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傷保險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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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傷保險條例

篇1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保障功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妥善解決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問題

(一)老工傷人員的范圍以及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1.截止*年11月1日(《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日),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粵府〔*〕9號)規定參加我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在其參加工傷保險之前,該企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傷人員,屬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

(1)因工死亡的職工;

(2)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現仍在原單位的在職職工;

(3)因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已經辦理退休(含已社會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領取養老金的人員。

2.上述老工傷人員*年10月1日后產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生活護理費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標準執行。

3.具體辦理程序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二)工傷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企業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我省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其整體參保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從整體參保之日起,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明確患職業病人員的認定和待遇支付辦法

(一)職業病發生單位(即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上所載明的用人單位)屬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在離開職業病發生單位兩年內,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其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作出工傷認定。

(二)職工按照本條第(一)項的情形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在其離職前已經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待遇費用。

職工按照本條第(一)項的情形被認定為工傷的,如果職業病發生單位在其在職期間沒有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三、統一按上限計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限,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各地要在*年10月底前完成調整,實施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四、落實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制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具體實施辦法,定期調整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促進企業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五、拓寬工傷預防費用使用范圍。工傷預防費除可以使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外,允許用于補助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企業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危害風險進行評估等項目,促進工傷預防的開展。

篇2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超齡勞動者選擇再就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由于部分超齡勞動者與務工單位的勞動關系性質界定不明,致使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以后,難以被認定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利于勞資關系和諧。目前,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該類人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也一直存在爭議,亟待厘清并加以解決。

二、關于“超齡”勞動者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法理解讀

(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但從我國的基本國情看,目前存在大量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繼續工作的“退而不休”的現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為此,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為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活動,就變更為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范疇。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并非自動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勞動合同法律效力隨之消滅;反之,勞動合同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換句話說,如果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有其他規定外,其勞動合同并不終止。可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非成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

(三)“超齡”勞動者工傷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

我們知道,《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法律規定賦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豆kU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61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就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為超齡人員的勞動者并未被排除在《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之外。

三、關于“超齡”勞動者法律保護的對策思考

目前,一些地方把超齡勞動者不作為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主體的做法,與《勞動法》立法精神不符,也有悖于《工傷保險條例》。從現實情況看,一方面,已滿50周歲但仍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女性逐年增多。以重慶為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推進,女性征地農轉非人員正在逐年增多。而重慶市又規定女性征地農轉非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但她們大多為了改善家庭生活,不得不繼續勞動工作,而未享受退休待遇,將她們排除在工傷保險主體之外,顯然不妥,也會給聘用單位規避法律、侵犯合法權益留下空間;另一方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15年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數量龐大,很多人因未享受養老待遇沒有生活來源而選擇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有些單位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仍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們既沒有養老保險的保障,也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顯然不合情理,也有失公平正義,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綜上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要完善現行《工商保險條例》。建議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能享受養老待遇,仍在崗工作的勞動者,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切實維護弱勢勞動群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明確規定超齡勞動者就業權。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超齡勞動者這一特殊群體相應再就業權利,禁止以超齡為由歧視這一群體的再就業,并且對薪資等應取得的合法收入與養老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等方面做詳細規定。

三是要提高離退休法定年齡的上限。允許超齡勞動者在自身健康、自愿且工作需要的情況下,適當推延一些科技含量高、高智能型人才群體的離退休年齡,以利于勞動者對于就業前的崗前投資和就業后的繼續教育投資,有利于社會經濟的進步,也利于社會整體素質的提高。

參考文獻

[1] 文鵬,朱小旭.“超齡”農民工意外死亡所引發的幾個法律問題[R].中國平安網,2013-09-24.

篇3

關鍵詞:職工;工傷;勞動關系;工傷認定一、工傷認定的概念及工傷認定中職工的界定

工傷,顧名思義,是指是指因工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6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因此,我國的工傷不僅僅指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也是工傷的一種,擴大了工傷保護的范圍,有利于對工傷職工更加全面的保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1)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2)工傷認定的內容是對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3)法律依據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的法律的規定。(4)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將成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

職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①簽訂有勞動合同,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的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廣義的職工還包括用人單位臨時雇用的員工,以及從其他單位借用的員工,這部分職工的特點是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具有臨時性、流動性,大部分農民工由于同時還要兼顧農業生產,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廣義職工的范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從該規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工傷保險也納入其調整范圍。

二、農民工工傷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列為其保護對象,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工傷認定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關系的模糊性。勞動關系的模糊性一方面表現為勞動合同的缺失。《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之一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將事實勞動關系也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一種,但在現實中由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相對較低,加上其本身的流動性和臨時性,對勞動關系的舉證十分困難,即使是勞動行政部門依職權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也遭到了用人單位的百般阻撓,這就使農民工在工傷認定中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勞動關系的模糊性另一方面表現為農民工往往跟隨包工頭打工,由于其工作任務具有階段性,完工即走,農民工只認識包工頭,并不明確自己的工作單位,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因而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傷一般都不予認可,這些都會使農民工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中處于不利的局面。

2、利益驅動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②。造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在第8條規定了工傷保險費費率的行業差別,但對一些工傷發生率低,尤其對一些規模不大的個體工商戶來說,不依法給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參保,節約下來的費用可以成為他們利潤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國稅制監管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可能性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把農民工的工資計算到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這也促使了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標準給農民工發放工資,這樣未加上農民工工資的職工工資總額計算出來的工傷保險費會相對較低,節約下來的費用又可以轉為用人單位的利潤,這樣在利益的驅動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3、對農民工工傷認定及合法權益的保護的法律法規欠缺。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保護僅局限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幾個通知而且政策性較強,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通知》等。這些文件規定缺乏有效的強制性,僅起到指引的作用,缺乏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專門的法律保護。

4、農民工工傷中的“私了”率高。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更好的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但在現實中,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由于工傷認定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復雜,證據收集的困難,工傷認定程序的繁瑣,再加上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較強,使得農民工在發生工傷后大都與用人單位“私了”,但解決農民工工傷賠償的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往往使得農民工獲得的賠償低于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應當獲得的賠償。

三、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幾點建議

1、強化農民工勞動合同制。雖然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7條③、第10條④、第14條⑤分別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大部分都未與用人單簽訂勞動合同,在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過程中,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證據的收集及舉證將面臨著十分困難的局面,從而使工傷認定的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使農民工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得到應有的賠償。同時,由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出相對嚴厲的處罰的規定,更使得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簽約率低,再者,即使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也只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給予農民工相應的賠償或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第62 條對用人單位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罰偏低等,這些都導致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低于其獲取的利益,法律應當強化農民工勞動合同制,強制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大對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罰力度,從而從源頭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提升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法律的效力層級。目前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保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的效力層級較高外,其他的都是散見于勞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章和通知中,這些規定的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缺少應有的強制性,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不夠。提升農民工工傷認定的法律效力的層級,能夠引起用人單位的足夠重視,有利于增強對農民工的保護力度。

3、針對農民工工作任務的階段性和其工作的流動性,對簡單的農民工工傷認定實行簡化程序。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農民工工傷案件,可以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增加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執法的主動性,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簡化農民工工傷認定程序,可以使農民工能更多的應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農民工問題是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而農民工工傷的認定又是其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問題之一,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應有的力量。(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工傷保險條例》(新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2]孟迪云,尹玉林 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思考[j]2009

[3]唐鳴,陳榮桌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兼析省級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的相關規定[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6):2

[4]劉名倩 淺析我國農民工工傷認定問題[j]

[5]鄭尚元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

注解

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②據人社部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16827萬人,其中農民工6555萬人。而目前,我國農民工超過2.4億。參保比率僅約27%。

③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④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篇4

關鍵詞:工傷;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22-0182-02

一、工傷認定法律制度基本理論

(一)工傷及工傷認定的概念

1、工傷的概念

工傷,通常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因工作所患的職業病。狹義的工傷,僅指職工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傷害(包括因遭受外力而負傷、致殘、死亡等),不含職業病;而廣義的工傷還包括職業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其含義屬于廣義的工傷。

2、工傷認定的概念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

工傷認定是對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作出判斷,是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將直接關系到職工及其親屬的權益?!豆kU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類情形,這些規定只是一個類的劃分,而現實生活中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因此工傷認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保護職工權益原則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只要沒有證據否定職工受傷屬于工傷,那么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一般就應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核心就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職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就要求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當沒有證據否定其所受傷害與其工作有必然聯系時,并且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一般應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2、與工作相關聯原則

工傷,顧名思義為因工負傷。所以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當把握傷害是因工引起的原則,這是確定工傷的關鍵性標準?!豆kU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七種情形都是與工作相關聯的情形。

3、一般不追究職工過錯責任原則

工傷的發生,很多情況下都與職工違反操作規程或者疏忽大意有關,但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一般不追究職工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并不因為職工對工傷的發生存在過錯就不予認定為工傷。只有當職工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才可以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另外,在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以及不認定或者不視同工傷時,應當把握不同的側重點。在認定工傷時,應當側重考察職工受傷是否與工作有關;在視同工傷時,應當嚴格對照法定的條件;在不認定或者不視同工傷時,應當具有充分的證據。

二、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牽涉工傷保險覆蓋的范圍,它解決哪些人發生了傷害事故屬于工傷、在哪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事故、哪些主體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我國最早對工傷保險范圍作出規定的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的勞動保險包括了工傷、醫療、養老、生育保險等內容,并非只針對工傷保險;其次是1953年勞動部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及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它具體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十種情形。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對工傷保險范圍作了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币陨鲜菍ξ覈kU范圍的主要規定,這表明我國的工傷保險主要是針對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職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钡?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我國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的缺陷及分析

1、工傷保險范圍比較狹窄

針對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而言,工傷保險范圍狹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時間短,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積累非常有限,工傷保險的理賠壓力巨大,各地政府面臨的墊付壓力也很大;第二,勞務關系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對企業主體資格的判斷標準也不夠正確;三,我國的工傷保險存在義務主體不愿意參加保險的現象。

2、沒有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傷保險問題

對新出現的用工形式的工傷保險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信息反饋速度慢,反應機制不健全造成的。

3、在工傷保險范圍內納入了不屬于工傷事故的傷害

對工傷保險的性質認識不清,沒有考慮到工傷保險制度只是針對因工作傷害而提供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社會道德宣傳基金,也不是民政部門的社會救濟、幫扶基金。

4、沒有將農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納入工傷保險

思想觀念、經濟、體制等方面的各種原因導致《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將農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納入其中,而這是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建議

1、適當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

工傷保險制度是對勞動者人權關懷的體現,同時也是社會本位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因此在工傷范圍的立法和現實理解適用法律時應體現工傷范圍逐漸擴大的趨勢,給予勞動者傾斜性的保護,而且由于工傷賠償制度已經從傳統的民事雇傭制度中脫離為工傷保險補償制度,對于勞動者傾斜性的保護也不會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

2、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統一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工傷認定的“四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勞動關系的概念規定得比較簡單、抽象,沒有明確統一的概念和認識,這樣就使得案件的處理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裁量的空間。國務院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或補充規定,明確闡述工傷認定的爭議問題,統一各方認識,規范處理標準。

3、設置合理的工傷爭議處理程序

自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實施以來,處理了大量的工傷保險爭議案件,有效的保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但隨著新型的勞動關系的出現,工傷事故的不斷增多,原有的工傷處理體制在操作過程中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爭議的周期長、成本高。因此必須盡快建立一個運轉良好的并且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處理機制。

首先,建立全新的工傷爭議處理程序,對訴訟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縮短爭議的解決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負擔,完整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引入聽證程序,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并且進行質證、辯駁;第三,比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對工傷認定訴訟案件適用特別程序處理。

4、完善工傷保險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

立法機構應從工傷保險的實踐反映方面充分完善《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雙方舉證責任的設置,細化證明規則,明確雙方具體責任,使得其更加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結論

目前我國勞動領域發生的糾紛仍然呈不斷上漲趨勢,其中很多案件都是與工傷具有聯系的。而在工傷認定法律領域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希望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工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能早日實現對因工傷傷亡職工權益的最大保護,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陳信勇.勞動與社會保障法[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2楊燕綏.勞動和社會保障法[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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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同仙.勞動法的理論與實踐[M].中國人事出版社,2003.

[5]劉燕生.社會保障的起源、發展和道路選擇[M].法律出版社,2001.

[6]佟麗華.誰動了他們的權利?――中國農民工權益保護研究報告[M].法律出版社,2008.

[7]蔣月.工傷保險法:案例評析與問題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8]李志明、章潔、康玉梅.中國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分析[J].理論界,2004(5).

篇5

讀者:江士雯

江士雯讀者: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秳趧臃ā分兄挥薪故褂猛さ囊幎?,并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而《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即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事實上是否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而你的情形當屬肯定。

另一方面,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復》中已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即雖然你的年齡已達64歲,但公司無權以此為由否定你已構成工傷。

篇6

   [案情簡介]

    2003年11月,深圳市龍崗區某公司員工張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輛中巴 車撞傷造成九級傷殘,因中巴車司機負全責,張某已獲得按交通事故法規規定的全部賠 償。2004年1月,張某聽人說,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并且 可享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因此,張某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 能力鑒定。但公司經理對張某說:即使你被認定為工傷,因你已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 償,公司也無須再給你工傷賠償,你何必多此一舉呢。張某為弄個明白,專程到廣東國 揚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部進行了咨詢。究竟張某可否得到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 的雙重賠償?

    [梁碩南評析]

    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張某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 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 ;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 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張某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篇7

××××××有限責任公司各位領導:

我是×××,2013年6月11日早上9點左右,我(農歷五月初四)在貴公司靈寶市陽平鎮×××干活,洞里天板發生塌方事故,我被壓塌方下,嚴重受傷。事情發生后,我被送往靈寶醫院治療,診斷為:胸部閉合性損傷(雙側供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氣壓縮骨折、左側外廓骨折、顏面部皮膚裂傷。隨后,貴公司為我進行了治療,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在此我表示感謝。發生這樣事情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給我身體上、精神上帶來巨大痛苦。我是家庭的唯一勞動力,一家人生活靠我來維持,受傷后,我沒有收入來源,現在生活陷入困境。事故發生了,雙方都是受害者,非常不容易,關于賠償一事我向貴公司領導提出申請,熱切希望雙方能坐下來談。我先把賠償意見說一下,根據法律規定,我受傷為工傷,貴公司應該賠償289069.05元。

一、為什么按照工傷的賠償標準計算?這是法律規定的。

(一)事實依據:×××在干活的過程中,因為塌方造成人員傷害事故。

(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在貴公司礦山干活時因事故受傷,其受傷為工傷。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二、構成八級傷殘的依據?

(一)事實依據:病歷診斷證明:胸部閉合性損傷(雙側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氣壓縮骨折、左側外廓骨折、顏面部皮膚裂傷

(二)法律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6年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在八級傷殘中描述:“脊椎壓縮骨折”“雙側多處肋骨骨折?!睂φ找院?,最少構成8級傷殘。

三、為什么貴公司要給我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四、賠償金額:貴公司應當賠償289069.05元,總共6項,包括治療費(分住院期間和出院后期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

(一)治療費用:醫療費、伙食補助、交通費用、食宿費用、后期治療費用

(1)住院期間:醫療費、伙食補助、交通費用、食宿費用單位已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在此不再主張。

(2)出院以后:后期醫療費用50000元,包括后期治療費用,藥品、二次手術去內固定、住院費用等估算(第四軍醫大學唐都醫院咨詢結果)。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11=5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387÷12×26=85338.5元

(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387÷12×10=32822.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的《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河南省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末,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人數為25.37萬人,平均工資為39387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12個月,12×5000=6000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生活護理費5908.05元:按照最低的標準(按30%計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計算6個月39387÷12×30%×6=5908.05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篇8

由于涉及操作復雜和公平性質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為工傷的規定,可能被廢除。國務院法制辦7月24日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向公眾征求意見,這是2004年該條例實行以來的第一次大規模修改,核心的修改就是在征求意見稿中刪去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險徘徊在上下班路上

一般而言,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是企業無力控制的。這種傷害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與企業本身的設備、設施是否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是否不良,管理是否不善等因素也無關。

而且,員工受傷害后,當事人及其親屬心情也受傷,而要求更多的補償是一種本能;而用人單位雖然《工傷保險條例》里認定為工傷,但潛意識里總感到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里受的傷,因此,即使按規定給員工補償,也并不很情愿。雙方這種認知上的差異,必然加大對立。在如何界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也存在很大爭議和難度。在現實生活中,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工傷”,已是引發勞資糾紛的一大肇因。員工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后,工傷保險待遇往往構成勞資雙方的矛盾焦點。

很顯然,一旦在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被認定在工傷之外,那么受傷害者也就失去了來自工作單位的權利補償與保障,其很大程度上就必須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對肇事者進行索賠。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復雜性,在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者自身維權的艱難,以及肇事者本身財力的可能不足,受傷害者的權利、福利補償獲得,往往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此外,還可能存在車輛屬于“黑戶”,沒有辦理交強險或車輛肇事逃逸等無法獲賠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法律白條”,尚缺乏一種制度化救助途徑,再斷了工傷險這條后路,對勞動者是非常不利的。

交強險保障漏洞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將上下班途中從工傷險中剔出,在列出刪除的五點原因中,首條便是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交強險)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而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

其實,根據交強險的相關規定,目前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被保險機動車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0.1萬元。由此可見,由于有額度限制,交強險的保障并不充分。即便可以再進行民事賠償,但在現實環境中,有些肇事者根本就沒有個人財產,無論執法機關如何加大執行力度,也無濟于事。

相反,如果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得到的補償依受傷程度從工資18倍至24倍不等,遠遠高于交強險的補償限額。而且,工傷待遇中既有醫療待遇、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用等外,還有工資福利不變的優惠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絕大部分企業都會削減工資和待遇,一旦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不算工傷,受傷者利益將大打折扣。

有人擔心上下班遇險算工傷,勞動者會獲得雙重賠償,這種理解并不準確。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怎樣獲得救濟進行明確規定,但一些地方在制定《實施辦法》時,都進行了補充說明。例如:湖南省《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以及職工工傷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人身損害賠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工傷保險基金或所在單位核定補足差額部分”。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只起著“補位”作用,并不存在重復支付的情況。

“新工傷”險種能否接棒

據了解,針對“新工傷”問題,已有保險公司著手推出針對性產品。近期美亞保險推出了一款“安康無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計劃,該計劃特別針對“乘坐公共交通”經常發生的風險提高了醫藥補償賠償限額,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醫療費用在承保范圍內可獲得100%的報銷,不設免賠額及理賠次數限制,每次事故的最高報銷額度可達2萬元,且治療和用藥不受社保范圍的限制。此前,不少保險公司推出為乘坐交通工具期間提供保障的險種,如保障范圍涵蓋乘坐汽車、輪船、火車、地鐵、出租車等交通工具,大多包括意外身故、殘疾保障,也有個別險種提供意外醫療補償。

篇9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創建了我國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了《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一次規定有關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范圍較窄。僅限于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者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時,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職工負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勞動部實施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該辦法第八條(九)項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第150號)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至此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去掉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職工因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置條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這樣的規定既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無責任補償原則,同時也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前,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的一大進步。

二、當前關于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傷亡是否認定為工傷的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造成職工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豆kU條例》實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實施在后,《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時,《道路安全法》還未實施?!豆kU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能是當時唯一規范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該法調整范疇,因此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雖然《道路安全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分離出來,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再將無證駕駛機動車等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列入治安處罰范疇,但《工傷保險條例》將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為不能認定為工傷時,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包含了無證駕駛車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后,這是《工傷保險條例》未及時進行修改的問題,而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家是持肯定態度的,依據是《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也有法官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可以并處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經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最高處罰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兩者處罰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適應的,因此認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上限幅度作為衡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律責任要素,勞動行政部門據此認定不構成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依情況而論,部分認定為工傷,部分不能認定為工傷。有法官建議對該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在無證駕駛機動車問題上,如用人單位明知路程較遠而強行指派,或者忘記攜帶有關證照,以及所持有的駕駛證照超過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從未取得證照且因自身主觀原因而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證車輛的情形則不宜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以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受害人又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如無排除原因,依法應予認定工傷。

之所以出現以上三種觀點的爭議,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條款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內,由此對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產生分歧。三種觀點對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釋,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筆者認為三種觀點的解釋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第二種觀點,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與之配套的法規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整范疇,《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類行為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而排除在工傷認定范疇內。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后,盡管該違法行為從新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規范,但這種調整并非是對該違法行為性質的變更,僅僅是為了法律編撰的系統性

而作的立法技術性調整,屬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因此,根據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該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還運用價值平衡理論,認為應當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分情況予以處理。第三種觀點則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認為既然法律已經將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歸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調整,那么該行為就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確解釋

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條款的解釋應當首先進行文義解釋。只有在文義解釋有歧義的情況下才能尋求其他解釋方法予以解決。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在對“治安管理”的行為內涵無歧義的情況下,卻運用倫理解釋中的目的解釋或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平衡原理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解釋,從而得出無證駕駛行為雖然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或因其認定工傷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價值平衡原理,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不應當全部認定為工傷的結論。顯然這種解釋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法律條文本身文字的含義,這種解釋由于違反了法律解釋的一般原則,其不能自圓其說,難以在邏輯上有說服力。第一種觀點還從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嚴重性角度,第二種觀點則從職工在無證駕駛中的責任角度,為其觀點尋求支撐依據。其實,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發,以上兩種觀點想從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尋求理論支持,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種觀點直接從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出發,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道路安全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認為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第三種觀點使用的解釋方法是正確的,但解釋的內容卻是不正確的。

首先,應從治安管理學專業理論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學理論,治安管理是指國家警察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而依法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范圍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戶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也有學者將治安管理的范圍界定在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戶政管理和邊防與出入境管理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顯然按照治安管理學中關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無證駕駛行為雖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調整,但其行為仍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從法律規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條用兩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睆囊陨戏梢幎ㄖ锌梢钥闯觯`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又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換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某類治安管理行為進行專門立法的,依照該法處理。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將部分治安管理行為納入其調整范疇,還存在沒有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其他治安管理行為。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為是通過其他法律特別予以規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仍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與治安管理理論在治安管理行為的范疇界定上并不矛盾?,F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觀點將“治安管理行為”僅界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認識,顯然是不妥當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屬于治安管理范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性質即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兩個概念屬于種、屬概念,理清兩個概念的關系對于我們正確處理由此引起的工傷認定爭議是有重要意義的。

四、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其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為準

篇10

近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對于這部與廣大職工生活息息相關的條例,究竟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呢?我們不妨一起細細看一看。

亮點一:修改后的條例草案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這一改變有望讓更多人享受到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

亮點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實際上,上下班途中事故傷害算不算工傷的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隨著交通的發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機動車事故也屢見不鮮,比如電動車、燃氣助動車撞人等。為了維護職工及家屬的利益,此次草案修改后不但保留了原條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屬于工傷的規定,而且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把軌道交通,比如地鐵等交通工具及輪渡、火車等都納入了賠償范圍。

亮點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工傷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30日,工傷事故的審核期限為10日。這一算下來,要40天的時間才能讓工傷職工獲得結論。對于那些急需醫療、救助的受傷職工來說,等待時間顯得十分漫長。修改后,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被大大就ianhua,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大大推動了程序的時效性。

亮點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草案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原來的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的規定打破了統籌地區的限制,改觀了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而造成的地區差異的現象,實現了全國性的統一賠償標準,避免了因地區差異帶來的“同命異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