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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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委托方: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指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范圍
(一)業務范圍
1.乙方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費用
1.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篇2
委托方: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指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范圍
(一)業務范圍
1.乙方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費用
1.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保險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篇3
保險合同中止期間不等于退保,保險合同中止期間退??梢杂赏侗H讼虮kU公司申請退保,等保險公司審核通過結算保單現金價值并退還之后即退保成功。
同時如果投保人中止繳費滿2年,那么保險公司有權限按退保處理,并結算保單的現金價值,中止保險合同未滿兩年投保人隨時可以補交保費復保。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個人人保險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合同。
第一條 總則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 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 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后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后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手續費的支付
(一)甲方根據乙方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手續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并予公布。
(二)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并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手續費。
(五)不論本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第五條 甲方權利
(一)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并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 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三)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四)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
(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第九條 擔保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條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2.不符合個人人條件,或喪失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乙方年滿60周歲。
3.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在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甲方與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范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
(一)《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人行為準則》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乙方應在從事業務時始終予以遵守。
(二)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____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
(五)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書范文
()××代字第____號
委托方:中國××保險公司 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被人)
住所:
負責人:
受托方: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人)
住所:
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指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范圍
(一)業務范圍
1.乙方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費用
1、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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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方(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保險業務。
第二條 地域范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內保險業務。
第三條 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為甲方險種的承保限額(按每一危險單位):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于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 責任范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在乙方為其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向乙方所做業務客戶詆毀、排斥乙方,給乙方造成工作不利,關系不暢,損壞人聲譽的行為;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3.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甲方在乙方為其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并按規定賠付;
5.甲方在處理乙方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范圍,而事后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 乙方通過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 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 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險單后 日內或收入款項達到 萬元××幣時將所收
的保險費(保險儲金)劃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 。
第六條 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實收保險費的數額及險種的不同,按國家財政部、保監會的規定支付手續費。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續費按月(季)結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內將手續費以轉帳方式付給乙方。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范圍的保險業務有最后確認權。
(2)有權調整乙方所的財產保險的險種。
(3)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4)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業務中遵守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于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采納,促進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秘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秘密。
(4)有權對保險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并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儲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規定交款日劃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保險業務,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業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 天內,甲乙雙方如愿繼續保持關系,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轉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儲金,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保險儲金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篇5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睘槁男胸敭a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盜竊險投保單
被保險人:_____
茲將下列財產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
編號:____
━━━━━━━━━━━━━━━━━━━━━━━━━━━━━━━━
┃ 保險財產項目│保險金額│備 注┃
─────────────────────────┼────┼───
┃衣服、臥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 ││ ┃
┃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 ┃
─────────────────────────┼────┼───
┃代他人保管的財產(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
──────────────────────────────────
┃保險期限:壹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每年每仟元元 ┃
┃保險費人民幣: ┃
┃保險財產地址: ┃
──────────────────────┬───────────
┃注意:本投報單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未簽發保│ ┃
┃ 險單之前,不生保險效力?!々Ρ槐kU人簽章:┃
┃保險單號碼 簽單│電話:┃
篇6
乙方:_________(下崗職工)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于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篇7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篇8
關鍵詞:保險利益;合同效力;財產保險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之定義及成立條件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利益,日本譯稱為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國學者約翰t 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故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違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法律不予保護。
財產保險利益,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美國加利福尼亞《保險法》將其定義為:凡任何一種財產上的利益或責任,或對財產的關系,因特定危險的發生而使保險人蒙受損失的,謂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經濟性、可確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認或不予保護的利益,不論當事人是何種意圖,均不能構成保險利益。經濟性是指保險利益可以體現為貨幣形式的利益或稱為金錢利益。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以支付貨幣為補償方式的制度,若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則損失無法補償??纱_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前者稱為現有利益,后者稱為期待利益?,F有利益比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完善,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故現今已為世界各國承認。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的保險利益為社會所要求,不單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所要求。如:我國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時,若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應當從保險利益的評價作用(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強調保險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機或者賭博,從根本上不給道德危險的誘發提供機會)出發,堅持保險利益的公益性。
二、保險利益原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意義
無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從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考慮,即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和賭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限制賠償程度。對此,國內外立法大致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也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簡單以"無利益則無合同"來評價保險合同的效力,已經不適應保險業的發展。況且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其目的主要是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如果財產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則不僅增加實務上的困擾而且不利于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所以,在保險利益仍為確定保險合同效力要件不變的情形下,我們應當從財產保險合同中何人、在何時具有保險利益等具體情況加以區分,以確定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效力。
三、現行法律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界定不明確,邏輯不嚴謹。
第一,該條僅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的是被保險人損失,而被保險人既可以與投保人為同一人,也可以與投保人不為一人。由于被保險人受保險保障,是享受保險金賠償的唯一請求權人。若投保人為他人投保后喪失保險利益,則保險公司可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進行抗辯,可能導致被保險人不能獲賠,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際意義,而且實務中也會因法律關系不明而不易操作。
第二,從文義上解釋,我國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以及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對保險標的都應具有保險利益。但是,現代保險理論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
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對保險標的可以不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利害關系。"這樣規定,便于合同的訂立,而且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才有實際損失發生,保險人才據以確定補償的程度,比較合理。
其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三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內容含混不清,規定過于抽象。
第一,第十二條未將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區分開來,只給出了一個概括性定義,那么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結合第三十三條對財產保險標的界定,仍不能明確在財產保險中,哪些情形可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一般說來,以下六個方面可認定具有保險利益:1、享有一般財產權的人對其享有的財產;2、保管人對于其所保管的財產;3、投保人基于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對標的物;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但法律未明確規定,使得保險人無法設計更新保險產品,進而妨礙保險業的發展,限制了人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而且發生保險事故后,對保險利益任意解釋,使得解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解決糾紛無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此規定明顯可見財產保險中標的物發生轉讓后,保險合同并未當然轉讓。實踐中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非常普遍,受讓人往往忽視保險合同變更(例如轉讓機動車),導致合同無效,轉讓人亦因喪失保險利益而無法獲賠。而且轉讓雙方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一定時間,其間保險標的依此規定處于無保險狀態,不夠合理。
四、立法建議
我國已加入wto,保險市場正在與國際接軌,保險業處于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人們保險意識增強,保險需求增大。只有提供一個規范的法律環境,進一步健全保險法律制度,才能促進我國保險業長遠、健康地發展。通過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與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認為,不應過分嚴格限制保險合同生效效力,應鼓勵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以此為立足點,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我國保險法應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分別界定,并明確保險利益的性質。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界定為"財產保險利益是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特定標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財產保險合同無效。"
其次,在概括式介紹保險利益概念的同時,用列舉式方法確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范圍。即"依據財產保險合同,可投保的財產利益有:1、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2、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財產;3、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4、股東對公司的財產;5、基于合同產生的利益;6、經營者對經營事業的期待利益;7、其他與財產保險標的相關的利益。"
此外,對于保險標的轉讓的條款,可設計為"保險標的的轉讓,讓與人或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轉讓顯著增加危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條退還保費。保險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決定告知讓與人或受讓人,未告知的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保險標的在上述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保險合同除外。
【參考文獻】
[1]朱銘來.保險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m],2006,(1).
[2]李玉泉.保險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鄒海林.論保險利益原則及其適用[m],中外法學,1996(5).
篇9
「關鍵詞保險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保險單 保險利益
目次:
引言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2. 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 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2.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有關的幾個問題
1. 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2. 繳納保費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3. 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結論
引言: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間關于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協議。根據此協議來明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則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對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者在約定的人身保險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傷殘、疾病出現時,或期限屆滿如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關系重大,只有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后,才能實現保險的目的和意義。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1]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2],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蔽覈侗kU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币勒者@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三、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有關的幾個問題
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有相當一個過程,大致包括:(1)投保人的申請,填寫保險單;(2)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支付保險費的方法;(3)保險人審查保單,決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單上簽章;(4)保險人出具保險單。那么,在此過程中出現的保險單、交納保費等行為與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是什么關系哪?
1.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目前對保險單的簽發問題,理論上大體有三種主張:肯定說認為保險單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定說認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單只是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第三種主張則認為保險單的簽發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否認保險單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3] 實務上,這一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單簽發之前的保險事故發生,是否要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眾所周知,從法律上講,保險單并非保險合同本身,而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或稱書目憑證。從前文分析可知,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務達成協議以后,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至于保險單是否簽發,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且,保險單簽發是由保險人控制主動權,若以保險單簽發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勢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勢地位,難以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國外立法例對保險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險單為要件有相似規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
2.繳納保費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法》第13條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這樣規定的:“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條規定使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產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只有保險費交納之后方生效;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保險合同即告成立生效。[4]
筆者認為,依據我們關于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分析,保險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納保費為要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須至保險法交清時才生效,那么這只是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一種附加的延緩或停止條件而已,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兩個概念。[5] 更何況,投保人交納保費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兩者是并列關系,而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擔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義務。因而,交納保費不是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
3.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賭博的可能性和防止發生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1、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币蚨?,現行保險法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效力要件。
但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而后在保險合同存續的某一期間喪失保險利益,而在以后的某一時間又取得保險利益,如此反復幾次,是否保險合同也在有效和無效之間來回反復?這勢必造成不合理的麻煩。因而,有人從現代保險的發展角度,認為保險利益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起作用的要件。[6]
筆者認為,從現行法角度考慮,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必須遵守的。但從財產保險的發展角度,將保險利益原則排除在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賠償的前提和條件,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人們對財產保險利益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實際意義,而且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還會增加實務上的困擾。[7] 但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人身保險利益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單生效時必須存在,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因為人身保險合同并非填補損害的合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合同生效時的利益對人身保險合同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8]
結論:
1.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就保險事項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成立后即告生效,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
2. 保險單僅僅是保險合同的書目證明,并不是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必備條件。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
篇10
[關鍵詞]:要式與不要式,保險合同,相對要式主義
保險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按照其表現形式不同,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要式保險合同和不要式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是否是要式或不要式的規定比較模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3條對此進行了規定。這個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筆者認為值得懷疑。今特發表拙見,以期能對該《征求意見稿》的正確制定有所裨益。
一、學理上的論爭
在保險學與保險法界,關于保險合同的形式存在不要式說、相對要式說和絕對要式說三種學說。
1.不要式說。
在臺灣,多數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以法定的保險單或暫保單為要件,見解并不完全一致。有學者認為,保險單或暫保單的簽發,并非保險合同成立的效力要件,只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憑證。[1](P9)保險合同為不要式合同,若保險合同必須簽暫保單或保險單后保險契約才告成立,不切實際。[2](P38)而且保險契約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為已足,不以保險單(或暫保單)或保險費之交付為必要(并非交付要式契約);亦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亦非書面要式契約)。[3](P211)按著保險通例,保險契約雖事實上皆作成保險單,但其效力的發生不緊于保險單,但若堅持保險契約非做成保險單不生效力者,有礙于交易之安全與靈活。[4](P112)因此,不論從現行立法還是法律理論,都應認定為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出具保險單是法律規定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合同的證據。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仍以一般債權合同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承諾,保險合同即有效成立。因此,保險合同的要式性無存在的必要。[5](P100)
2.相對要式說。
該說認為,保險合同內容比較復雜,并且承保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不可能即時清結,所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保險當事人已經履行義務的,應當視為合同有效。[6](P53-54)保險合同的要式性反映了保險業務活動中的行業規則,也符合實際,對被保險人也十分有利。但是,保險合同的要式性也存在著例外的情況,這些情況的存在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特定形式要求的合理性,但必須采用相應的規則去加以處理,否則,要維護保險關系的公正性是不可能的。[7](P196)
3.絕對要式說。
該說認為,保險經營為商業行為,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對保險合同訂立程序和形式進行嚴格要求有利于規范保險經營,尤其是保險條款的格式化和標準化,是現代保險經營的發展趨勢,鼓吹保險合同的“不要式”,無異于推崇保險業經營管理的不規范化,此舉利大于弊.[8](P244)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對其訂立形式的要求,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式訂立保險合同通常采取的書面形式,是合同成立和存在的證明。[9](P58)
二、比較法上的考察
(一)大陸法系國家
1.日本
《日本商法典》第629條規定:“損害保險契約,由當事人約定,以防補償他方因一定的偶然事故產生的損失,向對方對此支付報酬而發生效力?!钡?49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交付保險單?!睆倪@兩條規定來看,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產生效力,不以其他要件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不過,在日本的保險實踐中,生命保險的生效時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時,也就是,具有投保意向者(準投保人)通過保險營銷人員將投保單提交各保險人(保險公司)之后,當保險人對投保單審查合格,并在體檢方面認為沒有問題而決定承保后,保險合同正式成立。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保險合同也就開始生效。[10](P12)
2.意大利和韓國
《意大利民法典》第1888條規定:“保險契約應當以書面形式證實。保險人有義務給投保人保險單或有他簽名的其他文件?!笨梢?,書面形式是保險合同的證據以及保險人的義務。
《韓國商法》第638條規定:“保險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支付約定的保險費而對方發生財產、生命、身體上的不確定事故時支付一定的保險金額而發生效力?!钡?40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制作保險證券并交付給保險合同人。但是,保險合同認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險費時,除外?!憋@然,韓國立法對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不是以保險單為要件,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4.臺灣和澳門
《臺灣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痹摲ǖ?5、87、95、108、129條等進一步明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的事項,這些規定在保險理論界和實務界形成保險契約是否要式契約之爭議。[11](P328)
《澳門商法典》第966條規定:“保險合同自訂立合同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然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以支付保險費、簽訂保險單或發生其他實事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第967條規定:“保險合同及其變更應以書面證明。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交付保險單,或臨時交付承保通知書?!笨梢钥闯?,澳門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簽訂保險單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對于保險合同的變更則要求是書面形式。
(二)英美法系國家
美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的。[12](P186)但也有的州如加州保險法第22、380條等規定保險合同不以保險單或其他書面之制作為成立要件。目前一般認為只要雙方對于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口頭保險合同就是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合同,保險單的簽發,除當事人特別要求外,并不是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13](P254)但依照美國個別州的保險實務和法律規定,對于標準格式保險單的簽發,必須采用書面形式。[14](P83)
英國法中的一個普遍規則是,合同的成立沒有形式的要求,可以以書面、口頭、行為方式訂立。[15](P168)除非契約屬于某一類型,并且對于這類契約曾經明定了形式,否則,任何契約都不必具有特殊的形式。[16](P188)由于契約自由原則在保險領域中受到管理法的限制,商業保險合同的訂立不僅應適用傳統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而且應適用保險法的相關限制性規定。例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口頭保險合同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由此看來,各國的立法大相徑庭,保險合同到底是要式還是不要式除了要厘清保險的基本原理外,還要看各國的保險立法實踐。
三、我國保險合同形式的檢討
我國《保險法》第13條關于保險合同的形式的立法精神,介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一方面嚴守合同自由之基本原則,另一方面為了使被保險人增加多獲賠償的機會,除了仿照大陸法系國家的一般規定,要求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顯然我國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的保護較其他國家甚為周密,已接近大陸法和英美法的保險合同形式的制度。然而,是否應當順應保險發展的趨勢,再向前跨進一小步,使保險合同的形式嚴格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此問題既屬“立法政策”的范疇,又事關乎法律價值判斷,雖然見仁見智,持不同意見的比比皆是,但是,筆者以為保險合同應當采取相對要式主義。理由在于:
其一,在采納絕對要式保險合同的情形下,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僅需證明保險人是否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依據,即能請求保險合同中因為保險人違反其應盡的義務而獲得賠償。但是依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中一項或幾項內容的缺少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可以認定保險單上所缺少的內容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
其二,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中,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標準合同,一方面保險人作為合同條款制作方會有追求自我利益的傾向,另一方面簽發保險單由保險人掌握主動權,立法上若以保險單簽發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可能會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劣勢地位,難以發揮保險的功能,同時法律允許保險人和投保人就具體情況對保險合同的內容作出特殊約定,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交易行為在不違背法律的強行規定的要求下,賦予其一定的靈活性,也符合法律是抽象性實踐經驗的總結的要求。所以,保險合同的形式強調書面形式應留有一定的余地。
其三,從理論上講,保險作為處理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保障投保人的生活穩定和安全可靠,對社會起到一種平衡器的作用,因此,投保人對事關自己財產或人身利益的保險行為應盡注意義務,而保險人作為標準合同的制作方,從雙方權利義務確定到保險金賠付都始終負有更大的責任,作為雙方保險法律關系承載的形式-保險合同,法律明確為要式合同,避免非要式合同所帶來的種種糾紛(如在實踐中證據的難于認定、訴訟的不經濟等),是有合理依據的。[17]但同時,從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來看,如果一味追求證據的認定、訴訟的經濟,而忽視事實上的保險合同的存在,顯然有損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法律明確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實際上有很多保險事故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前已經發生,而投保人已經交納了保險費,構成事實上的合同。
其四,保險契約為債權契約,和不動產物權轉移契約的要式性質不同。因為,法律或合同有時基于其它規范目的的考慮,對于某些合同特別規定或約定應按一定的方式為之,以他律或自律的方式限制締約人的自由。不論是依法律或依合同要求訂立合同應踐行一定的方式,其意旨主要皆在于經由儀式或書面的莊嚴方式,達到警示及存證之目的,這是要式合同之規范意旨。[18]保險合同固然內容復雜,為確定當事人彼此之間之權益,以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上策,此亦僅具有避免舉證困難的作用而已。保險契約的有效成立仍應當以一般債權契約的原則定之。當事人一方為要約,另一方為承諾,保險契約即有效成立。更何況,保險契約的內容于契約訂立前皆有保險人擬定而為依據,當事人之另一方鮮有機會改變之。據此,保險契約的要式性無存在的必要。將保險契約強制規定為要式性,又違背保險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如,英、美、德、日等是。[19](P35)
其五,承認保險合同的形式的相對性,視書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證據,但同時又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將有助于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法律、行政法規雖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采用該形式。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如果采用了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有依據取得法律的保護,可以就該合同強制執行;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則證明當事人放棄了取得法律保護的機會,自愿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沒有必要干涉當事人的自由選擇。[20]
四、結論
《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的形式的規定,系要式主義理論支配下所產生的制度,立法者明知不要式主義不足以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但因囿于當時保險法學實踐及膚淺的保險理論,難于擺脫此困境?;谇拔乃?,保險合同在社會生活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基于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原則,以及鑒于保險合同的標準合同特征,在“立法政策”上應確立“相對要式合同主義”原則,由此,筆者以為,在保險法沒有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3條關于保險合同的形式的規定:“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是載有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保險單及符合合同法第11條規定形式的其他保險憑證?!睉斪魅缦滦薷模骸氨kU合同的書面形式有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要保書。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投保人已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或保險人自愿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視為保險合同成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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