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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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受諸多條件因素難以全面普及

2010年6月,國務院提出,加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設與完善這一項工作在未來幾年來需要進一步推進,秉著加強保險制度全面覆蓋率的基本原則,力求在未來兩年內,將兩項保險制度的覆蓋率擴大到90%以上。但由于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截止到2013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并沒有完全實現。以財政保障問題為例,由于需要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面覆蓋,由于我國人口基數龐大,地方財政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有關政府對于承擔養老保險補貼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

(二)部分居民缺乏參保意識導致參保率較低

有關調查顯示,年齡在40至60歲的老人成為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參保人,約占據了參保人數的63%。但在年輕人中,選擇購買這種養老保險的人數卻并不居多,此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一部分年輕人特別是在大城市奮斗的年輕人,往往缺乏一定的固定收入能力,手中的流動資金不夠,難以規劃自己的未來人生,致使參保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很多年輕人感覺養老是很遙遠的事情,現在用不著考慮,因此他們僅僅是了解“養老保險”這一概念,對于具體如何繳費,每次繳納多少,往往一無所知。這就使得在這一部分年輕人對于養老保險缺乏一定的信心,使得其不愿意購買這一保險。以江蘇省睢寧縣為例,截止到2013年12月底,全縣累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31.13萬人,應參保人數接近36萬人,參保率約為86.47%。離2010年國務院提出90%以上的參保率還存在一定差距。

(三)國家政策落實不到位,養老金保障制度偏低

參與城鄉養老保險的農民大多數選擇的都是年繳費的最低檔次,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國家對于參保人員的補貼對年繳費的檔次的激勵措施不明顯,即使是2000元最高檔次,國家的補貼也只是50元,與繳納100元的檔次補貼30元相差不大。這就使得農民不愿因多花大量的流動資金去保障暫時難以看到的未來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家的政策落實不夠到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群體的養老金待遇相差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江蘇省睢寧縣為例,根據當地政府的養老金保險待遇計算方法,一位普通參保人員每年繳納2000元的年繳費(含50元補貼),繳費期限定為15年,那么15年后,該參保人員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僅僅為347元(包含國家補貼,加上基礎養老金)。截止到2013年,企業職工的平均退休金約為每月1300元,相較于這些其它的保障制度,不難得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還處于較低的水平線,難以滿足參保人員數十年后日常生活的相關需求。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大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

作為現階段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要制度,政府對此的宣傳力度顯然不夠。這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人群定位主要是城市中的農民工一族以及廣大城鄉居民,因此,政府需要進一步組織落實對這一保險制度的宣傳與解釋,通過充分應用網絡,廣播,電視等現代傳媒工具,提高這一保險制度的知名度與影響力,使得城鄉廣大的居民能夠掌握這一保險制度的基本情況,并能夠對此有大概的掌握與了解。在這樣的背景下,居民就會開始計算購買這項保險制度的得失情況,如果符合現階段居民的所得利益,居民往往會更愿意參保。同時,政府也可考慮在鄉鎮地區設定一定的咨詢機構,用以解決居民對這一新型保險制度產生的疑惑,只有加大對這一新型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居民才能夠對此擁有更多的了解,也才能真正提高群眾的參保積極性,實現提高參保率的最終目的。

(二)國家加大財政投入,提高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保障水平

正如上文中所論述的,養老金的保障制度還處于較低的水平線,難以滿足參保人員數十年后日常生活的相關需求。面對這樣嚴峻的形式,各級政府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將國家的財政補貼用于適當的地方,進一步加大保險制度的宣傳,提高參保率,從而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而國家同樣也應當采取一定的針對措施,例如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和基本統籌層次,逐步建立起階梯級的養老金保障制度。對于貧困鄉鎮地區,則可以適當加大相關的財政補貼,力求擴大貧困鄉鎮地區的參保人數,同時,堅持完善現有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并秉承發展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形成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中心,其余保障模式相結合的基本保險制度,以真正解決城鄉居民渴望的養老問題,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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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合并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

《意見》將參保對象設定為具有湖北省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每年從100元至1000元共設10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統籌地區負擔10元。養老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參保者在年滿60周歲時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二、政策實施前的環境

(一)全國碎片化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各地政府為了擴大覆蓋面,通過降低費率、根據不同群體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將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當地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務農農民、失地農民等不同群體,而這使得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漸呈現出城鄉分割,私人部門與公共部門分立,多種養老保險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狀況。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農?!敝贫炔⒋?/p>

在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合并之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群體中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農?!辈捎谩皞€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分100至5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繳滿15年,每月可領取養老金分別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試點推行,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三)湖北省的情況

2009年湖北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參保人數達580萬人,綜合參保率達到94%,其中135萬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時足額領取了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方面,在國家確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湖北部分試點地區適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如武漢市的基礎養老金為100元,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承擔。

2007年起,湖北省獲國務院批準建立武漢“1+8”城市圈,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增強社會保障能力”的要求,確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要建立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制度、建立不同群體之間社會保險制度政策的銜接辦法。

三、政策實施效果

2011年7月國家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臺的《意見》,從制度設計上實現了繳費、政府補貼和對特殊群體的優惠的“三個統一”:將個人年繳費檔次統一為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政府的繳費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殘疾人均由政府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并對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干部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了所有農民和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城鎮居民。

在實踐中,湖北省根據政策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制定出臺了《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湖北省村主職干部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實施意見》,對老農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職干部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并軌,對相關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基本實現了城鄉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鄉居民參保率均達98%以上,養老金發放率達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萬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中,610萬60周歲以上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待遇,是全國第一個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省份。

四、政策評價

(一)該政策的成功之處

1.政策制定比較科學合理

該政策考慮到新農保和城居保都是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在保險給付上都是采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給付方式的特點,參考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計發上將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個月的方式,比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進行融合,使政策執行過程中沒有出現較大的轉制成本,政策設計得比較易于理解,不會引起參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動性參保者的解決轉移接續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慮了原有政策的群體的流動性問題,湖北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又與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運營和給付比較相似,有利于解決參保者的在流動過程中的轉移接續問題。

(二)該政策的不足之處

1.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過低、繳費激勵機制不足

當前湖北省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試點到現在已經4年未實現調整,無法滿足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激勵機制不足,一方面導致16至44歲的中青年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導致人部分城鄉居民都選擇最低繳費檔次,使得城鄉居民個人賬戶基金積累不足,進而致使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問題仍然沒有完全解決

在合并了城鄉居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之后,湖北省社會保障制度中養老保險體系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等組成,這種針對不同人群出臺不同的社會保險辦法帶來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亂,社會保障項目進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遠。

3.統籌層次過低

在目前的社會保險項目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已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于統籌層次過低,使得風險只能在很小的范圍內進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參保人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五、政策建議

(一)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

針對中青年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問題,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傳、加強行政推動、落實長繳多補政策等措施來解決。對于長繳多補政策,建議對于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參保者同樣給予補貼,并且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實行累進制的補助辦法。同時在補助上,通過多繳多補的政策鼓勵參保居民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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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和人口老齡化現象的加劇,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城鄉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養老保險關系到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盡管近些年來民族地區社會養老保障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養老保障體系仍需進一步健全與完善。長期以來,由于二元化經濟結構的存在,使得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落后,農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區更是如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何在城鄉社會轉型過程中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呢?帶著這樣的疑問筆者選取寧夏平羅縣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建立和實施狀況進行調查分析,探討養老保險制度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對未來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影響。

一、平羅縣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現狀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羅縣人民政府印發了經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批準的《平羅縣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平政發〔2011〕224號),正式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羅縣將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減少了制度“并軌”與“整合”的環節,降低了轉制成本,實現了所有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資金籌集。城鄉居?;鹬饕蓚€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政府補貼,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中央撥付的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對應12個繳費檔次,自治區財政對應給予20元―105元的標準補貼,縣財政對應給予10元―95元的標準補貼。特殊群體繳費補貼,對村干部、計劃生育戶和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繳費困難人員,由政府給予一定繳費補貼。

領取條件和享受待遇?!澳隄M60周歲、參加城鄉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獎勵性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試點工作啟動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和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城鎮居民的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以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5年,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不享受政府補貼。”[1]

第二,制度運行情況。試點工作啟動后進展順利,當年參保率就達到了88%,2012年達到90%,2013年基本實現城鄉全覆蓋。2013年末,平羅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87 644人,其中60周歲以上享受養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發放基礎養老金100元,其中:縣財政補貼15元,全年共計補貼254萬元,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年總收入為3 644萬元,其中:征收養老保險費1 431萬元,財政補貼收入1 994萬元,利息收入159萬元,轉移收入60萬元。全年總支出為1 744萬元,其中:支付養老金1 743.4萬元,轉移支出0.6萬元。當年收支結余1 900萬元,累計結余9 218萬元。

第三,試點工作特點。建立試點工作聯動機制。從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為今后逐步提高標準留出空間;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既體現公平普惠,又體現個人和家庭的責任;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通過利益驅動和宣傳動員來引導農民積極參保。

建立居民繳費激勵機制。參保人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繳費。繳費檔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個繳費檔次,使得參保人選擇空間增大,既適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滿足高繳費愿望參保人員。財政對應12個繳費檔次給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補貼,充分調動了居民參保的積極性,體現了政府對試點工作的支持。繳費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繳費補貼機制。對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繳費困難人員,由自治區財政和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給予全額或部分繳費補貼;對村干部,個人按照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6%繳費,自治區和縣財政按照24%的比例給予補貼;對新農保制度實施前已離職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同時,任職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任職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職20年以上的15元;對城鎮獨生子女戶、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和“少生快富”戶,在政府繳費補貼的基礎上,每年再按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給予個人獎勵繳費補貼。

建立養老金自然增長機制。參保者年滿60周歲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每年適度提高養老金標準。目前,居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2012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將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調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羅縣政府又分別增加15元,基礎養老金達到100元。對參保并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平羅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其一,養老金待遇計發標準低,影響參保積極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普惠性的社會保障政策,對貧困人群是雪中送炭,而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則覺得參保繳費時間長,而享受的待遇偏低,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影響居民參保積極性。特別是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他們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參保也傾向于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較低的費率、較短的投保年限進行投保,還有些年輕人持觀望態度,想等到40歲以后再參加。

其二,部分規定不合理,違背試點工作初衷?!俺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不盡合理,導致制度實施偏離預定目標。如何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關鍵在于對其進行有效的激勵。”[2]在激勵機制設計方面,各級財政既補“入口”,又補“出口”,對于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一年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一年才多得到24元,很顯然激勵作用不大。

其三,制度銜接不暢,造成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困難。為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我國建立起形式多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解決部分群體的養老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嚴重阻礙著制度間的相互銜接?!俺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3]平羅縣規定,同一時期參保人員只能參加一項社會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轉移時,以前參保的個人賬戶資金暫時封存,待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后再行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其四,基金增值措施單一,難以提升基金支付能力。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廣泛展開,其積累的基金總量會急劇增加,平羅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2013年底已累計結余近9 000萬元。如何利用現有基金滾存結余的運營來達到保值與增值的目的,以便實現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成為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

三、當前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策略

“我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具有后發展優勢,即可從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吸取經驗和教訓”[4]。因此,我們要注重結合本國國情和本地區情,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帶來發展,發展必然面臨問題,解決好試點地區政策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既有利于解決當地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又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和借鑒。基于以上思考,對平羅縣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提出如下對策:

第一,消除制度銜接壁壘,促進城鄉居民自由流動。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消除特殊群體“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參保制度和退休制度,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機制,推動地方政府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細化各項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換,實現制度之間的順暢銜接,消除參保人員的顧慮,促進城鄉居民自主選擇,適應人口流動性,推進城鎮化進程。

第二,調整養老金計發政策,建立待遇長期增長機制。完善養老金調整與物價上漲水平聯動機制和養老金調整水平與參保繳費水平相一致機制,統籌設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調整機制,形成科學的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做到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探索基本養老保險斷保、應保未保人員正常補繳機制,擴充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群,提高收入存量,緩解收不抵支現狀;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使待遇水平逐步達到或接近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真正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切實解決廣覆蓋性需要與農民自愿性矛盾的問題。

第三,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提高養老基金保障能力。要逐步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對特殊群體參保繳費的扶持,在擴大社會保險基金規模的基礎上,充分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拓展籌資渠道,形成政府、集體、個人和社會其他方面共同負擔的大社保投入機制。為了讓集體補助可以有章可循,國家應對集體補助的繳費比例進行規定,實現“集體補助”繳費比例固定化。同時要考慮改革稅費征收辦法的可行性,制定征收措施,通過立法的辦法實行“費改稅”。逐步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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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預算管理能夠保證基金的穩定性,提升基金的利用率。預算管理是對基金進行事先規劃,這樣能夠降低基金使用中的風險,保證基金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能夠為居民帶來的穩定的生活。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另外,通過預算管理能夠降低基金運營風險,對各種投資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保證基金使用過程中投資方風險的可控性,保證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風險的最小化。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嚴格的預算監管和執行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對于預算的執行情況缺乏一定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預算的執行情況不是非常的好,很多的預算編制以后根本就不執行,使得預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流于形式。在監督預算執行的過程中由于監管力度不強,使得監督管理的作用也不能很好的體現出來,目前我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未完全按照預算標準執行,預算編制的意義無法充分的發揮。

(二)缺乏完善的預算管理制度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對于預算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非常的重視。目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不是非常的健全,這使得很多的預算管理人員經常利用制度上的漏洞來損害基金安全,影響了城鄉居民的根本利益。另外,預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預算管理人員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缺乏足夠的執行標準,他們在工作過程中過于盲目,影響了預算管理的效果。

(三)缺乏健全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人員對于預算管理的認識不是非常到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人員認為只要完成預算的編制工作就是做好了預算管理工作,完全忽視了預算執行的重要性。因此,很多的預算在編制完成后根本沒有相關的人員對預算進行有效執行,這使得預算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不能有效執行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因為在預算管理的過程中,缺乏配套的預算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四)預算管理缺乏戰略性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缺乏戰略性?;鹪谶M行預算管理的過程中應該有一定的戰略作為指導,預算管理人員向著同一個目標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讓基金的總額不斷地增加。預算管理的過程中需要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戰略為指導,只有符合戰略的預算才是最符合基金需要的預算,才能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創造更多的價值。然而,目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進行全面預算管理的過程中忽視了戰略的價值,造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面預算脫離預算目標,缺乏戰略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不能在短時間內有效提升管理水平,為基金保值增值帶來價值,預算管理的重要性不能有效的顯示,最終只會造成人力、物力的雙重浪費,完全背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面預算的初衷。

三、解決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對城鄉居?;痤A算執行力度監管

為了提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水平,必須要保證預算編制結果能夠被有效的執行,因此應該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與管理,通過提升執行力,保證預算管理的作用能夠充分的發揮出來。為了保證預算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應該設置獨立的預算監督部門,部門的工作人員直接對管理層負責,不受各個層級的管理人員管控,保證監督管理的效果與效益,提升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的預算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保證預算管理人員在開展預算管理的過程中擁有更多行為標準,保證預算工作人員行為的規范性與合理性。為了建立健全的預算管理制度,我國政府在進行預算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對整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活動的流程進行深入的分析與了解,及時發現流程中的問題,保證預算管理制度能夠與實際有效的聯系在一起。提升預算管理制度的全面性與真實性,保證預算管理制度能夠為預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建立城鄉居保基金預算的績效考核制度

有效的績效評價機制能夠保證預算內容實行的有效性,因此為了不斷提高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必須要建立配套的績效評價機制,以公平、公正為原則更好的開展績效評價,讓預算管理人員都積極地參與到預算管理的工作中來,為預算管理工作更好的實施創造條件。首先,預算管理過程中應該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根據不同的指標評價員工對于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執行力強的員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執行力差的給予一定處罰,尋找執行力不足的原因。其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人員應該強化對預算管理的績效考評,制定一些有效的激勵措施,通過這種激勵有效提高全員執行預算的積極性,保證預算管理的有效性。

(四)從戰略的層面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想要不斷增加,預算管理過程中必須要從戰略的層面提高預算編制水平,根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戰略,制定科學有效的全面預算方案,保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與預算方案高度的一致,只有這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方案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服務。首先,開展預算管理前應該明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戰略,讓經辦機構所有員工都為戰略目標的實現共同努力,讓預算管理人員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擁有明確的方向。其次,預算方案在執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必須以發展戰略為前提,根據戰略做出有利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解決方案。另外,在以戰略為導向開展預算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戰略目標的可執行性,避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過程中由于盲目的追求戰略上的一致性導致管理上的失誤。

四、結束語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于保證我國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維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為了能夠進一步的保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必須強化基金管理。尤其是預算管理,通過預算管理把一系列的問題扼殺在搖籃里,最大限度的保證居民的養老待遇,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針對目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中的問題,我們必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有針對性的解決相關問題,保證城鄉居民的根本利益不受損失。

作者:姚軍 單位:龍口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1]平羅縣人民政府.平羅縣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Z].內部資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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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并軌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的內容

2014年初,我國首次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建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年6月,人社部和財政部推出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和并軌。

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處于一種“多軌并存”的碎片化局勢,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在崗職工與普通城市居民之間、農村與城市之間都是存在著差異的,這樣的差異不僅體現在養老保險的金額上,也體現在養老服務水平和能力上,這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并軌埋下了群眾層面的因素,使得二者的并軌成為了民之所向,大勢所趨。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的意義

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一直都是多套方式并存的狀態,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能夠在社會公共資源和福利層面使得城鄉居民擁有同樣的待遇,是縮小城鄉差異的一項措施,同時,也可以為城市化的提速減少障礙,是加快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有效手段。而推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對于城鄉參保人員,尤其是廣大的農民工來說,也是一個權益的保障。通過二者的并軌,可以縮小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之間的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有利于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并推動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面臨的問題

(一)群體之間的利益劃分制約了并軌的進行

縱觀古今,每一次改革都會涉及到利益的劃分,有人在改革中受益,也就會有人在改革中利益受損,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改革的過程其實就是利益的均衡過程。城鄉養老制度的并軌對于城鎮的職工來說,他們的利益是遭遇了影響的,因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遭遇阻力是正常的。事實上,我們想一步登天,做到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完全一致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這種泛公平化的做法就實際情況而言反倒是不公平的,違背了“多勞多得”的原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的目的是提倡人與人之間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義。

(二)養老金水平制約了并軌的進行

在我國的養老體制中,雖然實現了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并軌,但是除了這兩類群體之外,還存在著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群體。對于城鎮職工而言,他們的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采用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相結合的形式,并且主要的資金來源于單位繳費,當前在城鎮職工領域已經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自愿性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來承擔,從養老金的水平上來說,是低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正是這種群體與群體之間、群體內部之間的養老金水平差異,給我們的并軌工作帶來了難度,我們需要針對不同的群體實行有區別的養老體制,但是又需要在銜接上給予制度并軌。

(三)經濟情況制約了并軌的進行

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并軌就面臨著財政投入需要大幅度加大的問題,對于發展中的中國而言,這個錢怎么來也成了一個難題。養老保險的并軌是一個牽涉社會各方面的一個舉動,它影響的不僅僅是財政的投入,還涉及到流動人員的養老對接,不同城市、城鄉之間的統一等問題。因此養老保險并軌不單單是依靠政府來解決的,它需要的是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因此,經濟水平也成了制約并軌的一個因素。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何更好的并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是社會公平性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新農保和城鎮保二者性質和模式上的相似性給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很大的有利條件。但是在現行的國情下,要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更好并軌,就要認清二者的性質和特點,把握基本的原則,有針對性地進行并軌。

(一)相互適應原則

如果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過低,那么居民很容易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容易引起社會的動蕩。反之,如果保障水平過高,那么容易使得居民產生惰性,不思進取,最終影響了整個國家的發展。我們要實現的不僅僅是養老保險的并軌,還應該使其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形成一個對國民最實用的發展狀態。因此,我國要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更好的并軌,就需要對我國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做出準確的評價,對我國的財政投入做出合理的計算,以此界定并軌后的保險水平,避免出現財政難以支撐社會保障的情況。

(二)平穩過渡原則

我國多年來一直采用“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雖然是大勢所趨,但是我們也需要遵循平穩過渡的原則,要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并不意味著這兩個人群的養老金水平一樣。這個并軌更多的應該是制度上的并軌,也就是為每個人都提供同樣的機會和權利,方便他們在各自角色產生改變時或者受生活需要進行遷移時能夠得到一個福利聯系的機會,實現社會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簡而言之就是要搭建一個橋梁,按照待遇高優先的原則,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互轉化,方便人們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這樣的轉化是一種靈活性的社會保障體制,但是也要防止有心之人鉆空子,利用制度的靈活性謀私利。所以,我們的并軌幅度要合理,尺度要適種,不能操之過急,要循序漸進,穩中求勝,隨時進行評估和調整,避免重大漏洞的出現。同時,要有風險預估的意識,對后續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風險評估,這樣才能使養老保險更好的并軌,受惠于百姓。

(三)公平對等原則

前面提到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軌不是二者的養老金一樣,這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性質和勞動付出所決定的。對于職工而言,他們的付出了勞動力,因此由單位老繳納大部分養老保險是合理的,這是他們應該享受到的權利。在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來源于單位和個人,屬于強制性的儲蓄,那么在養老保險的并軌中,我們關注的不僅僅是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也要關注群體內部之間的利益分配。對于職工而言,要通過制度的制約和績效的考核來實行多儲蓄多收益的原則,實現公平與對等,真正讓養老保險的并軌從內而外達到一個健康的狀態。

養老保險的并軌涉及到社會每一個群體的利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并軌只是“萬里”的第一步,我們真正要做到的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并軌。在首戰戰況良好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并軌,為不同群體之間利益的劃分、福利的保障提供一個更公平、合理、可行的模式,為最終推動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和參考,真正讓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為民所用,利國利民。

參考文獻:

[1]柳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與并軌研究[J].理論視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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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縣政府決定今天下午召開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首發式,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動員全縣上下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迅速行動,狠抓落實,確保圓滿完成試點工作各項任務。剛才,省市領導作了重要講話,大家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先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發放的重大意義

今天,是一個值得銘記的日子;在這喜慶的時刻,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首發儀式隆重舉行,這標志著宿松養兒防老的千年傳統已成為歷史,標志著宿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夢想成為了現實。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讓廣大城鄉居民特別是農民,年老后可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在“種地不交稅、上學不付費、看病不太貴”的基礎上,初步實現了“養老不患愁”的夢想。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切實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富裕文明和諧宿松的重要途徑,對于促進城鄉居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全面小康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中央和省級財政對我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資金,每年將達到**多萬元,我縣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每人每年至少可增加660元收入。這些資金將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或直接發放到城鄉居民手中,使廣大居民在實現“種地不交稅、上學不付費、看病不太貴”的基礎上,又實現了“養老不犯愁”,將有效改善廣大群眾的生產生活狀況,切實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

二、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全力以赴抓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發放工作

首批城鄉居民養老金的發放,對于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來說,僅僅是一個良好的開端。要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適齡對象的養老金發放、年前實現90%的參保率,任務還非常繁重。全縣各相關部門,要深入宣傳,確保政策宣傳知曉率達100%;要堅持狠抓落實,把好政策關、制度關和基金監督關,做好參保對象的調查登記工作,實現應保盡保;要不斷總結推廣,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新經驗、新方法,努力推進工作進程,以此次發放儀式為契機,大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濃厚范圍,做好相關工作,真正把這項順民意、得民心、惠民利的好事辦實,實事辦好。

三、幾點要求和希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量大面廣,工作環節多。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嚴格按照縣上的統一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努力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在具體工作中,要做到“三個到位”:

一要組織領導到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發放,責任主體是縣人社部門、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因此,各鄉鎮、街道辦的主要領導要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自始至終參與,經常督促檢查,切實解決發放及經辦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二要協作配合到位。牢固樹立全縣上下“一盤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真正做到認識上統一、工作上協調、行動上一致,盡職盡責地做好各項工作。

三要工作服務到位。要統一業務操作,統一發放流程,對參保繳費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參保登記、賬戶查詢、待遇審核和發放養老金等全方位的熱情服務。各鄉鎮、街道辦要統籌安排,調整充實人員力量,確定專門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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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政〔〕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轄各區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區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后,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分別由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納入國家試點后,所有參保人員均由中央財政和試點區財政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市、區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確定,在納入國家試點前,中央應負擔的55元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剩余的5元由區財政負擔。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有關區確定的標準超過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區負擔。對于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區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應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農村社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養老保險關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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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比例繳費;替代率

基金項目: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編號:12YJCZH205);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一般項目(編號:SK2012B080)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2月2日

一、引言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會議內容可知,兩項制度合并是經辦機構和信息系統合并,并不直接導致參保人待遇的變化。合并后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仍是以個人儲蓄為重要特征,這種特征的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直接由其繳費決定。合并后繳費改變不大,只在原基礎上增設了幾檔,其繳費方式仍以固定金額方式進行。賈寧、袁建華(2010)認為個人賬戶以固定金額的方式繳費,收入增加而繳費固定不變將會導致替代率水平的下降,因此必須建立繳費調節機制。而鄧大松、薛惠元(2010)認為新農保替代率水平較低。薛惠元(2012)通過對新農保供給替代率和需求替代率的比較分析,得出結論:現行新農保制度設計所提供的養老金不能滿足“老人”、“中人”和大部分“新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合并之前還是合并之后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制度本質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按照合并后的制度進行繳費仍不能滿足大部分參保人的養老需求。

本文認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滿足農村居民養老需求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固定金額繳費的方式,其賬戶積累額沒能與參保人的收入增長聯系起來,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過低,調整速度過慢,未能與經濟增長水平相掛鉤。因此,我們試圖通過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尤其是繳費制度進行優化,對不同水平繳費率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進行測算,選擇合意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量化的研究證據。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優化

改變繳費方式,變固定金額繳費為固定比率繳費。賈寧、袁建華(2010)認為如果個人賬戶繳費金額固定不變,在收入以中速或高速增長時,參保人延長繳費年限、增加個人賬戶積累額并不一定能提高其養老金待遇水平,反而有可能使養老金替代率下降,因此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功能應在滿足參保人基本養老需求的同時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固定金額的方式繳費未能在繳費和收入之間建立指數化關系。而以固定比率的方式繳費可以將個人賬戶繳費增長率與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增長率掛鉤,使繳費變化率等于收入變化率,個人賬戶繳費率保持不變。(表1)

三、假設前提與測算模型

(一)基本假設

1、假定所有的參保人都是第一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參保后不會退保。

2、假設集體補助的數額為零。

3、假定參保人在年初是按照年收入的百分比選擇繳費標準向個人賬戶供款,選擇的繳費標準比例一旦確定,以后各年均不變,并且繳費不中斷。

4、假定參保人達到領取年齡后,在每年的年初一次性領取全年的養老金。

5、假定所有繳費人年齡均在45周歲及以下,即繳費年限滿足至少15年的限定。

6、假定每年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按照經濟增長和物價水平進行調整。

(二)測算模型。優化后的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本文用R 表示基礎養老金替代率,G 表示基礎養老金領取金額,I表示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時上一年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p 表示基礎養老金上調系數。則參保農民在年滿60歲時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為:

R = (1)

其中,G 表示實施年份基礎養老金標準,I 表示參保起始年農民人均純收入,p表示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E表示領取起始年齡,S表示參保起始年齡。

本文用R 表示個人賬戶替代率,G 表示個人賬戶領取金額,因此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替代率為:

R =

=

= (2)

其中,I 表示參保起始年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p 表示農村居民選擇的繳費比例,C=I p 表示政府補貼金額,p 表示政府補貼金額年增長率,i表示個人賬戶年收益率,M表示平均計發年數。

本文用R表示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總替代率,為個人賬戶替代率與基礎養老金替代率之和,即:

R=R +R = + (3)

四、參數假設、測算結果及分析

(一)參數假設

1、參保時間、繳費年齡和領取年齡。假定按照本文的設計參保人的參保時間均從2014年起。開始繳費的年齡的取值范圍為16~45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E為60周歲。

2、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標準。假定參保農民的繳費實行比例費率制,繳費基礎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紤]到農民不同的經濟收入狀況,其繳費比例分別設為5%、8%、12%、15%和18%。政府對參保人的年繳費補貼標準與參保人所選擇的繳費比例一致,補貼標準為參保人年繳費金額的5%,補貼金額直接打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3、基礎養老金標準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平均計發年限。本文假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14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以后每年按照經濟增長和物價水平進行調整,假設GDP的增長率3%。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為了方便計算,本文取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平均計發年限M=139/12≈11.58。

4、2013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7,916元,以后每年人均純收入增長率設定為2%、4%、6%高中低三個值。

5、個人賬戶養老基金收益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收益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本文取2014年11月22日央行公布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為2.75%。

(二)測算結果及分析。根據測算模型和參數假設,利用excel軟件可以計算出不同參保年齡、不同繳費比例及不同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下農村戶籍居民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表2、表3、表4)由測算結果可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替代率受參保年齡、繳費比例及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的共同影響。當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一定、繳費比例一定時,參保人的參保年齡越長則替代率越高。例如,以人均純收入中速增長,繳費比例選擇8%時,當參保人45歲參保、繳費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20.55%;當參保人35歲參保、繳費2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26.22%;當參保人26歲參保、繳費3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30.75%。當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參保年齡一定時,繳費比例越高則替代率越高。例如,以人均純收入低速增長,35歲開始繳費為例,當參保人選擇繳費比例為5%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27.89%,當參保人選擇繳費比例為8%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36.51%,當參保人選擇繳費比例為12%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上升為47.99%,當參保人選擇繳費比例為15%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進一步上升為56.60%,當參保人選擇繳費比例為18%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替代率可達到65.21%。

根據基本消費支出測算,中國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的下限為45%。本文認為如果替代率在45%左右,對于參保人選取的繳費比例均是可取的,即為合意。當收入低速增長時,繳費比例為5%時,參保人16歲開始繳費則60周歲領取的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繳費比例為8%時,參保人30歲開始繳費則60周歲領取的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繳費比例為12%時,參保人37歲開始繳費則60周歲領取的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繳費比例為15%時,參保人41歲開始繳費則60周歲領取的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繳費比例為15%時,參保人44歲開始繳費則60周歲領取的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當收入中速增長時,大部分的參保人滿足自己的養老需求的合意繳費比例在8%~12%之間。因此本文認為,能夠滿足大部分參保人的需求。

五、結論與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改變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繳費方式,按照人均純收入比例進行繳費的制度設計可以滿足大部分參保人的基本養老需求。根據測算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兩項建議:

(一)鼓勵參保人盡早開始參保。由表2、表3、表4可知,參保人繳費的時間越長,其替代率水平越高。因此在宣傳過程中,要讓參保人了解早參保的好處。同時,國家對較長時間繳費的參保人應實行長繳多補的激勵政策,使參保人盡早參保。

(二)鼓勵參保選擇較高的繳費比例。由表2、表3、表4可知,在繳費時間一定時,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比例越高,其替代率水平越高。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具有個人儲蓄性質的法定養老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均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因此可提高個人賬戶的收益率,以激勵參保人選擇高的繳費比例。

主要參考文獻:

[1]孫博,雍嵐.養老保險替代率警戒線測算模型及實證研究――以陜西省為例[J].人口與經濟,2008.5.

篇9

一、沿海部分城市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新趨勢

趨勢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趨向三層結構

基于分類施保、全員覆蓋原則,沿海部分城市在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城鎮個體勞動者、被征地人員、“雙放棄”農民、城鄉老年居民、農民工等群體的不同特點,建立了類別多樣的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基本覆蓋了城鄉全體居民。然而從情勢發展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日益呈現三層結構。

第一層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對象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第二層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定名),奪杭州市區稱之為“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俗稱“雙低”養老保險),在上海市冠之為小城鎮社會保險(俗稱“鎮?!??!半p低”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和農民工兩類群體,“鎮?!泵闇实膶ο笫墙紖^小城鎮地區的從業人員及征用地人員。上海市權威人士表示,在條件成熟時,力爭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以預見,“鎮保”覆蓋的對象將是所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從業人員。第三層是城鄉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或服務。主要模式有三:一是非繳費型的養老補貼,如上海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社會保障辦法和老年農民養老補貼辦法,蘇州、無錫等城市實行的城鄉老年居民社會養老補貼制度。二是繳費型的養老補貼,如杭州、寧波等城市實行的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辦法。三是非繳費型的養老服務補貼,如北京、上海、大連等城市實行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補貼制度。=三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三種模式個人無需繳費,普惠制,即符合條件的所有老年居民均可享受財政補貼。第二種模式個人需部分繳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一、二種模式重在老年居民的收入維持,第三種模式強調的是老年居民的服務保障。

上述結構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保障對象各有側重。盡管第一、二層都是針對城鄉從業人員,但前者更多覆蓋的是那些繳費能力較強的正規組織就業人員,后者重點納入的是那些繳費能力較弱的非正規組織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務農農民和農民工。第三層則是專門為城鄉無保障老年居民設計的。二是保障資金來源不一。第一、二層的養老保險費均源自個人、單位繳費。但與第一層相比,第二層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方面被明顯調低。第三層的非繳費型補貼或服務,資金全部來自各級財政,而繳費模式的資金有相當比例由各級財政承擔。三是保障待遇梯次下降??偟姆较蚴牵旱谝粚颖U洗鲎罡撸诙哟沃?,第三層最低。具體到第三層,繳費模式的補貼標準高于非繳費型補貼或服務,城鎮老年居民的補貼標準高于農村。

趨勢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趨向兩層結構

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和對象的不同特點,各地逐次分階段出臺了諸多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少年兒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等。但從發展趨勢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復合成兩層結構的態勢。

第一層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主要對象是城鎮從業人員。第二層是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暫定名),參保對象為所有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主要包括城鎮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被征地人員和農民工,如嘉興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蘇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等。

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比,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基金籌集源自個人繳費、政府適當補助,對城鄉困難群體(如低保家庭、特困職工、重癥殘疾人等)實行財政全額補助。二是籌資標準和保障待遇城鄉統一,并相應調低。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逐步向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

趨勢三:覆蓋城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趨向綜合救助

中央決定,今年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意味著,“全民低保”目標有望實現。然而,從沿海部分城市的最新進展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時,正在向綜合救助的方向發展,即在應保盡保、應補盡補的基礎上,逐步把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內容引入恢制度,力求把它打造成保障城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綜合平臺。

二、當前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沿海部分城市向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所發生的部分“質變”,總體上是積極的,對全國也有先導作用。首先,基本養老保障趨向三層結構、醫療保障趨向兩層結構的制度設計,順應了當地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在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農村居民絕對人數和相對比例明顯下降的情況下,如若仍局限于現行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制度,仍把農村居民置下法定養老和醫療保險之外,既非審時度勢之舉,也有違社會公平。其次,基本養老保障趨向三層結構、醫療保障趨向兩層結構的制度設計,是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的理性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制度設計存在諸多缺陷,如高保險費使大量城鎮個體勞動者、農村居民、農民工等低繳費能力群體被排斥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等等。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創新設計,既響應了城鄉居民在養老、醫療方面的迫切需要,也順應了國際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第三,對城鄉老年居民實行養老補貼或服務,對無繳費能力或弱繳費能力的城鎮非從業人員和廣大農村居民實行財政適度補助,突顯了政府著力維護公平正義和公民基本健康的責任和意愿。

不過,要使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在穩健和創新中有序發展,當前亟待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趨向三、二結構能否超越區域界限

基本養老保障趨向三層結構、醫療保障趨向兩層結構的制度設計,目前僅發生于沿海部分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經濟欠發達地區或城市未來的發展是否也會遵循同樣的路徑。如是,應采取何種時序結構,選擇什么樣的突破口,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二)如何有系統地協助廣大農村居民加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直面的現實是:一方面針對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國家專門建立了自愿參加的、儲蓄積累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使參保農民整體加入

強制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制度整體轉換的障礙。另一方面,農村居民尤其是務農農民繳費能力普遍較低,如果沒有政府財力的支持,如果不進行制度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實現“升級換代”難度很大。事實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轉換成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業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三)城鄉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或服務是地方政策還是國家福利

基于財力和需要,沿海部分城市先后建立了“廣覆蓋、低水平”的城鄉老年居民社會養老補貼制度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財政適度補助制度。然而問題是,這兩項制度是有條件地區居民獨享的“專利”,還是所有公民普享的權利。如是后者,在地方財力有限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應如何扮演主導的角色。

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思路及建議

(一)核心理念

制度建設,理念先行。探索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應把實現底線公平作為首要目標與核心價值。所謂“底線公平”,是指政府和社會有責任確保每個公民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具體到城鄉社會保障,底線公平意味著有些制度和項目是最起碼的、必不可缺的、非歧視性的,是政府和社會必須堅守并承擔的責任“底線”。而底線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去承擔,是有選擇的、有差異的。

基于國際經驗和我國國情,“底線”至少包括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貧有所助三個方面的內容,其表現在制度上,則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總體思路

1、近期目標:三項制度、多層結構

到2010年,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應著力圍繞“三項制度、多層結構”的目標進行建設?!叭椫贫取敝傅氖亲畹蜕畋U稀⒒攫B老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多層結構”是就基奉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而論,意指在國家社會保障戰略框架下,鼓勵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和不同對象特點,逐次分階段建立形式多樣的養老和醫療保障政策,力爭實現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城鄉居民。

鑒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或城市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養老、醫療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發展,可以在不斷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增加城鄉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使之成為探索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的一個戰略突破口。

2、中期目標:三項制度、三二一結構

到2020年,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點應是確立“三項制度、三二一結構”。“三項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三二一結構”中的“三”是指基本養老保障由多層結構轉變成三層結構,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無保障老人養老補貼及服務;“二”是指基本醫療保障由多層結構轉變成二層結構,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一”是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遠期目標:三項制度、二二一結構

到2050年,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形成“三項制度、二二一結構”。“三項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岸唤Y構”中的第一個“二”是指基本養老保障由三層結構復合成兩層結構,即城鄉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養老金;第二個“二”是指基本醫療保障南城鄉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全民初級衛生保健兩部分組成;“一”是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鄉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覆蓋對象為城鄉各類從業人員,資金籌集以個人和單位繳費為主,政府對困難群體適當補助;繳費標準全員統一,保障待遇與實際繳費掛鉤;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捆綁繳費。國家養老金和全民初級衛生保健面向全體城鄉居民,所需資金全部由各級財政分擔。

(三)具體建議

考慮到中期目標具有較強的規劃意義和參考價值,對策建議部分以此為重點。

建議一:不斷夯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并把重點放在提高兩項制度的覆蓋面和保障對象受益率上。

建議二:大力發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點取向有二:一是應更有系統地把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農民工、勞動年齡段被征地人員等引入該制度。二是創造有利條件,吸引廣大勞動年齡段的務農農民加入這一制度??尚械霓k法有:開放制度,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加入;增加財政投入,幫助繳費能力較弱的農民進入。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著力點有二:一足把新型合作醫療保險逐步轉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二是幫助農民工納入該制度。

建議三:努力擴大城鄉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或服務覆蓋面。有效策略有二:一是放寬準入條件,如年齡以65歲為宜、居住時間不宜過長等。二是提高服務水平,如適度增加補貼水平和服務項目等。

建議四:著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綜合救助能力,使之成為保障城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促進他們融入主流社會和勞動力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與此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救助對象尤其是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提高勞動技能,回歸或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預防出現“福利陷阱”。

建議五:科學設定政府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中的財政責任。就三項制度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應負完全責任。城鄉基本醫療保障,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城鄉基本養老保障,政府應負有限責任。相對下城鄉各類從業人員,政府應對非從業人員和邊緣勞動力承擔更大的財政責任。

篇10

養老保險基金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今年5月上旬開始,省人大財經委組織開展了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專項調研。7月下旬,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省政府關于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圍繞養老保險基金擴面難、可持續發展壓力大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浙江正逐步邁入“全民社保”的時代

從2011年7月1日起,浙江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6。元調整為66元。所有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人員,均可享受不低于此標準的基礎養老金。 近年來,浙江省著眼于統籌城鄉,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把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一起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并于20lO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為主要內容覆蓋全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基本形成……浙江正逐步邁入“全民社?!钡臅r代。 數據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1606.22萬人,基金累計結余從2008年的781.36億元增加到1109.67億元,支付能力達34個月,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從2008年的1329元提高到1595元。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96萬人。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170萬人,在全國名列前茅。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浙江省大力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籌集保障資金的總量等指標一直穩居全國各省區前列。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422.47萬名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其中349.49萬名被征地農民參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已有178.97萬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每月領取220元至650元不等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或養老保險金。全省累計籌集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466億元,其中各級財政補助約186億元。

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狀況良好

養老保險基金既是廣大人民群眾的“保命錢”、“養命錢”,又是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行的“生命線”。近年來,浙江省建立和完善“地稅征收、財政管理、社保支付”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切實收好、管好、用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省社保部門建立了運行規范、快捷便民的養老保險管理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水平;地稅部門創新了以“五費合征”為核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確保收入穩定增長。統計顯示,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從2008年的43229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559.87億元,年均增幅達10%以上。 此外,財政部門通過完善基金管理機制,實現了基金征、管、用三分離,形成了職能部門間相互配合協調又相互約束制衡的工作機制,確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和規范運行。審計部門持續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近年來,我省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方面沒有發現過重大問題。 在實踐中,浙江省各地也涌現了不少基金管理好的經驗和典型。寧波市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經辦業務標準化建設,做到了崗位操作、工作環節、辦理手續、檢查標準“四統一”;嘉興市探索建立了市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心,作為地方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保值增值運作的操作平臺。這些做法和經驗,進一步促進了全省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缺陷與困境

浙江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名列前茅,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許多缺陷,仍需進一步完善。

問題一:地區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平衡。省人大財經委調研發現,全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總體較好,但發展不平衡,有些地區支付能力高達100多個月,而有些地區卻不到1個月,地區間的支付能力極不平衡。

隨著社會老齡化進程加快,以及老年人享受待遇的不斷提高,導致基金支付能力逐年下降。相關數據顯示,2010年,全省已有8個縣(市、區)當年基金收不抵支。同時,做實個人帳戶工作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基金隱性赤字顯現,地方財政兜底責任加大。由于征用土地日趨減少,收入來源缺乏,一些地方2010年當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未來缺口將進一步凸現。

問題:基金擴面難度越來越大。我省以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為主,產生結構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附加值低,且近年來受人民幣升值、利率上升、企業原材料和勞動力成本不斷上漲的影響,企業負擔不斷加大,參保積極性不高。 省人大財經委調研發現,企業職工,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沒有看到參保利益,更喜歡勞動所得“落袋為安”,加之地區之間收入差異大,養老保險政策尚不統一,跨地區轉移相對比較困難等等,企業職工參保意愿不強。

“種種原因導致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繳費基數不實、征收打折的情況,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行造成較大隱患。”省人大財經委的同志直言。

問題三:基金保值增值難以實現。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只能通過購買國債和銀行存款兩種形式進行保值增值。截至2010年底,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收益率只有2%左右,而當年我省CPI指數則上升了38個百分點。從近年審計結果來看,一些地方的社?;鸫婵罟芾砣狈Ρ匾睦碡敊C制,基金存款結構不合理,平均收益率遠低于一年期的銀行存款利率,再加上物價不斷上漲,以及通脹的壓力,基金保值增值難度較大。

問題四: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尚需完善。省人大財經委在調研中發現,目前我省不同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關系還沒有處理好,轉移、接續比較困難,各類保險制度保障水平相差懸殊,城鄉居保、被征地農民保險待遇標準普遍偏低,尚未實現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目前,歷史遺留的一些群體性利益問題開始凸顯。此外,我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出臺,而目前各地自行開展摸索,造成政策制度不統一、不規范,需不斷推進完善。

完善制度,夯實根基

養老保險的擴面問題是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針對存在的問題,省人大財經委的同志表示,要切實做到以企業擴面為重點,將企業繳費與享受優惠政策相結合。以農民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提高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實現應保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