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8 18:20: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轉讓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轉讓申請書

篇1

轉讓申請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讓人: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時間: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一、填表說明

1 、本申請書一式四份,要求字跡清晰、工整。不收復印件。

2 、“轉讓申請人”即采礦權人。轉讓申請人或受讓人為法人的,填法人名稱;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稱。

3 、 “礦山名稱”即采礦許可證上登記的礦山名稱。

4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寫并蓋印章。

5 、 “經濟類型”是指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投資經濟等。

6 、 “采礦權獲得時間及方式”指轉讓申請人獲得該采礦權的時間及方式?!胺绞健敝笍膰抑苯荧@得、轉讓獲得及有償、無償等情況。

7 、 “采礦權轉讓原因和方式”中,“轉讓方式”可填出售、作價出資等。

8 、 “采礦權評估值”是指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霸u估機構名稱”是指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名稱?!霸u估機構資格證號”指由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管理機關頒發的資格證書上的資格證號碼。如為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以上三項內容可不填寫。

9 、 “采礦權價款繳納方式”可填一次性繳納、分期繳納、作價出資或其他方式。

10 、申請人若無上級主管部門,“轉讓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欄可不填寫。

二、轉讓申請所必須附具的材料

( 一 ) 轉讓申請人

1 、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2 、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3 、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4 、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5 、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6 、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

7 、礦區范圍圖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圖,后者圖幅大小要求為 a4(21omm × 297mm 〉。

8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告。

9 、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確認文件。若為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 , 可不附具。

10 、申請轉讓的采礦權為再次轉讓的 , 應附具原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 二 ) 受讓人

1 、礦山企業法人證明復印件。

2 、能滿足該項采礦投入的資信證明。

3 、受讓人資質條件的其它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恃別注明者外,均為原件。

受讓人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經濟

類型

地 址

電 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準備投資規模

萬元

預期建

礦時間

預期開

采規模

受讓人的資質條件

資金

條件

技術

條件

設備

條件

轉讓

申請人

上級主管

部門意見

(印章) 年 月 日

審批機關意見

(印章) 年 月 日

轉讓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經濟

類型

地 址

電 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 號

采礦權獲得

時間及方式

采礦權轉讓

原因及方式

采 礦

許可證

證號

發證機關

有效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采礦權評估值

萬元

轉讓合同中的采礦權轉讓價格

萬元

評估機

構名稱

評估機構

資格證號

礦山企業采礦生產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應繳納的采

礦權使用費

萬元

經有關部門批準減免的采礦權使用費

萬元

實際繳納的

采礦權使用費

萬元

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萬元

經有關部門

批準減免的

礦產資源補償費

萬元

實際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萬元

應繳納的

資源稅

萬元

經有關部門批準

減免的資源稅

萬元

實際繳納

的資源稅

萬元

應繳納的采

礦權價款

萬元

經有關部門批準

減免的采礦權價款

萬元

實際繳納的

采礦權價款

萬元

采礦權屬

有無爭議

采礦權價款

繳納方式

礦區面積

篇2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人[:請記住我站域名/]代表:_________

廠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鑒于轉讓方合法擁有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同意將已取得申請號的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_________。

鑒于受讓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轉讓方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權,實施本合同已申請發明專利技術,并同意支付費用。

雙方認為,本合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有助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已申請專利技術的實施,發揮其經濟的和社會的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下述內容達成協議:

第一條 轉讓方將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

發明創造的名稱: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申請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雙方向中國專利局填報《專利申請權轉讓申報書》,申請本發明專利的權利歸K廠所有。

第三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10天內,轉讓方將_________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全套交付給受讓人。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專利發明申請后專利權授予前,一切申請專利事宜由受讓方辦理,轉讓方協助。

第五條 本發明申請專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異議,由受讓方和轉讓方共同陳述意見,如因轉讓方無權申請專利而被駁回,則由轉讓方承擔申請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駁回,已發生的一切申請專利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本專利申請不管何種原因被中國專利局駁回,則轉讓方退回已收取受讓方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歸受讓方所持有,轉讓方是本專利的發明人,享有發明人的一切權利。

第七條 受讓方支付轉讓方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費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內一次付清。

第八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由受讓方自己實施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所獲得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按發給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發給轉讓人。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已發生的專利申請和專利申請費用_________元。

第十條 受讓方如未能按期向轉讓方支付專利申請權轉讓費、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申請費,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雙方各執三份,提交中國專利局一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簽訂。

轉讓方:_________(簽章) 受讓方:_________(簽章)

篇3

關鍵詞:土地競價;轉讓文件;編制過程

        1  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依據

        編制土地競價轉讓文件主要依據包括: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等;上級土地主管機關對土地轉讓申請的批復;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提供的土地現狀分析報告;政府制定并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土地或房地產專職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書;土地置換小組研究確定的轉讓底價等資料。

        2  競價轉讓文件編制的主要內容

        土地置換小組和土地管理使用單位根據轉讓土地的特點和需要編制競價轉讓文件,它是競價人編制競價申請、競價報價書及現場競價的依據,因此應當包括轉讓土地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轉讓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競價公告、競價須知、競價規則、地塊現狀說明、規劃設計條件、合同條件、附件等。

        2.1 競價公告。

        競價公告主要是對轉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控制性規劃指標,參加競價人的法律條件,競價文件購買的時間、地點和截止日期,競價申請書的提交截止時間,競價轉讓聯系方式和地址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其中,競價轉讓地塊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具體內容涵蓋為:地塊編號、土地位置、總用地面積、凈用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指標、轉讓年限。

        2.2 競價須知。

        競價須知是對競價轉讓的法律依據、競價人資質與合格條件要求、競價申請和報價應提交的具體文件和要求等進行具體的規定和詳細說明,具體如下:

        ①法律法規。對競價轉讓開展的合法性和國家相關的法律規范依據進行說明,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競價轉讓應當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②競價人資質條件要求。此項應具體的對競價申請人的資質等級、銀行存款數額、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技術要求及人員要求等進行詳細說明,并對競價人申請競價應提交的資信材料予以明確。 

同時,詳盡說明對競價人資格預審的方法、時間和具體要求,還應說明是否接受聯合報名等內容。

        ③競價申請、報價和保證金要求。一是詳盡的說明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的編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競價申請書和競價報價書范本。二是說明應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數額,對競價申請書、報價和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說明。三是對無效競價申請、無效報價書和不按規定提交競價保證金的情況進行說明,并說明其相應的處理方式。

 2.3 合同條件。

        競價轉讓合同是現場競價轉讓成功后,轉讓人約束受讓人的關鍵性條文,合同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詳細,是關系到競價轉讓合同能否順利執行,合同價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維護轉讓單位利益的關鍵。競價轉讓合同格式應參照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合同范本,最終以轉讓單位和競價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2.4 附件。

        為了使競價人對競價情況詳細、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競價人研究、分析報價,同時規范競價人上報材料的規范性,競價文件應當把競價申請書、競價報價書、競價報價單、規劃設計條件(文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確認書(范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范本)、規劃用地范圍圖及有關附圖、技術規范、技術資料等作為附屬性文件編入競價文件。

        3  競價文件編制注意問題及對策

        3.1 競價文件中常見的問題包括文件格式不規范、文件內容前后矛盾、文件內容不全、文件的個別規定有待改進等。

        3.2 編制好競價文件的對策。

        ①競價文件應具有針對性。競價文件的編制應針對競價轉讓的土地現狀、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價款支付時間和比例等進行詳細說明,讓競價人了解競價的具體情況和要求。

        ②競價文件應具有可操作性。競價文件應說明競價申請編制要求和資格預審要求。讓競價人不但了解競價要求,而且這些要求是競價單位通過實施能夠實現的。競價文件應明確地告訴競價單位要怎樣的資質等級、多少資金儲備、如何參與競價、如何報價等。使競價人清楚競價規則,按照要求參與競價。

篇4

第一項填寫項目——商標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將舊書式中各種不統一的商標名稱明確修訂為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被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的爭議商標,以及無效宣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的復審商標。上述申請商標、被異議商標、爭議商標和復審商標統稱評審商標。

第二項填寫項目——商標類別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可以同時填寫多個商標類別。由此引發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對于涉及一標多類的國內注冊駁回復審案件,當事人或機構應當提交一份復審申請。對于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標多類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建議機構一類一申請。其他涉及一標多類問題的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機構可以一類一申請,也可以多類一申請。第二,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商標分割的規定。依照該項規定,申請駁回復審和申請商標分割應當是兩項獨立的,且可以同時進行的商標活動。其中,駁回復審申請屬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商標分割申請則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的受理范圍。第三,不論國內注冊評審申請還是國際注冊評審申請都應當按照提出評審請求的商標類別收取評審費用,即一個商標類別1500元。

第三項填寫項目——商標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各種關于商標號的不統一表述明確修訂為申請號、注冊號和國際注冊號的表述,借此進一步明確申請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區別,以及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和國際注冊商標評審申請之間的區別。

第四項填寫項目——引證商標名稱欄、引證商標類別欄和引證商標申請號、注冊號或國際注冊號欄。由于該填寫項目在申請書(首頁)中都被打上了星號標記,所以可以將其統稱為星號欄填寫項目。星號欄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與商標號欄類似,即在舊書式引證商標注冊號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證商標申請號和引證商標國際注冊號之表述。關于星號欄填寫項目,其特殊之處還在于該填寫項目只出現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這一種書式當中,并且星號欄填寫項目并非是必填項目,只有在申請人是僅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星號欄填寫項目才是必須填寫的。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果涉及引證商標是多個或是多類別的情況,應當將這多個引證商標或是引證商標的多個類別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五項填寫項目——商標局發文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的異議裁定發文號刪除,修訂后的各種發文號統稱為商標局發文號。此外,商標局的部分發文如《駁回通知書》和《部分駁回通知書》的編號后綴產生了一些變化,當事人或機構在填寫的過程中應加以注意。

第六項填寫項目——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直接關系到商標評審案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由于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和撤銷復審這4種案件類型在商標局均有原審程序,因此上述案件類型中的申請人名義原則上應當與商標局原審程序發文中所載的當事人名義一致。即: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中所載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效宣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中所載的商標注冊人;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中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中的被異議人;撤銷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中的當事人。無效宣告案件在商標局沒有原審程序,法律對這種案件的申請人范圍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關于申請人名稱欄,我國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上述規定,商標評審實踐中會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評審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如果發生變更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評審申請須以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提出,同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名義變更證明。第二,評審商標發生轉讓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商標評審申請須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此外,在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人是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也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七項填寫項目——申請人通信地址欄。雖然該填寫項目的文字表述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實際上新、舊書式中該填寫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卻有細節上的變化。我國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則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八項填寫項目——商標機構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中的統一表述,將舊書式中的組織之表述明確修訂為機構之表述。關于機構的填寫,商標評審實踐中還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只有經商標局登記備案的商標機構才能被填寫在該項目中,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關系是不予認可的。第二,商標機構不能以自己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材料,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關系同樣是不予認可的。

第九項填寫項目——被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只存在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類型中。此外,該填寫項目還有兩處新的修訂,第一個修訂之處是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將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明確為原異議人名稱欄。第二個修訂之處是在撤銷復審案件中,申請書(首頁)新增加了被申請人名稱欄。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是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的,鑒于該案件屬于單方當事人案件,因此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是不需要填寫的。關于被申請人名稱欄,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3個問題:第一,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可能會出現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是應當在一份申請書中分別列明的,而不需要將他們拆開體現在不同的申請書中。此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后續的評審程序中也是應當將申請人的副本申請材料向這多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分別進行送達的。第二,在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或機構在申請書(首頁)漏填了某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審查員不會據此要求補正,那么對于由此產生的影響案件實質審理結果的責任需要當事人或機構自行承擔。第三,在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是商標共有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文件也是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篇5

申請人:葉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漢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號,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70.01元(包括醫療費15059.45元、誤工費14078.04元、護理費33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交通費671元、殘疾賠償金23517.52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16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ⅹ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F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此致

ⅹⅹ市ⅹⅹ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葉ⅹⅹ

申請時間:

申請書范文二

申請人:秦某,男,1975年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漢族,住濟南。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濟陽縣xx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年12月11日簽定的《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

二、判令兩被申請人共同返還貨款人民幣45000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變更理由如下:

XX年12月11日申請人與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簽訂合同當日,申請人依約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定金20萬元。XX年2月27日申請人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合同款125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要提供給申請人的設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生產燃料油的標準,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請!

此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書范文三

申請人:(基本情況)

委托人:(簡要情況)

申請人與 糾紛案件已于 年  月  在貴院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特向貴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申請。

變更訴訟請求為:

此致

**人民法院

篇6

① 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 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 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 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 不動產登記

① 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 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 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 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 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 登記識別資訊 (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 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 (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 (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 印章證明書 (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 登記事項證明書 (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 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 .(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 .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篇7

本服務同意書系由手機租賃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用戶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之專用行動電話、旅充配件組等游_________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系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范圍

本服務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并須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撥號方式方可撥通電話。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為三日,申請人原則上可于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預定回國日之次日,將手機與配件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出國時,本公司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延長與加計費用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于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回國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于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出國預定日起,至回國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回國預定日之次日?;貒笕暨^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后,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請人若在出國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出國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_________。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_________元)。

4.退機:一律由本公司聯絡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續費》、或運費、或加計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確認后二周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1)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于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公司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于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歸還日計算,運送期間不計。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權,若手機有延遲歸還、損毀、遺失等情形發生時,則進行扣款)。

3.通話費:撥打_________國內每_________秒元,撥打國際電話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時段、地區采均一費率計算。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話費:通話明細于回國后兩周內寄出,確認無誤后由_________直接從申請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話明細通知單告知,通話費為_________國內消費,本公司無法開立發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領受書與通話明細以供報帳用。

4.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開立相關發票。

第十一條 取機、還機

1.取機:填妥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為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申請書回傳客服中心。客服人員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后將聯絡出機(機場取機或免費宅配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還機:申請人回國后,可至_________機場_________直接還機,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托運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于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 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采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為止其間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回國預定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3)面板損傷賠_________元,

(4)包裝袋遺失賠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僅限于_________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1)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本手機在_________國內,因手機所屬_________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公司之聯系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余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于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篇8

法?商法?商?商(英文):

轉讓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讓人名稱(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讓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是否共有商標:是法?商?商 否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類別:

轉讓人章戳(簽字):法?商?商受讓人章戳(簽字):法?商?商 組織章戳:

人簽字:

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法。商?

法?商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法。商?

3﹑收費標準: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法。商?

4﹑共有商標申請轉讓?,?在“是否共有商標”一欄選擇“是”?法。商?

5﹑共有商標轉讓?,?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并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權?法。商?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義地址都填寫代表人的名義地址?,?同時必須填寫附頁?法。商?

6﹑本書式適用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法。商?

篇9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篇10

    【正文】

    一、實例與問題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23 名自然人股東。該公司因引資需要,與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簽訂股權收購意向書,約定由丙接受部分股東的股權。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該意向書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為 20 票贊成、2 票棄權、1 票反對。甲投反對票并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乙等多名股東仍依照意向書內容與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甲為此提起訴訟,公司遂再次召開股東會表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表決結果為 19 名股東同意,包括甲在內的 3名股東拒絕投票表決。乙等人隨后與丙簽訂了解除原股權轉讓協議的協議,并同時將甲匯來的股權轉讓款退還,表示撤回轉讓股權的意向。甲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確認乙等人與丙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乙等人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同等條件向甲轉讓股權,并協助甲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

    3.由乙等人、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訴訟中,乙等人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又將股權以高出原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價格的數倍轉讓給丙,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該案是股權優先購買權與股權自由處分權發生對抗的典型案例,至少可引申出以下待討論的問題:

    1.股權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成立的時點為何。

    2.轉讓股東在股權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能否撤回轉讓意向。

    3.股權優先權人能否以受讓股東的身份對抗第三人并向法院申請股權強制執行。

    4.股東會能否以重新表決的方式對抗股權優先權。

    二、權利對抗的癥結:股權優先權性質的認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由于法律未明確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導致類似案件的審判方向出現分歧。

    形成權還是請求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1]請求權則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的利益。[2]

    1.形成權說認為股權優先權為特別法上的形成權,其形成效力表現在:轉讓方與第三方成立股權轉讓關系時,一旦優先權人主張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能使優先權人與轉讓方之間按同等條件產生買賣合同關系。[3]法律賦予優先權人附條件的選擇權,即享有選擇是否依照轉讓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主張購買的權利。一旦條件成就且主張購買,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就立即成立且生效,并不給轉讓股東抗辯和反悔的機會。當股權優先權的法律性質為形成權時,優先權即為承諾權。

    2.請求權說將優先購買權的客體定位為締約優先權,認為當出賣人將標的出賣時,其實質上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了一個附條件的要約邀請。此時,如果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實際上就是向出賣人發出一個要約。出賣人負有在同等條件下與優先購買權人訂約的義務。[4]200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2 條、第 24 條進一步將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當該權利受到侵害時,承租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享有強制締約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競合,承租人可以選擇一種請求權予以主張。[5]

    3.雖然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與形成權均以締結強制性合同為目的,但實踐中將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顯然更有利于對優先權人的保護。

    其一,如將優先權人主張購買的行為視為要約,則轉讓股東通知購買的行為構成要約邀請。但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發出的購買通知,通常以喚起其他股東與之訂約為目的,而非僅為意思通知。通知中一般都較為具體明確地列明其與第三人締結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價格條件。因此,從表現形式上看,更宜定性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

    其二,賦予強制締約義務時,請求權人仍需等待對方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在轉讓股東拒絕承諾時,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及締約過失責任的競合,但二者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而形成權的行使可使合同直接成立生效,轉讓股東的拒絕承諾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的競合,優先權人可依據生效合同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6]在法律未賦予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撤銷合同及變更判決[7]的救濟方式時,定位形成權顯然對優先權人更有利。

    其三,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多以能夠實際履行為條件,并以強制履行為主要救濟手段,如郵政、電信和醫療行業等,但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且債權轉讓行為通常只是物權處分行為的原因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強制履行的情形下,將優先權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意義不大。

    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

    如將股權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則需進一步區分該形成權是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不同的定性同樣會導致判定結果的南轅北轍。

    1.債權性質的形成權僅產生強制性合同成立的效力。[8]股權轉讓協議的債權效力與股權處分行為的物權效力彼此獨立,優先權人僅享有合同履行請求權。如轉讓股東拒絕履行或執意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優先權人可享有的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該債權請求權不能對抗在先發生的股權變動行為,如股權處分行為已經完成,則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權人再要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并申請強制執行回轉股權,就難獲支持。

    2.物權性質的形成權產生強制性股權變動的效力。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成為受讓股東,股權歸其所有,辦理公司內部股東名冊變更以及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均系后續性的程序要求。轉讓股東如拒絕受領股權轉讓款,或拒絕履行股權移轉協助義務時,優先權人可訴請法院要求確認股權歸屬并申請股權強制執行。[9]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已明確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還原為債權,理由是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的一種,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規定對股權優先權應同樣適用。

    三、不當權利對抗的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時間在前,該合同的性質亦應為附停止履行條件的合同。一旦其他股東主張優先權,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應停止履行,轉讓股東應按其與第三人約定的內容向優先權人履行股權轉讓義務,非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如轉讓股東撤回轉讓意向,或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且不具有合理權利抗辯事由時,就應向優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股權變動的時點

    優先購買權的債權性質決定要約與承諾的一致并不能當然導致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股權轉讓被分成了原因行為及處分行為兩部分,而行使優先權達成強制性合同僅構成股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對于股權處分行為的生效時點應如何確定,目前大致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應以股權交付為準,可以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為股權交付方式。[10]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變動生效應當以內部變更登記為準。[11]鑒于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因此無法以交付股票或背書轉讓股票的方式界定股權變動時點,前一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出資證明書非流通證券,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僅是原股東實際出資的證明,該證書并不具有設權性質,因此將交付出資證明書作為認定生效的時點,缺乏法理依據。后一種觀點以公司變更登記的時點為生效時點,但公司內部變更登記是股東向公司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將公司的審查與變更手續作為界定股權處分的生效時點,具有不確定性,不利于對受讓股東權益的及時保護。

    基于前述原因,建議考慮以轉讓股東填寫并交付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股權處分行為生效的時點。一般情形下,如轉讓股東接受股權價款,就應視為其已經放棄原股東身份,交由受讓股東接替。但為了防止出現本案中轉讓股東將優先權人支付價款又全額退回情形,以交付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基準就更為妥當,其效用在于確認轉讓股東已同意接受股權價款。該申請書應載明轉讓股東自愿且申請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至受讓人名下的內容。交付該申請書的行為視同于股權交付行為,在完成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后可產生對抗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效力,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還可產生對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對該申請書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如公司未及時辦理內部變更登記,受讓人可訴請要求變更股東名冊的記載。

    單一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形式

    將股權優先權定性為債權性質的形成權,給予了轉讓股東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代價換取自由決定股權流向與歸屬的一定空間,從而緩解了優先購買權強制締約的絕對性。

    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轉讓股東拒絕向其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對法定權利的侵害。此時,優先權人既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救濟,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救濟,二者擇一行使。雖然實際履行也是違約救濟的方式之一,但在轉讓股東拒絕履行的情形下難以適用。這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由優先權人支付轉讓價款,由轉讓股東將股權轉移至優先權人名下。訴請要求轉讓股東承擔實際履行責任,就是訴至法院請求以確認判決強制執行股權,而賦予優先權人得以訴請實現實際履行的權利,即等同于視股權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性質。此時亦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認定已構成合同強制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范圍

    股權優先權與承租人優先權相比,其損害賠償數額較難確定。承租人優先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至少可以包括購買同等條件的房屋所多支付的價款和購買其他房屋的締約成本。[12]而股權優先權是由股東權派生出來的,它與純粹的物權及物權化的租賃權有別。它不是基于對標的物的所有、占有和使用,而是由于股東對公司法人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后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13]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確實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