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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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篇1

年,民政部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開始實施。截止到××年底,全國有萬人參保,積累基金億元,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農民的參保人數占應參保人數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比較緩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農民的保險意識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也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農村養老保險的軟肋

1.制度的整體設計未體現出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社會保險應該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國家法律的強制性;第二,保險費通常是由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第三,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而現行《方案》因過多地考慮到農民的保險觀念不強而強調“自愿性”,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可以認為,這種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是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

2.制度覆蓋面小、共濟性差。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決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一般是以區縣為單位。但是,這種管理辦法存在著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險系統的覆蓋面越大,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個區縣的范圍內,一些與保險有關的統計指標的差別很小,這就使養老保險制度的共濟性很差。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所必須的不變成本也較為明顯地呈現出規模不經濟的特征。

3.籌資模式的缺陷?!斗桨浮芬幎?,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個渠道中,除了對個人繳費規定了具體標準外,其余兩個渠道都缺乏硬約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得到集體補助。而《方案》又沒有對國家的責任通過約束性的規范加以具體規定。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4.保障水平設計缺陷??紤]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水平也設計地較低。根據測算,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準元/月繳納保險費,年之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一項調查表明,大部分參加保險的農民都選擇了最低標準繳費。不僅如此,《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

——農村養老保險的破局之道

5.制度的設計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適應。國際經驗證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國家一定時期所實施的農業政策密切相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的農業政策經歷了兩次重大轉折:一是鼓勵離農政策。為了達到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轉讓養老金的制度,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二是返農政策。世紀年代以后,由于農業人口急劇下降,其農業政策也轉變為“鼓勵返農”,土地權益轉讓養老金便被取消。近年來,我國的“三農”問題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又是如何增加農民的收入;而提高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是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消除離開土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只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6.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愿投保為輔”的原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凡達到全國農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農民必須投保;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收入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貧困線以上者鼓勵投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可以按人群和地區分類、分步進行。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保險;其次在較為富裕的地區,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資金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然后逐漸擴展到其他地區。

篇2

關鍵詞:養老保險 欠發達地區 政府作用

一、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

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

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貴陽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最后,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3.構建多層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制度

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構建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基金的籌集應以個人為主、集體為輔、國家支持為原則。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初期,各級地方財政更應根據不同的對象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財政在為參保農民提供資金扶持時,按照農民交費的標準進行補助,并堅持多交多補、少交少補、不交不補的補助原則;在養老金領取時,實行“多交費,多受益”的原則,這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根據目前貴陽市的情況,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應由個人、集體和財政共同承擔,財政的支持力度應該大一些。在特別貧困的地區,可由中央財政進行扶貧支持,以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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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Abstract:A new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guaranteeing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farmers, and gradually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stabi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必要性 特點 問題

Key word: New rural community old-age insurance necessary characteristic question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達8億多的國家來說,隨著農村人口的老齡化,農村養老是現代化進程中必須妥善解決的一個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對于解決“三農問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一體化、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數以億計的青壯年農民流入城市打工,導致農村的老年人絕對數量和老齡化程度超過了城鎮。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統計分析,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口有8557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6%,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于城鎮1.24個百分點。幾千年傳統的家庭養老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沖擊,這一客觀現實及未來的緊迫形勢,促使我國必須關注農民社會養老的制度建設問題。

2.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缺陷

1992年開始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堅持了“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這實質上就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缺乏共濟性。第一,保障水平低,無法滿足農村養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二,覆蓋面窄,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第三,政府責任不到位,財政投入不夠,中央未投入財政支持。第四,基金增值渠道單一,保值增值難,存在較大的貶值風險。

3.傳統家庭養老功能嚴重弱化

目前我國農村仍然以家庭養老為主,但隨著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就業,家庭空巢化日益普遍,使其家庭養老功能嚴重弱化。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快速發展,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減弱了家庭的凝聚力,家庭成員互助功能越來越小。另一方面,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村家庭養老難以滿足弄明的養老需求,使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面臨既缺乏經濟支撐,又缺乏家庭保障的“雙重困難”。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養老金待遇增加了基礎養老金

與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建立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增加了基礎養老金部分,基礎養老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進行補貼的。目前制度設計試點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從55元起步,地方可在此基礎上提高但不能降低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

2.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

這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根本區別。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質上就是一種農民個人養老儲蓄,而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有條件的村集體還要對村民參保繳費給予適當補助。

3.與現有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了所有老農保的賬戶都可以直接進入新農保,無論過去繳費額多少,對過去的繳費年限制度都完全承認,所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不存在歧視性的待遇差別。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體制上的一次創新,它克服了原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影響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能可持續發展。

1.要明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通過建立各項財政補貼機制,構建普惠式的農民養老金制度。目前在各試點中明確了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要加大政府財政投入,進行政府補貼。

2.要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保障

由于國家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變化無常,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這會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帶來麻煩,比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3.要妥善解決與其它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制度雖然規定了與相關保障制度的政策,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會涉及與老農保制度銜接,與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與農村低保制度銜接,與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銜接,還涉及到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實現各種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技術支撐是必不可少的。要加快全國社會保險信息化聯網建設,為各地農村社會保險與其它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提供技術支持。

參考文獻:

[1] 趙殿國.積極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A].《經濟研究參考》,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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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養老 保險 時機 完善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養兒為防老”的俗語從側面反映了中國的養老觀念。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傳統養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極大的挑戰。土地保障功能減弱、家庭結構模式改變、農村人口老齡化和農民消費方式改變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養出現困境。。同時,我國長期重視城市經濟發展的政策,使得我國城市和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具有很大差異??s小城鄉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差距,提高老年人口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讓老年人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這是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標志。然而,農村保障的缺失不僅嚴重地影響了廣大農村農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質量,貧窮問題得不到改善,而且違背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進而直接阻礙著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化生產方式發展的需要,是應對老齡化問題的需要,是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需要,是增加農民收人的需要。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時機條件日漸改善:第一,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總體GDP快速增長,其次,鄉鎮企業快速發展,農民收入大大提高,這樣就為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經濟基礎。第二,養老觀念的轉變為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有利條件。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沖淡了農民“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觀念,另一方面,計劃生育國策在推行后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獨生子女的養老負擔沉重,老人和年輕人迫切希望實施這一制度減輕負擔。思想觀念的轉變,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比以往大大的增加,為在農村大范圍的推廣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第三,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逐漸完善。我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國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一樣,享有社會養老、醫療、救濟等公共服務的權利。2009年9月1日國務院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著手建立針對農民的以“?;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新型養老保障制度。

在肯定其前景和發展趨勢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正視其消極方面,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不容樂觀。首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程緩慢。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東西區經濟發展進程差距懸殊,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民無力長期持久的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農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養老保險。農村的養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為中心的家庭養老為主。農村養老社會保險政府不承諾投入,這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其發展。其次,我國社會結構逐漸呈現出老齡化態勢,農村老年人口激增,老年人口眾多,這一社會現實嚴重影響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再次,我國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立法形式確定贍養義務的國家,1996年10月開始實施的

我國迫切要求全面覆蓋性的建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矛盾急需解決。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我們不防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我國要建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已解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顯失公平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 要求制度建立之初就統一各地標準, 是不太現實的, 可以允許地區之間按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關的保費征收標準和待遇給付標準, 逐步推進建設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財政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訂立合理的標準??傊?,我國要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 養老保險制度任重而道遠,我國應該不斷的探索在這一制度發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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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民低收入導致參保能力較低。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聯系。農村養老保險目前大部分地區主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同時國家在政策上進行一定的支持。近年來由于增產不增收,所以農民的大部分收入用來購買生活必需品及生產資料,農民購買后剩余的現金通常較少。總的來看,農民現金收入增長較慢,大部分農民再生產資金不足,這就使參加養老保險的難度加大,還出現退?,F象。

(3)社會保障制度間有效銜接性較差。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個分支,是整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一部分。該制度必須協調好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關系。盡管目前各種農村保險重點保障的人群不同,但在農村,多項制度不統一,制度重疊交錯現象明顯。首先,保障對象無所適從或者繳費負擔過重,農民的流動帶來極大的不便,其次,管理混亂和不必要的人力、財力等的浪費,而且可能會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的實現。再次,制度銜接較差使養老資源的分配缺乏公平性。

(4)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管理不夠健全。農村的基金管理水平較低,基金管理機制不健全,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不夠統一、監管手段不夠有效。在基層,養老基金被擠占、被挪用是普遍現象。新農保的參保人群日益龐大,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日益增多,因此,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并且應確保個人養老賬戶基金的增值。

2社會養老保險不夠完善的原因分析

2.1從基本原則來看,缺乏社會保險的屬性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強調的是政府組織引導,個人自愿參加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很重要的屬性就是帶有強制性。所有社會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同時必須要盡義務,也就是講,社會保險是第一性的,每個公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同時,必須有義務首先參加由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而不是可參加,可不參加的問題。

2.2從籌資的模式上看,沒有充分體現政府的責任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主要是個人進行繳費,集體補助手段為輔,國家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但實際中,除少數村組干部給予一定的集體補助外,農民沒有集體補助,純屬個人繳費,個人積累,自我養老方式,政府沒有給予足夠的物質幫助和財力支持。農民沒有享受到改革開放帶來的成果,覺得參保沒有優越感,從中得不到實惠,所以,制度設計不合理,缺乏吸引力,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高。

2.3從保護農民的利益看,缺乏足夠的公共財力支撐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業務經辦機構實行自收自支,不納入財政預算,政府財政不解決農保經辦機構的辦公和人員經費,只是從農民繳納的保費中提取3%的管理費中列支。這不僅不符合中央解決“三農”問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與推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求有較大差距,而且,開展農保工作,政府不但沒有給予參保農民補貼,反而要從農民參保費中提取管理費,這不是減輕農民負擔,而是侵害農民利益,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制約了農保事業健康發展。

2.4從制度設計上看,沒有配套的增長機制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個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制度。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是按照參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計算,多投多領,養老金沒有增長機制,養老金的標準終生不調,其實質就是農民繳費期間個人賬戶積累總額計算相當于銀行零存整取,領取期間養老金計發標準相當于銀行整存零取。養老金標準不能隨經濟發展水平的發展變化而調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3完善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規和制度對策

3.1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制化進程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適時出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應及時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險法》的管理范圍,尤其要在籌資方面明確籌資各方的出資責任和義務,明確各級政府的出資責任。通過立法為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同時,要對其他相關性法律制度的銜接。社會保險體系的一體化的意義在于使農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及其他各種使其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事件時能夠有所保障。與城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地位一視同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得到提高,使參保農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實質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總之,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要在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以適應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要求及人口老齡化的趨勢,這不僅是重大的機遇也是嚴峻的挑戰。

3.2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和提高農民收入第一,各級黨委、政府應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對農村多予少取”的原則,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切實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作為財政支農項目之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明確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投入比例。對財政困難地區,建議對口支援增加財政投入,形成持續有效的投入模式,使該制度長期有序開展。第二,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政策,提高農民收入。主要要加快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科技投入,加長產業的鏈條,提高農民的實際收入,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奠定物質基礎。

3.3健全農村養老保險監管體制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老齡化現象日益突出,養老保險覆蓋的范圍日益擴大。如何監督和管理日益增多的養老金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金主要由縣級民政部門管理,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都比較低,建議省級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來行使農?;鸬墓芾頇唷M瑫r,把農保基金的管理權和投資職能分離,基金監管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鸬谋V翟鲋祽蓪iT的投資機構來管理來增加收益。

3.4進一步加強農村養老保險隊伍的建設做好農保隊伍的穩定工作,是農保制度創新的基礎和保證。不斷改善和優化人員隊伍結構,提升人員隊伍整體素質,全面提高各級農保經辦機構管理服務水平農保經辦隊伍建設,是經辦能力建設的基礎,關系到新農保試點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加強各級農保經辦機構隊伍建設當作重要工作來抓,進一步提高隊伍素質,優化資源配置,規范經辦管理,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把各級農保經辦機構隊伍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3.5同步實施老年農村居民養老補貼制度農村老年居民曾為社會經濟發展作出過很大貢獻,但現有保障制度并未覆蓋到這一人群。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發,筆者建議推行社會養老補貼制度。從實踐來看,蘇州、無錫兩地的激勵老年農民養老補貼的做法,使這部分人群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確實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該制度不僅有利于積極幫扶農村弱勢群體,還可以鞏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全覆蓋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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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的逐漸弱化,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現有的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弱化

    養兒防老是我國農村幾千年來的傳統養老方式,然而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諸多挑戰。第一,農村家庭規模小,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第二,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第三,隨著農村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和傷殘率上升,這都加大了養老的成本。

      (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村結構調整,削弱了土地養老的功能。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純農業收人僅占總收人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人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四分之一左右來自勞動收人。來自土地的農業收人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近年來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因此,完全依靠土地養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金籌集模式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可實際上,它強調了個人繳費,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功能低,覆蓋面窄。第二,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營運,在部分地區無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從而導致養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復性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

二、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典型模式

      (一)廣東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參保的原則,以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刁姐等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參保單位,凡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在冊人員必須全員參保。(2)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個人賬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3)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被保險人本人繳納的農村養老保險費(含鎮區財政注人的個人賬戶補貼)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滾存利息。(4)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可為500元或300元,同一參保單位只能選取其中一個繳費基數執行。選擇300元繳費基數的,今后可根據上年度農村農民收人的增長水平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上調。中山模式既實現了農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也適應了城鎮化擴大化的發展實現。

      (二)陜西寶雞模式

    寶雞模式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全國政協經過對寶雞調研后認為“寶雞新型農保制度代表了中國八億農民養老保險的方式”。

    寶雞模式主要內容有:(1>保障范圍。辦法規定了18周歲以上的農民都有資格和權利參保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現了全體農村居民的覆蓋。(2)資金籌集方式。實行縣級統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全部記人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積累制。(3)年繳費標準(含財政補貼和集體補助)。現階段按2006年度本縣(區)農民人均純收入10%至30%繳納,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人均純收人增長可適時調整。(4)待遇享受模式。參保農民年滿60周歲時,養老保險待遇等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個月加政府養老補貼60元。(5)激勵約束機制。只要家庭成員(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按規定參保繳費,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的老人不繳費,就可按規定領取每月至少60元的養老金。

三、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啟示

      (一)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設。    由于各省區市的制度設計方案千差萬別,呈現出明顯的“碎片化”狀態,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因此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度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

      (二)建立多渠道的籌集資金的方式,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變成單純農民個人繳費,從而導致農民的參保率不高。并且也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將單一的個人賬戶模式改為個人賬戶和待遇調整機制相結合,國家補貼和集體補助的90%以上計人個人賬戶,剩下的一小部分作為待遇調整基金用來支付管理費用和個人賬戶不足以支付的高齡老人的養老金,以及到60歲仍然繳費而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個人補貼部分,這樣可以調動農民繳費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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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 政策建議 國外經驗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概況

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是一個大的社會問題。由于我國經濟二元體制,城鎮居民在上世紀末期已經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而在人口占多數的農村地區一直缺乏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外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提供一定政府財政補貼。另外,大量年輕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使得農村養老問題日益嚴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迫在眉睫,這才加速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在2009年開始全國范圍內試點展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新農保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鹩蓚€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新農保實踐-以廣州從化市為例

廣東省從化市作為廣東省第二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試點,自2010年10月開始,在廣東省、廣州市的大力支持下,大力推進新農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績。截至2011年6月30日,從化市16周歲以上農村居民參保人數達25.11萬、覆蓋率達74%,而35周歲以上覆蓋率達100%,實現了新農?!皬V覆蓋”、“全覆蓋”的目標。至2011年5月止,從化市已向4.6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居民發放基礎養老金3618.89萬元。據統計,從化市參保農民平均養老金待遇達637元/月,最高達1106元/月,每人每年養老金收入1560-13512元,進一步提高了廣大參保農村居民養老防老的生活保障水平,解除農村居民的后顧之憂 。從化市鰲頭鎮一位72歲的村民自2010年11月開始繳交農保費,按新農保的第七檔每月交130元,另外集體補助60元,政府補助70元。他在2011年1月就可領取到1108元養老金,每年養老金的收入達到1.3萬多元。從化市新農保試點取得了成功,首先解決了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改變了傳統的農村養老模式;其次,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最后縮小城鄉差距,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目前僅僅是試點工作,當養老保險全面推廣時,并不是所有地區都有如此優越的條件能夠得到上級市與省的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在條件相對比較差的地區順利推廣和完善新農保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分析

農民的養老方式從延續幾千年的家庭養老,到舊農保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再到現在新農保國家財政全額提供基礎養老金,這很大地減輕了農民養老中由于實行計劃生育(家庭規模減?。淼募彝サ呢摀脑黾?。由此可見國家對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重視。然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少問題:

3.1保障水平較低

我國現行農?;鹩蓚€人繳費目前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若按月繳費,則每月僅需8.4元、16.7元、25元、33.4元、41.7元。根據統計局的調查,2011年內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有近七千元。由此可見,現行的個人繳費各檔次占農民的收入的比重最低僅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足百分之七點二。雖然地方可根據當地情況增減檔次,但設置的門檻過低,部分農村居民會因意識不到新農保對于養老的保障作用而選擇低檔次的標準,妄圖以最少代價獲取基礎養老金。這樣一來,農民就享受不到更高的保障水平,給家庭較大的負擔。近年來國內物價急劇上升,未來很可能會有一個更高的物價水平,僅靠國家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及政府的補貼,不一定能夠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3.2基金縣級統籌,層次低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以縣為單位開始,由縣級政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統一統籌資金及管理。這種安排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由地方根據當地情況開展試點工作,因地制宜,更加適合當地農民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成本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開始試點,還在宣傳推廣階段,農民參保率并不是很高。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每個縣都要組成一個機構,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數量眾多的行政經費。二是基本保值問題。某些縣的農民參保率過低,基金形不成規模,很難實現基金增值保值。因此,建議以省為單位統籌資金及管理,后者像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一樣實行市級統籌,縣、鎮、村都只需設立一個簡單的機構,負責收繳保費,支付養老金及提供地方情報等簡單工作。這樣能夠大大節約行政經費,而形成了規模的養老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工資管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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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可按本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適應,統籌城鄉發展、有利于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訂和監督指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宣傳和組織落實。

第七條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區(縣)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最低繳費標準以上部分由參保人員根據承受能力自愿選擇。

第九條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數額根據自身條件確定。

第十條區縣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規定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達到領取年齡前按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三)未按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繳費年限仍不滿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按照相應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四)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保險費滿15年的;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按照相應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分別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繳納保險費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待遇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四、制度銜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施行之日,已經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且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的農村戶籍人員,在已享受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但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農村戶籍人員,仍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繼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居后,其每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折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并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四條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可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劃轉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以區(縣)為單位核算和管理。區(縣)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賬戶,對本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顚S?。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按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區(縣)應按年度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執行和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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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于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愿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

第五條(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決策機構)

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縣(包括有農村的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審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劃,研究和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

第七條(主管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縣民政局負責本縣范圍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前款規定確定。

第八條(承辦機構)

市、縣、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負責承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

承辦機構的具體設置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九條(繳費對象)

凡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個人,年滿18周歲且有勞動收入的,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凡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或者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個人繳費比例)

企業在職人員和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以本鄉上一年度勞動力月平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和機關在職人員,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1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工資總額1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可以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達到,但第一年的繳費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間繳費比例遞增的幅度,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和機關在列支工資的原渠道中列支。

第十二條(繳費比例的調整)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養老補助金的提繳)

鄉、村兩級原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繼續提繳。本辦法實施以后每年提繳的金額,應當能夠承擔此項養老補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繳費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辦機構核定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按照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在職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其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農、副業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村負責按月計收。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鄉、村兩級從集體積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務農老人養老補助金的費用,應當及時提繳,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繳清。

第十五條(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其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繳費)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其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分別按照《*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個人帳戶和證件)

承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勞動者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并核發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證》,詳細記錄繳納養老保險費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事項和數據,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內養老保險費的記入)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當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部分的標準,由各鄉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擬定,報縣民政局核準后執行。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養老保險費的記入,分別按照《*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統籌資金)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外,均為社會統籌部分。

第十九條(計息利率)

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當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登記、變更和注銷)

新設立的單位以及單位有分立、合并、破產、被撤銷或者錄用、辭退人員(包括辭職、離職和開除)等情況時,應當在1個月內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農、副業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由其所在村辦理。

單位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必須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一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規定的養老金領取年齡;

(二)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具體年齡,由市民政局根據本市農村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月養老金的確定)

月養老金的領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

第二十三條(養老金的領取)

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者,可以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經承辦機構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委托他人代為領取養老金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個人帳戶內儲存額的用途和扣減方式)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勞動者年老時的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養老金時,應當按照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個人繳費額與單位繳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第二十五條(個人帳戶內儲存額的繼承)

勞動者在領取養老金前或者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沒有或者無法認定繼承人的,此項余額歸入養老保險基金,并由承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喪葬費。

第二十六條(養老補助金領取范圍和標準的調整)

本辦法實施以后,鄉如需調整養老補助金的領取人員范圍或者領取標準的,須經縣民政局批準,且必須相應調整從集體積累中提繳的金額。

第二十七條(與養老補助金領取辦法的銜接)

本辦法實施以后,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如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的月養老金中,根據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單位繳費額所確定的金額,低于領取養老補助金人員當年月養老補助金領取標準的,可以先按照當年月養老補助金的實際領取標準計算月養老金,再按照個人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

按照前款規定支付養老金所需的補差資金,從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生存復核)

承辦機構可以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生存復核手續。本人因故不能辦理復核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對無故不辦理復核手續的,可以停止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勞動者遷出現所在縣,或者因就業情況變化,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含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內資金)應當轉入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如無法轉移的,也可以將其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額的余額退給本人。

本市城鎮企業錄用的農村合同制工人及城鎮個體工商戶聘用的農村幫工,合同期滿回本市農村并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應當將其合同期內的養老保險關系(含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內資金)轉入其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

第五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第三十條(基金的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鄉兩級按比例分級管理,并逐步向縣集中、統一管理過渡。分級管理的具體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顚S?。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占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一條(基金的解繳)

鄉承辦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解繳縣承辦機構。逾期應當按照養老保險基金增值率計息增繳,增繳部分從鄉承辦機構的管理費用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周轉資金的計息)

鄉承辦機構用于當年按月支付養老金等的周轉資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金的運營)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運營,不得進行回收期長、風險性大或者投機性的投資。

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必須委托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增值收益率)

養老保險基金增值運營的收益率應當高于同期銀行1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2個百分點;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幅較高時,收益率應當力求接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第三十五條(基金的監督管理)

縣、鄉人民政府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增值運營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時將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積存以及運營等情況報告市、縣民政局,并接受財政、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管理費用)

承辦機構可以按照養老保險基金征集數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并分級使用。

管理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稅收優惠)

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和承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取的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稅、費。

第六章爭議處理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爭議裁決)

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勞動者或者單位與承辦機構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縣民政局申請裁決。

發生前款爭議的,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九條(核查)

勞動者或者單位可以向承辦機構要求核查個人或者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養老金的支付情況,承辦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滯納金)

承辦機構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按照滯繳天數每天增收2‰的滯納金。

滯納金收入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十一條(對單位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

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縣民政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縣民政局可處以未繳納金額1至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十二條(對個人不繳、少繳行為的處理)

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其他養老待遇;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則相應扣減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

第四十三條(對多領、冒領養老金行為的處罰)

勞動者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承辦機構應當追回其多領、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縣民政局可處以多領、冒領金額1至5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四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縣民政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應用解釋機關)

篇10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對策和建議。

2009年7月,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做出重大決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8月啟動,年內將覆蓋10%左右的縣(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推行,意味著討論多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終于從理論走向實踐。但“新農?!钡膶嵭腥匀幻鎸χS多挑戰,這關系到農村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大問題。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困難。

1.新農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蓋范圍難以擴大?!靶罗r?!庇媱?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而根據2008年中國人口信息數據,而鄉村總人口為7.2億人;2008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5595萬人。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在當前經濟條件和政策條件下,要想將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全面鋪開還存在很大的難度。

首先,“新農?!敝Ц兜臉藴时容^低,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其次,大部分農民缺乏對養老保險的了解,致使很多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而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制度比較偏重于農村留守人員,對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鎮務工返鄉的老農們沒有切實的政策,導致養老保障的覆蓋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2.籌資難,政府對農保重視不夠。我國新農保的籌資機制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共同分擔,且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補貼相比,體現了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政府責任。同時,新農保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能力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達程度。在一些試點地區,政府還只是將農村養老保障重點放在縣、鄉鎮地區,而對于一些市區的農村養老保障的重視還有待提高。

目前從一些縣、鄉鎮地區的試點效果看,由于資金來源少,地方財政困難,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各級政府對建立新農保制度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仍然不夠。

3.受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大。我國二元的社會經濟結構決定了我國需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需求。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早,因此城市化發展較快,大多老年人對養老保險認識較好,籌資方式廣,許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養老保障。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較晚,農民對養老保險重視程度不夠高,政策不夠完善,資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蓋面小。此外,二元體制下各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大不相同。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明顯的差異,表現在籌資渠道、政府重視程度和農民意識程度以及對農?;鸸芾砩系牟顒e。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我國目前存在的、短時期內不可改變的現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同的農保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危害,這關系著我國能否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4.新農保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難。在農保資金管理和運營上,新農保仍然以縣(市、區)為統籌單位,沿用了老農保低層次的管理運營模式。這主要表現為投資渠道單一、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現行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缺乏統一規范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等方面。按規定基金主要存銀行和買國債,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保值。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新農保實施的領導,加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力度,對新農?;鸬墓芾砗突鸨V翟鲋涤兄卮笠饬x。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