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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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請人:XX市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區XX大街XX號。
負責人:張XX,聯系電話150XXXX5123
委托人:李XX,系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XX市聚福大酒店,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負責人:趙XX,聯系電話:183XXXX7234
請求事項
1.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的裝飾費用170萬元
2. 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費1000元事實與理由2010年10月XX市XX市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向社會招標裝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裝修公司投標。申請人XX市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也參與投標,在投標書報價裝飾款中提出“裝修款不超過100萬元。后申請人XX市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中標。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于2011年2月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書》內容約定:裝修工程應與2011年8月底完成裝修,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的裝修工程實行設計,施工,材料質量工程的總承包。合同規定:裝修款暫定為100萬元。具體情況由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提出后經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同意。并經市建設銀行審核,一次性包死不變。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向支付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支付30萬元的預付款,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方便施工。
2011年三月初,由于材料價格上漲和勞動力價格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原因。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聚福大酒店提出,施工費應該漲到300萬元。被申請人予以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由于施工費用無法維持,申請人終止了裝修工程。同年四月底,雙方達成協議,將裝修款定為200萬元。并請市建設廳經行審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在協議上簽字。
2011年底,申請人裝修工程結束,經驗收后,被申請人方同意接受。但被申請人卻違反協議規定拒絕支付剩下的170萬元施工款。 還認為申請人延遲完成工程,應當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XX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目錄(1)申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和被申請人的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雙方達成的協議。 (3)律師費的收據。
勞動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XX市聚福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趙XX,職務:XX市聚福大酒店總經理,聯系電話:183XXXX7234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委托人:周XX,系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XX市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職務: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150XXXX5123地址:XXX市XX區XX大街XX號。
委托人:李XX,系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方就被答辯人紅太陽裝飾有限公司與我方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議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申請人主張我方支付的170萬元施工款。是違反當初的合同協議的并且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不屬于勞動法依據的情況。
1、申請人于我公司成立勞動合同關系是在2011年2月。2011年3月初。申請人違反合同協定的“具體施工預算由甲方提出后經乙方同意,并經市建設銀行審核。一次性包死不變的原則”自行提高施工費用到300萬元。
2、在雙方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申請人未向我方說明理由就停止裝修工程,導致裝修工程在2011年的10月才完工,影響了我方的正常開業。根據合同發的相關規定應當由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由于經我方調查,發現勞務價格和材料價格上漲的問題,為了保證我方的正常開業。于是在2011年4月底與申請人簽訂了一份增加施工款到200萬元的協議。根據我市相關規定。當裝修款實際超出原投標書和合同規定的價款的一倍。須由我市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是工程款過高。我方按照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材料價格進行分析應當降低50萬元的施工款,申請人拒絕。由于我方是國營企業,上級部門不同意申請人得170萬元的施工款。
綜上所述,我酒店認為。申請人要求的170萬元的施工是違反合同的。是申請人為了彌補施工期間內自己造成虧損的無理請求。我公司的上述行為符合合同法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沒有任何違規之處。請求貴會能夠明察秋毫,依法裁決。
此致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聚福大酒店(公章)
篇2
根據本班人數,遵循自愿原則,設定團隊總數為5個,由學生自行組織團隊成員,并選出隊長。根據自身情況,結合隊友意見,自由的選擇活動主題,由隊員合作撰寫活動申請書。在申請書的格式方面,以自然科學的基金申請格式為參考,具體包括研究內容、創新性、立項依據、研究路線以及預算經費等項目內容。
此外,由于該教學活動具備社會實踐功效,因此在申請書內應加入風險性評估與可行性分析等內容。要求學生以作業的形式把申請書上交予任課教師,而任課教師則需對學生申請書進行審批,根據審批情況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
在討論中,選出較為優秀的項目,再由教師牽線、學生參與的方式,取得與村委會或者是農業企業之間的聯系,尋求合作,以實習的形式真正落實該項研究活動。每一個團隊制定出申請書之后,則可根據研究內容具體開展實踐性教學,鼓勵學生均能主動參與其中,于期末時組織學生答辯,計入總成績。而在答辯環節,要求臺下學生能夠主動提出至少一個問題,實現雙向互動目標。
2對教學活動呈現出的效果進行分析與評價
結合幾個學期實踐性教學效果而言,該項教學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不僅提高了學生的分析能力、寫作能力,而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領導能力與實踐能力,教學效果十分顯著。專業實踐主要以模擬性實踐活動的形式呈現,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具備交叉特性,且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是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實踐性教學方法與內容都各不相同。
在我國,許多學校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實踐性教學還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與條件的限制,其教學內容偏于單一性,不僅教師難教,學生學習起來也感覺到有較大難度。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實踐性教學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農業的生產部門以及農業企業等之間的合作,建立合作機制,促使學生在其學習過程中對企業經理管理方式與成效取得初步認識,對國家關于農業方面的調控措施也進行深入了解。
3結語
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強調農業的基礎性地位,并加大對“三農”的投入力度。但是,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農業企業想要在嚴峻的競爭環境中站穩腳跟,就必須聘用專業型、綜合型人才。農業經濟管理專業旨在為社會培養農業經濟的管理人才,使其具備統籌兼顧的能力。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因國有資產經營權、使用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是本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糾紛協調中心(以下簡稱糾紛協調中心)由市國資辦授權,負責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五條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應當按照切實維護國有資產使用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公平、合理地依法進行。
第六條當事人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糾紛協調中心提出糾紛調處申請。
第七條當事人向糾紛協調中心申請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申請書;
(二)請求事項所依據事實的必要證據。
本條前款第一項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產權糾紛的事實情況;
(三)申請人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蓋章。
第八條糾紛協調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糾紛協調中心決定受理的,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調處費用。
第九條糾紛協調中心應當在正式受理糾紛調處申請后,將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糾紛協調中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調處工作的進行。
第十條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糾紛調處活動。
接受委托的人應當向糾紛協調中心提交當事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于自己的請求或者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糾紛協調中心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實行調處人員合議制。
糾紛協調中心應當選派3名調處人員組成合議組,并指定其中1人為主承辦人,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
調處人員除由糾紛協調中心專職人員擔任外,糾紛協調中心還可以聘請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糾紛協調中心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應當以調解為主。
經糾紛協調中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以糾紛協調中心名義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合議組應當擬訂調處決定,經糾紛協調中心負責人審核后,以糾紛協調中心名義制作決定書。
調解書或者決定書應當由合議組全體成員署名,并加蓋糾紛協調中心印章,隨送達回執送達雙方當事人,同時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一般應當自糾紛協調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合議組應當報請糾紛協調中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適當延長調處時限。
第十五條糾紛協調中心出具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行生效,并作為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對糾紛協調中心作出的調處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國資辦申請復議,市國資辦應當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該決定書即行生效。
第十六條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或者決定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執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或者決定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須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領導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1)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1)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篇5
碩士學位申請報告填寫指南
學位申請報告是記錄申請者申請碩士學位過程的重要材料。獲得學位后,學位申請書和答辯材料都要歸入本人人事檔案和學校檔案館存檔,因此院系、碩士學位申請者必需認真、如實、準確地填寫和(或)簽名、加蓋公章。
一、封面(申請人填寫)
1.申請者姓名
中國籍申請人,請填寫身份證上的姓名。
對于非中國籍或非華裔的外國留學生,本欄請填寫本人在讀期間所使用的漢字姓名(要與本人研究生證上姓名一致),同時還應標明護照上本人法定姓名的拉丁字母拼寫形式,如留學生約翰·史密斯,本欄應填寫為“約翰·史密斯John Smith”;田中太郎,應填寫為“田中太郎Taroh Tanaka”。
2.身份證號碼
填寫18位的身份證號碼。
現役軍人填寫軍官證號碼,并在號碼后加括號注明“軍官證”;外國留學生,填寫護照號碼(如持馬來西亞護照的留學生,填寫“馬來西亞EF2100345(護照)”;港澳臺學生,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當地身份證號碼(并用括號注明證件名稱)。
3.“所在院系”
院和系都必須填寫,且都必須填寫全稱。比如:物理系為“理工學院物理學系”;同時,申請書作為入檔的材料,名稱必須準確、詳細,因此院系名稱不能寫簡稱,如中文系應為“人文社會科學學院中國語言文學系”。
院系名稱過長時應盡量控制字體大小。不清楚院系全稱的,請咨詢本院系老師或查詢學校主頁4.指導教師
填寫導師的姓名和職稱(如: 王學仁教授, 張小山副教授)。
5.專業
“專業”和“研究方向”是不同的,切不可把方向當作專業。如“明清史”,是方向,其專業應該是“中國古代史”;“李代數”是方向,其專業是“基礎數學”。
專業的規范名稱,可查詢研究生入學時的錄取通知書。若在學期間,經研究生院同意轉專業的,應按轉專業后的新專業填寫。同時,也可咨詢院系研究生秘書、查看《研究生手冊》或查詢學位辦網站
6.申請學位學科門類
我國的學位是按專業所歸屬的學科門類授予的。其關系結構是:“學科門類”——“一級學科”——“二級學科(專業)”。如物理化學專業,其所歸屬的一級學科是化學,化學所歸屬的學科門類是理學,因此物理化學專業研究生被授予的是理學學位,在“申請學位學科門類”欄填寫“理學”;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其所歸屬的一級學科是體育學,體育學歸屬的學科門類是教育學,因此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同學被授予的是教育學學位,在“申請學位學科門類”欄填寫“體育學”。
我??梢允谟鑼W位的學科門類有九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專業所歸屬的學科門類,請查看《研究生手冊》或學位辦網站 ,切勿張冠李戴,錯填學科門類。
特別注意的是,我校的基礎心理學、教育技術學、微電子與固體電子學、環境科學、教育經濟與管理是跨學科門類授予,請以上專業的學位申請人務必明確自己申請學位的學科門類。
7.申請日期
指通過課程審核和科研成果審核后領取學位申請書進入論文答辯程序的時間。
二、主體
(一)申請人填寫部分(第1—4頁)
1、政治面貌
2、出生日期
以本人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港澳臺通行證)和戶籍上的出生日期為準,不可填寫其他任何日期。
3、已獲學位
指本人讀研究生之前已經獲得的學位,一般為本科畢業、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也是按學科門類授予,因此還要把學科門類加上,如不確定務請查看本人學士學位證書
本欄應填寫“文學學士”、“理學學士”、“管理學學士”等。只有本科學歷沒有學士學位的,或只有大專學歷沒有學士學位的,則本欄填“無”。若入學前已經取得其他學科的碩士學位的,則應如實填寫。
4、照片要求
第一頁的右上角必須粘貼申請者本人一寸免冠近期照片。
5、最后學歷
指本人研究生入學前的學歷。一般為本科學歷,本欄填寫取得本科學歷的時間、就讀的本科學校和專業,如“本科,2019年,上海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歷為大專學歷的,則填寫如“大專,2019年,上海旅游高等專科學校,旅游管理專業”。少數同學研究生入學前已經獲得過其他專業研究生學歷的,也應如實填寫,如“碩士研究生,2019年,河南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
留學生或者在海外、港澳臺地區就讀過的,則應在學校名稱前加國家或地區名稱。
6、所申請碩士專業
與封面“專業”要求相同。“研究方向”按本人撰寫的學位論文的研究方向填寫。
7、學位課程學分
指本人按培養計劃已經修過的學位課程學分總數;“已修課程總學分”指在學期間所修習的所有課程的總學分(含學位課程學分)。
8.院系(成績管理部門)公章
由院系的研究生秘書加蓋本院系的公章(或成績專用公章),切勿缺少。
9.海外研修情況
在學期間如有海外研修經歷,請寫明研修所在的國家、學校、院系,修習的主要內容,時間。沒有請填“無”。
10、掌握何種外語,程度如何
填寫掌握的語種和熟悉程度(一般、熟悉、優秀),取得的有關證書,參加外語考試的成績等。
11.在學期間參加過哪些科學研究工作,有無著作、論文、報告、譯著(已經發表的請注明刊物和時間),取得的科研、學術成果獎勵情況
請勿填寫和要求無關的內容。
12.學位論文情況
論文關鍵詞請填3-5個;論文內容的簡介篇幅不要超出本頁范圍。
(二)導師填寫部分(第5頁)
第5頁“論文指導教師對申請者的推薦意見”
由導師本人填寫并簽名。如果導師不填寫本頁,則申請者不能進行論文的評閱和答辯。導師如果是校外兼職導師,應在“院系”欄中注明校外所屬單位名稱(例如:王吾教授為新疆師范大學的教師,是我校生命科學學院的兼職導師,在“院系”一欄應填:“生命科學學院/新疆師范大學兼職導師”)
(三)申請者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或研究生秘書填寫部分(第6、8頁)
第6頁“申請者所在院系推薦意見”
其中 “申請者所在院系基層(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導小組)意見”由教研室或研究室或指導小組的負責人填寫推薦意見,最后簽名。“申請者所在院系意見”由院系的院長(系、所長)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職領導簽署意見及簽名,最后加蓋公章。
第8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意見”
需在申請者論文答辯通過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分委員會負責人或指定的研究生秘書填寫,最后由分委員會主席簽名和加蓋分委員會公章(分委員會公章由分委員會所在院系公章代)。注意:落款的年月日不可缺少。
注意: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于個別委員無法出席會議但是委托了其他委員投票。這種情況下,同意票、不同意票、棄權票數的總和要大于出席成員人數。
篇6
我是****系******班的學生***,我已經與*************(此處填寫單位名稱)簽訂就業協議,,現在需要提前離校去單位實習,特此請假。請假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校外實習期間,我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 在校外實習期間一定要遵守就業單位的規定,認真工作,注意個人自身安全,對自己負
責,對家人負責,對學校負責。
2、在校外實習期間遵守法律法規,不進行傳銷、賭博以及各種違法犯罪等活動。
3、保持電話通暢,隨時與輔導員和家人聯系,電話號碼更換及時告訴輔導員和家長。
4、按時完成畢業實習報告和畢業論文。
5、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以及畢業答辯。
6、在畢業實習期間,本人將與就業實習單位簽訂教育廳頒發的就業協議書,并于規定時間內交至輔導員處。
單位地址:*************
電 話:*************
家長電話:*************
本人電話:*************
輔導員簽字:*****
請假人簽字:***
****年**月**日
備注:本申請書為模版,供大家參閱。申請書的要求如下:
1. 必須本人手寫。
篇7
第一條 為了公正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市、區、縣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區、縣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因房產買賣、典當、抵押、分割、交換、贈與、轉讓、租賃、拆遷引起的糾紛以及其他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查清事實,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處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對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對爭議的問題有進行陳述和辯論以及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人的權利;也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的義務。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法人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拆遷引起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產糾紛案件,由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九條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轄的案件交區、縣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組成,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產糾紛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以下均稱仲裁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者聘請。
仲裁員不稱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免職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簡單的房產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必須如實制作筆錄,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成員簽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和書記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對是否回避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八條 房產權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仲裁;
(四)屬本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第二十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
(二)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涉及歷史案件中處理私有房產的;
(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又發生爭議的;
(五)單位內部職工分配住房的;
(六)涉及繼承的;
(七)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已受理的案件,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被申請人又無異議的,是否準許,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繼續仲裁。
第二十五條 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材料、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證。提供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仲裁委員會對涉及的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有關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有關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并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庭在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仲裁;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條 仲裁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核實有關證據,查清事實后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還可以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市仲裁委員會對區、縣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決定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承擔。
案件處理費實行預收的辦法,仲裁處理終結的,由敗訴人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仲裁費收取方法和標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轄區內農村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解釋。
篇8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產管理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
本條例也適用于涉外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城鎮房產糾紛的仲裁工作。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實行1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房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為人。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因房產產權權屬、買賣、租賃、借用、贈與、分割、交換、典當、抵押、侵權等引起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產糾紛案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結的房產糾紛案件;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正在處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三)經濟合同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四)機關、團體、軍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房產糾紛案件;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由其他機關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九條 房產糾紛案件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市屬以上單位之間房產糾紛案件,爭議房屋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房產糾紛案件和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十條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市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以提請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有權辦理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三章 機 構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在業務上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
仲裁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設、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物價、法制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庭,配備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具體審理房產糾紛案件。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職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仲裁人員應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辦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房地產管理專業知識和辦案能力。
仲裁人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發給證書,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由首席仲裁員1人和仲裁員2人組成仲裁庭。
第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房產糾紛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如實筆錄。
對重大、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六條 房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和管轄范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書及有關證據。
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裁決。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首席仲裁員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詢問當事人,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三)出示或宣讀有關證據;
(四)雙方進行辯論;
(五)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行撤銷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須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審理房產糾紛案件,當庭宣布裁決的,應當在10日內送達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下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報送上級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從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執行。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發現確有不當,認為需要重新審理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審理。
仲裁委員會重新審理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一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規則。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人員執行公務的,由仲裁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仲裁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按規定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市仲裁委員會取消其仲裁人員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房產糾紛仲裁,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審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分擔。撤銷申請的,由申請方承擔。
篇9
民事狀
民事反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再審申請書
首
部
公
民
用
原告:
委托人:
被告:
訴訟請求
訴人(本訴被告):
委托人: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
被反訴人反訴人(或“我”)……(案由)一案,因……反訴人現提出反訴如下:
反訴請求
答辯人:
委托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上訴人:
委托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申請人:
委托人:
申請人×××對×××法院××××年×月×日×民×字第×號民事判決不服,現提出再審申請。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用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反訴人名稱(本訴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反訴人名稱(本訴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反訴人反訴人(或 “我”)……(案由)一案,因……反訴人現提出反訴如下:
反訴請求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姓名或名稱)提起……(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申請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申請人對×××法院××××年×月×日×民×字第×號民事判決不服,現提出再審申請。
正
文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尾
部
此致
×××法院
人: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份;證據材料×份。
此致
×××法院
反訴人: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份;證據材料×份。
此致
×××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證據材料×份。
此致
×××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證據材料×份。
此致
×××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篇10
商標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核轉機關)核轉,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使用前款規定名稱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
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編定申請號的申請進行審查,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刊登《商標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并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異議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局,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期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
商標局將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有關當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抄送核轉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由受讓人所在地核轉機關核轉。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該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被爭議的注冊商標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被爭議人在收到商標爭議終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應當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對于注冊不當的商標(爭議已經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將《注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移交商標局辦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轉機關。原商標注冊人在收到撤銷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原《商標注冊證》交由所在地核轉機關寄回商標局。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或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省級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并將報紙附送商標局。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寄回商標局。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用于廣告宣傳或者展覽。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和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商標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收繳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同時抄送原核轉機關,由核轉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并寄回商標局。
商標局對撤銷或者注銷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寄送《商標注銷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撤銷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并抄送原核轉機關。終局決定取消原撤銷決定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除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3)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45天內,做出復議決定。對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和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延期后仍來不及辦理的,還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滿前,申請再次延期30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準則。中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注冊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采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中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中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原則。
申請在先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于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并不總是一個,那么,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后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于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于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于不得以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渡虡朔▽嵤┘殑t》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梢?,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自愿注冊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愿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中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于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愿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中國實行的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自愿注冊原則,而是在自愿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渡虡朔ā返谖鍡l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渡虡朔▽嵤┘殑t》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中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準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該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于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⒅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