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1: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統計調查行為,實現統計調查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以下簡稱統計調查),是指為收集計劃生育工作情況及其事業發展情況制發的各類定期、不定期報表和組織的各種專門調查,包括運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開展的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系統各工作機構、直屬掛靠單位(以下簡稱系統內各單位)單獨、聯合或與其它單位聯合組織的統計調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第二章組織統計調查的原則

第四條設計統計調查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問題的統計調查,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

第五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范圍必須與組織統計調查的部門的職能相一致。

第六條擬調查資料能從已批準實施的或其他部門已進行的各類統計調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復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或抽樣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全面調查;一次性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調查新制定的統計調查不得與已制發的統計調復、交叉、矛盾。

第三章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

第七條統計調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資料上報時間和份數、調查結果的公布時間和公布方式等。

(二)統計調查所需填報的各類報表、調查問卷和各項指標的解釋、邏輯關系、計算方法及相關的技術問題。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四)抽樣調查的抽樣方案。

第八條報表、調查問卷的中間上方列調查標題;右上角列審批標志,從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編)號”、“編制機關”、“批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報表的左上方列“填報單位”,下方從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單位負責人”和“填表人”。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報表、調查問卷,在標題之前標明相應的密級。

第九條報表、調查問卷的名稱與主要內容要一致,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應當明確,各項指標要有相應的計量單位。

第十條每張報表的指標項目數一般不超過20項,且橫向排列。

第十一條各類報表、調查問卷指標的計量單位和編碼,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確定。沒有頒布標準的,由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單位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原則相矛盾。

第十二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建立“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項目庫”,公布已批準的統計調查,供各單位在設計統計調查方案前查詢。

第十三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當為制定統計調查的系統內各單位提供統計調查方案設計的咨詢和指導。

第十四條設計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并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統計調查的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審核各種統計

調查。

第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送審統計調查時,應當以單位名義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審核函,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統計調查方案及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在接到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提出擬予批準或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

經審核擬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政首長批準后,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暫緩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將審核意見及理由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第十八條暫緩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根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修改、調整后,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重新審批。

第十九條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與外事及保密工作機構會簽,審批時間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統計調查對象超出計劃生育系統管轄的,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予以批準的統計調查,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編制表號,以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下發,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和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在實施過程中不得自行變動其中的內容。確需變動的應說明理由,并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定期報表的有效期限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次性報表或專門調查的有效期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到期后,原統計調查方案需繼續使用的,組織統計調查的單位應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繼續使用意見的函,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復函批準后實施。原統計調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實施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續批手續。

未辦理續批手續的,不得繼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未經審批、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不得組織實施。

第五章統計調查結果的上報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對上報的統計調查數據,必須認真核實,確保質量。填表人要簽名,單位負責人要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凡列有密級的報表,上報時須符合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系統內各單位的統計調查數據和匯總分析報告,應當抄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公布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數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與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就總人口數等重要數據公布的范圍、方式協商一致后公布。

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數據,由組織調查的單位報送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審核,報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九條公布統計調查數據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負責對計生統計調查工作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統計調查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統計調查監督舉報制度,在職權范圍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進行核實,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有權拒絕填報,并應向當地或上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舉報。

第三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財務工作機構對違反本

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不予列支經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統計調查中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二)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三)擅自改變已批準的調查內容進行調查的;

(四)給未獲批準的統計調查提供經費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濫批統計調查,造成統計調查秩序混亂的;

(六)在統計調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統計報表數據或專項統計調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2

關鍵詞:大班額 民主管理 個性化發展 探索

中圖分類號:G635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2-1578(2015)06-0170-01

大班額形成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大部分家長對子女接受優質教育需求的增加,“擇?!敝L盛行,認為名校、好班環境優、師資優,學生自然就會進步快,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孩子進名校、好班,導致一些所謂的名校、好班人滿為患。班額過大,增加班級管理的難度,僅靠班主任及任課教師進行管理,不可能面面俱到。另外,一個班級七八十名學生,要想讓老師全面關注每一個學生,了解每一個學生的特點,按照學生的個性特點來授課,做到分層教學與因材施教的難度極大??梢哉f,大班額嚴重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于實施素質教育。下面,筆者就大班額背景下如何進行班級民主管理以及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談談自己的看法。

1 大班額背景下進行班級民主管理

在大班額背景下,要管理好一個班級,僅僅靠一個班主任老師,很難取得成效,應該最大限度地發揚班級民主管理,充分調動全體學生的積極性,提高班級管理工作的效率。結合多年的班級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實行班級民主管理。

1.1營造民主管理班級的氛圍

民主是什么?用教育改革家魏書生的話說,就是“凡事多商量”,在商量中體現對學生主體的尊重,班主任在創建立班級民主的氛圍中,不能居高臨下,發號施令,要平等地與學生相處,真誠地對待每一位學生,與學生一起娛樂,與學生一起歡笑,關心他們的學習和生活,以極大的熱情為學生排憂解難,使學生在民主、和諧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1.2民主選舉班干部

班干部的選拔通過自我推薦、發表競選演說和全體學生的無記名投票產生,選出班委會,團支部等成員。這樣選舉出來的班干部都能得到同學們的認可,班干部選定后,根據意向和能力分工,班主任就要引導他們按照責任目標和職權范圍開展工作,明確各人的職責范圍,強調分工合作,全班同學負責監督和評價。每月評價一次班干部,并在黑板上通報評議結果。班委會也并非終身制,對不稱職的班干部予以免職,再按民主選舉程序補選新的班干部。班上的常規管理,全部由班干部負責,一般情況下,班主任不插手。班主任作為班干部的堅強后盾,要讓每一位班干部有職,有權,有責,形成一個良好的班級民主管理氛圍。

1.3民主制定班級規章制度,依“法”治班

每學期初,班主任要組織全班學生結合學校的班級量化考核制度討論商量制定出本班的班級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學習、紀律、衛生、財產、兩操等方面,使班級各方面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

制度一經生效就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施行中采取學生干部監督、全體學生監督與各科教師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檢查監督,要及時對班集體成員執行制度的情況作總結并及時評價處理,根據其遵守班規的情況對學生個體進行素質量化考評,獎懲分明,對所有成員都應一視同仁。制度實施后經檢驗不合格的要予以廢止或修正,以收到管理的實效。

2 大班額背景下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

“個性發展”,是根據每個學生不同的興趣、能力、素質和性格特點來因材施教,使其在思想品德、智力水平、勞動習慣和身心素質等方面得到生動活潑、健康協調的發展,形成自己的個性特長。健康的個性是發展學生創新性才能的基礎,是新時期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要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個人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2.1樹立嶄新的教學觀念

教師嶄新的教學觀念是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發展學生個性的前提條件。只有教師的觀念真正轉變,即:不再把課堂看作是“灌”知識給學生的地方,不再把教師看作是權力的代表,不再認為學生是“你不會學習,我來教你學習,你不愿意學習,我來強迫你學習”的對象。而是把課堂看作是學生探究學習的地方,把教師看作是學生學習合作的伙伴,把學生看作是學習的主人。教師只有真正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個性的發展才有實現的希望。在此,就要讓“注意聽講,不許插嘴!”“真是答非所問,牛頭不對馬嘴!”這樣一些話語從課堂上銷聲匿跡,換之以“老師最喜歡大膽發言的人!”“看誰的見解與眾不同!”也就是說,要讓學生發出疑問的聲音,發出討論的聲音,發出研究的聲音,真真切切地表達出自己的心聲。

2.2尊重并關愛學生

素質教育說到底是“尊重個性,發展個性”的教育。教師要樹立每個學生都有長處、都能進步的學生觀,尊重每一位學生,放下“師道尊嚴”的架子,與學生平等、民主的交流,才能更好地接近他們,做學生的好朋友,跟學生打成一片,然后進行心與心的交流。教師要做有心人,善于觀察,發現他們的性格特點以及個性差異,要抓住他們的閃光點進行鼓勵,讓學生揚起自信的風帆,逐步培養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等個性品質,教師也要創造機會,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短處,不斷加以改正。另外,教師要對每一位學生充滿愛心,使學生在老師的關愛中認識到自己的價值,更樹立了自信心和自尊心,如果一個學生經常遭受到老師的冷落批評和挖苦諷刺,經常受到班級集對他的否定和排斥,就會產生一種自卑感和失落感,甚至產生怨恨的心情,不利于學生健全人格的形成,甚至對他們未來的人生影響很大。

2.3創造寬松和諧的氛圍,搭建學生個性張揚的平臺

篇3

××鄉計劃生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關心幫助、指導下,在鄉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云南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目

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度、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推進我鄉計劃生育的內部管理,全面提高我鄉人民群眾的素質,使我鄉育齡人群在計劃生育優質的服務下健康發展?,F將我鄉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狠抓落實,成效顯著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流動人口流動比較頻繁,流動性大,難以管理,我鄉計生辦人員比較少的情況下,克服種種困難,對流動人口全面進行清理,清理出流入我鄉人口77人。查驗率100,外流人口本期345人,辦證外出的111人,辦證率達32.17。

為貫徹落實

篇4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1.完善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總支書記為副組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了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落實了責任,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到了實處。

2.局下屬單位均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做到了組織落實,人員落實。

3.局與各下屬單位簽訂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書,落實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實行層層負責,分級管理,責任明確,使全縣交通系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得到整體推進。

4.注重宣傳教育。組織全體職工中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及《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職工的認識,真正從思想上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交通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注重與業務工作相結合,狠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1.對流動人口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依據與交通部門簽訂的《市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予以辦理相關手續,未簽訂的不予辦理。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度驗證時,當事人須持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已落實‘流管’措施的證明,無證明的不予驗證。

2.在交通基礎工程建設中,與所轄較大型交通建設企業簽訂《市行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其落實“流管“措施:使用流動人口用工須持經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部門查驗過的《婚育證明》,無證或未經查驗的不得招用;對已生育未絕育者,組織女性參加“三查”督促男驗其妻由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三查”證明;凡有違法懷孕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并協助動員其終止妊娠。對未履行“流管”職責的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3.認真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流動人口衛生計生關懷關愛專項行動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工作。交通系統各單位認真按照上級相關文件要求,開展關懷關愛專項行動,切實做好區域協作工作。

4.開展系統內干部職工出租房非婚同居、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婚育證的清理工作,經查無一例違反計生工作的現象發生。

三、存在的問題

1.交通流動人口流動性大,工作宣傳檢查不能實現全覆蓋,致使個別人心存僥幸,不及時至指定地點登記完善相關手續。

2.交通工程流動人口逐年增多,流動頻繁管理難度增大,存在一定死角。

篇5

摘 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度變遷過程反映了轉型時期中國特定時空背景下制度變遷的機理:落實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同等權利和創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主要內容;市場化改革帶來的對現存治理體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戰是促進制度變遷的主要原動力;制度創新的主體力量是政府,其過程表現為體制內的上下互動。由于制度供給主體的功能局限性導致我國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實施效果之間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變遷與創新過程中的單一動力作用,建立公民、社會、國家之間的持續互動機制,才能實現制度的有效供給和均衡。

關鍵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

中圖分類號:C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作為轉型時期中國特定時空背景下出現的問題,它的治理政策的變遷一方面是市場轉軌和社會變遷的結果,另一方面又受當前國家模式和政治構架的規制。由于中國處于轉型這個特定時空場域,其復雜性使得我們很難對當前中國制度變遷的機理作全面的透視,但筆者還是希望在綜合各種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有限資料的研究來厘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邏輯。

一、權利回歸和模式轉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內容分析

改革開放之后,流動人口規模的擴大化和機制的常規化,以戶籍制度為載體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體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續。作為行政管理體系一個環節的計劃生育管理體系也深受影響,形成了城鄉有別的計劃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體系。在農村,國家實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員會體制的計劃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紀70年代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城市計劃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門管理”和“戶籍管理”為特征的模式,其具體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對單位職工采取部門管理,通過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單位職工落實計劃生育納入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之中,讓各部門管理其下屬單位,以達到保證育齡職工落實計劃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對單位體系之外的人,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自上而下――市、區、街道,直至居委會,對轄區內無固定單位的居民進行縱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流動人口規模的擴大,依托于戶籍制度的計劃生育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也主要圍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這兩個方面展開:

一方面實行權利回歸措施,改革戶籍制度、逐步剝離戶籍制度所帶有的各種福利措施、賦予流動人口平等公民權等權利回歸措施。1999年國家計生委頒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并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004年頒布、實施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模式與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更是明確指出“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這些具體措施中間已經涉及到改革現行的以戶籍制度為載體的公共福利制度體系等內容。逐步剝離以戶籍制度為載體的各種福利,使戶籍管理功能回歸本位,使各種福利制度與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聯系。雖然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戶籍制度、給予流動人口平等的公民權利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

另一方面創新流動人口的管理模式,改變傳統的“兩地共同管理”模式,實行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和部門合作的屬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計生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原則強調了現居住地和常住戶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沒有規定哪一方應該負主要責任,而且也沒有規定各部門之間的責任、協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諉現象的發生。新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及其后續的相關文件明確了各部門、各單位的責任,確立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門協作機制。1999年頒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第六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辈⑶颐鞔_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計生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有“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流動人口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等?!读鲃尤丝谟媱澤ぷ鞴芾磙k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門、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2004年開始實施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會同公安、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決策、綜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機制”。

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動力機制分析

公共選擇學派認為,政府也是一個“經濟人”單位。一般認為,政府通過制度創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實現的目標有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方面的目標,即實現財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圖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加速經濟增長,從而使財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將為每一個利益集團設計不同的財產權利。由于存在所謂的競爭約束和交換過程中的費用約束,在使財政收入最大化與降低交換中的費用,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持久的沖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標,即實現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度變遷,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論來解釋。由于城市流動人口規模的日益擴大,在東莞等市區甚至已經超過居住地的人口規模,流動人口管理成本越來越高。同時,由于流動人口的管理無法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網絡之中,流動人口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國家試圖通過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贏得民眾廣泛的政治支持。具體而言,我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動力機制可以從三個維度來厘清:從宏觀層面分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國家為適應市場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需要主動作出的制度調整;從中觀層面分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反映了當前的行政調控機制無法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治理,是國家治理機制應對社會變化的適時調整;從微觀層面分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反映了國家破除了舊有的利益壁壘,維護民眾公民權利、實現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礎的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流動人口規模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的統計,我國的流動人口數量從1993年的7000萬增加到2003年的14億,10年內翻了一番,流動人口超過了全國人口總數的10%,約占農村勞動力的30%,其中15歲到35歲人口占全部流動人口的70%以上。[1]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流動人口為14735萬人,其中,跨省流動人口4779萬人。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流動人口增加296萬人,跨省流動人口增加537萬人。[2]隨著流動人口規模的日益龐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壓力也不斷加大,為了適應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需求,國家需要適時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政策作出調整,對流動人口的計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反映了當前的行政調控機制無法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治理,是國家治理機制應對社會變化的適時調整?,F代國家的構建和治理理論告訴我們,現代國家建立的過程就是國家權力不斷向社會滲透的過程,對社會的組織化、網絡化管理不僅是現代國家構建的基礎,也是國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條件。有調查表明,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率比戶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2005年對江蘇、廣州等6省市的調查,農民工計劃外生育約占各地違法生育總量的50%―80%,其中深圳、廣州、東莞三市,農民工違法生育分別占各市違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見,當前的行政調控機制已經無法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治理。1999年國家計生委頒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2004年開始實施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都明確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并規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計生部門的職責,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計生部門有“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計生部門有“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等職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網絡管理一直沒有建立起來。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2006年組織開展的第六次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抽樣調查資料和國家統計局2005年全國1%人口變動抽樣調查數據,各省上報的跨省流入18―49歲人口數量為4849.9萬人,而各省上報的跨省流出人口總數為5429.6萬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數量多580萬人,據此我們可以推算,至少有580萬人沒有納入流動人口“屬地化”管理范疇。而其中各省上報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為1225萬人,但是上報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總數為1743.2萬人,中間存在518.2萬的漏統,所以我們可以說“盲區”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齡婦女為主,其比例高達89%。[4]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變遷反映了國家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的利益壁壘,維護民眾公民權利、實現公民資格基礎上的利益均衡。據廣東省統計,2002年廣東省流動人口孕產婦死亡率占全省孕產婦死亡總數的83%,是廣東省常住人口孕產婦死亡率的4倍多。流動人口中新生兒破傷風發生數占全省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總數的97.3%,是全國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的23.3倍。[5]國家計生委農民工計劃生育與和生殖健康調研組的調查顯示,至少72%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由農民工自己負擔,大約80%的農民工從未獲得過免費的避孕藥具。流動人口的權利保障措施無法得到落實。所以國家計生委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在第九條就規定:“流動人口現居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2004年頒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更是要求,“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以期打破舊有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利益壁壘,將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都納入國家社會治理網絡體系,賦予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權利,實現對流動人口基本權利的保護。

三、體制內的上下互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變遷的過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創新主體不外乎三種:個人、個人之間自愿組成的合作團體和政府機構。新制度學派的代表人物戴維斯和諾思認為,制度創新可以在上述三級水平上同時進行。個人、個人之間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的創新在一個自下而上的社會變革原則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國,由于集權政治框架的規制,制度變遷主要表現為體制內利益的調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實施制度創新最主要主體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內部,制度創新又表現為政府層級的差異,越是權力中心的最高層越可能成為制度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而下一級的政府機構則充當“第二行動集團”唐興霖教授將制度創新的決策者和首創者稱為“第一行動集團”,在制度創新過程中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稱為“第二行動集團”,“第一行動集團”最先認識到現行制度的弊端,預見到潛在利益,并最終提出制度創新的方案;“第二行動集團”執行、維護“第一行動集團”所作出的制度創新方案,他們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創新。,高一級政府作為“第一行動集團”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為下級政府――“第二行動集團”的制度變遷設立整體性的邊界和方向?!暗诙袆蛹瘓F”一方面執行、維護“第一行動集團”的制度創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動集團”所規制的制度框架與邊界范圍內繼續進行制度創新并將其制度創新的有益成果反饋給“第一行動集團”以尋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制度變遷遵循政府內部上下互動的邏輯,它的主要路徑選擇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執行該制度措施,另一方面為了考慮各地的不同情況,中央政府又為制度創新設立整體性的方向與邊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設立的方向與邊界范圍內展開一系列制度創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創新成果將會被法制化和規范化,從而作為一種確認的制度被推廣。

1991年,鑒于流動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計劃生育的嚴重性和迫切性,國務院“第一行動集團”頒布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作出了“兩地管理”的模式的規定,此項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進入規范化階段。各地在該項法規的規制下進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問題的管理。但是隨著流動人口規模的擴大化和機制的常規化,該法規在實踐過程中權責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國務院又適時調整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新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確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原則。按照這一新制度原則,各地努力開展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模式的執行和改革。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級市還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許多地區都建立了統一的外來人口領導協調機構,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管理體制之中。同時,根據2004年7月份國家計生委政策法規司的調查結果。全國31個省(區、市)人口計生委均設立了不同類型的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機構(包括專門的流動人口管理處、掛靠在相關處和事業單位性質的流動人口管理站(辦));全國76%地(市)級人口計生部門設置了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約78%的縣(市、區)級人口計生部門設立了流動人口管理機構;25%的鄉鎮(街道)級設置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機構。圍繞著“第一行動集團”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廣和執行在各層下級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實。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還在中央政府設立的制度邊界和框架內進行制度創新,并謀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規范化。2001年國家計生委、民政部、中國計劃生育協會聯合發出了《關于加快城市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與工作改革的意見》,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開全國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會議的形式對包括社區計生管理機制建設在內的全面推進城市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確提出了“依托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市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6]根據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開始探索適合本地特色的流動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創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模式:以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為指針,把外來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轄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增加經費投入、強化服務意識、增加相關管理者的責任。(2)武漢的“三長責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長、工商局長、計生委主任為主,勞動、人事、城建、房地、交通、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模式。它是一個多部門參與配合、共同負責的綜合管理機制。(3)濟南的“兩位一體”模式:依托暫住人口管理服務站,發揮暫住人口協管員和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兩支隊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層形成“兩位一體”的管理機制。(4)寧波的“社區化管理”模式。把流動人口融入社區管理的模式,為流動人口提供社區化的管理和服務。[6]這些制度創新成果都先后作為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規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廣。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制度的變遷都是體制內政府主動供給的產物,其中既發揮了中央國家機關的政策主導作用,又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是一個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內上下持續互動的過程。

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運用“需求――供給”的理論架構來分析制度變遷,提出了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的理論,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價值。但同時林毅夫也強調,由于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集團利益沖突以及社會科學知識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這點在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中也表現突出,例如2004年頒布和實施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模式與服務工作若干規定》要求:“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簡稱“三同”)。但是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以及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壘的存在,所謂的“三同”管理和服務遠沒有“同”起來。綜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府變遷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國,由于受集權政治框架的規制,制度創新主要表現為由政府充當創新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由個人、社會組織充當制度創新主體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很難啟動,其創新成果也很難得到法制化和規范化。作為一種社會規范體系的制度,它的變遷與創新應該體現為國家、社會與制度之間交相互動的過程,而不應是單一動力作用的結果。個人特別是由個人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的制度創新對制度供給的平衡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作為人們為一些共同目標而結合到一起的團體或實體的社會組織的發達與否,不僅體現著社會發育的完善程度,而且還會切實影響制度措施的實施效果。換句話說,發達的社會組織影響制度的運行和創新,既可能成為制度執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為制度創新的重要載體。鑒于當前轉型時期社會組織不發達這個特定的時空背景,政府除了應該承擔制度供給的主體職能之外,更應該放松管制空間,為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提供制度空間,并積極尋求與社會組織和團體的合作,鼓勵其進行制度創新,并將其創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規范化,以期實現對社會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參考文獻:

[1]朱玉,周婷玉.全國流動人口十年內翻番.省略/new/php/20050106/38170.ph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結果主要數據公報[J].北京市工會干部學院學報,2006(2).

[3]國家計生委農民工計劃生育與和生殖健康調研組.對農民工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問題的調研與建議[J].人口與計劃生育2006(2).

[4]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展規劃司.2006年全國人口形勢變動特點[J].人口與計劃生育,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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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是新的工作形勢所需

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流向、價值取向、環境制約等因素的影響,計劃生育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一是流動人口、下崗、離崗、“口袋戶”、“空掛戶”等人員大量增加,管理難度越來越大;二是在經濟轉軌期,人們婚育意識發生了很大變化,非婚生育、離異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數增多,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弱化,計劃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彈壓力大,從現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講,主要是靠行政干預實現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蘊藏著旺盛的“生”機,積蓄著頑強的“反彈”勢能;四是由于現實社會矛盾相對集中,社會心理浮躁,部分育齡群眾認為計劃生育政策不公,對計生工作抵觸情緒大,極易導致群體圍攻和惡性案件,硬辦法不能用,軟辦法不管用,工作難度加大。計劃生育干部畏難情緒抬頭。要改變這種局面,最佳選擇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二、實施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現實條件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為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計劃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標志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軌道邁進了文章版權歸文秘站網作者所有!一步。根據憲法制定并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使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為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強制力將保證它的貫徹實施?!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等等,這對公民的生育行為具有導向、引路的指導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規范、懲戒的強制作用,從而保障基本國策的實施。

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完善,為依法管理人口與計生工作增添了支撐力。一是國務院先后頒發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三部行政法規,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配套施行,這將促進全面貫徹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二是《母嬰保健法》、《婚姻法》、《勞動法》、《收養法》等都有涉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規定。如《母嬰保健法》規定:“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秳趧臃ā芬幎ㄍ砘橥碛咴黾蛹倨?。《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收養法》為保證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養行為,違反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引發人口管理失控現象,明確規定,嚴格限制收養子女的數量,無論是單身收養,還是夫妻共同收養,一般只限一名子女。這些規定為進一步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堅持“三個必須”,依法推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一,必須努力提高國策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開始全面進入依法優質服務的新階段,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已建立起來,新形勢、新任務對計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盡快實現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根本轉變,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當前,計生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與我們所面對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相比,還有許多差距,主要表現在思想觀念上、文化層次上、工作方法上的不適應,因此每一位從事計生工作的同志都必須提高學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成為執法、守法、護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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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加大綜合改革力度,以滿足群眾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升優質服務質量,完善計生工作機制,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全縣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主要工作目標

年末全縣總人口控制在48萬以內,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下,自然增長率控制在5‰以下,生育符合政策率達95%以上,計生貧困戶脫貧率達85%,基本生殖保健服務接受率達70%以上,婦女總和生育率控制在1.2左右,出生性別比趨于正常。

三、重點工作及推進措施

1、提高優質服務質量,爭創省級優質服務先進縣。一要轉變服務理念,調整服務方向,把工作思路及時調整到通過優質服務來引導群眾自覺自愿地實行計劃生育和穩定低生育水平上來,牢固樹立“服務第一”的思想,強化以服務求作為的意識,變群眾被動接受服務為主動要求服務,把群眾是否滿意,是否接受作為衡量優質服務工作質量的標準。二要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由村到鄉、鄉到縣逐級反饋群眾的需求、服務的層面和質量等信息,并將其納入目標責任制,逐級嚴格考核。三要推行“上門服務零距離,免費服務零收費,承諾服務零誤差”的“三零”服務模式。進一步規范服務程序和質量標準,使廣大群眾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務接受率達70%以上,男性生殖保健開展率達20%以上。四要開展“優質服務先進鄉(鎮)創建”活動,各鄉(鎮)技術服務設備資料來源于和宣教設備更新達到40%;縣服務站和80%鄉級服務站達到“四優一滿意”要求標準。五要加強業務培訓。采取走出去和請進來等辦法,全面提高技術服務隊伍的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保證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制定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一要協調各相關部門把已制定的計劃生育優惠政策落實落靠,納入目標管理責任狀進行考核。二要積極開展救助計生貧困家庭活動和少生快富活動。全縣每村幫扶計生貧困戶不少于5戶,制定幫扶措施和計劃,在資金和項目等方面出臺優惠政策,年底被幫扶戶脫貧率達100%,全縣計生貧困戶脫貧率要達到85%。

3、強化綜合治理,形成齊抓共管格局。一要繼續實行聯合辦公制度,認真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以及早非婚生育控制等工作。二要全面開展關愛女孩活動,嚴格控制出生性別比。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出生嬰兒性別比升高問題的工作實施方案》、《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杜絕胎兒性別鑒定,使全縣出生嬰兒性別比趨于正常。同時,向社會廣泛資料來源于宣傳“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樣、關愛女孩”等新的婚育觀念,使廣大群眾不斷提高依法生育的自覺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女孩生存、發展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三要聯合計生、公安、藥監等部門嚴格清理整頓避孕藥具市場和技術服務市場,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徹底扭轉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市場混亂的局面。

4、進一步加大計劃生育綜合改革力度。一要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機制為主線,在計劃生育經費投入、利益導向、社會保障、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改革等方面重點突破。二要對鄉鎮服務站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實行聘任制,推行工資活化管理辦法,激發工作人員積極性。

5、對上爭取資金,擴大招商引資成果。繼續跑省,極力爭取省人口計生委對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支持。委派專門人員進京跑項目,力爭年初,人口福利基金會到評估,確保扶持項目資金盡快到位。

四、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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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公益金主要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弱勢家庭進行適當救助。

第三條 公益金的管理機構為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計生委內。

第四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內安排;

(二)市慈善基金每年注入;

(三)每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注入。

公益金規模每年保持在80萬元左右。

第五條 公益金救助范圍:本市范圍內的戶籍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批準可享受公益金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列入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低保戶,其保障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持證),且嚴重病殘的或就讀于特殊學校的特困家庭;

嚴重病殘是指:嚴重心臟病、慢性腎衰竭[尿毒癥]、白血病、惡性腫瘤、癱瘓、嚴重燒傷、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肢體功能喪失等。上述病殘對象需經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診斷證明。

(三)在全日制學校就讀且父母均亡的獨生子女;

(四)經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為計生手術后遺癥病人或手術并發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人員;

(五)曾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孩子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特困居民;

(六)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特困家庭。

上述救助對象須經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認定。

凡已進入農村計生獎勵保障的,不再列入此救助范圍。

第六條 公益金的救助方式與標準:

(一)公益金救助方式為每年審定一次,一次性兌付救助金;

(二)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款,一次性救助金額為500~1200元;

(三)特殊情況需要大額救助的救助標準,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公益金救助審批及領?。?/p>

(一)由符合救助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病殘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填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申請表》;

(二)由村(居)委會、鎮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審核、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撥付救助金,每年年底審批兌現。

第八條 對在申報、審批、發放工作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還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條 公益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收支分離。結余公益金結轉下年滾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條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況,難以維持正常工作而需終止活動時,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終止活動。同時成立資金清查小組,負責處理善后事宜,終止活動時,資金的財務賬目必須經財政、審計部門審計后,按國家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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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思想健全機構

我局始終把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這項國策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上,縣局分別與市工商局、縣人民政府簽訂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根據要求成立了局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局長負總責、副局長分管具體工作的管理模式。為了全面提高自身和全局工作人員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認識,局領導不僅帶頭學習,還多次組織全局干部職工認真學習《××省計劃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文件,深刻領會文件精神,把計劃生育工作放在戰略的高度去審視,提高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認識,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腳踏實地做好計生綜治治工作。

二、強化制度明確分工

按照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我局根據各股室、分局、中心的職能,將計生工作責任目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到股室、到分局、到中心,到責任人,將目標考核與年終獎懲掛鉤。我始終要求嚴格抓落實,將計生工作納入到日常工作中,認真、仔細地做好各類業務的計生查驗和登記工作。并在局務會和全局人員大會上進行專題研究,強調計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股室、分局、中心經常性地開展自查。還組織局計生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股室、分局、中心和二級機構進行全面地督促檢查,對每一個細節都不放過,找出差距和失誤,堅決予以改進和改正,督查和獎懲情況結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報。通過實行規范化管理,硬條件做到硬,計生工作需要經費開支予以保證,軟條件做到優,材料齊全完整美觀。

三、嚴格管理認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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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不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全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代為征收。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以子女出生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過部份按2倍征收。往年違法生育未接受處罰的,計征基數統一按發現違法生育行為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計征社會扶養費。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裁量

1.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原則上按照屬地原則,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當事人是國家干部職工以及縣直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由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完結后報縣紀委和縣計生局。

2.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當事人是流動人口的,按照《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3.征收裁量:按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縣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縣社會撫養費計征倍數的通知》執行。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批準的,分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及時上繳縣財政,實行“鄉收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征收單位應當建立社會撫養費征收分戶臺帳。

第九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管理:各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領取《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健全票據的領用、保管、繳銷等管理制度。票據使用完畢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逾期不交的,給予通報批評;遺失、銷毀專用收據的,對責任人員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征收社會撫養費所需工作費用納入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年度綜合預算,由縣財政部門核定安排。

第十一條社會撫養費支出范圍:主要用于補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經費及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開支。

第十二條縣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撫養費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對社會扶養費征收中出現的舉報、投訴等,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組織查處,鄉(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對征收管轄有爭議的,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確定管轄權。

第十四條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過程中,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的;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無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相關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