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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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勞動的職業特點,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做好對女職工的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四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五條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應給予保護;女職工較多的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或無故將其轉為待聘和富余人員。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規定》執行。
第八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從事這些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
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女職工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縣(市、區)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于基本工資的80%。
(三)懷孕女職工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按《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加產假兩個月。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經1至2周的適應時間后,恢復其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半年以內哺乳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于基本工資的80%。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所在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職工在40至100人的單位,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發放單人自用沖洗用具。女職工浴室應實現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嬰幼兒的單位建立托兒所或幼兒園。嬰幼兒少不能自辦托幼園所的單位,應采取聯辦等形式幫助女職工解決嬰幼兒入托問題。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對認真執行《規定》和本辦法,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單位,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其勞動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篇2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僑資、臺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城市街道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以及計劃外聘用工。
第五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收職工時,對男女必須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標準或無理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六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八條 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公假一天。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證明,調整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第十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連續工作工種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應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鐘的休息,并不扣減出勤時間。
第十一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
第十二條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衛生部門產期保健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按公假處理。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分別下列情況給予產假: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至三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確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
第十七條 女職工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照發。
產前假、哺乳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80%發給,物價補貼照發,并應計算工齡。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療保健部門證明后,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女職工經本單位的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應給予照顧,酌情安排適宜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每兩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女科病普查,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普查時間按公假處理。對患有婦科病者,應組織治療,其治療費用按現行勞動保險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最大班女職工達一百人的單位,應設置女工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
最大班女職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各單位所建的婦幼保健設施,應符合衛生、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職業特點,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國務院的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實行。
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審查,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都應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在三十日內必須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者,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實行國家監察,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單位,給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經濟處罰,處罰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84]28號《福建省勞動安全監察暫行規定》執行。
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組織有權對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違反《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按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勞動保護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其產假獎勵辦法按《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按勞動部頒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第三、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按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高空作業系指在距離基準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二)低溫作業系指常年在低溫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三)冷水作業系指常年在冷水里進行的作業。
(四)夜班勞動系指在從二十二時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勞動。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追求合法權益的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斥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3
現將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于認真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護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是黨和國家一貫的政策,請各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訂出具體落實措施,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當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在本市政府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未下發之前,我們意見:
1.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條款,各單位應立即執行。如凡1988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的產假(不包括晚育獎勵假15天)應按90天執行。文到之日未休滿90天產假的可延長休息到90天,已經上班的不再補假。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作明文規定而目前單位執行有一定困難的條款,各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執行。
篇4
2017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最新全文
2017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最新全文" src="tp.yiaedu.com/showimg.php?url=uploads.xuexila.com/allimg/1702/821-1F203102922.png" style="width: 70%;"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 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四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粵府〔1989〕16號)同時廢止。
篇5
——編 者
問: 《特別規定》與之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 《特別規定》主要從4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特別規定》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還包括了女農民工,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二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規的層次;三是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 《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 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問: 《特別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答: 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特別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問: 《特別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答: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 《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問: 《特別規定》有哪些特點?
答: 《特別規定》有七大特點:一是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二是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三是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四是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五是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六是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七是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
問: 為推動《特別規定》的貫徹實施,工會要做哪些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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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勞動保護權益成效方面
95%的企業能較好地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大多數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女職工勞動權利、經濟權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職工“四期保護”基本落實;女職工勞動環境、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二、存在的問題
1.部分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弱化。
(1)部分女職工法律觀念比較淡漠, 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學法、知法、懂法的自覺性和依法維護切身利益的能力有待提高。從調查數字反映出,部分企業女職工對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政策法規了解不全面,特別是對與職業女性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不了解,甚至連已執行了十余年的90天產假都不清楚。
(2)一些公有制企業因受經濟效益下滑的影響,女職工勞動保護水平下降,削減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費用;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能及時改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關閉或改作他用;取消婦科病檢查;女職工生育費用不能全額報銷;產假工資等費用不能按時足額發放等問題。部分停產企業、經濟效益差的困難企業,原已簽訂的集體合同和有關規定無力履行。
(3)個別改制、轉制企業以及由個人承包的公有制小企業經營者輕保護、重效益,不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存在隱患。
2.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突出。
(1)用工制度不規范,女職工勞動權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業經營者不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協議”、“押金合同”或“生死合同”。據本次調查的1041個非公企業中,仍然有33.1%的企業未簽訂集體合同。
(2)女工工資報酬低,被克扣工資,加班加點現象普遍。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工月工資大多在500元以下, 56%的女工稱工廠有拖欠、克扣工資現象。在一些服裝、鞋業、餐飲等服務業,加班加點現象也很普遍,有的女工人均周勞動時間為76小時,甚至長達90小時,節假日也不能休息,企業強迫女工超負荷勞動卻不按規定支付工資和加班費。據本次調查,仍有39.9%的企業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
3.使用女工“黃金年齡”段,女工特殊保護得不到落實。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招工避開女工生育年齡段而不承擔女工特殊保護的責任。據河北省對96家企業的調查,無孕、產、哺乳期女工的企業占到79.2%,而處于孕、產、哺乳期的女工只占很少比例,很難享受到特殊保護的待遇。在調查中發現,有少部分企業不發給女工產假工資,有的企業女工生育費用不予報銷。
4.勞動保護條件差,部分女職工的健康與安全受到影響。些勞動密集型和規模較小的企業里存在設備陳舊、工藝落后、作業環境差、事故隱患多等問題,有的女工長期工作在噪音、異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嚴重超標的環境里,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5.侵犯女職工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廠規廠紀名目繁多,十分苛刻,女工稍有違犯,便會遭到懲罰、打罵、污辱等,有的女工被扣押身份證、暫住證等,甚至隨時受到翻包、搜身的威脅。
三、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不強。一是部分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對女職工承擔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社會責任缺乏正確認識;二是女職工對有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三是少數地方領導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認識存在偏差,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重視不夠。
2.勞動關系不健全和運作不規范。 由于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勞動者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勢,導致了勞動關系主體力量對比嚴重失衡。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往往處于順從聽命和被支配的弱勢地位,不簽勞動合同或簽訂明顯不公平的勞動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
3.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管理和監督體系尚未健全?,F行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1989年頒布的,勞動部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也于1995年頒布,其中的部分條款已與形勢不相適應,操作性不強。 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勞動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能分解到了幾個部門,影響了整體效能的發揮。
四、建議和措施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策法規的配套完善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1.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來關心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關系女職工的健康與中華民族未來人口的素質,關系到整個人類繁衍與發展的大事,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
2.修改、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自擴大,特別是非公企業的發展壯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都面臨著內容和適用范圍的局限。
3.與時俱進,堅持創新,建立社會化維權機制。不斷探索社會化維權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徑,并與當地法律等有關部門協商,在經常涉及婦女權益問題、女性職員較多、依法維權方面開通法律援助電話,為婦女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文書等。
4.加強工會自身建設,認真履行維護職能。 必須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使他們敢于維權,能維權,真正成為職工群眾的代表者、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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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經期的保護
月經是婦女一種正常的生理現象。月經來潮時出現的生理變化,使婦女的正常生理防御能力暫時降低,身體抵抗力減弱,若不注意衛生,就會引起月經病或其他婦科病。在月經期間,女性機體活動能力發生一定的變化,生理波動也較大,使她們的作業能力有所下降。所以,對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是婦女“四期”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宰、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還應建立女職工月經卡。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丁衛生室。
懷孕期的保護
女職工在懷孕期,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工資照發;懷孕7個月以上,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單位不得以女工懷孕為由,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產期的保護
女職工分娩時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生育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不滿4十月流產者,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哺乳期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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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工;合法權益;問題;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D442.6
一、引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國家經濟、勞動和分配關系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而女職工的群體結構、就業結構與方式、利益關系與分配方式及組織建設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維權需求也隨之變化。當前,女職工下崗再就業困難,勞動權利維護成為突出問題。女職工勞動保護水平下降、政治、經濟、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落實難等問題都愈加突出。計劃經濟時代的保護法內容、措施和要求都已落后,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致使難以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為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的落實,國家現已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以《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包括國家各種基本法律、單行法律法規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使其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有必要進行及時修訂。
二、保護內容
女職工在追索勞動報酬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主張加班費等方面,與男性無明顯區別。女性具有孕育后代的特點,法律對其待遇進行了特殊的規定,且享有男性沒有的特殊勞動待遇。《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都對女職工的產假、哺乳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禁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其勞動權益的規定,體現了女職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性。但在實踐中,還有不少女職工的權益常遭到損害。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勞動者維權案件激增,涉及女性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也越來越多。
三、現狀分析
1、女職工就業率提高,就業范圍和技能有所提高。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進一步拓寬了婦女就業渠道。近幾年,女性就業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漸趨合理。從產業構成來看,女性從業人員多集中在第三產業。隨著各地再就業工程的啟動,女性再就業率有所提高。相繼都開展了針對女性的再就業培訓,使其觀念發生變化,技能不斷提高。有許多工作崗位女性比男性有較大的優勢,象服務業等。
2、企業女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秳趧雍贤ā芬幎ǎ簞趧雍贤莿趧诱吲c用人單位確立勞、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F在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明顯提高。
3、勞動監察力度加強,用人單位對保護女職工權益的重視度提高。針對女職工的特殊生理條件,對其不同時期的禁忌從事勞動范圍、強度及生育待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勞動保障部門也給予了監督,使用人單位提高了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的重視。
四、存在的問題
1、問題分析。由于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有關法規尚不健全及執法力度不夠,女職工在勞動關系中常處于弱勢。近年來,侵害女工勞動權益案件頻頻發生,用人單位無視勞動法,侵害勞動權益問題突出。集中表現在:①安全生產條件差,勞動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廠房及設備簡陋,無安全、防毒、防塵、防噪音裝置,通風、采光條件差,車間、倉庫、宿舍三合一廠房存在大量安全隱患,女工傷亡、中毒事件時有發生。不少單位勞動保護設施缺少,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難以落實,不愿在勞動保護設施上投資。②勞動時間過長,強度過大,超時加班現象普遍,并得不到或不能按時得到相應報酬。有的每天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拖欠克扣工資情況嚴重。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的勞資糾紛80-90%都因拖欠工資引起。另外,多數企業沒有執行國家有關法定假日及雙休日的規定,實行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更少。如此的低工資低福利待遇,加之女職工的生育待遇無法落實,迫使一些女職工懷孕后不得不離開企業,回家待產。③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難以落實。一些企業雖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卻加上了不利的條款,且不落實相關勞動保護待遇,并在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內違法延長勞動時間。有的出現隨意解雇懷孕或哺乳期女工現象,許多非公有制企業利用調離原崗位、待崗等形式大幅度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還有不少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情況。④女職工健康得不到保障。在許多非公有制企業中女工就業根本無健康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檔案和健康檔案不健全,不能定期為女職工進行婦科檢查,使得患婦科疾病的比例非常高。⑤社會保障體系落實不夠。一些企業往往以各種理由、名目剝奪女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障權利,不給女工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有的企業給女職工還達不到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待遇。
2、原因調查。①就業形勢嚴峻。資料顯示,國家隨著經濟結構調整,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向城市流動的規模逐年增大,巨大的就業壓力使得就業崗位資源相對稀缺,而女職工對勞動機會非??释?,往往為了保全工作,不敢主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②制度不健全。1988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滯后于當前經濟發展。執行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需要進行規范。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出于對地方經濟利益的考慮,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嚴,也沒有建立長效的監督和處罰機制,從而助長了部分企業無視女職工權益的態度。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女職工多集中在第三產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且多為規模較小的個體、私營企業,其經營者法律意識淡漠,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接受過勞動安全衛生培訓和相關法律教育的比例低,這也是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事件頻頻發生的重要因素。③女職工勞動權益表達渠道不暢通。大部分企業中沒有建立婦女組織,也沒有代表女職工利益的組織來承擔反映問題、協調勞資雙方關系和糾紛中為女職工爭取合法權益的重任。發生侵犯案件后,女職工不知如何反映、不知通過何渠道解決,加上女職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識淡漠,使女職工在爭取自身權利時常處于不利的地位。
五、保護途徑
黨的十,提出了要進一步尊重和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在勞動領域用人單位要合法吸納女職工,有效維護其權益,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1、在立法上,通過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改,增加可操作性,特別應針對其特點進行規范,增加相應內容,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明確要求企業增加勞動保護投入,設置必要設施和條件。
2、在執法上,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執行力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的檢查和監督,建立健全勞動監督機制,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現有的多發事故行業,進行專項整治和重點檢查,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3、在企業中普遍建立工、青、婦組織,暢通利益表達渠道,發揮各群眾團體在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婦聯組織的優勢,在積極開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法律的宣傳,提高其法律素質,幫助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發揮媒體和輿論的社會監督作用,通過對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發動社會討論,爭取全社會對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狀況的關注,培養公眾監督意識和社會監督力量,促進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4、在社會保障制度上,加大推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制度的力度,從而發揮生育保險制度在保障婦女就業中的積極作用,體現對女性生育的社會價值的肯定。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與組織,可通過企業審批、年檢等不同環節,開展針對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安全衛生等宣傳、培訓,并與女工勞動保護狀況和企業的貢獻率掛鉤,綜合評估。對于維權工作做得好的企業及時表彰??傊ㄟ^多種措施,促使企業自覺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篇9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焦點問題
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體檢
隨著社會工作環境的變化,現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壓力增多,自然流產、不孕不育的情況增多。多位專家、學者提出,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體檢內容為婦女常見病篩查,包括基本檢查項目和建議檢查項目。北京預防醫學保健學會主任委員丁輝稱,隨著近年來宮頸癌和乳腺癌發病率的增長,用人單位應至少兩年一次安排以兩癌為基礎的體檢。
每天至少1小時哺乳時間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對此,有專家提出疑問,1小時是否包括往返路途所花時間。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副部長白蓮湘提出,是否可將1小時的哺乳喂養時間改為提前1小時下班。
篇10
對職場女職工,我國法律不僅賦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這些“特殊權益”散見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不易被人們所全面了解、注意與掌握。對此,下面案例將常見、敏感的“特別權益”做以解說。
一、以延長假期為條件降低孕媽工資可否?
曉丹是某個體廚具銷售店會計兼綜合員。最近,曉丹因懷孕幾次工作時間做身體檢查時,都是老板頂替她的崗位。想到曉丹產期臨近,難免影響工作,老板決定讓曉丹休假半年,工資減半,若接受不了就解除勞動合同!以延長假期為條件降低孕媽工資有法律依據嗎,曉丹可否不予接受?
維權提示:
老板的做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曉丹完全可以不予接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孕媽享有檢查、休假等一系列特別權益。其中,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老板若自作主張減少曉丹(孕媽)的工資或將其辭退都是違法的,曉丹可依法維權。
二、未參加生育保險,流產費用只能自理?
朱女士是某4S店職工。店老板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為所有職工繳納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但未給朱女士等女工繳納生育保險,理由是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生育保險一說,該保險并非法定。最近,朱女士因流產花費醫療費等5200余元,她找老板要求適當解決,老板認為流產不是正常生育,單位不管。
維權提示:
朱女士的流產醫療費應由該4S店支付?!渡鐣kU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八條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未婚流產不是生育,沒有產假?
趙亞莉是某快遞公司職員,2012年以來,熱戀中的趙女士接連二次流產。第一次流產公司象征性地給她10天假,而最近的第二次流產,趙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給予休假照顧時,公司的回答是:未婚流產已經違法了,更不同于生育,還想要照顧,竟想好事!
維權提示:
流產與生育同樣受法律保護。而且,對于婚前或婚后流產,相關法律未做區別對待?!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七條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梢?,職場孕媽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相應的產假已經成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四、孕媽產假最長98天,對嗎?
于穎是上海某個體物流公司職工。2012年1月1日,32歲的于穎生下雙胞胎龍寶寶,加之難產分娩前后共休產假5個月。為此,公司對她98天產假其全額支付工資,而對超出產假期的未支付工資。于穎想知道孕媽產假最長為98天嗎?
維權提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是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但還規定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p>
同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其他省均有相應的特別規定)。結合本案,于穎屬于晚婚晚育(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依據上述法規規定,于穎除享受98天正常產假外,還應當享有難產、多胞胎、晚婚、晚育假等共計60天。
五、已經休過病假,為保胎還可以休假嗎?
2個月前,齊麗麗因懷孕反映強烈,向所在公司申請休病假近40天。而后上班沒幾日,經醫院檢查告訴她:要保胎,最好在家休息一段時間。齊麗麗向公司說明情況,請求公司予以照顧,公司回答說:再休假只能按停薪留職辦理。公司的說法對嗎?職場孕媽有否“保胎假”?
維權提示: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的復函》第一、二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齊麗麗根據醫生診治需要保胎時,可以向公司申請休“保胎假”,公司應依法準予,并按病假相關待遇處理。
六、個體商戶雇工孕媽,不受勞動法約束?
今年初,27歲的李小姐懷孕后,受雇于某個體餐飲服務公司做清潔工。最近臨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產假,可公司回答說,你只是雇工,不受勞動法約束,沒有休假一說。公司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維權提示:
首選,李小姐與所在公司之間的雇用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秳趧硬筷P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媽產假?!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員,當然應享有孕媽產假。
七、因哺乳嬰兒完不成工作量,就得加班補上?
孫女士是一家酒業公司計件工。公司曾做出明確規定:凡哺乳期女職工工作期間給嬰兒哺乳的,應延長工作時間完成當日勞動任務。最近,孫女士因工作時間內給女兒哺乳,每天耽誤一小時,因她不肯加班,只能完成計件量的80%。為此,公司一連幾個月都是按80%的工作量支付她的工資。公司的做法對嗎?
維權提示: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孫女士應當得到100%的全額工資待遇?!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對此,孫女士不僅可依法維權,還可向勞動監察管理部門舉報,一經查實,監察管理部門可依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八、未休獎勵假,可否要求補償?
2012年元月9日,35歲的翁女士生下龍寶寶兒子后,依法享受了正常孕媽產假。最近,翁女士聽到了晚育獎勵休假一說,隨向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提出自己屬于晚婚晚育,要么享受獎勵休假,要么給予經濟補償。公司即不同意補休又拒絕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