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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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異議人(申請執行人):
法定代表人:
異議人與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執行本案過程中,異議人對***法院凍結被執行財產時存在漏項、未按法定程序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未按照執行法定程序將凍結的財產執行等行為不服,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1、請求查封遲延履行金等值的財產;
2、請求將**依法納入執行人失信名單;
3、請求依法將凍結財產執行到異議人賬戶。
事實和理由:
異議人與**公司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內容“支付工程款*元,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在判決書生效并已經過給定的履行期限,**公司在完全具有履行執行能力情況下,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致使該項債權不能依法得到執行,其這一違法行為嚴重侵犯異議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為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異議人于*年*月*日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立案成功,案號*號;后為了更好的促使**公司盡快配合貴院執行工作或主動聯系申請人協商解決該案執行事宜,異議人向貴院遞交了《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申請書》和《將被申請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書》。
*年*月*日,異議人為了解案件執行情況,遂與執行法官進行電話溝通,詢問案件執行情況。
但是,卻被告知,因在凍結**公司銀行賬號時,未計算到延遲履行金部分,要求異議人放棄該份權益;并多次和異議人的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通電話,態度強硬!在異議人已經明確告知堅持遲延履行金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游說!
在異議人詢問什么時間可以到賬,被告知凍結款需要15天的異議期才能夠到賬,但詢問被執行人什么時候可以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時候,被告知“不需要,沒有必要,已經凍結了就不需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修正)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凍結并不影響被執行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而異議人也未查到有關于凍結后存在15天異議期的規定。
異議人認為,貴院**號案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對異議人的訴求置之不理;為此,異議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向貴院提出異議,望貴院依法維護異議人已被生效判決書確認的合法權利,保障每一位訴訟參與人在每一個訴訟階段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此致
**人民法院
篇2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 ),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你(單位)同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F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在復議過程中,第三人有權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向本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如委托人代為參加復議,請向本機關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書。
附:空白委托書一份
篇3
[關鍵詞] 鑲嵌銅器 刻紋銅器 繪畫性 色彩感
基金項目:2010年-2011年度西安美術學院科研基金資助項目《中國先秦時期審美文化研究》,項目編號:10XK027 。
春秋晚期有兩類銅器值得注意。一類是鑲嵌紅銅、金、銀及其他非金屬材質的銅器,另一類是刻紋銅器。這兩類器物的出現預示著青銅器裝飾藝術突破性的發展。就刻紋銅器而言,其突出成就是鏨刻畫像紋的出現。就鑲嵌銅器而言,一方面,鑲嵌的畫像紋與鏨刻畫像紋有異曲同工之妙,二者共同反映了此時青銅器紋飾從圖案走向繪畫的轉變,另一方面,鑲嵌銅器所用的多種材質,在質地和色彩上與青銅構成豐富而絢麗的對比效果,使原本單一的青銅材質得以呈現出令人目眩神迷的視覺效果。
鑲嵌銅器和刻紋銅器裝飾風格的變化,體現出此時青銅裝飾藝術新的發展方向,即對于繪畫性和色彩感的追求。這種追求,可以說是雕塑藝術作為青銅器的傳統裝飾手法已經發展到極致,很難再有新的突破,為求創新迫使青銅藝術的創作者尋求其他的突破途徑。而與此同時,漆木器彩繪和絲織品、壁畫等其他藝術形式得到極大發展,這些藝術形式所呈現出的色彩表現力與內容的豐富性,是傳統的青銅藝術所無法企及的。因此,我們可以推測,刻紋銅器與鑲嵌銅器對色彩感和繪畫性的追求,很可能是受到這些藝術形式的影響。從題材內容和紋飾的風格來看,它們彼此之間也存在著關聯的因素。
對色彩感的追求:鑲嵌銅器的發展方向
春秋戰國時代是一個色彩紛呈的時代。漆木器彩繪、繪繡結合的絲織品、帛畫以及有可能廣泛存在的壁畫,都展現出視覺藝術在色彩表現方面更大的可能性。青銅器裝飾極力在色彩方面追求更多的表現可能,應當也離不開整個時代藝術氛圍的影響。
青銅器增強色彩表現力的途徑,通常是在器表鑲嵌異色金屬、寶石、貝殼以及填漆或髹漆等辦法。在青銅器上鑲嵌的異色材質,形成色彩和質感的對比,從而造成豪華富麗、色彩繽紛的氣氛。
鑲嵌工藝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被人們采用來作為裝飾。當時是在骨器或石器上鑲嵌異色的綠松石、骨珠,組成彩色的圖案。商代和西周,鑲嵌綠松石的小件骨器仍偶有發現。與骨器鑲嵌相比,青銅器上的鑲嵌出現得更晚一些。有學者認為,它的出現是受到骨器鑲嵌的影響。[1]二里頭文化已發現鑲嵌綠松石的饕餮紋器。商代及西周,綠松石主要用于鑲嵌兵器及小件飾物,罕見用于容器。直至春秋早、中期,鑲嵌綠松石器仍不多見。春秋晚期至戰國時期,此種工藝有進一步發展,除綠松石外,用于鑲嵌的礦物材質,還有玉、瑪瑙、孔雀石與琉璃等。
鑲嵌金屬材質的青銅器,目前所見,大多出現在春秋中期以后,其所鑲嵌的材質,包括金、銀及紅銅。春秋晚期至戰國時期,鑲嵌紅銅的青銅工藝已廣泛見于列國,且多精美之器。在青銅器上嵌以金、銀,又稱之為“金銀錯”,目前所知在青銅器上施以金銀錯工藝約始于春秋中期,盛行于戰國中晚期至西漢。這種工藝初起時,比較注重施于銘文,但在稍晚時,更多地用于紋飾表現。
戰國和西漢時期,是鑲嵌工藝的發達鼎盛時期,其數量與工藝水準都遠超前代。從器類來說,已不限于小型器,較大型的容器也較為多見。從工藝來說,鑲嵌綠松石、填漆、鋈錫、錯紅銅、錯金、錯金銀、鎏金、鎏銀等裝飾工藝往往配合使用,形成色彩艷麗的視覺效果。各種材質集于一身的鑲嵌銅器,其豐富的材質對比與色彩對比,集中體現了戰國時期豪華富麗的審美風尚。
就鑲嵌銅器的紋飾題材內容而言,由變形動物紋發展而來的幾何紋飾與新出現的人物畫像紋各擅其勝。不過,從我們所能收集到的銅器來看,幾何紋飾銅器的數量遠超人物畫像紋銅器的數量。從鑲嵌紋飾題材選擇的傾向性,可以看到,青銅器器表裝飾在鑲嵌工藝上的發展,所選擇的突破傳統的方向,是增強題材形式的色彩表現力,而非增強題材內容的故事性與現實性。
在青銅器上填漆或髹漆,嚴格來說,前者尚屬鑲嵌工藝,后者已完全脫離了鑲嵌的范疇。因其著重于青銅裝飾的色彩表現力,因此我們仍然把它歸入本節討論。銅器表面髹漆,在商代已有使用。但商代至春秋時期,極為罕見。戰國時期,銅器髹漆工藝有較大發展,朱鳳瀚先生將其歸納為以下三點:“1.將髹漆與嵌錯工藝結合,銅器在鏨槽內不嵌金銀,而填以漆,有的既嵌金銀,又在未嵌金銀處填漆(或在漆內摻以銀粉),然后磨錯光平以增加紋飾的色調;2.髹漆已不限于填錯紋飾,而是直接髹于素面銅器表面進行著色;3.這種工藝已在較廣闊地域流行?!?[2]
銅器髹漆的目的,既為了美觀,也有防銹的作用。不過,就我們所見的器物來看,髹漆的目的更多是為了增強作品的色彩表現力。這樣,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為什么會發展出在素色銅器表面繪飾的做法。與運用多種材質的鑲嵌物以實現色彩增強效果的方法相比,直接彩繪是一種更簡單的方式。器物的表面猶如畫布,以彩漆直接繪飾,從這一點來看,髹漆銅器的裝飾方法和目的與漆器已經趨于一致。
對繪畫性的追求:現實題材和寫實畫風對傳統的反叛
春秋戰國之際青銅器紋飾的一大變革,是描繪人的活動的圖像即人物畫像紋的出現。以人物畫像紋為器表裝飾的青銅器,雖在數量眾多的戰國青銅器中占很小比重,但與以前的青銅禮器相比,在藝術取向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種變化發生的社會原因,是春秋末期傳統生活方式與觀念所發生的巨大變動,是藝術關注的重點從神到人的回歸。同時,在藝術發展的層面,人物畫像紋的出現也昭示著青銅藝術發展的一個全新方向,即青銅藝術的表現從裝飾圖案發展到了情節性的寫實圖畫,從此開始了繪畫發展的歷史。
“和以往的青銅紋飾相比較,人物畫像紋具有相當鮮明的自然主義和現實主義風格。它以描繪社會生活為主題,往往具有一定的敘事情節,在紋飾題材上是一大突破,而其對于敘事性內容的構圖方式,也為后來的漢畫像磚所繼承。因其和以往青銅紋飾中出現的人物相比,具有明顯的敘事性內容,也有人把它稱為敘事畫像紋?!?[3]
畫像紋的構圖基本為格狀構圖和散點構圖。這兩種構圖方式和傳統的帶狀構圖方式相比較,更具有創新和自由的氣質。“它們擺脫了殷周時期莊嚴神秘的對稱表現手法,表現手法自由、生動,這反映了人們思想上的解放,反映了人們對社會、對自然界的藝術觀察力的提高和藝術表現技能上的進步?!?[4]
畫像紋的流行時期,是春秋末至戰國前期,即約公元前五世紀的時期。[5]根據迄今已發表的出土材料可知,青銅器畫像紋的工藝可分為刻紋、鑄紋和嵌錯紋三類。
鑄紋畫像紋,是指青銅器器表的畫像紋與器形同期鑄造而成,目前僅見于三晉及附近地區,其中,大都集中出自河南輝縣。
嵌錯畫像紋,是指用紅銅、金、銀等金屬或礦物鑲嵌于青銅器表而成的畫像紋,迄今所見其地域基本集中在北方特別是中原地區。
刻紋畫像紋,就是在極薄的器壁上用銳器刻出的圖像。朱鳳翰先生因這種青銅器制器方式一般為槌打而非鑄造,亦稱之為槌制銅器。這種銅器的質料,包括紅銅與青銅兩類。[6]據目前不完全的統計,這種刻紋銅器已發現有二十多件??碳y銅器萌芽于春秋晚期,成熟并流行于戰國早、中期。“它的器形和青銅鑄器相仿,初期的圖案也抄襲自青銅鑄器??碳甲钤缫姷氖怯尚ㄐ吸c連續成線的鏨鑿法,而后發展為細如發絲的連續線刻?!?[7]“東周青銅器刻紋所采用的刻紋工藝方法,直接被漢代銅器、尤其是小件銅飾件、鎏金銀器上刻制花紋所采用,開漢代銅器鏨刻工藝的先河?!?[8]迄今所見刻紋畫像紋銅器的出土地點相對比較集中,主要出自吳楚地區,其次是三晉地區,此外,還散見于湖南、山東等地。
從我們能收集到的畫像紋青銅器來看,鑄紋畫像紋極少,嵌錯畫像紋也不多見,相對較多的是刻紋畫像紋。從技術角度來看,鑄紋和嵌錯兩種方式仍然屬于傳統的青銅鑄造范疇,而刻紋方式更多具備了繪畫的特點,可謂是以刻刀在器壁上作畫,因為跳過了鑄造這一環節,其表現形式和內容更為多樣、自由。
從分布地域來看,有學者認為刻紋銅器主要出于吳越地區,而行銷于各地。我們所見的吳越銅器,基本未見嵌錯畫像紋或鑄紋畫像紋,而且,其他題材的嵌錯容器也基本未見。因此,也可以這樣假設,因為其對繪畫性的追求集中體現在刻紋銅器上,因此在其他類型銅器上,反而保留了較為傳統的浮雕方式。
總體來看,鑄紋和嵌錯畫像紋銅器主要出在中原地區,南方特別是楚地罕見。南方嵌錯銅器,其題材基本都是各類幾何或變形紋飾,如云紋、龍紋等。不過,楚式漆器中,則有不少有繪畫性的內容。此外,帛畫和壁畫也有較大的發展。因此,我們也可以設想,楚地的藝術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分工。青銅器保持了工藝美術品的特征,在傳統的鑄造技術和雕塑化的裝飾手法上不斷發展,精益求精,追求精美奇詭的裝飾效果,而這一時期的對色彩感和繪畫性的追求,特別是表達具體寫實的繪畫內容的要求,則成為漆器以及帛畫和壁畫等其他藝術形式的任務。
它所追求的已不再是它自身而是自我之否定
青銅藝術在戰國時期出現的追求色彩感和繪畫性的發展方向,既是一種創新,同時也可以說是一種對自我的否定。因為就色彩表現力與寫實性的內容來看,在青銅器上要完成這種創造顯然比其他材質更為困難。拋棄傳統的雕塑形式,轉而追求彩色繪畫的效果,可謂是揚短避長。因此,青銅器的這一發展方向,延續時間并不太長。到兩漢時期,它在繪畫方面的表現形式,就已為漢畫像磚和帛畫、漆繪所延續;它在實用器方面的功能,則更多地被漆木器和早期瓷器所代替。因此,我們所能看到的漢代銅器,或者樸素無華,完全是一副實用生活器皿的面貌;或者嵌金錯銀,富麗華美,更多地體現出表明身份地位的豪華工藝品特征。在那個“如火烈烈”的時代,被寄予無比重要與神圣意義的青銅器,到此時,基本已褪盡神秘的光環,成為世俗的人間生活的附屬品。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追求色彩變化與現實題材內容的戰國青銅器,走上的是一條背離自我、否定自我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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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摘 要 目的:探討一體化護理在改善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患者術前不良情緒中的效果。方法:選取2012年5月~2013年7月于本院進行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治療66例患者為研究對象,將其隨機等分為對照組(常規術前護理組)和觀察組(一體化護理理念組),將兩組患者干預后3 d的情緒狀態進行比較。結果:觀察組干預后3 d的情緒狀態評分均明顯好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一體化護理有利于改善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患者術前不良情緒,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關鍵詞 一體化護理;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不良情緒;效果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7.039
Observation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CHEN Yue-ying,ZHANG Yan-qiong,PENG Yan-hong
(Shenzhen Hospital of Beijing University,Shenzhen 518036)
Abstract Objective: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Methods:66 patients with 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n our hospital from May 2012 to July 2013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routine preoperative nursing group) and observation group(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group).To compare the emotion state of two groups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Results:The emotion state score of observation group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oup (P<0.05).
Conclusion: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s relatively better,and it is helpfu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bad state.
Key words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Negative emotion;Effect
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是治療腎癌的微創術式之一,對患者造成的不良影響小,由于術式新,患者多對其認知程度較低,由此導致的不良情緒與心理狀態較為明顯,不利于手術的順利進行。因此,對于此類患者進行術前不良情緒及心理行為干預非常必要[1]。本文將一體化護理應用于改善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患者術前不良情緒中,效果滿意。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選取2012年5月~2013年7月于本院進行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治療66例患者為研究對象,男39例,女27例。年齡29~70歲,平均年齡(48.3±5.2)歲。病程1.5~12個月,平均病程(4.9±0.5)個月。分期:Ⅰ期38例,Ⅱ期28例。文化程度:小學與初中38例,中專和以上28例。隨機將其等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兩組性別、年齡、病程、疾病分期與文化程度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護理方法
1.2.1 對照組 給予腎癌根治術術前常規護理,即進行術前宣教,告知患者疾病及手術相關知識;解答患者疑問;常規術前準備;心理護理等。
1.2.2 觀察組 在常規護理基礎上,實施一體化護理,具體措施如下:
1.2.2.1 護士培訓 由專科護士、心理護士、護士長、科主任組成護士腎癌知識與技能培訓小組。 培訓內容包括:腎癌一般知識;腎癌負性情緒評估方法;藥物不良反應的觀察護理;非藥物鎮痛方法;患者與家屬的健康宣教;腎癌對患者生活質
量影響的評估。培訓形式:每周組織1次關于腎癌患者護理查房;每2周組織1次腎癌知識與技能小課;下發關于腎癌診療與護理的書籍供護士學習。
1.2.2.2 一體化護理步驟 (1)腎癌負性情緒評估。掌握“常規、量化、全面、動態”的腎癌負性情緒評估原則,觀察其加重和緩解因素、 干預措施和效果, 并注意對腎癌負性情緒經歷、 表達腎癌負性情緒的方式、 文化背景及對腎癌負性情緒治療的認知進行個體化的評估。 在評估時,家屬的意見可供參考,患者主訴才是評定腎癌負性情緒強度的重要依據[2]。當確定患者有腎癌負性情緒時,在患者一覽表貼彩色卡條,提醒全體護理人員注意。(2)心理支持。主要包括放松訓練、轉移注意力、音樂療法、暗示及協助患者日常活動與陪伴。(3)針對負性情緒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分階段進行,但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應不斷進行強化。腎癌負性情緒評估階段:明確告知患者及家屬腎癌負性情緒是可以緩解的,不必忍受此不良情緒,鼓勵患者向醫務人員報告自己的感受;指導患者及家屬正確使用腎癌負性情緒評估工具并進行評估;與患者確定目前的腎癌負性情緒狀況及預期的舒適目標;告知患者及家屬阿片類藥物能有效治療腎癌負性情緒,且合理而規范地用藥導致成癮的概率很小。
1.2.2.3 觀察記錄,定期隨訪 結合腎癌負性情緒評估, 動態觀察患者情緒變化。出院前,根據患者負性情緒狀況,確定其是否需建立隨訪記錄,需要每周電話隨訪1次。 隨訪內容:評估患者目前的腎癌負性情緒評分;飲食情況;睡眠情況(能否睡著、能睡幾個小時);是否存在便秘和其他不良反應;有無關于使用止痛藥物的顧慮;目前鎮痛是否滿意;對鎮痛和隨訪有無意見和建議。
1.3 評價指標與標準 正負性情緒量表進行評估,內容包括20個問題,均采用1~5分5級評分法,其中的10個問題涉及正性情緒,10個問題涉及負性情緒,正性情緒分值越高表示患者情緒越好,負性情緒分值越高表明患者情緒越差[3]。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PEMS 3.1統計軟件,計量資料采用兩獨立樣本的t檢驗。檢驗水準α=0.05。
2 結 果(表1)
3 討 論
一體化護理操作流程是根據整體護理相關內容拓展而來,具體到本研究是對腎癌患者實施整體、家庭的全程照顧,其整個構架符合護理程序中的護理評估、診斷、計劃、措施及評價,能將護理人員與患者緊密結合在一起,且其各個環節緊密相扣、相輔相成,增加了患者的治療依從性,從而降低腎癌患者負性情緒強度。
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是臨床中用于腎癌治療的根治性微創術式,其臨床應用率不斷提升,且隨著患者對自身生活質量重視程度的提升,護理干預的程度也不斷加深,其中術前不良情緒及心理作為患者表現較為突出的方面,對其干預的需求程度則尤其高[4]。臨床研究認為[5],手術患者術前的不良情緒與心理狀態可較大程度地影響到患者的休息質量,而兩者又可對患者術前機體狀態造成不良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患者的手術過程及效果。本研究將一體化護理用于改善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患者術前不良情緒中,結果發現,其較常規的護理干預更為適用于此類患者,改善了患者術前的不良情緒狀態,干預后3 d,觀察組患者情緒狀態明顯優于對照組,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而這些均與一體化護理模式更為兼顧患者的心理、生理及就醫需求有關,其對患者的干預不僅僅更為全面,且更為系統化[6,7],因此干預效果也更為突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一體化護理在改善后腹腔鏡腎癌根治術患者術前不良情緒中效果較好,有助于緩解患者術前負性情緒,保證手術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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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用仲裁方式解決房地產糾紛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陳述糾紛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與請求,并交納仲裁費。仲裁機構受理此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從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這兩名仲裁員與仲裁機構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查此案。仲裁庭根據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狀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如果開庭審理,雙方應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駁斥對方的觀點。閉庭后,仲裁員們要進行分析和討論,最終出具仲裁裁決。雙方均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有權持此裁決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您的情況通常需要仲裁方式解決,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的,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一、指導思想
按照“規范、鞏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針,將GSP認證與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通過GSP認證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藥品流通市場秩序、提高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水平、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GSP認證的方針、政策和要求,按照市局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工作方案等有關文件的統一部署,開展GSP認證工作。
(二)制訂我市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具體實施計劃。除新開辦需GSP認證的企業外,2012年我市共有23家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證書到期需要換證(見附件)。
(三)對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及組織現場認證。
(四)對新開辦和GSP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內改變經營方式,不能按照規定期限申請GSP認證和未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根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上報藥品零售企業GSP重新認證資料和情況匯總表。
三、認證范圍
(一)市行政區域內新開辦和GSP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并需繼續經營的藥品零售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門店除外)。
(二)市行政區域內GSP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改變經營方式(單體或加盟,下同)的藥品零售企業。
四、認證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驟
(一)申請、受理和審查
1.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申請認證;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或變更經營方式1個月內向我局申請認證(連鎖加盟門店由總部統一申報),同時要在網上申報電子文檔。
2.申請GSP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藥品經營企業;
②企業經過內部評審基本符合GSP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③在申請認證前12個月內企業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藥品問題;違規經銷假劣藥品問題已經藥監部門結案處理后,可申報GSP認證。
3.申請GSP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注:市局網站查閱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申報資料須知),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①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書(加盟企業同時提交加盟主體基本情況表)和省局網上由企業申報GSP認證的電子版數據打印頁;
②《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加盟企業同時提交加盟主體證照)復印件和GSP認證證書原件;
③企業實施GSP情況的自查報告;
④企業有無違規經銷假劣藥品問題說明表及有效的說明文件;
⑤企業從業人員情況表,藥學從業人員任命文件、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和GSP培訓合格證書;
⑥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文件系統目錄;
⑦企業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框圖;
⑧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平面布局圖;
⑨其他說明。
4.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當場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我局對認證申請的審查,一般限于申請書及申報資料審查。對申報資料有疑問或企業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發生過經銷假劣藥品的問題,可要求企業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補充資料,逾期未補充資料或資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駁回申請(企業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認證工作時限內)或對申請認證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對認證申請予以處理。
6.藥品零售企業申報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應按規定做到詳細、真實、準確,如企業隱瞞、謊報、漏報,可中止認證現場檢查或判定其認證不合格。
7.我局在收到藥品零售企業認證申請書和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是否受理的意見填入認證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認證企業;不同意受理的,說明原因,并將認證申請書及資料退回申請認證企業。
(二)現場檢查
1.我局對通過技術審查的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
2.現場檢查人員由我局抽取的2名GSP認證檢查員組成。檢查人員依照《GSP認證現場檢查工作方案》、《GSP認證現場檢查評定標準》和《GSP認證現場檢查項目》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文書從市局網站下載)。檢查結果將作為評定和審核GSP認證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
3.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依據《GSP認證現場檢查評分標準》和《GSP認證現場檢查項目》填寫相關文書并做出檢查結論、提交現場檢查報告,如企業對檢查結論產生異議,可向檢查人員做出說明或解釋,直至提出復議。檢查人員應對異議內容予以記錄,如最終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應將上述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有關資料一并送交我局。企業也可向我局認證辦公室提出復議,由我局認證辦公室做出處理。
4.通過現場驗收的企業,對檢查結論中提出的缺陷項目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于現場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報送我局。
(三)審查發證
1.根據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報告并結合實際情況,我局在收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證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結論。
2.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業,應在接到通知的3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并提出復查申請,我局在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查申請或經復查仍未通過現場檢查的,不再給予復查并確定為認證不合格。
3.對通過現場驗收的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如果申報企業沒有出現被投訴、舉報等問題,根據審查結果做出認證合格的結論;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必須在核查后再做出相應結論。
4.對認證合格的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對認證不合格的企業,我局將書面通知。在GSP認證規定時間內,企業可在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后重新申請GSP認證。
對達不到GSP認證標準的藥品零售企業,發證單位將終止其藥品經營。
5.對認證合格的藥品零售企業,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公示。
6.GSP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企業應提出重新認證的申請,我局將依照認證程序進行重新認證。企業在認證后5年內如有嚴重違法現象或未落實GSP認證要求或換發證書檢查驗收不合格或認證證書期滿未重新申請認證,應收回或撤銷原GSP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
7.市局根據認證結果以及日常監管和舉報投訴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不定期抽查。
六、不予重新認證的幾種情況
(一)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逾期未提出認證申請或整改后仍未通過認證的。
(二)辦理暫停歇業手續后,逾期未重新開業的;
(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不具備加盟資格的;
(四)換證申請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藥品零售企業在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六)無特殊原因,超過《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未提出換證申請的;
七、工作措施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依法對藥品零售企業實施GSP認證是藥品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規范整頓市場的需要,將此項工作列入我局日常監管重點內容,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全面實施GSP認證工作計劃。
篇7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xx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xx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 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xx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xx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xx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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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擔保物權 特別程序 擔保權利
作者簡介:張勝霞,樂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一、擔保物權案件的特點
4.擔保財產為廠房、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執行處置難。Y法院審結的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36件案件均已進行執行程序,以個人房屋抵押的財產均能順利進行,而以公司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為抵押財產進入執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難以在拍賣流程中順利處置。
二、審查實現擔保物權中遇到的問題
(一)法律文書材料的送達問題
在送達文書上存在時間緊、被申請人故意回避不予簽收導致送達難的問題。因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須在三十日內審結,該三十日內必須進行立案、審查、送達、異議期、核實證據、作出裁定等環節,那么平均到每一個環節上的時間是非常有限的,這就意味著送達文書材料的時間不可能太長。對于送達,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郵寄送達,在郵寄送達不到的情況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員進行送達。這一過程一般需花費5-7天。一些被申請人對法院的材料文書的簽收故意采取回避態度,或拒不提供真實、詳細的地址,或故意讓他人代收。特別是被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的,有些被申請人公司人去樓空,甚至已經將廠房轉租給他人,導致無法送達。
(二)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利的問題
為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給予了被申請人3-5天的對申請提出異議的期限。在審查過程中,法院發現有些被申請人及案外人為了阻止法院的審查程序濫用異議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惡意提出異議,故意拖延審查程序,拖延抵押財產進入執行的時間。
(三)受理案件的范圍上還需進一步的明確規范
(四)審查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上存有問題
在Y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發現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除了設立擔保物權之外,還有其他的保證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申請人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同時,也向法院對主債務人、保證人提起了相應的訴訟。在訴訟活動進行的同時,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財產可能還沒有進入財產處置程序,那么就會出現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與訴訟案件程序的銜接問題,典型的就是主債務金額的難以具體明確。另外,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參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對于訴訟案件相同標的額的一半的受理費,如果裁定可以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則由被申請人負擔訴訟費。但在另外提取的訴訟案件中,將可能由相應的債務人、保證人再次承擔全額的訴訟費。這樣,對債務人、保證人而言,相當于是同一筆債務支付了兩次訴訟費,增加了債務人、保證人的負擔,對債務人、保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做法與經驗
(一)明確案件審查范圍、標準
對于立案的范圍、標準,進一步的明確具體,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轄權、擔保物權數額明確、擔保財產產權清晰外,還對立案的標的額予以了限制,要求債務金額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對主債務的類型進行了限制,對于商業匯票等類型的抵押擔保,建議申請人采用訴訟途徑進行維權;對于在執行中不好處置的財產如海域使用權等,建議采用訴訟途徑進行維權等。為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利,Y法院統一規定異議權利期間為五天。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該法院指定兩名熟悉金融票據、房地產交易業務的法官進行審查,確保審查尺度的統一。對于一般案件的審查,采取法官獨任制審查,對于重大疑難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二)明確送達方式
對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文書材料的送達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達為主,郵寄送達為輔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請人的權利。在送達法律文書材料時要求申請人在送達環節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請人具體詳細的信息,申請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送達。對于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明確、詳細地址的情況,Y法院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登記手續和權利憑證齊備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直接作出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但對事實和法律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查清,法官對擔保物權的效力、范圍等無法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建議申請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訴訟,裁定駁回申請。對于在簽收了法院的相關文書材料后,但對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簽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欄或擔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等場所張貼公告等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三)加強法院各部門間的協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記之日起兩天內向申請人送達立案通知書,立案庭再將送達憑證和申請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內向被申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異議權利告知書以及申請書等材料。在異議期限內,被申請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不成立的話,審查法官將及時通知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原件,進行書面審查,認為申請符合規定的,作出許可對擔保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的裁定,裁定經送達即生效,對于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可以憑借民事裁定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要求立案部門在收到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執行材料后,在1天內立案執行,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執行局。執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內發出執行通知書,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各部門的銜接工作必須有條不紊地進行,盡可能地精簡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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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章監管與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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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直接從事本所B股交易,須向本所申請B股席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董事會授權代表簽署的B股席位申請書;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副本);
(三)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
(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
(五)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公司章程;
(六)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簡歷;
(七)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
(八)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同意交易所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的承諾函。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兩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三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交易代表,須配備至少2名熟悉B股交易業務的負責人員為聯絡人專司與本所進行聯絡、處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本所受理上述申請材料后,在1個月內向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復通知。如為不同意批復通知,本所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五條、申請人在收到本所的同意批復后,即可向本所交納B股席位費和席位相關費用,辦理B股席位進場手續。
第六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經批準取得本所B股席位從事B股交易,應當遵守本所的業務規則,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交易代表,應當遵守本所的業務規則,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七條、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交易代表應當在事件公告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二)主要負責人變動;(三)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等事項;(四)發生嚴重經營損失;(五)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其主管機構或行業協會處罰;(六)變更交易代表、交易代表負責人或聯絡人的決定。
第八條B股席位可以轉讓,不可退回。
第九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按規定交納席位費75000美元,席位年費2415美元(根據匯率變化而定)。
第十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交易代表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管理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一)警告;(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批評;(四)限制交易;(五)取消交易資格。對以上第(四)、(五)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分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以下年度業務檢查材料:(一)年度工作報告,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業務總結,內部管理,風險控制以及機構變更等情況;(二)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字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三)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財務情況說明,包括其債權債務情況、對外投資參股情況、對外提供借款擔保情況等;(四)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當地主管機構年檢或換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及其他資格證書;(五)中國證監會年檢或換發的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及其他資格證書。(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兩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十二條、通過與境內證券機構簽訂B股席位協議方式已取得B股席位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憑更名申請書和終止以上協議的書面文件到本所辦理B股席位的更名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予規定的相關事宜,參照本所對會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