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范文
時間:2023-04-28 08: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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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F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F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耙赂蛔鍪中g,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 、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 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挤揭蛩刂胁慌懦贁翟谄渌胤剑òǚ轻t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 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三、討論
篇2
1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基本做法和特點
1.1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基本情況。
1.1.1浙江省政府于2010年3月1日頒布的《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辦法明確指出各市、縣(市)都需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實行“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模式”化解醫療糾紛。醫調會的人員配備、管理,由政府規定。醫調會的人員組建由醫學、法學、心理等專家組成,工作內容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技術咨詢[1]。
1.1.2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屬于免費的,醫調會的工作經費及人員的報酬由地方政府財政予以解決。其工作職責主要有:在調解糾紛的同時,向社會大眾宣傳相關法律、醫學知識;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匯報當地的醫療糾紛和調解效果情況;通過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剖析,為醫療機構提出規避醫療糾紛發生的建議;為社會大眾提供有關醫療糾紛的咨詢服務等[2]。醫調會在接到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給以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過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原由。對于當事人不同意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功的,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通過法院提訟。
1.1.3調解結果更趨合理化,規定指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不得私自協商處理;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先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鑒定,明確雙方的責任。簽署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按照調解協議內容進行落實、執行[3]。
1.2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特點。
1.2.1中立性:醫調會的出現,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相互溝通的平臺,采用“背靠背”的分開調解方式,避免醫患雙方的面對面觸后情緒對立,同時把“院內糾紛”引向“院外調解”,維護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逐漸成為醫患雙方僵持關系中的平衡力量[4]。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擁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醫調會不隸屬于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經費政府財政提供,中立的立場,能夠獲得患方和醫方的信任,提高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度。
1.2.2程序簡單、周期短:醫調會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注重醫患雙方的現實需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快速受理、快速調解、快速結案,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5]。醫療糾紛發生后,在第一時間將醫患矛盾引離現場,讓當事人的情緒得以平復,避免糾紛升級惡化的可能性,醫療機構也可以從糾紛沖突中得以解脫,回到正常的醫療工作中,恢復和諧的醫療環境。
1.2.3節約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醫調會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根據醫療糾紛的具體實際情況對程序進行調解,達成一致協議,既減輕了衛生行政機關的調解壓力和法院的訴訟壓力,又節約了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
2推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以來存在的問題
2.1賠償要求高,調解難度大。隨著法律法制的不斷完善,患者家屬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往往會主動采取各種行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有部分患者對醫學的期望值過高,存在維權過度現象[6]。同時,將醫療行為理解為商品買賣行為,認識不到醫學治療工作是高技術、高風險科學,對某些正規搶救措施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和正常醫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意外不能客觀認識,對醫療糾紛的賠償數額要求不斷提高,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逐步加大。
2.2沒有專用法律,規定標準不同。由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展時間較短,沒有明確法律可以參照執行。屬于醫療責任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可以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執行,對于非醫療事故的糾紛責任認定和賠償處理沒有相關法律可依。目前醫療糾紛調解參照執行的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今的需要。筆者認為,只有通過制定與現今醫療糾紛相匹配的條例;拓寬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讓糾紛處理有法可依,讓糾紛和患者在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時候有地方調解,
2.3調解人員緊缺,專業無法對接。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由于醫學的專業性,調解往往需要具備的醫學、法學知識和經驗豐富的調解人員,這就使得調解員的作用舉足輕重。目前,杭州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只有7名調解員,力量比較薄弱。特別是醫療行業存在特殊性,而調解員大多是法律專業畢業,對醫學知識了解甚少,所以調解壓力大。由于人員緊缺,對于非正常工作日的突發性醫療糾紛,不能及時介入開展調解工作。
2.4責任不夠明確,多數模糊調解。按常理,醫療糾紛應該在理清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但一般情況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平息事態的發展,避免發生患方出現過激行為,都是采用模糊調解,勸醫院方給予一定的賠償,而不是組織有關人員對醫療糾紛的責任進行鑒定,分清責任[7]。醫院方有時雖然知道自己并沒有過錯,但因為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糾紛,只好花錢“買”平安。這一結果,導致許多患者得出“只要到醫院鬧,就可以得到賠償”的結論,使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院的負擔越來越重。
3優化浙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議和策略
3.1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做好風險預警措施。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是醫療技術水平不高引起的。因此,首先要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網絡,根據醫療質量持續改進計劃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對醫療、護理質量進行監控。其次,要強化制度落實,重點加大規范醫療文書書寫和核心制度的落實,建立糾紛、投訴反饋整改機制。再次,要通過實施素質提升工程和人才培養計劃,對在職醫護人員進行持續的醫療業務規范化培訓,熟練掌握操作要求,規范醫療行為,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此外,要培養醫護人員的溝通技巧,加強語言藝術修養,提高溝通能力,建立和諧醫患關系。對每起醫療糾紛都要組織鑒定,弄清責任,對責任人作出必要的處理,并采取措施防范類似的醫療糾紛發生[8]。
3.2配好糾紛調解人員,優化完善理賠依據。由醫調會專業性比較強,建議成立一個醫療專家顧問團隊,對復雜、疑難醫療問題進行論證。在人民調解員的選調上,要選擇富有愛心和責任心、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溝通能力強的綜合人才,而且選入之后要定期組織學習、培訓和考核,并保證應有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人員的基本穩定。結合醫療糾紛突發性強、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建議政府加大經費、人力投入,非工作日設專人值班調解。同時,考慮到《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存在多方不一致的情況,建議明確一個參照法律標準[9]。另外,呼吁盡早出臺新版《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3.3加強多部門聯動,提高司法調解力度。醫療糾紛的調解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須加強部門的聯動,通過部門間的密切配合,使醫療糾紛得到妥善解決。財政部門應加大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的經費投入,預留一定比例的財政預算,做到??顚S?,保證醫調會專心調解醫患糾紛。網絡媒體在進行糾紛報道的時候,要從實際出發,客觀公正的報道,多宣傳正能量,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司法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對醫調會進行科學指導,從法律、政策等方面對醫調會的調解員進行培訓,讓醫調會在調解糾紛時做到依法、規范調解[10]。公安、司法部門加大對職業醫鬧事件打擊,在保護患者的正當利益的同,維護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打擊調解中的各種非法行為。
3.4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政府要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解決矛盾爭端。對相關醫療法律條例的宣傳教育,不僅醫務人員要學,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對公眾也進行系統宣傳,讓社會公眾全面、準確地了解條例內容。醫院內部也要加強管理和教育,使醫務人員知法守法,依法行醫。同時,要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有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監督,才能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始終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辦事原則,得到醫患雙方的信賴。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明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導致醫療無法進行的行為列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
3.5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完善風險分擔機制。醫療糾紛調解將以人民調解為主體,院內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三調解一保險”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上升為法規。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11]。涉及有關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糾紛處理,可吸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參與調解,同時啟動調解和理賠,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又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賠償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另外,保險理賠機構應該第一時間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如糾紛產生的原因、醫療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責任的大小等,及時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一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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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防范 處理措施
從近年來全國及地方發生醫療糾紛數量來看,據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于2000年對全國326所醫院的調查顯示,醫療糾紛發生率高達98.4%;于2005年6-7月間在對全國270家各級醫院調查結果的數據分析中顯示:出現過患方使用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醫院占73.33%;出現過患方糾集多人圍攻并威脅到院長人身安全的醫院占59.63%;出現過患者家屬在院內擺放花圈、設靈堂、燒紙等情況的醫院占61.48%;出現過患方拒絕出院且不交納住院費的醫院有76.67%[1]。據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發生率已高達98.47%,全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逾百萬起,平均每年每家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的數量在40起左右;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中,90%以上發生過不同程度的醫鬧圍攻、打砸事件,尤其近兩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明顯上升,增長幅度超過100%[2]。我們認為,醫療糾紛已經給社會和諧帶來巨大壓力,也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對此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一、醫療糾紛的特點
(一)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醫學是專業科學與經驗科學的結合,具體醫師在對待具體病人上如何控制個體中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的個體差別,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顯而易見,不能解決的醫療問題大量存在,因而醫療糾紛的解決較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
(二)醫療糾紛的多發性?;挤綄︶t療服務的要求和對診斷、護理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若達不到患者期望值,即便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患方也會認為不良診療后果是醫方造成的。
(三)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等。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們雖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對醫療的方法和方式等服務進行選擇,但卻因缺乏相關知識而在事實上沒有進行選擇和參與的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缺苦于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而不能對上述的服務進行選擇的能力。在現實中醫療機構由于處在主動位置,往往掌握著重要的證據和相關資料?,F行法律在訴訟中雖然對舉證的責任實行倒置管理,但是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處在弱勢位置的現狀。 [3]。
二、醫療糾紛的新特點
(一)案件數量增加:隨著人口增長、國家醫療體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醫人次也成逐年增加的態勢,所以醫患糾紛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同時要求傷殘、技術等鑒定的人次也大幅度增加。
(二)患方勝訴的情況逐年增多:由于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有效的解決了患方舉證困難的情況。
(三)涉及賠償金額增加:醫療糾紛進行到最后一步大多涉及到經濟賠償,由于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院方在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往往激發矛盾,患方會采取極端手段比如聚眾喧鬧等來增加索要賠償金額。
(四)糾紛的原因越來越復雜:雖然國家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的復雜狀況,社會上普遍認為患者是弱勢群體,有了這種主觀印象所以有時候處理糾紛非常困難。
(五)影響力越來越大:由于現在媒體發展迅速,有些不良媒體為了收視率和點擊率對醫療糾紛進行不公正的報道、炒作,加之患者家屬越級反應情況的事件有所增加,所以對醫院的聲譽影響極壞。
三、關于醫療糾紛的結論:
(一)醫療糾紛數量、醫療事故鑒定數目、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及醫務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數目呈逐年上升趨勢,以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件占的比重小。
(二)醫源性醫療糾紛和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是形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醫源性醫療糾紛的形成主要來自技術原因、服務水平、醫師責任心不強,缺乏良好工作作風、醫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主要可以歸結為對診療不理解、對診療不配合、患方個體差異、法律意識增強、患方不良動機。
(三)醫療糾紛三種處理方式的缺陷、醫療糾紛法律法規適用沖突的問題、醫療糾紛鑒定問題、醫療糾紛處理中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以及醫療糾紛中的知情權問題是我國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中的明顯不足。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建議:
1、加強醫患溝通,提高醫護人員服務意識;
2、全面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3、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
4、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醫患雙方法律意識;
5、規范醫療糾紛處理途徑;
6、規范醫療糾紛鑒定機制;
7、加大醫療衛生投入力度,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
8、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體系;
9、全民范圍內開展健康知識教育;
10、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規范病案管理。
為完善和改進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實現醫患關系和諧,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還需要社會、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人民群眾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陳麗娜.“醫鬧”事件的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7,14(4):253.
篇4
醫療糾紛現在呈現多發的態勢,但是目前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卻比較單一,要讓醫患關系變得和諧,改變醫療糾紛的現狀,就要以法律為最規范的指導,以非訴訟解決辦法為主要方式,以法律訴訟為最終的解決途徑的多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諧醫患關系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不斷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近年來傷醫事件頻發,讓醫生和患者的矛盾日益升級、加重。通過打官司,走訴訟解決問題,周期相當長,醫患之間的問題比較深重,因此,在訴訟途徑之外,需建立其他有效果的替代性的解決途徑。非訴訟的解決方式具有速度快、專業性強、不用花費任何費用等特點,已經成為我國很多城市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
1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的非訴訟的解決機制,就是通過第三方調解或者醫患協商,而非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不僅僅是息事寧人,更重要的是在當下這個醫患關系極度緊張的環境下,重新塑造一個良好的醫患關系。法律可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但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并沒有使醫患關系得到緩和,甚至還會加重矛盾。
2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2.1醫患關系的商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院為了追求利潤,難免會出現開大處方、檢查多、亂收費等現象,而藥廠跟醫療器械的廠家,都需要醫院來銷售這些所謂的產品,間接增加了患者的負擔,患者花了大價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才更加導致了醫患關系的惡化與不信任。
2.2醫患關系的差異性
在醫患關系中,由于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的差異,導致醫患關系的差異性。一個醫生是經過多年的理論學習、實踐訓練才能掌握知識和技能,最后還要經歷一個漫長的實習階段,形成了對各種疾病的認識。而患者在得了疾病以后,心理上就會出現急躁和擔心。一邊是專業的醫生,一邊是由于患病而脾氣急躁的患者,這兩種情況碰到一起,勢必會加重醫患關系的距離,導致差異性的產生。
2.3醫患關系的敏感性
在整個醫療看病治療過程中,醫生會變得更謹慎,不只是解決患者的病情,還要適當、適時地解決患者內心急躁以及擔心的問題。而患者在患病以后的精神壓力大、開銷大的情況下,會使自己的情緒出現急躁,并且不信任醫生。這樣就會爆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所以目前的醫患關系是處于高度激化的狀態。
3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3.1和解是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一種方式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是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法,但是這一解決方式受各種原因的制約,比如在天津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金額控制在一萬元以下。這種方式回避了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讓醫療糾紛得到解決。
3.2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構建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
3.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
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屬于司法部門,與醫患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牽涉衛生、保險等部門的利益,決定了它比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更公正、中立[2]。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常由于牽涉到利益,情緒激動,如果直接進行對話,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而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中立身份,更有利于緩和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具備其他傳統非訴訟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具備的優勢,但由于是新興事物,還需進一步完善。
3.4通過地方立法,規范醫療糾紛的處理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以省級政府令形式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3]。司法、衛生、公安、保監、財政、醫調委等部門通力協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觀的軌道。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級。隨著《條例》的頒布實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將能夠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并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2014年《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人民調解發揮重要作用,費用來自于政府。主要堅持的原則就是以調解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目的,對于有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采取行動依法處置,將糾紛帶出醫院。同年,江西省也出臺了有關于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成為就醫療糾紛出臺條例的首個省份。
4非訴訟解決與訴訟解決比較
4.1非訴訟解決
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7年(以下簡稱“醫調委”),在這7年當中,醫調委調解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據統計為天津市發生糾紛的95%。但是這種調解的模式也是建立在對醫療糾紛原因的模糊性上,依靠醫調委工作人員以及各大三甲醫院的專家為醫療咨詢庫,通過咨詢、研究、比較等工作,來分析并確認醫院存在的問題,在醫院認可的情況下,醫調委在做患者家屬的工作,最后得到雙方的認可并達成賠償協議,其中保險公司也適當參與意見。這種調解辦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并且在醫患雙方不是很激烈的情況下快速解決矛盾。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4.2訴訟解決
法律訴訟解決辦法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患者家屬通過立案,走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了174號內部文件,規定天津市基層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必須經過天津市醫學會范圍的專家鑒定,明確原因以及責任后,再由法院來做最終判決。這種處理辦法優點就是能夠明確原因以及責任,這樣醫患雙方就能依據鑒定結果賠償和得到應有賠付,醫院也可以分析鑒定結果來吸取教訓,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但是這種解決機制患者家屬會經歷一個漫長的等待,基本上通過法律訴訟解決至少兩年才能得出結果。
4.3兩者對比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而非訴訟解決機制也有著快速、省錢等優點,能迅速解決矛盾而不激化矛盾。而且非訴訟解決機制已經解決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在解決的數量上是領先法律訴訟的,但是從明確原因以及責任的結果來看,訴訟機制還是有自己的優勢。
5小結
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首先,應該從醫務人員的行為出發,加強監督和管理,其次,建立醫療責任保險保障制度,保險公司通過向醫院征收保費,達到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參加醫療責任險,在通過第三方調解,來為患者找出醫院在整個治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在通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患者進行賠償,這樣能有效的保證患者的最大利益。在維持兩種機制并持續改進中,我國已經在醫療糾紛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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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雪倩,高樹寬,王將軍,等.我國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67-68.
篇5
關鍵詞:供給誘導需求;醫療糾紛;衛生市場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5A-0006-02
近幾年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的,對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在這其中有很多是由于醫療糾紛而產生、演化的。對于醫療糾紛這個問題,理論界主要從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從宏觀層面(如社會原因、政府原因)或醫患關系等角度進行規范分析,二是針對某個具體的個體(如某醫院)進行實證分析,但是誘導需求被無限放大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卻很少被提及。烏韋?萊因哈特曾指出醫生誘導需求這一問題直指當今衛生政策的要害。那醫生誘導需求是怎么影響醫療市場從而造成醫療糾紛增多的?
一、醫療糾紛的現狀
醫療糾紛,通常指的是醫務人員與患者雙方因醫療問題引起的法律訴訟行為。1它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過失,指醫務人員在醫生診斷或護理過程等醫療活動中存在的失誤。二是醫療過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此以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由于衛生服務行業普遍存在非對稱信息的現象,這就導致醫患之間不是簡單的合同關系,而是一種委托關系。相關調查顯示,全國三甲醫院年平均發生醫療糾紛在30起左右,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且不交住院費用現象;61.48%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現象。福建、湖南、江西等地曾發生多起患者殺醫生的惡性事件。2發生眾多的醫療糾紛在使醫患關系矛盾激化的同時,還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因此,探討醫療糾紛原因對減少醫療糾紛、緩和醫患關系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1.供給誘導需求理論
誘導需求由sain and Roemer(1959),以及Roemer(1961)提出,他們發現了短期普通一員的每千人床位數和每千人住院天數之間的正相關關系。3這一原則被認為廣泛適用于醫生服務,定義為供給誘導需求(Supplier-Induced Demand)。他們認為衛生保健提供者們擁有并且利用他們的信息優勢去影響需求以謀取利益。
在學術界對于供給需求理論存在嚴重分歧。支持派認為供給誘導需求理論是個不爭的事實,普遍存在;反對派認為這只是個別現象,一些學者甚至認為關于供給誘導需求理論的爭論將永遠不會得到令人滿意的結果。4而筆者認為由于人是有自利性的,因此誘導需求是普遍存在的。
2.既然誘導需求是普遍存在的,那么為什么在我國,誘導需求就對于醫療糾紛增多的有重要影響呢?從宏微觀出發,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國家和社會的原因
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使醫患關系的實質界定模糊
為建立和諧有序的醫患關系,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相繼出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醫患關系從本質上來講是民事法律關系,屬《民法通則》調整范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與《民法通則》相銜接。但是在現實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出現了與《民法通則》不一致的地方,導致發生醫療糾紛裁判依據出現不一致。因此,在醫療市場中,就沒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醫患雙方的行為,尤其對于醫方來說,大大降低了限制供給誘導需求作用的成本。
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致使醫院偏向創收
“看病貴、看病難”的根本癥結在于政府投入嚴重不足。2008年政府財政投入在全部醫療支出中所占比重僅為15%-18%左右,占GDP不到3%。而發達國家對公共醫療財政投入則占GDP近8%。5投入不足的直接后果便是導致醫院為了自身發展追求收入最大化,這就使醫院偏離了其產生的根本目的---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因此,醫院往往通過在治療過程中,采取高級、復雜的治療方法,以獲得額外的收入。
藥品和醫療器械市場混亂
自2000年以來,醫療機構藥品零售價格是由國家發改委確定一個最高零售價作為限價,只要不超過這個規定的最高零售價,藥店對藥品的定價擁有自。而我國多個地方出現了同種藥,價格差距很大的情況。例如在廣州,一盒同仁牛黃清心丸相差300米的兩個藥房,差價為20多元。對于許多常用藥,很多市民都會找便宜的買。但對于這些救命的藥,不少人就顯得很矛盾了,這樣混亂的藥品市場往往使市民不知所措,不知道藥品的真實價格到底如何。而藥品經銷商為了生存,以虛高的藥品價格產生的高額回扣做誘餌,以此來賄賂醫院與醫生,以便把自己的產品盡可能多地打入醫院,醫院和醫生往往放棄職業操守,選擇誘導患者消費。
(2)醫方原因
醫生供給誘導需求行為是醫生的“技術專權”和制度互動的綜合產物。醫生的技術專權使得患者處于信息劣勢地步,醫生就占有了信息的優勢,具有了實施供給誘導需求動機,但是運用誘導這種手段的動機和程度又取決于相關收益和成本的相關性,只有當收益大于成本時,醫生才會選擇誘導行為。而反觀中國的醫療市場,實施這種誘導行為明顯受益大于成本,就算是有些醫生遵循職業道德,也會收到“檸檬法則”的影響,所以如果沒有任何制度約束的話,整個醫方都會漸漸誘導患者增多消費。
(3)患方原因
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由于對專業知識基本上不太了解,所以出于信息劣勢地位,這樣就非常容易被誘導超額消費;加之,患者醫療需求屬于一種缺乏彈性的需求,這就進一步促進了醫生進行誘導醫療行為的形成與發生;另外,現在醫療市場出現醫療消費誤區的誤導。人民往往抱有一種錯誤的思想,價格越高、越貴的藥越是好藥;越是先進的醫療技術就越利于疾病的診斷治療等等6。而對于那些享受公費醫療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人也很容易過度消費。
3.過度誘導需求對于醫療糾紛增多的影響分析
(1) 患者的醫療后果與醫療機構的責任認識不清
由于中國的醫療市場上病人過度消費的事件經常發生,病患對醫生十分不信任,導致醫患關系緊張,并且隨之產生了對患者的醫療后果與醫療機構的責任認識不清,由于產生了惡性的循環,大家普遍抱有一種想法,只要是在醫院發生任何不良醫療后果,如死亡、殘疾時,就是醫院的責任。而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7只有發生了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才承擔相應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而有些不良醫療后果是一果多因,可能是醫方的過失造成的,可能是疾病本身原因,也可能是患者體質的原因,還可能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故不能一出現不良后果,就認定醫院負全責,否則沒有機構或個人愿意從事醫療服務行業。
(2)供給誘導需求導致醫療費用持續增長
在市場失靈時,價格剛性普遍存在于醫療市場。醫生如果只提供一定數量的服務,隨著醫院服務數量的增多,就會存在供給過剩。而由于我國并沒有完備的政策去規范醫生,所以醫生很容易實施誘導需求行為。加之,我國決定實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規定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更是為醫生進行誘導行為創立了有利條件。醫生和醫院可以以績效為幌子,大幅度增多服務,提高其收益。在醫院中,普遍出現過度檢查和過度用藥的情況。近兩年,全國檢查費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遞增,每年有100多億資金投入用于購買高尖設備。8而根據一項調查證實:在CT使用中,有16.3%的檢查是不必要的。這些患者可以利用收費較低的檢查而不會影響診斷質量。9而這種醫療費用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者的負擔,一旦出現一點矛盾,容易激化成醫療糾紛。
(3)供給誘導需求導致醫生技術水平的滯后
許多醫療糾紛是由于醫生的技術問題造成的。在一項調查中顯示,69例涉及高職稱醫師的糾紛中,存在醫療差錯的比例為高達74.4%,10這就體現了高職稱醫師過度自信,醫生只有主觀上重視病人,才有可能盡到義務,而當今社會,醫生在為患者診治的同時,往往想著怎么樣使患者增加服務,來獲取利潤。尤其是在醫院以績效為工資的評量標準的時候,醫生寧愿多誘導些消費,也不愿將時間花在培訓自己的業務技術上,提高管理技術方面,從而醫療事故頻發,導致糾紛增多。
(4)供給誘導需求使醫院忽視其自身管理
醫院雖然是治病防治、保障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衛生事業單位,但是其具有經濟型的屬性,講究投入與產出的關系。醫院的管理是協調各部分的活動,并使之與環境相適應,管理可以實現組織目標,使醫院更好的發展。但是,由于供給誘導需求的存在,醫院已能很好的獲取利潤,從而忽視自身管理系統的完善,導致醫療糾紛增多。比如一例高位頸椎手術的病例, 在術后小時內均出現急性呼吸驟停死亡。這其中觀察不嚴密和搶救不力是表面原因, 深入分析便可發現脊椎手術系四類手術, 術后風險依然不減, 但醫院卻沒有此類手術的術后監護制度。11 1999年美國醫學研究所的一份報告《犯錯的是人, 建立一個更為安全的保健系統》指出,絕大多數的醫療錯誤是醫療系統的問題, 而非個體操作失誤 12。只有加強科學管理,各項醫療制度的設計盡量周全和嚴密, 并不斷更新完善, 才能讓醫生無法犯錯或少犯錯。
(5)供給誘導需求導致不健康的心理和社會現象出現
一方面,媒體本該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但是有些媒體常常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某些媒體為了吸引公眾,大量不客觀的報道呈現在患者手中,更有無職業道德的記者利用稿子來要挾醫院,這種做法讓院方陷入被動,不利于引導患者運用正常法律途徑來處理這些事故,媒體的這些做法讓院方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陷于被動,不利于引導患者通過正當途徑來處理醫療糾紛,而且也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進一步惡化了醫患關系;另一方面,一些專門吃“醫療糾紛”的“穴頭”已經出現,醫療索賠額也有越抬越高的趨勢。近年全國各地高額醫療賠償的訴訟明顯增多,其中有的屬于醫院并無責任的糾紛。13
三、如何在供給誘導需求的影響下緩解醫療糾紛增多問題
要想解決醫療糾紛增多的問題,必須從根源上減少或消除供給誘導需求,規范醫生的行為,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發展。
1.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目前,雖然我國關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有相關的規定,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等等;但是筆者發現這些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由于按照民法通則和《條例》賠償的金額差距很大,所以經常出現矛盾,尤其是對于患者來說,有可能損害患者的合法利益。
2.加大政府資金投入,規范醫生行為,提高其進行誘導消費的成本。在醫療過程中,醫生的行為直接影響著整個醫療市場的正常運行。依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醫生個人的需要本能地要求其人格是“經濟人”,總會本能地盡量滿足自己的各種欲望,表現自己的個性,希望獲得社會的認同和尊重,要實現自己的追求,因而不可能徹底拋開個人的價值取向,不可能在醫療行為中不融入個人的世界觀;因為在目前的醫療市場中,外在和內在的制約不能使醫生保持職守,醫生就有可能拋棄“道德人”,滿足“經濟人”理性。
3.完善醫院服務管理體系。
首先,醫院要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思想;其次,要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個崗位工作人員的職責,避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脫的現象出現;再次,要認真遵守國家和政府的相關規定,避免醫生“收紅包”等現象出現,收費透明化,讓患者明明白白消費。
4.完善醫療機構運行機制
要改變醫院主要靠自籌資金的形式,政府要加大對醫院的財政投入,大力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政府應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醫療監督體系,健全了疾病監測網絡和傳染病疫情預警預測機制,扭轉目前醫療衛生機構存在的趨利現象,形成良好的醫德醫風。而且,應轉變醫院的收費方式。我國醫院目前的收費方式是按服務項目進行收費, 這種方式容易導致過度檢查、過度醫療、開大處方等情況發生, 形成“以藥養醫”的模式。要改變這種現象, 國家應在控制醫療總體費用的基礎上, 使醫院轉為按單病種進行收費。這樣既可以使醫院自覺控制成本, 減少過度消費, 提高醫院的工作效率; 又能促進醫生提高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獲取患者的信任。14
5.緩和醫患矛盾,促進正常的醫患關系的形成、發展。
醫患雙方互不信任,導致醫患矛盾越來越增多。
(1)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使患者認識到醫術的高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提高患者對醫療后果清晰地責任意識;(2)政府應監管媒體的輿論報道,對于那些易導致矛盾加劇,不利于社會穩定的不實報道要杜絕,創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3)醫院可以經常到社區開展“義癥”活動,拉近醫生與普通群眾之間的距離。(4)醫院可以建立特殊的溝通渠道,如網站中專設“糾紛溝通版”、醫院設“溝通服務部門”等,使醫患在發生矛盾時,可以有專門的機構得以化解、解決;(5)借助第三方機構來協調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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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科室整改備案)
一、發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了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2)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
2、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1)、與患者缺乏有效的溝通。對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認識不足,預后估計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夠,患方思想上無準備,一旦發生病情變化,病人家屬不能接受;(2)、醫療技術水平有待提高?;A知識、專業知識、基本技能不扎實,對疾病的認識不足;(3)、病歷書寫不規范。病歷中反映不出上級醫生的水平,對疾病的分析如診斷、診斷依據、鑒別診斷、處理原則、預后判斷、及時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家屬的要求和意見在病歷里不能體現,不能很好地保護自己。
二、整改意見:(1)、不斷提升醫療水平。狠抓醫務人員的“三基”“三嚴”訓練,夯實業務建設基礎,組織醫務人員加強學習、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2)、加強醫患溝通。加強醫患溝通,使病人對疾病的診斷、治療、預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療,你自己心里有數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現效果不好,就會導致糾紛的發生;(3)、提高醫療風險防范意識。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要求依法行醫,照章辦事,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三、預防措施
(1).轉變服務觀念。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改善服務態度,加強責任心,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要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必須切實重視患者的權利,轉變醫療作風。醫療人員在診療病人的過程中,應充分讓病人與家屬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將采行的檢查或治療之原因和可能之結果,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與參與感。對嚴重副作用的藥物以盡到事前告知之義務;對于病情治療的愈后狀況之措辭應較為謹慎,不要向病人保證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讓病人有錯誤之期待,對于一個可理解的病人,雖然可能確信病人會有好的結果,也不要輕易給予承諾;解釋病情時,應統一口徑后,方可向病人家屬解釋,醫療人員應該站在病人的立場思考,以病人與家屬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并確認他們已經正確了解所要傳達的訊息。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重點防范以上多發環節,在臨床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按規范進行診療操作,醫護人員要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使其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病案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的復雜性。病案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的真實記錄,當發生糾紛時,它又是出具醫療鑒定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依據。病歷是醫護人員臨床思維的憑證,是診療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有很強的書證作用,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司法鑒定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文件的記錄存在缺陷,必使醫院處于舉證不力的境地。因此,各醫務人員要嚴格規范書寫病歷,特別是病歷書寫中常見的問題。各種醫療文件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及時完成,特別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搶救、會診、手術、麻醉、上級醫師查房、交接班等記錄。在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4).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由于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逐步確立,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大大增強,當前的現狀是:一方面,個別醫務人員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發生醫療事故損害了患者的權益;另一方面,醫院和醫務人員對目前所處的法律環境認識不清,缺乏法律意識,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篇7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選擇2013年1月~2014年12月期間我院收治的200名患者為研究對象,并按照入院時間的不同將其分為A組(2013年入院)以及B組(2014年入院),每組各100例。A組男性41例,女性59例;年齡9~67歲,平均年齡(31.5±20.4)歲。而B組男性43例,女性57例;年齡10-69歲,平均年齡(32.7±19.1)歲。兩組患者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病情等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調查方法本研究分別對兩組患者的基本資料、疾病類型、發病原因、治療方法等進行統計。同時,統計分析2013年1月~2013年12月期間,科室發生的醫療糾紛事件以及A組患者對醫護工作的滿意度。根據統計調查資料,自2014年1月起各科室內采用風險管理工作模式。持續1年后,調查活動期間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并統計B組患者對醫護工作的滿意度。
1.2.2評價指標在活動開展前后調查我院各科室的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以及兩組患者對我院醫護工作的滿意度。
1.3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18.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數據采用標準差和平均數表示,接受t檢驗;計數數據采用百分比表示,接受x2檢驗,p
2結果
2.1采用風險管理前后我院醫療糾紛發生率比較經分析發現,采用風險管理后,我院未出現一例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為0.00%;而采用前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為3.00%?;顒忧鞍l生率明顯大于活動后,前后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2兩組患者對醫護工作滿意度比較B組患者對醫護工作的總滿意度明顯大于A組(92.00%>70.00%);且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3.1研究結果分析風險管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理念在醫療工作領域的延伸,是醫療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經過大量的實踐研究證實:有效的風險管理能夠充分發揮醫務人員預防風險的主動性,通過完善機制、確立制度等方式將風險事件扼殺在萌芽中,從而有效降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提高醫護工作安全性。
本組研究發現:鄉鎮衛生院采用風險管理工作模式后,醫院全年未發生的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為0;這一數據遠低于采用前的3.00%。同時,于采用風險管理時收治的B組患者對醫護工作的滿意度為92.00%,而采用前收治的A組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只有70.00%。以上研究數據表明:風險管理能夠大幅度降低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率,提高患者對醫院醫護工作的滿意度,有利于醫院長遠發展。
3.2風險管理措施
3.2.1提高風險管理意識醫院要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醫院工作制度,使工作人員認識到風險管理的必要性,提高工作人員防范風險的主動積極性,從而為風險管理活動的開展奠定良好基礎。
3.2.2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參照現有的醫院管理規章條例,成立醫療風險管控小組,由小組對科室每月出現的風險醫療事件進行分析,并根據造成風險事件的誘因,及時找出各科室現有管理規章制度的不足,并督促改進,從而消除工作風險,提高工作質量。
篇8
[關鍵詞]醫療糾紛;形成;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5-0173-01
醫療糾紛是民事糾紛在醫療服務領域中的特殊體現,是有關當事人對醫療服務的某一特定事項發生意見分歧或矛盾的情況。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1 醫療糾紛的形成因素
1.1 醫院相關因素
因為醫療行業具有很強的探索性、高風險性和不可測性,其中存在很多高危險因素。醫生診療活動時是根據理論和治療經驗本身,通過各種輔助檢查以確定患者的疾病。在實際中,不同疾病也會有不同的癥狀、不同的表現,也存在多種疾病交織,病情變化迅速的情況,是有可能存在誤診或漏診的??梢哉f醫療水平的高低已成為醫療糾紛的重要因素。此外,醫療質量、服務質量、醫療管理等等也都有所涉及。
1.2 社會相關因素
現如今 “看病難、看病貴”也是醫療糾紛產生的重要導火索。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社會醫療保障發展相對滯后,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 “看病難、看病貴”等社會相關問題集中反映在醫院,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了對立不滿的情緒,這也是造成醫患矛盾、發生糾紛的原因。
另外,部分輿論媒體為“吸引眼球”對于醫務人員的報道并不客觀,將醫患關系簡化為消費者與商家的關系,誤導讀者,導致群眾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不信任,對衛生行業不信任, 也觸發了醫療糾紛的高發。
1.3 患者自身相關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糾紛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醫生和患者知識的不對等,大多數患者不了解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醫學知識缺乏和對疾病的認識不足,對治療效果期望很高,一旦治療效果不如患者需求的現象,就會有發生醫療糾紛的隱患。當然,也不排除部分人群惡意投訴,期望獲得經濟補償的可能。
2 法理解析醫療糾解決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2.1 醫患平等原則
健康作為民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現代人們生活的重中之重,國家立法,應盡量保證人們享有平等的診療權利,因此,在制定醫療法律時,平等的原則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原則。醫生和患者平等相對性原理,這意味著患者應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確?;颊咴谥委熎陂g處于已知狀態,醫生不能根據自己的技術知識,隱瞞事實欺騙患者(除因患惡性疾病,家屬要求醫生對患者隱瞞)。在行政和司法程序,應給予患者和醫院的法律權利以平等保護。
2.2 醫療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原則
健康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有法律的最高權威。醫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其行為應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雙方的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必須遵守原則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如有違反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3 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
科學和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茖W和實事求是,作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原則,應貫穿在法律和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科學精神是一個恒定的冒險,以懷疑的精神是對事物本質的不懈追求。實事求是不僅要求人們在實踐基礎上獲得關于客觀事物本質的近似的、正確的認識,而且要求進一步去探求各個階段之間本質關系或本質之間的關系,從而獲得關于該事物或同類食物運動變化和發展的客觀規律的正確認識。。
3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理依據
3.1 法律是維持醫患關系和諧的關鍵
醫患關系的和諧,最現實、最基本的、最低要求是實現法律層面上的和諧醫患關系。法律是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礎和重要保證。表現在:和諧的醫患關系是一個有序的狀態,這種有序的狀態依賴于醫患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己。如果雙方難以維護這種有序狀態,尤其是如果發生糾紛時,雙方無法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可以很容易地破壞這種和諧的醫患關系。
3.2 法律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證
醫患關系的本質是一種法律關系,只有正確認識醫療法律,完善相關法律,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只有患者和他們的家庭充分尊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利,樹立合理的法制觀念,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這里,法律無可爭議地成為合法的醫學實踐,根據法律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人權。往往是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的結果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公平分配給對方有爭議的公平負擔。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使命,通過平臺的醫療互助的建立,構建一個公平的矛盾化解機制,從而有效地引導當事人在合理、合法的方式。在處理醫療糾紛時,遵從《醫療事故處罰條例》及及相關的法律規則。但當下許多醫療糾紛采取“私了”的方式,有時是雙方的第一選擇。醫院希望通過協商,但結果往往適得其反;患者期待通過私下獲得更多利益。為了避免矛盾升級,保障雙方利益,回到法律追索權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因此,進一步完善醫療事故條例配套的法律法規建設,公平、合理的處理糾紛,以及時和適當的方式解決糾紛,是防止和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的正確方式。
3.3 法律對于構建新型醫患關系的重要意義
在過去,對醫生和患者之間關系的調整主要以道德或專業的處分為原則。現代社會的發展,極大地改變了醫患關系的現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醫療體制改革,以及城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社區衛生系統,調整衛生資源的分配是國家管理的一個重大的變化,醫患關系將有更多的形式。因此,只有加強醫療衛生的法治建設,更新豐富醫患方面的法律規則,逐步建立平等互助,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新的醫患關系,以適應時展的要求。
4 結語
醫患關系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系,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又兼具有行政法的色彩,在具體法的角度看主要表現為醫療合同關系,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醫療糾紛的案由有三種: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三種不同案由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這也是醫療糾紛在現今進入法律程序時遇到的難題,需要通過調查、分析來確定損害造成的后果,進而判斷適合用哪種法律解決案件。在當今醫療糾紛高發,相關法律滯后的客觀環境下,無論是醫療單位還是患者,都應以公平、寬容、平和的心態來面對,共同促進相關法律的制定與落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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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3783(2010)-05-0074-02
【摘 要】隨著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布實施,護理人員在護理危重患者中所面臨的責任和風險逐漸增多,為了更好地避免發生護理糾紛,本文針對危重患者所存在的風險,提出了護理對策,從而進一步預防、杜絕因護理工作而引發的醫療糾紛。
【關鍵詞】危重患者;風險;對策
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患者就醫對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要求經濟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增多,護理人員如在工作中稍有粗心大意或違反操作規程就會造成患者的不滿和投訴而引發醫療糾紛;在疑難危重患者的臨床護理中,護理風險明顯高于普通患者。針對現狀,提出的防范措施,從而提高應對能力,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1 護理危重患者的高風險因素
1.1 社會心理因素 由于疾病發展到不可逆性導致死亡,和突然喪失親人導致極度悲痛反應,如拒絕接受、憤怒或抑郁,初期的打擊使親屬意思紊亂,隨后情緒轉化憤怒,有時甚至遷怒于醫務人員,親屬對導致患者死亡的每個細節十分關注,情緒導致誤會,引起醫療和護理糾紛。
1.2 觀察病情不細致,預見性不強所造成的風險 由于危重患者病情復雜,變化多端,護士??浦R不足,經驗缺乏,責任心薄弱,沒有發現病情變化,如患者猝死,昏迷加深,至臨床處理不及時,失去最佳搶救時機,造成醫療糾紛。
1.3 護患溝通欠佳所造成風險 危重患者病情危重、清醒患者的恐懼、家屬的焦慮容易過于緊張,對醫護人員治療十分關注,工作稍有不懼,引起家屬不滿,病情的發展與轉歸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及家屬的穩定,患者的治療護理,檢查可直接使病情出現反應;如護理人員忽視患者知情同意權,該講明白沒講明白,與患者及親屬之間的溝通不妥當可導致糾紛。
1.4 工作失誤 規章制度落實不嚴;各種搶救設備沒定時檢測;不知道是否完好;到及時用時出現故障,延誤了搶救時機。又如巡視病房不及時,沒有嚴格按照等級護理要求執行,如一級護理每15~30分鐘巡視1次,導致病情發生變化沒有及時發現,又如長期臥床沒有2小時翻身1次并按摩骨突處,導致褥瘡發生。另外,書寫護理文書不規范,護理記錄必須保證全面、真實、完整、及時、準確,是反映患者病情變化,疾病治療護理經過及其治療效果的原始記錄,也是斷定醫護人員醫療行為是非以及診療措施實施情況的憑證。同時為舉證倒置提供了重要依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護理記錄即成為法律的一種證據,如醫囑15min/次觀察生命體征變化,護理上沒有記錄,一旦患者死亡,而恰巧沒有親屬陪護發生醫療糾紛,在法律上護理文書成為護士“不作為”的證據,加之專業技術不熟練,護理操作不熟練,如重型腹瀉患兒,需馬上搶救,補充血容量,需用兩條輸液通道,因護士穿刺扎了很多次才扎上,后來病情發生變化,親屬始終抓住不放,延誤了用藥等而導致糾紛發生。
2 防范對策
2.1 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風險意識 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護患雙方的責、權、利,在為患者操作時,應考慮患者的知情權,操作目的意義,必要時執行簽字制度,正確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和醫院正當權利。
2.2 制度 完善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制定各種護理質量關鍵流程及護理缺陷管理措施,如護理等級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危重患者15~30分鐘巡視1次,對病情進展心中有數,各種搶救物品管理,必須完好率達100%,并熟練各種急救設備使用,成立專人專管制度,定時檢查,成立專種技術操作培訓組,掌握多種業務知識,提高應急能力及思考能力,認真做好各種搶救記錄,做到忙而不亂,快而不慌,準確無誤。在此基礎上,認真做好查對制度,對藥物的性質、用法、劑量以及配伍禁忌要熟悉并掌握,搶救執行口頭醫囑應復述給醫生聽,核對無誤方可執行,過后應及時補上并簽全名。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侵入性操作必須嚴格堅持無菌操作原則,要事先跟家屬患者講清楚,讓患者及家屬理解并簽知情同意書。免疫機能低下及傳染患者按隔離種類落實隔離措施。
2.3 規范護理文書書寫 必須從法律角度嚴肅對待,真實客觀地書寫各種護理文書,觀察巡視發現病情變化及藥物反應,及時全面記錄,執行完醫囑及時簽全名,各種護理計劃和護理措施及護理單的數據及醫療記錄應保持一致并準確無誤。
2.4 加強護患溝通,提高服務質量 危重患者病情復雜,變化多端,工作人員應觀察仔細,操作時要有條不紊,同時要給予患者知情同意權,明確操作的目的,對于晚期絕癥或危重瀕臨死亡的患者,由于受現代醫療技術的限制,雖然醫師已無妙手回春之力,但若家屬要求繼續治療,醫護人員應抱著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進行100%努力的態度竭力搶救患者的生命,合理滿足患者及家屬感情、心理需要,從而減少糾紛發生。在醫療市場竟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安全質量是患者選擇醫院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標準之一。因此護理危重患者完善搶救工作制度,規范護理人員操作和提高護理業務素質,加強護理人員執業風險意識宣傳,從而減少護理差錯事故發生,使護理糾紛明顯下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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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1.1《執業醫師法》的學習檢驗人員雖然不一定都是醫師,但作為1名醫務工作者,通過學習《執業醫師法》,對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崇高使命,增強職業榮譽,熱愛醫療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1.2《醫務人員醫德規范》的學習醫德規范是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是醫務人員應具備的思想品質,是醫務人員與患者、社會以及醫務人員之間關系的總和,是指導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的準則。通過學習讓學生理解每個醫務人員都必須在道德上懂得善惡、美丑、是非、榮辱,以及在情操、舉止等方面應有的品格素質,遵循高尚的醫德行為準則來嚴格要求自己。
1.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學習通過學習這兩個法規,讓實習生明白作為醫務人員永遠都只以救死扶傷,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自己的職責宗旨。同時不能越權行事,對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匯報,不擅自處理,在診療過程中以相關法律為依據,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遠離醫療糾紛。
1.4根據各專業組的特點熟悉相關法律法規(1)微生物組需要熟悉《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要讓學生明白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的方針。作為1名醫務人員,不論從事任何專業,都必須要明白自己肩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2)輸血科必須熟悉《獻血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3)其他的如《防治艾滋病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均要在各專業組得到熟悉或學習。1.5參加醫療律師講座如對《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等進行講解,讓實習生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2醫療糾紛處理實訓
2.1直接參加法院庭審重大醫療糾紛,感受法律的威嚴。組織實習生參加法院審理的地區內醫療糾紛案件旁聽,讓其感受法律的不可侵犯和嚴正,這是1種無形的教育。例如某醫院兒科1例患兒窒息死亡案,在法庭上醫院提供的病歷被患方律師提出的質疑主要幾點:(1)原始病歷數頁碼不夠;(2)診療過程中只有見習醫生簽名,而沒有上級帶教醫師簽名;(3)在病歷上體現出患兒2d體質量差異太大,當天為3.5kg,第2天為5kg。案后討論,需要讓實習生明白:(1)病歷數據作為法律證據的重要性。(2)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必須由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臨床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診療的文字材料必須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審核簽名后才能作為正式醫療文件。(3)各種數據必須客觀、準確無誤,不能自相矛盾,輔助檢驗數據更是如此,否則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4)說明工作不是兒戲,稍有不細心,后果不可設想。
2.2參與科內投訴處理。例1:免疫室“兩對半”結果報告,僅僅報告是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而化驗單未注明為特殊模式,患者自己認為他感染上了乙肝,有憂慮心理,連續去了當地3所醫院檢驗均為陰性(定性檢測),然后認為我科結果差錯,將其檢測出乙肝病毒,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例2:1例婦產科患者,在我科檢測垂體泌乳素,結果為超過正常值的2倍,臨床醫生建議她做CT排除腦垂體腺瘤,當天CT影像顯示腦垂體正常,該患者2d后自己重新抽血復查垂體泌乳素,結果在正常范圍,由此該患者認為是檢驗差錯,要求賠償精神和經濟賠償。其實,這兩者結果均為正常檢測結果,通過臨床和檢驗專業知識相結合解釋,同時以普及和宣傳相關知識的態度平息了患者的情緒。通過案例實踐讓學生明白檢驗糾紛的處理除了具有相關知識外還要講技巧。
3加強專業學習,建立良好臨床溝通
檢驗醫學是現代實驗室科學技術與臨床醫學在高層次上的結合,是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高度結合的1門學科。但由于在實習計劃中忽視了臨床醫療的實習,導致很多學生不懂得如何結合臨床的診斷及治療分析檢驗報告,這是檢驗與臨床明顯脫節的現象。這往往是糾紛的隱患,大部分檢驗實習生在時間安排上均到臨床內科實習2個月,在帶教過程中發現,2個月遠遠不夠,于是安排每天下午發完報告單后參與臨床醫生上門診,通過參加常見內科疾病的診療過程,對各項檢驗項目的掌握和理解以及異常檢驗結果的分析和處理等,使學生在對臨床疾病加深認識的基礎上,還能了解藥物對檢驗結果的影響,不但可以提高學生對檢驗結果的分析能力,強化學生對檢驗質量重要性的意識,并能增強學生工作的主動性。
學生熟悉醫療環境后,開始病例討論分析,教師以病例為引導,啟發學生討論、解決有關問題,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病例討論在醫學檢驗教學中的意義隨著醫學科學的不斷發展,醫學檢驗知識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醫學檢驗人員不僅要懂得檢驗操作,還要向檢驗醫師的方向發展,要能根據病情和檢驗結果進行解釋,為臨床醫護人員提供如何選擇檢驗項目、進行疾病確診或療效觀察信息等,以幫助臨床醫師正確分析、合理使用檢驗報告。通過將病例討論融入到檢驗專業教學中,提高了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加深了對疾病知識的理解,增強了醫學檢驗知識與臨床醫學知識的銜接。通過以上3方面的學習教育,我科實習生實習結束對檢驗相關法律法律明顯得到提高,大大夯實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基礎,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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