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資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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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資制度

篇1

[關鍵詞] 工資制度 激勵 高管人員 優秀員工

什么是激勵?一個企業的人力資源在運營過程中的使用效率或利用效益如何,是由許多復雜的因素耦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通過制定設計和管理操作實現“激勵相容”,無疑是最具決定性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所謂“激勵”就是強化與組織目標相契合的個人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引導個人行為最大限度地開發和運用其人力資源去實現組織的目標。所以,在眾多的激勵因素中,企業的工資制度無疑演繹著最為重要的角色。如何客觀、公正、公平地為做出貢獻的員工提供合理的勞動報酬,發揮薪酬的激勵,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這才是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一、工資制度的現狀

赫曼米勒公司是《幸?!?00家公司之一,又是世界上最大的辦公家具制造商之一,年銷售額超過90億美元。該公司的工資制度一直是沿用1984年所制定的工資制度,限定了首席執行官的薪金總數,即工資和獎金的總和不能超過員工平均工資的20倍。目前,該制度一方面尚能有效運行,并鼓舞著員工的士氣;另一方面,有些董事也指出,因為對工資水平的嚴格控制,可能造成我們與中層管理人員的摩擦,并且使員工們面臨來自競爭對手的高薪誘惑的挑戰。同時,由于對工資水平的限制,使我們很難找到合適人選來填補首席執行官這一職務的空缺。至此,該公司對工資制度對員工激勵的影響仍在考慮之中。

二、工資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于特定的現代企業而言,它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的性質都是具有獨特性和不確定性的,企業如何適應這些外部環境特點而進一步生存和發展,就需要動態的進行調整。因而,企業可以針對這些內、外部因素的特點,對工資制度在滿足“激勵相容”條件下,如何激勵個人行為與組織目標相一致,就需要做出一些必要的權變選擇。在實踐中,企業采用固定工資制度的利弊如何,關鍵還是在于是否適應企業發展與個人激勵的動態協調。而在內外部環境不斷變化的過程中,赫曼米勒公司長期采用的較為單一的工資制度,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協調的問題。

1.企業面臨外部發展需求與內部激勵均衡的矛盾

從該公司的工資制度目標看,公司所用的工資制度把高管人員和一般員工之間的工資差距縮小了,并且這么多年一直在沿用這個制度,主導思想是以滿足“內部公平性”為主,同時滿足外部市場發展的需要。如果該制度尚能有效運行,并鼓舞著員工的士氣,說明在當時及一段時間內滿足了內外部發展的需要,這種工資制度是較為有效的。

但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外部競爭的加劇,企業要進一步的生存和發展,首先就要滿足外部競爭性的需要。這時,企業的工資制度,要想同時滿足內、外部公平性,就存在一定的沖突。如果企業要優先滿足“內部公平性”目標的實現,那么企業付給員工的工資可能明顯高于或低于市場均衡工資價格,就這強化了內部固定成本,但弱化了員工的激勵效應,難以適應外部競爭性的需要。如果企業要實現“外部競爭性”,那么企業會根據市場上的競爭水平來擬定內部員工的工資,會出現高管人員與一般員工的工資差距很大,這樣就有可能拉大了員工之間的工資等級,導致內部矛盾增加,不利于企業在市場中的經營與發展。這樣,原來較為均衡的局面就需要逐漸向更高層面的均衡轉移。

2.弱化了對經營管理者的激勵

高管人員是企業持續創新的動力,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演變和內外部競爭的激烈,每個企業都想吸引一流的高級管理人才來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可是吸引人才一方面看企業自身是否能提供一個可發揮的空間和平臺,另一方面工資制度也是高管人員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可以體現個人的價值,并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

從激勵的角度考慮,高管人員作為企業高層次的人力資本,其需求也是高層次的,追求的也往往是尊重和自我價值的實現。如果要使高管人員獲得長期的激勵,就必須對其人力資本價值給予認可和肯定,高管人員的報酬也必須能夠全面體現其人力資本的價值?,F在,赫曼米勒公司所欠缺的正是這一點。該公司較為單一的工資制度缺乏對高管人員的進一步激勵,影響了企業進一步發展,高管人員與一般員工的工資都難以進一步提高,新的人力資本要素難以引進,對企業的發展造成障礙。

3.缺乏對優秀員工的激勵,存在潛在競爭壓力

優秀員工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財富。對那些已經達到組織中較高能力等級的員工,如果企業沒有采取合適的措施來激勵,那么員工和組織的發展空間都將會受到限制,不利于企業的壯大和進步。

赫曼米勒公司對一般員工采用平均工資式的制度,可能弱化優秀員工的激勵,使其才能被壓抑,安于現狀,降低了企業在同行業中的競爭力,造成企業的安危并沒有同員工工資相結合的局面,不能使員工對工作是100%的上心,個人目標與企業目標在新的發展趨勢下不能形成有效的契合。

三、對策及建議

效率和公平是很難完全的兼顧,正如內部公平和外部競爭,只能盡可能的兼顧。工資制度的諸多問題,主要還是外部競爭問題。在此案例中,公司只限定了首席執行官的薪酬,但沒有限定員工。這樣,就可以改善工資制度,通過公司業績的提高,進一步提高員工的薪酬,隨之,首席執行官的收入也增加了,實質是具有帕累托改進的三贏機制,即企業、管理者、員工都增加了工資并形成了激勵?;谏鲜龇治?,本文對赫曼米勒公司工資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下面幾點建議:

1.采用多元型工資制度

多元型的工資制度,是把影響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各種主要因素分解開來,然后根據各因素分別設置工資標準的一種工資制度。在實踐中,很少有企業采用單一的工資模式,企業在設計其工資制度時,可在以下的公司制度模式中根據需要進行選擇或搭配:(1)采用崗位工資模式為主,能力工資模式為輔的工資制度;(2)采用崗位工資模式為主,結合績效工資模式的工資制度。如銷售可以是績效為主的工資制,職能管理可以崗位為主的工資制度。采用多元型工資制度能夠實現個人績效工資的差異化,可以大大提高對員工的激勵, 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分配的合理性。

2.采用差別化、個性化的激勵機制

滿足不同的需求,激勵才會有效。每位員工的需要不同,因此對一個人有效的強化措施可能并不適合其他人,管理者應根據員工需求的差異對他們進行個別化獎勵。管理者必須使獎勵與績效相統一,只有獎勵因素而不是績效才能對其他因素起到強化作用,能夠支配的獎勵措施包括加薪、晉升、授權、參與目標設定和決策的機會。管理者主要的獎勵如加薪,可授予那些達到了特定目標的員工,增加獎勵的透明度,公開員工的工資、獎金及加薪數額等。這些措施將更能激勵員工展示自己的專長。

3.強化對經營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的激勵

高級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財富,他們的工作績效是影響企業總體水平和經營績效的重要因素。所以,對他們采用個人能力與企業發展目標一致性相結合的激勵更重要。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和優秀員工,除了在工資制度方面的激勵外,根據企業和產品的特點,將股票激勵等其它手段作為工資制度的配套措施,形成更為有效的激勵。

如采用股票激勵方式,對于留住頂尖人才具有重要的價值。微軟公司是第一家用股票期權來獎勵普通員工的企業。微軟公司職員可以擁有公司的股份,并可以享有15%的優惠。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享有更大幅度的優惠,公司故意把薪水壓得比競爭對手還低,創立了一個“低工資高股份”的典范,微軟公司雇員擁有股票的比率比其他任何上市公司都要高。這種不向員工保證提供某種固定收入或福利待遇,而是將員工的收益與其對企業股權投資相聯系,從而將員工的收益與企業股權投資相聯系,從而將員工個人利益同企業的效益、管理和員工的自身的努力等因素結合起來的做法具有明顯的激勵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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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日期:編號:

制定:人事培訓部批準:總經理

目的(PURPOSE):

建立和合理而公正的薪資制度,以利于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政策與程序(POLICY&PROCEDURES):

1.薪資構成

員工的新資由月薪及年終雙薪(年終分紅)構成。

月薪=標準工資+獎金

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福利津貼+崗位工資

如下圖所示:

年終雙薪(年終分紅)

薪資

獎金

月薪

崗位工資(30%)

標準工資 福利津貼 (30%)

基本工資(40%)

標準工資為員工的合同工資,根據每位員工的任職崗位、資歷、能力等確定。

基本工資占標準工資的40%,為員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應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福利津貼占標準工資的30%,含國家規定的所有生活津貼及政策性補貼。不在職工作的員工不享受福利津貼。

崗位工資占標準工資的30%,通知雞蛋不同崗位的員工,崗位工資不同。不在職工作的員工不享受福利津貼。

年終雙薪(年終紅利)是為體現酒店對員工的關心而設立。于每年的二月份(春節一前)根據酒店上年度的營業情況給與額外發放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員工上年度實際工作月數

年終雙薪=員工上月平均標準共資×————————————×1(個月)

12(個月)

年終雙薪只限于對酒店的正式員工發放。

2.獎金

獎金即月獎金,是為體現酒店整體效益與員工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更好的調動

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設立。根據酒店每月經營狀況,由董事會決定提取月營業額的作為獎金發放。獎金實行“獎金分數制”,即結合職級、部門及工作崗位設定不同的獎金分數差別,計發獎金。

優點:

1)職級越高,獎金份數越多。有利于調動管理人員科學合理、充分有效的安排本部門的員工進行運作。

2)在獎金總額不變的全體下,部門員工的人數越少,每個員工分得的獎金總額越多,即每份獎金所含的現金越多。有利于各部門主管控制本部門的員工數量,實現酒店人員編制的自動控制

如:某月所提取的獎金額為300,000元,獎金份數總計為500份,則每份獎金為600元;如果獎金份數為1,000分,則每份獎金為300元。

3)獎金份撇傾向于權太運作員工,有利于調動前臺員工的積極性。

3.職級與工資

根據工作崗位及酒店實際情況,酒店所有員工共分為十三個職級,即:

行政級 1-2級

經理級 3-5級

督導級 6-9級

員工級 10-13級

詳見附表《員工職級與職位分配》。

4.特殊津貼

經批準的特殊津貼(如工種津貼,外語津貼等),按酒店有關規定辦理。由惹事培訓部負責核準,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具體發放。

5.工資及級職確定

所有薪入職員工,其工資及職級由人事培訓部經理確定。其中5級及以上職級員工由總經理確定。入職時,人事培訓部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確定員工的職級、填發《人動表》通知員工到職。

6.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指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不包括就餐、休息等時間。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 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員工將再入職時及在勞動合同中有特殊說明。

7.超時工作

7.1、酒店不鼓勵員工超時工作。

7.2如果確屬工作需要級臨時性職的工作安排,導致員工超市工作,部門主管應詳細填寫《加班申請表》報人事培訓部備案,并于超時工作發生一個月內安排員工以時間補休。

未能及時安排的補休,如果沒有部門經理及時的說明及知會人事培訓部,將被視為員工自動放棄。故員工本人亦有責任提醒直屬上司或部門主管及時為其安排補休。

補休時需填寫《假期申請書》完成請假程序。

任何時間的朝時工作入予以時間行使補償,只能以相等于超時工作時間長度的時間予以補休。

7.3如超時工作無法以時間補償,需發放超時工作薪資時,應于加班發生次日前填寫《加班申請書》,注明超時工作的詳細理由,報請總經理審批。

經總經理批準的朝時工作,可予以發放超時工作薪資。超時工作薪資按如下標準執行:

于正常工作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薪資為平均日工資的1.5

于公休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薪資為平均日工資的2倍;

于法定假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薪資為平均日工資的3倍。

7.4員工如屬工作效率及個人原因沒有按時完成上司交付的工作而導致超時工作的,酒店不予考慮一時間或薪水補償。

8.計算辦法

8.1、標準工資

員工的制度工作日為21.5天,即每月滿計算為21.5天。不足滿勤者以實際出勤工作日計發工資。

每月應發工資=當月實際出勤工作日×當月日工資數額

日工資計算

日工資數額=當月標準工資數額÷21.5

8.2月獎金

9.發放辦法

9.1標準工資

標準工資與每月的10日發放,遇節假日或公休日則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9.2月獎金

月獎金于每月的20日由人事培訓部級財務部核算后發放。

9.3年終雙薪

年終雙薪于每年的終了、春節前發放。

9.4發放形式

所有薪資均通過授權銀行,以銀行轉賬的形式發放。

10、試用期薪資

10.1、所有薪入職的員工均需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員工指享受基本工資及福利津貼,薪資按批準職位的標準工資換算。試用期滿,正式合格的員工,予以增加發放崗位工資。

10.2、員工如遇晉升、調職等人動,均需經過一個月試用期。試用期薪資同上。

10.3員工如遇降職、工資調低等人動,如果調整職位對應薪資低于員工薪資的直接享受所調整的薪資。

11.假期薪資

11.1病假

員工每年享有十二天有薪病假為全薪病假。超出十二天部分的病假視為醫療期,享受醫療期待遇:

參加工作年限 本酒店服務年限 醫療期

醫療期工資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個月(6個月內累計)

70%

5年以上

6個月(12個月內累計)

70%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個月(12個月內累計)

70%

5年~10年

9個月(15個月內累計)

60%

10年~15年

12個月(18個月內累計)

60%

15年~20年

18個月(24個月內累計)

60%

20年以上

24個月(30個月累計)

60%

醫療期期間工資的含義僅指基本工資。

11.2工傷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3其他有薪假

僅適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

分娩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只享受基本工資;

年假、婚嫁、慰悼假、探親假享受基本工資和生活津貼。

11.4其他經酒店管理當局批準的特殊假期,如外出培訓等,只享受基本工資。

12.事假

事假為無薪假,扣除請假當天的全部工資(按日工資核算)。

當月十佳超過三天,將影響月獎金的分派數額。

13.代扣款項

13.1義務教育費

當月實發薪資在300~500元之間的,為3元

當月實發薪資在500元以上的,為6元。

13.2個人所得稅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13.3社會保險費

酒店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等)其中有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有酒店代扣代繳。

13.4其他符合政府明文規定的應代扣款項。

14.其他:

14.1、實習生及臨時工執行統一的標準工資,即全額工資。不執行試用期及崗位工資,但可享受月獎金。

14.2.外聘員工執行統一的標準工資,即全額工資,不享受福利津貼及獎金。

15.附注:

篇3

[關鍵詞]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1-080-01

一、公司資本制度的分類

(一)法定資本制

在大陸法系,公司法學理是從公司設立之際的資本形成環節來定位公司資本制度的內涵。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學理則從公司資本形成、公司運營過程中的資本變動、公司分派、公司回贖股份、公司回購或公司股東資本退出的資本運作全程來歸納公司資本制度的內涵。比較而言,從公司資本運作的全程定位一種資本制度的內涵,或許更為可取,其不僅可揭示公司資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從公司資本運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法定資本制的初始和終極的關懷,其措施往往是最低資本要求、出資的限制、減資或分配的限制等。但這種制度設計有時并未真正起到保護債權人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公司往往會將法定資本制度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轉嫁到作為消費者的債權人身上。

(二)授權資本制度

“授權資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公司資本總額雖應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發行,只認足并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隨時募集的公司資本制度?!笔跈噘Y本制的精髓在于“授權”機制,這一制度的內涵可從三方面解析:其一,授權資本額度下的分次發行。授權股本與分次發行的結合,為效率化融資與公司靈活運營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其二,授權資本額度下的發行乃至分配、回贖股份等諸事宜,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留給股東決斷,委諸于董事(獨立董事為主)的商業判斷。董事的商業判斷必須符合法定的強制性標尺,如分配之際的償債能力標尺,并受董事行為準則的制約與董事責任機制的威懾。其三,公司注冊資本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資本,而非授權發行股份對應的資本。

授權資本制側重對投資者和公司提供種種便利條件,同時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護。首先,授權資本制強調保障股份發行過程中以非現金方式出資的對價的適當性,從而形成了兩個著名的規則:“真實價值規則和誠信規則”。其中真實價值規則也是授權資本制借鑒法定資本制在其第一階段之資本充實設計之成果的結果。資本真實規則要求股份的對價不得低于其發行價格。誠信規則規定,董事應依據誠實的商業判斷標準來確定股份對價。其次,授權資本制規定了公司股東及其董事因股東信賴其財務資訊披露而造成損失時,作出決策的董事應承擔的責任。

(三)折中資本制度

“折中資本制度,又稱認可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對公司章程確定的資本總額不必一次全部發行完,公司就成立,其余部分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的一種資本制度?!闭壑匈Y本制的重心在于“折中”機制,這一制度的內涵可從三方面認知:其一,折中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規制理念的折中,即“法定與授權”之間的一種妥協安排,是一種強制性規則與賦權型規則的中間規則道路。其二,折中資本制是董事會的商業判斷決策權與法律的事先安排、股東大會的權限安排的比重之間的折中設計。其三,折中資本制是資本籌集中的規則安排與資本維持原則的底線設計標尺之間的折中機制。

二、公司資本制度的原則

(一)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又稱資本法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定,否則公司不能成立?!痹谶@一原則要求下,資本總額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而是在公司成立前由發起人主觀預測,這就存在兩種現象:一是可能預測過高,影響公司的成立,二是預測過低,致使公司成立后營運資本不足。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能否募足首期發行的股份,與證券市場行情、政府對證券發行量的控制、金融形勢等復雜多變的因素有關,而根據資本確定原則,募集設立方式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三千萬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最后因為幾千元股份無人認購,而導致該公司無法成立,如此巨大的代價,僅僅是為了保護當時不存在的債權人利益,其合理性值得探討。

(二)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的現實財產?!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惫举Y本是構成公司財產的基礎,因而也是其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公司財產是一個變量,公司成立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自有財產增值了,實有財產將大于公司資本。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則會出現公司實有財產小于公司資本。公司的財產增值或減值到多少才需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法律沒有規定,幾乎全憑公司的自由意志,這就有可能出現公司財產與資本不相“維持”的現象。一直有人認為公司注冊資本現實有多少,其承擔的債務能力有多大,實際上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公司財產經常是不一致的,因而不能僅以公司資本多少來衡量公司承擔責任能力的大小。

篇4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變革

    資本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這次我國公司法修訂中的一個重大爭議問題。對如何完善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若要深入分析,則需溯本追源。

    在公司法理論上,按照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取得信用所依賴的基礎可以將公司劃分為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是以股東個人信用為公司的信用,如無限公司;資合公司是以資本信用為公司的信用,如股份有限公司。在歷史上,公司信用基礎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在中世紀,公司信用在于股東個人信用及公司取得的特許狀,特許狀賦予的行業壟斷地位是公司法人人格及其信用的基礎之一。由合伙發展而來的無限公司是公司人格與投資人人格分離的開端,但是個人信用仍是公司信用的基礎。16世紀出現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仍是以出資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個人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或者連帶責任。1807年法國商法典首次從法律上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確股東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英國1855年的《有限責任法》也規定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從此時起,資合公司的信用開始建立在公司資本的基礎之上,公司人格與投資人人格的分離比較徹底,公司設立也由特許設立轉變為準則主義,現代公司制度得以建立。自此,公司信用主要建立在公司的償債能力的基礎之上而非公司股東的個人信用的基礎之上,主要國家的公司資本制度也貫徹了公司以其資本為其信用基礎的理念。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著名學者江平認為“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1]

    公司資本的核心問題就是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相對分離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為了保障公司承擔財產責任的實際能力和范圍,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貫徹了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資本充實、資本不變。我國公司法重視交易安全,嚴格遵循“資本三原則”的要求。但是,為了適應時展的要求,資本三原則的具體規定是發展變化的。尤其是在信息化、全球化的時代,信息資本、人力資本、無形財產的地位日益重要,國際競爭日益加劇,迫切需要重新審視公司資本制度。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世界主要國家公司法改革潮流來看,改革的導向是追求效率,推動企業高效率籌資,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為終極目標。因此,應該以最低的成本推動公司資本的形成和運作。以此標準來檢討我國現有的公司資本制度,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擬例求變:

    一、資本確定原則

    所謂資本確定原則是指設立公司或者公司增加資本時要在章程中確定資本額,并根據其總額繳納出資和確定投資者。法定資本制不僅要求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的數額而且要求實際繳付全部資本;在采取授權資本制的情況下,要求章程記載授權資本的數額;在折衷授權資本制下,章程不但要記載授權股份的數額,而且要求設立時必須發行授權股份的一定比例數額并記載在公司的章程之中。[2]這些資本制度都體現了資本確定原則的要求,只是確定的資本額在公司設立時是否需要全部交付的問題上是有差異的。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3條和第78條的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繳出資,并有資本最低限額的具體要求。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投資各方在登記機關登記的認繳資本總和,而且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在注冊資本尚未實際全部繳付,外商投資企業即可成立。未繳資本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定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付。我國的現行規定體現了資本確定的原則,但是對上述規定詬病最多的并不是資本確定問題,而是法定最低資本額太高,不利于企業設立和資本形成,也有批評法定資本制的僵化及內外資的不平等競爭的。[3]為了適應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需要,在公司法修改中將適用于外資企業的相應規定作為范本并適當變通,無疑是既充分利用本土資源、節省成本又適應實踐要求的一種做法。對公司注冊資本,可規定如下: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時的實收資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五分之一。

    注冊資本的最低數額,一人公司不少于5萬元,有限責任公司不少于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500萬元。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者股份對公司負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成立時股東認繳的出資必須在公司成立后3年內繳清。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樣,公司成立之后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要求股東交納認股款,故認股款構成公司隨時可以獲得的現金來源。如果公司清算時的實收資本小于認購資本,債權人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清算組要求股東支付認購款余額。最低資本金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慣例,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和《股份制法》都規定了法定最低公司資本限額。日本在1990年商法修改時又重新導入了最低資本金制度(股份公司資本額不得低于1000萬日元、有限公司從10萬日元提高到300萬日元)。而且在中國現有的信用條件下,也還需要規定最低資本額。3年內繳清認股款的規定是最長期限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縮短該期限。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受到證券法的約束,其認股和繳付股款的規定可以不同于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冊資本實收到位之前,不得向社會共開募集股份。同時,對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特殊主體可以適用特殊法的規定。因此該條最后一款規定了獨立的但書條款。

    總之,此種規定可謂折衷的法定資本制[4],也可以叫做交付折衷資本制[5],這是以法定資本制為主的一種折衷資本制,即注冊資本需要全額認購但又無需全額交納公司即可成立的資本制度。它既增強了公司隨時獲得現金的能力,避免了公司設立中及其成立初期的資金閑置,促成公司及時設立,也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規定并非授權資本制,所謂授權資本制是指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只想發行單一類別的股票,可以在章程中記載公司授權發行的普通股的總數,授權股份日后將不經過股東會的批準而由董事會決定發行。[6]這種規定也不同于折衷的授權資本制(或者叫作發行的折衷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無需全額發行與認購,但是已經發行與認購之股份的對價應當全額繳付的資本制度[7].授權資本制或者折衷的授權資本制的好處在于發行新股時,免予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它們是建立在大股東中心主義(表現為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基礎之上的。中國存在的問題正在于小股東權益保護不力,同時企業家人才市場不發達,信用不彰,因此引入授權資本制的條件不成熟。即使引入授權資本制的發達國家日本也僅限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允許授權資本制。[8]

    二、資本充實原則

    所謂資本充實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要保持相當于注冊資本的資產,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社會交易安全。[9]該原則包括出資時的資本真實。譬如,限制出資形式、非貨幣出資的規制、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及發起人的出資擔保責任、禁止折價發行股份;還包括資本形成后的維持。譬如,轉投資限制、禁止股東抽回股本、盈余分配規制、法定公積金的積累及用途規制、公司回購股票的限制、限制擔保等。

    上述制度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大多遭到了批評。但筆者認為,在這一問題上絕對不是拋棄慣例或者“回零”那么簡單,而是需要既尊重行之有效的慣例,又尋求變革。

    (一)出資形成時的資本真實問題?,F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形式限于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從而排除了其它類型財產出資。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日本商法典就規定,只要是可作為資產記載于資產負債表的,不分其種類,都可現物出資。[10]美國《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規定更為寬松,股票對價可以是現款、有形或者無形財產、已提供的服務或者未來提供的服務以及期票。對價是否充分完全由董事會決定。除非董事有欺詐行為,否則法院尊重董事會的決定。[11]美國公司法將服務等作為出資形式之一,是因為美國有成熟的市場制約機制和有效的法院系統的保障,我們還不具備相應條件。我國公司法可以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法,將非貨幣出資擴大到版權、股權、債券等可記載于資產負債表的現物,以適應現實生活需要。應當說,在我國現有的信用條件下,對出資形式放松管制之后,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投資者以什么樣的非貨幣財產投入到公司,以股東之間章程確定,并應經過法院抽選的法定機構驗資,并強化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及發起人的非貨幣出資的價值擔保責任。在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法定機構評估作價的實物還可以增加評估機構的連帶價值擔保責任。經過非貨幣出資的檢查制度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強化,無形財產的出資比例限制可以取消,以適應信息資本和技術資本重要性提高的現實需要。

    (二)要不要限制轉投資。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是轉投資的數額限制問題;另一個是轉投資的對象問題。

    第一個問題而言,轉投資有兩種:一是單向轉投資;二是雙向轉投資,即循環持股。單向轉投資,公司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除了國務院規定的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外,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要不要這個限制呢?有人認為:“公司的轉投資是公司的財產支配和自主經營行為,本應服從公司經營戰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在財產能力上,它也只是公司資產的形態轉換問題,并不直接影響資本真實與維持,……,而事實上,中國股份制改革和國企公司化的實踐早已突破了現行公司法的比例限制”。[12]我們知道,轉投資數額限制的目的在于把虛增資本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F有規定就是把虛增資本限制在2倍以內。轉投資確實是不可避免的,但虛增資本是應該有所限制的,否則經濟容易出泡沫,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也會整體虛化。但轉投資的數額限制不利于公司信用的擴張,也不利于提高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因此,需要權衡利弊進行選擇。筆者認為,需要限制,但并不一定采取現行的僵化規定??梢韵癜l達國家那樣采取稅法上的調控措施。譬如,美國一些州對公司的核定股份征收特許稅或者股份稅。[13]這樣實際上以稅收手段調整了公司的轉投資行為。盡管美國的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虛增資本問題,但是公司資本不足往往是刺破公司面紗制度適用的重要條件,也基本上解決了虛增資本對公司債權人的危害問題。這種管制方法或許更具有靈活性。逆向轉投資的害處有兩個:一是抽逃投資;二是公司可以通過所設公司的逆向投資,由該公司的董事會或者董事長來操縱公司。在德國,凡是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絕對控腔,那么這個公司就不能再逆向持股。如果不控股,可以讓它自由地轉投資。美國把這種發行股份公司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擁有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叫做循環持股,循環持股在大多數州是被禁止的。[14]因此,公司法修訂可以借鑒上述雙向限制轉投資之規定。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其關鍵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能作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嗎?美國的有限合伙法規定,無限合伙人可以是公司。[15]另外,根據歐洲理事會于1985年制定通過的2137/85/EEC歐洲經濟利益集團規則設立的企業組織形式,叫歐洲經濟利益集團,它實際就是聯營。聯營的股東是歐共體條約所規定的公司、行號,或其他法律體以及自然人。公司作為有限責任的主體,在經濟利益集團中承擔無限責任。[16]這些做法可以規避風險,可以鼓勵投資。同時,也不違背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法理,因為以其全部財產也不能承擔責任時就可以通過公司破產獲得解脫,原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并沒有因此而改變。因此需要修改我國《公司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但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作無限責任的投資人。籍此適應我國風險投資(基金)設立之需要。[17]

    (三)放松公司股份回購的限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除了減資和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各國公司法實踐表明,無限制地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可能會導致資本虛假,危害股票公正交易,破壞股東平等,會使公司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控制股東會。因此,很多國家都限制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限制一般表現為三個方面:目的限制、收購財源限制和數量限制。另外還有價格限制、程序限制等。 [18]

    就第一方面來看,日本商法典第210條僅規定減資、公司合并或者受讓他公司全部營業、行使公司權利所必要時、股東行使收購請求權時以及股份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份應經董事會承認等五種情形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可以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情形的范圍在擴大。日本在1994年的商法典修改中規定股份公司為了向本公司的董事及從業人員出售股份,可以在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10的限度內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封閉型公司為了自身暫時成為股權轉讓的對方等情形下可以取得自己公司的股份。1997年的修改又進一步規定,股份公司可以通過期權方式,向本公司董事及從業人員出售股份[19].這是適應現代社會人力資本重要性提升和公司治理結構變化而出現的重大變革。美國的規定較為寬松,不公開招股公司回購股份通常是為了消除公司的一個或者多個股東的股權,消除的理由可能是股東死亡或要求退休,也可能是股東對公司業務政策產生分歧之后協議退出公司;在公開招股公司中,公司為了利用自己的股份選擇計劃或者其他補償計劃,或者為了收購其他公司,或者出于財務方面的考慮,或者公司管理層面臨接管威脅時將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作為鞏固自己在職地位的一種防衛措施,可以回購公司股票。譬如,德拉華州公司法第160(a)條和紐約州公司法第513(a)條規定,只要不影響公司的資本賬戶,公司有權在股票市場上買賣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為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建立股票期權制度,應當允許公司因此收購并庫存本公司股份。就第二方面而言,美國一些州規定公司回購股票以不影響公司的資本賬戶為前提。日本商法典第214條之4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財源進行限制。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17-3條規定, “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產生使公司自有資金減少到低于其資本加上不可分配的儲備金總額的結果”。美國的規定市場化特征更為明顯,它主要通過美國《國內稅收法規》第五百三十一節的規定對公司的回購行為進行調控。[20]因此,盡管實踐中,很多的情況下公司非常需要回購股份,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我國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的限制太死了,需要放松管制,但并不是不做任何管制。就第三個方面而言,德國《股份法》第71條和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17-3條都對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量進行了限制,一般不得超過本公司股份的10%.在股份回購問題上,可以參考日、美等國家的實例,修改我國的公司法。

    (四)建立股東退股請求權制度。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制度,在轉讓股份或出資之外為公司股東退出公司多開一種路徑。日本《商法典》第210條第 4項規定,在屬于以下情況時,允許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1)轉讓營業、委托經營等;(2)合并;(3)限制股份轉讓的章程的變更;(4)公司分割;(5)公司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等。在股東大會決議前,如果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并在股東大會上也表示異議,則可以按照決議前的應有的公正價格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如果在收購價格上得不到一致協議,可以請求法院決定。[21]公司股份回購主要是保護大股東利益和方便管理層,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制度主要是保護小股東利益而設立的一種用腳投票的制度,從而平衡雙方權利。在我國現有公司制度對中小股東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更應當引進此種制度。

    三、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資本額不得自由變更,但這并不是說絕對禁止資本額變化,而是制定嚴格的程序制度來約束資本額的變化。

    公司減資可分為形式上的減資和實質上的減資。形式上的減資,是指當公司因嚴重虧損等原因造成實有資本與注冊資本數額懸殊過大,為使二者相符而采取的減資。在公司進行形式上減資時,股東不得從公司抽走任何資金或資產。實質上的減資,是指因股東從公司減少相應資金或資產而進行的減資。減資尤其是實質減資由于直接影響股東利益,因此減資要有股東(大)會決議;它也直接影響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必須遵守保護債權人的程序,即通知公告債權人、債權人的異議程序、公司的清償或者擔保義務;同時涉及到國家管制,即減資后不得低于最低注冊資本并需要履行變更登記的手續。我國公司法的這些規定也是大多數實行法定資本制(尤其是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國家的公司法慣例,但是為使公司靈活處理公司資本問題,很多國家開始放松管制。譬如,日本商法典就規定,債權人提出異議需要通過債權人會議以決議形式提出,而此時如果公司認為減資不會侵害債權人利益,就可以免予清償、提供一定擔保或者信托一定的財產。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和穩定法律關系,商法典又規定了減資無效制度。[22]減資無效之訴既很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公司靈活運作資本。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制度。須注意的是,在我國上市公司采取電子化股票情形下,減資無效訴訟勝訴后的資本收回很難操作,因此可以考慮上市公司不適用減資無效訴訟。但是在債權人會議提出異議時,如果該上市公司認為減資不會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不進行清償的話,必須提供擔?;蛘咝磐幸欢ǖ呢敭a。

    另外,公司資本的增加、合并、分立也涉及到資本變動,由于公司資本的增加僅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債權人得到了更多的責任財產,因此只需要股東大會決議,不需要履行債權人保護的程序。公司的合并、分立不僅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也需要履行債權人保護的程序。同樣地,為了更有利于公司靈活地根據市場變化進行分立、合并,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放松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管制。譬如日本還創設了簡易合并、分立的制度。日本商法典在合并、分立方面規定了與上述減少資本類似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制度,即債權人異議和合并、分立無效訴訟等制度,只不過與公司合并相比,公司分立設置了更為嚴格的權人保護程序。[23]我國現行公司法中對公司資本變動規定了過于嚴格和僵化的程序,債權人保護程序成本高昂,難度極大,而且無論何種情況都要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者提供擔保。更為嚴重的是缺少具體操作的規范,法院在資本變動制度上反而很難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這樣既不利于公司資本運作,也不利于保護債權人,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制度,增加相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注釋

    [1] 江平著:《現代企業的核心是資本企業》,載于《江平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395頁。

    [2] 王書江、殷建平譯:《日本商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32-33頁。

    [3] 趙旭東著:《中國公司法的修訂與改革》,載于《法學論壇》,2003年第2期,111頁。

    [4] 日本在1948年以前,曾經實行此種制度,即以章程規定資本總額,資本總額之下的股份股東必須全部認購,公司才能成立。但是各位股東不一定一次繳清股款。第一次只需要繳夠總股款的1/4即可,未繳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繳納。參見王書江、殷建平譯:《日本商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9頁。德國、法國等采此制。

    [5] 王欣新編著:《企業和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2頁。

    [6] [美]羅佰特·W·漢密爾頓著:《公司法概要》,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86頁。

    [7] 王欣新編著:《企業和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2頁。

    [8] [日]未敏永和著:《現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283頁。

    [9] 王欣新編著:《企業和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97頁。

    [10] [日]未敏永和著:《現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1頁。

    [11] 朱偉一著:《美國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60頁。

    [12] 趙旭東著:《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載于《法學研究》,2003年第5期,121頁。

    [13] 朱偉一著:《美國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86頁。

    [14] Robert W.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West Group, 2001, P177

篇5

論文摘要: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將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放寬出資期限、擴大投資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這次重大調整使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钡?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钡?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钡?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庇纱丝梢?,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篇6

摘 要 本文結合新《公司法》的內容,從折衷資本制、公司運營和終止時公司資本法律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三個方面重點闡述我國公司資本法律制度具體內容。

關鍵詞 公司資本法律制度 現狀

一、確立了折衷資本制

現行《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對舊《公司法》有了很大的修改,總體上確立了折衷資本制。主要表現在:(1)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F行《公司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1條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倍f《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分別為10萬元、30萬元、50萬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2)公司資本出資方式為“認繳制”而非“實繳制”?,F行《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的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梢?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設立。(3)出資范圍廣。現行《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折衷資本制的例外主要表現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梢?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面,我國依然采用了法定資本制。

二、公司運營和終止時對公司資本的規定更加寬松

公司運營和終止時對公司資本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簡化了公司合并和分立時的程序?,F行《公司法》非常注重便利資本的重組和流動。因此,在明確公司債權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減資有關情況的前提下,適當簡化了公告程序,不再具體規定公告次數,對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或提供擔保請求權的行使時間由90日縮短為45日。此外,還刪除了原“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不得分立”的規定,使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更為簡化。

第二,完善了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1)將公司清算分為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并以《公司法》第188條、第191條進行制度銜接。在解散清算過程中,若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增加規定公司強制解散清算的法定事由,即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及公司出現僵局時股東享有請求法院強制解散的權利。此外,還明確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地位,但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第181條、第183條、第187條)。(3)當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股東不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指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之訴。

第三,取消了公司轉投資方面的限制。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法律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的限制性規定。

三、采納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了制止濫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或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為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對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英美法系稱之為“揭開公司面紗”,大陸法系稱之為“直索”。公司以其獨立的名義從事活動和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兩點是公司制的重要基礎。然而在公司成立后,一些股東或公司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轉移利潤,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堅持公司法人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原則,將有失公允。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針對公司或股東濫用獨立人格的情形,規定債權人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有條件的否認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彌補了由于濫用公司人格所可能導致的公司承擔責任的資本的不足,實現了公司債權人和公司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了公平和正義。

現行《公司法》第20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钡?4條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笨梢?我國已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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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員工守則

一、標準

一切以公司利益為重,團結協作、努力工作、積極進取、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服務意識,以贏得客戶的滿意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為公司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儀容儀表

員工的儀容儀表關系到公司的形象和聲譽,同時也是公司管理水平的具體體現。

(一) 員工必須以飽滿的工作熱情進入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內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語言文明,舉止端莊;

(二) 上崗時員工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過長的指甲,身體及口腔不得有異味(上班前不得飲酒及使用刺激性氣味食品)

(三) 員工工作時間必須講普通話;服裝要時刻保持清潔平整,男員工不得穿拖鞋、布鞋、露腳趾涼鞋在辦公時間內進入辦公區。

(四) 員工發型要大方端莊并梳理整齊,頭發要保持清潔,不得留怪異發型。

三、行為規范

為保證工作秩序,員工應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 員工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并簽到;

(二) 接聽工作電話,語氣要溫柔,言語要有禮貌并簡潔明了,嚴格執行崗位規范,對于本部門其他員工或其他部門的電話有義務轉達和告知;

(三) 員工在崗期間,不準看非工作性的報紙和雜志;不得使用公司電腦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例如:聊天,網絡游戲等),一經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 員工在崗期間,不準處理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串崗、脫崗;嚴禁長時間打私人電話,嚴禁因私打長途電話。除規定人員外,其他人不得輕易在公司上網,如特殊需要,需經經理或主管同意方可。

(五) 員工須按規定及時上交在公司內拾到的任何物品;愛護辦公設備,節約辦公耗材、下班之前應及時關閉電源(包括電腦、電燈等),關好門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嚴禁用公司的電腦等設備進行私人圖片、文件、照片等的處理或打印之類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違反此規定的,將處以100-300元的罰款;

(六) 員工應絕對遵循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經經理批準,不得將公司的技術、資料、計劃、決定等商業機密向其他非相關人員甚至公司以外的員工透漏、復制或者發送,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于情節和后果嚴重者,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七) 如員工無特殊原因,應迅速趕赴公司完成工作任務;如聯系不上,并對公司造成損失或延誤工作者,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于警告、罰款等處罰。

(八) 員工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上班,須提前按公司規定的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九) 員工下列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部門經理和辦公室;

1、 住址和電話。

2、發生事故和特殊情況時的任何聯系辦法。

(十) 公司員工個人收入、各種報銷、福利等不得向他人告知,否則公司予以除名處理。

(十一)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和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十二)嚴禁員工在外兼職,如有發現公司保留隨時辭退的權利,且該員工不享有兼職期間的工資和獎金。

第二章:考勤規定

一、總述

(一)、主管負責公司考勤工作,包括制度解釋及完善,組織檢查和分析考勤的執行情況及管理工作,并于當月25日統計上月的出勤情況。

(二)、考勤內容包括出勤、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病假、婚假、喪假、法定假日等。

二、日常出勤規定考勤制度

(一)、每周工作時間為:星期一——星期六。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本公司所有人員均按規定簽到。

(三)、員工應自覺遵守上下班時間,到上班時間本人還未到崗,即為遲到;凡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即為早退,早退當天按曠工處理。實際到崗和離崗時間均以考勤記錄時間為準。

(四)、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者在征得直接主管領導批準的情況下,由直接主管領導簽字,交辦公室備案,否則視為曠工;如果直接主管領導出具虛假證明則將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處罰。

(五)、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申請,經理批準后報人事部備案。事假、病假屬無薪假,即員工請假期間,不計工資;

(七)、遲到早退的處罰規定

1、遲到或早退3次,15分鐘以內罰款30元,15分鐘—30分鐘以內罰款50元,30—60分鐘罰款100元,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論處。

2、發現一次不簽到罰款50元。

3、凡每月遲到或早退超過二次者,依情節輕重給予提醒、警告、張榜等處分,屢教不改者除名。

三、曠工的處罰規定

1、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離崗1小時以上者及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者依曠工論處;

2、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視為曠工。

3、委托或代替他人簽到者,一經查明,雙方均以曠工處分,同時罰款300元。

4、不服從公司的崗位調配而拒絕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員工無故曠工一次扣人民幣100元,兩次扣人民幣300元,連續礦工兩日,或一年曠工累計三日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6、凡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并報辦公室,特殊原因電話通知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7、如需外出提前向辦公室說明外出原因,否則視為早退。

部門主管違反規定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四、日常規定

1、公司內部員工不允許用一次性水杯喝水,如有發現罰款50元。

五、請假規定

除非特殊情況,員工請假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到辦公室領取《請假申請單》,并依人事權限給予審批后方為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1、員工因病或非因公受傷請假一天以內者,應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請假超過一天者,須持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連續病假3天以內有直接由直接主管上級批準,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批準。

3、員工到醫院看病視為病假,以實際離崗時間填報病假申請單,辦理請假手續。

4、員工醫療期自病假之日起計算。

六、事假規定

1、員工確因私事須親自處理,可請事假。事假必須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應請假手續;

2、請假期滿,如需延長,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方可延假。如遇急事無法在事前辦理手續時,可采用通訊辦法報告相應主管上級,事后補辦手續;

3、員工因特殊原因遲到,經補辦請假手續可作為事假處理;

4、員工連續請事假兩天以內有直接主管上級批準,兩天以上由主管領導批準。

5、病假、事假為無薪假。

七、加班規定

1、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如員工無特殊原因拒絕加班而對公司造成損失或延誤工作者,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于批評、罰款、除名等處罰。

2、員工于加班后填寫“加班備案單”經部門經理批準后,再由主管領導批準后,將備案單交回辦公室備案。公司將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由主管安排倒休。

3、離開時按規定簽卡。

4、公休日加班可補休,補休時間由主管批準安排,交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無備案的不予承認。

第三章:辦公用品的購買

1、統一限量,控制用品規格以及節約經費開支,所有辦公室用品的購買,都應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定購數量:根據辦公用品庫存量情況以及消耗水平,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確定定購數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正式申請,經主管經理審批確定后,通知送貨單位在指定時間內將辦公用送到公司。

3、采購方法:在辦公用品庫存不多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特殊需求的情況下按照成本最小的原則,訂購所需要的辦公用品。

4、支付:收到辦公用品后,對照訂貨單開具支付發票,經主管及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后,轉交給出納負責人支付或結算。

5、發放:辦公用品原則上由公司統一采購,分發給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允許各部門在提出“辦公用品申請書”的前提下就近采購,在這種情況下,辦公用品管理部門有權進行審核。

長遠辦公用品發放規定

一、本公司為規范辦公用品的發放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公司各部門應本著節約的原則領取、使用辦公用品。

三、各部門須指定專人管理辦公用品。

四、各部門于每月31日前將下月所需辦公用品計劃報給辦公室,辦公室于每月6日前一次性發放各部門所需辦公用品。

五、采購人員須根據計劃需要采購,保證質量。

六、辦公用品入庫和發放應及時記帳,做到帳物相符。

七、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挪用辦公用品及其他物資,物品要做到類別清楚、碼放整齊。

長遠辦公用品管理規定

一、為使辦公用品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辦公用品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回收管理品及管理品四種。

1、消耗品:鉛筆、膠水、膠帶、大頭針、圖釘、筆記本、復寫紙、標簽、夾子、橡皮等。

2、管理消耗品:簽字筆、熒光筆、修正液、電池等。

3、回收管理品:墨盒、碳粉、色帶等。凡使用過的紙張不得自行撕毀,全部交到前臺登記以便使用。

4、管理品:剪刀、美工刀、訂書機、啟釘器、直尺、打孔機、鋼筆等。

三、消耗品應限定人員使用,自第三次發放起,必須以舊替換新品,但純消耗品不在此限。

四、管理品移交如有故障或損壞,應以舊換新,如發現丟失,負責人員按價賠償。

第四章:業務員制度

一、業務員每天需寫業務日志,整理好自己范圍內的業務資料,每周需寫業務周報,隨時接受上級主管的檢查;

二、業務員未寫日志、周報的,每次罰款10元,每月三次未寫日志,周報者記大過一次,罰款50元,每月五次未寫日志、周報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總經理抽查未寫日志、周報而業務主管未對業務員作相關處理,業務主管每次罰款30元。

第五章:技術員制度

一、技術員每周一須交本周計劃,且每天下班前需寫工作日志并放于工作臺面備查;

二、技術員未寫日志、周報的,每次罰款10元,每月三次未寫日志,周報者記大過一次,罰款50元,每月五次未寫日志、周報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總經理抽查未寫日志、周報而業務主管未對業務員作相關處理,業務主管每次罰款30元。

第六章:衛生制度

一、中午在公司用餐者,餐后應第一時間處理好就餐后留下的飯盒及雜物;

二、積極參加公司的每一次大掃除,平時要保持個人辦公臺和電腦桌的干凈整潔,嚴格杜絕紙張、雜志、工具書等物品亂堆亂扔;

三、公司內嚴禁隨地吐痰,亂丟垃圾。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員入職第一天,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準員工檔案,如發現所填個人資料有任何捏造、虛構等,公司將無條件開除;

二、正式員工因特殊原因離職者,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經理提出辭職申請,否則公司將不予辦理工資結算等辭職手續。員工離職時,應將所有公司財物、硬件資料、設備以及鑰匙歸還公司。

第八章:假期制度

一、享有國家公布的法定假期;

二、婚假:員工可享有5天無薪婚假,外縣市的多2天,外省的多3天,員工申請婚假,需出示結婚證或有效證明;

三、喪假:員工遇有直系親屬的喪事,可有三天無薪假期,外縣市的多2天,外省的多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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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定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 折衷授權資本制

美國:授權資本制

美國形成并沿用授權資本制,其原因大致可歸結為:

精巧靈活的判例法規則

美國的絕大多數州雖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資本額,但并不意味著美國置債權保障與公司經營能力于不顧,相反,它通過相對發達的判例規則來確認濫用公司形式的股東、發起人及董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尤其是自阿諾德訴菲利普案件的判決中確認了資本充實原則后,便以此原則來衡量公司資本充實所需的最低資本,將具有充足的公司資本作為承認公司法人人格并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先決條件。基于美國公司法專家漢密爾頓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在美國,雖然在公司成立時法律并不強制要求有最低資本額,但發起人在開展公司業務時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否則公司的面紗就可能被揭開,股東就有對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的風險。因此可以說授權資本制的漏洞被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與時俱進的可塑性所彌補,其判例法所確認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資本充實原則等,是對這種資本制度的有力補充和完善。同時應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是極其靈活的,美國的靈活精巧的判例法規則不斷地調整著平衡。

完備發達的信用體系

美國是發達的征信國家,其現代信用管理在20世紀50年代蓬勃發展,60年代至80年代的20年間,美國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再加上有健全的征信數據庫,有效的行業規范,發達的信用教育,這使得美國的信用管理水平非常高。通過充足的信用材料,準備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就可以較為準確的評估風險的大小,從而做出相應的決策。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在美國,對動態資產信息的有效、準確、全面的觀察離不開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征信數據庫。可以說,美國發達的信用體系是實行授權資本制的有力支撐。

中國:法定資本制

與美國的授權資本制截然相反,中國除外商投資公司之外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為什么我國會形成法定資本制并沿用至今,筆者認為其原因大致有:

治亂的需要

我國公司法的制定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當時,雖然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不斷深入,但市場經濟體制仍處于創建階段。在股份制試點之初,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保護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利益,我國公司法自然將治理“皮包公司”作為其核心任務,從而將“安全”作為其首要的價值目標,偏重公司法的“治理”功能。也就是說公司法的現有制度設計與當時普遍存在的“治亂”的指導思想不無關系。

管制的傳統與公司現狀的要求

我國現行嚴格的資本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管制經濟的體現。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全面管制所產生的制度慣性,在經濟轉軌時期仍然會影響政府行為。同時由于我國絕大多數的公司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它們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東。這樣的公司沒有遵守市場交易的游戲規則和注重信譽的動力,因為經營公司的人的行為不受市場制約。因此,要維持公司的信譽,公司法在資本規定方面的唯一的選擇只能是嚴格管制。而早期的法定資本制,特別是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恰好適應了這一時期中國公司生存的需要。

對大陸法系傳統公司資本制度的照搬

我國對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懷有天然的敬仰與盲從。特別是在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引進傳統的公司法律形態時,其中被奉為至善的公司法定資本制度更得到學者的青睞。那時,只有對傳統資本制度精細的揣摩和循規的詮釋,而少有理性的分析和創新的思考。在這種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傳統的法定資本制在中國登陸并生根發芽。我國通過一些司法解釋來對法定資本制修修補補,但這種修補一直沒有也不允許突破法定資本制的傳統內涵。

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方向與趨勢

我國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究竟應該怎樣規定,以為公司的蓬勃健康發展做出其應有的貢獻。方案有三:采用美國式的授權資本制;繼續沿用現行的法定資本制;對法定資本制進行改良。

采用美國式的授權資本制是否可行呢?我們應分析我國是否有實行授權資本制的條件。首先看我國是否建立了完備發達的信用體系。我國市場經濟的改革已經20多年了,現代市場經濟所必備的國民信用體系并沒有建立。授權資本制度對社會信用機制的需求度較高,在沒有健全的社會信用機制的情況下,授權資本制度的實行,存在著公司股東利用公司人格欺詐債權人的巨大誘因,特別是在公司的組織制度不完善的時候。因此授權資本制度若無健全的公司組織制度相配合,不僅無助于社會信用機制的生成,而且從某種角度講,將會造成新的社會信用危機。其次看我國是否存在精巧靈活的判例法規則。囿于大陸法系的傳統,在法律淵源上我國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因此判例法靈活處理公司資本制度問題的優勢在我國不存在。因而采用美國式的完全的授權資本制至少在目前是不可行的。

繼續沿用現行的法定資本制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除了法定資本制存在的固有弊端之外,正如前述,我國實行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是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的。而時過境遷,法定資本制已經不適應現時社會的要求??陀^地說,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資本制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但公司實踐中出現的注冊資本虛假抽逃資本的普遍現象已經證明了法定資本制的不合時宜。同時,在法定資本制下,人們對注冊資本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迷信或崇信。人們建立了一個非常簡單的信用標準,即注冊資本多則信用度高;注冊資本少則信用度低。而實際上,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數額,而決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是一段歷史,是一種觀念和象征,是一個靜止的符號或數字。資本信用及其對債權的保障其實不過是一個理論和立法上的構思和假設。

對法定資本制進行改良是我國大多數學者的觀點。他們認為我國應采用不完全的資本授權原則,或者說是折衷意義上的資本授權主義原則。筆者認為,折衷授權資本制在我國現階段是最好的選擇。除了折衷授權資本制的基本價值和功能外,選擇它的原因還在于:首先,是統一內外資公司資本制度的要求。依我國法律,中國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外商投資公司實行折衷授權資本制。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內外有別的作法,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和國民待遇原則,也有悖于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理念。其次,折衷的授權資本制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在歷史上,法定資本制曾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所實行,而在現代社會,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則放棄了或有條件地放棄了法定資本制,而大多采用折衷授權資本制。德國、日本等國的實踐證明這種折衷制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因此值得我國借鑒。再次,實行折衷的授權資本制符合我國現實的國情。以目前看,我國司法制度尚不完善,司法水平有待提高,國民的法律道德意識正在發展,特別是在我國缺乏判例法傳統的前提下,實行授權資本制需要克服的困難還很多。

參考文獻:

1.胡果威.美國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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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莉

內容提要

當前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為一種保守的法定資本制度,嚴格遵守資本確定和維持原則,出資形式單一和現物出資。此種制度構建時的初衷是解決信用問題,保護交易安全,保持“商”主體有足夠資本運營,可是在這種制度確立后并沒有實現立法時所追求的目標。筆者認為這些遇到的問題,不是資本制度確定有誤造成,在今后5年期間內或者更長的時間里,我國不易改變法定資本制度,應在適當調整出資制度過程中,完善法定資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本文針對出資制度和公司資本形成制度兩方面論述資本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以資產信用制度為筆者觀點和中心理念,結合我國國情論述現今制度所帶來的弊端,認為改變公司資本制度需要一個的過程,降低資本額的尺度和出資多元化發展趨勢。

關鍵詞:資本、出資、信用

Abstract

The capital system of China is a kind of conservative legal capital system, which observes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the unity of investment form, and the certainty of value strictly. The initi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bove-mentioned system is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redit, keep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 and make sufficient capital to the merchant. However, the forma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did not re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 totally. There are not any mistakes in the formation of our capital system, and we shouldn’t transform the system even in a long period, but make i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perfectly in the process of adjusting the investment system properly. Aiming for the investment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form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drawback of the system nowadays with referenc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believes that it need a process to transform the company capital system and that abasing the capital volume and multiplying the investment form is a irreversible trend.

Key words: CAPITAL INVESTMENT CREDIT

導 言

公司資本制度貫穿公司法整個體系,公司法中許多制度和規則都與資本制度相聯系,確定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規則中的定位問題,是決定公司法律體系測重哪些內容和規則的模式。我國在以資本信用為核心的基礎上構建本身的法律體系,在資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資本制度,確定最低資本額、出資形式和資本變化嚴格限制。這些制度的確立旨在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那么這一系列規定在傳統制度下是否能夠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這類問題是因為法定資本制度確定錯誤,還是現在我國相關公司制度配套的法律規定滯后所導致。有的學者建議改變法定資本制度,資本制度變更后能夠出現信用危機進一步圇陷。筆者就從資本形成制度與股東籌資制度兩個方面,即公司資本運作第一個階段展開論述。

一、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資本制度的內涵和重要性

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中包含著諸多具體制度,比如公司設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公司破產制度。其中,公司資本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度形式,起到了核心的引導性作用,支撐著公司法律體系。公司資本制度的確立決定著公司資本的確立原則,決定著資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在各個經營的過程中,資本制度均有所體現,從公司的設立,到資本運行,而后資本消滅的各個階段發展,完全需要遵循資本制度的原理架構。一國公司立法究竟是定位在資本依賴、資產變化的調控或是二者兼顧等諸方面,將決定其他相關商法的立法方向。所以談到一個國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適用哪種資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資本制度所涉及的相關內容。

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資合性,即它是以資本結合為中心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組織。公司法上所稱的資本,意指公司的股本,它是衡量公司凈資產的最小價值的剛性尺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具有標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 公司資本是公司運作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物質保障。按照不同學者的觀點,公司資本制度圍繞著資本各階段或各形態有如下的內涵。公司資本制度的代表就是法定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度和折衷資本制度三項資本制度。狹義上,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公司資本形成、維持、退出等方面制度安排。廣義上講,公司資本制度是圍繞股東的股權投資而關于公司資本運作的一系列概念網、規則群與制度鏈的配套體系。 筆者認為公司資本制度以三大類制度形式定位,將選擇的資本制度散布于公司各規制、原則和精神中,統領一國公司立法乃至整個商法體系。公司資本制度主要涉及籌資制度、資本形成制度、資本維持制度或資本運行制度、資本消滅制度等。法定、授權或折衷資本制度統稱為資本形成制度,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司資本沒有進入運作階段前,股東出資和資本形成是公司資本制度的第一個階段,是公司設立時期,是公司成立的初級階段。易言之,公司資本的形成(即公司資本形成制度)是公司運作時追求股東權益的基礎和根基,公司以怎樣的方式注入資本額,以怎樣的形式投入資產(即股東出資制度 ),也將決定資產在運營階段能否保障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制度的第一個階段在廣義的公司資本制度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引領整個資本制度的發展方向。本文就針對以什么可以出資(出資多元化)、出資的法定要求是什么(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等)這兩個方面闡釋資本制度的第一個階段。

(二)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現狀

按股份或資本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形成或分次形成、注冊資本是授權資本還是發行資本,以及注冊資本是否有一定嚴格的限制一系列方面,對資本的形成方式劃分三種制度形式 。它們是法定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度和折中資本制度及“變異”的折中資本制度。我國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體系,充分體現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三原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資本總額并一次性發行并募足可分次繳納。作為公司資本制度另一個組成部分的股東出資制度,主要是針對股東出資形式、股東出資義務、出資的比例結構和出資的履行方式所制定的法律規則。我國出資形式必須嚴格遵照法律規定,只規定了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五種出種出資形式,規定工業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最高比例,從法律上排除了勞務、信用、股權、債權等形式出資;公司成立后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經嚴格程序。在法定資本制度下實行最低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視其主營業務不同,注冊資本為50萬、30萬或10萬元,特定行業需高于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可另行規定。法定資本制度基本由大陸法系國家使用,確立目的是為了鞏固公司資本結構,維護交易安全,遏制公司濫設。授權資本制度則是為了籌集資金靈活方便,發揮資本的效用,以美、英為典型。折中資本制度是吸收了法定和授權的優點而設立的制度形式,德、法已逐漸吸收此制度。英美公司法將原有設立公司最低資本額逐步廢除,于1969年完全取消最低資本額,美國現在為止無統一資本概念,更沒有注冊資本概念。

二、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缺陷

(一)缺陷的動因來自法定資本制度

1、資本信用在經濟學中薄弱地位

在公司資本制度中存在這樣幾個概念:資本、資產、資金。效能上資本是最不值得信賴的,是章程中規定的數字,這個數額注入公司之后已不再是資本,而是公司的資產。資金是資產的貨幣形式。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表示為負債與所有者權益之和。也就是資本是資產的構成部分,單談資本是狹隘的。當公司設立時資本就是全部財產,隨公司經營盈利或虧損,公司所享有的資產發生變化(增值或貶值)凈資產就可能高于資本,也可能低于資本。公司的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在設立初期是公司資本,在經營一定期限內信用能力和發展要求絕不在于注冊資本,而在于企業所擁有的資產。公司的經營發展對于資本是一個動態的使用過程,不會保持原有資本形態。其實自出資人或認股人將出資注入公司,由登記機關賦予公司人格之后,企業就開始使用原始資本進行再創造、再積累。這時的資本只能是“資產負債表右平衡下所有者權益中列示的一個人為創設的數字,它不是資產、資金或財產,它所記載的只能是歷史性信息?!?在此情況下對于公司注冊資本的信任就顯得很無助,注冊資本和公司的經營資產已經完全是兩回事,導致與法定資本制度的初衷和目的相悖。

2、法定資本制度下對資產控制的監管之欠缺

應該說前些年公司注冊時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現象極為普遍,但是由于現在對于公司登記、驗資等制度完善,并且司法實踐中對于中介部門的連帶責任的規定,使得公司在出資時基本都能夠保證實繳。從虛假出資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資、變相降低資本公積,經營期間轉移財產甚至違法逃債,使企業真的出現了債務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干脆破產。看似資本確定和維持的法定資本制度有時也遇到尷尬和束手無策,按照規定企業在注冊時全部發行了股本,也全部認繳或到位卻變得不堪一擊,所以涉及公司訴訟的案件中,當事人思路是首先要考慮公司現存資產,如果沒有什么資產,則考慮出資到位了沒有,沒到位要求追加股東的無限責任,如果到位了企業沒有資產只能自認倒霉。有的案件訴訟到法院,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心照不宣,可是無權查閱企業的賬目,查找不到企業資金的去向,法院民事案件中根本不能組織審計而導致保護不了債權人利益。

(二)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定意義不大

1、對于資本額的硬性規定不能保護債權人。高額的注冊資本起不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企業正常經營中出現的交易額大于資本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注冊資本的起點多高都一樣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說企業的注冊資本高就說明企業的資金雄厚,高額的資本額會導致出資者鋌而走險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資金。

2、本國企業沒有平等的“國民待遇”。現在我國實行的公司企業法律體系中對于資本形成制度出現了割據式的規定,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最為寬松,國家為了鼓勵其投資,在法律上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并享有分期繳款、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從發展生產力的角度出發,那么內資企業也一樣需要競爭力,在法律中對其規定過高的資本額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3、高資本額會桎梏公司投資人資格。一些高科技、技術型的企業不需要高額的資本額即可創造價值,并可創造超出幾倍的資產。確定較高的資本額,比如組建一個股份制公司要求1000萬以上的資產,對此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難達到的,國企改革時企業的資產固然能夠達到這個數額,但是國有企業改制要通過凈資產進行注冊,有的國有企業低資產甚至零資產,遠達不到股改的最低資本額,只能另辟蹊徑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再融資重組。

所以在法定資本制度下賴以生存的資本信用依賴,不太可能切實的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經濟秩序,資金再雄厚的公司也只是注冊一時的輝煌,能讓公司持續性發展和保值增值應從原來的信奉資本信用的理念解脫出來,將原有法定資本制度下只注重資本的注入、形成,忽視資本注入后資產的去向,過度為對資產的合理化使用和對資產的法律或政策性監管,運用資產信用增加企業活力、注重資產積累和相對穩定。

(二)出資形式單一化

在法定資本制度下公司法所體現的出資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必須保證財產價值的確定性、可移轉性和相對穩定性,這是與法定資本制度相輔相成的。股東出資既是公司資本的來源,傳統資本信用的進一步表現就是出資信用,因而要求出資形式法定化否則法定資本制的功能將無從實現 。我國《公司法》 即采用嚴格的出資形式,使用列舉方式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無形資產出資有最高比例限制,顯然此規定已經將勞務、信用、股權、債權等其他形式出資排除在外。究其原由和效能,法定資本制度下追求的確定、穩定、盡可能不變的價值是否能夠安全的保守資本信用的理念?是否能夠有效地保證公司對外債務的清償能力或股權價值的可流性?答案是否定的。教條的資本信用理念從形式上保住了,卻被判了實質。首先是現實中有些公司注冊股東不用法定出資形式出資,是用人力資本出資或稱勞務出資,但是卻在登記中記載為股東,這種情況多半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將勞務折算為相應的出資額,即授予其價值變通登記注冊,這種情形不可取締并呈上升的趨勢。用這兩種人身權益出資涉及股權爭議時也沒有絕對否認出資,雖然我國公司法第24條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出資形式,但是也沒有排除列舉之外的出資為違法出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作為其他投資人在此股東加入時協議允許,并股東身份被登記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就應該承認股東身份賦予了股東權。再有,一些人有一身好的武藝不用出資即可為公司創造價值,其他股東也認為私下規避法律簽訂協議享受“干股”,無人得知無人得曉,操作得真真切切,法律能奈何。另外,人力出資和股權、債權、信用出資雖有其價值的不確定性,不易于操作,但絕不是燙手山芋,股東出資制度上不可敬而遠之,可以策劃其出資方式,探尋其評估方法。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我國公司、企業法均應統一的出資形式 ,大膽放寬公司法中的出資形式。

三、完善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建議

(一)現階段不應采用授權資本制

很多的學者提倡適用授權資本制度,觀點認為授權資本制度是法律體系發展的方向,我贊同這種觀點,但是我認為授權資本制度不易現在就實施。授權資本制度直接實施會帶來市場經濟相關配套法律的不適應,現行法律一系列規定是針對法定資本制度制定的監督和處罰措施,將資本制度全面的變動將導致制約嚴重不足,雖然法定資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個過度,會暴露出更加尖銳的問題。具體有這么幾個原因:

1、投資人自律性尚不強

由于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公司設立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資本總額進行工商登記,公司即可成立,認足或繳足的資本是公司資本總額的一部分,這里章程所定的是授權資本,不是實繳資本,也不是認繳資本。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對于其余部分的股份發行和募集時間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是由公司董事會在適當時間決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規定首次發行股份占總資本總額的比例,將導致企業對外的資本總額與實際資本脫節。授權給董事會隨時發行是自覺性遵守的規則,是一項賦權性制度,是商主體一項觀念性的變動。在現階段我認為很難建立主動、積極、適時地增加資本的觀念,就會導致預擴大資金投入和擴大經營規模時不以擴大資本額的形式投入,只是變通投入,將資金暫時參與經營周轉隨即不正常流失。

不讓董事會自由選定時間發行,而是限定一定時間發行(類似折中資本制度中許可資本制度),其實本質與我國現在的認繳制差不多,即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國有產權轉讓中規定的,認繳全部,分次繳納。我認為這樣的規定在我國現今的法定資本制度下已經很寬松了,在此規定實施時一些外國投資者首次出資后或干脆達不到注冊資本的25%,不但依舊享受著減免稅待遇,而且余款成了泡影,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不到10年,無人問津,所得稅無法追繳,債權人利益無法保護,公司經營發展資金不夠,還侵害了境內投資者的利益。所以我認為分期繳納的風險程度僅次于分次發行,我國在現有的制度下大可不必推行分次發行。如果為了吸引投資,應對所有的公司企業適用一樣的待遇,全面實用這種認繳制,但必須規定首次實繳的比例。我看到2004年公司法第二次修改草案中出現,將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就是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度。

2、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規定滯后

筆者認為,對于授權資本制的采用,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筆者認為以往法定資本制度下償債能力的保護力度其實已經很薄弱了,分次發行并且相關的規則增、減資等再變化,將帶來更加嚴重的商業風險。不能孤立看待公司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應該是我國長久倡導的信用問題的轉變,信用制度的建立不只是公司法修改能夠解決的,是所有輔法律的全面修改的一個過程,牽一發而動全身。當前我國資信公開程序不夠,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調查其他公司的資信狀況,一是調查工商檔案時只能司法機關和涉及訴訟時當事人的律師,二是調查檔案時也只不過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靜態的報表,公司在每年年檢時才報送,上市公司也只不過是中報和年報二次,不具有及時性。另外這些報表與客觀的資信狀況是否相符,無法考究。我同樣注意到在實務中,稅務機關只管稅款是否按期繳納,其他詳細的財務真實情況,根本就不組織定期的審計,也就是根本無法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以及賬目和報表相符,會計報表在編制前企業調賬的現象存在,報表的用處都是為了給債權人和預期投資人看的,必須“粉墨登場”這已經形成了習慣。同時這兩項法定的送檢項目,是否能夠充分的反映企業的資信能力,應該說是不全面的,必須參照其他動態報表即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才可全面的反映企業財務和資信情況。

所以筆者認為法定資本制度不足不在于定位有誤,不能人云亦云要符合我國的國情,筆者建議在法定資本制度下采取一個過度,進一步改善信用缺失問題,構筑新型的資本制度。

(二)建議采用認繳制

實繳資本是指實收資本,指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采用的是認繳制,即認購股本分期繳納,不需要一次性實繳。這里注冊資本是發行資本,不是授權資本,要求公司注冊時發行資本必須和注冊資本一致,允許限期繳納。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這一規定應適用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繳納時間內不得享受全部的股東權利,自益權受限。未繳足注冊金不允許享受利潤分配,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購買國有產權的,未繳足之前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這并不與法定資本制度相矛盾。限期不繳,公司在保護公司人格的同時,公司有權利令該認購人實繳,并承擔資金不足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由章程中約定,也可對其他股東進行擔保。另外對于認繳制所帶來的資金不足情況,公司股東應有公示義務,必須在章程中注明。相應配套的是認繳制每期上繳的出資額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師按期驗資以確定資金到位,之后進行工商登記的公示。如果限期沒有足額繳納且注冊資本達不到最低的限額,工商行政部門有權繳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注冊資本達到最低限額按期繳付權利的行使人只能是公司或股東主張。認繳制實施時可以延續原有的股東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對于認繳不實或沒有認繳的對債權人在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實繳的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完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從另一個角度說這種認繳制符合我國出資人的經濟現況,促進原始積累體現出資人利益最大化。

(三)降低注冊資本額

最低資本額制度的確定理論界有兩種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隙ㄕf是避免發起人任意湊集,以體現資合為主導的公司不易造成濫設,在公司經營期間由于經濟發展和貨幣貶值的情況出現資本額還應該上調。否定說法是公司的經營規?;蛸Y本多寡與資本能夠保值無必然聯系,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規模由發起人決定,法律強制性規定易造成設立程序違法。筆者贊同否定說,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只是一個歷史性的數字,資信能力和公司發展決不在于此靜態資本,再嚴格的注冊資本投入一樣會出現信用危機。高額資本額超越許多中國公民的投資能力,試計算一個中國公民在沒有開公司之前按正常工資收入計算,如果全部積攢也需要工作十年到二十年時間才可能達到一般公司的設立標準,現在黑龍江省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900元,廣州、上海等地近3萬元,這些數字說明公司法的規定將排斥很多人公司經營的欲望,并將一些有經營頭腦和能力的人拒之公司之外。是的不可否認現今個體工商戶的存在能夠為這些人敞開大門,容納他們施展拳腳,但這必竟是中國的一個特色,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或政策上的不完善時期產生的,對于商主體規范的一個過度,個體工商戶不便于管理無論從稅務征求、納稅核定以及工商管理上均是一個雛形是一個不成熟的產物,商主體中個體工商戶不可能永遠存在必須由公司加以規范并占主導地位。

篇10

水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確保我司供水水質符合GB5749-85標準之規定,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水質監測和水質管理工作由總工辦化驗中心具體負責,水質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

第三條公司水質合格率執行建設部對國家二級城市供水企業考核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出廠水水質綜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腸桿菌群不得檢出。

2.管網水水質綜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網水細菌合格率98.5%;

(2)管網水大腸菌合格率98.5%;

(3)管網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網水濁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項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質檢測和水質報告制度

第四條嚴格水質檢測制度。

公司內部實行三級水質檢測體系:即班組自檢、水廠化驗員監測和化驗中心抽檢的三級檢測體系。并實行公司檢測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制度。各水廠化驗員在業務上接受總工辦化驗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1.班組自檢:制水值班人員對原水、沉淀水、濾后水和出廠水渾濁度,出廠水游離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時測一次,并將沉淀池出口水濁度控制在10NTU以內,濾后水和出廠水濁度控制在2NTU以內。出廠水游離余氯一般情況: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況下接受化驗中心的指令,調整加氯量。堅持生物(養魚)法觀察原水水質,正確填寫值班原始記錄。同時接受水廠化驗員的監督監測和指導工作,確保出廠水水質符合要求,嚴禁不合格水出廠。

2.水廠化驗員檢測。監督檢測生產班組對生產過程中的水質監測情況,協助值班人員把好各凈水構筑物單元的水質關。水廠化驗員應按總工辦化驗中心要求的檢測內容開展水質監測工作,真實而正確的填寫化驗員原始記錄。

3.化驗中心抽檢。根據國家GB5749-85標準規定和行業要求的監測內容和檢測頻率,結合我司的水質特點進行水質監測。并不定期的對各水廠水質、管網水水質進行抽樣化驗。

4.接受市防疫站對我司水質的監督監測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嚴格水質報告制度

1.生產班組每日將余氯、濁度等檢測結果報告廠化驗員。

2.水廠化驗員將原水、凈化構筑物出廠、出廠水監測結果和藥耗指標按月匯總報告廠領導,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決。水廠內部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總工辦。

3.化驗中心每月將水質檢測結果報告總公辦和市防疫站,并按省建設廳的要求每季度將公司出廠水和管網水四項指標合格率情況按時報告省城鎮供水協會公示于《四川日報》。

4.總工辦化驗中心負責按時將市防疫站每季度監測的管網水全分析結果報告公司辦公室公告于《樂山日報》。

第三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六條水廠的源水水質應符合GB5749-85中生活飲用水源水水質的規定,不宜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質標準.

第七條水廠必須在水源地設置衛生防護地帶。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防護措施,按國家標準GB5749-85規定實施。

第八條衛生防護地帶建立后要經常巡檢,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當水源水質遭到嚴重污染時,應及時報告總工辦,由公司報告政府及有關部門,并協助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對污染源進行調查,并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議和對策,以保證源水水質。

第九條水廠對原水每日檢測以下項目:水溫、色度、濁度、PH值、總硬度、總堿度、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CODmn)和需氯量試驗?;炛行拿吭聦υM行一次全分析,兩次常規分析。(以現有設備情況決定檢測項目)。

第四章凈化廠水質管理

第十條水廠制水生產工藝中所選用的各種凈水劑、消毒劑以及與水體接觸的設備、材料,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凈水劑質量必須經過入廠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條水廠要管好、用好、維護好水處理設備,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安全運行,保證各凈水構筑物單元水質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化驗中心負責對水廠凈水劑質量的分析檢驗工作。負責每月對出廠水進行一次全分析,兩次常規分析。

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體檢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五章管網水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按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設置采樣點。

第十五條化驗中心每月對管網水抽檢作一次全分析,對所有管網監測點作兩次衛生學指標和感官性狀指標的檢測。

第十六條新敷設管道不得使用國家已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施工完畢后,應進行沖洗、消毒,經化驗中心檢測水質合格后方可通水。

第十七條管網所要定期對管網末梢水和盲端水進行排放,以保證管網水水質(排放時間每季度一次,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第十八條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對易老化并嚴重影響水質的城區供水管網,總工辦要列出計劃,在五年內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章水質綜合管理

第十九條總工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質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對水廠化驗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及水廠水質技術指導工作;參與水廠技改和管網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及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總工辦要協助、解決公司供水范圍內的水質問題。對違反供水安全的水質事故,有權采取緊急措施,直至通知有關部門停止供水,事后逐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總工辦化驗中心負責分析整理檢驗數據,正確評價水質,提出改善水質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化驗中心的內部各項工作要達到國家計量局規定的JJG1021-90《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技術參考規范》的各項要求,以取得認證資格。

第七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由總工辦化驗中心或市衛生防疫站檢測水質不合格者,作如下處罰:

1.當月水質一次不合格,扣發事故直接責任者當月的績效工資、崗位工資的50%,同時扣發水廠化驗員40%的績效工資、崗位工資,扣發廠長30%的績效工資。

2.當月水質連續兩次不合格,扣發事故直接責任者當月的全部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化驗員扣發70%的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扣發廠長50%的績效工資。

3.當月水質連續三次不合格,對事故直接責任者作待崗處理,同時扣發化驗員當月的全部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扣發廠長當月的績效工資。

4.全年累計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水質不合格,除按前三款處理外,視其情節輕重,扣發全長10%-50%年終獎金。

第二十四條因水質不合格被市防疫部門罰款的,由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因水質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除按公司規定作出嚴肅處理外,觸犯法律的,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