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9 05:24:5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青少年犯罪調查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分析。
從近年來__區公、檢、法部門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況看(對“青少年”的年齡界定,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這里我們將“青少年”的年齡界定為14周歲至25周歲),當前青少年犯罪呈現出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從犯罪數量看:青少年犯罪數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趨勢。據統計,__區檢察院公訴部門20__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3件194人,青少年案犯人數占受案總人數的33%,20__年和20__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數則分別上升到280人和356人,占受案總人數的比例分別上升到38%和40%。
2、從犯罪主體看:一是犯罪主體低齡化趨勢明顯。其中18歲以下犯罪的273人,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數量的33%。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為中低文化程度。20__年以來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學文化的70人,初中文化的560人,初中(含初中中專)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0%以上。青少年人犯中,農民占61%、無業人員占30.8%。
3、從犯罪動機和目的看,具有較強的單一性。多數青少年犯罪的動機是出于獵奇好勝,簡單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貪圖一時享樂或好玩。他們有的是簡單模仿電影電視中的某個鏡頭或情節,有的是模仿小說或社會上發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倆,有的是同學或朋友間為顯示自我而爭強好勝犯罪。
4、從犯罪手段看,日趨成人化、智能化,有預謀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預謀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5%以上。從結伙類型來看,社會青年易與有前科的人結伙,在校生易與輟學生結伙,如21歲的社會青年杜某某和18歲的常某某糾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攔路搶劫過往大貨車,并控制__地區豬皮等銷售市場,進行強迫交易,在一次搶劫中將貨主劉某某當場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學生。
5、從犯罪類型看,盜竊、搶劫、搶奪、敲詐勒索等侵財型犯罪占比重較大,并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從調查情況看,20__年以來__區檢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盜竊、搶劫、搶奪、敲詐勒索等侵財型犯罪249件524人,分別占受案總數的20%和21.6%。同時,綁架、投毒、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破壞生產經營等犯罪,特別是與網絡有關的犯罪如利用網絡進行、詐騙等也時有發生。
6、從犯罪性質看,嚴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趨勢。近年來青少年犯罪中,搶劫、搶奪、、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增多,侵財型犯罪的數額也呈上升趨勢。從法院判決情況看,判處實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來有較大幅度增長,20__年以來判處實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案件總數的13.3%,并呈現一定上升趨勢。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據調查情況,分析認為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的原因。
1、心理發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數青少年由于年齡、心理發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仿和喜歡尋求刺激等心理傾向,如果得不到正確引導或受到外界不良影響,極易成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許多青少年認識問題的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差,看問題簡單、片面,待人處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經過深思熟慮,而其生理發育日趨成熟,往往精力旺盛,血氣方剛,常常不計后果。
2、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許多青少年由于知識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識相當匱乏,他們往往受一些影視作品、電腦游戲、書刊雜志等不健康內容的影響,對行為后果不加考慮或缺乏正確認識。
3、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調查,50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存在“以自我為中心”的價值觀念,好逸惡勞,貪圖安逸享受,在生活上講究享受,追求高消費,講排場,擺闊氣,個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欲極度膨脹,爭強好勝,固執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滿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常常鋌而走險。
4、心理不健康。有些青少年性格內向、孤僻,加上來自學校、家長、社會等方面的壓力大,心理長期受壓抑,缺乏傾訴對象,平時又得不到正確的引導,從而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
(二)客觀方面的原因。
1、家庭教育缺失,監護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忙,無暇顧及孩子,孩子幾天不回家,也不過問;有的家庭教育環境惡劣,如單親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嚴重傷害;有的家長有不良嗜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有的家長平時只過問孩子的學習成績,不注[:請記住我站域名/]重對孩子進行品行教育,很少主動與學校、班主任聯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現,一旦孩子出事,就把發生問題的責任都推給學校。據調查,在__區檢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父母離異、去世等家庭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占總數的17.2%左右;輟學在家或外出打工脫離學校監管的占到了總數的57.8%;常年游蕩于網吧、歌舞廳等場所結交人員復雜的占總數的79.7%。
2、學校教育發生偏差。通過調查發現,目前在學校教育中存在以下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有些最終成為導
致某些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外在原因:一是重視智育教育、忽視品行教育的現象較為突出。多數學校為了應付考試,壓縮、擠占其它非考試科目課的現象較為突出,學生課業負擔重,許多同學的個性長期受到壓抑,導致心理上的扭曲;二是學校對學生的監管不力。許多老師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不夠,與治安等有關部門溝通少,其結果是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脫節,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能及時的幫教處理,導致問題沉積,起不到防微杜漸作用;三是學校法制教育不夠。據了解,目前多數學校沒有安排法制教育課,或者安排課時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師職業道德修養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當。少數教師對違紀學生缺乏耐心的說服教育,有體罰和變相體罰現象,輕則諷刺挖苦、狀告家長,重則打罵、趕出教室,致使少數學生厭學、逃學,流入社會參加不健康的活動。
3、社會不良因素的侵蝕。一是社會不良文化的影響。社會不良文化是現代校園暴力的重要影響因素,這些不良文化來自電影、電視、書刊、網絡等,其宣揚的有血性、講義氣,疾惡如仇,生活灑脫、率性,團結友愛等人物形象很受青少年的青睞,如果缺乏引導,容易使青少年對其中的部分不良因素片面模仿。近年來,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對青少年也產生較大腐蝕作用。二是市場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促進了社會的全面進步,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傾向,見利忘義、唯利是圖、坑蒙拐騙、、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社會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風氣造成較大的影響。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觀、世界觀的形成階段,缺乏社會經驗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缺乏對社會不良風氣的抵抗力,很容易受到腐蝕和侵害。三、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幾點建議: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只有學校、社會、家庭三方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才能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1、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第一、學校要適當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課時,采取多種形式,通過舉辦專題法制講座,參觀法制圖片展覽,旁聽法庭審判,邀請表現好的犯人現身說教,以及聘請司法部門優秀干警擔任校外法制輔導員等多種形式,大力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和思想道德品質,從根本上消除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內在動因。
2、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教書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堅持正面引導為主,給予學生特別是后進生足夠的關心和愛護,注意學生的心理活動,改進教育方法,防止歧視有問題的學生,積極引導他們克服缺點,改正錯誤。
3、加強學校管理,積極營造健康向上的學習生活環境。禁止學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學校統一安排食宿;學校要盡量實行封閉式管理,同時采取措施豐富學生校內體育和文化生活,防止外部干擾,積極營造寬松、健康、活潑、有序的校園環境,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學生科學、健康地利用網絡。老師要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積極指導家長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篇2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理論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
1.研究背景。目前,青少年高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社會的穩定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盡管,法學和犯罪學等學術專家對青少年犯罪有過比較深入的研究,但是,對其理論的研究與實踐的結合還存在較多的問題,不能有效地預防和矯正青少年犯罪。本文針對此研究背景下的問題,通過理論和實踐相互結合的方式,以社區層面為研究切入點,探討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年少犯罪的理論和實踐。
2.研究意義。通過對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主要體驗在填補流動青少年社區矯正研究空白城市青少年發展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現實需要以及從理念到實際的改革矯正體系,推進社會政策的理論意義社會系統的良性運轉等方面,理論和實踐化結合研究對開展社區矯正矯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先是幫助作用。
二、社區矯正概述
社區矯正對矯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本文從社區矯正概念、內容以及特點等方面對其作論述。
1.社區轎正的概念。社區矯正,通常也稱為社區處遇或者社會內處遇,是的一種新興的犯罪處遇方式。由于我國對社區矯正的相關概念沒有明確化,使得人們對其比較陌生,自從我過將這一概念引進后,在2003年兩會上證實確認社區矯正的地位。社區矯正的內容主要包括管制、緩行、假釋等刑罰內容。
2.社區矯正的特點。社區矯正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特點:
(1)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時刑罰執行活動主要由執行主體的特定、執行依據的法定以及執行方式的強制性等因素決定,使得社區矯正稱為一種特定的刑罰執行活動。
(2)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一種新興的犯罪處罰活動,通過社區參與的形式,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所以說這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三、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問題
我過社區矯正引入時間較短,發展也較緩慢,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的問題,本文詳述社區矯正在矯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而為完善社區矯正對矯正青少年犯罪理論研究提供理論。
1.相關法律不完善
盡管我過已經明確社區矯正的法律地位,但是相關的法律對齊規范卻不是很完善,尤其對社區矯正執行過程相關的法律還需要亟待完善和規范,使得社區矯正法律規范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矯正規范化執行和推進。
2.社區矯正方式較單一
盡管我國已逐步實行社區矯正制度,并在許多地方逐漸開始實行社區矯正的項目,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系統和科學的評價制度,使得社區矯正在實行的過程中規范性不夠。許多社區在實行社區矯正的時候,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并且社區矯正的方式較為單一,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社區矯正方式,使得社區矯正在矯正的過程中,讓一些不成熟的青少年重新走向社會,可能繼續走向犯罪的道路。
3.對社區矯正重視度不夠
盡管,我國法律已規范社區矯正法律地位,并且在全國各個地方已經實踐化推廣,然而,基于我國當前社區矯正發展環境以及國情的原因,許多偏遠地區對其還停留在理論階段,實踐化程度普遍較低,許多地方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對其重視程度不夠,導致社區矯正這一程度施行程度較大,很多地方只是講社區矯正做擺設,施行力度較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區矯正的發展和執行,使得我國社區矯正發展緩慢。
四、完善青少年社區矯正制度有效的措施
通過上文對社區矯正對青少年犯罪矯正方面存在的問題,本文對目前問題作了一定的分析,結合當前社交矯正的環境,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決目前社區矯正問題的措施,進而完善我國青少年社區矯正制度。
1.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促進社區矯正發展
我國社區矯正相關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基于此,本文提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促進社區矯正發展措施,通過對社區矯正制度理論研究和實踐分析,總結社區矯正相關法律在理論研究和實踐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去除抑制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的一些不良因素,通過中央性質的文件,明確社區矯正制度,對社區矯正制度進一步以法律的較多明確化,規范化,通過多重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進而促進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和進步,促進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
2.增加社區矯正方式,豐富矯正制度
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矯正方式較為單一,鑒于此問題存在,本文提出了增加社區矯正方式,豐富矯正制度的措施,主要從社區矯正組織形式、社區刑罰種類增加以及完善社區矯正對刑罰人員幫助等各個方面進一步增加社區矯正的方式,豐富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
3.加強社區矯正重視程度,加大社區矯正執行力度
西方國家在社區矯正制度方面已渠道明顯的研究成果,我國在社區矯正方面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存在許多的不足,社區矯正制度對國人來說還是一個較為陌生的概念,因而,首先我國要致力于社區矯正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加大對各大高校社區矯正法律研究者的支持,形成較為系統的社區矯正制度研究團隊,來推動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再就是借鑒西方先進的社區矯正制度的研究,結合我國的法律體系形成自己的理論基礎,從而建立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區矯正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加強社區矯正重視程度,還應該從社會方面以及媒體宣傳方面開展,鼓勵社會人士參與社區矯正制度上來,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提倡,進而讓社區矯正制度得到全社會人民對重視和參與,讓其成為全社會公民共同重視的制度,讓全社會共同發揮其應用的力量,進而擴大其影響力。媒體的宣傳對加強社區矯正重視也是相當重要的,通過官方媒體的不斷宣傳,讓全社會意識到矯正制度的重要性,進而逐漸在人們心中樹立矯正制度的重要性,豐富矯正制度的理論內涵,促進社區矯正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進而促進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不斷推廣和進步。(作者單位:華僑大學)
參考文獻:
[1] 吳亞東.域外視域下的社區矯正制度――對中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啟示[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8)
[2] 蘆晶.開展青少年犯罪社區矯正的重要意義及發展對策[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8)
[3] 貢太雷,李小龍.蘭州市社區矯正工作理論和實踐的調查報告[J].凈月學刊.2013(04)
[4] 北京市注重做好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教育矯正工作[J].中國司法.2012(07)
[5] 王迎龍.論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兼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社區矯正制度的銜接[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6)
[6] 謝佑平,謝澍.程序與實體: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機制的改造[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2)
[7] 李波.社區服務令: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的首選[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2)
[8] 屈訪.論社會服務令在我國青少年犯罪中的適用――基于社區矯正制度的立法突破[J].現代商貿工業.2012(02)
篇3
今年4月17日,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與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了全國首次命名“全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揭牌儀式暨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與建構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等多所高校的學者和全國少年維權先進單位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共100余人參加了此次會議。同時,還邀請了來自國際司法橋梁的美國專家和香港社工授課。近年來,德州兩級法院在探索創新少年司法工作機制方面深入實踐、進展迅速、多有突破性成果。尤其是該院創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審合一”的專業化綜合審判模式;以懲罰教育為原則,構建訴前、訴中、訴后“三位一體”的涉少案件庭審模式;以預防為著眼點,構建集法制教育、咨詢和輔導“三位一體”的預防和保護體系;以權益保護為重點,構建家庭、學校、社區三位一體的綜合治理和維權體系;以社會力量為保障,構建人民陪審員、社會調查員、心理咨詢師三位一體的社會參與司法體系,這五個“三位一體”更是得到有關領導的肯定,在法院系統引起廣泛關注。
全國率先推出前科消滅制度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仍比較嚴重,并日益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利國利民、功在千秋的偉業。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2010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有條件的德州、青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地區推廣這一制度,為在全省統一推行奠定基礎。
改革創新是德州中院發展跨越的助力器。在司法改革方面,先后推出過在全國有著較大影響的判前評斷、便民訴訟網絡、訴調對接和行政案件圓桌審理模式等經驗做法,并由于創新意識強、工作亮點多被確定為全國九個司法改革試點中院之一。幾年來,德州中院精心培育、全力探索少年審判工作新機制,在全省率先建立獨立建制的少年綜合審判庭,指導轄區內的樂陵法院首家在全國推出前科消滅制度,為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10年4月1日,在德州中院的推動下,德州市綜治委、法院、公安局、檢察院、教育局等十個單位聯合下發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實施細則(試行)》,對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消滅”,至此,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啟動。德州也因此成為全國率先在全市推行該制度的地級市。
據了解,前科消滅制度其簡要含義是:適合前科消滅的犯罪人,其犯罪記錄一經消滅,其犯罪信息不記入戶籍檔案、學生檔案、人事檔案。已經記入的由相關成員單位給予撤銷。成員單位在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時,不記錄其輕罪犯罪情況;在升學、從事法律沒有限定的職業時,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學校、用人單位不得以當事人有犯罪記錄為由,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予以歧視對待;當事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遭受歧視性待遇時,享有向相關單位申訴的權利,有關單位應依法處理。
“如果因為初犯、偶犯,而給這些少年們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簽,既是對他們的不公正,又會使犯罪人長期被排斥于社會正常生活之外,這就極有可能成為社會秩序的對抗者,甚至導致再次犯罪?!笔兄屑壢嗣穹ㄔ涸洪L尚洪立介紹,推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目的就是用教育感化犯罪,通過學校、家庭和相關單位部門的合作,為失足未成年人創造寬松的學習、就業環境,使他們回歸社會無障礙。
制度的運行情況驗證了尚院長的觀點,該制度運行一年多來,產生了積極地效果。截至目前為止,德州法院已為管轄區28名失足少年摘掉了犯罪標簽,這些“無痕”少年回歸社會后均步入正常生活軌道,再沒有發生一起犯罪。
全國首創專職社會調查員制度
在發達國家少年司法制度構建過程中,社會工作專業的介入深入且全面,而在我國,社會工作進入少年司法領域的起步較晚,到現在為止,也僅限于幾個發達城市的嘗試與探索。
市中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建華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司法部分強調,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作為社會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調查員制度是我國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對于保護未成年人法律權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由于從社會各界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往往本職工作繁重,對這一專業性較強的社會工作很難承擔起來,其所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此情況下,德州中院根據專家的建議,于2010年3月,成立了社會調查員辦公室,從本系統內選聘了10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從業經驗的人員為專職社會調查員,負責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表現、就業情況、社會交往情況等進行調查了解,及時出具調查報告、出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并開展庭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
社會調查員由調查員辦公室統一管理。專職社會調查員不僅負責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工作,還接受法院輕罪犯罪前科消滅評審小組的委托,對符合輕罪前科消滅條件的申請人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該調查結果將成為法院是否予以消滅犯罪記錄的重要依據。
“專職調查員克服了社會調查主體不一、專業性不強、調查結論不科學等弊端。為法院評估未成年人進行挽救和改造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與幫助?!笔星嗄曷摵蠒敝飨?、中院刑三庭(少年審判庭)庭長白光鋒介紹說。
篇4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量刑建議;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因為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發展,也會影響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未成年社會調查制度對于保護未成年人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但決定未成年違法行為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的評判標準之一,而且在進入刑事程序以后,與基本的犯罪行為事實共同決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人制度原則性的指導,構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希望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離不開原則的指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進行規范,就要確立一定的適用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正確適用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原則。雙向保護原則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護少年的利益,體現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承擔恢復社會秩序,有效的懲治犯罪的職責?!侗本┮巹t》第5條對雙向保護原則有如下規定:“不僅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而且還應當根據本人的情況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應。還應當確保對罪犯的情況和違法行為、包括受害人的情況所做出的反應也要相稱?!币虼宋闯赡晟鐣{查報告也必須注意對未成年和社會的保護的有效結合。一方面,調查必須實現對未成年的實體保護,要求調查主體合法、
調查形式合法、調查采取的具體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方式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資料,兩一方面,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應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必須堅持客觀公正,不能帶有偏見性調查,保證調查的結果客觀公正。調查人員在進行社會調查時,對于無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實,不應當寫入調查報告。
二、客觀、中立原則
客觀、中立是司法人員的基本原則,也是審判公正的基本保證??陀^、中立原則,指調查員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調查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果受未成年人親屬的影響,抱著同情或者痛恨的態度進行調查,這必然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和真實性;如果受媒體對案件態度的影響,也會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中,為確保調查結論的客觀公正,社會調查員應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要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響帶有偏見性調查,理性判斷分析受調查者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調查報告才能客觀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全面調查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除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外,還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對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全面調查原則在我國《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均有所體現。少年時期是人容易發生變化的時期,身體各部都在迅速生長,情緒和個性特征也在發生劇烈、明顯的變化,導致生理、心理與社會年齡,依附性與獨立性,活動能量與自制力,需要與可能,現實與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銳的矛盾。這些矛盾和變化與未成年人的犯罪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以及影響其選擇行為方條件因素對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凈化社會環境,找準感化點,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說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調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重要體現,反映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
[1]張保生.證據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20.
[2]郭云忠.刑事訴訟謙抑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北京大學法律系國外法學研究室編.國外保護青少年法規與資料選編[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3.
[4]潘偉杰.憲法的理念與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現代法學,2010(1).
篇5
關于幼兒成長環境對性格形成的影響--家庭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前言
幼兒在成長過程中,大多數時間是在家里度過,于是家庭的氛圍、家長的教育模式、方法,對孩子的性格形成影響非常重要。而在當今社會,這樣的文化背景下,孩子的性格形成不僅僅單獨依托學校這樣的機構,而家庭環境的影響也是孩子性格形成的重要因素。就此問題,我對我們在校部分幼兒的家庭環境做了關于家庭環境對幼兒性格形成的影響調差,現就調查結果做一下分析調查報告。
一.家庭環境對幼兒性格養成取決于家長的重視程度
大部分家庭當談論到,幼兒的性格形成的各個因素時,幾乎是認知度相對較低,有些家庭會覺得這個不是個問題,孩子只要在學校接受教育,學的好可以了。而有部分家長則認為平時農活太忙,或者家里的年親人都外出務工,家里只有老人照看孩子,而老人的觀念比較傳統,對孩子過于的溺愛而疏忽了正確的指引和溝通。還有部分家長也有想到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是由于父母自身的文化程度較低,可能不知道該如何尋求適當的方法。
二.家庭對家庭環境的的了解和氛圍的營造
一些家庭對家庭環境的認知度只是略知一二,但很多其實并不了解家庭環境都包含什么哪些因素。而當談論到此問題的時候,家長會覺得我給孩子吃好、穿暖、帶她玩、住大房子,可能這些就是給孩子創造的環境。可他們不知道孩子的性格性格往往跟物質上的聯系并不大,他們疏忽了家庭氛圍,家庭環境相對重要的是家庭氛圍的營造。而這種氛圍恰恰是塑造幼兒性格的關鍵所在。
全家人應和睦相處,互相體諒,給孩子一個祥和、安全的家庭交往環境。盡量不在孩子跟前過多地暴露父母雙方的分歧甚至爭執,避免給孩子的心理帶來陰影。
三. 家庭環境對幼兒性格影響的主要原因
家庭環境在兒童性格形成中有特別重要的作用,俗稱“家庭是制造人類性格的工廠”。在家庭因素中主要有教養方式、家庭結構、家庭氣氛、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等。
1、教養方式:
(1)父母教養比較民主,則孩子獨立、大膽、機靈、善于與別人交往協作,有分析思考能力;(2)父母過于嚴厲,經常打罵,孩子則頑固、冷酷無情、倔犟或缺乏自信心及自尊心;
(3)父母過于溺愛,孩子就任性、缺乏獨立性,情緒不穩定、驕傲;(4)父母過于保護孩子,則孩子被動、依賴、沉默、缺乏社交能力;(5)父母教養意見有分歧,孩子就警惕性高,兩面討好,易說謊,投機取巧;(6)父母支配型教養孩子,孩子就順從、依賴、缺乏獨立性。
2、家庭氣氛:一般和睦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在事業和生活上互相支持的家庭氣氛,對孩子的性格有積極的影響。相反,父母間的爭吵、隔閡、猜疑甚至關系破裂(父母離異或父母病故)青少年犯罪率高。
3、家庭結構:有研究表明,來自兩代人家庭的兒童在好奇心、堅持性、伙伴威望、與人關系及對勞動態度上均優于來自三代人家庭的兒童。這主要與三代人家庭中祖(外祖)父母對孩子的溺愛等因素有關。
篇6
――美國教育部推薦讀物之一《美式家庭品質教育家長對策》
“我們正處在一個急劇變化的時代,價值觀教育業已成為中小學教育的首要問題,而我們對此常常束手無策??梢哉f,學會做人,學會辨別是非善惡,比學習專門知識顯得更為重要,一個‘德盲’遠比一個文盲對社會更具負面效應。”
――美國教育部推薦讀物之二《美式課堂品質教育學校方略》(托馬斯?里克納)
根據美國FBI(聯邦調查局)的統計,從1978年至1988年十三、四歲的犯罪翻了一番。在20年的時間里(1968―1988)所有的暴力犯罪――謀殺、、搶劫、盜竊增長了53%,作案者包括17歲或17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自20世紀90年代,美國連續10余年的犯罪率下降,引起國際犯罪學界的重視。據悉,全美1990-2000年的謀殺案下降了55%(其中紐約下降71%),搶劫案下降了43%(其中紐約下降65%),入室盜竊案下降了41%(其中紐約下降67%),機動車盜竊案下降了55%(其中紐約下降73%)。
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1998年發表的犯罪白皮書,在美國217個10萬人以上的城市中,紐約市的犯罪率居第166位。這比安全形象頗佳的波士頓、舊金山、圣迭戈等城市的犯罪率還要低,在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紐約市的犯罪率現在是最低的。美國10年間的犯罪下降,大量的下降原因還不是刑事司法的,其他的犯罪下降原因還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教育、人們思想行為改變及社會控制的加強、防范措施的生效等,這其中具體的有:10年來經濟的發展,失業人口的減少,窮人福利的增加,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青少年的比重減少,青少年思想、態度、行為舉止的變化,學校教育的改革,宗教文化的影響等。例如,美國90年代15―24歲的青少年占總人口的比例從14.8%降到13.9%,不僅如此,美國的青少年在經歷了二戰后“跨掉的一代”、“嬉皮士時代”等階段,到了90年代在思想、態度和行為上均較之過去更重視社會價值標準。1994年美國芝加哥大學的全國調查報告就表明,在上,“鐘擺正在往回擺”,中學生有的比例從1999年的54%降為2001年的46%。又如,此期美國的離婚率也一直在下降,從1980年的高峰――每1000人中有52人離婚,降到1999年的每1000人中只有42人離婚,而家庭的鞏固有利于對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吸毒也較過去少了,這里面除了受到政府和社會的管理與限制,青少年的態度、行為變化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美國聯邦調查局報告顯示,繼2005年美國暴力犯罪案件增長率達2.5%并創15年來最大增幅之后,2006年上半年美國暴力犯罪案件又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7%。最新統計數字表明,美國的犯罪低潮期已經過去,暴力犯罪正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大城市犯罪多 據統計,2006年上半年,包括殺人、搶劫在內的各種暴力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7%,其中,殺人案增加1.4%,嚴重人身傷害案增加1.2%,搶劫案上升9.7%,案僅下降0.1%。 與暴力犯罪持續上升的勢頭相反,2006年上半年,盜竊案件比去年同期總體下降2.6%,其中偷車案下降2.3%,不過,入室行竊案卻上升了1.2%。此外,縱火案也上升了6.8%。
美國青少年犯罪率高達百分之五左右,即萬分之五百左右。西歐一些國家則為百分之四左右。英國占百分之四點四,西德占百分之四點八。經濟繁榮的日本,正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青少年犯罪第三次浪潮的沖擊。據日本警察廳公布一九八二年白皮書披露:一九八一年受到警察教養的十四歲以上少年刑事犯達十八萬多人。占整個刑事犯的百分之四十四點二;十四歲以下的“觸法少年”(不追究刑事責任)六萬七千九百多人。其整個少年犯(不滿二十周歲者)達二十五萬多人。占日本整個犯罪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二,其中盜竊犯約占三分之二左右。
青年人令人不安的道德趨向呈現出不容樂觀的前景,其主要表現是:
1.暴力與破壞行為
2.偷竊
3.作弊
4.蔑視權威
5.欺辱同學
6.執迷頑固
7.粗話
8.性早熟和待
9.自我中心意識不斷增強,公民責任感不斷減弱
10.自毀行為
青少年犯罪何以在近幾十年特別是近幾年來,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和一些發展國家中普遍增多?確實是個極為復雜和不可輕視的問題。輿論認為:少年犯罪的根子在社會,應當歸咎于對少年有害的社會環境。情報公害之泛濫,家庭及學校對孩子們的嬌生慣養以及對道德教育。“1950年以前,教師普遍地負有培養社會和道德態度的責任。學校和教師就是從事性格形成的工作,社會活動和娛樂活動、指導和勸告、俱樂部活動、舞會、體育比賽等與嚴格的文化課程是同等重要的,甚至比文化課程更加重要。”由此可見,本世紀上半葉美國學校道德教育,以培養學生的品格為主旨,以滿足個人需要為特征的學校教育占居了支配地位。然而,二次大戰的爆發動搖了人們的教育信念,從根本上扭轉了學校教育的方向。因為嚴酷的戰爭表明,肆意踐踏人類道德的法西斯國家同樣有能力建立和操縱復雜的軍事工藝,在強權和技術面前,道德和道德教育顯得蒼白無力。因為“民主更多的是依靠國民生產總值和核彈頭的數量而不是個人的道德自律?!痹谶@種強烈的國家安全需要的影響下,國家的需要而不是個人的教養逐漸成為教育的支配力量,學校的道德教育開始讓位于科學技術教育。在此背景下,道德教育實踐的疲軟,道德教育理論的貧乏便在所難免,道德教育進入了一個“荒涼的時代”。時至60年代末,以加強智力和技術訓練為核心的教育運動走進了死胡同。在社會問題加劇、倫理道德混亂和學校德育危機的緊要關頭,品德和道德應運而生、倍受青睞,道德教育實踐改革勢在必行、刻不容緩。從而使美國道德教育進入了重振和復興時期,當代美國重視學校德育,復興品格教育,著力使學生養成公民美德。
美國學校品德教育,主要是通過公民學教育來進行,其基本內容包括:(1)自律。(2)守信。(3)誠實。(4)實現最佳自我。(5)利己但不損人。(6)敢于說“請原諒,我錯了”。(7)具有良好的運動員的風格。(8)在人際交往中,要謙恭禮貌,包括禮貌聽講。(9)像希望他人如何對待自己一樣對待別人,并懂得這一原則是適用于對待任何年齡、種族及的人。(10)懂得沒有一個是孤立存在的,其行為似乎僅具有純個人的性質,但其實是常常會影響他人乃至社會的。(11)具有在逆境中正確調控自我的理智。(12)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不管所做的具體工作是什么。(13)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包括尊重學校的財產權、企業的財產權、政府的財產權及每一個人的財產權。(14)遵守法律,除非法律與或普遍公認的道德原則是相沖突的。(15)尊重民主社會的各種自由,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自由等。(16)養成各種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習慣,戒除各種有損于這些目標實現的嗜好。(17)沒有過早的性體驗,培養與家庭生活準則相一致的性態度。
英國學校道德教育在品德教育內容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社會意識和公民意識方面。主張青少年討論個人和社會的關系,明確社會對個人的要求,知道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正確認識自由和紀律的關系,權威的正當運用和不正當濫用的區別等。(2)關于個人和他人的關系。(3)關于與就業有關的。這方面包括對工作的態度,雇主與雇員的關系,雇員與工會的關系等。(4)關于商品社會的。要求青少年要理解他所生活的社會性質,正確認識賺錢和花錢、攢錢和用錢的關系等,處理好在施舍行為中涉及到的給予和接受的問題。(5)關于婚姻家庭。包括撫養孩子、教育子女和父母對子女的責任,以及余暇時間的使用和濫用。(6)學習名人,了解名人的生平,學習他們勇敢、誠實、無私、關心他人的一些優良品質。(7)采訪各行各業的人們,聽他們解釋他們所做的工作。(8)學習各國歷史和文化的發展。(9)參與地方事務。(10)討論暴力、吸毒、酗酒、兇殺、死刑、墮胎、吸煙、賭博、性解放、核戰爭。
在法國,學校道德教育諸如禮貌、忠誠、明智、節制、勇氣、正義、慷慨、憐憫、仁慈、感激、謙虛、單純、寬容、純潔、溫和、真實、幽默、愛情。雖然東西方的道德內涵有所差異,但東西方對道德的重視是相同的。西方人認為,培養有道德的孩子是父母、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務之一,其道德教育的內容也極為豐富,誠實、愛心、正直、平等、博愛等人類共同道德準則,在西方教育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重視。
另外,西方各國也把諸如愛國主義教育、勞動教育、性教育、宗教教育列入了品德教育的內容之中。
一個重要的事實是,宗教在傳播道德觀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東方的佛教和伊斯蘭教,到西方的基督教無不把道德放在重要地位。宗教道德反映了人類產生以來的那些口頭傳說、民間故事、神話、圖騰、風俗禁忌等。例如《新約全書?馬太福音》中有這樣一段話:“虛心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哀慟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安慰。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土地。饑渴慕義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飽足。憐憫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見上帝?!本褪且孕麚P“愛、信、義”為特征,要人們尊敬、忍耐、節制,以達到與上帝同行。所以,在西方理論家看來,《圣經》是以超人間的力量形式反映著支配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以經驗的事例和生活典型向人們灌輸一套道德戒律。
在紐約唐人街林立的商業區,高踞店堂中間照壁前供桌上的觀世音菩薩在香煙繚繞中穆肅靜立,在賣山珍海味、魚肉葷腥的大飯店里,神龕中仍然供著釋迦牟尼,彌勒佛或是趙公明和關公等一樣香火鼎盛。在美國舊金山北有座萬佛城,是中美佛教總會的所在地。佛教信徒建造了萬佛殿,并向政府登記注冊成立了“法界佛教大學。”成了治心醫世的凈土圣地。中西和尚一起共享晨鐘暮鼓,正門大牌樓上有“戒法莊嚴,教育英才”的題旨。在佛教大學,有來自美、歐、亞洲的學生,學校有權頒發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為了宣揚佛法,師生們用英、法、德各種文字譯出一百多種佛學經典。在大學附屬的育民培德小學,中文是必修課。一些幼小的美國兒童像中國古代私塾的學生一樣,用朗朗的普通話誦讀中國古典經文。
美國南加洲大學心理學家耶拉爾德杰里森博士專業研究道德趨勢,下面是他從2.4萬名讀者關于“倫理的選擇”答案中獲得部分道德行為統計:
41%的人酒后或吸毒后開過車。33%的人以前在一些重要事情上欺騙過自己最好的朋友。38%的人在稅務申報中作過弊。45%的人包括49%的男人和44%的女人欺騙過他們的配偶。統計分類的兩個意外結果:越是信仰宗教的人,不規范的道德行為越少,越是年輕的人,不規范的道德行為越多。
在美國課堂教學中,他們開設并滲透了“價值觀和品德教育”、“愛心與責任心教育”、“在學校范圍內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愛心”等課程和內容。
在美國家庭品質教育家長對策中,他們注重“培養優秀子女的道德發展方法”、“道德發展的基礎”、“如何幫助孩子渡過道德推理階段――從學齡前至成年時期”、“關注年齡與階段的過渡時期”。
篇7
[關鍵詞]未成年人;審前調查;探索
[中圈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A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般認為,審前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論
在人類刑法史上,以懲罰和威懾為核心的刑罰觀念曾長期占據主導地位。19世紀后半期,隨著刑事近代學派登上歷史舞臺,教育刑理論逐步興起,并已為當代各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國家甚至在憲法中表達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刑罰不能有與人道相悖的處遇,必須以對被判刑人的再教育為目的。
教育刑理論對于現代未成年人犯罪處遇政策的形成影響深遠。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發育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環境因素、社會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當今各國普遍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處遇政策。有關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也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能機械地強調處理結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更加關注處理結果與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矯治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在我國,也確立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政策。
由對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因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盡管犯罪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群體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一個具體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的人格特征、所處環境、平時表現、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過細致而周密的調查,查明上述各種因素,才能幫助法官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進而使矯正機構實施有效的教育和矯正活動。
(二)再社會化理念
從社會學的視角看,罪犯再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的一種特殊形式。所謂人的社會化,是指人類個體自降生以來不斷學習、接受社會規范和社會價值,從而由一名“生物人”轉變為“社會人”的心理和個性發育過程。正常的社會化過程意味著個體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會化過程則可能導致人格傾向的形成和行為的發生。從一定意義上講,犯罪就是罪犯社會化缺陷的產物。為了彌補原來社會化過程中的缺陷,國家及社會對社會化的失敗者實施強制性的再社會化。罪犯再社會化就屬于這種強制性的再社會化。
罪犯再社會化這一命題是在教育刑理論的基礎上引發出來的。自19世紀末的刑事近代學派提出教育刑理論后,這一理論經過不斷的演變和發展,便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在歐美轟轟烈烈展開的重返社會(Rehabilitation)或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思潮。罪犯再社會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順利地重返社會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先生將再社會化原則作為現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之一。他認為,再社會化原則即指刑罰權的界限與行使,應以犯人再社會化的需要為依據,刑罰的宣告與執行應能作為犯人再社會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會化原則的刑罰,方是有意義而必要的刑罰,一切足以阻撓犯人再社會化之目的的構想的刑罰,應盡量避免。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典或監獄法典中,明文規定了罪犯再社會化的原則。
對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強調再社會化理念尤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為基本社會化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通過審前調查活動,弄清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實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幫助其順利完成社會化進程,成長為健全而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及人類的可持續性發展。
(三)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原則,是指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也要適當考慮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在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適的刑種、刑度及執行方式,以有效地實現矯正罪犯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處遇,正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展開。
刑罰個別化原則可以說是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演繹的結果,同時也是實現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的必由之路,而審前調查正是配合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制度支撐之一。早在1955年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遇大會上,就提出:實行個別處遇,應從人格之調查分類著手,必先根據精密的調查,由是進而決定個別處遇之方法,始便于分類收容。日本犯罪學家菊田幸一,則把判決前的人格調查稱為尋求處遇方法的輔助手段,是處理犯罪人的首次處方箋。審前調查制度對于社區矯正的發展更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緩刑、假釋等社區刑罰措施的適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預測水平的限制。正如臺灣學者林紀東先生所言,要把假釋制度運用的好,有賴于事先精密的審查和事后適當的管束。這里所指的事先周密的審查,就是指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測定,而為了提高測定結果的準確性,必然有賴于建立科學的審前調查制度。
在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示刑罰個別化原則,但相關的立法規定為刑罰個別化的推演和踐行預留了一定的空間。例如,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學界普遍認為,這里所說的刑事責任,就涵蓋了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的內容,我國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實際上容納了刑罰個別化的內容。此外,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這里,“情節”與“犯罪事實”是并列的,且“情節”前并沒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故理論和實踐一般認為,此處的“情節”包含著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有關內容,如作案動機、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因此,從立法精神和司法運作來看,我國刑法實際上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故構建審前調查制度以配合該原則的實施實屬必要。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的域外借鑒
從當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少年刑法看,一般都對審前調查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并將調查結論作為對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依據和參考。下面對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與舉措作簡要介紹,以資我國借鑒。
1.瑞典
在瑞典,根據《社會服務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一般公民或警察發現少年刑事案件后,負有義務通知社會福利委員會,而委員會則將案件委托有關機關或學校進行調查。如果少年、兒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時,則由醫生或心理學家參與調查。法律規定對于調查未滿15歲的兒童
時,兒童的父母應當出席。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調查報告后,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處分措施。
2.埃及
在埃及,根據《青少年法》的規定,在對違法犯罪青少年作出判決之前,青少年法院的司法人員要對該青少年的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而周密的調查,并向青少年法院提出報告。青少年法院在審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時,還應聽取社會監督人就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和管教辦法等進行的匯報,以便作出有針對性的判決。
3.印度
在印度,根據中央少年法的規定,逮捕少年時,警察必須將逮捕事實向緩刑官報告,緩刑官接到報告后,應著手對涉案少年展開社會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犯罪少年的人格特征、經歷及家族歷史等。緩刑官提供的報告對于少年福利委員會和少年法院處理案件有重要影響。被判緩刑的少年,緩刑官負有監督幫助的職責。
4.日本
在日本,根據《少年法》的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
5.泰國
在泰國,成立了專門的青少年觀察監護中心,警察在發現青少年犯罪案件后,應先交由觀察監護中心的檢察員、教官對違法青少年進行調查,包括對其家庭背景、青少年本人的歷史、違法的背景等等,從而研究分析青少年違法的動機、人身危險性以及改造可能性,然后作出結論性報告,供有關警察和檢察官處理時參考。
6.馬來西亞
在馬來西亞,根據《少年法院法》的規定,法院在決定對少年的處置措施之前,首先要派出保護觀察官以訪問少年的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并用面談的方式進行調查,來收集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健康狀況等有關情況,以便采取相應的矯正措施。另外,還由州當局選舉兩名顧問幫助少年法院的工作,兩名顧問中須有一名是婦女。顧問的作用在于就有關兒童和少年的刑罰和處置事項提出建議,供法院參考。
7.香港地區
在我國香港地區,為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最適合他本人的矯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犯罪人的個性、體能、精神狀態等情況。在開庭之前,一般由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先對違法青少年的有關個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發育狀況、情感類型、興趣愛好、成長環境、學業情況等,并起草調查報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還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由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關于判刑的綜合專業意見。專案小組成員通過研究法庭轉介的個案,在其后遞交法庭的報告中,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
8.澳門地區
在我國澳門地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詢問之前,社會重返廳的技術人員會對該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學校、人際關系等方面作出評估,然后向法庭提交報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狀況和再社會化需要。
9.臺灣地區
在我國臺灣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在少年法院專設少年調查官,其主要職責是調查、搜集關于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請求或報告少年事件后,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并附具建議。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作出最合適的處分措施。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的中國探索
盡管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未實現立法化,但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一些這方面的內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另外,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進行了審前調查制度(有的地方稱“人格調查”或“品行調查”)探索和嘗試。下面略作介紹:
(一)青島市法院系統的探索
2003年開始,青島市法院系統在審理少年犯刑事案件時,在全國率先實施“人格調查制度”,結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每個失足者的不同情況,在量刑時體現出刑罰的人性化和個別化。
青島市法院系統的人格調查制度是法院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的,而社會調查員主要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們擔當。社會調查員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后,在充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的前提下,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涉案前后表現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廣泛調查,并在開庭時宣讀書面報告。
(二)合肥市中院的探索
安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試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并在中國首家出臺《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其具體實施方式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的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出具書面報告在法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
法院對社會調查員的具體要求是:堅持公正、中立的原則,客觀、全面地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層次原因,實事求是地撰寫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或就業)表現、社會交往、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及對自身行為的思想認識等內容在內的詳細的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北京門頭溝法院的探索
北京門頭溝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進行了這方面的試點。該法院的做法是:聘請來自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擔任社會調解員,通過調查向法庭提供有關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評價報告,其內容包括行為人的家庭出身、成長經歷、受教育情況、性格特征、在校表現、社區評價等,供法院量刑參考。
筆者認為,上述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當然,由于尚處在摸索起步的階段,還存在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調查主體不統一,調查人員缺乏專業性;調查分析報告的設計過于簡單,沒有采用國際通用的人格量表測定,有一定的隨意性,等等。但總的來說,審前調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國少年司法乃至整個刑事司法工作的一個方向,應在進一步擴大試點、全面總結經驗得失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以立法形式將審前調查制度確立下來,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的構建模式
近年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出現了構建中國的審前調查制度的意見,但在具體設想上各有不同。下面介紹一些主要的爭議問題,并略述淺見。
(一)關于審前調查的主體
關于審前調查的主體是分歧較大的一個問題。在此問題上,大致有以下幾種意見:
1.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這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全面調查,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2.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即持此種意見。認為一般應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秦皇島市海港區檢察院在試點中就是由檢察機關進行調查的。
3.由法官進行調查。如有學者主張,人格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人格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
4.由從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中選定的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如青島和合肥法院系統的試點中就采取這種方法。
5.由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北京門頭溝法院的試點中采取此種做法。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意見,即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是不可取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一種人格調查、社會調查,同公安機關進行的刑事偵查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從實踐看,公安機關機關著力于對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因而對行為人人格狀況的考察普遍重視不夠,即便是考察人格狀況,也往往只重視考察那些法定情節,尤其是從重處罰情節,如是否累犯等,而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另外,盡管有時為了偵破的需要,公安機關也會考察行為人的作案動機,但這種考察仍是淺層次的,并不會系統、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因此,公安機關難以代行審前調查的職責。
上述第二種意見,即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難以保證調查結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我國,公訴機關將主要精力放在有罪的指控和論辯上,另一方面,律師等辯護人由于處在辯方的立場上,控辯雙方的利益沖突決定了其很難在審查調查工作中保持中立性。
上述第三種意見,即由法院親自進行調查,亦有不妥。法官親自跑學校、跑家庭、跑社區進行調查,顯然與法官的裁判職能與中立地位不符。
至于上述第四種意見,即委托社會上熱心于未成年保護事業的公民擔任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雖然有利于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司法民主化理念,但這種由一般公民進行的調查顯然專業性不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
比較而言,筆者認為上述第五種意見更為合理。從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看,審前調查大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而這一機構一般就是社區刑罰執行機構,因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植根于社區,在調查的開展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具備的諸多便利。如英美的緩刑官的職責之一就是為法官提供判決前的報告,就對犯罪人適用監禁還是社區方案提出意見。我國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在我國目前正在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是實際上的工作主體,當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相脫節的不正常現象。我國有相當學者主張,以現有的司法行政機構為基礎,構建專門的社區行刑機構,筆者亦持此種意見。將來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審前調查的職能,由該機構的專業人員制訂細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調查量表,根據表格反映的內容,綜合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矯治難易程度,幫助法官作出合理、有效的處遇措施,以促進對未成年人刑罰適用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關于審前調查的內容
關于審前調查的具體內容,各方面的意見也不盡一致。筆者認為,審前調查的重點,應是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發展與演變的過程,以及對未成年人不良性格與行為的形成有過重要影響的人和事件。至于調查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個人基本情況的調查。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犯罪事實方面的調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現情況的調查。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4.家庭背景的調查。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親或母親去世、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父母之間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經常發生吵罵、廝打現象,等等。
5.學業情況及學校環境的調查。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6.行為人居住環境及近鄰環境的調查。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等等。
7.行為人的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智力能力等情況以及交友情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等。
(三)關于審前調查的方法
審前調查工作應堅持全而、直接和科學的原則。
1.全面原則
是指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處遇有關的各種事實因素,都應納入調查的范圍。只有通過全面、細致的調查,方能查明引起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真實原因,進而采取合理的處遇措施,實現理想的矯治效果。
2.直接原則
在調查工作中,應強調直接接觸、實地考察的原則,以保障調查結論的準確性、可靠性。例如,通過會見涉案未成年人、走訪其家屬、鄰居、老師、同學、同事等,以取得第一手的調查材料。
3.科學原則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調查主體圍繞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長經歷、主觀惡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現、回歸社會的社會支持條件等一系列要件展開的專業調查活動。社會調查工作的目的之一便是在收集資料的過程中找出幫教涉嫌犯罪人的內容和線索,以指導相關幫教矯正工作,幫助涉嫌犯罪人更加順利回歸社會。
作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其預防犯罪功能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涉罪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未來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重新犯罪的再預防。社會調查制度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主要表現在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化與科學化兩個方面。專業化是指社會調查工作要建立的專業知識的基礎之上。調查的主體要經過專業知識、技能與倫理的訓練,其調查的方法要遵循科學的原則。其科學化是指調查的范圍、內容、方法與工作效果要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之上,需要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科學的邏輯研判以及科學的干預矯正作為基礎。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調查與幫教是少年司法制度給予的最后挽救措施。正是社會調查工作專業化與科學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為的矯正與犯罪再預防的工作才變得有章可依,社會調查制度才真正具備了預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功能。
二、社會調查制度及預防犯罪機制的實務探索
(一)云南盤龍模式——專職合適成年人的介入
我國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活動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因故不能到場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其他符合條件的成年人到場,代行法定人的部分職責,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以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制度。在云南盤龍模式中,合適成年人擴大了法律意義上的職責,是在觸法未成年人訴訟活動中,融英國合適成年人和上海、香港社工職責為一體,不是律師,不是監護人,不是志愿者、不是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他們是有組織的、獨立的,經過一定專業培訓,能運用新理念、新觀念依法保護觸法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身心健康及良好成長, 有效促進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的綜合保護和預防犯罪的社會工作力量。
限于社會調查制度的預防違法犯罪功能的需要,合適成年人參與社會調查工作與幫教矯正工作,這一身份、工作內容和法定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調查員的角色、身份等存在重疊與沖突,過多的糅雜了合適成年人、社會調查員、司法社工、志愿者的角色與職責,超出了法定的合適成年人本職工作,其在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中的推廣意義有待商榷。
(二)上海模式——專業社會工作者的介入
上海是全國最早開展社會調查制度探索的地方,建立了“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協作模式。目前,隨著上海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專業社會工作者已經開始逐步全面介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與幫教矯正領域,承擔起相應的犯罪預防工作。
上海市成立了三個專門針對違法犯罪高危群體的事務辦公室,即: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社區矯正辦公室、社區青少年事務辦公室。這三個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相互配合在全市范圍內預防違法犯罪,并代表政府購買社團服務,指導和管理社團,促進社工隊伍的建設與發展。例如,與政府機構合作的上海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它就主要承擔承擔政府委托的社區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該中心所承擔的考察教育服務,主要是針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在經歷行政處罰或刑事訴訟階段時,根據司法機關作出實施考察教育的決定,與社會組織、學校、家庭共同落實開展的制度,其主要針對上海市輕微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開展再犯罪可能性評估、悔罪表現觀察、心理調適、社會公益勞動教育等一系列考察教育之后,向司法機關提供報告。
專業社會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過程,推動了 “辦案專業化、維權全面化、幫教社會化”,可以說上海少年司法工作模式的建立,為司法機關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社會搭建了平臺。但是,該工作主要針對輕微違法犯罪青少年,工作雖在偵查階段、審查批捕階段就進行介入,但其工作覆蓋對象范圍較窄,存在對涉罪未成年人身份與罪行方面的篩選,限制了上海模式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的推廣價值。
(三)北京模式——專職司法社會工作者的介入
作為新興的北京模式,主要由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發起推動,實現了社會調查專業化、專職化的探索。社會調查的承擔者為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司法社會工作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他們專職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工作。2012年,在他們的成功探索下,首都綜治辦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組推動了“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百例試點”工作,開始從少年司法制度層面探索刑事訴訟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機制。
北京模式利用偵查訊問、審查批捕、訴中考察、庭前調查等階段展開社會調查的時間期限融入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初期干預環節。初期干預是基于幫助身心不成熟的涉罪涉罪未成年人及時得到幫扶,使其成為積極社會人的犯罪預防理念采取的幫教措施。該模式不但實現了對涉罪未成年人到特殊的諒解外,更為其有機會成為社會有用之才提供了機會。北京模式中,專業介入與社會調查司法程序的基本實現了無縫銜接,彌補了當前社會調查工作的不足,完善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中預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工作機制。
北京模式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機制由三個工作程序構成。一是委托機關向社會調查機構委托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進行科學化量刑的機制。二是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社會調查工作銜接的工作機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便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委托調查,并按照訴訟程序將社會調查材料隨案卷移交檢察院、法院,確保社會調查工作在訴訟程序中的無縫銜接。三是司法社會調查員針對調查對象進行資料調查、風險評估與實施干預的專業介入程序。以上三個程序以專業介入為核心,以縱橫工作機制為銜接,形成了法律程序保障與專業預防相結合的工作策略,有效地構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預防干預機制。
在其他省市,人民法院也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重慶沙坪壩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當地,由擔任援助工作的援助律師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承擔人民法院委托的社會調查工作,或相關調查工作由法院委托街鎮司法所的司法員、社區矯正組織工作人員完成。這種模式用于戶籍地和經常居住的為本區域的未成年被告人。作為中原地區的河南蘭考縣,該縣專門出臺工作細則,由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專門設立社會調查員承擔相應的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員在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報告后,還在法庭教育階段,主持開展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并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適用刑罰提出建議,而且承擔制定涉罪未成年人的定期回訪矯正教育措施,全程參與矯正教育工作。
在這些探索中,社會調查主體或為律師、或為司法助理員,或為法庭專職人員。作為律師、法庭專職人員,基于他們的身份與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有礙司法公正,有違調查工作的中立性原則的嫌疑。作為司法助理員,由于現實種種因素限制,其工作的專業性程度以及調查與幫教工作的效果一直未得到委托方的充分認可。
三、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犯罪預防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權威的法律規范
針對社會調查主體專業資格、社會調查流程、調查性質、社會調查主體身份地位,調查的方法與內容、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等基本內容,國家必須進行立法規范與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得到切實發揮,才能真正使社會調查制度中的犯罪預防工作得到落實。
另外,在條件允許成熟情況下,國家應盡快修訂或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社會調查要求,從法律層面建立與完善“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與領導機構的職責;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由“可以”轉為“必須”,符合法定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應不分戶籍、不分地區、不分涉案類型均接受相關的社會調查;凡承擔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專門招聘或調選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士承擔,對于已經承辦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人員應強制相應的專業培訓。
通過以上方面的法律規范,社會調查制度才能在制度普適性、人事專業性、權利保障等方面得以完善。國家才能確保涉罪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社會調查制度帶來的益處,才能最大限度挽救他們,促使他們成為積極的社會人才。
(二)完善相關領導組織職能建設
隨著社會調查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國家層面也需要一個權威的組織可以協調公、檢、法、司法行政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筆者建議加強和豐富現在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或由團中央、檢察院牽頭成立相應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監察督導委員會,專門負責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相關的制度建設工作與督導日常的社會調查工作。
這一機構有三個方面的職責:第一,負責推動公、檢、法、司法矯正機構的業務銜接,促使社會調查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無縫銜接,以及中央六部委《意見》中賦予的職責;第二,行使對社會調查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包括人才隊伍建設、日常工作督導、幫教效果評估等,而不僅是宏觀的督查考評工作;第三,這一組織可以牽頭成立社會調查合議委員會,由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法院主審法官、社會調查機構人員、司法助理員、未成年人的辯護人、監護人(合適成年人)等人員組成。該合議委員會可以針對已經進入檢察階段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結果與刑罰處置措施進行合議,以便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最為恰當與公平的處置。在監護人缺席情況下,合適成年人應代替監護人參與出席。
(三)加強社會調查隊伍專業能力建設
要保障社會調查制度的預防犯罪功能必須規范社會調查的主體專業資格。在未來的制度完善中,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應排斥檢察官、法官、辯護人、兼職志愿者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資格,社會調查主體應由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士承擔,應獨立于相關的辦案部門或機構。
在未來工作中,國家相關部門應不斷提升司法助理員、司法社會工作者或全職專業人員的地位,并不斷通過教育培訓、督導訓練等方式提升他們的專業素質,特別要強調他們作為社會調查員在問題評估與幫教干預方面的能力培養。兼職志愿者則可以作為調查對象回歸社會的重要社會支持力量,輔助社會調查員協調各方資源,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矯正與社會回歸的支持性工作。
(四)推動社會調查的全面性與全程性介入
篇9
隨著電腦業的迅猛發展,電腦已基本普及尋常百姓家,隴西的大街小巷,網吧像雨后春筍般紛紛出現,在人們感嘆時代變化之快的同時,也有很多問題值得思考,中學生作為社會上一個特殊的群體,已成為受網絡影響最深的一族。網絡這把“雙刃劍”在給他們帶來豐富信息的同時,也隱藏著大量消極負面的內容。上網背后隱藏的問題令人擔憂:以在校中學生為代表的青少年沉迷網絡、荒廢學業、淡薄親情、疏遠朋友,損害身心健康,既是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問題,又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調查研究的開展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調查小組在政治教師的指導下,以隴西在校中學生為對象展開了一系列調查活動。
調查活動分四個步驟開展,首先在本校以問卷方式調查,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982份。其次走訪網吧實地調查,我縣以城關和文峰地區為主有網吧30家左右(不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地下黑網吧)。再次在公共場所針對中學生群體展開隨機調查。最后將調查結果匯總分析,發現問題并給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三、調查結論和發現的問題
我校學生問卷調查結果表明,三成以上學生周末和節假日都去上網,上網時間平均每天占到1.5小時,20%左右的學生上網目的是“聊天”,52%左右的學生是為了“打游戲”,還有6%的學生經常瀏覽不健康網站。真正通過網絡查找資料和學習的比例不到總數的20%。我縣30多所網吧里幾乎每個網吧都人員爆滿,90%以上是在校中學生,調查表明,高中學生比例大于初中學生,中學生受時間限制,以周末和晚上上網為主,表現為周末全天候上網和晚上包夜上網。有些偏遠地區的中學,如通安中學的學生利用周末時間專門到城關和文峰各個網吧上網或包夜,把大量時間消耗在網絡游戲和聊天中。中學生在公共網吧上網,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與控制,總體表現為弊大于利。
1.由于時間管理不科學,從而荒廢學業。中學生群體學習生活的特殊性使他們的時間既科學又緊張,空閑時間非常有限,上網學生大多數由于自控能力比較差,會將周末時間全部消磨在網絡上。
2.網絡存在不健康內容,直接影響中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中學這一特殊階段使他們好奇心強、模仿能力強,正處于人生觀、價值觀形成期,很難辨別真偽與善惡,而網上存在的一些宣傳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會負面影響中學生正確人生觀、價值觀的樹立與形成,同時會造成眼睛近視、營養不良、駝背等身體病癥。
3.網上交友和不健康因素等影響,誘發青少年犯罪。網上交友聊天是當前中學生上網的主要目的之一,調查表明:中學生因上網與網友常見面的占上網人數的15%,偶爾聯系的占23%,而與網友見面存在極大的危險性,很多地方都發生過與網友見面被欺騙和傷害,甚至被害的事件。
4.淡薄親情、疏遠友誼、性格孤僻。調查中,部分學生已認識到由于上網耗費了大量時間,自己沒有足夠時間和父母交流,疏遠了身邊的同學和朋友,導致相互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關系越來越淡薄。由于交流減少,使自己的性格難與大家融合在一起,越來越內向和孤僻。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措施
1.加強中學生世界觀、人生觀教育,自覺從思想和心理上杜絕迷戀網吧。我縣各級各類中學應該開展科學上網教育與宣傳活動,學校應該積極利用自己的網絡資源與優勢教育資源,開展正面的教育宣傳,規范中學生的上網行為。
2.對青少年上網場所加大監督力度,規范網吧從業者的行為。首先著力清理地下黑網吧,關停非法網吧,并嚴厲打擊相關非法行為。其次對公共網吧加強監管,設立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標志,加強對進門青少年的審查,確保未成年人不單獨進入公共網吧;最后在所有網吧安裝技術防范設備,嚴禁網絡上不健康內容的傳播及杜絕網吧變相經營電子游戲等。
3.盡快出臺全方位關于網絡管理、青少年上網和網吧經營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所有參與網絡活動人員的行為,尤其是我縣各級職能部門要及時出臺符合我縣實際情況的政策與措施,大力開展“營造綠色網吧”活動,為青少年創造綠色上網環境。
篇10
審前社會調查是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新生事物,意在為非監禁刑依法準確適用提供規范支撐,同時又是少年審判程序區別于普通審判程序的一項特色制度。
一、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現實內涵
1984年5月,聯合國在北京召開的“青少年犯罪與司法”專題專家會議,討論、修改并確定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該規則第16條規定,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隨后,2001年4月12日,為了貫徹《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首次認可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一些省市陸續頒布了有關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2012年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此前的2007年7月,湖北省率先正式確立了審前社會調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區矯正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司法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確立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制度。
綜合以上制度規定,在省內司法實踐中,審前社會調查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第二類是根據福建省《關于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指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接受審判機關的委托,對可能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的活動。
上述兩類調查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一是調查主體,審前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為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主體也可以是公檢法本身;二是調查對象,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雛形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監禁刑被告人,即審前社會調查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的成年被告人,兩類互有交叉(見圖1);三是調查內容,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側重于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犯罪前生活狀況、犯罪原因、監護措施等情況,對于成年可能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則主要側重是否適用社區矯正。
二、長樂法院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運行現狀
(一)2010-2013年審前社會調查適用人數與適用率的總體情況
2010年-2013年6月,長樂法院(筆者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我院”)共對845名被告人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占犯罪總人數的30.24%。其中2010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175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26.76%;2011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224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27.72%;2012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288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33.1%;2013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158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34.2%。如圖2所示,我院在2010年-2013年6月間,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及適用比率均逐年上升。
而從2012年始,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力求全覆蓋,至2013年,我院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率100%。通過審前社會調查進一步核實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獲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與其他量刑考量情節,從而提高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準確性。
(二)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戶籍及受委托司法機關地區分布情況
審前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與被調查人的戶籍有著極大關聯。在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時,司法行政機關多以戶籍地為標準考慮是否接收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如表1)。本地戶籍人員大多能在長樂市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在適用非監禁刑時在本地進行社區矯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經常居住地在長樂市,也無法在本地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更無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接收進行社區矯正。
(三)適用審前社會調查案件案由分布情況
案由分布廣,以我院2012-2013年受理案件為例,共涉及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盜竊、搶劫、搶奪、詐騙、傳播物品、販賣、放火、綁架、組織、等16個案由。但同時,案由又體現出相對集中的特征,依然集中在盜竊等侵財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這三類案由(如圖3)。一是該部分案由在我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基數大;二是該部分案由的自身特殊性,如故意傷害案件所造成的傷情多為輕傷,在審理過程中大多數能與被害人達成協議,獲取被害人諒解。交通肇事案件因其為過失引發的犯罪,案發后也多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侵財型案件所涉及金額較小,法定刑較輕,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較大。
(四)審前社會調查案件適用程序情況
2012年我院審前社會調查案件適用程序中,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分別占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案件的40%、60%;2013年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分別占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案件41.38%、58.62%。
(五)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反饋及采信情況
若以我院委托本地與外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率100%來計,2012年司法行政機關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回復給法院的反饋率為88.37%,而對最后是否適用社區矯正,意見采信率為80.15%;2013年反饋率為75%,采信率為67.5%。從委托到反饋再到采信這一流程中,比例逐漸減少。委托后無法反饋比例相對較大,外地無法回復的較本地比例大。另外,反饋后采信率較高。
三、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運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三年多的實踐,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都進行了廣泛而多層次的探索,在運行中凸顯了以下問題:
(一)制度層面的問題
審前社會調查立法相對落后,甚至落后于我國審前社會調查的實踐。有法可依是法律運行的基礎,但目前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僅有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缺乏配套的制度設計;而對擬適用非監禁刑成年被告人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則只有部門規定,尚未全面納入法律層面,使得該制度在適用中缺乏強有力的保障。一是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6條雖然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相關規定,但其只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性,既沒有審前社會調查的程序規定,也沒有對調查評估意見書性質的規定及如何適用等的具體規定。二是對于非監禁刑適用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托仍在兩院兩部《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和2012年關于《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及省市地區自行擬定的相關規定。
(二)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
1.審理期限與調查時間的沖突
基層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較為普遍。依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的結案時間為20日內,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而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的時限為10天,雖然規定中第18條表明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調查評估時間相應減少,但首先該情況下獲取的調查結論可能因為時間限制流于形式,其次實踐中常有因調查情況復雜或外地人口需要郵寄至戶籍地進行調查的情形,其所需時間更長。若因審限限制,導致對外地人員適用非監禁刑限制較大,顯然對外口當事人不公平;另則公正與效率無法兼顧,審前社會調查的適用體現了公正,而審限的限制則與效率相掛鉤。在顧及公正的情況下可能影響到當庭裁判率甚至是結案率。在我院實踐中,因調查時間與審理期限沖突而造成在案件判決前無回復的約占無法反饋總數的40%。
2.外地人口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困境
作為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我院轄區外口較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外口犯罪所占比例較大。2012-2013年,我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外地人口占總人數63.76%。外地人口因其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的不一致,造成戶籍地司法行政機關因其長期不在轄區居住無法進行實質性審前社會調查,而經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又因其經常居住地難以確定和證明,以屬外地人員,流動性較大拒絕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出現兩地司法行政機關互相推諉、法院無所適從的情況。另外,從時間上來說,外地人口如若發回其戶籍地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就常發生與審理期限相沖突而無法獲得最終結論的情況,可能造成對外地人口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較本地人口低。從程序上來說,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24.條規定,在認定經常居住地時需要暫住證、村委會證明或租房協議等方可進行審前社會調查。但在司法實踐中,外地人員由于“熟人社會”條件的限制,取得村委會證明的難度較大;或是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未能及時辦理暫住證;或是由于流動性大及生活條件限制,無法簽訂長期租房協議。以上種種都將限制經常居住地的認定,從而無法在經常居住地對外地人口進行審前社會調查。
案例1:2012年5月,我院審理了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一案。1994年3月出生的張某某,戶籍地為福建省霞浦縣,因其父母先后出國,其輟學后于2009年開始住在長樂潭頭的阿姨家,并在金峰上班。為此,決定在經常居住地進行調查,因被告人張某某居住多年卻未曾辦理過暫住證,亦無法得到其所在村委會證明,故我院向長樂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關于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一案委托審前社會調查的說明”,并提交相關材料委托調查。潭頭司法所通過走訪,卻出具了一份無法對被告人作出詳細的審前調查的說明報告,并將材料退還至市司法局。后我院只能深入其經常居住地自行開展調查,通過走訪村委,對其住所地鄰居制作調查筆錄,并向被告人打工店的老板了解其情況,最終獲得調查結論。這一過程歷時一個月多。其調查操作困難性可見一般。
3.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的定性模糊
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和兩院兩部的意見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對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報告)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結論的屬性為何仍有待確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對該結論是否需要進行庭審質證有著不同觀點,因此各地做法不同。2012年,長樂市司法行政部門審前社會調查形成文書的名稱由“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變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但名稱的轉變仍無法明確審前社會調查結論的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應當作為證據中的鑒定意見或證人證言進行質證。另一種觀點認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不屬于刑訴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僅作為一種參考,因此不需要進行庭審質證。為此,對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的定性仍在模糊階段,因此造成對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適用的可有可無,無法發揮其作用。
4.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的效力糾結
審前社會調查為法院正確適用非監禁刑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在獲取未成年人準確信息方面也有著重要價值,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審前社會調查機關與審判機關對調查報告(意見書)效力問題的不同看法。調查機關普遍認為,若調查結論為適用非監禁刑就可以判處非監禁刑,若結論認為不適用非監禁刑就不能判處非監禁刑,否則不予接收進行社區矯正;審判機關則認為以上做法危害司法獨立性,但簡單地不予認同,無助于被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落實社區矯正措施,也不利于判決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案例2:2013年4月,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周某與毛某(女)罪一案。兩被告人系夫妻關系,戶籍地均為貴州省惠水縣。經審查,被告人毛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且其案發后認罪態度好,鑒于被告人毛某尚需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家中還有兩老人,其作為家中唯一的勞動力,綜合考量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有可能對被告人毛某適用非監禁刑。因被告人毛某及其家中老人與子女均長期在長樂工作、生活,我院決定委托長樂市司法局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提交了審前社會委托函、起訴書副本、村委會證明、租房證明等材料,司法局對毛某進行了調查評估后認為鑒于被告人毛某屬外地人口,總體情況不穩定,同時所在村委會認為若其實施社區矯正對周圍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不同意在本轄區實施社區矯正,故司法局認為被告人毛某適用社區矯正的風險度為高,不適用社區矯正。法院經過審理后對被告人毛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執行階段,考慮到被告人毛某的特殊家庭情況,我院積極與司法局進行溝通,建議接收被告人毛某在經常居住地進行社區矯正,但司法局以風險高為由拒絕接收。我院只能將執行材料重新寄至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并告知被告人回戶籍所在地進行社區矯正。從具體情況看來,該做法無法做到最優適用社區矯正,不能根據被告人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區矯正方案,從另一方面來說或將造成社區矯正措施的無法落實。
四、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完善構想
(一)構建立法體系,夯實理論基礎
1.構建統一又區分的立法體系。統一,即要有一個統領性法律對審前社會調查進行全國性規范,實現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法律適用的一體化。區分,即要以對象與地區進行區分性立法。從對象上分析,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在實踐中越來越重視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因此要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進行區分,在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中加入對未成年人家庭情況及其個人信息的調查內容,建立具有特色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對未成年人適用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函應當區別于擬適用非監禁刑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函,相應的調查報告內容也應有所區別,要增加對被告人家庭情況的詳細資料及教育情況等內容。在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指引下,實現刑罰的個別教育、感化作用。從地區上分析,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立法的具體實施可以地區特色為參考,構建適合于各省具體情況的立法體系。
2.實行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全覆蓋為更好地兼顧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社會各方的利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應以恢復性司法模式為主、懲罰式司法模式為輔的組合設計。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同時兼顧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會其他各方(如村委會)等的利益,根據未成年人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針以“教育、挽救、感化”為主,因此立法時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在表述時將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的適用由“可以”改為“應當”。從立法上保障對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100%適用率,以支撐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實踐,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二)完善調查流程,協調相關制度
1.前置調查啟動時間,改變調查啟動部門。公安機關較法院與檢察機關有著天然的偵查優勢,在偵查案件的同時更易獲取與被告人相關的各項信息。在實踐中常有偵查階段法定人或親屬均參與調查,但到審理階段無法聯系法定人或親屬的情況。為此,應當將審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前置,建立以公安機關為主,法院、檢察機關為輔的審前社會調查程序(見圖4)。這樣既能有效解決調查時間較長與審理期限緊張之間的沖突,又能保障調查報告的質量,從而與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等制度相協調,發揮社會調查的最大作用。
2.建立本地與外地司法局間直接委托關系。公檢法部門審查擬適用審前社會調查的外口人員后委托經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本地司法行政機關若無法獲取準確調查結果,就可直接委托戶籍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節省返回法院后法院另行委托的時間。這一程序善既有利于保護外口人員的適用非監禁刑的公正性,也有利于調查結論的準確性與及時性。
3.明確調查意見性質,發揮量刑輔助功能。從證據的概念上來看,審前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因此不能作為證據;從報告的形成方式來看,意見書摻雜著調查人員與參與調查人員極大的主觀性,在實踐中較大成分存在因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家屬之間的人情關系,換取法院判處非監禁刑的可能。為防止造成調查人員權力尋租現象,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也不適宜作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在立法中,應當明確其“參考”性質,充分肯定其在適用刑罰上的“酌定”作用。
(三)借鑒域外經驗的理想社會調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