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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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5月31日《農民日報》)

篇2

問:這次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篇3

任重道遠。希望大家珍惜機會,同志們生豬產品質量平安事關老百姓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學有所成,各自的崗位上建功立業,全面提高我省生豬產品質量平安水平。

目的提高我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從業素質,根據《省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舉辦了這次培訓班。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平安。下面,講幾點意見。

一、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平安形勢

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時提高,1老百姓對食品平安越來越關注、各級政府對食品平安越來越重視。隨著社會的不時發展。消費觀念已從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轉變,對食品安全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政府部門也越來越重視食品平安工作,一是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年國務院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年國家出臺了食品平安法》等,省也正在修訂《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預計今年下半年出臺;二是成立了高規格的食品平安委員會,國務院食品平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總理擔任,省食品平安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分別由3位副省長擔任。三是建立了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平安責任體系。

但不容樂觀。近年來,2食品平安環境總體向好。食品平安環境不時改善,但毒奶粉、地溝油、毒豇豆、毒芒果、染色臍橙、染色饅頭等食品平安時間時有發生,豬肉質量平安事件也常有發生,尤其是今年雙匯“瘦肉精”事件流露出屠宰企業食品平安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

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省正在修訂的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肉品品質檢驗也作了相應的規定,3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做好肉品品質檢驗是屠宰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豬肉質量平安的重要貫徹者和執行者,希望你清醒認識當前食品平安形勢,要站在人民生命健康平安的角度,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工作,切實履行職責。

二、高度重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工作

對所有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商務部培訓對象包括:省級屠宰行業管理人員,1商務部和我廳高度重視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商務部年印發了全國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從年開始用3年時間在全國開展生豬屠宰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肉品品質檢驗和屠宰技術師資和規模以上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廳年也印發了省生豬屠宰行業培訓方案》決定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全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人員、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全部接受一次培訓,實現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屠宰技術工人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參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全國行業內通用,有效期過后須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換發證書。省肉類協會負責組織開展省級行業培訓、考核及證書備案管理工作。省級培訓對象包括市、縣屠宰行業管理人員,規模以下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檢驗水平與我省屠宰行業發展不相適應,2省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效果明顯。目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亟需通過培訓提高檢驗水平和從業素質。為此,今年月我分別在寧鄉、永州舉辦了2期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培訓班,每次培訓班,省屠管辦和省肉類協會都精心挑選取得全國肉品品質檢驗師資資格證并在肉品品質檢驗崗位上有豐富檢驗的老師作為主講,學員普遍反應良好,培訓效果明顯,既學到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履行職責;又學到專業知識,做到依規檢驗。

篇4

關鍵詞: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規;調研;行業現狀

畜禽屠宰作為從養殖到餐桌的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動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為切實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1997年國務院施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并分別于2008年、2011年、2016年進行了修訂[1]。近年來,廣西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然而,牛、羊、雞、鴨、鵝等畜禽屠宰目前仍無專門法規予以規范,致使廣西地區屠宰行業未形成健康有序的產業化發展模式。這進一步加大了屠宰行業的監督管理難度,容易導致一些衛生條件差、質量無法保障的肉品進入流通環節,既增加了食品衛生安全風險隱患,也制約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從廣西畜禽行業發展需求和趨勢看,唯有加快出臺符合區情、覆蓋全面的畜禽屠宰管理法規,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業監管體系,才能更高質量地推動屠宰行業發展。為此,廣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成了專門課題組,深入南寧、柳州、北海等主要市、縣(市、區),開展《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前期立法專題調研,為制定出臺《條例》做好前期準備。

1畜禽屠宰基本情況

1.1家畜屠宰行業現狀。1.1.1生豬屠宰行業。截至2017年底,廣西生豬屠宰場(點)達1054個,其中大部分是鄉鎮屠宰場(點),普遍存在規模小、布局散、設施設備老舊、環境臟亂差、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2018年以來,經過清理整頓,一批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生豬屠宰場(點)被關閉。截至目前,廣西共有生豬屠宰企業186個(61%為2000年后建立),生產設備整體實現了機械化,但是多數企業的生產工藝有待優化改進,設施設備有待升級完善。2017—2019年,廣西屠宰生豬進入大型生豬屠宰企業(年屠宰量15萬頭以上)的占比僅為4.10%~5.91%,其余均進入中小屠宰場(點),全區落后產能比重仍然過大(表1)。2020年,廣西全面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創建工作。截至目前,全區共有22家生豬屠宰企業申報了自治區級標準化示范廠(已通過18家)。1.1.2牛羊屠宰行業。由于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撐,目前廣西地區僅對生豬實施定點屠宰管理,而牛羊屠宰管理工作推進較為緩慢,專業化屠宰企業僅有3個。部分生豬屠宰企業雖然配套了牛羊屠宰生產線,但屠宰工藝落后,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較低。以肉牛為例,2019年,全區牛肉產量為12.4萬t,而屠宰企業統計上報的屠宰量僅為18.9萬頭,牛肉產量約為4萬t,占比32.3%。此外,部分屠宰企業雖然建立了專業化的活羊屠宰線,但由于無法實施定點集中屠宰管理,企業“吃不飽”的情況較突出,多數生產線處于閑置狀態。1.2家禽屠宰行業現狀。由表2可知,廣西禽類屠宰企業統計的屠宰量遠低于家禽出欄量。目前廣西禽類屠宰企業共有14個,部分大型家禽企業設施設備先進、自動化程度高,但因受制于本地區現宰現煮的消費觀念,以及市場規模的約束,屠宰產能利用率不高,且主要以訂單式生產,集中供應大型客戶,而普通禽肉消費仍以現場屠宰加工為主。

2有關思考

2.1積極推動地方性配套法規出臺。建議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家畜屠宰管理條例》,特別是屠宰管理職能由商務部門劃轉至農業農村部門后,迫切需要對屠宰行業規劃、發展以及建設肉品品質監管體系等方面進行謀劃,出臺地方性法規指導、推動相關工作開展。要切實部署做好前期調研、資料整理、立法報告等工作,同時注重把條款設置同各方意見緊密結合起來。一是注重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組織畜禽屠宰法規草案座談會、論證會時,積極聽取人大代表有關立法議案建議,確保制定的法規能更好地集中民智、體現民意、貼近民生。二是強化專家顧問評估論證。聘任區內外相關行業專家作為立法顧問,讓其參與編制立法規劃、計劃和法規草案的修改論證等工作。三是擴大征求意見的廣度。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網絡調查等方式,暢通立法機關與社會各界交流渠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畜禽屠宰立法的意見和建議。通過開門立法,確保《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制定出臺后“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下、用得好”,真正為廣西屠宰行業發展和畜禽屠宰監管工作提供法規政策支持,切實保障肉類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衛生安全。2.2注重通過建立規?;?、健全制度推動行業發展。近年來,廣西標準化、規?;B殖模式得到長足發展,但牛羊規模養殖專業化程度相對較低,仍以農村散養或者小規模飼養為主。養殖規模小而散,“牛羊經紀人收購—單體(小群體)屠宰加工—生鮮牛羊肉上市”的模式仍是主流,牛羊屠宰行業發展外力受限較大,無法形成產業集中優勢。牛羊產業集約化水平低的現狀急需通過地方性法規引導轉變。如,廣西優質活禽主要在兩廣地區銷售,當地消費者對于活雞、活鴨喜歡“現場挑、立即宰、當日煮”,對于冰鮮家禽肉品品質認可度低?;钋菁{入定點或者集中屠宰,對于區內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提出了較大挑戰。要綜合考慮牛羊家禽養殖規模、產業布局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廣西實際的牛、羊、家禽屠宰模式。一是通過出臺地方性法規,實行牛羊定點屠宰制度,可在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配套建立相應的生產線,充分利用現有產能,提高牛羊屠宰專業化水平[2]。同時,在桂西、桂南和桂中地區大力發展牛羊規?;a業,推行“集中收購+定點屠宰”模式,推動定點屠宰落實。二是在農村地區可實行“自宰自食”制度,而在大中城市主城區開展家禽集中屠宰或活禽代宰工作。三是積極學習外省先進經驗,如廣東省實施“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的方案,要求活禽批發市場代宰家禽當天屠宰、當天上市、當天售完,并普及共患病防控及生鮮家禽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形成禽類消費新觀念[3-4]。2.3進一步明確屠宰管理工作職責。由于缺乏明確規定和依據,從畜禽屠宰的產地準出、屠宰過程管控、市場準入,到畜禽屠宰后進入市場前的“最后一公里”,各有關部門的管理權力和監管責任沒有理清理順,導致出現“空白地帶”。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與市場監部門在農貿市場等地的活禽宰殺究竟屬于屠宰還是市場加工、應該由誰監管等問題存有爭議[5]。設置相關條款落實好各方工作責任。進一步明確畜禽屠宰的屬地管理責任,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和市場監管、商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例如建立監管信息平臺共享、風險物質檢測結果通報、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形成畜禽產品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4著力提高基層監管效能。受機構改革影響,畜牧獸醫部門基層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編制、人員、經費得不到落實,尤其是屠宰企業駐場官方獸醫缺口較大[6-7]。當前,全區生豬屠宰企業186個,配備駐場官方獸醫1113人、協檢員218人,平均每個企業落實官方獸醫、協檢員7.16人,僅能基本保障生豬屠宰檢疫工作。如果牛、羊、家禽也被納入定點或集中屠宰,基層獸醫人員不足的問題將進一步凸顯。要設立專門法規條款,進一步明確屠宰管理隊伍建設要求,按照“建機制、補短板、強能力”的思路,穩定、保障機構編制、人員數量、經費來源等環節。一是明確落實屠宰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屠宰企業做好生產安全、品質管控、動物防疫、自主承諾等重點工作,如,設置專門條款要求屠宰企業開展細菌、寄生蟲、重金屬等風險物質檢測,保障肉品品質安全。二是建立起由市縣鄉三級部門聯動監管的工作機制,通過實施飛行檢查、黑白名單、分級管理等制度,切實緩解基層人員不足和能力不夠的問題,確保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三是明確畜禽屠宰監督執法的主體和職能,特別是清晰界定違法行為,嚴格制定處罰標準,實現執法必依、執法必嚴。四是在一些屠宰重點環節,理順工作機制,如研究制定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和屠宰檢疫制度的有效銜接,降低崗位人員數量需求,優化工作模式,減少工作環節,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肉品品質質量安全管理。

參考文獻: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J].廣西畜牧獸醫,2016,32(4):210-213.

[2]何述輝,陳波,舒念輝,等.關于地方畜禽屠宰立法的思考[J].中國動物檢疫,2018,35(7):51-53.

[3]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J].廣東畜牧獸醫科技,2015,40(1):53-55.

[4]劉倩,牟嬋,萬思敬.山東省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現狀[J].中國動物檢疫,2018,35(1):46-49.

[5]冉元智.重慶市家禽屠宰調研報告[J].今日畜牧獸醫,2018(2):73-74.

[6]雍長福.生豬屠宰檢疫檢驗存在的問題和對策[J].黑龍江畜牧獸醫,2017(12):50-51.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國家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協會、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筑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三)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六)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不得予以批準。

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符合《條例》規定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申請人應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發放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第三章屠宰與檢驗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持有生豬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七條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應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第五章證、章、標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統一規定證、章、標志牌的編碼規則、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編碼規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進行統一編碼;負責統一制作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二十八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嚴格制作、保管、發放程序。

第三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本企業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發放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生豬屠宰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反《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檢驗、質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第四十五條《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屠宰技術、肉品品質檢驗人員上崗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范生豬屠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國家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協會、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筑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三)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六)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不得予以批準。

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符合《條例》規定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申請人應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發放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第三章屠宰與檢驗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持有生豬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七條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應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第五章證、章、標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統一規定證、章、標志牌的編碼規則、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編碼規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進行統一編碼;負責統一制作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二十八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嚴格制作、保管、發放程序。

第三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本企業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發放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生豬屠宰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反《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檢驗、質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第四十五條《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篇6

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對推動我縣生豬養殖事業發展,規范生豬產品流通秩序,加速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早在**年,國務院和省政府先后頒布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把生豬屠宰管理正式納入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去年國務院又重新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和省政府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從法律層面上明確把保證豬肉安全列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圍。可見屠宰管理不是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也不是一項依靠突擊行動就能做好的工作,而是經常性的重點經濟工作和政治任務。各職能部門和從事豬肉產品加工銷售的人員,必須從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密切黨群關系的高度,從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維護穩定大局的高度,從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管理。進一步細化措施,把這項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抓緊抓好。

為了加強對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及時成立了“***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下設的辦公室,同意組建縣商務綜合執法大隊,核定四個事業編制,隊長高配副科級。為全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打下了堅實的領導基礎。各食品安全管理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縣商務局,抽調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全面參與《條例》的宣傳和整頓規范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經營秩序工作,其他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把在縣城全面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這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切實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的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這項工作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必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才能確保實效。為此,我提三點要求:

(一)要進一步強化宣傳報道。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精心組織,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車、標語、橫幅、宣傳冊等形式,廣泛宣傳新《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要通過宣傳,提高從事生豬產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要采取印制宣傳冊、現場咨詢等手段,普及肉品鑒別、選購、儲存和消費常識,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消費、安全消費。使《生豬定點屠宰條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要進一步強化隊伍建設??h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要認真組織學習新《條例》及相關配套法律,通過專題講座,短期培訓和日常學習等形式,完成相關內容的培訓任務,使行政管理、執法人員了解掌握新《條例》的法律規定、執法原則和處罰辦法,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行政。在加強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要注意對生豬屠宰企業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新《條例》對屠宰企業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和規范性的要求,要通過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培訓,使屠宰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并以此為契機,促使企業加強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為加強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屠宰管理水平,必須搞好“五抓”。一是抓認識。要提高認識,把思想統一到“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上來,認真學習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二是抓素質。搞好屠宰人員培訓和教育,通過不同形式提高他們的自身素質,讓他們遵紀守法,提高執法水平。三是抓行業自律。從業人員素質高低直接關系食肉安全、關系著全市人民能否吃上“放心肉”,我們必須加強屠商隊伍的建設。凡是在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者,取消其資格,五年之內不能從事此項工作。四是抓檢驗檢疫。要嚴格執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制度,要完善檢疫設施,配齊配強檢驗技術人員,決不能讓不放心的肉品流到市場。五是抓督查。執法人員要嚴督嚴管,對上市的肉品隨時進行抽檢復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縣區與基層鄉鎮的定點屠宰企業要實行定期督查,真正做到有人主管,有人具體去抓,建立起層層督查機制。對個別工作人員循私枉法的,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同時縣商務部門要盡力向省市縣人民政府加強工作匯報,取得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政府在執法人員的配備、執法裝備的配置和監管工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要強化進一步部門配合。要按照全縣的統一部署,圍繞工作目標,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銜接,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網絡,搞好聯合執法。定點辦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健全考核辦法,加大協調力度。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講政治、講大局,不搞本位主義,不推諉扯皮;工商、公安、畜牧、衛生、質監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加強配合,落實從“豬場”到“餐桌”各環節的肉品質量監管責任,確保不缺位、不錯位,對生豬定點屠宰過程中發生的暴力阻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公安部門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完善情況通報制度,聯合執法制度,每月例會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促進協作,用制度促進落實,共同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工作環境。

具體工作要求:一是所有參加執法單位各在縣城或鄉鎮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段懸掛2條橫幅,鄉鎮在懸掛橫幅的同時還要張貼20條以上的宣傳標語;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派出2名以上有執法證或有一定執法經驗的工作人員,城關鎮、黃洞鄉、三洞鄉、增口鄉等鄉鎮各安排1人,參加這次以整頓規范縣城生豬屠宰市場為重點的集中執法行動;三是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工作職責:

縣有線臺從**年6月25日起,開辟專欄對生豬定點屠宰條例、辦法進行進行一個月以上的宣傳;

縣司法局出洞宣傳車在縣城和周邊鄉鎮進行一天以上的廣播宣傳;

縣商務局生豬屠宰管理辦公室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場和屠工資格的審核,協調上市生豬和生豬產品的依法監督檢查,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發和定點屠宰的統計等日常工作。協助生豬定點屠宰場盡快辦理好《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以及。屠場工作人員的《健康證》。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檢驗檢疫工作。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合格證》。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肉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生豬產品市場價格的指導和監督。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生豬產品經營活動和定點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定點屠宰場的《營業執照》和批發、零售屠商的《營業執照》。

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衛生條件的審查,并對生豬產品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定點屠宰場屠宰工作人員和批發、零售屠夫的《健康證》。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衛生許可證》

縣地稅國稅部門負責稅收征管工作。負責辦理生豬定點屠宰場《稅務登記證》。

縣市場服務中心負責做好進入市場內經營豬肉產品有關屠商遵守定點屠宰和守法經營等工作

各相關鄉鎮負責做好本鄉鎮屠商的宣傳解釋和守法經營管理等工作。

縣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生豬屠宰管理的執法活動,負責查處并打擊妨礙、抗拒等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突出重點,攻堅克難,全力打造“放心肉”工程

各級商務部門要緊緊抓住與人民群眾生命息息相關的肉食品消費安全,以提高肉品生豬進點屠宰率和規范屠宰廠場硬件設置為重點,以推進機械化屠宰和引入先進營銷方式為突破口,嚴格市場準入,讓廣大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重點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搞好定點屠宰規劃。凡是經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廠、場(點),必須達到國務院新修訂《條例》規定的建廠條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及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h商務局定點辦要按照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制定規劃,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屠宰設施與設備,屠宰工藝、人員及肉品加工質量,肉品品質檢驗,肉品出廠等方面的檢查督導,督促屠宰廠場落實無害化處理設施。把著力點放在督促、指導屠宰廠場(點),切實按照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設置條件規范,抓好屠宰廠房建設與規劃,配置必須具備的屠宰設施與設備,生產流程、工藝布局、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要符合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

(二)進一步加強市場準入管理,規范肉品經營秩序??h市場服務中心要在肉品市場準入管理方面,采取如下加強措施:一是實行市場肉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市場服務中心對在本市場內銷售的肉品質量安全負責,市場業主是第一責任人,對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承擔責任。凡市場內銷售無證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場業主的責任。市場服務中心要實行定經銷者、定攤位、掛牌亮證經營的管理制度,銷售母豬肉等特殊肉品時必須掛牌注明。二是建立市場肉品監管員制度。市場服務中心要建立肉品監管員制度,通過核對票證并登記管理,禁止無證肉品進入市場。市場服務中心可聘任專職的市場肉品監管員,負責查驗上市銷售的肉品票證是否齊全,核對票證、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記管理。對病害肉、注水肉,沒有證、章、票或者證、章、票不全的肉品進場銷售的,對經營者或責任單位嚴罰。三是建立廠店掛鉤,形成肉品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從今年7月1日起,縣城屠宰廠場要逐步配備檢驗設施和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要建立健全屠宰廠場購銷臺賬,做好進廠生豬來源和出廠肉品流向的登記,對屠宰生豬的來源、銷售去向和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對于購銷臺賬未建立完備的,要追究責任。鼓勵建立“放心肉”配送中心、專賣店,鼓勵屠宰企業樹立“放心肉”品牌。

??(三)進一步深入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豬專項整治工作。根據省商務廳、公安廳、工商局等七部門下發的《通知》精神,為凈化豬肉市場,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對生豬產品從養殖、屠宰、加工、流通、的消費環節全程質量安全監管,全縣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結合這次集中執法活動,廣泛深入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豬病死豬肉非法交易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清理和整頓定點屠宰企業不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屠宰加工、銷售的行為;堅決關閉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的質量和衛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場點;對城鄉結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環節,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要加大執法力度,對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對舉報私屠濫宰和病死豬病死豬肉非法交易的,要實行獎勵。

篇7

一、審核清理范圍

對年以來已完成證牌換發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全面的審核清理。對沒有達到設置標準和條件的,要限期停業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定點資格;對違規違法從事生產造成豬肉質量安全隱患問題嚴重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

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或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確保所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屠宰廠(場)符合《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確保2012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審核清理工作。

三、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

1、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省政府《設置方案》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等國家標準。

2、嚴格執行審核清理標準。對城區生豬屠宰廠的審核清理,原則上按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清理實施標準(A類)》對照實施;鎮生豬屠宰廠的審核清理,原則上按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清理,實施標準(B類)》對照實施。

四、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一)整個審核清理工作分為四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進行工作部署。

第二階段:企業自查階段。組織定點屠宰企業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

第三階段:聯合審核清理階段。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對定點屠宰企業進行審核并提出清理意見,責令不達標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對整個審核清理工作全面檢查驗收,并做好審核清理有關工作的資料整理和上報,迎接省、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檢查驗收。

(二)工作程序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結束后,向商務局提出審核申請。縣商務、畜牧、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申請,抽調專人聯合對本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把審核程序和審核標準關,如實填寫《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審核工作結束后,縣商務局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清理全套資料報市商務局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審核清理部門協調機制,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商務、畜牧、環境保護等部門參加的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負責審核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等工作。

篇8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凈化我縣豬肉市場,保障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維護生豬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加強聯合執法,整頓規范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市場,確保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100%,豬肉質量合格率達到100%,各賓館、飯店、集體餐飲等用肉單位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人民群眾食肉安全感明顯增強。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8月1日——19日前)。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條例》和《竹山縣人民政府關于生豬定點屠宰的通告》,提高人民群眾對生豬定點屠宰目的意義的認識,增強科學消費觀念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識。組織屠宰企業和經營者座談,集中學習《條例》,使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自覺遵守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規定。

(二)集中整頓階段(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組織縣商務、畜牧、質監、衛生、工商、藥監、公安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隊,督促各商場、超市和個體豬肉經營者進入縣生豬定點屠宰廠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1、在實行定點屠宰初期,對于拒不執行定點屠宰規定、堅持非法屠宰生豬的經營者,加強宣傳教育,耐心說服引導。對少數經多次教育引導仍然拒絕進入定點屠宰的釘子戶,依法實施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堅決取締城鄉結合部私屠亂宰窩點,依法打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禁止其進入城區市場擾亂經營秩序。對勸阻無效者,沒收生豬產品、屠宰工具以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生豬定點屠宰廠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的,依據《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三)鞏固提高階段(年12月1日至年2月1日)??h商務、工商、畜牧、衛生、公安等部門結合市場旺季供需形勢,不定期檢查,重點監管城鄉結合部流動板車經營者,堅決打擊私屠濫宰的違法經營行為,實行嚴管重罰,鞏固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成果,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四、部門職責

縣商務局:負責牽頭組織生豬定點屠宰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清理取締私屠濫宰非法經營行為,負責生豬屠宰企業日常監管。

縣畜牧局:依照《動物防疫法》和《條例》規定,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生豬實行集中檢疫檢驗,取消非定點屠宰經營者的檢疫檢驗活動,杜絕檢疫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濫宰肉品進入市場,確保城鎮肉品上市檢疫率達到100%。

縣工商局:建立流通環節豬肉產品索證索票制度和檢查驗收制度,取締無照經營,依法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戶,杜絕章、證不全的肉品上市交易,嚴厲打擊注水肉、病害肉、劣質肉和有害物質脫毛肉上市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市場、商場、超市銷售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從嚴查處購進非定點屠肉品等違法行為。

縣衛生局:依照《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法規規定,對生豬屠宰、銷售實施衛生檢查監督,吊銷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衛生許可證。建立加工環節的索證索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賓館、飯店、集體食堂、加工銷售單位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從嚴查處購進非定點屠宰肉品等違法行為。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的監管,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檢查驗收制度,確保加工企業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嚴防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豬肉進入加工環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確保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實處??h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聯合執法,集中整頓。從縣商務局抽調4人,縣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各2人,衛生局1人,組成執法工作隊,對生豬定點屠宰實施聯合執法。整頓流通領域的非定點屠宰的豬肉產品,重點打擊和堅決取締城鄉結合部和以縣城及重點鄉鎮為銷售市場的私屠濫宰窩點,徹底摧毀屢禁不止、社會危害大的黑窩點。對暴力抗拒、阻礙行政執法檢查的不法行為要立案偵破,快辦快結,堅決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篇9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結合當前建設“放心肉”服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采取“內外并舉、重點突出、部門聯動、點面結合”的辦法,抓好監管重點,特別是為及周邊地區直接或間接供應豬肉及豬肉制品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全面構筑保障肉品安全的長效監管機制,確保肉品質量安全不出出問題。

二、目標任務

本次專項檢查主要有三大中心任務,一是對直接或間接為及周邊地區供應豬肉及豬肉制品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實施全過程監督,確保我市豬肉及豬肉制品不發生消費安全問題。二是進一步落實肉品品質檢驗證、章制度,強化對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工作的監督,確??h城及市區流通、使用、消費的肉品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實現憑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兩證兩章”上市制度。三是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病死豬病害豬肉注水肉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私屠濫宰等違法犯罪行為查處率100%。

三、檢點

1.直接或間接為及周邊地區供應豬肉及豬肉制品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2.重點餐飲企業、賓館飯店及旅游風景區周邊餐飲單位;

3.主要肉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專賣店以及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集貿市場等豬肉集散銷售地。

四、檢查工作安排

1.動員部署階段。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重點企業,全面宣傳發動。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制定、細化方案,落實責任,明確任務,排查監管重點,制定監管措施。

2.自查互查階段。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牽頭,要會同公安、農業(畜牧)、工商、質監、衛生、食藥監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小組,按照制定的檢查活動方案,對轄區內的屠宰加工、生產經營和流通消費單位進行全面自查。重點企業要落實專人現場指導、現場督查,發現問題要即查即改。對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厲打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我委將對各縣專項檢查情況開展督查。

3.總結階段。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對本次專項檢查活動進行全面總結,對檢查中發現的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要提出整改措施,對重點企業組織“回頭看”。

五、檢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體系。市經信委成立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由經信委副主任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也要成立專項檢查活動領導小組,明確具體聯系人,全面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市經信委與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市直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要與所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向社會公開承諾。

在專項檢查中,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監管職責分工,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落實、措施扎實、監管到位”的責任體系,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從保民生、促發展的大局出發。強化對檢查活動的統一組織指揮,要組織精兵強將,成立聯合執法檢查隊伍,要按照統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形成合力。保證專項檢查活動達到隨查隨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的效果。

(三)抓住重要環節,整治有的放矢。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在開展專項檢查活動中,要摸清豬肉及其制品的實際情況,對重點企業要采取一企一策,排查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做到見事早,行動快,有的放矢。

(四)找準監管抓手,創新監管方式。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要求,把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管理,落實豬肉憑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兩證兩章”上市制度為監管突破口,以建設“放心肉”服務體系為契機,建立豬肉質量可監視、可追溯體系。進一步強化對屠宰、加工、流通、消費各環節索證索票制度和臺帳制度的監督管理,形成全過程監管鏈條。重點企業每日將進滬及周邊地區的肉品上報縣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每旬匯總上報到我委,市直屬企業直接上報。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進一步完善生豬進廠驗收制度、臺帳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登記制度。

(五)發揮輿論作用,接受社會監督。各縣生豬屠宰主管部門在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活動中,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教育,普及肉品安全消費知識,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參與肉品安全監管活動;另一方面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和曝光力度。

篇10

生豬屠宰專項整頓在縣政府和縣食安委的統一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屠宰加工監管工作全局。堅持制度建設與集中整頓、科學管理與嚴格執法、打假治劣與扶優扶強相結合的原則。緊緊圍繞重點環節、重點問題、重點對象,加大執法力度,開展專項治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近兩年來治理整頓的成果,不斷促進我縣畜禽屠宰業的規范發展。

二、整頓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國家有關食品安全和生豬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貫徹執行;關閉、合并、淘汰一批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的質量和衛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場點,定點屠宰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有所改善和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得到有效打擊;建立起肉品溯源制度和監管長效機制;到今年年底縣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95%以上;肉品流通秩序進一步規范,上市肉品質量明顯提高,城鄉居民食肉安全有保障。

三、專項整頓重點和內容

(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

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出售病害豬肉、制售注水肉等違法行為。

(二)清理和整頓定點屠宰企業

重點清理和整頓:

1、定點屠宰企業是否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屠宰加工、銷售、證照是否齊全;

2、屠宰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屠宰企業是否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是否具備基本的肉品品質檢驗設備和必須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按照檢驗程序進行操作;

4、屠宰廠區的衛生條件是否達標,用于運輸和屠宰的工具是否按規定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5、《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操作規范》、《生豬定點屠宰廠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法規是否得到有效貫徹落實,證章、合格證是否按商務部規定的標準制作和使用。

(三)規范肉品流通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根據商務部的要求,規范肉品流通秩序,就是要鼓勵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在全國范圍內流通。嚴禁和杜絕不符合肉品質量要求,肉品質量安全沒有保障的肉品上市流通。要為符合肉品質量要求的企業和經營者創建一個開放、公平和競爭有序的流通環境。

(四)加強屠宰管理和執法的監督檢查。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切實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尤其要督促各定點屠宰企業切實把好生豬進場的檢疫關、屠宰車間的檢驗關及出廠(場)肉品質量關,把檢疫、檢驗作為提高肉品品質的重要環節來抓。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生豬屠宰行業專項整頓是今明兩年生豬屠宰管理的重點工作。縣經濟商務局、畜牧獸醫局將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和協調全縣生豬屠宰專項整頓工作。各生豬定點屠宰廠要高度重視,建立相應機構,切實負起責任。認真按縣制定的方案要求做好整頓工作。

(二)部門聯動、嚴密監管。縣經濟商務局、畜牧獸醫局牽頭,公安、食藥監、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配合,對生豬屠宰行業進行專項整治,按照各自的部門職責抓好監督管理。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整頓工作檢驗會,對整頓工作進行評估,共同推動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舉報和監督。

縣經濟商務局舉報、投訴電話:*

縣畜牧獸醫局舉報、投訴電話:*

(四)加大新聞輿論監督力度。在開展專項整頓過程中,組織新聞媒體對私屠濫宰、制售注水、病死和有毒有害肉品大案、要案和暴力抗法的典型案件曝光,震攝違法犯罪分子,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樹立誠信守法經營的社會風尚,提高消費者的鑒別能力,擴大整頓工作成果和社會影響力。

五、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

專項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9年9月至10月,各生豬定點屠宰廠要根據我縣制定實施方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廠的整頓措施,并做好新《屠宰許可證》的換發工作,從2010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由州商務局統一編碼,按商務部制定的標準監制各定點屠宰廠的證、章和《肉品檢驗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