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30 2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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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置婚姻登記處,負責集中辦理本地居民婚姻登記。在交通不便、人居分散的大山區,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鄉鎮相應的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開發區、國營農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本轄區的縣級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委托相應的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
各婚姻登記處的職責是: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根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不屬于行政審批范疇,因此,婚姻登記場所不宜安排在行政審批大廳,應由民政部門設置專門的場所,便于當事人辦理結(離)婚手續,充分體現人文關懷。
二、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
要規范婚姻登記程序。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婚姻登記。重點要查驗按規定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申請人的意愿,告知申請人雙方登記后的法律關系以及法律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規定;見證申請人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指紋;頒發婚姻登記證書。
要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加強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管理,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公開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補領婚姻證的條件與程序;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婚姻登記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婚姻登記員職責、照片、姓名及編號,辦公地點、時間和服務電話,以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嚴格按規定每對收取9元的工本費,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篇2
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民政部昨天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婚姻登機部門“十一”期間照常辦公,保證婚姻登記工作正常進行。
據了解,往年本市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是否辦理婚姻登記由各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自定。由于新條例實施后,免去了開介紹信、出具婚檢證明等繁瑣的環節,不少新人都已準備好在新條例實施以后再辦登記手續,預計“十一”期間登記結婚的新人可能會比較集中,所以今年民政部要求各地婚姻登記部門在“十一”期間照常辦理婚姻登記。民政部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婚姻登記部門要合理調整工時,安排好加班人員的工作和生活,保證“十一”期間婚姻登記工作順利進行。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婚姻登記部門要嚴格執行新條例的各項規定,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理婚姻登記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交條例規定以外的證件證明材料,不得強制當事人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不得強制或變相搭車收費,不得借故拖延辦理婚姻登記時間。
篇3
誰來證明我單身
貸款遭遇“攔路虎”
“沒有結婚就是單身嘛!還需要證明?來來回回跑了一大圈,嘿!發現竟然無法證明自己是單身!”昨日一早,在河西某軟件公司上班的蔣先生就致電本報大倒苦水。
蔣先生想貸款買房,當他來到建行某支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需要開具單身證明。但是從單位到社區居委會,再到民政部門,“竟然沒有誰愿意為我開這個證明”。
像蔣先生這樣的單身族,在辦理有關貸款手續時需要單身證明,卻處處碰壁,“求證”無門。那么,他們為何需要婚姻證明?又到底該由誰來證明?
證明是為避風險
“未婚證明主要是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問題,如防止已婚者冒充未婚者購房而引發財產糾紛。”建行長沙分行住房金融部門一位客戶經理對記者說:“如果取消未婚證明,有可能出現夫妻兩人以一個人的名義申請按揭貸款的情況,但是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產權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樣一旦還貸出現問題,銀行對房屋的處置就會涉及到另一配偶的權益,出現處置困難,貸款風險由此增加”。
她還表示,目前情況下出于規避資產風險考慮,取消未婚證明對銀行來說是不現實的。
求證單身遭遇盲區
為了開到一紙單身證明,蔣先生首先來到所在單位,有關人士以“現在不掌握居民個人的婚姻狀況”為由拒絕開具證明。他隨后來到所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告訴他,由于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明確規定“結婚和離婚完全是婚姻當事人個人的事,是不需要別人來證明的”,因此居委會現在也不掌握居民個人的婚姻狀況,無法開具這個證明。 不過社區工作人員推薦他到區民政部門試試,但民政工作人員告訴他,無論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還是實施后,民政局都沒有被授權辦理未婚證明,因此民政局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來開具未婚證明。
記者就此采訪了市民政局有關人士。該局基政處負責人介紹,到各區民政局就能開到婚姻狀況證明。但記者致電雨花、芙蓉等區政務中心婚姻登記處,他們的回答不盡一致,前者的答復是,“只要憑單位的證明,加上戶口本、身份證等就能辦理”;后者則表示,如果當事人是國有單位和企事業單位者,需憑單位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而民營企業的員工則必須先到單位所在社區開具證明,“如果社區不肯出具,那么民政部門就辦不了”。
篇4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婚姻登記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地域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第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十九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印制。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適當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
篇5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疾爝@一概念,不難發現,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內容。
1、從主體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主體——在城市為民政部門;在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取得婚姻登記資格的人員(行為主體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這有三層含義:首先,婚姻登記……
2、從對象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記法定條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
3、從方式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即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單方作出的,它的成立與否,只取決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單方意志,不以婚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
4、從效果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能直接導致婚姻當事人產生婚姻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頒發結婚證,則賦予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如財產共有權、被扶養權、繼承權以及性權利等等;同時也科以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忠誠的義務、撫養的義務等等。頒發離婚證,則駁奪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同時也免除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所以說,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
二、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類型
婚姻登記行為的行政性告訴我們,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行為既要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實體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或者離婚的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程序要件則是要求婚姻登記行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法定條件。但在實務中卻不盡然,換句話說,婚姻登記在程序方面存在種種瑕疵,具體表現在:
1、非管轄地登記。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行屬地原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婚姻登記,而不得異地申請登記。現實中,婚姻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即頒發了結婚證或離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是非管轄地登記。
2、非本人親自登記。《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而現實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發生。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一清二楚,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也予辦理了;另一種情形是“”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審查不嚴,也給辦理了。
3、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所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泵裾康囊幷乱惨幎ǎ橐龌橐龅怯浌芾砣藛T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即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取得這一資格的人員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從事婚姻登記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其他人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和外國人,下同)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結婚證;(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但這種虛假不足以否認婚姻當事人申請結婚或者離婚的實質要件。
三、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與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論可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兩者有一違法則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程序存有上述一種或者幾種瑕疵,那么,該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婚姻當事人可請求有權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有權機關應當以婚姻登記程序違法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登記無效,收回或者注銷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橐龅怯洷怀蜂N后,婚姻登記自始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滅婚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篇6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婚姻自由的觀念已深入人心,婚姻自由決不僅意味著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也是其應有之義。而最能體現離婚自由的當屬雙方自愿離婚,或者稱為登記離婚。最能體現自愿離婚的應屬離婚協議。因此,離婚協議是自愿離婚在法律上的體現,或者說是理解登記離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而現實生活中對于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難。筆者由此而發,依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依據,對離婚協議的性質和效力談點想法。一、離婚協議的性質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篇7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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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范本
離婚協議書范本2011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篇8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的同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廢止。“管理”二字的消失,簡化了中國公民婚姻狀況證明的形式。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結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第1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1.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2.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后,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并經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并經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于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于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有必要注意確認:是出示“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實體公證,還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于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如文書使用國對此不接受,可采用前述兩種形式之一。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
篇9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后,隨著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進一步完善,在實際登記管理中出現一些違規登記,如:假齡登記。在農村不少人在結婚登記時因男女一方或雙方未到法定婚齡,借用其他人身份證、戶口辦理,至使婚姻登記檔案缺乏真識性。雖然也需要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相關證件,但是有些公民結婚后不主動前往公安部門更新戶口檔案信息,那么已婚者的戶口簿上將繼續顯示“未婚”,信息將失去其真實性,而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其真偽。這樣一來,登記者的婚姻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其闡述,會產生有人鉆空子的現象。另外是管理混亂。由于原來在農村婚姻登記管理中,還存在著登記檔案管理混亂的現象。如婚姻登記資料丟失、毀損,婚姻登記中使用的姓名與居民身份證不一致等問題,導致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和結果錯誤。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婚姻家庭秩序,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建設和諧社會帶來不利影響。
造成以上各種情形主要原因有:一是法律法規不嚴謹。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公安部關于對執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函中均認可對于當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項目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應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其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項目內容僅作參考。使得婚姻登記部門對其婚姻狀況的審查形同虛設。二是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種種瑕疵,婚姻登記過程中,常常出現婚姻當事人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對異地的另一方的婚育情況不了解,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甚至有無此人都難以審查,導致非本人登記和假證件登記時有發生。三是管理業務分散。確認婚姻狀況的婚姻登記由民政機關負責,戶籍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結婚登記與戶籍管理未能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多數公民登記結婚后不知或不愿再到公安機關申報婚姻狀況的變更,雖有的民政局一般只在戶口簿上加蓋結或離婚章,未能及時與戶政管理機關備案,有的雖已備案,但只在本縣內發送,未能達到全國聯網。導致當事人婚姻狀況不明。
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加大婚姻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使之自覺的守法。其次,建立婚姻登記機關之間的信息互聯網絡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當事人身份信息的共享平臺應當作為婚姻登記制度改革的首要內容。應解決婚姻登記、戶籍管理的協調工作,實現民政部門的辦公自動化,婚姻登記與戶籍部門共建網絡信息化管理檔案,婚育情況及時在信息化檔案中記載,加快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再次加強身份證的動態管理,身份證實行信息化管理,身份證卡面包含有姓名等可視信息,卡內芯片還包含從業狀況、婚姻狀況、計劃生育、誠信和違法行為記錄等機讀信息,使身份證具有實現信息化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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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存在哪些侵權問題?
下面由法律快車知識編輯整理提供:一些不規范的離婚協議常常侵犯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導致相關當事人事后不認可離婚協議(條款),又向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條款)無效。
一、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離婚協議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處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到法院,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主張重新依法分割或析產。
2、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債務的一方因反悔而訴至法院。
3、對離婚協議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不認可,在協議離婚后很短時間內又,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探析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漠,法律知識匱乏。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根本不清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導致遺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隨意處分與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2、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另一方同意離婚。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將家庭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放棄所有權而欺騙對方,使對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得到補償的錯覺。
3、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盡快離婚,一時沖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條件的審查要求有所變化,導致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審查不嚴。正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限、審查內容等工作要求的變化,婚姻登記機關重點審查離婚協議合意性、真實性,而無法過細地審查內容的合法性。
三、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1、延長離婚申請的審批期。《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相較于世界其他國家的審批期顯得較短。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很短的時間內也難以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
2、適度改革協議離婚登記制度,變形式審查為主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并重?,F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屬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是形式審查,應改為對離婚條件進行適當實質審查。
3、建立法院與民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法院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審理離婚案件發現的問題,法院與民政部門聯手開展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登記的意識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納入人民陪審員隊伍,通過參加庭審更進一步了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