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21 09:51: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1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可以造假,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勞動者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勞動者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離職員工工作證明模板,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范本一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范本二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茲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范本三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 日

【范本四離職證明】

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確認書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 解除 / 終止 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并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篇3

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為你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他們出具。

象這種情況,要開三種不同效率的證明:一是勞動合同到期的:這個合同可以拿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手續,可以領取失業金。二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辭退你的,也應一樣出據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備案,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是合同未到期你申請離開公司,這種情況公司也要出證明說明是你因個人原因已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不能拿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

篇4

員工離職證明怎么寫離職證明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怎么寫離職證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1月0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怎么寫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怎么寫離職證明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怎么寫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篇5

離職證明是什么?

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公司時,由原公司所開具的關于該員工受雇情況的證明。

離職證明到哪里申請?

離職證明可以由本人在離職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人力資源部可以證明員工的受雇日期、擔任職位、離職原因等信息。

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申請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1.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2.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離職證明的作用

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泄露的幾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可以的,也是應該的,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

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請參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離職證明有什么作用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备黝惼笫聵I單位勞動則失業后,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p>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诎耸艞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范文一

離職證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職員)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職務),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所有費用,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6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小王在區內的一家電子廠上班,與公司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月份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我續簽,我就打算離職?!毙⊥醺嬖V記者,離職后,他讓老家的親戚幫著找好了工作,打算轉好社保關系就離開北侖。

之后,小王讓原公司人事部門開張離職證明。“很簡單的一個離職證明,可是人事部門就不肯給我開。向他們解釋買了第二天的火車票,也還是不肯?!毙⊥跤行鈶嵉卣f。于是,記者電話聯系了這家公司人事部門。經過溝通,小王在昨天下午拿到了離職證明,也順利地辦好了社保轉移手續。

據了解,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半x職證明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同時也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赡芤恍┬」静辉谝猓且恍┐笮凸驹谄赣们皶筇峁╇x職證明?!眳^內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招聘人員告訴記者。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眳^人社局的工作人員解釋,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因為不少單位招錄時需要提供離職證明,以證實應聘者的工作經歷。另一方面這也更加鼓勵新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核實以往的工作經歷,以利在用工雙方建立信任關系。

單位如果未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向勞動部門投訴

篇7

離職證明范文一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范文二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范本三: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范文四:

離職證明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篇8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一個有需要,一個不愿開,造成實務中出現了很多勞動爭議。今天就來說說,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這檔事。

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渡鐣kU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渡鐣kU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事實上,如果勞動者可以證明新單位不能錄用勞動者是因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的緣故,那么,同樣的證據亦可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而遭受工資損失。

還必須要提醒HR的是?

辦理入職手續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經對其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后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用人單位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的。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事實上,如果勞動者可以證明新單位不能錄用勞動者是因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尚未解除的緣故,那么,同樣的證據亦可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而遭受工資損失。

還必須要提醒HR的是?

辦理入職手續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信息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經對其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后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用人單位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的。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你慘了!

大家都非常清楚,前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很重要,因為它不僅說明了我們曾在這里就職過,也同時體現了我們所在的部門、職級以及就職時間,本身就是對自己個人能力的一種認可。但就是有這樣奇葩的企業,找各種借口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May寶有個朋友(暫稱A)就為了一份 “ 離職證明 ”,已經和原單位鬧得不可開交,而更讓A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急的來找小編求助了。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換做是你遇到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并且又能以哪些法律來維權呢?其實,《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有明確說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像這種新公司需要離職證明,而原公司不愿開離職證明的情況,雖然不是經常發生,但也許你或者你周圍的朋友確實遭遇過!其實,企業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這一點其實也是需要我們企業注意的,因為不合法出具離職證明,是會牽扯到一定數額的賠償??赡芙^大部分企業都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這一點其實最早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秳趧雍贤ā泛汀渡鐣kU法》都有明確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讓員工提交離職證明,從而判斷其是否與前雇主解除了勞動關系,在雇前背景調查環節提供更多的核查信息。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員工離職時不交接工作,企業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事實上,有些用人單位不愿開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其實, 《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說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有朋友會問,那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我該如何索取賠償呢?如企業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下面就教教大家如何索賠,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篇9

【開具離職證明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并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么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于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系的事實,公司無權借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后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離職證明范本一

離職證明

茲證明______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______崗位,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范本二

離職證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職務,至__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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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放申領表格。工作人員查看了失業保險申請人遞交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后,確認了申請人的符合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的,就會把辦理失業保險相關的資料發給申請人,讓其如實填寫。一般的的資料就是《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失業求職登記表》。

3、現場審核證件和資料。等申請人填寫完資料后,工作人員會收取資料,并現場查證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證件,查證完畢后會把申請人的資料和信息錄入失業保險金申請系統里。

4、上級社保中心轉賬支付。上級社保部門在再次核實了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填寫的表格后,只要其滿足申領條件的,就由上級社保中心及時將申請人的失業保險待遇劃撥到申請人的個人賬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