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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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為全球最大貿易國和第9大貿易國,中韓FTA的簽署不僅展現了雙邊合作的極高水平,也是我國迄今為止對外簽署的覆蓋議題范圍最廣、涉及國別貿易額最大的自貿協定。
中韓自貿協定從生效當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種韓國商品進入中國時實現零關稅,4125個中國商品進入韓國時實現零關稅。適用關稅減讓的商品在實施當日進行第一次降稅,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稅,因此對于國內進出口企業來說,確認本公司與韓國交易的商品是否適用自貿協定的減讓關稅尤為重要。
進出口企業要享受中韓FTA規定的優惠關稅,必須在進出口通關時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因此,原產地證明是企業能否享受自貿協定下優惠關稅的主要依據,正確理解自貿協定規定的原產地證明規則,將對企業積極適用優惠關稅、減少關稅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中韓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是指在施加、征收、減免和進出口物品的通關過程中,按照優惠貿易協定等規則而確定物品生產、加工和制造的地區或國家。換言之,原產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長、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國家,又指產品的國籍。
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一般包括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和書面證明要求。有些區域貿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貿易區對原產地規則的內容還有其他更細致的規定,如原產地累計條款、微量條款和吸收原則、包裝規則和監管等規則等。最初的原產地規則主要是為了海關征稅和進行貿易統計,自由貿易區與關稅同盟等區域性貿易組織的大量涌現使原產地規則已由一種非歧視的海關技術規則轉化為一種新的貿易保護工具。原產地規則作為區域貿易協定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強。
中國的原產地規則
中國原產地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規定,具體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不適用該條例,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
韓國原產地規則
韓國原產地規則的相關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關稅法》為主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另一種是以《對外貿易法》為主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除《關稅法》外,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有《FTA履行關稅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關法律》等。其中,FTA關稅特例法對優惠原產地證明、核查程序及處罰規則等做出了額外的詳細規定。
中韓FTA原產地規則
在自貿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章節中,對原產貨物的判定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原產貨物主要包括3大類:第1類是一方完全獲得的貨物;第2類是全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第3類是使用進口非原產材料在一方經過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對于第3類情況,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對全稅則所有5205個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產地標準(見表)。
直接運輸標準
中韓FTA在3.14條中規定了直接運輸標準,申明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締約方原產貨物,應當在締約方之間直接運輸,且規定了貨物運經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時仍被視為在成員方之間直接運輸的情況。如貨物的轉運被證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僅出于運輸需要考慮,貨物在非締約方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且除裝卸、因運輸原因而分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非締約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等情況,雖然貨物經過非締約方國家或地區仍會認定為直接運輸。同時,3.14條還規定了在非締約方臨時儲存的,貨物在儲存期間必須處于非締約方海關監管之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時間限制。
原產地證明頒發機關
2015年12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質檢總局關于受理簽發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的公告》(2015年第146號)指出:“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方分會申請簽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隨附上述證書的出口貨物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在韓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對于2015年12月20日處于運輸過程中、在締約方或在海關倉庫暫存的出口貨物,申請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鄙鲜龉婷鞔_規定,中國頒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為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方分會。
韓國頒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為各地海關及大韓商工會議所。
其他相關規定
當原產貨物進口后,進口商可以在進口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該貨物未享受優惠關稅待遇而多付的稅款和保證金。進口商想要享受該待遇,必須以在進口時向海關正式申報以此作為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為前提。對完稅價格不超過700美元或該締約方幣值等額的一批次原產貨物免予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并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此外,中韓FTA還規定了原產地核查的內容,即進口方海關可以按規定順序進行核查。 根據規定進口方海關可以要求進口商提供進口貨物原產地相關的信息,要求出口方海關核查貨物的原產資格,向出口方海關提出對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開展核查訪問等。出口方海關應自收到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向進口方海關反饋核查結果。進口方海關應自接到出口海關反饋核查結果之日起3個月內,將所核查貨物是否具備原產資格的決定通知出口方海關。如進口方海關對出口方海關反饋的核查結果不滿意,進口方海關可對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工作場所開展核查訪問,出口方海關須全程陪同。
結論
根據中韓FTA的關稅減讓規定,5年內取消關稅的塑料加工產品關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從以前8%降低為4.8%,10年內取消關稅的冰箱、洗衣機和空調等產品從目前的8%降低為6.4%。進出口企業利用原產地證明申請并適用優惠關稅迫在眉睫。中韓FTA的優惠稅率規定適用“誰申請誰適用”的原則,這也給企業提出了積極利用規則的要求。
篇2
進口貨物享受優惠稅率的基本條件
進口貨物必須符合《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遵守直接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原產國應為新西蘭。
直接運輸
“直接運輸”指原產于新西蘭的貨物,從新西蘭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新西蘭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第三方運抵我國的新西蘭貨物,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在第三方境內轉換運輸工具或者暫時儲存(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直接運輸”:未進入第三方境內進行貿易或者消費;貨物運輸途經第三方境內時,未經除裝卸或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原產地證書的基本要求
新西蘭原產地證書應由新西蘭授權機構簽發,并加蓋“正本”字樣和簽證機構印章;必須符合規定格式并以英文填制、含有包括新西蘭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樣本等內容的安全特征、編號不重復、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并且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必須注明確定貨物具有原產資格的依據;原產地證書如需更正,其更正內容須有更正人員加以簽注。
進口貨物申報
貨物申報進口時,需提交的單據包括報關單、原產地證書正本或原產地聲明(貨物完稅價格總值不超過1000美元,或行政裁定確認貨物原產地為新西蘭時提供)、補充申報(未提交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情況下)、商品發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
如貨物經第三方轉運,則還需提交在新西蘭境內簽發的聯運提單、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能夠證明其符合直運規則的相關文件。
補充申報
如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未能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原產地聲明或者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但進口貨物是按新西蘭原產貨物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該貨物可以先憑保放行,如在一年內補交有效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或者符合海關要求的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的,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
《協定》實施一年內的特殊情況
自《協定》實施起一年內,進口人即使未在進口時向海關補充申報,也可憑有效原產地聲明、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及海關要求提供的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文件申請退稅。
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
《協定》第三章“貨物貿易”就4類共11個稅則號列的農產品規定了特殊保障措施。海關按照“先接受申報,先適用協定稅率”的原則確定有關農產品進口適用的關稅稅率。當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超過《協定》規定的觸發水平時,海關總署即對外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公告,并按最惠國稅率對超量進口的有關農產品征收稅款。對于在途農產品的適用稅率問題,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第91號公告。
羊毛毛條國別關稅配額
申報進口《協定》規定實施國別關稅配額的相關羊毛、毛條產品時,進口人必須向海關同時遞交原產地證明文件和注明“新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字樣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出口貨物申報
《協定》項下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向海關提交《協定》項下電子格式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不予適用協定稅率的情況:
1 貨物原產地與規定不符;
2 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未正確填寫,或者原產地證書所用的安全特征與海關備案資料不一致;
3 原產地證書與其他單證不符;
4 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信息與實際貨物不符;
5 新方對中國海關核查請求未有回復;
6 新西蘭未將相關授權機構的名稱、授權機構使用的相關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變化通知中國海關;
7 進口人有規避原產地規則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嫌疑。
海關決定不予適用協定稅率時,應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人出具《進口貨物不予適用協定稅率告知書》。
報關單的填制要求
《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均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1 由于《協定》項下貨物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報關單“備案號”欄不填寫原產地證書編號,而在“隨附單證”欄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和編號。
篇3
關鍵詞:原產地規則;“中國制造”;保護
中圖分類號:F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166-02
“中國制造”的商品已經遍布全球,讓中國有了“世界工廠”的美稱,更讓中國獲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但在這場全球化的盛宴中,中國企業所獲得的利潤卻遠遠低于那些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說白了,許多中國制造的商品只是貼著一個“中國制造”商標,而真正的制造者卻是那些跨國企業。本文中,作者將從利用原產地規則的角度探討如何保護“中國制造”的真實性,維護中國正當的貿易利益。
一、“中國制造”泛濫背后的原因
由于中國加工貿易政策在世界是最寬松的,且在2005年1月1日《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實施之前,原產地證發放標準較低,導致大量的發達國家企業利用這項政策在中國加工出口到第三地,發展迂回貿易。僅以日本為例,日本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投資企業向第三地出口占其銷售額大致兩成,而日本企業在中國經營的加工貿易向第三地出口規模更大。更加具有諷刺意義的是,中國現在成了某些國家企業避免貿易摩擦的“安全港”和再生基地,如今中國背負著巨額貿易順差的“名聲”,僅僅得到一小部分利益,其中絕大部分利益實際上歸國外企業所有,同時它還成為美國施加壓力迫人民幣升值的因素之一。
二、保護“中國制造”的政策背景
針對這一不合理現象,當時的國家檢驗檢疫局出臺了于2001年4月1日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兑幎ā泛娃k法適用于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審、注冊等原產地標記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強原產地標記的管理,規范原產地標記的使用,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
此外,國務院審時度勢于2005年1月1日頒布施行《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該條例與1986年海關總署的《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和1992年國務院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相比,統一了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規則,把“完全獲得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作為判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共同標準。規定,中國企業在部分或全部使用進口料件生產、制造產品時,只有使其在中國發生“實質性改變”(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才能取得中國產地資格?!稐l例》主要用于簽發中國出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即確定貨物的中國國籍。
三、利用原產地規則保護“中國制造”的對策
1.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对a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雖然對于保護“中國制造”邁出了關鍵性的第一步,但是由于出臺時間較早,鑒于現實情況,急需進一步完善。首先,《規定》中,原產地標注并非強制性的,而是堅持自愿申請原則,原產地標記經注冊后方可獲得保護。因此只是對申請了原產地標記的產品加以保護,對于違反《規定》隨意標注“中國制造”的情況并未制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只是籠統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并不能在根本上對濫用“中國制造”的行為起到震懾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對法律法規加以完善。
2.加強簽證調查,確保虛假“中國制造”的商品無處遁形。由于有些商品據進口商的要求需要出口商到相應簽證機構申領原產地證書,因此簽證機構可以在此環節加強監管,防止披著虛假“中國制造”的商品走出國門。例如,某生產出口聚合橡膠產品的外資企業,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簽發中國的原產地證明書。經調查發現該企業生產的原料全部都是從美國進口的,在中國只是經過初級硫化、混合、擠出等簡單的加工,原材料的HS(稅則歸類)四位數編碼并沒有發生改變。根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該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達到稅則歸類改變標準,不符合“中國制造”的原產地標準。因此,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判定該產品不可以簽發中國的原產地證明書,但是符合加工裝配的條件,建議該企業改為申請簽發“加工裝配證明書”,證明該產品原料雖然原產于美國,但是在中國經過了一定的加工。因此,認真細致的簽證調查工作是保證“中國制造”貨真價實的有力武器。反之,一旦簽證機構工作人員在日常的簽證調查工作中稍有松懈,僅憑其生產企業在中國而貿然簽發證明“中國制造”的一般原產地證明書。那么,該產品在進入國外海關的時候,國外海關就會因其“中國制造”的標簽,而將產品的全部價值計入自華進口,從而導致對華逆差的虛高。
3.利用分類管理系統,培養企業誠信自律意識。隨著外貿業務量的增長,簽證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對每一批出口商品的實際產地進行調查也不現實。為解決這一矛盾,可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外貿類型和誠信度將其分為若干個等級進行管理。例如,對誠信度良好的企業減少調查比例,而對誠信度較差或者貿易方式復雜的企業加大調查力度,從而合理利用有限的人力資源,保證調查工作的質量。同時,配合積極的宣傳引導,使企業逐步養成誠信意識。
保護“中國制造”的真實性任重而道遠。使“中國制造”名副其實,既能防止由于“中國制造”字樣的隨意加貼和任意標志導致的國際貿易中的摩擦,尤其是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又可以防止本國的原產地知識產權的流失,使中國眾多具有原產地知識產權的物種免受國外企業搶注的威脅,充分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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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CEIZA;原產地規則;實質性改變;自有品牌
中圖分類號:F2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4-0032-09
一、香港CEPA及其原產地規則概述
(一)談判過程
2003年6月29日,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對273個稅目的香港原產產品實行零關稅,包括部分化工產品、紡織服裝、首飾制品、電子及電器產品、鐘表和電器等。
隨后,雙方逐步擴展合作范圍,不斷充實香港CEPA的內容。自2004年5月起,內地與香港就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問題開始了新的磋商,并在2005年至2009年簽署了5項補充協議。截至2010年,內地已對原產于香港且已制定原產地標準的1587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二)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包括判定產品原產地的實體性規則和原產產品獲得優惠待遇所必須遵守的程序性規則兩部分。香港CEPA以協定附件的形式分別對該區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以及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原產地規則共有12條規定,包括原產地標準,微小加工和處理,包裝條款,附件、備件和工具,中性成分,地域規則等規定。
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共13條規定,對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簽發和核查等程序做出了細致規范。進口人在進口報關時應主動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優惠關稅,并應提交有效的原產地證書。香港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認可機構”。原產地證書作為定式合同有固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香港簽證機構的印章式樣需向海關總署備案,如發生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中國海關負責對原產地證書進行核查,當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香港海關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在雙方海關實施行政互助時,可交換包括由香港進入內地貨物的原產地的信息、原產地證書內容真偽、享受零關稅優惠的香港貨物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及其他有助監管原產地規則正確實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經對方同意后,中國海關可派員到香港進行實地訪問,了解情況。
二、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
(一)完全獲得標準
香港CEPA的原產地標準采用完全獲得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完全獲得標準適用于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包括:
(1)在該方開采或提取的礦產品;
(2)在該方收獲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
(3)在該方出生并飼養的動物;
(4)在該方從本條第(3)款所指的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5)在該方狩獵或捕撈所獲得的產品;
(6)持該方牌照并懸掛國旗(就內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和其他海產品;
(7)在持該方牌照并懸掛國旗(就內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條第(6)款所列產品中獲得的產品;
(8)在該方收集的該方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于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9)在該方加工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僅適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10)利用本條第(1)款至第(9)款所列產品在該方加工所得的產品。
(二)實質性改變標準
非完全在一方獲得的貨物,只有在一方進行了實質性加工才可獲得該方原產資格。實質性改變必須使產品的基本特征、名稱和用途都發生重要改變,為貨物貯存、運輸、銷售而進行的包裝、展示等簡單加工或處理是不能讓產品發生實質性改變的。為此,香港CEPA在原產地規則中設置了微小加工和處理規則,詳細列出三類微小加工和處理的情形,并規定該類加工不產生實質性改變,不能使產品獲得原產資格。
為細化和明確實質性改變標準,香港CEPA在具體適用時采用了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四位稅目)、區域價值成分標準(30%)和加工工序標準,以及3種標準的混合使用。
1 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一方境內進行賦予最終產品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TZ序,則該產品可獲得加工所在地的原產資格,為達到實質性改變的要求,部分加工工序標準要求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必須進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從某個特定的階段開始加工。如17,01的“砂糖和綿白糖”,應“由原糖制成”。部分加工工序要求加工的非原產材料必須從某一階段開始。如51,07的“精梳羊毛紗線(非供零售用)”,應“由毛纖維或毛條經紡制”。部分加工工序對非原產材料必須進行的生產加工工序要求是較復雜的,如62.09的“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應經過“裁剪,縫紉至成衣”。加工工序規定的生產加工階段是獲得原產地的最低加工要求,滿足實質性改變標準的實際加工工序只可多于但不能少于規定的加工工序。
2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非一方原產材料經過在該方境內加工生產后,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則產品可獲得發生稅則歸類改變地的原產資格
例如,某種進口原材料在進口地香港進行了進一步加工,如果加工后的最終制成品的稅則歸類與原材料相比發生了改變,則視該商品發生了“實質性改變”成為另一種商品,并以發生“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地區作為產品的原產地。在實踐中,各國往往依據1988年實施的CCC(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HS)來判斷貨物的稅則歸類編碼。2007版的Hs分為97章共5052個六位商品編碼。根據HS,商品編碼細分到六位數:前麗位數是商品所在的章;前四位數合起來叫稅目,提供了較具體的商品描述,六位子目則提供了更精確、更具體的商品描述。香港CEPA采用了四位稅目改變的原產地標準。
3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按照最終貨物的所含的進口材料價值與該最終貨物價值之間的比例關系來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即,如果貨物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額占該最終貨物價格的比例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則視該國或該地區為產品的原產地。當產品進行制造加工后形成的最終產品未發生稅則歸類改變時,此方法具有現實的意義。這種方法可以規定最終產品中進口材料價值的最高百分比,也可以規定最終產品中本國增值的最低百分比。香港CEPA規定“完全在一方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
口制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于或等于3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價格
(三)附加規則
1 中性成分 中性成分是指在貨物的生產、測試或檢驗過程中使用,但在物理上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品。在確定貨品的原產地時一般不予考慮。如:廠房、燃料、能源;工具、模具及型模;劑、催化劑及溶劑;用于檢測、維護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等;
香港CEPA規定,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不應考慮貨物制造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廠、設備、機器和工具的產地,也不應考慮雖在制造過程中使用但不構成貨物成分或組成部件的材料的產地。
2 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 一般的原產地規則中都會制定包裝規則,主要針對兩種情形進行規定:(1)與所裝貨物同時進口報驗的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凡是與該貨品一并歸類的,應視為與其所裝貨物屬于同一原產地;(2)對于進口國國內法規定貨物與貨物包裝應當分開申報的,兩者的原產地應當分別確定。香港CEPA的原產地規則針對第一種情形進行了規定:“隨所裝貨物一起報關進口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應忽略不計。
3 附件、備件及工具 附件、備件及工具,是指與機器、器具、設備、車輛等貨物同時進口報驗,并且通常與貨物一同銷售的附件、備件及工具。凡是在種類和數量上與所屬貨物正常匹配的,應視為與其所屬設備屬于同一原產地。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規定,與所屬貨物一并歸類的附件、備件及工具,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應忽略不計,同時將附件、備件及工具條款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貨物隨附的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四)直接運輸
直運規則是保證原產地真實性的有效技術手段。直接運輸規則規定,產品須從出口國直接運至進口國。直運規則與產品原產地并無直接關系,主要在于防止受惠國出口的產品在途經第三國時發生再加工或者調包。
在某些區域貿易協定中,由于特殊的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在滿足適當條件的情況下,直運規則允許貨物經過出口國之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其條件是:貨物一直置于該過境國家或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未在當地市場銷售或使用,以及除裝卸、保管和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等必要的處理外,未進行其他加工。
但是鑒于香港和內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其原產地規則要求產品必須由一方直接運輸到另一方口岸,不允許經過其他國家和地區。
(五)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即證明產品原產于某國的書面文件,是指由出口國(或地區)根據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簽發的,明確指出該證明中所列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包括由出口國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企業自主簽發的原產地聲明。
原產地證書可以由原產地的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公證性機構出據,也可以由出口商自行出據。有些出口商為了簡便,通過在商業發票或其他單證上聲明產品產地的方式作為原產地證明。這樣雖然可以降低產品簽證費用,但易于修改和偽造。因此,絕大多數國家對優惠原產地證書都要求必須由原產地政府指定的公證機構出據,如海關、商會或主管機構等,并由給惠國認證。
香港CEPA規定,原產地證明必須由出口人或生產企業按規定向香港發證機構申領原產地證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作為發證機構在簽發原產地證書時,應注意下列要求:
(1)原產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2)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
(3)原產地證書上列明指定的單一到貨口岸;
(4)原產地證書的產品內地協制編號,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號填寫;
(5)原產地證書的計量單位,按適用的實際成交的計量單位填寫;
(6)原產地證書不許涂改及疊印,否則應重新簽發;
(7)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8)原產地證書依據協定的固定格式用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中文。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原香港發證機構書面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且該副本上應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原證已被使用,則后發副本無效。如后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三、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的特點
(一)締約方單向受惠
香港cEPA與我國簽署的其他區域貿易協定相比,單向受惠是其最重要的特點。香港作為自由港,一直對絕大部分進口產品實施零關稅的自由貿易制度,因此香港CEPA的簽署主要針對的是出口到內地的香港原產品。鑒于香港CEPA單向受惠的初衷,其原產地規則并未如其他優惠原產地一般制定累計規則,即內地成分在計算產品是否達到增值百分比要求時是不能被視為香港原產成分的。
(二)多種原產地標準結合適用
香港cEPA采用了較為豐富多樣的原產地標準來判定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原產地,包括稅則歸類改變、增值百分比、加T 212序標準以及這些標準的混合適用。同時,在一般規則外還以附件的形式制定了《享受優惠措施的原產地標準表》。這些具體標準都有助于提高企業和管理部門使用規則的操作性和針對性,提高了使用者適用規則的便利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香港cEPA的增值百分比標準是略低于其他區域貿易安排的原產地標準的。如我國與東盟、巴基斯坦、智利等國簽署的自貿區協定均適用40%的增值百分比標準,而香港CEPA采用了30%的增值百分比標準。同時,香港CEPA強調了“產品開發”價值可以計入原產成分,有利于香港的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爱a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制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制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托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
(三)直接運輸
香港CEPA根據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和運輸條件,制定了較為嚴格的直接運輸規則。與我國實施的其他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相比,香港CEPA未規定可以視為直接運輸的情況。也就是說,想要享受零關稅的香港貨物必須從香港直接運輸至內地的口岸,不允許經過其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中轉。這一規定可以有效避免第三方利用中間轉口的機會混入假冒香港原產的貨物出口到內地而享受優惠關稅。
(四)聯網驗證
在原產地驗證模式中,主要存在紙質驗證和聯網驗證兩種方式。紙質驗證是較為傳統的手工核查方式,而聯網驗證是目前國際上較為先進的依托信息化技術而實現的驗證方式。我國的聯網驗證系統主要應用于香港CEPA和澳門CEPA中。內地海關與香港貿發局和香港海關、澳門經濟局和澳門海關等相關部門共同建立了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簽證核查電子聯網系統。
在電子驗證方式下,香港的發證機構在簽發原產地證書后,立即將原產地證書的基本情
況,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出口人名稱、工廠登記編號、到貨口岸、產品編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及數量、金額及幣制、發證機關名稱等信息經專線傳送到內地海關。申報地海關將電子數據與進口人申報時呈交的原產地證書核對無誤后,即完成驗核。
(五)核查訪問
原產地核查包括境內核查和跨境核查兩種方式。境內核查是最為普遍的核查方式,指海關可以在本國境內在隨機抽查和對某項產品進行專項核查的基礎上,把核查對象從原產地單證和貨物延伸到進出口商及其管理賬冊,以便對貨物原產地的相關情況進行更為全面的核查??缇澈瞬橛址Q核查訪問,是指進口方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按照與出口方原產地主管機構商定的方式,派員到出口方(如出口企業)對出口貨物原產地的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由于跨境核查涉及到境外執法的問題,一般在優惠原產地規則中會謹慎采用。如我國在與東盟、智利、新西蘭等國家締結自由貿易區時均未制定跨境核查的機制。
當內地海關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香港海關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雙方應依據香港CEPA附件2的原產地規則及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簽署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換相關信息,包括由香港進入內地貨物的原產地的信息、原產地證書內容真偽、享受零關稅優惠的香港貨物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及其他有助監管本附件正確實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經雙方同意后,內地海關可派員到香港進行實地訪問,了解情況。
四、對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的評價
(一)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的積極影響
1 減輕了內地企業的進口成本,提高了內地進口香港原產品的貿易額 目前,香港CEPA的優惠關稅范圍已經覆蓋了1587個稅目下的香港原產貨物,只要相關貨物能取得香港原產的資格認證便可在進口到內地時獲得零關稅待遇。自2004年香港CEPA實施以來,從香港進口到內地的受惠貨值和優惠關稅額逐年速增(見表1)。據海關統計,2010年上半年,內地進口香港CEPA項下貨物3.81億美元,關稅優惠1.85億人民幣,實征稅款4.42億元人民幣。
大幅的關稅優惠降低了香港原產貨物的進口成本,加強了內地企業與香港企業的貿易合作。
2 原產地標準的制定具有創新意 香港CEPA原產地標準依據《京都公約》的藍本在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時采納了稅則歸類改變、增值百分比、加工工序標準以及這些標準的混合標準。同時,在此基礎上根據香港制造業的獨特性,創新性地引入了“自有品牌”的標準。如作為香港最具優勢的出口產品之一――鐘表制造業,在CEPA實施初期的優惠政策利用率一直遠低于預期。這源于3/4的香港鐘表出口商主要是從事OEM生產,一般只進行簡單的加工裝配。而香港CEPA最初針對鐘表產品制定的原產地標準是“加工工序+增值百分比”的混合標準,要求從手表零件及配件開始在香港進行裝配制成手表,并進行測試、校準及品質檢定,同時在香港發生的增值百分比應達到30%。由于香港鐘表制造商的加工裝配很難達到增值30%的要求,截至2005年底,享受“零關稅”政策進入內地的香港原產鐘表僅有500萬港元,僅占所有cEPA零關稅貨物的0.14%。針對這種情況,在充分征求和協商產業部門意見并進行研究后,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中引進“自有品牌”標準,創造了“加工工序+自有品牌”這一原產地確定辦法,鼓勵香港廠商利用自有品牌生產輸往內地的零關稅產品。
CEPA中的香港自有品牌,是指品牌擁有人必須為香港注冊公司,并持有有效的香港商業登記,且工廠登記滿一年;品牌擁有人根據香港《商標條例》申請注冊為鐘表類產品的商標,并成為有關商標的注冊擁有人;商標、品牌的注冊包括香港原創品牌或由香港注冊公司收購的外國品牌。
自“自由品牌”的標準引進后,香港業界要求申請零關稅待遇的自有品牌鐘表數量不斷增加,大大促進了香港吸引海外投資的能力,進一步推動了香港制造業自有品牌的開發。同時,這一舉措也為鐘表以外的港產產品提供了方向,其他符合自有品牌概念的港產產品,也可利用自有品牌生產輸往內地的零關稅產品。
3 原產地的驗證方式科學先進,有效防止原產地欺瞞現象
我國大多數正在實施的區域貿易協定的原產地驗證模式尚采用傳統的紙質驗證。紙質驗證模式在實施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備案資料有時滯性、證書的種類較多。隨著我國自貿區戰略的不斷推進,優惠原產地證書的核查業務明顯增多。而如果簽證機構人員調動頻繁,那么簽證機構的簽章備案資料就需要經常更新。在多數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出口國簽證機構未及時更新備案資料而導致其貨物進口受阻的情形。
電子驗證系統具有保密、防偽、高效的優點,可以大大提高驗證的質量和效率,代表了原產地管理手段的新趨勢。中國一智利自貿區、中國新西蘭自貿區、以及即將實施的中國一秘魯自貿區等,均設定了進出口貨物簽證核查電子聯網的預期目標。今后電子聯網技術的應用,將進一步加強進口方與出口方之間、主管機構與簽證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堵塞原產地管理漏洞,確保各項優惠貿易安排有效實施。
(二)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中存在的問題
1 缺少累計規則,不利于雙方優勢資源的相互利用 累計規則是國際上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的重要構成要素,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較為成熟的區域貿易協定均制定了雙邊累計和完全累計等多種累計規則,而歐盟在于其他國家建立的區域貿易協定中更創新性地采用了對角累計,并以此為基礎構成了“泛歐體系”。累計規則可以刺激區域內的制造商為達到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更多地采購區域內原產的材料和中間產品,擴大相互之間的投資流向,優化上下游之間的貿易方式。
由于香港CEPA一直缺少累計規則,內地原產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無法計入香港原產產品的增值成分,限制了香港企業進口內地農副產品、能源產品和零部件的意愿。香港本身缺乏天然資源且勞動力成本較高,因此香港目前的產業結構中服務業所占GDP比重大大高于制造業。因此,考慮到香港重振制造業,使制造業在GDP中所占比重回升到一合理比例的需要,香港CEPA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應有意識地利用累計規則吸引香港企業進口內地原材料或直接投資到內地,并可以使用內地原產品在香港進行最后產品的制造和生產。
2 原產地標準應細化,防止貿易偏轉和優惠落空 香港CEPA原產地規則發揮著身份認證的作用,只有香港原產的產品才可以在進口到內地時享受零關稅待遇。這一方面可以防止其他非香港原產產品非法獲得優惠待遇,偷逃關稅,同時可以對在香港經過充分加工制造的產品產生保護作用??梢娫a地標準制定的合理性直接決定著香港CEPA的實施效果。
原產地標準既不能制定得太嚴格也不能制定得太寬松。如果原產地標準太苛刻,又會使在香港制造的產品難以滿足原產地標準,無法獲得香港CEPA帶來的經濟福利,讓談判達成的優惠措施和預期都落空。以香港的珠寶首飾為例,這些產品基本都是香港企業從境外進口原料和中間產品,然后在香港加工制造而成。如果以目前的增值百分比標準為主判定原產地,將會因進口成分價格高、占比大,而本地加工增值占比小而不能取得原產資格。因此,對香港的珠寶首飾等類似行業而言,30%的增值百分比標準過于嚴格,若采用加工工序標準來判定原產地可能會更有利于這些企業的品牌發展。
篇5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薄凹w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訂。”依據該條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頒發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給保護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其中的“原產地”表明原產地名稱可以注冊為證明商標。當原產地名稱被注冊為證明商標以后,該商標就被稱為原產地證明商標。從上述內容看出,《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辦法》規定的可以將之注冊為證明商標的內容才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最有效的辦法,特別是《辦法》,雖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但卻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證明商標的注冊條件、使用管理規則、轉讓、保護等問題的唯一的一部法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緩解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具體來講:
1、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防范和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行為?!渡虡朔ā返?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痹摲ǖ?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既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種情況,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后,就取得了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效力,當然受《商標法》保護,同時也受《辦法》、《產品質量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全面保護,這無疑有利于打擊各種侵犯原產地名稱的行為。
2、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證明商標,有利于對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的監督?!渡虡朔ā返?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第3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薄掇k法》第14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边@些規定,對于使用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會發生積極的作用。
篇6
中國和東盟國家對7000余種產品降低關稅,使貿易各方享受到進口關稅減讓的優惠,廣西的進出口貨物流量將會明顯增加。為了配合降低關稅后的快速通關,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除原已采取的電子報檢、電子轉單、電子簽證等快速通關措施外,下半年將進行電子監管和出口貨物快速核放系統的試點工作。
為防范出入境商品、貨物攜帶疫病疫情傳入傳出,做到安全、衛生和環保,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檢驗監管,同時為使相關企業和部門做好進出口業務,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按照有關程序,做好原產地證書及我國實行進口許可制度有關工作的實施。
一是加大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以及有關進出口檢驗檢疫業務的宣傳工作。為使我國出口到東盟有關國家的“早期收獲”方案項下的產品享受東盟給予的關稅優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廣西檢驗檢疫局開始簽發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今年7月20日,中國和東盟國家對7000余種產品降低關稅,廣西檢驗檢疫局將通過各種渠道,向進出口企業宣傳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的作用、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及化妝品標簽審核的規定、“3C”產品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以及辦理程序等,讓企業熟悉掌握進口關稅減讓的優惠政策以及檢驗檢疫措施。
二是及時通知有關外貿部門及進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要求申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單位,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需申請簽證時,要準備好應提交的《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商業發票副本、提單以及必要的其他證件。
三是改革監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為了實現快速通關,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采用簡便的申請單位注冊備案方式,只要申請單位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注冊工作當場就可以完成。同時,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出口單位送來的產地證隨到隨簽,并及時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動植物檢疫初審、預包裝食品及化妝品標簽審核以及“3C”強制性產品安全認證的相關工作。
From July.20th, according to the timetable of Trade in Goods Article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hina-ASEA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signed by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will grant each othe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on products originally China or ASEAN countries. Reportedly, China will accord ASEAN 6, including Brunei, Indonesia, Malaysia, Philippines, Singapore and Thailand, with agreed-upon tariff rate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including current tariff rate under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applied to ASEAN 6.After July.20th, China's average tariff rate to above-mentioned countries is 8.1%, 1,8% lower compared with an average 9.9% of tariff rate for MF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and all trading partners enjoy preferential import tariff reductions. Foreign trade volume in Guangxi will definitely witness a huge increase. Besides existing measures to quicken clearance, such as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and inspection, electronic bill forwarding and electronic visa issuing,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give a try-out to electronic supervision system and quick examination and delivery system for export goods later this year.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carried out effective inspe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iming to prevent the influx and outflow of commodities with pestilence, ensure smooth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public health and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further develop foreign trade,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biding by relevant regulations, will do a good job of implement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import license system of China.
Firstly, strengthening popularity of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origin and businesses concernin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rom Jan. 1st, 2004, in order to ensure commodities exported from China to ASEAN countries covered by the Early Harvest Programme to enjoy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has begun to grant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On July. 20th, 2005,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jointly lowered tariffs on over 7,000 commoditie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Guangxi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ill introduce the role of ″Forme″, approval standard of animal, pla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ipulations of examining and confirming label of prepackaged food and cosmetics, mandatory authorization system of product safety and processing procedures, etc to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helping them familiarize with preferential policies of import tariff reduction and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econdly, giving time-honored notice to foreign trade units and companies to arrange relevant affairs. For those applying for ″Forme″ 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get registered in loc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odies in advance. Whenever applying for visa, they should submit application letter for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py of commercial invoice, bill of lading and other required documents.
篇7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藥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藥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品批件》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
第六條進口單位持《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藥品目錄。
第二章進口備案
第八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進口備案工作??诎端幤繁O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藥品檢驗所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由負責本口岸藥品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品、還應當持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品、的《進口準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并于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藥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藥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藥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準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準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藥品批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藥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于藥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于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藥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于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藥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藥品、捐贈藥品、新藥研究和藥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藥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三章口岸檢驗
第二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诎稒z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準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后,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并征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并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抽樣完成后,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品、,抽樣完成后,應當在《進口準許證》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藥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藥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對不予抽樣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抽樣后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并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準規定”或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口岸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藥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藥品檢驗所予以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制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藥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將全部進口藥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藥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藥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藥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準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并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篇8
一、必須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是地理標記的一種,但它不是僅僅表示產品來源的普遍地理標記,而是一種不僅表明產品來源于某地,而且還表示該產品質量或特點完全或主要取決于該地域的土壤、氣候、水質、原料、傳統制作工藝、加工技術等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特殊地理標記。
原產地名稱通常是由“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如“吐魯番葡萄”。由于原產地名稱與產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密切聯系,實際上就是一種質量保證書。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對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原產地名稱不僅是他們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為他們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的競爭手段。對于原產地來講,原產地名稱的利用有助于推動地區經濟、特色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產業化進程。而對于日益注重生活質量的消費者來說,可以滿足他們對高檔、優質產品的需求。原產地名稱的這種功效正是其商業價值的體現,也是它成為工業產權保護對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實踐中,對于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卻存在幾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1、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猖獗。所謂假冒原產地名稱是指原產地以外的企業在同類產品上冒用原產地名稱,例如,“河南XX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醋類產品上使用“山西老陳醋”字樣。這種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損害了原產地生產者的利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使許多久負盛名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一落干丈。所以,打擊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一樣重要和緊迫。
2、忽視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質量。原產地名稱是基于原產地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和產地的世代勞動者集體智慧積淀的結果,是產地勞動者的集體財富,它是一種集體權利,所以,凡原產地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只要其產品符合傳統工藝、質量、特點等要求,都有權使用。但實際中,許多使用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片面強調產地的真實性,忽視了原產地名稱對產品質量的內在規定性,僅憑一個知名的原產地名稱就希望得到可觀的利潤。這種對原產地名稱的濫用,既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信譽,也損害了所有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企業的信用,同時也損害了原產地名稱的知識產權價值。
3、對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不力。我國在很長時間里缺乏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規定,致使不少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甚至被產地外的企業申請了商標注冊,這些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轉讓。這種做法必然剝奪了原產地內的其他企業甚至所有企業使用原本屬于他們的原產地名稱的權利。
二、保護原產地名稱最有力的手段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
目前,我國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主要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
《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或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違反規定的,依法處理。這兩個法律所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地”,當然包括“禁止偽造原產地”。但是,“偽造產地”與“偽造原產地名稱”不是一個概念,在偽造原產地的情況下,為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違法者還往往偽造原產地名稱,此時,兩種行為就發生了競合,如河北出產的醋類產品,標上了“山西老陳醋”和“清徐縣醋業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樣。但不管怎樣,偽造產地不等于偽造原產地名稱,有了禁止偽造產地的規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偽造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所以,《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是有缺陷的。
《商標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這一規定,禁止將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原產地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卻并不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燒雞)以及不屬于行政區劃名稱的地理名稱、歷史地名(如“山海關”、“三峽”、“王府井”、“三晉”)作為原產地名稱進行商標注冊。這就為原產地外企業合法卻不合理地將這類原產地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原產地名稱保護埋下了隱患。
篇9
1、破除“郫縣豆瓣現象”
2004年據郫縣政府統計,打著“郫縣豆瓣”旗號的生產企業有103家,憑借上天賜予郫縣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以及釀造工藝要求不高,沒有國家制定的行業標準,門檻較低。很多企業和個體戶沿襲傳統釀造工藝和手工作坊式生產發展起來。“郫縣豆瓣”作為一個地域性特產品牌也有了較高的知名度,但生產郫縣豆瓣的企業太多,叫得響的品牌也就兩三家,如“中華老字號鵑城”“丹丹”“川老匯”,屈指可數,這也是很多生產廠家假冒偽劣“郫縣豆瓣”擾亂市場的主要原因。目前,在同類產品中,工藝特點不明顯、生產技術偏低、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如精制豆瓣,只要釀造時間1年以上,即使老字號與新品牌之間也無太大的品質差異,這樣以來就加劇了市場的供求矛盾,生產企業間無序競爭、惡性競爭愈演愈烈,如2005年8月,傳聞一家不大出名的生產豆瓣的個體老板規模不是很大,卻開奔馳車,當地稅務部門檢查時發現偷稅漏稅將近20萬元。由于很多東西是祖宗傳下來的老本,大家一起吃,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就都打起“正宗”的旗號,但是,當消費者實在沒有耐心去分辨到底誰是正宗郫縣豆瓣時,祖宗傳下來的金字招牌就不那么靈光了。金字招牌同樣需要維護與管理,需要賦予其新的文化與內涵,否則就會陷入吃老本的困局。所以,一定要破除“郫縣豆瓣現象”,筆者較認同前健力寶總裁張海收購四川省郫縣豆瓣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真實想法“我的目標是先拿到郫縣豆瓣的原產地證明,然后再向其他生產郫縣豆瓣的企業維權”。是的,“郫縣豆瓣”品牌知名度的維護與進一步提升,僅僅靠幾個骨干企業的努力是不夠的,應該上升到政府層面,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政府更要自行制定行業標準,淘汰達不到標準的生產廠家,扶持骨干企業,全力打造“豆瓣之都”和發展特色產業的戰略高度,只有以地方政府為先導、骨干企業為后盾聯袂推廣,才能做大、做強“豆瓣產業經濟”。
2、保證郫縣豆瓣品質
郫縣豆瓣名揚天下已經有300多年的歷史(始于1688年),要使這塊金字招牌無限延伸它的光輝,就是要長期不懈地堅持品質立業。真正的郫縣豆瓣要精選上等蠶豆,去皮、沸水煮,加上精麥、面粉、鮮紅海椒等混合發酵,經過20余道工序,再加上1年以上日曬夜露,吸取日月精華,才具有瓣子酥脆,醬脂香濃郁、紅褐油潤、辣而不燥、回味長的特點。由于受原料市場價格影響較大,豆瓣在加工過程中生產工藝周期長、資金占用大、周轉慢,且產品本身附加值也很低,因而,“高成本高利潤低效益”一直是豆瓣行業中一個頭痛的事情。為了節約生產成本,有的生產廠家用干海椒代替鮮紅海椒,有的偷工減料,產品短短23天就出廠了,有的粗制濫造、以次充好、降低質量,各種假冒偽劣豆瓣大行于市,消費者投訴不斷,特別是在2005年3月份“蘇丹紅事件”中,郫縣豆瓣也卷入其中。這樣不但造成了市場競爭的嚴重無序,更使豆瓣產品的利潤、檔次極度降低,企業也難創造出質量效益。所以,只有通過地方政府強制定期抽檢,不定期檢查,生產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講規則,共同維護郫縣豆瓣的市場秩序和聲譽。如北京同仁堂人“炮制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的古訓和“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的自律意識,完全沿襲傳統釀造工藝精工細作,才能保證郫縣豆瓣貨真價實的品質。因為市場的競爭根本還在品質,企業要改變技術水平不高,產品質量低下的現狀,就必須努力把傳統釀造與現代科技相結合,把科技技術投入和內部管理相結合,走優質、低耗、高效的質量效益發展之路,才能增強市場競爭力。
3、保護郫縣豆瓣產權
2004年8月,“郫縣豆瓣”商標在多倫多差點成功搶注事件給提了個醒,獲得原產地域保護,對于提高產品知名度、擴大產品市場份額、尤其是對外出口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由于生產科技含量低,達到出口標準要求的生產企業少之又少,據XX知名豆瓣品牌2004年度報表,涉外部銷售額只有區區160多萬元,說明豆瓣行業的海內外市場發展空間非常大。在我國,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屬于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后,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無論是原產地域產品保護,還是注冊郫縣豆瓣的地理標志,都將為保護郫縣豆瓣品牌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合法權益。因為知識產權在品牌資產中所占的比重比較大,而且以前知識產權糾紛而痛失利益的前車之鑒必須引起郫縣政府的重視。所以,地方政府應加強監管、在收取“郫縣豆瓣”品牌使用費后更要做好“郫縣豆瓣”這塊金字招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4、宣傳郫縣豆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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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現狀】鹽池目前采用“水地育苗、水旱地移栽、資源保護”的路子,采取企業建基地聯農戶、大戶示范帶動等形式,扶持引導廣大農民群眾集中連片種植甘草,先后建立“萬畝規?!比斯じ什莘N植基地5個,“千畝規?!狈N植示范區10個,累計發展人工甘草5.7萬公頃(84.9萬畝),成為全國最大的甘草種苗培育基地。
鹽池甘草現在每年能生產幾千噸,仍然是供小于求。國內的客商,特別是廣東、云南、安徽亳州、東北這些藥廠都到鹽池采購。2011年的勢頭更加良好,價格已經上漲,群眾也從這方面受益,甘草育苗每667平方米(1畝)能收入3000元以上,甘草移栽每667平方米能收入2000元以上。與鹽池甘草相關的如甘草含片、甘草切片、甘草茶這一系列的產品也在逐漸跟進。
鹽池縣規劃通過3~5年的發展,鹽池甘草基地將達到26.67萬公頃,其中人工種植鹽池甘草6.67萬公頃,野生甘草資源保護基地20萬公頃,打造全國最大的甘草集散地和西部地區人工甘草種植加工基地,使鹽池甘草成為鹽池縣重點優勢主導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