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簡易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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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簡易辦法

篇1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的財稅處理

(一)自用固定資產 一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自用固定資產?!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是銷售其他自用固定資產視是否已抵扣區別征稅。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非自用固定資產 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追求“雙效”,即效率最高和效益最大化。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閑置固定資產,造成浪費和損失。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對閑置固定資產處置或盤活,以減少損失,增加效益。其中將閑置固定資產對外租賃就是一種很常見的盤活方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閑置固定資產的潛能,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此類租賃一般經營性租賃較多。企業收回的對外租賃固定資產如果對外銷售,就屬于銷售非自用舊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案例分析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一樣,一般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已使用固定資產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對于企業銷售舊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在會計處理上應將其直接計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而不能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因為如果將按簡易辦法計算出的應納增值稅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則在計算本期應納稅額或期末留抵稅額的時候,這部分應交增值稅就會參與抵扣進項稅額。

[例1]華泰公司系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2011年3月1日出售于2009年1月份購買的生產用設備,該設備購買時已將增值稅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設備原值32萬元,已計提折舊8萬元,售價23.4萬元(含稅),款項已經存入銀行。

分析:華泰公司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屬于自用的,并且是20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已抵扣增值稅,因此應按適用稅率17%征繳增值稅,應納增值稅額=234000÷(1+17%)×17%=34000(元)。會計處理和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相同。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40000

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320000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

借:營業外支出 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例2]承例1,假定該設備購買后用于對外經營性租賃,而非自用。其他條件同例1。

分析:華泰公司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屬于非自用的,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應交納的增值稅額=234000÷(1+4%)×4%×50%=4500元,此部分稅金應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同例1。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295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500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

借:營業外支出 10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500

二、小規模納稅人

(一)自用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該通知并未將不同納稅人進行區別對待,由此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一樣,銷售非自用固定資產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案例分析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涉及增值稅的抵扣問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一樣,即小規模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只不過自用的和非自用的所適用的稅率不同。

[例3]豐泰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 2011年3月1日出售設備一臺,該設備2007年4月購買用于生產產品,買價100000元,出售時已經提取50000元折舊,售價為45000元(含稅),款已經收到存入銀行。

分析:豐泰公司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屬于自用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根據以上分析,豐泰公司銷售舊固定資產,應納增值稅=45000÷(1+3%)×2%≈873.79(元)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45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4126.21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 873.79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

借:營業外支出 5873.79

貸:固定資產清理 5873.79

[例4]承例3,假定豐泰公司的設備用于對外經營性租賃,其他條件不變。

分析:豐泰公司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屬于非自用的,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應交納的增值稅額=45000÷(1+4%)×4%×50%≈865.38(元)。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同例3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45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4134.62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 865.38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

借:營業外支出 5865.38

貸:固定資產清理 5865.38

三、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是指除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对鲋刀悤盒袟l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篇2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轉讓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而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即當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時,其性質屬于股權轉讓,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流轉稅。但應注意的是,國稅函[2009]585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于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同時還規定,上述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也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不是同一個概念,其稅務處理也是迥然不同的。從定義來看,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區別主要是:①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轉讓主體是企業,從性質上來說屬于企業股權轉讓;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轉讓主體是企業的整體資產。②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內容是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勞動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內容是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③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后,被轉讓企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協商確定;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后,轉讓企業繼續存在,只是將經營類型由從事營業活動(制造業、加工業、交通運輸等)轉變為投資活動(投資公司或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只有整體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包括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四個要素同時滿足的行為,才符合不征收流轉稅的條件。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不僅要同時滿足上述四項條件,其上市公司資格也不得保留,如果保留,則意味著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轉讓不能視為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因而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二、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585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財稅[2009]9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外根據財稅[2009]9號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資產銷售額是含稅的,在實際計征時應作調整。

    [例]某上市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現因與另一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其中有一批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原值 5 200 萬元,已計提折舊 1 090 萬元,假定發生固定資產清理費為110 萬元,現按固定資產凈額4 000萬元視同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則按規定其需繳納增值稅為:4 000/(1+4%)× 4%×50%=77(萬元)。

    三、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下的發票開具及其他相關規定

    1.采用四檔簡易辦法征收率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9]9號明確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稅率分6%、4%、3%和2%四檔,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還規定,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如果企業(上市公司)發生資產轉讓前銷售自產貨物選擇按6%簡易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滿36個月的,則其所轉讓的貨物只能按6%簡易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篇3

摘要:近年來關于廢舊物資銷售的稅收政策變動較多。不同廢舊物資以及不同企業,其稅務與會計處理也不同。筆者在近年稅務會計教學過程中,發現許多學員對此方面內容容易混淆,故特此予以梳理和辨析,希望能給廣大學習者提供一點借鑒。

關鍵詞:廢舊物資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會計處理

舊物資,是指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舊物品,如下腳料、邊角余料、廢舊的報刊、雜志、停止使用、報廢的固定資產,也包括企業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企業銷售廢舊物資,根據不同廢舊物資以及不同企業,其稅務與會計處理不同,特別是近年來關于廢舊物資銷售的稅收政策變動較多,所以很容易混淆。

一、廢舊物資銷售單位不包括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即舊貨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按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且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自行或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企業銷售廢舊物資的增值稅處理

(一)廢舊物資銷售企業是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如下特定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簡易辦法依3%的征收率減按2%計繳增值稅,其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售價格÷(1+3%)×2%:(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2)一般納稅人發生簡易辦法計繳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3)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注意: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進項稅額,如開具的是普通發票、不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自己使用后以廢舊物資出售的,不能適用“按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減按2%”計算增值稅。因為財稅[2009]9號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簡易征收的僅限于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另外,對于“營改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要區分時間。如果是“營改增”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可以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如果是“營改增”之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且未抵扣的,可以適用簡易方法征收;否則按照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外的廢舊物資。一般納稅人銷售除固定資產外的廢舊物資,如下腳料、邊角余料、原輔材料,如屬于稅率為13%農業初級產品的,銷售時仍可按13%稅率計繳稅額。對于“營改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除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廢舊物資,應當按照17%而不是6%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廢舊物資銷售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其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售價格÷(1+3%)×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資,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其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售價格÷(1+3%)×3%。

三、企業銷售廢舊物資的會計處理(以一般納稅人為例)

(一)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

如該項固定資產在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計入“固定資產清理”,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如果企業銷售的是增值稅轉型之前(即2008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其購入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則其銷售時按不含稅銷售額依簡易方法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廣東某企業,該設備2008年10月1購入機器設備一臺,原價為468 000元(含增值稅),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2011年出售時正好使用了3年,若2011年的售價為421 200元(含增值稅),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則相關增值稅計算如下:

固定資產清理時:

累計折舊=468 000÷10×3=140 400(元)

2011年出售時是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應納增值稅=421 200÷(1+4%)×4%×50%=8 100 (元)

假設該設備是2009年2月購入,2012年使用正好3年后出售,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則相關增值稅計算如下:

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468 000÷(1+17%)=400 000(元)

累計折舊=400 000÷10×3=120 000(元)

出售時應納增值稅=421 200÷(1+17%)×17%=61 200(元)

假設該設備是2008年10月1日購入,2014年10月31日(使用正好6年后)出售,假設若2011年的售價為210 600元(含增值稅),其他條件不變。則相關增值稅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固定資產清理時:

累計折舊=468 000÷10×6=280 800(元)

出售時應納增值稅=210 600÷(1+3%)×2%=4 089(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87 200

累計折舊 280 800

貸:固定資產 468 000

收到銷售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 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6 5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 089

借:固定資產清理 19 311

貸:營業外收入 19 311

(二)企業銷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廢舊物資

企業銷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廢舊物資,比如下腳料、邊角余料、廢舊的報刊雜志、報廢的原輔材料等,銷售時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計算確定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其他業務收入”“管理費用”科目等。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等。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S].財稅[2009]9號.

篇4

一、氣電企業的特點及主要涉稅種類

氣電企業是資金密集型和設備密集型企業,在基建期需投入大量資金購買發電機組和其他設備,基建期一般比較長。氣電企業生產流程比較簡短和單一,生產準備主要是燃油、燃氣和相關材料的采購以及機組設備的檢修維護,整個生產過程表現為輸送燃料到燃機中進行充分燃燒,利用其熱能產生高溫高壓的氣體推動發電機葉片而產生電力,在短時間內實現了由化學能、熱能、機械能到電能的轉變。氣電企業通過售電獲得利潤,主要涉及稅種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房產稅、關稅、印花稅等,其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應納稅額中占了絕大部分,以下主要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方面對氣電企業納稅籌劃進行分析。

二、氣電企業增值稅的籌劃思路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殖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氣電企業經營規模都比較大,因此一般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銷項稅主要由售電業務產生,進項稅主要由購買燃料和備品備件產生。

(一)進項稅籌劃

進貨時點的選擇。為及時抵扣,氣電企業應將進貨時點盡量安排到納稅期限到來之前,或將庫存峰值調節到納稅期限到來之前的時點,這樣可使當期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多,減少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固定資產采購的安排。除新購固定資產外,氣電企業還涉及到機器設備的更新改造、技改等業務,開展該類業務過程中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款。檢修勞務的外包。氣電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要求非常高,機組檢修是每年的重點工作,檢修支出金額也大。從事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范疇,對此,氣電企業應要求檢修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稅款。抵扣憑據的及時取得。氣電企業對外主要是燃氣采購,交易金額大,涉及檢驗、核對等各種程序,結算時間一般較長。氣電企業應要求采購部門盡量縮減結算時間,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到盡早抵扣。

(二)銷項稅籌劃

氣電企業的售電業務比較簡單、純粹,涉稅單一,較難從其主營業務進行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但氣電企業可以對其他增值稅業務進行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第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其他相關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第一,銷售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第二,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第三,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氣電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收入方面的納稅籌劃

氣電企業的銷售業務比較單一,供電局是其唯一的銷售對象,且基本上屬于買方市場,氣電企業在售電業務的話語權非常微弱,因此氣電企業在營業收入方面的納稅籌劃比較難進行。在收入方面主要需注意,國債利息收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的納稅籌劃

1.合理選擇折舊方法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氣電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2.合理列支檢修費用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為了安全生產氣電企業需要定期對發電機組進行維護和檢修,以及在意外時進行搶修,檢修費用占發電企業的生產成本的比重也較大。

3.選擇合理的捐贈對象和途徑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氣電企業一般為國有企業,因此經常發生對外捐贈以提高企業形象的行為。氣電企業在對外捐贈時,必須充分利用稅法關于對捐贈的不同對象、不同途徑以及不同捐贈形式的不同規定,通過合理的方案選擇和籌劃,可以在不增加企業任何額外成本的情況下,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

4.其他。氣電企業在其他的成本費用方面納稅籌劃方法和思路與其他企業相似,如對工會經費的充分計提、對壞賬準備按上限計提、將有扣除限額的費用如廣告費盡量控制在限額以內、盡量避免發生不能扣除的項目如贊助支出等。

(三)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合理避稅

1.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采取抬高定價的策略,以轉移收入,實現避稅。如在發電集團內部,發電企業向煤礦采購燃煤,或者是檢修公司向發電企業提供檢修服務等,通過合理定價,將利潤從高稅率的企業轉移到低稅率的企業,實現集團整體稅負最低。

2.關聯企業之間在借貸業務中,可以通過合理的增減貸款利息的方式轉移利潤,以實現避稅。與股本投資相比,貸款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且貸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發電集團內部,關聯企業可以通過貸款業務中利息的高低,來選擇最佳收益。

(四)充分利用稅額抵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篇5

一、如何理解“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

國稅總局的相關文件對何謂“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并沒有做出明確說明,而是對舊貨的范圍做出了規定。財稅【2009】9號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筆者認為,可以從購入的目的對二者進行區分: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企業購入該資產的目的是為自己使用而不是為了出售,只是由于情況發生變化才把該資產出售;而舊貨是指企業購入該資產的目的就是為了出售,而不是為了自己使用。此外,舊貨是特許經營的項目,沒有經過特許批準的企業不能從事舊貨經營,如舊機動車,這些都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的區別所在。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會計與稅務處理

由于在2009年前,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在購入固定資產(指生產經營設備,下同)時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只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2009年之后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企業在購入生產經營設備時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這一背景下,根據國稅總局的相關文件,企業在不同時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在銷售時需要進行不同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第一,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4%)×4%÷2。

例如:北京某企業2006年購入一臺設備,購入價格100000元,2012年將該設備出售,售價40000元,出售時已提折舊50000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設備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 50000 貸:累計折舊 50000

(3)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4)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40000÷(1+4%)×4%÷2=769

借:固定資產清理 769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769

從上例可以看出,該設備在出售時繳納的增值稅未計入“應交稅費-銷項稅額”,而是計入了“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這是因為根據國稅總局的文件規定,如固定資產在購入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出售時繳納的增值稅也不得計入銷項稅額(即不得用進項稅額抵扣),而是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而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筆者認為,國稅總局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動產設備不是正常的銷售活動,不應與正常的進項稅額抵扣,而應單獨納稅。

(5)計算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0769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769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在2004年和2007年已經分別在東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分別提前進行了增值稅試點改革,上述地區的企業在2004年和2007年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上述規定,其他地區的企業2009年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上述規定。此外,對企業購入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無論何時購入,都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企業在出售此類資產時也適用上述政策。

第二,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并且按規定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視同正常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17%)×17%。

例如:北京某企業2010年購入一臺設備,購入不含增值稅價格100000元,2012年將該設備出售,售價50000元,出售時已提折舊40000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設備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 4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3)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4)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50000÷(1+17%)×17%=7265

借:固定資產清理 726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65

與上例不同,該設備在出售時繳納的增值稅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不是計入了“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原因在于該資產在購入時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出售時繳納的增值稅相應的也就可以計入銷項稅額,將來從進項稅額中予以抵扣,而且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處理的原因在于實現消費型增值稅后,企業購入動產設備與購入原材料的處理是完全一樣的,在銷售該動產設備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就應該可以計入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

此外,應納增值稅按4%征收率計算,但實際繳納時卻是減半的部分,對其余金額的會計處理,有人認為要通過“營業稅收入”科目下的“政府補助”核算。依照《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營業外收入”科目,是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那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半的稅額是否在“政府補助”科目中核算?《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明確規定,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于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因此,適用減半征收的增值稅政策,屬于直接減征形式,不符合“政府補助”的核算要求,會計處理減半征收的增值稅額,不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

(5)計算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7265 貸:固定資產清理 17265

與上文銜接,東北三省和中部六省在2004年和2007年后購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上述規定,其他地區的企業2009年后購入的固定資產適用上述規定。

第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如存貨),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17%)×17%,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企業購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格1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后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將其中一部分出售,出售含稅價格4萬元。

(1)購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出售原材料 應納增值稅=40000÷(1+17%)×17%=5812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418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812

第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4%)×4%÷2,對此類銷售業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銷售一批舊機動車,開具普通發票注明銷售額為20萬元,應納稅額=200000÷(1+4%)×4%÷2=3846.15

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96153.85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846.15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會計與稅務處理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存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與一般納稅人完全不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需要考慮購入該固定資產的時間,直接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增值稅=售價÷(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06年購入一臺設備,購入價格100000元,2012年將該設備出售,售價40000元,出售時已提折舊50000元,另支付清理費用5000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設備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 50000 貸:累計折舊 50000

(3)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4)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40000÷(1+3%)×2%=777

借:固定資產清理 77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777

(5)計算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0777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777

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購入一批原材料10萬元,后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將其中一部分出售,出售價格4萬元。會計與稅務處理如下:

(1)購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出售原材料 應納增值稅=40000÷(1+3%)×3%=1165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88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165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對此類銷售業務也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篇6

(一)增值稅轉型后購置的固定資產所有地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也不包括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1]A企業于2009年8月2日轉讓5月購入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原價為200000元,累計已提取折舊80000元,取得變價收入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已經收到全部款項。該設備購進時所含增值稅34000元已全部計人進項稅額。假定A企業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A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收取價款和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3)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二)增值稅轉型前試點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地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2]B企業于2009年3月轉讓2002年購入的生產設備,原價為1000000元,累計已提取折舊800000元,取得變價收入208000元,款項已收到。假定B企業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B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8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2)收取價款

借:銀行存款

20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8000

(3)計算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000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

(三)購進不得抵扣和未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類資產包括:一般納稅人購進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屬于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固定資產(包括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和游艇)。

(四)購進混合用途的固定資產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如果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9]9號文,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3]甲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業使用過的一輛汽車,該車原值300000元,累計折舊100000元,轉讓價150000元,款項已收到。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

(2)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

(3)銷售額=15000/(1+3%)=145631.07(元)

應納稅額=145631.07×2%=2912.62(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2912.6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2

(4)借:營業外支出

52912.62

貸:固定資產清理

52912.62

三、已使用固定資產發生非銷售轉出或視同銷售情形

(一)用于非應稅項目和發生非常損失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3170號第五條,外購的固定資產在已抵扣進項稅額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包括同時用于不免稅的應稅項目)或發生非正常損失,應當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購進的生產設備轉為建造辦公樓用,購入價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預計使用10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折舊。假定乙公司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已提折舊: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資產清理

59000

累計折舊

1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030

如果所購貨物用于計提福利或個人消費,或發生非正常損失,或用于免稅項目等,借方改為“應付職工薪酬”、“待處理財產損益”及其其他有關科目。

(二)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納稅人已使用過的外購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發生如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時,以公允價值為銷售額。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資轉出生產設備一臺,原價200000元,已提折IB60000元,公允價值150000元。假定丙公司未計提減值準備,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丙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應納稅額=150000×17%=255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5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

(3)借:長期股權投資

1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營業外收入

10000

若將本例中“公允價值150000元”換成“無法確定其公允價值”,則:

應納稅額=(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0000

貸:固定資產清

篇7

二手車經營者在經銷二手車、二手車買賣的過程中,

是應當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2016年營改增后不存在營業稅概念:統一為增值稅,但稅率仍有差異)首先考慮是否將二手車已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

一、二手車交易稅法簡況

對于經營二手車的企業來說,目前的經營方式主要分兩種:

一是

直接進行二手車的收購、銷售(即二手車經銷);

二是以收取傭金為

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活動(即二手車經紀)。

經營方式不同,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前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屬于銷售舊貨行為,

依二手車的不含稅銷售額和

4%的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

后者則屬于提供中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收取的手續費繳納5%的營業稅(2016年營改增后為6%,與原營業稅差異不大)。

問:我公司2012年10月購入新轎車,因業務不需用了,目前出售給了二手車交易中心。當初購車時的增值稅額并未抵扣,現在請問作為二手車舊設備銷售時的增值稅率適用多少?

答: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后執行“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來源:安徽國稅】

二、銷售二手車繳納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所以,銷售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銷售二手車如何繳納增值稅,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二手車經銷企業。

符合規定的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F行規定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該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非二手車經銷企業。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機動車屬于使用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銷售二手車應繳納增值稅,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規定執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非二手車經銷企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購進或自制時,根據文件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金的,應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購進或自制時,根據文件規定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金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4%)?!盃I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37號)的規定,銷售的二手車是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銷售2013年8月1日后購進的所有自用機動車,都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二手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車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3%)。二是個體工商戶二手車銷售額應該并入當月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總額,與起征點相比,確定是否應納增值稅。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二手車銷售額并入當期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總額后確定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3.營業稅納稅人、機關、事業單位等銷售二手車。一般情況下,這些單位本來不是國稅機關的管轄戶,偶然發生二手車銷售,應作為臨時納稅人按次納稅。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3%),與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相比后,確認是否應納增值稅。

4.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免征增值稅。

(三)關于銷售二手車受托方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受托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二是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三是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三、二手車交易稅法實務

實務中,一些二手車經營者既有經銷資質,又有經紀資格,如果能夠在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時,對相關業務進行準確區分,涉稅

問題并不復雜。由于二手車市場競爭漸趨激烈,靈活的經營方式更利于企業發展。比如,一些納稅人為了控制貨源,雖與賣方簽訂車輛收

購合同,也支付了購車款,但并不辦理過戶登記,待銷售時,再將二手車直接從銷售方過戶到購買方,同時向買家收取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在會計核算時按代購處理,稅務上也僅按扣除二手車銷售價后的金額,

按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金額繳納營業稅。對于這種經營方式,稅務機關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屬于代銷行為,應做視同銷售處理,就二手車銷售款應繳納增值稅。而納稅人認為,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關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

日起

30

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即辦理機動車過戶手續為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這種經營方式下,二手車并沒有辦理過戶,二手車經營者并沒有實際取得該二手車的所有權,

因此不應繳納增值稅。

對于二手車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以上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號),對相關涉稅事宜予以明確:

1、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

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受托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以上規定,二手車經營者在經銷二手車、二手車

買賣過程中,是應當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首先考慮是否將二手車已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已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再對外銷售的,無論是否另行收取手續費,均應按不含稅銷售額

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同時注意收取的手續費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價外費用一并繳納增值稅。

沒有將二手車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而是交易發生時再將該二手車直接從銷售方過戶到購買方的,即只從事買賣行為的,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凡二手車經營者既不向賣方預付貨款,又不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同時按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賣方結算貨款,手續費另行收取,則僅按收取的手續費金額繳納營業稅。不符合具備以上3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

二手車的所有權人(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在銷售二手車依其不含稅銷售額和

4%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時,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車源風險防范建議

各業務公司直接收購或新車置換入二手車源時,不直接過戶給企業,過戶到業務公司法人或負責人的私人名下,納入公司庫存商品管理,視同寄售。理由如下:

1、辦理過戶,規避二手車源潛在所有權不確定風險;

2、過戶至公司負責人的私人名下,規避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實現銷售時,可以按稅賦較低的營業稅種納稅;

3、過戶給企業法人單位,手續相對繁瑣,過戶給公司負責人手續簡易,且車源所有權得到保障。

五、

二手車財務管理要求

(一)二手車部門財務管理模式

網點二手車業務部門設置單獨的利潤中心,并設定專項運營資金額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監控。

(二)二手車收購賬務處理

1、單純收購

憑收購合同付款,依據“二手車驗收入庫單”、收購合同及付款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二手車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付款-客戶保證金

2、置換車

(1)憑“二手車驗收入庫單”、收購合同進行車輛入庫處理:

借:庫存商品——二手車

貸:應付賬款——整車——二手車

其他應付款——客戶保證金

(2)實現新車銷售后,憑新車銷售合同及銷售發票進行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現金)——新車與二手車的差價

應付賬款——整車——二手車

貸:主營業務收入——整車——新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

主營業務成本—整車成本—新車成本

貸:庫存商品—產成品—新車

(3)二手車先過戶自己名下,再實現銷售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整車——二手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整車成本——二手車成本

貸:庫存商品——產成品——二手車

(4)收取手續費等服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傭金——二手車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六、二手車采購與銷售的內控管理建議

1、二手車因為沒有明確的市場采購與銷售指導價格,在管控上,無法有客觀參考物;

2、建議按價格段鎖定公司的毛利空間,即進銷差價,10萬之內、10萬-20萬、30萬-50萬、50萬以上,幾個價格區間期望的毛利額度,其他管控會限制二手車源的采購和銷售,目前沒有好的辦法;

備注:

1、二手車成本的結轉應采取個別計價法,對每臺車的成本進行獨立的核算;

2、收購的二手車在實現銷售之前所進行的維修、汽車美容等車輛整備支出及車輛過戶費、運輸費一并計入其銷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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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改進;事業單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般認為,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的前提下,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而以收付實現制為會計核算基礎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我國事業單位以收付實現制為會計核算基礎,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等規章制度中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均做出明確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無論是外購還是自制的固定資產,都按“借:固定資產,貸:固定基金”入賬,從形成固定資產到使用直至報廢都按固定資產的原值反映。同時,事業單位按其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和大型修繕,即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價值損耗的補償是通過提取修購基金來實現的,而不像企業那樣通過提取折舊來實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進行,目前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特別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也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不切合實際,影響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的準確性。這種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做法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本身存在很大的弊端。這種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得不到真實反映,極易產生價值背離

固定資產科目反映的是固定資產增加時的價值,不反映資產凈值,隨著資產的使用和時間的推移,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凈值之間的差距將會越來越大。眾所周知,固定資產無論在企業單位,還是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磨損和損耗都是客觀存在的,每一種資產,都會隨著使用過程和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有形損耗或無形損耗,價值逐漸減少。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一方面使其損耗的價值逐步分攤到各期的費用中;另一方面使其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得到準確反映,這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固定資產從購進到報廢的漫長時期內,會計賬面和報表上反映的都是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同時,由于許多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意識不強,經常會造成一些已完全失去使用價值或實物已經不存在的固定資產仍停留在賬面上,導致賬實不符,使得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得不到真實的反映,會計信息失真。

二、不能真實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易導致虛夸資產價值

事業單位進行業務活動的開展,必然要發生相應的支出,資產的損耗也應包含在支出中,但是由于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而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收入的多少和固定資產的損耗之間沒有必然關系而由于市場價格的原因或技術的不斷進步或其他經濟原因,單位持有的固定資產與原購入的原值會有變動,有時變動很大,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價值發生減值。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及其他經濟原因,發生資產價值的減值是必然的。對已發生的資產價值的減值如果不予以確認,會導致虛夸資產的價值。不利于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會使得人們在固定資產的管理上形成錯誤的認識。一方面思想上沒有使用年限、新舊程度的概念,隨意處置固定資產,新購買的資產可能因為個人不喜歡而提前處置或報廢,也可能為了體現業績保持賬面上足夠的資產數額,而對超過正常使用年限,或已無使用價值已不存在的資產遲遲不予報廢;另一方面容易產生一種惰性,不認真履行加強資產管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谏鲜鲈?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具體建議如下:

1、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實行計提折舊的核算,引入權責發生制,對固定資產成本資本化。事業單位取得固定資產,其支出的效益涉及幾個會計期間,應屬于資本性支出,不應作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列支。所以,事業單位會計在會計核算中也應引入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則,將資本性支出計列于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反映,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特點,按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并規定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固定資產編制成目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使固定資產的支出在各個時期合理分配,使之與事業支出在各時期相配比,全面反映事業單位每年的事業支出中固定資產折舊所占比例,從而使事業支出更合理、合法,全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增加“事業支出――折舊”和“累計折舊”科目來核算計提的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反映,年末固定資產凈值反映的是單位實際固定資產凈值,從而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2、適當提高固定資產標準,并增加“低值易耗品”科目。現行事業單位的資產核算中,有很多物品應通過“低值易耗品”科目進行核算。事業單位大量單位價值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如電話機、飲水機以及簡易辦公家具等使用頻率很高,很容易損壞,更換較為頻繁的資產,不適宜列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應該借鑒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低值易耗品的規定,將其納入“低值易耗品”科目進行核算較為適宜,因此應增設“低值易耗品”科目。根據市場價格因素,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中的標準,適當提高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標準,以使用一年以上,價值為2,000元的設備、房屋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對達不到標準的,以低值易耗品來管理。減少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范圍,使固定資產更名副其實。

3、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核算制度,完善固定資產報廢制度。各單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適合本單位切實可行的內控制度。諸如各種資產的采購管理制度、審批論證制度、驗收制度、處置制度、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等。堅持先入庫后領用、先鑒定后報廢、先報廢后購買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合理、節約、有效使用和資產的保全。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會發生盤盈、盈虧、出售、報廢和毀損,因此也應對固定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增設“待處理財產損益”和“固定資產清理”賬戶,以核算反映固定資產價值增加或減少以及清理后凈損益的情況。同時,規定事業單位各類固定資產使用報廢年限,規范報廢申報程序和手續。根據各單位擁有固定資產的使用性質和固定資產的類別,規定其使用年限。當固定資產達到報廢年限時,由單位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并附上有關材料,經批準即可辦理報廢手續。這樣,既簡化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又使固定資產報廢有章可循。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遵從會計核算的客觀性、真實性原則,是適應當前新形勢的發展需要的。

(作者單位:包頭財經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Z].1997.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Z].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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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及其轉型改革的基本內涵

1、增值稅及其轉型改革的涵義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為了順應國際潮流。我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所謂增值稅改革不僅包括“轉型”,還包括“擴容”?!稗D型”是指將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其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中的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的財力,以提高企業投資及技術升級的積極性;而“擴容”是指將建筑安裝業也納人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其目的是為了平衡行業間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的扣稅鏈條。目前正在著力推進的是第一步。即增值稅“轉型”――由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

2、增值稅轉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1)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及標準。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原來的工業6%、商業4%統一降低至3%。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也被修訂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3)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及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屬于固定資產的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指小汽車和摩托車)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4)納稅申報期限適當延長。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調整為每月的1日15日,小規模納稅人最長可以一季度申報一次,方便了納稅人納稅申報。

(5)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6)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砂磸U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意義

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既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也是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預計將為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超過1200億元。轉型改革將消除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1、增值稅轉型具備擴大投資和結構調整雙重功效

生產型的增值稅不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樣一來技術比較先進的行業發展反而受到限制。而這些行業正是我國下一步需要大力引導和發展的。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

與04年推行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采用退稅辦法,而是采取規范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后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2、增值稅改革是擴大內需的重要手段

增值稅改革意味著企業有更多的資金可以用于擴大生產,創新技術,將從投資的角度來擴大內需。此外,增值稅作為我國主要稅種,推進其改革不僅是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增加經濟實力的手段,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舉措。

作為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此次改革還相應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并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和國內外資企業在增值稅減免方面今后將享受同等待遇。另外,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有利于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3、增值稅轉型為企業發展孕育新一輪機會

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影響顯現的背景下、增值稅轉型實際上是給企業減負,將大大減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成本,我國全面推進這一改革有利于推動企業成為市場長期投資主體。

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帶動就業有積極意義。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需把握的要點

1、增值稅轉型改革全國通行。固定資產是否抵扣進項稅額以2009年1月1日為限。增值稅轉型改革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原先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政策的東北、中部、內蒙古東部地區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也均納入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總體范疇內。執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稅稅收增量計算退稅。直接計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稅的部分進項稅額從當前“待抵扣”狀態轉變成“可抵扣”狀態。另外,值稅轉型改革政策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即當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專用發票等合法抵扣憑證,均不得抵扣稅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但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購進固定資產。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并且發票開具時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資產,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而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會計制度中允許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不享受增值稅轉型優惠。享受征收率降低的實惠。增值稅轉型是以允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為標志的。而現行增值稅制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其中,一般納稅人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在應納增值稅中予以抵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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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增值稅;經濟業務;會計處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16

[中圖分類號] F23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23- 0024- 0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即“營改增”,是我國“十二五”規劃中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組成部分?!盃I改增”后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征稅,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優化產業結構、完善現行稅制、提升征管效率。

1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原理和會計科目設置

作為稅收核算中的專門項目核算,增值稅會計核算既要符合國家稅收法律要求,清晰、簡明地評價和監控納稅人的稅收法律責任,也要符合基本會計核算原理。我國增值稅實行“價外計稅”的辦法,即以不含稅的價格為計稅依據。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實行稅額抵扣制度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價款、稅款應分別核算。為準確反映和核算增值稅的應交、抵扣、已交、退稅及轉出等情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以及若干個專欄。

2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經濟業務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的主營經濟業務在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進后均應實行增值稅納稅管理和會計核算。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完全區別于營業稅,實行環環抵扣的進項稅額抵扣制度,呈現出納稅環節多、會計核算較為復雜等特點。

2.1 涉及銷項稅的經濟業務

2.1.1 取得勘察、設計等收入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按當期的應稅收入和6%的稅率確認銷項稅額。

2.1.2 取得科研收入

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的科研資金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其余各種途徑取得的科研資金均應納入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管理,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

2.1.3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若原購入時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則銷售時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原購入未抵扣的情況,則按簡易辦法以4%征收率減半征收。

2.2 涉及進項稅的經濟業務

2.2.1 接受應稅勞務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接受車輛設備維修、圖文制作、審計評估及法律咨詢、軟件服務、廣告宣傳、會議等服務以及較多的業務外包服務,如環境評估、技術監控量測、試驗檢測等,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票的前提下,按照專票上的稅額記進項稅。

2.2.2 購入物品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購的辦公用品、汽油、勞保用品、非用于職工的清潔用品以及辦公用水電、動產租賃等均應按照專票的稅額記進項稅。

2.2.3 購入固定資產

公路勘察設計企業購入的與應稅收入相關的設計、地勘、動力傳導、工程測量、科研實驗、運輸等方面的固定資產均可以按照專票的稅額記進項稅,進行抵扣。

2.2.4 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的情況

購入物品或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的情況,則對應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應當按照其凈值與增值稅稅率確定轉出金額,在當月予以轉出。

由此可見,公路勘察設計企業在“營改增”后涉及增值稅的經濟業務亦較為簡單,具體會計核算是重新構建還是在原有核算體系上改進取決于企業的管理需求。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公路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的財務核算體系經過多年的運行和改進基本能滿足管理的需求,如要重新構建會涉及財務電算化系統的更新升級,這個會花費較多的時間,而四川“營改增”工作的時間緊迫,因此選擇在原有的核算體系上進行改進的方式。

3 涉稅主要經濟業務的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示例

3.1 科目設置

(1)應收賬款――增值稅應收款。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方余額)。

(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借方余額)。

(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核算當月繳納當月增值稅)。

(5)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核算當月轉出當月未交增值稅)。

(6)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核算當月繳納上月增值稅)。

3.2 會計核算流程

3.2.1 當月開票當月收到款項

公路勘察設計行業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業主擁有較多的話語權,通常在收費時會要求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一旦開票企業就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由于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公路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營業收入未進行項目明細核算,“營改增”后收款仍通過預收賬款科目進行項目核算。當月開票當月收到款項時(兩筆分錄同時做):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合同項目

借:預收賬款――合同項目

貸:營業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為財政科研專項資金則其收和支仍在專項應付款科目內核算,不納入收入管理。

3.2.2 當月開票當月未收到款項

當月開票當月未收到款項,月末應按機打發票信息記收入和增值稅。按發票分筆做,摘要列明發票開具的內容。

借:應收賬款――增值稅應收款

貸:營業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到款項后,同時做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合同項目

借:預收賬款――合同項目

貸:應收賬款――增值稅應收款

其中涉及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有兩種特殊情況:

(1)當月開票(普票和專票)當月發現有誤的,在符合作廢條件的情形下,可即時在開票系統中作廢,不需做會計處理。

(2)當月開票(普票和專票)跨月不允許作廢,只能開具負數發票。不同的是專用發票開具負數發票的時候需要到稅務局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而普通發票開具負數發票的時候在開票系統中直接開具就行了。針對開出的負數發票需作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增值稅應收款 負數

貸:營業收入 負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負數

3.2.3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進項稅抵扣過的

銷項稅=處置收入/(1+17%)×17%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2)進項稅未抵扣過的

應交增值稅=處置收入/(1+4%)×4%×50%,減半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未減半的金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減半的金額)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3.2.4 外委業務

在營業成本下設置項目生產成本和項目外委成本兩個二級科目。外委成本下設院外委合同和生產部門外委合同兩個三級科目。取得增專票的記進項稅,沒有就全額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借:營業成本――項目外委成本――院外委合同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或者借:營業成本――項目外委成本――生產部門外委合同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2.5 購進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看是否取得增專票)

貸:銀行存款或個人借款

3.2.6 成本報銷

借:項目成本或科研成本(均按項目設輔助核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看是否取得增專票)

貸:其他應收款――撥款部分――生產部門

3.2.7 費用報銷

借: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或經營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看是否取得增專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或個人借款

3.2.8 月末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差額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次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