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情況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6 07: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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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況調查報告

篇1

近些年來,家庭日趨小型化,多為4口之家或2口之家,子女結婚后多會采取與父母分家生活。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非婚同居、未婚早孕早生逐年增多,離婚率和贍養老人糾紛呈現上升的趨勢。農村離婚現象日益突出,對傳統的農村家庭產生了重大影響,給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年的5年間全鄉結婚267對534人,離婚9對18人,如下表:

時間結婚離婚復婚

**660

2**640

2**393

2**471

**515

合計2679

二、存在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現象

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困擾著我鄉黨政相關部門。改革開放后,婚俗和傳統婚姻家庭發生了變化,由于受電視、電影、小說、錄像等影響,年輕人的愛情觀、婚姻觀念發生了極大轉變,以前由父母作主或媒妁之言的婚姻轉變為年輕人自己決定自己婚姻,出現了事實婚姻。還有為數不少的父母和子女法制觀念淡薄,明知《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但隨著青年人性生理早熟和觀、性觀念、性道德的變化,婚前變得越來越多,做父母的不嚴加管教,這成為早婚早孕早生的直接原因。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有50%以上的女青年已懷孕,少數女青年僅18、19歲就生下了一孩,等達到法定年齡再到民政辦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怪現象。

三、農村家庭離婚案件和贍養糾紛增多的主要原因

1、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與農村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是農村離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農村剩余勞動力頻繁向外流動,走出閉塞的山區環境,到外面尋找增收致富新路子,導致經濟獨立,人與人交往增多,新的人際關系因素很容易滲透到原有婚姻關系中,從而破壞了原有的婚姻關系。

2、家庭暴力是引發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家庭暴力所致,離婚案件在農村有增無減?;榍叭狈α私猓楹蟾星椴缓?,或因男方喜歡賭博、酗酒等惡習,女方責罵后便經常打架吵鬧,或因家庭瑣事爭吵而導致離婚。農村男女一般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夫妻間產生隔閡后不能及時溝通,若雙方或家庭其他成員因意見異議而產生分歧后,導致夫妻感情惡化,一氣之下就協議離婚或上訴法院,根本不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

3、婚外情導致農村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因男女雙方或一方長年在外打工,價值觀、人生觀、婚姻觀有了巨大改變,產生了婚外情。有的是原有婚姻感情基礎就不牢固,外出務工后,導致農村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少數農村婦女道德觀念、家庭美德、家庭責任心和法制意識淡薄,一但受到新思想、新觀念的影響,就違背傳統美德,不顧丈夫與孩子,離家出走,長年或幾年杳無音訊。

4、農村養老糾紛增多。很多60~70多歲的老年人還自立自強地過著自給自足、無人孝敬、獨立門戶的日子,有部分老人養老問題主要依靠家庭子女供給,供給采取兄弟幾個共同承擔,約每個老年人年均得到贍養費300—600元。有些老人一生勞碌,積下了一身的疾病,由于沒有錢,只好拖著疼著忍著等著生命結束。大部分老年人苦到喪失勞動力為止,只有少數人靠兒子贍養,而且贍養過程中有的家庭兄弟之間或老人與子女之間會發生矛盾糾紛。

四、對以上存在問題的思考建議

為減少農村離婚案件、家庭暴力、贍養糾紛和早婚早育及非婚生育現象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山區群眾的法律意識。同時,大力開展傳統道德教育,讓人們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規。教育引導人們轉變婚育觀念、善待婚姻、善待老人。讓更多的家庭生活得美好、幸福、和諧,從而使每個家庭充滿真情與真愛。

篇2

一、基本情況

由于歷史原因、經濟條件、農村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我縣大部分農村家長還不能真正認識到自己對子女教育負有的責任,不能很好地履行對子女教育的責任?,F在大多農村家庭只有一個孩子,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心切,從而也會導致出現“嚴而無愛”或者“愛而不教”的極端教育。此外社會的變革,特別是現在高等教育制度的變革以及大學生找工作難等因素的影響,使農村家長的觀念有一定的改變,出現新的“讀書無用論”,導致對子女的教育有一些錯誤的行為。

二、存在問題

1、農村家長素質偏低。農村家長的學歷普遍較低,文化底蘊差,大多數農村家庭很少看得見紙筆和書籍,大部分家長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功課。農村中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較少,家長閑時不看書讀報,而是沉湎于喝酒、搓麻將、打撲克,給子女學習、成長帶來了較為消極的影響。

2、家長期望值過高。部分農村家長對孩子期望很高,希望孩子考上大學,跳出農門。與此相對應,農村家長都舍得投入,他們節衣縮食,盡力滿足孩子的一切要求,尤其是物質上的要求。

3、家庭教育方法簡單。有的家長信奉“棍棒出孝子”,對孩子的教育方式粗暴,經常打罵、懲罰孩子,損傷了孩子的自尊心。有的則過分溺愛孩子,對孩子有求必應,對孩子的學習則很少過問。

4、過分依賴學校。家長與教師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認為教育孩子是學校和老師的事情,與己無關,不能配合教師對孩子進行教育。孩子出了問題之后,家長們往往只是一味感嘆孩子沒遇上好老師,甚至指責學校誤人子弟。

5、家庭成員中對子女教育的觀念不統一。農村家庭幾代同堂的情況較多,在教育子女觀念上存在嚴重分歧,祖父母的寵溺和父母的管教往往形成對立局面。有的農村家庭是父母中收入高的一方只管賺錢,而把教育孩子的事完全交給另一方。此外,由于農村家長外出打工較多,家庭隔代教育的現象比較嚴重,對孩子個性發展有許多負面影響。

6、家長的就業觀和人才觀還較為片面。有的認為孩子升高中、考大學,將來當工人、干部才有出息。有的認為孩子上不上學無所謂,只要有力氣、肯鉆營就可以“成才”。還有的認為不管孩子將來干什么,只要能賺錢就是人才。

三、幾點建議

1、改善農村中小學的辦學條件。原創:各級黨委政府要大力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縮小農村與城市學校的差距,提高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家庭教育現狀。

2、幫助家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家長學校的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先進的家庭教育理念,倡導形成科學的、關愛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把家長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導到正確的方向上來,使家長重視孩子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等非智力因素培養,促進家庭形成良好教育環境,使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健康地成長。此外,學校也要向家長介紹、講解一些實實在在的家教知識、家教理論。

3、建立學校與家庭互相溝通制度。要加強學校與家庭、教師與家長的聯系溝通,通過召開家長會、家訪等形式,向家長通報學校的工作和班級情況,讓家長了解孩子在學校的表現,加深家長和老師之間的理解。

篇3

關鍵詞:小學高年級;家庭生涯教育;建議

家庭是個性化生涯指導的重要場所。家長能更有針對性地幫助孩子發現自我,引導孩子正確認識自我,并針對自我人格特質清晰生涯發展方向和路徑。家長從事的職業、對職業的態度和職業價值觀,對孩子生涯發展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小學高年級學生處于青春早期,自我意識開始萌發并日益增強,對成長與獨立的渴望,正是其描摹、規劃未來的大好時機,也是引導其發展、給予其方法指導的關鍵期。為了解處于青少年早期的家庭對生涯教育的認知及實踐現狀,以便有針對性地指導家長開展生涯教育,2014年9-10月間,北京教育學院宣武分院聯合西城區婦女聯合會,在區內小學高年級學生家庭中開展了調研。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調查采用問卷調查和訪談兩種形式進行。問卷調查采取分類整群抽樣的方式,選取區內3所不同規模學校的小學5、6年級學生家長作為調查對象,通過學校下發并回收。發放問卷320份,回收有效問卷299份,問卷有效率93.4%。[1]我們還通過家長教師協會(家長委員會)與30余位家長進行了群體訪談,先后與參與調查學校的9位德育干部和班主任進行了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及訪談題目由專門從事德育和家庭教育研究的人員設計,并在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與施測,確保了問卷的科學性和可行性。調查結果使用SPSS分析軟件進行統計與分析。

調查問卷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學生及其家長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圍繞家庭教育的基本情況,父母對家庭教育、特別是對生涯教育的認知情況,家庭開展生涯教育的基本情況及需求等方面設計。題目類型為選擇題、程度判斷選擇題及綜合題。訪談題目與問卷內容相關,是對問卷中相關問題的深化和原因探析。

被調查的299名學生家長中,5年級學生家長184人,占61.5%;6年級學生家長115人,占38.5%。男生家長155人,占51.8%;女生家長144人,占48.2%。填答問卷者64.2%為學生的母親,33.3%為學生的父親。

[1] 如無特殊說明,文中使用的百分比均為有效百分比。

超過60%的被調查家長擁有大專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父母的學歷水平差別不顯著(見圖1)。被調查家長中“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服務行業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最高(見圖2)。一半家庭的月經濟收入在5000――12000元之間。貧困家庭占總數的5.1%。高收入家庭(月收入20000元以上)占11.2%。家庭結構以三口之家和三代及以上人員共同生活的家庭為主,兩者的數據百分比分別為64.2%和25.1%,單親家庭、重組家庭等特殊背景家庭占10.7%。(見圖3)對比以往調查數據形成的區域常模,學生家庭結構狀況、家長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經濟狀況與常模相近。

二、調查的主要結論

(一)對于生涯和生涯教育概念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

1.絕大多數被調查者能夠比較準確地理解生涯

調查結果顯示,將生涯等同于“職業生涯”的只有51人,占被調查人數的17.1%。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生涯主要是指生活、生命、生存等,或指過什么樣的生活。持這種主張的人多數認為生涯中包含職業生涯,但含義更廣。例如,有的家長認為:“生涯真的是多方面的,生活,學習,工作無所不在?!鄙闹浮吧钯|量、生命質量”。“生涯包括職業生涯,主要指人生生涯,如何生活,選擇何種生活方式、生活態度等。”“生涯就是過程,在過程中付出努力,贏得自信,獲得收獲?!边@些對生涯的認知不僅比較準確地把握了生涯的特征,也透射出一些對生涯意義和價值的理解。

2.多數被調查者不了解生涯教育

“聽說過”生涯教育被調查者僅有68人,占23.5%;221人“沒聽說過”,占76.5%。生涯教育作為一種教育理念,是1972年美國教育總署原助理署長沃興頓( R. M. Worthington)在東京演說時正式提出的。“生涯教育是改變所有教育系統,以求造福全民的革命,它強調所有教育的經驗、課程、教學及咨詢輔導,是為個人將來經濟獨立、自我實現及敬業樂群生涯的預備,它通過改善職業選擇的技巧與獲得職業技能的方式,提高教育的功能,使每位學生能享受成功及美滿的生涯?!盵1]生涯教育進入我國基礎教育領域只是近些年的事兒,多數家長“沒聽說過”也是正常的。

(二)對于生涯教育內涵的理解及重視程度存在差異

1.家長更關注引導孩子認識自我的教育

問卷設定了興趣、性格、能力、價值觀等認識自我的基本點,采用5等級“需要程度”選擇的方式了解家長對引導孩子認識自我的態度,結果顯示,家長普遍重視引導孩子認識自我,尤其重視“幫助孩子了解自己的能力”。(見圖表4)且多數家長認為自己“很了解孩子的優勢與不足”,比例達57.2%,另有38.7%的家長認為自己“了解孩子的優勢與不足”。

2.家長比較忽視引導孩子關注社會和思考未來

問卷設計了一些關于關注社會及孩子未來發展的問題,除了“孩子需要參加職業體驗和多種社會實踐的機會”一題選擇“非常需要”的比例為37.8%外,其他問題此選項的比例幾乎都是所有問題中最低的。其中,認為“非常需要”“經常與孩子討論未來的發展”的百分比為22.7%,而認為孩子“非常需要”“掌握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的有效百分比為61.1%,兩者相差近40.0%??梢?,家長在家庭教育中更重視的主要是學生的學習。

(三)更關注孩子學習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發展

被調查家長認為“獨立解決問題能力”對孩子未來的發展最重要,百分比高達49.0%;其次是“人際交往能力”,占26.0%;而排在其后的“團隊合作能力”、“學習能力”、“自理能力”、“愛的能力”等選項的最高百分比僅為7.3%。(見圖5)

在對培養孩子能力的態度的調查中,被調查家長選擇比例最高的分別體現在與學習相關的學習方法、時間管理和學習習慣、獨立性等方面,其次是與孩子自我發展相關的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而與家庭生活及學生今后生活相關的能力,如讓自己生活得更充實、更好地使用零花錢等,選擇的比例則明顯不高。

(四)家長的生涯信念和職業價值觀比較積極、正向

家長的生涯信念比較積極,能夠比較客觀地看待成績和未來、目標和動力、社會關系和工作崗位等之間的關系。例如,半數家長不認為“現在的成績不好,以后很難有好的發展”,近90%的家長認為“孩子有目標,學習就有動力了?!?3.3%的家長不贊同“家里有關系,就能給孩子找到好工作”。84.2%的家長能夠客觀地看到社會發展太快,現在的規劃只能是個大致的方向。但是,調查也顯示,多數家長擔心會為孩子的發展做出錯誤的決定,這一比例達到70.3%。因而,多數家長會讓孩子在個人發展方面多聽老師的意見,93.7%的家長會“指導孩子尋求成人的幫助”。

在“您認為理想的工作應該是什么樣”的這一了解家長職業價值觀的調查中,百分比最高的為“自己感興趣”,達到74.9%,占被調查家長總數的3/4。其次依次為“穩定”、“收入高”和“為社會做貢獻”、“社會地位高”。(見圖6)家長在“對孩子未來發展影響最大的因素”的選擇中比較集中在“個人能力”、“個人努力”這些主觀可控的因素,有1/3的人認為“社會環境”和“人脈關系”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見圖表7)這些生涯價值觀及生涯信念會對孩子發生影響。

(五)家庭生涯教育大多處于無意識狀態

1/3的家長平時最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與學習能力”,關注孩子品德狀況和心理健康的比例較低(見圖8)。有85.7%的家長引導孩子設想過未來,其中,有11.5% 的“有了比較明確的發展目標”,57.5%的“只有一個大致設想”,31.0%的“沒有結果”;而認為“孩子太小,還用不著”和“社會變化太快,設想了也沒用”的占12.3%。而在引導孩子設想未來時,家長主要思考的是引導孩子做什么樣的人、發展什么興趣愛好和從事什么職業,對于今后生活方面的引導,諸如選擇什么樣的家庭生活、愛人等方面則不關注。(見圖表9)現實生活中,“經常帶孩子了解、體檢不同職業”的家庭為25.6%,樂于引導孩子欣賞高雅音樂的比例為29.5%,帶孩子參觀博物館、藝術館的占45.1%。這些都是發展孩子興趣、引導孩子關注社會,進行生涯教育的重要內容。可見,家長在對孩子進行教育時比較隨性,沒有清晰、一貫的理念和思路。

三、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篇4

寫法和要求

1。標題。一般來說,市場調查報告的標題沒有嚴格的格式。它要求與文章的內容溶為一體.是文章內容的高度概括,用精練簡潔的文字去表現文章的中心思想。市場調查的標題有:在標題里直接寫明市場調查的地區、調查的項目和“市場調查”這一文種;在標題里直接提出某一種商品在市場上的問題,點明文章的中心,如《×牌冰箱被冷落》;用主標題點明文章的中心,再用副標題說明市場調查的項目、地區和文種;用大標題點明市場調查的項目、范圍、內容和情況,用小標題說明全文的主要內容。

2。前言。前言部分用簡明扼要的文字寫出調查報告撰寫的依據,報告的研究目的或主旨,調查的范圍、時間、地點及所采用的調查方法、方式。

3。主體。市場調查報告主要包括概要部分、正文部分、結尾部分。這三點組成報告的主體。

4。結尾。這是全文的結束部分。一般有前言的市場調查報告,要有結尾,以與前言互相照應,綜述全文重申觀點或是加深認識。

市場需求調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產品銷售對象的數量與構成,消費者家庭收入水平,實際購買力,潛在需求量及其購買意向,如消費者收入增加額度、需求層次變化情況,消費者對商品需求程度的變化、消費心理等。

市場供給調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商品資源總量及構成,商品生產廠家有關情況,產品更新換代情況,不同商品市場生命周期的階段,商品供給前景等。

商品銷售渠道調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渠道種類與各渠道銷售商品的數量、潛力,商品流轉環節、路線、倉儲情況等。

商品價格調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成本、稅金、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消費者對價格變動情況的反映等。

市場競爭情況調查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競爭對手情況,競爭手段,競爭產品質量、性能、價格等。

市場調查問卷結構

1。市場調整問卷的內容為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主要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家庭人口等。調查這些項目,便于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分類和具體分析。

調查內容。它是調查問卷的核心部分,是所需調查內容的具體項目。

問卷填寫說明。是填寫問卷的具體要求和方法,包括目的要求、項目含義、調查時間,被調查者填寫時應注意事項,調查人員應遵守事項等。

編號。有時問卷還必須編號,以便于分類歸檔,便于計算機管理。

2。設計市場調查問卷時應注意

必要性,所提的問題應直接為目的服務,沒有價值或無關緊要的問題不應列入。

可行性,應盡量避免列出令人難以回答的問題,注意使用適合被調查者身份、水平的詞句或用語。

篇5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

、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狈缸锸且环N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傊鞔_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調查員定期向聘任單位報告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調查員的不良行為聘任單位有權依取消其調查員身份等。另外,社會調查員還應接受被調查單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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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主體

調查主體以公安機關為主,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補充調查,辯護人自行開展調查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參與調查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檢察院審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實施辦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時均隨案移送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材料和社會調查報告52份,檢察機關根據需要補充社會調查報告17份,人民法院根據情況調查9人次,辯護人自行調查2人次。其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全部為自行調查,人民法院為委托其聘請的專門調查員進行調查。另外,統計發現重復調查比例較高,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重復調查率分別達到32.7%和17.3%。在社會調查制度實行的初始階段,重復調查可以使社會調查報告逐步完善,但同時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調查對象與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鄰居、朋友同學、學校、社區(村委會)為主要對象,多采用訪談形式調查,沒有進行犯罪危險性人格的心理評估。林州市檢察院統計顯示,13%的社會調查報告有3個調查對象,87%的社會調查報告有4個以上調查對象;約90%采用訪談方式,并制作詢問筆錄裝入卷宗,另外10%采用調查問卷和書面證明等形式,作為面談方式的補充。調查對象的占比統計,均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進行調查;其他調查對象中,社區(村委會)、學校、同學較多,分別為調查對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員較少,共占調查對象的7%。

(三)調查內容

調查材料數量和材料反映的行為事實較少,導致調查內容簡單空泛。林州市公檢法機關形成的社會調查報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條件等。在實際運用調查材料作出判斷時發現,向父母、鄰居、同學、老師了解情況時,有的因為人情關系,不能如實敘述未成年人現實表現;有的僅簡單敘述平時表現好或者不好,具體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沒有事實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嚴”、“家庭經濟條件差”,對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數額等沒有深入調查。諸如此類過于籠統的調查材料放到任何一個人身上都適用,有的還存在邏輯矛盾,不能為最終出具評估意見提供客觀、充分的事實依據。

(四)調查報告使用

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參考使用的同時,缺乏對調查報告的審查、監督。偵查階段即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使得社會調查報告能夠在審查逮捕、審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環節作為辦理案件的參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實調查材料,不審查報告內容的現象。林州市檢察院在出庭張某涉嫌搶劫罪時就發現:公安機關對張某進行社會調查后認為張某認罪、悔罪,庭審時張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過書。公訴人認為如果認定張某悔過,將會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張某當庭宣讀其悔過書。而張某當庭宣讀的悔過書,對查明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隨提出不能根據社會調查報告認定張某認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議庭的支持。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實踐現狀的解讀和分析

(一)調查主體不規范,導致調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現紕漏

我國法律規定的調查主體分為四類,即控訴方(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辯護方、社會團體組織、法院。具體而言:

1.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進行社會調查,會導致辦案人員工作量的大幅增加,通常沒有足夠時間進行細致調查。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現實條件制約下,辦案人員自行調查不可取。

2.律師進行社會調查,會因為職業自身的利益傾向性,以及進行辯護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視那些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的材料,難以確保調查結果的客觀真實。

3.法院進行社會調查,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訴訟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參與調查,不可避免地會摻雜著個人的主觀色彩和先入為主,形成對案件的預斷,不利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審判。

4.社會團體組織進行社會調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共青團、婦聯等。由于這些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備調查專業知識,對案情不了解,對訴訟也相對陌生。另外,在調查的規范性、客觀性、科學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況下,調查過程中經常遇到社會調查對象拒絕等原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實踐中,這些主體進行社會調查的比例亦較低。

5.多部門進行社會調查,很可能使社會調查工作走向兩個極。一是重復調查,各個調查主體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調查內容方面可能各有側重,造成調查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沖突的問題;二是相互推諉,使社會調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現適用率低、實效差的問題。

(二)調查指標不具體,不能科學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

1.缺乏具體的事實依據。原始調查資料是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基礎,而收集的材料應當是反映行為人現實表現的客觀事實,不是結論性意見。但這恰恰是調查內容的盲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經過近15年試點探索,各地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適用較多的是四見面制度。該制度要求,與涉罪未成年人見面,了解家庭情況和思想狀況;與監護人見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長經歷;與學校、單位、社區有關人員見面,了解社會交往、學習、工作情況;與看守所人員見面,了解認罪、悔罪表現。上述人員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與涉罪未成年人是親屬、朋友關系,如果不隨機選取足夠多的調查對象、詢問詳細的行為事實,就很難得到客觀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現實表現的依據。

2.缺乏犯罪危險性人格測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是通過調查行為人的人格,查明行為人有無犯罪危險人格,發現其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并以此作為司法機關實施個別化處理的參考。因此,專業性的心理學人格測量是對人身危險性最為可靠的調查,應該是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對性格、氣質的判斷,屬于人格刑法學的范疇,需要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判斷,其理論基礎是人格行為論和人格責任論,運用投射測驗、自陳量表、主體測驗、行為評估技術等人格測量方法。顯然,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人性格、氣質評估,是辦案人員憑借自身經驗、社會閱歷的樸素認識。

3.缺乏統一操作標準。新刑訴法對調查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如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由于要求比較寬泛,所有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同時也造成了社會調查報告在客觀內容方面不統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調查表》把“對書指控被告人已構成犯罪有無意見、對法院審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設定為調查內容。

(三)調查人員不專業,導致調查方法不科學和調查結論不可靠

1.調查人員權利義務不明確。一是沒有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機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所必須的權利。其中,反映較多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會見權、調查權。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決前除承辦案件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員不得會見。如果調查人員沒有會見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調查人員身份不統一。參考各地的社會調查操作規程可見,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婦聯、學校、聘請的社會調查員,以及其他多類社會組織均可以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根據刑法規定,這些組織、人員分別屬于不同性質的主體,如果對其違法調查行為進行處罰,則會存在同種違法行為不同種處理的情況。三是違法調查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各地運行的社會調查制度對于調查人員除了形式上的客觀、中立強調外,并沒有具體的措施來保障其客觀、中立。一般而言,在國外,擔當社會調查員普遍具有客觀、中立的職業要求,而且對其工作還有司法監督和公眾監督,調查中的舞弊行為一旦查實,不但其調查報告將失去參考價值,而且調查人員還可能按偽證罪論處。[1]

2.調查人員不具備相關知識。我國當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立法與實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志愿者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均可進行社會調查。但是目前,無論由誰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人員專業化不足、素質欠缺的問題比較突出,直接導致社會調查方法不科學、結論不可靠。部分報告只是對事實的列舉;部分行文語言含糊、邏輯混亂;部分報告不必調查只需要用一般認識就可能得出,如將性格特征簡單地歸結為內向和外向,將涉財犯罪的動機習慣概括為缺錢花、抵制不住錢的誘惑等。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一方面要從制度本身入手,細化原則性規定,增強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從機構設置、司法理念以及協調機制方面努力建構適合的制度運行環境,從而保證制度在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時順利實施。

(一)樹立科學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

1.樹立雙向保護理念。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注意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對社會保護的有效結合。調查必須實現對未成年的實體保護,要求調查主體合法、調查形式合法、調查采取的具體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方式。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應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既不能為打擊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遷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輕刑化。

2.樹立客觀、中立理念。社會調查人員應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調查報告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斷分析受調查者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會輿論等的影響帶有偏見性調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態度,必然影響調查結果的客觀和真實。

3.樹立全面調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對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原因,導致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以及影響其選擇行為方式的條件因素。

(二)細化社會調查制度,增強其可適用性

1.規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和教育的參考,必須具有統一調查指標。

2.引入心理學人格測量。專業性的心理學人格測量是對人身危險性最為可靠的調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測量。同時注意,在運用人格測量結論時不能因為負面的測量結論作出對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處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較健康,應當作為減輕、從輕處罰的依據;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為加重、從重處罰的依據。

3.合理界定調查對象范圍與人數。向監護人、親屬了解情況,應當詳細詢問能夠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現的具體事情,并通過調查鄰居、同學等予以印證。向同學、同事、朋友、鄰居等了解情況,應當隨機選取3至5人以上進行調查。特別需要避免的是,不能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監護人提供的人員了解情況。

4.加強對調查報告審查監督。加強對調查報告真實性、合理性、邏輯性審查力度。對收集的書面記錄、書面材料、調查表等原始資料,重點審查材料數量是否充分、反映事實是否客觀、調查內容是否全面。對調查結論,重點審查判斷方法是否科學、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評價與調查的原始資料、涉罪未成年人的的供述、相關證明能否相互印證,是否需要補充調查。

(三)促進調查主體階段式發展,在組織制度上保證社會調查適用

1.社會團體組織的調查能力不能滿足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會調查的首要主體應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為社會調查的補充主體。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不夠詳盡,可以補充進行調查。

2.逐步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承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職能。鑒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應當由中立第三方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接受司法機關委托開展社會調查。

(四)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確保調查報告制度良性運行

社會調查報告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重要意義。一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需要啟動社會調查程序,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補充調查;二是社會調查主體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共青團以及其他組織機構;三是取得調查報告的原始材料,需要向涉罪未成年人的親屬和所在社區、學校、單位調查取證;四是社會調查報告要作為審查逮捕、審查、教育和量刑、刑罰執行、社區矯正的參考。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各個環節緊密銜接,讓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多個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協同配合,可全程可分流,資源共享,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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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每年兩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報告》已成慣例,但主要是從宏觀的角度,概括性地描述我國互聯網的發展狀況。而此次開展對網站短信息和寬帶服務的專項調查,則是對互聯網市場上出現的新業務、新應用的專項調查,使得調查能夠更深入、更具體地反應互聯網發展過程中的熱點問題。兩份報告互為補充,相得益彰。據悉,cnnic對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從調查方法設計、樣本的抽取、數據的采集、整理以及報告的撰寫均與每年兩次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報告》相同,由此,其工作量可見一斑。

報告顯示,網站短信息服務用戶平均每周使用網站發送短信息10.9條,58.4%的用戶每月使用網站短信息服務的花費不超過10元。另外,70.8%的寬帶用戶是通過adsl方式接入的,絕大多數家庭寬帶用戶采用包月或者包年的方式支付寬帶上網費用,其每月所支付的包月費用平均為92.3元。

調查顯示,對于網絡短信息,在使用網絡短信息的人群中,18-24歲的用戶所占比例最高,達到32.8%;其次是25-30歲的用戶,為29.1%;31-35歲的用戶占15.8%;35歲以上的用戶占16.6%;可以看出,網站短信息服務用戶大部分集中在18-30歲的年輕人,他們使用網絡短信息主要是為了與朋友溝通。

另外,本次調查還就網站短信息使用者的基本特征、網站短信息服務使用情況、用戶滿意度以及非網站短信息服務用戶不使用網站短信息服務的原因等進行了分析。比較有意思的是,對于擁有手機但是不使用網站短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用戶,其原因多種多樣:因為"不需要"而不使用的人最多,達到34.6%;其次是"沒有感興趣的內容"、"不知道怎么使用"以及"收費太貴",分別有13%、12.2%和11.6%的用戶選擇;因為"工作太忙,顧不上"、"操作繁瑣"、"不了解該服務"、"上網不方便"等原因而不使用的用戶各占5%左右;3.7%的用戶擔心"不安全/不可靠";"沒想過"、"不習慣/不喜歡"、"內容太亂/不真實"、"擔心網絡病毒"、"手機無此功能"等也是用戶不使用網站短信息服務的原因。這讓我們一方面感覺到網絡短信息的市場容量還遠遠沒有飽和,另一方面,在網絡短信的市場開拓與市場培育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寬帶方面,報告對我國的寬帶使用、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調查顯示:寬帶服務用戶中,男性、30歲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在大專及以下的用戶占據相對主要地位,而學生、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商業/服務業人員所占比例相對較高。使用最多的寬帶上網方式是adsl,所占比例為70.8%。而絕大多數家庭寬帶用戶采用包月或者包年的方式支付寬帶上網費用;使用計時付費的家庭寬帶用戶大部分每月寬帶上網花費不超過100元,采用包月或者包年制的家庭寬帶用戶每月所支付的包月費用平均為92.3元。另外,針對現在寬帶服務,有一半的非寬帶服務用戶未來一年內肯定會或可能會使用寬帶服務,因此我國寬帶服務的前景比較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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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量刑調查刑罰個別化品格證據矯正機構量刑調查表

媒體曾報道,2007年4月19日,豐臺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與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長來到法庭,坐到公訴人邊上宣讀了一份“社會調查報告”,證明了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皳私?,在刑事案件當中以“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證實被告人的平時情況,并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依據,在本市尚屬首次。”①事實上,這并不“首次”,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進行了審前調查制度(有的地方稱“人格調查”或“品行調查”)的探索和嘗試。

所謂“社會調查報告”、“量刑引入社會評價”、“人格調查制度”,其標準的名稱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英文縮寫為“PSI”),為簡便起見,我們通常也可以稱其為“量刑調查”。如今天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報告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為“犯罪人情況報告”,一部分為“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其信息來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員、被害人、其他與被告人經歷有關的重要的個人。兩個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被告人的從軍經歷、經濟狀況、社區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吸毒史、濫用藥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被害人陳述一、被告人本人陳述、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被告人是否能夠適應社區生活,量刑建議。②以上兩部分情況,都將作為量刑時的參考。

量刑調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正如評論者指出,“法律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雹勰菫槭裁丛谖鞣絿視a生一種包括了很多與犯罪事實無關的因素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作為量刑的依據之一呢?這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刑罰個別化理論

在資產階級思想啟蒙時期,作為刑事古典學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在報應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罰應當與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適應,要求有罪必罰,無罪不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而此處的罪,是指犯罪行為。報應刑建立在每個人的犯罪都是因為自己的自由選擇的前提下,認為犯罪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犯罪人個人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承擔與自己行為相當的責任。這就是所謂刑事古典學派在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自由意志論、犯罪原因觀念上的道德原因論、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個人責任論、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報應論。

但是,這一觀念的問題是,只認識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每個人的犯罪都有社會的原因;個人不是完全有選擇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惡劣的表現,社會也應當承擔責任;犯罪概念只考慮行為而不考慮行為人的情況是不妥當的;刑罰的根據除了報應,還應當考慮預防。于是,19世紀中后期,刑事古典學派日漸衰落,刑事社會學派在批判古典學派之基礎上逐漸壯大起來。“應受處罰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薄俺C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雹茈S著李斯特這一著名的口號的提出,出現了刑事社會學派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犯罪行為哲學哲學觀念上的社會決定論(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觀念上社會原因論(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觀上的行為人論(而不是行為論)、刑罰責任上的社會原因論(而不是個人責任)、刑罰根據和目的上的預防論(而不是報應論)。

進入20世紀,無論是古典學派還是實證學派都意識到各自的理論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預防犯罪,所以都取對方之長。因此,現代各國在刑事政策上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報應主義與功利(預防)主義兼有,客觀行為與主觀惡性統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在此基礎上體現刑罰的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

行為的社會原因決定論認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驅使,而是個人長期或暫時處于自然環境、道德條件下,內部、外部的因果鏈條使他們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類社會不誠實、不完全滿意的社會條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會因素”,因此,社會和其他非個人意志因素對犯罪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各種人格的罪犯,則需要實施不同的處遇方案”。⑤

1898年法國學者雷蒙?薩雷伊在他的《刑罰個別化》一書中正式提出刑罰個別化理論。薩雷伊對刑罰個別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罰個別化包括法律上的個別化、裁判上的個別化和行政上的個別化。所謂法律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律預先著重以行為作為標準,細分其構成要件,規定其構成要件,規定加重或減輕情節等。所謂裁判上的個別化是指法官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情況適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謂行政上的個別化指刑罰執行機關根據罪犯具體情況執行刑罰。刑罰個別化思想為近代實證學派所倡導,經過他們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明確了以下兩個觀點:第一,適用刑罰應當以犯罪的個別預防為出發點;第二,刑罰個別化是根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決定刑罰的適用。⑥

在我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刑罰個別化原則,但立法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精神。例如,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里所說的“刑事責任”,就包括了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的內容。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痹谶@里,“情節”與“犯罪事實”是并列的,且“情節”前并沒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節”包含著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有關內容,如作案動機、一貫表現、悔罪態度等。因此,立法精神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

刑罰個別化要求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所以要對可能判處刑罰人進行量刑調查,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二)教育刑理論

刑事近代學派的犯罪與刑罰理念同樣包括了教育刑理論。

意大利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刑罰不能有與人道相悖的處遇,必須以對被判刑人的再教育為目的?!敖逃秊橹鳌钡奶幱隼砟?,自然引申出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因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個具體的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的人格特征、所處環境、平時表現、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過細致而周密的調查,查明上述各種因素,才能幫助法官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進而使矯正機構實施有效的教育和矯正活動。

自19世紀末的刑事近代學派提出教育刑理論后,便形成了20世紀50年代在歐美轟轟烈烈展開的重返社會或再社會化思潮。罪犯再社會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順利地重返社會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對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強調再社會化理念尤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為基本社會化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通過審前調查活動,弄清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實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幫助其順利完成社會化進程,成長為健全而負責任的社會成員,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及人類的可持續性發展。

但是,再社會化原則即指刑罰權的界限與行使,應以犯人再社會化的需要為依據,刑罰的宣告與執行應能作為犯人再社會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會化原則的刑罰,才是有意義而必要的刑罰,一切足以阻撓犯人再社會化之目的的構想的刑罰,應盡量避免。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刑法典或監獄法典中,明文規定了罪犯再社會化的原則。

罪犯再社會化是人的社會化的一種特殊形式。人的社會化是指個體在與社會相互作用中,將社會所期望的價值觀、行為規范內化,獲得社會生活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適應社會、認識社會,從而達到改造社會,不斷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過程。罪犯再社會化這一命題是在教育刑理論的基礎上引發出來的。行刑社會化要求針對不同人格和自身情況的犯罪人適用不同的刑罰和行刑方式,需要進行社會調查,以確定其需要獲得何種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權理論

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5條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如果有關國家為締約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成員國在他們的報告中提供他們執行聯合國罪犯待遇標準的情況,參照聯合國制定和通過的一系列有關監獄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標準和規則,例如1955年在第一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是其中之一,另外,還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守則》、《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關于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等。

刑罰人道化思想體現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是指要把罪犯當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嚴,不體罰虐待罪犯,實行文明管理,保證其享有各項法定權利,切實關心日常生活并給予相應的物質保障。當代西方監獄學理論強調犯人的法律地位,認為應將犯人視為具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人,應保障犯人生活、學習條件和探視權、申訴權以及信仰自由的權利等。

實現這些權利要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對罪犯作不同的權利保障,而這也需要以量刑調查為基礎。所以,在美國,量刑調查是被告人應當知道的重要權利。關于量刑前調查報告的介紹,出現在有些社會組織網站“知道你的權利”(KNOWYOURRIGHTS)的欄目中??梢姡啃陶{查制度,對于選擇適當的刑罰以使罪犯在行刑過程中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量刑調查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量刑調查報告并非中國法官的創造,而是在西方國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調查報告”的雛形起源于美國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為法院提供被告人個人的歷史和犯罪行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個別化?,F代量刑報告制度開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頓鞋匠約翰?奧古斯圖(JohnAugustus,1841-1859)提出。奧古斯圖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頓去世,是一個著名的慈善家。他將他一生的智慧和勞動奉獻給了窮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風行美國的戒酒運動的參加者。作為華盛頓戒酒總會的成員,他曾經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鄉波斯頓,他的主要的工作則是到法院要求暫?;蛘哐舆t給予刑罰,他說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許他支付罰金和提供友善的監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斷地來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釋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惡意復仇和報應”,他常出現在法庭的量刑聽證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確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釋的,為法官提供祥細的被告人“個人行為報告”。⑧今天,奧古斯圖被稱為“現代緩刑之父”,也被認為是現代刑罰個別化措施中假釋制度、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量刑建議制度、社區矯正制度的創始人。

奧古斯圖的努力導致了麻省于1878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緩刑法,該法授權波斯頓市長指定警察作為緩刑監督官,當然這在1894年的紐約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經受到挑戰,兩個法院都認為法律并沒有授權法院延緩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擋,到1925年美國聯邦緩刑法出臺之日,美國大多數州已經頒布了緩刑法,而與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議、量刑調查、社區矯正制度,也已經在美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

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調查報告制度,因為對被告人的信息是運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當年的緩刑監督警察的任務發生了變化,他們的調查任務不再僅僅為了調查是否應當處緩刑,而且要為整個量刑提供“量刑前調查報告”(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英文縮寫為“PSI”)。經過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報告在美國已經成了量刑的標準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對量刑調查的具體內容作了祥細的要求⑩。根據這一表格,一個量刑調查表必須具備以下內容:A.犯罪行為:描述行為與法律規定中典型案件的差異。B.對被害人的影響:如果被害人是確定的,緩刑監督官舍以給機會讓被害人說明犯罪對其影響。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須描述每一個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從而確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對司法判決的妨礙:如果被告人曾經企圖影響政府的調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緩刑監督官將建議對該被告人課以更重的刑罰。E.認罪后的刑罰調整:因為認罪給國家的調查和審判節約了時間,作為一種獎勵,國家可以對其減輕處罰。F.犯罪檔次計算: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以《美國量刑指南》為依據,確定犯罪應當適用的量刑檔次。G.犯罪歷史:即在過去是否犯罪,過去犯罪對量刑的影響,根據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釋。H.犯罪人性格: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況和在社區的社會關系。I.藥物濫用:即在犯罪前有無藥物濫用的歷史及其具體情況,這個內容對量刑影響很大,美國國會曾經制授權聯邦監獄局,對于在聯邦監獄局接受過500小時戒毒治療的罪犯,可以減刑一年。J.身體狀況: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體是否健康、醫療條件如何等。K.教育與技能訓練:緩刑監督官將與罪犯過去的教師談話,調查其是獲得某種文憑,緩刑監督官還將對其實際文化水平進行檢驗,不能證明受過高教育的人將接受一馬當先40個小時的培訓而且在監獄勞動中的報酬也相應減低。L.從業記錄:了解其職業和工作習慣,這對刑期的決定影響較小,但是其經歷中顯示其是否是一個敬業的公民,將會對量刑法官的印象產生影響。M.經濟狀況:即罪犯的債權債務情況,大多數犯罪將會導致罰金處罰,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評估費和關押費,量刑法官了解這些情況以確定是處以一定的罰金還是一定期限的監禁。N.量刑選擇:根據情況,能否適用小時拘禁、社區矯正或者監獄關押。

英國緩刑制度與美國緩刑制度的形成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一般認為,英國的緩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蘭禁酒協會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議,將該協會的活動擴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幫助。這個建議很快被采納,警察法庭開始任命牧師監護因酒精致罪的緩刑犯,向他們提供幫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們的靈魂,從而使緩刑具有了社區矯正的意義。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規定:“法庭在判處監禁刑、社區刑時必須獲得判刑前報告,法庭有責任獲得并考慮判刑前報告,如果法庭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在沒有報告的情況下量刑。”在英美國家創設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也設立了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條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

2005年1月18日,作為韓國總統咨詢機構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個為期兩年的臨時性機構。其2005年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法學院制度的引進與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領域。一年來,司推委經8次委員會會議形成了諸多決議,其中與刑事訴訟相關的內容最終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國會審議中。法務部檢察方面主張使用現有的保護觀察官。而法院方面則認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業務,量刑調查官為法官的輔助者,因此量刑調查官應隸屬法院。司推委最終選擇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調查官原則上屬于法院,但在偵查程序中,保護觀察官可以進行量刑調查。12

在我國香港地區,為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最適合他本人的矯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犯罪人的個性、體能、精神狀態等情況。在開庭之前,一般由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先對違法青少年的有關個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發育狀況、情感類型、興趣愛好、成長環境、學業情況等,并起草調查報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還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由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關于判刑的綜合專業意見。專案小組成員通過研究法庭轉介的個案,在其后遞交法庭的報告中,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國臺灣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在少年法院專設少年調查官,其主要職責是調查、搜集關于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請求或報告少年事件后,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并附具建議。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作出最合適的處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防止犯罪及罪犯處遇會議上,各國代表及專家均認為:“實行個別處遇,應從人格之調查分類著手,必先根據精密的調查,由是進而決定個別處遇之方法,始便于分類收容?!边@是規定量刑調查的第一個國際文件。

三、我國量刑調查制度的立法化設想

盡管量刑調查制度在我國尚未實現立法化,但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一些這方面的內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边@被認為是我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確立量刑調查制度。

我國在1989年蘇州市平江區的“少年刑事案社會調查制度”15以后,后來實行這一制度的有:青島市法院系統的“人格調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17、北京門頭溝法院的“社會評價報告”制度18、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19、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報告”20

根據以上各地的實踐,我們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較:

從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國的量刑調查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從名稱來看,很不規范,表述不一。第二,從調查的適用對象來看,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第三,從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看,大多數法院沒有要求只針對輕刑,只有蘇州市平江區法院要求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緩刑的被告人適用量刑調查。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1第四,調查的主體來看,有社區矯正機構指定工作人員、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沒有統一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量刑調查。第五,調查的內容來看。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這四個方面都是調查對象。但只有一個地區要求考慮“社區評價”(北京門頭溝法院),只有一個地我法院要求考慮“幫教條件”(蘇州市平江區法院),都沒有考慮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而以上所有內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

在我國實行的、有著各種名稱的“量刑前調查報告”是既符合現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學的理論基礎。判決前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

(一)量刑調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國,量刑與定罪程序是沒有分開的。從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的第一節“公訴案件”中,我們找不到一個“量刑”的字眼。在權威的教科書對法庭審判的闡釋中,也極少單獨提及量刑。實際情況正是這樣,我國的刑事訴訟在程序上對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沒有作什么劃分。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對證據的審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確的區分哪些是定罪的證據哪些是量刑的證據。其次,在合議庭評議和隨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綁在一起的;而且合議庭評議是處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狀態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質證和辯論中即使存在過受關注的量刑問題,也很難知曉它們對量刑的影響力。關于英美法國家為什么要將量刑與定罪程序分開,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國內文獻進行論證,英文文獻對此也未見論述:因為定罪與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務,牽涉到不同的人的參與,所以被認為自然而然的。

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許在開庭或者審判中作為證據進入的性質或者狀態,指證據能否在事實的審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現。也就是說可采性是指一項證據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讓認定事實的法官知道的資格。如果一項證據根據證據法規定不具有可采性,則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實的審理者看見和聽見,如果被事實審理者看見或者聽見,則相當于該證據具有了可采性。事實的審理者不僅僅指陪審團,也指庭審中的法官。因此,證據可采性規則產生的原因和陪審團有關,但是并不僅僅適用于陪審團審判,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各州證據法典適用于一切在法院進行的訴訟。

由于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所以,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是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為此,我們應當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開。在定罪程序中,確立品格證據制度,不允許品格證據進入定罪程序影響法官心證;在確定之后,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

(二)名稱可以確定為“量刑調查”。

我國現有的多種名稱,有的只強調“社會評價”、“社會調查”,但實際上,這是不確切的,因為量刑調查報告雖然包括社會評價,但還要考慮的是家庭情況、性格特征、教育情況等內容,而這些情況不僅包括社會評價,還有一些與社會評價相反的,只有專業調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節。如家庭環境和吸毒史,這些是自身道德品質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對此規定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為被欺騙、引誘甚至于被強廹吸毒,后來無法戒掉毒癮的人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動希望吸毒的是少數。所以對于吸毒者,各國法律往往把他作為治療對象而不是犯罪主體。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僅不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恰恰應當通過治療其毒癮,才能真正防止各種可能由吸毒者從嚴的犯罪。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社會評價卻可能是相反的,認為吸毒者品質很差,應當加重打擊。也有的叫做“人格調查制度”,但是除了考慮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況、文化水平、職業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選擇社區矯正,也是量刑要考慮的因素,“人格調查”只是這個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所以,“量刑調查報告”這個名稱比較合適,因為這一名稱能夠概括所有需要調查的內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調查報告”或者“量刑調查報告”,不會出現以偏概全或者遺漏的情況。這也符合國際上的做法,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Report,即“量刑前調查報告”,英文縮寫為“PSI”,但考慮到這個調查報告目的是為量刑,當然是發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時間定語,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調查報告”。

(三)調查對象應適用于可能判處所有刑罰的被告人

我國各地的量刑調查,除了豐臺區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適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調查到底適用于什么人,要看調查的目的是什么。調查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人得到適當改造,重新回歸社會。針對未成年人的量刑調查特別重要,但是,從理論基礎來看,成年人,同樣需要回歸社會,其存在的依據并無不同。因此,要在對未成年人實施量刑調查制度的基礎上,推廣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國有的法院規定,量刑調查只適用于輕刑。其目的很明顯,是為了“由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調查情況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3但問題是,量刑調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考慮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刑罰個別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三個方面,而行刑個別化則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矯正刑的執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點為根據,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執行,以適應矯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實現行刑個別化。如:將成年犯與未成年犯、累犯、慣犯與初犯、偶犯分別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對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矯正刑又對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與矯正,從而實現行刑方式的個別化”25“科學界定分級處遇等級、規范分級處遇設置,完善分級處遇制度,增強分級處遇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個別化措施說明,量刑調查報告不光是為是否進行社區改造提供依據,其任務要廣泛得多。另外,量刑調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對其判處非監禁刑罰進入社區矯正的建議”外,還要從量刑公正的角度,考慮對被告人刑罰的輕與重,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與“如何改造的”問題無關。

因此,量刑調查針對的對象應當是已經被定罪、可能判處任何刑罰人,而不能僅限于可能處輕刑的被告人。

(四)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量刑調查

委托社會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團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間機構擔任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雖然有利于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司法民主化理念,但這種由一般公民進行的調查顯然專業性不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也很難保證其公正性。比較而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更為合理。

從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看,審前調查大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而這一機構一般就是社區刑罰執行機構,因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植根于社區,在調查的開展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具備的諸多便利。如英美的緩刑官的職責之一就是為法官提供判決前的報告,就對犯罪人適用監禁還是社區方案提出意見。英美國家的緩刑官雖然也是警察的一種,但是并不進行刑事偵查,而我公安機關的警察則是打擊違法犯罪為已任,不能與他們相提并論。

其實,從其具體職能來看,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也是不可取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一種人格調查、社會調查,同公安機關進行的刑事偵查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從實踐看,公安機關著力于對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因而對行為人人格狀況的考察普遍重視不夠,即便是考察人格狀況,也往往只重視考察那些法定情節,尤其是從重處罰情節,如是否累犯等,而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盡管有時為了偵破的需要,公安機關也會考察行為人的作案動機,但這種考察仍是淺層次的,并不會系統、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另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的控方,由它進行調查,容易出現偏見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機關難以代行審前調查的職責。

在我國目前正在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是實際上的工作主體,當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相脫節的不正常現象。我們可以以現有的司法行政機構為基礎,構建專門的社區行刑機構。將來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審前調查的職能,由該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調查。

(五)量刑調查報告包括的具體內容

在我國已經有的、不同地區的量刑調查報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6個方面的的某些內容,其實,這些內容都應當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因素,因為以上情況都會影響刑罰的輕重、刑罰個別化的具體措施,也會影響教育的方式,還會影響人道對待罪犯的具體方式,至于幫教條件,則影響社區中能否使某一種刑罰方式變成現實可行問題。所以,以上內容,都應當是量刑調查報告的內容。在美國紐約南區的一份量刑調查報告表格中,其內容實際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個方面27。

參考以上內容,量刑調查的目的有兩個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框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綜合起來看,應包括以下方面:

1、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親或母親去世、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父母之間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經常發生吵罵、廝打現象;等等。

6、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7、社區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社區評價等等。

8、幫教條件。這是一種現實的考慮,由于緩刑的適用還要在具體的地區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判決前調查報告的內容要求簡明扼要,它能夠在較短的時間里讓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調查報告的簡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個趨向,目前,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通行格式化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不再是敘述性的文字,而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標準化的表格,法官無須解讀冗長的文字就可以直接獲得所需的信息。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①北京法院首將道德表現納入量刑參考,北京晨報,2007-04-20,。

②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andReport(PSI),H.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婁獻忠:“一貫表現”不宜作量刑參考,揚子晚報,2007年04月22日。

④轉引自陳興良:《刑法的啟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頁。

⑤[意]菲利:《實證派犯罪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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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告基于全國25個省、80個縣、320個社區共8438個家庭的抽樣調查數據匯總分析形成,涉及家庭資產、負債、收入、消費、保險、保障等各個方面的數據,全面客觀地反映了當前我國家庭金融的基本狀況。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建華,西南財經大學校長張宗益,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李稻葵,西南財經大學副校長馬驍,西南財經大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主任甘犁以及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天津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貿大學、西南財經大學等國內知名高校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了報告會。

權威數據,填補國內空白

家庭金融的相關數據直觀反應了家庭在經濟金融活動中的行為決策,對于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家庭金融在國際上早已得到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20xx年美國金融學會(AFA)年會上,AFA主席、哈佛大學教授John Campbell斷言,家庭金融將會成為金融學中繼資產定價、公司金融后第三個重要的研究領域。20xx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宣布,將本應于2010年舉行的消費者金融調查(SCF)提前到當年進行,以便及時直觀地了解美國家庭財務受金融危機影響的情況。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認為,為詳細了解各類家庭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美聯儲需要直接觀察各個家庭的財務變化。伴隨著中國作為新興經濟體的快速崛起,中國的經濟走向也成為影響世界經濟穩定的重要因素,作為最基礎的我國國民家庭金融行為也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

針對中國微觀家庭金融數據匱乏的現狀,2010年4月,西南財經大學與中國人民銀行強強聯手,整合高校與政府機構優勢資源,成立了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中心是迄今國內最為權威的研究中國家庭金融微觀問題的機構之一。

此次《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的問世,共歷時三年,歷經前期籌備、中期調研、后期數據整理、報告撰寫四個階段。32個調查小組、343人次,經過對全國25個省、80個縣(市)、320個社區(村),8438份有效樣本的科學分析形成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以其權威性和詳實的內容填補了行業空白,是我國家庭金融微觀數據領域的重大突破。此報告既是西財倡導求真務實學風、推動中國問題中國研究的重要收獲,也是西財與央行攜手面向社會重大需求進行協同創新的階段性成果。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張健華局長表示:針對中國家庭開展金融調查是全面深入了解消費金融現狀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和前提,對政府、金融界和學術界都具有重要意義。相信此次《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調研數據的出爐,不僅為目前對家庭消費金融行為的了解提供有價值的補充,還將為政府和監管層制定重要政策提供有益參考。

關注家庭,聚焦民生熱點

家庭是社會最重要的微觀主體,是政府政策的最終受眾。資產配置、借款、貸款、保險、消費、投資等需求,以及家庭對經濟變化的反應等家庭的金融行為,都對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有很大影響。此次《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提供了一系列關于中國家庭金融狀況的數據,其中包括:

家庭儲蓄。中國家庭儲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 10%的家庭,其儲蓄率為60.6%,其儲蓄占當年總儲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調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沒有或幾乎沒有儲蓄。而中國較高儲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廣大民眾沒有足夠的消費動機,而在于沒有足夠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費、減少儲蓄最有效的政策是減少收入不均。中國政府《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工資增長和GDP増長速度要求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的政策的實施,將有助于降低中國的儲蓄率。

衍生品及債券市場。家庭對衍生品市場參與率為0.05%;家庭對金融理財產品市場參與率為1.10%。這與我國衍生品市場和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現實基本吻合。

家庭負債。中國家庭負債平均為6.26萬元,城市家庭平均為10.08萬元,農村家庭平均為3.65萬元。中國家庭總體資產負債率為4.76%,城市家庭為4.08%,農村家庭為9.81%,農村家庭負債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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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流程如下:1、客戶根據交易情況及具體資信報告需要,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資信調查業務。2、中國銀行根據客戶資信調查需求進行資信調查。3、中國銀行完成資信調查報告后,將通過委托行轉交給客戶。個人資信情況查詢內容如下: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工作單位。2、貸款信息:何時在哪家銀行貸了多少款、還了多少款、還有多少款沒有還、是否按時還款。3、信用卡信息:辦理了哪幾家銀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額度、還款記錄。4、查詢信用報告的記錄:計算機會自動記載何時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個人信用報告。資信調查業務是指根據客戶委托,通過與外部資信調查公司合作提供商業資信報告,或通過我行有關海內外機構了解有關企業的基本背景、信用狀況、付款能力、不良記錄等信息形成資信調查報告,并將該報告或信息向客戶提供的業務。產品特點:1、降低業務風險。為企業提供及時全方位的資信信息,幫助企業對調查對象做出評價和思考,識別高風險的客戶,以降低業務風險。2、尋找業務機會。幫助企業更好地了解目標客戶,尋找潛在的利潤來源。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