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減免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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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___縣地方稅務局:
___縣城關鎮新華福利印刷廠是開辦多年的印刷福利企業,符合國家福利企業標準,2006年12月換發了新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之規定。據此現就減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請報告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本廠屬集體企業,位于縣城青峰路66號,注冊資金61.4萬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現有職工16人,其中管理人員2人,生產人員14人,安置“四殘”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62.5%.本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帳簿設置齊全,能準確計算收入和核算稅收并能及時報送各項報表。
本廠主要產品商標印刷及其它印刷,很適合“四殘”人員工作。
二、減免稅的原因:
我廠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為殘疾人員建有“四表一冊”和個人擋案,安置“四殘”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62.5%,同時給每位殘疾職工辦理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通過銀行向每位殘疾職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準的600元最底工資標準:本廠所從事的印刷業適宜“四殘“人員工作,都有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及適應殘疾人自身特點的安全生產保護措施。
鑒于上述理由,根據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呈請___縣地方稅務局減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20113.80.
三、經營情況及申請減免數額:
2010年度實現收入1612322.67元,銷售成本1493018.58元,銷售稅金及附加10993.40元,管理費用27855.51元,銷售利潤80455.18元,全年實際支付殘疾職工工資總額81716.00元,依據財稅(2009)70號文件100%加計扣除法納稅調整減少額81716.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260.82元,申請減免2010年度企業納稅所得80455.18元,企業所得稅20113.80元。
四、減免稅的用途:
享受優惠政策取得的款項,用于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五、聲明:
以上各項申報資料真實準確,如有虛假內容愿承擔法律責任。
篇2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兑幎ā芬运痉ń忉尩男问蕉掇k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兑幎ā芳啊掇k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兑幎ā返诙l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兑幎ā芳啊掇k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篇3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全面規劃,計劃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工作負總責,河道、河段防汛責任人,同時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負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河道管理單位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負責庫區管理范圍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對采砂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治安處罰,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采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防洪規劃、整治規劃和河勢現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的內容包括:劃定可采區、禁采區、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開采總量和采砂場數量及布局、采砂規劃平面圖等。
河道采砂規劃內容涉及鐵路、交通、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范圍的,應當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渭河干流自寶雞峽大壩至成陽鐵路橋段、漢江干流自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于流自二龍山水庫大壩至丹
鳳縣月日灘段采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洛河干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_管部門批準三門峽庫區管理范圍內其他河道采砂規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負責庫區管理范圍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對采砂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治安處罰,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犯罪行為。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河道采砂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防洪規劃、整治規劃和河勢現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的內容包括:劃定可采區、禁采區、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開采總量和采砂場數量及布局、采砂規劃平面圖等。
河道采砂規劃內容涉及鐵路、交通、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范圍的,應當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渭河干流自寶雞峽大壩至成陽鐵路橋段、漢江干流自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于流自二龍山水庫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采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洛河干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_管部門批準三門峽庫區管理范圍內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內其它河道、河段采砂規劃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河道采砂規劃因河勢、砂石資源分布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應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渭河干流自寶雞峽大壩至入黃河口段,漢江干流自勉縣武候鎮至洋縣小峽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龍山大壩至丹鳳縣月日灘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河道采砂禁采期。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河道以下范圍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圍及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護堤地、.護岸地、規劃保留區,河道中水治導線以外河床;
(三)鐵路、公路、橋梁、碼頭、通信電纜、輸氣輸油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其他需要劃定為禁采區的范圍。
經劃定的禁采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由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設立明顯禁采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砂源補給情況、河床下切程度、兩岸地下水位變化幅度及采砂對防洪工程的影響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區域內河道、洛河干流狀頭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內采砂,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前兩款規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采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請書;
(二)采砂申請人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
(三)從事經營性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采砂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
企業代碼、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開采地點、開采時間、作業方式、開采深度、年開采量、采砂機械種類和數量、砂石料堆放地點、棄料處理方案、運輸路線、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理申請的機關審查后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從事經營性采砂的,有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符合規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外,有砂石料堆放場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運輸路線;
(五)無非法河道采砂記錄;
(六)開采地點、作業方式、開采深度和開采量等符合河道
采砂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河道采砂許可可以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采砂人。采用招標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許可審批權的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河道沿岸村民個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應持村委會證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指定地點采運,不再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七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河道采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現場懸掛。自采自運的,副本隨運輸的車、船攜帶。
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經許可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量、作業方式采砂;
(二)隨時轉運、清除或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礙物;
(三)不得損壞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頂路面、測量標志、水文觀測設施、照明報警設施(器具)、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設施和河道防護林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其他工程設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砂石料,安裝分篩、沖洗設備,修建料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范圍和護堤地內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機械和淘金船必須撤出河道管理范圍;
(七)在每月底前向批準機關報送本月采砂數量和下月計劃開采量。
第十九條需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質的采砂,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開工前應向有關工程設施管理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機關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河道砂石資源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河道砂石資源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執法監督檢查,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收繳的河道砂石資源費應逐級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印(監)制的河道砂石資源費專用收費票據。
收費人員在征收河道砂石資源費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收費依據。
第二十三條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機關,不得委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征收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維護河道采砂秩序,及時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河道采砂規劃的審批機關對河道采砂規劃的實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機關負責河道采砂的現場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機關的上級機關對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糾正不當的行政許可行為,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汛情緊急情況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有權決定停止河道采砂作業,并強行清除有礙行洪的砂石料堆體和采砂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禁止拉運砂石的車輛沿堤頂行駛。
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為運輸砂石的車輛修筑越堤路的,按照《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在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與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機關簽訂河道清障協議,負責清除行洪障礙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采砂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實、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依照《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處應繳河道砂石資源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動。
第三十五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罰款在2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或不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取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不執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篇4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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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篇5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二節受理
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第六十三條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五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兩款規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二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八章重整
第一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第二節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條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條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三節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第九十二條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第九十三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九十四條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一百條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零六條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模?/p>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二節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第三節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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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和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和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具體實行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禁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鄉(鎮)土地管理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負責本鄉(鎮)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對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八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集體所有。
村農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其用地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九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由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原確認機關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鐵路、公路、機場、堤防、閘壩、測量標志、文物,以及通訊、廣播、電力線路等保護范圍內土地的使用,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地籍調查,組織土地的分等定級,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監測制度,編制土地統計年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各類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用途,統籌安排各項生產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修訂,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計劃和非農業用地年度計劃、占用耕地控制指標,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規劃,有計劃地開發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資源,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開發國有土地,須向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同時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圖、規劃草案、資金證件等,經審核后,五百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五百畝不足一千畝的,由各行署、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擴建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吊莊基地使用國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規定辦理。
集體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規劃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風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開墾耕種;開發土地資源嚴禁毀壞森林、優質草場、野生中藥材基地、水產資源,不得妨礙蓄洪泄洪。
第十六條 因調整農業結構,發展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要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城鄉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名、特、優農產品基地和城市郊區的蔬菜基地要嚴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條 各類農、林、牧、漁場和自然保護區非農業建設用地,應在本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非農業用地范圍內充分利用;超越范圍用地必須參照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采砂、采石、燒磚瓦、取土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從事經營性采礦、采砂、采石、燒磚瓦、取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照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土地復墾。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中對其他單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壞的,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使用土地,應維護水利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廢耕地。不準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燒磚瓦、采砂、賣土、建墳。
第二十二條 依法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依法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該土地使用權的原確認機關批準,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注銷或換發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縮小規模的;
(二)土地征(撥)后,建設項目撤銷或部分撤銷的;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農場停辦或無力經營的;
(四)征(撥)的生產、建設用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有關部門核準報廢的。
收回的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也可暫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許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需要收回時,有青苗的,只補償青苗費。
第二十四條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該土地所有權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農業戶轉為城市戶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遷居后騰出的宅基地;
(二)超過復耕期限仍荒蕪的承包耕地;
(三)已劃撥二年仍未開發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騰出的原宅基地;
(五)經批準劃撥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鄉(鎮)村企業和非種植專業戶停業后的經營場地和生產場地。
收回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單位統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用地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和議定征地費用標準,不得弄虛作假、化整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縣(市、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征(撥)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請報批。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連同建設地點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用地申請書等,向建設項目用地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同時持有關批件:
1、建設項目使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應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項目屬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給的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
3、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的,應持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核實擬征(撥)土地的權屬、面積、類別,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征(撥)用土地協議。
(三)土地管理部門對征(撥)用土地的有關文件材料審核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審批權限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給用地許可證,并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主動申報,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用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征(撥)用土地的,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計劃,按上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征(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撥)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撥)用耕地超過三畝至五畝的,其他土地超過十畝至二十畝的,由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準。
(三)征(撥)用銀川市規劃區內菜地超過三畝至五畝,耕地超過三畝至十畝,其他土地超過十畝至三十畝的,由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撥)用土地面積超過以上審批限額至耕地不足一千畝,其他土地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撥)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撥)用其他土地的審批權限審批該建設項目用地,但其征(撥)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計數不得超過該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征用園地、苗圃、人工魚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對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行署批準征(撥)用土地的文件,應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按所拆房屋的新舊程度、結構狀況,參照當地房產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
2、零星樹木補償費:未成材樹木(苗)補償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成材樹木,砍伐的樹木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征地單位補償樹木的砍伐費。果樹按該樹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倍補償;未掛果的,按苗木費、管理費和移栽費補償。
3、遷墳補助費:每墳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補助。
4、水井、排灌溝渠和其他水利設施,按新建費用補償。
5、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協商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搶種的樹木,搶建的構筑物以及廢棄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撥)地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再提出額外要求,阻撓施工。
第三十一條 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所有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設專戶存入銀行,由被征地單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使用,只用于發展生產、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門和銀行、信用社負責監督。
第三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安置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具體辦法解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城市郊區的商品菜地,用地單位除按本辦法的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被征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按自治區規定減免。
第三十五條 縣屬以上良繁場、農業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生產試驗基地,可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定用地合同,確需征地的,應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報批。
第三十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應與工程項目征地同時報批。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測繪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經施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長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臨時用地期間,用地單位應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向被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用地,可先使用,然后辦理補償。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鄉(村)建設規劃實行計劃指標管理。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耕地、園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農民建住宅用地標準:
(一)引黃灌區:每戶不得超過四分。
(二)山區、牧區:使用水澆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八分。
縣級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標準。
本辦法公布之前農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過上述標準的,具體處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農、林、牧、漁場職工建住宅用地參照場部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程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使用城市郊區菜地的還應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用地面積:建在城鎮的,灌區每戶不得超過二分,山區每戶不得超過三分;建在農村的,執行當地農民建住宅用地標準。歸國定居華僑的建住宅用地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四十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按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并妥善安置被占地農戶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項目,服務于本鄉(鎮)各村的,按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只服務于本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農村各類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的非農業生產經營場地,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須提出書面申請,與土地所有權單位簽定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不得改變用途或私自轉讓。用地協議期滿,繼續經營的,必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用地手續。停業的,限期交還場地,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經批準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權單位繳納土地使用費,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自理口糧進城鎮的農民個體工商戶建生產經營場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須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經營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審批權限、補償標準,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督檢查。
鄉(鎮)土地管理員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監督檢查。
土地監督檢查人員,由本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監督檢查證》,依法行使土地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土地的利用、開發、保護、治理以及土地權屬變更、土地費用收繳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監督檢查人員可依法進入本行政區域內任何建設工地、土地開發利用現場,對建設用地和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其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涉及國家重要軍事、科技等機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違法占地或破壞土地資源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責令停止侵犯,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下列規定罰款和給予行政處分: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
(二)個人建房非法占用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罰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七條 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該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八條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該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對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轉讓的土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 對濫墾亂用土地,亂采礦、砂、石、土等人為原因造成土地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罰款。
第五十條 荒蕪承包耕地一年的,水澆地處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罰款,旱耕地處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罰款,并限期復耕;逾期不復耕的,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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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它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筑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運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件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由企業根據附件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殖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銷售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不是是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
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
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資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等。
制造費用包括企業各個生產單位(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單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的折舊費,原油儲量有償使用費,油田維護費,礦山維簡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以及其他制造費用。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工廠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療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廠區、礦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稅(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銷售凈額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第五十二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
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四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五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銷售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條銷售收入是指企業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收入包括銷售產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銷售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外購商品銷售,無形資產轉讓,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一般於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五十八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銷售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
金及附加
其他銷售利潤=其他銷售收入━其他銷售成本━其他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
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產品銷售
稅金處理。
第五十九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二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盈余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第六十六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
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二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三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價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四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六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七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八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九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一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三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分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五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篇8
1.管理是管理者執行()、作用于管理對象,以達到一定目標的過程。
A.管理手段B.管理職能
C.企業目標D.管理目標
2.管理審計和業務經營審計屬于()的范疇。
A.宏觀經濟效益審計B.微觀經濟效益審計
C.前者屬宏觀經濟效益審計,后者屬微觀經濟效益審計
D.前者屬微觀經濟效益審計,后者屬宏觀經濟效益審計
3.某位注冊會計師在編寫審計報告時,在意見段中使用了“因為上述問題是否有重大影響無法確定”的術語,這種審計報告是()。
A.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B.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C.否定意見審計報告D.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4.企業管理現代化是個()概念。
A.相對的B.絕對的
C.廣義的D.狹義的
5.《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屬于()。
A.財經紀律B.財經法律
C.財經法規D.財經制度
6.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生產資料歸全民所占有的商業所有制形式被定義為“國有商業”,主要理由是()。
A.它在我國社會商業中居主體地位B.其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C.商業內部公平競爭的需要D.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平衡
7.現代商業觀念具體體現在()。
A.商業管理要對社會整體商業發揮組織和協調作用
B.以少層次、多領域、完善的市場體系為條件,組織和發展社會商業
C.通過單一的流通形式,多條流通渠道實現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
D.我國商業管理要對國有商業進行動態調控
8.工商行政管理的對象是()。
A.商品交換的場所B.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
C.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一大市場D.商品生產經營者及其市場行為
9.無形資產如果沒有規定期限的,可按照預計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A.5B.8
C.10D.40
10.在產品生產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如果需要虛減當期產品銷售利潤,則往往采用()計算本期產品銷售成本。
A.先進先出法B.后進先出法
C.移動加權平均法D.一次加權平均法
11.()是將被評估對象作為一種獲利能力來確定其現行價格的一種方法。
A.重置成本法B.現行市價法
C.收益現值法D.清算價格法
12.產品的經濟生命周期的四個階段的順序是()。
A.飽和階段、試銷階段、暢銷階段、滯銷階段
B.試銷階段、飽和階段、暢銷階段、滯銷階段
C.試銷階段、滯銷階段、暢銷階段、飽和階段
D.試銷階段、暢銷階段、飽和階段、滯銷階段
1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要率先做到董事會、監事會都有()代表參加。
A.職工B.法人
C.經理D.干部
14.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應有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以上。
A.3年B.1年C.2年D.半年
15.經濟效益審計是以考核被審計單位全部經濟活動為對象的()。
人.合規定審計B.專項性審計
C.真實性審計D.綜合性審計
16.下列哪項不是經營者的義務?()
A.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宣傳和廣告
B.商店提供商品的明示價格
C.經營者明確公布某一產品的生產過程及原材料成本
D.經營者應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17.某企業本期資產總額為250萬元,負債50萬元,稅后利潤為20萬元,那么該企業本期的凈資產收益率是()。
A.8%B.6.7%
C.10%D.40%
18.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營業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
A.財務費用B.管理費用
C.銷售費用D.運營成本
19.某甲、某乙、某丙三人使用虛假的驗資報告,虛報注冊資金100萬,在申報時被工商局發現。則甲、乙、丙的行為()。
A.是行政違法行為B.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C.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D.構成詐騙罪
20.某公司經理甲在一次業務中收取了手續費5萬元,并未按有關規定人賬,則甲的行為()。
A.構成商業
B.構成職務侵占罪
C.構成挪用資金罪
D.若該公司不是國有企業且甲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則甲的行為構成商業
二、多項選擇題(下面每題的備選答案中,至少有兩個正確.請將所選答案的字母填寫在括號內,每題1分.共30分)
1.根據資產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影響資產收益率高低的主要指標有()。
A.相對市場占有率B.資產平均占用額
C.稅后息前利潤D.市場占有率
E.產品銷售收入凈額
2.下列項目中,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是()。
A.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B.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C.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D.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E.購進固定資產
3.下列支出中,應計入管理費用的有()。
A.土地使用費B.技術開發費
C.廣告費D.業務招待費
E.壞賬損失
4.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均享受“二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B.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提供專有技術所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所得稅
C.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D.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是稅
E.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時,免征所得稅
5.庫存現金的審查包括()。
A.審閱現金日記賬B.審閱現金收付憑證
C.盤點庫存現金D.審閱銀行存款日記賬
E.審閱銀行存款收付憑證
6.經濟成本包括()。
A.建造成本B.開工成本
C.營運成本D.外差成本
7.按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信用證可分為()。
A.可撤銷信用證B.跟單信用證
C.保兌信用證D.光票信用證
E.即期信用證
8.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
A.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的支出費用B.違法經營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C.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D.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E.按規定交納的財產保險費、運輸保險費
9.審查應交所得稅時,應注意的內容有()。
A.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B.稅率是否正確
C.稅款減免是否正確D.是否及時足額交納稅款E.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10.投資者向企業投資的形式主要有()。
A.現金B.無形資產
C.實物D.股票
11.下列關于企業名稱的提法,正確的是()。
A.企業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并準予登記后,企業才可以以此名稱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B.企業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C.企業名稱可以完全由漢語拼音或數字構成
D.在同一行政區劃范圍內,同行企業不得重名
E.企業一般只準登記和使用一個名稱,因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使用一個以上從屬名稱
12.下面技術屬于現代管理方法的是()。
A.數學方法B.線性規劃方法
C.網絡技術D.概率法
13.對大多數服務而言,它們的共同特征是()。
A.可感知性B.不可分離性
C.差異性D.可貯存性
E.無形性
14.下列行為,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的有()。
A.轉讓專利權B.進口機床
C.銷售建筑物D.提供修理、修配勞務
E.從事專業貨物運輸
15.當企業面臨()情況時,建立市場型組織是可行的。
A.擁有多條差異很大的產品線B.擁有單一的產品線
C.顧客的需求無差異D.不同偏好的消費群體
E.不同的分銷渠道
16.在進出口業務中,用產品說明來表示商品品質的情況有()。
A.看貨買賣B.憑樣品買賣
C.憑規格買賣D.憑標準買賣
E.憑商標買賣
17.一般說來,下列產品中需求收入彈性小的有()。
A.高檔食品B.低檔食品
C.低檔服裝D.娛樂產品
E.耐用消費品
18.企業經營計劃指標設置的原則是()。
A.計劃指標要具有統一性B.計劃指標要符合經營活動規律
C.計劃指標要具有可量性D.計劃指標要具有總體性
19.固定資產折舊有兩種形式,分別是()。
A.有形損耗B.自然損耗
C.使用損耗D.無形損耗E.技術損耗
20.應計人營業外支出的項目有()。
A.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B.固定資產盤虧
C.公益救濟性捐贈D.非常損失
E.職工子弟學校經費
21.某商場電器部銷售某電器廠生產的高壓鍋。某消費者在購買使用中高壓鍋發生爆炸,經查發現是高壓鍋設計不合理造成的。關于上述情況,以下()說法正確。
A.該消費者可直接要求商場電器部賠償其經濟損失,也可間接去電器廠索賠
B.該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器廠和商場電器部共同賠償損失
C.若該消費者直接要求商場電器部賠償其經濟損失后,該商場電器部有權要求電器廠支付他賠償消費者的費用
D.若該消費者直接要求電器廠賠償其經濟損失后,電器廠有權要求商場電器部支付他賠償消費者的費用
E.這筆費用的最后承擔者是電器廠或商場電器部
22.我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
A.家用電器B.高檔消費品
C.人用藥品D.煙草制品
E.各種農業生產資料
23.對利潤分配進行審查時,應注意的內容包括()。
A.是否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利潤分配B.應交稅的計算是否正確
C.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否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D.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否符合規定
E.是否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
24.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律特征是()。
A.行為主體是賣方經營者
B.經營者實施了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C.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性,即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D.行為主體也可以是買方
E.經營者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同業競爭對手的公平交易權利和社會正常的競爭秩序
25.私營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A.歇業
B.破產
C.因分立、合并而終止停業
D.自行停業1年以上和領取營業執照6個月未開業
E.因行政處分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人民法院裁決終止營業
26.單位內部經濟效益審計的內容包括()。
A.對單位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計
B.對各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審
C.對管理人員的職責進行評審
D.對單位的計劃、預測進行評審
27.對某一企業銷售管理的審查主要包括對其()的審查。
A.營銷策略B.銷售費用
C.銷售合同D.售后服務
E.銷售計劃
28.管理是由以下要素組成的()。
A管理的目的B.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C.管理的范圍D.管理的主體
E.管理的客體
29.管理方法現代化就是按照()的客觀要求,運用現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成就,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
A.現代生產技術B.生產經營管理
C.社會主義市場經濟D.消費者
30.現代管理體制由()構成。
A.以利潤為目標的激勵體制B.以經理負責制為核心的決策體制
C.以經濟責任制為中心的動力體制D.以經濟核算制為主的監控體制
三、案例分析題(共20分。每小題2分,不選、錯選、少選或多選均不得分。)
(一)
某市甲公司近階段產品銷路不暢,企業效益不佳。為扭轉困境,甲公司在進行市場調查中發現同地乙公司生產的A產品市場銷路不錯,便萌發了生產A產品的想法。但要生產A產品雖然投資成本不高,卻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因乙公司對自己的技術資料有一套嚴格的保密措施和要求,甲公司很難得到。為解決技術問題,甲公司把目光盯上了乙公司負責技術的副廠長B×等人,用高薪引誘B×等人跳槽。在利益的驅動下,B×等人不顧原單位的規定到了甲公司,甲公司根據B×等人提供的有關A產品的技術資料不久即生產出了A產品。該市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乙公司的投訴進行了調查,查明了上述情況屬實。據此案情,請正確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甲公司的行為應定性為()。
A.商業賄賂行為B.仿冒行為
C.侵犯商業秘密行為D.侵犯專利行為
2.該案中違法行為主體是()。
A.甲公司B.甲公司經理
C.B×等人D.乙公司
3.行政執法機關對BX等人提供給甲公司的有關A產品的技術資料()。
A.責令并監督侵權返還權利人B.甲公司留存
C.交還B×D.由甲公司和B×自行處理
(二)來源:考試大-公開選撥領導
我國一企業A擬與一外國公司B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完成一些準備工作后.由企業向我國對外經貿部申請批準,提交了下列文件:
①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②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③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④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其中合營企業章程的內容包括:
①合營企業的名稱及法定地址;
②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③合營企業的投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④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⑤財務、會議、審計制度的原則;
③章程修改的程序。
4.外經貿部經過審查,駁回了A企業的申請,此做法是()的。
A.正確B.不正確
C.不合法D.合法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審批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A.有損中國的B.違反中國法律的
C.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D.造成環境污染的
E.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失公平的
(三)
某建設項目計劃投資額為8000萬元,建筑面積5萬㎡,建筑工程投資2014萬元,年設計產量4萬臺,將形成6400萬元的固定資產價值,預計建成投產后年折舊額600萬元,年利潤額1000萬元,年均利稅額1600萬元,請回答下列回題:
6.題中單位生產能力投資是()。
A.1000元/臺B.2014元/臺
C.1500元/臺D.2500元/臺
7.單位建筑面積造價是()。
A.250元/㎡
B.400元/㎡
C.300元/㎡
D.500元/㎡
8.固定資產形成率是()。
A.20%B.40%
C.80%D.90%
9.投資回收期是()。
A.4年B.5年C.8年D.2年
10.投資收益率是()
A.20%B.40%C.50%D.60%
四、計算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某商店5月份銷售冰箱100臺,每臺零售價3500元;另外,商店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了20臺。本月商店購進電器等商品共計20萬元,專用發票上注明稅額為34000元。該商店計算本月應繳的增值稅如下:
100×3500×17%一34000=25500(元)
上述計算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如不正確,請你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