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19 2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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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1】茲有我社區(村)居(村)民______,性別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屬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鎮級/鄉級計生部門
經辦人:
20___年___月___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2】茲我轄區居民XXX(身份證:0000000000000)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XX(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XXX
聯系電話:0000000
說明:如果申請人再婚,必須備注“再婚前生育一(男/女)孩,由誰撫養。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3】證明
茲有我單位職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與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
單位蓋章
當地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4】茲證明我單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從未登記結婚;
離異后未再登記結婚;
喪偶后未再登記結婚。
我單位對所提供證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填寫人簽章:
單位組織(人事、保衛科)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昆山計劃生育證明模板【5】茲有我單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農業或非農)戶口,家住****,于****年**月**日結婚,屬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現有一個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篇2
輯始點和終點;生活化則是思想政治課實施生命化教學的過程和必要途徑?;诖?,提出思想政治課生活化
與生命化必須有機融合,在融合中幫助學生立足日常生活,學會由死觀生;建構德性生活,喚醒生命意識;置
身公共生活,激發生命熱情;瞄準未來生活,創造生命奇跡。
關鍵詞:思想政治課 生活化 生命立場
民國老課本中有一個閃耀著教育靈光的句子:
“教育的最高境界是讓生命敏感,物換星移不及一
個小孩在谷倉一角沉思麻雀之死更加動人?!边@與
今天我們主張思想政治課教學生活化必須堅持生
命立場有同曲之和,亦有異工之差。這一主張除了
基于對教育最高境界的追求,也自然地順應了個體
生命與生活兩者之間關系的呈展。在思想政治課教
學生活化的目標引領下,我國學校思想政治課教學
改革正沿著生活化路徑在延伸、在行進。然而回首
之間,筆者感覺到越是深入的改革越不能忘記甚至
脫離了根本,這個根本就是生命立場。目的催生動
機,立場決定觀念,思想導引方法,只有堅定這一立
場,思想政治課教學改革才具備了沿著正確的方向
走得更遠的可能。
一、生命立場:思想政治課生活化教學的
邏輯始點和終點
關于生命與生活之關系的研究,生物學、哲學、
社會學上不僅源遠流長,而且成果豐富。考察思想
政治課教學視閾內個體生活與生命的內在聯系,通
常離不開以下三個視點:一是生命對生活的價值,
二是生活對生命的意義,三是自主、獨特、超越的生
命與現實、詩意、未來的生活彼此交織融合所生成
的新樣態。
1.從生命出發,脫離了生命的生活是不存在的
從生物學角度看,生命是個體生活的自然前提
和存在形式,通常以自我更新、變異與選擇以及新
陳代謝作為判別生命與非生命的標準。這一點人和
動物并無區別。然而不同的是,人可以在生命的基
礎上有意義地生活,人在生活中體驗著自己的生存
狀態,享受著生命的快樂和生活的樂趣;動物則只
能聽從生命的自然延續,毫無目標和意義可談。因
此,西方生命哲學實現了生物學對生命詮釋的超
越,關注生命的精神性、意義性??傊?,脫離了生命
的生活就像沒有地基的建筑成為空中樓閣一樣虛
幻而不可想象。所以,思想政治課教學作為培養有
思想、有覺悟、有情操、有能力的人的工程,不能不
首先從關注學生的生命開始。
2.為生命而生活,離開了生活的生命毫無意義
認為,動物的生命是預成的,與周
遭環境保持著一致的關系。動物的生命活動是其本
能的體現,依附于特定的環境生存,延續生命。而人
的生命與動物的生命有著根本的區別,人的生命是
“有意識”活動的產物,使自己與自然的生命活動區
別開來。這表明,意識使人具有了“超生命”的生命。
所以,生命對于人來說是雙重的,是自然生命和超
自然生命的統一??梢?,人生存和發展的最大意義
就在于借助于“高質量”的生活來涵養生命、提升價
值。生活是生命的旅程,是生命的一種自主、自由的
伸展,它弘揚著生命的個性,體現著生命的靈性和
律動。脫離了生活的生命同樣令人費解,因為它不
符合人的本質屬性和特征??梢姡枷胝握n教學
關注生命又必須借助于生活化教學這一途徑。
3.由始而終,思想政治課生活化理應堅持生命
立場
思想政治課的性質、目標、功能決定了其最高
價值在于培養人的高尚情感、科學態度和正確的價
值觀,其意義在于讓個體的現在生命得以豐實、得
以快樂,未來生命能夠更有意義。因此,思想政治課
生活化過程中沒有理由不關注生命,不堅持生命立
場。只有堅持生命立場,思想政治課教學過程才能
有根有本,有血有肉,教學結果才能符合人的發展
需要和社會的持續發展需求,否則思想政治課教學
將失去本真的意義而淪為機械的命題的系統或者
傳授知識的形態。
綜上分析,生命與生活是解不開的繩索,相互
交織,彼此共存。思想政治課生活化的研究與發展
無論如何也離不開堅守生命這一立場,而這正是很
長一段時間以來思想政治課教學所忽視或日忘卻
了的一個最基本的東西。
二、生活化:思想政治課生命化教學的過
程和必由路徑
如何讓學生具有生命意識、為意義而生活、為
生活提升生命品質?思想政治課教學承擔著重要的
對學生進行生命化教育的任務。如何進行生命化教
學?思想政治課的生活化是一個必須的過程和途徑。
1.思想政治課教學要以生活為本源,為學生提
供更為豐富和真實的生命體驗
從人類教育的產生、發展、變革以及理性回歸
的歷程來看,教育從來都與生活有著不舍的聯系;
從目標、性質、根本任務角度看,思想政治課教學也
必須基于生活、為了生活。如今學生身處一個整體
性、復雜性的泛生活背景之中,并且面向一種具有
很強不確定性的未來生活;有可觀可感的現實生
活,也有電影、電視、網絡提供給大家的虛擬生活
……那么這里作為教學本源的生活究竟應為什么
樣的生活?學生在學校作為受教主體,其現在生活
具有選擇性,因此政治教師和學生均應自主選擇具
有代表性、集中性、適合學生身心發展、有利于解決
學生中普遍存在問題的生活場景、生活方式,幫學
生進行豐富而真實的生命體驗,從而理解生活、珍
愛生命,真正達到教學為生活和生命服務的根本目
的。當然,對于虛擬生活場景,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不
能選擇回避,因為它是對學生有著極大沖擊力和吸
引力,對學生產生著深刻影響的“客觀存在”。對此,
政治教師理應在課堂上加以理性而深刻的剖析,讓
學生明辨是非,分清良莠,真正懂得我們歸根到底
要生活在現實而不是幻想中。
2.思想政治課教學要依托生活來進行。為學生
提供“詩意棲居”的機會
生命化教育理念的核心表達就是“讓生命在教
育中詩意地棲居”,這也是生命化教育的最高境界
和追求。然而生命化教學一刻也離不開生活,從過
程來看,生命化教學必須依托生活來進行,這首先
是因為人的生命不僅是自然的,而且是社會的、文
化的,人的本能的發展和成熟只是自然生命的發
展,一個自然生命體要發展成為社會生命體,就必
須在其自然生命體的基礎上,獲得文化、智慧、道德
和人格等精神方面的發展。而這種發展是不可能通
過“生理遺傳”來實現的,它只能通過“社會遺傳”來
實現,也就是必須借助于生活化的教育和教學才能
實現。其次,思想政治課教學所依托的生活是日常
的、簡單的生活,所面向的就是平凡而普通的生命。
通過生活化的教學,讓學生懂得生命無限和尋求生
命意義的重要,懂得自我精神的滿足才是生存的本
質所在,懂得生活是基于現實而不是基于幻想。第
三,“詩意棲居”是一種境界,也是一種能力。培養學
生的這種能力可以有多種方式,思想政治課的生活
化教學即為其中重要的一種。依托這種師生共同營
造的現在生活,在一種愜意的生活化方式中為美好
的未來生活做準備,這個過程是區別于現時教育被
動的填壓的那種主動建構的過程,這怎能不算是一
種“詩意的棲居”?
3.思想政治課教學要有利于改善學生的未來生
活,為學生升華生命價值奠定基礎
梳理我國思想政治課開設的歷史和進程,任何
歷史時期的思想政治課教學無不具有鮮明的時代
特色和具體任務。那么如今,思想政治課教學所要
達到的目標是什么?在人本思想的指導下,我們發
現思想政治課教學的一個最本質、最關鍵的任務就
是幫助學生塑造靈魂,通過現在生活達到改善未來
生活的能力。通過思想政治課的系統教學,學生培
養起強烈的愛國熱情、集體觀念、服務意識、奉獻精
神、吃苦耐勞的品行等,這是升華人身價值不可或
缺的思想、認識和能力基礎。思想政治課教學如何
做到對學生的未來生活有益?首先,在教學目標的
確定上,要以學生的生活和生命為旨歸,以有利于
學生的生活和生命作為課程評價的重要標準,而不
是精確的、機械化的、冰冷的分值。其次,在教學過
程中,緊緊依托學生的生活和生命狀態,助其全
面關注、科學分析、享受或批判當下的政治、經濟、
文化和社會生活,從而心生對理想的未來生活的向
往和奮發熱情,激發改善未來生活的愿望,為升華
學生的生命價值奠基。最后,學習是為了生活,通過
思想政治課教學升華價值觀念,為完滿的生活奠定
基礎。
三、有機融合:實現思想政治課生活化與
生命化教學的統一
思想政治課生活化與生命化教學的有機融合
是最佳的教學狀態,有利于師生在教學中獲得超越
的價值,有利于改變當下師生關系的緊張狀態,有
利于師生更好地善待生活、善待生命。
1.立足日常生活,學會由死觀生
現代社會的人類生存危機已經變成為由生活
意義的喪失到生命價值的隱去,它成為當前人們面
臨的最大、最嚴重的人生問題。為此,我們必須解決
好人之生活與生命之間的關系,所得與所欲之間的
關系,個我與類我之間的關系,解決好生、愛、死三
大人生主題之間的關系。而這一切問題的解決,又
必從根本上求之于“由死觀生”的方法與途徑,也就
是通過對死的現象的觀察來領悟生的可貴及價值。
因此透過這些我們可以看到,思想政治課教學的一
個迫切任務就是要在日常的生活化教學中引導學
生由死觀生,進而懂得存在的意義和生命的寶貴,
初步喚起學生的生命意識。
2.建構德性生活,喚醒生命意識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被權力、金錢、知識、美色
等有形的東西主宰著自己的世界觀。但越來越多的
人發現,這些其實都是有限的人生無法帶走的事
物??梢姡诵灾杏蟹N追求外在的不屬于自己的
事物的傾向。那么,什么是外在的,終究可以不屬于
自己的事物?那就是精神、思想諸類。因此從這一層
面來看,學生有建構德性生活的必要。所謂德性生
活,就是蘊涵道德因子、區別于一般生活、具有某種
道德意義和價值的生活。建構德性生活既是思想政
治課教學要達成的目標、任務,也是每個學生自我
建構的目標和任務。比如,通過“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一課的教學就要幫助并促進學生自主建構一種
誠信的德性生活,在學生的內心世界建構起呼喚正
義、崇尚理性的德性經濟生活世界。再比如“民主監
督”,我們不僅要學生懂得監督的必要性和監督的
方式途徑,還要從內心喚醒學生參與監督的欲望和
積極性,教師只有在教學中幫助學生建構對社會的
責任德性,這種民主監督才能由紙上談兵落到現實
行動,學生的政治生命意識才能真正喚醒。
3.置身公共生活,激發生命熱情
思想政治課的目標具有社會性,思想政治課教
學要為社會服務,那就必須引導學生接觸并融入公
共生活。先生曾說:“生命本身沒有什么意義,
你要能給它什么意義,它就有什么意義。與其終日
冥想人生有何意義,不如試用此生作點有意義的
事?!边@對我們的教學有著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思
想政治課教學就是要幫助學生在公共生活中激發
生命熱情,生成生命正義,成就有意義的生命。
4.瞄準未來生活,創造生命奇跡
思想政治課教學生活化的長遠目標是為了學
生的未來生活,因此只有指向未來生活的思想政治
課教學才能讓學生產生創造生命奇跡的欲望和可
能。教學如何指向未來生活呢?首先,教師的情感和
態度會影響整個的教學,政治教師自己首先要有一
個積極、樂觀、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
能把生活中遭遇的挫折、所受打擊的負面情緒帶進
課堂進行渲染。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對社會的負面
現象避而不談,也不意味著消極遁世,而是要用一
種特別理性、辯證的觀點幫學生分析現象、抓住本
質,激發學生改變社會的責任感和動機。其次,思想
政治課教學中教師要切實通過生活化的途徑,幫助
學生通過生活的體驗,產生對現有美好生活的珍愛
以及改變和創造新生活的動力及能力,從而能夠在
未來生活中更多地創造生命奇跡。第三,這一指向
不只針對學生而言,對于教師也具有相同的意義。
在思想政治課的生活化和生命化教學中,師生要實
現雙向互長,既有利于學生的未來生活,又有利于
教師的現在生活及未來生活,讓教師在教學過程中
享受生命的樂趣而不是職業倦態和無限怨言。
我們對于思想政治課生活化教學中生命立場
的研究將隨著時代的演進和人對自身解放之渴望
的加強而不斷深入,但這對傳統以及如今的思想政
治課教學生態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它需要批判的精
神、建構的意識和生長的理念。但我們也要注意防
止一些錯誤傾向迷亂了我們的視線,一要防止享樂
主義的滋長,二要防止學生過度追求自由、民主、解
篇3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
(一)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轄區內居住的;
(二)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與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一起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公安、工商、勞動、衛生、交通、城鄉建設、民政、鄉鎮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本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生育、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章 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外出經商、從事勞務活動的育齡夫婦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齡人員,外出前必須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以下簡稱《計劃生育證明》),并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應當落實節育措施的,必須落實可靠避孕節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檢查;已計劃外生育的,必須按照規定繳清計劃外生育的罰款及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 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外出育齡人員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督促育齡人員按照規定落實節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檔案,負責與外出育齡人員及暫住地建立定期聯系制度。
對應當落實而沒有落實可靠避孕節育措施和應當繳清而沒有繳請計劃外生育罰款及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的外出育齡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為其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和辦理其他介紹外出的有關手續。
第十條 各類外出承包、施工、經營單位必須與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并確定專人負責所屬外出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經營單位工作的需要領證的育齡人員外出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妥手續。
第十一條 對申請外出承包、施工、經營而未簽訂責任書的單位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育齡人員,公安、工商、勞動、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外出經營、務工等各種手續。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申請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發給生育證明。對計劃外懷孕而外避的育齡人員,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實節育措施。
第三章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外來育齡人員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查驗《計劃生育證明》,檢查計劃生育情況,督促育齡人員落實可靠避孕節育措施,為他們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并建立計劃生育檔案,定期向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外來育齡人員在申請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之前,必須在到達現居住地十天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交驗計劃生育證明。
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查驗證明;對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計劃生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限期補辦。
第十五條 各類外出承包、施工、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與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的責任書副本。承包、施工、經營單位中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育齡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妥手續。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外來育齡人員所持的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第十七條 對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外來育齡人員,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營運證、船員證、采伐證、采礦證、營業執照、駕駛執照等各種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錄用、聘用、雇用,也不得為其辦理租賃、經營、買房手續。
第十八條 對沒有責任書的外出承包、施工、經營單位,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承包、施工、經營手續。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和個人負責對招用的外來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日常管理,并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房屋出租者應當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在辦理出租手續時,必須同時檢查外來育齡人員所持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對應當有而沒有證明的不得出租;對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報告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協同做好落實補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因婚嫁關系造成人戶分離的育齡婦女,由現居住地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標,農業戶口的人嫁給非農業戶口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安排,農業戶口的人嫁給農業戶口的,由現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后,應當按照現居住地的規定落實可靠避孕節育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醫療保健單位把好外來孕婦檢查證明關。對未持常住戶口所在地批準生育證明的外來孕婦,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查實屬于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協同做好落實補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落實節育措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招用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育齡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由現居住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每例20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已造成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處以罰款;計劃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外出的育齡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育齡人員,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交驗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經說服教育仍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用工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賃)合同,責令其停工、停業等措施予以制止;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計劃外生育應罰款數的一半對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數歸還。
第二十八條 對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按照《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超生子女社會扶養費由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
第二十九條 對出租房屋給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育齡人員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每例20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為計劃外懷孕者提供場所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處以罰款;已造成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處以罰款;計劃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在現居住地三個月內未予處罰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偽造、出賣或者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人,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處以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應當檢查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未經檢查而批給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的批辦人,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理。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收取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經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按計劃外出生數計入指標考核;對外來三個月以上而計劃外生育的,現居住地按計劃外出生數計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居住在本轄區內跨縣(市、區)的外來流動人口收取計劃生育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以本辦法為準。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證一、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各地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群眾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要及時解釋說明,并提供準確信息。
二、切實簡化辦證流程。第一,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第二,實行一次性告知。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要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釋工作。第三,限時辦結。對于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時限,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因特殊情況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辦結的,要及時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四,特事特辦。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要發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探索實行全程辦事服務制。在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三、解決流動人口等人群辦證難問題。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并實行首接責任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材料。對于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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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人口計劃管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生育證是本省已婚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已婚育齡夫妻取得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第三條生育證的發放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科學管理、方便群眾。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越權發放生育證、濫發生育證、不按程序發放生育證。
禁止騙取、偽造、涂改、盜賣、轉讓生育證。
第二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機關
第五條一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中,國家干部、職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報省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登記發證機關進行登記和審批發放。
第七條生育證的登記、審批發放機關應健全生育證受理、登記、審批、發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記、材料審核、生育證發放、材料歸檔、登記結果的張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發放、組織群眾評議、提出初審意見、材料整理上報、初審意見的張榜公布等具體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
二孩生育申請的受理、復查審核、材料整理、提出審定意見以及二孩生育證的發放、材料整理歸檔等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發證機關應成立生育證審批小組,負責二孩生育證審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第九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并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副縣級以上干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育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后,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并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生育證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二孩生育證審批表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設計樣式。
第十七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為領取了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已領取了生育證待孕的夫妻可憑證終止原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后,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不宜繼續懷孕的證明書,一孩持證對象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后,方能終止妊娠,并將手術證明交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已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發文宣布其生育證作廢,收回生育證,并不再發給生育證:
(一)懷孕后非醫學原因或未經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認可終止妊娠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生育證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或分娩死胎又無確鑿證據證明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計生技術服務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蓋有公章和經辦人簽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持生育證婦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屬應在分娩后及時將生育證交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
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要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生育證存根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條遺失生育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原發證機關核實,補發生育證。
生育證有缺損需要更換的,須持舊生育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生育證。
第二十三條當年生育證的有效期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證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不能生育的,應在下年度4月底前憑原生育證及健康檢查證明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下一年度生育證。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放或騙取生育證的,除收回生育證外,對有關人員按《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
篇5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強城市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據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現就*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與服務網絡,認真落實“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明確各部門、各單位職責,增強社區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能力,使*計劃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規范有序、良性循環的軌道。
二、職責
(一)各部門、各單位計劃生育職責
1、成立計劃生育管理組織,明確一名分管負責人,配備一名專(兼)職計劃生育干部,負責本單位(含空掛戶、租房戶、退休下崗職工、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及計劃生育信息統計和信息通報,計劃生育信息員享受計劃生育崗位津貼。
2、認真做好本系統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單位和單位住宅小區分別設立固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欄和計劃生育有獎舉報箱。宣傳欄內容有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優生優育、辦證程序、收費標準、有獎舉報辦法和省、市、縣、鎮四級有獎舉報電話號碼等內容。
3、年初分別與下屬相關單位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出臺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相關文件,將計劃生育納入本單位綜合考評。每季度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查,半年、年終各組織一次考核,兌現獎懲。督查、考核要有文件和相關資料。
4、建好本單位常住戶、空掛戶、流動人口的育齡群眾檔案。組織本單位育齡婦女“兩檢”對象按時參加每季度的孕環檢,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兌現獨生子女保健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政策外懷孕、生育的處理。
5、單位分管領導、計生專干按時參加單位所在社區(居委會)每月召開的例會,匯報上月計生工作開展情況。對本單位當月發生的結婚、懷孕、出生、節育信息,規范填寫統一的《阜陽市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單》,一式兩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上報所在社區。實行零報制。
6、計劃生育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計生專干除要參加*鎮每月召開的城市計劃生育工作例會,通報相關信息外,也要參加所在社區每月召開的例會,上報本單位計生信息。公安、衛生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件時,需憑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方可辦理。房管部門要做好租房戶的建檔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的管理工作。
(二)*鎮計劃生育職責
1、充分利用廣播、專欄、培訓等形式,認真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知識、有獎舉報知識的宣傳教育。形成全民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的工作格局。
2、督促、指導社區、單位按要求建立規范計劃生育各類統計臺帳,力爭計劃生育信息統計上報準確率100%。
3、規范建立計劃生育統計臺帳,落實信息核查、反饋制度。認真組織核對社區、相關部門上報計生信息,準確的信息及時進入計生辦WIS系統,對不準確的信息反饋給原上報單位予以糾正,并督促其及時上報納入管理;對人戶分離、流入人口發生的結婚、懷孕、出生、節育信息,本縣的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其原籍單位,并留好存根;外縣的上報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辦公室,通過全國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反饋給其原籍單位。建立流入人口《婚育證明》查驗登記帳,查驗登記內容與社區居委會查驗登記一致。
4、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及社區例會,學習相關政策文件,通報計劃生育相關信息,檢查相關部門、社區上月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情況,部署下步工作,開展業務培訓。結合各社區工作情況,發放社區工作信息提示單,計生辦要有參加例會人員名單、書面通知回執、例會內容記錄簿、人員簽到簿、參會場景照片等資料。
5、年初與縣直單位及社區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書》,并督促、指導落實;年終對縣直單位及社區目標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兌現獎懲。
6、設立固定的計劃生育公開欄和宣傳欄,有生育政策、收費標準、辦證程序、政策外懷孕、生育有獎舉報、居民自治章程等內容。設立永久固定的城市計劃生育有獎舉報箱,公布省、市、縣、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獎舉報電話號碼。接受舉報要有登記,查處要有卷宗,處罰要到位。
7、加大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宣傳經費、孕環檢、手術經費、辦公經費、專干工資要落實;切實做好城鎮無單位居民、流入人口獨生子女保健費落實工作。
8、認真做好經常性工作,確保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98%以上,統計實現零誤差,確保出生嬰兒性別比125以下,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95%以上。
(三)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職責
1、社區居委會成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主任由社區主任兼職,配備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計劃生育專職干部,住宅小區、家屬院配備計劃生育信息聯絡員,建立系統的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網絡。
2、規范開展對廣大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培訓,確保群眾計劃生育政策知識知曉率95%以上。社區居委會、家屬院、住宅小區要分別設立固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欄、有獎舉報箱,公布省、市、縣、鎮四級舉報電話。
3、年初與轄區單位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4、建立規范的“三簿四類”臺帳,并將當月發生的結婚、懷孕、出生、節育信息以月報單形式上報鎮計生辦,確保實現信息統計、上報零誤差。
5、認真查驗流入人口《婚育證明》,并有查驗登記,查驗結果及時上報鎮計生辦建檔,納入管理。建立房屋出租戶檔案,配合房管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力爭合同簽訂率100%。
6、為辦理有關證件的群眾出具地址證明,社區有地址證明存根和登記簿,使用計劃生育專用章。未提供相關證明和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暫不予辦理。
7、積極開展計劃生育經常性工作,定期組織“兩檢”對象按時參加孕環檢,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杜絕早育和政策外生育。
8、組織召開轄區單位、住宅小區、家屬院計生負責人、信息聯絡員參加的例會,學習計生政策法規,聽取各單位上月工作開展情況匯報,搜集計生信息,對單位通報的計生信息認真組織專人檢查,準確的信息及時進入“三簿四類”臺帳;對不準確的信息反饋給提供信息單位,更正后重新上報。社區居委會例會要有參會人員名單、書面通知書回執、人員簽到簿、會議記錄。
9、按時完成上級計生部門交辦的信息核查等任務。
三、考核
(一)縣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鎮城市計劃生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二)*鎮組織對縣直單位、社區計劃生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三)實行月調度與半年、全年檢查相結合的考評辦法,每次調度、檢查結果,納入年終考評。
(四)省、市檢查結果納入縣年終考評。
四、獎懲
(一)完成年初與*鎮簽訂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各項指標的,由縣委、縣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篇6
為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千方百計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1、凡已婚育齡婦女一律按規定時間參加每年兩次的生殖健康檢查。各村、各辦事處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兩次的生殖健康檢查率要達到99.5%以上。
2、凡已生育對象一律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上環等長效節育措施;違法多生一胎對象,限期落實結扎措施;當年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要達到85%以上。
3、凡違法懷孕的對象,一律落實引、流產補救措施。
4、凡已婚育齡夫婦一律要與鎮政府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合同簽訂率要達到100%。
5、對不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不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上環、結扎)和補救措施的對象,將按計生法律、法規、計生合同的規定,及時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其本人及其家屬不得推薦為本屆村級組織換屆候選人,并督促其履行計劃生育義務。
6、嚴禁非婚生育。按照《婚姻法》規定,男為22周歲,女為20周歲,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后,經審批,方可生育,否則屬違法生育,按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7、各村黨員、干部除自身自覺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外(如“兩查”、“四項手術”等),還要做好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計劃生育工作,使其按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如發現沒有完成計生任務的,從嚴追究黨員、干部責任。
8、對違法生育對象,必須憑村、鎮計生辦出具證明落戶,村級在出具證明之前,必須與鎮計生辦聯系,根據情況出具證明。嚴禁擅自出具證明。
9、各村要根據本村實際,依法制定、完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規范村民生育行為,明確規定遵守和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的獎勵和制約措施。
10、對于違法生育對象戶:必須從嚴就高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結扎),夫婦雙方不得推薦為村級組織換屆候選人,在其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落實長效節育(結扎)措施完畢前,停止享受村、組集體經濟等一切待遇和各種分紅,該戶款項全部由村集體統一掌握,待社會撫養費征收和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結扎)完畢后,村級可根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和計生合同規定給予享受。各村不得擅自發放,否則,將視情節輕重,嚴重追究村、組主要干部及責任人的責任。
11、對出現違法生育的村,計劃生育率達不到考核指標的,扣撥該村獎金2萬元;出現2例以上(含2例)違法生育的村,停發該村除救災、救濟、優撫、低保、五保、殘疾人補助外的各類補助(含村干部報酬補助)一年,并取消各類先進集體評比資格及外出考察資格。經一年整改,計劃生育工作達到考核標準的可給予補發,仍達不到標準的,不予補發。
12、計劃生育工作考核不達標的村,第一年給予村計生工作責任人誡勉談話,連續二年計劃生育工作考核不達標的村給予黃牌警告,并對計生工作責任人給予免職等處分。
13、村級黨員、干部有違法生育的,除按有關政策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落實結扎措施外,是黨員的處分,不是黨員的不安排工作,責成其辭職。黨員、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違法懷孕的,停職做其思想工作直至引、流產。停職期間不安排其他工作。
14、對在村計劃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沒有積極配合鎮、村抓計劃生育工作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計劃生育工作失控的村主要干部及計生服務員,堅決予以調整,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15、村級計生服務員應積極做好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當年已生育對象長效節育措施(上環、結扎)落實率要達80%以上,低于80%的,扣除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補貼;在生殖健康檢查及計劃生育工作過程中情況反映不及時、弄虛作假,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造成工作延誤或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16、加強外來、外出流動人口管理,對外來流動人口實行居住地管理和村民化服務,對外出流動人口要摸清底數,重點管理對象要建立個案,保持聯系,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各村、計生辦對現居住地寄回的檢查證明、引流產和節育證明,要進行認真核對,發現有疑問的,要及時與現居住地相關單位和人員聯系;發現假證明的限期復查;對偽造、編造、買賣和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查處。
篇7
法律依據:
1.《**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行政處罰(共25項)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反《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偽造、變造、買賣、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5.《**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偽造、買賣或者騙取婚育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6.《**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取消計劃生育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六、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p>
七、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p>
八、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九、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種類: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p>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p>
十二、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2.《計劃和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p>
十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十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十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p>
十七、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成年育齡流動人口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件,經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件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有關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p>
十八、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p>
2.《**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主向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中,擅自使用國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以外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p>
二十一、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二十三、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雇用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手續成年育齡婦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齡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p>
二十四、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p>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p>
二十五、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p>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p>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p>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p>
行政確認(共1項)
一、病殘兒醫學鑒定初審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p>
行政征收(共1項)
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p>
2.《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p>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3.《**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p>
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p>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p>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0項)
一、計劃生育宣傳品備案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p>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p>
二、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重要及敏感內容的審定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p>
三、計劃生育統計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五條:“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p>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F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p>
3.《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p>
四、審查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p>
五、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法律依據: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p>
六、批準計劃生育統計調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p>
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
法律依據:
1.《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p>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p>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委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委托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p>
九、變更、注銷、補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p>
十、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p>
十一、批準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p>
十二、審核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再生育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十三、獎勵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p>
十四、對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由受理機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十五、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造成計劃外生育或者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單位,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p>
2.《**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五條:“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計劃外懷孕、生育情況屬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p>
十六、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p>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p>
3.《**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p>
十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p>
十八、對流動人口用人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p>
十九、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p>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p>
二十、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p>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地)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檢查、監督工作?!?/p>
2.《**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持出生人口正常的性別結構納入人口發展總體規劃,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考核?!?/p>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監督管理?!?/p>
第八條:“非醫學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區分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和非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人事、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查處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行為。”
二十一、對計劃生育藥具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服務人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專職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p>
二十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市、區(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p>
二十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p>
二十四、責令改正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出具假婚育證件或者拒絕為其辦理婚育證件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五、對獨生子女父母給與一定獎勵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愿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p>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并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p>
二十六、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給予暫緩校驗期或注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二)超越《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現有做假手術、開假證明及重大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事故;
(四)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
(五)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
(六)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活動;
(八)違反《條例》有關執業的規定;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許可證》?!?/p>
二十七、責令改正違反《**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計劃生育技術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
(三)未經本人診查,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的;
(四)偽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文書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十八、批準恢復生育手術
法律依據:
《**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接受絕育手術的夫妻因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以接受恢復生育手術。”
二十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規劃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三十、流動人口生育證明
篇8
一、服務對象
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在現居住地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戶籍為外省市以及戶籍為市內四區以外在區居住一個月以上(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需在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二)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下(女方取出宮內節育器年齡不限);
(三)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租房合同及經現居住地查驗的或在現居住地辦理的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無工作單位的。
二、服務項目
(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
(二)孕情和環情檢測;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流產術及常規醫學檢查(限已落實一項安全可靠的節育措施,按時參加街道社區組織的“雙情”檢測服務的已婚育齡人員);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三、定點服務機構
定點服務機構為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
四、服務費用標準:
(一)孕情、環情B超檢測,每例3元;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和必要的術后用藥65元;
(三)人工流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和必要的術后用藥110元;
(四)對在以上免費技術服務中發生的,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鑒定為手術并發癥的診治費用,從免費技術服務經費中支付;
(五)經常規檢查,屬于手術禁忌癥而不能手術,超出規定所發生的費用,由受術者個人負擔。
五、辦理程序
(一)納入流動人口管理的已婚育齡人員,接受“雙情”檢測服務由社區和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科統一組織,每年至少二次;
(二)實施免費計劃生育手術的已婚育齡人員,需持規定的有效證件原件,經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核定、辦理《計劃生育手術免費證明》后,到區計生技術服務站接受免費技術服務。
六、幾點要求
(一)各級計生部門的工作職責
社區居委會:負責對轄區內流動人口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并協助和配合街道做好避孕節育免費技術服務。
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科:負責審核、確認、統計上報和《計劃生育手術免費證明》的發放、管理工作。
區計生技術服務站:負責對享受免費技術服務人員資格的復核,并依據街道開具的《計劃生育手術免費證明》,向服務對象提供技術服務;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同時在《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記載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加蓋專用印章;要嚴格執行節育手術知情選擇同意制度,做好相關登記、手術記錄,提供生殖健康處方,做好術后隨訪服務工作;要對免費技術服務專項經費補助收入、各項支出情況進行獨立核算,各項支出要按免費項目分別反映,以便考核與監督。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政策指導、資金預算和日常監督管理,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之中。
(二)加強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免費技術服務經費由區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中,作為計生經費劃撥到人口計生局帳戶,由區人口計生局統一支配。區技術服務站憑《計劃生育手術免費證明》及《流動人口“雙情”檢測結果記錄》根同區人口計生局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區人口計生局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劃撥。
(三)加強監督與檢查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批準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導致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發生的,對該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機構、已經上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專業人員,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申請、登記、批準手續,領取證明文件。
篇10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
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