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2: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的故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法律是立法悲哀,有法律而不遵守是公民悲哀。與其詛咒社會的不公,不如點燃守法的蠟燭,營造和諧社會風。愿大家多多學法,處處守法。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我身邊的法律故事,供大家參考。
我身邊的法律故事1如果我們的生活中沒有法律,社會就會混亂不堪。彼此沖突。
我們經常在生活中聽到法律這個字眼,也經常在課堂中聽到。那么法律到底有什么作用呢?讓我們一起看看下面這篇小故事吧!
我去云南旅行的第二天,一大早就被太陽公公叫醒了,下樓時,我聽到院外時不時傳來嘈雜聲,于是我走出去看了一下。才理解到原來情況是這樣的:
我們住的客棧的主人是一個老爺爺,他每天都出去晨練騎自行車,而村里又有其他人逗貓遛狗,一不小心就碰倒的一個年輕人的小貓。老爺爺滿臉抱歉可年輕人就是不肯讓步,非要老爺爺陪治療費。
在我了解情況后,圍觀的人越來越多,爺爺和年輕人被圍在人海中,人聲嘈雜,一點說“當然是要逼她賠錢啦,畢竟撞到了小貓啊,看那小貓多可憐!”另一些又說“年輕人就不應該這樣,又沒有傷到,就應該讓一下嘛,真是的,不知道他們怎么想的?”
到最后七點多的時候,老爺爺的兒子出來替老爺爺解圍。老爺爺的兒子問清楚碰貓的時間就開始說:“這位小伙子,第一,你的逗貓的時間不對,云南的法律不是有規定的嗎?規定時間是早上七點后和晚上七點半前。第二,法律上本身就規定逗溜寵物要系牽繩的。”年輕人聽了老爺爺兒子的解釋后,意識到是自己做得不對,道歉了幾句就走了。
這個故事讓我們知道了:要多多掌握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因為這樣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了!
我身邊的法律故事2法律,在我們小學生眼里似乎遙之不及,實際上卻與我們息息相關,我們從小就得遵紀守法,做一個學生。
我們要懂法律,遵守法律,這樣才能保護自己不受傷害,讓自己不受侵害。學習法律可以讓我們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規范自己的行為舉止,避免觸犯法律。
有一個品學兼優、善良可愛的小學生——小民,他經常受到家長和老師的表揚。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見幾名同學聚在一起,過去才得知他們要去網吧。“網吧”這個家伙對小民來說,非常新鮮,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長期沉迷于書海的他還從未玩過網絡游戲,一下子就著迷了。一開始還是用自己的零花錢和早餐錢,上完課才去上網,緊接著上課也想著網絡游戲,變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種種借口曠課,逃學,整天泡在虛擬世界里,夜晚也稱在同學家整晚不歸,最后他沒錢了,就以大欺小,搶低年級同學的零花錢,結果在一次搶錢時,被警察當場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時時刻刻向他攻擊的網癮,撞墻自殺了。
像這樣的悲劇還少嗎?悲劇的發生一半原因在于小學生不懂法律,不知道未成年人不可進網吧,一半原因在于老板一時貪錢,不去遵守法律,才釀成如此眾多的悲劇。同學們,我們要做一個遵守法律的好公民,不落入他們的后塵。
我想說一句,如果人人都去“學法、知法、守法、用法”,那世界上還會有如此眾多的悲劇嗎?
我身邊的法律故事3作為當代中學生,我們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時代。我們在法治的藍天下健康成長,我們是二十一世紀的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因此國家十分關注我們的成長。并頒布了許多法律保護我們。
提起法律,往往給人一種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但法律則最權威。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們這個社會才變得秩序井然,我們的權利才得到了切實的保障。我們未成年人更應該感謝法律給我們帶來的一切。
《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專門保護我們未成年人的法律“武器”?,F實生活中就有許多法律保護我們。
在生活中,遇到非法傷害,應通過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在創作中,遇到版權侵犯,應通過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在學校中,遇到打架斗毆,應通過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在……所以,法律與我們無處不在。
法律是國家賦予我們打保護盾,但法律要靠我們大家自覺遵守,由于我們的社會經驗不足卻自我感覺是大人了,喜歡獨來獨往,有些學生喜歡拉幫結派,重感情,講義氣,無法無天,沒有學生樣。喜歡先動手,后動腦。事后無反應,待冷靜后見出了大禍才驚慌失措、后悔不已。我們未成年人現在自制力不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夠強,所以在這方面還需要家長,老師等的監督和指導,在心中樹立起強烈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律知識,普及法律。
在人的一生中,總會有相互對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與邪,善與惡,真與假,美與丑,人性的光輝與丑惡交織在一起,影響著每一個人。愿我們在法制的藍天下健康成長,讓法律伴我成長!
我身邊的法律故事4面對欺負和威脅我們該怎么做呢?來看看一個小故事吧!
林林是小學五年級的學生,他性格活潑非常喜歡打乒乓球。今天他和幾個同學在玩乒乓球。這一局林林正和對手玩的起勁,只見林林一個反扣,結果把乒乓球扣飛了,球正好落到幾個六年級的腳下。林林跑過去撿球,其中一個大個子把球搶先撿起來,轉身要走。林林說:“同學,那是我的球。”這個大個子同學看看球,又看看林琳“同學,我們也在打球,可乒乓球壞了,不如先借我玩玩吧”“可我們也在玩!”林林說道。還有幾個六年級的同學走過來,說:“你如果真惹了我們,你再也就玩不了球了!”說完還擺擺拳頭……
我們在受到他人欺負時,首先要有反抗的勇氣。受到欺負時,如多我們一再膽小懦弱,只會助長這種不良行為的氣焰。其次,我們還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當受到別人威脅時,首先要保護自己的安全,不要明知自己“寡不敵眾”還要“以卵擊石”,這樣只會傷害到自己。再次,我們在遭受他人欺負時,一定要學會理智對待。不能過于盲目,過度反抗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教育部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規定小學生要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待人有禮貌,不打架,不罵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要處以拘留,罰款或警告。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身邊的法律故事5在三月的陽光明媚下,我們“天平普法社”邁著輕快的步伐走過余杭法庭的大門。一走入法庭庭審的地方,腳步轉而放緩,不由自主地也將呼吸放輕,安靜等待開始。從被告到公訴人再到辯護人,每一個人都認真嚴肅,說話也井井有條,法律的一項項規定,讓我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對我們的保護,卻也十分嚴厲,不輕易原諒。收獲頗豐。
轉眼已入四月,模擬法庭的比賽即將開始。伴隨著緊張的氣氛,未脫去稚嫩的同學們開始扮演。各個程序有條不紊,銜接的恰到好處,公訴人辯護人也講的頭頭是道,仿佛這不再是模擬,而是真實發生的,我們完全身臨其境了,為被告的行為痛心,同時也為他們的知錯的悔罪態度而喜悅,最后判了緩刑,也算是一個圓滿的結局。
法律,是一個非常人性化同時也特別公式化的東西。它可以原諒小過錯并不予計較,但賠償不可無,它公正公開,不因地位高低而偏倚,它是每個人都必須去遵守去實行的,沒有一個人能逃過法律。驀地心中升起了一份崇拜和敬佩,以及向往。或許在不久之后的將來,我也會成為一名律師甚至一位審判長,或許我會看盡世間冷暖,但始終不忘初心,盡心盡力地為每一個人辯護,爭取到最大效益;或許我會去處理各種犯法事件,以公正的態度對待每一方,做出最公正正確的決策。
篇2
一、資產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的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的制訂目的主要是規范評估師的執業行為,明確評估各方當事人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方面的權利義務,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以及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引導評估行業、委托方、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正確認識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行為,以正確認識資產評估的作用。
評估目的與其權屬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尤其是以投資、出售、抵押等資產所有權轉讓為目的的評估中,資產權屬狀況對評估報告使用者以及評估目的的實現更是有較大的影響,因此,評估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評估對象的權屬狀況進行關注。
法律權屬應是資產評估工作的客觀性原則的要求,但是我們國家以往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傾向于對評估方法及評估原則的討論,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問題則有所忽略。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們認為研討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似乎不是評估師的“份內之事”,另一方面很多評估師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其不知如何關注資產權屬問題、不清楚關注的程度應如何把握。而且,從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的規定非常多,政出多門的現象比較普遍,客觀上也給評估師的工作帶來很多不便。并且,委托方為一己私利,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上弄虛作假、干擾評估師的工作獨立性等等情況層出不窮,使評估結果與實際情況相背離,導致法庭上作為被告的評估師身影屢次出現。由于我們“圈內人”自身對評估師是否應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應如何關注認識不統一,作為“圈外人”的社會公眾、媒體乃至司法界人士對此產生種種看法和“誤解”也就不足為奇了。
二、評估師應對資產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進行關注并恰當披露
評估師如何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屬,以及關注后所承擔的責任等問題長期以來在我國并不明確。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結構,產權不明晰的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近年來,資產評估行業中出現的糾紛、訴訟,與評估對象的權屬問題有著直接的關系,而行業本身、行業監管部門、委托方、媒體、司法界等對評估師是否應當對評估對象的權屬問題承擔責任也存在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評估師就是評估資產價值,對資產權屬不承擔責任,因此無須關注;有人認為權屬不清則評估沒有意義,所以評估師應對資產權屬真實、合法性承擔責任,這無疑又夸大了評估師的作用。由于對這個問題的模糊認識,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大多要求評估師不僅對評估結果的合理性承擔責任,而且對評估對象權屬問題承擔責任,而司法部門、社會公眾也有這種傾向,甚至連涉案的評估師自己對此也認識不清。《指導意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
第一,明確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和評估師的責任。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委托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并予以恰當披露。
第二,明確了評估的作用。規定評估師應當明確告知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的目的是對評估對象價值進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超出評估師執業范圍。并且規定評估師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的能力,不得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提供保證。
第三,明確了評估師如何關注、如何恰當披露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責任限制。《指導意見》規定,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和資料來源進行必要的查驗,并對查驗情況予以披露,但不應超越執業范圍明示或暗示承擔驗證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責任。評估師以設定產權為前提對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應當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和設定產權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確說明設定產權狀況與實際法律權屬狀況存在重大差別。
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和我們對評估業務的理解,評估師雖然不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不承擔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驗證的責任,但是應當關注權屬資料的真實,而且如果發現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確有瑕疵還應當恰當披露。這實際上是說評估師雖然不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進行確認或發表意見,但是評估師還是要對各種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有個基本正確的認識,只有這樣,在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進行關注時,評估師才能發現并判斷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是否有瑕疵;也只有這樣,一旦發現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確有瑕疵,才能進行恰當的披露(甚至可以說是藝術的披露,因為評估師一邊面對的是委托的客戶,一邊面對的是公眾和法律)。盡管,恰當的披露決不是確認或發表意見,但是評估師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權屬知識,才能夠“關注并恰當披露”。這就對評估師在各種資產的法律權屬方面的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提了一個比較高的要求。
三、評估師對資產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的過錯及認定
評估師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評估師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評估師的專家民事責任,即評估師作為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員在為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給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損害,而由責任主體——評估師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民法或者侵權行為法領域所說的專家,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技能,得到執業許可或資格證書,并向顧客或者當事人提供專門服務的人。專家責任是指具有特別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員在履行專業職能的過程(執業)中給他人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應是侵權民事責任,而且是一種過錯責任。
侵權的過錯責任一般應當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即: 損害事實、致害行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的過錯是致害行為的心理基礎和驅動力,致害行為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在過錯責任的認定中,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又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致害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需要注意的是,過錯雖然就其本質而言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態度,但對過錯的認定卻主要應運用客觀標準,如行為人所從事的業務性質、客觀環境等,在法律上通常使用“誠信善意之人”的標準。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一般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誠信善意之人”是指一個受過一般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識水平和技能、具有一般道德水準的人,這個“人”是法律上擬制出的一個標準人,“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就是法律對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用“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加害人有無過錯的標準,具體做法是將一個“誠信善意之人”在當時當地及其他同樣條件下所達到的注意程度與行為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較:如果行為人的注意程度達到或者超過了“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達到或超過了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不認為加害人存在過錯;反之,如果行為人未能達到“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沒有達到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認為行為人存在過錯。
有些法律、法規和一些行業的操作規程對于有關人員的注意義務予以特殊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應當達到特別的注意程度。這些負有特別注意義務的行為人,如醫生、律師、注冊會計師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等,不僅要達到一般的注意程度,而且還要達到特別的注意程度。只有在心理上達到了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規定的特別注意程度,才不具備“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即沒有過錯,進而不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仍然積極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后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后果,并致損害后果發生。未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未盡處于行為人地位的合理人的注意義務,為輕過失。
如果評估師在為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給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損害,評估師是否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就要看評估師的主觀是否有過錯了。當然,由于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沒有提供真實、合法、完整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甚至是故意偽造、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評估師的法律責任也應當減輕或免除。
過錯是評估師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對評估師的過錯認定也要運用客觀標準,也要有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標準,不妨稱為“誠信善意之評估師”,這個法律擬制出的標準人的注意程度應達到專家標準,即在有關符合評估師執業的具體法律法規和行業的執業準則和規則的規定下,具有評估師專業知識或技能,獲得評估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所應達到的標準,在對資產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關注方面,由于不是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及其資料進行確認或發表意見甚至于司法鑒定,所以不能以過高的標準來要求評估師。
按照“誠信善意之評估師”的標準,評估師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規定工作程序從事執業活動,或在主觀上“明知”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存在瑕疵,而沒有充分披露造成侵權的,應當認定評估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
按照“誠信善意之評估師”的標準,評估師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規定從事執業活動,未能恪盡職守,缺少了應有的合理的職業謹慎,應當知道而不知道或者出于疏忽,而產生侵權行為的,應當認定評估師存在重大過失或輕過失的過錯。
評估師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規定從事執業活動,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即使其評估結果有違客觀性,出具了與事實不符或者內容有疏漏的評估報告,我們認為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下面我們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并聯系評估工作的特點,來分析一下評估師在進行評估工作過程中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可能出現的無過錯、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的各種情況:
(一)、接受業務委托前
1.評估師在接受業務委托前,有明確告知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提供真實、合法、完整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的義務。明確告知行為無過錯;如果評估師沒有明確告知行為輕過失(因為即使是評估師沒有明確告知,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從守法的要求來講也應提供真實、合法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等資料,即便資料不是絕對的完整)。
2.評估師應當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所提供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是否存在瑕疵進行初步查驗。發現權屬資料存在瑕疵時,或當委托方委托評估師對其不具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時,應當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予以特別關注,要求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承諾函或說明函予以充分說明。如這項工作沒有做,在法律上尚不構成過錯,因為這樣只是增大了評估工作對于評估師的風險性,還不能對評估結果產生直接影響。
評估師應當根據前述法律權屬狀況可能對資產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目的所對應經濟行為造成的影響,考慮是否承接評估業務。如果發現存在瑕疵,且該瑕疵與評估目的存在重大矛盾,或委托方委托評估師對其不具有所有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或且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不能提供承諾函或說明函予以充分說明,評估師仍要堅持承接該項評估業務,則接合后期工作情況就可能推斷評估師有重大過失的過錯。
(二)、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工作過程中
1.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提供的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和資料來源進行必要的查驗,這時的查驗應比較詳細、具體,這是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的工作中最主要的內容。當然評估師也沒有必要按照對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確認或發表意見的程度進行查驗,否則就超出了評估師的執業能力。評估師只能是按照“誠信善意之評估師”的標準進行必要查驗,如果評估師沒有進行必要的查驗則存在故意的過錯或重大過失的過錯。
2.如果評估對象法律權屬資料有明顯重大的瑕疵,而評估師沒有發現則可能存在重大過失的過錯;發現了而沒有披露,則可能存在故意的過錯;評估師發現并進行了披露,但披露不充分、不恰當則可能存在重大過失的過錯或輕過失的過錯。
篇3
《中國改革》:近日,上海市出臺了《城市擺攤導則》,雖然在操作上還有一些爭議,卻是在制度層面上為非正規就業者提供了新的空間。對非正規就業,您的看法是什么?
周天勇(以下簡稱周):非正規就業是由現實需求催生出來的一種就業形式。村里誰家蓋房子,就用自家的農用車拉點磚頭;農民的瓜成熟了,自己拉到城里去賣掉;學生畢業時,大學校園里會出現專門打印畢業論文的小打印社……這樣的季節性、流動性、家庭性、作坊性的就業就是非正規就業。非正規就業是非正規創業的基礎,非正規創業是個體工商戶、微型、中小型企業的雛形,大型企業也是從中小型企業發展壯大而來。在國外,非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創業占到整個就業總量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企業是非正規企業。說它非正規,就是它不經過政府的企業登記制度,如英國在商會登記,德國在法院登記。在英國和德國500萬家企業中,三分之一的企業不進行工商登記,只進行稅務登記即可。在這兩個國家,這些企業吸納的就業人數達到就業總量的三分之一。
《中國改革》:很多人提出,解決就業問題就要清楚界定并制止就業歧視,且擴大就業供給。您認為,就業促進法能否解決這兩個問題?
周:我的觀點是,擴大就業供給,優化創業環境是最根本的。沒有創業,何來企業,沒有企業,何來就業?不能空談就業,如果不解決創業的問題,就沒有就業供給,空談就業有何用?沒有創業,沒有企業,10個人等著一個工作崗位,不歧視才怪!就算是就業歧視界定清楚,也被嚴格制止了,沒有就業需求,哪來的就業?我們每年都開就業工作會、再就業工作會,但是作用有限。從國有部門看,1992年到2004年,我國國有單位職工人數從10889萬人減少到6710萬人,12年間減少了62%;只有國家機關、黨政機關的公務員人數在這一期間不斷增加??傮w看,國有單位吸納就業的功能正在萎縮,黨政機關在精簡,而指望資金密集型的大型企業消化如此龐大的勞動力更是一種奢望,只有小企業才是解決就業最主要的力量。我們現在就業問題嚴重,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企業太少,能充分吸納就業的中小型、微型企業太少。日本、韓國、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家,千人擁有企業的數量都是50個左右。2004年國家統計局的普查數據,我國千人擁有企業只有2.6個。即使按照工商局的統計數據,全國共有800萬個企業,平均每千人也只有6個。所以,我的看法是,解決就業首先要解決創業,就業促進法首先應該是一步最大限度鼓勵創業的法律,一定要給創業最大的政策和體制空間。
《中國改革》: 我曾經看到過一個調查,美國有20%的大學生愿意創業,這一比例在中國還不到1%。為什么會反差這么大?
周:沒有創業意愿或者創業意愿非常低,原因不是市場風險大,而是體制風險太大。創業被政府部門的注冊準入、吃拿卡要和名目眾多的收費和罰款打擊得沒有生存的余地了。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1999年我國實有個體工商戶3160萬戶,而截至2006年6月,就只有2505.7萬戶。全國工商聯相關調查顯示,繁重的政府收費使個體和私營企業的成本不斷提高,一些地方個體私營企業需要繳納的各種費用和基金多達375種,這還不包括各種攤派、贊助、協會收費、有償宣傳費、部門下達的報紙雜志費和非生產性招待費用。如果有10萬元的本錢,城市農民工有65%愿意創業,而城鎮居民和大學生要創業的還不到5%。 因為后者更了解體制風險,另一個原因是在農村創業多是從非正規就業或者微型企業開始,門檻低。
但是,現在所有經營都要登記,否則就是非法經營或者無照經營。這樣一來,就抬高了門檻。比如住宅不讓經商這一規定的實施,就使得進行信息、技術方面的咨詢公司以及農民搞個農家樂也不可以。其實,家庭創業能節約耕地、降低房價,在中國這樣人口多、土地少、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就業問題的解決還是要多依靠家庭作坊解決。
當前,政府有幾種不正確的理念:第一是強調前置管理。所有的企業都要進行登記注冊,政府認為沒有納入管理的都會做壞事。第二是認為所有的企業都是成熟、規范、標準的,忽視了從創業到企業成長、成熟、發展壯大有一個基本規律。這是在違背規律地進行管理。第三是管理不是規范、教育、引導,而是以罰款為目的。本來可以改造好、教育好的企業,不是去改善教育,而是以罰款扼殺。第四是一味強調企業做大做強、做強做優,而不是鼓勵做小做多,增加就業。當然,市容、交通、建設、衛生等的管理和底層老百姓的生計是兩難。一個好的政府會通過提高執政能力,改善執政方式找到其中的平衡點,而不是簡單地禁止,甚至把罰款作為增加收入的方式。
篇4
論文摘要: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將反收購的決定權賦予了股東大會。但我國股權結構的特殊性決定了控股股東完全可以操縱股東大會,損害中小股東及收購方的利益。為了防止目標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收購中濫用權利,維護私利,治本之計在于國有股的減持和機構投資者的培育,當務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增加控股股東信義義務和表決權排除制度的規定
公司收購中,目標公司董事處于利益沖突的核心為了防止董事利用反收購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將反收購決定權賦予股東大會。但由此可能導致另一個問題,即在股東大會享有反收購的決定權時。對于控股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完全可以操縱股東大會,對新股東進行反收購的抵制。
我國的股權結構既不同于英美式的股權分散式,也不同于德國式的法人間交叉持股的股權集中式,而是“一股獨大”式的高度集中。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析(見下表),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大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絕對控股地位(持股比例〕50 %)的達40. 93 %,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達44 . 26 %。
我國特殊的股權結構,決定了股東大會常常變成大股東會,幾萬股東的大會一般只有十幾人參加,甚至只有大股東一人參加在大股東的操縱下,虛假的年度報告,不真實的重組方案,不公正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高價配股方案都可以名正言順地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在收購人通過二級市場吸納、國有股權行政劃轉、法院裁決、拍賣、繼承、贈與等合法途徑導致持有或可能持有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時,必然遭到原控股股東的頑強抵制二根據一股一票和簡單多數表決的原則,大股東完全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使阻止新股東人主上市公司的做法得以合法通過新股東執意人主。老股東無意讓位,導致兩家大打出手的景象經常在上市公司收購中上演。
控股股東在收購中對新股東的抵制輕則加大收購方成本,使收購方即使獲得股權仍然無法取得控制權,重則上市公司在新老股東的相持與內耗中業績下滑,公司及股東利益受損。因此,當股東大會享有反收購決定權時,必須有相應的措施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權力:
筆者認為,防止控股股東在反收購中濫用權力的治本之計在于國有股減持,引人機構投資者,而當務才急應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增加控股股東信義義務和表決權排除制度的規定。
一、國有股減持
我國當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管是內部人控制,還是公司控制權市場作用的無法發揮,其根源都在于我國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大量的國有股的存在且不能流通,造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和產權約束無法實現,中國股市畸形發展。因此,對國有股的減持勢在必行。
1999年12月,經財政部批準,中國證監會首批推出試點企業開始進行國有股減持但方案出臺后,市場出現暴跌,導致該方案無法繼續實施;2001年6月財政部《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結果又引致市場出現了持續4個月的暴跌走勢,以至于2001年1月證監會不得不緊急叫停了這個方案;2002年1月,證監會出臺了《國有股減持方案的階段性成果》。結果大盤又開始狂跌。
國有股減持的失敗給市場造成了重大創傷,使其成為當今市場上最大政策變數和困擾投資者的最大難點。國有股減持辦法暫停后,證監會向社會廣泛征求國有股減持方案,征求到的方案為我國下一步的國有股減持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但是考慮到前幾次減持方案對證券市場的巨大沖擊,使國有股減持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造成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政府顧慮重重,裹足不前。
筆者認為,國有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是導致上市公司問題成堆的癥結,因此國有股的減持是大勢所趨。但鑒于國有股減持涉及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所以不管選擇何種方案,必須采取積極和慎重的態度。為此,在國有股減持中應注意把握兩個重要原則:第一,保待證券市場的穩定。目前國有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5%左右,如果通過減持全部投人證券流通市場,對市場的沖擊可想而知。因此,國有股減持的價格和數量必須考慮到市場的承受能力,不能以犧牲市場的穩定為代價來減持國有股。為此,國有股的減持應當逐步穩妥的進行。第二,兼顧國家與投資者利益。不能因為國有股現有比例過高而在減持中打折處理,損害國家利益;也不能為了國有股的保值增值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應該選擇一個“雙贏”的方案,從而在國有股減持中創造多贏的局面。
二、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
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當達資本市場中,機構投資者得到迅速發展,他們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和先進的管理技術進行各類證券投資活動,雖然機構投資者的初衷是維護自身利益,降低投資風險,但其行為客觀上起到了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對于我國而言,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同樣可以達到抑制控股股東的目的;
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作用既不同于控股股東又有別于小股東。小股東由于受到知識、能力和所持股份的限制,對公司的管理與監督表現冷淡。而控股股東往往利用中小股東的參與意識的淡漠和自身表決權優勢,把持上市公司,對其他股東權益造成威脅。機構投資者則可能通過在證券市場拋售股票來表達對公司經營業績的意見,造成公司股價下跌,吸引敵意收購的接管者,也可能直接介人公司治理中以保障自身利益。機構投資者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由于自身實力較強、可調配的社會資源較多以及承擔的投資風險較大,具有當然的優勢地位。進一步講,機構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實力、人才優勢和管理經驗,如果能夠在股東參與意識的基礎上得到充分體現,則不僅僅可以使控股股東和管理層受到遏制,而且會在整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川。
我國已有少量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案例一般都是在控制權之爭時顯示了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如2000年的勝利股份股權之爭中,基金景宏、基金景福、基金景陽、基金泰和分別列勝利股份的第六、七、八、十大股東,合計持有股數占總股本的5.530l},對股權爭執的雙方產生了重要影響。
遺憾的是,我國機構投資者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規模上仍然勢單力薄,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影響機構投資者作用發揮的原因既有法律上的障礙、也與我國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有關:我國當前需要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
筆者認為,對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有許多工作要做一首先,國有股減持,這是機構投資者能夠參與到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其次,健全法律法規,如權的征集辦法的出臺等。另外,發展養老基金、投資基金等現代機構投資者;讓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一定監管條件下投資于資本市場。
三、確立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信義義務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公司除了繳納出資外,并沒有其他的義務。股東之間也沒有權利義務可言。這為控股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提供了空間。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當反收購的決定權由股東大會決定時,控股股東可以隨心所欲的通過或否決任何收購要約,無需顧及中小股東的利益??毓晒蓶|對公司收購者簡單的否定可能使中小股東失去獲得溢價的機會,而其不負責任的肯定,也可能使目標公司“引狼人室”。 控股股東與小股東的權利有著不同的內涵。其不同在于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效力要優于中小股東,即控股股東享有的權利優勢往往大于其實際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大多數時候股東之間利益有其一致性,但當控股股東與中小股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控股股東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壓迫小股東;因此,如何保證控股股東在運用權利時,不損害小股東利益,便成為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
美國法院為此采取了大股東對小股東信托義務原理來限制大股東的權利。美國關于控股股東控制權轉移的法律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擁有一定數量股票的股東認為購買公司股票是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谶@個事實的認識,法院通常認可股東為了自身利益的投票權。二是法院認為控股股東具有重要的投票權,這個權力會使其決定向他們自身傾斜。因為他們有權選舉和改變董事層,為此,法院施加給控股股東信義義務。這一義務的存在,意味著控股股東沒有絕對的表決自由。在幾個案件中,控股股東未加調查就將其股份出售給不道德的第三人,而該人成為公司的新控制股東后,通過盜竊方式掠奪了公司資產,美國法院對控制股東追究了責任。美國第七巡回法院對此認為:“公司董事代表公司和股東;公司多數股東代表公司和少數股東。董事和多數股東的表決決定必須針對公司的最佳利益,一切受制于這個問題。從法律意圖和目的來看,他是公司利益的受托人。在表決中,在管理中他應該全心地、真誠地、誠實地忠實于公司和公司最佳利益必須忽略自己的個人利益”。
英國《城市法典》基本原則5要求:應善意行使控制權,不能對少數股東形成壓迫。德國學術界則從股東權的本質來探討控制股東的義務,認為這種義務是基于控制股東的地位即體制的控制而產生的??刂乒蓶|理應和小股東承擔不同程度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大陸還是英美國家都確立了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信義義務,以防止控股股東的權利濫用。我國上市公司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公司的問題尤為普遍,為此我國《收購辦法》第9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對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該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币驗闆]有相應的配套條文,所以這里的“誠信義務”應該如何理解?兩個誠信義務是否是同一含義?都不是很明確。如果說此處誠信義務即為信義義務的話,控股股東對本公司和本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是基于其對本公司的控制,那么收購方控股股東又是基于什么對目標公司的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呢?
為了對控股股東進行約束,不妨在《公司法》完善董事信義義務時將控股股東一起作為約束對象。尤其是在公司收購過程中,控股股東基于自身利益的驅使,更容易侵害其他股東利益,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引人,將成為懸在控股股東頭上的達摩克斯之劍。
四、確立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引人控股股東信義義務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約束控股股東行為,但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控股股東權力的濫用。而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將存在利害沖突的股東排除在股東大會外,使控股股東無法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反收購措施,可以確保股東大會決議的公正性。
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的制度。這一制度表明,只要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的決議事項存在利害沖突,不管其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不管其可能在表決時投贊成票還是反對票,一律不享有表決權。該制度有利于事先堵住控股股東濫用表決權。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規定禁止股東在利益沖突的場合行使表決權。
我國《公司法》第106條只對“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做出規定,沒有對利益沖突時表決權做出限制?!妒召忁k法》也僅規定目標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針對收購行為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在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目標公司董事會除可以繼續執行已經訂立的合同或者股東大會已經做出的決議外,不得采取的反收購措施,并沒有對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限制。因此,在實踐中,即使明知存在利益沖突,控股股東仍是以自我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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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侵權責任;工傷
對于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很多工人不了解具體處理方式,很多的是私了,但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需要經過以下幾種程序:一般都首先考慮是否構成工傷,如果構成工傷,就按照工傷處理程序做工傷賠償;如果不構成工傷,就按照侵權責任處理,直接進入侵權賠償程序。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天工”和幫工除外,并且勞動者發生事故時要排除以下三點規定情況:(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符合以上規定條件之后,工傷和視同工傷主要內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大致內容包括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預備工作和預備行為或者在工作最后發生的工作事故;還包括職業疾病以及由于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以及由于工作而導致勞動者下落不明的;不僅包括這些,對于在上下班路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亦可認定為工傷。對于可能存在的其他特別情形,在一定的證據或者是條件存在的情況下,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范,認定其屬于工傷。
其次,確認受害者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后,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按照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理,首先,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①在遇到特殊的情況時候,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等相關主體向勞動部門申請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的具體事項進行認定,具體的相關事項辦理則有勞動者勞動所在地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辦理。不僅如此,由于非勞動者個人產生的相關經費,如果在勞動者工傷期間產生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其費用仍然由用人單位承擔。以及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救濟和認定。
另外,關于工傷賠償標準,一般工傷賠償可以參照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具體的涉及幾級傷殘賠償細則標準,可以參考相應的工傷賠。②
最后,如果,受傷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那么只能走一般侵權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二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以及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雹鄣谄呤臈l、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和其他相關的法條規定進行適用和解決。
總結:很多的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大都傾向認定工傷按照工傷處理程序給予受傷職工工傷賠償,導致了實際上對用人單位合法權利的侵犯以及法律事實的忽略。安全事故背后最受傷的受害者不一定就是受傷職工,在“人權”不斷倡導的今天,用人單位也被無形之中拉入到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所以,本人寫此文章的目的,在于希望無論是受傷職工還是律師,在行為時能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從公正角度看待問題。(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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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彤:“論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河南建材》,2011年第2期。
注解
①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8條等相關法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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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法律性質;法律責任;法律救濟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4-0052-02
一、學生傷害事故的定義
廣義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特定主體――學生,在一切時間、空間中所受到的人身傷害。這一概念沒有把學生傷害事故與法律上的一般人身傷害區分開,也失去了對其進行單獨法律研究的意義。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特征
由上文可以看出,特定的時間、特定空間、特定主體是學生傷害事故三個基本的特征,這對界定學校的管理范圍具有重要的意義。
1.特定的時間。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期間。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以外發生的人身損害,不在此列。如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放學后、節假日或假期等時間,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生的;在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內未請假擅自外出發生的等等。
2.特定的空間。學生傷害事故的地點為學校地域內,包括校內的全部范圍和校門前的可控范圍。其中校門前的可控范圍指的是保安及教師等學校相關工作人員的能力所能控制的校門前和校門附近的學生活動的區域。
此外,如果學生參加的是學校安排或者組織活動,不論是否有教師在場,例如企業實習、參觀實訓等,仍屬學生傷害事故之列。
3.特定的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受害人為有學籍登記的在校學生,包括走讀和住校學生。退學學生、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租借本校場地進行的培訓考試及非本校生在本校時,如果受到了人身損害是不包含在這個范疇內。
三、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關系
學生到了年齡被送到了學校上學,則學校與學生就構成了對應的法律關系,只有弄清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問題,才能界定學校對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進而依法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1.學生傷害事故法律性質。(1)學校與學生不是監護關系。監護權是一種特定的人身權利,其設立與變更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睹穹ㄍ▌t》第16條規定,學校只可能在本校教職工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其子女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成為教職工子女的“單位監護人”,但并不能成為所有學生的監護人。(2)學校與學生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雖然我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與學??梢酝ㄟ^協商將部分或者全部的將學生的監護權轉給學校,這樣學校就成了學生的監護(并非監護人),來行使學生的監護職責。但不是家長把學生送到學校上學就代表監護職責就轉給學校了。只有學校與家長簽訂了相應的委托合同才能實現監護職責的轉移,而不是依據主觀推定。(3)學校與學生是教育管理關系。根據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獎勵或懲罰,學校具有法人的法律地位,有獨立的內部管理權,同時學校還肩負著要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義務,學校和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4)學校對學生的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實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權益的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學校對學生的事故應當是民事侵權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的類型。學生傷害事故依據不同標準,可進行不同的分類。由于學生傷害事故最常見的學校與學生之間民事侵權糾紛,故本文將其分為學校責任事故與學校無責任事故。(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方面有過失而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則應當承擔責任。具體情形包括:①校園環境事故;②安全管理事故;③飲食事故;④教學及課外活動事故;⑤教師管理疏忽事故;⑥未成年學生參加不當活動事故;⑦未能及時了解關照學生身體狀況事故;⑧救援救護不力事故;⑨教師或工作人員行為不當事故;⑩學校方面不作為事故;{11}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事故;{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2)學校無責任事故。學校無責任事故,是指雖然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期間或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但是因為學生、學生的監護人或第三人具有過錯的,學校不應承擔責任的事故。①學生和監護人責任。由監護人的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學生違反規定,實施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二是該行為具有危險性,并學校、教師已經告知而學生仍繼續實施的;三是學生身體有特殊情況,比如體質特異,有某種疾病,而隱瞞學校的;四是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但卻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②第三方責任。學校組織或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飲食、設備等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主辦方的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則由經營者當事人或者活動主辦方負責人承擔事故相應的責任。③學校免責條款。在下列情況下,學校已正確積極的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與職責的,可以免責: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地震、臺風等;②具有突發性、偶然性的來自學校外部的侵害;③學生身體狀況、精神心理狀態異常,而學校不知情或難于知情的;④自殺、自殘的;⑤在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的;⑥其他因素造成的。
3.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歸責即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歸責原則是指以什么根據來判定及追究侵權行為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基礎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判罰的標準。(1)過錯責任原則,又可稱為主觀歸責原則,指的是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依據?!肚謾嘭熑畏ā返?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經過推定行為人在事故中存有過錯,并且行為人無法舉證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3)公平責任原則,雙方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有無特別規定時,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損失的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筆者認為,公平責任原則不應成為傷害事故處理的基本歸責原則。
盡管公平原則應用的前提為當事人雙方,即學校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時的補充判罰原則,但實際在判罰中常為學校與其他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這就造成了無論學校是否有過錯,都難逃脫賠償的命運,陷入無盡的賠償糾紛。并且,公平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難于把握,極易導致不公正的判罰出現。
四、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防范和法律救濟
1.學生傷害事故法律防范。學生傷害的防范是指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有關方面,針對校園與學生的安全而必須履行的安全管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也包括發生事故之后的積極救治、防止損害擴大的應急措施等。(1)制定《校園安全法》。為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目前,關于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在各個法律法規、通則辦法中均有體現,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但其中涉及校園安全的法律條文規定大都不是很具體,又存在很多漏洞與空白,對學生傷害事故等責任歸屬、處理標準等均沒有詳細的說明。(2)完善《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辦法》。為了避免或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完善《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辦法》勢在必行?!缎@周邊安全管理辦法》中可以規定以下幾方面:一是政府各部門積極開展工作,創建文明健康、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二是規定社區要建立健全切實有效地預防機制。積極推動社區對未成年學生的跟蹤、監管體系。三是司法單位要廣泛開展法制教育宣傳工作,還要大力開展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工作,積極地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和人生價值觀念,幫助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
2.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救濟。(1)通過非訴訟機制解決糾紛。訴訟渠道本身權威性高,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周期長、成本高、法院的壓力大等等,因此,利用現有資源開辟非訴渠道,特別是調解解決糾紛具有一定的優勢。成功調解的一般前提一是調解組織或調解人比較中立、專業,為雙方認可,如聘請律師或司法機關、人大代表參與;二是責任認定比較明確;三是雙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維護;四是雙方的共同利益需要維護;五是調解協議本身具有權威性和可執行性。(2)學校追償的權利。追償指得是學校在向傷害事故中受傷害學生支付賠償后,有權要求違法行駛職權的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追償權的產生基礎是學校與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聘用而形成的職務委托關系。(3)建立健全保險體制。教育部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鼓勵和支持學校積極地參加責任保險,還要積極倡導學生自愿地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要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主動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并在充分尊重學生意愿的情況下,學校要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的協助,但不能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參考文獻:
[1]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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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法律責任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國家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體育教學不僅是國家人才培養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對提高整個民族素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體育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著傷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預見的,有的無法預見,這就是學校和體育教師所要承受的一種風險。因此,從法律上了解責任事故及其范圍,明確法律責任,正確處理和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對于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學校、體育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處理和防范這類事故,已經成為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極為關注的重要問題。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及類型
2002年出臺的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2)非授課時間(即課間休息或課外活動時)學生在校園內進行身體活動時受傷的事故;3)由于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事故;4)由于教師的不當教育行為對學生身體造成的傷害事故。[2]在這幾類事故中,責任追究處理引起爭議較多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2.1學校方面的原因
2.1.1對于存在明顯責任的傷害事故。如學校或教師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學校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對易發生事故項目的教學、訓練、比賽組織不當,對學生要求不嚴格,沒有嚴格按教學大綱組織教學,責任心不夠強。
2.1.2明知存有事故隱患,但沒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運動場地的器材、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及時保養維修,造成傷害;學校或教師沒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學校、教師,不能盡職盡責,存有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為,或辱罵、毆打、體罰學生等,給他人身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3]
2.2學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教師規定的要求進行鍛煉或訓練等,或由于學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了傷害事故;還有些學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質性疾病,不好意思說或者沒有意識到隱瞞實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僥幸心理,學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教學計劃正常組織體育課,屬于正當的教學活動,結果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由學生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其事故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學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應當充分預見到隱瞞自己的病情會產生的后果。學校并無過錯行為和不當之處,也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3不可預見的意外原因
體育活動本身激烈的競爭性,再加上一些客觀上所不能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傷害事故。依據《民法通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爱斒氯藢υ斐蓳p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此類情況應運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足球課中,足球守門員在撲球時不幸頭部撞到了球門柱上,造成的學生人生傷害就純屬意外事故《辦法》第12條第5款、6款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4]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在學校體育中的責任事故處理中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憑主觀臆想來判定事故的責任。在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132條規定,以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3.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同時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和違約行為責任?!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表明我國民事立法已把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確認其作為一般歸責原則的法律地位。其含義在于: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過錯是指行為人表現出的違背法律與道德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其形式上看有過失與故意兩種。學?;蚪處熢诠芾斫逃顒又杏行袨檫^錯,致使學生傷亡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依據其行為過錯程度而承擔相應的責任。[5]例如:如果學校疏于對體育場地、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或者體育教師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由此而發生的體育傷害事故,則學校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法律責任不可推卸。
3.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客觀責任、嚴格責任、結果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是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當發生損害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又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學生在校期間進行體育活動時造成傷害,是一種監護責任,適用特殊的民事責任中的監護責任。因此,學校也要承擔不傷害的民事責任,給予受傷害者一定程度的補償。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但這一原則不能濫用,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但只要一有損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3.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也稱平衡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在不能根據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責任?!奔磳W校應當給予受傷害學生一定的經濟補償,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法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確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F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的。
比如在課余體育訓練中體育教師安排學生甲踢點球,安排學生乙守門,結果學生乙沒有接住學生甲的一記勢大力沉的球,導致脾臟破裂。此案若認為體育教師不應該如此安排而有過錯,或是學生甲不應該用盡全力踢點球而有過錯,或是學生乙不應該守不住這個點球而有過錯而承擔有過錯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這些事故均發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無疑是一個理想的解決辦法。[6]
總之,學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重在預防,針對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我國在有關學校體育的立法中都作了相應的義務性規定,為學校設置了一定的義務,通過其義務的履行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學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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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法律關系
1. 我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
1.1 政府與學校法律關系
要確定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就要確定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的性質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的法律基礎。
政府與學校的關系上符合行政法律關系特征,我國傳統政治法律體系下,政府與學校是以一種命令與服從為主要內容的內部行政關系。在政府與學校的內部行政性委托關系中,政府是行政主體,作為委托方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將某些任務交由行政相對方的學校完成。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社會結構開始分化,教育體制改革也在不斷推進,學校與政府的關系也在發生變化。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如何用法律規范高等學校,賦予其何種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理順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才能確保高校得到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本文從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入手,以我國現行法律為依據,認為公立高等學校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即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行政相對人和法人。高校不同的法律地位與其當事人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其中,在與政府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行政相對人。長期以來,我國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的關系比較單一,屬于典型的行政隸屬關系,政府與高等學校的地位不對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資格,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從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開始,高校作為法人具有了民事主體資格,但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沒有得到確認。政府在對高等學校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高等學校是政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由于我國目前對行政相對人缺乏應有的研究,導致行政相對人在政府的管理行為中,權利受到擠壓而不能正常地享有,而對政府的義務和責任缺乏剛性的法律規定,導致政府權力的擴張。面對這一現實,高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的變革成為當務之急。
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之日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泵鞔_學校的權利應該由學校享有,任何組織(包括政府)都不能非法干涉,在法律層面上界定了政府與學校的權利劃分,使政府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內部直接行政關系走向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由于我國學校屬于國家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單位,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上,事業單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法人,即事業型法人。在法律理論上,事業型法人的享有承擔民事權利與義務與企業法人是一樣的。但在實踐中,由于事業單位與相對應的國家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復雜的人事關系與政策關系,調整事業單位存在的諸多關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政策載體形式是大多為政府文件,尤其是人事政策文件來實現的,事業單位的這些關系的調整也必然依賴和受到政策的制約。因而,事業型法人在實現、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就存在著與企業法人等其他類型法人的諸多不同與實際困難,這點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與人事體制下表現尤為突出。
由此看來,判斷政府與學校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關鍵是政府在與公立學校的具體法律關系中是否具有法定的強制性權力,是否具有普通民事主體所不具有的權利,是否與教育行政管理職能密切相關,基于以上因素我們推導出政府與學校的關系已經由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轉向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2. 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學校是否應該在學校體育傷害中承擔責任,要分析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學生屬于學校的教育資源范疇。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之間是否存在著法律關系非常不明晰,如果說存在著法律,那么學校事業單位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無論在行政體制層面上、法律層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而不可否認的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尤其在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學生與學校之間逐步產生并日益突現出的沖突,表明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已在發生變化與轉變,這種關系越來越受到社會、教育界、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與深入認識。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的確定,是確定學校事故責任、合理解決學生體育傷害問題的法理基礎。關于學校與未能年學生的法律關系,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有幾種主流觀點:
2.1民事合同觀點
民事合同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確立的教育關系僅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學校作為獨立的事業型單位法人,依法具有辦學自利;與此同時學生也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報考學校,接受良好質量的教育服務和教育的權利。
學校與學生的行為同時受到符合法律規范的雙方各自利益即合同的約束。學生考入學校,接受學校的教育,在體育課程教育中,要接受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遵守學校體育課程的各項規章制度,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上體育課程的權利和履行義務。如違反合同,學生不履行遵守校紀校規的義務,則學??砂捶煞ㄒ幰幎昂贤s定行使權力給學生以處分,學生承擔違約責任。反之,學校不履行義務也亦構成違約,學生可使用請求權、申訴權甚至訴訟權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費民事合同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相互行使和承擔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
2.2行政法律觀點
這種觀點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行政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高校表現較為明顯,認為被授權的學校的行政法律地位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具有與教育行政機關相同的行政主體地位。二是學校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并就自身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持相同觀點的學者認為,行政法律關系有利于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當學校與學生發生糾紛時,在一定條件下學生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權,而行政訴訟中的訴訟原則、證據原則等,都可以為事實上處于弱者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的保護。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實質上是使用推論而得出的學說。這里暫不定論其方法以及結論是否正確。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屬于成文法,即大陸法系國家。這一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就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那怕你是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闡述、解釋或推論都有可能被適用,但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推論不能創制,更不能被適用。另一方面,我國訴訟法法律條文大多都屬于限制性極強的條款,如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而不能是事業單位,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是抽象行為。而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學校不符合行政訴訟被告適格主體的要求,學校行為的也不是行政法、行政訴訟中法定的行政行為,準確講,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著行政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
2.3雙重法律觀點
雙重法律觀點是基于民事合同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兩點觀點的綜合,即不完全贊同前面兩種觀點,也不完全排斥前面觀點。這樣一來,就不可避免的將前面兩種觀點的優劣一并帶入到自己的觀點中。即哪些學校行為屬于民事合同關系,哪些行為屬于行政法律關系,哪些行為可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那些行為將被司法審查排斥,幾乎無法界定,也無法羅列,更不具有實際意義與操作上的可行性。雖然如此,我們也不可否認的看到,雙重法律觀點表述比較符合我國現行教育體制、教育行政管理體制與訴訟法律體制下的學校與學生關系的表象,這是雙重法律關系觀點的產生基礎,故這種觀點并未從根本上深入分析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之間的性質、特征,而是對一些關系的表現進行綜合得出所謂雙重關系。
2.4特別權力關系的觀點
學校,特別是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是大陸法系公法學說中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這種在理論支配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嚴重不平等關系,主要表現在:一是學生承擔各種義務的不確定性。學校往往出于主觀的評價,在實現教育目的之內,可以為學生設定各種義務。二是學??梢砸詢炔恳巹t的方式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對這種限制學生只能承受,不能或者很難獲得司法救濟。這樣的結果,無疑強調了學校的自,避免外部過多地干預辦學自和學術自由,但不符合社會取向所希望的行政法治原則,必然給本已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帶來更大的不公。而從管理行為學角度上看,目前在校學生行為來分析,學生也未必隨時隨地、絕對地處于弱勢地位,目前社會上反映出的諸多案例,已表明學生行為的異乎尋常地超出了學校管理權相對人弱勢地位的范疇,已給學校管理、教育帶來了巨大挑戰與困擾。
3. 我國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定位
目前在學校作為法律關系主體性質的定位方面,在不少的學者的學術著作中,傾向于將學校(尤其是高校)定位于公務法人,他們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借鑒大陸法系的“公益機構理論”。其二,學者們認為,對于這一體系中的特殊權力的實現,應當區成為重要性事務和非重要性事務。凡涉及到學生基本權利和法律身份的重要事務,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凡學校從事的普通內部管理事務是非重要性事務,學生不能提訟,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這種設計也是可以的,但它取決于我國法律體制,成文法本身存在著立法困難,這種觀點的立法也必然導致法律條文的細繁,可行性較差。另外,被很多學者忽視的情形是,學生與學校之間對基本權利和法律身份的爭議非常少,而恰恰被這些學者們稱之為“非重要性事務”的爭議卻幾乎每天都可能在發生,這種現實與學術觀點形成嚴重背離的事實,令這些學者們非常尷尬。同時由于學校必竟不是行政機關,雖然學者們認為學校管理權的行使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性質,但它仍不能成為行政具體行為,也不是替代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行為,因此不論學校的行使了何種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某些人民法院受理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個案,從程序法適用上講是不符合現行行政訴訟法的。
4. 政府、學校、學生三方責任主體的確定
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法律前提,而政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著政府、學校、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和性質,也是確定學校責任的法律依據。因此,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學校體育傷害所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本依據所在,直接關系到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人的問題,一般來說,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人或單位就是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也是賠償責任人,即賠償主體。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包括學校、學生、監護人(家長)等,但在這里卻沒有提到一個最主要的責任主體,本文認為政府才是這個責任主體的最高統領者,沒有政府這個強大的支柱做后盾,學校和教師在承擔法律責任中就失去了這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依靠,從而給學校和教師帶來更大的承擔責任方面的壓力,所以本文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一定要包括政府、學校、教師、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家長)、第三方加害人、保險公司等。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體育的特殊性,引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原因較其它事故更為復雜,因此,往往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不止一個,即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往往不止一個,而是一個混合責任體,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
5. 結束語
在現行教育體制與訴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對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司法救濟途徑加以解決。對于學校行使管理權所產生的不對等關系,包括其他關系,無法啟動司法程序,不能提訟,可通過學校管理權行使、學生參與民主管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或調解的方式來分別解決。對于非公立模式管理經營的學??蓪嵭泻贤罁逗贤ā穪砑右哉{整。至于是否將我國公立學校設定為公務法人,需要立法解決,這不是哪種學理、某種學術觀點或者探索性嘗試可以解決的。不論對那種類型的學校、對學校的何種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觀點均是不可取的,在現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下也是不可行的。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部分民事法律關系與部分行政法律關系的雙重法律關系的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它對于指導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各類事務與爭議是不利的。作這樣的區分,不論是公立學校還是非公立學校均可建立起相應的法律關系與管理關系,可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保障學生的利益和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證學校正常管理工作的運轉,以及相應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在學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應綜合該傷害事故的內涵和外延來認識和理解。從法律實踐來看,在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多為學校責任,對于學校來說,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首先應從學校的職責方面看,如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中有不當之處,且這不當之處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學校就應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學校要做好各方面預防工作,尤其要注意是否盡了教育管理職責和相當的注意義務,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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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篇10
關鍵詞:中國古代法律史
“三道”分為禮治時代、法治時代、禮法時代?!岸Y治時代”,在夏商時期,尤其在西周以儒家禮義為紀綱,確立與鞏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社會秩序的文、武周公之道,即“王道”;“法治時代”,是春秋五霸、戰國七雄務耕戰,不講信義,唯利是圖,惟力是尚之道,以及秦國統一天下后主張法術勢所采取的“霸道”;“禮法時代”,是漢朝禮法并用,內法外儒內用刀鋸,外示仁義的“霸王道雜之”的治道方式。
一、禮治時代:以神權與宗法統馭社會早在公元前21世紀,夏朝就已經有了最初的法律,也有了刑獄的軍隊?!蹲髠?昭公六年》中有記載:“夏有禮政,而有禹刑。”這里的“禮政”指的就是伴隨奴隸制形成與發展,產生的奴隸主、貴族的神權思想和以家族宗法為核心的禮治思想,用來維護宗族內部的尊卑長幼關系和國家結構中的等級關系。禮對于當時的國家、貴族、平民和奴隸的行為規范都具有很強的約束作用。禮可以通過人的敬畏之心來貫徹其禮俗,知恥之心來維持和諧的社會形態。到了西周時期,就逐漸形成了某種有自己文化特色的“禮治”文明。周禮對夏商之禮的損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用“德”充實了禮的內容,溝通了神意與王權,創造了“天命移易”的觀念;二是直接取法于夏,重新拾緊了血緣紐帶,完善了宗法制度。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罰”的觀念成為了西周立法指導思想。君主應當關心民間疾苦,積極尋求治國良策,全心全意惠民、裕民、寬以待民。“德惟善政,政在養民”,只有施德于民,才能獲得民心,穩固政權?!吧髁P”則體現了當時統治者注重教化、預防犯罪,重視官吏道德、素質,主張恤刑慎殺。周公第一次提出了:“眚”、“非眚”、“非終”和“惟終”的概念,在定罪量刑時考慮罪犯的主觀狀態:故意、慣犯從重;過失、偶犯從輕,在中國法律史具有巨大進步的意義?!笆е@死,得之者生”是禮對維護社會秩序重要性的極好描述。
二、法治時代:強化法律的強制性,弱化道德的教化作用春秋戰國是一個諸侯爭霸,群雄并起的時代,新的道德規范、社會秩序逐漸形成?!按诖呵?,社會形勢一變,法治主義,應于時代之要求,而句出萌達。于是各國政治家,咸以編纂法典為當務之急。”梁啟超先生的這段話是對待時形勢的深刻剖析。國一躍成為凌駕于其他組織的組織,原先那種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的管理模式被建立在地域關系基礎上的新型國家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法家所主張的國本位的“法治”和“霸道”受到新型國家的青睞。
法家的核心是“法治”。法成為了制約人民的規矩、準繩、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法律則以特定的形式向社會大眾公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在《韓非子?難三》中描述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也?!薄豆茏?重令》中有:“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于尊君,尊君則在乎行令?!庇纱丝梢?,“重視法律”已經和“鞏固君威、國家安定”關系緊密結合,密不可分。
到了秦朝,法家已經占據了國家統治的主導地位。秦朝的法律就是法家思想的產物,是法家度法活動的成果。根據它本身的規律可以將其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商鞅的變法一直持續到秦朝的統一后;第二個階段就是秦朝創立法律制度。商鞅首次變法在當時的秦都雍城,大刀闊斧,轟轟烈烈。但是,商鞅這種酷烈的變法在當時并沒有取得好的成果。司馬遷在《商君列傳》中有記載:“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悅?!敝钡胶笃谇爻菩行小胺罱y一”,繼續走一“以法治國”、“以吏為師”的“法治路線”。但秦始皇將“法治”推行到極致,一味任用獄吏。因此可以說,秦朝的興衰都在于法治,秦朝的法治過于強制性和暴力,而忽略了法家最初的道德教化效用,使其實施后的結果南轅北轍,最終導致了秦朝的衰敗。
三、禮法時代:注重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相結合秦朝滅亡后,漢朝的統治者出于對秦亡的反思,感到僅僅依靠法家的暴虐手段不足以維持統治,還需要與儒家的仁義禮教交替使用,即立法并用。法家“法治”與儒家“禮治”由秦朝的對立理論體系,發展成為了西漢時期的“引禮入法”、“禮法合一”,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相結合,相互補充,最終走向統一。
縱然秦朝亡于過分的“法治”,然而,漢代并沒有完全摒棄法家主張,由此可以看來,漢武帝時期,漢朝應用的制度還是法家制定的法律。不過,也做出了應有的修改:《漢書?刑法志》中記載:“令罪人各以輕罪,不亡逃,有年而免?!睗h帝廢除了“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如黥、劓、刖、宮、|等酷刑,確立了勞役刑,大大削弱了秦法的殘酷性。
董仲舒在《天人之策》中認為:“圣王已沒,而子孫久安寧教百歲,此皆禮樂教化之功也,并建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辟Z誼則認為“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禮教作用被重視,儒家思想被當作治國之本。
漢朝從周秦的法治中得到啟發,并取其優勢,避其短處,以此來治國。從漢代開始,歷代統治者無不按照“外法內儒”或者“儒法合流”的模式進行行政。不得不說,周秦法律文化的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作者單位:武警警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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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
10法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