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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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暫行辦法;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比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1
2008年開始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以法人為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稱《暫行辦法》)則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預繳方式做出了規定。按此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根據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得出。
2012年6月,在完善《暫行辦法》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以下稱《管理辦法》),從2013年開始執行?!豆芾磙k法》規定: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由此可見,《管理辦法》大的分攤原則并沒有變化,只在某些方面做了完善。跟納稅人有關的變化有:
1.匯總清算的內容發生變化。匯總清算在《暫行辦法》中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即僅在預繳時實行分支機構就地繳納,匯算清繳則由總機構獨立完成,多退少補;在《管理辦法》中指在年度終了后,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即不但預繳時分支機構就地繳納,匯算清繳時也進行跨地區分配,總分機構都進行匯繳,分別多退少補。
2.將確定分配比例的權重指標定義和內容作了完善。在確定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時,《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管理辦法》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1)“經營收入”修改為“營業收入”,完善了收入的定義和內容。《暫行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管理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從概念上講,經營收入是個不準確提法,在實務中容易模糊,增加操作難度,《管理辦法》修改為直接使用會計上“營業收入”的概念,較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
(2)對資產的定義和內容重新作了界定?!稌盒修k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豆芾磙k法》所稱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12月31日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合計額?!豆芾磙k法》也是直接使用會計上資產的概念,同時,《暫行辦法》的資產不包含無形資產,《管理辦法》的資產則包含無形資產在內的所有資產。
(3)將“職工工資”修改為“職工薪酬”,但內容沒變,都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實際上,將職工工資定義為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是錯誤的,職工工資只是職工薪酬的一部分,職工薪酬還包括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五險一金等,《管理辦法》將這個概念錯誤更正了。
(4)權重指標的時點發生變化?!稌盒修k法》使用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管理辦法》則使用上年度指標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
4.稅收實務發生變化。在實務中,一般是匯總計算全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50%部分按比例分攤到各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分攤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當地稅率為該分支機構應納稅額,所有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應納稅額之和即為全公司預繳稅額。由此可見,在匯總應納稅所得額一定的情況下,分攤比例影響繳稅在不同地區的分布;存在稅率差的情況下,還影響全公司預繳稅額的多少從而影響流動資金的占用和資金成本。公司的目的不同,對所得稅的地區分布有不同期望。比如,可能希望總機構地區繳納稅金較大,以獲得納稅大戶榮譽,開通總公司的納稅綠色通道;也可能希望某些地區分公司預繳金額大,以維護分支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或者獲得稅收返還(有些地區有稅收返還政策,根據企業實繳稅額返還一定比例),從實質上減少稅負。一般情況下,通過調整資產影響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比例,從而影響所得稅的地區分布,比如在資產的取數時點劃撥一筆資金到某分支機構,或從某分支機構劃回資金,從而改變該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稌盒修k法》和《管理辦法》對資產的范圍不同,因此,采取的方式也有區別。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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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三新”技術開發費用支出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允許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增加和擴大收入來源,事業單位尤其是科研事業單位的“三新”技術開發支出普遍較大,但事業單位卻沒有包括在內,不符合稅法應該體現的納稅主體公平待遇原則和一致性原則。
1、從法律層次上講,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交納所得稅,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制訂的,事業單位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事業法人,企業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也應享受。
2、從稅法體現的精神上講,《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應該體現鼓勵全社會進行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增強社會發展的后勁。事業單位和其他納稅人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自籌資金投入的研發支出,都應該予以抵免,以降低事業單位的納稅成本和提升事業單位的市場競爭力。
二、關于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問題
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了《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锝稅暫行辦法》,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設備購置的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在稅務部門的實際實施和管理過程中要求應用此政策的法人必須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當今時代是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飛速調整的時期,事業單位改制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趨勢都要求事業單位研發成果自身轉化為實物產品生產時,需要較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支出。此項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應該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凡是有利于科技進步,促進生產力水平提高,投資于市場急需和社會發展的產業,都應享受此項稅收抵免。
三、關于稅收、會計制度確認收入原則問題
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同稅收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1、事業單位核算遵循的原則既有收付實現制,又有權責發生制,按照該辦法的要求實行權責發生制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但并沒有明確調整的具體項目和方法,由于事業單位的多樣性和會計、稅務人員對具體經濟業務事項的判斷及理解程度的不同,難免會造成事業單位與稅務機關對同一經濟業務的不同認識和處理意見。
2、對于上述兩種方法計算事業收入的差異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該如何調整沒有明確。例如事業單位對投資收益的計算按會計制度的要求收付實現制,當年收到的投資收益可能是以前年度,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稅法又沒有明確要求按追溯調整法和未來使用法來進行核算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關事業單位稅收與會計制度規定經濟業務不同的處理方法形成的調整事項規定必須明確。
四、關于事業單位“修購基金”扣除問題
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修購基金,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主要依靠單位提取的修購基金解決,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此科目登記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修理費和有償轉讓固定資產的收入、固定資產報廢后的殘值收入;以及固定資產的購建和技術改造及修理的支出等。按照稅法的規定,計提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固定資產修理費就不能在稅前扣除,稅法規定的不得扣除的項目是和生產經營無關的項目,但固定資產修理費是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費用,不能在稅前列支明顯不符合稅法的原則精神。如果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總額超過計提總額,也應據實在稅前列支。
因此應把固定資產修理費實際支出數(不按計提數)作為成本費用的一項允許在稅前列支,如果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總額超過計提總額也應據實在稅前列支。但目前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不含此項內容,應予補充完善。
五、關于稅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對事業項目撥款收入確認的區別問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要求事業項目收入要有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撥款證明才能準予扣除。但財務會計對項目周期長、跨年度的合同,對年度結算價款有困難的,依據事業項目收入和費用支出配比的原則,將年度事業成本實際支出數扣除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沖減部分,加上本年度事業項目收益后確認為當年項目事業收入。這樣就造成項目實際撥款和會計確認的項目收入之間產生差異,特別是項目的實際撥款遠遠小于項目的實際成本支出時。
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項目超支金額,從稅務的角度明顯不能扣除。但對事業單位尤其對科研事業單位來說明顯不合理,科研事業單位為了保證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自主知識產權和民族科技工業發展的需要,必須保證某些重點科研項目的研制成功,科研投入本身有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國家在撥款的時候也不可能準確,因此事業經費尤其是國家立項的重點科研項目超支金額應據實扣除。
六、關于“投資收益”的填列問題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發生額應該填列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附件1《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第8行“收入總額-其他收入”項目內,其按照分配方所在地和收益方所在地的所得稅稅率差計算出的補稅額可以在該表的第52行“加:境內投資收益補稅額”填列。
對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核算、以及應稅支出和非應稅支出核算能夠劃分清楚的事業單位沒有影響。但是對采用分攤比例法的事業單位來講將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因為按照該表設置“準予扣除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金額”中不包括對外“投資收益”的發生額,而是作為“應稅收入總額”成為計算事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和成本費用分配的依據。這樣的表內設置和處理不僅導致事業單位在贏利時應稅收入重復計算,而且在事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值(虧損)且絕對值大于投資收益時還要補繳由于計算投資收益分配方和收益方稅率差形成的補稅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七、關于工資總額稅前列支問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要求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稅前扣除,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工資、薪金支出是成本費用支出的重要內容,國外稅收上是允許納稅人支出的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我國會計制度也如此規定,但是有最高限額。因此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考慮到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還不健全,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全民納稅意識還沒有形成,為了控制企業過多的發放工資,避免造成稅收的減少,因此,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了一個計稅工資。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計稅工資月扣除最高限額是每人800元;對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核定工資額度已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允許在稅前列支扣除。
篇3
多年來,各地區稅務機關對于滯納金的加收存在一定的“隨意”性,沒有詳細的規程和依據。對企業來說,納稅人已經習慣了“專管員”電話“授意”式的繳稅方式,而這種方式,造成不少“秋后算賬”式的滯納金。所以,納稅人掌握稅款滯納金的免責條款十分重要。對此,筆者匯總歸納如下,以饗讀者。
稅務機關造成少繳稅款的
3年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八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對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這意味著,相關部門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即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特別納稅調整補稅
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入庫不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D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以上法律法規表明,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調整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將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
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經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況,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追繳稅款的不征收滯納金。
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個稅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
不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服管理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東北老工業基地與內蒙古東部歷史欠稅
豁免滯納金
篇4
一、對形成“取證難”現象的主要原因的分析
1、客觀原因
從納稅人角度看,主要是部分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向稅務部門提供的評估涉稅資料不完整、準確性較低。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準確、完整的會計核算資料是實施納稅評估的基本前提,對核算不健全、納稅資料不完整的企業往往很難用正常方法、程序進行準確評估。由于核算資料缺乏完整性、準確性造成的“取證難”現象在目前中、小企業評估工作中有一定的共性。
從稅務部門的管理方式看,目前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處罰效力和對納稅人的“威懾力”較低。
首先,《征收管理法》和《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都沒有明確對納稅評估的具體定義,也沒有與納稅評估直接相關的處罰規定。
其次,依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薄皩{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并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笨沙醪秸J為納稅評估實質上是稅務部門的一種內部稅源管理方式,與稽查方式相比,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處罰效力和對納稅人的“威懾力”明顯較低。
2、主觀原因
約談是評估取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從實際評估情況看中,納稅人主觀上往往缺乏配合約談的主動性、積極性,使得部分納稅人甚至有時會故意隱瞞真實的核算情況,給納稅評估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設置障礙。
從《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可以看出,稅務部門是主體、是約談的主動方,納稅人是客體、是約談的被動方。(《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第第十九條規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由此可見,影響約談取證的實質效果關鍵在于納稅人配合約談的主動性、積極性。但從實際調查情況看,多數納稅人主觀上容易對稅務部門的約談工作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抵觸,如果納稅人消極態度的應對,會直接影響約談取證工作的效果。
二、針對“取證難”現象的主要建議措施
1、建議措施的主要內容
建議在納稅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核定征收綜合管理模式。
具體流程是:納稅人申報后,稅務部門進行評估,對經分析、調查、核實后,對發現明顯存在申報漏洞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可以依據《征管法》實行核定征收。稅務部門對有證據認為需要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及時將初步核定的稅收情況以書面的《通知書》形式告之納稅人,并同時通知納稅人,接到《通知書》后需在規定期限內向主動稅務機關提請約談、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以證明其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稅務部門再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約談、調查情況,最終核定該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不能主動向稅務部門說明情況或提供的資料不能充分證實其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稅務部門則按《通知書》上核定的稅收依法進行征收。
對明顯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還需移交稅務稽查部門做進一步處理。
2、建議措施的主要依據: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建議措施的積極作用
首先,在納稅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核定征收綜合管理模式下,納稅人由原先的被動約談轉變為主動申請約談,增強了納稅人對評估工作的配合性和積極性、主動性。納稅人主觀上更愿意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核算資料,以向稅務機關證實其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降低其納稅風險和稅收成本,這對從根本上轉變稅務機關“取證難”的現象有著積極作用。
篇5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汽車、在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班線運行的客運汽車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并出具免稅證明,給予免征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免征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輛的車船稅,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定期免征車船稅并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的車船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船都應當由納稅人依照前款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并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注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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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對賬制健全,能夠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支出、正確核算經營成果、按照規定保存賬證資料、按期申報納稅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第三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予變動。如有特殊情況,納稅人出現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條飲食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或)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會計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投資凈收益=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營業外收支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條營業收入是指飲食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附營業務收入,包括:餐飲收入、住宿收入、娛樂收入、文化體育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及其它服務收入。營業收入的確認依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飲食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豫地稅發90號文件規定。
收入時間的確認:納稅人應在其提供勞務后,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力證明時,確認營業收入實現。
第六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確區分經營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第七條納稅人成本、費用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憑據;合法是指符合稅法規定。
第八條飲食業成本、費用核算的對象主要包括營業成本、及期間費用的核算。
(一)營業成本的核算:飲食業營業成本通過營業成本科目進行核算。
(二)期間費用的核算: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費用是指各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管理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企業統一負擔的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加息及籌資發生的其它費用。
第九條企業隨經營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由于合并、分立、關閉等原因終止時,應在停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納辦法。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納稅人的稅前彌補虧損應在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自行彌補。
第十五條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對外投資損失等必須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準予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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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年個體雙定工作,現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常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推廣定期定額管理戶實行計算機核定定額的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個體雙定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定稅面的要求。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其他納稅戶(包括未達起征點戶)都應按規定進行“雙定”。
1、符合下列規定的納稅戶應當設置復式賬,設置復式賬的納稅戶不納入“雙定工作”的范圍,但應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和申報表。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達文件后明確)。
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2、對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戶已核定稅額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額可延續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稅方式:應繼續采用電腦系數定稅方式。電腦系數定稅軟件已升級,通過電腦系數定稅確定個體工商戶經營額,未達起征點的,方可認定為未達起征點戶。
(三)定稅工作完成時間: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結束。特殊情況的,報市局批準可延長到年4月30日結束。
(四)定稅調整幅度:定期定額戶在**年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而主管稅務機關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額的,年核定定額時要進行調整,其他的定期定額戶各區、縣(市)局可自行確定調整比例或不作調整。
(五)定稅文書:全市暫不統一。由各區、縣(市)根據需要自行印制(參考表格樣本附后)。文書內容、表格式樣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的規定,并要求涵蓋信息采集、電腦系數定稅相關內容。
(六)其他要求:
1、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由各單位按照規定根據所管區域的經濟情況,按個體工商戶應稅所得率及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分行業、分規模、分級距設置含0附征率在內的六檔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確定的附征率在每一個單位內必須統一,并報市局征管科與稅政三科備案。
2、發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戶應納稅經營額時,各單位要嚴格核定消費者索要發票和不索要發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為納稅人提供發票,具體比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并將確定比率的辦法報市局征管科。
3、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核定:為加強小稅種管理,各單位應抓好對納稅人“兩稅”的核定。對納稅人核定了“兩稅”的單位,根據完成情況在征管質量考核中可作為獎分的依據。
4、企業性質的納稅人,原則上要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確定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對于確實無法建賬建制的,由納稅人自行提出申請,報區、縣(市)局審核批準后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
5、定額審批權限:為簡化工作程序,各區、縣(市)局可只對《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進行審批,但基層稅務機關應對分戶定額核定嚴格把關,并將分戶核定定額表作為匯總審批表的附件報區、縣(市)局作為抽查的依據。
6、我市已根據需要,對綜合軟件進行了升級。對未達起征點的納稅戶調整為“基本申報戶”,納稅期限為“年本期”,原則上在本期期末申報一次。定稅時必須通過電腦定稅,保存后再啟用,可以生成“0”定稅單,未達起征點戶的審批原則上一年一次。對于季節性經營戶應作為基本申報戶進行管理,并按照實際經營情況辦理相關認定管理手續。對于生意淡、旺季比較明顯的納稅戶,對于達到起征點的月份和未達到起征點的月份可以通過電腦系數分段定稅,分別辦理相關稅收事宜。
二、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典型調查測算。各單位按行業、區域選擇典型調查戶數應當不低于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作為核定應納稅定額的依據,并填制《行業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如在上年度電腦系數定稅工作中,已按行業、區域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典型調查,相關系數確定準確、真實、合理的可不進行此項工作。
(二)辦理結算。對年經營額180萬元以上或經營額不足180萬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個體工商戶應辦理稅款結算,并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分個人所得稅和其他雙定稅兩張表填寫),并按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文件的規定,辦理年終個人所得稅綜合申報。
(三)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各單位可根據需要將該表與定額信息采集表、電腦系數定稅采集、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四種表格合為一張表)。內容應包括經營地址、行業、范圍、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四)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電腦系數、參數定稅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五)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六)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表審批表》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分別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七)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未達起征點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八)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九)對公布定額或定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納稅人申請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對于不予調整的,應對納稅人下達《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
三、對電腦錄入口徑:
1、對于新補充、完善的相關文書由計算機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級,在未升級前,電腦中有的文書使用電腦中的文書,沒有的文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規定的文書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資料管理的規定進行整理歸檔,待升級后補錄。
2、對于電腦系數定稅中“定稅類別”統一為個體共管、個體自管兩種大的類型,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其再細分。
四、定稅期間
一般不允許超過一個年度??紤]省局即將出臺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行辦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稅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稅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額未核定前按原定額執行,原定稅額與新核定稅額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調整。
附件:
1、行業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
2、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
3、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
4、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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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務管理個體稅收管理發票管理以票管稅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耙云惫芏悺钡淖龇ú粌H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梢?,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墩鞴芊ā穼硕ǘ惪畹姆椒ㄗ隽嗣鞔_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篇9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政[20*]36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充分認識耕地占用稅征收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缎聴l例》大幅提高了征收標準,使耕地占用稅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主抓征收工作,財政部門要組織精干力量,壯大征收隊伍,切實負起征收責任,國土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
二、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結合耕地占用稅宣傳月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條例》和《*省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辦法》,積極支持《新條例》的貫徹落實,讓廣大納稅人充分了解耕地占用稅政策和征管規定,自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規范征管辦法。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堅持“先稅后證”制度。耕地占用稅征收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直接征收,不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并建立定期溝通的工作制度,簽訂協稅護稅協議,建立健全耕地資源及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篇10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以下簡稱“192號文件”)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15號,以下簡稱“415號文件”)同時廢止。
國稅總局在介紹《公告》出臺背景時表示,近期接到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報來的請示,按照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但就開票方而言,虛開發票的銷售收入如果已在當期全額進行了抄報稅,并申報繳納了稅款,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所述的“全額征補稅款”可能意味著對其虛開的稅額進行二次征收。
192號文件和415號文件下發的歷史背景,在于當時使用的是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存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和單聯填開發票的行為,造成開票方的開票收入不申報或少申報繳稅而受票方虛抵、多抵增值稅的情況發生,這樣的處理規定符合當時的實際征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