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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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宅基地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XXX村委會:
我叫XX,是XX大隊的村民(闡述下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家庭現狀).因XXX原來(闡述下你的實際情況,就是無房,與父親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實際情況表述清楚就可以),現申請土地的劃撥及在該土地上建房。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想XX申請宅基地一處,特此申請,敬望批準。
申請人:
日期:
祝你順利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女,漢族,農民,住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在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間,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望上級能給予批準修建新房的土地。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苦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滋水泥房)的費用,只須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不是過年過節都沒有1個安全的家,加上小孩已大,現在的住房問題是我第一個愿望,請上級能批準我的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申請人: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篇2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章監管與查處
篇3
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是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和指導,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村民申請。
一、工作流程
由各鎮(街道)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作業單位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農房發證收件工作,工作場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會負責,各村需組織村民統一有序的開展農房確權登記申請工作,做好缺少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級確認”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心所負責農房發證的業務指導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資料審核和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登記申請材料:農房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三級確認“審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權屬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主房未經翻改擴建的,由測繪單位權籍調查,按照批準的面積,經村組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按照批準的面積確權和登記。
有合法和用地批準手續無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的,或有房屋規劃批準手續無合法用地批準手續的,或無合法用地批準和規劃批準手續的,由村民提出申請,測繪單位權籍調查后,經村民小組、村委會、鎮政府“三級確認”審核通過后,中心所審核頒證。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記的情形
1、符合“一戶一宅”條件一戶多宅確權登記的處理
(1)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和農房的,且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一個自然戶,兩處面積合并后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選擇一處宅基地申請登記。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憑遺囑(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據,按相關規定登記發證,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土地登記,在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以司法判決方式取得”。
3、提交申請的問題處理
(1)申請人一般為戶主,戶主因在外地無法現場申請的,申請人為該戶其他家庭成員的,申請人需提交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村委會蓋章確認的委托書(戶主本人出具的委托書復印件);因其他客觀原因戶主不能作為申請人的,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后推選一名申請人代為申請并經村組確認。
(2)戶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變更戶主換領新戶口簿后申請不動產登記。
(3)一子或一女戶,已分戶且單獨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戶條件的,父母與子女不得單獨申請登記。
(4)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有多處宅基地的,戶口未單獨分戶,符合宅基地安排條件且滿足“一戶一宅”的,如無法提供單獨設戶戶籍信息的,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并經村組確認后,可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5)父母擬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首先建房時子女應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請時應明確房屋歸子女單獨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并經村組確認。
4、面積認定的問題處理
(1)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且原土地使用證面積超出時點規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擴建,按原土地證記載的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如主房已翻改擴建,按時點重新認定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2)主房未發生翻改擴建的,宗地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面積按證載面積確認;宗地界址發生變化且面積變大的,已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如證載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按標準面積予以認定。
(3)宅基地面積不足時點標準的,房屋建筑面積可以按宅基地時點標準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積。
5、出嫁女的問題處理
(1)戶口未遷出的,后因離婚回原籍隨父母居住的,可以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戶籍簿單獨立戶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單獨申請辦理一處宅基地。
(2)原是一戶且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的,因離異析產除分別申請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過繼承等合法行為取得的可以分別申請。
(3)已出嫁的婦女同志,如在現戶籍所在地已隨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為原戶籍所在地的共有權人申請登記。
6、有關繼承的問題處理
篇4
【關鍵詞】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數據庫
1.目的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快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和集體建設用地利用,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技術路線
(1)采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IS(地理信息系統)、RS(遙感資料)“3S”等高新技術手段和計算機技術及新的作業方法,開展以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為內容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工作,查清每宗土地的位置和利用狀況,使用權狀況,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數據庫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登記發證。
(2)權屬調查工作,對調查區范圍內的每宗地實地進行權屬調查,確定宗地的坐落、權屬、面積、界址、用途等。
(3)地籍測量工作,在調查控制的基礎上布設適當密度的圖根點,作為測圖的基礎控制點。采用全解析法數字測繪技術,以圖根點為基礎,采集地籍要素點坐標,利用專業測圖軟件,結合權屬調查信息,繪制地籍圖、宗地圖。
(4)根據調查、測量成果,依照上級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通知、工作方案等,作為登記發證的依據,同時結合《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土地登記程序,進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
(5)數據庫建設工作。通過對地籍圖數據的格式轉化和處理,錄入權屬信息,實現圖屬掛接,完成農村宅基地地籍調查數據庫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建設。
(6)進行數據匯總統計,編寫文字報告。
3.技術方法
(1)地籍測量方法
地籍測量方法采用野外數字測量法。
(2)工作程序
a、通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進行土地總登記通告,主要內容包括:土地登記區的劃分;土地登記的期限;土地登記收件地點;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b、權屬調查?,F場調查核實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權屬、界址、地類、數量等基本狀況。
c、地籍控制測量。依據有關控制測量規范,結合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關要求,建立相應等級的控制網。
d、地籍細部測量。在權屬調查的基礎上,以控制點為依據,測定界址點,測繪地籍圖和宗地圖。
e、公示與確認。在鄉(鎮)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內公示地籍調查結果。公示期間無異議的,以鄉(鎮)為單位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確認。
f、登記發證。各類調查資料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并向使用權人發放土地證書。
g、數據庫及管理系統建設。利用上述調查成果,采用先進的地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庫技術建立地籍專題數據庫。
h、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統計匯總、圖件編制和報告編寫等工作。
i、檢查驗收。包括對各類工作成果的自檢、預檢、驗收等工作。包括各類成果的存檔、逐級匯交、保密等工作。
4.技術要求
(1)土地利用分類體系
土地利用分類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采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
(2)地籍圖的投影類型、坐標系統、高程基準
a、投影類型。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
b、平面坐標系統。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
c、高程基準。高程基準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
(3)地籍圖及比例尺
a、基本地籍圖比例尺為1:500。
b、地籍圖的分幅。地籍圖不論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其圖幅理論面積及邊長見表1。
c、地籍圖圖幅編號。采用圖廓西南角平面坐標1 0公里數(小數后兩位)編號,x坐標在前,Y坐標在后,中間以半短線連接。
5.數據庫建設
在權屬調查、地籍測量以及土地登記發證的基礎上,將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圖、表、卡、冊和有關法律文書納入數字管理,參照省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建設技術要求(參照稿)》,建立集圖形、屬性、電子檔案集地籍業務管理系統為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數據庫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
(一)數據庫內容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主要包括土地權屬、土地登記、土地利用、基礎地理、影像等信息。
(二)數據庫功能
(1)系統應以GIS平臺為基礎,滿足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登記的需要。
(2)系統應滿足矢量、柵格和與之關聯的屬性數據的管理,既有數據輸入、編輯處理、查詢、統計、匯總、制圖、輸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4)系統應根據需要滿足集體土地日常管理需要以及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制證功能。
(三)數據建庫與管理系統
(1)圖形數據采集
整理外業調查結果以及收集到的二次調查數據;對野外采集的數據和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檢查,導入數據庫;對紙質地籍圖,通過矢量化采集數據。
通過對采集到的圖形數據進行圖形編輯、坐標系交換、圖幅接邊及拓撲關系建立等;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圖形數據庫。
(3)屬性數據采集
根據外業調查結果錄入屬性信息,與圖形數據掛接并檢查對應關系,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屬性庫。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紙質申請書、調查表、審批表、土地證,以及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等資料,通過掃描或拍照等方式形成電子數據,并與屬性信息掛接。形成完整的包括影像資料的屬性數據庫。
(4)數據檢核與入庫
對形成的圖形信息與屬性信息進行數據完整性、準確性、邏輯一致性以及數據分層和文件命名的規范性等的檢查,滿足要求的匯總入庫。
(5)數據庫管理系統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管理系統應根據日常管理需要,具有查詢、打印、制表、出圖以及根據權限進行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與打印土地證書功能。
(6)成果資料
權屬調查成果、地籍控制測量成果、細部測量成果、圖件成果、數據成果、文字成果、數據庫成果
(7)意義
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客觀需要,是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統籌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是保護廣大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有效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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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D/T1014 - 2007.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S].
篇5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建設;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6月2日
一、建設目的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具有調查范圍廣、數據種類繁多、數據來源廣泛、結構復雜和獲取成本高等特點,為建庫工作帶來了更高的技術要求和更大的挑戰。根據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成果,建設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實現農村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統一編碼與管理,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不動產統一登記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二、主要任務
在權屬調查、地籍測量以及土地登記發證的基礎上,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所形成的圖、表、卡、冊和有關法律文書納入數字管理,依據《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要求,建立集圖形、屬性、電子檔案以及地籍管理業務為一體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數據庫。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數據庫應具有數據輸入、編輯和處理、數據分析和管理、數據更新、數據查詢、統計分析、數據輸出,以及數據交換、備份和維護等其他功能,主要包括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等信息。
三、建庫流程(圖1)
四、建庫方法
(一)資料預處理。主要包括屬性數據預處理和圖形數據預處理兩部分內容。
屬性數據預處理主要檢查:1、屬性數據的完整性。主要是界址點、界址線、宗地面積、宗地四至等屬性內容,是否完整,對達不到建庫要求的檔案加以補充、完善;2、檢查地籍區、地籍子區、地籍號的唯一性,改正重號、錯號;3、檢查屬性數據的邏輯一致性、保證與地籍圖關聯的一致性。
圖形數據預處理主要檢查:1、地籍數據分層編碼與《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的一致性;2、界址線拓撲關系正確,不應有懸掛線,懸掛結點;3、地籍要素圖形和地理要素圖形關聯的一致性;4、圖形與屬性數據關聯的一致性;5、各類圖形的編碼與符號樣式應符合建庫要求;6、各類注記與圖形對應關系是否正確。
(二)屬性數據采集與處理。根據資料情況,數據錄入方式應分為宗地資料的文字輸入和地籍調查資料、登記發證資料的實物影像掃描(拍照)錄入兩種。采集內容包括土地權利人的資料、土地登記發證的有關文字信息和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申請人所提供有關權源證明材料、土地登記檔案以及本次調查所形成的地籍調查資料等影像資料。對于文字信息,可以以地籍子區為單位采集,將每宗地的屬性資料,逐項錄入到標準屬性模版文件中;對于影像數據,可采用掃描和拍照相結合的方法采集。掃描影像數據時,文件應以“宗地號+$+檔案名稱+#+序號”的方式命名,如一宗地有多份同一類型掃描文件,“#”后加序號1、2、3。如土地證的掃描文件第一頁應命名為“*****$tdz#1”。存取文件類型為“JPEG”圖像格式。在錄入過程中,從宗地的圖形將地類碼、宗地面積、權利人等屬性提取,與紙質的檔案資料相同的字段內容比對,要求完全一致,如發現不一致情況,錄入人員做問題記錄,并以地籍子區為單位提交有關專業人員加以校對修改,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同時,進行關聯檢查,以宗地號作為兩者的一一對應關系,將圖形數據和屬性數據關聯起來。
(三)圖形數據處理。將宗地的矢量數據,以地籍區為單元對圖斑界址數據進行拓撲處理,使之符合以下要求:1、宗地間不得重疊、交叉,也不得有間隙;2、界址線必須與宗地邊界線一致,界址點必須在界址線上;3、界址線不得重疊、交叉、界址點不得重疊;4、宗地總數與權屬調查表的總數應保持一致。確保宗地閉合,無懸掛界址線,無自相交、無坐標重疊點。同時,按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屬性結構錄入界址線的屬性內容,錄入界址點的相關屬性。界址點、線要素的字段內容從地籍調查表中獲取,應按照標準字段的代碼將屬性內容的文字說明轉化成代碼錄入。以宗地為單元處理完宗地的圖形數據后,應將所有數據拼接為一個文件,并重新做拓撲檢查,滿足數據庫集成的要求。
另外,在劃分圖斑時,要以地籍子區為單位,按土地用途對全部區域包括道路、綠地、空地等劃分圖斑,并拓撲成區。一般在一個權屬單位內保留一種用地類型。但是對沒有分戶調查土地使用者的大型居民點類宗地、小區等采取特殊處理,將其內部的道路、綠化等劃分為不同的圖斑,以更準確地統計建庫區域的各種地類分布狀況。編輯地類圖斑層時,應將所有圖斑的權屬代碼也按照宗地地籍號的編號原則執行,圖斑編號形式為 “行政區代碼+地籍區(鎮)代碼+地籍子區代碼+0000000”,以便于統計面積。
五、數據庫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貫穿整個建庫的始終,只有不斷優化各環節的數據,才能保障數據庫成果的質量。
(一)數據源質量控制。(1)根據數據源質量要求對其進行質量檢查;(2)檢查圖形數據精度是否在限差范圍之內;(3)檢查DOM等數據源的點位精度時,可選擇明顯地物點,與GPS測量實地坐標進行對比檢查;(4)檢查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審批表等的規范性、完整性、邏輯一致性,并對照圖件檢查對應關系;(5)檢查數據源的數據格式、數學基礎和數據精度等。
(二)數據采集質量控制。(1)采用環節質量控制和交接檢查的方法,對過程質量進行控制;(2)作業員對其作業過程及重大問題應當記錄;(3)作業員對數據進行全面自查,技術負責人組織作業員互查;(4)由專業質量檢查員對重要環節進行重點檢查;(5)專業質量檢查員要不定期地進行抽查,確保數據質量;(6)不同作業員進行不同作業環節的數據交接時,進行數據交接檢查。
(三)接邊拓撲處理質量控制。(1)作業員對每幅圖應進行接邊處理及重大問題應當記錄,專業質量檢查員應對接邊圖幅進行重點檢查;(2)檢查每幅圖相鄰圖形要素是否存在縫隙和重疊現象;(3)檢查每幅圖相鄰圖形要素及屬性要素的邏輯一致性。
(四)數據入庫質量控制。(1)數據入庫前應對數據進行100%的數據質量檢查;(2)數據入庫后要對計算機自動輸出成果進行檢查;(3)數據運行過程中要對數據庫整體安全性運行檢查。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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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 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