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9: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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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主要概念
1.人事行政
(1)人事?!叭耸隆币辉~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古代對“人事”有多種不同的解釋,在每個語境下都有不一樣的用法。例如:《史記·太史公自序》上有“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辯人事之紀”。這里的“人事”指的是人情世故。又如,《后漢書·黃碗傳》中:時權富子弟,多以人事得舉。這里講的“人事”則是交際或者應酬。其他的人事還有人世間的事。由此看來,我們今天所提到的“人事”和我國古代所說的“人事”意思大相徑庭。(劉玉曉,2007)?!掇o?!罚?979版)解釋“人事”一詞包含有人情事理、交際應酬、人員管理乃至男女等。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現代所說的“人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事”指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在社會勞動的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而狹義的“人事”是指用人以治事,力求人與事的協調。人人有事情做,人人能做好事情。人盡其才,物盡其用?,F代社會所說的“人事”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一,“人事”并不是單純地人與事情之間的關系,而是指對人從事工作即人在做事時對人與事情的安排。(2)人事行政。人事部門通過行政化和法制化的手段對行政人員進行管理,從而達到行政目標和社會目標。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行政過程中,為協調事與事、人與人、人與組織以及組織環境的關系所進行的各種活動,目的是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發揮每個人的才智和能力,在完成行政任務中創造最佳的工作效果。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傳統“以物為本”管理理念向“以人為本”的現代管理理念轉變,傳統人事行政也在向現代的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轉變。
2.行政話語
(1)話語?!霸捳Z”一詞來源于語言學。在語言學中,話語指的是在“語義上能表達一個相對完整的意思或思想的一句以上的話或書面上成段的文句?!睆倪@些定義中可以看出,在語言學的意義上,話語僅僅是人們進行自我表達與交流的工具,它由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兩個部分組成:一個是能夠表達完整意思或思想的話語內容;另一個是將話語內容表達出來的話語形式,這種形式可以是借助聲音說出來,也可以是憑借文字寫出來。(2)行政語言。作為行政機關進行管理活動的溝通媒介,行政語言既區別于一般的語言形式又與一般語言形式有著天然的共性。作為交際工具的語言,究其根源,主要有口頭語,書面語和體態語三種類型。行政語言也不外乎于此,每種語言類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管理活動的進行。(3)行政話語。行政話語是指公共行政的參與者為實現意思表達、信息傳遞、溝通交流以及尋求自身利益等目的,借助聲音說出來、文字符號寫出來或以他人能理解(甚或不能理解)的其他方式表達出來的信息、言語和行動(譚銀,2012)。
(二)理論基礎
1.言語行為理論
奧斯汀是以“精細獨到的日常語言分析”享譽于西方語言學界和哲學界的,他把語言作為行為來進行比較研究,從而產生語言行為理論。他曾說:我們所擁有的日常詞匯體現了多少代人所發現的各種值得注意的區別與聯系。由此看來,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去制造“理想語言”,而應該從人們慣常使用的自然語言出發,研究“現實語言現象”,從而得出日常語言的功用。
2.話語理論
查爾斯·J·福克斯,休·T·米勒在《后現代公共行政———話語指向》中,對傳統公共行政尤其是官僚制及其替代模式進行全面結構,嘗試以后現代社會理論的某些視角來改變人們思考公共政策的方向,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全新的話語理論,如公共管理、制度主義、社群主義等,致力于建立一個新的公共管理“話語”理論。因而在公共行政領域掀起了一股新的思潮。
3.普遍語用學理論
普遍語用學就其根基是哈貝馬斯對當代資本主義進行批判和改造后形成的一個研究方案。普遍語用學是哈貝馬斯交往理論的切入點,在其交往理論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他的研究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存在差異,在哈貝馬斯看來,奧斯汀的語言取效行為屬于策略行為,不是他研究的重點,也不是普遍語用學的組成部分。普遍語用學是不同于經驗語用學的哲學語用學。
二、人事行政語用的發展
(一)行政環境
行政環境是指圍繞行政管理主體并直接或間接地作用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客觀因素的總和。行政環境是行政活動的生存、發展空間,同時也是行政活動施加影響的對象。同樣,公共人事系統本身也是一個有許多子系統組成的社會大系統,它和其他的要素共同構成了公共人事行政系統的環境。行政環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中有物質的,也有精神的;有社會的,也有自然的;有有形的,也有無形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如此眾多的因素構成了行政環境的不同門類,不同層級,它們從不同角度對行政活動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
(二)人事行政發展
中國人事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產生、形成與發展,具有共同的國際經濟社會背景條件,并貫穿著相同的客觀規律。但受各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制約,導致中國人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的產生和形成遲緩,呈現出許多特點。第一階段,1978—1991年,國企改革困境下的勞動人事管理改革。在1978年之前,中國只有國家層面的勞動人事工資計劃管理體制,并不存在組織層面的人力資源管理,所使用的“人事管理”一詞也和西方語境中的人事管理不是一個概念。我們的人事管理主要指對干部身份的管理,而勞動管理則指對普通工人的管理。自從改革開放后,逐漸將國企中的勞動,人事等方面從政府管轄范圍內分離出來,這才形成中國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改革起步的標志。第二階段,1992—2000年,市場經濟轉型期的人力資源管理改革。該階段的企業人力資源改革體現了明顯的市場化導向,尤其是隨著國有企業的戰略化改組和減員增效等措施的提出。第三階段,2001—2008年,多元格局下的人力資源管理改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外資和私營企業在中國的蓬勃發展,國企職工身份逐漸由企業人轉化為社會人,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除此之外,學界其他對于中國人事管理研究的代表觀點如下:趙曙明(2005)按照研究的層次和數量將人力資源管理研究進行了劃分,曾湘泉(2006)認為人力資源管理研究主要從組織行為學視角和人力資源管理視角進行研究,梳理出13個人力資源管理研究內容;賀立(2007)從倫理視角歸納早期人力資源管理個學派的倫理理念,并簡述其倫理價值等。第四階段,2008年至今,人本管理。近年來“,以人為本”“、人本管理”等內容經常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被引用。但是其真正的含義其實在不同語境下又有不同的意義。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人以及人的根本愈加注重,尤其是在人力資源開發這一部分。在政府管理中我們應該不斷改進人事制度,通過對其他先進部門以及行業的人力資源領域的開發和學習,積極完善我國公務員管理機制,創造良好的環境以及服務來吸引更多優秀的組織和人員參與,從而保障人的全面的發展。
(三)人事行政語用變化
從語用角度審視人力資源開發,首先呈現在我們面前的兩個基本術語是“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源開發”,“人力資源”指的是人所擁有的、可作用于組織實踐的內在與外在素質。在“人力資源”概念下,人被物化為可由組織整合并支配的資源。由此“,人力資源”取代了人成為“人力資源開發”思維的出發點。無論人事管理學還是人力資源學,二者都是以人為研究對象的。近十年來,人力資源理論的發展勢頭,遠遠超過了人事管理,是因為前者能夠給人,特別是各級行政領導者以及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者以全新的視野。這不僅符合歷史潮流,而且符合中國改革開放的大方向,因此人力資源理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是必然的。它既有行政領導者的推動,又有專家學者們的協力。更為重要的是,它還能滿足眾多企業家辦好企業的強烈需求。社會需求為人力資源理論增添了無限的助力,我們理應順應這浩蕩的潮流,使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理論在中國扎根、開花,進而結出豐碩的成果。但是,近幾年來的實踐已反映出人力資源開發模式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主要是重決策管理,輕執行操作;重管人,輕管事;重宏觀管理,輕微觀管理等等,其實質是對傳統模式的全盤拋棄。由此可見,人力資源開發模式并不能成為傳統模式的理想的最終替代模式。人力資源開發用“績效評估”取代“人事考核”,以確認組織人力資本的功效與收益,為評價以往的員工管理對策以及對員工進行獎懲、職務調整、培訓等提供依據。然而,稱謂的轉換并未帶來人事管理思維、理念、原則與人事管理模式的根本性改變。反思人事管理模式改革的經驗與教訓,推進傳統與現代的匯通融合,將人力資源開發理論與傳統人事管理理論結合起來,尋找更適合中國國情的第三條道路應該是人事管理未來發展趨勢的必然選擇。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和側重點轉向了人才資源規劃、深度開發、戰略儲備以及合理配置,注重發揮人才資源的最大效益。在現實中,只注重執行而不能參與高層決策的人事管理模式,顯然人事管理的結果就有可能偏離整體的戰略利益和規劃;反過來,只強調決策而忽視執行,人事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就可能受到影響,日常工作沒有做好,就會損害員工的切身利益,并最終影響單位的整體利益。所以新型的人事管理模式應該是既能參與決策把握戰略方向又強調執行重視細節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
三、結論
篇2
[關鍵詞]證人;隱蔽作證;保護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witnessbeingnotappearantinthecourthasbecomethefocustothescholarswhostudythecriminalprocedurelaw.Byintroducingthesystemof[WTBX]testifyingbyconcealment[WTBZ]andanalyzing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ysteminourcountry,thethesisputsforwardsometentativeideastotheconstructionandsecuritymeasuresofthissystemsoastoimprovethesystemthatthecriminalwitness’sappearanceincourt.
Keywords:witness;testifyingbyconcealment;protection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實踐表明,新的庭審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難解決的矛盾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從普遍情況看,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證人沒有出庭。自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深圳中院出庭率一直在2%-5%之間徘徊,煙臺中院審理的案件證人出庭率低于1%。長春市二道區檢察院1997年共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證人出庭的僅8件,占總數的4.3%;1999年該區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證人出庭作證的僅11件。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統計表明,近年來該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只有5%[1]。證人出庭率低的現狀嚴重地影響著我國庭審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是十分落后的,證人的出庭率低,隨意性大,遠遠達不到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比較多,既有法律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如刑事訴訟證人的地位低,證人的權利不被公正對待,儒家文化倡導的“禮之用,和為貴”的觀念影響,使人們形成了明哲保身的處世態度,以涉訟為恥。也有社會環境的因素,如以家族為單位的社會形態使人們無法擺脫人情世故的干擾;我國法律所體現的濃厚的自然經濟情感,也反映了普通人對熟人社會的依戀;公民隱私的自我保護需求,使一般人對出庭作證有所顧忌;加上國家本位主義嚴重,訴訟不民主,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這些消極因素無法簡單地用某一個具體制度或者在一個短時期內消除,證人出庭環境的改善必須經過長期循序漸進的治理才能完成。
針對目前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低的現狀,不少學者在分析證人不出庭作證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相應制度規范,主要有:證人保護制度、證人補償制度、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等。但是,這些旨在保障或激勵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設想,其良好的初衷雖不容置疑,但這些具體制度在實踐中卻難以有效實現其價值。證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包括經濟因素、社會因素、安全因素等。但根本點在于對證人缺乏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在暴力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中證人作證的風險過大。證人一旦出庭作證,就存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對證人作證的保護措施,但這種措施更側重于事后救濟,不能真正緩解證人出庭的風險。
國外的司法實踐部門對此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中“隱蔽作證”制度為證人保護提供了一條重要的途徑。這一制度要求保守證人及其家庭情況等秘密,不讓被告人知悉證人的真實身份,使打擊報復無從下手,以最大程度保護證人的利益?!半[蔽作證”是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新探索,也是證人出庭的新方式。我國有必要借鑒這一制度,從而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促進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實現。
二、“隱蔽作證”制度介紹
(一)“隱蔽作證”的概念
所謂“隱蔽作證”,或稱隱名作證、秘密作證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護特定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聲音的情況下,通過特定的法庭隱蔽設備,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如現場閉路電視、電腦多媒體等,使證人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質證,履行作證義務[2]。
(二)關于“隱蔽作證”制度的國外立法
“隱蔽作證”制度是隨著證人保護制度的產生而不斷發展起來的,在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有體現?!半[蔽作證”在國外立法中并沒有統一的稱謂,一般規定在證人保護法和刑事程序法以及有關的文件和判例中。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準則》第11條規定:“保護證人免遭暴力和恐嚇的辦法在刑事偵查和審訊過程中,及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執法工作中越來越重要。此辦法包括為掩護證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師獲悉的方法,提供受保護證人的人身和住所保護,轉移住所和提供資金援助?!?/p>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二)如果告訴住所則有證人、其他人員將受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住所問題,而是告訴他的就業、公務地點或者其他一個可以傳喚的地址。在前句的前提條件下,在審判中審判長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他的住所問題。(三)如果公開了證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則對證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身份或者自由造成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對個人情況問題作出回答或者只是告訴以前的身份?!梢源_定證人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檢察院保管。只有當危險消除時,才能將其納入案件檔案?!保?]
(三)“隱蔽作證”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從我國目前證人保護的現狀來看,法律規定對證人打擊報復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存在巨大反差,侵害證人、打擊報復證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半[蔽作證”制度的設立是對現行證人保護手段和理念的一次重大變革。這種制度改變了目前我國對證人保護側重于事后救濟的傳統路徑。我國目前還沒有主動事先保護證人的規定,對證人的權利救濟都在證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脅或侵害后。從表象上來看這種威脅證人的行為往往都有相當的隱蔽性和界定上的困難性。從效果來說,這種事后保護不僅對證人人身安全意義不大,而且還會使其他證人產生更大的恐懼。這種被動的事后追究是我國目前證人出庭作證安全方面最大的困境所在。而“隱蔽作證”制度卻與此完全相反,它從偵查階段一直到審判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身份保密,對證人采取隔離或特殊保護等,做到從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方位保護?!半[蔽作證”是國家采取的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完全擺脫了目前證人保護所處的最大困境,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發展。
“隱蔽作證”制度是證人出庭作證的一種特殊方式,也是實現對證人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隱蔽作證”制度的設立,將有助于消除證人出庭作證時的恐懼心理,促使和激勵證人在法庭上作證,同時接受詢問和質證,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徹底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推動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最終實現?!半[蔽作證”制度實質上是將出庭作證與證人保護制度兩者加以綜合,實現最佳結合點的方式。這一制度將最大程度地實現程序公正和證人權利保護的平衡。
三、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及其保障措施
(一)“隱蔽作證”的適用對象
1.有組織犯罪案件。眾所周知,有組織犯罪一般實施的都是有預謀、有計劃的嚴重暴力犯罪,組織嚴密,內部分工明確,等級森嚴,恐嚇證人是其犯罪的一大特征,對證人人身安全威脅非常大。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已經屢屢可見。由于有組織犯罪在擾亂社會秩序的同時,也給民眾的心理造成極大的恐慌,許多被害人往往都不敢報案,更不用說讓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此類案件,適用“隱蔽作證”方式促使證人提供證言并出庭作證是保護證人安全的有效方式。
2.與犯罪人處于同一生活范圍或熟識的證人可適用“隱蔽作證”。從人際交往的角度看,中國人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中,一個與犯罪人同處于一個生活圈或熟識的證人,是不會輕易去指控熟人犯罪的,否則他將很難在群體中生活下去。對于這類證人,也可以適用“隱蔽作證”,從而化解其心理矛盾,也減少因作證而對其正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3.其他由證人提出申請的,經法官確認理由充足的案件。除了上述的兩類案件之外,法律還應該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采用“隱蔽作證”措施。在特殊情況下,當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系之人因證人出庭作證可能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時,法官和檢察官可以隨時決定對證人適用“隱蔽作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證人的安全。
(二)“隱蔽作證”的具體方式
“隱蔽作證”是證人作證的一種特殊形式,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的進程,不同階段的表現方式和采取的手段各不相同。
1.偵查、階段的隱蔽方式。偵查、階段是發現證人、鼓勵證人作證的階段?!半[蔽作證”突出的是對證人的預防性保護,做好偵查、階段的隱蔽工作,對于緩解證人恐懼心理,鼓勵證人出庭作證,實現證人作證后的安全都有重要意義。在這一階段,我們應該確立法庭對“隱蔽證人”身份的專屬確認權,即在偵查或審查階段無論是公安司法機關主動還是證人自己申請隱蔽作證,都應該由法院經令狀書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的形式加以確認。與此相對應的,隱蔽作證資格的取消也應通過相同程序進行。首先要確定適用“隱蔽作證”的對象,在此基礎上將證人的有關信息納入專門的秘密文檔,由專門機構負責;對證人的詢問要注意地點和時間保密,證人證言筆錄不記錄與證人身份相關的信息,可以通過按手印等方式進行確認。我們也應該禁止相關證人的身份等消息在無關的偵查人員中間傳遞。
2.審判階段證人“隱蔽作證”的方式?!半[蔽作證”的最根本目的是在保護證人安全的基礎上,促使證人出庭作證。因此,如何在法庭上保障證人的隱蔽性是這一制度實現的關鍵。
“隱蔽作證”不僅要對證人采取物理遮蔽和聲音改變的措施來保護證人,在法庭布局上也應該考慮到便于對證人采取隱蔽措施。比如,可以構建專門的證人通道,證人通過這個通道可以抵達證人休息室并通過位于證人席后面的入口進入法庭。這使得證人一直可以處于隱蔽狀態。此外,針對一些證人既需要“隱蔽作證”又同時因不可抗力不能到場作證的,在特殊案件中經法庭許可可以通過實時網線作證的方式,即證人通過電視網線或其他裝置,不在法庭上直接露面,而在其他地方同時作證并接受同步質證。
證人“隱蔽作證”后,履行了法律規定作證的義務,完成了其作為證人的使命。但證人并不因此而可以公開露面,因為“隱蔽作證”另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證人的安全。庭審后,進一步保證證人的隱蔽性是“隱蔽作證”制度的內在要求。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對證人的身份繼續予以保密,在必要時,為證人的利益可以改變證人的身份。
(三)“隱蔽作證”制度實施的程序
“隱蔽作證”是一項程序性很強的工作,其涉及證人的權利義務、司法機關的責任等,法律應當對這一制度的運行明確加以規定。首先,應當明確“隱蔽作證”的啟動程序。一般而言,特殊案件的證人在向有關司法人員作證之前,可以提出要求“隱蔽作證”的申請,由相關機構作出決定,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其次,“隱蔽作證”程序開始后,對證人的權利義務應加以明確。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對其身份加以保密,并得到國家機關的安全保障;最后,應當規定司法人員泄露證人有關信息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責任機制。
(四)“隱蔽作證”制度的保障措施
1.建立司法人員的保密責任機制?!半[蔽作證”制度的關鍵在于保密,證人隱蔽性喪失,這一制度就毫無意義可言。能夠了解證人真實身份情況的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建立司法工作人員保密責任機制是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司法人員的保密責任機制主要涉及了解證人情況的偵查、、審判人員。首先,應該盡量縮小能夠接觸證人的司法人員的范圍。其次,應該明確司法人員或其他通過職務便利能夠接觸到證人的人的保密義務。此外,應該對相關人員加強保密教育,強化其在使用這些資料時的保密意識。并且,應當令其簽署一份保證書,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隱蔽證人的任何信息。最后,對有關證人的各種材料進行專門管理。對隱蔽作證的證人的材料,應該指定專門的人員在固定的場所進行專門的管理,并嚴格制定程序控制對這些材料的接觸,防止司法人員利用職權接觸這些材料導致證人的身份暴露。具體來講,應對資料的放置場所有明確規定,不得放置于非處理本案的司法人員能夠接觸到的地方,也盡量避免和其他無關的資料混合放置。對于司法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的泄密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故意泄露證人身份而給證人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2.改革法庭對證人的調查程序?!半[蔽作證”要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對證人的身份進行保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痹撘幎ㄅc“隱蔽作證”的要求完全相反,因此有必要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對證人的身份和住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法庭對于“隱蔽作證”的證人,可以事先核實其身份,而不是當庭對其身份進行調查,或以相應代號表示。在保證書上的簽名也可以用手印等方式替代,避免暴露真實姓名。
3.建立證人身份暴露后的補救機制。雖然大部分制度在設計時都經過細致考量,但是理想的設計并不能保證實施中的盡如人意?!半[蔽作證”制度亦不例外。對此,我們應該建立證人身份泄漏后的補救制度,依據證人身份的暴露程度,遭受的危險的大小等等因素綜合衡量對其進行補救性保護。具體來講,首先,我們應該建立證人身份泄漏后的危險評級制度,通過對證人在案件中具體暴露的程度、案件的危險程度以及證人受到威脅的程度來確定應該對證人采取的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英國學者梅納德將證人受到的恐嚇分為三個層次:最核心的是生命受到的威脅;其次是經常受到非生命威脅;最后是那些可能的威脅或者騷擾[4]。
針對個案中“隱蔽作證”一旦失效后證人面臨的具體危險程度對證人采取相應的保護,這些措施至少應該包括:為證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為證人提供住房;負責將證人的家庭財產轉移到證人的新住所;為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幫助證人獲得工作;為幫助證人自立提供其他必要條件[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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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剛.論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構建[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4):36-37.
[3]德國刑事訴訟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20.
篇3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孫東東主編出版社1992年版
篇4
【關鍵詞】文藝復興;佛羅倫薩;藝術;人文主義
在藝術領域,文藝復興時期是最具有深遠意義的一段歷史時期。人文主義藝術家們創造了大批流傳至今的作品,奠定了至今沿用的藝術規則和程式,并在這些作品中體現了新興資產階級的思想觀念,以其直觀的形象表現出了人文主義的特征。
1.以“人”作為其藝術作品的表現中心
人文主義者認為人是萬物之本,主張探討人性,研究人的生活。藝術家們作為其中的佼佼者,在他們的作品中貫徹了這一思想主題。
1.1“人”是其作品的主體,是表現的中心,任何藝術形式的作品最終都要做到為人服務
15世紀時,佛羅倫薩的建筑師們在保持原有宮殿建筑布局的同時,改變了其堅壘的感覺,使它們變得親切起來,并大量增加窗戶的數量及注意其重疊一致,而且在上面增加了精美的裝飾,以達到適合人居住的同時還能保持美感;馬薩喬的《奉獻金》(又名《納稅錢》)在構圖上就以人為主題,其他的景物只是作為背景和陪襯,其中突出表現的是耶穌、彼得和稅吏三人;在波提切利的畫作《春》中,作者運用了明暗對比的手法來刻畫諸位女神;達?芬奇的《蒙娜麗莎》更是將大部分的畫面空間用于人物刻畫。
1.2探討和頌揚了人性,即便是宗教神話中的神,也將其加以人性化
人們認識到,上帝既然把自己的智慧給了人,那么人與神是能夠相通的,人性其實與神性也是同一的。此時的畫像,尤其是宗教人物畫像,已不再帶有中世紀那種呆滯而古板、嚴肅又冰冷的氣氛,相反的是將人性的美丑表現得淋漓盡致。在吉爾蘭戴歐的《老人與兒童》一畫中,全無夸張美化之處,該作依靠逼真的描繪體現了兒童對老人的依偎之情和老人對兒童的親切慈愛之情,形象的表現了人性中寶貴的親情。
2.反對宗教禁欲主義,頌揚塵世生活:
2.1在題材的選擇上雖仍以宗教故事為主,但是已融合了塵世因素,有的題材更是直接來源于現實生活
如波提切利在其代表作《污蔑》中提示了污蔑者與被污蔑者的可笑與可憐,實際上,該畫是作者對自己以往的經歷所給予的形象的總結,內含了作者晚年精神上的危機。吉爾蘭戴歐在《來訪》中,雖是描寫宗教場景,但卻借用豐富的明暗對比把該時代人物的形象、服裝、房屋等納入畫面,以接近自然的方式追求畫作的現實性。
2.21在內容上追求實用主義,頌揚塵世生活,反對宗教禁欲主義
1445年,布魯內萊斯基為佛羅倫薩設計了彼蒂宮,它通過巨大石塊,造成強烈的陰影和粗糙而古樸的效果,外形簡潔樸實卻又充滿宏大莊嚴的氣勢,是為佛羅倫薩民用建筑實用風格之先河及典范。前述費力頗?利比的畫作《三王來拜》也是頌揚了當時人們節日游行活動的佳作。波提切利的《春》是一幅描繪大地回春、歡樂愉快的畫。畫面上充滿了散發著青春活力、體態優美的眾神。她們姿態飄逸而生動,豐腴而曲線的身材隱約可見。場面雖歡快,但是人物卻含著一種莫名的憂傷。其中的維納斯,旁若無人、若有所思,完全沉浸在自己的內心世界里。該作品打破了中世紀宗教作品刻板的趣味,維納斯的祝福與眾神的舞蹈伴隨著果實與花朵,在歌頌佛羅倫薩豪華繁榮的時代的同時又有所保留。
3.在探索大自然中,提出新的藝術理論,并改進藝術技巧
3.1新的藝術理論的提出
人文主義藝術家們認為,藝術是對自然的臨摹,所以就該把藝術擺在自然科學的基礎上。這是一種現實主義的藝術觀。人們應當從“藝術臨摹自然”這一點出發,在觀察大自然的基礎上來進行藝術創作。達?芬奇認為:“畫家的頭腦應該像一面鏡子。應該懂得,如果你在用自己的技藝再現大自然的產物的一切形態時不是一個高超的能手,你就不能成為一個卓越的畫家;如果你不觀察大自然的產物,并且不把它們記錄在心靈上,那么你就不能把它們畫出來”,[1]“如果他師法大自然,那么他會創造出優秀的作品?!盵2]果左利在其壁畫《喬裝東方三賢士的美第奇家人》中對馬的鞍韉和托斯卡納的樹木山石的精心描繪,波提切利的《維納斯的誕生》中對清澈透明的大海、晴朗無垠的天空、飄灑的玫瑰花瓣的細致描寫便是他們對大自然細心觀察的結果。
他們也對一切與藝術相關科目,如解剖學、透視學、配色學、采光學等等進行研究,并將其應用到藝術創作中去。阿爾伯蒂的《繪畫論》便是這種藝術理論的集大成者。在他那里,藝術家首先要通過透視法則,理性的解釋和再現大自然;其次,繪畫的題材和構圖必須具有文化亦即他所說的智性和社會的基礎;最后,真正有價值的繪畫是受過完善教育、人品高尚的人的產品[3]。達?芬奇著有《繪畫論》,主張對于一切藝術,個人的觀照必須擴張到理性的境界內,假如一種研究,不把教學的抽象的理論當作根據,便算不得科學。他使科學研究跟美術探索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通過科學研究去尋找客觀現實中的真與美,然后再運用恰當美術形式去表現這種真與美。他從不輕信或盲從任何前人的經驗;他反復強調不論當科學家還是當美術家,均需通過“眼睛的觀察”去工作。[4]
3.2新的繪畫、雕刻技藝的發明和運用
在畫法上,由于無古代原作留存可資中介,佛羅倫薩人便發展了獨特的技法以創造自然世界的現實主義的形象。正象人文主義者發現并利用了時間的尺度作為他們感知模式的一個基本因素一樣,藝術家們使用了有機空間的透視和比例及明暗對照的實體表現法來表現他們特有的現實感。
作為文藝復興繪畫的先驅,喬托“把希臘繪畫藝術,改變成拉丁繪畫藝術?!盵5]也就是說,喬托把拜占庭藝術改變成為羅馬的古典藝術,并發揚了古代的藝術傳統。后來,這個潮流成了整個文藝復興時期藝術風格的一個標記。在藝術上開創的人文主義道路和寫實主義的表現方法為文藝復興時期繪畫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開創了繪畫的科學時代。他被公認為使西方美術擺脫中世紀美術程式的第一人,從而成為開創寫實畫風的鼻祖,被譽為“歐洲近代繪畫之父”[6]。
馬薩喬是喬托之后佛羅倫薩畫派的重要成員,他在透視學和解剖學以及色彩的運用上比喬托更進了一步。他放棄了哥德時期的繁瑣及復雜性,而追求更簡潔有力的造型,其中以人物之表情及實體感的表現成就最為突出?!都{貢》在畫法技藝上解決了喬托未曾解決的的一大課題:刻畫人物的體積和表現自然的空間感。傳記作家瓦薩里在評價馬薩喬的藝術成就時說,他“經過窮年累月的探索而掌握了極為豐富的知識,使他成為那些能擺脫藝術上的僵硬呆滯而把運動精神和生氣賦予人物形象的大師中的第一人”[7]。
達?芬奇研究了如何用線條與立體造型去表現形體的各種問題,他首創了明暗漸進法,用光線和陰影的技巧來描繪人物、景致,將人物的邊線逐漸消失,若有若無,使畫面呈現逼真的立體感,更加接近現實。這種寫實性的手法一直影響至今。達?芬奇解決了造型藝術三個領域――建筑、雕刻、繪畫中的三大難題:紀念性中央圓屋頂建筑物設計和理想城市的規劃問題、15世紀以來雕刻家深感棘手的騎馬紀念碑雕像的課題以及當時繪畫中兩個重要領域――紀念性壁畫和祭壇畫的問題。
總之,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的藝術家們在人文主義的指導下,重視世俗的現實生活,反對僵硬死板的神學權威和封建特權思想。他們重新發掘出古典的藝術形式,創造和運用新的藝術形式,在為世界奉獻出無價的藝術瑰寶的同時,用真實理想的外在形象和生動豐富的現實情境,體現了人文主義者強調的人性崇高與身心的全面完美。■
【參考文獻】
[1]達?芬奇.阿斯貝恩海姆的手抄本.藝術大師論藝術.文化藝術出版社.1992:120.
[2]達?芬奇.大西洋法典的摘錄.藝術大師論藝術.文化藝術出版社.1992:118.
[3]曹意強.歐美藝術史學史與方法論(第三講).新美術.2000,(3).
[4]朱伯雄.世界美術史(第六卷).山東美術出版社.1986:336.
[5]且尼諾在《藝人手冊》中言.方昱:《華麗的回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
篇5
公路行業經過“十一五”發展和西部大開發政策傾斜支持,發展速度明顯增快,局部工作有較大重點突破,面向社會服務公眾能力有新的成就,應急保障和搶險救災能力不斷增強。
“十二五”期間,公路行業面對新形勢、新挑戰、新機遇,必須繼續弘揚“鋪路石”精神,狠抓職工教育,全面提升干部職工整體綜合素質,為公路行業新的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筆者認為,“十二五”期間公路行業職工教育工作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從“三個立足”向“三個轉變”抓起。
1.立足個體的“精英化”發展向群體的“多面化”發展轉變,走持續化發展之路。新形勢下,公路行業干部職工教育必須依托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戰略,全面提高每個個體的綜合素質?!笆濉逼陂g,公路行業職工教育工作必須強化職工多工種、多技能、復合型人才的職工教育方式,扭轉目前公路行業人才單一、甚至人才短缺、人才結構斷鏈的現狀。
2.立足“傳幫帶”的點狀輻射向“階梯式”的立體覆蓋轉變,走集約化發展之路。公路行業是個傳統行業,“父傳子承”、“拜師學藝”傳統明顯,這從一方面保持了傳統養護生產優秀技能、工藝的傳承,反而另一方面造成了技術交流壁壘,不利于公路行業的發展。“十二五”期間,大規模、多批次、多層次、多工種舉辦各類培訓班是當務之急,依舊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辦法,在崗、脫產等方式進行技能素質提升活動,抓緊培養緊缺人才,為“十二五”公路事業發展打造人才資源儲備庫做好準備工作。
3.立足“學歷教育”硬件培養的“量化”向“技能提升”軟件教育的“質化”轉變,走跨越式發展之路?!笆晃濉惫沸袠I職工教育尤其是學歷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職工學歷、文化基礎大幅度提升,高學歷人才不斷涌現。但伴隨而來出現的“高學歷、低技能”現象開始顯現,職工技能素質出現結構斷鏈。職工工種出現單一化、片面化,操作技能和實踐技能下降?!笆濉逼陂g,公路行業職工教育必須注重職業技能教育,提倡理論結合實踐,逐步培養復合型人才。采取單位和院校合辦培訓班、委托大專院校培養人才、聯合院校進行科研、技術、課題和研究項目攻關,加強與職業技能鑒定所合作等方式進行步驟化、階梯化、立體化提升干部職工技能素質。重點培養“機械操作工”、“機械修理工”、“建筑試驗工”、“公路試驗檢測員”、“網絡管理員”等稀缺人才,以適應“十二五”公路行業向“機械化”、“信息化”發展之路轉型。
二、從“三個定位”向“三個保證”抓起。
1.必須定位思想教育是成就公路事業發展的保證。強化干部職工法制教育和黨風廉政教育,在“五五”普法教育的基礎上,延伸普法教育覆蓋面,繼續提升拓展法制理論水平,確保干部職工“干成事、不出事”,經得住考研、擋得住糜爛、腐朽生活的誘惑,塑造高尚的個人情操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理念,打造“鋪路石”行業文化和內涵,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三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