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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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條例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溝叉)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航道管理規定。

本市現有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河道實行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積極保護的原則。

本市河道修建、維護和管理(以下統稱河道整治)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本市河道整治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澇能力,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

第五條*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河道(水閘)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河道管理處)負責對全市河道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并對市管河道實施管理。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水利機構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鄉(鎮)管河道的管理;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所在區域內的河道行使日常監督管理,其業務接受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管河道的確定,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縣)管河道和鄉(鎮)管河道的劃分,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務局備案。

根據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務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托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區(縣)管河道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落實委托管理項目所需的經費。

本市境內的長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邊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有堤防(含防汛墻,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按河道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具體管理范圍,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八條市水務局、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河道管理處應當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維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河道的日常檢查和監督。

河道管理人員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持證執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流域水利規劃、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的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規劃,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水務局、市規劃局備案。

編制河道規劃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河道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編制詳細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規劃管理權限,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規劃控制線(簡稱河道藍線)方案,由市水務局提出,經市規劃局批準后施行;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藍線方案,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施行,報市水務局、市規劃局備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通航河道的藍線方案前,應當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專業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淤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河道整治應急方案,并優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航道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應當兼顧漁業發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沿河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立項或者申請建設許可時,應當將區域內河段的部分整治項目納入建設項目計劃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費,專用岸段由建設單位負擔;非專用岸段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收益情況合理負擔。

第十七條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調劑解決。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安排使用,其土地轉讓得益應當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施工方案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規定的界限內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需要利用河道堤頂或者平臺兼做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但在建設河道堤防時已經明確可以利用堤頂或者平臺兼做道路的,不再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或者擴大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排水(污)口的,應當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或者擴大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閉。

市政、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按水系將河道排水、排污情況的有關資料,抄送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利用河道、水閘等水工程實施引清調水,改善水環境的,應當按照引清調水方案統一調度。

引清調水方案由市水務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使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的,應當向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河道臨時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恢復河道原狀。逾期不恢復河道原狀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恢復河道原狀或者組織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臨時使用河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使用范圍內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或者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由于施工原因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或者清淤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四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確因建設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論證,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的其他河道,經市水務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經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水務局批準。

填堵河道需要實施水系調整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批準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施工審核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碼頭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產權單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響行洪排澇安全的,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設置阻水障礙物。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條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在沿河第一線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開缺、鑿洞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堤防或者防汛墻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市防汛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在河道中運輸、存放竹木或者進行水產養殖、捕撈作業,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安全的下列物體,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清除措施或者進行緊急處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養殖捕撈設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內滯留的。

第三十二條在保證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三十三條水閘運行、通航、納潮、排澇、引清調水時,應當保障防汛安全及區域內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護堤護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并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根據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質條件,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未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堆放物料;

(二)設置漁籪、網箱及其他捕撈裝置;

(三)爆破、取土、鉆探、打樁、打井、挖筑魚塘等影響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以及生活垃圾、糞便;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四)損毀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

(五)放牧、墾殖、砍伐盜伐護堤護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業影響河勢穩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排澇活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河道整治,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規劃所確定的分期目標,制定年度整治計劃,所需經費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條本市按照法律規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費用。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費用征收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街道監察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超出前款設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的,由街道監察隊移送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下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組織作出的不適當決定,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河道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江河流域的規劃和水利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

第三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 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 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 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陂T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 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 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 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 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十四條 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渣、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及賠償、罰款等處罰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收受罰款的銀行應定期將罰款上繳國庫。具體收繳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頒發的有關條例、規定,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省有關部門應對以前頒發的管理規定加以清理,并報請原機關宣布廢止或加以修訂。

河道堤防的管理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陂T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篇3

關鍵詞 外籍教師 跨文化溝通 管理 調查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的發展越來越提倡和重視國際化。隨著外籍教師數量逐年遞增,如何管理外籍教師成為值得認真對待和研究的工作。

2研究意義

從跨文化交流的角度來看,我國在文化傳統,歷史背景和思維方式等方面與國外存在差異,在外籍管理的背后,潛藏著跨文化交際的因素。筆者通過問卷調查及訪談,了解河北省秦皇島市高校外籍教師的基本情況,深入外籍教師跨文化溝通的現狀,探究管理方式,從而了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諸多文化沖突與矛盾。

3研究方法

筆者對秦皇島部分高校的外籍教師、高校管理者以及在讀學生,采用抽樣調查,通過口頭詢問、和問卷調查,對秦皇島外籍教師跨文化溝通和管理現狀進行研究。其中,問卷調查中問卷所得全部數據通過輸入網絡在線平臺統計處理??缥幕芰φ{查問卷涉及四部分內容,主要包括:個人相關背景;教學情況;個人生活;日常交際行為。共獲得有效答卷30余份,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數據基礎。

4外籍教師跨文化溝通與管理調查結果及分析

4.1調查結果

4.1.1個人背景

在所有的樣本對象中,調查結果顯示秦皇島各高校聘請的外籍教師來自不同的國家。其中大部分的外籍教師來自美國,還有一小部分來自印度等。年齡不同,年齡多分布在20-35歲之間,既有20歲左右,剛剛畢業初出茅廬的大學生,也有實踐經驗豐富,兢兢業業的中年人,甚至還有五六十歲,身體力行的老年人。學歷不同,有少部分理學士學位(Bachelor Degree of Science),多數為文學士學位(Bachelor Degree of Art)。專業不同,有教育學、哲學、漢語等。工作經驗不同,有的在本國從事過教學工作;有的從未教過書,但是實踐經驗豐富。家庭情況不同,有的是單身,有的配偶在國外,還有夫妻一道在中國工作。種族不同,有白種人,黑種人,黃種人,還有混血兒。不同,有的信奉基督教,有的信奉印度教,還有的信奉伊斯蘭教。外籍教師來自不同國家,來自美國、英語、印度等英語國家,其中以美國居多。關于教學資質,調查結果顯示,只有極少數人擁有國際TESOL協會認證的國際英語教師職業資格證書,而且,大部分人在來中國擔任教師前均未接受過教師資格相關的培訓。多數人在來中國之前對漢語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會。

4.1.2居住環境

所有外籍教師在學校均被分配到一套公寓。關于房間的裝修和家具的新舊程度各不相同。有外籍教師表示,條件簡陋的居住環境在初到學校時會對心理產生負面影響。但是,時間久了,他們也可以適應這里的居住條件。

4.1.3薪金水平

外籍教師的薪金標準通常與中國教師中級職稱水平近似。不同學校外籍教師的薪金水平也有較大差異,從4000元/月到10000元/月不等。多數外籍教師表示中國校方提供的薪金水平未能達到期望值。此外,有外籍教師表示,薪金的水平不會對教學工作的積極性產生太大影響;也有外籍教師反映,多數外籍教師工作不夠努力。

4.1.4人際交往

由于外籍教師都是遠離家鄉,來到一個文化環境迥異的新環境,因此在初期處于迷茫期和適應期,在人際交往方面存在問題。但隨著對新環境的適應,后期正常生活交際沒有太大的不便,不過由于語言的限制導致交際圈大部分時間還是停留在小范圍,僅限于英語口語水平較好和熱心腸的中國學生和教師。

4.1.5教學狀況

多數外籍教師在口語課堂上沒有固定教材,也沒有課程大綱。在職外籍專家在教學前基本都沒有接受系統的教學培訓,大部分都以一個模糊的教學方向,按照自己預定的教學任務自行進行教學。所以外籍教師課堂上的內容一般比較自主,具體形式也留給外籍教師很大的發揮空間。這樣,外籍教師的備課過程也就存在較大差異,教學方式也各不相同。

4.2現狀分析

綜上所述,在國籍各異、年齡各異、專業各異、學歷資質各異、種族不同、信仰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的情況下,來自不同國家、具有不同個人背景的外籍教師這個團體決定了外籍教師和中國人在思維,言行舉止方面的文化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加上我們對這些差異缺乏關注和認知,就會造成相互跨文化交流過程中的文化沖突。

5結論

外籍教師來華從教為我們的教育帶來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然而高校與外籍教師間雙向的跨文化溝通中暴露出各個方面的問題,如果與外籍教師溝通不善則會給雙方都帶來損失。如何改善和加強外籍教師的管理工作更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值得我們在工作中進一步思考。

參考文獻

[1] 魏京京.高校外教管理問題、原因及對策探析[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4(06):202-203.

[2] 殷永建,GERTRUD Goudswaard,劉麗.跨文化交際與高校外籍教師管理[J].西安工程大學學報,2011(05):726-730.

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六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取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顚S?,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條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同管理中,、、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以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水利部所屬的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一)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主要河段的具體范圍由水利部劃定;

(二)在省際邊界河道和國境邊界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三)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庫、水域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陽湖、洪澤湖等大湖、湖灘地興建的建設項目。

其它河道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蓄滯洪區、行洪區內建設項目還應符合《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各種建筑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防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還應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第七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應發給審查同意書,并抄知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文件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審查同意書可以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有關要求。

第八條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對批復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由被申請復議機關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商處。

第九條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應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書。

第十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后,應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三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未按本規定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附:《河道管理條例》有關河道管理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主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關于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對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的規定:

四、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

蓄滯洪區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護蓄洪能力,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不允許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筑物。

……

(三)蓄滯洪區內工業生產布局應根據蓄滯洪區的使用機遇進行可行性研究。對使用機遇較多的蓄滯洪區,原則上不應布置大中型項目;使用機遇較少的蓄滯洪區,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滯洪區建設有嚴重污染手質的工廠和儲倉。

篇6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含水庫遷賠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和非金屬)

第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制訂河道的整治規劃。各河道管理單位要對所轄河道水、土、砂、石的開采利用進行勘察規劃,劃出許可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設置標志,并實施采砂管理。未設河道管理單位的河道,由縣級河道主管部門進行規劃和實施采砂管理。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省水利廳與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式樣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機關或由其授權的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開采地點、范圍、深度、運輸路線、作業方式、棄料處理及負責人等,經審批,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內砂石是河床的組成部分,砂石的開挖運移對河勢變化和防洪安全影響極大。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動中,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1、嚴禁在危及堤防和險工安全的部位作業和堆放砂石料物,嚴禁破堤運砂。

2、禁止在河道內的防汛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的保護區內開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穩固灘地開采。

4、開采后的棄料,應隨堆隨清,及時處理,不得影響行洪安全;車輛運輸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影響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搶險工作。

5、開采后的河床,必須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時平復,保持底平、坡順;水流暢通。

6、服從河道管理人員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六條河道采砂必須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其收費標準:

1、砂、石、土料按當地銷售價格的10-20%收??;

2、淘金沙按產值的3—5%收取。

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制定,并報省水利、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采砂管理費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或由其委托的單位計收。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當地農民采砂自用的,免收采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采砂管理費的使用,由河道管理單位向水利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收、支計劃,連同財政部門撥給的經費統一安排。采砂管理費按扣除經財政部門核定用于河道工程歲修管理支出的結余部分計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犯本規定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責令其糾正外,可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賠償經濟損失,吊銷許可證。

水利執法隊伍應認真實施水政監察,對違章采砂、打罵河道管理人員、干撓河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水利公安機構或報請地方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條河道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秉公辦事,對于、、、收受賄賂者,要嚴肅處理。

篇7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簡稱河道)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邊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鄰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邊界河段的具體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長江河道的采砂規劃,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報批。

嘉陵江、烏江河道的采砂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規劃,由沿河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報批前應征求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的意見。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點的控制數量。

第八條河道的下列區域應列為禁采區:

(一)河道堤防、橋梁、閘壩的保護范圍;

(二)現行的航道范圍內,航標周圍20米內,埋有航標地下管道和線路的區域,主航道過渡段上下邊灘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維持山區河流通航條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內,電纜線架3米內;

(四)船舶停泊和作業區域,車、客渡通道,系舶設施3米內,危險品錨地;

(五)其他依法應禁止采掘的區域。

第九條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長江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擬訂和報批。

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第四條規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權限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發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審批發放。

長江、嘉陵江、烏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在限期內有效。

第十二條在河道內申請采砂的單位必須是經合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采砂的個人必須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申請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江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為80至150馬力,嘉陵江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為50至100馬力,其他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不超過50馬力;

(二)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在市直管河段內采砂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申請在其他河段(河流)內采砂的,應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

申請河道采砂,應填寫河道采砂申請表。河道采砂申請表應包括開采項目、開采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棄料處理、開采期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河道采砂申請后,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和下列條件的,應到現場踏勘,并繪制采砂范圍地界圖: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岸砂采掘點數量的控制要求;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采砂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采砂申請書后30日內予以批準并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河道采砂許可證應明確規定開采項目、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總量、開采期限、作業方式、棄料處理等具體事項。

第十六條采砂范圍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書應附采砂范圍地界圖。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對擬批準的采砂范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對可能造成河勢變化或航道變化的采砂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對確有可能危及河勢穩定及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的,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時,應通報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有異議的,可以報請發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因此阻礙采砂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因特別原因確需在第八條規定的禁采區域內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并征得有關管理部門或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時,可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年采砂總量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受委托審批發放長江、嘉陵江、烏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河道采砂審批發證情況和實施情況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批準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確需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廢棄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橋梁、航道、港口、碼頭、擋水壩、輸變電線路安全,不得損壞水文、水質測驗、郵電、通信等設施,不得破壞文物古跡;

(四)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五)禁止運砂船舶裝運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六)緊急防汛期,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七)服從通航安全要求,設立明顯標志,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水利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不再辦理采礦許可證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采砂單位或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采砂單位或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采砂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河道采砂未隨采隨運,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或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按照《**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運砂船舶在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屬于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依照《**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河道采砂的有關規定被依法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應當予以公開拍賣;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掉的,可就地拆卸、銷毀。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違反河道采砂規劃批準采砂、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不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干擾或破壞采砂管理秩序、對采砂單位或者個人亂發證、亂收費的。

篇8

關鍵詞:劃界;確權;定樁

一 引言

浙江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位于東經118°~123°,北緯27°12′~31°31′之間。北部為杭嘉湖平原,屬長江三角洲平原;西部和南部為我國東南丘陵地帶的組成部分;東瀕東海接西太平洋;受西太平洋和孟加拉灣暖濕氣流及西伯利亞和蒙古冷空氣的影響,形成了夲省四季分明的氣候特征;年氣溫適中,空氣濕潤,雨量充沛。雖然水資源總量比較大,但人均水資源量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降水在時空上分布不均。全省各大河流均發源于西部山區,有錢塘江、苕溪、甬江、椒江、甌江、飛云江、鰲江及京杭大運河,習慣上稱“水系”,除苕溪、大運河兩水系匯入長江外,其他河流均在夲省獨流入海。每年4~7月的梅汛期,7~10月的臺風期,發生洪澇災害頻率較高。由于我省河流大多屬山溪性河道,坡陡,源短流急,暴雨時洪水一來,傾泄而下,泛濫成災。河口地區為感潮河段,常會遭遇潮水頂托,使洪水下泄不暢,造成內澇,加劇洪災。7~8月份,受太平洋高壓控制,易發生干旱。夲省西部、南部和中部一些地區工程性缺水,沿海島嶼資源性缺水,平原地區水質性缺水并存。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范圍不斷擴大,土地資源緊缺,因河道權屬不清引發的用水矛盾、水事糾紛頻發;與河爭地、與堤爭地的行為常有發生;非法釆砂活動屢禁不止;危及河道行洪安全。

二 河道劃界的必要性

做好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界工作,是實施河道管理的基夲條件,是各級河道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是加強河道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河道管理工作好壞,直接關系到河道防洪安全及綜合效益的發揮。長期以來,因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沒有劃定或界限不清,河道、堤防、灘地、甚至水域被占用現象十分嚴重。尤其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違背客觀科學,盲從的各地圍湖、圍灘造田活動較為普遍。在人們心目中,總以為河道自古至今,自然行流成形,對權屬界限認識模糊不清,缺乏有效管理,未象交通部門的鐵路、公路在建設過程中即實施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近年耒,城市建設、城市規模,各種經濟開發區建設勢頭迅猛,加上我省土地資源的緊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建設、釆砂、取水、排汚亊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及河道堤防的防洪安全和河道綜合效益的發揮。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強塘工程”、中小河流治理、“萬里清水河道建設”、獨流入海治理等工作深入持續、卓有成效地開展,我省的河道功能和作用在不斷延伸,已經從過去偏重于單純的防汛抗洪,轉向全面發揮河道的防汛抗洪、水資源保障、水生態環境改善的綜合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河道管理仍一直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

根據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應根據國家規定劃定。劃定工作由河道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河流規劃提出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和公布,并樹立界樁?!狈煞ㄒ幟鞔_提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影響河道行洪和破壞堤防安全的行為,有關活動必須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審批同意方可進行。存在的問題是:河道管理范圍的不明確,對我省河道管理的執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非常不利,導致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一些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應有的打擊和懲罰。可見,做好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界工作勢在必行。由此,便有了此項工作中的測量一環。

三 基礎地形資料

1測量方案。河道地形測量是河道標準化劃界的基礎工作,它不僅是河道標準化劃界工作的需要,也是河道管理、河道治理和河道信息化建設的原始資料。而河道地形測量成果的質量不僅直接涉及到河道岸線、堤線、管理線和保護線劃定的精準,同時也關系到今后河道的治和理,以及信息數據的可靠性。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要獲得好的測量成果,必須控制工作的各個環節,把握整個施測過程。為規范省級河道標準化劃界的技術手段和方法,統一標準,確保河道標準化劃界工作的質量,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級河道帶狀地形測量方案。

2釆用的技術依據、平面和高程系統。⑴《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規劃設計階段)》SL197-97;⑵《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T7929-1995;⑶《測繪產品檢查騐收規定》CH1002-95;⑷1954年北京坐標系,高斯正形投影3°分帶;⑸1985國家高程基準。

3控制測量。充分利用測區巳有國家高等級平面、高程控制點作為起算點,平、高控制等級為五等以上(含五等)。一條河道渉及多個縣(市、區)的,一個行政區的控制點編號按順序編排。GPS觀測釆用靜態定位模式,以邊連接組網。對水利工程的GPS網而言,相對國家GPS網,邊長較短,因此,僅有點之間的距離相對精度還不能足以評價網的精度,需要以網中各點的點位精度或網的平均點位精度等指標反映GPS網的精度情況。

4地形測量。河道帶狀地形測量比例尺規定為1:2000,基夲等高距2米,釆用50×50cm正方形分幅,地形圖編號釆用流水編號法,一個行政區劃內自上游往下游編號。測量范圍規定:省級河道兩岸有堤測至堤的背水坡腳外100米,無堤的測至自河岸向陸域100米,遇山體測至堤頂高程以上10~20米。根據測圖需要使用RTK或全站儀布設圖根控制。地形釆用內外業一體化數字測圖。地物、地貌要素齊全,水工建筑物注記孔徑尺寸,堤面、護坡加注材質名稱,鄉鎮以上行政界線表示明確。水下地形釆用RTK和測深儀配合,按斷面線法測量。

5測量資料的檢查騐收。執行二級檢查一級騐收制度。測量過程中,各作業隊嚴格按照測量技術設計書要求作業,做好控制資料復算,地形圖巡視檢查。檢查員按崗位職責,在作業隊自查基礎上進行各項檢査,并作各項檢查記錄,作為評定項目質量的依據,檢查合格后將資料匯總提交總工騐收,保質保量為河道標準化劃界提供可靠的基礎資料。

四 標準化劃界與定樁

1劃界依據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⑵《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⑶《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⑸各流域防洪規劃、各城市防洪規劃及總體規劃、河道整治規劃或堤線規劃等。

2劃界標準⑴河道1:2000帶狀地形圖;⑵在帶狀地形圖上標出岸線、堤線、管理線和保護線;⑶將劃界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⑷制作統一的公里樁、界樁并進行現場放樣埋設;⑸制作統一的告示牌,以政府名義進行告示;⑹資料整理歸檔。

根據我省具體實際,省級河道管理范圍確定為背水坡堤腳以外10米的護堤地,保護范圍為護堤地外5~10米,視現場情況在該范圍內作調整。對現狀無堤防的其管理范圍若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則范圍較寬,起的警示效果不明顯,硧定為河岸外50米范圍為管理范圍線。具體實施過程中,在規劃設計人員的配合下在地形圖上標繪出“四線”,經當地政府審批、公示、確認后,進行實地放樣定樁。公里樁、界樁、告示牌由當地水利部門按統一標準制作,并負責現場埋設。劃界定樁工作由省水利廳組織各地市水利局按照標準化劃界要求進行騐收。河道管理數據庫由廳信息中心全面負責,對各市釆用專用軟件錄入的地形圖、公里樁、界樁、斷面及其他河道相關信息數據作檢查,符合要求后進行匯總建庫。

篇9

第23號

《**市河道管理辦法》已于**年6月12日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樹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堤防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撇洪溝、塘壩等)。

第三條 我市對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實行分級管理與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建成區內的河道仍按現有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堤防中的涵閘、通道閘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閘門和啟閉機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汛前封閉、汛中看護、汛后開啟等),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水、土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機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和轉報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八)負責處理一、二級堤防和跨縣(區)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轉報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六)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具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繁昌縣、三山區設立的長江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各縣設立的內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萬畝以上圩口按管轄區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縣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管轄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跨縣(區)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維修、管理和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要求施工。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已鋪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搶險車輛外,河道管理機構應根據路面鋪設標準對其他車輛限制通行。

第十七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域;長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的管理范圍。

第十九條 堤防兩側必須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形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加固堤防填塘區、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埋設界樁,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5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區的鋼筋砼防洪墻,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原土堤腳起不得少于10米,從防洪墻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三)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間伐、更新必須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護堤地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滲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通道內栽植高桿作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墻頂平臺及通道行駛各類車輛,損壞防洪墻設施、翻越欄桿、穿越和跨越防洪墻進行黃砂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內河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方可開采;在長江河道內采砂依據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江堤防、城市圈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一般堤段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砂基堤段管理范圍外200米內)。在安全保護區內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礦、打井、挖塘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涵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排污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應符合江河綜合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當地河道管理單位同意,嚴格控制占用時間,并按規定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補償費。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條 下列阻水障礙,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高桿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八條 長江干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護堤地內已有的各類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規定向受益區的工商企業、農場、城鎮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辦法及標準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堤防、護坡、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及其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在長江河道內非法采砂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妨礙河道監理、河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機構和閘管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篇10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溝叉)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航道管理規定。

本市現有港區和規劃港區內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河道實行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積極保護的原則。

本市河道修建、維護和管理(以下統稱河道整治)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本市河道整治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澇能力,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

第五條*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河道(水閘)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河道管理處)負責對全市河道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并對市管河道實施管理。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水利機構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鄉(鎮)管河道的管理;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所在區域內的河道行使日常監督管理,其業務接受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管河道的確定,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縣)管河道和鄉(鎮)管河道的劃分,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利局備案。

根據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托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區(縣)管河道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落實委托管理項目所需的經費。

本市境內的長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邊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有堤防(含防汛墻,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灘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按河道防洪規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劃定。具體管理范圍,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八條市水利局、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河道管理處應當依法加強河道監督管理,維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河道的日常檢查和監督。

河道管理人員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持證執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的行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流域水利規劃、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類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本市河道專業規劃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的規劃,由市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規劃,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經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水利局、市規劃局備案。

編制河道規劃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河道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編制詳細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規劃管理權限,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其他河道規劃控制線(簡稱河道藍線)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經市規劃局批準后施行;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藍線方案,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施行,報市水利局、市規劃局備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通航河道藍線方案前,應當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市水利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專業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淤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河道整治應急方案,并優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應當兼顧漁業發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沿河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立項或者申請建設許可時,應當將區域內河段的部分整治項目納入建設項目計劃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費,專用岸段由建設單位負擔;非專用岸段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收益情況合理負擔。

第十七條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調劑解決。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安排使用,其土地轉讓得益應當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施工方案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規定的界限內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通知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

未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需要利用河道堤頂或者平臺兼做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水利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設置或者擴大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排水(污)口的,應當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或者擴大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閉。

市政、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按水系將河道排水、排污情況的有關資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利用河道、水閘等水工程實施引清調水,改善水環境的,應當按照引清調水方案統一調度。

引清調水方案由市水利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臨時使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者陸域的,應當向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河道臨時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恢復河道原狀。逾期不恢復河道原狀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恢復河道原狀或者組織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臨時使用河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使用范圍內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或者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由于施工原因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或者清淤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四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確因建設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論證,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區內的其他河道,經市水利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中心城區外的其他河道,經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水利局批準。

填堵河道需要實施水系調整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批準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施工審核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碼頭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產權單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響行洪排澇安全的,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設置阻水障礙物。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條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在沿河第一線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開缺、鑿洞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堤防或者防汛墻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市防汛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在河道中運輸、存放竹木或者進行水產養殖、捕撈作業,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安全的下列物體,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清除措施或者進行緊急處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養殖捕撈設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內滯留的。

第三十二條在保證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三十三條水閘運行、通航、納潮、排澇、引清調水時,應當保障防汛安全及區域內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護堤護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并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根據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質條件,經市水利局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未經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堆放物料;

(二)設置漁籪、網箱及其他捕撈裝置;

(三)爆破、取土、鉆探、打樁、打井、挖筑魚塘等影響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以及生活垃圾、糞便;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四)損毀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

(五)放牧、墾殖、砍伐盜伐護堤護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業影響河勢穩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排澇活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河道整治,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規劃所確定的分期目標,制定年度整治計劃,所需經費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條本市按照法律規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具體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費用。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費用征收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或者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市河道管理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水利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街道監察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超出前款設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的,由街道監察隊移送區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下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組織作出的不適當決定,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河道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