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3 22:29: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發明專利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發明專利申請書

篇1

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適用時),各一式兩份,允許使用復印件,但申請人或者機構簽章不得復??;填寫申請書必須使用中文,外國人名、地方如無統一中文譯文時應注明原文:表填寫不下時,可以另附白紙填寫,但必須與表規格大小、質量相同,續寫時,應當注明欄號;其他注意事項按照專利局的要求辦理。

為保證申請的成功率,避免被駁回的情況發生,在申請專利之前,應該進行專利檢索。

發明專利申請書的內容和注意事項主要是:

1. 申請書中寫明此發明專利的發明名稱、發明人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聯系方式等。如果是委托機構進行申請,則要寫明專利機構以及人。

2. 說明書摘要文字部分應當寫明發明的名稱和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說明書摘要文字部分不得加標題,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

3.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所申請專利的發明目的、特征即是權利要求有哪些,用文字以及附圖詳細描述實現所申請項目發明目的的技術措施、技術特征。也就是產品的結構、組成、零件連接、相互關系以及相互所起的作用。所提供的圖紙應當用碳素筆繪制于A4紙上,圖面上不應有文字、圖框線和尺寸線、尺寸標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數字(1、2、3……)標出,并在另一張紙上寫出各標號所代表的零件名稱。

4.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五個部分。對所申請的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和應用范圍進行說明, 以及現有技術中實現與申請項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術措施、技術手段,方法或方式;說明所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所申請的項目與現有的技術有什么不同之處或者重要改進之處。對所申請項目的具體實施方式是什么進行詳細解釋。

篇2

1.審查人員及待辦案件數量

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負責發明專利審查的共有兩個組,其中專利一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級審查官”、26名“審查官”、58名“助理審查官”和11名“約聘審查委員”;審查二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級審查官”、39名“審查官”、121名“助理審查官”和8名“約聘審查委員”。專利三組負責再審查工作,有4名“高級審查官”、33名“審查官”、4名“助理審查官”和20名“約聘審查委員”。

從近十年發明、新型和新式樣專利申請數量和審結數量的統計數據來看,臺灣地區專利審查案件積壓數量逐年增加。造成該結果的原因主要有4個:一是申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審查人員的數量卻未能相應增加,目前審查人員數量嚴重不足,每年的審結案件數量小于申請量;二是近年來陸續采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依申請專利范圍逐項審查、審查結果附具檢索報告以及擴大面詢等提升審查品質的措施,加重了審查人員的負擔;三是逐年縮減外聘兼職專利“審查委員”,使得其數量由原來的780名縮減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隨著科技的發展,專利申請日益復雜,相對增加了審查的困難程度。

2.清理積壓案件的計劃及預期效果

為了解決案件積壓問題,“智慧財產局”已經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審查人員的年結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審結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則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專利申請退費制度,以促使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從而減少待審案件的數量;三是采取專利規費逐項收費制度,以降低提出實質審查案件的數量和權利要求的項數;四是擴大參考其他地區的專利檢索和審查結果,以減輕審查員的負擔。將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運用100名研發人員進行檢索;二是盡快補足“智慧財產局”空余的39名編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職“審查委員”進行檢索;四是專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審查人員;五是輔導現有的財團法人承擔專利分類檢索業務。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預計達到以下目標:2011年結案量超過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的案件數量;自2012年起,待辦案件數量將大幅度減少;2014年前,待辦案件將進一步減少到94746件,平均審查周期降到24個月。

臺灣地區2010年有關專利的各項措施

1.擴大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范圍

2010年1月1日之前,臺灣地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區對應申請案經其他地區專利局實質審查后核準”一項,自2010年1月1日起,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兩項:一是其他地區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二是為商業上實施所必要。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數據,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請案共有128件,申請人大多是臺灣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但事由一的申請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歐專利局核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對申請人不利。

2.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改為逐項收費

在修改之前,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收費僅對說明書超過50頁的情形進行收費,并規定說明書每增加50頁加收500新臺幣。本次費改并沒有改變原有的針對說明書頁數增加的收費方式,而是增加了權利要求項數計費方式。修改之后,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收費將隨著發明專利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項數的增加而增加,具體標準為:權利要求在10項以內者,每件申請為7000新臺幣;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新臺幣。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在新的實質審查收費方式實施之后,雖然請求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項規費的收入卻有所增加,并且權利要求的項數明顯降低。

3.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退還實質審查費

該項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勵申請人撤回已無保護必要的發明專利申請,其具體措施為:在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并同時請求退還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的,可以退還全部的實質審查請求費;申請人于再審查階段申請的,可以退還再審查申請費;對于主張臺灣地區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自2010年1月1日起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請求退還實質審查費。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數據,2010年1~11月期間,發明專利申請撤回量總計為2639件。

4.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補充修正

依據臺灣地區“專利法”第49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的,必須受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15個月內進行的限制。為了便于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對于進入實質審查或者再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只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據其他地區授權的專利申請范圍進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財產局”可以通過電話通知申請人以其書面意見中的內容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對于說明書或者說明書附圖明顯違反臺灣地區“專利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的,也可以一并電話通知。從實踐來看,該項措施對于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人最為有利。

5.舉發程序中通知專利權人答復更正

2010年9月3日之前,對于專利權人在舉發階段的更正,如果準許則通知舉發人補充理由,并同時抄送專利權人。對于不予準許的情形,并不先通知專利權人答復,而是徑行在審定書中予以說明。2010年9月3日之后,為了給專利權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對于專利權人在舉發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許的情形,將以通知書的方式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并要求專利權人限期答復。通知以一次為原則,如果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項仍未克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則不再進一步通知。由于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就專利權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許的決定將影響舉發案的審查范圍以及舉發是否成立的結論,該認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當為行政訴訟的對象。因此,“智慧財產局”目前正在討論更正通知書如何撰寫的問題,以防止出現被認定為終局行政處分的情形。

6.調整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

繼2003年通過修改“專利法”將實用新型的審查制度由實質審查制度改為形式審查授權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舉措中,臺灣地區還對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進行了調整,規定:對于已撤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將不受理技術報告申請;對于專利權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如果提出申請時附有涉及專利侵權糾紛的相關文件,則可以在6個月內優先完成;如果專利權人在收到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書之后提出更正,則在不影響技術報告處理期限的原則下,“智慧財產局”會優先處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術報告;為了節省制作技術報告的時間以及簡化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對于相

同比對代碼的連續請求項,將采取群組合并方式;對實用新型技術報告的封面予以精簡。上述新舉措預計在2011年施行。

此外,臺灣地區還根據其自身產業的發展狀況以及歐美日等專利局的收費標準,調整了發明、實用新型和新式樣3種專利年費。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實用新型專利第十年和新式樣專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費。并且,由于近年來臺灣地區工業設計發展較快,為了進一步鼓勵工業設計產業的發展,“智慧財產局”考慮2011年將繼續下調新式樣專利的年費。

臺灣地區“專利程序審查基準”的修正

2010年9月7日,臺灣經濟主管部門授權“智慧財產局”對修正的“程序審查基準”進行了公布,相關內容如下。

1.關于申請日的認定

認定申請日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一是申請書有明確的申請人且有申請專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說明書(附圖說明)、必要附圖完整地記載了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三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四是新式樣要有圖。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則以補正日為申請日。

如果申請時在申請書的申請人一欄中記載“容后補呈”,此后再補正申請人的,不影響申請日;申請時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為A,此后變更為B的,可以主張“誤記”而更正申請人,不影響申請日。如果說明書已記載發明內容和要求保護的范圍,附圖說明已載明圖,雖然有部分缺頁,經申請人補正,不影響申請日;但是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在申請時完全缺少附圖,申請人請求補正的,則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或者申請人通過明確其為非必要附圖保留申請日。

2.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的處理原則

由于申請人確定后方取得申請日,所以未記載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申請由于無法確認申請人和申請書中意思表示的主體,申請將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的,以補正日為申請日。申請的申請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請書為準,申請后申請人的變動應當依法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而不能通過主張誤記而變更。專利申請權為共有的,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申請是由部分申請人提出其在程序審查之前提交讓與證明文件的,則申請權讓與全體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請日。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說明書部分缺頁、附圖部分缺漏處理原則

自2010年9月7日起,對于說明書部分缺頁、附圖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請人要求補正的,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主張補正部分已記載在優先權文件中的,則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答復不補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撤回全部補正文件的,也應當以原文件提交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既沒有答復也沒有補正,則申請不予受理。

4.必要附圖處理原則

自2010年9月7日起,發明申請沒有必要附圖和非必要附圖的區分,所有附圖皆為必要附圖。如果補正附圖,則以補正之目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主張其申請無需附圖的,并申請不補正的,則保留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既不補正也不答復,則申請不予受理。

臺灣地區新式樣專利審查實務與發展

臺灣地區的新式樣專利一直采取實質審查制度。就審查實務而言,臺灣地區新式樣專利的客體為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視覺上的創作,并要求其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創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觀設計專利實質審查制度的地區,臺灣地區的“專利法”并不保護部分的外觀設計。

在臺灣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12月3日通過并送請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樣專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新式樣改為設計,以迎合臺灣地區工業設計產業的需要并與國際接軌;二是擴展保護客體,將部分設計、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組物品設計納入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范圍之內;三是修正申請制度和申請方式,將聯合新式樣改為衍生設計,將圖說改為說明書和附圖。

臺灣地區專利師管理制度的發展

自1953年7月18日通過“專利人規則”之后,歷經五十個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將其修改為“專利人管理規則”。2008年1月11日,臺灣地區通過了“專利師法”,標志著其專利師管理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1.專利師資格的取得

根據“專利師法”的規定,專利師資格的取得有考試及格和免試兩個途徑。其中,免試及格的人員可分為3類,一是律師、技師及會計師,二是具有公務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三是專利專責機關約聘專任專利審查的人員。3類人員都必須領有專利人證書,并且,對于第一類人員而言,還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第二類人員需要曾經從事專利實質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第三類人員則需要曾經從事專利實質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3年以上。

專利師資格考試分為專利法規、專利實務和專利說明書撰寫3項,2008~2010年通過率分別為4.95%、8.15%和3.69%。3年通過總人數為88人。加上免試取得資格的232人,目前臺灣地區共有專利師320人。

篇3

關鍵詞:專利文獻;著作權;專利權

中圖分類號:G306.7

文獻標識碼:A

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問題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是知識產權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爭論的焦點是專利文獻是否能夠成為著作權的客體。爭論的結果現在幾乎已成定論,即專利文獻屬于官方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著作權問題Ⅲ。然后在實踐中,又出現大量的剽竊,歪曲等非法使用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說明書等文件的行為,如果全然認定專利文獻不存在著作權的話,必然會導致社會的利益不平衡,不利于保護發明創造,有違知識產權的立法本旨。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中并不一致,而且該類案件出現新的類型,使得該問題又重新被關注,筆者在此做出分析。

在我國,專利文獻主要包括專利公告,專利索引,專利分類資料等等。有一個問題是專利申請文件是否屬于專利文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 988年編寫的《知識產權教程》定義現代專利文獻:“專利文獻是包含已經申請或被確認為發現、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研究、設計、開發和試驗成果的有關資料,以及保護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及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注冊證書持有人權利的有關資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總稱”。由此可知,專利文獻包括正在申請中的專利申請文件。各類專利文獻,因為其法律性質不同,所以是否具有著作權也不同,下面逐一分析。

專利申請文件是申請人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各類文件,如果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則是專利請求書,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如果是外觀設計,則是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等。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專利請求書首先被排除在著作權客體外,因為它是專利局專印的表格。而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都可以是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而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則是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

專利說明書是具體闡述發明創造內容的書面文件。很多專利申請被授予之后,專利說明書一般都有專利局官方匯編出版,很久以來被認為是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筆者認為國家專利局出版的專利說明書,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同。從行政法角度而言,國家機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該法律文件一經做出,可以被反復使用,包括復制,而專利局出版專利說明書是為了社會大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查閱,并不適宜復制,因為可能會被剽竊,歪曲,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國家專利局出版的專利說明書,不是法律文件,它的功能如同字典,可以被反復查閱,但是存在著作權。認為專利文獻不存在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因而認定專利文獻不存在著作權。筆者認為,由于專利文獻的特殊性,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內容沒有清晰的呈現在人面前,但是其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依然存在。筆者認為,專利權利人為取得專利權,將著作權的部分內容讓渡于專利局與社會大眾。首先,發表權。專利說明書一般在公告前不會向外透露,一般作為技術秘密,如果未經專利說明書作者同意而發表專利說明書,專利申請人可以提出泄露技術秘密,專利說明書作者也可以提出侵害著作權。作者向專利局申請公告其專利,使之公布于眾,可以視為專利說明書的發表。其次,署名權。專利申請如果在申請中專利申請文件被引用時,應當注明是申請人的姓名。其他專利文獻在被引用時,應當注明專利號,這也是形式署名權的體現。再次,保護作品完整權。筆者認為,專利權人將保護作品完整權部分讓渡于專利局。專利局作為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有權保護專利文獻免受被歪曲等非法引用。同時,專利權人也有權保護其專利文獻完整。這是保護智力成果創造者的需要,也符合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本意。最后,著作財產權。筆者認為,由于專利文獻著作權依附于專利權而存在,所以專利文獻的著作財產權不是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包含于專利權的財產權內。有以上分析可知,專利文獻存在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

公告文獻在我國主要有《發明專利公報》、《實用新型專利公報》和《外觀設計專利公報》等三種周刊,筆者認為,專利公告刊物如果是國家專利局的關于專利審定方面的公告,如專利權的授予公告,終止公告,則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法律文件,不具有著作權,如果是專利說明書等資料,則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具有著作權。文獻專利分類資料,專利索引都是專利局為檢索專利文獻而制定的工具,是不具有著作權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專利文獻除專利分類資料、專利索引,專利申請書等之外,一般存在著作權。那么專利文獻著作權與專利權之間存在什么關系呢?專利文獻是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附屬材料,所以專利文獻著作權附屬于專利權存在。專利文獻著作權與專利權的關系一定程度上應當認為是利與從權利的關系,專利權轉讓時,專利文獻著作權應當一并轉讓。但是專利文獻著作權并不是專利權的衍生權利,因為專利文獻著作權可以獨立存在,如專利申請未被批準時,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但是申請人可以取得專利說明書的著作權;專利權因沒有繳納費用等事項終止、被撤銷后,專利文獻著作權并不當然滅失。等等。

由專利權與專利文獻著作權的關系,我們可以知道主要有以下侵權類型:第一種,假冒他人專利,又剽竊專利文獻的,根據專利權與專利文獻著作權的主從關系,這種行為應當只以侵犯專利權論處,而不宜另行論處侵犯著作權。第二種,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但是有剽竊專利文獻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前不久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知產庭受理的要求確認《寬槽形多晶硅連柵晶體管》發明專利說明書著作權的案件便是屬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當確認專利文獻的著作權。第三種,冒充專利產品,又在冒充專利產品過程中剽竊專利文獻,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既侵犯專利權,又侵犯文獻著作權,但是只以侵犯專利權確定賠償數額時,因為如前所述,專利文獻著作財產權全部包含于專利權的財產部分內。

參考文獻:

[1]岳亞.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問題芻議.情報理論與實踐,1999-03-22

篇4

關鍵詞 知識產權 事務 基層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一、忠于職守,熱愛事業

從事一份職業,“愛崗敬業,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是每一個從業者必備的基本素質。熱愛專利事業,忠于本職工作,帶著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刻苦鉆研專利相關業務知識及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各級知識產權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學習,虛心向有專利工作經驗的同志求教,注重實踐,在工作中不斷總結提高,這是勝任這項高智力高技能勞動的專利工作的前提。在這8年的不斷實踐和不斷學習中,筆者對專利工作由不熟悉到得心應手,如今對專利咨詢、專利文件撰寫、專利申請程序、專利文件補正、專利意見陳述書等已能熟練掌握和操作,可以完全勝任部門的專利工作。

二、積極工作,銳意進取

要真正做好專利工作,不是單憑自己的一腔熱情就可以完成工作任務的,還得講究方式方法。

(一)廣泛宣傳知識產權工作,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充分利用科技活動周、科技下鄉、科普行動、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大型宣傳活動,以板報、掛圖、條幅等形式大力宣傳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發放資料和小冊子,開展宣講和咨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對知識產權基本知識的認識,使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不斷增強。

(二)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推動企業知識產權工作。

企業是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的主體,知識產權是“企業命運之系、立足之本、發展之根、創新之源”。只有很好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才能使企業具備堅強有力的競爭優勢。在這幾年的工作期間,針對宜州市企業對知識產權重要性認識還欠缺、對知識產權的業務還不是很熟悉的情況,筆者多次深入多家企業進行調研,向企業宣傳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鼓勵和指導技術人員搞發明創造與申請專利,在業務上予以指導,如怎樣產生專利、專利如何申請、專利保護等相關知識。通過熱情的服務和多年的努力培育,為我市企業知識產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提供了大量幫助,使宜州市企業知識產權方面發生可喜的變化,有多家企業從零件專利到有專利或有多件專利,有3家企業開發的專利產品成為主導產品,有1家企業主要靠自主創新的集成專利產品占領市場。

(三)積極參加專利集市活動。

廣西一年一次科技活動周的專利集市活動,來自全區的企事業單位、技術經紀人、投資商、個人投資者等各屆人士都會積極參加,這是一個展示、宣傳、推介優秀專利項目的大好契機,在這幾年里每到“專利集市”活動,筆者都積極精心組織我市優秀專利項目參展,在2010年的專利集市活動上,我市展示的一項專利產品深受觀眾的青睞,現場演示的照片還登上了《南國早報》(2010年1月13日第5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該專利產品也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

(四)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工作,認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積極配合河池市知識產權局、廣西知識產權局在宜州開展的知識產權宣傳活動和執法保護行動,認真開展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按時按量完成河池市知識產權局交辦的有關統計、匯報、總結等各項工作任務,得到上級相關部門的肯定和認可。在這些年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按照上級的要求,堅持調查研究,對專利糾紛案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三、熱心服務,甘于奉獻

從事專利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申請專利服務,是我們專利工作者應該做的事。記得在幫發明人鐘桂林申請“一種猛火節能燃氣爐”的專利文件時,為了能更好地撰寫專利文件,我不僅提出了噴嘴經過一定時間噴火燃燒后,金屬體噴嘴受到熱膨脹可能會自行將其堵塞而斷火的問題,還與發明人一起對樣品進行試燒試驗,兩個小時后金屬體噴嘴果然膨脹堵塞而斷火。在不斷地試驗過程中,當發明人想不到其他辦法時,我幫忙查找了很多相關資料,提出了采用水蒸汽噴射噴嘴的方法,通過試驗,噴嘴之火不但沒有熄滅,而且能經過較長時間燃燒并沒有堵塞噴嘴現象。在這時,發明人又想不出別的法子解決水蒸汽的來源問題,于是我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相關知識,建議發明人改造爐體,將爐體制成空腔,利用爐體熱量將空腔里的水汽化,再將水蒸汽通過特定管子和構件噴射到噴嘴周圍。發明人在采納了我的建議后,我與他又再次進行了實驗,這次試驗一舉成功,很好地解決了噴嘴堵塞問題,同時實現了節約燃氣、提高熱能和綜合利用的效果。由于與發明人經歷了整個發明和試驗的過程,我在撰寫專利文件時也不僅可以很好的列舉實施例子,而且能完全掌握這項專利中的技術層面的內容,在撰寫時能將專利的要求和骨架提煉出來,這項專利申請順利申請成功了,最終獲得了發明專利證書。同時,為了使發明人的專利能轉化為新產品,我還與發明人就零件設計、機械制圖、

工藝技術、樣品試驗等方面共同探討。如今,該發明專利產品已全部通過國家各項檢驗檢測,生產初具規模,而且有外銷訂單。

宜州是全國最大的繭絲生產基地,也是當前宜州多數農民從事的主業和主要收入之一。為此,當發明人黃建輝找到我,叫我幫“快速摘蠶器”的申請專利文件時,我腦海里想到的是,要是這項專業申請成功并能轉為產品時,可以幫助養蠶人減輕多少手工摘蠶費時累人勞動,而且也能大大降低勞動成本,提高養蠶經濟效益。在了解了“快速摘蠶器”的制作過程、操作要領及優點外,我檢索了大量的專利文獻,確定了“快速摘蠶器”具備專利的“三性”后,還與發明人一起現場用“快速摘蠶器”開展摘蠶試驗,在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查、操作和改進后,我為發明人了專利申請書,最終順利獲得了專利證書。為了使這項專利真正服務于養蠶人,我還積極為發明人與投資商牽線搭橋,使“快速摘蠶器”專利技術較快變為專利產品,我還經常深入工廠,與發明人共同研究,改進生產技術,完善生產工藝,直到制造出產品。實踐證明,當“快速摘蠶器”專利技術轉化為新產品后,成倍提高了摘蠶工作效率,極大地解放了廣大蠶農生產力,該專利產品市場熱銷,前景廣闊,現在已進行規模化生產。

開展全民創造活動,是時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責無旁待。從事專利工作,為人民群眾代辦專利申請的相關工作,是我一直熱衷的事業和工作的職責。這些年來,我經手的專利申請工作有很多,為宜州市年度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的逐年增長做出了一定貢獻。據統計,2010年,宜州市專利申請量名列河池市11個縣、市(區)第1位,占河池市專利申請量的33%,專利申請量比2009年增長192%;2011年,宜州市專利申請量繼續保持名列河池市11個縣、市(區)第1位,占河池市專利申請量的28%,專利申請量比2010年增長43%,超出任務指標(25%)的18個百分點;2012年1到3月,宜州市共完成發明專利申請5件、實用新型申請9件,獲得實用新型授權3件、外觀設計授權3件。

篇5

香港雷豫堂(以下簡稱雷豫堂)是香港著名的醫藥保健機構,主要經營進出口中成藥、化妝品及各類保健用品等。F高校是某市重點大學,其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劉老在真菌生物學領域研究成果卓著,成功地從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引起國際關注。F高校也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89專利),劉老即該專利的發明人。

雷豫堂從中看到了商機,便于1989年11月與F高校就劉老研究的真菌藥物達成了合作開發的意向,雷豫堂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商。同時,雷豫堂為F高校的PS-D產品相關研究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F高校于1993年獲得了兩個新藥證書。但是其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超標,影響了海外銷售,雷豫堂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由劉老主持該項研究,至1997年,雖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含量超標問題,但鉻離子的剔除仍未成功。至2003年,經檢測鉻離子含量仍然超標。

2005年2月,劉老成立了靈芝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給劉老辦理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全面解決了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標問題。同年,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發明專利(下稱07專利),發明人為劉老。

F高校認為,07專利系劉老的職務發明,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應屬于F高校。在與雷豫堂和劉老多次交涉未果后,F高校一紙訴狀將靈芝公司與雷豫堂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07專利的申請權屬于F高校。

“兄弟”專利

2009年3月末的一個傍晚,窗外下著小雨,有些微冷,空氣中彌漫著泥土的味道?!绑@蟄一過,春寒加劇。先是料料峭峭,繼而雨季開始,時而淋淋漓漓,時而淅淅瀝瀝,天潮潮地濕濕,即連在夢里,也似乎把傘撐著。而就憑一把傘,躲過一陣瀟瀟的冷雨,也躲不過整個雨季。連思想也都是潮潤潤的?!边@是余光中先生的《聽聽那冷雨》中的文字,雨中的上海也正是這幅情景。早春二月的江南雨冰冷且細膩,沾濕了行人的衣裳,也打擾了人們迎接春天的心境。律所里的年輕人都已回去,我獨自坐在辦公室里享受著難得的安寧,也在靜靜地思考著四月份兩個知識產權論壇的事情。手機鈴聲劃破了沉寂,是蘇州陳律師的電話。陳律師與我多年交往,幾句閑聊后便轉入正題。原來他的一家顧問單位遇到了專利權屬糾紛的官司,希望我能參加訴訟。

第二日上午,陳律師陪著一位客人走進我的辦公室,并介紹說他就是雷豫堂的總經理郭先生。郭先生個頭不高,雖已年近七十,但目光炯炯有神,嗓音洪亮,中氣十足,一副精明干練的派頭。郭先生簡單向我說明來意,雷豫堂被F高校,案由是專利權屬糾紛。他與陳律師合作多年,對陳律師信任有加,這次訴訟感到比較棘手,因此希望陳律師能引薦一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陳律師便向郭先生推薦了我。交談中我還了解到,郭先生除了擔任管理職務以外,他本人也是生物醫藥領域的教授,是個管理和專業都精通的全才。通過郭先生深入淺出的講解,我對案情經過有了更細致的了解。

云芝是一種真菌類植物,生長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云杉樹上,因其覆瓦狀的菌蓋層層疊加,構成有趣的波浪環狀圖案,宛如云彩,故而得名。20世紀70年代,日本的科研人員曾從云芝菌絲體中提取PS-K作為抗癌藥在日本市場公開銷售。F高校教授劉老自20世紀80年代初便開始對云芝進行研究。他領導的研究小組分離并收集了近一百種云芝菌株,并成功地從深層培植菌絲體中提取了PS-D。實驗證明,該物質不僅對癌癥病人各類治療有很好的輔助醫療作用,還能夠增強人體免疫力,起到良好的保健作用。為此,F高校于1989年申請了發明專利。

雷豫堂了解到劉老的研究成果后,就與F高校洽談并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為F高校PS-D產品的海外經銷商。1990年10月9日,雙方簽訂會議紀要,約定F高校在劉老主持下開發云芝等真菌藥物系列產品,雷豫堂為該項目提供經費、創造條件,雙方共同研制,成果共享。1991年5月18日,雷豫堂又與F高校簽訂協議、約定PS-D臨床研究經費雙方共擔,成果共享。

雷豫堂在海外銷售的過程中發現F高校的PS-D產品中重金屬含量超過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標準,便通過劉老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F高校仍委派劉老主持該項課題的研究。到1997年時劉老的研究小組已成功解決了七項重金屬的超標問題,但仍有鉻離子的剔除未能取得進展。此后,F高校PS-D研發的重點便轉向去除鉻離子。

2002年11月,劉老突發大面積心肌梗死,不得不停止一切工作,PS-D除鉻研究也隨之中斷,F高校再未向劉老下達PS-D去除鉻離子的科研任務。2005年劉老成立靈芝公司,雷豫堂又與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研究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約定雷豫堂投資,靈芝公司研發,專利成果雙方共有。次年10月,F高校正式為劉老辦理退休手續。2007年,靈芝公司在PS-D剔除重金屬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全面解決了PS-D八項重金屬超標的問題,為PS-D的海外銷售掃清了障礙,并與雷豫堂共同申請了07專利。F高校得知后靈芝公司與雷豫堂,稱該發明專利是劉老的職務發明,要求法院確認F高校才是專利的申請權人。

聽到這里,我不禁產生了疑問:“F高校在大陸地區銷售PS-D產品時無需剔除重金屬,為什么雷豫堂在海外市場銷售時卻要剔除重金屬?”郭先生耐心地解釋說,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國家Ⅱ級新藥。眾所周知,藥品有攝入劑量的限制,因此國家標準對其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故而F高校沒有必要讓其產品剔除重金屬。但是,雷豫堂為在公眾中推行保健理念,將PS-D原料出口改包裝后,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食品沒有食用劑量的限制,若服用過多,其中過量的重金屬就會危害人體健康,所以雷豫堂銷售的PS-D產品中八項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而07專利與89專利相比較,一個重要區別就是07專利解決了PS-D中剔除重金屬的難題。

我又問:“劉老之前在F高校已經完成的去除七項重金屬的方法與07專利剔除重金屬的方法與有區別嗎?”郭先生回答說:“完全不同。前者采用化學方法,后者采用生物方法。二者的技術方案有本質區別?!?/p>

至此,我對本案的事實已有了大致的把握。對于F高校與靈芝公司來說,焦點在于07專利是否劉老的職務發明:但對雷豫堂而言,是否職務發明的問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07專利是不是合作研發。根據郭先生所講的情況,我初步分析,07專利極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職務發明,那么F高校無疑將是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權人之

一。因此,雷豫堂與F高校能否在該課題上成立合作研發的關系才是雷豫堂的關鍵利益之所在。

郭先生向我表示,希望聘請我和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楊律師一同作為雷豫堂的人參加訴訟。靈芝公司則聘請了崔律師和臧律師作為其人。郭先生希望我們四人能夠組成一個律師團隊,并以我為主來共同完成訴訟,我欣然應允。

裂痕初現

在郭先生的安排下,我帶著助手與另三位律師會面商討對策。崔律師,臧律師作為靈芝公司的人,自然要在職務發明的問題上做足功夫,只有職務發明這座大山,靈芝公司才能享有07專利的申請權。楊律師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認為07專利不是職務發明,雷豫堂在剔除重金屬課題上的合作對象是靈芝公司而非F高校,雷豫堂應與靈芝公司共享專利申請權。因此她竭力主張舉證上要將重點放在雷豫堂與靈芝公司的合作上??吹竭@個局面,我不免有些擔憂,因為我的觀點與其他幾位律師存在明顯分歧。

從F高校提供的證據來看,我認為對劉老最不利的是他在2001年填寫的《F高??己说怯洷怼?。劉老在“主要工作內容”一欄中寫道:“主持PS-D產品外銷的品質檢驗及市場開拓,解決了PS-D中七項重金屬的超標?!痹凇白晕铱己恕睓谥袑懨鳎骸捌瘢覀冸m然已剔除了PS-D中的七個超量重金屬,擴大了海外銷量,但Cr含量仍高于英聯邦國家限定的標準,……明年我將動員全所力量,改革工藝,爭取盡早攻克該項科研任務?!蔽艺J為這份證據使靈芝公司在職務發明問題上處于下風。倘若我們全盤否認雷豫堂與F高校在剔除重金屬研究上的合作事實,一旦07專利被法庭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將無路可退,這個策略的法律風險頗大。

我的觀點非常明確,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存在合作是事實,但與F高校合作剔除重金屬也是事實,無論07專利是否職務發明,雷豫堂都是合作者,都應當是專利申請權的共有人之一。因此我主張無論是靈芝公司還是雷豫堂,都不要過多糾纏于職務發明問題,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專利權共有問題上,盡力爭取三方共有的結果。

當然,雷豫堂顧及與劉老因多年合作建立的情誼,在訴訟中選擇支持靈芝公司的觀點,我也表示了充分的理解,但我仍然把心中的擔憂向郭先生交了底,并向郭先生建議,F高校,雷豫堂與靈芝公司都為07專利的最終完成作出了貢獻,本案最好的結果是爭取三方共享專利申請,因此應以此為目標與F高校談判爭取調解。郭先生對我的主張非常贊成,也認為如果三方共有權利將是最佳的結果。

不久便傳來了壞消息。在三方談判時,F高校在解決專利權歸屬的同時,還希望捆綁解決與本案毫不相關的PS-D產品市場的分割問題。但他們提出的市場分割方案過于苛刻,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均表示不能接受,最終談判破裂。雙方初次調解不成,無奈重回訴訟戰場。

果然在訴訟中,我與楊律師之間的分歧很快便顯現出來。法庭組織第一次交換證據時,楊律師的質證意見主要是支持靈芝公司人的觀點,即重點強調07專利是劉老的非職務發明,是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合作研發的成果。而我的質證意見則強調,07專利是不是職務發明與雷豫堂無關,不論職務還是非職務,雷豫堂均是合作研發的投資方和技術成果的共有人。法官立即指出:“你們同一當事人的人之間說話不能自相矛盾?!蔽抑缓米晕医獬埃骸拔彝鈼盥蓭煹挠^點,我們之間是不矛盾的,我只是從另一個角度提出觀點,證明雷豫堂與F高校之間存在合作關系?!?/p>

我一邊努力說服楊律師改變觀點,一邊也在思索如果分歧繼續存在,正式開庭時我又該如何應對。

連環發問

2009年7月29日早晨,我和助手來到法庭時,對方的兩位律師已提前到庭。這兩位律師也都是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在知識產權訴訟方面也是功力老道,實力不容小覷。本案已于6月18日進行了第一次聽證,從雙方的證據來看,我方的形勢不容樂觀,此次庭審可謂背水一戰。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之一便是劉老的退休時間,而目前對方握有表明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的關鍵證據,對方人必然會以此在職務發明問題上大做文章,這點無疑讓我方非常被動。我多年的執業經驗告訴我,在被動的情形下更要沉著冷靜,思維清晰,利用對方的心理優勢,抓住機會才有可能變被動為主動,化腐朽為神奇。

法庭調查一開始,對方即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系爭專利系職務發明并否認雷豫堂和F高校有合作關系。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務發明主要有三類本職工作、單位交付的任務和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本職工作或所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對方提供的《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確實反映出劉老退休時間為2006年10月,若以此認定劉老的退休時間,則無論是本職工作,本單位交付任務或是從退休時間至涉案專利申請時間的間隔,還是07專利與89專利的異同,無不符合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我知道若不能在劉老的退休時間上提出其他證據或抗辯,針對07專利非職務發明的其他抗辯也無異于隔靴搔癢,法官將難以采納。

待對方人舉證完畢后,法官示意我發言。我成竹在胸地問道:“根據高校的人事管理規定,退休人員應當提交退休申請書作為存檔以記錄退休時的各項情況,請問對方能否提供劉老的退休申請?”對方人先是含糊其辭,后又說不清楚。我繼續分析道:“F高校作為著名的高校,具有非常嚴格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可能沒有或遺失劉老的退休申請書,顯然F高校確實持有該份申請而拒絕提供,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應推定我方的主張成立,也即劉老的退休時間為2003年10月。事實上劉老已于2001年提交退休申請,因F高校一再挽留而同意延期退休兩年,因為這份證據可以對方一直試圖歪曲的劉老2006年10月的退休時間,因此對方一直拒絕提供該申請書?!蔽乙豢跉庹f完上述觀點,其間對方人氣急敗壞,多次想打斷我的發言被法官制止,最后只能勉強應付道會回F高校查明。

隨后我又問道:“對方人反復強調劉老利用了F高校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是否可以詳細列明?”對方人又無法講明,只是一味辯稱這些資料為保密資料,不能隨意查閱。開庭至此時,我的心里又多了幾分把握,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官還是對方人的態度都有了變化,形勢已經產生了微妙的變化。我知道現在是時機發問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了,也就是對比雷豫堂和F高校對涉案專利研發的投入,這是我方的最后一道防線。因為只要法官認可雷豫堂和F高校合作研發涉案專利,即使涉案專利最后被認定為職務發明,雷豫堂也可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一,這是我們最壞的打算。

我繼續發問道:“對方人可以

告訴我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資金投入有多少嗎?”對方對這個問題依然支支吾吾。當我要求對方具體列明時,對方人又一味回避,東拉西扯。此時的情況和我之前的預計如出一轍,我當即乘勝追擊道:“對方人一直無法說清F高校對于涉案專利申請的投入,而我們則可以向法庭提交我方投入資金的詳細情況?!彪S即我詳述了雷豫堂從1991年至今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研究費用、測試費用、學術會議組織費用及凈水設備等投入共計611萬元人民幣。當我說到611萬這個數字時,審判席上本來在低頭閱卷的法官都抬頭望向我,顯然有些意外,我方的投資居然如此之高,人對投資數據如此清晰。

本來這已是我準備的最后一個問題,不料對方人在解釋F高校的投資時東拉西扯,自亂陣腳,提到K生物化學廠是其合作研究涉案專利的下屬企業,而我方曾為07專利的研發向K生物化學廠投資達110萬元人民幣,對方人這樣的陳述無異證實了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我自然不會放過這個大好機會,當即追問道:“既然K生物化學廠是F高校下屬企業,那我們110萬的投資是否等于給了F高校?”對方人也意識到失言,此時又出爾反爾百般狡賴K生物化學廠非其下屬企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而我的觀點已經全部闡明,無需再作口舌之爭。

法庭調查收到良好的效果后,法庭辯論也就比較順暢。我在辯論時總結道,劉老的退休時間應該是2003年10月而非F高校所稱的2006年10月,而且我方和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不僅是涉案專利研究的提出者更是主要的投資人。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雷豫堂作為該項目的投資人和合作研發者而享有涉案專利的共同申請權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后記

庭審后,法官又與各方當事人作了溝通,努力調解此案。與我所料相同,法官亦希望能達成三方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結果。但是由于相關當事人在市場分割、職務發明等問題上拒絕讓步,至此文脫稿時,調解仍未成功。但我認為如下兩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1 關于專利(申請)權的三方共有問題

本案涉及兩個權利共有關系,一是F高校與雷豫堂的共有,二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的共有。

(1)F高校與雷豫堂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首先,雷豫堂與F高校的合作關系由來已久。雷豫堂于1990年2月便與F高校就開發PS-D新產品達成了協議,不僅建立了海外代銷關系,同時也啟動了雙方在PS-D產品領域的合作研發進程。隨后雙方進一步就PS-D新產品的臨床研究簽訂合同,約定成果共有,F高校于1993年獲得兩個新藥證書。但是雷豫堂向海外銷售PS-D產品時發現該產品重金屬超標,于是便向F高校提出剔除重金屬的要求??梢?,雙方在PS-D產品上的合作并未完成,仍需繼續研發,這并非是對PS-D之外的新產品,而是對PS-D產品的完善。因此,剔除重金屬項目屬于PS-D系列產品研發的繼續,是對雙方通過1990年和1991年簽訂兩份書面文件建立的合作關系的延續,毋需再簽訂書面合同。而且從1990年至2005年期間,在PS-D剔除重金屬項目上,雷豫堂與F高校存在大量合作的事實和行為,均在共同努力、合作研發。雷豫堂為該項目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F高校則委托劉老主持研究工作。這就充分表明,F高校與雷豫堂均認可PS-D剔除重金屬是合作研發,而且是對以前合作關系的延續。

其次,雷豫堂是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經營的PS-D產品是藥品,對重金屬含量沒有限量要求,因此沒有剔除重金屬的需要。但是,雷豫堂根據市場需要將PS-D原料改包裝后,是將其作為功能食品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市場銷售的,其中八個重金屬含量都必須符合銷售各國或地區的標準。顯然,作為PS-D產品的海外商,剔除PS-D中的過量重金屬是雷豫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而,雷豫堂向PS-D產品的提供者、最初研發者即F高校提出了PS-D剔除重金屬課題,希望繼續合作完善PS-D系列產品。F高校也認可PS-D剔除重金屬課題不是國家項目,而是F高校的橫向課題,即應企業的要求確立的科研項目。雖然其沒有明確該項目來自哪個企業,但是本案眾多證據均表明,雷豫堂就是該項目的提出人,F高校PS-D剔除重金屬課題是來自雷豫堂的橫向課題。既然雷豫堂是該項目的提出人,那么雷豫堂與F高校形成后續的、實質上的合作關系就不言而喻了。

最后,雷豫堂是07專利成果的主要投資人。本案有許多證據都表明了雷豫堂為F高校,靈芝公司在PS-D產品的相關研發上均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設備還出資主辦了兩次與PS-D研發相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并將會上國內外專家發表的研究成果結集出版,作為F高校研發完善PS-D產品的參考資料。據不完全統計,雷豫堂為PS-D相關研究投資總額達611萬元人民幣。如果沒有雷豫堂的慷慨支持,07專利的研發是不可能完成的。

基于以上分析,雷豫堂作為PS-D剔除重金屬項目的提出人、07專利研發的合作人以及投資人,其理應與F高校共享07專利申請權。退一步說,即使07專利技術屬劉老的職務發明成果,那么這也是F高校與靈芝公司之間爭議之所在,不應動搖雷豫堂的共有人地位,最多只能改變雷豫堂的共有對象而已。如果是職務發明,07專利應由雷豫堂與F高校共有: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則應由雷豫堂與靈芝公司共有。

(2)F高校與靈芝公司應共有07專利申請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07專利與劉老在F高校任職時所進行的剔除七項重金屬的技術方案明顯不同,具有顯著進步。劉老是該技術的主要創造性貢獻人,因而該技術應屬劉老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此外,07專利的研發始于劉老所在的F高校,而終于他創辦的靈芝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對07專利的申請權,F高校應與靈芝公司共有。

基于上述兩個共有關系,07專利的申請權不應由F高校獨享。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對07專利技術的研發,其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去除PS-D產品中的過量重金屬,其目的也是清楚的,那就是拓展PS-D產品的全球市場,使該產品在香港乃至全世界都得到認可,從而實現全球產業化目標。故由F高校、靈芝公司和雷豫堂三方共有07專利申請權,顯然最符合事實、法律和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2 關于本案的調解

在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中,我歷來主張以調解為和,這樣既節省訴訟成本,提高效率,又便于當事人各方案后維持合作關系。和則兩利,對則俱傷,于本案更是如此。

F高校與雷豫堂從1989年以來一直存在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尤其在PS-D領域,雙方共同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當然,雷豫堂在劉老未退休時便與其成立的靈芝公司就PS-D剔除重金屬項目另行簽訂技術合作協議的行為并非沒有瑕疵,因此我說服雷豫堂同意調解。但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一來堅持將權屬糾紛與市場分割問題捆綁解決,真可謂“醉翁之意不在酒也”;二來沒有一個領導愿意拍板為調解結果承擔責任,導致F高校在調解過程中優柔寡斷、猶豫不決,不作決定。

篇6

【關鍵詞】保險;專利;商業方法專利;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正文】

一伴隨經濟—社會變遷的大潮,與其他金融業部門類似,我國的保險業也踏入一個機遇[1]與挑戰[2]并存的歷史時段。一來,國內保險業需要在多維度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步伐,這尤其集中在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兩個方面,[3]堪謂任重而道遠;二來,向來被視為中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市場歷經對外開放的三個發展階段,許多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競爭力十足的外國保險公司蜂擁而入,已經對我國保險公司構成了強大的壓力。[4]作為配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一環,《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在宏觀上提出了當前急待著手的法律作業,即“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清理修改現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積極配合國家司法機關,加快推進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工作”。[5]

就保險企業而言,制定合理的發展規劃,培育核心競爭力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而在我國知識經濟升溫和法治化高揚的背景下,適時把日益風行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6]融入企業整體的戰略決策中,[7]使企業將知識產權資源的創造、運用、保護維系于與其他戰略謀劃的交互協調、整合之中,進而實現企業的最佳效益及其長遠發展,自當是一種理想而尚需探尋的路徑。

依循知識產權的內在架構以及實務運作的經驗以觀,事實上,專利戰略與商標戰略構成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商標或者商標戰略對于保險企業而言,并不陌生,人們的認識也不會有多少偏差,那么專利呢?為了在企業競爭中保持自己的優勢,日本特許廳曾將專利戰略看作是企業戰略的構成之一,而具體涉及到保險業的專利及專利戰略時,我們卻能夠發現里面大有問題。

眾多學者都認為保險與專利“無緣牽手”。顯而易見的例子就是人們眾口一詞地將“效仿法”[8]當作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重要方法,據說其中的原因有三,一是“所花費的人力、物力、資金、時間等成本較低,”二是“簡便易行,易被廣大保戶所理解接受,”三是“由于各類險種均具有基本相同的項目和格式,即保險責任、保外責任、保險期限、費率等,可以在原有險種基礎上發展或擴大許多新險種?!盵9]可能與上述認識緊相關聯,極為常見的現象就是,由于“保險產品和其他金融類的產品一樣,具有高度的同質性,比較容易模仿,”[10]一家保險公司著力研發的保險產品或者相關創新成果進入市場后,不久便會成為司空見慣的公共財產,人人皆可仿行甚或照搬。[11]

事有其然故存在,但存在的決非都合理。先不說這對于率先研發新產品的保險公司極為不公平,就是對整個產業結構的未來發展、升級也是一種巨大障礙。試想,如果此模仿之風過甚,以至于新產品投入市場的回報不足以達到企業預定目標時,無法以創造的新產品成就企業應得的持久競爭優勢時,還有哪家保險企業“敢為天下先”?于此,專利制度當有其充分作為之空間。通過賦予符合條件的保險企業以專利權的方式,達到防止和排除其他保險公司肆意利用其發明創造的效果,助益于維護專利人權益和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兩者間的平衡。從其他國家的實況來看,保險業也是存在專利的。按照學者的考察,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之第4個次分類是針對保險所設立,依其定義“保險商業方法”包括專利商品的創意與服務或銷售流程的創新,只是目前保險業為其創新商品或服務點子提出專利申請的趨勢并不普遍而已。[12]盡管目前保險業對待專利的態度還不夠明朗,且似乎還很難談到作為專利制度派生物的專利戰略,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時至保險業內人士的專利意識覺醒到足以領悟“超一流的企業賣標準”的含義,保險企業真正樹立了靠專利立足、以專利取勝的理念,完全可以想見,彼時保險業的專利之爭奪戰場定然是狼煙四起、劍影刀光。此外尚有疑問的是,在保險企業中,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能否取代專利似乎同樣值得思量。兩者雖然都能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但是在“保護方式”、“保護法律之要件”、“保護之期間”、“法律保護強度”、“保護標的范圍”[13]等方面卻判然有別,而欲尋求本已存在“沖突”的兩者形成共同保護,自屬不易,“一項技術是否在專利保護同時,也能受商業秘密保護,取決于個案情況,主要是專利的保護范圍?!盵14]再加上激烈競爭中的保險公司為爭取更多社會公眾的業務認同,本著顧客導向(customers-focused)的意旨,必然有實現其服務項目的公開化、透明化的強烈要求,也便增加了競爭對手通過“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破解企業商業秘密的機會,這就迫使保險公司只得選擇專利之路。

二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取得飛躍式進展及其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迅速滲透、蔓延,傳統的商業運作模式改頭換面——“電子商務”[15]應運而生。電子商務沖擊并革新了傳統的商業秩序、競爭規則,也順路催生、衍化出時代性氣息濃重的經濟形態。美國網絡未來研究院主席馬丁先生的見解是,“網絡未來是真正的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則涉及到整個價值鏈的‘網絡化’:從產品概念、產品創新到產品的生產、制造、銷售和最終的消費?!盵16]一定程度上,這確也呼應了另一學者的相關看法——種種電子商務活動的“擴展集”將形成一個“單一的電子商務鏈,一端是最終客戶,另一端是原材料的制造商?!盵17]

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表現為人們日漸熟悉起來的所謂“B2C商業模式”[18]和“B2B商業模式”。[19]前者在實務中陸續涌現出了一系列變種,后者本身規模龐大且繼續擴張的勢頭明顯。融技術、商事于一體的商業模式是否授予專利的保護曾一度成為聚訟紛紜的話題。因為商業模式的核心之意即是以信息技術為依托的“商業方法”,而商業方法的專利問題堪稱是一條敏感的神經線。美國聯邦巡回法院(CAFC)在備受全球金融行業矚目的StateStreetBank&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一案的判決指出,美國專利法并無明文規定“商業方法”(businessmethod)不具有可專利性,因此商業方法與其他“方法”并無不同,應與其他“方法”專利之申請作相同的處理;并特別申明,“任何方法,包括商業方法,若有實際的功能,并可以產生一種有用的、具體的且有形(useful,concreteandtangible)的結果,就是屬于美國專利法保護的標的之一,因此,商業方法應與其他方法作相同的處理,不能僅因為專利申請案系商業方法就駁回其申請?!盵20]此后,商業方法專利的大量申請勢如狂潮,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統計,該局于1998年接獲1300件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案,而在2000年,則驟然攀升至7800件。[21]面對這種現象,許多專家借影響廣泛的的“OneClick”專利一案為例指出,如若商業方法都獲得專利核準,電子商務將會遇到極大的法律障礙,本來意在保護創新的專利制度,卻極有可能異化為排除競爭伙伴的得力手法。商業方法專利引發的諸多批評與討論促使一些美國國會議員提出限制商業方法專利的法案,但是由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開始對商業方法專利采取較嚴格的審查,[22]尤其是鑒于美國專利法已經對商業方法有所限制,臺灣地區學者馮震宇教授斷言,商業方法專利在美國繼續受到專利商標局(USPTO)和國會支持的立場不會改變。[23]

金融業是信息、知識高度密集的產業?,F代金融活動非但須臾不離電子商務,還結合金融業的特點構造出了相宜的商務模式。在探索將金融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金融業的整體規劃過程中,與銀行的主要金融活動對應的商務模式專利化,即人們常說的金融商業方法專利無疑是最引人注目的焦點。拿這方面處于領頭羊地位的花旗銀行來說,截至2001年2月13日,花旗銀行在美國一共取得41項商業方法專利,其中與財務金融相關的有21項,與安全交易相關的有17項,與市場分析或市場預估相關的有2項,與電子購物相關的有1項;其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24]

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商業方法專利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葉就開始醞釀和實施。例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計算機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便諭示審查員把商業方法和其他方法同等對待。[25]1997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針對商業方法新設美國專利第705分類(UPC705),標題定義為“資料處理:財務、企業事務、管理或成本與價格之訂立”(DataProcessing:Financial,BusinessPractice,ManagementorCost/PriceDetermination)。其范圍包含能產生商業之功能,解決關于組織行政、管理或財務交易等問題。而在2000年3月頒布的《自動化商業方法專利白皮書》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自動化商業或管理數據處理方法”(AutomatedFinancialorManagementDataProcessingMethods)的專利類型已被正式歸入第705類專利中成為一個主分類,[26]其下的第4個次分類是特別留給保險商業方法用的——“電腦導入的系統或方法以作為簽發保單,處理理賠等”。該保險商業方法的次分類被學者解讀為“簽單的程序、保險理賠的處理、保險的行銷、保險商品的建構與包裝以產生有用且新的結果,甚至還包括符合特殊需要的保險,只要能夠產生低成本或降低風險界包括在內;”同時還將之引申為:“保險商業方法基本上都是將傳統保險的活動與方法體現在網絡世界里,以創造出新的網絡經濟。故在保險的領域中,舉凡保險商品的創新、行銷方式或技巧的提升、風險選擇機制的改善等皆可申請專利以保障其智慧資本?!盵27]

臺灣地區學者賴奎魁、翁順裕吸收了美國學者在保險業務活動方面的研究成果,把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分為五大領域:商品設計領域、理賠處理領域、市場行銷領域、帳務處理領域與咨詢系統領域。[28]之后,又將各個領域細分出操作中實用的具體可專利的商業方法,再到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資料庫檢索相應的被核準的商業方法專利的名目,從而形成了美國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概況。[29]

上述保險商業方法的專利自然是與美國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的“高度計算機化”休戚相關,“從保險申請到理賠處理,很多過程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完成的,”“承保工作也高度計算機化?!盵30]聯系前述美國關于商業方法專利的規定及要求,這也再次申明了保險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現實性及可行性。

三花旗銀行的專利申請全球同步進行的策略指向中國后,在國內金融界引起震動與恐慌。于是業內外人士圍繞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出路展開了大規模、深層次的討論、研究。聯系本文的主題,我們頗感詫異的是,同為金融業支柱之一的保險業對之卻無動于衷,顯得被動而消極。特別是慮及外資銀行多是集合銀行、保險、證券等于一體的混業經營性金融集團,因此,以“花旗銀行搶奪專利”為契機,各個金融部門都應警覺起來的,積極準備以實際行動對抗已經到來的巨大威脅。而外,計算機的資料顯示、讀取、分析、儲存等相關程序,及網絡數據傳輸和通信等高科技手段向來都被視為涵蓋保險在內的金融業存在與發展的載體,且隨著保險業務引入電子商務的實踐經驗不斷豐富,有關保險的商業方法日趨成熟化,如不接受銀行業的前車之鑒,盡快組織制定、實施商業方法申請專利的策略,不日便會大量浮出水面的由外國保險公司發起的專利申請搶奪戰定會把國內保險企業殺得人仰馬翻、難有還手之力。自此觀之,我們的保險公司所處的實際境況并不比銀行好多少,情勢倒可能更是險象環生。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產品本身具備的高度同質性可導致模仿現象產生,許多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開發中本應認真遵循的“差別性原則”[31]缺乏熱情,使得相互間在核心產品、有形產品、延伸產品等方面無法突出差異性、針對性,自是加劇了保險市場競爭局面的混亂,構成近年來國內多家保險公司業績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負增長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相形之下,國內眾多保險企業在商業方法專利方面的無所作為的局面愈加顯得不合時宜。[32]

事實上,外資保險公司已經悄然有所行動。瑞士再保險公司已于2001年10月1日向我國提交了一項名為“在線再保險容量拍賣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發明是一種銷售再保險的系統和方法,包括確認再保險產品和將要銷售的再保險產品容量以及為再保險產品計算公平風險價格??梢钥隙ǎ鹗吭俦kU公司申請的是一項“商業方法專利?!盵33]而根據2005年2月一則聲稱是“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的”報道,國內最早的保險類專利申請是一個公民就其發明的一種關于二手商品房交易的信用保險產品提出的。[34]兩相對比,也就不難活生生地發現國內外保險企業在對待專利問題上存在的差距。而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激活2005年以來持續低迷的業績狀況,挖空心思想出來并迅速紛紛傳抄開去的“搶劫險”、“酒后駕車險”、“富人綁架險”等短期險種集體遭遇大冷門事件更可謂是多米諾骨牌效應的形象化寫照——如果個別保險企業將開發的保險產品做好了專利申請,就不會出現類似“榮辱與共,辱勝于榮”的尷尬結果了。[35]

保險專利在實務上的境況與相關的理論探討不充分有莫大關系。在有限的爭論中,一種觀點主張,保險產品創新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之一,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專利《審查指南》還明確指出,組織、生產、商業實施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6]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險產品的創新是一種智力成果,就其商業價值而言,規定并指導著一種保險經營方式,表現為一種商業經營專有技術,因而只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就應授予專利。[37]可見,現有的看法儼然還是處于截然對立的狀態,尚待人們將之升至理論層面予以檢討、甄別。

四2005年1月初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超提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保險產品同質化問題,但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監管上看,我國對于保險產品創新成果進行有效保護的手段都極為缺乏,因而建議對保險新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38]雖然這個意見很難說對國內保險公司及保險市場的危機四伏的情況反映地多么透徹、完整,但畢竟代表了一種開始清醒起來的正確發展觀,可謂之道出了國內保險企業邁向新時期的先聲。筆者以為,我們至少需要在兩個面向有所準備并付諸行動:

(一)立足中國特色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法律制度。

究其本源,保險專利終是一個以商業方法專利為核心的議題,只不過是在保險領域獲得其實現罷了。保險商業方法專利的關鍵是對所謂的商業方法專利的考量。放眼諸發達國家,盡管態度不是完全相同,但美國、日本、西歐在承認商業方法專利這一點上是沒有疑問的。[39]這迫使我們認真考慮我國專利法在商業方法專利問題上的做法。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商業方法專利須得是一項以計算機程序為依托的技術方案,而對于純粹的商業方法則基于其作為“智力活動的規則與方法”的性質而持懷疑態度。[40]從我國的專利法及對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的規定來看,所有的商業方法專利都是按照《專利法》的條件要求,依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進行核準的。[41]這就表明了主管部門把商業方法專利在本質上認定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如果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就不應僅僅因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程序而否定該發明專利申請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盵42]

從我國的專利法的明文規定來說,商業方法專利并非直接被排除可專利的對象的范圍。就2001年版的《審查指南》來看,鑒于商業方法專利表現為計算機軟件的特性,確實也只能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問題”之內來觀察。該章第1節通過給出“計算機程序本身”、“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二者定義的辦法試圖表達這樣一個意思:“版權法僅僅保護計算機程序的創作形式,即計算機程序本身”;“專利法保護賴以編制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方案,即根據計算機流程的按時間先后順序以自然語言描述的完整發明方案?!盵43]第2節明確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可授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的基本判斷原則:當一件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利用了技術手段和能夠產生技術效果時,表明該專利申請屬于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之后列出了四種例子以為明證:用于工業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涉及計算機內部運行性能改善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測量或測試過程控制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用于外部數據處理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

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中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界定如下:“為解決發明提出的問題,全部或部分以計算機程序處理流程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執行按上述流程編制的計算機程序,對計算機外部對象或者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的解決方案。”并在隨后設定審查基準時強調:“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構成技術方案才是專利保護的客體。”緊接著又拿九個審查示例進一步廓清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

兩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2006年版的《審查指南》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不惟在定性上完全明晰起來,還增加了更多的示例,有助于人們在實務操作中的掌握、運用。這當可看作是積極回應了現實生活熱切需求的有益成果,也是人們理論認識提升的重要表現,流露出了其濃厚的時代特色。

“如果發明對于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于或不僅僅在于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盵44]從前述商業方法專利作為技術方案的性質來看,兩個版本的《審查指南》并沒有阻隔商業方法實現專利化的道路,其所規定的判斷原則及所舉的例子讓人覺得倒不啻為一種肯定。炒得沸沸揚揚的美國花旗銀行在我國申請專利的“電子貨幣系統”于2002年12月18日獲得專利號92113147.X似乎就是一個極好的詮釋。而有人曾主張的所謂“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允許以計算機程序為特征的計算機可讀介質成為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客體”[45]的觀點似乎顯得有些多余。保險公司的各項服務涉及到許多經營、商業服務的思想,當其與現有技術結合起來的時候,當這種結合的成果可以輕易受到為他人所用的時候,便順勢引發出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來。從現代化的保險公司的運行過程來看,計算機—計算機程序始終扮演著基礎性地位,并與傳統保險活動、經驗緊密結合后轉換、躍升為計算機軟件的形態,構成一種能夠以技術手段實施的技術方案,如保險產品設計的創新模式、日新月異的理賠處理機制等。因此保險商業方法專利在國內是有法律保障的。無可置疑,商業方法專利的興起與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領域的優越地位及其全球戰略競爭政策分不開。發展中國家很難真正走到與之匹敵的地步。故此,發展中國家在相關的法律層面要有所裁量,盡力做到跟進發達國家引領的時代潮流的同時,根據本國的國情做出妥實的變換安排,顧及本國企業的現實境況及預期前景。就我國在商業方法專利一面的法律規定來說,由于商業方法涵蓋范圍廣泛,能有效地加強業者的競爭能力,筆者的初步想法就是,考慮到商業方法專利對相關行業的巨大影響力,特別是目前發達國家處于領先階段,應設立商業方法專利的專家鑒定強制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其過于專業,或者申請者刻意復雜化導致的審查疏漏,把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及時過濾掉;此外,尚有必要縮短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期間,以為我國相關部門的企業創造趕超外資企業的動機和時機。我國的保險公司無論在規模、效益上,還是在市場發育程度、經營決策理念上都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相比肩,很難指望它們頃刻間成為實力強勁的“后起之秀”,因此上述設計當可為國內保險企業爭取更多發展良機,打開適時謀求崛起的制度性管道。

(二)保險企業要在專利戰略的策劃與部署上加快節奏,培育知識產權的競爭思維。

近年來,保險學的專家學者不斷呼吁要以“全面性”、“科學性”、“發展性”為原則,力圖在“組織創新”、“管理創新”、“險種創新”、“營銷渠道創新”等方面貫徹實現保險創新。[46]這種創新實踐必然要求保險企業越來越廣泛地將以計算機為中心的電子商務引入業務流程,在不懈探索和學習中,結合行業特點和本企業實際,逐漸摸索出現代化的保險商業方法。然而,假使企業沒有為這種創新成果爭取到法律保護,那么在創新上的一切努力皆屬枉然。

專利戰略是由細致而微的制度聯結起來構成的體系,本身就嚴格拒斥空洞無益的泛泛而論。有學者在闡述企業專利戰略時就清楚地提醒說:“專利戰略不應當是抽象的概括,而應當落實為一系列具體的企業管理制度,以制度保障專利戰略的實施,這才有取勝的希望?!盵47]轉回到保險公司來說,筆者認為,保險公司除了在保險專利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上多加思量(如重點關注基礎專利和關鍵專利,留意專利申請書的權利要求范圍,專利申請要走國際化的路線等等)外,尚應在專利戰略的技術衡量措施方面注重企業專利指標系統的定制與修訂,以便于持續地在數量和質量上密切檢測和監控本公司的技術能力、創新水平,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及研發方向,協調部門間合作、配合關系。如臺灣地區元勤科技提出一系列量化的專利指標組成了一個有機的評價系統就是有意義的嘗試,這里面的指標分別是“專利數目”(NumberofPatents,NOP)、“專利成長率”(PatentGrowthRateperQuarter,PGR)、“專利效率”(PropensitytoPatent,PTP)、“引證指標”(CitationIndex,CI)、“技術生命周期”(TechnologyCycleTime,TCT)、“科學關聯性”(ScienceLinkage,SL)。[48]

此外,保險企業內部還需進行一系列必要的改革,在與之有關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上配置合理的資源。像臺灣地區學者建議的“商品開發模式的改變”、“組織結構的調整”、“獎勵機制的建立”、“專利監控”[49]等未嘗不對我們有所教益。為了增加針對性,并緊跟前沿動態,保險公司可以在確定專利領域以及設計商業方法專利之申請方案時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保險商業方法專利。

【注釋】

[1]有人認為重大發展機遇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可以吸收先進經驗,提高保鮮技術和管理水平;(二)可以引進競爭機制,加速保險市場發展和完善;(三)可以提高從業人員水平,推動保險業專業化經營;(四)可以依據互惠原則,逐步拓展海外市場。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頁。

[2]有人認為這具體反映在七個方面:(一)將推動市場主體多元化,中資公司競爭壓力增大;(二)將加快市場精細化,中資公司會讓出部分市場份額;(三)將實施人才本土化,中資公司會流失一些優秀員工;(四)將推進產品多元化,中資公司產品競爭力被削弱;(五)將實現管理電子化,中資公司管理水平明顯落后;(六)將采取保單證券化,中資公司資金運用能力還不強;(七)將要求監管國際化,中資公司適應國際規則有個過程。鄒平、劉虹:《中國保險改革發展啟示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3頁。

[3]保險業改革是多方面的,重點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險市場主體,要繼續深化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另一方面是保險監管部門,要大力推進保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半,第35頁。

[4]裴光:《中國保險業競爭力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3頁。

[5]吳定富主編:《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1979~2003)》,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5頁。

[6]“知識產權戰略可定義為: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并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就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而言,可以簡單地定義為企業為獲取與保證市場競爭優勢,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與手段?!瘪T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7]按照馮曉青教授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特征之分析,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相對于企業發展戰略而言,具有“整體上的非獨立性”,因此“在研究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時,不能將其作用無限夸大”;且作為此一特點之延伸,“與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緊密結合在一起,并成為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瘪T曉青:《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第2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頁。

[8]“效仿法,又稱模仿法,是指以原有的某險種為模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條件,針對目標市場的發展與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改、補充,從而研究開發新險種的方法?!标P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9]關偉、周景林、孔佑杰編著:《現代保險行銷:啟動客戶市場的開發藝術》,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頁。

[10]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11]這種盲目照抄照搬的現象在我國相當嚴重,如某省保監局在一次調查中發現,該省一年中保險公司投放市場的新產品有70多個,但其中40多個沒有保費收入。中國保監會主席評論時說,這或者是沒有充分考慮區域和城鄉差距,“一張保單賣全國”;或者是照抄照搬國外產品,不考慮中國國情(原文即為加粗形式——筆者注),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聞西:《“一張保單賣全國”的沉重思考》

[12]截至目前為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大約只有200多件關于保險的專利,此外根據Best’sReview(2004)報道這些保險專利中有9%是保險商品專利,其余大部分專利則在保險的行政處理程序或服務流程上。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3頁。

[13]陳智超:《專利法——理論與實務》(增訂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0-11頁。

[14][美]伊恩C.巴?。骸峨娮由虅张c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頁。

[15]根據權威的定義,“所謂電子商務,是指相關各方利用技術作為中介進行的交易,以及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利用電子技術開展的活動?!辈⒁来伪憩F為四種類型:“企業—企業電子商務”、“企業—消費者電子商務”、“伙伴—伙伴電子商務”、“消費者—企業電子商務”。

[16][美]查克?馬丁:《數字化經濟》,孟祥成譯,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頁。

[17]轉引自[美]杰弗里?雷波特、伯納德?杰沃斯基:《電子商務導論》(第2版),時啟亮、楊堅爭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頁。

[18][美]伊恩C.巴隆:《電子商務與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頁(按該書的頁碼標示方式,意思是第29章的第8頁——筆者注)。

[19][美]伊恩C.巴?。骸峨娮由虅张c互聯網法》(第2卷),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組織編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4頁。

[20]馮震宇:《開創電子商務專利的判決:StateStreet判決影響電子商務的未來》,載氏著:《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99頁。

[21]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27頁。

[22]有人針對Google將其“Click-to-Click”申請專利一事發表評論文章時提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于核準商業方法型態專利是出了名的嚴厲,目前核準率是十分之一。尤其最近很多專家正大聲疾呼專利改革,這勢必將會減少一些技術特征過于簡單或范圍過大且已經被廣泛使用的專利核準。”余佩珠:《Google期望將用于行動裝置的”Click-to-Call”專利化》

[23]馮震宇:《知識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問題與挑戰》,載臺灣法學會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制改造——研討會專輯》,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36頁。

[24]黃曉東:《試論我國金融產品專利保護的問題與對策》

[25]該審查基刪除“商業方法”特別處理的章節,并表示:“審查委員曾在處理針對商業方法的權利時遭遇過困難。實不應將該種權利要求歸為商業方法,而應將其視同任何其他制程權利要求處理。”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計算機軟件之專利保護——發展、分析、創新與策略》,中國政法大學2004年版,第82頁。

[26]美國的專利號的由主分類和次分類組成。

[27]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7-8頁。

[28]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頁。

[29]賴奎魁、翁順裕:《保險有專利嗎?》,載《政大智慧財產權評論》第三卷第一期,第13-16頁。

[30]英勇:《胡桃殼里的保險帝國:華人國際保險分析師談美國保險市場》,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頁。

[31]張洪濤、時國慶主編:《保險營銷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78頁。

[32]總體來說,在這方面走在前頭的是平安保險公司,該公司將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分三大類:商業秘密、著作權和商標。在專利,尤其是商業方法專利方面似乎動作緩慢,不夠積極。萬云:《金融業遭遇專利之憂》

[33]馬煒:《從“商業方法專利”談保險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載《上海保險》2005年第6期,第36頁。

[34]趙媛:《國內保險產品首次申請專利》

[35]有關人士認為,近期保險公司的短期險受挫事件的根源在于沒有與市場需求合拍,反應市場的敏感度和快捷度不夠,因而不能快速占領市場。但在筆者看來,如果相關保險企業就其開發的產品申請專利后,即便是市場反應不良,借助專利制度的阻隔,其他原本想行模仿一途的保險企業便會免受損失,從而避免了出現“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36]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7]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8]吳、李文偉:《保險創新亟待法律保護》

[39]馮震宇:《企業e化?電子商務與法律風險》,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頁。

[40]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84頁。

[41]張曄:《商業方法專利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金融機構技術創新的啟示》

[42]張小都:《專利實質要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4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主編:《審查指南修改導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頁。

[44]田力普主編:《發明專利審查基礎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頁。

[45]沙海濤:《電子商務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上)》,載《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2期,第51頁。

[46]劉子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頁。

[47]張玉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頁。

篇7

在專利保護范圍不斷擴大的今天,恐怕沒有哪一項專利會像商業方法專利這樣引起如此大的爭議。隨著反對商業方法專利的呼聲日益增加,美國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似乎對其一向堅持的“陽光下所有人類制造出來的東西都是可專利的”信條有所松動。200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三名大法官就發出了這樣的信號將考慮如何處理商業方法專利的問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近開始重新審視商業方法專利問題。2008年2月,該法院宣布將全面重新審議有關商業方法的一系列問題。在比爾斯基一案(Inre Bilski)以及之前的一系列案件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認定,比爾斯基案的商業方法不屬于可專利主題,該判決對于整個商業方法專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因為該案以及之前的幾個案例有理由讓人們相信美國法院對于商業方法專利的態度與以前大相徑庭。本文通過介紹比爾斯基一案,分析該案的含義以及對中國商業方法專利的啟示。

案例簡介

伯納德?比爾斯基在知識產權界之外鮮為人知,但是,由于他用了長達10年的時間申請并捍衛一項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因此,他在知識產權界可以說是赫赫有名的。當然,他之所以有名的最主要原因不僅僅是因為10年專利保衛戰,而且是因為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比爾斯基一案中所做出的判決有可能決定商業方法專利的未來。可以說,比爾斯基案似乎使美國專利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在商業方法專利方面的態度趨于一致。

1、美國專利局認為不屬于可專利的主題

1997年,比爾斯基(BiIski)與蘭德A?華沙(Rand A?Warsaw)向美國專利局申請使用對沖合同商業方法的排他權利。他們的方法很簡單:當商品賣方向顧客以某一價格售出商品時,賣方隨后以另一個價格進行對沖交易。該申請共有11項權利要求,該專利申請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寫明不需要通過計算機或者其他技術實施該方法,也就是說,該方法無需計算決定什么時候對沖價格是多少,也無需使用計算機輔助執行對沖交易。另外,該商業方法至少有一個步驟涉及到智力方法。

美國專利局審查員拒絕了該專利申請書中的權利要求,認為這些要求不需要通過專門的機器設備進行操作,不過是操作簡單的抽象思想,用以解決數學難題。另外,該方法也沒有規定有哪些特定的實際應用。所以,這些要求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專利主題。在做出裁定時,專利審查人員強調專利申請人自己承認該方法的各個步驟不需要通過計算機或機器設備進行操作。因此,他們得出結論,非機器執行的方法不是可專利的主題,而只是抽象的想法,不過僅僅解決了不需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實際應用的數學難題。比爾斯基等不服,向美國專利上訴和干涉委員會提出復審,2006年9月,美國專利上訴和干涉委員會裁定該方法只是抽象思想,不屬于可專利主題,因為可專利的方法必須是具有改變物質與能量的特點或者使用機器來執行特定的步驟,而比爾斯基所申請的商業方法不具備這些特點。

2、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拒絕了該商業方法的權利要求

該案于2007年2月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決定采取全體法官審理的形式,也就是說,法院全體法官出庭審理某一案件,亦稱大法庭審理,或全院聯席審理。這種審理方式一般用于有較大影響的或法院試圖將審判結果確立為判例的,從審判委員會的形式可見比爾斯基一案的重要程度。

在該案中,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確認并應用三個可能性測試法來決定比爾斯基的專利申請要求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結果,審判委員會裁定比爾斯基的專利要求沒有通過測試。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委員會認為該方法的具體步驟中沒有將任何具體的物質主題轉化成不同的狀態或者東西。另外,委員會認為,除非以具體形式證明該方法是能夠在實踐中實際應用的想法,否則這種沒有物質載體的方法不是法律規定的專利主題。法院認為,比爾斯基方法的權利要求是對沖交易中的通用概念。對沖是抽象思想,除非通過特定方法實施。而比爾斯基方法的權利請求沒有提供特定的方法執行對沖,而且他的權利請求范圍太廣了,又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抽象概念。因此,巡回上訴法院拒絕了該商業方法的權利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在做出判決時,審判委員會沒有援引他們在早期案例中使用的方法,在美國州街銀行案(State Street Bank V.Signatu re Financial Group)的測試中,審判委員會曾經使用“實際應用”或者“產生具體有形的結果”來判定商業方法專利。另外,審判委員會在書面判決中闡述了美國專利局在區別可專利的商業方法和抽象思想上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同時也說明美國專利局在這個問題上也希望在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案例中找到指導性的解決方案。

比爾斯基案對整個商業方法專利的意義

比爾斯基案本身并不復雜,但是,為什么引起了知識產權界的巨大關注?有人認為,該案件的判決結果給商業方法專利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在合格的商業方法專利和不合格的智力方法之間劃一條界限。而這個判決似乎了該法院對于以前商業方法專利上的判決結果。另外有些人認為,該判決可能會徹底否認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當然,也有評論家認為該判決背離了立法精神,而且與以前的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即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中規定的任何具有新穎性、實用性的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

毋庸置疑,該案提出了引人注目的又備受爭議的主題,即商業方法是否完全脫離了可專利的技術。因此,該案可能影響到成百上千個已經得到批準的商業方法專利。

1、對于美國專利局審查商業方法專利的影響

美國專利局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至今,授予了大量沒有什么技術含量的商業方法專利,而這些商業方法專利給美國專利局帶來了大量的問題。首先就是專利審查工作量的大量增加,造成了大量申請的積壓,降低了專利審查的質量,很多令人質疑的商業方法專利得到了批準,出現了很多所謂的“專利巨人”,擁有大量的商業方法專利。這些專利也成為引發訴訟的根源。因此,公眾產生了巨大的不滿,美國專利局本身成為眾矢之的。有鑒于此,美國專利局

急于擺脫這種局面,需要美國法院在判例上對于商業方法給出限制,從而減少商業方法專利的批準數量。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表明聯邦上訴法院對于商業方法的態度上的巨大變化。因此,比爾斯基一案,對于美國知識產權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該案反映了美國法院對于模糊不清的商業方法專利的態度,給美國專利局在合格商業方法專利范圍的問題上指明了方向。盡管完全排除商業方法專利保護還不可能,該案對商業方法專利的未來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目前,根據很多專家意見,美國專利局正使用該案例作為測試案例,縮小商業方法專利的批準范圍。

2、對于聯邦上訴法院的影響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對專利范圍的解釋,似乎“陽光下所有人類創造出來的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除了三個例外: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和抽象思想。”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State Street Bank訴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也進一步確定了這一原則。聯邦巡回法院認為,任何商業方法產生“實用的,具體,有形的結果”,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能夠申請商業方法專利。1999年,聯邦巡回上述法院更進一步闡明自己的這一態度。在AT&Tv.Excel Communications一案中聲明,任何有用的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即使該方法沒有將物質或者能量轉化為另外一種狀態。這樣的轉化顯然證明方法是有用的而不僅僅是抽象的。甚至于在缺少這種轉化的時候,實用性也可以成立。

那么,為什么聯邦上訴法院的態度突然發生變化,而且做出了與以前完全矛盾的判決結果呢?這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的作用。

比爾斯基一案的判決結果與美國最高法院在過去3年中所做出的6個專利裁定是密不可分的。在每個案例中,最高法院都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縮小了專利權人和專利申請人的權利。有些法官明確表示,對商業方法專利以及聯邦巡回法院在具有里程碑之稱的State Street Bank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中判決的懷疑態度。也有人稱,該案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使商業方法專利泛濫于世。因此,最高法院的這些裁定實際上引發了在法律上對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可專利性標準的挑戰。這也就是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上述判決的根本原因。

2007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拒絕了幾例商業方法專利,或者因為它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主題,或者因為它們只是單純的智力方法,而不授予專利保護。2008年,上訴法院針對比爾斯基一案專門舉行復審,該案是關于規避消費風險的方法,對于什么樣的商業方法可以得到專利保護提供了指導性建議。

3、對于美國跨國公司的影響

銀行、金融服務公司和網絡公司成為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主力軍。商業方法專利化,為企業帶來的是超額壟斷利潤。因此,在近幾年被跨國公司視為占領市場的有力武器,以獲得知識經濟時代的戰略優勢。特別是作為商業方法專利的主要申請方的美國跨國公司,將重新審視自己的商法專利戰略,這其中包括很多被稱為所謂的“專利巨人”的持有大量商業方法專利的公司,通過將商業方法專利化,鎖定相應的知識資產,這其中當然不排除一些人類共同的智力資產。傳統的商業方法通常被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則或方法,不受專利法保護。但是,網絡環境中的商業方法與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相結合,是一種在電子商務中依賴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系統性技術方法,如果商業方法專利化法律門檻提高,會影響到他們的專利布局戰略。

隨著美國最高法院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司法判例的出臺,更多商業方法的非專利持有人可以向專利局提起這些商業方法無效的申請,或者通過訴訟手段廢除這些商業方法專利。無論是哪種方式,都會直接影響到商業方法專利的商業價值。因此,該案例將使美國的商業群體,特別是商業方法專利的大戶重新思考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

該案對于中國知識產權界的啟示

1、對中國專利審查的影響

在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的問題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向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堅持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本質上必須是一個技術方案,其判斷標準是技術性的“三要素”,三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又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因為美國專利局在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上采取很寬松的態度,結果是大量的商業方法專利得到授權。那么,中國企業到美國做生意,面臨著巨大的專利門檻。而中國企業在商業方法專利的申請上,又遠遠落后于美國公司,即使是在中國的本土也如此,這使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面臨很艱難的抉擇。隨著美國法院在比爾斯基等一系列涉及商業方法案件中重新審視商業方法專利,可以預見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標準在提高,這對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來講是一件好事,因為美國商業方法審查標準的提高,意味著很多不合格的商業方法在美國不會得到專利保護,這樣將減少企業的競爭成本,從而對專利制度不偏離其鼓勵創新的立法本意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在美國,2006年一年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數量達到10015個,而中國企業到目前為止的商業方法申請約200項,其中有150項還是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申請的,主要集中在銀行、金融服務公司和網絡公司等知識密集的服務型行業。這種申請數量的懸殊實際上對于中國相關企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舉例來講,美國花旗銀行在中國取得了大量的商業方法專利,其中,包括一些銀行業務中常見的商業方法。比如,在電子貨幣系統、發票購貨單系統、內部貨幣、用信托機進行商業支付的系統和方法、完成金融交易的多語種自動交互系統和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多項商業方法專利,而中資銀行如果要使用這些方法就得向這些國際巨頭繳納專利費,盡管很多方法包含多少年以來人類智慧的共同結晶的部分。因此,中國的企業要密切關注美國在商業方法方面制度層面的發展動向,同時更要關注競爭對手在商業方法專利申請和授權方面的動向,及時調整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因為,很多中國企業對于專利的重要性都不是很關注,更不要說商業方法專利了,而有時候這種忽視可能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中國企業應該把商業方法專利的管理納入到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中。

篇8

1完善創新制度

制定了公司科技發展綱要、規劃,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科技攻關獎勵辦法、科技攻關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文件,指導全公司的科技創新工作。對科技論文、專利、工法等進行目標分解,落實責任到人,并簽定科技攻關合同,按市場化運作,獎優罰劣,讓科技創新在全公司成為植根基層的大樹,接地氣使其枝繁葉茂。

2健全創新體系

加大投入,組建了科技創新管理團隊——公司技術中心并獲批為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組建了公司創新團隊中冶礦山工程技術中心、鋼結構技術中心。從公司內部聘任了公司技術專家,并聘請了行業內權威專家為公司技術顧問。各分子公司也相應成立了科技創新管理團隊,形成了科技創新管理體系。公司技術中心負責公司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落實,科技創新各項制度的制定,科技項目的結題鑒定、報審等工作。礦山技術中心等負責國內超深井開拓開采技術,強富水條件下礦山開采技術等的研究與開發等工作。經費由公司承擔主要部分,并申請上級部門適當資助。礦山技術中心目前運行良好,已取得重大成果5項,其中2項達到國際領先水平、3項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受上級部門委托編寫的技術規程、規范,則臨時抽調各領域相關專家組成編寫組,編寫完成后由行業內專家進行初審修改后發有關公司、項目部征詢意見,再定稿報批。由華冶主編的國家行業標準《冶金礦山井巷工程測量規范》、《冶金礦山井巷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由華冶與中冶天工共同編制的《焊管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現已由工信部,均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通過主編國家規范,提高了公司科技人員的素質、開拓了眼界,也擴大了公司在市場中的話語權,為今后企業的資質升級等提供了技術支撐。

3搭建好創新平臺

對各重大項目從投標開始就薈萃全公司各領域專家進行方案論證,以確保重大項目的方案先進、技術合理,使業主放心將項目交我公司組織施工。項開始前由各分子公司、各專業專家做施工組織設計,優先應用新工藝、新技術以及自行創新技術,通過反復比對、論證,將施工方案精化,然后組織行業內權威專家論證,以確保施工方案能夠在技術上有創新、經濟上合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成立科技攻關課題組,公司從人員、設備、經費方面全力支持,保證施工順利進行。同時安排專人進行科技創新資料的收集、匯總,并及時提煉科技成果,爭取早日申請專利保護、申報科技成果,并轉化為論文、工法及管理成果,在行業內推廣應用,以提高整個行業的科技含量,擴大企業的影響力、美譽度。大連市體育館工程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該工程為2013年全運會體育比賽場館,建筑外型結構為斜切橢圓球體空間結構,長軸145.4m、短軸116.39m,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大跨度弦支穹頂結構工程。該項目通過自主研發形成了一套“大跨度橢圓形弦支穹頂鋼結構技術體系”,獲得兩項國家發明專利,通過北京市住建委技術成果鑒定,達到了國際領先水平。

4培養創新人才

在公司內部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技術人才,提高全員科技創新水平,并通過各種措施動員、鼓勵廣大員工積極投身到科技創新工作中來。首先,聘請行業內權威專家、專利機構人員及公司的資深專家對技術骨干進行培訓,從如何創新選題、課題科研報告編寫、科技論文的主要內容及形式,到專利申請書的主要內容等各方面進行培訓、交流,以提高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其次,實行技術人員及高水平操作能手協商工資制,提高在科技創新方面有貢獻人員的工資待遇。協商工資兩年評審一次,對一個評審期內的科技創新成果有具體的指標約束,以使廣大員工有動力進行科技創新。其三,對在施工生產中能夠解決重大技術難題的有功人員專門進行獎勵,并做為今后提拔重用的一個重要指標。如邯鋼老區火車受煤坑工程,西臨20個高60m的兩萬t/倉的貯煤倉,東靠正運行的火車道,老煤場因長年滲漏,土壤、地下水污染嚴重,無場地大規模排土、排水。相關人員采用半逆作法施工技術,解決了施工難題,節約了資金,實施效果非常好,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公司對有功人員進行了表彰和獎勵,極大地促進了全體員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5存在不足與下步規劃

篇9

雖然這項研究最終因經費被撤、危險系數過高等原因終止,但卻為人們打開了無線充電技術夢想的大門。在隨后的幾十年中,研究人員沿著特斯拉的腳步,對該技術進行了很多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

2007 年 6 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研究團隊利用電磁共振器和電源隔空點亮了一盞 2米外的60瓦的電燈泡。2009年,日本昭和飛機工業公司在國際會展上展出了基于電磁感應原理的非接觸式電源供應系統。2010年9月,日本富士通公司利用磁共振技術實現設備無線充電。

2011 年 7 月第一輛無線充電電動車在韓國首爾公園試運行。2012 年 9 月,諾基亞的兩款智能手機:Lumia920 和 Lumia 820可實現無線充電,引發公眾熱議。2013 年,芬蘭赫爾辛基機場為乘客免費提供無線充電器。2013年3月,蘋果公司的一項名為“保護外套綜合感應充電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書曝光。

隨著各項技術的成熟以及無線充電需求的增加,無線充電技術的發展領域呈擴大化趨勢。無線充電技術最開始針對的是低功耗便攜式電子產品領域,并取得了很好的發展成效。如今,無線充電技術已經開始滲透到更多領域。首先,在醫療器械領域,無線充電無疑為醫療器械的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它改變了傳統的植入式醫療電子產品的供電方式,避免了更換電池帶來的病痛與感染。例如在心臟起搏器、心臟調節器與內窺鏡等方面的應用。

其次,專家們正在努力為無線充電開拓交通運輸領域。電動汽車、動車組、礦井車等需要電能的交通工具都是當今無線充電技術的研究熱點。

家電領域也出現了無線充電技術的身影,凈水器、吸塵器、冰箱、洗衣機等都是無線充電技術的載體。與此同時,還有很多專家提出了更長遠的目標領域:太空領域。利用空間太陽能電站,把太空中接收到的太陽能轉換成微波,發射給地球,轉換成電能后供給人類。此外,航空航天、國防軍事、深海探測、水下能量收集等也都是無線充電技術可以延伸的領域。

現階段無線充電技術主要有3種實現方式:第一種是利用變化的電流通過線圈產生磁場實現電能傳輸的電磁感應式,第二種是利用電磁耦合共振效應的電磁共振式,第三種是將電力以微波的形式輻射到接收端的電磁波輻射式。

主流的無線充電標準同樣有3種 : Qi標準、A4WP(Alliance for Wireless Power)標準和PMA(Power Matters Alliance)標準。

Qi 是全球首個推動無線充電技術的標準化組織——無線充電聯盟(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簡稱WPC)推出的5 瓦以下小功率無線充電標準,具備便捷性和通用性兩大特征。首先,不同品牌的產品只要有一個 Qi 的標識,都可以用 Qi 無線充電器充電。其次,它攻克了無線充電“通用性”的技術瓶頸。在不久的將來,手機、數碼相機、電腦等產品都可以用Qi無線充電器充電。這也為無線充電的大規模應用提供了可能。

Qi 由于采用了較小的感應線圈,能夠很容易地在較高頻率下傳輸能量。不過其缺點也很明顯,那就是充電的距離比較短,最長僅有幾厘米。所以,采用 Qi 的無線充電設備都需要將手機等設備放在充電基座上,通常還設有磁性固定裝置。而 Qi 另一個比較大的劣勢就是不支持多個設備同時充電。

A4WP標準由美國高通公司、韓國三星公司和Powermat 公司共同創建。

在提高能量傳輸效率的問題上,A4WP的解決方案與Qi完全不同 。相比于Qi,A4WP 采用了更大的輸出線圈,能同時為多臺設備充電。同時由于設定了精確的共振頻率,即使微弱的感應磁場也能為設備充電,這意味著 A4WP的充電范圍將會比Qi大得多,同時也不需要準確地將設備擺放在充電基座上。

A4WP 的缺點可能就在于給多個設備充電時其功率不能滿足要求。比如1個10瓦的 A4WP 無線充電器給3個5瓦的充電設備充電時,每臺設備的充電功率就會不足,充電時間也會變長。所以對A4WP 來說,真正的問題是其充電速度和效率。

PMA標準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充電:一種是透過內建無線充電芯片,另一種則是采用WiCC無線充電卡。WiCC卡非常輕薄,使用方法也非常簡單,只需要安裝在移動設備的電池上即可,同時WiCC卡也可以作為NFC(近場通訊)天線使用,它讓無線充電技術的未來充滿了光明。

隨著國際上無線充電技術的不斷發展,中國企業也不甘落后。來自于中國的全新無線充電標準iNPOFi技術就讓行業內外為之一振,硅展公司創造性地使用電場傳導技術來替代目前主流的電磁轉換模式。由于整個充電過程沒有任何電磁轉換,因此完全沒有電磁輻射。此外, iNPOFi技術的充電效率之高、發熱量之低、芯片尺寸之微小,都要領先于其他無線充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