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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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
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
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則
篇2
而更撩動資本市場眼球的是,除了中國國旅(601888.SH)、中青旅(600138.SH)等“中”字頭旅游公司早已上市外,眾信國旅于今年7月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準備登陸A股,如若成功上市,則是近年來旅游業IPO第一單。
日前,聯想控股旗下的北京君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前身為聯想投資,下稱“君聯資本”)宣布,以數億級別資金注入北京鳳凰假期國際旅行社(下稱“鳳凰國旅”)。這是君聯資本2001年成立以來首次投資傳統旅行社行業。
“未來選擇資本市場是一個水到渠成的事情?!必撠煷舜雾椖康木撡Y本董事總經理劉澤輝接受《中國經濟周刊》專訪時表示,“在上市板塊上,至少不會是創業板吧?!?/p>
業內人士表示,當前整個境內游的旅游公司在管理模式上非常粗放,毛利也參差不齊。鳳凰國旅憑什么脫穎而出,得到“富家子”如此的青睞?
布局現代服務業
雖然已在創投領域深耕10多年,并成功投資過神州租車、人人網,但面對PE高收益催動的全民PE熱,以及同門“師弟”弘毅資本的崛起,君聯資本的發展壓力不小。
在2009年IPO重啟以后,特別是推出創業板以來,優質項目被大量雨后春筍般涌出的PE機構瘋搶。而有著大量資金的君聯資本,如何繼續在保持自己的投資風格基礎上再開辟疆土,這成為管理層首要考慮的問題。
幾年前,君聯資本總裁朱立南便在公司內部提出,要求相關人員關注和認真研究現代服務業投資方向。
何為現代服務業?劉澤輝說,所謂現代,是指用新的技術來運營和管理傳統服務業。比如說全聚德烤鴨與滿大街的肉夾饃就是比較傳統的餐飲服務業,但是如果應用IT系統或者運用現代的運營模式,比如連鎖,在全國開1000家,用現代的運營和管理模式,肉夾饃就從傳統服務業變為了現代服務業。再比如,傳統的旅館是家庭旅社或招待所,而君聯資本之前投資的布丁酒店就用現代化的連鎖運營模式,定位于時尚的年輕人,這就是現代服務業。
第五期基金成立后,君聯資本正式確定了現代服務業的方向和板塊,組建團隊,由劉澤輝牽頭。2011年開始,“現代服務業”成為君聯資本的六大投資主題之一。“在傳統的創投領域,很少有機構單獨設有現代服務業這個研究團隊和方向?!眲奢x說。
截至2012年9月,君聯資本注資企業超過170家,其中20家在A股及海外市場上市,另有11家被司通過并購方式實現退出。在其過往的版圖中,被投企業與服務業相關的占到30%以上。
而在其重點投資的消費服務、生產服務、金融服務和健康服務四大領域,消費服務越來越受重視:在租車業選擇神州租車,酒店業選擇布丁酒店,化妝品專賣中挑中了億莎……
劉澤輝團隊花了大量時間來研究國外成熟市場的服務業發展軌跡?!把芯匡@示,在國民人均GDP指標達到2000美元以上之后,消費會快速增長,根據其他國家的發展軌跡,中國正處于這個時期?!眲奢x說。
傳統旅行社里“挑鳳凰”
“旅游公司相比于其他行業之所以過去很少得到創投機構的青睞,與整個行業的發展不規范有關。”北京一家創投企業負責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民生證券的行業分析師李振飛說:“旅游業已成為國家戰略性支柱產業,但旅游業小弱散亂的格局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旅游類上市公司不足30家,所占市值遠不及1%,幾乎微不足道。……(眾信國旅)上市打開了今年以來的一扇大門,后續還有不少旅游類公司可望魚貫而入、跳躍龍門?!?/p>
如何在“混亂”的旅游行業中尋找優質公司進行投資,是擺在所有投資機構面前的難題。事實上,君聯資本此前投資的神州租車、布丁酒店都與旅游業有關,而這回,劉澤輝團隊要尋找的,是傳統旅行社行業里的現代化先鋒。
出境游業務本身可能在國外非常傳統了,但在中國,最近幾年剛開始,卻屬現代服務業。專注出境游的鳳凰國旅在傳統旅行社的基礎上,在產品設計、同業(做零售的旅行社或服務公司)往來、經營管理上運用了大量IT技術和現代的經營管理模式。
與中國國旅、中青旅不同的鳳凰國旅就這樣被君聯資本選中了。
劉澤輝介紹,中青旅等有很多自己的以及掛靠在其名下的門市部,其大部分獨立核算或采用承包制。比如一個團體要去歐洲,它們(中青旅門市部)并不是直接對接歐洲的餐飲、機票等,而是將同一路線的游客整體打包至鳳凰國旅這樣的同類機構。
如果說歐洲七日游是一種產品,中青旅的上述職能更像是經銷商,而鳳凰國旅的角色事實上是廠家和批發商。鳳凰國旅將自己設計的產品向經銷商批發,由經銷商去攬客,產品設計中包括上游的配套,如航空公司機票、酒店、當地汽車公司等。鳳凰國旅的收益是利潤差,賺取服務費。
劉澤輝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此次注資的數億資金將用于同業的支持上,如給同業的IT系統支持、產品開發、上游資源整合等。
鳳凰國旅總裁謝立新表示:“在獲得君聯資本注資后,會將資金重點投入旗下旅游同業服務品牌‘寰宇旅游’的發展中,通過資源整合,豐富產品線,開發出更多更具競爭力的產品,為全國各地人提供支持?!?/p>
此外,《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獲悉,在君聯資本和鳳凰國旅的正式合作之前,之間也有一些“反復”,包括當時考慮公司未來境外上市及結構的改變等。不過,考慮到行業特點,對于外資的旅游公司,國家旅游局有限制,境外上市的想法最終被棄。
篇3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旅游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旅行社行業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根據《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2011年2月25日,大連市旅游局召開全市旅行社業務綜合檢查工作會議,傳達全國旅游監管工作會議精神,部署開展大連市旅行社業務綜合檢查工作。
這次綜合檢查是對大連市旅行社貫徹執行《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相關規章規范的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旅行社的基本狀況、2010年的經營情況、經營場所證照及投訴電話等公示情況、旅游服務質量和安全制度落實情況、旅游合同管理情況、團隊檔案管理情況、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和存儲質量保證金情況等。大連市旅游局將通過檢查,全面了解旅行社行業發展狀況,督促旅行社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落實法規規章對其經營活動的各項要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增強規范經營的自覺性,不斷提升旅游服務質量。
綜合檢查將自2011年3月1日起為期一個月,通過旅行社自查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旅行社自查并上報檢查情況的同時,大連市旅游局將組織若干檢查組,深入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分別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特別是對于旅行社不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不按時增補質保金、不按要求參加綜合檢查等問題,大連市旅游局將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這次旅行社業務綜合檢查結果,將于2011年4月中旬在行業內通報并向社會公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從2011年開始,大連市將把旅行社年度業務綜合檢查形成工作制度,于每年年初定期進行。
大連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按照有關要求,對照《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相關規章規范,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按時完成綜合檢查材料準備和網上填報工作。有關材料和填報數據要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要以這次綜合檢查為契機,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規范,特別是服務質量管控體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三)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三)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四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而不予頒發的;
篇5
關鍵詞:旅行社;導游員;信任機制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4-0249-02
隨著中國旅游業的興盛,作為旅游業的龍頭并在旅游行業中起到中介作用的旅行社的發展十分迅速并日漸完善。而與此同時,關于旅行社及導游員之間日益突出的矛盾也受到社會越來越廣泛的關注。為了促使旅游業更好更健康的發展,協調好旅行社及導游的關系是十分重要的,首當其沖的就是建立旅行社與導游之間的信任機制。
一、旅行社與導游之間的矛盾分析
中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庇纱丝梢姡瑢в螁T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是受雇于旅行社的,其行為指向及利益指向與旅行社都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說,導游員是旅行社的靈魂。然而,當前中國旅行社業的實際情況卻是與此相悖的。
導游員的收入一般應由基本工資、導服及一些隱性收入構成?,F在大部分旅行社都只發給導游員很少量的工資,有的甚至取消導游員的基本工資;導服的有無、多少則取決于所接旅行團的人員構成及行程中購物點的多少;有的旅行社將不應屬于導游員負擔的部分轉嫁于導游員,或要求導游員買團、墊付團費、交納人頭費等,更是大大降低了導游員的收入。在此種情況下,導游員不得不想方設法增加自己的隱性收入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而這種做法恰恰是誘發游客與導游員之間矛盾的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方面。
與此同時,由于旅行社對導游員的不負責任及種種盤剝,使得導游員對于旅行社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大大降低,從而在為游客提供導游服務的過程中,只注重收益而不注重游客體驗和旅行社形象的塑造與宣傳,有的甚至對游客的不順從表現出蠻橫的態度乃至無禮謾罵,導致游客無法得到應有的旅游體驗,更加深了游客對于導游員的不解和偏見,同時也對旅行社產生不滿和不信任,進而導致旅行社客源的流失。
此外,在整個旅游服務的過程中,與游客發生直接聯系的只有導游員。正常情況下,導游員按照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單開展導游服務,期間的自費項目、景點及購物點一般都是由旅行社規定的,導游員僅負責執行,而導游員卻要以一己之身承擔游客對此的全部不滿和發泄,一旦被投訴后還將受到旅行社的批評和苛責,更加深了導游員對于旅行社的不滿。
由此可見,旅行社、導游員及游客之間的矛盾是緊密相連的,旅行社與導游員間的不和諧將必然影響游客的服務體驗,進而導致游客與導游員乃至旅行社之間的矛盾。因此,若能在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有效改善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關系,對于旅行社業乃至整個旅游業的發展都將是大有裨益的。
二、建立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信任機制
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使得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彼此信任,相互尊重,使旅行社與導游員真正成為利益共同體,才能進而更好地為游客提供相應服務。筆者認為,要建立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信任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信息的透明化
旅行社與導游員要實現雙方的信息透明化。旅行社在給導游員派團時,應如實將該旅游團的所有情況(包括人員構成、收入層次、行程要求、特殊情況等)據實告知導游員,使導游員在接團前能做好充分的心理和知識等準備。相應地,導游員在接團后,也應將實際發生的與行程單有出入的部分向旅行社告知,使旅行社知曉導游員的所遇到的困難及所增加的收入,為其及時解除障礙,更合理地對類似的行程作出調整。
(二)薪資的合理化
現今多數旅行社不付或少付導游員基本工資,導游員被迫通過其他途徑制造隱性收入以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滿足,這是不合理的。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行社條例》第32條規定,與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此外,旅行社還應支付導游員合理的導服。而目前由導游所收受的“回扣”等隱性的、不合理的收入,則可以由旅行社與相應的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供應商簽訂合法的協議,收取合理的商業折扣,將受益者轉化為旅行社,以彌補其增加的薪資支出。同時,游客可以根據導游員提供服務的情況,相應地向導游員支付合理的小費。這不僅可以規范旅行社與導游員在行業競爭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行為,也可以激勵導游員增強自己的業務素質,更有利于旅行社考察導游員的業務能力,進而建立導游員的考察制度和相應的獎懲制度,使旅行社、導游員和游客都能受益。
(三)關系的融洽化
旅行社成功接待一個旅行團需要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以計調和財會為例,計調傳遞給導游員的信息的完整度和真實度,以及財會為導游員劃款和報賬時的態度和信用度,都將極大地影響到導游員提供導游服務的質量。如若計調在向導游員傳遞信息時刻意隱瞞一些可能會導致導游員拒接的信息,或財會在劃款時少劃、漏劃,在報賬時刻意刁難,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損害,必將使導游員在提供導游服務時遭遇意料之外的困難,導致導游員對旅行社的不滿。反之,如若各部門工作人員之間相處融洽,不搞部門主義,必將促使導游員的工作順利展開,進而促使導游員與旅行社建立和諧的緊密的聯系。因此,導游員與旅行社其他部門工作人員之間關系的融洽化,將促使導游員更好地提供導游服務。
游客與導游員之間的矛盾從根本上講是由旅行社和導游員之間的矛盾導致的,妥善解決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關系將必然促進游客與導游員之間的和諧。綜上可知,建立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信任機制將有效地改善中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很多怪象,使游客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旅行社與導游員應共同努力,建立相互之間的信任機制,從而漸漸解決中國旅游業現存的矛盾和問題,使旅游業更好更健康地發展。
參考文獻:
篇6
我國香港地區,因其直到1997年以前長期受西方文化影響較深,與我國大陸地區尚未形成廣泛的小費支付習俗不同,“小費”在服務業較為普遍。例如,香港地區的餐飲業通行附加消費金額15%的“服務費”,顧客無需另付小費;香港出境旅行團的顧客需要按照目的地遠近、旅行天數支付給領隊、導游和旅游車司機一定數額的“服務費”;香港的士司機也會根據乘客目的地遠近以及行李多少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但是,學術界對于香港的小費現象研究仍相對欠缺,僅有的研究均聚焦于餐館小費。本文將探討香港旅行團小費的制度實踐,為我國內地提供啟示。
在香港,直到1978年香港旅游業議會(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TICHK,簡稱“議會”)作為旅游行業管理機構的成立,出境旅行社才被有效地管理起來。議會促使香港政府于1985年通過了旅行社條例(Travel Agents Ordinance),強制要求所有出境旅行社都得獲得香港旅游業議會頒發的從業許可證[2]。所有出境旅行社必須遵從議會頒布的指引(Directive)制定政策和戰略。議會設立了由25名行業會員(如旅行社總經理或常務董事)和1名當然委員(如香港旅游事務署官員)組成的出境事務委員會(Outbound Committee),為議會理事會就出境旅游業各方面問題提供建議。從1999年1月27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間,議會一共了7條關于包價旅行團定價的指引,為我們理解包價旅行團定價的行業實踐和行政監督管理提供了文檔線索和證據。
總體而言,議會在任何一條指引中都未使用“小費”字樣。議會指引的用詞有助揭示“服務費”和“小費”在香港旅游業的使用。過去,“給予領隊的這筆金額”被稱為“小費”,但是之后,議會了旅行團服務費管理條例稱之為“服務費”。但在公眾的意識中,這仍然是“小費”。
鑒于激增的顧客對服務費透明度的投訴,議會于1999年1月了第一條關于旅行團服務費的指引,要求旅行社在價目表上打印出他們建議顧客支付給領隊、導游和旅游車司機的服務費金額,數額由旅行社自己決定。事實上,服務費的透明度問題是議會管理條例的主要原因。該問題同樣可見于:(1)2006年5月的指引“會員應當在旅行團廣告材料中用與團費一樣大小和顏色的字體標明旅行團服務費的建議金額總額(港元)”;(2)2006年9月的指引“會員應當在行程表(itinerary)上印出旅行團服務費建議金額”;(3)2012年10月及2013年10月的指引“如果會員對旅行團游客收取服務費,必須在廣告、促銷單、行程表或其他任何旅行團資料中列明詳情”。這些指引強制要求旅行社提高旅行團的真實價格透明度,以幫助消費者決策。
以“低基本價格、高附加費”為特征的“低于成本團費定價”實踐(即所謂“零負團費”)是議會管理條例的另一個主要原因。2004年4月及2006年5月指引就因某些出境旅行社要求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給出超低報價,然后從旅行團服務費中抽取一部分補貼地接社。大多數時候,這種財務負擔被轉移到了領隊身上,迫使他們從游客那里收取高額服務費,招致游客抱怨。鑒于此,2004年4月指引綜合考慮旅行團價格、旅游目的地開支、領隊和導游的工作量、旅行團人數等因素,將旅游目的地劃分為七個片區,對每個片區的日收取服務費設置上限。此后,2006年5月指引要求,如果旅行團服務費建議金額總額高于團費,旅行社必須高亮服務費總額。
篇7
1、2008年12月,北京市某旅行社委派導游員小張接待來自香港的旅游團一行共30人。在機場接團回賓館的車上,小張向香港客人宣布原旅*程安排中第二天游覽八達嶺長城改為第五天,而第五天的購物改在第二天,香港客人要求小張說明原因,小張以北京車堵為由說這樣調整接待計劃后,第二天的購物和第五天的游覽八達嶺長城都會比較寬裕,多數香港客人并不同意小張的安排,但小張任按他的調整后的計劃執行,當第4天游覽結束后,北京下起了鵝毛大雪,第五天一早從有關部門得知,去八達嶺長城高速公路因雪大已經全程關閉,小張對香港客人說,再去西單購物,后送香港客人到機場返程,離境前香港客人為沒能去成八達嶺長城向北京旅*政管理部門提起投訴,北京旅*政管理部門處理該案中委派小張的旅行社負責人回答,小張是他們臨時聘用的導游員,小張私自調整接待計劃,旅行社并不知情,因此旅*政管理部門可直接追究導游員的責任,與旅行社無關。
旅*政管理部門在調查導游員小張時,小張辯解到,八達嶺長城之所以沒有去成是由于大雪造成的高速公路封閉,屬不可抗力,應該免除旅行社和他本人的法律責任
(1)旅行社負責人的說法能否成立?B
A. 能成立 B.不能成立 C. 要看小張是否與旅行社簽定勞動合同
D. 如沒簽定勞動合同旅行社負責人的說法便能成立
(2)導游員小張的帶團行為是 。ABC
A. 導游員小張是為旅游者提供導游講解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
B. 導游員小張是接受旅行社委派
C. 導游員小張是職務行為 D. 個人行為
(3) 小張辯解八達嶺長城之所以沒有去成是由于大雪造成的高速公路封閉,屬不可抗力,應該免除旅行社和他本人的法律責任,小張說法能否成立?B
A. 能成立 B.不能成立
C. 能成立,但不能免除旅行社和他本人的法律責任D. 不能成立,但能免除旅行社和他本人的法律責任
(4)根據《合同法》中有關不可抗力的界定是C
A. 是指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 B.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
C.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D.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5)依據《旅行社條例》對旅行社和導游小張作出的處理是?ABC
A.對該旅行社,由旅*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B.對導游人員小張、由旅*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C.情節嚴重的,吊該銷該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員小張的導游證。
D. 情節嚴重的,吊該導游員小張的導游證。
2、2006年7月,江蘇省某國內旅行社組織接待了從外地某市來江蘇旅游的團隊一行30人,在參觀游覽過程中,作為地陪的王某調整了接待計劃,私自減少了一個計劃內的景點,在對每位客人加收50元錢后,增加了兩個計劃外景點。在團隊活動期間,王某還以司機名義向客人兜售了10件旅游紀念品。旅游結束后,該團客人集體簽名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認為導游員違背了當初雙方簽定的旅游合同內容,要求對王某和委派該導游員的旅行社進行處罰。
(1)導游員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規定。C
A.很難說 B.沒有 C. 違反規定 D. 要看客人是否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
(2)導游員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哪些規定。ABC
A. 違反了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的規定
B. 違反了導游人員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的規定
C. 違反了導游人員在進行導游活動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規定
D. 違反了導游人員,不得中止導游活動的規定
(3)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可進行處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ABCD
A.導游人員王某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由旅*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
B. 導游人員王某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C,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D. 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由旅*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對導游員王某應扣除幾分。C
A. 8分 B. 6分 C.一次違法,違規扣分達到10分D.累計扣分 達10分
(5)依據《導游人員的年審管理規定》導游員王某B
A.可通過年審 B.不予通過年審 C. 暫緩通過年審 D. 給予警告
3、西藏某旅行社導游小李接待了外地來西藏游的一行25人,在由貢嘎機場回賓館的路上,旅游者對公路邊所設的“吸氧”點,問小李我們要不要也吸點氧氣,小李回答道,大家都吸點氧氣肯定對幾天的西藏游大有好處,下車后旅游者發現吸一次氧氣需要60元錢,一些旅游者隨即問小李拉薩市以及賓館有沒有氧氣服務供應,且價格為多少,小李以說不清為借口搪塞大家,并一再的要求大家都進行吸氧消費,當大家回到賓館后發現賓館內具有氧氣供應,且每消費一次30元,在第二天去幾個景點旅游中,旅游者又發現都有一些氧氣供應點,且價格都為30元。該團旅游者對導游員小李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小李見自己以難以駕馭該團,隨打電話給委派社要求在第三天旅游安排中換一個導游來帶團,他已無力完成該團導游服務。旅行社接到電話后,迫于保證該團服務質量,于第三天旅*程開始后為該團換了一個導游員,直至第五天旅*程結束。事后,該團旅游者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導游員小李中止導游活動,因依法給予賠償。
(1)旅游者投訴導游員小李中止導游活動的說法是否成立。A
A. 不能成立 B.能成立 C. 很難說 D. 要看旅*政管理部門認定
(2)中止導游活動必須具備幾個條件ABCD
A. 是必須在導游活動結束之前 B. 必須是擅自中止
C. 必須是徹底中止 D.前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3)本案例中導游員小李和該旅行社有什么主要錯誤?A
A. 導游員小李及委派旅行社有服務中的欺詐行為B. 導游員小李中止導游活動
C. 導游員小李誤導旅游者 D. 導游員小李不用心為旅游者服務
(4)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做出什么樣的處罰?ABD
A.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B. 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在路邊吸氧所付的60元錢
C.由旅*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暫扣導游員小李導游證1—3個月
D. 增加賠償每位吸氧旅游者60元整
(5)對導游員小李應扣除幾分。C
A. 8分B. 6分 C.一次違法,違規扣分達10分D. 累計扣分 達10分
4、某旅行社組織省內三日游旅游團,由導游員田某擔任導游。行程第二天,田某因擅自減少旅游景點,且講解中吸煙,被旅游執法人員查處。
(1).旅游執法人員應對田某。BD
A.扣除8分 B.扣除10分 C.屬累計扣分 D.屬一次扣分
(2).如田某在這時分值被扣完,。AD
A.由最后扣分的旅*政執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
B.執法單位于15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
C.田某須馬上告之旅行社,由旅行社另派導游帶領旅游者完成剩余行程
D.田某可持旅游執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3).如田某本年審年度無其他扣分記錄,其年審中應。A
A.不予通過年審 D.暫緩通過年審 C.通過年審 D.警告批評
(4).對田某扣減相應分值后,。BD
A.不再進行其他處罰
B.由旅*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6個月
C.由旅*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暫扣導游證1—3個月
D.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5).經查實,因變更接待計劃,致使原訂合同中兩個景點未能游覽; 。BD
A.由導游田某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B.由旅行社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C.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D.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5,某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在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1)對某旅行社的處理是ABD
A.由旅*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B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C.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和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D.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導游人員正確的做法是ABC
A.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B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C.立即報告旅行社 D.可隨機應變
(3)導游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ABC
A. 應扣除10分 B應吊銷導游證
C. 不予通過年審 D.對導游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導游人員如對旅*政管理部門處理不服的B
A.可向旅*政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B.可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C.不得向旅*政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D. 旅*政管理部門不再行政復議
(5)導游人員還應該ABD
A.時時處處關注各種潛在的和顯性的危險因素, B.做好提醒、警示和預防工作
C.臨危不懼 D.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6、2008年7月,趙某夫婦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合同約定,趙某夫婦參加某旅行社組團到桂林旅游,合同對旅*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均有具體的約定,時間為7月25日至30日,付團費共計4200元。7月28日,在按約定游覽漓江時,因地接社委派的導游員王某對其服務的內容、標準等做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并與全陪串通,欺騙誤導客人消費,將與趙某夫婦約定的“漓江精華游”更換為私自冠名的“漓江精華段游覽”,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第二天,趙某夫婦在該地接社的統一安排下,游覽疊彩山過程中,導游沒有陪同,趙某返程時不慎摔傷,醫院為他開具了建議休息4個月的診斷證明。趙某夫婦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2000余元,誤工費3000余元。旅行社認為,趙某摔傷不是因旅行社存在過錯造成的,拒絕賠償。
(1)趙某夫婦與某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有效的理由是(ABCD ) 。
A.當事人有相應的締約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
C.不違反法律和道德規范 D標的的確定和可能
(2)地接社導游王某“做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關于旅行社(C ) 的基本職責。
A.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B.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C.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D不得調整接待計劃
(3)地接社導游王某與全陪串通的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是(ABCD )。
A.責令改正 B.罰款C.沒收違法所得 D.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并公告
(4)下列與“旅行社拒絕賠償”相關的命題正確的是(CD ) 。
A.趙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摔倒應負全部責任
B.旅行社有保護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C.旅行社應盡到注意義務,避免游客的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失
D.趙某摔傷與導游未履行應盡義務有關,旅行社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5)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趙某可以采取(ABCD)途徑,解決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
A.請求調解B.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C.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 D.向人民法院起訴
7、A旅行社導游小林因與B旅行社經理劉某關系較好,同意為B旅行社帶團。2008年5月小林帶B旅行社旅游團到九寨溝時,以計劃中的兩個景點人滿為患為由,私自放棄了這兩個景點的游覽活動,并一再向游客推薦了三個計劃中沒有的景點,對游客說,如果不游覽這三個景點,會留下很大的遺憾。旅游結束后,該團成員聯名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給予經濟賠償并對號游員小林進行處罰。經查,小林導游證上的工作單位與團隊運行計劃上的旅行社不相符。
(1)導游小林私下帶團的行為,違反了(B ) 的相關規定。
A.《旅行社管理條例》 B.《導游人員管理條例》C.《旅行社條例》 D.《導游人員條例》
(2)導游小林私下帶團的行為,違反導游人員義務的主要表現是(C )。
A.擅自變更旅游接待計劃 B.擅自中斷旅游活動
C.私自承攬導游業務 D.私自為旅游者提供向導服務
(3)導游小林放棄兩個景點,推薦三個計劃中沒有的景點,違反導游人員義務的主要表現是( ABCD) 。
A.欺騙旅游者消費 B.擅自增加和減少旅游項目
C.從旅游者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D.擅自變更旅游接待計劃
(4)下列對導游小林的行為處罰正確的有(ABCD )。
A.責令改正B.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C.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 D.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
篇8
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統一部署,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省旅游局《關于開展2008年度全省旅行社業務年檢的通知》(閩旅辦[2008]16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開展2008年度全市國際、國內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年檢工作目的。一是了解年度內全市旅行社企業的業務經營、人員管理、政策法規執行等基本情況,掌握本年度內全市旅行社行業發展的趨勢;二是考核旅行社的各項旅游經營指標和旅行社遵紀守法情況、誠信經營情況,處罰違規違紀的旅行社;三是為正確指導我市旅游產業發展及旅行社審批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
二、年檢對象。2008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成立,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完成工商注冊登記的旅行社均應參加年檢;凡在年檢年度內經旅游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并領取許可證,未完成工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參加年檢。在年檢年度內注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不進行年檢。
三、年檢內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況、綜合指標考核情況、旅行社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年檢機關對旅行社一年來經營行為和遵規守法情況的綜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旅行社在該年度的各項營業、組接指標以及入境旅游經營情況必須經審計單位審計驗證。具體內容及其指標說明詳見《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年檢報告書》)。
四、年檢步驟
根據省旅游局的統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繼續采用實地檢查、網絡填報數據和書面資料查驗相結合的方式,年檢程序與2007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階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國家旅游局將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網絡年檢系統中的2007年度年檢的填報數據(只保留旅行社名錄、賬號和密碼等基本資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進入系統進行數據模擬填報,但務必注意不要保存,個別因誤操作保存并上報的數據可由我局發回重填。
(二)年檢階段
1、旅行社任務: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須完成書面年檢資料的報送和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旅行社上報南平市旅游局的書面年檢資料包括:
①《年檢報告書》;
②《審計報告書》(僅指應審計的旅行社,下同);
③現任總經理名片;
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復印件均用A4規格紙張,下同);
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⑥當年度全部旅行社責任保險單(明細單)復印件;(跨年度需同時復印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兩張)
其中《年檢報告書》填報一式三份,《審計報告書》一式二份,其他4份資料(即編號3~6)須統一附加首頁資料清單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須在首頁資料清單上標注“我旅行社保證所提供的年檢資料真實有效”字樣并加蓋旅行社章以示負責。
由于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的年檢只要求到地市一級,過去這項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擔,為推進各縣(市、區)旅游局對屬地旅行社的業務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將此項工作逐步推廣到縣(市、區)一級,今年武夷山市轄區內的國內旅行社必須在2009年2月15日前將上述①—⑥所列材料報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時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對屬地旅行社上報資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糾錯、審核以及網上數據的核實后將以下年檢資料報送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
①旅游局對屬地國內社年檢工作總結(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屬地國內旅行社上報的全部書面年檢資料;
③擬建議處罰旅行社的舉證材料原件,如提供復印件須加蓋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國內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須于2008年2月15日前,將全部書面年檢資料報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業管理科,并完成網絡年檢數據的在線填報。
2、南平市旅游局任務: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檢考核工作(包括實地抽查驗證、數據核實、遵章守法等情況的綜合考核、擬注銷旅行社的舉證工作、網絡年檢結論填報等)和年檢資料上報。對所轄國際、國內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況的全面檢查,主要內容:旅行社分支機構特別是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和實際經營情況全面檢查清理(是否存在設立分支機構后沒有及時向我局或各縣(市、區)旅游局報備等);旅行社責任險的投保和理賠情況(有無保險公司拒賠或無故推諉等);旅行社規范經營情況(如有無超范圍經營、旅行社刊登廣告是否有違規違法現象、旅行社團隊檔案資料的規范管理情況、旅行社變更有無按規定報備);涉及旅行社的投訴查處情況等。集團填報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進入年檢網的填報后,均應按照本企業業務經營數據進行填報,不得進行合并會計報表填報;旅行社集團進入“旅行社集團數據填報”系統,按照合并會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其下屬的各個全資、控股、參股旅行社的經營數據合并后進行填報;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寫旅行社集團的基本情況后,按照財政部對合并會計報表的相關要求填寫集團營業指標,并列入年終合并會計報表統計范疇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組接指標的匯總數據為依據填寫組接指標。
3、為了考核旅行社誠實守法經營情況,發揮年檢結論對旅行社的制約作用,在本年度年檢中,著重對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給予明確處理。
(1)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并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等處罰。
①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足《條例》規定最低限額的;
②歇業超過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
④超范圍經營的;
⑤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不夠規定標準的;
⑥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
⑦經營過程中有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
⑧有重大投訴尚在調查過程中的;
⑨年檢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按上款規定暫緩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年檢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其行為,由我局對被暫緩通過年檢旅行社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上報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的決定。
(2)在年檢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可注銷或建議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①拒不按規定補足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②未經營旅游業務超過一年的;
③國際旅行社連續兩年未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
④嚴重超范圍經營的;
⑤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
⑥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的;
⑦發生嚴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⑧拒不參加年檢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游報酬機制,致使導游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
⑩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對沒有通過業務年檢的國內、國際旅行社,我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建議省旅游局注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督促整改階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聯合督查暫緩通過年檢的旅行社整改情況。
五、審計要求
(一)所有參加2008年度年檢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必須到具有旅游業務審計經驗的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單位必須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對旅行社的年檢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書》,在旅行社《年檢報告書》表二的“審計部門意見欄”中簽署審計意見并蓋單位公章,保證審計質量,我局將對審計數據存在問題的旅行社進行復核。
(二)參與旅行社年檢審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關于2009年度旅行社業務年檢的要求進行審計,并注意以下幾點: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應將飯店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營運車隊的旅行社應將車隊的營業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擁有景區的旅行社應將景區的門票收入和組接指標剝離,不得混入旅行社統計。
2、旅行社為團體和散客代訂機(車、船票)等單項服務可計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計入旅游業務相關欄目;屬航協一、二級單位和鐵路部門延伸服務票點的旅行社,包括與公路客運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給非旅游團隊的票務,不得計入接待人次,但其相應收入可以歸類在旅游業務相關欄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規定合并至其設立社參加年檢和審計。
(三)審計費用由旅行社負責。
六、年檢工作的組織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統一部署,各縣(市、區)旅游局負責組織轄區旅行社開展業務年檢工作。本年度年檢工作要結合省旅游局開展誠信旅游活動工作,掌握旅行社行業的真實經營情況,并指導、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認真、如實、完整填報《報告書》及其網絡年檢資料,按時完成年檢數據的匯總和上報。
(二)我局將對旅行社提交的年檢材料及其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檢核查(包括數據驗證、原始資料審閱和實地檢查),抽檢率應不低于轄區旅行社總數的40%。
篇9
我所認真按照上級的要求,加大對旅游市場的監管力度,認真及時處理好每件旅游投訴案件,上半年,共出動行政執法人員290多人次,檢查旅游團隊480多個,檢查導游人員486人次,對6名導未年檢還在帶團的游員進行暫扣導游證處理,并要求進行檢討;檢查旅游業務經營單位25多家;檢查旅游景區(點)12家,檢查3家旅游購物商店,對其存在不規范行業進行糾正,責令其要明碼標價,設立警示牌,進一步凈化了旅游市場秩序,規范旅游經營的行為,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上半年,我所共接到投訴件數10件,受理10件,結案10件,賠償及退還金額10600元。辦案主要以協調、調解為主,投訴呈現常態,沒有惡性投訴和重大安全事故投訴,處理投訴及時、認真、公平、高效,為游客及時排憂解難,贏得廣泛游客的贊譽。具體工作如下:
1、做好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工作。
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經過反復細化及論證,最終形成一整套的辦案制度及辦案流程及細化條款。
2、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積極參與構建旅游防控體系。
首先做好節假日的安全檢查及市場檢查,尤其是春節、五一黃金周的節前檢查,認真按照旅游局的周密安排、部署,參加由局領導帶隊,分赴各縣(市、區)對旅游設施設備安全、食品衛生等進行檢查;節日期間,我所質監人員天天轉流到主要景區(點)進行市場檢查,堅持24小時值班,認真、及時處理旅游投訴案件;并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整治,包括旅行社、星級飯店、景點、旅游交通等,要求旅行社在操作旅游團隊要進行仔細分析,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要盡到防控和提醒責任,把各個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逐條整理在出團通知書上,讓各位游客了解安全情況等。
3、繼續抓好導游員計分制檢查。
我所根據省下發的《關于加強全省導游計分制檢查工作通知》精神,繼續加大檢查力度及檢查頻率,每周至少2-3次下到主要景區(點)對導游規范上崗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省所上報檢查情況。 從而有效地實現了對導游人員的動態監管,加大了市場整治力度,削弱了“野導”的生存空間,提高導游隊伍的整體水平。
4、根據整頓旅游市場秩序方案,開展各種專項整治工作。
我所在搞好導游員計分制檢查和出境游市場整頓的基礎上,開展了各種專項治理整頓工作。如開展了對旅行社的旅游團隊檔案管理;繼續開展對旅行社的超范圍的宣傳廣告活動;聯合公安、工商對我市的非法旅游經營點進行整治;
5、組織學習貫徹《旅行社條例》。
組織相關辦案人員及各旅行社總經理進行學習貫徹《旅行社條例》,并下發對貫徹條例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通知。
6、加大宣傳,營造氛圍。
利用3·15消費者日,我所針對目前存在的投訴熱點,擬出十條旅游消費警示,交市消委會并在報刊和電臺、電視臺廣泛宣傳報道;在__電臺、__晚報開展行風熱線電話活動,現場解答廣大市民提出的旅游投訴和咨詢;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威懾力量,在全市大力宣傳整頓成果,并現場跟蹤及追蹤報道,刊登典型旅游投訴案件,引導旅游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理性、成熟消費,同時教育廣大旅游經營要合法經營。
7、存在不足
上半年的質監工作,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整體上仍存在一些問題。旅游執法力量比較薄弱,執法人員少,經費不足;執法人員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鍛煉、培訓、提高。旅游市場還存在諸多問題,旅游市場存在低價銷售,低于成本價競爭,超范圍經營及宣傳廣告;在導游隊伍中存在不規范上崗;有的旅行社沒有與游客簽訂合同,有的旅行社沒有保留完整團隊檔案,以上這些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治理。旅游企業競爭力不強,隊伍素質偏低我市旅游企業普遍存在“弱、小、散、差”問題,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缺乏敬業精神,隨之產生很多不規范行為和旅游糾紛,給執法增
加壓力和難度。下半年工作安排
1、做好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的組織實施工作。
2、做好《旅行社條例》的宣貫工作。
3、繼續做好旅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繼續加大旅游市場監管力度,重點針對導游計分制管理,旅行社超范圍宣傳廣告、經營行為,旅行社門市部。
5、繼續做好市場調研工作,如在重點時段做好抽樣調查分析,走訪旅游企業,座談等,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并及時分析反饋。
6、完善投訴處理工作,做好投訴趨向和案例分析工作。
篇10
在汕頭本地,我們目前有50多家旅行社,行業內的人總是搖頭嘆息:太多了,惡性競爭啊??墒?,如果拋開其他因素,就人旅行社的比例來說,我們遠遠低于歐洲1萬人一家旅行社的平均數。一個成熟的行業肯定不是可以行政壟斷的,行政審批的應該是那些國家專營產業或者其他特殊產業,旅游作為群眾日常文化生活的一個常規項目,目前已經不是什么特殊行業了,旅行社應該象一個普通的商業機構一樣,從設立到監管,都以市場準則為主。旅游局作為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更多的應該起到行政管理的職能,應該是服務的而不是監督的。
但是,媒體的種種聲音還是令人擔憂,好像旅行社這個行業很黑。如果是這樣子,政府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抬高旅行社的門檻好像也是師出有名,寧可不要市場化,也不能讓旅游成為騙子行業。但是,我們知道,事實上并不是如此的。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了《關于《旅行社條例(征求意見稿)》上網征求意見的通知》,令人振奮!旅行社條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降低旅行社準入門檻,將入境游、出境游的注冊資本和國內游一樣統一為30萬,申請出境游不需要省局審批,直接向國家局申請,對于設立分社不再設定條件。這就是說,很快將有一大批國內社很容易的轉為國際社和出境社了。而對于質量保證金,更是出乎意料,首先不是增加,而是降低。國際社從60萬降低到20萬,出境的從160萬降低到140萬,另外,這條重要了: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
這個通知估計給那些叫著提高門檻的人當頭一棒,也讓我覺得政府真的有所作為了。即使通不過,我認為也是一種進步。當然,對于“零負團隊”政府還是心有余悸的,所以“規定旅行社進行業務委托時應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負團費”的旅游團隊”,也許這就是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什么叫零負團費,估計政府還沒有弄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