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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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篇1

案例指導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中的助推劑,它是能夠保證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能夠規范法官自由判決的權利,保障裁判的統一權利,保障法律能夠準確且適用。案例指導的建立要和司法解釋制度相結合共同促進發揮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嚴謹準確的功能。要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就要明確指導性案件的效力,通過對案件的識別來建立案件和指導案件間的相似性。本文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中理論和實踐下的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研究。

關鍵詞

民事訴訟;案例;指導制度;司法公正

一、我國指導性案件的產生

指導性案件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確定而且的、審判范圍面向全國法院、有指導性的執行工作的案例。對于法律來講,最重要的是看是否適用于法律,而指導性案件就是能夠推動司法公正和適用的重要措施。要規范司法裁判和保障法律能否適用,就要依據指導性案件。指導性通過借鑒兩大法系的經驗和成果,在具體案件中的許多問題進行的探討研究,總結經驗,得出結果。案例指導制度就是相對于判例法下的一個概念,判例法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兩大法系,但是兩大法系也都沿用了判例制度。兩者都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兩個整體。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指導性案件就是因為在現行的司法制度和立法體系中的特征,才確定了法院的案例不能成為法律。不僅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地位和作用。從建國時期開始,一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非常重視案例的指導工作。上世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的案例,將指導性的案例司法改革作為一種重要的任務提出來并且要實施起來。為了推進案例指導制度,要求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案例指導制度解決了裁判的統一問題。

二、案例指導制度的作用

(一)將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所謂的統一是指法制統一性。不管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審級的法院,都要對一些特定的法律解釋進行統一。然后法官要不斷尋找最佳的法律解釋做出結論,還要依據得出的結論進行裁判。這樣不僅適用于法律的統一,還能在有爭議情況的時候做到充分合理的處理。其實在實際案例中,有很多突發的問題,會出現同一件案子不會有同一種解決的辦法,也會出現同一種解法不同解釋的現象,這就造成了當事人缺乏對裁判的合理預期,就會對司法產生不好的影響。雖然一些司法解釋能解決一些問題,但是在對于解釋一些抽象性和非具體不正式的問題的時候,可以通過指導性案件給予裁判正確的指導。裁判可以參照指導性案件來處理類似的案件,這些指導性案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同類案件作為參照指導司法工作。

(二)優化法律適用的過程法官的行為是尤為重要的,要求要規范法官的裁判活動。在方法上就有三個環節:小前提的確定、大小前提的連接、大前提的尋找。在每個環節中要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步驟等,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在從事裁判活動的方法上也要遵循嚴格的過程指導和步驟,還要在方法和步驟上形成共同的意識。從這樣看來,方法論就在審判實踐的普遍適用。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法官可以根據指導性案件和實際案件所擁有的相似性,可以參照判決,這樣就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過程。雖然指導性案件具有典型性、正確性、示范性等特點,為法官節省了許多工作,可以為法官減輕負擔。但是,法官必須要通過尋找可以適用的案件,才能對案件進行正確處理。指導性案件還為法官簡化了連接的過程,法官不必多次對案件進行連接過程的論證。

(三)有效填補法律的漏洞指導性案例制度作為適應我國轉型時期社會對司法的有效制度。在社會轉型初期,雖然立法推動制定的進程,但是期間也會出現很多問題和矛盾。然而為了維護它的權威和穩定,為了解決這樣的糾紛,法官就應該在法的續造方式的基礎上尋找大前提,給予法官填補法律漏洞的自由裁量的權力,自然法官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就會融入到法律適用過程,所以這樣就很難保證以后出現類似問題類似處理的現象??梢詾榉ü偬钛a法律漏洞提供建議和指導。所以指導性案例是法官正確填補法律漏洞的導向。

(四)規范法官的裁判活動在裁判過程中,法律具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就算立法上的規定是有多清晰和細致,也不能限制法官的裁量空間。還因為我國現在的法律都是比較抽象和原則的,所以在使用法律中,會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給法官。沒有一個正確的方法進行指導。所以指導性案例就可以規范法官的裁判活動,保持了裁判的統一性。

(五)加深裁判的論證整個法律使用過程中始終都是要通過小前提和大前提的運用,才能得到穩妥的結論。法律論證也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員內心判斷表露出來的過程。理由越充分裁判活動也就越開明,還能使公眾對裁判公正性的理解。作為裁判的說理論據,指導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討論決定的,本身就具有法律指導裁判的作用,所以指導性案件是重要的依據。如果指導性案件和裁判案件有著高度的相似度,此時法官就要實際情況改變結論,還要進行充分的論證,才能更好的處理類似案件。

三、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現狀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明確要求“要完善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因為在實際案例中指導制度的建設依然有許多問題出現。例如:司法解釋權不清晰、審級制度不健全、判決書論證不完整等等。所以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要糾纏于類似問題,而是要找到如何解決和晚上案例指導制度的方法。

(一)司法解釋配置不恰當在民事訴訟中,許多都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才應該具有司法解釋的權力,然而一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就沒有這種權利,這就嚴重阻礙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研究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司法解釋都太過于抽象。通常情況下,涉及法律解釋就要對案件事實解釋,并不是在裁判解釋的范圍內想象的或則不切實際的案件。在需要使用法律解決案件的時候,在將法律規定的和某個實際案件相結合聯系起來,這樣才會產生法律解釋的問題。我國已經的民事司法解釋在我國立法中都不是很完整、漏洞普遍存在、法律規定太過于原則??偨Y這些問題一些司法解釋就發揮了它的作用,有利于補充法律,規范規則,填補漏洞。目前的法律都是把司法解釋權當作一種機關權力進行配置的,只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機構,所以法官本人只需按照對主流思想的膜拜和追隨。對于法官而言,他們的智慧不是用來創造先例,只是對案件審理進行一個執行的作用。法官一般情況是不會具有和不行使法律的解釋權,這樣就缺乏了一種對具體案件進行充分思考和推理的過程,只是單純按照指示執行解釋權,太過于機械化,而不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就阻礙了建立案件指導制度的進程。

(二)審級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的上下級工作關系歸納為批復式,就是等級低的法院在法律問題而言要向等級高的法院請示,得到批準后才會回答問題。這樣以來,就存在嚴重的依賴作用,影響下級法院單獨審判。所以我國就應該改變這種審級制度。將兩審改為三審終審制,對一些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三審終審制。這樣就可以保證新型案件處理的質量。

(三)判決書論證不完整現在法院判決書的內容都太過于簡單,許多的判決理由都是嚴重缺乏。盡管有些判決書也會對事實進行敘述、法律根據和司法判斷,但是仍然缺乏充分的論證和推理。簡單的判決理由不能和案例指導制度要求的充分理由相接近,這就阻礙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這種判決書會影響法院的審判效率。

(四)沒有建立規范的指導性案例匯編機制雖然目前我國了一些案例,但是這些案例都是通過公報編輯委員會改編的判決原文,這些明顯就不符合一件完整的判決原文構成的原始條例,難以滿足指導性原則的要求,更不利于體現我國指導性案件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四、在民事訴訟中的指導性案例的方法

(一)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就是指導性案例中兼顧法律解釋方法運用要求。因為法律解釋的基礎就是解釋方法,這就體現了在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有了更多的可以選擇的方法。理論研究方法的探索道路極其重要,所以要不斷地探索和挖掘,給法官進行法律解釋活動的時候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還要對解釋方法的選擇加以規劃。讓法律解釋不會偏離本應該走向的目標。還要合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承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也要研究怎樣有效的解決疑難問題。通過嚴格規范審判程序、注重基本原則和實現審判公開的目標,這樣就會限制指導性案例制度對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

(二)填補漏洞一些法律漏洞不單單是指案件裁判在三段論下的缺失,如果要填補漏洞就要尋找裁判的依據。一是尋找法外淵源作為裁判依據;二是改造實證法規范填補漏洞。在相應的案件形成后,對司法裁判造成了很多困擾時,沒有必要太過于探索法律漏洞的問題,只需要參照指導性案件進行裁判就可以了。在缺少“法的計劃”中,要求法官要依照法律的必要性,事物的本質和倫理性原則進行思考。通過隊自身體系的完善和法律修改進行調整從而來完成指導性案例的法律漏洞填補的任務。在規范制定的過程中,指導性案例經驗指導和案例推動的左右都是同樣重要的。

(三)補充價值在法律解釋中要以評價性原則隊法律概念和一般規則的原則進行補充。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倫理觀念,能使法律跟上時代的進步和潮流,通過實踐來規范它的功能。在一些需要評價性的補充法律概念的條款中多少都會有一些個案要引進法外價值,這就說明了法內的價值補充要適應于現在社會的倫理價值和秩序,要用規范和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案例指導制度的建設。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也逐漸開始轉型。在民事訴訟中除了要解決民事糾紛還要解決商業經濟糾紛,所以這就要求我們要在民事訴訟領域中完善建立健全指導性案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來解決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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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理論講授

1.1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與思路的講授

針對學生在分析民事案例時普遍存在的“一看都會,一做基本不對”、“不知從何下筆”等問題,筆者認為不是知識不會,而是不懂得分析案例的方法。為此,在讓學生自己討論、分析案例之前,筆者先就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向學生進行講解,主要分兩步進行:

1.1.1講解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筆者認為,掌握了一般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不管案例形式如何變換,都能以不變應萬變。這些一般的方法與思路為[1]:

1.1.1.1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

在閱讀案例時,既要仔細注意案情細節,又要抓住主要情節和中心問題。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筆。通過閱讀案情,判斷是一個什么類型的案例、糾紛是什么、當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試卷提出的問題是什么等。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分析和解答問題前后一致、相互協調,既能保證答題的全面和準確性,又可以避免反復閱讀造成的時間浪費。

1.1.1.2確定法律關系的類型

民事法律關系是貫穿在民法理論中的一條紅線,是進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民法學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就是通過建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在分析案例時,要學會能在紛繁復雜的案例中抽絲剝繭,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一層一層地搞清楚,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然后再從該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法律關系的變動等角度出發,進而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民法案例中的問題也就順利解決了。

1.1.1.3明確爭議的焦點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系

爭議的焦點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問題,也是案情最關鍵的內容。爭議的焦點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原告的請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辯理由。二者往往圍繞一個事實或者一個情節來爭論,整個案情也圍繞這一個中心展開和進行。在確定爭議的焦點后,要把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弄清楚。一個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許多事實和情節,這些事實中,哪些屬于原因事實、哪些屬于結果事實,各個事實之間有無關聯、關聯性質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礎上,排除一些對問題沒有關聯和作用的事實和情節,提煉出回答問題需要的事實和情節,使案件簡單化、條理化、清晰化。

1.1.1.4確定適用的法律

針對案例中提出的問題,運用已知的條件和自己掌握的有關理論和法律規定,分析、歸納、總結、得出結論,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關鍵的一環。這一環要求我們要對有關的法律規定爛熟于心,然后運用自己的邏輯推理能力分析案例,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1.1.2講解幾種主要案例的分析方法

在講解了一般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之后,筆者就民法中幾種典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針對性地向學生做了介紹,以便學生具體操作。這一部分主要結合具體案例講解了關于民事權利主體制度、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和合同制度、繼承和婚姻家庭制度、人身權、侵權制度等方面的案例分析方法。

1.2關于如何書寫民事判決書和詞的講授

民事判決書及詞的寫作不僅能鍛煉學生“寫”的能力,也能反映出學生對民法知識以及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否熟練地運用浩瀚的民事法律法規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因此,筆者向學生講授了判決書、狀、答辯狀、詞的寫作方法,并要求學生在分析完案例之后都要書寫判決書或詞。

2案例操作

這一階段的教學筆者采用學生閱讀案例、分組討論、角色模擬、模擬審判為主,教師指導為輔的方式進行,占用了較多的課時。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分析,筆者認為對增強教師與學生的溝通,鍛煉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協調組織能力、配合能力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筆者具體分以下步驟進行:

2.1精選案例

考慮到該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學生學會運用民法理論和民事法律分析解決實際民事糾紛的方法,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因此,應該精心選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說明問題的案例。案例選得好,教學就成功了一半。基于此,筆者在選擇案例時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盡量是真實的。這點不同于課堂教學案例,教學案例的特點是根據教學課程的需要,由他人自行組合編寫出來的案例,優點是能夠集中課程所需的若干知識要點,但缺陷是目的性與理論性太強,反而忽視了司法實踐與訴訟程序中應注意的細節與問題,使得學生畢業之后遇到實踐問題依舊茫然。

第二,所選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統性。案例不在大小,內容不在繁簡,關鍵要看所選的案例能否解釋一個或數個民事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運用。以案例的形式,將案例中所敘述的具體的實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與民事法律的規則聯系起來,并且能夠在總體上系統地闡述民事法律的規則與體系。

第三,所選擇的案例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如果案例太簡單,一眼就能看出答案,就調動不起學生的積極性。所選的案例應涉及到多個民法原理的法律問題,以增強學生綜合運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2布置案例,分組討論

首先,分組并分發案例,組織學生個人閱讀和分析準備。這是一個基礎環節,必須做好,否則整個教學過程將流于形式。在選定了案例后,筆者將每個班按10人為一組分發案例,并指定小組負責人。為了訓練學生“寫”的能力,筆者讓所有學生對布置的案例自己先查詢資料,在閱讀案例的基礎上,從案例材料中尋找和發現有利于問題解決的關鍵信息和核心材料,聯系相關的理論知識,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分析案例是閱讀案例的目的,也是進行案例討論的前提。此外,為了更深入地對案例進行討論,筆者向學生推薦相關參考文獻和資料,為案例分析作鋪墊。同時適當提出幾個思考題,以引導學生進行問題的分析。當然所設計的問題要具有啟發性、誘導性和可討論性。

第二,組織課堂討論。在學生做好分析準備后,組織各小組進行課堂討論并進行指導。這一階段是訓練學生“說”的能力。筆者鼓勵每一位學生主動參與、積極思維,將自己的意見或觀點說出來。對于學生的討論,筆者或提示,或發問,或故設疑團,或充當爭論反角,引起爭論,把討論不斷引向深入。在討論過程中,允許學生有不同的意見或觀點,不追求一種結論,而是重視得出結論的思考過程。對正確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充分肯定,對模糊的認識和錯誤的觀點積極引導。積極的討論交流是案例教學成功的決定性因素。當然,作為教師,在組織案例討論過程中應合理分配時間,注意控制進程。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例經過一次深入的討論后,同學們對案件的解決大致有了結論,同時還會隨著對案例的分析、討論的深入,挖掘出一些與該案例有關的延伸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筆者都要求學生記下來并查閱相關資料做出解答。這樣,通過一個案例的分析討論,同學們不光對所涉案例的有關民法知識有了透徹的理解,同時還對與之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經過一兩次課堂討論后,學生對案情、案件的解決預案已了然于心,此時筆者則要求學生采取角色扮演、模擬審判等方式進行具體的案例操作。學生扮演原告、被告、人、檢察官、法院等不同的角色,要學會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巧,學會調查取證和法庭辯論等。通過一系列協商、談判、辯論、詢問等訴訟基本技能的訓練,為學生提供了案件、接觸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機會,讓學生從辦理案件的全過程獲得體驗。這樣一方面能夠加深學生對各種訴訟程序的全面了解,讓學生了解庭審中各訴訟關系主體及訴訟主體的地位差異及各角色的作用;讓學生認識到學習、運用法律不只是重實體法,而且程序法也極為重要,實現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實體公正,還要做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也能鍛煉學生綜合運用民法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技巧。

2.3歸納總結

這里的歸納總結包括兩部分,一是就整個討論工作進行小結。諸如學生討論時思想上是否重視,準備是否充分;是否積極參與、踴躍發言,有沒有為了應景而不負責任的胡言亂語等;爭論是否深入展開,問題是否分析透徹等;重在鼓勵學生下次高質量地參與討論。二是針對討論的問題進行總結。筆者的做法是:概括有代表性的幾種分析意見,指出各自的優劣,著重說明在討論中出現的爭論焦點,并運用相關原理做出自己的分析解釋。筆者認為,教師的總結不是對學生觀點的簡單綜合,而在對學生的討論分析做中肯、簡練的評價的基礎上有所升華。為此,教師努力做到“融”、“精”、“透”。“融”就是將案例同法學原理、法律知識融合起來,理論密切聯系實際,避免書本知識和現實生活的脫節?!熬本褪强偨Y簡練、準確,要點明晰,重點突出。“透”就是分析透徹。如果像蜻蜓點水似的,不會有好的效果。之后應該點評學生的表現,要對學生的成績予以表揚與肯定(這點非常重要),要善于發現學生在分析案例中偶爾迸發的閃光點,這些閃光點可能是知識結構方面的,也可能是思維方式方面的,都要及時對學生加以鼓勵,學生會信心倍增,提高對民法學習的興趣,不斷進步;同時也應該針對學生的薄弱環節,指出學生的不足之處。

3各小組匯報、總結

在每個小組完成了案例討論后,筆者要求小組負責人撰寫案例分析總結,并要求小組成員撰寫案例分析報告,這也是作為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此外,筆者組織全班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匯報,要求每個小組負責人將討論、分析案例的具體過程及結論作總結發言。在作總結發言的過程中,如果其他小組的學生有不同的觀點,可以在臺下發問發言,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在不同觀點的撞擊、不同思路的啟迪和不同角度的論證中深化對案例的認識,讓學生通過學習和運用相關的原理和方法,取得對課題內容的深刻認識。但要注意的是教師要合理控制時間的分配及討論的進程,不能無休止地討論下去。

在各小組總結匯報完后,筆者作最后總結。主要是對各小組討論的準備情況、態度、參與程度、表現、對民法知識的掌握程度及存在的問題作總結。

篇3

1 測謊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的基本樣態

筆者對北大法意網(2002―2013年) 和《人民法院報》(2008―2013年)中所有涉及測謊的民事訴訟案例進行了統計,共在北大法意網案例數據庫和媒體案例庫收集到64個案例,在《人民法院報》收集到11個案例,排除其中相互重復的7個案例,有效案例樣本共68個。雖然通過上述渠道檢索的案例不能反映測謊在全國各法院民事司法實踐中的全貌,但對這些案例進行歸類整理,能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出測謊在民事司法實踐中的基本樣態。

第一,測謊案件的啟動方式迥異。既有當事人申請也有法院建議,但都不存在法院依職權啟動。在68個樣本案例中,最終實施測謊的為27例,未測謊的有41例??梢娫谏婕皽y謊的案件中,真正進行測謊的比例只有40%。在實施測謊的案件中,14例是應當事人的申請,8例是應法院建議,分別占測謊案件數的52%和30%,測謊的啟動是以當事人主動申請為主的。從法院的職權干預情況看,法院對主動建議當事人測謊還是較為謹慎的,更不曾強制當事人測謊。如表1所示,法院建議測謊的有18例,當事人申請測謊的有42例,法院職權干預的比例大大低于當事人自主申請,即使是法院謹慎建議測謊的這18例中,又有10例為當事人拒絕。整體樣本中,未實施測謊的案件中有30例是因一方當事人不同意,11例是因法院不同意,當事人拒絕測謊比例高達73%,遠高于人們的想象。

第二,測謊對當事人的影響不盡相同。在進行測謊的27例案件中,共有53人次被測謊。由表2可知,有的當事人在測謊后主動承認事實或承認撒謊,也有的當事人在測謊后對測謊結論提出異議,認可測謊結論的比率為38%,遠低于62%的異議率。對測謊結論提出異議的理由一般是“測謊結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測謊結論不準確”、“己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測試結論對案件事實沒有證明效力”等。

第三,法院對測謊的態度日漸明晰。如表3所示,樣本案例中,2002―2010年涉及測謊的案例共計43例,裁判文書中明確闡明對測謊及測謊結論態度的為15例,態度明確率僅為35%,而同期測謊率卻為42%,高于40%的平均測謊率;2011―2013年案例數共計25例,裁判文書中明確闡明對測謊及測謊結論態度的為18例,態度明確率高達72%,同期測謊率卻為36%,低于平均測謊率。11年間的實際測謊率基本穩定,而對測謊的態度明確程度卻大相徑庭。2011年以前雖然進行了測謊,但在裁判文書中往往以證明責任、訴訟時效等理由下判,甚至完全回避對測謊結論的評價。這充分證明2011年后法院對測謊結論的使用有了較為明晰的認識,不再采取回避的態度。

第四,測謊結論對裁判結果的影響各異。由于測謊的內容是圍繞案件事實展開的,測謊結論往往直接說明了關鍵事實,質疑者擔心測謊結論因此完全左右判決結果,實質上成為定案證據而非證據資料。從實踐情況看,測謊結論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因測謊是否最終實施而有不同。樣本案例統計表明:實施測謊案件共27例,對判決結果有影響的22例,未見明顯影響的5例,測謊對法官心證、判決結果的影響率高達81%;未實施測謊案件共41例,因當事人拒絕對法官心證有影響的13例,影響率僅為32%,未看出明確影響的17例,其余11例為法院不同意測謊,自然無不利影響,詳細可參見表4。測謊對案件走向的決定作用并不如想象中的大??傮w而言,測謊和測謊結論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個案差異很大。

2 我國法院對民事測謊的應有態度

(一)明確測謊結論的適用原則

1、不宜在民事審判實務中拒絕測謊

在自由心證用盡的情況下,結合測謊結論作出判決比直接依證明責任下裁判更有利于實現判決的可接受性。首先,從測謊對當事人的影響來看,大多數當事人為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一般不會拒絕測謊,有的當事人為了增強自己陳述的可信性會主動申請測謊,有的當事人會基于測謊的心理威懾作用會主動承認案件事實,有的當事人在測謊后會接受調解方案或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有的當事人甚至會因為測謊而主動申請撤訴。其次,從測謊對法官的影響來看,如果當事人拒絕測謊,有時會對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產生微妙的影響,因為從常識可以判斷,理直則“氣壯”,理屈則“詞窮”;如果測謊結論與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初步判斷一致,則可增強法官的心證;如果測謊結論與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初步判斷相悖,則可促使法官重新審查證據再作出判斷。

2、測謊只能作為發現真實的最后手段

盡管在民事審判中不宜拒絕測謊,但為了避免測謊弱化當事人取證的積極性、破壞舉證責任規則等問題,只能將測謊作為發現真實的最后手段。綜觀司法實務中啟動測謊的案件,往往都是因為缺乏證據或出現證據均勢、證據相互矛盾、雙方舉證都達不到證明標準等情況,在這類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夠依申請或依職權詢問當事人,往往可以打開審理僵局,無需啟動測謊。

(二)限定啟動測謊的條件

1、測謊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同意或者提出申請。首先,測謊技術只有在被測人積極配合的情況下才能保證測試過程中記錄的生理圖譜是被測人真實的心理反映,只有被測人同意,才能保證測謊結論客觀真實地反映測謊對象的想法。其次,測謊結論不僅用于判斷被測人陳述的真實性,也會影響到對被測人品格的社會評價,這就需要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愿意承受測謊可能導致名譽降低的風險。最后,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的是當事人主義,當事人要負責舉證和質證。法院在承認測謊證據可采性的同時仍應把自愿性作為采納測謊證據的基本條件,有時甚至可以要求訴訟雙方事先簽訂同意測謊的協議。

2、測謊的案件僅限于難以取證的復雜疑難案件。在民事訴訟中,測謊只能在缺乏證據或出現證據均勢、證據相互矛盾、雙方舉證都達不到證明標準等情況下才能啟動,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某一關鍵事實作出了正好相反的陳述,法官在窮盡了所有其他“程序上許可的和可能的證明手段”仍然難以獲得案件事實的確切心證時,啟動測謊并結合測謊結論作出判決比直接依證明責任下裁判更有利于實現判決的可接受性。

(三)完善測謊結論的質證程序

已如前述,在進行測謊的27例案件中,共有53人次被測謊,異議率達62%。測謊人系測謊結論的來源,其出庭當面回答當事人的質詢,能夠以公開的方式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因此測謊人出庭接受質詢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雙重要求。

(1)及時通知義務的履行。法院在委托測謊的時候應告知測謊人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在開庭前應按時向測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并書面告知出庭的方式、內容、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睹袷略V訟法》應對測謊人出庭接受質詢的例外情形加以規定。筆者建議,測謊人不出庭接受質詢應限于測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以及當事人對測謊結論沒有異議同意測謊人不出庭這兩種情形。

篇4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篇5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立審分立”作為法院內部分工制衡的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了下來,特別是98年以來各級法院按照立審分立和審監分立原則的要求,將原有的告申庭分設為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后,因現行法律對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過于原則,再審程序立審分立的界限就成了急待解決的問題,再審立案的概念,特征等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見解,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的做法。本文對民事再審立案概念的幾種學術觀點進行了分析,并歸納了民事再審立案的特征,指出了現行民事再審立案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與完善民事再審立案制度的建議。一、前 言

再審程序作為法律救濟的特別程序,已經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訴訟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再審程序為糾正錯案,實現最終的司法公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再審程序所導致的無限再審、終審不終的弊端日漸顯露。為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將再審程序改革確定為人民法院重要改革任務之一,也是20__年和20__年度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確定的法院工作改革重點。改革與完善再審程序是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環節。現年來特別是20__年重慶會議以來,再審改革在全國法院有了很大的進展,學術界對此也進行了積極的探討,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F筆者結合對民事再審制度的研究,對民事再審立案制度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能對再審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二、民事再審立案的概念與特征。

對民事一、二審程序來說,立案是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行為,對受理的案件做出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做不予受理裁定,其規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民事再審程序與一、二審程序,在程序的性質和目的,審理的對象和理由,起動程序的主體以及審判程序的設置上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對民事再審立案進行理論分析,確切界定其內涵,從理論上對其進一步研究顯得尤為必要?,F今對民事再審立案的概念如何定義有以下三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是民事再審立案是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人民檢察抗訴或依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存在法定再審理由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該案提起再審的行為。其標志是再審裁定書的下達,即再審裁定書下達之前的審判活動是立案,再審裁定書下達之后的審判活動為審判階段。其實質就是民事再審立案是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對案件提起再審的過程。

第二種主張是民事再審立案就是法院對案件立卷進行復查的活動,其活動的內容就是接收申請再審材料并審查是否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對案件不作實質性的審查,其標志是立卷。

第三種主張是對案件作初步的“實質”審查,對“可能有錯誤”的案件予以立案。

這三種不同的主張反映在法院內立案庭與審監庭的職能劃分上出現了不同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有:一是由立案庭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由立案庭下達再審裁定書,然后交審監庭審判;二是立案庭接收申請再審的材料立卷后移交審監庭復查,由審監庭根據復查結果來決定是否對案件進行再審,再審裁定書由審監庭下達;三是立案庭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案件移交審監庭進一步審查,并決定是否再審,再審裁定也由審監庭下達。

筆者贊同第一種主張,即再審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職能部門依據當事人再審申請,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依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存在法定提起再審的理由進行復查,以決定是否對該案提起再審的審判活動。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包括兩個部分的內容,即起動再審的程序和再審審理的程序,而起動再審的程序就是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材料,決定是否予以再審的過程,是一種決定是否受理再審案件的審判活動。對受理的下達再審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紀敏認為:再審立案的標志是再審決定書和再審裁定書。再審案件也以此為起點,進入了案件的再審審理階段。

第二,這樣作符合立審分立的要求,做到了立者不審,審者不立,防止了自審自立帶來的司法不公,這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而將“再審的立案決定與審理裁決聯為一體”由審監庭承擔,這樣就又恢復到“原告申訴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這一環節上‘一條龍’的審判方式,同時也在一定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第三,前述第二種主張實際上仍由同一審判職能部門(審監庭)負責再審的起動和再審審理,立審并未分立。而第三種觀點中其初步審查的結果并無法律的約束力,究意是否提起再審仍由審監庭決定,和第二種主張一樣,仍未實現立審分立。

那么,與一、二審立案相比,再審立案有哪些特征呢?

首先,再審立案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側重點在于判定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

其次,引起主體與一、二審相比具有多樣性,一、二審案件當事人是唯一的引起主體,而民事再審立案的引起主體依現行法律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符合再審條件而申請再審的當事人。

再次,民事再審立案具有審查的“實質性”特征。要提起再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要確定原生效判決是否確有錯誤那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實質性質審查,而一、二審立案對案件并不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我國現行法律中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及缺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包括:一是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也就是應予以再審立案;第一百八十條又規定了對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二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提起再審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三是人民檢察院抗訴而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從上述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來看,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立法指導思想有失偏頗

縱觀上述規定,貫穿始終的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指導思想,對人民法院來說,意味著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原錯誤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檢察機關來說,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判有錯誤,都可以提出抗訴而引起法院再審,對當事人來說,只需他認為生效的裁決錯誤,就可以不斷的申請再審;這就造成了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現狀,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因求助法律而得到最終解決,而法律的“止爭”原則要求法院應作出解決糾紛的最終裁決,否則就無求助法律的必要,因為:“倘若人民求助法律程序來解決爭執,那么爭執須由某一階段最終解決,否則求助法律程序就毫無意義”。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目的是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以徹底的糾正,但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及審判工作特殊性來看是不可能實現的。誠然,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告訴我們,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主觀世界可以正確地反映客觀世界,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受到時間及空間的限制,那么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也不可能完全正確地反映客觀世界,案件的審理恰恰要受到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而且案件所涉及的客觀事實又都是過去發生而非正在發生著的,而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只能是法律上的事實,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上的事實與客觀上的事實有時也是無法完全相同的。因此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在審判工作中無完全實現的可能,也就是說在審判實踐中有一定的“錯誤”存在是合理的,但這并影響法律解決糾紛的作用,而這和“廉價的、快速的,大體上符合實事求是的判決,錯誤的風險雖然有所增加,但對于有效執行實體法所體現的政策,將具有更大的效力”也是相吻合的。

(二)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主體不合理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民事再審立案的主體有三種:一是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檢察;三是當事人。

法律規定由法院作為民事再審立案引起主體是不合理的。首先這違背了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未申請再審說明當事人雙方對生效的裁判是接受的,而民事權利是私權,當事人在不危害社會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權隨意處分的,在當事人未申請再審的情況下,法院主動予以再審立案,其實質就是在未得到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以公權代替當事人行使了本應由當事人自己行使的私權,而且還很有可能與當事人的本意相左,這是違背處分原則的;其次,與設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不一致的,設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止爭”,即通過民事訴訟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以保證穩定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已接受了生效裁判,爭執已不復存在,而法院卻又主動將爭執再次挑起,確有引起訟爭之嫌;再次,損害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因為“判決一旦作出,就對法院產生了羈束力,縱使判決有瑕疵,也不得由法院自行廢棄或變更”。

法律對人民檢察院作為主體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規定過于原則。一是人民檢察院抗訴沒有期限限制,這在客觀上為無限再審提供了制度基礎,也是造成終審不終的原因之一。二是對人民檢察抗訴的范圍未加限制,檢察院對任何類型案件均可抗訴是國家職權主義的體現,這與當今民事訴訟弱化國家職權對私權的干預,強調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是相悖的。

(三)對引起申請再審的理由規定的過于籠統

現行法律對當事人申請引起再審規定了五條,對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規定了四條,在這兩類規定中,只是當事人申請引起再審的第一條與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的規定不同外其余四條完全相同。也就是說現行法律規定的引起再審的理由實際上只有五條。這五條中實體方面的規定為三條,程序方面的規定為兩條,這可以和大陸法系國家中日本的民事再審規定:“1.判決是由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組成的法庭做出的;2.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參與該判決的法官參與了該判決;3.欠缺法定權、訴訟權或人在實施訴訟行為時沒有獲得必要的授權;4.參與判決的法官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實施了有關該案的職務上的犯罪行為;5.因他人實施了應受刑事上處罰的行為使當事人自認(強迫自認)或妨礙了當事人提出對判決產生影響的攻擊和防御方法;6.作為判決證據的文書或其他證據材料是偽造的或變造的;7.證人、鑒定人、翻譯或已宣誓的當事人、法定人的虛假陳述作為判決的證據;8.作為判決基礎的民事、刑事判決以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被以后的裁判或行政處分變更;9.對判決有影響的重要事項在此判斷時被遺漏;10.被申訴的判決與以前的確定判決相抵觸”。相比,可以看出我國《民中訴訟法》的規定不具體,不具有操作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此我們予以借鑒。

(四)民事再審立案的條件過寬

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再審次數無限制欠妥,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審理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是在特定情形下適用的訴訟程序制度。審判監督程序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的補救制度。是對錯誤裁判的補救,這種補救應當是有條件的,有限制的,而不是無休止的。二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引起民事再審立案主體無時間限制,這是無限申訴,無限再審提供了制度基礎,影響了終審裁判的既判力,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受到挑戰,損害了司法權威。

四、完善民事再審立案制度的建議

(一)規范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主體

從引起民事再審立案的主體上,取消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規范人民檢察抗訴引起再審;保留當事人申請再審引起再審。其理由前文已闡述,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人民檢察可抗訴案件的類型要進行規范,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當事人的處分權侵害了社會及國家利益的案件,二是特定的未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可抗訴引起再審。

(二)對民事再審立案的標準具體化

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來說原生效裁判只有在程序上存在以下幾點理由方可提起再審:1.裁判法院無案件管轄權;2.審判組織不合法;3.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4.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5.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6.辦案人員犯有與案件有關的職務犯罪;7.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8.超越訴訟請求事項作出裁判。在實體上存在以下幾點方可提起再審:1.據以裁判的證據經司法認定確系虛假、偽造或編造并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2.裁判生效后發現了新的證據,足以撤銷或變更裁判;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4.裁判與前后就相同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作出另一生效裁判相互矛盾的。但作為實體理由,應看其是否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對于那些雖然存在一般錯誤但并不影響結果公正的生效裁判,是不應再審的,更不應隨意改判。

(三)嚴格規定民事再審的時限和次數

現行民訴法對再審的時限和次數規定不 嚴格,而對人民檢察抗訴引起再審的時限和次數未作任何限制,只是規定了當事人作為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在兩年以內提出再審申請,這是社會上存在較大的上訪群體及終審不終的制度性因素,故建議對民事案件,無論是人民檢察院抗訴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時限一律為二年,抗訴或申請再審的次數在一級法院只能為一次,這樣既能對司法錯誤進行補救,又能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使糾紛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這種規定對個案來說有可能使錯誤得不到糾正,但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及審判工作的特殊性來看,使錯誤都能得到糾正不易實現。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告訴我們,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主觀世界可以正確地反映客觀世界,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受到時間及空間的限制,那么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也不可能完全正確地反映客觀世界,案件的審理恰恰要受到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而且案件所涉及的客觀事實又都是過去發生而非正在發生著的現象,而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只能是法律上的,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上的事實與客觀上的事實有時也是無法完全相同的。那么,在審判實踐中有一定的“錯誤”存在是合理的,但這并不影響法律解決糾紛的作用,因為“倘若人們求助法律程序來解決爭執,那么爭執須由某一階段上最終解決,否則求助法律程序就毫無意義”。而這種“廉價的、快速的,大體上符合實事求是的判決,錯誤的風險雖然有所增加,但對于有效執行實體法所體現的政策,將具有更大的效力”是相吻合的。

篇6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一個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概念,筆者認為科學地界定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合理地制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確定了民事案件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給了案件一個名稱。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否準確、簡明、統一,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準確、簡明、統一的案由,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對案件的爭議點一目了然,便于當事人針對爭議點舉證質證,進行訴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準確適用法律,解決民事糾紛。

2、案件的案由實際上是案件的名稱,在案卷材料的管理中,案由成為了案件卷宗歸檔管理的一個重要依據。案件的案由的確定是否準確、簡明、統一將影響民事案件卷宗歸檔是否科學、合理。準確、簡明、統一的案由對于當事人查閱案件材料,對于有關機關審查、監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對各類民事案件的統計是司法統計的重要內容,案由是否準確、簡明、統一對于司法統計的準確性有重大的影響。民事案件案由確定不準確,民事案件案件規定不合理,將會影響司法統計數據的可信度。只有制定統一的案由確定標準,各類案件的案由都按統一的標準確定,才能夠提高司法統計數據的可信度。

4、民事訴訟案件做到案由概念確定準確和案由規則制定科學,對于具體案件案由的確定也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立案人員和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由規定的要求,準確地找出個案的案由,另一方面在個案的案由不能明確確定時,可以根據案由規定找出該案的案由。

5、民事訴訟案件案由的科學確定,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睹袷略V訟法》第122條規定:“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蓖ㄟ^案由,案外人可以迅速地了解有關案件的基本情況,在旁聽法院的審理時,能夠理好地發揮監督作用,從而提高司法審判的透明性,實現司法公正,同時也利于增強人們的法律信仰,提高司法的權威性。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定義及理解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實際上,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到判決作出、執行完畢,民事訴訟案件的案由都始終發揮著作用。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對有關案由的問題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致使各級人民法院在對案由的規定中各自為陣。這既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法院審理案件,給案件案卷的管理和司法統計工作也帶來了不少困難。雖然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頒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9月17日了《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案由的有關要求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一方面因為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頒布而失效,另一方面該《意見》對有關案由問題所作的規定是非常原則的,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并不大。

針對司法實務中因為對案由缺乏科學有效的規定而帶來的混亂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級人民法院多年的審判經驗,將民事案件的案由具體規定為四部分五十四類三百種。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對《規定》作了必要的說明,并對各級人民法院在按照《規定》確定具體民事案件案由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作出了解釋,比如,對起訴時的案由與結案時的案由有一致時,“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庇秩?,在同一案件中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時,“如某一案件涉及主從合同關系的,根據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當事人僅因為從合同發生爭議,按照從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由,如擔保合同效力糾紛?!薄兑幎ā返念C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從名稱上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有利于當事人了解民事糾紛在法律上的性質;其次、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性質和對當事人爭議點的認識,從而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解決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再次、它克服了因為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案由規定,給司法實務確定案件案由帶來的困難,實現了全國案由劃分標準的統一;最后、它為司法統計提供了方便,提高了司法統計數據的可信度。

但是《規定》自頒布以來,就受到了批評,正如有的同志所說:第一、分類有交叉;第二、體例結構值得研究;第三、一些案由的準確性有待提高。①筆者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對于案由的若干理論問題,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務界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從而使實踐脫離了理論的指導,獨自摸索。民事案件案由的問題的提出,使得學術界與司法實務界開始重新思考民事案件案由的一系列問題。

對于民事案件案由的具體含義,理論界的認識并不統一。《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認為“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雹?nbsp;《中國司法大辭典》認為“案由: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③《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認為“案由:具體訴訟案件的性質、內容的概括提要”④ 《最新常用法律大詞典》認為“案由: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雹莨P者認為,案由從最簡單的含義上是指訴訟案件的性質。但是對于這一定義必須作必要的說明。因為案件的性質仍然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比如就某一案件是否含有涉外的因素,可以將案件分為具有涉外因素性質的案件和不具有涉外因素性質的案件;又比如就某一案件的結案方式,可以將案件分為判決結案性質的案件、調解結案性質的案件和和解撒訴性質的案件。但是,此處所指的案件性質只能是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所認定的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因此,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所認定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它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的命名。但對這一定義,有必要作出幾點說明。

(一)以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所認定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民事案件的定義適用各類不同案件  作為人民法院受理對象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包含的因素很多,通常情況下,每一個案件都有時間、地點、當事人、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等等??墒菫槭裁粗荒芤援斒氯酥g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一個具體案件的案由呢?這是因為,具體的案件可能是千變萬化的,一方面時間、地點、當事人可能因為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卻是案件中最穩定,最能揭示該案件特征的東西。另一方面案情近似的案件,所涉及的實體法律關系不相同。以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案由的依據,不但能夠真正發揮案由的作用,而且能夠揭示出同一類型案件之間的共通之處。另外,在因同時構成多個實體法律關系而產生請求權競合的案件中,該案件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究竟屬于何種實體法律關系,直接取決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權的行使。所行使的請求權不同,案件所確定的案由也就不同。比如商品損害賠償,可因當事人請求違約之訴或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而使案件爭議的實體法律的性質不同,但是此時除案件的性質不同之外,其它條件都是一樣的。不以案件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案件的案由和名稱,將無法區別因選擇請求權而提起的兩個案件。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實際上包括了兩類:第一類是當事人之間因為民事權益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予以保護的案件,比如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各類民事案件;另一類是不存在民事權益糾紛,也沒有兩方當事人,一方僅僅是請求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滿足的案件,比如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對于后一類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權益糾紛,相對而言案件案由的確定比較容易。因為這類案件,實際上人民法院無需審理糾紛,只存在是否滿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問題,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能夠確定案由,即確定實體法律關系。但對于前一類案件,由于一個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可能不止一個,多個法律關系的性質有可能不同,如何確定案由,相對而言比較繁雜,但案由仍然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法律關系的認定。

(二)案由是對訴訟中爭議的主要實體法律關系屬于何種實體法律關系的判定  案由應當是對案件中的實體法律關系性質的判定,但在一個案件中可能會有多個實體法律關系,不可能將多個實體法律關系都作為判定案由的依據,能夠作為判定案由依據的,只能是當事人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由于不是案件的審理范圍,不應當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對象的民事訴訟案件,有的案件中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只有一個,此時以該實體法律關系就可以確定案件的案由,但有時案件中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有多個,此時就應當以最主要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本案案由的根據。理由在后文有關個案案由確定時再作詳述。

(三)確定案由的時間  社會生活中存在各種各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但這些民事法律關系不可能都成為人民法院受理的對象。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只能是一方當事人認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權屬不清,要求人民法院對其權利進行保護或予以確認,人民法院認為其符合起訴條件,予以受理的那一部分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狀以后,會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才予以立案。在人民法院指導有關當事人填寫訴訟文書的時候,實際上對案件的案由已作了初步的確定。但是在起訴的時候,法院或者法官對案件的情況只能是一個初步的了解,加上在起訴的時候,法院或者法官對案件的基本情況的了解和對案件性質的認定是以原告的主張為基礎的,原告在證據的提出上,或者是因為求勝的原因不愿提出對自已不利但又能夠反映案件全部情況的證據,或者因為客觀上的限制不能提出反映案件全部情況的證據。這就必然影響法院或法官對案件全部情況的掌握和對案件案由的確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為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必然通過舉證質證,進行攻守防御,必然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全部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定對方的主張。法院或法官為查明案件的情況,也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查,對當事人的證據依職權進行確認,從而使反映案件客觀情況的證據逐步為法院采納,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使案件的情況逐步查明。在舉證辯論完畢以后,人民法院根據全部證據,或者根據證明責任的分擔,基本了解案件情況,并基于法官自己對案情的認識,確定案件案由,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此時,法院或者法官對案件案由的認定,是建立在客觀公正地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況的基礎上的,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認定應當是合乎客觀實際的,是正確的。因此,在立案案由與審結案件時的案由不一致時,應當以結案時法院或者法官所認定的案由為準。

(四)案由的確定權只能在人民法院,而不能在當事人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以當事人起訴為前提的。當事人因為民事紛爭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會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時,有時是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該案件的案由,但是這并不表明案由的確定權在當事人。這是因為案由是對訴訟中的案件的爭議實體法律關系到底屬于何種實體法律關系的判定。而當事人由于求勝的心情,無論是對案件案情的陳述,還是對有關證據的提出,都會是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對案件案由的判定也是如此,這就要求法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全部了解以后和對有關的證據加以調查認證以后,對案件的案由作出判定。但是案由的確定權在人民法院的并不意謂著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案件案由的確定沒有任何意義。有時案件起訴時人民法院所確定的案由,就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于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它們的案由實際上也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另外,在請求權競合時,民事案件的案由的確定只能以當事人的主張為依據,因為此時產生同一請求權的實體法律關系很多,完全不管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很可能在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上出現錯誤。

三、案由規定

明確案由的概念是為了準確地為個案確定案由。但要真正做到個案的案由準確,就必須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案由規定。所謂案由規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全部案由所作出的統一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個案案由是否科學、合理、準確將會受到案由規定是否科學合理的影響。198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曾過《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案由的要求作出過規定:“案由要簡單明了,做到劃分類別明確,反映爭議確切,判斷性質準確?!痹撘幎ㄕ劦搅嗽诎赣梢幎ㄖ贫〞r和個案案由確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但仍然不全面。筆者認為制定一個詳細而科學的案由規定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制定案由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全部案由必須具有內在的體系,從而使整個案由規定具有系統性、等級性和次第性  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是一個具有內在邏輯體系的規范。因此,作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名稱的案由本身,也應當具有一定的邏輯體系。案由分類的系統化、等級化和次第化,不僅有利于當事人明白爭議點所在,進行舉證質證,有利于法官準確地對個案案由進行確定,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而且在人民法院擴大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時,對于新出現的案件類型,可以通過對案由規定的研究,在種案由不適用時,在其上位案由中,找出新類型案件的案由。從而,避免因為新類型的案件的出現而沖擊原有的案由規定體系,使其使去內在的和諧與穩定。為了實現案由規定的體系化,最好參照實體法對有關的案由加以排序。

(二)案由規定必須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案件的案由是對個案性質的反映,是一個案件的名稱,是案件卷宗歸檔分類的依據,也是司法統計的一個重要指標。因此,案由規定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體系化、等級化和次第化是案由穩定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途徑。通過體系化、等級化和次第化,在人民法院擴大對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時,一方面可以使原來的案由規定保持穩定,另一方面也可以給新出現案件的案由在案由規定體系中一席之地。避免因為新的案由的出現使原有的案由規定失去意義。

(三)案由規定對于個案案由的規定應當做到不重不漏  案由是個案的名稱,對于一個特定的個案而言,它必須也只能夠有一個名稱。這就要求案由規定必須考慮各種情況,對案由的規定在準確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地,使個案的案由在案由規定中既能夠對應唯一的案由,又不被排斥在整個案由規定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將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單獨列為一編,筆者認為這是不對的。將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單列,固然可以使有關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案由集中在一起,但是這樣做的一個問題在于,它會沖擊整個案由規定,使得案由規定失去內在的和諧與統一。同時容易造成案由規定中的重漏,即使原本可以在一個案由類下的幾種案由分別居于不同的案由類下,又讓案由規定在新出現的案由面前表現出措手無策。另外,這樣做還會造成案由認定上的困難,不利于案由的準確認定。

(四)案由的表述應當準確、規范  案由是法院對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法律性質的確定,它是一個具體案件的名稱,是對案件實體法律關系的反映,因此案由應當準確地反映所表述的實體法律關系。如果案由在表述上不夠準確,將會使當事人對案件的性質產生誤解,不利于當事人圍繞爭點舉證質證,進行訴訟活動。另外,案由作為人民法院對案件性質的確定和對訴訟案件的命名,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因此,對于案由的規定,應當使用準確的法律術語。這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案件情況的了解,也有利于維護司法的權威性。

(五)案由的表述應當簡明  案由作為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中的爭議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案由大致了解他們所爭議的案件在法律上的性質。案由簡單明了,既有利于當事人對于案件基本情況的了解,從而有利于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展開訴訟,推動訴訟的順利進行,提高訴訟的效率。也有利案外人通過案由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旁聽法庭的審理,監督審判程序,實現司法的透明化和司法公正。

四、個案案由的確定

案由概念的明確和案由規定的確立,其目的在于對個案案由的確定。但案由概念的明確和案由規定的確立,并不等于個案案由的確定問題已經解決。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是千姿百態的。不同的民事糾紛,其中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不僅性質不同,而且個數也不同。正因為這樣,筆者認為,有必要談談個案中案由的識別問題。

由于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實際上包括了兩類,即:第一類是當事人之間因為民事權益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予以保護的案件,比如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各類民事案件;另一類是不存在民事權益糾紛,也沒有兩方當事人,一方僅僅是請求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滿足的案件,比如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那一類案件,由于沒有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無需對當事人的實體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因此,可以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作為確立案件的依據,或者可以直接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案件的案由。

對于雙方當事人存在民事權益糾紛的案件,則應分情況確定案由。如果當事人所爭議的民事權益糾紛只有一個,則可以以當事人所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案由。但有時當事人所爭議的民事權益糾紛中的實體法律關系不止一個,也即是說當事人所爭議的民事權益糾紛中的實體法律關系可能有幾個,此時,以那一個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整個案件的案由就值得研究。由于在一個案件中,不可能出現兩個性質不同而又沒有任何關系的案件,因為這樣的兩個實體法律關系的紛爭實際上引發的是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產生的是兩個案件。因此,雖然同一案件中的實體法律關系可能是多個,但是這幾個實體法律關系之間卻有一定內在的邏輯關系。正是因為這種內在的邏輯關系使幾個實體法律關系的糾紛并存于同一案件中。但是也正是這幾個實體法律關系之間有內在的邏輯,它們在誰對案件的最終解決起決定作用上有了主次之分。所謂主要實體法律關系糾紛是指該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對于整個案件的解決有決定意義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只有它的解決才能完成對于整個案件的解決,或者說只有它的正確解決才使整個案件的判決具有結果上的意義。主要實體法律關系糾紛之外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就是次要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通常它們以主要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為解決的前提。比如,甲侵害乙的權害,乙對甲提起訴訟,而甲侵害乙的原因是因為丙,丙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甲與乙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就成為了甲與丙之間實體法律關系糾紛解決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以決定整個案件能否最終解決的實體法律關系作為整個案件的案由。比如說就前面所提到的這個案件,甲與乙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的解決就成為整個案件糾紛解決的關鍵,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以對于整個案件的最終解決具有決定意義的實體法律關系:甲與乙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糾紛作為該案件的案由。

注釋:

①王治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理解與適用》,北京,載《人民司法》2001(1)。

②栗勁、李放:《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1566頁,吉林,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

③江平:《中國司法大辭典》,574頁,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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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生檔案 利用 檔案意識

檔案是一種普遍存在且意義深刻的社會事物。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及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檔案的利用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檔案工作的發展,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多種積極的作用,而檔案事業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為了全面推進我國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服務民生是中國檔案服務方向的新選擇,是檔案工作服務于社會的一個新舉措。由此,民生檔案工作應運而生。

一、民生檔案

民生檔案是指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形成的與人民群眾利益直接相關的檔案,包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食品安全、社會管理等民生領域中形成的檔案。民生檔案具有重要的原始性、基礎性、憑證性特征,在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民生檔案具有泛指性,它不是指某一類檔案??偠灾?,民生檔案就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檔案,是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始憑證?!懊裆鷻n案”實際上是一項工作、一種提法,即檔案系統要關注民生,轉變作風,全力推進檔案工作為民生服務。①

提供涉及民生的檔案利用是檔案部門服務的中心工作。圍繞這一中心工作,檔案部門提供最直接、最具體的檔案信息資源服務于民生社會建設,滿足社會對檔案利用的需求。民生檔案利用程度的好壞會直接影響社會檔案意識水平的高低。

二、社會檔案意識與民生檔案利用

1.社會檔案意識

社會檔案意識指的是社會各方面的人們對檔案這一客觀事物和檔案工作這一項事業的認識和重視,它是由檔案和檔案工作所顯示的社會作用長期影響人們而在社會上形成的一種較為穩定、普遍的大眾心理趨向,是檔案和檔案工作面向社會、走向社會并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化產物。②

社會檔案意識的高低是評價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文明發達程度的標志之一。社會檔案意識是檔案工作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它不僅制約著檔案事業自身的發展,而且影響著檔案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③

社會檔案意識,既包括社會上人們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認識,也包括檔案工作者對檔案和檔案工作的認識。社會公眾檔案意識的提高是促進檔案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社會檔案意識的增強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2.民生檔案利用與社會檔案意識的關系

民生檔案利用的核心要“以人為本”,而“以人為本”又是社會檔案意識的核心。社會檔案意識依賴于檔案的社會作用,而檔案社會作用的高低取決于檔案部門和檔案人員的社會意識,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民生檔案利用工作與社會檔案意識相互制約、相互影響,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

檔案工作的重心下移,是實現檔案工作服務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最直接途徑,也是提高社會檔案意識,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發展檔案事業的最有效方法。④

因此,在民生檔案利用過程中,基層檔案部門的檔案信息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可有效地促進社會檔案意識的提高。

社會檔案意識的高低,可以直接反映在對檔案的利用意識上。大眾對檔案的需求情況,即檔案的利用率,包括利用檔案的人次、卷/件次、種類等都是衡量社會檔案意識的重要標志。

圖1 為我單位2003年—2009年民生檔案利用卷/件次、人次統計數據表。在檔案分類中,無論是哪一類歸根結底都是以解決個人的切身利益為目的的檔案利用,與解決民生的實際問題息息相關。從近幾年民生檔案利用的具體數據中,不難看出民生檔案已成為各單位檔案利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人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真正感受到檔案對自己的價值,從而增強了檔案需求意識。民生檔案的利用,充分說明社會對這一類檔案需求的廣泛性、迫切性和自覺性,提升了社會檔案意識。良好的社會檔案意識是檔案事業發展的必要保證。只有認真搞好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滿足社會對檔案利用的需求,才能提高和改善社會的檔案意識。

毋庸置疑,在做好民生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同時也提高了社會檔案意識,反過來也會進一步改進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

三、做好民生檔案利用工作的主要經驗

1.檔案工作者增強自身的社會意識

社會檔案意識的提高,關鍵在于檔案工作者自身社會意識的提高,這是社會檔案意識提高的基礎和前提。檔案來源于社會,也必將服務于社會。社會檔案意識的提高離不開檔案的社會作用,而檔案社會作用的發揮又離不開檔案工作者的社會意識。

2.強化檔案利用服務理念

做好民生檔案工作,服務于社會大眾,已成為廣大檔案工作者的共識。在檔案利用中以“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為指導,通過熱情、周到、快捷的服務,提供全方位的檔案信息服務,讓利用者真正感受到檔案對自己的重要性,從而提高社會檔案意識。

3.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

新形勢對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檔案工作者不僅要有較強的責任感,而且要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計算機能力以及交叉學科的知識,同時善于捕捉與民生相關的編研題材,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檔案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民生檔案的社會作用。

4.推進民生檔案信息化建設

民生檔案信息化建設對社會檔案意識的提高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檔案數字化工作,整合社會民生檔案資源,通過網絡實現資源共享,通過民生檔案數據庫建設,使檔案利用工作更加完善、充實,從而更好地滿足社會檔案利用的需求,也使檔案社會價值得到充分的發揮??梢哉f檔案信息化建設促進了檔案意識的提高。

另外,健全的管理制度,注重檔案的基礎工作,加強檔案利用的宣傳,省、市檔案局監督指導,年檢制度,單位領導的重視等均對民生檔案的利用及社會檔案意識的提高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注釋:

①嚴永官.論“民生檔案”[J].檔案管理,2009(1):21-24.

②楊冬荃.社會的檔案意識與檔案界的社會意識[J].檔案學通訊,199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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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國一直缺乏一套規范、嚴謹的分析方法和思維,每個人都根據自己的學術背景、思維模式來分析案例,欠缺一種規范的分析方法。在實務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確定了事實,然后就直接確定結論,其后為了支持結論再去尋找一些法律依據;也有的判決中,事實清楚,法律的適用也是正確的,但是沒有對事實和法律的適用的連接點分析;還有的在判決中,常常從事實就直奔結論,判決缺乏推理過程,邏輯的三段論不能得到運用。這種狀況表明邏輯三段論和民法解釋學等方法在實務中未能得到廣泛的認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學方法作為共同基礎,這也導致在討論時語境上的差異和溝通上的隔閡,并影響了法律人才的培養[1]。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實例研習的一種方法,有利于培養法律人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也是司法實務實現正確推理、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有利于法官素質的提高。

請求權基礎理論

請求權規范基礎是指可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若想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法律上的救濟需要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彌補損失。由于請求權在民法的諸多權利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請求權的正確行使與實現將直接關系著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并最終實現法律的保護、補償等基本功能。

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理論是通過分析具體案件而抽象總結出來的案例分析方法理論。在該理論的指導下,可以較準確地確定請求權及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并以此去論斷具體案件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學方法論的意義 。

1、請求權基礎分析案例方法的結構概括為 “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法官判案或當事人分析案例用的是形式邏輯三段論的方法,即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法律規范為大前提,然后找到大前提與小前提的聯結點,最后得出結論。由于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的結構模式是固定的,因此無論案情簡單或繁雜,其思維步驟和程序是固定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事實小前提的整理與說明,通過對法律規范大前提的解釋,建立起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的聯系,是形式邏輯三段論推理過程的一部分,這種方法其實是形式邏輯在法律思維中的運用,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它必須與法律解釋方法相結合,本文由收集整理形成自己獨特的分析方法。

2、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案例的方法,有對請求權有檢索的順序的要求,即按照契約上請求權,無權等類似契約關系上請求權,無因管理上請求權,物權關系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依此種順序檢查的目的“盡量避免于檢討某特定請求權基礎時,受到前提問題的影響。”而且在面對具體的案例時原則上對請求權基礎做通盤依序的檢查,“藉此養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遺漏;維護當事人利益”。

3、構成要件的檢視順序,非但對數個請求權規范的檢視有先后,對單個請求權規范之構成要件的檢視也有次序。

4、經過以上檢查,若某一請求權可以成立,則還需要檢查于此請求權上是否存在抗辯。包括權利消滅和權利阻止抗辯。

基于請求權基礎的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a教授于3月1日接獲b出版社寄來的《臺灣法學百科全書》目錄,載明該全書共十冊,價款一萬元,并附訂書單一張。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訂書單,即于上課后交c生回家途中于郵局投寄之。c生離去之后,a教授憶起其同事d教授曾參加該全書編輯工作,答應贈送一套,即自四樓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課鐘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點頭離去,而投寄之。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于b出版社,敘明是由,表示撤回訂書單,倉促之間,未帖限時專送標簽,并誤投于平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實行到達。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訂書單,即于當日下午寄發該百科全書,于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拒絕受領。試問b出版社得主張何種權利[2]?

此案的分析堪稱范本,極具啟發意義,按照請求權基礎理論架構、按照請求權檢索順序所做的分析展示如下:

1、b出版社得依法律規定,向a教授請求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理由:

(1)買賣契約的成立,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首先,b出版社寄送的臺灣法學百科全書第目錄及訂書單,僅為要約的引誘。

其次,a教授寄發訂書單成立要約。a教授填具訂書單,其將信件交與使者投寄時,于交付之際,其意思表示已脫離其支配范圍,亦屬要約已為發出。

a教授試圖阻止c生投寄訂書單未果,使者權限的授予或撤回,亦屬意思表示,于對話人間須于相對人了解時,始生效力。a教授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課鐘聲中誤聽為“不要忘記”,未能了解其內容,a教授的撤回不生效力,要約的發出不因此而受影響。a教授于發出要約之后,試圖取回,阻止要約達到相對人,乃內心效果意思的變更,對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不生影響。

a教授的要約,于三月六日上午達到b出版社,其撤回的通知于三月七日始到達,不生撤回的效力。又此項撤回的信件,不能同時或先時到達,b出版社無即發遲到通知之義務。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訂書單,于當日下午即寄發書,是為承諾,于三月九日到達a教授時發生效力。

綜上,a教授與b出版社之間購書的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其買賣契約成立。

(2)a教授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a教授于三月五日致函于b出版社,表示撤回訂書單。撤銷

遲到,不生效力。

a教授忘記贈書之事,乃動機錯誤,不在撤銷之列。又a教授亦不得以c生傳達不實,撤銷其意思表示。

2、b出版社得依法律規定,向a教授請求支付價金一萬元,并受領標的物。

第一、此案例分析隱含的前提條件

為案件定性的問題,然后才能立案和審理。如果不能正確定性,找“法”的過程就比較麻煩。解決定性的問題可以用法律關系分析方法。

“法律關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1]這種分析方法的優點在于“在存在多種復雜的法律關系時,能夠條分縷析地分析各種權利義務。通過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和把握,將各種法律關系比分開來,以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排除非法律關系的因素,即在區別法律關系與非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將考慮對象聚焦于法律關系;把握法律關系的要素。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都由幾項要素構成,要素發生變化,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就隨之變更;把握法律關系的變動。把握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脈絡。”[1]請求權基礎方法僅適用于請求之訴,對于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并不適應,本文由收集整理上述分析中這些前提條件是隱含著的。

第二、分析案例的關鍵要點

(1)關于請求權基礎規范(具體法條的得出)的判斷,確定適用案件的請求權。

找到制定法對該請求權的具體規定,這個思維過程有時與紙面上展現的過程并不一致。在具體案例分析過程中需要按照下列順序加以通盤檢討:契約上請求權、無權等類似契約關系上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關系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各案的情況與上述類型之一對應起來時,才縮小了在制定法中尋找某一具體請求權的范圍,對現行制定法的熟練程度和對案例接觸的量有助于更快地尋找出請求權基礎。

在“a教授的訂書單”一案中,王澤鑒老師給出的請求權基礎規范法條是臺灣地區現行民法 第 367 條:“買受人對于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這個結論的得出也是應該在整個案例分析的結尾才產生的,此構成三段論中的大前提。

(2)關于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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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調查核實,做好思想工作

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別是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由于我國公民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多數被害人不知道享有這一權利或誤認為“賠了就不罰”而沒有或放棄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因此,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就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促使被害人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否則,被害人在開庭審理甚至一審宣判后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處于被動地位。法院收到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后,應當及時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狀,并確定其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開庭審理。

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注意搞好調查核實工作,在核實訴訟請求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屬于賠償范圍的同時,重點核實被告人的財產狀況,查清賠償能力。而且還要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消除被告人的對立情緒,促使其主動賠償;一方面做好被害人的工作,講明法律規定的賠償原則,強調原告的舉證責任,使其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為以后的調解和判決打下基礎。

二、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必須建立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事實不僅是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根據,也是處理民事賠償的根據所在。

一般民事侵權是以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過錯大,則責任大。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應與之相悖,民事賠償應與刑事責任相一致,而刑事責任是靠查明犯罪事實,分析具體情節來確定的。例如孫某、于某、李某共同傷害一案,三被告人在火車上因胡某多占座位而與之發生口角,于某、李某抱住胡某,孫某持刀將胡某刺成重傷。此案中,孫某的刑事責任大,理應多承擔賠償責任;于某、李某刑事責任小,理應少承擔賠償責任,胡某也有過錯,故可適當減輕三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此案的犯罪事實查清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查清了,則賠償責任也好確定了。

三、遵循自愿、合法原則調解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之上進行調解。調解應在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而不應僅在家屬之間進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懼不安的心理。因此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時,應明確告知被告人的權利,使之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懼心理施加壓力,使之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否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以違反自愿原則提出申訴,調解便可能無效,反而增加訟累。

調解還應符合合法的原則,不僅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有的審判人員急于調解,先調解后開庭,開庭后卻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反而會給法院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四、及時判決,加大執行力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糾正“著重調解”、“久調不判”的作法,對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久調一方面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另一方面含有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意思,這樣做有違法律規定。但判決結案的案件往往難以執行,為了避免民事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加大執行力度。

1、根據誰主持誰舉證原則,讓原告人提供被告人的財產狀況,以利于法院采取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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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營企業,檔案管理,管理模式,協作式管理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tim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file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means has been in digital age, because each field has a large number of documents and files, thus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archives management methods should be corresponding to reform, for enterprise development provide a solid foundation. Cooperative management mode is th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mode and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management model of complex, it is to point to the private enterprise in the file management system, the standard and the leaders insist on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archives entity classification of stratified classification respectively centralized management.

Keywords: private enterprise, file management, management mode, cooperativ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協作式管理模式的特點

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下企業建立總檔案室同時各下級部門也要設立檔案分機構,二者都按照總檔案室制定的統一管理制度和標準管理檔案,總檔案室要保管有關企業命運和大局的檔案,各下屬檔案機構遵循企業總檔案室的領導并各司其職,保管有關本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的檔案。

(1)統一指導與分散管理相結合民營企業檔案管理在領導上、制度上和標準上集中統一,檔案實體則分類、分級、分層次、分別集中管理。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是一個企業內部的管理行為,企業統一制定相關的檔案管理標準,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全方位指導,對下級檔案管理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給出指導性意見。各檔案機構是獨立于企業之外的機構,在企業的全面指導下進行檔案管理工作,當各下級管理機構產生問題時,及時與企業相關領導部門溝通,共同協調并提出解決方案。

(2)管理層次多樣化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在統一體制之下,使檔案的管理工作由原來的單一部門負責變為在一個部門主管下多個部門共同負責,責任的明確更有益于檔案工作的開展。運用貝塔朗菲原理,把具有一定區別而又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兩個或多個事物密切地聯系起來視為一個有機整體。利用圖書、情報、檔案一體化管理體制是企業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變革的要求,同時它也是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有效途徑。

(3)管理網絡化特別指出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能凸顯網絡化信息管理的優越性,各職能部或下屬部門的檔案機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而連成一個網絡,實現了網絡管理和集中管理,堅實的保證企業檔案管理的高效性,例如浙江省新安化工集團公司就是采用的這種檔案管理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檔案實施分散保管時不能過度分散,過度分散很難保證檔案的完整性與安全性,也不方便利用。也不能過早或過度集中,因為過早、過度集中管理不利于提高效率,更不便于現實工作的利用。

2.協作式管理模式的適用性分析

根據我國目前民營企業發展實力不均實際情況,需要一種管理體制更加彈J哇的檔案管理模式。

(1)協作管理模式下的追求目標

管理模式下的經濟效益性與民營企業的追求目標吻合,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下企業各部門擁有自,這樣便于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效率提高的同時又督促企業對檔案要認真對待,提高了檔案資源的利用率,為企業管理效率高,減少了工作時間及勞動成本,在提高檔案的信息量的同時還降低了檔案管理費用,為企業的運行及管理帶來一定經濟效益。民營企業是考慮到現實的生產和經營才建立了相應的檔案管理組織,目的很直觀就是為了現實利用,但不會花費大量的財力人力去開發,而是建立相對簡單卻實用的體系來為企業服務。

(2)協作管理模式下的模式使用

協作管理模式的靈活性適用于民營企業,目前民營企業普遍采用這種協作式檔案管理模式,各機構在發現問題時能夠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調動了檔案機構的改進及管理技術和水平的提高。檔案機構的集中領導有效的防止了“各自為政”情況的產生,采用這種模式的檔案管理更方便靈活。

(3)協作管理模式下的宗旨與理念

協作管理模式為用戶服務的宗旨與企業服務理念相同,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模式的目標就是滿足用戶需求,企業積極的開發檔案通用服務,在工作內容和服務方式上創新,為企業檔案需求者提供更全面的服務功能,這與民營企業為用戶服務的理念相符合?,F代企業大規模的將現代化手段加入到企業的生產過程中,檔案工作也同樣得到升級,服務手段不斷提高,這與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的理念相符合。企業檔案管理事業的創新其中企業三項考核指標: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和增加經濟效益,這些工作要落實到各種檔案管理中,違背三項考核指標就是與企業升級原則違背,會造成企業檔案管理混亂,企業要針對三項考核指標要求全力以赴實現企業檔案管理升級工作,從而為企業的升級服務。

因此,協作式管理模式的實施條件為公司規模較大,企業和各職能部門或下屬單位都形成龐大的檔案信息,或公司駐地分散,往來不便的企業。

3.協作式管理模式下的檔案處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