房屋拍賣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3 16:24: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屋拍賣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房屋拍賣申請書

篇1

    答:下列情形屬于房地產變更登記:(1)房地產使用用途改變的;(2)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3)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4)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什么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繳納什么費用?

    答:(1)《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書》;(2)房地產權利證書;(3)改變房地產用途的,應提交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書,需補交地價的,還應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改變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應提交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文件;個人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一般不需辦理變更登記,待權屬發生轉移時,同時提交變更證明即可;(4)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應提交有關部門證明。

    變更登記每項交納登記費20元。

    哪些情況下需辦理二級市場房地產轉移登記?

    答:(1)向發展商購買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資建房、拆遷賠償房);(2)企事業單位房改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區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購買二級市場商品房后,何時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證》?

    答:根據《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商品房項目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小業主才能順利地領取《房地產證》。也就是說,只有發展商按要求將商品房項目有關初始登記材料上報登記部門,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并經登記部門按程序審批核準后,初始登記才算結束,小業主才能辦證。因此,并不是發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項目的資料后,小業主就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證》。

    如何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手續?

    答: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需提交下列資料:(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房地產買賣合同;(4)付款發票和付清房款證明。

    辦理二級市場轉移登記一般由發展商統一辦理,也可以自行到產權登記部門辦理。

    拆遷賠償房如何辦理《房地產證》?能否轉讓?

    答:拆遷賠償的房地產,原則上按被拆房地產的性質進行登記發證。辦理時應提交下列資料:(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3)經規劃國土部門或舊城改造辦鑒證的拆遷賠償協議書;(4)補償與被拆遷房地產有差價的,差值部分應提交補差發票復印件及發展商出具的付清差價款證明。

    拆遷賠償房的登記價,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記;補交差價的,差價計入登記價。

    拆遷賠償房屬于商品房地產的,發紅皮《房地產證》,可以轉讓;不屬于商品房的,發綠皮《房地產證》,不能轉讓。

    集資房、合作建房如何辦理《房地產證》?

    答:(1)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須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并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才可以辦理小業主的《房地產證》;(2)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非法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并補交地價款,按規定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方可辦理小業主《房地產證》;(3)經初始登記后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資料后即可辦理《房地產證》:《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書或協議書;購房發票復印件;發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證明。

    什么情況屬于三級市場轉移登記?

    答:凡房地產已辦理二級市場產權登記并領取產權證后又發生轉移的,稱為三級市場轉移登記。如房地產買賣、贈與、交換、繼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轉移等等。

    三級市場轉移登記需提交什么資料?

    答:(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明;(3)《房地產證》或其他產權證書;(4)房地產買賣合同。

    拍賣的房地產過戶需提交哪些資料?

    答:通過法院拍賣的需提交:(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競授人身份證明;(3)拍賣成交確認書、付清拍賣款證明;(4)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5)原產權證書,人民法院在辦案中未能收回原產權證的,需以法院名義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公告作廢;(6)若所拍賣的房地產是行政劃拔、減免地價的,需提交用地補充協議和付清地款證明。

    由業主自行委托拍賣行拍賣的需提交:(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2)競授人身份證明;(3)拍賣成交確認書、付清拍賣款證明;(4)原產權證書;(5)委托拍賣的公證書。

    拍賣房地產過戶稅費按三級市場轉讓計算。

    如何辦理房地產交換?需繳納哪些費用?

    答:房地產交換是指當事人將各自擁有的房地產相互轉移給對方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簽訂換房協議公證書(福利房需原產權單位和房改審批部門的同意),并提交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原產權證書;對商品房交換的房屋有差價的,應當就差價部分按三級市場轉讓交納稅費。

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產抵押。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產抵押的管理。

    第五條  房產抵押必須遵循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設定的房產抵押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七條  下列房產不得設立抵押: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產;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確定為拆遷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的;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宜抵押的。

    第八條  房產抵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須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后,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交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抵押合同自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設定房產抵押須持下列證件及手續進行抵押登記:

    (一)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抵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及法人資格證明;

    (四)抵押登記申請書;

    (五)抵押合同;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件。

    第十條  房產抵押獲準登記時,抵押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書交由登記部門留存。由登記部門簽發房屋他項權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

    第十一條  登記部門的登記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委托抵押登記的管理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抵押時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保持證外,還須出具共有人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要事先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或合同繼續生效。抵押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房產被處分或拍賣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租賃期限未滿的,承租人有權繼續按原租賃契約或合同承租。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產拆建、改建、更換租戶、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處分。

    抵押權人不得使用抵押房產,或者以抵押房產與第三者簽訂其他契約或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是法人的,若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從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在抵押期間發生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自取得繼承或遺贈有效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變更后的抵押當事人應享有和承擔原抵押當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抵押期滿,抵押人能夠清償債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已設定抵押的房產,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產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的房產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依法拍賣該房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同一處房產設定若干個抵押權的,其抵押價值之和,不得超過該房產的總值。清償順序按抵押物登記先后而定,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十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產存在共有關系、權屬有爭議、已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況,抵押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產抵押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3

一、提出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所申請合同登記或者備案。

二、當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它有效證件(留存復印件)

1、符合條件進行合同登記的(根據情況提供下列一種資料即可),例如:

a、《房地產證》(如房地產證抵押的,出租人必須告知承租人);

b、已開具付清房款證明的《購房合同書》;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積、用途的須另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文書;

e、拍賣競得已生效的法律證明文書;

f、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文件。

2、不符合登記條件,需要辦理備案的,應提交房屋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三)出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出租人為個人的

a、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c、共有房屋須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境外共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2、出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四)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承租人為個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區身份證;暫住人員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或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其中20至49歲的育齡婦女需提供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境外人員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頒發的居留證件;(以上均須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2、承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二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其它事項

一、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賃當事人提交的合同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協議書或者補充協議;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四)已辦理備案的有效合同申請辦理合同登記,須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記條件的產權資料。

三、有效租賃合同注銷登記(備案)

(一)當事人提交注銷有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申請書;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賃合同的,須提交租賃雙方簽章的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須提交已解除租賃合同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賃行為應納稅費

一、稅費計算基數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二、房屋租賃管理費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1、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2、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3、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額部分,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三、私人出租房屋應納稅

依據深地稅發[XX]937號文件的通知:

稅率分為二檔:月租金小于5000,綜合稅率為4.1%;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綜合稅率為6%。

第四部分:法律責任

1、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者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約定租金不明確的,以當年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進行處罰。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六條)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特別提示:

篇4

【關鍵詞】抵押權;設立;登記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是指根據抵押當事人申請,登記機構依法將抵押權設立的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登記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權。

一、房地產設立抵押的一般規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4、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7、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8、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需注意問題

房地產抵押登記中出現的問題原因大部分在收件環節。為了避免和減少抵押權登記中的差錯,房屋登記機構一定要嚴格按照《房屋登記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受理、審核、登簿,在具體工作中,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核對申請人至關重要。一是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在申請時在登記申請書上當場簽字。核對申請人時要盡量注意識別身份證的真偽,以及申請人與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一致等,以防止假冒他人簽字。登記機構可以通過身份證讀卡器查驗境內居民身份證真偽,現場對申請人進行拍照,減少作假行為。二是個人申請抵押登記中的問題,杜絕未經公證委托的登記。抵押屬于對房產的處分,對于這類授權委托書,除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時,可由金融機構指定的代辦者外,應要求當事人對委托書辦理公證。而不是僅由他人持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登記。

2、確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偽。登記機構應對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真偽及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如果房屋登記機構對于其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審核事項,未盡到合理審慎的職責的,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3、檢查有無禁止或限制設定抵押的情況存在。屬于未成年人的房產,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但必須出具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書。對于屬于禁止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和有查封的房屋,不能辦理抵押權登記,對于房、地分在兩個部門登記的,應查明土地使用權是否已設定抵押。

三、申請房屋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是當事人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必備要件。

4、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債務的履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文件,也是登記的重要要件之一?!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鍡l明確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也稱主合同,在抵押關系中它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是借款合同,實踐工作中一些抵押合同往往和借款合同表現在一份合同中,但實際卻包含了兩個法律關系,即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和抵押法律關系,登記機構可以為這類登記申請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

6、其他必要材料。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等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四、關于抵押權登記的案例分析,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的重要性

案例:甲某向乙某借款并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自有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物,雙方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同年,甲某背著乙某將上述已約定的抵押房屋又抵押給了丙銀行,并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甲某與丙銀行的登記行為無效,審理期間,甲某對乙某所主張的事實無異議。而丙銀行提出甲某和乙某未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沒有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所以該抵押行為無效。

分析:首先公證不能代替抵押登記,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審查有關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的一種司法行政活動。將抵押合同進行公證,只能證明抵押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具有合同效力,但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發生效力,公證不是抵押過程中的必備程序和生效條件。案例中甲某與乙某辦理了房屋公證,未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不發生抵押權效力,故乙某請求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丙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乙某未辦理抵押登記,未取得抵押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結束語

登記是抵押權的公示方式,辦理抵押權的設立登記,使抵押權人獲得了對抵押物追及效力,能使抵押權人的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通過登記,將抵押權的設立情況向社會公開,讓公眾知曉房屋抵押權狀況,從而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金融秩序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房屋登記辦法》

篇5

第二條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篇6

——xx鎮經營集鎮的基本作法

近年來,xx鎮主動適應新形勢下集鎮建設的需要,創新思路和辦法,用市場化的手段,走經營集鎮的路子,收到了良好效果。一年多以來,集鎮建設面積新增24000平方米,新增建房戶206戶,新發展個體工商戶98戶,籌措集鎮和中心村建設資金170余萬元,投入集鎮和中心村基礎設施建設127萬元,其中,白店中心村建設面積新增7800平方米,新增建房戶65戶。

一、適應新形勢創新思路

近年來,稅費改革逐步深入,鄉鎮可支配財力減少,建設投入資金越來越有限。為了加快集鎮建設步伐,煙店鎮黨委、政府不等不靠,文秘部落積極探索集鎮建設新辦法,廣泛籌措集鎮建設資金,走出了一條經營集鎮的新路子。他們加大集鎮建設力度,創新集鎮建設機制,主要是立足于“三有”:

一是區位有優勢。煙店鎮東臨涢水,府河流經11個村,水源充足;西兆碧山,李白酒隱安陸,蹉跎十年,人文歷史悠久;北接孛畈,山石資源豐富,有利集鎮建設;南靠府城,信息靈通。“安三”、“煙應”、“孝襄”以及正在建設中的“安京”共3條二級路和1條高速公路橫穿煙店,交通發達,水陸兩便。土地資源豐富,搞集鎮開發和中心村建設,發展集鎮經濟,開展招商引進,優勢得天獨厚。

二是農民有要求。近幾年來,由于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生活逐漸富裕,以及建房收費的減輕和規范,部分農民迫切要求到中心村或集鎮落戶。2000年至2004年,全鎮到中心村和集鎮建房每年以17%的幅度遞增。

三是上級有部署。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先后落實“一主三化”、建設城郊經濟圈的發展思路和戰略構想,要求鄉鎮黨委、政府把城鎮化作為農民增收、財政增收的重要措施來抓。今年,又提出了創建文明新村這一重大課題,把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新階段的重要任務,這些都要求鄉鎮加快集鎮和中心村建設步伐。

二、抓住關鍵落實措施

為了解決好集鎮建設投入難的問題,煙店鎮創新發展思路,整合集鎮和中心村的土地資源,將集鎮建設推向了市場。具體工作中,他們主要是把好“四關”:

一是把好土地收儲關。每開發一處集鎮或中心村,先按照土地政策劃定一塊地作為拍賣地,再由鎮政府出資,委托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收購儲備,統一辦理征地手續。鎮集鎮建設指揮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向被占地農民兌現勞動力安置費、地面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向村集體兌現土地補償費。該鎮在兌現過程中,執行的標準高于孝襄公路補償標準1000元左右,村級和群眾滿意,至今沒有發生一起因征地補償不滿而上訪的事件。

二是把好集鎮規劃關。對開發地段,拍賣前由鎮政府組織規劃人員對集鎮或中心村進行詳細規劃或規劃修編。規劃力求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體現時代氣息和地域特色。建筑樓層高度不少于兩層,建筑房屋式樣做到新穎各異。圖紙由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免費提供。規劃一旦編制完成,堅決執行,嚴格管理。從該鎮開發的幾處小區來看,各區風格不同,各有特色,水平較高。

三是把好土地拍賣關。規劃完成后,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會同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拍賣工作。先對收儲土地按每宗120m2進行分宗編號,然后統一對外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公開競買條件和競買方式。參加競買農戶先填寫競買申請書,獲批準后交納一定保證金,準予參與競買。競買報名結束后,進行分宗拍賣,采取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競價拍賣,拍賣成交后,由國土部門向買主出具確認書,并在7天內下達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拍賣成交價包含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辦理及配套建設費用,買主不必再繳納任何費用即可建房。去年以來,煙店鎮共組織三次拍賣,成功拍賣土地11畝,參與競買農戶達260戶,有120戶競買成交。

四是把好配套設施建設關。拍賣工作結束后,由鎮集鎮建設指揮部投資,組織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供電所、林業站、廣播電視站等單位,對拍賣地段進行基礎設施配套。三次拍賣活動,共為集鎮和中心村平整土地35畝,修通下水道3150米,延伸自來水1400米,架設電線桿11根,綠化植樹5600株,開通有線電視120戶。

三、經營集鎮成效明顯

煙店鎮采取市場經濟辦法經營集鎮,創新了集鎮建設投入機制,提升了集鎮建設檔次,規范了建房行為,促進了民營經濟發展,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是土地價值發揮好。過去,農戶到集鎮建房,主要由集鎮所在村和國土部門負責安排用地,存在批人情地、關系地的問題,各地段地價大致相同,土地應有的價值得不到很好的體現。實行拍賣后,由于采取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土地使用權價值得到充分體現。煙店鎮孝襄高速公路互通處6宗土地通過競價拍賣,最高拍賣到167元/平方米,比過去集鎮土地征用價格每平方增加60多元。白店中心村通過拍賣,由過去的6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元/平方米。

篇7

關鍵詞:房地產 測繪 技術應用

中圖分類號: F293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房地產在我國的發展日益迅速 ,房地產是土地、建筑和與兩者有關的各項權益的產業 ,房地產有著其特有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房地產涉及到拍賣、投資、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專業測繪等諸多領域和技術應用。房地產測繪在房地產施工前期 ,對房地產的范圍、具置、邊界、占地面積等進行測量 ,然后把相關的數據和圖紙提供給項目負責人和設計人員 ,為建筑設計和建筑施工提供服務的技術。同時房地產測繪也關系到產權、拆遷、施工、開發等活動 ,在房地產測繪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環節是對房屋和土地權屬證件附圖的測繪工作 ,這關系到房地產的商品化交易和經濟利益 ,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房地產現在已經是一項很重要的商業活動 ,但是也受到國家的宏觀調控 ,對房地產的管理業受到國家和人民的關注。房地產商業活動的良性競爭和科學發展 ,不僅能夠為國家和個人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還能夠為人民群眾服務 ,提供優質的居住和生活場所 ,使國家經濟穩定 ,人民生活幸福指數有所提高。房地產的良性發展與房地產測繪技術密不可分 ,房地產測繪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工作 ,工作人員要求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測量知識 ,把每一個測量步驟都做到極致 ,為房地產的開發和施工服務 ,減少房地產糾紛。而且今天的房地產測繪關系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工程管理、房產交易、房產稅收、房屋拆遷等多個領域 ,所以要求不能有一絲的疏忽。

一、關于房地產測繪特點的分析

1、所繪制房地產測圖具有較大比例尺。眾所周知,城鎮或者城市往往就是房地產測繪的主要區域,因而那些標注在測繪圖的內容,都相當繁雜,而且與房地產密切相關的每一個因素,都必須在測繪圖上予以準確地標注出來,因此,在所繪制房地產測繪圖中,其所采用的比例尺通常都比較大;例如,當前我國房地產測圖多數采用1:1000或者1:500等這些較大的比例尺。

2、所測繪內容與普通地形測繪內容不相同。相比于地形測繪,房地產所測繪的內容有很大的差別;通常房地產所測繪的主要對象就是房屋及其房屋用地,而對于地形測繪而言,地貌及地物即為其測繪對象,故二者在在測繪對象上有著本質的差別。此外,房地產所測繪的內容要比地形測繪來得更為廣泛,諸如房屋所住位置、質量、數量及用途等均為房地產測繪的內容,此外,像有關房屋權屬及地產權屬的地形要素等,也是房地產測繪的主要內容,相比較而言,地形測繪的內容就沒有這么廣泛。對于相關高程測量,地形測繪一定要進行測量,而房地產測繪過程中對此往往不作要求。

3、有關房地產測繪結果需要及時補測、變測或修測。對于房地產測繪來講,因具有不固定的測算周期,在整個測繪過程中,它必須結合城市化的進程來對土地以及房屋進行相應的補測,若房屋及其用地出現變化,也要及時進行修測,并及時變更有關房屋和用地的非權屬改變,以保證能跟所測繪的房地產結果的實地情況以及現狀性保持一致。

4、對相關房地產測繪人員的要求要比普通測繪人員來得高。對于房地產測繪人員而言,相關測繪技術、測繪業務一定要進行熟練掌握,此外,還要熟練掌握和運用其他各種測繪手段和方法;除此以外,作為房地產測繪人員,為能把房屋面積進行準確測算以及能對房屋產權合法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對于有關房地產的業務知識以及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必須予以熟練掌握和運用;因此,對于房地產測繪人員的素質要求,顯然要比普通測繪人員來得高。

二、現代測量技術的應用。

現代科學技術愈來愈發揮重要作用。RTK和計算機作用更大,使房地產的測繪更準確,利用 RTK技術定位時,基準站的接收機把檢測數據準時的傳輸給流動站的GPS接受系統,流動站還可以快速分析調整其模糊度,對GPS的數據處理后錄入系統。這樣,精確的房產圖就產生了。

1、對于變更范圍比較小的房地產,視其實際情況,在原有房屋或設置的測線,采用卷尺定點測量和采用正交法和交會法#延長線法和方向線法,也可以使用建立自由測站法來進行測量和測繪。

對于變更范圍大的房產,可采用測線固定點測量法和平板儀測量法,

采用解析測圖方法時,應把平面控制點布設好,設立測繪站,然后再進行數據采集工作。

4、權屬變更測量的方法。(1) 圖解復丈法,具體應用是調用有關的已登記在冊的房地產原始資料和相關信息,包括房屋使用調查表資料,用地調查表資料#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等相關資料來實施測繪工作。(2) 根據房地產在做出變更登記時的批復,產權所有人的申請,和所繪制房屋用地位置圖紙#各項權利證明合法文件,產權的約定時間和日期,通知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人到測繪現場指界,變更申請人無法到場的,可指定他的法定人到現場認定。(3)在實際測繪中,需要把現有的有效圖根點和界址點,房角點等平面控制點加以利用,作為測繪和測量的測量基準點。

5、使用解析復丈法進行測繪時。(1)根據原房地產原始有效的登記資料和登記信息進行合法測繪,這些資料包括房屋登記表,房屋用地情況的登記、審批、調查表、還包括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房地產平面結構圖紙,對現有的在測量中使用的房屋界址點、房屋房角點坐標成果表等。(2)據房屋在變更登記時產權人的申請書,標示的房地產位置圖紙,能夠證明房屋產權的法律性文件和其它合法證明,看房屋產權是如何約定的,約定的時間和日期$通知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人,申請人不能到場的,可請他指定的人到測繪現場指界,對沒有設立界標的,要設立界標。(3)如果利用現有平面控制點進行測繪,在測繪之前也必須進行檢驗和測定。在檢測后,采用比對和用重復測定的方法,測得界址兩點之間的距離與由坐標反算的距離再進行檢驗核對時,兩者之間距離誤差不超過相應等級控制點、界址點或房角點的點位中誤差$在使用野外解析法時,也可以在測量采用極坐標法來進行測繪。

結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地產作為一種高價#耐用的特殊商品進人了流通領域,交易市場日趨活躍,房正交法或交會法。它們的技術要求必須按,房產測量規范執行。等級界址點的精度要求也要符合規定和規范,必須精確,選擇測定房屋界址點的坐標也必須準確,這樣測繪出的,我們所需要的數據才精確,還必須注意,用地合并后的面積,以合并后界址點坐標計算之面積為準。房地產確立了其在國民經濟中支柱產業的地位,也因為房屋和土地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對房產信息采集和繪制,表述必須準精確、科學,房地產測繪成果對國民經濟發展、對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意義非凡。

參考文獻:

篇8

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政府信息公開評價領導小組根據設立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質量和效果進行客觀、公開的評價。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二、組織領導

市、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績效評價的組織領導,會同同級監察、法制、政務服務中心、保密、檔案、網管中心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各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評價。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區(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務公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察局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工作。

三、評價的內容

(一)機構建設情況。

1.是否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2.是否有明確的分管領導。3.是否有穩定的工作人員。4.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5.是否有適當的經費保障。

(二)工作推動情況。

1.是否有詳細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2.對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進行日常監督的情況,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開展自查、整改。3.是否對從事政府信息公開的人員進行培訓。4.是否完成并及時上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三)制度建設情況。

1.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2.是否建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4.是否健全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6.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制度等。

(四)制度落實情況。

1.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職責范圍內予以澄清。2.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3.是否做到了政府信息應公開、盡公開。4.是否公開了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5.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圖書館等報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6.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見征詢機制。7.是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政府信息。

(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1.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2.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行政部門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機構設置、職能,領導個人情況簡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干部任免、公務員招錄等人事管理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執法的主體、權限、依據,行政自由裁量規范,行政執法證件、名稱、式樣、頒發機關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2)市、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包括下列內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3.是否按照規范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4.是否及時更新變更的政府信息。

(六)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1.受理:是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應當受理的是否及時受理并登記;受理依申請公開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請是否查閱相關證明文件;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記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2.審查與處理: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見征詢機制;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是否進行區分處理;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是否將申請書登記留存,并符合規定的留存時間。3.答復:答復的期限是否合法;答復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處理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是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處理后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是否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請人;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是否告知申請人申請的途徑;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4.收費:是否按照規定收費、減免收費;是否違規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保密審查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2.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3.是否未經審查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4.是否未經審查公開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5.是否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未經審查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6.是否對不能確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規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舉報情況。

1.是否被舉報以及被舉報數量。2.是否被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認真應對并執行處理結果。

(九)投訴情況。

1.是否被投訴以及被投訴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過錯。3.是否能夠認真應對并執行處理結果。

(十)行政復議情況。

1.是否被行政復議以及被復議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執行復議決定。

(十一)行政訴訟情況。

1.是否被以及被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執行判決或裁定。

(十二)年度報告情況。

1.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十三)公開載體建設情況。

1.是否建立了網站,是否鏈接入市政府門戶網。2.是否召開了新聞會。3.是否在《日報》、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4.是否設立了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5.是否按照安排參加“陽光政務”節目。6.是否設置領導信箱(電子)并及時處理信件。

(十四)公開監督檢查情況。

1.是否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2.是否主動接受政府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3.是否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評價的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每年定期組織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價。

(二)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評價為年度評價,根據情況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三)年度評價的基本程序。1.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法制、保密、檔案、政務服務中心、網管中心等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組。2.市級評價組根據工作實際在年度評價前,正式下發通知,明確方案和標準;區縣評價組根據市級評價組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并下發本行政區域的方案和標準。3.各被評價的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總結材料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評價組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4.評價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并向被評價單位反饋結果,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確定。

(四)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結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各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結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上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篇9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做油漆玻璃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十萬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時間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為2分,一年利息為二萬四千元整。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證號: )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 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超過六個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

合同范本2

貸款人(抵押權人): 分行

法定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 電話

借款人(抵押人) 電話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證編號:

借款人為購買 (以下稱“房產商”)的 (以下稱“房產”),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貸款幣種:

1.2 貸款最高額為 元(大寫 元)整。

1.3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額歸還。

第二條 利率和利息的計算

2.1 貸款利率為“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 個百分點(libor+ %)。每期計息日的 的libor為 貸款利率的libor,但每筆放款的第一個計息期的libor為該貸款發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個月浮動。

2.2 貸款利息以貸款的實際發放天數計收,以360天為一年。

2.3 結息方式:

第三條 貸款條件

3.1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a.《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書》和《貸款申請人資料》;

b.與房產商簽訂《預購房屋合同正本》或《購房契約》;

c.房產商出具的購房預付款的憑證。

3.2 借款人到貸款人指定銀行開立購房專戶,今后有關購房費用,均通過該帳戶結算。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根據“預購房合同”規定,當貸款人收到房產商付款通知書后,主動將貸款劃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戶,并借記借款人帳戶。向借款人發

出付款通知書。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遵照本合同1.3條款規定,按時償還。

5.2 每次還款日前十五天之內,借款人應將本期歸還的貸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購房專戶。由貸款人在還款到期日,主動在購房專戶中扣除其款項,無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必須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貸款人。

6.2 提前還款只限于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沖即將到期的貸款或下期的還款。

6.3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支付提前還款金額的0.5%至1%補償金。

a.借款人在貸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內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一補償金;

b.借款人在獲得超過一年后提前還款,應向貸款人繳付提前還款金額0.5%的補償金。

第七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7.1 手續費:貸款合同簽訂后,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之內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的 %手續費。

7.2 在購房與貸款過程中所涉及的契稅、保險、法律手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置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違約行為使貸款人遭受損失及由此產生的一切有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 保險

借款人必須按貸款人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 保險公司 分公司辦妥 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限應長于貸款期限1-3個月,保險單正本須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將保險單正本送交貸款人。

第九條 借款人的保證

9.1 保證按合同規定,按時按金額還本付息。

9.2 向貸款人提供一切資料真實可靠,無任何偽裝和隱瞞事實。

9.3 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負責賠償貸款人的損失。

第十條 貸款人的責任

10.1 按合同有關規定,準時提供貸款予借款人。該貸款人以購房者的名義轉入房產商在貸款人處的帳戶。

10.2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付清貸款總額,利息以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將抵押的《房產買賣契約》或《房產權證書》交還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11.1 下列事項構成違約:

(1)借款人在付息日、還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額支付應歸還的本金及應付的利息,造成貸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執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發生使得本合同之執行成為違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條款。

11.2 違約的處置:

(1)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的行為時,貸款人從借款人違約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額在原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

(2)當借款人發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為時,經貸款人書面通知后從違約之日起60天內借款人仍不糾正;或借款人發生11.1(2)行為,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到期,同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已發放的貸款金額及利息。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篇10

: 確權 物權變動 行為 物權公示原則

一、確定物權歸屬的意義

過去的民法學說一般是將如何確定物權歸屬的案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確權”案件當作非交易狀態下的案件類型。其實交易狀態下的確權案件才是司法實踐中的常發案件,而且在市場條件下這類案件對于國計民生才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在買賣交易中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至買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確定該權利是否已經被受讓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確定當事人依據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是否生效的案件。這些都是現實中的常發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必須對認可這些物權變動是否生效、以及何時生效的問題做出決斷。

物權歸屬的判斷對于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1)物權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權設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債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優先得到償還。因此必須在抵押權設定的法律交易中考慮到第三人正當權利被排斥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護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果一個所有權的取得有效,那么該所有權便不能同時確定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個標的物上雖然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但是絕不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因此如果確定一個所有權變動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債權因此必然會被排斥。物權這種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強硬的,因此物權變動的法學原理和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交易安全這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2)物權變動實際上使得一個特定物上的法律關系發生更新,一個有效的物權變動能夠使得物上原來的法律關系歸于終結,而新的法律關系即可以產生。物權變動,其實是物的支配秩序的變動,這就是物權效力制度建設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因為民法上有“無瑕疵取得” 的原則,物權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標的物原來的負擔、標的物原來的權利瑕疵一般情況下只能由原來的權利人承擔,所以物權變動的生效,會立即發生標的物上的法律關系更新的結果。所以交易的物權確權不論對于民法制度建設、而且對于公法制度建設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對于已經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論是法院還是行政管理機關,一般均不應該因為物的原來權利人有違法的情節(即使物的原來權利人的不當行為與交易之物有關),而將物從物權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為這樣,對于物權歸屬確定中的法理問題和基本規則問題,不但法院的法官應該掌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應該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門比如土地部門、房地產部門、車輛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門等照樣應該掌握。當然,律師職業者和其他法律輔助人員也應該予以掌握。

近年來隨著法學的深入,法理上對于物權變動的有效作為確定物權歸屬這一點已經沒有疑義,這也就是說,“確權”的基礎應該是物權取得的法律根據的正當性,因此可以從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方面去確定物權的歸屬。同時,對于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比如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依據法院的判決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據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趨于統一, 我國立法機關編制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也采納了這些觀點。但是這些物權變動并不是依據交易行為發生的,從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說需要看,其實踐意義并不如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意義重要。

顯然,司法實踐常見的物權確認案件,常常是依據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然而也就是在這一方面,的民法法理有極大的混亂,給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帶來極大的困擾。本文從幾個典型案例入手,說明的確定交易中的物權歸屬的,以及其中的法理,目的是克服各種似是而非的法理給我們帶來的困擾,以科學的法理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和司法。

二、僅僅依據生效的合同,就能確定物權變動生效嗎?

現實交易涉及物權變動的情形一般是:當事人之間首先會訂立一個合同,通過合同來約束雙方當事人,使他們能夠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權的變動。這種情形的典型,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應該生效,這種效力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義務,最后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從物權變動的角度看,這個買賣合同就成為所有權取得這種物權變動的交易基礎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就成為交易的結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這一因果關系而展開的。有了這個原因行為的基礎,所有權的轉移才具備了法律上最初的條件,抵押權的設定等行為,也存在著這些法律事實的區別。所以除所有權轉移之外,其他交易情況下的物權變動都會有這個原因行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夠成為物權變動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是否有了物權變動的原因,就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舉例來說,是否可以認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十分肯定會轉移給買受人?依據合同設定抵押權時,是否可以根據能夠生效的合同就確定抵押權設定行為完成了?

司法實踐中常常可以遇到這樣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師等認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權變動也就生效了。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賣”中的所有權確定問題

某省一個縣城進行舊城改造時,有一個拆遷戶回遷到一處鋪面房。不久有一個經商的人找到該房主,提出以較高的價格購買其鋪面房,拆遷戶答應了。于是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之后六個月期滿,拆遷戶將房屋交付給該經商戶。合同簽訂后,經商戶依約交付了房款。該合同簽訂三天后,另一個經商戶也找到這個拆遷戶,提出以更高的價錢買拆遷戶的鋪面房。拆遷戶非常高興,就和第二個買受人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還主動迅速地辦理了房屋過戶的登記手續。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個買受人開始了經營活動。結果半年后,第一個買受人要求拆遷戶交房時,發現房屋已經被第二個買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個買受人咨詢了律師,律師說,你這個合同既沒有詐欺,又沒有脅迫,也沒有趁人之危,更沒有違背法律的情節,所以你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這個合同的標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在合同成立生效時轉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權應該在買賣合同生效時轉移,因此,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已經是你的了。別人占著你的房屋就是侵權,你可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根據律師的建議,第一個買受人以第二個買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第一個買受人的訴訟請求,認為第二個買受人的侵權事實成立。但一審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同時認為,侵權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權人承擔不作為的義務作為前提條件,而本案的“侵權人”卻沒有這一義務違背的問題,因為他是根據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權責任也背離于法理。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雖然認為侵權成立,但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由兩個買受人分擔損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歸第二個人所有,但第二個買受人應當給第一個買受人返還一半的房屋價款。法官的判決做出后,兩個人都不服。第一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全部的房屋價款,房屋我一天未住,憑什么只給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第二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比第一個買受人更多的房屋價款,憑什么要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給第一個買受人?倆個人都向該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主審法官仍然堅持了侵權成立的觀點,但是他更加欠缺對法律本質的認識。二審法官認為,既然侵權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責任的適用問題,第二個買受人應當返還房屋給第一個人,如果他不愿意返還,就是法定租賃。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第二個買受人應該按月給第一個買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達到六個月時,法院就要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權給第一個買受人。第二個買受人對二審判決當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決書指定的義務。結果二審判決生效6個月后,第一個買受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個買受人看到一輩子辛苦掙來的家產被奪走,結果發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極的。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權設定的充分條件

一個房地產建筑公司在經營中需要向銀行借貸,銀行要求債務人抵押擔保,于是銀行和該建筑公司訂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輛大型建筑車輛為標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并沒有進行抵押權的設定登記。不久建筑公司將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輛車中的兩輛出賣給了另一個建筑公司。但是后來發生了所謂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銀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車輛拍賣還貸。法院判決認為抵押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據這個合同將出賣的二輛車追回,償還了銀行的貸款。這個案件曾經被作為法官模范執行合同法的樣板,在報紙上隆重介紹。但是在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我們完全有必要問一下該審理該案的法官,他們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當利益問題。第三人即另一個建筑公司在該案中并無任何過錯,結果他買的汽車被追奪,不但經營秩序遭到損害,而且失去的車款事實上也無法追回。該第三人的這些損失,是否應該提醒我們的法官這樣一個問題,即銀行僅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規定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是否就是抵押權呢?本案中抵押權是否已經有效設定了呢?

(二)法理

在民法的上,確實有一種依據一個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來確定物權變動生效立法模式,我們現在將其稱為“債權意思主義”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是法國民法典采用的,其來源于中世紀寺院法建立的“契約必須履行”的原則。 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當事人履行的約束力。這一立法精神后來被法國民法典采納時,其含義得到極大的擴張——法國大革命,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約被當作當事人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實現自由和擺脫等級身份制的手段,因此當時的法國出現了民法典的立法與高漲的革命熱情相結合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變成為的人和法人為自己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正當性根據,因此法國民法典在人類歷史中第一次規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個具有相當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則。 依據法國民法典立法者的觀點,既然締約對于第三人相當于自己給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約本身就應該句有足夠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夠得到履行;而契約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比如,一個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來購買一座房屋,那么,根據上述契約履行自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的分析,買賣合同成立生效的時候,買受人就應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亦于此時在法律上由出賣人移轉于買受人。”

應該是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典產生時,已經是物權、債權這些概念產生數百年之后,但是法國民法典并沒有使用這些概念,因為,在法國當時的立法者看來,合同履行自然產生物權取得的結果,通過合同自然同時發生債權效果和物權的取得,因此,沒有必要在物權和債權之間做出區別,也沒有必要建立區分這兩種權利發生變動的不同根據的法律制度,一個合同就能解決全部問題。這種一個合同包打天下的觀點,現在我國被稱為“債權意思主義”,但是在歐洲法學界,人們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義”或者“合意原則”(Principle of consensus)。這是一種以其革命化理想對世界民法立法產生過較大的模式。

這種僅僅依據合同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則,在立法思考方面,雖然似乎直接貫徹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卻無法解決如下這兩個問題:(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當事人有意識違約造成的履行不能時,這種立法模式不能說明為什么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歸屬問題。一個合同的生效,事實上并不意味著它能夠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沒有履行時,物權變動當然無法不能成就。比如一個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會精神失常,因此就會發生合同履行不能的問題。因此雖然合同生效,但是無論如何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 一個,在自己的產品漲價時馬上會發生不交付甚至出賣給他人的情形,因為即使他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賣”在現實中是常見的,在債權效果上可以成立,當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卻只有一個,不能轉移給兩個人。(2)不能解決物權變動引起的第三人權利被排斥的問題。因為物權變動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設定抵押權,其目的就是要給予一個特別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特權,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債權,而優先獲得償還。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那么僅僅依據兩個當事人之間合同,就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護,這一法律規則對于第三人沒有任何的正當性可言。

對上述這些,法國立法者在后來也意識到了。因此他們在民法典制定半個世紀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法”,其中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取得,不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原則,作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補救措施。但是這種補救措施是否得當、足夠,法學界長期以來就有爭論。一個最基本的爭論就是——物權的設立和取得就是為了發生對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時,物權變動有怎么可以生效?顯然,法國法無法對此做出正確的回答。所以這種法理是不足取的。

顯然,僅僅將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根據,在法理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為合同的成立生效,僅僅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請求權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對第三人無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當事人之間也發生了有效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時,出賣人可以沒有標的物(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為銷售商的出賣人還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出賣人和買受人當然可以訂立買賣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沒有物的時候、在出賣人沒有所有權這樣的處分權的時候生效,因為在履行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就足夠了。

通過這里的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僅僅依據合同無法確定物權變動,因為:(1)物以及物權在合同生效時可以不具備;(2)買受人根據合同僅僅享有請求權,這種權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出賣人將物“一物二賣”時,因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有一個,所以并不是僅僅依據買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權。

我國近民法改革從一開始就沒有采納這種“同一主義”的立法模式,而是嚴格遵守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產生債權法意義上的約束力,即請求權的約束力、而不能發生物權效力的基本規則。如果嚴格按照這種的法理分析上述這兩個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個案例中,第一個買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訂立了一個合同并發生了房款的交付,這個合同沒有違背的情形,所以這個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發生了債權意義的約束力,第一個買受人根據這個合同享有債權意義的請求權。后來雖然發生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卻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請求權喪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個買受人始終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這一請求權?,F實中并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所有權取得,因此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更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返還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權”。

在第二個案例中,銀行與債務人之間只是定了一個抵押合同,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僅僅依據這樣的一個合同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結果。 因此銀行對債務人也就是所謂的“抵押人”的權利,始終停留在債權意義的請求權的階段上,因為這里的“抵押權”并沒有設定完成。所以銀行不能對已經出賣的汽車主張抵押權,法院也不能支持這一主張。

這就是“合同是債權的根據”的法理。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生效只能發生債權法上的約束力,物權變動的生效必須領域法律根據。對于這一法理,從20世紀30年代我國制定民法典,到改革開放初期法制建設的恢復,我國民法和立法堅持了這種科學的法理。民法通則也堅持了這一法理。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開始,隨著我國“統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謂的主流法學受到近鄰日本民法學界的強烈,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質上按照法國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國民法科學傳統放棄的法國法的“同一主義”不僅僅回到了大學的講堂上,而且我國“統一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也出現了采納這一理論的趨向?,F行合同法第51條,明確地將合同的效果與物權變動的效果聯系在一起,而且將物權變動的結果當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這種導致因果關系的做法,說明我國民法學此時出現了明顯的學術倒退。 隨著“統一合同法”宣傳和貫徹進入,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再次出現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現象,一些學者和實踐家產生了合同是發生一切民事權利變動的充分根據、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決一切民法問題的誤解。上述這些案例,就是當時這一不科學的法理誤導的結果。

三、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是確定物權變動的唯一依據嗎?

近年來隨著物權法水平的提高和物權法知識的傳授,堅持物權與債權的性質相區分、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與債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相區分的觀點,又逐漸回到我國民法學的主流地位。這種觀點的要點,是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占有的交付為依據?;蛘吆唵蔚卣f,也就是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交易中的不動產物權確權的法律根據,以動產交付作為動產交易中物權確權的根據。這種觀點是根據潘德克頓法律建立起來的,其基點當然是科學的。根據這一觀點建立的物權變動規則,可以比較清晰地將債權意義上合同的成立生效、與物權意義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區分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夠做到這一步,就已經能夠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基本上區分開來,從而實現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學調整。這樣,我國民法在物權變動制度建設上的成就和實踐效果就已經超過了堅持“同一主義”理論的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確定物權變動是否生效的依據,符合物權法中物權變動必須公示的原則。如上所述,物權的變動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為第三人的公正起見,法律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登記、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給第三人提供知悉該物權變動的充分機會,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護。

但是,實踐中又出現了只有不動產登記才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只有動產的占有交付才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的觀點和做法。這種觀點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不動產登記,其他的法律根據一律排斥;在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動產占有的交付,不認可其他的法律根據。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產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江蘇省某市, 某農業信托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訂立了一個房屋開發合同。雙方約定由農業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資金,作為回報,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產。當房屋建好后,房地產商開發首先以自己名義辦理了全部房產的產權證書(即實踐中所謂的“大產證”)。此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重病住進了,于是他將農業信托公司代表人請到了醫院,表示盡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誠意沒變,還是要把房屋交付給農業信托公司。作為證明,他把應歸屬農業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產的產權證書交給了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雙方再去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是不幸的是,房產證交付后不久,該董事長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淪于破產。這時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發生了爭議。農業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產的所有權的問題,成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清算的焦點問題。因為此時發生了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將全部房產(包括農業信托公司應得那部分在內)予以查封,并欲以拍賣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顯然,如果認為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權,那么這部分房產就不再納入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范圍之中。如果這部分房產所有權仍歸屬房地產商的話,那么就要作為破產人財產進行清算,則農業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會落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不承認農業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交付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另外,本人在實踐調查中發現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堅持登記原則,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實際交付的效力: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甚至買賣合同都歸于無效。在這些執法者看來,不動產登記屬于行政管理對于民事活動的確定或者許可,因此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絕對的決定性作用。 在這些判決中,房屋實際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義完全被否定了。我們應該想一想,為什么動產的交付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當事人自己所為的不動產交付行為,在民法上反而無效呢?僅僅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以前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法理依據和效果的看法,應該是有問題的。

案例4:公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內蒙古某地,某甲從某乙處購買捷達汽車一輛。訂立合同并交付汽車時,甲乙雙方拿著合同和汽車的其他證件到當地車輛管理處進行過戶登記手續,被當地車輛管理處拒絕,因為在當時,當地還沒有開展私人汽車的過戶登記工作,而且當時有關規定要求,私人買賣汽車只能在汽車交付一年后才能進行登記。為避免日后出現權利的爭議,甲乙雙方就汽車所有權過戶一事進行了公證證明。不久,乙駕駛汽車時,出現責任事故。法院判決,因為甲仍然是汽車登記上的所有權人,因此甲應該承擔汽車侵權責任。由于規定只能以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所有權已經轉移。至于當事人之間就所有權轉移過戶所進行的公證證明,法院認為不能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這一規定帶來的,連法官也覺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

一般來看,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明確,發生物權變動的真正根據,并不是不動產登記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的法律行為,也就是當事人要求以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這種方式來完成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具體來說,當事人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某種不動產物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所作的表達,就是這種意思表示。比如出賣人要將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當事人雙方在登記機關所作的出讓和受讓所有權的表達;再如當事人設定抵押權、土地使用權時,向不動產登記官所作的請求為他們登記這些權利的表達。在不動產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的設立、這種意思表示常??梢詮漠斒氯说怯浬暾垥锌梢缘玫酱_定。因此,我們說,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確權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車、車輛和飛行器具有不動產的特征,所以雖然這些物品性質為動產,但是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動產,它們的物權變動遵守不動產的規則。法學上將這些物稱為“準不動產”, 在不特指時,一般提到不動產的法律規則時同時適用于準不動產。

同時,在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情形,當事人之間常常是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這些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也是正確的。當代德國民法對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國民法學的通說認為,一項交付必須具備如下因素:(1)“受讓人方面”取得了對物的占有,而讓與人方面徹底地脫離了對物的任何關系;(2)出讓人已經將占有取得的處分權(或者支配權Disposition)移轉給了取得人;(3)該項占有以及支配權的移轉當事人之間的“故意”的結果,即當事人的出讓和受讓的動機相結合形成的結果。 在這三項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項說明的是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的移轉;第二項說明的是占有的受讓人獲得的,是有權占有;第三項說明交付中包括著明確的轉移物的支配權給受讓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個十分典型的法律行為, 即物權變動的“合意”。合意就是當事人之間就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與廢止的法律行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條件判斷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學上,“合意”是廣義合同的一種類型,所以這種合意也被稱為“物權合同”、“物權契約”,它的成立與生效,要遵守法律行為中關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條件。當然,因為要發生物權這種獨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這種法律行為還必須遵守“公示”這一特殊的法律條件。

從日本民法學引進我國的一種觀點,認為交付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這種觀點為我國一些學者采納,但是不用仔細分析就知道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因為沒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實行為是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即當事人沒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發揮作用的行為;但是誰都應該理解,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交易時,他們怎么能沒有意思表示?他們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沒有作用?顯然,即使是根據合同,如果出賣人沒有交付的意思表示,買受人也不能到出賣人家里將出賣物拿走!如果出賣人交付行為有法律上的瑕疵時(比如精神病人將自己的房子交付),這種行為還是可以撤銷的。而可以撤銷時法律行為的特征,事實行為就不可以撤銷。從這種將交付當作事實行為的看法,可見日本民法學不精深的特點,也可以看到我國民法學者引進這種觀點時的盲目。

動產交付上所體現的法學原理,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推動他們之間的物權變動的情形,在不動產登記方面照樣可以清晰地看出來。對此本文不必贅述,讀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當事人依據法律行為來推動以至于完成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這一基于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來建立與變更民法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只有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當性。這一點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質特征。民法上一切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與變更,都應該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上來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則具體制度,就是法律行為。因此,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權,而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或者說是不動產物權法律行為客觀表現方式;動產物權的占有,也是當事人之間關于動產物權內心真意的客觀表達方式。所以物權法律行為與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之間的關系,是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內心真意與其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所以,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權或者許可,而是物權“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是當事人之間內心真意的表達方式,那么,在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之外,不論是從事實上還是在立法上都不應該排除還存在著其他物權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這些可以表達當事人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見的:

1.交付房屋。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門的鑰匙等,買受人也予以接受,這就表明了“交付”這一事實中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產生。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它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產生效果。所以當事人之間以實物交付的方式,當然可以證明表明他們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轉移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規則,這一行為的正當性毫無疑義。既然動產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權變動的效果都是正當的,不動產的實物交付證明這種效果也是正當的。

2.交付不動產權屬文書。在我國由于建立了房地產發證制度,不動產的權利人會獲得權屬證書,以證明自己的不動產物權。這些權屬證書,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產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等。 不論是從一般民眾的認識來看,還是從立法的目的來看,這些權屬文書當然對于交易的民事權利具有證明的作用。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不動產權屬文書的交付,比如出賣人將其房屋的產權證交付給買受人、而買受人也予以接受時,當然可以表明他們之間就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形成了“合意”,已經發生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3.公證。如上案例4所述,當事人之間就是依據公證來表達他們之間的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的,這種公證在任何意義上都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而這種合意沒有任何違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據這種公證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沒有,在實踐中也不會產生消極的后果。

事實上,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訂立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合同之后,又對該合同進行公證,那么可以說明當事人之間在債權法意義的合同之外,又產生了新的“合意”。 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況下,根據這種合意,也可以作為確定物權轉移的根據。

4.當事人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的登記申請書,或者登記機關在登記之前向當事人雙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記申請的法律文件。這些申請書或者法律文件,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真實性。

5.當事人雙方向公證機關提交的、目的在于發生物權變動的公證申請書。這種申請書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存在。

6.動產交易,發生權利證書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證明其物權變動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據的交付等。

從上面這些可以確定物權歸屬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可以看出,以這種物權合意作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為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他們必須具備某種可以在客觀上得到證明的方式。這就是物權法律行為的“形式主義原則”,具備可以從客觀上可以認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為法律行為生效的必備條件。 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當事人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應該可以被從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認定,以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這一原則建立的物權公示原則,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都是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的。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國一些學者采納日本學者提出的“債權形式主義”,以“合同加公示”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條件的觀點。但是這種觀點具有嚴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釋物權變動不成就時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他們得出了不動產合同不登記不生效、動產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規則,從而在根本上違背了物權與債權相區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記理解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權,違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認可不動產登記一種物權交易方式,不承認不動產登記之外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物權交易方式,從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看,其實踐的結果完全是削足適履?,F行立法受其,結果十分消極。因為這一問題的探討不屬于本文的范圍,所以對此本文不再展開。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于物權法律行為具備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樣。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方式,是由國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國家信譽作為擔保的,所以以這種方式作為確權依據時,其效力最強;不動產登記之外,其他這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依據的方式,因為其形式條件差異,不一定都能達到不動產登記所具有的強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產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時,它們至少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確定物權的變動,有些甚至可以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動產權利證書的交付、提交登記申請書等)。

四、結論

1.民法上的兩個最基本的權利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這一本質區別,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即他們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法律根據必須加以區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據的區分,是法律行為的區分,因為法律行為才是交易的基礎。這是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權確權的根基。

2.債權意義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產生債的(即請求權)約束力,因此不能以這種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根據。同樣,當事人之間沒有發生物權變動時,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合同無效。

3.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各種物權變動,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產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認可權利取得人取得物權。這種物權取得,不必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作為必要條件,但是,為保護第三人,這些物權變動,如果是不動產則在不動產登記之前、如果是動產則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的充分依據,也可以充分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動產登記之外,具備物權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為,可以在當事人之間作為確權的依據。在這里,必須明確形式要件的意義,即這些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可以從客觀認定的形式,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

但是這些行為是否能夠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論。比如,不動產的交付本身具有較強公信力,雖然不能排斥登記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記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據法理,基本上可以認定它們不具備排斥第三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