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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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職工權益保障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勞動權益保障 需求
一、研究方案設計
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必須以他們工作生活的城市為依托,尋求途徑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勞動權益保障網絡。基于此考慮,本研究的思路是首先進行文獻查閱,從法律規定、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三方面了解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現狀,作為本研究的政策環境基礎和重要的現象解讀依據;其次,通過問卷調查和實地訪談,獲取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狀況和勞動權益保障現狀的第一手資料,將二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狀況作對比研究,從勞動權益保護,醫療和養老保險,在城市持續發展三個視角切入,尋找差距,詳細探析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需求的內容及不同需求的迫切程度。深入探尋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現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差距的原因,最后針對問題設計對策。
此次研究所運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過文獻研究法和實證研究法對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有大體了解。然后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勞動權益保障需求進行歸類和排序,從而為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歸納總結對策方案。
二、新生代農民工缺乏體系化勞動權益保護
(一)勞動就業權受限制,失業保險缺失
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并且有勞動愿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然而《武漢市失業保險條例》中,并未對農民工的失業保險作相關說明,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缺失,這無疑也給他們的勞動就業權帶來了不小的阻礙。
造成新生代農民工勞動就業權受限制,失業保險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第一,二元戶籍制度是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權的根本性因素。第二,現行法律法規的缺失與不足,雖然國家對農民工的失業保險作了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而地方法規也未出臺相關條例。這就造成農民工就業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自身力量薄弱,文化素質相對于城鎮工人偏低,法制觀念相對淡薄,法律知識缺乏,致使他們事先不能預見可能的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在勞動權益受損害后也往往不知道怎么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勞動合同簽訂意識不高,實際簽訂率低
新生代農民工相對于老一代農民工來說,維權意識相對提高了很多,然而由于制度環境、用工單位的不規范,以及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的特點,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并不高。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除了相關部門的監察督促不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新生代農民工在與資方談判中始終處于劣勢,沒有城市工人那么多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為了保證自己生活的經濟來源,就拋棄了應該享有的權利。而雇傭農民工的老板們為了節約成本,獲得更多的利潤,就對農民工進行進一步的壓榨。另一方面,許多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崗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而新《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對農民工勞動合同這一塊作詳細具體的規定,這也導致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無法簽訂。
(三)工作環境惡劣,勞動保護缺失
勞動力市場與一般市場的重要區別就在于非工資報酬對于勞動者的總效用也有重要的影響,新生代農民工也越來越重視工作環境的狀況,然而他們的工作環境并不盡人意。調查顯示只有6.3%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很好,55.6%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一般,有三成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差,甚至有7.9%的人認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差得難以忍受。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在制造業、建筑行業和餐飲服務行業中。
據國家衛生部門2009年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600萬家企業存在著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職工總數約為2億人,僅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明確的職業病就達110多種,在受到職業病危害的職工中,農民工占58%。從以上數據中了解到,新生代農民工的處境不容樂觀,他們從事很多工種風險較大,容易對身體造成傷害,尤其是礦工、建筑工、化學藥品及材料制造人員等工人的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頻發。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對于武漢周邊部分郊區并未納入全市統籌范圍,但對于本市行政范圍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都做出了要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參與工傷保險率只有14.6%。根據補償性工資理論,當勞動者從事較差的工作崗位時,需要給予相應的工資補償,可是在這些行業中大部分農民工不僅沒有獲得補償性工資,而且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四)體制不完善,勞動監察不足
篇2
2013年4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了對《意見》的出臺背景、過程、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等有一個更加詳盡的了解,本刊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司長劉梅。
記 者(以下簡稱“記”):劉司長您好!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意見》的起草背景。
劉 梅(以下簡稱“劉”):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工傷保險事業取得了顯著進展。同時各地也反映,在實施2010年新修訂的《條例》過程中,有一些政策、標準和程序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妥善解決新修訂《條例》實施后各地在工作中反映的實際問題,規范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和支付,維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歷時2年多的時間,最終我們依據《條例》起草了《意見》。
《意見》既是對《條例》的細化和延伸,也是其有益的補充,為下一步修訂《條例》做出了比較好的鋪墊。
記:《意見》征求意見稿公布后,社會公眾反映的熱點問題是什么?對于工傷職工關心的自身合法權益問題,《意見》如何最大限度地予以保障?
劉:從2013年1月24日在網上公布,到2013年2月21日,共有8 660人次瀏覽了《意見》內容,社會公眾共反饋意見300余件,對《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的有252條。網民所提意見比較多的內容,主要涉及《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五、九等條款。
《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對此,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包括:一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先進行勞動關系判斷確認,無法判斷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勞動關系仲裁,盡量縮短工傷認定辦理時間,方便工傷職工維權。二是該條款中勞動關系的處理,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相悖。經研究,將該條款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在《意見》中,增加了“非法分包”情形,即將該條款修改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這樣規定更有利于工傷職工權益保護,要求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沒有排斥當事人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包經營者,提出承擔民事連帶賠償的責任訴求。此外,“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與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發包人”不是一個責任主體,我們強調的是承包單位的責任,而不是發包單位的責任。
很多勞動者在受到工作傷害后,常常面臨的困境是用人單位“無力支付”。可見,《意見》規定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都應承擔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這樣可以盡快將相關單位的責任進行落實,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意見》最大的亮點是什么?如何更加科學有效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劉:《意見》的亮點還是比較多的,為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了統一、明確的政策指導。比如,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如何處理其權益保障問題,地方都非常期待,希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能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政策支持?!兑庖姟返诎藯l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在以前,一些地方工傷認定機構會將這些人員的工傷認定予以排除,因為他們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一些地方工傷認定機構也認為,《條例》的保障對象是“工傷職工”,而這些人員不屬于“職工”,怎么能去進行工傷認定和享受相應待遇呢?但這種做法不符合“工傷保險”的本意。“工傷保險”要保障的其實是“就業狀態”或“受雇用期間”因職業接觸而受到傷害的人員。從《條例》的立法本意和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角度來講,為這一人群認定工傷是理所當然的。這次增加這部分內容,體現了《社會保險法》和《條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國際工傷保險“公平”的通行做法。并不是說不是“職工”,發生職業病危害就不屬于《條例》的覆蓋范圍了。只要是在“就業狀態”罹患職業病,就應受到法律保護。
篇3
利用簡報、板報、宣傳標語等形式,開展養老敬老美德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題宣傳。一是認真組織老年人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強了老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優待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家庭敬老、愛老事跡,全辦共參與各類宣傳2場次,受教育人數500余人次。在重陽節期間,利用會議和標語,大張旗鼓地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納入“五五”普法內容。開展敬老模范評比表彰活動,根據群眾推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評選了4名敬老愛老模范戶,給予了精神鼓勵。三是春節和重陽節期間,辦領導帶頭開展走訪慰問本辦退休干部職工已形成制度。今年重陽節,對4多退休老干部及其家屬進行不同形式的慰問,送去慰問金(物)800元,并召開了座談會,會上回顧我國60年來不平凡的發展歷程,展望更加輝煌燦爛的未來。結合學習新修訂的《*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黨的十七大精神,向退休老干部介紹我辦的工作、學習情況,征求他們的意見、建議。設置尊老敬老標語50余條,為弘揚尊老敬老的社會文明新風,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高度重視,強化領導,為做好老齡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老齡工作既是凝聚中華民族的精神力量,也是推動社會文明的物質力量。辦領導高度重視老齡工作,把老齡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和發展計劃,加強統籌協調、督辦落實。按照市老齡委要求的工作目標制定出老齡工作計劃,制定了相關制度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計劃、措施,平時有檢查,年終有總結。對老齡工作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分解,責任到具體人員身上,實行“領導牽頭、職工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促進了老齡工作任務的落實和維權工作的落實。召開老齡工作會,認真學習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意見》,制定下發了老齡工作要點,會議達到了三個明確,一是明確老齡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方針和主要原則,增強了做好老齡工作的責任感;二是明確工作任務、方式,掌握如何開展老齡工作;三是明確老齡工作目標。明白怎樣關愛老年人,如何為老年人服務等內容。結合實際,創新老齡工作;確定九月份為全辦老齡工作宣傳活動月;安排老齡工作活動經費1000多元;定期召開例會,以掌握新形勢下做好老齡工作的新舉措、新辦法。
三、大力宣傳尊老、助老的美德,激發工作熱情
篇4
在學校黨委和工會的領導下,在教育局女工委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工工作條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學校工作中心開展工作,以提高女教工的素質為根本,團結全校女教工,解放思想,銳意進取,注重自身建設;切實維護女教師的各項合法權益,為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使我校婦女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主要工作目標和措施:
(一)、樹立愛崗敬業新女性形象,提高女教職工的整體素質。
1、圍繞學習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xx對全國教師提出的四點希望,組織全體女教師進行新時期女教師形象大討論活動。
2、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并按照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的要求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搞好家庭文化建設,努力提高家庭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做到家庭和睦,鄰里關系好,社會影響好,樹立教師健康、積極向上的社會形象。
3、增強學習意識,培養學習能力。把增強學習意識,培養學習能力放在提高整體素質的第一位,鼓勵女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工會組織的各項比賽,在新形勢下,樹立全新的學習理念,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
(二)、履行職責,進一步維護女教工的合法權益
1、利用“教師節”、“國慶節”、 “元旦”等節日,積極宣傳保障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宣傳優秀女教師、女學生的先進事跡,激勵和引導全校師生在工作和學習中奮勇爭先。
2、關心和保護女教工的特殊利益,做好以下工作:
(1)維護好女教職工的特殊利益,多為女教職工辦實事、辦好事。督促女職工參加鎮計生股每季度一次的婦科檢查和生殖保健工作,鼓勵女教職工多了解翻閱有關資料雜志;
(2)利用板報、知識競賽等形式,大力宣傳和學習《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學習新的《計劃生育條例》;
(3)切實依法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把促進解決女教職工的權益保護作為維權工作的重點。引導女教職工積極參政議政,為女教職工的民主參與和全力維護創造良好的環境。做好有關婦女工作、法制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女工干部的民主意識、能力和水平; (4)關心老師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在老師婚喪嫁娶時及時送上關心和祝福;
(5)適時了解女教師的思想、工作、身體狀況,及時與學校領導進行溝通。
(三)、搭建女教職工建功立業的平臺,激發積極性。
1、搭建女教職工建功立業的平臺,號召女職工刻苦鉆研教學業務,在工作中樹立自主意識和發展意識,體現“半邊天”作用,并將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到教育教學中。
2、組織好女教職工經常性和重大節日期間的文體活動。認真開展紀念“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周年活動,用健康的文化活動和心理教育活動不斷充實女教職工的精神生活。
3、激發女職工創先爭優的積極性,做好評優選先工作。
(四)、加強工會女工組織的自身建設
篇5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161-02
近幾年,我國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每年都有五百多萬人,如果加上大中專學生數字更為可觀,就業壓力十分嚴峻,畢業前的實習階段是畢業生就業之前適應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學生鍛煉實際動手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企業勞動力短暫補充的一個渠道。但現有的法律對學生實習期間的相關規定不完善,出現實習期的法律“真空”地帶,作為弱勢群體的實習生的基本權益經常受到侵害而無法保障。筆者試從對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害的現狀與處理方法的分析入手,探討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可行性路徑。
一、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害的現狀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實習是:“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運用和檢驗,以鍛煉工作能力?!碑厴I實習對于大學生知識的外化、知識水平的運用有著重要的作用,大學生實力也被認為是走向社會的前奏與實踐能力提升的關鍵時期。然而大學生實習在法律上卻存在較大漏洞,不少實例不難看出大學生實習階段權益的受損無法得到保障。大學生在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往往是選擇忍氣吞聲,其中既有維權意識不足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不足的因素。根據2011年前程無憂網就學生和企業安全和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學生在明知權益受損的情況下“忍氣吞聲”。同時也有超過半數(55%)的人力資源經理表示,對管理實習生感到困難。根據筆者調查收集的材料,大學生在實習期被侵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實習求職時權益易被侵犯
黑中介常以高薪為誘餌騙得求職學生交納中介費、體檢費等等,由于大學生缺乏對人才市場和社會的了解,極易誤入黑中介的圈套。另外,最近傳銷活動仍然較為普遍,大部分學生由于一直在校園中社會經驗不足,當剛步入社會面對“傳銷”或“直銷”的誘惑或煽動,容易陷入迷途,從而走上錯誤的道路或者錢財的損失,然而對于這類事件的發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監護與補救。
(二)實習權益無保障
1.實習待遇難保障
實習作為一個特殊的階段,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在校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勞動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此實習期間的待遇也就難以保障。在實習期間有些單位采取生活補貼的方式,有些單位承諾后可能出現拖欠、克扣工資,任意延長工時屢見不鮮。然而,對于實習待遇難保障現象的發生,在校大學生也無法依據現行的法律以維護自我的權益。
2.實習受傷難索賠
學生在實習中發生工傷事故,有關單位及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所以一旦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由于沒有明文的法律作為依據予以支持,就面臨著賠償責任不明、企業推諉、自身權益很難保障的困境。
3.實習效果難體現
目前很多企業對大學實習生的使用不夠重視,大學生去了就像是“打雜”的,將大學生當做廉價勞動力來使用。有的實習單位自身沒有一套健全的實習生管理培訓制度,對于實習生采取的是任其自由發展的培養態度。由此,大學生實習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實習效果。
二、現有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制度與法律缺位
(一)實習管理的制度化缺失
現今國外用人單位普遍實行“實習生制度”,這是一種對用人單位和實習生都有益的人力資源制度安排。它主要是指用人單位有計劃、有目的地安置即將畢業的學生,以及那些不具備專業背景或行業經驗,但有工作愿望和熱情的大學畢業生,給他們提供“實習工作”、“嘗試工作”的機會。它不是個體隨機行為,不是學校和企業之間一種簡單的“對口實習”任務,而是涉及政府、學校、用人單位、大學生,乃至家庭的一種規范、系統的常規化制度行為。但我國由于傳統觀念的慣性作用、企業人才培養戰略不明晰等原因,“實習生制度”在國內尚未成型,也未被大多數中國企業所接受,這就為大學生實習權益被侵犯埋下了隱患。
(二)實習權益的法律制度缺位
勞動部文件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仲裁機構和法院也不把學生實習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大學生在身份上也不是勞動者。因此實習期間被侵權,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但是國家有關部門未能及時出臺保護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規范性文件,以致出現了法律的“真空”。大學生實習的組織展開、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生活補貼、違約責任以及實習的解除、變更與終止等無“法”可依。大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傷害也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原勞動部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規定,實習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工傷標準發給一次性待遇。但國務院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此項內容。
三、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鑒于大學生實習的法律保護的“真空狀態”,近期有很多學者和專家呼吁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筆者認為大學生實習的權益保障有賴于國家政策、法律制度的健全,其中法律作為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的手段,是最為關鍵的一環。因此,構建保障大學生實習權益的法律制度體系,對維護實學生的合法權益尤為必要。
(一)大學生實習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實習主要由學生、實習單位、學校三方參與,因此主要涉及三種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習學生與學校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學生實習是在學校的組織與管理下為完成自己實踐課程而到實習單位實習。雖然學生實踐的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沒變。
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實習協議基礎上產生的平等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目前由于我國高校實習基地建設的相對落后,學校無法滿足所有大學生的實習要求,因此現在有“集中實習”和“分散實習”兩類。“集中實習”中,學生由學校統一派出,學校和實習單位是委托關系;“分散實習”中,學生是完成學校的教學環節,因此學校和實習單位是隱性的委托關系。
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實習合同關系。由于實習學生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實習單位的勞動者,因此兩者之間不適用于《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關系。另一方面,從制度管理層面看,實習單位起到了輔助學校對大學生教育管理的作用,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之間是準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二)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1.國家直接建立法律法規
在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上的某些制度為參照,吸納國際上健全的大學生實習的法律規范,進行參照性立法。
通過法律條例的正式規定,來建立大學生實習制度,并明確責任承擔制。目前我國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旨在促進大學生就業,但應著重增設強化大學生實習制度建設的必要性的相關規定。
逐漸建立完善實學生人身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人身受到傷害,目前現在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主要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來認定責任。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范是專門作為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應完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并建立實學生人身權益保障法律法規,明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地方結合實際出臺地方性的實習生權益保護現行條例或規定
各省級人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相關規定。例如廣東省正出臺《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見習條例(草案)》,廣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對關于人身傷害的賠償標準、實習規范與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結合實際情況的細則規定。
3.協議優先原則為關鍵
實習協議是保障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要通過大學生實習法律法規將實習協議的法律作用確定下來,規范由學校、實習單位、實學生三方簽訂實習協議。在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實習協議必須包含諸如以下內容:大學生實習的內容、崗位、工作職責、實習的時間、地點、實習單位的指導、培訓實習生的具體計劃、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三方的權利、義務、違約的責任承擔等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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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農民工雖是城市建設的參與者和推進者,卻沒有城市居民的身份,缺乏城市居民的各種保障制度,屬于典型的“弱勢群體”。在農民工權益保障這一問題上,盡管國家和政府相繼頒布出臺了一些法規文件,但還遠遠不夠。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在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的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立法工作者的足夠重視,否則就容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一、我市農民工基本情況
目前,我市轄8區10縣(市),199個鄉鎮,1902個行政村,農業人口總數為510××萬人,其中農村勞動力人口數為×××萬人,富余勞動力130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的××8%,2007年實現打工收入62億元。據有關部門調查,每年在我市就業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大約在×××萬人,隨季節性變化,進城農民工數量變化很大。一般情況下,年初就業人數在×××萬人左右,從3月份開始,人員呈逐月增加趨勢,7月至10月達到×××萬人的最高峰,隨著天氣轉冷,11月至12月呈逐月減少趨勢。從就業類別看,在建筑業、餐飲業和社會服務行業相對穩定的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以打零為主的靈活就業農民工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
2007年,據對××萬名進城農民工的抽樣調查顯示,進城農民工呈現“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齡低,40歲以下的青壯年人數為×××萬人,占×××;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三是勞動技能普遍較低,普工和力工×××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6%,而技工只有×××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
二、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民工為城市發展作出很大的貢獻,但這個群體的正當權益卻屢遭侵犯,由此引發的勞資沖突等社會問題,日漸形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消極因素。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環境差,勞動保護缺乏。農民工在城市大多從事的是那些臟、累、難、險的工作,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勞動條件差,缺乏起碼的勞動保護。工傷、職業病和自然疾病對農民工的健康構成了很大威脅。
第二,工資待遇低。由于我國在制度上將農村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勞動力市場現狀的存在,農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質限制,農民工只能從事那些就業門檻較低、勞動強度大、工資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民工作為非城市居民,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等社會保險,大多數農民工則不享有,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而且當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也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
第四,合同簽訂率低。一些企業為減少企業成本,通常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發生勞動糾紛后,調查取證比較困難。當遭遇工傷時,農民工往往是“責任自負”。
三、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特點
針對農民工在培訓就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面臨的問題,為了讓農民工享受和城市勞動者一樣的平等待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國家目前還沒有保護進城農民工群體權益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我市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了《××市城鎮基本醫療暫行辦法》、《××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市失業保險辦法》、《××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農民自主”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
我市建立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有效解決了政府和社會關注、農民工關心的就業培訓、醫療保險及子女入學等問題,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及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針對農民工就業難和文化素質較低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就業扶持與職業培訓制度?!丁痢潦羞M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就業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的領導,在財政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勞動部門、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等服務。
(二)針對農民工工作、生活環境惡劣、工資待遇低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強勞務合同的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政府部門加強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二是改善農民工生活和工作條件。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飲食或者安排宿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三是加強對農民工工作時間的管理。用人單位安排農民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農民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四是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推行建設領域信用制度、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福利權利普遍缺失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一是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使醫療保險惠及到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更多社會群體,農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醫。三是建立了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繳費農民工可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適合不穩定就業農民工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接軌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四)針對農民工看病就醫難和子女就學難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醫療衛生部門對雇傭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加強公共衛生檢查。明確教育部門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積極扶持民辦農民工學校,在辦學場地、教學設備和辦公經費等方面給予幫助。
(五)規定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述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配套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
如,市勞動局制定了《××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市教育局出臺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優惠政策,市司法局出臺了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取得的社會效果
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國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效果:
一是營造了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通過以立法形式建立權益保障機制,強力推進農民工維權工作,社會各方面都逐步樹立起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二是各級政府每年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農民培訓專項經費,并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培訓,支持企業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崗前培訓。2005年至2007年培訓農民工×××萬人,2008年培訓農民工×××萬人。三是進一步加強了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不斷完善全市職業就業服務機構,由原來×××家增加到目前的×××家;市區內成立了×××個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站,2008年安排農民工就業×××萬人;加強了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2007年我市招用農民工的建筑項目×××個,招用農民工×××萬人,用工備案×××萬人,用工備案率×××。2008年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以上,建筑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2008年共累計舉辦農民工招聘洽談會×××次,提供崗位9×××個,簽訂意向性協議7×××人;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全市認定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家,2007年培訓農民工×××人,全市(含縣)撥付培訓補貼×××萬元。四是全市建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頒布了最低工資標準,防止了農民工工資拖欠,為農民工追討工資。2007年底,累計收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0×××萬元,累計啟動返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2,×××萬元。,2007年為×××名農民工追討工資×××萬元,2008年1-9月為×××名農民工追討工資×××萬元,五是推進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截止目前,2008年市內就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增加到×××萬人,參保率為×××;參加醫療保險人×××人。六是有效處置勞務糾紛,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07年,立案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件,協調處理欠薪舉報案件×××件,涉及金額×××萬元。七是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強,農民工居住條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共舉辦16期培訓班,培訓×××人;有關單位定期開展農民工健康教育,投入×××萬元,對持有《婚育證明》已婚婦女免費發放《服務證》;著手建設××市農民工安居社區,并在哈開發區建設了×××萬平方米的農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農民工子女教育條件。在市城區412所公辦中小校中,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有396所,占×××。2008年,計劃保障×××萬名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免收農民工子女借讀費和其他雜費,2008年上半年,免收×××人,費用達×××萬元;對600×××名困難人員給予助學金資助,費用達×××萬元。并在南崗區成立了農民工小學。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啟示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需要我們立法工作者更加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農民工權益保障立法工作應當繼續關注:
(一)探索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應當放松原有的戶籍管制,賦予公民尤其是農民工的遷徙自由。可以按照國際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職業來劃分職業人口和非職業人口,改變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營造農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價值觀念。
(二)完善《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建設。以《勞動法》為核心,借鑒國外經驗,加快制定各項保護保護勞工的專項法規規章,修訂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建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三)改革勞動就業制度。政府統一城鄉就業政策,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消除農民工進入城市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建立和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實行就業(執業)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加大組織和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素質和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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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號]號)都指出,職業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教學的重要環節,要求高職院校學生至少在企業進行半年以上頂崗實習。頂崗實習作為職業教育教學的重要環節,將會在今后的教育教學過程中進一步加強,并隨著高職院校學生實習規模的加大,會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走出校門,到社會、到企業參加實習實踐活動。
但是,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由于缺乏足夠的工作經驗和風險防范意識,經常在實習崗位上發生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安全現狀確實讓人擔憂。學生頂崗實習事故問題突出并非是事故多,而是事故發生后的有效處理難而導致的。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實習學生實習期間缺乏必要的安全風險保障。
2.實習安全問題面臨的保障缺位
在校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期間,雖然其所處的環境不是學校,而是實習單位,但其學習內容是課堂教學的延伸,是將課堂教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一種方式,實習的目的是增強實際運用的能力。實習單位僅提供的是實行場所,與實習生之間無身份隸屬關系。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者。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钡?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睆纳鲜鲆幎ㄉ峡矗m用勞動法的主體中不包括實習生,即實習生不屬于勞動者。
此外,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在校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敝挥袑儆诠鹿实姆秶穆毠?,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的賠償請求。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在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的身份仍是學生,不是勞動者身份,因此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他們在實習過程中受傷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現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相關條例沒有確立在校生與頂崗實習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職業院校、企業與頂崗實習三方很少簽訂協議,一旦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發生了安全事故,學校與企業就會互相推諉。
為此,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職業院校推行學生實習保險(簡稱“三部委文件”),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學生實習的責任風險,保障實習學生的權益,消除學校、企業、家長的后顧之憂,解決實習期間意外發生傷害事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
經過將近兩年的時間,完全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的只有個別的省區,大部分省區市未按三部委文件要求組織開展此項工作,因此,實習學生的保險工作只能由學校和企業自行處置。
3.設立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建議與立法原則
實習生的勞動保護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目前國家在實習生這個特殊群體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著立法上的缺位,立法部門應該盡快出臺一個關于保護實習生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定明確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
從節約立法資源與保護立法統一的角度出發,可考慮以現有的《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通過出臺新的司法解釋或全國性的規定對實習生發生工傷事故賠償做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學生、學校、提供實習場所的企業和單位等各方的責任義務:“大中專實習生實習期間,享有一定的勞動報酬,屬勞動關系的特例,參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被驅Α豆kU條例》增加條款:“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參照在職職工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把他們作為“準勞動者”列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之內,切實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設計制定大學生實習工傷保險制度時,要遵循四個原則。
(1)利益平衡原則。在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關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能讓某一方特別是實習單位承擔過多的責任,否則就會影響實習單位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考慮每個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不盡相同,要注意靈活性與可操作性,給三方留下協商空間。
(2)傾斜保護原則。要把學生的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因為在三方關系中,學生無論相對于學校還是實習單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學校是被管理者,在單位雖是準勞動者,但畢竟不同于正式勞動者,工作經驗缺乏,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況且對自身的保護和承擔責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強調對學生的保護。
(3)意思自治原則。在立法上,對學生、學校、實習單位的利益勿必作過多限制性的規定,給三方留下協商空間,每個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都不盡相同,給三方充分的處分權。換言之,要將法律規定與三方意思自治相結合。
(4)社會化保護機制。參照社保基金的方法,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工傷事故等重大風險要采取社會化的分散辦法,因為讓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是他們難以承受且不公平的。為此,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應具備強制性,所有開設實習課程的學校和參加實習的學生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投保費用,由學校、政府和學生各自承擔一部分,共同建立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或視同工傷條件,在勞動部門做出實習生工傷認定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享受工傷補償,由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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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法 立法 評估 展望
【中圖分類號】D922.55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打破傳統的“國家―單位”保障體制,進行了大量改革和探索。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成為我國社會保險法治的重要里程碑,迄今已逾4年。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際,對社會保險法治建設取得的成效與進步,理應加以總結。對其存在的問題,也亟需評估梳理,以期為今后法治發展提供借鑒。
社會保險法治取得的成效
《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其出臺和實施是中國社會保險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發展至今,社會保險法治取得的成效可謂空前。
社會保險法制體系有所充實。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障制度定型、穩定的客觀標志,也是建設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實現其發展戰略目標的內在要求。①《社會保險法》出臺前,社會保險領域法律空白,僅有三部行政法規、一些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大量規范性文件對其加以規范?!渡鐣kU法》出臺后,社會保險法制體系快速充實。為配合《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先后出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等部門規章。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臺《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另外,2012年《軍人保險法》的出臺,對于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保險相關權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突出表現在三方面:一是社會保險主要項目已經實現全覆蓋?!渡鐣kU法》實施至今,覆蓋城鄉、勞動者一般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框架已經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均已實現了制度的全覆蓋,應保盡保。
二是認定等機制走向完善。比如,2010年人社部出臺新的《工傷認定辦法》,使得工傷認定更加簡便快捷。再如先行支付機制的完善,人社部于2011年出臺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程序和追償等機制,使得參保人由于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傷病時,權益保障更加全面完善。
三是保障待遇不斷提升。到2014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十年連續增加。②提升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和增加門診病種更是成為不少地方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使得社會保險制度真正造福于民。但也需指出的是,這種待遇調整大多通過政府行政決策實施,具有非強制性和任意性。
民眾社會保險權利意識明顯增強。社會保險相關話題日益成為公眾討論和媒體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最近,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監督、全民免費醫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改革等社會保險法相關爭論,更是掀起媒體一波又一波的熱議乃至炒作。社會保險相關爭議不斷增多,因社會保險問題導致的在各地也時有發生。這從一個側面表明,民眾的社會保險意識不斷增強。社會保險制度的今后改革,將從政府驅動為主,轉而更多表現出社會民眾驅動的色彩來。這對中國社會保險的法治水平將提出更高要求。
社會保險法治存在的問題
雖然以《社會保險法》出臺為標志,我國社會保險法治建設已經取得長足成效,但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政策文件作為治理主體依據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扭轉,依法治理的實現仍需假以時日。其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制度空白較多,操作性較為缺失。現有法律行政法規較為簡單籠統,難以支撐起社會保險制度的設置和運行。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為社會保險法治建設打下了基礎,自此社會保險專門法律空白的歷史徹底告以終結。但該法內容單薄,總共98條,總字數不足1.1萬字,僅構成社會保險的基本法,大量規則并未明確下來。僅根據《社會保險法》文本,需要國務院加以規定,也即國務院負有制定行政法規職責的規定共有11處之多?!渡鐣kU法》還在共13處19次提及“國家規定”來明確相關制度、規則,跨越該法6章。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預算、決算,社保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養老保險的各項制度細則,均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主管部門制定部門規章來解決。顯然,僅靠該法也根本無法實施復雜、精細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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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傷認定程序 制度 設計
我國工傷認定程序法律規定的特點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工傷認定程序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明確工傷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審核受理、調查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和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送達工傷認定決定等五個階段。
我國的工傷認定機關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稐l例》將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職責賦予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在第十七條明確了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工傷認定的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的審核受理、對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以及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和送達工傷認定決定等工作。
實行以用人單位為先的申請制度。根據《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是工傷認定申請人,但強調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首先由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實行嚴格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實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雙重救濟手段。《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工傷認定爭議實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雙重救濟手段,但強調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我國現行工傷認定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認定機構設置欠當?!稐l例》第十七條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工傷認定機構,而依據《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制定工傷認定方面的政策措施。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形成了規則的制定者與執行者的合并,明顯有悖法理。另外,從該條規定來看,法律只明確了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機構,現實中存在大量的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處于無人受理的狀態,這部分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成了法律的空白點。
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作為申請主體的身份界定不明確。申請工傷認定是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我國的工傷事故實行雇主責任原則,因此,將提起工傷認定的申請權賦予用人單位或職工是符合法理要求的?!稐l例》同時將工傷職工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列為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對于克服工傷職工因故未能行使申請權而可能出現的權益受損有一定意義,但《條例》未明確界定工傷職工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名義,這將直接影響到他們在工傷認定中地位的確定和權責的明確,進而可能會對工傷認定結果產生影響。
非用人單位的申請期限規定不合理。一、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期限的起算期間都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且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要以單位未提出申請為前提。很顯然,依照該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期限只有11個月,遠遠少于《民法通則》的時效規定,可謂是一種立法的倒退;二、由于工傷認定程序中未安排聽證階段,工傷職工無法正常了解工傷認定進程。假如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遲延申請,可能直接導致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會組織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另外,這一規定有明顯限制職工申請權的嫌疑;三、僅對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作了可以申請延長的規定,未對職工在行使申請權時可能遇到的申請權行使障礙情形予以考慮。這樣的規定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或者不可抗力而不能夠及時申請的受害者而言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工傷認定程序設計欠科學。一、程序設計中沒有安排告知程序。告知程序對明確舉證責任以利于查清案情、保證當事人知情權以促使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等意義重大。因此,完整的行政認定程序一般將事先告知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但我國《條例》和《辦法》將工傷認定程序安排為申請――受理――調查――決定――送達――權利救濟等,沒有安排告知程序,既無法使職工方及時了解工傷認定程序的進度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己權利,也不利于其更為廣泛地獲取案件證據材料以確保事實認定準確。二、工傷賠償救濟周期冗長。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決定的作出可能經過三個階段: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作出認定決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對認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假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首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可以選擇先復議后訴訟,或者直接訴訟的方式要求認定機關受理,然后再開始認定程序。這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行政部門的認定都滿意或達成一致,則有可能在提起認定申請后的60天內得到工傷認定結論;一旦有一方不服,工傷認定程序則會大大延長。冗長的認定時間,不但使得勞動者遲遲得不得保險的補償,還浪費了用人單位乃至社會的時間,揮霍了法律資源。
完善我國工傷認定程序制度的建議
以提高效率為宗旨重新分配工傷認定權。現階段,以提高效率為宗旨重新分配工傷認定權,實現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有機協調是比較理性的選擇。具體而言,我國的工傷認定權應按照職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為標準,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之間進行重新分配,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已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的工傷認定,并且這種工傷認定只在審理工傷待遇案件中附帶進行審理,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對待。
明確工傷認定中的制度。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增加“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協助并接受職工委托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條款,以此明確職工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是以職工人身份申請工傷認定:當工傷職工本人因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而不能提出申請時,其直系親屬可以法定人身份代為提出。沒有直系親屬的或直系親屬沒有提出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法定人身份代為提出;當工傷職工本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可由職工本人自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可委托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以委托人身份提出申請。
引入時效中止和延長制度??煽紤]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無法抗拒的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在該原因消失后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痹诘诙钪性黾印奥毠び捎诓豢煽沽蚱渌麩o法抗拒的原因未能在該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可以在原因消失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另外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職工因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上述期限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篇10
而2012年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也對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的產檢假、產假、哺乳假、生育津貼發放進行了明確。
此外,考慮到女性的一些特殊需求,該規定還列出諸多其他細節,例如規定的第十條就指出,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除了國家層面,各省份也都出臺過地方性規定,用于維護女性職工的勞動權益。很多不了解的人把“痛經假”當成曖昧話題來討論,其實北京、上海、江蘇、海南、湖北、浙江、山西等多個省份都早已明確了“痛經假”相關規定。其中,北京、上海、江蘇等地的“痛經假”已經出臺了超過20年時間。
另外,一些地方政策中甚至對女性職工每月的衛生費補貼等進行了細化。例如,2015年南京市總工會制定的《南京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樣本)》中就提到,要按月發放女職工衛生用品,或發放衛生費,山西、河北等地也有類似規定。
盡管上自《勞動法》下至地方性規定,都對職場女性各項勞動權益保障進行了細化,但落實情況卻不盡人意。
以女職工生育期間基本權益為例,近年來,企業令懷孕女職工轉崗減薪甚至辭退的新聞屢見不鮮,正常的生育成為了女性就業面臨的最大挑戰。
29歲的北京白領吳敏表示,她曾經工作過的一家事業單位就有過一條不成文規定――女員工入職3年內最好不要生育,否則影響加薪。
“很多用人單位不會公然違反《勞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但會通過不成文的規定嚴苛約束女性生育,或者打法律‘球’。” 吳敏說,當年一些同事違背“規定”生育后沒被辭退,但原本的獎勵性薪酬會被扣除,等于變相減薪。
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婚育權尚且如此,“痛經假”、女性衛生費、孕婦休息室的落實情況則更不理想。
早前不少媒體報道,北京、上海,江蘇等地雖推行“痛經假”制度超過20年,但卻遭遇落地難,不少企事業單位女職工的確未享受過“痛經假”,而發放衛生費、設立哺乳室等規定,落地效果就更差。
既然女性的勞動權益有法律條款保護,為何很多人權益受損后不敢或不愿維權?
對此,吳敏表示,面對單位不合理的“霸王條款”她也會質疑,但卻擔心維權影響自己的工作。
“即便是維權勝訴,員工也很難再在原單位待下去,還會擔憂影響今后的職業生涯,所以很多人對單位不滿意多選擇一走了之?!?吳敏說。
吳敏的顧慮并非多余。2014年,北京市二中院就曾公布過一份案件調研,該院對2011至2013年審結的涉及女職工婚育權民事案件進行研究發現,3年內雖然審結的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往往女職工與單位發生爭議后,勞動關系正常存續比例較小。
在上述案件中,僅有不足10%的女職工在生育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正常存續,其余的或是女職工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提出辭職,或是用人單位以曠工等違紀事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由此看來,在法律層面,女性雖然可以維權成功,但到頭來還是成了利益受損方。
究竟該如何保障女性合法勞動權益?
早前有專家曾分析稱,除了用保障性條例對婦女進行保護外,還要從根本上解決保護成本的問題,若保護成本轉移到用人單位身上,會讓用工成本較高的女性愈發受到用人單位歧視。
人社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表示,企業對經濟利益的考量仍然是制約女性就業的一大因素。他認為,一方面,相關的法律執行力度要加強,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法律并非萬能,要建立多種機制改善女性就業環境,特別是建立職工表達訴求、正當維權的渠道。
在鄭東亮看來,目前,很多職工甚至對自己究竟享有何種權益都不了解,訴求無處表達,企業內部更沒有完善的機制提供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