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23 12:33: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業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

(六)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由指定機構統一代扣代繳的應稅所得。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可采用以下申報方式:

(一)網上電子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義務人的有關扣繳信息通過電子申報網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軟盤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附有納稅義務人有關扣繳信息的盤片,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紙質申報方式??劾U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將有關扣繳信息輸入申報軟件系統,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第五條無論采用第四條所列何種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和《個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將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實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后,由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義務人定期提供一聯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根據系統內掌握的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為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按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匯總數據提供《完稅證明》。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部門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九條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完畢全部注銷手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扣繳單位的納稅義務人開具《完稅證明》。

第十條因扣繳義務人出錯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隱匿應納稅所得,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要確定專人領取《完稅證明》,并將《完稅證明》準確、安全地送達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沒有收到《完稅證明》,或者發生《完稅證明》遺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篇2

以民為本還是與民爭利,靠的不是嘴皮上的功夫和動聽的口號,稅收、資本收益、百姓收入之間此消彼長的關系是最好的衡量標桿。最近新疆地方政府決定拿出幾十億元為新疆地區居民增厚腰包,似乎不應該被看作是一個來自更高層級的孤立安排,傳達出的信號值得關注。

7月15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稅歸零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部分鋼材;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銀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點評:這是我國自2008年多次上調出口退稅政策以來,首次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逆向調節,旨在推動經濟轉型和節能減排。此次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鋼鐵產業是重點,涉及到48種鋼材產品9%的出口退稅被取消。據稱,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將影響到我國鋼鐵業每年少掙10億美元。

“公司+農戶”模式可享受稅收優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點評:“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牲畜、家禽的飼養屬于我國關于農、林、牧、漁業項目中所得稅法定免稅項目。

對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

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等32個已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

點評:上述措施是為落實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高級別會議上關于給予最不發達國家95%的產品零關稅待遇的承諾。上述商品涉及33個最不發達國家原產的4762個稅目的輸華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產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農產品、礦產品、藥材、生活日用品等類別。按照2008年貿易數據,上述4762個稅目的零關稅商品占最不發達國家對華出口額的98.2%。中國目前已成為最不發達國家第一大出口市場。

8月起個稅完稅證明按統一格式開具

稅總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通過多種方式,保證納稅人盡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稅證明。自8月1日起,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直接為納稅人開具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劾U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實行明細申報但不具備開具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擴大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覆蓋面,盡快實現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點評:2004年,一位即將回國的美國人要求當地稅務部門給他開具中國納稅完稅證明,我自告奮勇,領著這位老外在北京某機關大樓里折騰了兩個上午,最終在上級領導的通融下,領到了一張巴掌大、蓋著公章的“已納稅公函”,這位老外嘟嚕著“這是什么東西?”我無言以對。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稅以來,今天總算有望(限于具備條件的地區)能領到自己的一紙完稅證了。

8月起將個人完稅憑證索取指引

稅總日前發出通知,要求最遲于今年8月份各地稅務機關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索取指引,向納稅人告知如下事項(不限于):明確告知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種類;具體說明納稅人在不同情形下,應取得完稅憑證的種類;詳盡描述開具不同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流程及附送資料,保證納稅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獲取完稅憑證。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要督促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點評: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按照要求,今后稅務機關或將通過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并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明確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稅總要求做好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

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居民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以證明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居民的,在完成對該居民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內容審核后,予以辦理。

點評:此項服務主要為協助我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等各項待遇。外國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我國稅收居民并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及內地居民納稅人享受內地政府與港、澳稅收安排待遇時提出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也適用上述規定。

明確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征稅范圍

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點評:按照現有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9月1日起個人郵寄進境物品稅收政策調整

海關總署日前公告,9月1日起,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公告稱,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點評:上述新規對國際網購業務影響較大。我國此前實行的相關政策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幣,免稅額為400元;上述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的,僅就超出部分征稅。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

稅總日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就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依照有關規定,應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作出具體安排,2008年和2009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上述操作指南計算抵免。

點評:此次稅總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共有16條,近2萬字,詳盡涵蓋了我國稅務管理部門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處理辦法和具體要求,值得企業關注。

稅總要求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工作

篇3

目前,施工企業主要適用稅種有以下幾類:流轉稅類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資源稅類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財產和行為稅類主要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所得稅類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特定目的稅類主要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各地區根據當地政策,還會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稅。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河道治理等費用。

2施工企業納稅管理與策劃

2.1稅收策劃概念及特點

納稅策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納稅策劃是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部分,通過加強對稅收政策、法規的解讀,在合法的情況下減少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擴大利潤空間,增加企業價值。建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廣泛復雜,具有所需要資金大,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等特點。因此根據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稅收策劃就尤為重要。建筑企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納稅策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深刻理解并用足稅收政策,合理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是對建筑企業進行策劃的特點。

2.2稅收策劃的準備工作

(1)專人管理稅收工作必要性建筑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建筑工期長,流動性大,大部分企業必須跨地區經營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區除了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外,還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稅收政策不太統一,因此建筑企業更應加強納稅管理。尤其是目前將要實施的“營改增”,更要配備相應的納稅管理人員,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報驗登記、認證抵扣、發票管理等工作,及時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制定企業納稅策劃計劃和工作方案。

(2)合同備案對于跨地區施工,必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第一,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的要求,總承包方備案需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貼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網上預登記表。第二,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內容、工程名稱、金額、工期、地點、甲方名稱等。第三,對于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施工的,需要對合同按地區工程量進行分劈,分別進行備案。第四,如果符合總承包方抵扣稅款的情形,施工隊伍則需要以貼花后(已繳納印花稅)的分包合同為依據,到總承包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合同備案在總包下,以便總承包方開票納稅時進行抵扣,而全額開具發票。

(3)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管證》是跨地區施工的一個重要文件,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通知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如果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管證》或是開具的《外管證》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期限,涉及開票等稅務事項時,應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要按開票金額征收0.15%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2%企業所得稅稅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可以依據完稅證明,向項目所屬上級機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退還(或匯算清繳時抵扣)開票金額的0.2%,其余部分項目部只能計入到項目的經營成本當中;如果及時辦理了《外管證》,那么項目部在涉及開票等事項時,按規定預繳0.2%的企業所得稅,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持完稅證明,向項目部所屬上級機構所在地申請退回(或匯算清繳時抵扣)全部稅款;未在當地設置機構,未進行納稅登記且未在當地申報個稅的,同時還要按開票金額的0.15%繳納個人所得稅。

2.3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策劃

建筑企業稅收策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修訂后的新營業稅法體系、增值稅法體系,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體系規定的關于分包工程、材料設備價款,代購材料、混合銷售等稅收征收差異進行避稅策劃;另一方面在不違背稅法精神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策劃。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策劃。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備相應資質。公司B同為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地在北京。該集團公司于2013年1月總包一項工程,總價為20億元,施工地點在天津市。集團公司成立指揮部管理該工程施工過程,該工程由公司A與公司B共同參建,其中公司A承擔8億工程量、公司B承擔12億工程量。

2.3.1未策劃的經營結果在無其他變更、索賠、獎勵等增項的情況下,公司B從2013年1月至施工完畢,將會在開票環節按開票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0萬元×0.15%=180萬元。

2.3.2策劃依據在本例中,征收個稅的依據為: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號](簡稱4號),其內容如下:第一,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我市繳納。第二,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按月報送從業人員收入情況,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應當按月向主管地稅局按照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第三,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對其從業人員采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15%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第四,對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繳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點注冊設立分支機構,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條的規定。所以,公司B在開票環節需要按開票金額的0.15%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如取得集團公司的授權,由公司A代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等相關業務,是否可以列為上述第二條的規定范圍之內呢?在和稅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后,取得了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至此,稅務部門將會對公司B在開票環節免征開票金額0.15%的個人所得稅,但同時規定公司A要代扣代繳公司B在津施工項目部全體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2.3.3經過策劃的經營結果經過策劃,本工程從開工至最后實際完工,在開票環節不再預繳個人所得稅180萬元,而改由公司A代為管理其在津施工項目部全體人員按實際取得的工薪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經過實際操作證明企業可以節省180萬的現金流出,達到了策劃的目的。

2.3.4經策劃后,辦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流程

(1)取得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主要內容是委托公司A代為管理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天津地區承建工程個人所得稅相關業務。同時,所屬集團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單位,公司A代為管理,進行統一申報個人所得稅。

(2)由公司A提出申請,申請以總機構名義中標的天津地區工程在外管站開具建安發票時不再繳納0.15%個人所得稅。同時由非在津注冊的施工單位提供證明函,證明施工的隸屬關系。

(3)由集團公司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該表數據為集團公司納稅申報數據,主要是證明集團公司納稅申報情況,由集團公司所屬主管稅務部門提供并加蓋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圖章以及集團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稅務主管機關出具個人所得稅認定調查報告。該報告主要是調查在津施工人員情況以及繳納個稅的情況,是否按規定按月在當地進行個稅申報。同時,該報告還要統計出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津施工開票金額。

(5)對第(4)項內容進行認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認定表”,經由管理所、稅管科、主管地稅局審核通過,方能由稅務機關出據下一步的證明文件。

(6)經過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國際稅務和個人所得稅處出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證明”。證明的主要內容是說明施工單位所承擔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單位的隸屬關系,并要求外管站開具發票時不再征個人所得稅。通過提供上述資料后,該集團公司所有在津工單位在外管站開票時,將不會隨票征收0.15%個人所得稅,達到了策劃的目的。

2.3.5策劃效果粗略統計,2012年至今,該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外管站共計開票253244.83萬元,共計節省個人所得稅款計253244.83萬元×0.15%=379.87萬元。

篇4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的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與“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規范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復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其他無償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附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三、關于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后續管理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應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納稅人分戶歸檔管理,定期將留存的公證證書復印件有關信息與公證機關核對,保證公證證書的真實、合法性。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的有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后續管理。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評估,將本期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有關數據與歷史數據(如上年同期)進行比較,出現異常情況的,要做進一步檢查和核對,對確有問題的贈與行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篇5

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特點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F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強化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籍人員入境取得勞動就業許可證后30日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建議規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制定科學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

篇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下發后,輿論眾口一詞表示“假贈與將徹底杜絕”。原先,房屋無償贈與,只要繳納3%的契稅;而現在除了要繳納5%全額契稅外,再次轉手時,受贈人還得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比正常的買賣繳稅還高。將對正常的贈與需求產生,很大的打擊,而且打擊面很廣。有的人認為該文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感覺像是變相、有條件地征收遺產稅,可能對我們現行的社會關系產生深刻的影響。那么將受贈的住房對外轉讓時有沒有納稅籌劃的空間呢?

[案例]北京的黃先生2006年9月繼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質的A住房(當時的評估價格為100萬)。2009年1月將該房產賣出售價100萬元。那么,他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能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須要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一受贈時契稅)×20%=(1000000-50000)×20%=19(萬元)(為了簡化計算不考慮印花稅)。受贈的住房再次轉讓時需繳納1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而正常轉讓相同價格的二手房只需繳納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兩者相差甚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假設在2009年2月份黃先生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黃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內重新購房,而且購房金額等于原住房銷售額,應該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黃先生購買這套房屋的成本為100+100×1.5%=101.5(萬元)。同時黃先生應該得到19萬元的退稅。

2009年3月份黃先生將B住房以100萬元的價格賣出,這時黃先生應該繳納的個稅為0,也不用繳納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由于黃先生擬轉讓的房產沒有發生增值,黃先生選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比較好,因為選擇據實征收,黃先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如果選擇核定征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萬。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348號)的規定,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1%執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3l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黃先生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0,因為住房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購買房屋的價款也為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5萬元。因為買B住房花去101.5萬元,而賣出B時只得到100萬元,但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01.5+100=17.5(萬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設房價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得出的,現假設房價有所上漲,假設黃先生以11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10-100)×5.5%=0.55(萬元),繳納的個稅為110×1%=1.1(萬元)。這是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10-101.5-0.55-1.1=6.8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6.85=25.85(萬元)。

現假設房價有所下跌,假設黃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90-101.5=-11.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1.5=7.5(萬元)。

假設黃先生以82,5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82.5-101.5=-19(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9=0(萬元)。也就是說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萬元以上的價格賣出,黃先生就有收益。

籌劃點評:

篇7

關鍵詞: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2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2011年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舉行, 會議提出了明年經濟工作的六項主要任務,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積極推進財稅改革,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個稅改革近期在我國再度成為輿論熱點,減稅呼聲此起彼伏。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面臨重重問題,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自動穩定的社會功能,輿論界和學術界都在對個稅改革發表自己的看法。然而,目前我國個稅改革步履維艱,各種矛盾凸顯。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沿革與發展

1.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沿革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自十八世紀以來,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稅種,有著重要的經濟、財政、社會意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較遲,但仍然是我們國家的一個重要稅種。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叫“薪給報酬所得稅”,但是當時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長期實行平均主義的低工資制度,沒有對個人所得征稅的物質基礎,因此,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直到黨的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個人收入的增長,居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稅收負擔能力,而且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越來越多,我國在國外從事經濟活動和和其他勞務的人員也逐漸增多,因此個人的收入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收入渠道多樣化,已經出現了一些高收入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稅制改革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面發展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和規模的擴大提供了物質的基礎。而收入非配問題的不斷擴大,也讓個人所得稅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就有學者創新性的提出要建立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但是不管情況如何,我們可以預見,個人所得稅在今后中國民眾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量必然會越來越大。目前,工薪階層納稅在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構成中擔任主力軍,與西方國家相比,這個比例正好倒掛。

從收入構成來看,工薪收入仍然是廣大人民的主要保障。誠然,工薪階層并不是中、低收入者的代名詞,但是國家的資本市場建設尚待進一步發展,居民的投資渠道仍然十分有限,除了國債市場、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外,幾乎沒有別的可供選擇的可增值保值手段。國債市場的利率相對應于二十年來的通貨膨脹率而言,實在是微不足道。而股票市場還談不上完善與透明,風險極大,不少中小投資者成為惡莊和黑幕下的犧牲品,尤其是經歷了五年的漫漫熊市之后,元氣未復。中國的地域遼闊,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大中城市很多的年青一代和轉型人員的生活壓力還是很大。特別是醫療住房和教育改革以來,人人都能感受到巨大壓力。2008年北京市年工薪收入十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繳納的工薪所得稅款,竟然還占到工薪所得稅額的26%。更重要的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扣除與豁免方面幾乎空白,簡單停留在生計出額和四金扣除優惠上。而在西方國家成書的所得稅制度中,扣除與豁免,往往是區別對納稅人納稅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呈現的問題

中國從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是稅收制度改革中的重點。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2006年開始,我國個稅免征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號起,個稅免征額又提高到2000元。到現今,個稅改革一直是輿論的熱點,然而,個稅改革一直小打小鬧,并沒有大的動作。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凸顯出許多問題。

第一,個人所得稅抑制了收入分配的調節。調節收入分配是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功能,但我國的個稅卻在發揮著“劫貧濟富”的作用。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05億元,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工薪階層成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工薪階層由于收入來源單一、實行代扣代繳制,完稅率最高。而越來越多的高收入人群,往往具有更加多樣化的收入來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一些收入并未被有效監控,這些人拿著高收入卻享受著低稅賦。而且,高收入者更容易通過稅務籌劃進行合理避稅,作為其理財手段之一,因此,避稅現象普遍存在。個人所得稅管不住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只能牢牢抓住工薪階層不放。如果不能有效監控那些“工資基本不動”的群體的總收入,其偷稅漏稅將不僅給國家個稅征收造成損失,更會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帶來更大的社會不公平。

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兩種并列的稅率種類,三種適用稅率,稅率種類過多、過雜。另外,稅率檔次過多,對工薪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與發達國家相比,明顯偏高,也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符。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所得及其勞務報酬所得同屬勤勞所得,在稅收上應一視同仁,實際卻分別實行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特別對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實行5%~45% 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利息、股息、紅利和財產租賃等非勤勞所得,則采用20%的比例稅率,致使對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對非勤勞所得征稅偏低,造成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這件案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

第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出現漏洞。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規模。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征收方法,然而,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自覺申報質量較差。另外,代扣代繳難落實,實踐中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難以落實。我國目前的信息化手段落后,部分城市和廣大農村的稅收征管基本仍處于手工操作階段,稅收流失嚴重。尤其是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存在很多漏洞,讓很多人有機可趁,流失很多稅收。

第四,我國個稅是以個人為單位征收的,而很多發達國家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實際上,家庭才是社會的單位。以個人為單位則忽視了家庭的贍養人口數量和經濟情況。很多單收入家庭就會因此繳納相比于家庭收入更高程度的個稅,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五,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是2000元,這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的。然而,我國各地區的發展程度并不相同。東西部差距,城鄉差距,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差距都非常明顯,居民的平均收入差距巨大。全國統一的個稅免征額對一些貧困地區可能合理,但對一些發達地區,將加大廣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負擔。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個稅改革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必須尋找有效途徑,克服困難,努力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體制建設成符合我國國情,能夠積極發揮其增加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的作用的合理制度。

第一,建立合理的稅制模式。我國個人所得稅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這在當時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樣化,大量隱形收入出現,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弊端開始凸顯,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從長遠來看,建立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就是采取綜合制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模式較好的體現了量能課稅的原則,正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水平,成為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F階段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還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國目前采取分項和綜合相結合的模式是比較適宜的,能在我國現有征管水平下,在較少的成本下,更為有效地利用個人所得稅進行收入分配調節,也有利于以后順利過渡到綜合模式。

第二,建立合理的稅率結構。實踐證明,高稅率、多檔次不一定會增加財政收入,反而會造成效率損失。我國目前的高稅率、多檔次的稅率結構已經越來越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不僅打擊了生產積極性,更加重了中低收入群體負擔。在中央經濟工作會剛剛結束之后,多位經濟觀察人士都表示,“減少級次、調整級距”成為方案設計時的核心思想。目前國內9級超額累進稅率過于繁復,有必要調整,西方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多是三級、四級。按照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孫鋼的設想,可以具體設為5%、l0%、20%和30%共四檔稅率。中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一位人士認為,稅率分為5%、10%、20%、30%、35%五級是較合理的檔次。不論政府最終將進行怎樣的個稅改革,稅率結構的改革已經越來越受到政府和學者的重視,也成為個稅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第三,上調個稅免征額,并根據不同地區和價格指數制定不同的免征額。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加,2000元的免征額已經偏低,加大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違反了個人所得稅的初衷。近日物價上漲,CPI再創新高,個稅免征額再次成為熱點話題。很多專家都在呼吁再次提高個稅免征額。由于目前我國的個稅免征額實行的是“一刀切”政策,這并不符合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嘗試實行多元化的個稅免征額體系,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水平作不同的調整,更加細化的個稅免征額體系將會在不同地區最有效的發揮作用。同時,個稅免征額可以與通脹因素掛鉤,根據價格指數的變化,實行浮動式的免征額制度,避免免征額與社會當前狀況的不符,從而保護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實現稅負公平。

第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機制和手段。目前我國的個稅征管體制很不完善,造成大量的稅收流失。我們必須完善稅法,減少漏洞,加大懲罰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關的硬件設施,加快信息化發展,做到全國的稅務聯網。另外,要加強對納稅情況的稽查工作,尤其是對高收入群體的檢查,這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區域。例如,費用扣除標準存在“超國民待遇”問題。外籍個人和在國外工作的中國人相比于同樣生活在中國的個人,費用扣除標準高出數倍,背離了稅負公平的原則。也給很多高收入人群創造了“合理避稅”的機會。將審計制度與處罰制度結合起來,逐步完善稅收征管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稅收流失。

第五,個人收入透明化,政府開支公開化,加強公民納稅意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多樣化,出現了很多的灰色收入。這些收入政府難以掌握,造成稅收的流失。我國應該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加強對個人財產的監管,明確理清個人的各種收入來源,避免財產的性質模糊,防止逃稅、避稅的發生。同樣,政府開支也必須公開化。政府的開支就是納稅人的稅金,納稅人應當知道自己繳納的稅負去往何處。只有這樣,才能培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積極性。政府與納稅人是相互對立統一的整體,既相互依賴,又相互監督。兩者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另一方面,個稅改革的成功還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國家要加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加強公民有關納稅的法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使人們清楚地認識到納稅的來龍去脈,以及他們在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的第四大稅種,而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第一稅種,因此可以預見,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制度中將會扮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巨大,而個人所得稅有著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如何改革好個稅,將直接影響我國眾多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緊密結合我國現狀,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地個人所得稅體制,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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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2006年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公民,都必須在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期間,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不過據統計,目前各地的高收入人群中對于“個稅自行申報”仍然是關注的多,申報的少,原因之一就在于不少人覺得在納入自行申報的11種收入所得項目中,涉及面廣,計算繁復。而工資、薪金收入是11項收入所得中最為普通、最為常見的一種收入形式。對于工薪一族來說,這也是他們最為主要的收入形式。

哪些屬于工薪所得

在解決工薪所得如何計稅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回答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到底哪些收入是屬于工資薪金收入呢?有一個簡單的判定標準,那就是這項收入是不是從你的任職、受雇中取得的。

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從任職、受雇中取得的各種收入,其中包括了我們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和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都屬于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但是,在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可被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最普遍的是我們的“三費一金”,即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而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包括補充住房公積金則不在免稅范圍之內。另外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符合要求的差旅費補貼等等,也可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工薪所得計稅的時候,國家還規定,個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免征額,普通個人的免征額標準為1600元,一些特殊人員,如外籍員工、港澳臺同胞等,他們每個月的收入可以在1600元的基礎上,再享受3200元的個稅免征額。

工薪所得稅逐級累進

將工薪所得扣除掉以上這些免除項目之后,我們就得到了一個應稅所得。我國的稅法規定,工薪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來征收,工資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也越高,相應納稅就越多。

我們可以通過林先生的例子來看看工薪所得稅是如何計算的。林先生是一家跨國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每個月扣除掉“三費一金”和其他的免稅項目后,收入為16000元。將16000元減去1600元的免征額,我們可以得到林先生每個月的應稅收入為14400元。

在計算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的時候,可以采用兩種方法來進行計算。

一種就是逐層累加,也就是把每個級別的收入乘以所對應的稅率,然后進行累加。那么林先生14400元的應稅收入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500×5%+(2000-500)×10%+(5000-2000)×15%+(14400-5000)×20%=2505元。

逐層累加計算比較麻煩,日常生活中,比較實用的辦法是用速算扣除法來進行計算,這個時候表中的速算扣除數就可以起到作用了。直接在表中找到應稅所得所對應的稅率,應交個稅=應稅所得×對應稅率一速算扣除數。同是林先生這個例子,他每個月工薪所得稅=14400×20%-375=2505元。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無論你采用哪種方法,都要在應稅所得的基礎上,即從收入中扣除掉免征項目和免征額進行計算。

一般公司和單位在發放員工工資、薪金的時候,都已經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代扣代繳,各地地稅局也會定期給你寄送出工資薪金的完稅證明。因此,高收入者在對這一項目進行個稅自行申報的時候,只要攜帶好相關的證明和材料就可以了。

年終獎可獲優惠稅率

在工薪所得計稅中,比較特殊的是年終獎的計算。許多公司都是在年末一次性發放年終獎,相應的當月應稅所得就會比較高。為了實行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專門發文,對年終獎的計稅采用了優惠的稅率辦法。

具體地說,就是把一次性所發放的年終獎金額除以12,找到這個金額所對應的稅率,作為年終獎金的優惠稅率。比如說2006年林先生的業績不錯,12月末公司一次性發放給他60000元的年終獎。那么,我們在計算的時候,就可以把60000元除以12,得到5000元的商數,5000元所對應的稅率就是15%,那么林先生這筆60000元的年終獎需要繳納的所得稅就是60000×15%-125=8875元。

由于年終獎的計稅方式特殊,因此采用逐層累加的辦法和速算扣除法所得到的結果是不一樣的,我們應當按照速算扣除的辦法來進行處理。

兩處工薪收入合并計稅

除了年收入達到12萬元者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同時取得兩處或兩處以上工薪收入,也需要到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對于這條規定,有兩點尤其值得我們關注。

一是稅務總局所強調的是兩處或以上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對于工薪收入的界定,在文章開頭我們已經進行了解釋,就是和任職與受雇所相關的收入。這就是說,只有在其他公司或單位確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和聘用關系,取得了工資、薪金收入的人,才適用于這條規定。而在工作之余取得的一些勞務報酬,如稿酬、演講費、演出收入等等,并不屬于這個申報范圍。

其次,也是比較關鍵的一點就是在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工薪收入的個人,需要將這些收入進行合并計算,統一計算出應繳稅款,并進行補繳或是退還。這是因為每個公司或是單位在為個人進行工薪收入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時候,都會將免征項目和免征額扣除。而對于個人來說,就相當于重復享受了兩次免征額,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

我們還是舉例來看看合并計稅會對在兩處以上同時獲得工薪收入的人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江先生同時任職于A、B兩家公司,每個月都從這兩家公司領取薪金。其中江先生每個月從A公司獲得的薪金收入為8000元,A公司還為他繳納“三費一金”共計1500元。按照A公司的計算,他們每個月為江先生代扣代繳所得稅為(8000-1500*-1600)×15%-125=610元。

而江先生在B公司的月收入為4000元,B公司每個月為他代扣代繳的所得稅為(4000-1600)×15%-125=235元。

可是我們也不難看到,江先生在兩家公司的兩筆收入中都扣除掉了160G元的免征額,這違反了稅法的規定,如果對江先生這兩筆收入合并計稅:

江先生的應稅所得=A公司薪金+B公司薪金-“三費-金”-1600=8000+4000-1500-1600=89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900×20%-375=14135元

篇9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資產并向股東個人支付保密費用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7]42號)收悉。請示中要求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在購買內資企業經營資產過程中向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對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財稅[2007]102號;2007年9月12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更好地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就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于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范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 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于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征。

(財稅[2007]133號;2007年9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精神,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納稅人應比照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拍賣后繳納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7]1145號;2007年11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外貿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辦法,經研究,現將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稅函[2007]1150號;2007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六條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第七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八條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九條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三條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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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比較分析法;稅法教學;稅會差異

基金項目:本文為2009年邢臺學院院級重點教改課題“地方本科院校財會類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JGZ09001S)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

比較分析法就是運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比較相近的事物來做比較,通過比較得出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稅法教學中運用比較分析法,就是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性質相同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使內容更清晰,關系更明朗,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應用比較分析法時,關鍵要注意指標之間的可比性。如,流轉稅各稅種的比較,所得稅各稅種的比較,稅法與會計準則的比較等。在會計專業稅法教學中,由于課時有限,一般將重點放在三個主要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兩個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講解上,本文以五大稅為例介紹比較分析法在稅法教學中的運用。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比較分析

此三大稅種同屬于流轉稅,其相同之處在于,其計稅依據一般為銷售額或營業額,不允許扣除任何成本費用;多采用比例稅率,計算簡便;都具有稅負轉嫁性,易于征管。其差異要點分析如下:

(一)征稅范圍比較分析。從征稅范圍角度來看,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在生產、流通環節征收,而營業稅主要對第三產業征收。一般情況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不會重疊,即一種應稅行為如果繳增值稅就不會再繳營業稅,反之亦然;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則有可能會重疊,會出現一種應稅行為既繳增值稅又繳消費稅的情況。還需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稅是全面開征,按照稅法規定,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增值稅;而消費稅是個別調節,只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稅,消費稅采用列舉法,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出的消費品征稅,沒有列出的則不征稅,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應稅行為,即繳消費稅的同時一般都要繳增值稅;相反,繳增值稅則不一定繳消費稅。

(二)扣稅方法比較分析。三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般以銷售額或營業額為計稅依據,為避免重復征稅,雖都有扣稅規定但情況不完全相同。增值稅采用購進扣稅法,即凡符合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合法憑證的,可憑發票在當期進行抵扣;消費稅采用領用扣稅法,即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屬于規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據領用數量抵扣消費稅。例如,某化妝品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6月從國外進口一批散裝化妝品,關稅完稅價格150萬元,繳納關稅60萬元,進口增值稅51萬元,進口消費稅90萬元。本月內企業將進口的散裝化妝品的80%生產加工為成套化妝品7,800件,對外批發銷售6,000件,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90萬元;向消費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稅銷售額51.48萬元。那么,在計算銷售環節增值稅時,進口增值稅51萬元可憑完稅憑證全額扣除;而進口消費稅則只允許按領用數量抵扣進口消費稅的80%。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生產銷售化妝品應繳納的增值稅=[290+51.48/(1+17%)]×17%-51=5.78(萬元)

生產銷售化妝品應繳納的消費稅=[290+51.48/(1+17%)]×30%-90×80%=28.2(萬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

營業稅采用對外支付扣除法,即在確定營業額時,納稅人自身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而支付給其他企業的費用可以扣除。如,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體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旅游企業自身若提供食宿發生的費用則不允許扣除。

(三)銷售額和營業額比較分析。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而消費稅、營業稅都是價內稅,所以其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和營業額都是含稅的。但消費稅和增值稅會重疊征收,當某一生產企業既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是消費稅納稅人時,當期對外銷售產品,作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是相同的,即都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上述舉例可以證明。

二、兩個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我國目前開征的所得稅有兩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均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的當期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后的余額。但由于其稅制模式不同,因此費用扣除方法、稅額計算及征收管理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

企業所得稅采用綜合課征制,對納稅人各種類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稅率征收,即不論收入來源于何種渠道,也不論收入采取何種形式,均按所得全額統一計稅;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課征制度,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方法、適用不同稅率,實行差別征收。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的扣除貫徹配比原則、合法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必須真實、合法,在當期實際發生,有相應憑證;個人所得稅由于征收范圍廣泛,納稅人情況復雜,依據效率原則采用了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方法,即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除此之外,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有透明度高、計算簡便的優點;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有利于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法,既能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滿足財政所需,又能維護企業利益。個人所得稅采用個人申報和源泉扣繳相結合的方法,既有利于培養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又能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三、稅會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聯系非常密切,但在某些業務的處理上,兩者又存在較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法教學過程中,我們可以利用會計專業學生會計基礎知識較扎實的優勢,著重講授稅會差異要點,然后引導學生深入、全面地找出具體差異內容,這樣既復習了會計知識,又使學生加深了對稅收法規的理解。

(一)兩個制度的出發點不同。企業會計準則是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對經營者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它要求報表編制主體向投資者如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以便于投資者根據財務報告的分析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稅法是從保護國家利益出發,對納稅主體涉稅行為進行規范,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源安全、完整、及時。當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國家利益為重。為此,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二)兩個制度的確認原則不同。雖然兩個制度都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但是兩者的標準不同。準則對收入利得、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對等,即凡屬企業本期已收、應收的收入都可作收入處理;本期已付、應付的費用都可確認為費用。而稅法對收入利得、費用、損失的判斷標準不對等,即收入以合同約定為標準,支出以實際發生為標準,并且將支出劃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期當期直接扣除,而應分期扣除或計入有關資本成本。

(三)兩個制度的主要差異表現

1、永久性差異:即產生于本期并影響本期會計利潤的調整,在以后各期不會轉回。主要表現為:

(1)會計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作為收入處理。如,國債的利息收入,稅法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投資收益計入稅前會計利潤。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稅前會計利潤,而按稅法規定作應納稅所得額處理。如,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成本轉賬,不產生利潤,無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按該產品的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如,會計準則規定贊助支出全部確認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與收入無關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如,稅法為體現對企業安置就業人員的鼓勵,規定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這項費用在會計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2、時間性差異:主要是指由于確認時間不同形成的差異,經過一定時期后,這種差異可以消除,所以是一種暫時性差異。主要表現為:

(1)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稅法規定需待以后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一次確認收入,不管收款方式如何;稅法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于收入確認時間不同,形成收入的時間性差異(準則確認早于稅法確認),同時形成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

(2)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如,會計準則規定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發生時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種差異屬于費用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進行調整。

總之,稅法課程在會計專業課程體系中非常重要,為了能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納稅管理人才,滿足企業管理對人才的需求,我們應不斷探索教學方法的改革,想方設法將空洞的法律條文變為生動的語言,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進而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

(作者單位:邢臺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會計準則與稅法研究所.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差異及分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