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范文

時間:2023-06-11 0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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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的風險研究

篇1

(遼寧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遼寧 鞍山 114051)

摘 要:電子商務的普及,使得電子貨幣即將取代傳統貨幣成為主要交易支付手段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步伐不斷加快。本文首先將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闡述了電子貨幣的特點。其次,根據電子貨幣的特點從五個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加強對電子貨幣的風險防范措施,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強風險控制已是金融體系國際化發展的必經之路。最后,對電子貨幣風險防范具有的深遠意義進行總結。

關鍵詞 :電子貨幣;風險;意義

中圖分類號:F8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隨著經濟的繁榮發展,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進入一個嶄新的經濟時代,即電子商務時代,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依托電子貨幣的存在,電子貨幣作為金融電子化的產物,已逐漸取代傳統貨幣成為經濟交易的主要媒介,以電子支票、電子錢包、信用卡等為代表的電子貨幣逐漸成為人們經濟生活的必不可少組成部分。電子貨幣較傳統貨幣相比提高了效率,解決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差距。而電子貨幣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一系列風險也應運而生。因此,加強電子貨幣風險防范的步伐越來越迫在眉睫。

2.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隨著電子商務進入人民生活各個領域,電子貨幣由于其實用簡便、安全迅速等優點而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同時一系列的風險也隨之而來。[1]由于計算機技術的突飛猛進,使得電子貨幣的風險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有:技術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利率風險。

2.1技術安全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電子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網絡產品,在網絡虛擬金融環境中電子貨幣的控制工作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的,而開放網絡的設備和程序及其復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故障都可能對電子貨幣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脅。[2]電子貨幣的技術安全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電子貨幣容易因為系統本身的失誤而造成風險,如計算機失靈、管理及控制系統缺陷引起的風險;由于系統突然中斷、網絡黑客、數據丟失而造成的風險。此外,計算機病毒干擾和破壞電子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或數據,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另一方面,電子貨幣不同于傳統貨幣,由于電子貨幣的產生依附于電子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系統,并且電子假幣在技術上與電子真幣幾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電子貨幣關鍵的編碼技術和數據機密,以假亂真起來就輕而易舉了。[3]

針對技術安全性風險,發行者應該在開發電子貨幣之前要對其技術性、安全性進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和電子貨幣識別制度,,使其能夠識別潛在的技術安全性風險,防范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犯罪、黑客入侵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提供安全可靠地電子貨幣產品,實現電子貨幣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緊急事件的計劃,在發生系統中斷、數據丟失等狀況時,能夠及時處理進行數據恢復、數據代替處理等。

2.2流動性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流動性風險是指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滿足消費者的結算要求時所造成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風險的大小與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數量以及價格有關,發行規模越大,數量越多,未用于結算的金額越多,發生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還與市場和其他風險的大小有關。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行者出現信譽或資產不足等問題,就會動搖電子貨幣持有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而要求贖回,如果發行者不能等價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者缺乏足夠的清算資金等就會有損失慘重,甚至破產的可能。

針對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發行者應該事先進行電子貨幣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確保實施管理和內部控制程序,擁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和充足的資本。

2.3信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風險與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任程度有關,發行主體要發行電子貨幣必然會吸收社會公眾的大量預付資金,此時如果社會公眾對電子貨幣是否能運營下去產生懷疑,電子貨幣的流通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礙。這樣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與違約成本發生背離的風險。這類信用風險可能源于網絡金融系統和電子貨幣本身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并在消費者心中造成廣泛的負面影響,也可能源于客戶,客戶并沒有對電子貨幣有足夠的了解,以及出現問題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針對信用風險的防范措施,發行者為了維護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信心和減少商家的損失,應該建立電子貨幣的損失擔保和其他損失分擔機制。建立發行主體的資格準入制度,只有達到一定的資金數額才可發行電子貨幣,并根據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額繳納一定的損失準備金,避免人為放大社會信用規模從而產生的信用風險。

2.4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當前由于網絡金融立法相對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從而導致電子貨幣出現的交易風險。電子貨幣在我國正處于初級階段,各類法律法規正處于探步的階段,[5]并沒有明確規定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的法律文獻,由于發行主體的不明確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遙法外。法律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業法規的不健全而引起的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而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電子貨幣操作系統中有關監管規定不確定帶來的風險,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洗錢、逃脫等犯罪行為屢見不鮮。

針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國家應當建立健全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6]允許私人部門發行電子貨幣,但發行主體必須是銀行,這樣現存的關于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適用,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漸漸成熟,可以允許信息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但一定要經過事先批準,達到一定的最低資金標準,并且具有健全的經營機制和規章制度,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覆蓋范圍和國際競爭力。

2.5利率風險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變動的不確定性而給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風險。[7]利率的變動速度加快是由于電子貨幣在互聯網上的快速流通導致的,使資產相對于負債可能發生背離,從而使發行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擔相當高的利率風險。

針對利率風險,一方面,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應當設立一項利率準備金,這項準備金可以包括由于實際利率變動而引起的額外收益和損失,類似于銀行的壞賬準備,可以彌補發行者因利率變動而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將電子貨幣等同的資金和負債進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資產所面臨的利率風險。

3.防范電子貨幣的重要意義

迄今為止,電子貨幣的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一種電子貨幣是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各個國家或領域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制度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只依賴于原有的關于銀行制度的規定。但電子貨幣發展的十分迅速,應用日益廣泛,人們對電子貨幣的需求越來越大,由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對電子貨幣風險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義。

3.1 有利于確保商業銀行資金安全

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以電子貨幣作為交易媒介的頻率越來越快,因此,防范電子貨幣的風險,確保電子貨幣的安全已成為電子貨幣者發行機構和商業銀行的主流。傳統貨幣向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商業銀行由傳統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向信息化、電子化轉換。與此同時,更是出現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術犯罪,不必親臨作案現場,只需利用電子技術、網絡入侵等途徑達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電子貨幣的匿名性、虛擬性,使得很多犯罪行為證據極少,很難追蹤,因此,電子貨幣的發展勢必會給商業銀行帶不可小覷的影響,如果忽視電子貨幣的風險及其防范措施,必然會給商業銀行帶來資金的損失。

3.2 有利于確保電子商務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電子商務是運用現代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依托開放式的國際互聯網在各國或各個領域內進行商業交流、營銷宣傳、以及支付結算等經濟交易的電子交易方式和相關服務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本身就與電子貨幣息息相關,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只有保證了電子貨幣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電子商務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因此,加強電子貨幣的防范風險在電子商務中顯得尤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順利進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保證社會穩定

電子貨幣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子貨幣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已經建立了十分密切的關系,如信用卡支付業務、淘寶幣、QQ幣、新出現的比特幣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經逐漸代替了傳統貨幣。電子貨幣的應用減少了傳統貨幣的流通,加速了資金周轉與流動,提高了服務的質量與效率。由于電子貨幣的安全性與貨幣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機密相關,所以防范電子貨幣風險是勢在必行的,這關系到金融界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助于社會的穩定,保證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維護公眾對電子貨幣的信心。[7]

4.結語

電子貨幣具有傳統貨幣之外的優點,但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以及發行主體的多樣性,電子貨幣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另外由于電子貨幣正處于起步階段,這就對現存的銀行監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國際上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完善銀行監管制度,目前我國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防范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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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倩紀玉山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應量的沖擊機應對策略[期刊論文]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4)121-122.

[6] 吳禮斌電子貨幣的風險管理及法律監管[期刊論文]電子商務 2009(4)56-61.

[7] 徐文輝電子貨幣的風險防范[碩士學位論文]西南財經大學1999 14-16.

[8] 姜立文胡玥比特幣對傳統貨幣的理念的挑戰[期刊論文]南方 金融2013(10)31-36.

[9] 杜延慶貨幣電子化的風險及防范[期刊論文]統計與信息論壇2002,17(2)41-45.

篇2

摘要:本文從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在其業務的特殊性上,著重論述從電子貨幣流通的角度考慮,分析得出電子貨幣流通速度的不可控性,貨幣乘數也無法準確測算,由于電子貨幣暫時無需向央行繳納保證金,所以為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控制貨幣供給增加了難度, 降低了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關鍵詞:電子貨幣;貨幣乘數;貨幣政策

所謂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根據巴塞爾協議規定,是指一定的金額通過某些電子設備的方法或者在互聯網上執行支付,將待支付的數額直接轉移給支付方。電子貨幣從產生到發展, 僅僅幾十年的時間,極大方便了我們日常生活支付方式, 但同時也給現代金融理論帶來新的問題。

圖1電子貨幣的種類

具體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電子貨幣的流通速度不可控,隨之電子銀行風險的廣度和深度也被無限制的擴大。二是電子貨幣嚴格上來講不屬于基礎貨幣,基礎貨幣在央行需要按比例繳納準備金,但是電子貨幣在央行不用繳納準備金,從而中央銀行無法從電子貨幣數量上對基礎貨幣的數量進行控制,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對基礎貨幣和電子貨幣的總貨幣量無法進行有效估計,因此, 如何準確把握電子貨幣的流動,如何掌握電子貨幣流動所帶來的貨幣乘數變動的規律, 對于正確認識電子貨幣對銀行帶來的放大風險,及其對于中央銀行有效執行貨幣政策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傳統貨幣理論下電子貨幣流通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央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把貨幣的供應量和利率作為中介指標,在費雪方程式中MV=PT,其中M為流通中的貨幣量,V為貨幣流通速度,P表示所有流通的商品價格,T為所有商品量的交易完成量。

圖2電子貨幣的發行與運行流程

根據費雪方程式,如果想實現物價穩定,即P=MV/T,則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貨幣流通速度的可控性,即V是穩定的;二、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可以根據流通中的基礎貨幣制定適當的M,以貨幣量來穩定物價水平;三、商品量的交易完成量是可計算并且保持穩定。但是從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出,如今電子貨幣在商品流通中使用越來越廣泛,將逐漸的替代流通中的現金,這樣電子貨幣數量增多的同時,流通中的現金及存款M變小,由于目前還無法準確測算出電子貨幣的流通數量,從而對于流通中的現金及存款M的流通速度V無法進行有效計算,導致準確性受到影響,最終也將影響到物價水平的穩定。

我們再來看一下凱恩斯學派它所主張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凱恩斯認為隨著貨幣供應量的變動,首先發生影響的是利率,利率的增減又影響到投資I,投資I的變化將會影響到國民的總收入,從而改變國民的總支出E和總收入Y,傳導機制如下所示:

從費雪方程式和凱恩斯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對比可以得出,穩定的貨幣流通速度對執行貨幣政策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之相比,電子貨幣的流通由于無法有效限制,電子貨幣業務量又不斷加深,導致電子貨幣的流通速度越來越快,隨之央行對電子貨幣的控制風險也被加大。

綜合以上兩種觀點,分析得出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流通沖擊下對貨幣供給量的控制職能將受到限制,也會影響貨幣政策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二、電子貨幣對貨幣乘數的影響

只有貨幣乘數穩定,央行在通過控制基礎貨幣來進行有效的貨幣供給,作為達成貨幣政策的目標才會更準確的執行。但是在貨幣乘數公式中加入了電子貨幣之后,隨著電子貨幣量使用的不斷加大,貨幣乘數也無法有效預測,無法預測是變大還是變小,隨機性很強,在央行執行貨幣政策時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同樣無法預測。

三、結論

目前還沒有要求電子貨幣向央行繳納準備金,電子貨幣的快速發展導致了貨幣乘數的隨機性和無法預測,影響到央行在執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并且還存在以下幾點問題有待解決:

(一)電子貨幣條件下中央銀行預測貨幣乘數的變化更加困難

在電子貨幣逐步取代傳統貨幣的過程中,由于電子貨幣自身的變化較傳統的貨幣具有“變幻莫測”的特點, 從而造成了貨幣乘數的不穩定。雖然貨幣乘數本身具有動態變化的特性, 但其運動具有“循環性”規律。隨著電子貨幣的不斷發展, 除了貨幣乘數的動態變化之外, 還會疊加上升的趨勢。因此, 貨幣乘數的內生性將進一步增強,加大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給量的難度。

(二) 對中央銀行來說電子貨幣是否會使貨幣乘數無限上升的問題。

從理論上說, 由于目前中央銀行還沒有對電子貨幣作繳納存款準備金的要求, 因此, 電子貨幣的發行會導致貨幣乘數無限上升。然而, 貨幣乘數是否會無限上升, 以及上升的最大限度是否可測, 對中央銀行來說至關重要。如果貨幣乘數無限上升, 中央銀行維持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難度就會加大, 甚至可能會導致中央銀行喪失維持貨幣政策有效性的能力。

(三)如何保證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資產安全的問題。

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如何保證資產業務安全、有效運營是值得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的問題。傳統的對貨幣乘數的討論, 是假設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與傳統銀行在資產業務內容與運營方面是基本相同的。然而, 實際上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傳統銀行與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在資產業務的內容與運營方面的差異程度究竟有多大, 以及如何確保分行主體的信用保證功能、對等資金保全功能、系統穩定功能等, 都是今后必須加以關注的重要課題。(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當代經濟研究編輯部)

參考文獻

[1]陳雨露、邊衛紅: 《電子貨幣發展與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分析》[ J] , 《國際金融研究》2002 年第1 期。

[2]謝平、尹龍: 《網絡經濟下的金融理論與金融治理》[J] , 《經濟研究》2001 年第4 期。

篇3

【關鍵詞】滯留資金;監管實踐;比較;借鑒

一、美歐支付機構客戶滯留資金監管實踐的比較

(一)美國的監管實踐

美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法律法規,而是沿用現有法律對非銀行機構支付業務實施行業性管理,此類業務被通稱為“貨幣服務業務”,提供此類業務的機構被稱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對貨幣服務機構客戶滯留資金的監管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

1.政府行政監管。政府行政監管主要是通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險來實現。具體的監管方法是,FDIC將貨幣服務機構支付平臺上的客戶滯留資金(即客戶資金)視為負債,而不是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存款,FDIC規定每個貨幣服務機構必須在FDIC規定的銀行中開立一個無息賬戶,貨幣服務機構支付平臺上滯留資金必須及時存放在相應的賬戶中,并規定每個用戶賬戶的保險上限為10萬美元,保險費由這些滯留資金在銀行產生的利息繳納。這種做法既可避免貨幣服務機構人為延長資金的在途時間,又可解決貨幣服務機構和用戶之間的利息分配問題。同時,當貨幣服務機構資金出現風險時,可以用保險金來降低客戶損失。

事實證明,FDIC通過為全美包括貨幣服務機構在內的近萬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提供保險,在保護包括貨幣服務機構客戶在內的存款人利益、保證支付體系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2.行業自律監管。根據行業自律規則,貨幣服務機構須在用戶協議中承諾對自有資金和客戶備付資金進行嚴格分離,不會將客戶備付金用于公司運營或其他目的,不會在破產程序或者破產還債程序啟動的情況下,自主將客戶資金歸于債權人等。

3.實行特別的保證金制度。出于保護消費者以及金融安全考慮,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統一貨幣服務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該法案要求貨幣服務機構申請貨幣服務許可時必須向監管部門提交5萬美元的保證金,如果申請者或者其授權代表人擬在一個以上的地點提供貨幣服務,則每增加一個地點需要額外提交1萬美元保證金,保證金上限為25萬美元。同時,監管部門有權在申請者或者持牌人出現不良財務狀況、有證據表明資本凈值減少、財務損失或者其他有關情形出現時,提高其保證金額度的要求,最高上限為100萬美元。

(二)歐盟的監管實踐

在歐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提供商被界定為電子貨幣機構,歐盟將電子貨幣機構支付服務平臺產生的沉淀資金納入其電子貨幣監管體制。在沉淀資金是否可以進行投資的問題上采取了肯定態度,并按照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予以管理。為保障電子貨幣機構履約能力,加強沉淀資金監管,2000至2009年,歐盟先后制定并實施了《修改〈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的2000/28/EC指令》(以下簡稱2000/28/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和審慎監管的2009/110/EC指令》(以下簡稱2009/110/EC指令)等多部法律法規。綜合來看,監管措施主要如下:

1.嚴格投資限制。《2009/110/EC指令》規定,電子貨幣機構的投資應不少于未償付電子貨幣總額,并只能投資于以下資產:(1)信用風險為零且具有充分流動性的資產;(2)歐盟《2000/28/EC指令》界定的“A區國家”信用機構的活期存款;(3)流動性充分、不在第一種情況之內、主管機關認為合格并且有關電子貨幣機構擁有合法股份或必須與之實行并表監管的企業債務工具。活期存款與債務工具不得超過電子貨幣機構自有資金的20倍。

2.加強投資風險管理。為規避因投資而產生的市場風險,電子貨幣機構可以運用流動性充分、且與利率和匯率相聯系的表外工具,但前提必須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并受每日持倉量限制,且外匯合同的原始到期日不得超過14天。同時,歐盟成員國應采取合適的限制措施,以應對電子貨幣機構投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在資產價值計量上,采用成本與市場孰低法,如果資產價值低于未償電子貨幣總額,主管機關應確保電子貨幣機構立即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為此,主管機關有權臨時允許以上述資產之外的其他資產來支持未償電子貨幣總額,但不得超過債務或自有資金總額的5%,并以數量少者為準。

3.明確實行賬戶分離。出于對支付服務用戶利益的保護,《2009/110/EC指令》明確規定,電子貨幣機構要確保通過發行電子貨幣所獲得的客戶資金的安全。電子貨幣機構要將其自有資金與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兌換資金完全分離,為電子貨幣兌換資金專門開立賬戶。

4.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鑒于電子貨幣機構面臨技術等各種金融與非金融風險,監管指令明確要求電子貨幣機構必須具備穩健與審慎管理、行政管理和會計核算程序,以及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

二、當前我國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2010年6月,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傮w來看,《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的法律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備付金的性質明確界定為非非金融機構自有財產,禁止非金融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二是在備付金的持有形式上,要求非金融機構必須選擇一個商業銀行進行存管,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三是強調了商業銀行的協作監督責任,要求其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四是明確了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主體與職責。

但是,由于《管理辦法》只是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客戶備付金動用規則與收益分配等問題仍未明確,導致實踐中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尚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非金融機構尚未單獨設立專門的客戶備付金管理部門,在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權限設置上沒有明確規定,缺乏針對客戶備付金管理的內控制度、相應的技術管理手段以及業務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的有效應急管理機制。

(二)存管銀行很難對客戶備付金進行有效監督

從目前實踐看,存管銀行與非金融機構在業務系統并未實現對接,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督的第一手資料主要來源于非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如果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不夠真實和準確,則存管銀行很難進行有效監督。管理手段有限,加之客戶備付金的實際控制權仍由非金融機構掌握,容易引發客戶備付金被挪用等風險。

(三)沒有對存管銀行資格進行明確

《管理辦法》明確界定了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的協作監督責任,但是并未對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由于風險管理水平不同,不同商業銀行在客戶備付金的管理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因此有必要對客戶備付金存管主體資格認定作出明確規定。

(四)客戶備付金的沉淀利息如何處理不明確

從性質上看,客戶備付金不屬于非金融機構,而是客戶的個人財產,但是實際上客戶并不能取得相應的利息收入。目前非金融機構通常把客戶備付金中的一部分存于銀行獲得利息收入,客戶備付金的流動性成為非金融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客戶備付金收益分配不明確,容易引起權益之爭。

三、給我們的借鑒

(一)強化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外部監管

在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非金融機構應當著力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一是嚴格執行客戶備付金與自有資金相分離的賬戶管理制度,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賬戶開立情況。二是(下轉第209頁)(上接第207頁)在非金融機構內部設立獨立的專門管理部門,并在此基礎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將客戶備付金操作和管理崗位作為要害崗位進行管理,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內部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在加強非金融機構外部監管上,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客戶備付金的監督責任,通過在技術上與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系統相連等措施,實現對非金融機構支付交易的實時監測,并建立與非金融機構間的客戶備付金每日對賬制度,確保客戶備金的安全與合法使用。同時強調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檢查,對非金融機構或存管銀行客戶備付金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或再監督。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管理職責,進一步夯實人民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積極發揮支付清算協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作用,通過行業自律的力量促使非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在客戶備付金使用與管理中的責任與義務,最終實現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格局。

(三)明確將客戶備付金定義為負債

從性質上看,客戶備付金主要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非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非金融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這些貨幣資金由非金融機構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非金融機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客戶備付金符合會計要素中關于“負債”的特征。為此建議不妨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將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界定為負債,禁止其用于借貸、投資等其他金融活動。這一做法也與當前我國非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四)建立并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度

建立并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度,可以在非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將保險賬戶上資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提供財務救助,這有利于保障客戶的權益。同時將客戶備付金存放到監管銀行規定無息賬戶中,既可以防止客戶備付金被挪用的風險,也解決了客戶備付金產生利息的歸屬分配問題。在具體做法上,建議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經人民銀行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均須對存放在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進行保險,并規定客戶備付金存款所生利息僅用于客戶權益保護和非金融機構的風險救助,如保險費支出等,不得為非金融機構所有。

(五)建立存管銀行資格認定及退出制度

在存管銀行具體的資格認定上,建議人民銀行在綜合存管銀行應具備的業務規模、資產規模與質量、技術安全管理、風險防范水平、災難恢復處理和應急處理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存管銀行資格認定制度。同時根據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管的實際水平建立相應的資格退出機制,確保存管銀行切實履行在客戶備付金監督中的責任與義務。

(六)建立非金融機構風險保證金制度

為保證支付系統的穩定運行,建議在對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進行科學合理估算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類似于存款準備金繳存的風險保證金繳存制度,要求非金融機構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基于一定時期的歷史數據和預定估算規則,按期向人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防止其支付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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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利潤是任何一家銀行所追求的目標,那么安全必然是取得這一目標的保障。在電子網絡空間中,銀行業務變的更加迅捷、方便。但同時越來越多的人也認為銀行業務變的更為不安全了。電子空間中復雜的法律關系使眾多的糾紛都無法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妥善解決銀行業務中所出現的疑難法律問題,樹立人們對銀行電子業務的信心,比追求經濟效益更為重要。本文將從銀行電子業務中較為突出的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問題著手,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并提出監管的粗略設想。

    一、傳統銀行業務面臨挑戰

    (一)、  銀行電子化的發展概況

高科技信息產業的興起,為人類帶來了另一個無窮可能性的世界。雖然它何去何從現在還難以預測,然而數字化環境的發展已經對世界造成了全面的沖擊這是有目共睹的。有許多專家預測,由于因特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世界上至少會有20多種行業成為恐龍一樣的過時之物。曾經盛級一時的傳統銀行業也不能幸免。無論這種預言是否會成為現實,傳統銀行業必將發生革命性的變革是無庸質疑。事實上,我們已經看到了這種變化的征兆。

1973年美國將1937年以電報電話手段建立起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成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點燃了銀行業電子化的革新浪潮。不久,因特網的崛起,使銀行進入了internet,改變了銀行傳統的管理和服務方式。1995年,美國的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開業。它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只有網址:sfnb.com.客戶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只要擁有一臺電腦和一個調制解調器,還有一個網絡帳號,就可以享有24小時的服務。[1]這種新興的銀行形態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普遍認為它將成為21世紀銀行業發展的主流趨勢。

(二)、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因

  銀行網上業務的發展是與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緊密相連的。在人類經濟生活中,銀行一直充當著資金流的流動和管理的角色。隨著網絡經濟的興起,網上物的交換帶了支付活動,由此產生了網上的資金流動。網上資金流的需要成為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動力。在電子商務中,銀行是連接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和消費者的紐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銀行是否能有效的實現電子支付已成為電子商務成敗的關鍵。

(三)、網上業務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銀行依托迅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利用滲透到全球各個角落的網絡,屏棄了傳統銀行業務由店堂前承接業務的服務流程,把銀行的業務直接在網上推出。它所提供的3A[2]服務是傳統銀行所不能比擬的。但同時,它也面臨著許多嶄新的問題。首先,消費者的信心問題。美國波士頓咨詢公司曾對客戶不愿使用網絡銀行的原因進行過市場調查。結果顯示,80%是出于對風險因素的擔心。如果消費者對網絡銀行信心不足,這種新的銀行類型必然難以正常發展。其次是技術安全問題。毫不夸張的說,現代信息技術使得銀行如同把金庫建在計算機里,把鈔票存在數據庫里,使資金流動在網絡里,因此,安全就成了事關銀行生死的頭等大事。1999年一名俄羅斯學生通過互聯網進入花旗銀行的電腦系統,非法轉移了數以百計的資金。可見,為網絡銀行構建一道高效的技術“防火墻”刻不容緩。同時,網上銀行也遇到了眾多的法律問題。銀行電子化網絡化對傳統的以調整紙質流通工具為基礎而構建起的金融法律規范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銀行作為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它主要的融通對象就是貨幣資金,它所有的業務基本上都圍繞著貨幣而開展。貨幣形式的演變,必然會引起銀行以及銀行各種業務的相對應的變化:不同時代的人們接受了不同的貨幣形式,也就接受了與貨幣相適應的銀行模式。貨幣形態從真實貨幣向電子貨幣方向演化,使得資金流動從依賴紙幣支付憑證交換向電子支付發展,銀行概念從實體銀行向虛擬銀行方向漸進,服務方式也從“人-人”對話向“人-機”對話方向轉變。所以,我們首先要了解電子貨幣中的種種問題,然后再對現在網絡銀行開展的各種業務進行法律上的審視。

二、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一)什么是電子貨幣

  伴隨著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而出現的電子貨幣,是繼中世紀法幣對鑄幣取代以來貨幣形式發生的第二次標志性變革。中世紀的變革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銀行貨幣創造體系。而這次變革直接對現有體系提出了挑戰,并對貨幣政策以及金融監管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電子貨幣的問題受到了各國普遍的關注。

(1)電子貨幣的含義及其發展:

目前的電子貨幣基本上是各個發行者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種類眾多。因而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貨幣當局尚無法在法律上對電子貨幣作出嚴格的界定。不過它們還是對什么是電子貨幣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較有概括性。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中可以用來支付的價值,如智能卡。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后,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追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于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一組可以傳輸并用語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成為數字現金。它通常由一組組二進制數據流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絡上使用。

電子貨幣的雛形或稱初級階段,應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張信用卡的誕生。信用卡的發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為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奠定了基礎。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政府及民間組織研制出更加類似或接近紙幣或硬幣的電子貨幣類型。這些新型的電子貨幣被通俗的稱為“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

(2)電子貨幣與通貨

電子貨幣是在傳統貨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電子貨幣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它與傳統貨幣在本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質上都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電子貨幣除了具有貨幣的這些一般屬性外,與通貨相比,它是一種“無形”貨幣,有著許多通貨所不具有的屬性:電子貨幣由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現金,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通貨一般由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從目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發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發行;傳統通貨是以中央銀行和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幣,由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電子貨幣大多由不同的機構自行開發設計,其擔保主要依賴于開發商自身的信譽和資產,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使用;電子貨幣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貨幣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結清債權和債務關系;

(3)電子貨幣系統的運作

一般來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作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和結算機構。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為了限制發行機構可能潛在的具有無限制的創設電子貨幣從而導致通貨膨脹的壓力,通常規定電子貨幣與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等值,發行機構有義務等值贖回客戶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電子貨幣余額。正常情況下,發行電子貨幣相當于吸收存款,在發行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負債,發行機構將電子貨幣的預付款即在途未用資金進行投資以獲得收益。分銷機構分銷電子貨幣。贖回機構接受客戶要求贖回的電子貨幣。贖回機構可能是托收人,將客戶贖回要求信息傳遞給發行機構,并將來自發行機構的資金退還給客戶;也可能是委托人,從客戶手中購買電子貨幣然后從發行機構處贖回資金。清算和結算機構通過支付系統網絡傳輸信息和資金。這些電子貨幣系統的參與機構不因為改變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風險消失,相反,各種各樣的風險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脅金融系統的安全。

(三)電子貨幣所引發的問題

(1)電子貨幣是貨幣嗎

雖然人們形象的稱呼這種新型的貨幣為電子貨幣,但是它究竟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貨幣還要慎重考慮。對于信用卡、儲值卡類的初級電子貨幣,只能視為查詢和轉移銀行存款的電子工具或者是現存貨幣進行支付的電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構成貨幣的一種。而類似于計算機現金的“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則初步具備了流通貨幣的特征。但是,要真正成為流通貨幣的一種,它們還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被廣泛的接受為一種價值尺度和交換中介;

——必須是不依賴于銀行或發行機構信用的用于清償債務的最終手段;

——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兌換性;

——本身能夠成為價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清算、結算來實現其價值;

——完全的不特定,支付具有匿名性等等。

按照這個標準來考察電子貨幣。首先,它們的價值是以既有的現金、存款為前提的,是其發行者將既有貨幣的價值電子化的產物,持有電子貨幣僅意味著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向發行者兌換等價值現金或存款的權利。其次,根據貨幣法定的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通貨的一種,還需要一國立法的明示認可。所以,現有的電子貨幣可以被認為是以既有貨幣為基礎的二次貨幣,還不能完全獨立的作為通貨的一種。

(2)安全性問題

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同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相關。通常情況下,發行機構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100%的傳統貨幣準備。但是,如果某些因素觸發了人們對某一電子貨幣系統的信心危機,發行機構就可能無法將在途未用資金的投資變現而滿足電子貨幣的贖回要求,甚至失去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能力。嚴重情況下,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風險。

電子貨幣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它不能進行物理防偽,只能依賴于加密、數字簽名等技術手段,如何防止偽幣的大量出現造成系統的損失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由于電子偽幣和真幣在技術上完全一樣,而且只要掌握了關鍵技術和數據,偽造起來輕而易舉。一旦一個電子貨幣系統受到攻擊,其發行者就面臨是否接受與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兩難選擇。很顯然目前的網絡安全技術水平對于防止非法侵入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人提議有必要規定電子貨幣的最大持有量及最大交易量,以減小安全系統被侵入的情況下的損失。

除開電子貨幣的技術特點,消費者、發行人、零售商和其他系統參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法律關系也比較的復雜。糾紛一旦產生,各個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就顯得十分重要。關于電子支付糾紛中的責任劃分,本文下一部分將重點討論。

另外,  一些電子貨幣類型的完全匿名性,也使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更加方便。

(2)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影響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實際上是一種累計性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電子貨幣的使用范圍。央行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依賴于適宜的政策中介目標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和傳導機制。當電子貨幣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現有的貨幣政策體系就可能出現一些問題。

電子貨幣是被設計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的,因而電子貨幣的大量使用會影響貨幣的流通速度,它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是隨機游走的,這樣流通速度作為政策指標的有效性在短期內將大大降低。同時,由于電子貨幣發行的分散、過程連續,加之電子貨幣使得通貨與活期、定期儲蓄甚至證券買賣之間的資金轉移能便捷迅速的進行,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性加大,各層次貨幣的計量變的十分的困難,要準確測量某一層次的貨幣總量幾乎變的不可能??梢韵胂螅泿艠嫵傻膹碗s性和流通速度的變動性使中央銀行無法正確的解釋貨幣量變動的真正含義,央行制定貨幣市場利率和貨幣政策的難度將大大加大。

(三)對電子貨幣的應對策略

對于法律研究者來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電子貨幣能否適用于傳統的商品分類以及現行的法律。舉例來說,如把電子貨幣余額當作一種存款,那么任何一種現行的有關存款的法規都是可以適用的。然而現行的法規并不一定是最適合電子貨幣系統的。

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創新體系的監管也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中央銀行過早介入或事后證明其規則過于嚴厲,就會阻礙電子貨幣創新的發展造成本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相對劣勢。但如果中央銀行監管的過遲,一旦風險成為現實,再進行管理的成本必定很高。正因為如此,各國對如何對電子貨幣進行監管抱有很審慎的態度,討論較多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發行機構

從技術上來看,任何機構都可以發行電子貨幣。電子貨幣可能的發行人包括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美國,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的存在實際上得到了聯儲的容忍。而歐盟各國的央行建議只有銀行才可以發行,因為這樣央行就可以提供與傳統銀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護與監管。

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僅限于銀行,那么現有的對銀行的法規可以延伸到這個新產品上。但無疑會限制這一體系的競爭。相反,如果更多的機構被允許發行電子貨幣,更激烈的競爭會帶來更大的收益,但是監管問題又難以解決。畢竟非銀行的其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相對銀行而言受到的監管要少,我們必須考慮較少的監管在電子貨幣領域所可能引發的風險。

2、關于發行

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準備金沒有額外的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但是日本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于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準備金。

三銀行網上支付業務中的法律糾紛

(一)電子支付[3]

電子貨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支付方法,通過電子貨幣賴以生存的銀行計算機網絡系統-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就能在瞬間內完成資金的支付和劃撥。在這種支付體系中,貨幣成為一串串以比特(bite)形式存在的數據流,成為一個符號,而資金的流動只是一些電信號的傳遞、轉移。在網上進行支付結算,在國際銀行界已成為確定不移的趨勢。在美國,隨著銀行網上結算系統的建立,以及銀行自動結算系統的電子終端相繼裝到各種商業銷售中心與零售商店,美國1978年頒布了第一部涉及電子金融的法律-《電子資金劃撥法》。

網上結算領域中法律糾紛眾多而且風險責任承擔不易確定。網上資金劃撥表面上看仍然與傳統的業務一樣,只涉及銀行和客戶兩方當事人,但其完全通過電子網絡進行交易,所以涉及到的當事人很多,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或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人都可能受牽連。因此,當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的進行資金劃撥時,法律責任很難確定。而且一旦發生了錯誤,傳統的“紙票據”通常還有允許的期限采取補救辦法,而采用電子劃撥就很難有糾正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損失。例如下面的這個案例:

美國1975年發生的EVRA公司訴瑞士銀行一案,原告是一個芝加哥商人。他通過電子資金劃撥向船主支付運送貨物的運費(他和船主的合同中約定原告必須提前一個月預付租金,否則船主可以解約)。瑞士銀行是電子資金劃撥的中介銀行,1973年4月26日,因被告沒有完成原告一項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給原告造成了210萬美元利潤損失。原告就210萬利潤損失向瑞士銀行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瑞士銀行有疏忽行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后瑞士銀行不服,上訴美國第7巡回上訴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限制銀行的責任,此結果得到了銀行界的擁護,但卻引起電子資金劃撥用戶的不滿。[4]

  在電子支付過程中發生支付不能,對銀行來說是很嚴重的業務事件。如果糾紛不能妥善的解決,會大大損害銀行的信譽,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延緩了金融電子化的進程。因此,確定糾紛中各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二)支付不能時的責任劃分

1、  第三人的責任

以上一個案例為例,如果導致瑞士銀行沒能按時劃撥資金的原因是劃撥系統的硬件或軟件或是網絡通訊線路出現問題,那么是否應該讓這些第三人來承擔原告的損失呢?

首先,這些第三人與銀行之間存在的僅僅是買賣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或服務提供合同等之類的關系。一般而言,在這些合同中,這些第三人的義務只是日常維修和提供零配件,而不可能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提供的設備或線路有問題,所造成的所有損失都由他們承擔。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很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和所獲得的利潤相比懸殊太大。金融業務的交易額巨大,如果計算機或通訊技術出現問題就一律向他們追償,那么沒有人會愿意向金融機構提供設備和服務了。更何況,支付不能究竟是由網絡設備或通訊服務造成還是別的原因造成的,本身就很難以證明。

此外,從產品質量的角度考慮,對于這種高科技產品,許多學者都認為應該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原因很簡單,技術開發的風險不應該由開發商單獨承擔。而且,即使要追究責任,怎樣認定這種高科技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高科技產品的變化發展速度如此之快,國家和行業都無法給其指定一個確定的標準,其缺陷難以衡量。

國際上對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予以限制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中規定: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商根據任何法律規定都不會因為提供通道為第三人傳輸數據電文資料而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它的立法依據在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應予以保護,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他無法控制其通過網絡所傳輸的資料的內容。

2、  銀行的責任

現在的銀行給客戶提供各種各樣的便捷的服務,但這些都未能改變銀行與客戶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因此,雖然客戶似乎是面對著機器進行操作,但對他而言,這個機器就是銀行的化身,它在客戶眼中代表著銀行,它所進行的一切活動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

國外對銀行承擔的責任問題有一些可供借鑒的規定。例如美國的《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根據客戶的指令以正確的數額和及時的方式進行劃撥或停止事先已授權的劃撥的支付。國外的法律為銀行所設定的責任比較嚴格,如果是銀行沒有進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造成客戶的損失,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銀行自己受到損失了的,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表明是客戶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也應自己承擔。這是因為,當發生了支付不能或錯誤支付時,第三人的責任是很小的(原因我們已經分析過,除非在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而言,他不應該為此事故負責)。而在銀行與客戶的關系中,客戶屬于經濟上的弱者,在交易中由經濟中的強者來承擔較大的風險以保護弱者的利益是較為合理的考慮。

目前,各個國家的銀行都采用保險的方式來分散風險。

3、客戶的責任

以上的分析并不意味著客戶就完全不承擔責任??蛻舨捎勉y行的資金劃撥系統,就必須遵守銀行相關的規定。在損失發生后,按照民法的有關原則,客戶有義務及時通知銀行并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總而言之,客戶承擔責任在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都是被嚴格限定的。如香港銀行公會、存款銀行公會于1997年7月14日聯合實施的《銀行營運規則》規定,只有在客戶存在欺詐或嚴重疏忽時才承擔責任。

(三)、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問題

在處理由于支付問題而產生的糾紛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計算機記錄、卡片數據、終端收據等的法律價值問題。比如客戶與銀行計算機系統對于所達成的交易的意見不一致時,如何確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這在國際上以及各個國家已有較統一的規定。1996年5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29界會議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其中第9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明力。新加坡1998年6月29日通過的《電子交易法》采納了這一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在美國,也通過判例確定了這樣一個規則:認為電子金融轉移系統中的計算機紀律記錄是在有規律的商業活動中產生的,作為證據是可以接受的[5].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計算機記錄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法律價值。

四、網上的存貸款業務

(一)網上存貸款的現狀

同銀行的支付結算功能一樣,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也一直是銀行的基本業務。雖然目前網絡銀行最主要的營業范圍是電子支付,但是,網上存貸款業務也在興起,客戶很方便的在網上就可以申請到貸款。臺灣玉山銀行早在1996年就推出了這種網絡貸款業務??蛻糁灰诰W絡銀行上留下姓名、年齡、職業等資料,并回答工資收入、不動產等問題,電腦就會自動評估其信用等級并存檔,電腦評估獲得60分以上者都可以獲得60萬元以下的貸款。香港大新銀行也引進了多媒體貸款申請機。電子化貸款業務為經濟爆炸時代里急需現金周轉的客戶帶來了許多方便??梢灶A見,隨著將來數字現金的大量使用,網絡貸款業務將更加普及,業務會更全面,伴隨著網絡貸款業務所產生的諸多問題也將日益引起關注。

(二)我國貸款業務規章對網絡貸款的影響

篇5

關于電子貨幣欺詐的問題

欺詐的存在從根本上來說是由于貨幣本身所造成的,傳統的支付工具如鈔票、支票、信用卡、借記卡都存在著欺詐?;诰S護支付系統的穩定及發行者在整個支付系統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發行者承擔欺詐的損失。

筆者在前文已經分析了電子貨幣也存在欺詐和偽造的可能。如果電子貨幣出現了欺詐和偽造,筆者認為,因欺詐而產生的損失的承擔者也應是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具體理由如下:從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穩定性出發,應是發行主體承擔欺詐的損失。如果由接受電子貨幣的商戶或個人來承擔欺詐的損失,當電子貨幣出現欺詐時,就會導致所有電子貨幣持有人搶著去回贖電子貨幣以避免自己承擔損失,這就會導致整個電子貨幣支付系統的混亂及癱瘓;電子貨幣發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詐。發行人要么是開發電子貨幣產品及安全設施的機構,要么是同開發電子貨幣產品的廠商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人,對于電子貨幣的安全負有直接的責任。為了減少欺詐損失,發行人會在發行技術上進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電子貨幣的面值、生產出能夠檢驗儲值卡真假的“驗卡機”等。

對于電子貨幣欺詐的防范,筆者認為要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賣方能夠迅速獲得買方的有關信息比如買方的帳戶余額,盡量減少電子貨幣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較大程度的防止欺詐。

防范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活動

電子貨幣洗錢是指通過電子貨幣的形式進行洗錢的行為。由于電子貨幣的發展還處于初期,所以電子貨幣洗錢尚處在理論探討的層面。相對于對傳統洗錢方式的控制與防范,法律對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現行法律只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并沒有涉及到非金融機構。從前文可知,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包括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通訊公司、軟件公司和其他技術廠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機構對交易予以記錄的規定則是現行法律的真空地帶;加密技術的運用使得執法機構無法調查和懲治電子貨幣洗錢。

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電子貨幣洗錢,針對以上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都必須對有關國內和國際的電子貨幣的轉移保持相關的交易記錄;第二,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在遵守一定的執法程序,持有有關的證明文件后從管理密匙的機構那里取得公眾使用的私人密匙,從而實現執法機構電子貨幣洗錢的追蹤和懲治。

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

為了電子貨幣交易市場的穩定,防范電子貨幣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筆者提出設置一個中央處理器和數據庫,追蹤和記錄電子交易、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對所有公眾使用的密匙進行托管等設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對這些做法予以約束,在某種程度上會侵犯用戶的隱私權。用戶的信任是電子貨幣機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戶在使用電子貨幣時隱私被不當披露,就會導致用戶對使用電子貨幣產生信任危機,從而最終導致電子貨幣系統的波動。為了實現對電子貨幣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筆者提出以下的設想:

首先,應該明確規定有權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機構。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機構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記錄及獲得私人密匙,對這類機構應該嚴格限定在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司法機關。

其次,明確界定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的條件。為了避免上述機構隨意取得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上述機構要實施以上的行為還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最后,電子貨幣使用者有請求救濟的權利。用戶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現后獲得救濟:如果上述機構把取得的交易記錄和私人密匙不當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機構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數據或信息,或者對交易予以記錄的機構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機構為謀取不當利益非法披露用戶的數據及信息等,用戶可以提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參考資料:

1.朱伯玉,《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劉紅,《西方國家電子貨幣的監管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湖北社會科學》,2003年第8期

3.劉寶,《電子貨幣引發的若干法律問題初探》,《福建行政學院福建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增刊

篇6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絡銀行;網絡銀行弊病;改革

一、緒論

“網絡銀行”是基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通信網絡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其網站與各類客戶使用的電子交易終端共同構成金融交易網絡。目前,網絡銀行的模式分為兩種:一是純網絡銀行模式,即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經營網上業務,取代傳統銀行。這種模式由于交易成本低和吸引存款有一定的優勢,在國外銀行業盛極一時,但中國網絡金融發展程度較低,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二是網絡分支機構模式,傳統銀行網上業務的延伸,通過該機構可以極大地拓展客戶群,拓展業務種類,拓展處理各種業務的渠道,并進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招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都采用這種模式。

二、網絡銀行的發展

1995年10月18日,全球首家以網絡銀行冠名的金融組織——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打開了它的“虛擬之門”,從此一種新的銀行模式就此誕生。在短短的五年內,有近40%的美國家庭采用網絡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網絡銀行利潤在銀行業利潤總額的比重已超過50%。同時在中國,網絡銀行熱潮也呈上升趨勢,1997年4月,招商銀行率先開辦了網上銀行業務。1998年,招商銀行又試行了“一網通”網上業務。之后,細分為“個人銀行”、“企業銀行”、“網上銀行”和“網上支付”幾大部分,開始真正進入電子商務領域。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各大銀行也開始向客戶提供網上銀行服務。到了2006年各大銀行網絡用戶增長率都超過了50%。

三、網絡銀行現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意見

(一)網絡銀行技術風險問題

網絡銀行業務及大量系統控制工作都是由電腦硬件和軟件系統完成,所以,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的安全就成為網絡銀行運行的最為重要的風險之一,也是金融機構和廣大客戶最為關注的問題。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主機、磁盤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絡外部的網絡攻擊和病毒破壞等。盡管目前金融機構網站均采用了防火墻和網絡檢測等安全措施,但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卻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著,他們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侵入主機、竊取商業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散播網絡病毒等。在傳統金融中,技術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絡金融中,技術風險可能會導致整個金融網絡的癱瘓,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是網絡銀行風險的核心內容。

中國金融電子化信息技術相對落后,因此,大力發展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的自身網絡安全系統是防范和減少技術風險,提高網絡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而且技術要與“意識“相統一,開發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使中國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不會受制于人。

(二)網絡銀行產品匱乏問題

中國的網上金融業務大多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即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到網上,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雖然對比早期網絡銀行,銀行業務有一定的重組和再造創新。比如除賬務查詢、轉賬服務、交費、為集團客戶進行內部資金調撥等老的業務外,產生了新的業務。但總體而言,在產品上并沒有完全擺脫傳統業務功能的限制,大多現代網上業務只是把客戶申請處理業務的時間簡單減少,并沒有利用網絡銀行直接面對客戶的特性制造出徹底網絡化的新產品或新應用。而且在銀行網站設計中也過于保守化,沒有體現網絡的根本屬性——靠變化和新穎吸引客戶。

為了讓自己的網絡銀行業務更具特色,更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拓展思維開發新的產品服務,進行全新的業務拓展,實施傳統業務與創新業務新型結合的道路必需堅定的走下去。如向國外一些網絡銀行取經,把網絡銀行打造成為一個網絡金融業務“集合商”(也被稱為“屏幕集合器”,為客戶提供在單獨一個網站上從所有諸如銀行、保險公司和股票經紀公司等機構運營的網站上下載所有網上金融信息。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不同金融機構的產品,從而避免傳統金融機構通過獨立銷售所實施的價格歧視),捆綁銷售各種金融服務從中獲利。

(三)網絡金融立法滯后的問題

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網絡金融立法相對滯后。早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就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而中國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對于較發達國家網絡金融法律相比這個規章過于簡單、幾乎沒有量化標準,可操作性差。到現在為止,網絡金融許多方面的法律法規都不是明確和完備的,很多情況是網絡銀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之后國家才出臺有關政策去規范網絡銀行。就2008年4月下發的有關規范理財業務的事件來說,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

面對全球網絡銀行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為了讓中國網絡金融更健康的發展,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銀行業現有的調控方式,強化銀監會對網上金融風險的監管,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特別是在以下方面:明確哪些銀行可以開辦怎樣的網上銀行業務、合理確定部門管轄、保護消費者隱私權、制定新的證據制度。

(四)網絡銀行信用危機問題

由于中國現階段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相對滯后,經濟活動當中失信的現象比較嚴重,而網絡銀行又是基于Internet的、虛擬的銀行服務手段,使得大多數個人或企業客戶對電子商務、網絡銀行采取的是觀望態度。這里所說得不信任感不僅僅是客戶企業對網上銀行的,還包括網上銀行對客戶企業的、企業對企業的等。

網絡銀行的正常運營就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息息相關。國家應組織公安、銀行、工商、稅務、保險等部門,開發信用體系數據庫,實現信用資源共享,成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公正、統一、客觀、高效的社會信用體系。此信用服務機構應能提供信用報告網絡查詢服務、信用資信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和信用咨詢服務等。由此不僅可以降低金融信用危機,提高人們對網絡銀行支付方式的信任程度,還為以后社會的穩定與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信用基礎。

(五)網絡銀行支付平臺問題

由于網絡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銀行經營活動可突破時空局限,在任何時間、地點,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3A金融)。然而網絡金融中支付、結算系統的國際化,反而大大提高了網絡支付難度:一是中國金融業的網絡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銀行之間的互聯性很差,雖然已有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建設,但推廣程度不夠;二是認證系統的不統一性使得許多企業B2B支付,還維持著“網上訂購,網下支付”的局面。

開始大力實施的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建設,應該進行更大范圍的推廣,為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提供—個良好的支付平臺,為人們體驗電子支付的優越性,接受電子貨幣打下基礎。建立起的國家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系統也必須進行大范圍的推廣,并要及時更新和規范。

(六)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風險問題

流通性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環境的開放,交易信息傳遞的快捷強化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如果網絡銀行沒有足夠的資金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或清算資金不足滿足,就會引發貨幣流動性危機。當然網絡系統的不安全因素也會降低貨幣的流動性。如計算機系統及網絡通信發生故障時,支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必然會影響正常的支付行為。:

偽造及盜竊風險。電子貨幣的智能卡和其他存儲與傳輸機制,即使裝備了鑒定軟件也將不會是百分之百安全的。罪犯找到巧妙的方法從毫無察覺的消費者和商家那里偷去辛苦得到的資金。只有網絡銀行開發新的安全技術,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才能減少消費者的損失。有效地控制電子貨幣流通性風險,就應當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種類、數量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由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等級決定獲取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發行的數量、種類和業務范圍,還應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以實現流通性管理的目標。還需要建立與其他國家網絡金融制度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并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以避免危機的發生。

(七)網絡銀行人才培養問題

網絡銀行行業需運用計算機軟硬件、計算機網絡、經營管理和金融等知識,而在中國懂得這些知識的人才非常缺乏。因此,除了加大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人才的力度外,還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現有人員的培養和教育,努力建設一支既懂網絡銀行運作又懂計算機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參考文獻:

1、陳蓉.網上銀行明日盛宴[J].中國計算機用戶,2005(7).

2、大衛·范胡斯.電子商務經濟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篇7

關鍵詞:虛擬貨幣;人民幣;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12-0000-01

一、虛擬貨幣概念

關于虛擬貨幣的問題,國內外的研究文獻并不多。國外主要是一些國際組織的報告中研究關于虛擬貨幣的政策性問題以及其安全和監管問題等。而一些論文則是研究虛擬貨幣對金融市場和貨幣政策的影響。我國的研究則主要是圍繞虛擬貨幣是否對人民幣產生沖擊展開。對虛擬貨幣的概念,國內外有很多個版本,但是總結起來就是由非金融機構發行,借助互聯網和通訊技術,在發行者、持有者和一些商家之間流通,能購買真實商品、虛擬商品、電子服務,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幣?,F在虛擬貨幣的種類有很多,主要包括:騰訊Q幣、新浪U幣、百度幣、魔獸幣、網易POPO幣、盛大點券等。其中最有名的當屬騰訊開發的Q幣,它的使用者人數已超出兩億人,隨著淘寶網的不斷流行,在淘寶店購買商品的人數越來越多,淘寶網上Q幣的日交易額已高達五十萬元。根據相關的專家分析,我國的虛擬貨幣已經具備了年過十億的規模,并且在這個基礎上還以年15%-20%的速度增長。

二、虛擬貨幣對人民幣的沖擊

(一)影響貨幣乘數

根據經濟學的計算公式貨幣乘數m=(1+c)/(rd+re+c)這里的rd法定準備金率re超額的準備金率,c指的是現金漏損率。這里的現金漏損率是對人們消費習慣的一種反映,表示現金和存款的比例。當人們用現金購買虛擬貨幣時,則必然會減少手中的現金數量,增加運營商的存款數量,這樣,總體來看,銀行存款還是增加了,現金的漏損率減少,貨幣乘數會變大。如果是用銀行存款購買或者用現金購買后又取出相應存款,保持現金漏損率不變,那貨幣乘數就會保持不變。

(二)影響貨幣供應量

我國的基礎貨幣包括現實流通中的貨幣、超額準備金以及法定準備金。當人們用人民幣購買虛擬貨幣后,現實流通中的貨幣現金就會減少,銀行中的存款就會相應的增加,這樣準備金也必然增加。當然,如果中央銀行部采取措施的話,基礎貨幣的增減還由準備金增加量R+E和現金減少量-C來決定。換句話說就是當現金漏損發生變化時,虛擬貨幣的出現就會讓基礎貨幣發生結構上的變動,從而產生一個正或者負的增量。按照貨幣需求理論,當一些商品用虛擬貨幣支付就會降低人們對人民幣的需求為了保持工序平衡,央行會調整基礎貨幣數量,及減少基礎貨幣數量。

(三)影響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工具發揮作用

央行為了更好地對貨幣供需情況進行調節,往往會用到貨幣政策工具,這些工具主要包括法定準備金,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而虛擬貨幣的出現會對這些工具發揮作用產生影響,有可能會削弱這些工具的調控結果。舉例來說,虛擬貨幣并不是現實中的貨幣或存款,只是貨幣或存款的一種替代品,那么使用虛擬貨幣的運營商業不用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并且運營商可以自己發行虛擬貨幣,自己決定發行的數量和規模,因此法定準備金和再貼現業務就不能發揮他們的調節作用。而我國的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來進行調節,但是,虛擬貨幣并不在納稅的范圍之內,所以我國的稅收政策對虛擬貨幣不起任何的作用。

三、虛擬貨幣的風險及監管

(一)虛擬貨幣的風險

盡管虛擬貨幣使用起來較快捷和安全,使用的規模越來越大,但是現實中的虛擬貨幣支付體系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型虛擬貨幣不斷出現也給網絡虛擬貨幣的管理帶來很多的挑戰,這類貨幣在補充電子支付手段、刺激我國網絡經濟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包括:發行人破產、擠兌風險、虛擬貨幣自身的安全風險、央行發行權和鑄幣稅收風險、虛擬財產維權較難甚至還可能涉及一些技術和法律問題等。這些風險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地解決,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影響到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給互聯網支付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強監管。

(二)虛擬貨幣的監管

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即謹慎監管、適時適度監管。也就是說,既要及時發現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又不能過分嚴格監管,從而抑制金融創新。因此監管要從以下幾點入手:在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中引入管理、監督和懲罰機制;要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和兌換進行嚴格的限制,避免其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建立專門用于虛擬貨幣交易的平臺,對虛擬貨幣的信息披露進行規范;建立對虛擬貨幣的危機處理和市場退出機制,維護市場的秩序。

總之,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也執行著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是一種比電子貨幣更進一步的貨幣。虛擬貨幣節約了交易中的成本,給網絡購物帶來便利性,因此受到人們的青睞,同時它也存在很多風險,但是我們不能一味地限制虛擬貨幣的發展,而是要及時發現風險,并對其進行合理監管,使其朝著對網絡經濟有利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謝靈心,孫啟明.網絡虛擬貨幣的本質及其監管[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2).

[2]李東偉,劉永建.我國網絡虛擬貨幣的風險防范與監管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1(08).

[3]鐘無涯,沈靚.淺析虛擬貨幣的產生及特征在流通領域的影響[J].中國商貿,2011(08).

篇8

關鍵詞:電子貨幣;銀行業;創新發展

電子貨幣在促進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繁榮的同時,也對社會、經濟、金融秩序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作為一種新型支付結算工具,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必然會對中央銀行發行的通貨起到替代作用,產生擠出效應,這勢必會影響到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量,從而給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影響;電子貨幣的發展將減少流通中的現金,在銀行準備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基礎貨幣將呈下降的趨勢;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也加大了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難度,從而增強了貨幣供給的內生性,改變了中央銀行控制基礎貨幣的渠道;同時,電子貨幣的發展還會導致貨幣政策從工具到最終目標的傳遞過程復雜化。

一、電子貨幣概述

20世紀以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悄然興起,作為其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也隨之產生和發展。電子貨幣的產生被稱為是繼中世紀法定貨幣對鑄幣取代以來,貨幣形式發生的第二次標志性變革,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的應用與發展不僅會影響到電子商務的進行,而且會影響到全球的金融體系。

1.電子貨幣的定義

所謂電子貨幣就是指以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電子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即,由消費者所占有的,在一定電子裝置中所存儲,代表一定的貨幣價值的“預付價值”或“儲值”的產品。具體而言,電子裝置主要有兩種形態存在:一是以IC卡為媒介質的智能卡,二是以計算機為基礎的電子貨幣載體。電子貨幣的貨幣價值以數字信息的方式存儲在電子裝置載體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儲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支付的貨幣形態。

2.電子貨幣相對于傳統貨幣的優勢

在信息化時代的大背景下,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利用電子貨幣進行交易有著傳統貨幣不可替代的優勢:

(1)交易方便:電子貨幣在時間、信息至上的信息化和知識化時代下,極大地提高了生產與經營的效率。無論多大的交易額,只需輕輕敲打幾下鍵盤,便能完成整個交易。省去了現金交易諸如攜帶、保管、點驗等環節,更加安全、方便。

(2)成本低:電子商務縮減了價值鏈,它跳過了傳統營銷方式下的中間商這一環,降低了交易成本。而電子貨幣正是其實現交易的媒介基礎,所以電子貨幣使交易者不用再過多擔心中間各個交易環節的成本壓力,減輕了成本的負擔。

(3)簡化國際匯兌:擁有者無論持有任何國籍,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在網上的相對價值應該是不變的,所以說它可以簡化傳統貨幣在進行國際匯兌時的各種復雜手續。

3.我國電子貨幣發展概況

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以1993年開始實施的“金卡工程”為起點,雖然起步較發達國家滯后,但發展迅速。自實施“金卡工程”以來,以銀行卡為主體的電子貨幣正在我國得到廣泛地應用。截至2012年末,全國發行銀行卡35.34億張,其中,借記卡累計發卡量為32.03億張;信用卡累計發卡量為3.31億張。銀行卡消費持續快速增長,數據顯示,2012年銀行卡滲透率達到43.5%,全國銀行卡卡均消費金額和筆均消費金額分別為5894元和2312元;全國人均擁有銀行卡2.64張、信用卡0.25張,全國人均持卡近1.5張。一個全國性的跨銀行、跨地區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已經初步建立。雖然與傳統的以現金為主的支付結算方式相比,當前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結算仍未取得主導地位,但隨著全球數字化浪潮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目前處于從屬地位的電子貨幣,必然會在我國得到快速的、巨大的發展。

二、電子貨幣對銀行業的影響

1.電子貨幣對我國貨幣管理和供應的影響

(1)電子貨幣對我國的貨幣管理和央行的壟斷發行權產生了沖擊。電子貨幣雖然也具有現金等貨幣的基本功能,但卻在形式上改變了貨幣一直以來所具有的實物狀態,使有形的貨幣變成了無形的電子數據。這就打破了中央銀行對貨幣發行的壟斷地位、改變了貨幣供應渠道和流通速度等。

(2)電子貨幣對基礎貨幣的供給造成了影響。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貨幣需求量是有限的,通貨太多或太少都會影響經濟的穩定性。而商業銀行出于盈利的目的,必然要發行一定量的電子貨幣,這就盲目的增加了基礎貨幣的數量,打亂了市場供求關系,最終導致通貨膨脹。

(3)電子貨幣會對央行貨幣政策產生影響。貨幣作為央行負債經營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如電子貨幣發行量過大甚至取代貨幣,必然會使得央行資產負債的規模大大減小。以美國、德國、法國與意大利為例,若是將電子貨幣完全取代貨幣,那么四國的央行資產會分別減少87%、70%、40%與28%。由此可見,經濟越發達的國家,央行資產的縮減度就越大。因此,若是電子貨幣發行到一定的數量時,央行很有可能會因為資產不充足不能適時進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在一定程度上將抑制貨幣政策管理職能的實施。

(4)電子貨幣的市場流通和跨國流通缺乏有效監管。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一方面催生了市面上多種多樣的電子貨幣,而這些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譽度、資產狀況及流通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因此對電子貨幣的品質也有了優劣之分。另一方面,電子貨幣全球通用的發展趨勢不可逆轉,電子貨幣跨國交易使得我國央行對貨幣流通的管控更加困難,而國際化的電子貨幣流通監管更趨復雜化。

2.對央行鑄幣稅的影響

鑄幣稅是央行所獲得并上繳中央財政的利潤。據國際清算銀行的預測,電子貨幣流通的條件下,可能會導致鑄幣稅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減少,間接影響央行調節一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以及實施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3.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

由于電子貨幣本身所具有高速流動性、轉換便捷性等紙幣所不具有的特性,電子貨幣的發展必然會對貨幣流通速度產生影響。而影響的程度與電子貨幣發展的階段是密切相關的。電子貨幣在發展的前期,一般會擠占部分流通中的現金和少部分的活期存款,但對一段時間內社會流通的貨幣總量的影響較小。而當電子貨幣深入發展后,其不僅僅會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和活期存款,還會替代定期存款、債券甚至包括所有的金融資產。這個時候,劃分貨幣層次的依據就變得極為模糊,其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與電子貨幣發展的初期相比也有較大區別。

4.對我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

貨幣供應量是當前我國常用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從總量上看,隨著電子貨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 其在貨幣供應量中所占份額必將越來越大,對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也必將越來越大。從流通速度看,由于電子貨幣結算迅速、周轉率高,相比傳統意義上的貨幣供應而言,電子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必然導致原有的貨幣供應量計算方法不再有效,進而影響到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可測性。從貨幣供應的控制方面看,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眾多,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眾多,會在銀行支付體系以外產生巨大的交易量,導致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不斷削弱。這些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重要地位。

5.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需求的影響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基礎業務,同時也是商業銀行資金來源的主要業務。電子貨幣最主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多元化的發行主體,因此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會給商業銀行的負債需求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隨著各國之間投資、貿易等往來的增多,跨國支付清算與國際債券債務的清償活動也不斷的擴大。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要想實現本國客戶所委托的對外結算業務,就必須與國外的商業銀行進行業務上的往來,而這種業務的來往就組成了跨國清算的重要內容。因此,同業結算又成為了商業銀行負債的重要需求之一。電子貨幣對于這一需求的影響不僅要依賴他國電子貨幣的采用程度,還要依賴與跨境貿易中無條件使用電子貨幣的程度。

三、銀行業應對電子貨幣發展的策略

1.創新央行的貨幣管理制度

(1)規范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

為了實現有效地平衡電子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商品之間的矛盾,應統一針對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過程進行規范化的管理。主要方式如下:建立起相應的針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認證制度,同時還要對發行電子貨幣的名稱、流通范圍等方面進行嚴格的規范和資格認證,要把電子貨幣完全地納入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中去。只有加強針對電子貨幣發行市場的管理規范,全面保障相關的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才能保證電子貨幣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最終實現。

(2)中央銀行利用貨幣政策工具抑制貨幣替代所產生的信用擴張

電子支付技術,以降低現金成本,減少資金需求的情況下,電子貨幣擴張貨幣供給總量的功能將使得經濟面臨著通貨膨脹的壓力。央行可以采用電子貨幣賬戶執行更高的存款準備金率等方式,以及其他政策工具來達到抑制信貸擴張或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吸收流動性過剩的目的。

(3)盡快實現貨幣政策指標從數量型指標轉向價格型指標

目前,我國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同時經營指標超額準備金。雖然一些中介指標體系,是適合我國的選擇,但是,電子貨幣對貨幣供給沖擊將削弱貨幣政策的效果。但是,我國是現金流通比例較高的國家,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現金使用率明顯較高。

2.建立適合我國銀行業特點的風險識別和監管機制

(1)從法律、法規層面約束電子貨幣的發展與完善

電子貨幣的管理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應建立適應電子貨幣發行和流通的法律規范。如電子貨幣流通的合法簽名,電子貨幣發行人,法律責任鑒定技術和手段等。建立包括所有的金融機構參與電子貨幣支付網絡系統,加強對商業銀行電子現金支付行為的監管。中央銀行應該提高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門檻,使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能夠具有抵御和化解各種風險的能力。加強電子貨幣發行資格認證、安全技術審查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2)銀行業要建立新的非現場稽核系統

電子貨幣的非現場稽核應立足于電子貨幣業務平臺和新的稽核系統,從無到有,實現由單一業務領域向資產、負債及中間業務領域全面發展,由合規性稽核向風險性、效益性并重轉變等。另外,電子貨幣內控化發展還可以促進其決策支持體系的完善,滿足電子貨幣管理決策和市場營銷的需要,為電子貨幣的目標客戶管理、制定經營競爭策略提供支持。

(3)發揮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導作用

中央銀行要數字化、網絡化條件下電子貨幣發展實際,強化對電子貨幣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支付結算渠道提供商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實現對各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發行規模、交易領域、資金流向的全方位監控。

參考文獻:

[1]呂秋紅:電子貨幣及其對貨幣政策有效性的影響研究[D].廈門大學,2010.P10.

[2]杜江萍:電子貨幣對央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及其對策[J].科技廣場,2011(8).P5-8.

篇9

    關鍵詞:電子貨幣;銀行;金融

    1發行原理

    電子貨幣由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部分企業發行,本文只討論商業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電子貨幣的發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電子貨幣作為現金替代和預付費用發行,另一種是電子貨幣作為債權形式發行。

    1.1發行作為現金替代和預付費的電子貨幣

    商業銀行在發行電子貨幣時,客戶是用其在該銀行的活期存款購買的,這符合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情況:以活期存款為依據申請電子貨幣——銀行卡。該過程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是其超額儲備,而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的減少,或等額增加流通中現金,現金進入流通領域,或等額增加了另一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現金作為存款流入另一家銀行,因此,這種電子貨幣發行對央行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也不會增減基礎貨幣。如果客戶用現金購買銀行卡,商業銀行把增加的活期存款存入央行的準備金賬戶,流通中現金減少,但基礎貨幣并沒有減少。

    1.2作為債權形式發行的電子貨幣

    商業銀行通過預付費業務發行電子貨幣類似于代幣券,商業銀行沒有從電子貨幣的發行中獲得鑄幣稅,也就沒有發行任何貨幣,這時電子貨幣就不是真正的貨幣。商業銀行還有一種發行電子貨幣的方式,就是通過增加債權的方式發行出去。但商業銀行能否發行如此流通的電子貨幣?也就是說電子貨幣的結算是否可以不同步?第一,在用卡消費時,銀行賬戶、商業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是同步的;第二,目前的銀行發卡僅限于付費或代幣功能,沒有通過貸款和購買證券發行電子貨幣的業務。因此,這種理論上可能的電子貨幣在實際中不存在,其對央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的挑戰只是虛擬的存在,而非現實的威脅。

    1.3其他形式的電子貨幣信用化渠道

    有些信用形式能替代央行現金在商業經濟中流通,對央行的貨幣發行造成了替代。如商業銀行不用現金支付購買資產,而是開具債務憑證,用債務憑證作為支付工具在市場流通,這種流通的債務憑證充當了貨幣的職能,銀行則在開出這些債務憑證的同時發行了貨幣。再如,商業銀行簽發本票或者給貸款人開立支票,企業或個人用本票或支票通過不斷的背書方式進行支付,這張本票或支票從銀行開出,經過一系列的支付,最末的持票人到期到銀行要求兌現,期間,這張本票或者支票的“發行”等同于貨幣,因為銀行通過“發行”本票或支票發行了貨幣并獲得了鑄幣稅收入。

    要指出的是,商業銀行、企業發行貨幣和央行不同,央行發行的貨幣是法幣,是不可兌換的貨幣——不能到央行去要求兌換等值黃金等,而商業銀行發行的貨幣是可兌換貨幣,在流通一段時間,到期有人到商業銀行要求兌換成法幣——央行發行的現鈔。因此,商業銀行發行貨幣是階段性的,但如果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包括銀行體系中的所有商業銀行“發行”本票或支票,則商業銀行包括商業企業發行的貨幣對央行貨幣發行的影響是連續的;經濟中市場化程度越高,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就越普遍,這樣,商業銀行的貨幣發行對央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的沖擊就越大。設想由于技術進步和管制放松,商業銀行等以信用為支撐,能夠發行電子記賬式本票和支票,假設這種本票和支票的期限足夠長并且能夠突破現有本票和支票的物理限制,可無限背書和隨意分割,這樣,該電子貨幣就可無限次進行支付,這種本票和支票便充當了不可兌換的信用貨幣,無限期作為支付等手段流通,它可完全替代央行發行的現鈔在經濟中流通,對央行壟斷的貨幣發行權造成顛覆。所以,一切以銀行或商業信用為基礎、以電子技術為支撐,由商業銀行或者商業企業發行的、可用來支付、流通的債權、債務工具都可能充當真正的電子貨幣,從而對央行壟斷的貨幣發行權形成沖擊,如果現代電子技術支持下的金融創新發展到這個階段,央行貨幣發行的職能就要重新界定。這時對什么是貨幣也要重新界定,與之相聯系的經濟、金融活動的內涵和外延等一系列活動都應重新界定。

    2商業銀行電子貨幣產品

    2.1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增加債權的方式發行電子貨幣

    參照目前的電子貨幣和支付系統,可設計出如下的商業銀行電子貨幣產品:

    企業到商業銀行注冊賬戶,并留下書面憑證。商業銀行以低于票面價值的價格(如2%)把加密的電子貨幣借貸給企業A。企業A憑借商業銀行的電子貨幣到網絡上向客商B購買虛擬物品,首先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商業銀行在接受A的請求后,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向客商B提出A的購買請求??蜕藼接受后,由商業銀行對A的電子貨幣的密碼進行修改,并把修改密碼后加密的電子貨幣轉移給客商B。如此類推,到最后,當用戶N憑借商業銀行的原始電子貨幣在線提出兌現請求后,商業銀行要求企業A償還債務。企業A除了償還本金外,還要支付利息。這里只是其中一條發行鏈,當然商業銀行還可以廣發電子貨幣債券憑證,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的鑄幣稅即利息。過程見圖1。

    當然,該過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①電子貨幣網絡安全系統;②電子貨幣的無限分割。目前,解決這兩個難題的系統設計應用的安全工具和技術主要有: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如智能卡和密碼技術。

    圖1

    2.1.1防竄改的硬件設施

    在一個單純依靠算法而沒有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的電子貨幣系統中,如果要阻止客戶2次消費一個貨幣是不可行的。因為客戶可以在支付前備份它的計算機的全部狀態,然后在支付結束后重新恢復他的計算機的狀態,這在一個單純的離線系統中只能發現客戶2次消費結果而不能阻止違法行為。為有效阻止2次消費行為,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是必要的。具有防竄改的硬件設施的電子貨幣的模型與一般離線電子貨幣模型不同之處在于有一個由銀行提供給每個客戶的,以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形式存在的“監視者”增加在模型中。

    由于客戶充當監視者和銀行的中間人,協議的構造必須保證:①沒有監視者的同意,客戶不能消費貨幣;②監視者不允許客戶有多次消費行為;③客戶隱藏所有監視者和銀行之間交互的信息。

    這些要求使銀行即使得到監視者也不能跟蹤客戶的支付。盡管在這種模型中又加了一層保護,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仍然不是防止2次消費的良方。因為這些設備不是真正防竄改的,它里面的內容只要采取正確的方法仍可被攻擊者讀取,而且離線電子貨幣是以雙重模式工作,即高額交易在線確認,小額交易才離線確認,這已經將2次消費的損失進行了限制。因此,考慮到提供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增加的成本和其有限的安全作用,這種技術已引起爭議。

    2.1.2密碼技術

    在電子貨幣的研究中,已應用到的密碼技術主要有零知識證明、比特承諾、分割選擇技術和盲簽名技術。

    (1)零知識證明。其思想是:證明人向驗證人除了證明一個陳述是正確之外,不泄露任何信息,無論驗證人采取任何攻擊方法。在電子貨幣的研究中零知識證明尤為有用,如身份證明即一方向另一方證明知道他的密鑰而不泄露密鑰、知道某些信息的證明,如客戶在支付時證明他知道貨幣的內部結構、加密消息的有效性證明等都要應用零知識證明。

    (2)比特承諾。承諾方案是許多密碼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使得甲方向乙方承諾一個比特串而不泄露它。在隨后的一個時間,乙方打開這個比特串時,協議可以保證該值就是甲方承諾的比特串。

    (3)分割選擇技術。它是電子貨幣正確性的零知識證明的一個工具,流程是:在取款時,客戶向銀行提供2 n(n是安全參數)個嵌有客戶身份信息的電子貨幣,銀行隨機選擇n個揭示其內部結構,銀行驗證這 n個的正確性以后,對剩余的 n個進行盲簽名;在支付時,商家應用上述方法去驗證貨幣中隱含的客戶的部分身份信息,使得2 次消費就暴露客戶的身份。盡管該技術的應用保證了系統的安全,但過多的計算、存儲和通信負荷影響了系統的有效實施。于是產生了針對它的單項技術,即客戶為獲得銀行的簽名,只提交一個電子貨幣,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應用該技術的系統具有同樣的安全性,而且降低了計算、存儲和通信負荷,從而增加有效性。

    (4)盲簽名技術。由Chaum引入的盲簽名技術,主要是保護電子貨幣用戶的隱私。與一般的簽名方案相比,一個盲簽名方案是一個簽名者和簽名接受者之間信息交互兩方協議。它允許接收人得到一個消息的簽名,而簽名者卻既不知消息又不知對消息的簽名結果。目前已應用的方案有由Chaum提出的基于RSA簽名的盲簽名方案和由Okamoto提出基于Schnorr簽名的盲簽名方案。

    2.2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債務憑證換取企業股權、債券或基金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不得以法幣以外的貨幣或代幣來進行交易,在此前提下,可設想發行債務憑證,并以此來交換企業股權、債券或基金。不過,由于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較大,下面僅以債券為例說明:

    商業銀行發行債務憑證,公司A、B、C——向銀行提出申請,以等面額的公司債券進行交換,A、B、C分別獲得不同序列號的債務憑證。由于商業銀行的債務憑證具有比公司債券更小的風險,可以與A、B、C——約定借貸期限和利息率。公司A獲得商業銀行債務憑證后,可用來向B購買原材料,A、B互換債務憑證。當到約定的期限后,商業銀行憑借序列號向A、B、C——索取本金和利息。不過,這種商業銀行債務憑證必須在簽約的客戶間流通,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如何擴大其應用范疇依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面對信息技術進步、金融國際化、傳統銀行業務衰退等國際性發展趨勢,重新認識銀行固有的結算、信用創造、資金中介等職能,重新檢討銀行業務的發展方向,制定新的經營戰略,是經營管理層當前的重要任務,否則,將會喪失發展機遇,其損失無可估量。

    參考文獻

    1 梁立俊.商業銀行電子貨幣發行影響央行貨幣發行權的會計分析[J].上海金融,2006

篇10

關鍵詞:電子貨幣;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發行權

隨著金融電子化和互聯網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商務發展的主要新式之一。而作為電子商務的基礎與核心,電子貨幣的產生與發展也成為了一種必然趨勢。在巴塞爾協議中,將電子貨幣定義為: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公開網絡(如internet)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

電子貨幣的問世一直被看作貨幣形式第二次變革的標志,作為零售支付的重要創新,電子貨幣不僅僅具有傳統貨幣的一般屬性之外,還具有其獨特的屬性。例如:電子貨幣不僅僅可以由央行發行,一般的金融機構,甚至一些非金融機構也能發行;電子貨幣并不是一種具有國家信譽作為擔保的標準貨幣,它的使用時基于自愿而不是強制的;電子貨幣作為一種網絡經濟的特殊產物,其交易形式是多樣化。

正是由于電子貨幣上述特性,使得其的產生和使用對傳統的貨幣體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這種沖擊對作為貨幣當局的中央銀行尤其明顯。在電子貨幣發展初期,人們并未重視對其的監管,因此電子貨幣的發展經歷了一段混亂的歷程,對央行的貨幣發行和相關貨幣政策的實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礙。近來,各國貨幣當局越來越重視對電子貨幣的研究和引導。在這種背景下,了解電子貨幣對央行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有利于尋求解決方案,促進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

1、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自身業務的影響

1.1撼動了中央銀行作為貨幣發行主體的地位

目前市場上的電子貨幣大多是由商業銀行以及一些非銀行機構發行的。這種多元化的發行主體使得中央銀行獨有的貨幣發行權受到了挑戰。隨著電子貨幣在市場上的大規模覆蓋,必將導致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地位的喪失。

1.2鑄幣稅的損失

中央銀行通過發行貨幣獲得鑄幣稅,但當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機構開始用電子貨幣占領市場之后,對中央銀行來說相當于貨幣發行權的下放,中央銀行鑄幣稅收入就部分的轉入了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機構中,這無疑會導致央行鑄幣稅的流失。

1.3金融體系的監管功能

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更多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入了貨幣創造的行列,這就混淆了商業銀行、非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的界限,迫得中央銀行必須更加嚴密的監控與管理金融機構。但在監管中,央行也面臨著兩難的境地,一方面,由于中央銀行對于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并沒有壟斷地位,所以中央銀行會試圖采取一些措施擴大其電子貨幣發行的市場占有量,以此來加強自身對于電子貨幣發行的控制權。但另一方面來看,這樣的結果必然會挫傷民間發行主體推動電子貨幣運用的積極性,阻礙了電子貨幣的發展。這就使得中央銀行面臨著如何平衡這兩者關系的問題,監管的實施會不同程度受到束縛。

2、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2.1電子貨幣影響了貨幣政策應發揮的作用

2.1.1央行的貨幣政策為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轉提供一個穩定和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貨幣政策的合理使用可以調控社會信用總量,抑制金融泡沫和經濟泡沫的形成,避免因泡沫破滅對國民經濟部門的沖擊。而電子貨幣的介入減弱了央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這個維護者的作用,破壞了金融環境中的平衡。

2.1.2央行本可以采用逆向的貨幣政策,對各種經濟干擾因素發揮抵消作用,降低經濟波動的程度。例如在經濟過度繁榮、出現通貨膨脹時,采取緊縮性貨幣政策、減少貨幣供應量,抑制社會總需求,緩和通貨膨脹壓力;反之,在經濟蕭條時期,則采取擴張性貨幣政策增加貨幣供應量,刺激社會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而電子貨幣的迅速發展以及廣泛應用使得中央銀行無法及時準確的調整貨幣的供應量,從而影響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此項作用的發揮。

2.1.3央行的貨幣政策可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保持匯率相對穩定。電子貨幣發展使得通過電子商務完成國際間的結算也逐漸成為可能,這就是得中央銀行不再是唯一可以把控國際支付的關口,從而央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作用也隨之被減弱。

2.2電子貨幣使得市場運行偏離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目標

2.2.1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即通過貨幣操作達到宏觀經濟目標,而這個最終目標必須根據當時的國內外經濟形勢,發展狀況而有所調整。而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使得中央銀行不再是發行貨幣的唯一機構,央行也無法控制貨幣的供應量,使得央行無法運用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整而實現最終的宏觀經濟調整。

2.2.2中央銀行通過在貨幣政策工具和最終貨幣政策目標之間建立用金融指標表示的操作指標和中間指標,形成政策工具操作指標中間指標最終目標的目標體系,有利于在政策實施以后密切觀察這些目標的實現情況,以便隨時修正政策的力度和方向,保證政策的作用機制不偏離政策軌道。而電子貨幣的發展影響了貨幣操作指標應發揮的作用,主要包括準備金和基礎貨幣。

電子貨幣使用的快速便捷是對消費者最大的誘惑,而人們對電子支付越來越多的依賴性使得人們對于銀行儲蓄的需求逐漸減少,商業銀行吸收儲蓄存款的大量減少就是的法定存款準備經大幅下降。而且在國際商務往來中為了增強競爭力,現階段還沒有對電子貨幣征收法定準備金,所以商業銀行也更傾向于用電子貨幣取代一部分有準備金要求的儲蓄存款,使得法定準備金下降。同時,電子貨幣也阻礙了中央銀行準確統計基礎貨幣的數量。基礎貨幣數量等于通貨和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數量。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必須把電子貨幣的數量也納入統計范圍內才能準確的度量基礎貨幣的數量。而電子貨幣的分散的發行權使得中央銀行沒法控制其發行的數量,加大了其通過了解基礎貨幣數量而調整政策,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的難度。(作者單位:南京郵電大學通信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小瑞.電子貨幣對央行貨幣政策的影響探究.經濟論壇.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