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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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

篇1

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同時《征管法》第八條對納稅人的權利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時,既要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不造成稅款流失,但同時也要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F就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墩鞴芊ā返谌鍡l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墩鞴芊ā返诎藯l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墩鞴芊ā返诙逡幎{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管理問題

篇2

40號公告參照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順序來制定規定,包括搬遷收入的確定、搬遷費用的范圍、搬遷資產的稅務處理、搬遷所得額的確認與處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幾個部分,可謂思路清晰,結構合理,層次分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稅務處理得到完善。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40號公告進行解讀,以供納稅人參考。

一、政策性搬遷范圍更明確

40號公告對政策性搬遷進行了新的定義,并列舉了范圍,相對118號文更加明確,易于納稅人掌握。

4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定義突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企業只要能拿出依據,能證明搬遷行為是由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就屬于政策性搬遷的范圍。

并對屬于政策性搬遷進行列舉。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遷收入范圍—搬遷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

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包括兩項收入,搬遷補償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納稅人應注意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

三、兩類支出可確認為搬遷費用

40號公告規定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可以作為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上述規定消除了實務中的稅企爭議:1.對搬遷費用進行列舉,更具操作性。2.消除了重置固定資產的政策性搬遷中資產損失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爭議。

企業在搬遷中對資產進行處置而發生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實務中原來至少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重置固定資產的情況下,政策性搬遷是政府以財政資金首先抵償原資產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據市場重置現狀以及預計的搬遷費用給予企業一定數量的額外補償。也就是說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因已得到補償,不得再稅前扣除。另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只將處置資產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也不允許扣除資產處置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允許搬遷企業扣除實際發生的資產處置損失,違背《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企業搬遷過程中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但在資產損失如何扣除的處理上又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處置損失應作為上述可扣除支出組成部分,沖減企業搬遷補償收入。另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文中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該損失不能作沖減搬遷補償收入處理,而應該根據資產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在當年作稅前申報扣除處理。又有一種意見認為取得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后重置固定資產,應比照改建固定資產處理應該更合適。根據《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改建的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在重置固定資產使用期間以折舊的形式在稅前扣除。

而此次,40號公告,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資產處置支出屬于搬遷費用,也就是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屬于搬遷費用。

四、搬遷資產稅務處理發生重要變化—四項資產相關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扣除

40號公告明確或隱含規定了存貨處置損失及相關支出、原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購置的各類資產支出和原資產更新改造支出等四類資產相關支出不得扣減搬遷收入,是40號公告與國稅函[2009]118號最大的不同之處。

(一)存貨處置損失及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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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稅制結構給日管帶來極大的挑戰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重新劃分背離了分稅制的初衷。一是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稅基確定復雜的稅種?,F行企業所得稅征管體制人為地把這同一稅種的納稅人分割開來,分別由國稅、地稅部門征管,容易產生政策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統一稅收政策、公平稅負。二是征管范圍重新劃分造成國、地稅部門日管中存在交叉。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由于企業類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記的不斷調整,造成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較大的問題和爭議。隨著“營改增”的推進,國、地稅之間的交叉和摩擦會越來越多。三是企業所得稅會出現流失。兩部門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統一,影響企業所得稅正常的征管秩序,給企業留下“避重就輕”的空間,造成稅源流失。

(二)跨地區經營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監管困難。一是各地對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存在很大差異,對企業分支機構級別應如何界定、由誰界定沒有具體的指引,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會出現分歧,產生征管范圍的爭議,往往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處于被動。二是總、分支機構不能信息不能及時共享,國家稅務總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上線后,跨省市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總分機構有望實現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統的差異,數據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不到位。雖然新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告)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檢查權,但由于具體的操作問題而使該項工作舉步維艱。

(三)稅收優惠方式較多,增強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難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方式達十多種,如減計收入、直接減免稅、抵免稅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等。稅收優惠方式的不同,稅收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不同,多種稅收優惠方式并存極大地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管理難度。

(四)征管軟件不統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稅系統一直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要求自行研究開發軟件系統,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軟件系統,數據不能共享,信息溝通不暢通。加上企業所得稅業務的特殊性和稅制的不斷調整,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不能很好的滿足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稅法遵從度降低。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中均沒有考慮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關系。從單個稅種來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稅,但同一筆所得先后作為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應稅收入時,就會先后課征兩次,造成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會降低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增加征管難度。

二、適應新稅制需要,創新征管制度

(一)調整稅制機構,完善相關政策。一是要調整稅制機構,避免對來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額在企業和個人之間重復征稅,逐步消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二是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相關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強化頂層設計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雜。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各項管理制度,推進所得稅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長效機制,落實責任;建立企業所得稅監控預警機制,做到源頭防范,及時準確地發現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問題。

(二)進一步加強國地稅部門的溝通協調。國地稅部門之間應建立聯合協作機制,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所得稅業務信息不暢通的問題,通過建立稅收情報交流制度和完善國地稅聯席會議制度來協調所得稅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問題和矛盾,強化國地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協作的基礎。國地稅應以一切有利于稅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做好部門協調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專業管理隊伍。全面推進所得稅專業化管理,隊伍是基礎,人才是關鍵。我們必須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的高素質的所得稅專業化管理人才隊伍。針對目前所得稅管理任務重、管理人員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員比例偏低的狀況,要想辦法要把稅收管理、財會、法律等業務專長的稅務干部逐步調整充實到所得稅隊伍中。

(四)深入實施所得稅信息管稅。當前,無論是強化征管還是優化服務均離不開信息支持和技術保障。加強所得稅信息化建設,是實施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提升所得稅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發揮利用已有系統功能,合理開發升級軟件系統,深化信息應用分析,才能穩步推進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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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強 企業所得稅 管理 思考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和監督作用,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由于企業所得稅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是一項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化,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是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重要內容。

一、白云區企業所得稅管理現狀

白云區是廣州市企業數量最多的區之一,每年這個區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為整個廣州市的稅收收入做出很大貢獻。但從近三年入庫數據來看,企業所得稅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2009年度為例,白云局企業所得稅管戶6805戶,2009年企業所得稅入庫48388萬元,同比下降9.06%,減收4822萬元。

二、目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稅務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稅務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措施及建議

(一)要做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宣傳好稅收相關政策,使之正確地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應盡之責。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二)要通過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企業所得稅納匯繳申報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應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篩選確定企業所得稅評估對象,進行納稅評估。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納稅評估的重點是稅源大戶、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實際情況確定納稅評估對象。同時要創新評估方法。要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通過計算機或者人工進行納稅評估。

(三)加強匯繳管理為核心,提高匯繳工作質量

一是要制定方案,認真部署。要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基層稅務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續管理工作指引,在方案中明確了匯算清繳的范圍、受理企業年度申報的注意事項、審核的要求等等,規范了下屬各個稅務所的操作。匯算清繳工作由稅政科統籌安排,各稅務所貫徹落實,責任到所,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二是要認真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工作。

(四)加強內部培訓,打造高素質專業化隊伍

目前,隨著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大,納稅人采取的偷逃稅手段越來越隱蔽,一些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已經跟不上所得稅稅收管理工作的要求。稅務干部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法律、財會、外語、計算機專業知識,才能更好地適應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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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011-02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F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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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稅源管理 納稅評估 信息化建設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稅收管轄權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適用范圍,按法人標準確定納稅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并規定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但在稅收征管上仍適用過去“一稅兩管”體系,即按企業開業登記時間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范圍,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由地稅征管,之后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由國稅負責征管。而在實踐中發現,原來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投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吸收新成員組建為公司制企業,這類企業是仍由地稅征收,還是由國稅征收?總機構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稅征管,分支機構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國稅征管,匯總納稅時管轄權歸國稅還是地稅?這些在新稅法中都未明確,這就可能導致國、地稅征收機關爭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無法做到有效控制,給管理工作帶來許多困難。

2、稅源管理。

(1)企業納稅地點變更導致的稅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實行就地納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稅。隨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稅地點的變更,對于各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其納稅戶戶籍管理和稅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沒有所得稅征收權不便監管,法人所在地對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稅務機關如何防止漏征漏管、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掌控分支機構的涉稅信息、如何交換和共享已經擁有的征管信息,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老企業5年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說,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并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復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稅基管理問題。

(1)納稅人身份認定變革帶來的稅基管理問題。原所得稅法按資本來源劃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此判定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雙重標準確定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若為居民納稅人則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作為稅基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和控制地”,什么是“僅在我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成為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基的關鍵性問題。

(2)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的變革引發的稅基管理問題?;诩{稅人經濟理性的考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采取各種手段來縮小稅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日期均為“合同約定的應付日期”,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合同約定方式改變稅基。稅前扣除中的工資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就可能采取虛增雇傭人數,虛假提高工資水平等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基數。再比如,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當年扣除上限時,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基數,各項扣除的審批手續是沿用原有審批規定還是一切推倒重來呢?如沿用現行規定,哪些有效哪些無效呢?如推倒重來,基層征收機關的工作量又將如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又將如何?另外,因國稅、地稅部門對政策的理解不同帶來的稅務差異是否會干擾企業的經濟活動呢?

4、反避稅引發的稅收監管問題。過去外商在優惠政策多、實際稅負低的情況下,規避所得稅的動機較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外資企業不僅稅率有所提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將逐漸減少,這就使得外商會采用轉讓定價、資本弱化、成本分攤等方式在各環節規避所得稅,這無疑需要我們增強稅收監管。但目前稅收監管本身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礎管理工作薄弱?;鶎佣悇諜C關在監管方面,一般以企業所填數據為準,對企業申報的境外情況基本上是依據企業申報什么,就予以承認并予以抵免,易導致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稅信息化程度不高。與地稅、工商、統計、房管等部門信息溝通不夠,信息共享和反饋機制沒有建立。

(3)“一稅兩管”各自為政,同一類型企業稅負差異較大。在實際監管工作中,兩個稅務部門為了強化所得稅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體監管辦法,對同一類型的企業,由于不同稅務機關運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監管力度不同、規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勢必會出現稅負“避重就輕”的問題。

(4)稅收監管缺乏專業人才,管理隊伍有待加強。新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素質和先進征管理念與方法的管理人員。而現實中所得稅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與新稅法的要求差異較大。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合理界定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優化機構設置,明晰職責分工。從理論上說,企業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應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上繳國庫,再按分享比例返還給地方。這樣“一稅一管”,執法主體明確、執法力度一致。但我國當前國稅、地稅機關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內達不到“一稅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議。

(1)建議5年內延用“一稅兩管”,采取隨流轉稅稅種確定的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即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國家稅務機關征管,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其企業所得稅歸地方稅務機關征管??偡种C構匯總納稅的,一律在總機構稅收管轄機關納稅。一方面,兩個稅務機關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資源進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這樣劃分征管范圍,各級地方政府必然會加大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力度,這對國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意義重大。

(2)中長期應對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職能整合,重新設置機構,并明晰職責分工??紤]我國現行的不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不變的情況下,按照現有國稅部門負責稽查、現有地稅部門主管征收和管理,對國稅、地稅兩局的資源進行整合,取消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在國稅局設置稅務稽查機構,原地稅局負責稽查的人員調到該機構,國稅只負責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活動。在地稅局設置稅收征管機構,原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等的人員調至地稅,負責為納稅人提供登記、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地稅局將企業所得稅統一繳入地方金庫,再由地方金庫按規定比例上繳中央,實現共享。

2、加強稅源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算清繳制度。

(1)進行戶籍信息源頭管控。通過進駐政府行政審批中心,建立從工商登記到國稅、地稅稅務登記的“無縫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漏征漏管戶。

(2)進行戶籍信息全面監管。認真做好納稅人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外出經營業戶、非正常戶、停業戶、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管理上的漏洞。

(3)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把稅源管理納入稅管員的職責范圍,從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稅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稅管員崗位職責,并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促使稅管員規范管理稅源。

(4)建立經濟分析制度。加強與工商、統計、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經濟信息,運用對比分析、指數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準經濟稅源的變化規律,核實稅基。

(5)加強日常管理,完善匯算清繳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對納稅人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做調賬;對于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要求企業設立相應的輔助賬簿,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正常賬務處理的同時,按照稅法規定對需要調整的項目在該輔助賬簿中逐筆登記,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將累計數填在納稅申報表有關項目中。這樣既方便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減輕年終匯算清繳的壓力,又可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

3、建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機制。鑒于目前所得稅征管中信息不對稱,稅務稽查部門得到企業納稅真實信息少、難于發現問題等情況,建議先按照“降低頻率,加大深度,提高質量,注重效益”的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所得稅、流轉稅聯評互動,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導性、系統性、時效性、針對性的行業評估指標體系或評估模型。再從納稅評估中選定稅收稽查的對象,避免稅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時根據稅務稽查反饋的結果,及時調整納稅評估的內容,保證企業納稅評估有效實施。這種互動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征管中的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4、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一是做好綜合征管軟件更新工作,滿足企業按照新稅法預繳申報和按照老稅法進行年度申報的需求。二是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臺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稅多元化申報。三是要優先建立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再逐步建立各企業、各行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為納稅評估工作深入推進打下扎實基礎。四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拓寬信息獲取渠道。要建立健全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渠道,特別是與國土、科技、貿發等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項目登記、信息采集、稅款征收、納稅評估和項目清算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5、強化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確保所得稅政策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對內加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專門培訓與自學相結合,提高稅務人員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建成一支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稅管理隊伍。對外利用網絡、上門服務、免費咨詢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對新稅法的宣傳和輔導,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納稅申報的辦理等,提高納稅遵從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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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斌、徐家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探討[J].稅務與經濟,2008(2).

篇8

論文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一)現行內外資企所得稅制的差異比較

內外有別的企業所得稅制使得內外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同的“游戲”規則下,這種差別待遇可以從以下三張表格中看出。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稅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異:首先,立法級次和效力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高;其次,外資的實際稅率低于內資企業;第三,外資的扣除標準明顯優于內資。

(二)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

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模式,使得外資企業享有更多的優惠,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的系列活動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活動。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第一,從法律級次差異對征納雙方的影響來說,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其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一些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同時租金由一個利益集團轉移到另一個利益集團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二,從納稅人行為角度來說,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窄,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政策的差異導致租金的產生,外資企業由于相對優惠的條件獲得更多的租金,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在行為上就是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舉辦許多合資,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遭到這種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的損害。而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若僅僅從企業資金轉移角度來說,雖然政府稅收收入少了,但私人的收入多了,看似總體收入沒變。但事實是企業在進行這些行為中,為了少納稅,贏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產生了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若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現在的即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同樣也與征稅部門展開活動,要么呼吁政府給與更多優惠的政策即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護現有的各種優惠即發生護租行為,當然當內資企業為獲得相同的稅收待遇而對有關部門進行游說的時候外資企業也有可能也對其進行阻撓活動。這系列行為在可能給外資企業帶來好處的情況下卻給內資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同樣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第三,從征管部門行為來說,由于上述企業行為有悖國家引進外資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門為了防止這種行為發生而投入物質資本和勞力資本,即制定各種政策法規、投入各種先進設備和技術、配備更多人員和機構,想法設法完成自己的稅收任務。這樣無形當中就增加了征稅成本。在這里討論的是假定政府征稅管理機構沒有對租金的要求,但從公共選擇理論中我們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們設想政府征收機構有對租金的要求,其進行抽租和創租,那將產生更大的效率損失。總之,就我國目前的現狀來說,各種企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不可能完全處于信息對稱狀態,一方面我國所得稅實行內外兩套制度,二者立法級次、效力不同,征管機構復雜,納稅程序復雜,并不是每個納稅人都清楚自己在整個市場與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門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業信息,在這種背景下由于尋租活動而引起的資源浪費是巨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有必要尋求一些限制或使這種尋租支出最小化的對策和措施。

二、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尋租支出的幾點思考

制度是指能夠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制度經濟學派認為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制度正如勞動、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一樣對經濟增長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費用,消除交易的不確定性,節約了生產成本,增進了整個社會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將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將阻礙經濟的發展。同樣一個有效的所得稅制將會對整個所得稅征納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積極的作用。筆者認為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

稅收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包括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費用扣除無差別和企業資金無判別其實質是公平原則。而非我國現階段對外扶持,對內歧視的狀態。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

第一,統一其立法級次,二者均應納入到同一部所得稅法中,增強其透明度,便于征納稅方可以明確各自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各種優惠。第二,統一稅率、減少優惠、擴大稅基。前面已經論述過由于稅率和稅收優惠差異導致的各種尋租支出,通過逐步消除這些差異我們可以考慮降低我們的所得稅稅率,當然只有降低稅率所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于消除差異擴大稅基所帶來的收入增長,這樣的稅率改變才是可取的。

(三)規范政府行為,完善所得稅分享改革

2002年開始,我國實行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改革,這一舉措的方向是好的,但這項改革方案由于制度設計缺陷,使得各級政府出現程度不同的隨意減免和優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法效力降低,導致各種尋租支出產生,各地各級政府為了尋求屬于自己租金從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征稅成本和資源的浪費。因此,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分享制度,規范政府行為對減少所得稅征管中的尋租支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篇9

一、總分機構現狀及問題分析

筆者對實行匯總納稅制度兩年來的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源與稅款背離現象突出。分支機構在當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占用當地公共資源,屬于生產經營地稅源,但是在納稅時根據《分配表》由總機構分配稅款,形成了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由于稅款與稅源地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或左右企業對《分配表》的確定,從而帶來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各地稅務機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各種矛盾。雖然國稅總局確定了“三因素(銷售收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法分配方式解決此類現象,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業的盈利情況,與企業所得稅多盈利多繳稅、虧損不繳稅的原則相矛盾,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源與稅款相背離現象。

(二)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偡謾C構最大的特點就是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匯繳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對于企業來說,能夠通過內部信息系統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在沒有信息共享機制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想要了解分支機構所在地經營情況卻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尚未建立健全總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產生了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無法了解分支機構經營情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收集總機構生產經營和稅收相關信息等問題。特別是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抵免稅和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很難對其進行全面核查,易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三)稅務機關征管水平較低。從目前情況看,稅務機關對于總分機構的管理水平較低,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機制。一是申報征收率較低。有相當一部分分支機構沒有納入總分機構管理,對于沒有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往往不去催報或是任其自行申報預繳,疏于管理;二是掛靠分支機構管理問題。目前存在掛靠的建安企業按照二級分支機構進行納稅管理,造成稅款流失。掛靠企業名義上是分支機構,但實際掛靠企業僅向總機構繳納管理費或資質使用費,但是經營活動、財務和人員使用權獨立于掛靠公司。這樣類型的企業如按照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總機構并不了解其經營情況,出具的分配數據不具有真實性,最終導致稅款的流失;三是匯總申報審核制度執行不嚴。對涉及跨地區分支機構申報表的審核,由于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機制,使把關審核操作沒有明確的依據,對不按時反饋和不反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稅務機關也未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稅務稽查體制不合理。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采取分支機構的稽查權歸屬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既然擁有稅收稽查收入權,“先稽查、先入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會出現“輕管理、重稽查”的傾向;同時,也會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等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同時,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之間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分支機構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分支機構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二、完善匯總納稅制度措施和建議

匯總納稅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必然是長久堅持的一條稅收制度。從稅務機關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納稅管理由點到線成為今后發展趨勢。

(一)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我國目前分析稅收與稅源背離的“三因素”法主要來自于美國,但美國各州并不都采用此法,或是三因素分配比例各異。因此,我國應該綜合考慮各行業的利潤水平和納稅能力,放棄三因素法分配系數“一刀切”的模式,根據不同行業經營情況建立動態的分配系數。同時,應建立總局或是國務院層面的稅收協調機制,協調各地因總分機構納稅與稅款分配中產生的矛盾。

(二)建立信息化平臺,共享稅收信息。提高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監管質量和效率,需要信息化支持。一是加強信息交換。開發和擴充總局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功能,將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納稅申報后的相關信息進行交換,提高信息交換反饋的及時性、真實性,對于沒有運行CTAIS系統的地稅部門,開發與之相適應的總分機構信息交換系統;二是提升納稅評估水平。開發符合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納稅評估軟件,建立評估模型,實現企業所得稅、會計報表相關數據與銷售額或營業額間的相關性比對、分析功能,加大評估力度,促進日常管理。

(三)加強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一是嚴格判定分支機構,明確總分機構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總局《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判定分支機構資格,對于不符合分支機構條件的企業部門,稅務部門將其列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對外地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要督促企業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提供《分配表》。稅務部門要向總分機構明確申報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虛假分支機構或虛假申報,不僅追究分支機構責任,更要追究總機構的法律責任;二是建立規范的屬地監管機制。(1)堅持屬地征管原則。理順匯總納稅企業所在地和分級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的征管關系,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實現管理、信息交換、就地預交稅款“三統一”,加強匯總納稅的征管制度建設;(2)完善就地預交制度??梢試L試企業分支機構應就其當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稅款,年終按照總機構《分配表》數據進行匯算清繳的方法,不僅簡化了企業納稅程序,而且保證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三是建立新的稅收工作考核機制。目前,各級稅務機關仍然以征稅額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導致總分機構管理中出現輕管理、重稽查,輕內容審核、重邏輯審核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對成員企業的監管工作的倦怠情緒。新的考核機制不但看稅收任務,還要看征收質量、對成員企業的管理情況。只有實行以綜合管理質量為中心的考核機制,才能使各級稅務機關從“唯收入論”的枷鎖中解脫出來。

(四)完善匯總納稅管理中的稽查體制。針對“各自為戰”檢查方式的弊端,在總分機構稅收檢查中可推廣聯合稅務稽查,由上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統一對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以及各項稅前扣除及稅收優惠事項項目核查,統一稅款入庫。在此基礎上,建立母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其檢查結論應按時報送匯繳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在企業集團內統一處理,并作為綜合評估的依據。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課題組.法人所得稅制下企業匯總納稅管理和稅收橫向分配問題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8.33.

篇10

[關鍵詞] 兩法修改兩稅合一

建立內外統一的所得稅制,以適用于管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行為規則、遵循國際慣例的內在要求。

兩法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用于規范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用于規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稅,外國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兩稅合一就是要將按企業資本金來源不同的內外資企業所適用的兩套所得稅法統一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

一、兩套稅法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

現行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法之所以要統一,是因為兩者有重大差異,主要體現在稅率不一致、稅收優惠多少有別、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不同三個方面,以下就其主要差異列表說明。

從表中不難看出:經過幾年來兩種稅法的運行,雖然逐步與國際接軌,但仍然存在較大的問題,特別是我國現已加入WTO,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不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所得稅稅率不統一,內外資稅負不平。稅率能直接反映二者待遇的差異。按照我國現行兩種企業所得稅的不同稅率, 雖然名義稅率都是33%,綜合評估比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實際稅負的結果是:實際執行中內資企業稅負約25%,外資企業約13%,兩類企業實際稅負相差約12個百分點。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多而亂。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亂:內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享有者有民族地區、高新技術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第三產業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享有者有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等企業。以上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內資企業之間、外資企業之間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一致。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致使優惠政策過分向地區傾斜,不能有效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造成內地企業與沿海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平,加劇沿海與內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3.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計稅工資不統一。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納稅人支付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按照財政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具體規定了三種計稅工資辦法:一是“工效掛鉤”辦法;二是提成工資辦法;三是對未實行上述兩種辦法的企業采取計稅工資辦法。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稅工資是按企業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列支。

(2)固定資產折舊扣除額不一致。內資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上,大多數企業實行分行業、分年限單項和綜合折舊率法計提折舊,對少數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等,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能采取加速折舊率方法計提折舊,其他設備加速扣除額超過法定扣除標準的部分必須作納稅增加調整征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扣除無此限制,且絕大多數企業實行加速折舊率法計提折舊稅前列支。

(3)其他稅前扣除費用項目列支標準不完全相同。內資企業服務業的業務招待費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比例稅前扣除,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扣除比例高于內資企業。其他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等,內資企業都受到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可全額據實扣除。

由于準予扣除項目列支標準差異的存在,兩類企業計算所得稅準予扣除項目基數不同,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基遠遠小于內資企業,由此計算得出的稅負差距過大,違反了市場機制要求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稅負不平等也導致一些國內企業通過假合資等手段避稅。

二、兩套稅法改為統一稅法的必要性

為了統一稅法,規范稅制,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WTO規則的要求,應將目前內資企業的相對高稅負與外資企業的相對低稅負拉平到同一水平上,內外資企業同等享有國民待遇。

1.現階段我國經濟主要依賴內生動力增長,外資彌補資金、技術短缺的作用已不明顯,外資與內資呈現此消彼長的競爭關系,而且能夠影響大型跨國公司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是企業戰略、電子商務、人力資本及公司治理結構,稅收政策已不再是重要影響因素。未來10年我國重點發展的行業是銀行、保險、物流、交通等,這些重點行業的發展也需要新的稅制加以引導。

2.現行兩套稅法在稅率設計、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的差異導致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異,根據TWO規則,現行稅法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對不同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稅收政策統一、實行中性稅收政策的要求。WTO規則體系要求堅持非歧視待遇和法制的統一兩個基本原則,我國作為實質國家也具備稅法統一的邏輯基礎和價值基礎。

三、稅制改革的構想

針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1.提高企業所得稅制立法級次。將企業所得稅制的立法級次定位于基本法的級次高度,即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實施細則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在計稅方法和標準上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從而提高企業所得稅法的剛性和法律效力。

2.統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與國際慣例趨同,按非居民設置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防止對個人投資辦企業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這類重復征稅的問題發生。

3.規范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統一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使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標準符合國際慣例,統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1)統一計稅工資標準。

(2)固定資產折舊可實行加速折舊的辦法。

(3)統一稅前其他扣除費用標準,對企業應納所得額的計算和成本、費用、損失等各項目統一計稅依據。

(4)按照WTO行為規則,合理制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四、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建議

要實現企業所得稅制的順利改革,體現內外資企業平等稅負、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應盡快制定既符合WTO規則又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所得稅法。筆者有4項粗淺的建議。

1.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企業和國家的承受能力,并參考周邊國家的稅率,適當調整原有稅率,建議適用25%~28%所得稅率,拓寬稅基。

2.稅收優惠政策由過去的區域優惠為主,轉為產業優惠為主,使稅收政策更多地體現產業政策。兩稅合一在具體操作應該有一個過渡性的安排,要處理好稅收優惠方式變革的前后銜接,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采用“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給那些對中國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外企一些優惠,讓它按照老稅法的規定,全部享受完優惠之后再依照新法執行。

3.新的企業所得稅制主要方向仍應保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內外資企業執行統一稅法,簡化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從而擴大稅基,適用25%~28%稅率,并在此基礎上按照產業和地區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一致,向西部適當照顧,對西部地區統一實行15%的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全部實行15%的稅率,經濟特區統一,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