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20 05: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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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外匯管理;修訂;改善;安全
中圖分類號:F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301-02
1 修訂原因
1.1 基本制度問題
1.1.1 階段性
1994年,我國為了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用匯限制和外匯留成制,實現了匯率并軌,并開始建立外匯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等一系列制度,初步確立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本外匯管理制度。然而,外匯管理體制的變革還在繼續進行。只有不斷進行以市場機制為方向的外匯改革,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此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鑒于此,我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確立的體制是外匯改革的階段性成果,外匯管理條例帶有階段性特點。
1.1.2 授權性條款多,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
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外匯管理本身即具有較強的應對性,需要外匯管理機關針對具體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作出迅速的調整。因此,相當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匯管理法律、法令中都有較多的授權性條款,授權外匯管理當局對外匯方面的突發事件、對外匯日常管理政策等進行調整,這是外匯管理體制,尤其是外匯管理較為嚴格國家、地區外匯體制內在的要求。在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條例中,有14個以上條款是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授權性規范較多,導致外匯管理機關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規章,有必要加強規章制定的嚴肅性,盡量減少規章立改廢的頻率,使外匯管理相對人有合理的預期。
1.1.3 外匯管理條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管理機關本身的職責、權限、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等規定的較為不足。這導致在現實中,外匯管理機關履行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位置尷尬。其次,一些國家、地區外匯法律中均規定了緊急情況下,外匯管理機關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也可以考慮確立這一制度。這些,都需要法律定位、規范。
1.1.4 外匯管理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是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配套規章規范實體程序的法律體系,在法律層面,僅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幾個條文中略微涉及到外匯管理體制、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等極為原則的規定,《外匯法》至今未能出臺。外匯管理法律體系以行政法規、規章為主體,其好處是便于通過修訂現行規定的方式調整外匯管理制度,但是在表彰外匯管理重要性、保護公民與法人基本權益、與現有監管法律銜接等方面則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約。
1.2 新形勢的要求
1.2.1 WTO與IMF規定對外匯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
近期,美國國會委員會通過兩個議案,其主要內容是:如果一個國家貨幣的匯率在被認為有“根本性偏差”后未進行重估,則可以對該國實施反傾銷懲罰。這實際上是入世以來,我國外匯管理直接或者間接受到的WTO 有關協定的壓力。6月15日,IMF通過的《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貨幣操縱的認定原則是無須一國是否故意,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本匯率失調”或者“經常賬戶長期巨額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即構成貨幣操縱。從立法的角度講,必須注意上述動向。
1.2.2 外匯儲備增長對外匯管理立法的新要求
近年,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我國外匯儲備的運用問題成為一個理論及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對于儲備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目標等,多有爭議與探討。從外匯管理立法的角度,現行《外匯管理法》對外匯儲備并無規定,《人民銀行法》僅規定人民銀行持有、管理和經營外匯儲備,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儲備問題是否予以規定,以使儲備的管理、運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預期性,值得考量。
1.2.3 完善資本項目管理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資本流動的發展,在境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交易等資本項目活動越來越多,資金規模不斷擴大,但外匯管理條例中卻沒有體現,應予補充。同時,還應考慮轉變我國以前一貫重流入、輕流出的立法取向,可考慮將監管重點轉向資本項目資金運用的監管。從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現有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的內容看,我國現行的資本項目管理對流入資金的運用管理尚需進一步加強。
2 新條例較之舊版改善之處
2.1 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2.2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范是新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這首先是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其次是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最后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并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 新條例完善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
條例一方面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按照條例的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3 新條例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翻閱新條例時,我們不難發現: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以上三條就已經很大程度的拓寬了外匯資本可能流出的渠道,不僅產生資本外逃,而且也為短期內國際熱錢攜帶國民財富撤離提供了便利。我國應該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國際收支不平衡。還要適當考慮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條件,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和持有成本等狀況維持一個國家的外匯收支平衡。否則,將會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增加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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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航測調繪;必要性;方法
1.航測大比例尺地形圖調繪的必要性
七十年代后期, 我國航測事業有了飛快發展, 國內各工程測量部門采用這一先進的測繪技術, 為工程勘測設計提供各種大比例尺地形圖。實踐表明, 航測圖所反映的地形詳盡逼真,具有較高的數學精度, 并減少了大量的野外工作, 有利于工程勘測設計的進行, 深受各專業技術人員歡迎。航空攝影測量需要經過航空攝影, 外業控制測量和調繪, 室內作業等三個基本過程。由于航空攝影受到氣候條件, 航攝飛行申請與審批, 航空攝影單位計劃安排等等影響。通過多年的研究和實踐, 針對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和既有航測資料的狀況, 制訂出有效的技術措施, 直接利用既有航測資料測繪鐵路大比例尺地形圖是解決急需,縮減勘測經費, 節省人力的有效途徑。把航測數字化手段運用到大比例尺成圖的過程中,將發揮它的顯著優越性。相片調繪是運用航測數字化手段測制出高質量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十分關鍵的一環。
2.對航外調繪資料的要求
2.1航空攝影像片
航空攝影像片是我們像片調繪的基礎資料或工作底圖,它包括航調片及立體觀察片,所以航片資料情況的好壞無疑要對我們調繪的作業進度及成果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尤其對大比例尺成圖而言,這種影響會顯得更為突出。因為大比例尺地形圖與其他中小比例尺地形圖相比,具有成圖精度要求較高、各種地形要素表達細膩、信息負載量大等特點,這自然就要對航片資料的各項質量情況提出更高的要求。
2.2航攝像片的質量
航測外業調繪質量受野外判讀,室內清繪、表示,符號統一運用,航片質量等影響,只有在滿足要求的航片上,準確判讀,運用合理、清晰、簡易、統一的地圖語言表示,才能保證最終成果的數學精度和地理精度。首先,如果航片影像質量不佳,即影像的紋理層次不清,沒能很好地把一些微小的地形信息單元充分地顯現出來,影像密度及反差也沒能達到一種較為理想的適中狀態,那么這種劣質的航片資料對我們大比例尺地形圖的調繪生產作業顯然是不利的。在大比例尺地形圖上絕大多數的地形要素一般都要以高度的精確性詳盡地表達出來,一些微小而又獨立的定位要素占有很大比重(如電桿之類的地物要素),大的地物要素其細部又要保持幾何形狀上的高度精確(如樓形),若資料影像模糊不清,就要給調繪的室內判讀立體觀察及野外實地判調等一系列作業程序帶來很大的障礙,甚至無法進行;影像密度反差偏高也同樣會造成上述的影響,特別是對像片清繪整飾造成很大的困難,因為影像密度反差,過黑或過白都要影響甚至完全遮蓋某些要素或其細部的正常顯現,如過黑的密度影像,其調繪內容往往就要同陰影部分混為一體令人難以區分,這樣一來對外調的各類要素筆跡著墨整飾,調繪者就要花費極大地精力來加以判識,從而影響工效及調繪成果的質量。
2.3外業調繪底圖比例尺的確定和選擇
大比例尺的地形圖調繪,航片資料的放大倍數,即航調片比例尺的確定和選擇。根據多年來的生產實踐經驗表明:大比例尺成圖,航調放大片的比例尺原則上不應小于成圖比例尺的2.5倍,地物稀少地區對比例尺的要求可適當放寬。由于大比例尺地形圖所要表示的內容繁多,信息表達細膩,單就這個意義來講,在不影響清晰度的前提下,自然是航調片的放大比例越大越好,比例倍數的增大無疑會給我們實際作業在技術上帶來一定的便利,也就是說在判讀及清繪整飾等作業環節上是有利的,但在野外攜帶使用的機動性上卻是很不方便的,反而降低了它的使用效果;再者航調片幅面無目的地放大,要增加感光材料的投入,在經濟上是一種浪費,在成本效益上也是不可取的。所以航調放大片比例尺的選擇,是大是小,在遵循一般原則確保曬圖質量的前提下,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即根據測區地形要素的繁雜程度,在使用的技術性和機動性兩者之間加以合理的權衡,城鎮密集地區的大比例尺地形圖調繪,航調片一分為二,要盡可能以大為佳,反之放大比例尺可選取小一些乃至放寬。
3.室內判繪作業的具體方法
(1)首先在室內直接對影像進行解譯。結合作業圖幅的具體內容,詳細分析提供的各種資料和判讀樣本,熟悉和掌握作業圖幅內各地形元素和影像特征。
(2)室內判繪要依據成像規律,充分利用影像特征(影像的形狀、大小、色調、陰影、紋理、圖案、相關位置)和有關資料。通過立體觀察,認真識別,綜合分析正確判繪各種地形元素。如果影像不夠清晰或地物密集時可先依據影像對地物進行調整標繪,通過室內解譯從影像中判繪地物、地貌,并標繪在底圖上,如果影像不夠清晰或影像太小時可局部放大影像結合周圍地物進行判斷,然后到實地補充調查確定。
(3)室內判繪過程中,對于有把握確認的地形元素,按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綜合取舍,直接清繪到調繪圖幅上,對于難以辨認或疑問的影像作為判讀疑點做出相應標記,以便野外調繪時認真核對。
4.野外調繪作業中的方法步驟
(1)測區作業開始前,首先學習圖式規范,技術設計,踏勘報告,對測區的調繪作業做到心中有數,一般先易后難。
(2)熟悉了解像片的野外實際地理位置,出發前,對照舊圖,查明本片行走的最佳路線及顯著地地理名稱,以便準確地到達目的地。
(3)野外調繪作業中,首先做到三到,即看到,對于地面上的所有地物、地貌都要看到;走到,對調繪片的每一處都要走到;問到,對于不明的地物、地貌等要素,要詢問清楚,記錄明白。
5.作業中的幾點經驗及方法
(1)對測區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可因地制宜地確定作業順序,一般情況下按像片從上到下,從左到右順序進行,以免漏掉。開始工作選擇最佳的行走路線,以便事半功倍。
(2)如測區磚瓦結構的房屋較多時,在作業中可對土房做特殊記號,反之對磚瓦房做特殊記號;如果籬笆墻較多時,對磚、土墻做特殊記號,反之對籬笆墻做特殊記號。
(3)對高層建筑的房檐,一般情況下直接測量不到,可根據房檐的雨滴線來測量。
(4)對于煙筒水塔的測量。
①利用皮尺直接測煙筒、水塔的周長,然后利用幾何原理求得(D=C/3.14,C=周長,3.14=圓周率)。
②采用切線延長法量取煙筒、水塔直徑。
③在煙筒、水塔有投影的情況下,直接量取煙筒、水塔根部的投影直徑。
④對于陰影掩蓋或影像不清的地物,一般最好用皮尺采用交會法、截距法、或用平板儀實地測量。但在缺少丈量工具時,可采用目估、步量和相關位置的判調,結合像片比例尺共同確定準確位置。
6.外調結束后
要及時內業清繪外業調繪結束后,要逐段、逐片、逐項仔細認真地清繪,不要虎頭蛇尾,眉毛胡子一把抓,以免產生丟漏現象,清繪結束后要認真自查自校??傊蟊壤吆酵庹{繪是一項內容多,工序復雜的工作,所以每個調繪工作者都應本著對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仔細、認真、一絲不茍地完成每一道工序,從而確保調繪工作的質量。
7.結束語
隨著測繪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測繪技術的不斷更新,地形圖、成圖質量的要求顯得更為重要。航外調繪是航測成圖的關鍵環節,有待同行更進一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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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善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的外匯管理,簡化有關審批手續,總局決定對在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和募股收入結匯的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發行B股的企業開立B股專用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二、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初審后,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準。
三、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在境內開立外匯股票專用帳戶,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四、在境內發行B股和在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發行股票所得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轄外匯局分局審核批準。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1997年5月8日施行的(97)匯資函字第139號文《關于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修改為:“企業調回的股票發行收入,如需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轄外匯局各分局批準后,方可開立外匯專用帳戶存儲。申請時,應提交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開戶申請書,以及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的外匯局同意其在境外開立帳戶的批準文件,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種、金額、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行等有關內容?!?/p>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施行的匯發(1998)21號文《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境外發行股票,境內發行B股所籌外匯資金結匯,由外匯局各分局審批?!?/p>
七、外匯局各分局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開立外匯專用帳戶操作規程》(見附件一)和《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所籌外匯資金結匯管理操作規程》(附件二)執行。
八、外匯局各分局應于每月初八日內將上月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發行股票企業的開戶和結匯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篇4
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不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程序》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的尾部未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一般認為,既然不予處罰,當事人就沒理由復議和訴訟了。嚴格來說,這種理解有一定的偏頗?!缎姓幜P法》對三種情況作出了不予處罰的規定:第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是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先,這三種情況都是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的,只是由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才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雖然外匯局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從整個事件來看畢竟是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當事人完全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錯誤而進行復議或訴訟。
其次,即使當事人對外匯局關于其行為性質的認定無異議,并不能排除當事人認為外匯局處罰程序失當的可能,在程序正義越來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當事人有理由和可能認為外匯局因處罰程序失當造成當事人精神或物質利益損失。因此,即使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仍然有必要告知當事人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是否為復議前置規定?《程序》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尾部載明“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法律依據為《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痹摋l確實能理解為行政復議前置,但由于在表述上和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模式不太一致,容易讓人產生不同理解。
首先,從法律體系上來看?!缎姓V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贝藭r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除受到選擇權本身的限制外,不受其它因素制約,這種可訴性就是直接可訴性。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受到了復議程序這一前置條件的限制,這種可訴性就是間接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訴訟法》第3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邏輯上分析,行政行為的直接可訴性是原則性規定,間接可訴性是例外性規定,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訟的,才屬于復議前置間接可訴性的行政行為。這也符合限制行政權過分擴張,給予行政相對人充分的救濟選擇權的立法潮流。
復議前置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薄秲r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薄缎姓妥h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分別為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定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法規效力層次。而《外匯管理條例》雖然也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復議前置的例外規定。但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設置復議前置例外規定的標準表述形式。因此,也可以理解為該條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前置情況。既然如此,在復議和訴訟的安排上就應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操作,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次,從法條文義上來看?!锻鈪R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里的“可以”當然能理解為當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樣理解就能看出該條規定確實為復議前置規定。但是,這里的“可以”也能理解為復議只是一種選擇,當事人還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選擇,就像“可以這樣做”的潛臺詞是也“可以那樣做”一樣。這樣理解也是文義應有之意,況且復議和訴訟為《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的存在不受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明示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自然能理解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三、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彪S著當事人期限的延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風險也相應延長。
四、相關案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訴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2002年7月17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作出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以該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經營保險業務為由,依法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尾部載明“如對我局處罰不服,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于2003年4月8日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的規定,原告對原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先申請復議,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建設銀行漯河分行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稱,漯工商處字〔2002〕第088號處罰決定未告知我單位訴權,知道訴權后,我單位即提出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的實質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一審法院以行政復議前置為由裁定不予受理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受理我單位的。二審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對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從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兩點:一是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32條不屬于復議前置的規定,而該條和《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二是二審法院認為漯河市工商局應承擔未告知對方訴權的不利后果。如果當初漯河市工商局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對方訴權,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復議或,期限屆滿對方的訴權就消滅了。而由于漯河市工商局未告知對方訴權,使得對方在兩年內都可以。
五、相關建議
篇5
1、關于在境外發債的申請報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銷商的情況);
2、有關債券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的情況;債券發行金額、幣別、期限、利率及發行費用情況;有關銀行或證券公司的報價意向書;
3、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批復文件;
4、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匯收支情況5、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
6、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及相關安排;
7、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中資機構需提供已落實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還需提供國務院關于轉股的批復文件和已落實中長期利用外資指導性計劃的證明文件;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國家計委關于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
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辦理開立外匯專用帳戶?
1、中國證監會對企業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關于開立外匯專用帳戶的申請;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法人代碼證;
5、招股說明書;
6、視情況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關于境外上市企業外匯帳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匯專用帳戶的開立和募股收入結匯審批權限的通知》
如何辦理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結匯?
1、關于募股收入結匯的申請;
2、中國證監會對企業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3、外匯局關于開立股票專用外匯帳戶的批準文件;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企業法人代碼證;
5、招股說明書;
6、驗資報告;
7、股票專用帳戶余額對帳單;
8、結匯資金用途的有關證明文件;
9、結匯備案登記表;
10、視情況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的批準后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初步招股說明書;
5、第三條或者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資金調回境內的計劃;
6、視情況需補充的其他材料。
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后,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后,扣除相關費用所余的資金應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資金視同外商直接投資資金進行管理,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將募集資金調回境內,辦理開戶或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
2、正式招股說明書;
3、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文件。
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后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該項資金調回后,應經外匯局批準結匯。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
辦理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哪些材料?
篇6
(一)主體定義與國際通行定義不盡吻合《辦法》及《細則》頒布施行后的200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該條明確了境內個人及境外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范圍。而第五十二條對“境內個人”定義如下: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按照排除法,境內個人以外的人群屬于境外個人。而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1995年8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根據2013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修訂)的規定,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所有外匯及人民幣收付款均屬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范圍。問題是,《辦法》第三十七條對境內個人及境外個人的定義為:“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熬惩鈧€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同胞。如是,則在申報主體或交易主體的定義上出現了不同提法。雖事實上,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的慣例,其申報也是根據個人的身份證明等原始資料進行身份辨別及確定的,但無論如何,都將使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出現失真現象,也給監測分析帶來一定困難和阻礙。
(二)特別性規定與一般性規定標準不一2008年新《條例》出臺,沿用國際慣例及確定國家貨幣的基本精神,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毕噍^于之前的舊《條例》,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款,已然是立法的進步與開明。事實也是如此,僅從個人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看,允許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的法定情形較之前顯著增加或者明確其受到法律保護,具體包括境內個人對外貿易經營過程中的進出口項下的外匯境內劃轉、境內個人投資購買B股、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保險外匯業務的保險機構支付外匯保費、境內個人以自有外匯小額抵押人民幣貸款等。這些制度設計我們姑且都可歸結為國家的另行規定,亦可理解為按照法律精神中的特別規定或者說是特別法,更可概括為符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問題是,基于我們國家長期以來“法律規定可以做的才能做,未明確可以做的均不能做”的立法理念及思路,許許多多看似合情的行為均被視為不合法。換句話說,即是許多涉及境內外個人的外匯收支行為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禁止,也即是特別性規定與一般性規定在立法上存在尺度不一、寬嚴不一或者說尚無明確標準的情形。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僅以第二順序位的兄弟姐妹論,有很大可能一筆外匯遺產必須匯至當事人兄弟姐妹名下,但現行法規卻未明確予以認可。其他更多可能的遺產繼承情形則不在話下。
(三)個人代辦相關業務存在法律盲區根據《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而根據民事法的相關法律原則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民事法中的委托又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我們著重需要強調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業務辦理,根據《細則》則存在明顯法律障礙或盲區。以留學為例,隨我國出國(境)留學人員的低齡化趨勢,不可避免地出現和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購付匯問題,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購匯,其要求提交的資料中毫無疑問是不需也不能提供授權書這一法律文件的;即使是年滿16周歲,因其是否具備“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也很難簡單判斷,理論上也可以視同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亦不應簡單要求其提供委托授權書。且現行法規缺少對開立個人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匯出匯款等業務的代辦規定,外匯管理部門亦無法指導金融機構辦理此類代辦業務,金融機構往往參照人民幣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部分法規未落地致其不具可操作性此問題較為集中地反映在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法規下。1.境內居民外匯抵押貸款?!秶彝鈪R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以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政策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2號)成文于十一年前,其明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銀發[1994]316號)的規定,儲蓄機構的外匯小額抵押人民幣貸款只對中國境內居民個人開辦,且借款人申請此項貸款時應當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不得用他人的存單作質押。問題是關于“小額”一詞的解釋一直未見諸法規文件。退一步說,即使明確了金額,問題是萬一發生信貸資金風險需要將外匯結匯還貸時,如其年度總額超出限額(以5萬美元考慮),是否可以辦理結匯,亦無任何法規對此進行明確規定。2.境內個人投資B股。境內個人投資B股是政策法規允許辦理的業務,問題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投資者B股投資收益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7]283號,2007年8月28日,2007年8月28日施行)中就個人外匯等事項規定時明確,一是投資者B股投資收益結匯,在個人年度結匯限額以內的結匯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個人年度結匯限額的,應經審核后才可以辦理。二是所有申請結匯的投資收益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應要求投資者提供開戶記錄和所有的交易記錄。三是投資者以自有外匯資金投資B股的,其投資本金不得結匯,收益部分可以結匯;以人民幣資金購匯投資B股的,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均可以結匯。申請投資本金結匯的,投資者應同時提交購匯水單;無法提供購匯水單的,按照以自有外匯資金投資B股處理。如是看來,其可操作性也幾乎為零。3.境內個人境外間接投資。最新的關于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號)。在此前的所有規定中,包括《辦法》及《細則》,均規定境內個人境外投資一律需要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進行。雖如此,但其關于境內個人外匯來源及結匯的規定卻暫付闕如。在合格投資者賬戶管理和匯兌管理中提及個人外幣資金與合格投資者之間的劃轉,對境內個人通過QDII投資購匯和結匯超過年度總額業務未提及如何辦理。4.個人保險及個人捐贈。該兩項個人外匯管理均因法規缺席導致實際操作無法實現。一是個人保險項下外匯管理法規缺席。《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钡疵鞔_向境外保險機構支付人壽保險項下保費是否允許。二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規定,境內企業可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或境外個人捐贈,但境內個人是否可向境外進行捐贈未明確,《辦法》第二十條的描述為:“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要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钡珜ν饩栀浀木唧w規定未見諸文字。
二、改進個人外匯管理的總體思路及原則
基于以上分析及論述,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其業務狀況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亦即是說與外匯儲備的關系等尚很難簡單判定其是貢獻度較大抑或是分流了外匯儲備的壓力,加之監管過程中出現的捉襟見肘、效率不高的窘境,就此,我們認為改進個人外匯管理十分必要并有較大空間,其總體思路即是“放開”:即“簡政放權,減少審批,滿足需求,便利用匯,事后管住”,并可按照相關法律精神,圍繞以下原則進行。
(一)利益保護的原則利益保護,最重要的一點即是根據法律部門或部門法的關系,處理好其相互之間的關系。而就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而言,其理論基礎是堅實且有說服力的。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以此,應考慮盡可能給市場交易主體即個人最大限度的利益保護,其中必定包括個人外匯收支及外匯經營活動。
(二)適度放開的原則盡可能給予市場交易主體即個人(包括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以極大的保護亦即是便利,并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在宏觀風險可控且保證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維護個人的基本權益,加速放開個人外匯管理的步伐,在個人主體涉及外匯收支及外匯經營活動過程中,給予個人更多的自由選擇的權利,具體說可在以下幾方面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予以適度放開,一是放寬個人購付匯、收結匯管理??蛇m當提高年度總額等值5萬美元的金額限制(且明確不再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對境外個人購匯不再進行限制、對境內個人對外支付賬戶外匯不再進行金額限制。二是放開個人外幣現鈔管理。如需考慮與反洗錢及其他特定領域(如海關)對現鈔管理政策的協調一致,可考慮在較大幅度內提高對個人存取外幣現鈔的限額(包括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并取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三是放開個人外匯賬戶管理?;趥€人對外貿易經營行為的進一步擴大及跨境電子商務等新交易行為的出現和產生,應不再區分個人項下外匯儲蓄賬戶和外匯結算賬戶(主要指經常項目下交易賬戶),但保留資本項下賬戶。四是放開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管理。在資本項目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的情況下,明確包括QDII、B股交易、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及財產向境外轉移等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購付匯和收結匯的交易金額或限額。五是放開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管理。參照境內居民購房政策,允許境外個人至少可在境內購買兩套以上住房。六是放開個人外匯境內劃轉管理。突破現有的三種特定親屬關系即直系親屬之間的外匯劃轉,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等),允許其他形式下的個人境內外匯劃轉,特別是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外匯劃轉金額限制。七是放開境內民間外匯借貸管理。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則可為”的原則,允許境內民間外匯借貸行為,并結合境內居民個人小額抵押人民幣貸款,明確其借貸規模和結匯金額。八是放開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管理。在法律的既有規定下,擴大其他形式下的外幣計價結算行為,包括前述的遺產繼承、民間借貸等。如是,也是給監管部門松綁,使監管更有效率也更為輕松自如。
篇7
第一條為完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單位批準的經營進口業務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進口單位),以通過銀行購匯或從現匯賬戶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關進口商品的貨款、預付款、尾款等(以下簡稱進口付匯),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條“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以下簡稱核銷單,見附件一)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格式、進口單位填寫、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并憑以辦理進口付匯的憑證。一份核銷單只可憑以辦理一次付匯。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所有進口付匯的核銷、核查和管理,并對進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核銷單及有關報表,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
第五條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在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核銷專用聯,下同)辦理進口付匯的同時視為辦妥核銷手續;其它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付匯由進口單位憑核銷單、備案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憑轉口所得的結匯水單)直接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第六條進口單位應當憑外經貿部(委、廳)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執照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見附件二)。不在名錄上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第七條外匯局將及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更新的調整名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外匯局可視本地區的情況集中或由下屬分支局分別公布本地區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
第八條外匯局有權根據進口單位的核銷等情況隨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見附件三)。進口單位受真實性審核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
第九條下列進口付匯應當在付匯或開立進口信用證前由進口單位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并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簡稱備案表,見附件四)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備案表按規定為其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1.不在“對外江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
2.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錄”的;
3.付匯后90天以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
4.進口單位到其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付匯的。
第二章進口付匯核銷流程
第十條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時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核銷單(一式三聯),屬于貨到匯款的還應當填寫有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將核銷單連同其它付匯單證一并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
第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付匯手續后,應當將核銷單第一聯按貨到匯款和其它結算方式分類,分別裝訂成冊并按周向進口單位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將第二聯退進口單位,將第三聯與其它付匯單證一并留存五年備查。
第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對憑備案表付匯的,應當將備案表第一聯與核銷單第三聯一并留存備查;將第二聯與核銷單第二聯退進口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與核銷單第一聯報送本銀行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三條進口單位應當按月將核銷表(見附件五、六)及所附核銷單證報外匯局審查;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辦理核銷報審時,對已到貨的,進口單位應當將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核銷單證附在相應核銷單后(憑備案表付匯的還應當將備案表附在有關核銷單后),并如實填寫“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對未到貨的,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未到貨核銷表”。
第十四條外匯局審查進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后,應當在核銷表及所附的各張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留存核銷表第一聯,將第二聯與所附單證退進口單位。進口單位應當將核銷表及所附單證保存五年備查。第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外匯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統計月報表”(見附件七)
第三章核銷監管
第十六條外匯局按照總額或逐筆的方式交叉核查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口單位雙向報送的核銷單;根據外匯指定銀行報送的核銷單核查進口單位報送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根據備案表核查進口單位和銀行的付匯及核銷情況。
第十七條外匯局根據核查情況對進口單位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抽查;對有疑點的單證和進口單位及外匯指定銀行進行重點核查,并按照有關規定隨時向報關單簽發地海關進行“二次核對”。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二次核對”仍由外匯指定銀行負責。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行為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說明情況。逾期未說明情況或無正當理由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進口單位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
1.向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報審偽造、假冒、涂改、重復使用等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其它憑證的;
2.付匯后無法按時提供有效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其它到貨證明的;
3.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4.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丟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5.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口單位,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外匯局各分局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核查考核表”。
第四章附則
篇8
第二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托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后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
篇9
中國人民銀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吉林省,白城市 137000
摘要:隨著對外經濟的發展,涉匯活動已成為部分企業、居民日常經營活動和金融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涉匯主體誠信檔案,有助于引導和規范涉匯主體合規經營,逐步建立良好的外匯信用秩序,有助于提高主體監管效力。
關鍵詞:經濟發展 貨幣政策 外匯管理
一、建立涉匯主體誠信檔案背景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均在致力于誠信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成為時代的要求。涉匯主體(包括銀行、企業和個人)因其經營活動涉及到國外主體,關系到我國的整體形象問題,因此對其誠信活動、誠信經營需要高標準、嚴要求,建立其誠信檔案可以動態收集涉匯主體的信用信息,有利于規范涉匯主體誠信經營活動的基礎。
二、外匯管理的現狀
(一)“外匯登記”需要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但現實中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金到位后,因沒有收付匯業務而不進行外匯登記年檢,存在享受了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卻不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義務的現象。
(二)管理分散形成不了合力。現有的外匯管理系統功能強大,但各個系統較為分散,不能充分發揮系統數據倉庫的功能,缺乏對監管主體綜合描述,不利于對涉匯主體整體管理和評價缺乏效率。
(三)管理部門信息的共享機制有待提升。由于管理部門之間沒有一個信息共享的平臺,部分沒有外商投資身份的外匯投資企業卻繼續得到國內銀行的信貸業務支持。
三、操作設想
(一)建立涉匯主體誠信檔案數據庫。設立全國涉匯主體誠信服務器,為每個涉匯主體建立數據庫,數據庫中包括銀行數據庫、企業數據庫和個人數據庫三個子庫,每個涉匯主體的誠信檔案內容包含涉匯主體的身份信息、國際收支逾期申報信息、國際收支分拆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年檢信息、已確認的外匯違法信息、違法違規時間、受處罰時間等。
(二)數據來源及采集方法。一是充分發揮外匯局系統資源的效力,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采集已確認的外匯違法違規信息;通過《國際收支(金宏)系統》和《個人外匯業務非現場監管系統》:采集國際收支逾期申報信息、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被外匯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直接投資管理系統》:采集外商投資企業年檢信息;通過《銀行外匯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已確認的外匯指定銀行違法違規信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采集因資金和行為存在異常,被外匯局降為C級的名錄企業,對只進口不付匯及只出口不收匯的企業列入觀注名單等內容,導入涉匯主體誠信檔案數據庫;二是利用外匯行政執法成果,采集涉匯主體違規信息,包括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外匯局處罰的等。
(三)實現涉匯主體誠信檔案數據庫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對接。建議由外匯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協商數據信息報送和更新事宜。目前,涉匯主體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數據對接可分兩步走,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未開發涉匯主體誠信檔案數據接口程序前,由外匯局提供涉匯主體誠信數據信息給同級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由征信管理部門手工將數據信息錄入征信系統相關模塊,待接口程序開發后,即實現定期電子化報送和更新數據信息。數據信息對接后,將涉匯銀行、企業和個人的違規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實行本外幣統一監管。
四、現實意義
(一)健全外匯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利用企業征信系統提高涉匯主體規范貿易收支行為、提高外匯年檢率和年檢質量,可以有效堵塞監管真空,杜絕不規范企業的不軌行為;摸清企業的財務狀況,增強企業信息的準確性。
篇10
[關鍵詞] 外匯儲備外匯管理體制游資貨幣供應量
一、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的現狀
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目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于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建立獨立自主的外匯管理制度,正確制定國家外匯法規和政策,保持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和匯率的基本穩定,有效的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根據國務院1996年1月2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內容我們可以把中國現階段的外匯管理體制做一個框架分析,《條例》中主要分為四章――經常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與外匯市場。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主要就是銀行的外匯業務,他們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并由他們對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因此,我們可以把我國現階段外匯管理體制的結構分為對三方面的管理:經常項目、金融機構和外匯市場。
1.對經常項目的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目前我國的經常項目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建立在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禁止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停止發行外匯券。
(2)實行銀行結售匯制。
(3)屬于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并建立呆賬準備金。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資料。
3.對外匯市場的管理
對外匯市場的管理,主要是對經濟主體的結匯和售匯進行管理,進而影響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的供給與需求,最終影響外匯市場的供求雙方的力量均衡,以此為基礎來制定人民幣的匯率水平。
(1)實現匯率并軌,完善市場匯率形成機制。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并軌,取消官方匯率,形成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在穩定境內通貨的前提下,通過銀行間外匯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保持市場匯率的相對穩定。
(2)建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國有企業的外匯收入都要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能直接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外匯市場成為銀行買賣外匯的場所。外匯市場是半市場化的,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外匯銀行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持有外匯。
二、外匯管理體制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1.經常項目規范的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于經常項目是有嚴格規范的。然而近年來隨著對人民幣升值和受本外幣利差的吸引,使得很多境外資金通過種種方式規避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流入我國。
在我國近三年的外匯收支出現了兩個特別鮮明的特征:一是貿易結售匯順差的增長遠高于貿易順差的增長;二是個人結匯呈現歷年來罕見的高速增長。也正是上述兩個因素成為直接推動我國外匯儲備快速增長的重要渠道。下面就這兩個方面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進行研究。
(1)貿易結售匯順差的增長遠高于貿易順差的增長。近年來我國貿易項目持續順差,而且呈不斷增大之勢。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企業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明顯增多。在外匯管理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的檢查中發現不少企業預收貨款的規模和頻率明顯與其經營規模不符,少數企業存在已預收貨款名義代其他公司收取境外資金的行為。有的企業與外方在購銷合同中明確訂立預付貨款的利率條件,一些企業甚至隨意提供或者虛報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以實現收匯目的。以預收貨款名義混入其他性質資金的主要表現為:一是企業無實際出口,但有預收貨款;二是出口量少,預收貨款多;三是以預收貨款名義向境外母公司融資;四是預收貨款長期占用;五是預收一定時間后又全額退還等。與此同時,企業進口項下推遲付匯,少付匯或者不付匯的現象也明顯增加。
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本是正常的貿易結算方式。但隨著境內外人民幣預期的增強,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相應增長,直接影響了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的平衡。同時由于兩者均存在物流與資金流不匹配的特點,使外匯主體在規避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上有機可乘,因而出現了異常資金通過這兩種渠道流入的情況。
②企業將以往滯留境外的資金調回境內結匯。一些過去結匯較少甚至沒有結匯的企業2002年以來結匯明顯增加,反映出一部分過去滯留境外的外匯被調回境內結匯。如某公司與2002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共調回境外外匯8000多萬美元并結匯。
③國內外匯貸款和貿易融資大幅上升。在人民幣利率高于外幣和市場預期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企業為降低經營成本和控制風險,紛紛改變過去以購回支付進口貨款的做法,轉而直接借用外匯貸款支付進口貨款。僅在2004年1月~6月期間,企業以外匯貸款支付進口貨款就高達112億美元。另一方面,銀行的貿易融資急速增長(只含進口押匯、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2004年1月~6月,全國貿易融資共計156億美元,其中進口押匯發生額為126億美元,同比增長210%;出口押匯余額為26億美元,同比增長37%;打包放款余額為8億美元,同比增長72%。
企業借用外匯貸款和進口押匯用于出口付匯,直接減少了銀行貿易項下的收匯,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在出口貨款未收匯的情況下結匯等于提前結匯,也擴大了貿易項下的結售匯順差。最終體現了貿易結售匯順差的增長遠高于貿易順差的增長。
④本外幣置換現象突出。為了節省利息支出以及控制匯率風險,部分企業通過采用“借外債并結匯-歸還國內人民幣貸款-再向中資銀行借外匯貸款歸還外債”、“借外匯貸款-用于支付貨款-歸還人民幣貸款”,“中資銀行離岸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發放過橋短期貸款”等方式進行本外幣債務置換。
外匯資產置換為人民幣資產,主要表現為:一是中資銀行賣空結售匯周轉頭寸;二是企業將各類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轉作人民幣定期存款。
外匯資產結匯提前償還人民幣貸款。部分企業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用于歸還人民幣貸款,或者將外匯質押進行人民幣貸款提前償還人民幣貸款。
外匯主體增持人民幣資產、減持人民幣負債的意愿增強,進而對本外幣資產負債結構進行了策略性調整,是外匯主體在市場條件下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或降低經營風險所進行的經濟行為。但是本外幣置換不僅會擴大結售匯順差,造成國家外匯儲備增加,從而造成外匯市場上的不均衡,影響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最終使我國的貨幣政策趨于失效。
(2)個人結匯呈現歷年來罕見的高速增長。我國近年來個人外匯收支變化的基本狀況。一是結匯和售匯均發生了方向性的逆轉。自1994年我國實行結售匯制度后,我國個人結售匯一直呈凈結匯態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這一態勢發生了扭轉,開始呈凈售匯態勢。這一態勢延續了3年,從2001年8月開始逆轉,結匯從持續下降轉為持續上升,售匯由持續上升轉為持續下降,差額由逆差轉為順差后急速擴大,2002年的順差為2001年的7倍多,2003年的增長速度達到了89.96%,2004年增長速度也達到了91.2%;二是結匯和售匯變動的趨勢具有普遍性,但在沿海、沿邊地區尤為顯著。據統計,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全國31個省市的個人結匯普遍增長,大部分省市的增長幅度都超過了1倍,而售匯額則出現了下降,就個人結匯增長的絕對量看,前國個人結匯變動的絕對額主要集中在沿海、沿邊地區。其中結匯增長的90%以上集中在廣東、上海、浙江、福建、北京、新疆、吉林、遼寧、黑龍江、江蘇、山東等地,其中新疆、吉林、遼寧、黑龍江者僅個別方言邊省份在全國個人結匯增量中的比重遠遠高于其在全國結匯總量中的比重;三是個人涉外收入快速增長,個人外匯資產結構發生變化。根據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統計,2002年居民個人涉外收入比2001年增長65.7%,是2000年居民個人涉外收入水平的2.3倍。2003年的居民個人涉外收入增速為49.57%,2004年的居民個人涉外收入增速為52.87%。
2002年居民外匯儲蓄存款人保持增長,但是全年增加量僅為77.97億美元,明顯低于2001年86.12億美元和2000年176.04億美元的水平,增長態勢已明顯疲弱。2003年,居民外匯儲蓄存款最終扭升為降,上半年僅增加了15億美元,而從7月開始,呈現負增長態勢,下半年共減少了53美元,全年外匯儲蓄存款余額比年初減少了38.45億美元。2004年外匯儲蓄存款持續下降,而且下降趨勢更為顯著,比年初減少了52.77億美元。
盡管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對經常項目進行了嚴格的規范,還是有很多異常的境外資金通過各種渠道進入到我國內并且結匯??陀^上造成了外匯市場上供給大于需求。
2.“游資”滲入對我國貨幣供應量的影響
堅持資本項目下的管制,可以免除境外資本的大規模流入而迫使中央銀行為了保持穩定的匯率而過多的投放基礎貨幣,從而使貨幣供應量增長;或者避免境內資本大規模的流出使中央銀行為了保持穩定的匯率而不斷的回籠基礎貨幣,從而使貨幣供應量下降。無論是資本的大規模流入或者是流出,對本國的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都是一種考驗。如果當時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是和資本的流向導致的后果保持一致的話,就不會有什么問題,但是往往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意圖和資本流向所導致的后果是背道而馳,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為了保持本國匯率的穩定,從而有一個相對穩定的貿易環境,犧牲當初制定的貨幣政策取向,也就是影響了制定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因此在現階段的中國可以免除這種導致削弱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因素,只要監管得力,資本項目下的管制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獨立自主的貨幣政策的一個很好的“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