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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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條例》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規,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頒布實施,順應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基層迫切需要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法制建設的呼聲,標志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體現了《條例》的精神實質。
5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么要修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答: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對加強和規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二是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制度,為新形勢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問: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踐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因此,《條例》在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同時,著重對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一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離開戶籍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出具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二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時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依法落實流動人口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三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包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協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方便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改進管理方式,強化服務,切實減輕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負擔?!稐l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登記。根據原《辦法》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返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為了方便群眾,《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條例》同時對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時限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信息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互相通報、核實。關于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信息,《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關于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需要的信息,《條例》規定:對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育齡夫妻,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反饋。
三是縮小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根據原《辦法》規定,所有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都應當辦理婚育證明?!稐l例》縮小了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將辦證對象限定為成年育齡婦女,以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
問:及時、全面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條例》在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收集,實現信息共享。《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之間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通報工作。《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并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條例》同時對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職責作了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三是盡可能拓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收集渠道?!稐l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保障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難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篇2
以下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內容:
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現就市衛生計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或者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p>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p>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p>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篇3
北京新計生條例修訂詳情
20xx北京將修訂人口計生條例,擬增設配偶陪產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召開第三次全體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作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為貫徹落實黨的是八屆五中全會關于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有關精神,今年將修訂人口與計生條例。
目前,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經收到3000條建議。送審稿中,擬增設配偶陪產假15天,與此同時,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這意味著,大多數女職工的生育假不變,仍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昨天,市法制辦就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缎拚浮分忻鞔_: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征求意見時間為昨天至1月28日。
新設配偶陪產假15天
在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產假、配偶陪產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
《修正案》刪去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的規定;根據生育政策調整,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刪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的規定;同時刪去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原條例第四十一條關于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的規定(育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進京);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等規定,都在《修正案》中刪除。
再婚夫妻已有兩孩可再生
《修正案》還修改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和程序予以明確,具體內容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修正案》還刪去了生育間隔的規定。
有“獨生子女證”每月仍獎10元
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修正案》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具體獎勵和優待包括: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對于第一胎生育雙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3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被刪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需要。根據xx屆五中全會“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的決策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全面兩孩政策已在全國同步實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依法生育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重大問題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因此亟須修訂本市《條例》。
篇4
一、我縣貫徹執行《條例》基本情況
(一)積極開展宣傳工作,確保《條例》宣傳到位。
通過這次檢查感到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宣傳貫徹實施《條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陣地宣傳。充分發揮縣委黨校、人口學校等宣傳陣地作用,先后舉辦各類培訓16次,組織研討8次,培訓人員達上萬人次。二是借助媒體宣傳。每逢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等計劃生育重要節日,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和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三是利用載體宣傳。在全縣各村屯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450塊;涂刷宣傳標語400余幅;出動宣傳車100 余臺次;成立計劃生育文藝宣傳隊,開展《條例》主題宣傳活動百余次;印發宣傳資料10萬多份,宣傳品入戶率達98%以上。四是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多渠道擴大宣傳成果。計生局與宣傳部、團縣委、縣婦聯、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門密切配合,聯合開展宣傳咨詢活動10余次。五是實施入戶宣傳。及時對早婚、計劃生育管理重點對象入戶面對面進行宣傳。通過宣傳教育,全縣廣大干部群眾對《條例》的知曉率達到95%以上,計劃生育意識明顯增強。為我縣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依法行政,切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一是依法管理,規范生育行為。一方面,嚴格執行生育證審批制度和持證生育制度,另一方面對采取避孕措施失效和拒絕落實避孕措施造成計劃外懷孕的人員動員落實人流引產等補救措施。對拒絕落實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人員給予嚴肅處理。二是嚴格把關,規范審批行為。嚴格審批程序,依法確定獎勵資格,并在村組進行公示,做到該獎的一個不漏,不該獎的一個不獎。三是健全機制,規范流動人口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優質服務”的要求,為流動人口及時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200余件,做到了與常住人口在生殖保健、技術服務、宣傳教育、藥具提供、信息咨詢等方面一樣對待。四是集中整治,嚴格控制性別比升高。深入開展打擊“兩非”專項活動,重點對醫療機構、計生站、藥店使用終止妊娠藥品和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開展拉網式大檢查;健全完善b超檢查和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制度,建立b超使用準入制度技術服務機構責任書、醫務人員承諾書簽定制度,規范醫療行為,有效地控制了全縣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
(三)關注民生,認真兌現計劃生育獎扶政策
一是認真兌現各項獎勵政策。20__年—20__年兌現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1萬余人、城鎮無職業單親和殘疾家庭1600余人,累計兌現獎勵資金246.8萬元;兌現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扶助327人,兌現獎扶資金19.62萬元;兌現農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補助12人,發放補助金0.96萬元。20__年各項獎勵扶助資金已納入財政預算,年底前可全部兌現。二是幫助貧困計生家庭特別是獨女戶和雙女戶擺脫貧困。先后幫助12戶發展大鵝養殖、狐貉養殖、北藥種植等特色產業,協調貸款40萬元。
(四)加大投放,不斷夯實基礎建設
目前,我縣8個鄉鎮中計劃生育服務站已完成新建1個,改建1個,合計350平方米;全縣82個村級服務室已有25個村服務室達到標準化,村級服務室標準化率達到30.5%。今年,縣站改擴建和外鄉鎮4個服務站新建設項目已獲省、市相關部門批復,即將開工
建設,年底即可全部竣工,屆時,全縣鄉鎮服務站達標率將跨入全市先進行列。同時,也注重強化縣、鄉服務室硬件設施建設。20__年以來,累計投入資金100余萬元。為縣服務站購置可視人流機一臺,手推車式b超一臺,計劃生育服務車一臺;為鄉鎮服務站購置半自動生化分析儀、數字b超、全自動血球分析儀、電腦等設備20余臺套。而且又更新微機5臺,為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升級奠定了基礎。二、存在問題
一是我縣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長效機制還未形成,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配合抓落實的緊密性、主動性還不夠。目前達到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行政制約措施來實現,群眾的生育意愿與現行的生育政策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單憑計生部門宣傳還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是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多數站室技術力量比較薄弱,難以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村級服務室建設標準低,服務環境差,個別村目前還沒有專用服務室,還不能更好地服務于群眾。
四是個別計生干部素質能力有待于進步提高。
五是縣鄉村級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速度較慢,不能更好、更快地發揮作用。
三、針對以上問題,對縣政府及職能部門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建議縣政府對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堅持穩定低生育水準,逐步建立穩定低生育的長效機制,增強各部門抓計劃生育主動生、協調性、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堅持保持低生育水準。
二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保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病治病,沒病預防。所以我們必須加強計生人員技術能力,以此來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必須加快鄉鎮服務站及村級服務室的建設速度,改善其服務環境,為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
篇5
××鄉計劃生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關心幫助、指導下,在鄉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云南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目
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度、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推進我鄉計劃生育的內部管理,全面提高我鄉人民群眾的素質,使我鄉育齡人群在計劃生育優質的服務下健康發展。現將我鄉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狠抓落實,成效顯著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流動人口流動比較頻繁,流動性大,難以管理,我鄉計生辦人員比較少的情況下,克服種種困難,對流動人口全面進行清理,清理出流入我鄉人口77人。查驗率100,外流人口本期345人,辦證外出的111人,辦證率達32.17。
為貫徹落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現居位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育齡人口。
第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條流動人口及有關人員和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購,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
第二章管理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納入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圍,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備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衛生、民政、勞動、建設、交通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眾團體必須按照分工備負其責,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條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分別由下列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一)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臨時雇請的人員.由雇請單位管理;
(二)個體工商廣及且雇請的人員、私營企業經營者由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由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管理。
第九條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外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對外出三個月以上的.按規定開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按規定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呈報實行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本市暫住、從業,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流動人門婚育證明,經管理單位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方可辦理在本市暫住、從業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班當分別與流動人口和接收流動人口暫位的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述約責任。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駐地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呈報本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檔案。
第三章生育與節育
第十三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放的《生育證》和有關證明的,經審核登記后可安排生育。
第十四條對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管理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駐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醫療、保健單位,應當提供必需的醫療衛生保健和其他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未納入生育計劃的流動人口,應當采取可靠的節育措施,并接受管理單位的計劃生育指導和孕情檢查。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應當按計劃外懷孕處理。對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同流動人口管理單位駐地的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未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者接收分娩。
個體行醫者不得進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計劃生育部門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及據實舉報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對流動人口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辦理證照、安排攤位,及其獨生子女人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中計劃外懷孕者,經教育拒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的,逾期每推遲一天處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罰款;系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系其他流動人口的,由從業、暫住的管理單位、房主或者雇主負責做好工作,直至采取補救措施。
對計劃外生育的,按《*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注銷其暫住戶口;系從業人員的,予以辭退;系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的,暫扣營業執照。
對計劃外生育者的處理結果,要及時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出現計劃外學育,對有關單位及個人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從業的,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罰款額為該單位當年經費或者稅后留利的千分之五。其中。罰款額五百元以下的按五百元處罰;千萬元以上的按一萬元處罰。
(二)被雇請人員中每出現一例計劃外生育,對雇主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私營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出現計劃外生育,分別追究其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對隱匿不報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房主,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房主同時是雇主的,可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罰款。
第二十二條我市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服從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計劃外懷孕者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出現計劃外生育者,由現居住地依法處罰,現居住地未處罰的,由戶口所在地依據《*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對流動人口中無《生育證》的孕婦不按計劃外懷孕處理,確屬醫療單位責任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對責任者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醫務人員私自接收無《生育證》的孕婦分娩的;每例處理三千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個體行醫者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非法出具婚育證明、摘取宮內節育器、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出具虛假診斷證書、節育手術證明,假做節育手術,濫發生育指標者,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每例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前款行為而導致計劃外生育的,對責任者給予與生育者同等金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及威脅侮辱、毆打、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并依法接受監督士對、營私舞弊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設的處罰,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對流動人口及其管理單位的罰款,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決定;
(二)對醫療衛生單位的處罰,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懇經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由縣(市)、區計劃生意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三)需暫扣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個體行醫許可證、注銷暫住戶口、辭退從業人員的,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有關部門決定執行;
(四)對其他有關人員的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礙,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有關人員的行政處分,由材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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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全區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為總體目標,圍繞創建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區活動,積極推進計劃生育綜合改革,為促進我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再上新臺階,確定"五個一"的工作思路。即:一、圍繞"一個中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中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同時,人口指標同經濟指標、資源指標、環境指標一樣都衡量一個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出發,認真研究新形勢、新問題,增強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自覺性和緊迫性。二、建立"一個機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新機制。新機制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我們要以實事求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加快新機制的實施。三、搞好“一項改革”:區、鄉兩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與宣傳站、藥具站合并成立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站。有條件的地方提倡與衛生部門協作,繼續推行生殖健康服務進社區,為群眾提供宣傳、藥具、技術、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務。四、突破“一個難點”: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工作。把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同優化經濟環境結合起來,以管理抓服務,以服務促管理,在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上有一個大的突破,促進全區經濟的發展。五、探索“一條新路”:新的形勢下如何做好我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新《條例》的頒布,新的戶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給計生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我們要在積極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探索一條新形勢下計生管理的新路子。
圍繞上述提出的“五個一”工作思路,2009年我們將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成立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站,全面提高服務水平
通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宣傳站、藥具站的“三站合一”,為廣大群眾提供各種方面的服務。一,宣傳服務。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群眾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服務;二,技術服務。以全面推行知情選擇為切入點,加強服務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強化服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優化專業技術人員結構,保證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及各種手術的順利進行,同時與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繼續推廣生殖健康服務進社區活動。三,藥具服務。結合知情選擇的推行,制定避孕藥具免費發放手冊,育齡群眾持手冊可到避孕藥具發放點領到免費的避孕藥具,使育齡群眾享受到知情選擇、免費的避孕藥具服務。二、組建計劃生育行政合議庭,推進計劃生育依法行政
針對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難的問題,與區法院協調,從區法院、計生局抽調精干力量,規范社會撫養費依法征收行為,成立區計劃生育行政合議庭,對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的當事人,無故不參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節育和補救措施的當事人依法強制執行,加大計劃生育案件的強制執行力度,充分發揮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動全區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深入開展。三、加大流動人口計生管理的綜合治理力度
一是積極協調公安、工商、勞動、衛生、城建等部門,配合計生部門協調聯動,做好流動人口計生管理的綜合治理工作,同時,每季度各部門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定期通報管理信息,交流經驗,建立"以綜合治理為龍頭,出租房屋與已婚育齡婦女為重點"的流動人口計生工作模式;二是全區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報表、信息實行微機管理,實現聯網后,各省、市、縣的流動人口計生信息及時地進行信息交換,準確掌握流入、流出人員的婚育狀況。三是抓好社區居委會流動人口之家建設,以流動人口之家為平臺,為流動人口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為他們的生產、經營創造一個寬松的計生管理環境,為全區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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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高度重視,建立健全“五五”普法組織機構
為切實做好“五五”普法期間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市計生委高度重視,認真規劃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在就成立了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普法工作領導小組,由主任任組長,副主任為副組長,各股室骨干為成員。研究制定了《第五個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對“五五”普法工作進行了統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出臺了《市計生委法制創建實施方案》、《關于辦理非訴社會撫養費行政征收強制執行案件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這些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對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指導作用。同時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工作議事日程,做到了“三個納入”:即納入了——各年度工作計劃;納入了黨支部和職工政治學習計劃;納入了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每年召開普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年度普法法制工作計劃。由于領導高度重視,計生委“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機構人員、工作和經費三落實。
二、加大普法力度,大力營造“五五”普法良好氛圍
隨著普法教育工作的不斷深化,市計生委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做到“八個融入”。一是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融入新農村建設中,徹底轉變群眾婚育觀念,推進新型生育文化建設。在7個鄉鎮小康住宅前墻統一制作了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保健、新農村建設等內容為一體的釉面瓷磚宣傳壁畫,結合人口文化大院建設,充分發揮人口學校的功能,開展不同內容不同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吸引群眾主動參與,積極配合。二是結合工作實際,不斷創新宣傳機制,擴大宣傳面和宣傳效果。近年來,印制宣傳法制法規日歷畫2萬份,刷新標語173條,更新國策壁50塊。印制計生法律法規政策手冊15000冊、圍裙10000個、宣傳口杯30000個、致育齡群眾一封信0份,致流動人口一封信5000份,群眾需求調查表10000份,第五六周期生殖健康/計劃生育項目指南3000份、生殖健康指南3000份,在所有的宣傳品上都印制了計劃生育法制宣傳教育內容。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計劃生育普法工作,使廣大育齡群眾對人口計生法規政策的知曉率進一步提高。三是從群眾需求出發,開展面對面宣傳教育活動。繼續圍繞中央《決定》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利用各級干部進村入戶、人口學校培訓等方式,針對不同的宣傳對象,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培訓,深入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及《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共舉辦各類培訓班122期,培訓人數3.9萬人,從而使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家喻戶曉。四是結合科學發展觀宣講活動,擬定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講座稿,深入到鄉鎮、社區、學校進行集中宣講。五是舉辦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知識競賽活動。通過全方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了計生干部的法律意識,把學法、懂法、守法納入計生系統崗位大練兵活動整體規劃之中,要求計生系統執法干部帶頭學法、帶頭用法、帶頭守法,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六是利用“5.29”協會活動日、“7.11”世界人口日、“12.4”法制宣傳日等重大節日開展大型法制宣傳活動,積極為群眾提供政策法規方面的相關知識。七是把學法、懂法、守法納入計生系統崗位大練兵活動整體規劃之中,要求計生系統執法干部帶頭學法、帶頭用法、帶頭守法,重點學習宣傳以《公務員法》、《 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為主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八是積極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干部職工法律知識培訓班,全市計生系統執法人員42人全部參加了培訓,參考率達到100%。優良率100%。通過全方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增強了計生干部的法律意識,強化了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了法制宣傳教育能力和水平,為“五五”普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執法基礎。
三、立足“五個注重”,不斷加強計生隊伍自身建設
經過普法宣傳教育,計生系統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大家在學法的同時,也學會了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把法律作為一把尺子來衡量身邊所發生的事情,深切感受到了在法制社會法律的重要性。大家能自覺地用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分析社會現象,解決現實問題,把學法和用法很好地結合起來,對社會文明和進步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一是注重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在制訂學習計劃時,每年安排集中學習不少于4次,并認真做好記錄。在學習內容上結合工作實際,將行業法律法規、基本法律知識與政治理論學習穿插學習,加強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保證普法工作落到實處。如在學習《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深刻感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我們日常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曾多次分專題學習,并就職能、權利和義務、工作任務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討論,把依法行政的思想統一到法的精神上來。通過學習和討論,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變的能力不斷增強,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的意識不斷增強。二是注重對普法目標任務等要領的掌握?!拔逦濉逼辗ㄊ情_展以依法行政為主要內容,以培訓、教育、考核、檢查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通過學習,認識到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創建工作不是一項具體的業務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計劃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單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工作機構的事,而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整個系統的大事;不僅是主管法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也是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所有干部的責任。從而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重點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監督水平。三是注重普法隊伍建設。把“整頓隊伍、轉變作風”作為強化“五五”普法工作的切入點,把“嚴肅政策,依法管理”作為人口計生工作的立足點,通過整改、優化、培訓等措施,進一步抓好執法干部隊伍建設,為人口計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四是注重規范程序,堅持兩個原則:即執法程序“規范、到位”的原則,要求計劃生育執法人員要依照法律規定,自覺規范執法行為、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卷宗。結合執法工作,把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到位。在執法過程中抓好“嚴格、準確、求實、細致、公正”這五個環節。把執法過程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實行陽光操作。五是注重檢查,定期考核。法制創建工作情況是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成效的一項重要內容。將依法行政情況納入每年的人口計生工作年終考核中,對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基層計生辦,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依法行政工作搞得不好的基層計生辦通報批評。對因不當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敗訴和經行政復議被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因違法施政出現惡性案件及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堅持“三個結合”,依法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秩序
為保證“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實效,計生委積極調動各方因素,充分挖掘各方資源優勢,堅持“三個結合”,依法規范人口生育秩序,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普法與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結合。規范依法行政檔案。一是程序規范。即要求行政執法的每個案件必須按照立案審批、調查取證、下達行政征收(或處罰)決定書送達、執行、申請復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程序。二是行政規范。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范疇內進行,杜絕違反計劃生育群眾紀律的行為,做到無侵權行為,無重大錯案、無重大上訪案件。三是案卷規范。按要求做到了一宗一卷,填寫統一規范,文書資料齊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使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恰當。(二)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依法規范生育秩序。堅持宣傳與服務兼顧,預防與治理并重的做法,進一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勢頭。我們著重做了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往年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充實了性別比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明確單位工作職責,細化目標責任;二是建立政府牽頭、部門配合、防范為主的工作機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納入人口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考核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市人口計生委、衛生局、藥監局、公安局、 工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在工作中,做到“四個清楚”:即轄區內的醫療服務機構、經營范圍、從業人員、b超分布情況清楚?!八捻椫贫取保杭丛挟a期訪視制度;嚴禁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管理制度;出生嬰兒性別監測制度;有獎舉報制度。三是強化源頭管理。嚴把二孩審批關,對二孩懷孕情況進行全程跟蹤服務。四是市鄉兩級計劃生育服務站所均在服務窗口張貼了禁止“兩非”的掛圖,并將印有《甘肅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的宣傳品分發到戶,讓育齡群眾對打擊“兩非”的內容有了初步了解。四是認真排查摸底,夯實工作基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全市開展了打擊“兩非”專項檢查。對能開展婦科、b超診斷、取環、人流、引產的衛生醫療單位進行了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了是否有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行為,重點排查了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情況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行為。通過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和綜合治理,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別比控制在了正常值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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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派機關,事業單位提拔任用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社會團體及企業單位任(聘)用領導干部;申報發〔〕26號第六條第二十二項優先條件。
第三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內容包括:被審核對象個人的生育(含收養、送養、托人撫養的子女,下同)情況;是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各單位法定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同時審核其所負責區域(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雙方及子女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再婚的還須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協議書、調解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夫妻雙方單位證明、現居住地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子女為雙(多)胞胎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和能夠證明其生育子女為雙(多)胞胎的相關材料。
(二)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提供二孩生育證和生育證審批表、病殘兒醫學鑒定表或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等能夠證明其生育行為合法的證明材料。
(三)合法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證》和其他證明其收養行為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違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社會撫養費(或超生子女費)征收決定書、繳款票據和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結論。
(五)是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縣(市、區)分管人口計生工作的領導,擬提拔任用為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其所負責區域(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完成情況的意見;是鄉(鎮、辦事處)分管人口計生工作的領導,擬提拔任用為正科級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其所負責區域計劃生育工作完成情況的意見;是各單位負責人的,由單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其所負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的意見。
以上材料均應為原件,原件丟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原發放或保存單位公章。必要時組織、人事、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可單獨或聯合對擬提拔任用對象生育情況進行調查。
第五條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提拔任用對象為縣(市、區)工作人員的,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向本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并提供被審核對象的聯系方式、相關信息;擬提拔任用對象為市直機關各單位(含機關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向被審核對象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并提供被審核對象的聯系方式、相關信息。
(二)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接到《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后,應及時收集被審核對象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組織審核。一般情況下,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審結的,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被審核對象擬提拔任用為縣級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或擬提拔任用為科級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最終審核意見。
(三)被審核對象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擬提拔任用為縣級及以上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的,由市委組織部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并提供被審核對象的聯系方式、相關信息;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及時通知被審核對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審核資料,組織審核,并按前款規定時限向市委組織部出具審核意見。
(四)申報發〔〕26號第六條第二十二項優先條件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同時提供被審核對象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復印件或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辦事處)出具并加蓋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公章的證明;市人口計生委應當自收到《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后三個工作日內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
(五)審核意見要客觀、真實、清晰、準確,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生育情況、違法生育處理情況和認定意見等。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審核意見。
(一)未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函》的;
(二)被審核對象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正在被查處或尚未做出結論的;
(三)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經通知,在要求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第七條有違反法律、法規生育或收養子女情況的,要根據生育或收養行為發生時間及處理情況,出具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
(一)年6月30日以前,違反政策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已按當時政策處理到位的,不影響其本人的職務晉升和正常使用。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間,違反原《省計劃生育條例》(年7月1日實施)規定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或違法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計劃生育條例》(年7月1日實施)規定處理到位的,不影響其現任領導職務,但不得再晉升新的領導職務。
(三)年5月1日《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實施以后,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提拔。
(四)年6月15日(發〔〕75號文件下發之日)以后,違反政策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第二個及以上子女,隱瞞至今尚未處理的,按《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不得擔任領導職務,不得提拔。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具否決性審核意見:
(一)被審核對象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資料不齊全,又不能依據政策認定其生育行為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
(二)受到縣以上通報批評、重點管理、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計生工作的領導,在本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調動。
(三)拒不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提拔。
第九條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任(聘)用專業技術人員、錄(聘)用、調入公務員或工作人員時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被審核對象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審核意見為最終意見。
第十條對在黨政領導干部計劃生育情況審核中不如實申報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出具虛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材料的,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程序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發〔〕2號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已經提拔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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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居民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取得生育證后,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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