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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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 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劃定一定面積的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例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的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以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字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人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劃定一定面積的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保護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學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篇3
關鍵詞:自然 保護區 管理 體制 機構
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研究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要場所,是人類認識自然、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科學基地。從 70 年代以后,人們愈來愈認識到對物種和生境的保護要寓于人類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之中,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指導下將保護與發展結合起來。從而對保護地的理解和管理思路產生了革新性的變化。
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主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根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規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屬于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二、自然保護區和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配備專業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屬于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基建投資、事業經費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納入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保護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具體任務包括:開展保護自然資源的宣傳教育工作;保護自然保護區生物種源及其自然環境;定期進行動植物資源監測和調查,掌握資源變化情況;開展科學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動植物資源的途徑;進行巡邏檢查,制止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國家和地方保護的野生動物,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利用荒山、荒地開展造林育林,擴大森林面積;保護和發展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資源;在確保自然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帶動和幫助當地居民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
三、自然保護區的區劃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區劃管理是指在自然保護區內規劃道路、科研基地、防護設施和旅游點等的管理,以及將自然保護區按其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部分,對每個部分實行的管理。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自然保護區是一種“自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則必須按照自然保護區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區劃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三個部分進行管理
1、核心區。核心區是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物的集中分布地,是最能代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對象的地方。
一般情況下,嚴格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研觀測和科學調査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為了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資源,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應當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以妥善安排。
2、緩沖區。緩沖區是指為包圍核心區而劃定的一定面積的區域。在其區域內只準從事科研觀測活動,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在緩沖區內進行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而且要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給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3、實驗區。實驗區是在緩沖區外劃出的區域。在實驗區可以進行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等活動。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來方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保護管理費。
四、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工
1、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4條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1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2、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等活動的法律責任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5 條規定,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
3、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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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資源是寶貴的自然財富,也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重要的科學、生態和經濟價值,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文明與進步提供了廣闊空間。加強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建設,對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生態系統和水生生物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實行科學、有效的保護,是養護水生生物資源,落實科學發展的具體體現。水生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對于保護水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了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工作,1979年,國務院頒布了《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86年頒布、2000年修訂的《漁業法》,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進行了規定,1988年頒布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自然保護區條例》,使自然保護區建設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1997年,農業部了《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對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建設進行了具體規定,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在系統總結我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經驗教訓基礎上,吸收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措施,結合我國國情和新時期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要求,從國家層面和戰略高度提出了我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奮斗目標以及需要開展的重大行動和保障措施,為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建設工作指明了方向。
長期以來,在各級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我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目前,全國已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200多個,其中國家級16個、省級56個、市(縣)級130多個。總面積十幾萬平方公里。保護區的數量和面積增加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有了明顯改善,保護和管理能力有了較大提高,成為我國生態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多年來,保護區積極與科研單位合作,組織開展水生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繁殖科研攻關,一些物種的馴養繁殖在技術上得到突破,為恢復、增殖保護區自然資源創造條件。如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工馴養繁殖大鯢獲得成功,從2002年開始,在保護區核心區累計放流大鯢5000多尾。湖北宜昌中華鱘保護區、上海長江口中華鱘保護區和長江水產研究所、葛洲壩中華鱘研究所等研究單位合作,開展中華鱘馴養繁殖和增殖放流工作,截止目前,已在長江放流中華鱘800多萬尾。長江天鵝洲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已經成功實現了世界首例長江江豚遷地保護,保護區內遷地保護江豚數量目前已達30頭左右。廣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1985年建立以來,共保護海龜蛋7萬多枚,孵化稚龜6萬多只,放流幼龜5萬多只,保護區的工作受到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表彰,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多次到保護區考察、學習,成為中國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良好國際形象的宣傳窗口。廣東海龜保護區積極研究改進繁殖方法,使稚龜成活率從40%提高到90%。
各級保護區管理機構積極參與、協助漁業主管部門開展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從1998年至今,沿海、沿長江有關省市漁業主管部門與保護區救護中心累計救治、放生大型鯨類、豚類、海龜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1萬多頭(尾),其間涌現出如江蘇、四川白鱘救治等一批先進事例,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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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全國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檢查;
(二)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匯報建設和管理情況;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憑證;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有權采取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四條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或者破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個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估委員會,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建議。
對每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狀況的定期評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定期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
(二)管護設施狀況;
(三)面積和功能分區適宜性、范圍、界線和土地權屬;
(四)管理規章、規劃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
(五)資源本底、保護及利用情況;
(六)科研、監測、檔案和標本情況;
(七)自然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管理情況;
(八)旅游和其他人類活動情況;
(九)與周邊社區的關系狀況;
(十)宣傳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情況;
(十一)管理經費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評估的內容。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定期評估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定期評估時,應當在評估開始20個工作日前通知擬被評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估結果分為優、良、中和差四個等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和整改建議向被評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反饋,并抄送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
被評估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核實。
第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定期評估結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
第十三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執法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范圍和功能區的調整以及名稱的更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影視拍攝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超標排污單位限期治理的情況;
(四)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且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審批前是否征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破壞、侵占、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資源的行為;
(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旅游活動方案是否經過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旅游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總體規劃)的要求;
(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是否符合建設規劃(總體規劃)要求,相關基礎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八)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是否依法履行職責;
(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對在定期評估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規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報。
對于整改不合格且保護對象受到嚴重破壞,不再符合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件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提出對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予以降級的建議,經評審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后,給予降級處理。
第十五條因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導致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降級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第十六條被降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五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設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執法檢查的結果、被責令整改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及其整改情況和被降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一)未經批準,擅自撤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或者擅自調整、改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界限、功能區劃的;
(二)違法批準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的;
(三)違法批準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旅游或者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處的;
(五)制定或者采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干預或者限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施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一)擅自調整、改變自然保護區的范圍、界限和功能區劃的;
(二)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三)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四)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五)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處的;
(六)阻撓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挪用、濫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經費的;
(八)對監督檢查人員、檢舉和控告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檢查,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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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經有2500多個自然保護區,占國土面積的15%左右。但是,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數景“先進”的同時質量卻堪憂:保護區“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無力”的現象普遍存在,沒有保護好、沒有服務好和沒有經營好這三大問題是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通病??茖W發展觀的出臺使改善自然保護區管理有了理念層面的支持,而主體功能區劃則在更現實的政策層面為自然保護區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主體功能區劃是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中提出的分類分區進行國土空間開發的管理手段,類似日本的國土綜合開發規劃,相當于國家基于國土空間利用的上位政策――所有國土開發利用都必須接受這個廣域政策的指導?!毒V要》主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發展基礎和未來發展潛力,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四類主體功能區,并明文規定“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把我國現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保護區域直接規定為禁止開發區。
這樣的劃分對自然保護區有何影響呢?不妨先了解一下《綱要》對禁止開發區的定義和關于禁止開發區的配套政策。對禁止開發區的定義是:“禁止開發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這個定義還沒有什么新意,關鍵是配套政策――一旦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則要采取與其他主體功能區不同的財稅、產業、人口、土地、環保政策以及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參見表1),正是這些配套政策為中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帶來了稱得上是“空前利好”的歷史性機遇。
如果這些對禁止開發區的各種政策得到落實,作為禁止開發區的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將迎來全面空前的有利政策環境,以往投資不足、執法無力、開發優先等干擾保護區管護的不良現象有可能得到杜絕,而保護區自身“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無力”的現象有可能得到根本扭轉。
二、從合理和可行的角度看自然保護區是否必須整體禁止開發
就中國自然保護區的實際情況而言,《綱要》對禁止開發區的劃分政策卻存在很大問題。四類主體功能區中,只有禁止開發區沒有按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強度和未來發展潛力的一套指標體系從國土空間中進行篩選,而直接指定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等五類保護區域。如果根據《綱要》中的標準劃分,僅僅國家級禁止開發區面積就高達國土面積的約12.5%。這種劃分方法,與國家的主體功能區劃政策的主要設計者是區域經濟學背景的官員和學者有關。他們對自然保護區了解甚少,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有心加強保護并希望從財稅、土地等方面通過有利政策有針對性地解決保護區的管理質量問題,卻因為對自然保護區的望文生義和對中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理想化,難免好心辦壞事。我們從目前劃分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兩個角度,來了解一下在這個過程中為什么好心辦成了壞事。
(一)合理性角度:大多數自然保護區不必整體禁止開發
目前的劃分策略實質上是將我國復雜且不規范的保護區域分類體系簡單化,籠統地將各種類型、級別的保護區域等同為國際通用的IUCN(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保護區域分類體系(參見表2)中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然而與國際劃分標準不同,我國的保護區域主要是按照資源類型而非管理強度分類的(參見表3),且其內部還實行分區管理。不同類型的保護區域有著不同的保護對象和管理目標,其中的資源可利用程度和手段不同,發揮的功能不同,在現實中需要的保護強度也不同。因此,哪怕同樣是國家級保護區域的管理規定也存在顯著區別,不能等同視之。
單以目前《綱要》中對禁止開發區的確定標準來看,這個標準不僅存在沒有全部覆蓋性質相同的保護區域體系等漏洞,而且存在交叉分類的問題(忽視世界文化自然遺產體系已經被現有管理體系完全覆蓋了的現實,在中國的各類管理體系中又加入了一個世界文化自然遺產體系)。即便是目前已經建立管理體系的九類文化和自然遺產(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城市濕地公園、旅游景區、文物保護單位)也并非功能單一、界限明確、管理規范的保護區域,相當數量的這類保護區域本來就被賦予了保護以外的多種功能。由表3可看出,《綱要》中提到的四類區域,只有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在設置和管理要求上最接近禁止開發區在資源、環境方面的要求(自然保護區強調保護具有全球或區域、地區代表性的生態系統,瀕危及受威脅狀態的物種的生境及各類遺傳資源,以維護生態安全并達到生物多樣性為人類不同世代公平地可持續利用的目的);而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如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地質公園則更注重為人類提供休憩、娛樂的空間,僅僅是其中的核心景區要求的管理強度稍高。很多森林公園,恰恰就是在考慮到要滿足當代人合理需要的基礎上在自然保護區劃定的,其功能與自然保護區有顯著區別,要求的保護強度相對不高。因此,將這些文化自然遺產保護區域不加區別籠統地歸入禁止開發區是不盡合理的。
不僅是其他八類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區域不能直接整體等同于禁止開發區,即便是保護要求相對最為嚴格的自然保護區,也由于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特點和中國自然保護區的現狀而無必要整體禁止開發,理由有三:
首先,由表3可知。我國的自然保護區不能等同于IUCN保護區域體系的嚴格保護區(即Ia和Ib兩類)。我國目前的自然保護區一般都參照UNESCO人與生物圈保護區(MAB)的模式劃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等功能區(有許多規模較小的保護區只有核心區和實驗區),并進行分區管理。核心區、緩沖區往往采用較嚴格的管理措施。而實驗區則考慮與周邊社區的協調發展和資源利用需要,可以允許種植、養殖、旅游和水電、礦業等產業的適度發展以及非保護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而且。中國的自然保護區面積雖大(約占國土面積的15,5%,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面積也近國土面積的10%),但真正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面積卻很小,甚至小于目前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面積。我國已建的自然保護區要嚴格按《自然保護區條例》管理則嚴格保護的比例高達70%左右(即核心區和緩沖區的面積比例),居世界第1位。而世界保護監測中心(WCMC)曾經對中國608個自然保護區進行過調研,根據國際標準,我國需要嚴格保護的自然保護區數量僅占6%左右。目前這種情況下,我國的自然保護區資源中有相當數量的可再生資源,在實驗區一定強度的合理利
用對保護效果影響甚微或甚至對保護有益。如許多自然保護區。其原住民的活動已經成為其生態系統維持正常運轉的必要因素。例如。在云南西雙版納,原住民適當強度的刀耕火種,有利于頂級林重新開始由荒地、草地、灌木林到喬木林的演替。這個過程中不僅提高了生物多樣性的豐度,而且保護了保護區的旗艦物種――亞洲象。這是因為頂級喬木林無法維持象群生存,其食物主要來自這種演替群落:黑龍江饒河的黑蜂保護區保護的物種黑蜂更是完全與原住民的農業生產共存一沒有種植活動。就沒有維持其生存蜜源植物,而黑蜂的活動與農業生產達成了一個雙贏的關系。顯然,這些保護區完全沒有必要在現狀基礎上整體“禁止開發”。
其次,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要求也是動態變化的,隨著保護對象的復雜化,保護區類型或經營管理形式也需要與之相適應。如很多季節性保護區(主要保護候鳥的野生動植物類型保護區和濕地保護區等油于保護對象遷徙的季節性,在一年中會出現不同的保護需求變化。這些保護區大多是內陸河流、湖泊、灘涂等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也是人口密度最大、土地利用方式最不確定、管理最復雜的地區,建立嚴格意義的自然保護區很困難??茖W的方法是建立季節性自然保護區,保護對象出現的季節按保護區有關法規進行管理,其他季節允許開展適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比如對海龜的保護。重要的是在它們產卵的季節,把這片海灘圈起來,不許有人進去,其他時間可以開展旅游。畢竟劃定保護區域不是為了故意限制人而是為了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人的可持續發展。
最后,在沒有國家足夠補償的情況下忽視周邊社區的利益要求而強行禁止開發,往往會引起資源使用者(很多情況下還是資源使用權的所有者)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抵觸。這種不惜損害當代利益最直接相關人群的切身利益(解決溫飽等問題),而去空談全體人民和子孫后代的利益,也不符合可持續發展思想。
因此,如果直接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作為劃分禁止開發區的標準是不盡合理的,即便管理最為規范、保護要求相對嚴格的自然保護區亦然。
(二)可行性角度:地權不清、面積過大且相關法規不支持,使得將自然保護區整體禁止開發不可能付諸實踐
從可行性的角度看,將自然保護區整體作為禁止開發區也是行不通的。
首先,土地權屬不清造成目前自然保護區管理名實不符,自然保護區的諸多面積只是落在了近似一紙空文的劃界圖紙上,現實中在法理上無法整體“禁止開發”。自然保護區的劃建大多是上個世紀80年代后,相當于從周邊社區的村民承包地(包括草場、林場)上強制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劃分和建立,因此,相當數量的自然保護區存在土地權屬問題。根據對中國林業系統1538個(截至2003年底)自然保護區資料的分析,只有284個自然保護區明確表示獲得全部面積的使用權,占自然保護區數量的18.5%:有212個自然保護區明確表示擁有部分土地使用權,占總數的13.8%:有16個自然保護區表示完全沒有獲得土地使用權;有721個自然保護區有關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的數據,但沒有確切地獲得使用權面積的資料,占總數的46.9%:另外還有305個自然保護區沒有關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產權方面的統計。通常情況下,沒有明確的土地權屬數據的自然保護區,一般來說就存在著土地權屬不明確的問題。這就意味著有80%以上的保護區存在土地權屬及相關問題的困擾。即便是林業系統劃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情況也是如此。林業系統的165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7.73×104km2,其中國有土地面積為13.10×104km2,占總面積的73.9%:集體土地面積為4,63×104km2,占總面積達26.1%。單從面積上看,超過1/4的自然保護區面積是集體所有。從單個自然保護區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共有60個保護區完全是國有土地,其余的105個保護區均包含有集體土地,其中有7個保護區完全是集體土地,37個保護區的集體土地面積大于國有土地面積。而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所有權影響其使用權的獲得。在所選定的保護區中,明確表示已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面積為12.91×104km2,占保護區總面積的72.9%,這與其國有土地面積所占73.9%的比重相仿。在165個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有86個保護區的全部面積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占總數的52.1%;有9個保護區沒有任何土地使用權,占總數的5.5%:另外還有17個保護區沒有明確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占總數的10.3%。很多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并沒有獲得土地使用權。除了完全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保護區外,另有34個自然保護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小于核心區和緩沖區面積。這就意味著有大約有60個(超過1/3)的保護區沒有充分的土地使用權以確保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受干擾。事實上,很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還有農戶居住(約124萬),這顯然達不到《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的管理要求,自然保護區也因此經常與周邊社區產生沖突。總之,在自然保護區管理體系中份量最重且管理最為規范的林業系統的自然保護區也仍然存在普遍的土地權屬問題。更不用說其他保護區域了。而且,解決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權屬問題目前來看從法理上也不支持。無論是1994年頒布的《自然保護區條例》,還是1995年施行的《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都沒有規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土地的優先占有權。相反,《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中還明文規定“依法確定的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不因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而改變”。而目前許多保護區在沒有能夠按規定在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之前,就開始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實施其管理權利。因此,由于土地權屬(包括該土地上的山林資源權屬)和保護區管理權的分割問題,許多自然保護區內的原住民和保護區管理者產生了嚴重沖突。
其次,目前過大的自然保護區面積和過多的保護區內及周邊社區人口也使得將自然保護區整體“禁止開發”不可能。禁止開發區是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應根據中國的國情國力來確定最適(小)保護面積,而中國的自然保護區面積規模和分布格局不盡合理:目前已經規模過大,未來還將繼續擴大到國土面積的20%以上;且我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已超過9.0×105km2,幾近所有保護區總面積的2/3。這樣的分級結構已經降低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各級財政無力支持這種規模和級別的保護,國家級保護區的經費缺乏和管理不善已成常態問題。另外,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內及周邊社區居住著數以千萬計的原住民,人口密度已經超過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且自然保護區的分布與貧困地區高度相關,對資源簡單利用的壓力相對較大。如果在這樣的區域內禁止相關的開發活動,將對居民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和脫
貧形成較大的影響,很難避免違法開發現象,而如果按照主體功能區劃的有關配套政策思路――將其多數移民,其成本是驚人的,效果卻可能是惱人甚至傷人的。
通過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符合禁止開發區要求的自然保護區其實數量不多、面積不大。如果按目前的標準把自然保護區都作為禁止開發區,在實際操作中很可能再現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中“名實不符”的情況,又會導致相關管理規定形同虛設的情況。對區域經濟領域的官員和學者,在他們將自然保護區都定為禁止開發區,不妨想一想中國在劃定自然保護區時是否考慮了禁止開發的可能:在規定自然保護區都必須禁止開發之前,不妨考慮一下自然保護區內及周邊社區里數千萬人的出路在哪里?
三、禁止開發區的調整實施
必須看到,區域經濟領域的官員和學者只是因為不了解中國自然保護區的現狀而出現了好心辦不成好事的主觀臆斷,這也與長期以來我國在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中的不當發展思路有關。盡管我國確定保護區規模的一般思路在《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已經明確:“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但由于我國保護區建設的滯后以及實行“早劃多劃、先劃后建、搶救為主、逐步完善”的方針,這一思路并未能落實。為了追求自然保護區發展在數量和面積上的“政績”,很多地方將許多既無必要又因為土地權屬問題而無可能嚴格保護的區域都劃為自然保護區。尤其在西部,普遍存在的情況是自然保護區的劃建是在劃區范圍的周邊社區成型之后,又貪大求快、忽視社區利益,導致自然保護區與周邊社區間的地權、林權糾紛不斷,嚴重干擾了保護。
不過,畢竟主體功能區劃是對自然保護區可能帶來空前利好的政策,目前的問題只是這么好的政策的相關規定有不當和漏洞而已。那么。善于將中央政策“接地”的地方是怎么操作的呢?面對實施禁止開發區劃分標準的種種問題,一些地方開始“因地制宜”地進行調整,其顯然與國家標準不同的劃分方案更好地反映了主體功能區劃中的合理性與可行性。例如,內蒙古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在主體功能區劃分中就沒有照搬《綱要》,以既有保護區域為依據,而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世界地質公園中對保護工作影響較小,且可以合理開發利用的部分區域劃為限制開發區甚至重點開發區。其主體功能區劃的相關文件中是這樣表述的:“根據自治區對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安排部署。結合我旗實際,反復論證。經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旗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現將規劃情況說明如下:一、全旗主體功能區劃分依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世界地質公園特級、一級保護區列為禁止開發區,將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實驗區和世界地質公園特級、一級以外保護區域調整為限制開發區域;為了促進工業、旅游業等行業發展,將主要礦區、主要風場、經西工業園區、經棚鎮區、烏蘭布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熱水塘溫泉園區從禁止開發區或限制開發區域調整為重點開發區域……調整部分功能區的原因(一)由于克什克騰世界地質公園部分園區面積劃分過大,下一步要對園區面積進行調整。同時,在世界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帶動下,旅游業已成為帶動第三產業發展的主導力量,為了把全旗的旅游業做大做強,加快旅游資源的開發,所以將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實驗區和世界地質公園特級以外的區域調整為限制開發區域,進一步完善旅游基礎設施,以實現點狀開發的目的:烏蘭布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實驗區和熱水塘溫泉園區調整為重點開發區域,可以通過合理開發旅游資源促進當地經濟發展。(二)近幾年,礦產業已成為克旗的龍頭產業,礦業開發勢頭強勁,主要礦區儲量豐富,手續齊全。列入保護區以前已經取得合法開采手續,所以將主要礦區調整為重點開發區域……”。
顯然。在克什克騰旗禁止開發區劃分中就是考慮到了現有保護區域范圍設置不盡合理且必須兼顧產業發展的需要。從這個案例中不難發現,在沒有理順目前文化與自然遺產管理體系的情況下。調整禁止開發區的劃分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在所難免。將自然保護區整體作為禁止開發區這個想法在地方不可能行得通。
四、總結
《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征求意見稿)自2009年3月開始在各部委和各省區征求意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近日將正式上報國務院。但其中仍未對禁止開發區的問題糾偏。對于這個自然保護區發展中的主要政策,利用好了顯然是空前利好,利用不好則會給保護區的發展帶來巨大的障礙。如前所述。自然保護區由于歷史原因,類型多樣且在保護強度的要求上千差萬別,如果統一采用既定主體功能區劃政策,要么被“統”死,要么就不成體“統”,因此,合理調整目前的政策,使實質上不應劃入嚴格保護區的保護區域(目前掛了保護區牌子的)能根據自身情況充分“享用”這些政策,則主體功能區劃就能更好地惠及自然保護區。
考慮目前保護區域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地方實踐經驗,對于禁止開發區的劃分,只能從以下兩個方面找出路:
篇7
根據《西安市濕地保護管理中心關于開展西安濕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西濕保函﹝2021﹞27號)文件精神,陜西周至黑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中心組織召開部署會議,現將活動組織方案安排如下:
一、開展內容
(一)開展“西安濕地日暨生物多樣性宣傳活動”
宣傳時間:2021年4月30日至5月1日
宣傳人員:保護區管理中心韋永科、牛逸群2人
宣傳內容:發放陜西周至黑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宣傳彩頁、播放《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宣傳地點:厚畛子鎮老縣城村
(二)開展“西安濕地日”媒體宣傳
宣傳時間:2021年5月5日
宣傳內容:采取多種手段,通過抖音、快手、微信公眾號、美篇等自媒體平臺發表圖文資料、視頻;懸掛橫幅、出動宣傳車、利用(甘峪灣保護站)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宣傳濕地日標語及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科普知識。
宣傳地點:各大自媒體平臺、甘峪灣保護站
二、責任分工
1. 制作宣傳橫幅2幅,橫幅內容為西安濕地日宣傳標語,責任人:牛逸群;
2. 制作宣傳彩頁2000份,宣傳黑河濕地保護區及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區相關內容,責任人:梁敏;
3. 制作抖音、快手宣傳視頻各一條,責任人:韓小娟
三、工作要求
1.把握時間節點,按期完成工作要求;
2.充分認識該項工作重要性,主題明確,創意、新穎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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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然保護區;管理;探索
中圖分類號:X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05-0135-1
一、現行自然保護區管理存在的問題
自然保護區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事業之一,近幾年來發展迅猛,取得了豐碩成果。自然保護區在調節氣候控制污染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維持生態平衡具有特殊作用和功能。但是,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還處在初級階段,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一)管理體制中的責任錯位
我國自然保護區實行分級管理,但實際上我國的絕大多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由所在當地政府管理,其中許多由市、縣、鄉級政府管理。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在把責任委托給地方政府時,沒有委以相應的權利,主要是沒有足夠的經費投入。
(二)缺乏行使協調職能的機構
我國自然保護區是在高度行政指令下建立的,缺少當地社區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缺乏與當地經濟發展的聯系,成為保護區管理體制上的先天不足,例如保護區機構面對大量的社區問題沒有得到授權而無力加以解決;社區群眾的利益沒有正常渠道得到反映;缺少有效的組織機構站在自然保護與當地經濟發展的結合點上行使協調職能等等。
(三)旅游迅猛發展帶來負擔
生態旅游強調回歸自然、保護環境、促進社區經濟發展、提高公民環境意識,而目前由于旅游業的發展還不完全成熟,缺乏有效管理,致使生態旅游環境被破壞程度較為嚴重。
二、自然保護區有效管理管理對策
(一)改革管理體制,劃分責任范圍
現行的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機構重復,責任不明,這必然不利于自然保護區的有效管理。所以,首先要改革管理體制,明確責任范圍。自然保護區管理屬于社會生態工程,是關系到人類生存環境的重大問題,所以應將其列入國家重點發展規劃,在可能的情況下,實行國家公務員的編制及管理辦法,精簡機構和辦事人員,提高效率。同時,建立健全從國家到省到市的縱向管理機制,實行層層管理,層層把關,各司其責,層級之間注重溝通與協調,形成一個完整的溝通反饋機制,以利于規劃的實施和管理的進行。
(二)完善管理規劃,注重可行性
對于自然保護區的有效管理還要注重對管理規范、方案、實施辦法的建立和完善,這是實行規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不同的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不同,所側重保護的對象不同,所以要根據保護區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管理規劃、方案。這樣制定的條例、規范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對于相應的開發項目,不要只顧經濟利益和眼前利益,而要根據保護區的條件,因地制宜,以保護為首要目的。同時政策、規劃的制定要充分體現出人文精神,不論是管理規范還是發展規劃,都應該尊重客觀規律。
(三)加大資金投入,提供物質保障
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有效管理,必須有充足的資金作為物質保障。因為,自然保護區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和物種的,自然保護區管理主要是社會公益性的管理,所以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國家。但在以往,在資金分配問題上,總是有劃分不清的狀況,致使資金落實不到位,難以實行有效管理。所以,國家要加強對資金的投入力度,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保證資金的落實到位。同時,自然保護區應該依托保護區的地緣優勢,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開展一些相關的增收項目,為保護區積累更多的專向資金,從而更好地維護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平衡。
(四)加強國家扶持,制定優惠政策
自然保護區的有效管理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和鼓勵。自然保護區多在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利,居住環境較差的地方,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以吸引從業人員前來服務,例如對家屬的安置、福利待遇的提高等等。同時,國家應該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政策性引導和宏觀管理,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自然保護區與地方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例如貸款優惠、產業拉動、技術支持、供水供電優惠等等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都需要政府給予協調和關心,各利益部門達成共識,才能為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方便條件。
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有效性管理,是保護自然環境的需要,是研究物種生態系統的需要,是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的需要。加強自然保護區的有效性管理,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與努力,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前進。只要方法得當,管理有效,相信未來的自然保護區建設一定會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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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以保護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生態系統為宗旨。集資源保護、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為一體的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凡在本保護區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保護區位于市區鎮。由六部分組成,地理坐標在東經105°47′57″至105°56′44″、北緯34°07′58″至34°19′45″之間??偯娣e2350公頃。
第五條區政府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采取有利于發展保護區的政策和措施,將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局”具體負責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機構職責:
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和水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㈡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㈢調查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㈣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學研究;
㈤進行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㈥組織開展經過批準的旅游、參觀、考察活動;
㈦接受、搶救和處置傷病、擱淺或誤捕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
㈧負責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豎立和管理。
第七條環保、國土、林業、農業、畜牧、水務、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對涉及保護區內居民搬遷、土地使用、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重大事項的由區政府組織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有關鄉鎮及相關單位共同解決。
第八條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實行全面規劃、依法保護、分區控制、統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九條保護區的保護與管理資金來源包括:
㈠各級財政預算撥款;
㈡國內外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㈢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的收益;
㈣依法收取的保護管理費;
㈤其他依法收入。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㈠未經批準擅自進入保護區;
㈡移動、搬遷或損壞保護區界樁、界碑等標志物和保護設施;
㈢設立排污口。傾倒廢棄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㈣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取土、鉆探、爆破等活動;
㈤攔河筑壩、新建或改、擴建河道;
㈥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的活動;
㈦未經批準。對保護區范圍、功能區進行調整。
必須對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劃進行調整的由保護區管理局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確因保護和管理工作及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經區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后,上報并經省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㈠核心區:未經批準。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和從事一切可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活動。確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㈡緩沖區:禁止在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經保護區管理局批準后可以進入緩沖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
㈢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標本采集、考察等活動;經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馴化、繁殖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由保護區管理局提出方案,經保護區管理局批準。報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參觀旅游活動;經保護區管理局審核,報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國內外團體、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與保護環境資源有關的投資建設;禁止開展影響保護區環境和破壞生態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二條保護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科學試驗、教學實習、標本采集、考察等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㈡預定活動的路線、時間、期限、范圍、內容、人數、方式、次數以及使用的設備等;
㈢計劃捕捉或者采集的動植物名稱、數量。需要捕捉或者采集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植物的還應當提供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許可證。
并將審批結果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對需要進入核心區進行科學研究活動的必須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保護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保護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經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保護區管理局在接到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后方可書面通知申請人結果和理由。
應當將取得的成果(包括圖表、照片、錄像、資料、論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護區管理局存檔。保護區從事科學考察、科學研究、科學試驗、教學實習等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國家、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馴化與繁殖、參觀旅游以及與保護區環境保護有關的投資建設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㈠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㈡開發利用活動的名稱、內容、規模、期限、方式、選址的詳細理由以及使用的設備等;
㈢開發利用活動對環境和資源影響的評價。
報請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當保護區管理局接到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方案后方可書面通知申請人結果和理由。保護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方案。
第十四條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保護區管理人員的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第十六條㈠禁止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新建大型的排污設施和設置廢棄物傾倒區。
㈡保護區內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㈢保護區管理局與有關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保護區環境進行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㈣確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開展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保護區管理局協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履行報批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必須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
㈤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㈠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確需實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時應當征求保護區管理局的意見,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㈡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或搬遷;造成損害的必須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并接受保護區及環境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
㈢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及保護區周邊經批準在建或已經建成的設施。對保護區環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應當立即采取相關補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并及時向保護區管理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保護區內嚴格禁止引進外來物種、轉基因物種和雜交種;保護區內開展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保護區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損害或者為了保護珍稀動植物的需要。保護區管理局可以對保護區內部分區域采取封區措施。對封區的區域,除科研人員和必須進入的相關管理人員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員進入。第二十條因防汛救災、防火等原因進入保護區的應當遵守保護區的各項規定。立即退出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進入保護區進行考察、拍攝資料以及采集標本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須事先報省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團體與國外簽署涉及保護區的協議。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或保護區管理局給予表彰或獎勵:
㈠在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㈡嚴格執行保護區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㈢拯救、保護和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取得顯著成效的
㈣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有關的科研成果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㈤發現違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
㈥在查處破壞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㈦在保護區保護與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表彰或獎勵包括表彰、記功、頒發榮譽證書、獎金。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㈠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㈡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
㈢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或者提交活動成果副本不全的
㈣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核心區或者二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入保護區砍伐、放牧、狩獵、采藥、開墾、燒荒等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入保護區開礦、采石、挖沙、取土、鉆探、爆破等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處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而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消除后。不立即退出保護區的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保護區內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篇10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開展
生態旅游又稱綠色旅游 ,是國際社會在80年代后期新興的一種旅游方式 ,正在世界范圍內經歷著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所謂的生態旅游,是一種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系統為對象,以可持續旅游為原則,通過對它的保護性利用,使游客、當地居民以及旅游經營者都受益,并能使大眾受到環境教育的一種旅游形式。在我國,自然保護區具有獨特的自然旅游資源:得天獨厚的氣候條件、大面積的天然林、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和野生植物資源,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然而,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仍然具有一定的風險。本文就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進行了探討,針對開展生態旅游的可行性、意義及風險作了詳細研究,以期能為此提供些許參考。
1.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可行性
1.1 自然保護區為開展生態旅游提供了資源保障
生態旅游是自然保護區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一種有效方式。自然保護區擁有各種資源,其中包括生物多樣性資源、人文資源、景觀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空氣資源等原始性資源。如果以利用為目的,這些原始性資源可以通過優化組合提升為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旅游資源,從而為開展生態旅游提供基礎條件。
1.2 自然保護區滿足了眾多旅游者的最新消費需求
近年來,人們對生態旅游興趣的增強反映了一種不斷高漲的時代潮流,那就是親近自然、感受自然正成為一種時尚消費。越來越多的旅游者已經不再滿足于一般形式的觀光游覽,而是追求更深層次的旅游體驗,并注重參與性,包括諸如野生植物識別、野生動物觀察、參加節日活動、自然和文化傳統學習等等,甚至還引進吸收了西方國家盛行的邊走邊學(向導旅游)、專門學習性旅游計劃(團體教育性旅游)等旅游項目。
1.3 自然保護區與生態旅游具有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主要目標就是在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獲得最佳生態效益的前提下,進一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最好的社會效益。生態旅游既是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管理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是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一種手段。但這里的“管理”和“保護”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對自然和自然資源實行封閉式的“看管”和“監護”。在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不僅要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而且要合理地利用自然和自然資源,但這種利用必須是在堅持保護的前提下進行的。就是說自然保護區在發展目標上兼有保護和利用的雙重目的。開展生態旅游不僅可以更好地利用保護區的自然和自然資源,為保護區注入新的發展活力,而且可以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的。這是因為生態旅游是一種保護性的旅游活動,它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前提首先就是保護。無論是旅游開發過程,還是整個旅游活動過程都強調對原生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
生態旅游強調對游客的環境教育,有時通過環境解說的環節來具體體現。游客在參與生態旅游活動的過程中,不但增強了環境保護意識,還可以獲得許多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知識,在求知、求新、求異上得到滿足;此外,生態旅游在強調為自然保護做貢獻的同時,還要把生態旅游資源的適度利用與當地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鼓勵社區參與,造福當地社區。因此,自然保護區與生態旅游在總體發展目標上并不矛盾,兩者具有一致性。
2.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意義
2.1 增強自養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是增強自養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資金額度有限。雖然近年來各級政府用于自然保護區建設的資金投入在不斷增加,但相對某一自然保護區而言,得到的經費數額有可能遠遠不能滿足它的實際建設需要,因而經費不足問題在有些自然保護區中就顯得很嚴重。由于資金短缺,有些自然保護區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看護水平上,有的自然保護區甚至還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更沒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尤其缺乏技術管理人員。為了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各個保護區都在積極尋求將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在摸索嘗試了很多辦法之后,發現尤其以開展生態旅游的成效最為顯著。通過開展生態旅游,可以為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和資源保護提供資金來源,從而增強自然保護區的發展活力,并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2.2 推動當地社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可以減少社區對保護區資源的依賴,帶動當地社區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多重經濟的繁榮。通過扶持當地餐飲業、住宿業,開發土特產品,培訓當地居民作向導,以及為當地居民提供其他就業機會,可以緩解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當地居民及當地政府的緊張關系,減少沖突,減輕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壓力,從而實現多方共贏,推動當地社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3 提高旅游者的環境保護意識,獲得更多的公眾支持
自然保護區以其獨特的自然景觀和豐富的自然資源吸引了無數的游客。通過多種形式的生態旅游活動,如觀鳥旅游、觀察自然、戶外攝影、戶外研究、觀星旅游等,游客可以增長見識,陶冶情操,享受自然和歷史文化給予的奇妙樂趣,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從而獲得更廣泛的公眾對環境保護的支持。
2.4 擴大自然保護區的社會影響力
自然保護區大多處在偏遠地區。有些自然保護區雖然知名度已經很高,但人們對它們的了解基本上還流于表面,而大多數自然保護區仍處于“遠在深山人未知”的狀態,根本談不上廣為人知。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吸引大量游客和國內外專家學者前來游賞和考察,可以讓旅游者進一步增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深層認知。在此過程中,發揮旅游的口碑效應,加上媒體的宣傳作用,讓更多的人理解建立自然保護區的現實意義,從而擴大自然保護區的社會影響力。
3.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的潛在風險
3.1 經濟損失
生態旅游的開展無疑增加了自然保護區對餐飲、住宿等服務需求和相應的設施需求。伴隨著游客數量的增長,自然保護區對一些配套服務的需求也隨之上升,如警察、消防、保安以及醫療等等。這些增長將增加經濟成本,并有可能抬高當地社區的稅收,增加當地居民的生活負擔。尤其是在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游客的收入水平時,上述情況更容易發生。
生態旅游規模的擴大,也意味著自然保護區管理成本的增長,因為他們總是盡量滿足游客提出的個人要求。這些成本極大地影響了自然保護區的收益水平,使得管理部門必須考慮以收益來沖減成本。當某一自然保護區過分地依賴于生態旅游時,它就很容易受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從而身不由己,使其管理水平大打折扣。
此外,一些游客的消費也不一定必然發生在自然保護區或當地社區之內,從而產生經濟收益的外溢。而無論這種外溢流向何處,當地居民都不會得到經濟上的任何好處。此時當地居民自然會尋找其他的能夠給他們帶來經濟收益的活動和土地使用方式。
3.2 社會沖擊
游客人數的增加有時會對當地社區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此時一個高水平的生態旅游規劃就顯得非常重要。而如果只注重于眼前暫時的經濟利益,例如修建設施時不考慮當地居民對一些設施的合理需求,就有可能引發當地居民的消極抵抗,如亂扔垃圾、破壞公物,甚至犯罪。這些情況的發生都有可能影響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有時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只提供暫時的就業,而在旅游淡季當地居民則處于失業狀態,這種情況并不是當地居民所愿意看到的。
當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制定一些同樣影響到當地居民生活的游客管理條例時,將有可能對當地社區特有的文化或民族傳統帶來沖擊,如對傳統生產方式的禁止―放牧或到保護區砍柴。有時當地傳統文化的過分商業化,也會造成當地文化整體性或真實性的喪失。比如舞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以前舞蹈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但是現在舞蹈只是用來娛悅游客而已。
如果當地社區在缺乏思想準備的情形下被動地卷入到旅游業當中,往往造成的負面影響會更加突出。合理的生態旅游規劃側重于更好的發展,因而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緩外部環境引起的不良影響,當然自然保護區較好的管理措施也可以盡早解決出現的問題。
總之,在生態旅游開展的初期階段,當地居民的地位往往處于弱勢。在這種情況下,體現一定程度的社區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旅游經營者都有責任細心聽取當地社區居民的合理意見,并運用到自然保護區今后的發展之中。
3.3 環境壓力
環境壓力首先表現在旅游活動對植被、野生動物、土壤、水體等造成不良影響。它所涉及的范圍不僅可能發生在自然保護區當地,有時也波及到保護區的周邊地區。由于自然保護區開展旅游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很容易成為敏感問題,所以準確評估這些影響是否可以被接受是最為重要的。
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很容易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造成負面影響。據調查,在已開展旅游的自然保護區中,不同程度存在著垃圾公害、水污染、噪聲污染和空氣污染,有些自然保護區因為開展旅游而使保護對象受到損害,有些自然保護區已出現旅游資源退化。有些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和原始風貌已經遭受破壞。
如果旅游設施選址不當和游客數量超過環境容量就很容易打破原有的生態平衡,使物種之間的生態關系受到干擾,甚至會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原有的結構和功能。例如,因游客過度踐踏,使得自然保護區植被減少,土壤面積增大,土壤板結程度增加,水分滲透減少,地表徑流增加,導致水土流失。自然保護區原有生態平衡的打破必將導致生物多樣性的降低。
此外,火災的風險系數也在增大。尤其是在干旱季節,由于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加大了自然保護區的火災風險隱患。有時火種保管不利和使用不當也容易造成火險。
4.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自然保護區具有獨特的自然旅游資源。因此,在我國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旅游已經成為了我國自然保護區的一項主要任務,但是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為了生態旅游的開展順利并得到發展,就要做好應對風險的準備,解決從經濟損失、社會沖擊、環境壓力這三個方面所帶來的風險,從而促進生態旅游的開展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