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2 06: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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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申請書

篇1

匯出匯款的操作流程:

1、 匯款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上簽字或蓋章。

2、 匯款人在申請書上明確匯款的方式(電匯、票匯或信匯)。

3、 匯款人向銀行提供進出口合同、發票。

篇2

進口押匯是銀行為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融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后,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先行對外付款并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在市場銷售后,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一般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同時還須提供保證人;有的銀行還要求客戶與之簽訂《總質押書》,然后銀行將提單等貨權憑證交給客戶,并代客戶付款。

從上述辦理進口押匯的程序看,銀行的風險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為客戶不僅要提供保證人,還要簽訂《總質押書》,將貨權憑證質押給銀行。對于銀行來講,這種“雙保”的業務風險很小。但是,進口押匯的特殊之處在于,雖然貨權憑證質押給了銀行,但銀行畢竟不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進口商(也即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才是貨物的真正需求方,他必須取得并處理貨物。于是,在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成為必不可少的一紙法律文件。通過信托收據,進口商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再將貨物信托給進口商處理。這時,法律風險就出現了,因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根本沒有信托收據這個概念;而且,貨權憑證既然已經通過《總質押書》質押給了銀行,又根據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擁有的到底是質權還是所有權呢?很顯然,同時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存在沖突部分的。目前在我國銀行業廣泛使用的“信托收據”完全是個舶來品,是一種借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實踐的做法,我國缺少相關制度規定。因此一旦出現糾紛訴諸法律的話,銀行的資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夠得到確實的保障。

糾紛案例

1997年4月7日,原告A銀行根據被告B公司的申請,開出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開證金額為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價值港幣2110290元。信用證開出后,香港C銀行向原告發出進口到單通知書及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要求支付信用證項下金額。原告于4月16日向B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書,要求B公司審核后確認是否承兌,B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A銀行表示同意付款。此前,B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請,表明對原告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進口牛皮,因進口后分批排產,收匯期要三個月,特向原告申請進口押匯,金額為港幣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證項下款,同時,原告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隨后,被告B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要求信用證金額押匯,期限三個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D公司向原告出具進口押匯額度擔保承諾書,表示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款項,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天,原告和兩被告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為被告B公司提供進口押匯額度港幣1899261元,有效期一年。被告D公司對被告B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押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對進口押匯信用證項下貨物享有質權,如B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原告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該批貨物。簽合同時,原告和被告B公司未知被告D公司有關原告已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單證交予被告B公司提貨的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天向被告B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借款人為B公司.金額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到期日為1997年8月8日。B公司在借據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B公司用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生產,并出口銷售。原告在此過程中,未對該貨物進行有效監管。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B公司未償還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發出催告函,要求其盡快還款。1997年9月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償還押匯款港幣593261元,余款未還。同年12月12日,原告將被告B公司尚欠押匯款港幣1300600元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以后,原告經追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信用證、付款通知書、押匯申請書、擔保承諾書、押匯協議書、借據、匯轉款憑證、催收函、庭審筆錄等材料證實。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和兩被告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書,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被告B公司未依約向原告還清押匯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責任,被告D公司作為被告B公司的擔保方,對被告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押匯”的解釋,押匯行為是一種以貨物抵押為特征的融資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押匯協議也約定,原告對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因此,原告和被告B公司就1899261元港幣的押匯款。已設立了物的擔保關系。由于原告在被告B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B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啟示

關于進口押匯的爭論,銀行界的爭論由來已久。因為日常實務上的需要,銀行迫切需要確定的指引,各家銀行由于效法不同的實務標準,不同的銀行在實務上有不同的操作和制度設計。例如中國銀行關于進口押匯的業務規定效法香港的押匯實務。而其他銀行可能效法其他國家的實務,相互之間差異很大。

銀行界有一致的觀點,即在進口押匯實務中進行制度設計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銀行的利益。但銀行界無法僅僅在銀行實務的范圍內解決這一問題,它們需要司法的明確指引。在進口押匯問題上,銀行界迫切需要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給以法律上的明確指引。

篇3

雖然進口押匯在國內銀行的實踐中已經得到了比較普遍的推廣,但是其內在法律問題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尤其是目前國內沒有給進口押匯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匯潛伏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對待進口押匯的態度,有助于銀行把握進口押匯的法律風險,并對業務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一、法院認可押匯協議的合法有效,但認定銀行有控制質押物的義務

1997年工商銀行福田支行訴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資公司進口押匯擔保糾紛案 ,涉及了押匯協議的合法有效性、銀行質押權的合法、有效以及質押與保證的關系問題。下面對該判例作以評論。

(一)案件事實與法院判決

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銀行深訓分行福田支行根據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請,開出編號為LC44608970028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開證金額為港幣2110190元。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價值港幣2110190元。信用證開出后,香港國華銀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發出進口到單通知書及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證項下金額。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發出進口付款通知書,要求三佳公司審核后確認是否承兌,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請,表明對原告開出的即期信用證項下進口牛皮,因進口后分批排產,收匯期要三個月,特向原告申請進口押匯,金額為港幣1899261 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證項下款,同時,原告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有關單證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貨。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要求對LC44608990028信用證金額押匯HKD1899261元,期限三個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向原告出具進口押匯額度擔保承諾書,表示對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進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款項,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天,原告和兩被告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約定原告同意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進口押匯額度HKD1899261元額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資公司對被告三佳公司的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押匯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對進口押匯信用證項下貨物享有質權,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原告債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該批貨物。簽合同時,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資公司有關原告已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單證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貨的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借款人為三佳公司。金額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到期日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據上蓋章確認。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生產,并出口銷售。原告在此過程中,未對該貨物進行有效監管。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償還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發出催告函,要求其盡快還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償還押匯款港幣 593261元,余款未還。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將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匯款港幣1300600元轉入逾期貸款科目。以后,原告經追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

雙方結合事實以及對進口押匯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辯。

原告訴稱: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銀行貸款(進口押匯)港幣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提供擔保,1997年8月 8日押匯到期后,銀行多次派人上門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償還銀行港幣593261元外,仍欠銀行貸款本金港幣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計至1998年5月 22日)?,F銀行請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原告所訴屬實。

被告物資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公司為三佳公司擔保屬實,但進口押匯協議書規定了原告時三佳公司貨物的質權,因原告的過錯,沒有按合同履行該權利,我公司免除保證責任。公司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兩被告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書,合法有效,原、被告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約向原告還清押匯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責任,被告物資公司作為被告三佳公司的擔保方,對被告三佳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押匯”的解釋,押匯行為是一種以貨物抵押為特征的融資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押匯協議也約定,原告對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幣的押匯款。已設立了物的擔保關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三佳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物資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因該信用證項下的進口貨物的價值已超出被告物資公司保證范圍,故被告物資公司可免除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判決如下:

1、被告三佳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港幣1306000元,并人民銀行規定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向被告支付利息,(從1997年4月19日計起至應還款之日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駁回原告對被告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擔(已由原告交納,被告三佳公司應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評論

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如下幾個:

(1)關于押匯以及相關擔保的理解問題。由于押匯協議的明確,使得當事人沒有就押匯行為的合法有效問題提出異議。法院也肯定了押匯協議項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且強調了質押的合法有效性。這就大大回避了因為質押品與質權人相分離而可能引發質押效力遇到挑戰的問題。假如押匯申請人提出此種抗辯,則可能引發更加復雜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尷尬的境地。

實際上,司法界關于進口押匯的爭論很大,從基層法院到各地的高級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爭論,有時觀點還尖銳對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現行擔保法制,與我國銀行實踐的操作存在這樣那樣的抵觸。

(2)物保與人保效力何者優先的問題。該問題在本案的解決中也比較簡單,但是法院的理由則直接沖擊著押匯法律架構的穩定性與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請押匯之后 ,簽訂押匯協議之前,自愿將抵押物的有關單證交回被告三佳公司處理,簽訂協議后,又未對該批貨物盡到監管義務,致使失去對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對此應承擔責任。應視為原告已放棄了物的擔保,被告物資公司在原告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法院的前述推斷,已經反映了其對待押匯協議中法律邏輯上的矛盾——質權人應該有義務控制質押物,而不應該放棄對其控制。如果在這里堅持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 的有關規定,則勢必形成質押合法有效性的沖擊,這也將直接導致對進口押匯法律架構的挑戰。

二、進口押匯必須有書面協議,信托收據與質押權可以并存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誠成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普爾斯馬特會員購物企業中心信用證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書中對進口押匯的闡述 ,表明了法官對進口押匯某些盡管與現行法制相抵觸的特點的認可。雖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進口押匯糾紛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進口押匯是否成立上,法院對進口押匯的闡述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在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法院闡析了進口押匯的如下兩個特點:

其一,進口押匯法律關系應該通過書面協議來構建。雖然在上訴中,上訴人強調了進口押匯協議的實質行稱,但是法院并沒有認可。上訴人誠成公司上訴稱其向被上訴人發函要求進口押匯后,被上訴人華夏銀行即對外付款的行為表明進口押匯合同且已實際履行,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故被上訴人華夏銀行無權要求其支付墊付的貨款。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本院認為,進口押匯是開證行提供給開證申請人一段額外的短期融資,應有正式的書面合同?!薄霸诒景钢校显V人誠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華夏銀行之間簽訂了進口押匯合同,……”

其二,押匯協議與信托收據以及質押擔保等并存。上訴法院在進一步分析進口押匯,指出“如開證行同意開證申請人提出的進口申請,并與之簽訂進口押匯合同,在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信托收據等擔保文件之后,給開證申請人放單,并在保留對單據及單據項下貨物質押權的前提下,為開證申請人墊付貨款,開證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單據或貨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項用于償還開證行的對外墊款?!边@表明法院在沒有涉及當事人的抗辯,并沒有深入地分析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與質押權的深層沖突。相反,法院也認可了銀行操作的合理與合法性,間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據作為擔保機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質押擔保的合法性。

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的合法有效

諸多銀行擔心《信托法》生效以前辦理的進口押匯中信托收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從國內法院的實踐來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決也支持進口押匯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據,如青島市南區法院判決的“中信實業銀行青島分行訴青島中宇經濟貿易發展公司進口押匯合同所款案”就是此類判例。

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為進口木漿由其進出口方向原告中信實業銀行青島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對外開除不可撤銷信用證。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資金未能存入賬戶,而向原告書面申請以進口押匯的方式墊付款。雙方于1995年10月30日簽訂一份《進口押匯協議書》,協議規定:鑒于第LC950131號信用證向下單據將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資要求。原告接受申請同意敘做進口押匯。押匯金額1098125.6美元,期限一個月,押匯利率10%;到期日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還款,則原告有權對逾期欠款按照押匯利率加倍收罰息兩個百分點。在中宇公司未能還清原告押匯款之前,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中宇公司可以憑信托收據預借單據提貨,還款后單據所有權歸屬于中宇公司。協議簽訂同時,共同被告——銀達公司和被告興隆公司分別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銷現匯擔保書。擔保書規定:如押匯申請人不能按還款計劃償還外匯押匯本息,則擔保人在收到押匯行出局的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無條件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向銀行付清應還押匯本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中宇公司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以約定為被告中宇公司墊付貨款后,被告中宇公司應按約定期限償還押匯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銀達公司和被告興隆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本案的處理中,三被告均沒有答辯,也為出席開庭審理,法院最后缺席判決。

本案的事實表明,早在《信托法》出臺以前,信托收據已經在我國銀行進口押匯實踐中得到運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據以及進口押匯的合法有效。本案的進口押匯不僅涉及了信托收據,而且還肯定了信托收據的設定是基于所有權轉移給押匯銀行——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還清原告押匯款之前,單據所有權歸屬原告,中宇公司可以憑信托收據預借單據提貨,還款后單據所有權歸屬于中宇公司。”當然,本案的押匯擔保機制除了信托收據之外,還有兩個保證人——負有一般保證責任。押匯協議沒有提及質押或者抵押的擔保方式。

四、沒有“信托法”支撐的信托收據是脆弱的:銀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態度

盡管沒有《信托法》的銀行實踐中有許多支持信托收據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撐,也促成了銀行和法院可能對信托收據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天誠集團案一審判決 就是此種范例。

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雙龍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雙龍公司)向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簡稱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價該雙龍公司公章的開證申請書,申請開立以中天誠公司和雙龍公司為申請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種天誠公司因無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資格,其未在開證申請書上簽字蓋章。天誠集團同時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還款擔保函。天津分行經審核后開出即期信用證。在收到該信用證項下全套單證后,天津分行稱其經審單將單證不符點標注在單據中,并信用證來單通知函一同交予雙龍公司負責人簽收。通知函中記載“在規定日期前,如未得到雙龍公司的任何答復,即認為貴公司已承兌單據”。雙龍公司在限期內未退回有關單據,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對外支付3804781.32美元。雙龍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敘做押匯申請書上加蓋中天誠公司公章,內容為:“我公司報證在押匯到期日前還回押匯款項,如到期不能歸還,中行有權從我公司賬號中自動支取,如賬戶內存款余額不足,貴行有權從我公司其它出口結匯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遲歸還押匯欠款,我公司承擔罰息。”天津分行負責人在敘做進口押匯申請書上簽字同意。

被告雙龍公司和天誠集團及第三人天誠公司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是天誠集團辯稱其不應該承擔信用證向下的擔保責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憑雙龍公司敘做進口押匯申請書放單,說明其對該單據代表的貨物所有權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國銀行的內部強制性規定簽發信托收據,是對其物保的放棄,其法律后果應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擔,而不應該由擔保人來承擔。

在信托收據的認定上,天津分行就進口押匯問題專門請示了中國銀行總行,總行答復“……《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有關信托收據的規定是引用了外國銀行的做法。但我國目前沒有《信托法》,銀行的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統實施。天津分行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沒有簽署信托收據是適當的做法。……”

天津市高院認為,雙龍公司與天津分行之間的開證法律關系是成立的?!爸劣陔p龍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敘做押匯申請一節,雖然《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的確規定了辦理敘做進口押匯應簽訂信托收據。但該規定屬中國銀行內部操作規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此外,因其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國銀行未在其系統內推廣。因此,天津分行未辦理信托收據,并無過錯。其對外付款后,接受雙龍公司敘做進口押匯申請的行為,實際是基于原開證申請對雙龍公司做出的一種短期融資。雙龍公司持有全套單據而享有完全的物權,天津分行宇雙龍公司之間不存在貨權質押關系。另天誠集團與天津分行會談紀要中將各信用證向下的貨物抵押給天津分行的建議,因未實際簽訂抵押協議而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事實和法院的裁決有如下幾個特點:

其一,雖然有押匯的有關安排和考慮,但是銀行沒有簽發信托收據。盡管本案中中國銀行的內部規章還強調了信托收據對于進口押匯業務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沒有簽發信托收據。這種缺乏書面信托收據的事實,也促成了法院對押匯法律關系的否認。

其二,銀行和法院的觀點主張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環境中,作為進口押匯的重要擔保機制的信托收據的法律機理是脆弱的。中國銀行即使面對其內部規章認可信托收據的不容忽視的事實,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據的態度。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級人員法院在裁決中不支持信托收據的主張——“雖然《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的確規定了辦理敘做進口押匯應簽訂信托收據。但該規定屬中國銀行內部操作規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此外,因其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國銀行未在其系統內推廣。因此,天津分行未辦理信托收據,并無過錯?!?/p>

五、進口押匯有重重擔保機制:并不意味著銀行高枕無憂

銀行在進口押匯實踐中試圖通過各種不同的擔保機制來確保押匯款項的償還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實踐表明,重重擔保機制并不意味著銀行的債權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擔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進口押匯案件就是此種明例。

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聯合企業公司(簡稱成中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開立信用證協議,協議約定銀行接受開證申請,并對信用證開立的責任和風險進行了約定。同日,深圳富林實業公司向銀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函,同意為成中公司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該擔保書第二條規定:被保證人敘做進口押匯,如到期被保證人未能償還押匯本息,擔保人承諾在收到銀行的書面通知后14日內代為償還押匯本息。同時成中公司還向銀行開出以銀行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據,該信托收據注明信用證號,300萬美元的金額等,并承諾最后付款日期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據明確信用證向下貨物為銀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為受托人代為占有、管理和處分貨物,成中公司處分貨物所得貨款應交付銀行,用于清償銀行信用證向下之債務。

成中公司為了履行第三次對外付款義務,在1995年5月28日向銀行申請的進口押匯,申請金額為70萬美元,銀行設置了更為全面的擔保措施。銀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貿易融資總抵押書,成中公司承諾將融資項下的物權單據、貨物、貸款、匯票、索賠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經或者將要存銀行的本、外幣資金或者其他財產抵押給銀行,以確保及時歸還押匯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銀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據,信托收據同樣寫明信用證號、70萬美元的金額等,同時承諾最后付款日期為7月6日。在這一切準備就緒后,銀行方將70萬美元押匯款作為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支付給國外行。然而,押匯期屆滿,成中公司僅歸還押匯款本金30萬美元,其余40萬美元本金及利息、罰息未支付。

銀行將押匯申請人和擔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成中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由富林公司擔保,且的到銀行同意,該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對外付款申請進口押匯70萬美元,押匯期滿后,成中公司未能還清押匯款,應承擔償還責任,富林公司則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法院進一步指出:銀行把抵押物交給成中公司處理,對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為是放棄了物的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規定》第15條規定,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保證人就放棄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成中公司用于70萬美元抵押的3000噸螺紋鋼網,不論按照進口價格還是國內最低銷售價格,總貨款額超過90萬美元,銀行放棄了超過90萬美元的抵押權。因此,保證人富林公司不需對70萬美元押匯款再擔保責任。

篇4

在我們國家任何公民和單位受到違法嫌疑人的侵害,都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報案材料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報案材料范文一_____:

我叫___,今年__歲。住____,系____單位職工。

20__年(以下為報案內容)……。

為保護公民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特申請報案,望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申請人___ ZZ年__月__日家屬怎么寫取保候審申請書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取保候審。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逮捕羈押。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人、近親屬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為犯罪嫌穎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人________(或保證金為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報案材料范文二_________縣公安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凌晨,我廠財會室金柜被撬,柜中現金17.2萬元被盜,特向公安局報案,請求立案偵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我廠收回一批貨款,為了近日購買幾部電腦方便,臨時將這些現金存放在本廠財會室的金柜里。當晚有雨,更夫楊______凌晨1點左右查看各辦公室,尚沒發現被盜,早晨5時左右再次查看時,發現財會室屋門與室內的金柜、書桌抽屜被撬,金柜內現金17.2萬元不見了。

據分析,我廠財會室很少放現金,只在______月_______日這天,因用房交來一批貨款,當晚便被盜,故本廠內職工作案或者參與作案可能性較大。

由于被盜錢款額數額特別巨大,盜竊者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犯罪,請立案偵查,以便挽回損失,懲罰罪犯。

附:1.本廠更夫楊_______證實1份;

2.本廠財會科科長姜________證實1份。

報案材料范文三__市公安局網監:

我叫__(__公司),性別_,民族_,_年_月_日生,,身份證號碼:__ ,住址_,工作單位_,聯系電話__。

我是__游戲的愛好者,在_游戲_區_服務器,20__年_月_日,我在_地方上網玩__游戲時,一位名叫_的玩家在網上 (地方)叫賣裝備,_其聯系電話是:_。 我就在 (地方)用 電話(手機或固定電話或小靈通或IC卡號碼)打電話與其聯系,其叫我將錢匯入其指定的帳戶 ,我于_(時間)在_(銀行)用 _(姓名)身份證的存入__元,然后與賣主聯系,其(或關機或者別的情況)。這時我知道自己被騙了。 特此報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屬實,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報案人:__(簽名,捺印,公司或單位報案需加蓋公章)

時間:__年_月_日

附:匯款憑證復印件、本人及匯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對方帳戶名:__

帳號:_銀行,_號碼

賣家電話號碼為:__

注意:1、報案材料需使用A4紙,可以打印,也可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

2、以上為報案材料范本,每案情況各不相同,請報案人自行組織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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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材料范文四中陽縣刑警大隊:

我叫___,今年26歲,籍貫___。

7月19日(周六)晚22點30分我和朋友從門市部關門去外邊轉了一會,回來的時候是1點15分(在我姐姐家睡,離門市部有20米)。睡覺之前開機上了會網,2點30分關機睡

覺,上網過程中聽到外邊不時的有汽車喇叭的響聲,后來我去外邊看了一下,舊南街口處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轎車,燈亮的,車來回走動,持續時間大概有10分鐘。

今天上午7點開門市部門時,發現卷閘右側已被撬開,里邊玻璃門的鎖子已被剪斷。立即撥打110,之后110開車來了,武隊長拿工具進行現場取證工作,腳印拍照,最后記錄了所丟失的物品概況。

附:具體丟失的物品清單如下:

戴爾筆記本(型號:Dell Inspiron 1420) 1臺,購買日期:20__年3月14日;全球服務編號:_____;發票金額:_____元

方正主機一臺,價值.....組裝機器的主機一臺,價值 .........聯想15寸液晶顯示器一臺, .........鼠標鍵盤兩套同時被盜。價值.......金額合計:.......

這次丟失物品,對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原因如下:

一是筆記本是3月份買的。用了4個月,里邊已存儲了非常重要的數據,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請執法部門盡快立案,早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聯系電話;......

辦公電話:....

報案人:___ 2008-7-20

報案人:

如果是自然人報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

如果是單位報案,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電話

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自然人報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和聯系電話

如果是單位報案,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電話

正文部分寫清楚案情經過。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屬實,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___公安局

報案人:簽名或者蓋章

時間: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篇6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市民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首先要了解理財產品的重要信息,尤其是風險評級、投資標的、收益來源及給付方式和周期、風險提示等方面。最重要的是,要看合同上是否有銀行公章,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進入銀行賬戶。

要按照正常流程購買理財產品

想避免購買到“假理財”產品,首先在購買理財產品前就得做好防范措施?!百徺I理財產品時,須完成以下步驟:首先,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含代銷產品),全程必須在監控錄像下進行,錄音錄像資料要求保存至少兩年以上;其次,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前,必須先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調查問卷》,接受風險承受能力測評,購買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產品;最后,簽署產品合同,并通過銀行柜臺或自助渠道等正規渠道完成購買操作?!便y行業內人士提醒說。

對于已經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的市民而言,最快速地辨別理財產品真偽的辦法,就是登錄權威網站進行查詢。按照監管要求,每款銀行自有理財產品,均會標注產品登記編碼。市民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銀監會承認的專門披露銀行理財信息門戶網站輸入產品登記編碼,查詢和驗證產品。

對于代銷產品,則可在銀行系統和官網等官方正式渠道查詢相關信息。所以在購買前建議市民有必要先了解購買的理財產品是銀行自有產品還是代銷產品,且具體是哪家機構產品。

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產品勿買

某股份制銀行零售業務部負責人表示,客戶應該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重要信息,尤其是風險評級、投資標的、收益來源及給付方式和周期、風險提示、有無特別購買費用、定期信息披露等。

同時,投資者一定要關注自己的風險測評結果,對于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應拒絕購買。有些銀行是通過系統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進行監控的,如果客戶被忽悠,購買了高于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系統會自動攔截銷售申請。

業內人士強調,不要輕易相信一些銷售人員所作出的“保本保息”的承諾,應以產品說明書上的描述為準。為避免被誤導,市民在簽署產品合同時,必須重點關注兩點:一是產品類型。產品合同中是否注明保本,如合同中無相關條款,客戶經理的承諾就沒有法律效用。二是產品風險評級。對于不太熟悉y行產品的投資者,應選擇購買風險評級較低的產品。

根據資金流向判斷是否被“飛單”

“有什么辦法能判斷自己被‘飛單’了呢?”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在購買相關理財產品時,可以關注資金是否匯入銀行賬戶或銀行代銷產品的機構賬戶,來鑒別真假理財。

“投資者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均須通過柜臺或自助渠道進行認購操作,凡是被要求向個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戶轉賬或匯款的,就要提高警惕,并注意查看業務辦理回執中的收款賬戶和自身的賬戶明細?!睒I內人士表示,在一些銀行披露的案件中,錢款由受讓人賬戶直接劃到轉讓人賬戶,而未通過銀行賬戶。

篇7

一、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體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偽造、詐騙及其他侵犯銀行管理、貨幣管理、票據管理、信貸管理、證券管理、外匯管理、保險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頒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確的涵義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節32個罪名規定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是新刑法分則中占條文數最多的一類犯罪。為了維護金融秩序,新刑法將金融詐騙罪列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這不僅說明打擊金融犯罪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體現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據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據犯罪是指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新刑法中涉及票據的金融犯罪即票據犯罪有四個罪名,分別是:第177 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票據業務瀆職罪”、第194條“金融票證詐騙罪”。

票據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票據犯罪中又以票據詐騙犯罪發案率最高。

3.票據詐騙犯罪的概念。票據詐騙犯罪是指在票據流通過程中以欺詐的方式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根據新刑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及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票據詐騙罪處罰。

二、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

票據詐騙犯罪具有以下特點和趨勢:

1.發案率高并呈逐年遞增趨勢。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占同期詐騙案件的98%.僅2000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各類票據犯罪案件就達7419起,涉案金額52億元,其中票據詐騙案件占總數的95%以上。票據詐騙犯罪日趨猖獗,并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

2.金額巨大,銀行、客戶損失嚴重。票據詐騙犯罪的金額無論單筆還是合計數,均呈大幅上升趨勢,且金額巨大。票據詐騙犯罪給銀行、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威脅了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使銀行票據結算工作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3.活動職業化和團伙化。許多票據詐騙犯罪活動都有比較嚴密的組織和周密的策劃,犯罪分子內部分工明確,相互掩護,精心設計,設置圈套,騙取銀行、客戶資金,呈現出職業化和團伙化特點,形成票據印制、實施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一條龍“作業”。

4.手段多樣化和智能化。詐騙手段多樣化,如使用“克隆”票據、偽造投遞假匯款電報、買通郵局工作人員拍發假查復電報等;詐騙手段已從傳統的辦法向借助高手段轉化,如采用機高清晰度掃描技術偽造他人簽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較熟悉銀行業務。

5.以匯票為主,且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票據詐騙犯罪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目標,近年有向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蔓延的趨勢。使用偽造、變造的進賬單回單、收款通知、匯兌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

6.內外勾結案件較多。由于少數銀行內部管理混亂、內控機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視對員工的思想和監督,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預留簽章、提供虛假證明等。

三、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變造票據、偽造票據、仿制票據、簽發違法票據、使用作廢票據和冒用他人票據六種。

1.使用變造票據。變造是指沒有改變票據權限的人非法改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行為。包括絕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除簽章之外,凡是增加或減少記載事項的行為,都是變造。

變造是對真實、有效的票據的改變。具體說變造就是變更票據上他人記載的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付款地點和付款日期等記載內容。

實踐中,變更票據金額的方式最為常見,多發生于支票和銀行匯票,一般是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變造的具體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寫法。如先以小額現金向銷貨單位購貨,然后以退貨為由要求銷貨單位簽發支票,騙取支票后變造支票金額,將票據金額由小變大。

2.使用偽造票據。偽造是指非票據上記載的當事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偽造可能發生在票據行為的各個環節,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環節。所謂他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單位??梢允腔钪娜?,也可以是死亡的人,還可以是不存在的虛擬人。印章的來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盜的真印章。

偽造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真實的票據用紙上偽造出票人簽章并偽為出票行為;二是在真實、有效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簽章并偽為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實踐中,第一種情況較多。

偽造出票人簽章,以支票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實的支票用紙。只要在銀行開戶就可購買到,或者通過偷盜、撿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簽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簽發支票,其簽章就必然會泄露。甚至有的銀行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為犯罪分子提供客戶的預留銀行簽章。

偽造背書人簽章,以匯票為多。如行為人撿到收款人為某單位的銀行匯票后,偽造收款人簽章,背書后轉讓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又如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盜竊已辦理再貼現但未進行轉讓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偽造貼現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后進行質押背書,再次進行流通使用。

偽造票據多伴有變造行為,如對支票號碼的變造。特別需要注意,以上偽造、變造的用以進行詐騙的票據,不僅包括票據法上所指的匯票、本票、支票,也包括匯兌憑證、委托收款憑證、托收承付憑證以及銀行匯票申請書、銀行進賬單回單和各種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偽造銀行匯票申請書和銀行進賬單回單、變造收款通知金額、虛構收款人辦理虛假特約委托收款等騙取他人財物。

3.使用仿制票據。仿制是指對真實、有效的票據或票據用紙的外觀形式進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為。仿制票據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沒有票據的印制權;二是行為人以真實的票據用紙或有效票據為藍本實施仿制行為。

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通常必須首先偽造出票人簽章、偽為出票行為,故使用仿制票據必然是使用偽造票據。

實踐中使用仿制票據進行詐騙以匯票為主,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又是重點?!翱寺∑睋本褪且环N典型的仿制票據,它不僅是對真實、有效票據的外觀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對其內容,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及其他所有記載事項的模仿。

識別“克隆票據”,須加強對票據本身包括票據版別、票據防偽暗記以及票據填寫的筆跡、銀行匯票專 用章等的審核。

4.簽發違法票據。所謂簽發違法票據是指票據法規所禁止的出票行為,主要有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簽發填寫有錯誤的支付密碼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出票時在票據上作虛假記載等。簽發違法票據只限于出票環節,不涉及背書、保證、承兌等其他環節。

判斷是否是空頭支票,需要注意兩點:一不應以出票人出票時間,而應以銀行付款時間為時間標準;二不應以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額的存款,而應以存款人是否實際支付票款為標準。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指出票銀行未按規定借記申請人賬戶,收妥款項而出票。

票據的虛假記載僅限于匯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簽發遠期支票不屬于票據的虛假記載,因為一,遠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頭支票,危害性不大;二,遠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觀性;三,票據法未明確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簽發違法票據不是主觀故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不屬于票據詐騙,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為。

5.使用作廢票據。所謂作廢票據是指按照票據法律法規規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已經實現付款請求權的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無效票據、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以及銀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據等。

使用作廢票據的人主要是非票據當事人,也有票據當事人。非票據當事人獲得作廢票據的途徑有三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直接購買或索要;三是因撿拾或誤得而獲得。

使用作廢票據進行詐騙一般都伴有變造行為,如對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出票日期的變造、對大小寫金額不符的無效票據的金額大小寫的變造;少數伴有偽造行為,如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將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但已辦理提示付款并獲得付款的銀行匯票,偽造持票人背書后再次進行轉讓。

6.冒用他人票據。冒用他人票據是指非票據權利人假冒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騙取其票據財產的行為。該票據權利既包括付款請求權,也包括追索權。

冒用他人票據行為所使用的票據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票據,且必須是以票據權利人名義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據權利。

冒用票據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據上所進行的任何記載行為。如果在他人票據上進行非法記載,則可能同時構成偽造、變造票據行為。冒用他人票據多伴有偽造、變造票據行為。

非票據權利人獲得他人票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盜竊或侵占等非法手段獲得;二是因撿拾或錯付等意外獲得。

實踐中,冒用他人票據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為多。為應付銀行付款時的審查,行為人往往需要事先偽造或者盜竊被冒用人的身份證件、印章及其他證明資料。如行為人盜竊到一張收款人為某個人的銀行匯票,偽造收款人身份證件后到銀行提示付款。

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每一個具體的詐騙行為常常同時伴有數種詐騙手段,某一種詐騙手段常常包含著另一種詐騙手段。票據詐騙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種,其中使用偽造、變造、仿制票據進行詐騙犯罪最為多見、常用,性質最為惡劣。

四、票據詐騙犯罪的防范

票據詐騙犯罪性質惡劣,危害極大。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單位、個人及司法部門必須相互配合,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共同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

1.廣泛宣傳票據知識,動員全力量防范和打擊票據詐騙犯罪。要與重視人民幣反假工作一樣重視防范、打擊票據詐騙犯罪活動;要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報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頭,采用接受咨詢、散發資料的形式,直接向廣大公眾宣傳票據知識,提高全社會防范票據詐騙犯罪的意識和水平;銀行要經常對客戶宣傳票據、結算知識,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多種形式的通報會、培訓班,向客戶通報典型票據詐騙案件、介紹風險易發環節、傳授如何鑒別真假票據的技巧等。

2.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銀行要強化內部控制,嚴密支付結算操作程序和手續,將空白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加強對柜面人員的風險防范和票據防偽工藝、防偽知識的培訓;建立銀企聯防制度,對大額款項的支付,要主動與客戶溝通、確認;建立票據審核責任制,固定專人審核票據,實行票據防偽暗記審核程序化;建立票據防偽、防詐騙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票據詐騙犯罪的易發環節;、掌握票據詐騙犯罪的特點、手段和趨勢。

3.采用高新技術手段,提高含量,加強技術防范。要進一步加強票據防偽技術的研究,增強票據防偽性能,加大票據偽造、變造的難度,提高票據使用的安全系數;開發、研制、配備先進的防假識假技術和專用設備;積極推廣支付密碼,和客戶約定在支票、匯兌憑證、匯票申請書上加填支付密碼,做為支付款項的條件;采用二維碼技術,將票據上記載的有關信息進行專門處理;利用各商業銀行的匯兌系統,辦理查詢查復;開發、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公安部門的個人身份證管理系統、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注冊系統等聯網。

4.完善票據、結算法律、法規、制度,加強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支付結算業務處理手續;修訂賬戶管理辦法,明確銀行在開立賬戶時對客戶身份真實性的審查責任;規定存款人辦理款項支付必須憑預留照片或密碼辦理;兼顧效率與安全,適當限制銀行匯票的流通,規定銀行匯票必須填寫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圍內轉讓;規定商業匯票的貼現行辦理貼現后必須告知承兌人;規定銀行間的跨行相互查詢、查復義務;規定支票的注銷與贖回制度;允許支票賬戶存款人與銀行簽訂透支協議;建立“黑名單”制度。

篇8

一、立足本職工作,處理好每向任務

**年我來到招商鳳起支行直到現在,我主要負責支行營業大廳和自助銀行值班及日常清機,押運的保衛任務.記得剛到招行時,為了能快速進入角色,熟悉工作.我利用一切可能的時間學習招行保安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就立即向班長及老同志請教.在支行大廳值班時見到有客戶向大堂經理咨詢時我就在一邊仔細的聽著,然后默默的記下來,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時主動地向大堂經理請教,為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在平時工作中,我學會了塌實,勤奮,務實,兢兢業業地干好每一項工作,所以我很快就熟悉了工作技巧。贏得了許多客戶的好評.我記得第一次被客戶表揚時是一次我在支行大廳值班,當時客戶很多,我見到一位年紀30歲左右的客戶東張西望,我就主動上前問到:“您好,先生,請問您需要辦什么業務?”客戶回答說:“我有一筆錢要匯到深圳的一個朋友那里,要填什么單子嗎?”我說:“要填的,請問你要匯的金額大嗎?”客戶說:“三十多萬吧,”我說:“那手續費可能高一點。大概需要1000多元的手續費”客戶吃驚的說,“以前不是50元就夠了嗎?”于是我耐心的向客戶解釋說:“不好意思,我們這里系統剛升級過,匯款方式有所變動,以前通過轉賬的方法匯出去的,要第二天才能到賬,系統升級后該業務已經取消了。接著我就向該客戶介紹了網上銀行專業版,然后告訴他如果通過網上匯的話手續費只有0.2%而且是50元封頂的!該客戶得知一卡通在網上轉帳時,他立刻就填寫了開護申請書和網上專業版申請書,使該客戶減少了等待時間,在我的幫助下很快辦理了業務。臨走時,該客戶來到大堂經理面前微笑著說:“你們保安服務態度很好,沒想到你們保安也這么懂業務,我很滿意。”然后走到客戶意見簿上寫道:“保安服務態度非常好,服務也比較專業,請領導給予表揚。”雖然是短短的兩行字,但但確是對我工作的最大肯定!

二、勤學苦練、強化自身素質

無論做任何事,務心竭盡全力,因為它能決定一個人事業的成賬。我深知,作為銀行的警員,平時接觸現金的機會多,所以必須具備較高的個人綜合素質,否則就容易出問題,而只有不斷強化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才能提高自己的整體工作水平與戰斗力。

俗話說的好:“打鐵還得自身硬”,如果自己都一知半解又怎么能令客戶滿意呢?所以我幾次參加保安公司、金融系統及招商銀行組織的各種政治理論、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并在小隊組織學習時參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公民道德規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法》等活動,平時小隊長還要求我們互相幫助溝通交流的學習心得、不定期摘選優秀文章在班上宣讀并結合實際交換看法等,形成了一個“比、學、趕、幫、超”的良好氛圍,不但提高了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政治理論修養,在潛移默化中改變了大家處理問題時的思維方式,還促進了彼此間的友誼,可謂一舉多得。

在參加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時,也積極參加體能訓練,內容包括:隊列訓練、擒拿格斗、三十分鐘的俯臥撐、啞鈴等體能練習,休息時還參加爬山等運動。堅持完成預期目標,保質保量地完成訓練計劃。我剛開始時出現了叫苦叫累的現象。但我明白作為銀行的經警,只有練就了過硬的業務本領和有強壯的體能素質,才能更好地發揮其輔警作用,“養兵千日、用兵一時”,沒有日??炭嗟挠柧殻P鍵時刻怎么能發揮出我們的作用呢?所以,我不怕苦,不怕累一直堅持。

三、自動自發

自己的事自己辦。想,想別人之前;做,做別人沒有做的。

篇9

乙方:_________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支付結算業務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乙方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務,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乙方辦理全國銀行匯票業務。乙方簽發的甲方匯票,一律由甲方銀行全國匯票機構付款。

第二條 乙方應將申請簽發全國銀行匯票的轄屬_________個營業機構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甲方報經甲方銀行總行批準。

甲乙雙方應各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崗位職責等,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三條 甲方應為乙方配備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壓數機,并提供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含匯票申請書,下同)。

匯票專用章、壓數機只適用于其他商業銀行銀行匯票簽發機構(以下簡稱匯票簽發機構)在簽發甲方銀行銀行匯票時的簽章和壓印出票金額。

第四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銀行有關制度規定,按重要物品領用手續向甲方領用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壓數機;按重要空白憑證領用手續定期向甲方領用空白銀行匯票憑證。乙方對領用的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必須按照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納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簽發全國銀行匯票的業務人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 乙方匯票簽發機構對甲方提供的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或壓數機,應實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營業日中午及終了,必須入保險箱(庫)保管。電子密押器和ic卡應分別存放保管。

第七條 乙方應在甲方所屬甲方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機構(以下簡稱_________機構)開立“同業存放款項”賬戶,存入足額資金,以保證及時移存其簽發的銀行匯票資金。該賬戶不足移存簽發銀行匯票資金的,乙方應在當日補足。

甲乙雙方應按旬核對賬務。

第八條 乙方應保證其所屬匯票簽發機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定簽發銀行匯票。

第九條 乙方應按簽發的銀行匯票上所記載的內容承擔與甲方票據責任相對應的責任。

第十條 乙方簽發的銀行匯票,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營業日(時間)前將匯票申請書第三聯、銀行匯票第一聯、第四聯以及全額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轉賬支票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據此將銀行匯票資金從乙方“同業存放款項”賬戶轉入“匯出匯款”賬戶。

乙方匯票簽發機構當天作廢的銀行匯票憑證,也應一并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

第十一條 甲方保證中國建設銀行全國匯票機構對乙方簽發的銀行匯票按照支付結算制度有關規定審核兌付。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對其出票金額為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元)的銀行匯票,經甲方銀行各付款行查詢確認后兌付。

第十三條 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乙方匯票簽發機構接到對乙方簽發的銀行匯票查詢時,應及時查復。需甲乙雙方協查的,甲乙雙方間應在_________小時內給予回復,甲方或乙方接到回復后應及時查復。

第十四條 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其所簽銀行匯票在辦理交接手續及移存銀行匯票資金前兌付的情況,乙方應立即將該匯票申請書第三聯、銀行匯票第一聯、第四聯及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轉賬支票送甲方所屬_________機構,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甲方應將銀行匯票多余款及經確認未解付的未用退回款項,于當日至遲下一營業日上午劃給乙方銀行匯票簽發機構。

第十六條 乙方營業機構不得自行審核兌付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匯票,一律采用收妥抵用辦法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乙方應按月對其匯票簽發機構的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保管使用情況進行自查。

甲方應按季派員持單位介紹信、工作證會同乙方對其匯票簽發機構的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保管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乙方必須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乙方匯票簽發機構需要變更行名、營業地址、郵政編碼、電報掛號等事項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甲方應報經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批準。

第十九條 乙方對擬撤銷的銀行匯票簽發機構,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并在撤銷日前一個營業日終了,收繳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甲乙雙方應在兩日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發生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丟失、被盜的,須按中國建設銀行有關制度規定,在12小時之內向甲方書面報告,并應及時查明原因,通報甲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支付結算業務辦法》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匯票專用章、電子密押器、壓數機的成本費。

二、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工本費。

三、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對甲乙雙方的違約行為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將銀行匯票多余款、未用退回款項劃轉給乙方匯票簽發機構的,除負責糾正外,對未劃轉款項按每日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超范圍簽章和壓印,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移存銀行匯票資金的,除負責糾正外,對未移存金額或移存資金不足的金額按每日萬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簽發銀行匯票,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乙方發生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丟失、被盜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甲乙雙方未按本協議第十三條規定及時查詢查復,造成客戶投訴或資金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乙雙方違反操作規程,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擅自毀約,拒絕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所屬匯票簽發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簽發銀行匯票,乙方應在停止日前一個營業日終了收繳該匯票簽發機構的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并于兩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一、違反銀行匯票章、證、押(壓)管理規定,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內未予整改的;

二、發生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密押器、壓數機丟失或被盜等重大結算事故的;

三、造成風險隱患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與其所簽訂的協議:

一、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未按規定及時全額移存銀行匯票資金,致使不能及時清算匯票資金的;

二、簽發空頭銀行匯票,套取資金,以及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

三、因經營狀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乙方能自行簽發本行銀行匯票,乙方應在自行簽發日前一個營業日終了,將匯票專用章、空白銀行匯票憑證、電子密押器、壓數機交給甲方,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乙方自行簽發日前簽發的甲方銀行銀行匯票,甲方銀行在乙方自行簽發本行銀行匯票日后仍按本協議規定繼續付款,直至乙方簽發的所有甲方銀行銀行匯票付款清算完畢后,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分(支)行調解。在調解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甲乙雙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甲方有權簽字人(或授權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對本協議內容的變更,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報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10

原審法院一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銀鷹公司)與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第二營業部簽訂借款合同11份,約定,因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借款兩筆總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利率為23‰,銀鷹公司不承擔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未按約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雙方形成訴訟。

原審還查明,亨通期貨公司于1993年4月經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開業,1995年6月16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顯示: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1萬元,由鄭州市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萬元流動資金由鄭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鄭州市鯤鵬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鄭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證明所證實,301萬元固定資產經查驗屬實。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依據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驗證明又出具一份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亨通期貨公司依此證明書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對亨通期貨公司進行了審計,同時,該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檢報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進行工商年檢,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文旅公司營業執照認定:屬周華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現已判刑)偽造有關證件騙取的營業執照,其集體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立,應予吊銷,該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屬周華孚的個人行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鄭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文旅公司屬周華孚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開辦的個人公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亨通期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逾期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銀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銀鷹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銀鷹公司與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的第二營業部簽訂11份借款合同,約定,銀鷹公司借款兩筆共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月利率為23‰。亨通期貨公司用該款項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不承擔經營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因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到期未償還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銀鷹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亨通期貨公司、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償還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貨公司由文旅公司申辦,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1994年11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1995年6月16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交通銀行鄭州分行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轉賬支票載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貨公司匯款人民幣1萬元。(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中所稱的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依據的是經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上添加“千”字變造而成的進賬單復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省保險公司)總經理周華孚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簽字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頒發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為人民幣3000萬元,但注冊資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險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號文下,有兩份文件,一份內容為“關于召開市地公司辦公室主任座談會通知”,另一份為“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張,“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華孚偽造的。

又查明,周華孚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亨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盧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貨公司已歇業。

另外,河南省保險公司已分立為河南財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經初字第13號經濟判決書主文第一項。二、撤銷上述經濟判決第二項。三、亨通期貨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四、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對亨通期貨公司的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銀鷹公司承擔19010元,由亨通期貨公司承擔9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擔。

評析

周華孚系原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其職務和權限足以代表保險公司對外實施法律行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申請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資金信用證明以及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上,周華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負責人欄內簽署了姓名,并加蓋了保險公司的公章,該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實施的。由于設立文旅公司的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該行為應認定為法人的行為。周華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公司應對開辦文旅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周華孚雖為自然人,但同為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對其行為如何界定,是決定行為后果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法人承擔的分界線。當自然人的行為與職務無關時,法人通常不承擔責任;如果其行為與職務相關聯時,法人則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周華孚在滎陽市工商局申請注冊文旅公司時,企業法人注冊申請書、企業法人登記注冊表上,周華孚都是以保險公司負責人的名義、身份實施的,都加蓋了保險公司公章;滎陽市工商局為其注冊登記公司,也是基于對周華孚所任職務的信賴及對保險公司的信賴。因此,周華孚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純粹的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