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稅務范文

時間:2023-05-30 16:11:0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經營稅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司經營稅務

篇1

一、稅種及稅率問題

各國稅種、稅率存在很大差別,如沙特不存在營業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三類稅種;但巴西稅種就包括2-5%營業稅、17-19%的增值稅、5-27.5%的個稅。有些國家還會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特有的稅種,如在沙特,雇主需要繳納基本工資9%的社會保險稅,基本工資2%的工傷保險;在哥倫比亞,公司需要繳納0.4%的金融交易稅。另外,各國稅制也存在著差異。中東國家沙特、阿聯酋、卡塔爾、阿曼、科威特等國家稅制比較單一,僅僅涉及企業所得稅和關稅,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內容。在計算稅收收入的時候,卡塔爾、阿聯酋均采用15-55%累進稅率,科威特和沙特分別采取15%和20%的單一稅率。

正因為稅種、稅率和稅制跟中國的情況不一樣,如果不了解當地的稅收制度,就會給中國公司境外經營帶來風險:一是不按當地的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進口的資產價值確認等就容易違反當地的稅法,陷入違法的困境;二是境外稅務管理存在漏洞,沒有做到合理的稅務籌劃,多繳納了稅款,稅務成本高。因此,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可以根據當地的政策,采取如下風險防范措施:

其一,盡可能的享受稅收優惠。近年來許多國家如科威特、阿聯酋為了吸引外國公司的直接投資,紛紛設立自由貿易區來免征關稅、所得稅,中國公司可以利用自由貿易區注冊公司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稅務成本,提高留存收益的目的。其二,充分利用相關的國際稅收互勉協定。如中東存在海灣合作國家(GCC)互勉稅收的慣例,設定某中國集團公司在沙特、阿聯酋都開展業務,在這個互勉協定框架下,該公司可以以阿聯酋公司的身份在沙特從事業務,這樣就避免了納稅義務,節約稅負,并可帶來可觀的現金流入。其三,開辟多渠道的融資形式??仆亍⒙撉趿⒎鞔_規定在證劵交易所直接或者以共有基金的形式從事證劵交易或股票買賣的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不征稅。中資公司在當地從事工程建設,如果就此項目來單獨納稅,稅負高達35%,若通過從事證券交易或股票買賣的形式實行多種經營,既遵守了稅法,又化解了風險,降低了稅負。其四,充分利用行業優勢。各國政府對環保、新型能源、高科技產業均有稅收優惠政策,有3-5年免稅期、資產加速折舊、技術開發投入成本全額抵免成本等相關的稅收政策來鼓勵行業產業發展。中資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這些政策來進行稅務籌劃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納稅期間的問題

中國的法定財務年度即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納稅年度,但其他國家所采用的納稅年度和申報期跟中國不一樣:澳大利亞則采取財務年度即公歷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為納稅期間;科威特、卡塔爾等中東國家規定從合同開始日;商業登記日起不超過18個月;項目結束后、合同終止后順延半年的不超過18個月為納稅期間;另外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以會計年度末報表編報的時間為納稅時間或最后納稅期限。

中資公司往往習慣性按照中國的稅務年度來核算,不按當地法定的納稅期間進行賬務處理和申報,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繳納滯納金;時間差別給中資公司的成本配比造成了困難因而帶來了稅務風險。

由于納稅期間存在差異,建議中資公司在納稅申報的時候,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其一,中資公司必須按照當地的稅法規定選擇納稅期間,將公司的生產周期調整為與法定納稅期間保持一致,合理安排成本費用支出,在規定的稅法期間歸集和分配等來化解稅務風險。如,某中國公司在卡塔爾從事飲料生產業務,其生產和銷售旺季是在每年的5月至11月份,從12月份開始進入淡季,直至次年4月份,才轉入下一個旺季,所以為了更好的配比收入、費用和利潤,該公司應將納稅年度變更為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而不是中國的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樣對中國公司調節稅務成本帶來了操作時間。

其二,可以根據項目的運作時間來巧妙地合并納稅,并不需要強求1月1日到12月31日作為納稅年度,納稅期間的彈性可以帶來節稅空間。如,某中國公司在2008年9月份進入科威特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到12月31日結賬日時,業主仍然沒有確認收入,而當年的動遷成本、人工成本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涵蓋,為了避免2008年的收入遞延給2009年帶來過大的利潤空間,根據稅法的規定當收入不到合同金額20%的情況可以遞延到2009年合并納稅,避免了2008年成本被剔除50%不被認可的風險。由于采納了合并納稅的方案,將不能抵免的成本遞延到2009年,就可以節約大額的稅務成本。

三、納稅項目允許類扣除的問題

(一)進口的材料和設備

在稅收實踐中,本來確保材料和設備的利潤,通常按照總部10-15%、關聯方6.5-10%、第三方3.5-6.5%的比例來確定進口的材料和設備的利潤邊際,上述利潤在納稅申報時不允許從材料和設備成本中扣除。材料和設備供應的相關收入在合同中不明確時,采用公式材料和設備年度收入=年度合同收入/年度直接成本總額*年度材料和設備成本。成本以發票金額中CIF(成本+保險+運費)為基礎或以FOB為基礎,加關稅及清關費用,銀行利息,所在國境內的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來計算。

基于此項規定,境外公司在經營中應靈活轉移定價,減少稅負。包括:中資公司應提供進口材料、設備等的原始價值發票(廠家提供的原始單據、發票、產地、出廠日期及已使用年限支持件),避免設備入關價值不實;同時要規避母公司給子公司提品、材料、服務定價被追查的風險。

例如:某中國公司在南美從事石油開采需要從中國進口機器設備,原值1000萬美元,需要交納15%的進口關稅,稅額為150萬美元,考慮到現金流支出大,該公司采取低報設備價值的方式即按照300萬美元的基數交納45萬美元的關稅,設備的入賬價值為345萬美元作為資產原值計提折舊,因需要繳納40%的企業所得稅,沒有足額的成本來抵免,多繳納所得稅(1150-345)*(40-15)%=201.25萬美元。稅務局在納稅年度發現該公司收入來源不是該資產能帶來的收入,進一步對比國際市場的價格,發現該設備價值1000萬美元,因而罰款200萬美元的關稅,另外多支出201.25萬美元的所得稅,所以,因價值不實帶來了額外的稅務負擔401.25萬美元。

(二)租賃的設備

很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從關聯方租賃資產的租賃費用以資產的折舊額為限。折舊的資產價值以供應商的發票和關稅文件為準。當資產價值不能定量時,以關聯方賬面反映的價值作為參考。母公司轉來的資產因為沒有簽訂租賃協議,缺少供應商的原始發票,資產的租賃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

基于此,境外中資公司應采取下列防范措施,進行風險防范:盡量避免從母公司、關聯方租賃設備,合理利用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利用與當地的商進行交易,商進而進行租賃方式降低稅負。

例如:某中國石油勘探公司在巴西成立了子公司,并打算將母公司的鉆機出口到巴西從事石油開采,假設母公司在中國需要繳納10%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子公司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和20%的所得稅,該租賃費用為1000萬美元,不考慮其他成本。若采取母公司租賃給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需要繳納100萬美元中國營業稅、250萬美元中國所得稅、50萬美元的巴西營業稅、200萬美元的巴西所得稅。因為母子公司關系,按照巴西稅法,可以抵免200萬的巴西所得稅,從整個集團公司的角度來說每年稅負合計400萬美元。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賣給了當地的商抵扣費,然后租賃給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獲得中國出口退稅130萬美元,繳納中國所得稅250萬美元、巴西關稅50萬美元,在巴西境內,子公司獲得200萬稅款的抵免優惠,則整個集團只需要繳納230萬美元的稅負,比模式一節約了170萬美元,經濟效益可觀。同時,由于第三方獨立采購避免了關聯交易的嫌疑,規避了不能足額以成本抵免的風險。

(三)支付或保證人的費用的扣除

很多國家特別是海灣合作國家的稅法通常允許以合同總額1.5%的比例來扣除費用。由人或保證人作為分包商來履行合同的部分不允許有傭金。合同中是中國公司的合作人或聯盟成員時,不允許有稅務目的的傭金。

基于上述要求,建議中資公司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采取如下風險防范:因為當地要求的費用通常在總收入5-10%,為了避免費用不能稅前扣除,通常的做法是以收入總額的1.5%費用的形式支付外,剩余部分給分包工程的形式來結算,這樣費成本以工程分包的形式進成本。如,某中國公司在科威特從事建筑工程(EPC)項目,該項目10000萬美元,所得稅15%,需要支付給當地商5%的費,費成本500萬美元,而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以抵免成本的比例為1.5%,即150萬美元,多交稅款52.50萬美元。后來該公司將350萬美元的土方工程分包給公司,成本費用可以足額抵免,節約了稅負52.50萬美元。

(四)銀行利息

所在國當地銀行支付與營業有關的利息時通常允許扣除,但境外循環向銀行或財務機構支付銀行利息時不允許扣除。獲取、建造或生產資產用的支付當地銀行的利息必須資本化。境外運營資本的利息在當地不能抵免給企業的,增加了資金成本,導致投資的未來現金流量減少,回報率降低。在實際中也很難甄別境外的利息是否與營業有關,中國國內銀行對項目的貸款而支付的利息除非取得當地稅務局的事先認可,否則利息支出難以稅前抵免。

中資公司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風險防范:改變境內母公司向中國銀行總行貸款轉付給境外分子公司的流程,避免業務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借貸性質,由中國銀行境外分行或合資銀行轉貸給分子公司,利息和手續費均可在當地認可。另外,中資公司也可以申請政府項目的貸款或國內銀行委托當地銀行、融資機構進行的轉貸服務,這時,利息成本則可以獲得全額抵免。如,某中國公司在土庫曼斯坦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假設當地的所得稅為35%,每年需要5000萬美元的流動資金,原來的模式是母公司從中國銀行貸款,中國銀行收取母公司利息后,母公司直接將貸款利息轉給子公司,按每年5%的利率來測算,需要承擔250萬美元的利息。但由于中國境內的費用無法得到當地稅務的認可,無法支持該流動資金貸款直接用于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多繳納了87.50萬美元的稅款。后來該公司改變了資金運作模式,通過中國銀行土庫曼斯坦分行直接收取利息的方式進行借貸,合同由土庫曼斯坦子公司和分行直接簽訂,母公司提供擔保,250萬美元的利息當地化后得到了稅務機關的認可,足額抵免了稅款。

(五)境外的設計費用

各國通常對境外發生的設計費用有特別的規定:設計工作由總部執行的,設計收入的75-80%將允許作為成本;設計工作由聯盟體執行的,則設計收入的80-85%將允許作為成本;設計工作由第三方執行的,則設計收入的85-90%將允許作為成本。稅務稽核部門一般使用“年度設計收入=年度設計成本*每年的合同收入/年度全部直接成本”的公式來確定年度收入,實施稅負稽征。而在年度涉及成本中,境外支付直接與項目有關的、稅務稽核部門認可的技術人員的工資是可以抵扣的。同時,境外社會保險金滿足以下條件允許扣除:在境內發生的人工成本,不超過人工成本的10%;預提的終端的福利或服務結束的福利的準備金沒有涵蓋;獎金滿足以下條件允許扣除:納稅人報告了年度利潤;聯合體、雇用合同的條款包含了支付獎金的條款在所在國境內發放;獎金不超過三個月的工資總額。

篇2

但是,由于近年來,國家的稅收政策比較復雜,公司很難將某些稅收政策進行全面的歸納與整理,使我們常常因為做業務時對政策不了解而發生一些稅收問題。公司一定要加強內部稅收管理,真正將稅收政策運用到具體業務當中才能使稅收行為得以規范,達到規避稅收風險的目的。

根據目前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由于性質不同、投資結構不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同。而在稅收方面則不同,稅收政策規定,在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納稅問題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稅務機關只認定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關系,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關系,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到底這些關系之間在稅收上會產生什么結果?稅收到底怎樣交納?本期將結合案例根據稅收認定方式來分析不同關系之間的稅收問題。

1、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規定:

目前,很多企業對經營過程中機構設立問題都很重視,但是,對機構的稅收問題卻了解不多。特別是對機構之間的業務運作,企業只考慮經營結果,忽視稅收結果,最終將導致業務做完之后稅收問題層出不窮。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會按照稅法的規定做業務而造成的。下面我將針對目前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結合企業的相關業務,分析一下公司在當地做業務與在外地做業務時有關稅收的問題。

現將國家政策關于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規定歸納如下:

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

(一)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稅發[1993]154號,《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后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現為4%)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財法字[1993]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財法字[1994]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案例分析】外地設立辦事處有關納稅問題分析

廣州某生產企業為將生產品銷往北京,派了兩名業務員到北京設立一家臨時辦事處。不在北京辦理營業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該辦事處的主要業務是聯系客戶,與客戶簽訂合同(總公司的合同)。但是,給客戶發貨、收款和開的發票都是總公司的。當業務結束時,該辦事處在北京是否要交稅?

①沒有倉庫的辦事處

此項業務視同為廣州公司委派業務員到北京做業務,因為業務員在北京發生的業務是不會產生稅的,所以,北京辦事處是不交稅的。而產品是從廣州直接發給客戶的,產生稅的過程都在廣州,因此,應在廣州交稅。

②有倉庫的辦事處

有一天辦事處通知廣州廠家說,有北京客戶想跟我們公司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但是覺得與辦事處簽訂合同后要等兩個多星期的時間才能收到廠家發過來的貨物,非常耽誤時間。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夠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提貨,否則就不與我們公司合作了。

廣州廠家立即想到了解決辦法:在北京設立倉庫。

因為在北京的辦事處不能獨立構成機構,它的所有舉措都代表著總公司的行為,在北京租用的倉庫就是總公司的倉庫。此類業務在稅法的規定上稱為“外出經營”,在此案中即廣州公司將貨物發到北京,在北京經營。這時候有了倉庫,且在北京銷售貨物的辦事處在北京是否要交稅呢?

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現為4%)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結合上述案例,如果廣州公司在發貨前沒有按照稅法的規定到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辦事處應在北京稅務機關交納4%增值稅。且回廣州后不得抵減廣州的稅,在廣州還要重新交稅。

而如果當時該廣州企業的產品在到外地銷售時,很好地注意外出經營的有關規定,嚴格地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具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增值稅就應按規定回機構所在地交納,不需要在外地納稅。

2、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納稅規定: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一般被稱為:總公司與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但是,在納稅方面,由于機構所在地不是同一個地區,再加上稅務機關管理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納稅問題,是按照兩種方式做出的規定:一是在總機構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是在總機構所在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一) 在總機構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

(1)設立子公司的納稅問題

總機構在當地(統一稅務機關管轄區)投資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核算,具備法人資格,因此,應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獨立納稅。其流轉稅與所得稅都由子公司交納。子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為,投資與被投資之間的關系。

(2)設立分公司的納稅問題

總公司在當地設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資,故分公司應具備以下特點:

1、 分公司屬非法人資格;

2、 非獨立核算;

3、 納稅身份同總機構。如一般納稅人;

4、 銷售額全部上繳總機構,人員工資及相關的費用均由總機構支付;

5、 產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繳總公司。

分公司應到稅務機關辦理分支機構(注冊)稅務登記,實行由總公司統一納稅。

(3)統一核算的機構之間貨物移送怎樣交稅?

財法字[1993]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交納增值稅,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待續)

公司組織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點?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對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資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點?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從而能夠在實際上控制這些公司經營活動的公司,也稱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一般分為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謂全資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資和股份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謂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資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達到100%。

子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獨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依賴于被控股或控制經營管理的關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組織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無兩樣。

子公司無論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還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應當具備獨立法人的條件:一是股東或發起人達到法定人數和法定資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冊本金;三是制訂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設立子公司,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承擔連帶責任和經營責任的經營組織。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資時,投出的資本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3、什么是總公司?總公司有什么特點?

總公司是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本身,在實踐中常常被稱作總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點?

分公司是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有營業資格而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總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經營所得歸于總公司,其債務和其他民事責任由公司(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和一定的經營范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和應訴。

篇3

【關鍵詞】跨國經營 稅收籌劃 避免雙重征稅

【中圖分類號】F275 F812.42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我國的施工企業也放眼全球,對國際市場參與的深度和廣度都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跨國經營將是我國企業未來發展的新常態。我國和其他國家政府之間為了明確劃分稅源也加強了進一步的合作,簽訂或重新簽訂了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包括避免雙重征稅和信息共享等內容。作為跨國經營的企業,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比單純在國內經營更加復雜。

跨國經營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人事先制定的,用于減少國際納稅義務的跨國投資經營計劃。其是跨國納稅人在國際稅收的大環境下,為確保和實現最大的經濟利益,利用公開合法的手段,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經濟活動。因此,跨國經營稅收籌劃已經成為跨國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種重要手段。

一、從企業整體角度來考慮稅收籌劃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許多跨境經營企業對此重視程度不夠,有些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各國稅法針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的各個生產經營環節設置稅種及征收方式,所以稅收籌劃也應從公司設立到日常運營的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而不僅僅是針對公司年終利潤稅收的籌劃。有的領導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事,其實不然,稅收籌劃是全公司各個層級、各個部門的事,沒有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僅僅靠財務部門無法很好的執行下去。財務部門既要做到事先籌劃,又要確保執行。

稅收籌劃應作為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方面進行內部宣傳教育,否則很少有人對其真正的了解。公司領導層應對此加強重視,首先應保證合法合規,避免風險,其次就是要降低稅負。只有公司領導層重視了,對稅收籌劃的人力物力進行了合理投入,公司各個層次的員工才會重視,才會在日常工作中時刻注意稅收籌劃,才會形成公司整體稅收籌劃的氛圍。思想上對稅收籌劃越重視,企業整體的稅收籌劃效率越高。

二、了解當地稅務環境、稅收相關法律法規

到境外經營,就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當地相關法律法規是進入境外市場經營所必須要做的基礎工作之一。如果企業只注重經營開發工作,只注重追蹤承攬項目,而忽視了稅收法律法規的收集和分析,違反了當地稅收法律法規而不自知,等當地稅務部門來審計查賬時,才發現存在較多違法違規行為,被開出巨額罰單,影響企業經營。

國際稅務環境復雜多變,各國稅制不盡相同,境外經營的法律形式選擇、架構搭建、融資安排、商業模式等,都將影響母公司以及境外運營實體的稅收,從而影響公司收益。稅收籌劃要從注冊公司開始,要以當地法律法規為基礎。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當地法律法規才能在此框架下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規避涉稅風險和降低稅負,該項工作應做在追蹤承攬項目之前,越早做對公司越有利,越晚做對公司的風險越大。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還應關注當地重要的稅法變更和發展動向,及時調整公司稅務政策。有的國家稅務政策穩定,有的國家稅務政策多變,有的國家稅務征管嚴苛,有的國家稅務管理寬松,這都對公司的稅務籌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應當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提高稅收籌劃的效率。

了解當地稅收法規、稅收環境有多種途徑:1.到稅務局直接尋求相關的稅法資料并找出與經營相關的涉稅條款;2.走訪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相關方面的咨詢;3.到與公司性質類似的單位咨詢涉稅事項的做法;4.到經參處、國家稅務總局、當地稅務局等網站查找相關稅法文件;5.請當地稅務局官員到企業講課;6.聘用當地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或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等。

三、查找經營全過程中可進行稅收籌劃的節點

企業創立伊始或承攬新項目前,就應開展稅收籌劃。在具體經營活動中,納稅人必須了解自身從事的業務全過程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和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是多少,采用何種征收方式,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法規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納稅人可以準確、有效地利用這些因素來開展稅收籌劃,以達到預期目的。具體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一)境外設立公司時的稅收籌劃

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項目公司或聯營體公司在不同國家一般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如可以不受承攬項目的限制,應對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比較,選擇稅負低的組織形式。如在肯尼亞,分公司所得稅率為37.5%,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0%,選擇子公司組織形式較為合適。

(二)投標、簽約時的稅收籌劃

為規避稅收政策變動風險,應在合同中約定稅收條款并到法院備案。

(三)物資設備進口時的稅收籌劃

進口分為永久M口和臨時進口,永久進口指不再出關的自用物資設備等,臨時進口指待使用后還需辦理出口手續的物資設備。在永久進口條件下,若公司相關采購成本費用(如公司總部采購服務費)無法記入當地賬,可以考慮采取價格轉移的方式報關,尤其是低稅率物資設備,以使相關物資設備按合理成本記入當地賬。在臨時進口條件下,可考慮采用租賃方式將相關成本費用記入當地賬中。

(四)項目分包時的稅收籌劃

分包類型包括對內分包和對外分包,對內分包指分包商以總承包商的名義實施分包工程,對外分包指分包商以合法的不同于總承包商的獨立經營單位身份實施分包工程。對外分包,應簽訂正規分包合同,開具正規發票并繳納相關稅費,可記入當地賬成本,稅前列支。對內分包,雖然可以避免分包環節的相關稅費,但是管理起來難度大,尤其是對其形成的實際利潤,分包商無法提供有效發票而造成公司利潤虛增,分包商應配合總承包商共同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五)列支總部管理費時的稅收籌劃

有的國家允許列支總部管理費,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分攤依據,包括總部相關文件、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等,這些都需要提前與稅務部門溝通好并在記賬時附上相關支持資料。

(六)利潤分配時的稅收籌劃

年底稅后利潤分配時會涉及股息紅利稅,有的國家還有強制性雇員分紅。對此,可采用鼓勵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利潤再投資;或通過其他合理方法轉移利潤或延遲形成利潤,減少可供分配的利潤或延緩分配利潤的時間。

(七)固定資產確認和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有的國家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和折舊方法、年限有相關規定,則應按照規定執行。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沒有嚴格的規定,公司可制定統一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在此情況下,可提高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盡可能提早確認成本費用。另外折舊方法和年限如可進行選擇,也可調節不同期間折舊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當期及后續期間的所得稅費用,但此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改變。

(八)現場物資材料盤點的籌劃

現場物資材料屬于存貨,不同的計價方法會影響不同期間成本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對應期間所得稅的金額。

(九)會計核算和稅費繳納的合規性

遵守當地會計核算準則,對收入成本確認、費用攤銷預提等都應提前一一明確并嚴格執行。稅費核算應清晰明了,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應按規定流程,提交合法票據,按時申報繳納,同時取得相關納稅文件存檔備查。

另外,當地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或有扣除限額的成本費用,應與稅務局溝通確定具體的成本費用類型,通過成本控制、費用類型轉化和入賬會計科目的選擇,爭取全額扣除。

四、選擇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法

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沒有涉稅風險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是稅收籌劃的重點。稅收籌劃不是針對單一稅種的籌劃,而是針對企業整體稅負的籌劃,應整體考慮并測算各種方法對企業的稅負影響,優化稅收籌劃方案。

(一)首先考慮是否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如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免稅、低稅率、就業安置增加稅前扣除、出口退稅等規定,應充分加以利用。如有免稅期,可采取的方式是盡量擴大當期利潤,在收入無法改變的情況下,盡量延遲成本的結轉。

(二)其次考慮延遲納稅的辦法

包括以前年度虧損抵免,合法延遲確認收入和提前確認成本等。

(三)利用不同國家間稅率差異

在稅率低或免稅的國家注冊公司,簽署有關經濟合同,進行采購、銷售,可以進行成本轉移,調節不同國家的利潤,從而降低整體稅負或延緩納稅。

(四)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內部確定交易價格相互提品、服務的稅收籌劃方法,被廣泛地應用于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采用該辦法可以很好的操縱資金的流向和快慢、繳納稅費時間、轉移利潤。轉讓定價的具體形式有:調整采購物資設備價格、調整設備租賃價格、調整設計服務價格、調整委托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調整委托從金融機構辦理保函的費率等。轉讓定價的調整幅度應適當,盡可能不偏離市場價格合理區間,否則容易遭到稅務局關聯交易審查。

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可考慮采用一種籌劃方法,也可采用多種方法,但都要結合企業經營業務的特點進行,針對不同的籌劃方案,測算比較相應的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然后確定最優的籌劃方案。

五、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_保執行

任何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如果不能很好的執行,其效果會大打折扣,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需要與相關各方溝通,確保其可操作性,另外還應有相應的獎懲措施加大其執行力度。具體應包括設立稅務管理崗位,明確稅務管理權限,規范稅務管理流程,建立全員參與機制,加強對涉稅票據或文件的管理,對稅務信息的保存管理,對稅務政策法規學習交流,對生產經營決策提供建議和支持等。

六、對當地稅務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積極應對,并反饋到稅收籌劃當中

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檢驗標準有兩條:一是能否通過當地國家或地區稅務局的審計;二是能否降低企業稅負。對于第一條標準:經過稅務局審計,若未對公司進行處罰或公司無需補繳任何稅費,則說明稅收籌劃方案是成功的,應堅持以前的做法;若稅務局的審計報告列示出不合規之處并需補繳稅費和罰款,則說明稅收籌劃方案是有漏洞的,或者執行過程是有問題的,這就需要稅務管理部門認真分析問題的根源并對以前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改進。對于第二條標準,應當持續改進。

七、對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進行研究,減免當地和國內納稅金額

截止2016年11月,我國已簽署了102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8個已經生效, 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于跨境經營的企業主要有如下4方面的作用:一是消除雙重征稅,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二是增強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三是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提高競爭力;四是當發生稅務爭議時,提供相互協商機制,解決存在爭議的問題。

在大多數情況下,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率低于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如尼日利亞,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預提所得稅率均為10%,而根據我國與其最新簽訂的協議,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均為7.5%;俄羅斯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預提所得稅率均為20%,而根據我國與其最新簽訂的協議,利息的預提稅率為0,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為6%。這就為我們跨境經營的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給企業帶來了真正的效益。

另外稅收協定中關于稅前可抵扣成本也有相關的描述,盡量將可以列入的成本合法化。如稅收協定中“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不論其發生于該常設機構所在國或其他任何地方”,該條款就將我們在東道國境外發生的費用記入境外經營企業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有的國家需要對發生費用的單據進行公證、認證。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一般都有關于所得稅互免的條款,即境外經營的利潤匯總到國內后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時可用境外取得的稅票抵免。所以跨境經營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應取得正規稅票,待國內匯算清繳時提供給國內稅務局,可以免于現金支出,降低企業稅負。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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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ndani Neluvhalandi,邱輝,蔡偉年.尼日利亞稅制介紹――中國“走出去”企業投資尼日利亞的稅務影響與風險關注[J].國際稅收,2016(6):65-71.

[3]梁文濤.海外經營中的稅務籌劃[J]. 國際商務財會,2015(2).

[4]謝波.淺析境外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稅收籌劃[J].經營管理者,2013(5):202-203.

篇4

[關鍵詞]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構建意義和方法

上市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大,業務復雜多樣,涉及的稅種、稅收政策及調整變化較多,涉稅事項形式多種多樣,涉稅審批、購票、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各項抵扣業務量大,有些涉稅事項處理極為復雜,有時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公司稅收籌劃和生產經營決策影響較大,作為上市公司,納稅已成為影響其經營決策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稅務風險已成為上市公司風險控制的重要工作。2010年4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保護企業財產安全、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具有積極推動和促進作用。在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內控體系的同時,構建一套適合上市公司的稅務內控體系將對防范涉稅風險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結合上市公司的涉稅事項和公司內控體系中涉稅流程、風險控制點、審批權限等內容探索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和構建方法。

1 構建適合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的重要意義

1.1 上市公司納稅風險的來源

納稅風險來源于納稅人在計算和繳納稅款方面承擔的各種風險,進一步講則是納稅人因負擔稅款、違反稅收法律規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損的可能性。企業因納稅風險而帶來的利益損失更多是和稅收政策遵從和納稅金額核算有關。主要包括交易風險和遵從風險:交易風險是指企業各種商業交易行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點可能影響納稅準確性而導致未來交易收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遵從風險是指企業的經營行為未能有效適用稅收政策而導致未來利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發展以及稅務征管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因對有關納稅事項進行了錯誤的處理給企業帶來的信譽危機和經濟損失愈加嚴重,納稅風險的防范與化解變得越來越重要和急迫。

1.2 上市公司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1)清楚地認識到自身在經營發展中涉稅事項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個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內控手冊,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關鍵風險點,即使具體辦事人員不懂稅務知識,只要能按設計好的程序操作,同樣能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2)隨著交易內容、核算體系的改變,需要不斷更新和改進稅務內控制度。實踐一段時間后,企業需要在實際工作中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根據業務的變化對內控進行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交易風險和核算風險。

(3)有助于提高企業納稅意識,也有助于企業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會越來越重視納稅工作,納稅工作與納稅意識的加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

(4)能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工作聯系,便于對辦稅人員進行稅法和稅務知識的培訓。7 大類23個稅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賬務處理,都需要通過辦稅人員的計算付款。明確設置稅務內控體系能加強征納稅主體之間的直接聯系。

(5)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稅務內控體系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和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產業結構優化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 構建適合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2.1 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稅務內控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設立專人專崗,收集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對其整理、分析并確定與企業相關的有效收集涉稅業務信息;

(2)構建良好的財稅信息的溝通平臺,及時將各項信息傳遞至有關人員有關崗位;

(3)根據企業業務特征、所在行業稅負特點、所在地區的稅務環境以及有關稅法規定等制定企業納稅規劃或計劃(年、季度、月);

(4)分析企業各項經營活動,做好采購、生產、銷售、工資方法、費用報銷、資產處理、利潤分配等企業存在(或潛在)的各種納稅環節的分析,并根據稅法加以控制;

(5)及時申報納稅、繳納稅金;

(6)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建立良好的企稅關系;

(7)建立涉稅檔案,保管好各類涉稅資料、憑證;

(8)建立納稅應急措施;

(9)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自檢,及時糾正錯誤。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有實力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稅務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10)定期對有關領導、員工進行財稅培訓。

第二,按年度編制辦稅人員工作手冊如表1所示。

第三,編制各稅種流程圖及風險控制矩陣,標注風險控制點,如上圖所示,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稅務審批程序。

(1)執行:它是整個辦稅工作體系正常運作的實際操作部分,主要指辦稅崗位上的辦稅人員依照稅法和相關會計法規,從企業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來處理稅收相關工作。辦稅人員應當根據確立后的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要內容來進行相關的辦稅工作,具體包括辦理稅務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統一購買賬簿、憑證,負責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領購和管理,負責本單位各種應交稅款的計算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辦理減稅、免稅、退稅事宜,報送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清算、檢查等。必要時還要辦理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等。

(2)內部監督: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內部稽核制度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辦稅工作也離不開稽核,這樣可以利用企業內部稽核制度建立一個監督體系來監督辦稅工作,全面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建立好稅務內控體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稅務內控工作,內控的真正建立,不僅需要單位高層領導的重視,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還需要對各涉稅崗位進行培訓。培訓要包括稅收政策、內控制度和意識形態幾個方面,從而加強領導和員工的法律遵從度,提升員工素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務內控體系的重要作用。

2.2 建立稅務內控體系后對涉稅風險的管理

(1)建立風險控制環境:包括建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納稅文化和要求。企業管理層在建立書面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時,應明確以下幾點:企業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企業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企業和分支機構必須要設置稅務負責人;企業涉稅風險管理部門從交易開始時參與。

(2)評估涉稅風險:就是企業具體經營行為涉及涉稅風險進行識別和明確責任人,是企業納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要考慮以下幾步:理清企業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為;分析哪些經營行為涉及納稅問題;這些經營行為分別涉及哪些涉稅風險;所有涉稅風險中,哪些是主要風險;和這些涉稅風險相關的工作崗位有哪些;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等。

(3)制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設計控制措施。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稅風險、保留涉稅風險、降低涉稅風險、利用涉稅風險。上述策略的制定與實施是在企業管理層批準或授權的前提下由企業涉稅風險控制部門執行的。設計控制措施是指為完成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授權、調整以及責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溝通:加強與上市公司的溝通互動既是個性化服務的重要途徑,也是推進個性化服務的前提。上市公司對稅法的高度認同和對稅務機關的信任,也是影響其遵從行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過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溝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對稅收政策、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認識和理解,交流雙方感情、達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礙問題,共同營造和諧、共贏的征納關系。加強對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的培訓和溝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應讓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所熟知。涉稅風險管理的流程和結果應被書面記錄。

(5)監控實施效果:監控實施效果就是再檢查涉稅風險管理的效果,并對涉稅風險管理效果進行總結的流程。涉稅風險控制是一個過程,上述活動并沒有一定的先后順序,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上述活動是持續進行的,其目的是使企業保持對涉稅風險連續的識別、分析、計量、控制及改進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動貫穿于企業內部日常經營行為中,以應對企業所處環境的快速變化。

3 結 論

以上是本人結合上市公司的涉稅事項和公司內控體系中涉稅流程、風險控制點、審批權限等內容探索的一套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和構建方法,我相信企業通過構建一套完整、系統、高效的稅務內控體系對上市公司防范涉稅風險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5

【關鍵詞】 走出去; 稅務風險; 控制

我國改革開放30年,對外貿易飛速發展,為國家和企業積累了豐富的財富。但勞動密集型、高耗能產品不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企業要發展,必須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尋求新的發展機遇。以往我國對外貿易主要是產品出口,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形勢不斷變化,我國企業應考慮“走出去”,利用其他國家的優勢資源,在海外投資組建企業,實現資本、技術、管理和勞務輸出,以多種方式爭取國際市場。在我國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擴大跨國經營的進程中,雖然不斷地取得成功和進步,但也面臨著國際化旅途中的種種風險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國的稅收政策便是影響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籌劃走出國門投資的企業,需要熟悉目標投資國的稅制和稅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是指企業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準確理解并遵循稅法,沒有用足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而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企業稅務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所處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是企業自身經營管理。

(一)企業所處宏觀環境

稅收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收制度是規范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利益分配的強制手段。企業所在地的經濟環境、政策和法規環境、社會意識、稅務執法等都會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在企業“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國投資所適用的是目標投資國的法制環境和稅制環境,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往往難以及時、全面、準確掌握海外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稅收執法環境等,再加上部分東道國稅務管理不規范、不透明,稅務機關稅收檢查和反避稅調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會造成很大的跨國投資稅務風險。

(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

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稅務風險首先來自于經營者對稅務規劃和稅務風險的態度。許多經營者習慣了國內的稅法概念和稅收法律環境,往往用國內的稅法概念和方法處理國外經營涉稅事項,不注重事前稅務籌劃和稅務風險的規避,作出決策后造成稅務風險時已經于事無補了。其次,缺乏相關人才。許多企業第一次走出去,內部人員沒有相關經驗,派駐外國的人員在外語環境中熟悉外國的稅法也有些困難,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當地稅法,該交的稅沒交或少交、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享受到而多交稅。投資海外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缺乏了解中外稅務相關法律及其差異、了解當地語言及公共關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稅務風險。最后,不合理的國際稅務籌劃。稅務籌劃是一把雙刃劍,既可控制稅務風險,又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我國企業的國際稅務籌劃方法往往利用避稅地、利用轉移定價、利用其他國的低稅率等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但是,金融危機下各國財政困難加大了其反避稅的力度,許多國家在其相關法律中都規定有反避稅的專門條款;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專設了特別納稅調整部分,明確了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地、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則等相關規定,開始建立比較完備的反避稅法律體系,各國針對避稅的手段不斷完善反避稅條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運用國內外相關稅法的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其結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稅務風險,使企業遭受反避稅調查與懲罰。另外,國內外的稅法變化也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風險,籌劃時設計的方法是合法的,執行時因稅法的變化可能變得不合法了。

二、企業“走出去”稅務風險控制

(一)企業“走出去”前涉稅風險控制籌劃

企業“走出去”前的涉稅風險控制籌劃將影響投資、經營過程和未來退出撤回資金所涉及到的許多涉稅事項,對中外集團公司利益影響深遠。所以,企業“走出去”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全面的稅務籌劃,制定好企業跨國投資的稅收戰略,從集團公司層面控制好稅務風險。企業在“走出去”前的稅務風險控制籌劃應注意三方面問題:

1.謹慎選擇投資地點

在進行跨國投資時,對投資地的選擇除了考慮原材料供應、基礎設施、勞動力、市場、技術、金融等因素外,還需要考慮目標投資國(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吸引國外投資而對投資人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的做法,如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再投資退稅等等。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因為資本稀缺,為了吸引投資會采取直接且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優惠稅率、直接減免等;而發達國家因為資本充裕,雖然也吸引外資,但稅收優惠政策會少些,且往往采取間接的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

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與運營,很多時候都選擇避稅港,因為避稅港的稅收負擔很輕,把利潤保留在這些地方而無需交稅,但要注意的是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稅港建立商業實質的,而且各地稅務局會對這些“避稅天堂”所能產生及保留的利潤提出質疑,引起投資企業所在國稅務局的反避稅調查甚至罰款。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低稅率的境外公司,累積海外利潤,延遲繳納中國稅款,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國企業條款。另外由于避稅港往往與其他國家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投資企業即使在避稅港不需要交稅,但在其他國家征收預提所得稅之類的稅收時都會用較高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避稅港并沒有達到節稅的目的,還有可能增加稅收成本。

在利用稅收優惠地時,還應考慮目標投資國對企業利潤匯出有無限制。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利用稅收減免來吸引外資,另一方面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實行限制以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另外,在利用跨國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時,還應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投資中要注意優惠多、稅率低的國家(地區)是否與投資母國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以實現對境外投資已繳稅款扣除、抵免,對境外的稅收優惠實現稅收饒讓。

2.合理搭建組織機構

企業“走出去”在國外投資新辦企業,會面臨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還是組建子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在稅收待遇上會有很大區別。

分公司隸屬總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只就流轉稅在當地繳納,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繳納所得稅,分公司在東道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按分國不分項的原則在我國總公司繳納所得稅時予以抵免。但應注意的是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分公司發生虧損,按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減其境內或其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按規定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設立分公司在經營和財務會計流程的設計與管理上要簡單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而不必負擔額外稅收。

組建子公司時一般選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也可考慮成立合伙企業,須全面研究東道國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的稅收政策的差別。如果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子公司在東道國具備獨立法人實體資格,只負有限責任,除就地繳交流轉稅外,子公司在東道國須獨立計繳所得稅,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如果該國與我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

企業在海外投資,選用海外投資企業合理的組織形式時,還需要考慮海外投資所在地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和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規定。被投資公司若被認定為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公司,其向投資者發放股息時,有些國家免稅,有些國家會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對非居民的海外股東轉讓本國境內資產的股權等取得的資本利得,有些國家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有的國家則會視情況征收資本利得稅。如果被投資企業所在國征收分紅預提所得稅或征收股權轉讓資本利得稅時,則需要對海外投資組織架構進行合理設計,使日后從被投資企業分紅或從轉讓股權取得收益時相關資金流出東道國時總體稅負得到降低。因為許多避稅地及一些傳統稅收優惠國家對“過境”的分紅免征預提所得稅,所以在設計海外投資組織架構時,可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及國際稅收協定,建立兩層或多層持股架構,在中國公司與直接持股公司之間插入一家低稅收地區的中間公司,以達到不增加稅負、增加日后重組或處置資產靈活性且可以經批準將分紅等純現金流暫時留在境外,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利于靈活利用資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資金運營體系。

3.恰當選用注資方式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投資,不同的注資方式也會影響稅負,常用的注資方式有股權注資、債權注資、混合證券注資等。

(1)股權注資。股權注資是直接向被投資公司轉移資產以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是比較直接的注資方式,注入的資金可通過稅后股息分紅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應回報。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股息分紅預提所得稅,股本的注銷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約束,有些國家還會對轉讓股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公司向被投資公司轉移的資產可以是現金,也可投入實物、專利技術或勞務。根據規定我國企業用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的,可按規定享受貨物出口退稅和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2)債權注資(股東貸款注資)。債權注資是向被投資公司提供資金并收取資金使用費即利息的行為。債權注資的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股東,可以是集團內的其他公司,這樣可增加集團內現金流動的靈活性,其資金收回的方式比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費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對利息的支出征收預提所得稅,還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稅收政策中反避稅條款的規定,特別要關注有關資本弱化稅制的條款。

(3)混合證券注資。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贖回優先股等,這些注資方式為日后稅務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的空間。

(二)企業“走出去”經營過程中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在海外設立公司后即著手經營管理。加強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務。稅務管理既能保證遵守稅法,控制稅務風險,又能為企業經營提供好的節稅建議,創造稅務價值。企業要做好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建立企業稅務管理機構

企業在供應、生產、銷售及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環節都涉及稅收問題,為降低稅務風險,企業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職稅務管理機構或崗位,由專業人才根據投資所在國及國際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從集團整體層面設計、構建稅收框架體系,對經營過程中各個項目進行稅收統籌和規劃,并確定相關業務流程和業績考評。公司管理層應支持稅務管理人員的工作,保證其工作獲得其他部門人員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稅務管理人員不僅要熟悉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更要熟悉海外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國際稅收協定,了解公司業務所涉及的各種稅種、稅率、稅目、申報期限和納稅地點及如何申報納稅等,理解國內外稅法的差異,對公司各項涉稅事項進行合理的籌劃,保證公司依法納稅并能充分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2.建立內部稅務管理標準

內部稅務管理標準是稅務管理體系運行的指南針,包括稅務管理手冊、各涉稅事項的流程標準、內部培訓機制以及稅務業績考評制度等標準文件。公司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適合自身的各種涉稅業務流程,如稅務計劃的制定,納稅申報的流程標準,采購環節、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等的涉稅事項處理流程等。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涉稅事務管理組織與標準,通過計劃、執行、控制、分析、評價等一整套內部稅務管理體系,完善各環節涉稅鏈條,加強稅務工作的事前籌劃和過程控制,實現企業稅務價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稅務風險匯報制度

為了明確各級涉稅人員的責任,提高公司對涉稅風險的反應速度,公司應該建立內部稅務風險匯報制度,明確重大涉稅事項必須逐級匯報。重大事項的標準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如稅務檢查、稅收籌劃、重大涉稅合同、重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等都是必須匯報的重大事項。稅務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規處理,可能存在較大稅務風險時,也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以標準化的內部文本進行簽字流轉,相關領導應及時與其他部門人員溝通,及時將稅務風險降至最低。

4.慎用國際稅務籌劃方法

合理進行稅務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稅收收益,但是籌劃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反避稅調查和懲罰的損失。在稅務籌劃時,應注意全面理解國內外的相關稅法及其差異,從集團公司整體利益的角度,全面統籌,合理規劃,在合理保證公司稅負最小化同時,還要爭取集團公司經濟收益最大化,避免運用不恰當的稅務籌劃方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三)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

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包括被投資方經營成果(股息、紅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收益。由于各國有其稅務管轄權的規定,許多國家就來源于本國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雙重稅收管轄權,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的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雙重原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及非居民個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我國對外投資主體大多是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這樣會因管轄權問題造成雙重征稅。所以,企業“走出去”投資收益和經營期滿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資退出的涉稅風險控制重點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問題的發生。

為了解決雙重征稅和國際逃稅問題,我國已經與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訂了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出臺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境外已納或負擔所得稅額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我國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與我國稅法或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際慣例,在問題的處理上協定規定優先于國內稅法,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所以企業“走出去”的稅務管理應注意研究國內稅法及相關規定的變動及我國與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務損失。

(四)企業“走出去”投資遇到稅務糾紛時要尋求有效的救援途徑

企業在國外合法經營,如果遇到稅務糾紛或稅收不公正待遇,應尋求正確的救援途徑。國內的母公司要常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如遇稅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時可通過國內的主管稅務機關,啟動雙邊或多邊稅務協商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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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韓霖.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風險防范與稅收應對 ――專訪跨國稅收管理專家詹清榮博士[J].涉外稅務,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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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企業管理;作用;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2

世界上許多經濟發達國家,稅務籌劃已非常普遍而且發展也很成熟了。我國稅務籌劃起步晚,發展也很不平衡。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稅務籌劃的重大作用,紛紛組織實施稅務籌劃,我國稅務籌劃有著巨大發展空間。本文將對稅務籌劃的概念,及在我國境內企業經營中的作用,稅務籌劃與其他籌劃區別進一步展開深入分析討論。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內容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降低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納稅方案,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策劃行為。

稅務籌劃是在國家稅法許可條件下進行,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利益最大化方案決策,具有合法性。

二、稅務籌劃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對比分析,稅務籌劃給企業帶來好處及作用。

案例1 年某月一般納稅人A從B企業購進材料200萬元(不含 稅),材料運費40萬元,當月材料全部銷售給C企業,銷售金額400萬元(不含 稅),此企業增值稅率17%,運費增值稅抵扣率7%,此企業當月應交多少增值稅?

普通算法400*17%-200*17%-40*7%=31.2萬元。

此企業可以進行稅務籌劃:若材料從B直接拉到C,不從運費中獲利,發票名稱直接開C企業,這種方式叫代墊運費法。

代墊運費法應交增值稅(400-40)*17%-200*17%=27.2萬元。

采用代墊運費法比普通法節省增值稅=31.2萬元-27.2萬元=4萬元。

案例2 某企業2011年購買一批固定資產,根據稅法按照生產經營情況,納稅人可以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直線法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折舊方法選擇并不違反稅法,這種行為屬于稅務籌劃行為。企業未來1、2年企業所得稅20%,第3 年是25%。假如該企業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折舊,每年折舊額200萬元。若采用加速折舊法,第1年折舊300萬元,第2年折舊200萬元,第3年折舊100萬元。(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直線法折舊費用抵稅金額=200*2*20%+200*25%=130萬元。

加速法折舊費用抵稅金額=300*20%+200*20%+100*25%=125萬元。

直線法折舊比加速法折舊節稅= - = 萬元。

因此企業所得稅率上升時,企業選擇直線法折舊法達到最大抵稅效應,享受費用抵稅節稅收益。

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600萬元資本性支出當成費用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把資本性支出當成費用支出,屬于多列支出,加大當期費用扣除金額,違背稅法規定,就屬偷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一次性支出,必須分期承擔。

1.稅務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充實企業實力才能在市場經濟中脫穎而出?,F在的市場經濟是優勝劣汰,誰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誰就將被淘汰,這就要求企業不斷壯大,產生更多營業利潤。除了正常生產經營外,還可以實施稅務籌劃,降低稅負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2.稅務籌劃不但可以獲得額外收益,而且能提高企業理財、投資項目的決策水平和預測準確度。一個現代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并取得成功,若投資新的項目,在前期的策劃中,除了其他正常的預測計劃,也會考慮原來稅務籌劃成功經驗,企業投資新的項目和理財經營成功機率就會大大提高。

3.稅務籌劃是企業競爭取勝的法定之一,節約稅收支出如同減少企業費用支出,與增加企業收益具有同等重要意義。一個現代企業要在激烈競爭環境下發展生存,就必須擴大規模增加收入,加強管理降低成本費用,實施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稅負成本。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挖掘空間越來越狹小,實施稅務籌劃意義就更加突出。

大多數企業都希望減輕稅負,因為他們往往希望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多的收獲,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這是稅務籌劃的需求動力源泉和經濟需要。這些年,人們雖然已經認識到稅務籌劃的重要性,但對稅務籌劃風險估計不夠,造成了企業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的浪費,得不償失,甚至陷入偷、逃稅的深淵。

三、稅務籌劃、避稅籌劃、偷逃稅之間區別

稅務籌劃是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稅務方案,以實現減輕稅務成本的目的,企業經營者利用稅法的政策倡導性,采取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正常來講,只要是與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符來減輕稅收成本都可以認定稅務籌劃。稅務籌劃在很多國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行為,也應該受國家法律保護。稅務籌劃具有政策導向性、策劃性、合法性、倡導性的特點。

避稅籌劃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企業經過通盤考慮,利用稅法立法的紕漏、特殊情況或者其他不足和空白之處,達到減少其企業稅負成本的非違法的一種行為。避稅籌劃的基礎建立在符合國家稅法立法初衷的條件之下,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外表上遵守國家稅務法律條款,但本質上與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的非違法形式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避稅籌劃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行為并沒有違背與之相似行為的國家稅法立法意圖。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那些不遵守法律鉆稅法漏洞,逃偷稅騙稅不法企業還是有本質不同。避稅籌劃具有非倡導性、規范性、權利性、策劃性和不違法性的特點。國家只能采取不斷地填補空白,堵塞漏洞,完善稅法加以控制(即反避稅措施)。

逃稅是納稅人采取隱瞞、欺騙等方式,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納稅的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變造(對記賬憑證、賬簿進行挖補、涂改等)、偽造(設立虛假的記賬憑證、賬簿)、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的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偷稅行為,應當追繳其少繳或者不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通常是將其納入偷稅的范疇加以懲罰的。

綜上分析表明,稅務籌劃屬于合法行為,避稅籌劃屬于非違法行為,逃稅、偷稅屬于違法行為。稅務籌劃是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的,是國家法律允許甚至鼓勵的;避稅籌劃是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導的,也會招致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在避稅籌劃的情況下,納稅人進入的行為領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辦到的領域,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漏洞類似問題產生的結果。避稅籌劃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劃的手段,但是隨著稅法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利用空間機會越來越??;逃稅、偷稅是被國家稅法所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使企業遭受更大損失,甚至招來牢獄之災。

四、一個現代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必須經過以下4個程序步驟

1.組建專業團隊實施稅務籌劃。一個大型集團公司應該抽調素質比較高專業人員設立稅務科,一般公司在財務部門設立稅務崗,專門潛心研究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并對稅法各類稅種都要所了解,對企業經營涉稅稅種,都要有一定研究,企業頻繁涉及和在稅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的稅種,要花大量精力深入學習研究國家法律、稅法,并及時跟蹤稅法變化動態。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就要特別注意研究政府稅收規則條款。必要時可以和公司法律部門對稅務籌劃共同討論研究,共同攻關稅務籌劃障礙性問題。

2.加強對公司業務的梳理?,F代經營企業一般存在多種經營情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認真分析業務,對現存有關業務進行重新梳理。譬如一個企業即使全是增值稅業務,必須理清,不同商品類別稅率是不一樣的,要分別核算,避免混合在一起適用從高稅率,給企業帶來不利。只有各種業務梳理清楚,核算正確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風險,為企業減輕稅負降低經營成本。

3.提高財務及相關人員素質。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發展,國家稅務部門對企業要求越來越多,越來越高。如增值稅程序要求特別嚴格,程序復雜,所以企業財務人員要正確理解稅務政策、改變思維、測算籌劃,合法規避或減少給企業不利影響。

財務及相關人員要加強培訓,積極參加稅務輔導培訓,提升涉稅業務水平,學習稅務處理會計核算方法,技能技藝,確保會計核算準確完整,抓好企業稅務事項管理,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風險和虛高稅負。

4.稅務籌劃業務外包。稅務籌劃是專業性很強業務,有的公司因為業務繁忙無暇顧及,有的公司稅務業務水平不強,還有的公司缺乏稅務相關專業人士。這些公司可以將稅務籌劃業務分包給專業性很強的稅務機構,稅務機構充分發揮稅務專業優勢,將企業稅務籌劃廣度和深度發揮到極致,這樣就能將企業稅負成本降到最低,將企業納稅風險最小化,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五、結束語

稅務籌劃對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有著非常重要作用,同時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既是挑戰又是機遇?,F代經營企業應該抓住國家宏觀政策,積極響應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改革,結合本企業經營特點做適時調整,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充分運用稅務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擴大生產規模,實現增收增利更好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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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占國.納稅籌劃的涉稅風險及其涉稅誤區分析[J]生產力研究,2011(17).

篇7

(1)企業經營者的風險意識。

作為一個企業的合格負責人,應該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納稅的準則。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GDP不斷提高。納稅成為企業的較大的支出,因此部分企業會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這樣做只會導致更大的損失。因此說,企業法人的稅務風險意識低,是最容易造成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原因之一。

(2)企業財務管理出現問題。

企業的財務管理是直接關系到企業稅務問題的內部管理系統,企業財務管理不僅關系到企業的整體資金運營,也直接決定了企業需要為哪些經濟活動繳稅,可以說,稅務管理工作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都將財務管理的重點放在企業成本核算和企業財務制度的建設上,以此進一步減少企業生產和運營的成本投入,然而在財務管理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違背國家稅收法律和法規的行為。由此導致的稅務問題可能使企業蒙受巨大的稅收罰款損失,企業的財務管理不能有效規避此類問題,使得企業承受了更高的稅務風險。

(3)企業稅務人員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很多大公司所涉及的涉稅業務比較多,所以相關的財務人員的數量也應該較多。在一些企業中,很多稅務工作都是由財務人員兼任的。但是對于大公司而言,對稅務人員的需求量是比較大的,否則將會導致日常的稅務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從而導致更多的問題。其次,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問題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稅務人員應該能夠做到了解本公司的涉稅業務,并且對我國的稅收政策有足夠的了解,包括企業能夠涉及的納稅人、稅率等都足夠了解,這樣才能夠很好地勝任這個職位。如果稅務人員對相關的政策不夠了解,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現問題。再次,企業中稅務人員的責任心也是非常重要的。面對一個問題,如果只具有專業水準,卻沒有認真的態度,同樣也是不利于企業稅務的處理的。一旦處理失誤,就會出現稅務風險。

(4)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夠高。

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會計核算關注點都在怎樣有效統計企業成本以及企業利潤的分配上,而且由于會計準則的約束以及會計工作人員自身的能力原因,會計信息的質量存在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即會計信息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經營的全貌,因此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也很難從會計核算報表中分析出企業經營中隱藏的稅務風險。據統計,國家歷次稅務審查中都存在漏稅問題,其中由于會計信息不準確、申報不實導致的漏稅現象多達15%,這些企業都為自身的漏稅問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可見,企業會計核算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問題,是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主要原因。

2.對稅務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1)更新觀念,樹立全員防范意識。

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法人有必要提高對稅務風險的防范意識,除了仔細學習我國稅務法律并將稅務風險規避作為企業運營的重要策略之外,企業經營者還應該根據企業經營本身的特點去分析企業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類型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首先,是企業中的高管層面管理人員,需要首先認識到預防稅務風險的重要性,并且起到帶動作用,從而開展防范稅務風險的工作。其次,只有領導重視稅務風險的防范還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每一名員工都樹立起防范稅務風險的意識,也只有這樣,對稅務風險的防范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

(2)構建好企業稅務風險的預警系統。

要做好防范工作,預警工作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上文中所提出的三種對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與評估方法就在此時派上用場。很多公司可以選擇最適合自身的方式,對稅務風險進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結果來作出相應的決策,以使得稅務風險降到最低,不失為一個好方法。所以預警系統的構建是非常重要的。構建預警系統,最基本的三點是,第一,要推行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評級制度,使得企業內部對稅務風險有足夠有效的評估。第二,要做好稅收分析和預測工作,對稅收進行一個初步的推斷,也是避免出現大的稅務風險的有效工作之一。第三,要設立合理的稅務風險預警指標,根據各公司的實際情況,定出合適的預警指標,并根據預警指標作出合理的判斷,可以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3)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在企業中進行管理,歸根結底還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執行力度的問題。所以各公司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考量公司內相關的管理制度是否有不合適的地方并加以修整,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好管理工作。對于稅務部門,應該確保涉稅崗位相互分離并且相互制約,相互監督,這樣既防止了企業內部的舞弊行為,還保證了正確率,有助于控制企業的稅務風險。

(4)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篇8

關鍵詞:集團公司、稅務風險、防范、控制

一、前言

稅務風險是每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對的,無論公司規模如何、從事何種行業,其經營過程中都會面臨稅務風險。而集團公司由于其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有時候甚至跨多個地域和行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其稅務風險的來源就更為復雜。并且由于集團公司在財務體系上的聯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機構發生稅務問題,就會波及整個集團,從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等。因此,做好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防控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將針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現狀展開風險,以期能夠對集團企業的稅務風險規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團公司稅務風險成因分析

所謂稅務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企業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或者少納稅。這種情況通常會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沒有充分利用相關優惠政策,而導致企業多繳稅款,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于集團企業來講,其中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必須要避免的,而后一種情況則可以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須首先明確當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成因,以便對癥下藥,做到有的放矢。從稅務風險的成因來看,大體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而內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種要素綜合構成的。

1、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內部原因

(1)缺乏系統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大型集團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統的管理制度,應涉及企業內部各個方面的問題,對于集團公司而已,由于其由多個分支機構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運轉,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說,企業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能力。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大多數集團公司,特別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體系上存在很大的問題,普遍缺乏完整的稅務風險防控系統,一旦集團公司中的某一個部門活環節出現稅務風險,整個集團都將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并可能由此陷入信譽危機,影響其在證券市場上的形象,而企業帶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2)人員素質難以滿足風險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數集團公司都設置了風險控制崗,有些還設置了專人對涉稅風險進行評估和預測。但是,由于從體系上對稅務風險的認知存在偏差,很多稅務風險評估人員對稅收和相關財務法規缺乏深入理解,在具體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規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難以從根本上防控住稅務風險。

2、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外部原因

(1)國家政策調整引發稅務風險

由于我們目前尚處于經濟轉型期,在政策上相對缺乏穩定性,稅收政策調整十分頻繁。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總是隨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作出相應調整,而稅收政策的調整將給企業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一旦企業稅務人員沒有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動情況,極易在運用中發生偏差,從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2)稅法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沖突

我國目前有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稅務執法主體,彼此之間在執法上存在很多重疊和沖突之處。如在收入確認上,稅收、會計準則和合同法三者的分別有不同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標準來進行核算,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當期納稅金額等指標都會有所不同。企業一旦遇到這類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做出正確的涉稅業務調整,極易違反某一法規的規定,從而引發稅務風險。

三、集團公司稅收風險防控的基本思路

1、規范稅務風險評估流程

對于集團公司而言,稅務風險防控的關鍵在于對風險的識別和分析,評估過程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最終的風險控制效果。因此,集團公司稅務風險防控應密切做好流程管理,對集團內部的各涉稅環節和具體事項進行嚴格準確的評估,充分利用各類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力求全面、系統的掌握稅務風險的動態發展情況,提高企業風險評估水平。

2、完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首先,應在現有制度基礎上,細化和強化與稅務風險相關的制度和規范,以便使得企業內部相關人員有章可循。其次,要提高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落實各項權利和責任,實現對稅務風險的全過程控制。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前文我們已經分析過,稅務風險防控涉及企業內外部多種因素,因此要進行有效的風險防控,必須獲取大量的相關信息,這里就有必要引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來獲取相關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能夠大大提高風險控制人員收集各類信息的效率和效果,從而提高風險評估的準確性,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4、強化對稅務風險的監督

稅務風險防范的另一個關鍵在于有效的監督。由于稅務風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很難被充分預計到,風險控制部門的工作難免會遺漏一些要素,這就需要有效的監督機制來跟進。具體到實踐中,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稅務風險防控體系的各個環節進行密切監控,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四、集團企業稅收防控的對策和措施

1、提高集團公司稅務風險評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業內外部環境,對各類影響要素進行準確細致的評估,以便有效的識別各類潛在風險,確保企業經營過程的安全性。其次,企業在某些特殊經營區間內,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如企業在新領域進行發展的時候,應就該領域所處的經濟環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環境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明晰企業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稅務風險,并對這些風險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而妥善的規避稅務風險,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的穩定性。再次,企業在進行稅務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應多層次全方位的對風險要素進行評估。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要從企業所處的政策稅收環境、行業競爭情況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觀和戰略層面上的稅務風險影響要素。而企業基層負責人則應從具體的工作流程和業務方面來識別和評估稅務風險。通過這種多層次的風險評估和識別方法,能夠使企業最大限度的獲取相關風險信息,以便從整體上提高自身的風險防控能力。此外,對于集團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經營決策和項目施行,相關部門應同步跟蹤防控風險。企業管理層、財務部門以及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要同時做好對重大事項的動態實時監控、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避免企業在重大決策上的失誤,避免企業遭受重大經濟和名譽損失。

2、建立健全稅務風險預警制度

對于集團公司而言,稅務風險一旦轉行為現實危機,往往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名譽損失、股價下跌等嚴重影響,因此,有必要在集團內部建立一整套風險預警制度。企業財務部門和各個分支機構的相關涉稅部門應定期根據自身業務情況指定相應的風險預警報告,以便集團公司能夠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臨的稅務風險,并從整體戰略和決策上及時的規避和化解重大稅務風險,以維護集團運營的穩定性。在預警報告的時間上,可以根據整體經濟環境和政策環境予以區別,在政策變動較大的時期,可以一個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關的預警報告,而在政策和經濟環境相對穩定的時期,則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預警報告。在有重大經濟環境變化或重大政策出臺的情況下,各個機構和部門要有針對性的就該事件或政策變動做出相關風險預期。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系統的風險預警制度,能夠使企業對現有經營狀況和未來可能遇到的風險做出充分的準備,以便及時作出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和控制決策,降低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

3、完善稅務風險應急措施

由于稅負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存在且無法消除,因此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先進的控制手段無法從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一旦企業遭遇稅務風險,最為需要的還是一些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因此,集團公司有必要針對稅務風險的特性和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出一些具體的應急措施。如某次稅務檢查發現企業因會計核算失誤造成偷稅事實,企業就不得繳納罰款和滯納金,而如果偷稅事實本身較為嚴重,已經達到了需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企業就有必要采用公關手段說服稅務機關相信企業偷稅行為是處于過失,而非主觀故意,從而降低企業的商譽損失,保全其聲譽和維持其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相對穩定。

4、借助專業機構進行稅務籌劃和風險管理

由于集團企業在人員專業素質上有所欠缺,因此很難做出較高水平的稅務籌劃計劃和相關風險管理方案。針對這一問題,集團公司可以更多的借助一些專業的稅務籌劃機構。專業稅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不但具有更高的專業水平,而且對法律法規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們來進行稅務籌劃可以有效的提高企業納稅籌劃水平,減低企業所面臨的稅收風險。一方面,專業的稅收籌劃機構能夠作為外部監控人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進行綜合全面的縫隙和評價,另一方面,專業稅收籌劃機構能夠行使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部分職責,更有針對性的、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監督,并在發現稅收風險后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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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紅.芻議企業稅收風險[J].中國外資,2009(08)

篇9

【關鍵詞】國有企業;稅務籌劃;風險

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國有企業,其利潤都必須上繳國庫。但隨著經濟全球化及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國有企業也正積極地探尋如何取得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等各種思路和方法。

一、國有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風險

國有企業稅務籌劃風險是指國有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活動中,由于稅務籌劃均是在投資和經營等經濟行為之前所做的一項決策,具有超前性,再加上稅收政策的時效性及經營環境的復雜性等種種原因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所付出的代價。國有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主要有以下三種風險。

(一) 政策風險

國有企業稅務籌劃的政策風險主要是指國有企業所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與我國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之間存在的沖突,使企業面臨法律追責或者發生稅務籌劃收不抵支后果的一種風險。

1.稅收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導致的風險。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階段。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及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便會做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

2.選擇政策錯誤導致的風險。有些國有企業為了充分利用稅務籌劃方案發揮更好的效益,往往喜歡打稅收政策的球,雖然能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可利用的條件和空間,但也有可能由于政策選擇方面的失誤,導致稅收籌劃方案失敗。

3.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徹導致的風險。企業相關人員對現行的稅法及稅收政策把握不準、理解不透徹,把握不好,致使稅務籌劃的避稅行為變成了事實上的偷稅逃稅行為而受到處罰,更嚴重的情況可能還需企業承擔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納稅人的行為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實質上卻違反了稅法與政策的規定,甚至是以稅務籌劃為名進行實質的逃稅、偷稅(如退伍軍人等的虛假“掛靠”)等行為。

(二)經營風險

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任何的稅務籌劃方案都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環境下制定的。但稅務籌劃方案由于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內部管理決策的調整等原因而導致原稅務籌劃方案無法實施,或使企業的稅負反而加重的一種風險。

1.企業預期的經營活動變化導致的風險。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都處于經濟環境多變的現實條件下,其經營風險是客觀存在且無法徹底消除的。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均需要進行稅務籌劃。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稅務籌劃都是根據現有的投資和成本的合理預期下進行的,如果在稅務籌劃過程中,忽略了企業經營中的投資決策及成本開支的影響,稅務籌劃的經營風險就會發生;另外,如果稅務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預期的基礎發生變化,沒能按照原訂計劃落實,也可能使企業陷入稅務籌劃的經營風險。

2.企業風險管理意識不強導致的風險。有些企業管理者的風險管理意識不強,只注重稅務籌劃的收益而忽略了風險的存在,認為稅務籌劃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的,不會產生風險。同時,沒有建立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對稅務籌劃過程中潛在的風險未進行適時監控,而是待風險發生時再研究對策,這種臨陣磨槍的方式可能給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

3.新增納稅主體或資源整合不利等導致的風險。國有企業為擴大企業規模,新增一個項目就成立一個子公司,這就增加了納稅主體;業務鏈拖長,增加了納稅環節;為滿足上級目標要求,提前確認收入和利潤,預先繳納稅收,沒有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資源整合不利,將同類資源分散在不同的子公司,這既不能發揮規模效益,同時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和內耗等等,這些都導致了稅務籌劃的經營風險。

(三)與各主管部門協調不一致的風險

企業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避稅,從本質上來看,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的行為。但企業在納稅時,這都需要稅務機關的確認,納稅人與稅務的相關部門對稅務籌劃的把握不到位,對納稅人的涉稅項目處理存在偏差,導致稅務籌劃方案失敗的風險;另外,對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按照自己的判斷來確定是否為應納稅項目,當稅務行政執法人員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到位時也會產生稅務籌劃風險。

(四)稅務籌劃人員素質不高的風險

作為企業的稅務籌劃人員,一方面從業務素質來說,對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政策與業務的了解與掌握程度并不高,不能很好地利用合法手段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構成了稅務籌劃方案成功實施的內部約束條件;另一方面從職業道德素質來說,一些企業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潤目標,要求籌劃人員做一些違背職業道德的事情,如偽造、隱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開支、少列收入等,這些都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二、 國有企業稅務籌劃風險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對稅收等相關政策的變更掌握不及時

為適應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國家對稅收政策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與變更??梢哉f,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但有些企業并沒有對原籌劃方案根據變更后的稅務政策進行適時調整或者根本就沒有關注稅務政策的變更,這樣,事前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很有可能產生政策風險。

(二)管理人員追求短期效益,忽視風險的存在

有些企業管理人員片面地認為,稅務籌劃就是能給企業帶來多少經濟效益,甚至把節稅的多少作為稅務籌劃方案成敗的評價指標,而對稅務籌劃中的潛在風險卻不予關注,缺乏風險管理意識。有些企業管理人員只注重報表數據,對內部財務人員對各種稅目的申報和處理方式缺乏監督,這很可能使企業產生經營風險。

(三)與稅務等主管部門的溝通不夠

許多稅務籌劃活動都是在稅法邊界運作,稅務籌劃人員很難準確把握其確切的界限,加上我國各地稅務機關的征管特點、方式和具體要求都有所不同,因此,能否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是稅務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部分企業缺乏與稅務機關溝通,自行實施稅務籌劃,往往得不到認可,以偷稅漏稅被處罰;有的企業通過紅包、人情,企圖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稅收方面的優待,運氣好可以僥幸過關,但長遠來看,卻存在較多的隱患。

三、財務等相關人員的籌劃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其實施,對財務等相關人員的要求較高:一是對財務等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比較高;二是對職業道德素質的要求也較高;三是對企業中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也要求較高。但目前的現狀是,德才兼備的員工在很多企業都相當匱乏,這就導致了籌劃方案的執行水平不高。

四、國有企業規避稅務籌劃風險的建議

(一)對稅收及地方優惠政策進行及時的了解

一是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由于稅務籌劃具有超前性,企業就應當正視風險,并建立科學的預警系統即及時收集與企業籌融資、投資、經營等相關的稅收政策、市場競爭情況、企業經營活動的變化情況及稅務執法情況等相關信息,適時監控籌劃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

二是建立稅務籌劃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現在網絡信息平臺,建立一套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稅務籌劃信息系統,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籌劃方案使其與國家經濟杠桿調節相一致,確保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在稅法的范圍內實施。

三是認真學習稅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稅務籌劃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生產經營特點不斷變化尋找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認真學習稅收政策就能更好地把握其精髓并靈活運用。

(二)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稅務籌劃風險的可控性

一是企業領導和財務人員要樹立稅務籌劃意識。領導要切實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和合法節稅的理財觀念,經常過問和研究本單位開展稅務籌劃的有關情況和產生的問題;財務負責人要具體組織好本單位的稅務籌劃工作,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人員則要負責做好稅務籌劃的具體落實,發現方案執行有偏差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建議,進行適時調整以便將籌劃風險降到最低。

二是要整合資源,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根據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子公司的數量,同時對子公司的資產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充分發揮資源的規模效應,以便節約企業稅收支出。另外,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充分考慮稅務籌劃的收益大于成本和額外費用的總和,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否則就失去了籌劃的意義。

三是做好企業內部控制。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是設計符合法律法規的財務會計賬冊、憑證和報表,同時做好會計處理工作,為稅收征管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三)加強與各部門之間的溝通

稅務部門對稅收政策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與稅收管理人員搞好關系對企業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如稅務管理者在制定稅收制度與措施時,企業納稅人可以向稅收管理者提出一些建設性的建議以便更好地服務于企業,另外,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對當地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利用自身優勢與協調好各部門的關系,使其制定有利于企業的相關政策,便于企業自身發展。同時,稅務籌劃還應主動適應稅收征管特點,取得稅務機關的指導和認同,盡量減少或避免稅務籌劃執行風險的發生。

(四)加強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成功的稅務籌劃不僅要以正確的理論作為指導,更需具備法律、稅收、財務會計、金融、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和統籌規劃的能力。鑒于目前這種復合型人才的缺乏,加強培訓就顯得相當重要。

一是提高職業道德修養,規避道德風險。加強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職業道德思想教育,提高稅務籌劃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識別風險的能力,從而規避不必要的籌劃風險。

二是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稅務籌劃人員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具體需求,專心培養或聘用專業化籌劃團隊。優化籌劃隊伍的素質結構,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揮。同時,給予籌劃團隊足夠的信任,盡量減少人為干擾,使籌劃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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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莊芳芳.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管理探析[J].會計之友.2011(2):55~56

篇10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結合**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財預〔20**〕637號)(簡稱《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總機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對省內跨市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就地預繳稅款的,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市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市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