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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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律職業道德,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律類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重要內容,本文從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和功能五個方面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進行闡釋,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認識,為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參與價值。
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意識,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是法律類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全面、系統的認識,則是強化法律職業意識的前提條件。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與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總和。法律職業道德是社會倫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升華。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法律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內容構成了法律職業人員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原則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權力和權利來自于人民,必須對人民負責。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規定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職業人員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和正確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這一原則在法律職業主體的相關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發揮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順利完成職業任務。法律職業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聲望的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雖然各司其職,互相區別,互相監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雖然擔負的職責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履行法律職責的過程中做到嚴守紀律,依法執業,不超越職權擅自妨礙其它法律職業人員的正常辦案,同時還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謙恭有禮,遵守有關司法禮儀。
4、恪守職責、勤勉盡責
恪守職責、勤勉盡責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嚴格遵守基本原則。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是恪守職責、勤勉盡責的基本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要認清自己的職責,還要在履行職責時以積極的態度想方設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原則,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法律職業活動中不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不在從事自己的職業活動中做出違反法律以及行業規章規定的行為,保持一身正氣、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堅持這一原則,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具有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無私奉獻,敬業獻身的精神,這也要求法律職業人員不辭勞苦,辛勤工作,時時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職業道德的特征
法律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具有主體的特定性、職業的特殊性和更強的約束性等式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主體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所規范的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
2、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職業主體由于所從事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制度的實施和保障,對于這些職業的道德規范就應該體現職業的特點,這樣才有可能保持職業的先進性和樹立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職業的政治屬性。法律屬于上層建筑,屬于政治文明的范疇。一個國家的法律職業人員必然要服從于這個國家的政治要求,體現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必然要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要求,具體體現為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上的這種政治要求在任何國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職業領域的具體反映。
第二,法律職業的法律屬性。法律職業是運用法律和實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密切相關。由于法律是國家以強制手段來調整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規范,與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因此具有很強的嚴肅性、精確性和公正性,在客觀上就要求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具備很高的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有效地維護和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很強,每個法律專業人員都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法律職業的專業性是法律職業的高層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屬于法律的實踐人員,其專業水平的高低與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聯系的。因此,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對于法律職業道德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3、更強的約束性
更強的約束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相對于一般社會道德而言,具有更強的約束性。違反職業道德的法律職業人員要承擔更大范圍的責任。法律職業道德總是和法律職業責任密切聯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
由于道德滲透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動的社會作用,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和發展產生巨大的積極的促進作用,法律職業道德作為職業道德的一種,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這些功能通過法律職業者的職業行為]和生活表現出來。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調節功能、提升功能和輻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義上的法律職業道德是對法律職業者個人和法律職業環境的具體道德上的描述。我國目前的法律職業大多數有自己的成文的職業道德規范,這些規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就是要弘揚這些優秀的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律職業人員中樹立先進的法律道德意識,培養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良好習慣。
2、調節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作為一種道德范疇,是整個社會調節中的一部分,因此,調節功能是法律職業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法律職業道德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和實際行動,以協調法律職業人員之間,法律職業人員與法律職業服務器對象之間關系的能力。
法律職業道德進行調節的特點在于,通過社會輿論、良心、風俗習慣、榜樣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職業人員形成內心的善惡觀念和情感、信念,自覺地盡到對他人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達到協調各種相關的社會關系。。
3、提升功能
我國法律職業人員來源比較復雜,法律職業道德的水準差異較大,且總體水平不盡如人意。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提升整個法律職業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人員的提升作用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來實現的。。
4、輻射功能
法律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職業人員的道德意識、道德行為對整個社會也會產生影響。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建設不僅在于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的形象,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也具有輻射作用,從而帶動整個社會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進步,這種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的激勵來實現的。
只有對法律職業道德有了全面、準確地認知,才能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才能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簡介]李艷榮,1979,女,漢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職業學院社科部講師,法學碩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與研究工作。
篇2
個人的道德取決于個人的認知與修養,而個人在社會責任則取決于其在社會角色的要求,即取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純粹是取決于個人的認知和修養。這種不分在古代用語不會帶很大的麻煩,因為中國古人的思維都是推已及人的,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而今天職業多元化的世界中,這種一元的思維方式就行不能通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不能簡單以是否一個“好人”與“壞人”的標準來評價職業人。對職業人的評價應當根據其職業的性質要求來確定。然而,這種思維確實在影響著我們:一個“好人”不管其是否符合職業的要求更容易得到普通群眾的認可。其中的邏輯是:一個有道德的人,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好人”,而一個“好人”所做的事容易為人們所信任和接受;因此,若一個法律職業者有比較高的道德品質,顯然有利于法律職業的開展。從這個角度講,道德的強調有利于消除職業的外部性問題。但是道德與倫理是區別的:一個道德高尚的人未必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法官。因此,區別倫理與道德是重要意義的。其實,這兩個概念在我國古代也是區別使用的。倫理中的“倫”主要是指秩序、次序。《孟子》:“識人事之序,從人從倫。”“理”則是指道理和準則。而道德中的“道”主要是指世界的本源性的東西。《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德”則指合乎道理。朱熹《四書集注》:“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庇衷?“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獨得?!焙唵蔚卣f,倫理主要是指人們在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理與準則,而道德則指個人對天理的把握。在英文中倫理“ethics”是指“一套在人們中形成共識的理念,這種理念可以控制人的行為,尤其指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理念”。它強調了人與人之間關系中遵守道德的重要性。綜上所述,兩者既有區別也聯系。區別在于倫理是強調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而道德強調準則的正當性來源,即世界的本源,同時,道德強調個人的認識和修養對道德實現的重要性。兩者的聯系在于倫理需要通過道德來發揮作用,道德應當體現倫理的內容,否則社會和諧就是空話。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的關系也如此。就法律職業而言,職業道德包括法律家的職業行為規范、道德品質以及調整法律工作中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3]18然而,實踐中,我們往往只是將對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加在職業人員身上,或者說是一般道德要求在職業中的體現[4]也而很少從職業的要求來考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于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觀,并且同一個人的道德觀在不同時期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僅以一般道德來要求職業者,這是不夠的,也是靠不住的。因此,職業化還需要對職業從業人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求特定從業人員在處理與相關人員之間關系時需遵循特定準則和規范,以確保職業人員的行為能夠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顯然,這些內容與一般所理解的“道德”是不同的,它不涉及對職業從業人員品質的“好”與“壞”的評價。就其內容來說,它主要取決于職業本身的性質:不同職業,由于其專業性不同,從而帶來的外部性表現并不相同,為消除這個外部性,從而不同職業的從業人員在處理相關人員關系時就會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職業的進程與職業倫理是最直接相關的,只有職業倫理才真正產生于職業化的過程中。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在功能上的相近性使得“職業道德”一詞在客觀上會產生模糊職業倫理與一般社會道德的效果。的確,將一般社會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圍,使職業人員更容易為一般大眾所接受。但是,職業道德的強調,其實并沒有促進職業倫理的建設,也沒有促進職業化的進程,因為道德問題與職業并沒有直接的關系。甚至由于道德建設強調的是社會的同構性,它的最終目標是促成社會的大一統,由此產生的后果就是消除職業的分化而不是職業社會所體現的多元性。從這個角度講,不能過于強調一般社會道德,更不能用一般社會道德代替職業倫理。否則反而會忽視職業倫理的建設,不利職業化的進程。因此,將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作出區分,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綜上,職業能力、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的關系可以概括如下:這三者都淵源于社會分工所造成的職業外部性,并且都是一個特定職業得以維系的要素;職業能力是對從業者在處理專業問題時的要求,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則是對從業者在處理與社會大眾的關系時的要求。其中,職業道德是出于一般社會道德和個人的認知和修養的要求,職業倫理則是出于職業本身性質的要求來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或者說確定職業從業者的行為準則。
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社會共同體會對社會分工有不同的認識,相應地,職業的定位也就會不同,進而影響對職業倫理的認識與建構———這也是職業倫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被重述的原因。這就使得在分析職業倫理時,應當將其放在具體的環境中分析,這是分析職業倫理的基本認識論前提。對法官職業倫理的分析當然也是如此。具體來說,法官職業倫理的“環境”包括兩方面:一是法官的職業化,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二是法治的要求,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價值取向———可以說,法官的職業倫理就是在法治的價值取向下、法官的職業化過程中的衍生物,也就是在法治的背景下從事法官職業處理與相關當事人之間關系時所應當遵守的那些準則和規范。所以,對職業化和法治兩方面的認識,共同構成了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一)以職業化為前提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是法官的職業化。韋伯在論述近代專業化官僚產生的時候說:“近代官吏團體已發展成一支專業勞動力,經過長期的預備性訓練后有專長。并且近代官僚集團出于廉潔正派考慮,發展出一種高度的身份榮譽意識,若是沒有這種意識,可怕的腐敗和丑陋的市儈習氣,將給這個團體造成致命的威脅:沒有這種廉潔正派,甚至國家機構純粹技術性的功能也會受到威脅。國家機構對于經濟的重要性,一直在穩步上升,尤其是隨著社會化的擴大,這種重要性還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5]68韋伯的這一論述對于法官職業也是適用的;但是,僅考慮“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般社會道德的要求;換言之,這一論述并沒有嚴格區分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對于法官來說,首要的職業能力是熟悉法律,其職業群體在社會中形成了涂爾干所謂的“有機團結”,從而需要特殊的共同價值作為維系群體的機制;[1]3-45在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關系上,以美國社會學家默頓為代表的“利益交換論”認為職業倫理的功能在于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利益交換,即職業共同體以職業倫理的自我約束為對價,以此換取社會大眾對其壟斷社會職業資源的容忍;[6]125-157對于法官來說,其職業領域壟斷了法律資源,作為交換而對于社會大眾承擔的一定責任,例如法律援助等。但是這一點對于所有的法律職業都是一樣的,還不足以區別法官與其他法律職業。與另一個主要的法律職業———律師相比,法官職業有其自身的特征: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為當事人擺明對其有利的事實,并從有利于當事人角度來理解法律。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從來不是中立的,也不會被要求中立。但在某種中立的規則下,由于律師的專業性,他們的參與更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實并恰當適用法律;所以,律師毋寧說是法治的參與者。而法官則不同,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判斷。所以,以職業化為前提的法官職業倫理呈現三個層面:第一即一般性的職業化群體,其職業倫理基于韋伯所說的“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但仍然是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混同的;第二即法律職業群體,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因壟斷法律資源而對社會大眾所承擔的責任,但這一層面涉及所有的法律職業;第三即法官職業,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法官中立的職業地位和判決終局性的職業屬性。(二)以法治為價值取向:兩種法治觀的影響一般認為,法治就是指法律的統治,它反對的是人治,即反對那種出于統治者的恣意、從而令社會成員無所適從并沒有安全感的統治方式。然而,法律本身又來自于哪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引致不同的法官職業倫理觀。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是,法律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的那些規則,即法治就是立法的統治。由此出發,法官的基本作用就是查明事實,并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裁判。它最大的特征是不需要法官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官對社會的基本倫理要求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秉公執法。所以,法官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其比別的社會成員更多地了解制定法的內容,除此之外并沒有太多的其他要求,其極端的樣態就是“上面投入案件事實,中間經過三段論推理,下面掉出判決結果”的自動售貨機式法官———換言之,只要熟悉法律的人,都可以從事這樣的職業。這種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職業化程度是不高的,因為它只是法律的“發現者”,并且不是唯一的發現者,任何熟悉制定法內容的人都可以對其“發現”法律的過程進行實質性的檢驗和評價。這種職業化程度比較低的狀況,也就使得法官的職業倫理局限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更多地強調法官與審判的客觀對象(案件證據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而對于法官與審判的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相對就較為忽視了。另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認為,法律的統治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立法的統治,法官通過具體的案件審判確立的判例也是法律的重要來源,即“法官造法”。因此,法官就不能簡單地被理解為被動的法律執行者了,而是法律的“發明者”。特別是,由于判決效力的最終性,法官的判例在某種意義上還高于制定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司法的統治或法官之治是不為過的。從這一點出發,對法官職業的基本要求是能夠公正審判每一個案件。為此,法官需要極強的說理技巧———我們稱之為法律方法。為能夠勝任這種任務,法官就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包括專業水平和個人道德,在處理法官與相關人員的關系上也有近于嚴苛的要求。因為職業的重要性,所以將個人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疇加以規范也不為過;因為專業,所以嚴格設置職業的倫理才顯然特別有必要。只有做到這點,法官才被真正看成是法律或正義的守護神,才能被信仰。相比較而言,第一種法治觀以人民主權和民主的理念作為假設前提,從古希臘開始,直到今天仍然被許多國家所遵循。但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相對較小,職業化程度較低,職業倫理也就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第二種法治觀濫觴于古羅馬時期,并由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傳承下來,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假設前提。在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有實質性的意義,其社會功能也比較大,因此法官的職業倫理始終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但是它并不以民主為前提,因此法官的判決,特別是針對權力爭議的裁判權和違憲審查權的合法性就會存在質疑。但是,這兩種法治理念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關系,相反甚至存在一定的互補關系:第一種法治觀強調立法,必然要求制定法本身能夠事無巨細地規范人們的行為,但事實證明這種包羅萬象的制定法是無法實現的,這是由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立法本身的滯后性所決定的,此時就需要法官在個案的審判中通過對制定法的解釋,來將法律規范具體化;第二種法治觀強調司法,但是在缺乏普通法傳統的國家,法官審判的正當性依然要從“民主”中獲得支持,即法官審判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制定的,盡管法官對該法律的解釋與其字面含義已經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受這兩種法治觀影響而產生的對法官職業倫理的認識也是可以互相借鑒、互相融合的,進而可以成為確定法官的職業倫理的共同因素。綜合來說,基于第一種法治觀的職業倫理,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底線;而第二種法治觀可以設計出更具體的、更有針對性的職業要求。
篇3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法律人才精英化
一、引言
近三十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快速地發展。特別是在上世紀末高等教育實施擴招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更可謂是一日千里。然而中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卻導致法律人才培養目標與法律職業需求之間的嚴重脫節。如何培養法律人才與應該培養什么樣的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我國法學教育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二、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
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嚴重脫節狀態不僅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初衷和法律職業的發展,而且日益成為當前法學教育的最主要問題。
1、法律從業人員的非專業化現象依然存在
建國后,非法學專業的人員(如退伍軍人),大量進入法院,檢察院的現象非常普遍,結果是法學專業人才進不了法院,法院又缺乏法學專業人才,這給我國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帶來了巨大的傷害。2001年7月,我國兩院一部公告,從2002年起實行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這對于我國法學教育的職業化導向意義重大且影響深遠。統一的司法考試覆蓋了法律職業的絕大部分,統一的司法考試實際上意味著統一了我國三種主要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司法考試制度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法律教育培養的方向,使得中國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不正常的分離狀況有一定的改善。但是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對考生的專業背景沒有要求,司法考試本身也主要考記憶力,所以沒有經過法學專業訓練的考生也一樣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并進入法律從業人員的行列。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為了讓地方司法機關從業人員取得法官、檢察官資格,實施所謂的“小司考”政策,對當地的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進行單獨考試,而且合格分數遠低于國家司法考試分數線,這種行為對我國法律的專業化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所以統一司法考試不能等同于我國的法學教育制度能夠滿足法律職業的知識、技能和素質等方面的要求。
2、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法律職業化訓練嚴重不足
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國家的真正建成,很大程度上應該取決于法學教育能否培養出真正擁有真才實學且具有法學獻身精神的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而能夠稱得上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人都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實踐能力,而不僅僅只掌握空洞的法學理論知識。法學教育不僅應當是知識的傳授、能力的培養等法律綜合素養的養成,同時還應該是一個法律職業素養、法律倫理道德、法律信仰的培養過程。
高等教育擴招以后,中國的本科法律教育空前繁榮。原本國家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會極大促進社會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但是中國的法律本科畢業生卻遇到了非常嚴重的“就業難”問題。法學本科生的就業難不僅出現在一般院校,名牌高校也不能幸免,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國的大學法律教育存在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導致法學本科生不能適應社會的實際需求,法學本科生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學學生知識結構單一
高等教育法學院大學四年一般僅學習法律知識,對其他知識涉獵較少,因而畢業后往往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法律問題通常也都是社會問題,解決法律問題一般需要多種知識基礎。目前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經濟、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而不是那種法學專門性人才。目前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嚴重不符合這種社會要求,所培養出的人才不為社會所接受也就在情理之中。
(2)實踐能力不足
據筆者的調查發現,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到法律實務部門工作后,一般都需要三到四年時間,才能獨立處理案件、承擔各種法律事務。法律實務界普遍反映學生理論有余,實踐能力不足,對法律事務的實際解決缺少處理經驗。
(3)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法沒有滿足法律職業的職業要求
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培養職業化目標,因而目前的法律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過于注重知識傳授、課堂教學和法條教育,沒有體現出對職業素養和實踐技能的足夠重視,各專業課程也較少的關注職業技能的訓練,有關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倫理的熏陶更是缺失。
(二)法律教育的大眾化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此推動了各種法律培訓機構以遠遠快于其他專業的速度擴張,正是在這樣一種法律教育的大眾化的背景下,使得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由于途徑的不統一而導致法律人才培養類型和結構的混亂。
1、法律教育大眾化趨勢
法學教育在西方國家一般都實行精英化教育,有其特殊的教育方式,但是我國的法律教育在人才選拔、教學方法和培養目標上與其它一般專業并沒有明顯的差異。我國法學本科生來源于全國的高等教育考試,中國的法律教育在專業準入條件方面與其它專業相比并沒有特殊之處。在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式上,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采用與其它人文社會科學幾乎相同的教育模式,課程設置基本包括法律基礎課程和一般選修課程,授課方式也主要采用講授式教學。在培養目標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其它一些人文社科專業一樣,屬于法學學科教育,主要培養一般的法律通識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法學教育的大眾化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這種普及化的法律教育方式的特點,決定了它們在功能上只能發揮法律知識傳播和普及的作用,而不是法律職業人才的全面培養。這一點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來說,無疑具有致命缺陷,這種法學教育的缺陷在于,它的功能沒有體現在“育人”,而在于“制器”。法律職業需要的是信仰、倫理、心智、法律理論都比較完善的專業性人才,是完整的法律人,而這些普及化的教育模式一般只能起到了傳播法律知識的作用。
篇4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結構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從山東省旅游市場在目前的快速發展的勢頭下也帶動了旅游行業各種相關職業的的涌現。旅游行業新職業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對我國的旅游行業是否健康蓬勃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綜合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實踐探索的總結:我省未來旅游特點會呈現新趨勢,旅游業的新產品和新業態層出不窮,像醫療旅游、宗教旅游、房車旅游等新業態正在成為引領旅游消費增長的重要的領域,酒店行業為提高酒店服務品質也涌現了大量的新興職業,這些旅游新業態產生的新興職業對我省的職業結構調整和完善也帶來了重大的影響,在機遇大于挑戰的2015年,在如何減小或避免新興職業帶來的風險和隱患,完善職業動態跟蹤制度,為新興職業創造更大的空間等方面提出建議。
二、綜述
1.職業的定義
1968年美國著名學者泰勒首次提出:職業的社會學概念可以解釋為一套成為模式的與特殊工作經驗有關的人群關系;職業是用以組成一個社會的一種地位范疇。
1986年國家標準局、國家計量局將職業定義為:職業是從業人員所從事的以獲得主要生活來源為目的的社會性工作類別。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將職業定義為:從業人員為獲取主要生活來源所從事社會工作類別。
總而言之,職業是人們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謀生手段的工作類別;從社會角度看職業是勞動者獲得的社會角色,勞動者為社會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并獲得相應的報酬;從國民經濟活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角度來看,職業是指不同性質、不同內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專門勞動崗位。[1]
2.職業劃分
《職業分類大典》于1999年正式出版,這是我國第一部對職業進行科學分類的權威性文獻,是一部具有國家標準性質的職業分類大全,填補了我國職業分類的一項空白。從國內的旅游科學研究情況來看,旅游行業的職業的劃分已經初成形態,但從嚴格意義上來看,其職業的劃分主要是傳統和穩定的職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有關旅游職業的劃分主要包括酒店餐飲業,旅游業,交通客運業三大方面,從這三大方面對現有的并且廣范應用的職業進行了劃分,了解了國內關于旅游行業職業的發展的一個現狀,但也存在著問題:分類標準不統一, 分類內容及結構方面的不足[2]。
三、山東旅游行業新職業發展現狀
1.新職業產生原因分析
大部分新職業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導致的。具體分析起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科學技術以及工藝水平的提高導致新職業的產生;第二,消費者經濟水平提高,對生活的要求提高,從而使得社會服務范圍不斷擴大,服務層次進一步的更新,從而導致新職業也產生;第三,市場化的深入,國際化的要求,從市場分析已經經濟管理方面產生新的職業需求;第四,1999年制定的《職業大典》沿用至今已經有了其自身的時間局限性,隨著時間的推移未能及時補充新職業;第五,其他綜合原因產生了新職業。[3]
縱觀山東省旅游行業新職業的出現多為第一和第二個原因,及二者的綜合。其中一部分新職業立足于本行業,補充了市場和消費者產生的新需求,如酒店管理師、旅游體驗師等;而另一部分則是結合其他新興行業如電子商務,補充了市場和消費的新需求,如旅游信息管理員、線上旅游推廣員等。
2.山東省旅游行業新職業概況
旅游行業同其他相關行業的融合造就旅游新業態。任何企業都不是孤立發展的,而旅游企業因旅游業的強關聯性和綜合性決定其要更多地依賴其他行業。行業間的融合大大地拓寬且細化旅游行業的發展領域,催生了新業態和新職業。休閑度假的興起促成旅游業同房地產的結合,如目的地休閑房產、城市的游憩商業區(RBD)成為城市游的重要一站;同醫療部門的合作形成醫療旅游,像泰國、印度、新加坡等國就是醫療旅游發展的典范;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既改變了旅游企業的經營方式,也使人們方便快捷地獲取旅游信息并直接通過網絡達成交易,像國內的攜程、e龍、芒果等旅游網站的B2C交易模式將成為旅游者的主要購買方式;旅游地的大型文藝表演也是旅游與文化產業結合的產物。山東省的旅游行業是否能與其他行業相融合的發展很大部分決定了相關旅游行業新職業的發展。
山東省職業的興衰和變遷以及社會人群在不同職業間的流動,反映我省社會及經濟的發展與潮流。新職業體現了社會經濟的新動向,代表了職場新風向,也預示了人才市場未來一段時間的人才需求走勢。我們對近年來職業“新兵”來個群體掃描,不難發現,其中幾大“族群”蘊藏著發展的新機遇。每多一種要求,就多一種供給;每多一種新職業,社會就可為我們多提供一項新服務。存在就是合理的。隨著山東省社會的逐步轉型、經濟體制的日益轉軌、宏觀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就業壓力的不斷倒逼以及對社會分工欠缺的必要補充和個人需求的多元化,五花八門的新行當自然應運而生,五光十色的新職業也隨之粉墨登場。新職業的產生,將成為就業的新風標,引導著就業方向和趨勢。由于人才流動分布的動向一直比較難以把握,而從新涌現的職業進行分析,則可以發現一些特點并把握重要動向,從而避免流動的盲目,保證就業更加合理,人才流動逐漸有序。
3.新職業存在的問題
旅游行業中出現的很多新職業如旅游規劃師、酒店體驗師和酒店試睡員等因為其新奇性、時尚性的特點,吸引了不少年輕人積極從事。但是這些新職業的出現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試睡員在酒店摔傷是否算工傷,酒店體驗師發表的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懷疑如何解決,職業的穩定性較差,職業發展的可持續性有待考察。對此,也應理性的看到新興職業帶來的風險與隱憂。
伴隨“高薪”的新職業往往具有高壓的特點。有報道稱專業的酒店試睡員和酒店體驗師的月薪都近萬元。而且但從職業名稱來看具有舒適和娛樂的特點,但其實但壓力與收入成正比,其專業要求也不是簡單輕易就可以達到的。據了解,酒店試睡員和酒店體驗師每月要按公司要求探訪足夠數量的酒店,工作中要分別扮演學生、商務人士、情侶、背包客等,從不同角度細致地寫出長篇評論。而團購砍價師的工作也不是平時逛商場時隨心所欲地砍價那么簡單,其要求在平日的生活經驗基礎上,具有足夠的膽識和精確的計算才能夠完成。
4.山東省職業分類的動態機制亟需完善
隨著山東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面新的職業會不斷涌現,需要補充納入山東省人力資源中;另一方面,一些傳統職業在新技術引進后其職業結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山東省人力資源對旅游新興職業進行了增補,但從總體上看,由于缺少對職業結構的動態跟蹤機制,一次或幾次增補工作并沒有改變原有框架結構上的缺陷,所涉及行業的新興職業及專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新興職業定義及工作內容表述也不可能得到適時的增補和更新。同時山東省職業分類在分類內容方和分類結構方面也存在著不足之處。山東省人力資源對旅游新興職業各類工作的"技能水平"和"技能的專業化程度"重視不夠,邏輯上沒有反映新興職業演進的規律,把專業與技術混淆為一大類,沒有體現新興職業專業的特殊性。在分類結構方面來看,一是對旅游新興職業劃分類別詳略不均;二是旅游新興職業定義層次不清。有的職業描述得很具體,但是有的職業描述得比較寬泛,有的甚至沒有給出具體的分類。[4]
四、山東省旅游行業新職業發展對策
1.建立職業調查制度,完善動態跟蹤機制
建立職業調查制度,及時發現新興的職業并及時更新。職業結構的變化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反映,完善職業動態跟蹤機制,及時反饋信息。貼近工作實際,狠抓重點信息。一是抓重要工作、重要活動,構建職業信息長效發展機制。
2.完善旅游行業職業分類標準和規范
對于適應旅游市場需求而設立的,有助于提高整個旅游行業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新興職位,酒店和餐飲行業應盡早促成行業標準和行業規范的制定和完善,設置職位的準入門檻,為從事該行業的人員進行保障,這樣可以更好地促進新興職位的發展,有助于行業的整體發展[5]。
3.完善職業規劃和職業培訓
新興職業要想取得長遠的發展,必須具備完善的職業規劃和職業培訓體系,才能有效供給市場,獲得可持續發展。高等院?,F階段普遍采取的大平臺招生,注重培養綜合型人才,打造人才的堅實基礎,將能夠更好的迎接新職業提出的挑戰。與此同時,行業用人單位本身應該重視和加強對新職業人才技能的培訓和職業規劃。高級宴會服務師為是各酒店不斷研究和完善專業化服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具有鮮明特色的宴會服務方式,極大的滿足了宴會客人的需求。高宴在每場主題宴會中分別擔任策劃者、組織者以及服務者三個角色,提供極致的個性化特色服務。這不僅對高級宴會師本身的素質提出了要求,更是對酒店培訓的考驗。在某酒店集團培訓高宴的項目計劃中,酒店設計了多達32項的學習科目,內容涵蓋國際風俗禮儀,舞蹈訓練,職業道德、服務心理、溝通技巧等17項綜合素養課程與酒店英語、酒水知識、西餐禮儀、VIP宴會服務、投訴處理等15項專業知識課程。他們甚至要學習如何觀察人物習慣,及時將信息反饋至行政總廚,根據賓客客史檔案、飲食喜好、飲食禁忌以及健康狀況合理科學地做好菜單設計。
4.提高從業者基礎法律意識
第一,要注意簽署具有法律效應的勞動合同。新職業由于有一些新的工作特點,一般的勞動合同范本內容中往往體現不出這些特點。因此建議無論是旅游企業還是員工,都應該針對新職業的特點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新內容。在新職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如能簽署一個內容具體細致的合同,是有效防范糾紛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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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本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關系。然而,另人擔憂的是有些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結果,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文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就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了評述。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官 律師 職業道德
隨著依法治國的逐步推進,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顯,法律職業共同體逐漸形成。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與律師已被社會廣泛認知。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的社會職業,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場將法律運用到具體的人和事。1盡管法官與律師均屬法律職業共同體,但他們的法律職業的社會角色是不同。律師,具有民間性,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兼有法律人和經濟人雙重身份,一方面律師要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解決法律糾紛,維護社會正義;另一方面,律師以法律服務為謀生手段,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經濟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則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職務行為中不能謀取任何經濟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實現社會正義。 因此,律師與法官作為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其特殊性表現在:律師的執業活動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其職業活動的種類與范圍應當在當事人的委托范圍之內;法官則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律人,審判權的行使實質上是國家權利的行使,這是法官與律師法律職業的根本區別。另外,律師與其委托人之間是契約關系,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律師向委托人提供的產品是“法律服務”;法官則不同,其履行職務是在行使權力,權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并非基于當事人的委托,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法官審判活動不具有服務性,也就不具有有償性。
然而,法官與律師畢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理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但是,從我國司法界的現狀來看,有些法官與律師間卻難以實現規范、有序的業務溝通;少數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結果,違法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極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審判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個別法官和律師串通,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損害了當事人利益,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近年來發生的法官違紀、違法審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與律師的關系上出了問題,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問題已成為影響司法公正和權威的一個關鍵問題。
為了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下稱:)?!度舾梢幎ā饭彩邨l,但全文一共用了25個“不得”,13個“應當”來詳細規定律師和法官的行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條款有:第三條:“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第七條:“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借法官或者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以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法官請客送禮、行賄或者指示誘導當事人送禮、行賄”;第八條:“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師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這一具有“高壓線性”性質的《若干規定》能否被我們的法官和律師自覺地遵守與執行,全社會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擬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就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了若干建議: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官與律師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在西方是一個長達數百年的歷程,而這一歷程又是與三個因素相聯系、相適應的。其一是與社會進步相關聯。人類社會從神權統治、君權統治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從統治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推動了法律職業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其二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關聯。首先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出現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們逐步認識到分工與協作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意義,并將此廣泛運用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F代社會的高度專業化分工與更加密切的社會化協作的社會發展規律必然促使法律職業走上專業化的道路(從組織生產的角度看,實行專業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證質量,大大提高規模效益),促進法律從業人員形成一種高度專業化的獨立職業。其三是與人力資本理論的完善與應用相關聯。人力資本理論的產生,尤其是現代社會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理論,對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社會各行各業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和積極作用,其結果是法律職業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獨特的法律職業標志、法律職業意識、法律職業語言、法律職業知識、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共同的發展背景、法律職業的行業組織以及法律職業在社會中形成獨立的階層。在這個階層中存在著三類法律人,第一類為應用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實踐者,由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立法人員等組成;第二類為學術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學教授、法學研究人員等;第三類為輔助類技術應用型法律人,如書記官、法律助理、司法秘書、司法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
本文所稱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律人,專指法官與律師。首先,律師與法官是法律的實踐者,他們有著職業的共性。律師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學教育背景,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律師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為職業,都在具體地運用法律,有著相對共同的法律的認知和法律思維習慣;法官與律師的最終職業目標,應該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律師是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橋梁。基于職業特性,律師必須深入到社會生活中,與社會公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而法官則需要與世俗社會保持適當距離,以實現獨立、公正判案。律師就成為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橋梁。 再次,法官與律師事實上具有依賴性。法官是在雙方律師為各自當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過程中,了解法律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進而實現法律規定的正義內涵。因此,法官與律師具有依賴性,實質上屬于一個利益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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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教育 法律 職業道德教育
一、當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現狀以及不足
(一)法學教學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學陷入了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視了對法律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對人類價值的終極關懷。在法學教育中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成為了主要任務,僅僅局限于解釋概念、注釋條文、抽象議論等等具有理論深度的分析,沒有將培養學生秩序與正義等價值理念給予足夠的重視。甚至有一些學校開設的司法道德、法律倫理或倫理學課程對法律職業倫理的一般機理和個性特色都沒有進行研究和探討,僅僅是局限于講授法律職業的道德規范,僅僅停留在教科書的“說教”層面。學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門履行教育職能的一種方式,而法律職業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卻被淡化甚至于遺忘。
(二)師資力量和教學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或者是法律職業倫理教學以及研究執教的老師,大多數都是法理學、訴訟法的老師、哲學學科中的倫理學老師。由于這些老師大多都屬于某一固定的“專業”,絕大多數以理論知識見長,對法律的實際運用所知甚少,法學教師在知識結構上的弊端越來越多地被暴露出來。他們的教學方法停留在單一教學上,傳統的灌輸式的教學,只限于知識、概念以及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的解釋,在教學過程中沒有無師生互動,無真實的道德體驗,沒有生氣。
(三)國家司法考試的不足
作為“準入”法律職業的一道“門檻”,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有助于法律職業人員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過分地仰賴它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實際意義。因為法律職業作為一種現代性的道德實踐,而不僅僅是一項實踐性極強的活動。這種道德實踐與司法考試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這種道德實踐僅僅通過“書面考試”的這樣一種簡單的方式是體現不出來的。
二、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設想
(一)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途徑
1.設置法律職業道德課程。伴隨著全面展開的法律職業化,因此人們對于法律職業道德問題的關注也越來越高。想要實現法學教育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指導價值,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是其首要的任務。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人的重要性決定了法學教育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業是社會的事業,法律的教育也應該是為社會培養服務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須具備的社會道德標準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們的法學教育需要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學各科教學中滲透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開設,要求在理性認識層面向學生傳授抽象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過程,以及解決的問題能力。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并不是說僅僅開設幾門課程就能夠解決的問題。專業人才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要求掌握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沒有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無法成為專門人才。但是,僅僅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如果沒有職業道德來規范自身行為,同樣也不能夠成為一個合格的專業人才。
3.教師的素質要求上。長期以來教師在思想上形成了傳授知識和理論,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實際能力的認識上,而忽視了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所以,首先,教師要轉變自己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作為法學課程教學的重要內容。其次,法學教師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幫助學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知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后,教師還要具備一定的實踐教學素質的體悟和經驗。
(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方法的選擇
1.問題討論法。討論法是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為解決某個問題而進行探討、辨明是非真偽以獲取知識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學模式,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熱情和興趣,使學生學習的主動權,積極思維,而且還可以培養學生的對法律職業道德沖突和道德理論認知,促進他們形成敏銳的判斷力和推理能力,從而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2.案例教學法。常用的法律教學方法是案例教學法,特別是在實體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學過程中。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盡可能的讓學生快速的進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頭腦進行思考和判斷。因為學生能夠設身處地,身臨其境的假象自己為其中的角色,顯然學生就會對該角色產生真實的體驗,了解其中人與人之間的微妙關系。
3.模擬法。模擬法教學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的產物,能夠培養學生理論結合實際對各類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以及綜合運用的能力,能夠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夠給學生提供獨立分析思考和發揮其創造性思維能力的空間;教學內容的豐富性、教學形式的現場性、教學方法的靈活性以及教學過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學生學習的注意力,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總之,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涉及到我國法治建設的成敗,是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內在要求之一。學校教育作為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場所,應該充分利用現有教學中的優勢,借鑒外部經驗,做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領域的實踐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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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職業化;法學;本科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252-02
一、法律職業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職業化,是指以從事法律工作、法律事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群在職業上應當具備的共同要求和特點。具備如下幾個特征:第一,專業化和專門化。第二,獨立性和組織性。第三,共同的倫理道德和職業追求。第四,共同的法律語言和思維特征。第五,資格受限性和資格準入性[1]。但我們認為,它的具體要求至少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第一,法律職業者的同質化。也就是要求法律職業群體具有共同的知識背景、職業術語、同質的思維方式和推理方式。第二,法律職業者的精英化。司法是精英化的職業。只有受過系統法律知識教育,擁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司法精英,才能正確適用法律。第三,法律職業者的知識化、技能化。它要求法律職業者要有深厚的法律學識、豐富的經驗和技能。注重對于規范的合理注含義的推敲和綜合操作,留心于確認法條背后的所蘊涵的精神。第四,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化。法律職業者必須具有良好的倫理道德形象,他們的倫理狀況關系到法律制度是否健康、關涉著社會正義目的能否實現。
二、中國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的缺陷
(一)與法律職業的關系模糊
法學本科教育和法律職業存在促進與被促進的關系。這一認識對于理解和處理好法學教育的功能定位甚為重要。然而,中國法學本科教育在促進法律職業方面,一直存在嚴重的偏離。概括說來,其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學本科教育沒有成為通往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第二,法學本科教育并不以法律職業需要的人才作為明確的培養目標;第三,教育的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沒有自覺地貫穿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第四,法學本科教育缺乏應有的法律職業實踐。
(二)實踐性不足
“我們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種知識教育,而不是一種技術教育,我們的法律教育所倡導的是‘法律應當是什么樣’,而不是倡導‘如何使法律成為什么樣的’。我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沒有運用法律知識來解剖案例的能力,我們的法律教育也許教給學生諸多的法律解釋的概念, 但卻沒有教給他們使用法律解釋的技巧。”[2]學生畢業后走上工作崗位,他們只是單純地硬搬、硬套法律條文,而對案件的具體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應對突發事件、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欠缺。我們的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得以生長的溫床;書齋里的高頭講章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形成了激烈的反差。
(三)忽視法律邏輯思維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法學教育應當以能力、素質,特別是法律思維的培養為其宗旨。只有重視對學生的思維訓練,學生才不會固守現成的法律知識。但長期以來,教學方式相對單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存在單向性和封閉性,多數采取滿堂灌的方式。課堂上,老師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及灌輸法律權威結論,教學也只是為了滿足日后考試的需要;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被動地位。這種教學方法僅僅教會學生如何去記住教師的論述,而沒有教會他們去形成自己的觀點,更難以引導學生批判地思考法律問題,從而遏制和影響了學生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學生很難具備法律職業人所要求的思維能力和思維方式。
(四)法律倫理教育缺位
中國的法學教育欠缺司法職業倫理教育是突出的表征。主要表現為:首先,大學法律人才培養中法律職業倫理課程設計欠缺。法律倫理被看成是與專業課毫無關系的內容,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處于懸置狀態,法學教育成為單方面的知識傳授[3]。其次,法律職業倫理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欠缺。再次,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考核機制欠缺。最后,功利主義對學生的侵襲是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障礙。正如孫曉樓先生指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質上的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盵4] 所以,法學教育必須同時是法律職業倫理的型塑過程。
三、法律職業化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育改革
(一)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立足點
1.立足于適應中國法治的現實環境。我們的法學本科教育是在中國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這個大背景下進行的,是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服務的,所以應當立足中國法治的現狀,培養中國的法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不能背離這個現實環境,無視中國的具體國情,而應當把西方法學理論優秀成果與中國國情緊密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法學教育才有現實的生命力。
2.立足于法學教育本身特性。法學教育具有內在的二重性,即職業培訓性和學術研究性的二重對立[5]。法學教育改革的前提是要理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化的雙向互動關系。法學教育不是僅僅為了培養法律匠也不是僅僅為了培養所謂的法學大師。法學教育應以促進法律職業為目標,但法律職業并不是法學教育的唯一目標。二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一為法學教育作為一種職業教育,必須表現出職業訓練的特點,二為法學教育作為大學教育傳統的一個部分以及法學本身亦是一門需要探究的學問的性質,其本身又必須以學術訓練或法律科學探討作為基礎[6]。
(二)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具體措施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觀念。面對法律職業化的要求,我必須改變過去傳統的對法學本科教育的片面認識和做法,不再把法學本科教育僅視為一種素質教育,過度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而忽視了其職業性,法學教育既要面向理論,更要面向實踐。
2.建立法律職業與法學本科教育的資源交流機制。充分發揮司法實踐部門的資源優勢,鼓勵理論與實務兼俱的資深法官到大學課堂講課。作為法學師資的有益補充,專家型法官可側重于講授司法實例、技能和經驗等實務課程,以彌補院校教師在這方面的不足。
3.改革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法學教育的二重性決定了中國法學教育模式不能完全采用大陸法系的一元化培養制度,即不分職業種類而統一進行培養,只有受過高等法學教育并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才能從事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律師等正規的法律職業活動[7],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國的學徒式教育的法學教育模式,即學生畢業后首先從事律師工作或繼續深造、從事法學研究,只有經過數年職業磨煉之后,才有資格選任法官、檢察官[8]。結合中國的現實司法境況,筆者認為,現代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采取基礎素質教育與職業法律教育相結合的模式。這不僅是中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所決定,而且也符合中國法學教育的目的具有多元化。
4.改革法學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實現教學目標的渠道,也是能否吸引學生學習興趣的關鍵所在。法律職業的實踐性特質,要求司法者必須具有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要通過改革教學方法來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傮w上要將以教師為主體、學生們為受體的灌輸式的教學方法轉變為充分發揮學生主動性和教師引導性的教學方法上來,特別要解決在理論分析和問題探討過程中發揮學生主體性作用的問題。教師要重在對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社會現象與事實材料的歸納、分析,在抽象、條理的基礎上,提出引導性問題,然后將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主動權交給學生。應采取案例教學、觀摩審判、執法咨詢或執法救濟、模仿審判等靈活的啟發式教學方法,啟發學生的思維,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必須不斷地思考,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實現教學目標的要求。
5.加強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法律制度倫理,是貫穿于法律制度體系中的價值準則,是法律實現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價值的內在要求。那么,該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呢?第一,確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在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地位和目標。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幫助法律職業者認識職業中的“公平、正義”,終極目的在于培養具有較高素質的法律人。作為專業的、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司法人才,法科學生的素質教育,除應符合素質教育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具有公平公正的信念,堅持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法治理念和崇尚和獻身法治的精神。同時,還要重視對學生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修煉高尚、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約束自己的行為,忠于法律和維護法律的使命感與責任感,保證司法公正和法律職業行為的規范化,做適用法律、維護正義的使者。第二,選擇好適宜于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途徑。應將開設一門專門的法律倫理課程和將法律倫理教育貫穿于全部法律課程的教學過程中二者平行推進。第三,對教師的素質要求上。首先要轉變教師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將法律倫理教育作為法學課程教學的重要內容之一。長期以來教師在思想上形成了法學課程教學在于傳授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實際能力的認識,而很少有意識地將法律倫理觀念的傳播、學生法律倫理意識的培養作為課程教學內容的組成部分。其次要提高教師的法律倫理素質水平,發展教師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倫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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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龍衛球.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關系的雙重意蘊[G]//中國法學教育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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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學教育 體制 理念
我國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承擔著為國家和人民培養治國人才的重任,也肩負著傳承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當前我國正處于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市場機制尚不完善。在加入WTO后,中國經濟的轉型速度加快,法律世界化趨勢更加明顯,推動了我國法學教育世界化的進程,也對法學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我國融入世界的過程中,我國的法學教育暴露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院系設置缺乏統一協調雖然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教育有了長足的發展,法學教育也成為熱門的專業之一,幾乎所有的大專以上的院校都設置了法學或法律專業,但全國法學院(系)設置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辦學層次繁雜,既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也有法律函授、夜大、全脫產成人學歷教育、黨校法學教育、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學教育,還有電大、職大、自學考試等。教育體制沒有統一規格,招生規模在無限制地擴大,一些學校脫離自身實際片面追求多科性和綜合性的發展目標,將法學作為調味品、配套學科來建設的問題比較突出。最終的結果使得學生整體素質不高,難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從而形成了一方面社會需求大量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學法律的大學生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而無法畢業的尷尬局面。
2.法學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近幾年由于高校盲目擴招,法學教育整體素質有下降的趨勢。目前的法學教育無論是在學科設置、課程設置,還是教學方法和考試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改革。在知識更新和內容擴展方面,目前使用的法學教材普遍存在觀點陳舊、知識體系老化、內容教條空洞、不切實際的毛病,市場需要、社會需要的課程因受現行培養方案中課程設置、教學大綱、專業計劃等限制而無法調整和更新。教學方法上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不夠,甚至空洞說教??荚嚪绞缴?,更多的是以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原創精神。不少學生的考試就是把教師的教學大綱抄一遍上交了事。
3.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由于長期以來缺乏法律職業的引導和需求支撐,我國法學教育目標缺乏應有的專業性和針對性。法學教育主要還是職業教育,但職業的倫理訓練、操守訓練還有職業的態度等,尤其是職業的技能訓練在目前的法學教育中幾乎為零,所以我國法學教育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這種脫節會滋生一些消極后果,一是非法學專業的人員與法學畢業生爭搶法學職業崗位,加劇了司法腐敗現象;二是影響法律職業界的人員結構和專業素質,進而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實現。
4.教師隊伍師資不能滿足提高本科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需要要培養高素質的法科學生,必須有高素質的法科師資隊伍。只有一流的教師才能帶出一流的學生。法科教師特別是專業課教師,除應具備寬廣厚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外,還應有忠誠和獻身于國家法學教育事業的崇高使命感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目前,高層次法學專業人才的“流向”趨于公務員隊伍和公檢法專業隊伍,流入這些行業的“流量”要大于進入高等法學教育領域的。當前,法學教育教師隊伍與規模日趨擴大、社會對法律人才持續旺盛的需求相比數量嚴重不足,學歷層次、從教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潛力與擔負的工作不相適應,水平偏低是制約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原因。
要改革現行的教育體制,在高校教師的選任上要徹底進行改革,年輕的助教要花更多的時間去搞科研,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以后再去授課。同時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教師的教學實踐當中,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標準,讓高校名師走進課堂。為了保障我國法學能培養出具有較強競爭實力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必須加強對師資的建設,加強對法學教師的知識培訓,促使其開闊眼界,改善知識結構,及時更新教學內容。教師隊伍應由單師型向雙師型轉化,適當聘請一些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兼職教師,訓練學生的法律操作技能。同時還要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增強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敬業愛生,獻身于國家的法學教育事業。同時,要加強管理,嚴格要求,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獎懲和淘汰制度,用制度管人。
比較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可以借鑒西方法學教育之經驗,進一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做出改進,不宜盲目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高層次法律人才主要有兩種類型:應用型和學術型。應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人、行政機關和企業的法律顧問等。學術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學教授、高級研究人員。我國的培養模式是學術型法律人才培養,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一部分法律人才直接進入實踐部門從事法律工作。這種路徑在上世紀末期基本是可行的。本世紀開始以來,如何在傳統的培養模式中分離出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及相關教育中的諸多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培養模式創新不當與社會需求的矛盾。
通常所謂我們需要多層次法律人才的說法恐怕是一個誤導;我們需要的是單一層次的法律人才,即受到系統的大學法律教育并受到良好職業訓練的合格人才。①盡管法律專業畢業生不一定都從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職業,但是從事法律職業的最低要求卻必須如此。在幾乎所有的法治發達國家,大學本科都是法律教育的最低門檻,在日本和德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經過大學本科四年的素質教育之后,還要經過2年以上的職業培訓才能從事法律職業。而美國大學本科是沒有法律專業的,要學習法律必須先進行其它專業的本科段學習,獲得相應的學位后,再進行3年的法律教育。至今,法學院仍然是法律職業的門檻。反觀我國現狀,世界上大概沒有哪個國家像我們國家這樣,成為法律人,從事法律職業如此之容易,即便是費勁的大學本科教育,也只要四年時間就可以完成。針對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結構的情況,相關部門有必要對法學教育進行規范,提高法學教育層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可考慮取消??平逃?,強化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尤其要取消成人高校的法學教育,強化專業院校和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學教育,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建議實行本碩聯讀的方式以實現教育培養目標所要求的學習內容。國家對法學教育的培養方向、辦學條件、設施、師資力量及任職資格、師生比例、課程設置、社會實踐和培訓等方面要做出明確統一的標準,從制度上杜絕法學教育的無序和混亂。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法學教育的發展規模進行宏觀調控,使之與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對法律人才的實際需求相適應,杜絕“全民辦法學教育”、“全民讀研究生”的不正?,F象。同時對法學教育的辦學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嚴格規定辦學主體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防止魚龍混雜,損害法學教育的聲譽。同時要建立法學教育質量評估制度,對現有法學教育的辦學情況進行逐一審查和整頓,取消和淘汰一些不具備辦學條件、質量無保證的辦學機構,從而使法學教育規范化、正規化,與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協調發展。
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其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為法律職業儲備人才。把法學教育理論和實踐融為一體,不僅教給學生必要的、系統的、準確的法理和法律知識,更要幫助學生掌握執法實踐中依法辦案的實際能力、方法技巧和專業素質。在法律專業課程設置上,除開設教育部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外,根據社會和人才成長需要開設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訴處理、談判技巧等實踐性、技術性強的課程,增加實踐性課程在整個教學實踐中的比重,重視對學生法律職業化和法律事務實務能力的培養,形成具有法學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的開放式應用型教育的培養模式,用更多時間安排學生旁聽、觀摩庭審,進行模擬法庭,在司法實踐部門實習等。并且從有助于學生聽、說、思、寫、辯等環節學會按照專業角度去思索、寫作、陳述和行為,培養表現出了一個法律職業者應有的素質、能力和才智,實踐證明這是有利于法律人才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有益嘗試。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法學教育的真諦應當是使學生學會如何去學習和使用法律,而不僅僅是單純地灌輸那些僵化的、一成不變的法理知識和法規條文。所以,教學的意義和目的是訓練學生如何在解決具體案例中尋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釋法律和使用法律,是培養學生持續學習的能力和方法。
創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內容,改革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出路。在我國改革開發的背景下,我們要加快法學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適應挑戰和機遇,培養出一大批合格的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為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法制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終身教育理論在法國首次提出后,被認為是“可與哥白尼學說帶來的革命相比,是教育史上最驚人的事件之一”。②美英日韓等國相繼以立法形式予以確認。終身教育是對教育觀念的又一層次上的更新,也給法學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終身法學教育應成為當今法學學人理念,接受法學教育將不是階段性的任務,而是一個長期積累的持續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法學知識的更新和演進將使“人更加成為人”,成為“走向世界歷史的人”,它將體現出社會教育對人的終極關懷,使法學教育從專業的分野走向更為廣闊的歷史空間。
注釋:
篇9
【關鍵詞】檢察官;職業保障;探究
一、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
檢察官職業得到保障的主要意義就是可以完善檢察官職業化建設。通過加強檢察官職業保障,對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檢察官職業化道路是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能夠加快檢察官職業化的發展步伐、有利于落實檢察官的法律權利和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以及有利于培養檢察官的榮譽感,增大這個職業的吸引力。以下進行詳細的分析。
1.能夠加快檢察官職業化的發展步伐
一般而言,加強檢察官職業化建設,就可以從根本上確定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正常開展,加快檢察官職業化的發展步伐程。并且還能夠建設一支品格高尚、工作能力強、作風良好的檢察官人才隊伍,從而充分的發揮司法的作用。
2.有利于落實檢察官的法律權利和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
建設和完善檢察官職業保障的第二個意義就是可以有效發揮檢察官在實際工作中的各項職能和權利,培養他們責任意識,使他們認識到檢察官這個行業的責任感,從而積極的投身于檢察官這個職業當中,依法履行職責。
3.有利于培養檢察官的榮譽感,增大這個職業的吸引力
最后一個意義就是有利于培養檢察官這個職業的吸引力,使檢察官自身對于這個職位就十分的自豪,從而為檢察官隊伍招收更多的優秀人才,使檢察官這個職業始終保持活力和熱血。
二、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含義
檢察官職業保障的目的是為了建設檢察官職業化,主要途徑就是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制度體系或者是運行機制,但是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機制的建立是比較繁瑣的。主要可以分為身份保障制度和經濟保障制度兩大類,具體可以細分為檢察官職權保障、檢察官職業教育保障、檢察官職業收入保障、檢察官職業安全保障等六個方面。以下進行詳細的分析。
1.檢察官職權保障
職權指的就是根據職業的不同所擁有的不同權利,因此檢察官職權也是會隨檢察官的職務發生不同的變化的。而檢察官職權保障,就應該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檢察官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權和良好的工作環境。首先,檢察官職權對于檢察官而言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是檢察官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由此可見檢察官職權的重要意義。于此同時,檢察官在具有了一定的職權之外,對于工作環境也有著一定的要求,工作環境包含了辦公場所、辦公用品、服裝、技術支持、通訊工具等等。最后就是為了確保檢察官能夠積極投入于工作當中,為檢察官提供一些助手是有很大的幫助。其二、檢察官職權應該是獨立的,因此不應該受到其他機關的影響。
2.檢察官職業教育保障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行與發展,社會上也將出現越來越多之前未發生的問題,此時,舊的法律就無法解決新問題的出現,那么此時,就需要通過對新問題的總結和吸收有效的經驗,對檢察官的不斷培訓和教育,使他們能夠通過學習來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檢察官職業收入保障
通常而言,檢察官職業收入是比較獨立的,不會收到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干擾。我國的《檢察官法》就針對檢察官職業的收入問題做出了統一的規定,包括工資待遇等其他的福利。
4.檢察官職業安全保障
由于職業的特殊性,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也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威脅,因此就應該對于檢察官職業安全問題制定相應的保障制度,以保C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和個人利益不受侵犯。
5.檢察官職業身份保障
檢察官職業身份保障主要是建立在檢察官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基礎之上的,如果在檢察官在此過程中被辭退、處分、降職,或者是有其他不滿意之處,都具有依法申訴的權利。
6.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
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是通過國家建立的相關的監督機制實現檢察官的自我約束意識或者是通過社會各個方面的監督檢察官的方式,保證檢察官履行職責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當前檢察官職業保障現狀和其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已經頒布關于檢察官職業保障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并沒有實際落實到位,就直接出現了檢察官職業無法得到具體和有效的保障,根據筆者的分析,以下這些問題是影響檢察官職業保障的主要因素:如檢察官準入制度問題、檢察官身份保障問題、檢察官經濟保障問題等,以下進行詳細的分析。
1.檢察官準入制度問題
入職檢察官基礎和關鍵就是通過司法考試,并且基層的檢查機關是沒有權力直接錄用檢察官的,此時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即基層檢察機關無法招聘到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以彌補檢察官不足的問題,并且這種情況的出現在短期內也是無法解決的,直接的造成了基層檢察機關的人力資源不足或走向老齡化的狀況出現,這對于檢察工作的開展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2.檢察官身份保障問題
當前,我國對于檢察官身份還沒有制定出確切的保障制度,這就導致了一些檢察官還會出現失去身份的情況的出現。首先,根據《檢察官法》中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招聘檢察官時,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夠決定是否錄用檢察官,但是一些地方在招聘檢察官時并沒有根據國家要求來開展招聘工作,而是隨意進行檢察官的招聘或者是職位的調整這就直接的降低了檢察官隊伍中的人才素質。其次,當檢察官執行權利時,有些司法就會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直接的對檢察官的工作進行干涉,使其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最后就是由于我國在司法立配規定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就會出現檢察機關的財力不充分,從而開展招商引資行為,嚴重的影響力檢察工作。
3.檢察官經濟保障問題
當前,盡管我國在檢察官收入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法律法規,在實際落實時仍然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導致檢察官經濟的落實不到位。首先,檢察官這個職業是屬于我國公務員的職業類型,當前情況下,檢察官的工資與其他種類公務員的工資是不相上下的,但是與其他公務員不同的是檢察官職業的特殊性和獨特性注定檢察官的工資是需要做出適當的變化的,因而當前就出現了一種不對等的情況。并且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狀況不同的地區對于檢察官的工資也是不同的,這就直接的導致了一些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即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的收入無法滿足基本的需求,在醫療、人身保險、教育、培訓等各個方面沒有一定的經濟保障。雖然這種狀況也已經收到了一定的關注,國家對于檢察官的津貼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仍然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直接造成了檢察官福利待遇低、經濟得不到保障的問題的發生。
最后就是檢察官的各種福利薪資的落實不到位,直接導致了優秀檢察官人才的流失,并且越來越堵的優秀法律專業人才不愿意投身到檢察官工作中,久而久之,檢察官行業就一定的出現很大的問題。
四、如何現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的深入探究和思考
根據上文可以看出檢察官職業保障的重要意義以及當前存在的問題,那么為了提高檢察官的工作效率,使他們擁有一個積極樂觀的心態去工作,以下筆者就通過對國外檢察官職業保障經驗的分析,基于法制化、科學合理化、多樣化等原則實現對于檢察官職業保障體系和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以下是筆者的幾點建議:如建立能夠激發檢察官工作積極性的機制、完善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制度等等。以下進行詳細的分析。
1.建立能夠激發檢察官工作積極性的機制
建立能夠激發檢察官工作積極性的機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不僅能夠提高檢察官工作的效率,而且也能夠使檢察官工作的質量得到保證。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從以下的三個方面實現該機制的建立。其一。重視薪資待遇問題。薪資待遇是留住優秀人才的根本和基礎,只有通過重視檢察官的薪資待遇問題,才能夠為建立優秀的檢察官隊伍。其二,建立并實行對于檢察官的管理制度,這樣才能夠使檢查工作最大程度的不受其他機關的干涉。其三就是建立一個優秀認得的引進通道,比如通過公開招錄,錄用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更新檢察官隊伍的血液,使其保持活力。
2.強化檢察官職業安全和身份保障的制度
檢察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的強化是保障檢察官享受政治待遇的根本。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建立保護機制,以保證檢察官職業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實。而保護機制的建立一般是通過檢察機關上級對下級保護所建立起來的。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的不斷完善,人們對于維權也越加重視,因此對于檢察官而言所面臨的壓力就越大,那么就需要重視檢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建立就顯得十分的有實際意義。檢察官就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流程開展工作和思想疏導以及自身的防范工作。另外就是對于檢察官的職業安全保險也是必不可少的。
3.完善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制度
完善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培養檢察官自身的紀律和意識。主要途徑就是建立一個符合檢察官職業特點的監督機制,以達到司法公正性的目的,一般而言可以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實現監督機制的建立。
小 結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建立激發檢察官工作積極性的機制、強化檢察官職業安全保障的制度和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檢察官職業監督保障制度對于實現檢察官職業保障有著重要的意義,從而建立一個高素質、高水平的檢察官隊伍,使他們積極的投入到檢察工作當中,為維護法治社會奉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李澤明;陳曉東.檢察官遴選制度探微[A];第四屆國家高級檢察官論壇論文集[C];2008年.
篇10
1 診所法律教育概述
“診所法律教育”英文名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1]該種教育模式借鑒了醫學院診所教育的模式,并保留了“診所”這一形象的稱謂。診所法律教育的具體實施方案是在法學院中設立法律診所,每個診所由一名執業律師作指導教師,參加診所的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真實的當事人、辦理真實的訴訟。它的一般宗旨是“把學生引入到實踐活動的事實的、程序的、倫理的和人性的復雜狀態之中,包括會見當事人、同其他人打交道、參與社會制度的談判,以及從復雜的和不完全的事實中發現法律問題”。[2]2 診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在美國,20世紀早期,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勒克•弗蘭克領導組織了“法律診所”,提供法學院學生實踐的機會。同時,杜克大學的約翰•布拉德維首先在杜克大學和南卡羅萊那大學創設“法律援助診所”,并為其他大學法學院仿效。320世紀60年代,伴隨著美國民權運動的高漲,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學院設立了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在院校老師同樣也是在持證律師的監督下,為法律上的弱者提供服務,并將其工作成績計入學生的總分?,F在美國的法學院幾乎都建有不同類型的法律診所。拉丁美洲、非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成功地實施了這種教育方法。在中國,隨著法學教育界和司法界對法律教育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以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開始嘗試運用此種教學模式。這七所院校分別依托于校內的法律研究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診所,對推動法律診所教育的本土化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經驗。河北理工大學法學系于2006年4月加入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成為第43位單位委員、河北省省內高校中的第1位單位委員。河北理工大學法律診所第1期于2006年9月正式開課,目前的教學活動已進展至第5期。
二 原生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
診所法律教育是舶來品,探討其本土化后的價值導向問題,首先要對原生的診所法律教育價值進行分析,再結合中國法學教育的現實進行探究,或能得出答案。因診所法律教育最早發源于美國,以下的分析就以美國為例。筆者認為,美國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主要有以下三項。
1.承擔法律實踐教育。1870年后,以蘭德爾為代表的判例式教學法(casemethod)一直美國法學院的標準教育模式。判例教學法的教材來自高級法院(uppercourt)的經典判決,教學模式側重引導和歸納,與傳統的講義教學法(lecturemethod)相比,其效果是顯而易見的。但是,蘭德爾教學法忽略了法律實踐中其他領域諸如會見、咨詢、事實調查、調解、談判、起草文件中的許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斷力、職業責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師的社會角色等方面對學生們的培養。[4]但是,現實中的法在運行中受到文化、政治、經濟等各種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優秀的執業律師,不僅掌握判例法理論要素,還擁有人際溝通的技巧以及處理應急問題的能力。他們不僅對不同的對象能運用不同的表達方式,甚至知道如何挑選對己方有利的陪審員。對法學院的學生而言,大多數人畢業后都將從事具體實務而不是理論研究,所以開設診所法律教育這樣一門實踐性的課程不僅避免了學生畢業后在律師事務所里摸索的彎路,還可以幫助學生更深刻地從理論上把握法律的精髓。
2.培育法律職業人格。法律援助案件的當事人大多掙扎在社會底層,通過親身辦案和直接接觸,學生可以觸摸到他們的生存狀態,了解到他們的疾苦,體會到法律在定紛止爭、懲惡揚善中的作用,感悟到法治強大的社會力量,培養法律職業的責任感,領會到正義、真理信念的內涵。
3.提供法律社會服務。美國的司法體制中沒有公民這樣的訴訟主體,所有案件的人必須是律師。為了推動診所法律教育,規范學生辦案的準律師身份,美國許多州制定了學生實踐規則,這些規則規范了學生的工作,并設定了學生出庭、與未監禁的當事人會面等條件。當然,學生的工作必須在執照律師的監督下進行并由律師承擔最終責任??梢?美國法律診所學生以“準律師”身份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案件,其身份地位是得到認可的,同時其還被給予種種便利,以獲得與律師同等的權利和地位。[5]在律師收費高昂的美國,法律援助資源稀缺,政府劃撥的法律援助資金有限甚至為零,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執業律師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可想而知。所以由在校的法學院學生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實現學校、社會、政府的“三贏”。
三 本土化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導向
診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實質上是強調在注重中美法學教育差異性的前提下,以最大的適應性實現中國法學教育培養高級法律專門人才的目標。
1 診所法律教育培養的是符合中國法學教育發展方向的法律職業者
我國的法律教育長期受前蘇聯法律教育模式的影響,以教師講授學生記誦的傳統,習慣于向學生灌輸正確答案已經確定、無需提問的知識,很少關注學生對教育效果的反饋、關注學生在學與思的過程中是否有能力提出自己的疑問。這對于迅速掌握法律的基本元素固然便利,但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卻益處甚少。法學課程設置和教學模式歷來以知識的系統性和科學性為目的,甚少考慮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很少顧及社會的實際需求。造成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脫節的原因不僅在于法學院自身,由于我國司法官專業化程度不高,司法機關一直忽視法學理論對實踐的指導,對科班出身的法律專業人才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也阻礙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融合。法學家和法律職業者彼此漠視對方的經驗,深層的動因是我國法律職業的非規范化造成了理論界與實踐界根本沒有形成一個有共同是非標準、職業倫理和職業榮譽的法律共同體,而是形成了兩個不同的利益群體,他們各自集團利益的不同妨礙了彼此的相互交流與合作。[6]診所法律教育的興起并成迅速為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在于它采取了新穎的教學方法與形式,更重要的是它全面體現和實踐了“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7],它的教育內涵與理念充分實踐了國際教育的標準。[8]它從職業語言、職業知識、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六個方面綜合全面地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前四個方面構成法律職業技能,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才”;后兩個方面構成法律職業的倫理,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德”。它融法律學習技能的培訓(讀寫能力、口頭表達、解決問題)和基本的法律實踐的知識、技術、價值和態度為一體,促進學生自覺地開發其全部的能力,充分參與自身實踐與發展的設計,幫助學生對法律實務自主做出明智的決定,并有目標地繼續學習。診所法律教育以其全面豐富的內涵,培養的是符合中國法學教育發展方向的法律職業者,承擔是為中國法學院注入一種全新的教育理念的重要使命。
2 診所法律教育培養的是具有較高學習能力的法律職業者
法律實習教育是對學生實踐能力的鍛煉,而診所法律教育則是包含實踐能力在內的、更深層次的學習能力的培養。這里的學習能力,不只是學習書本的知識和法條的規定,而是包括了主動學習、自我學習、經驗(實踐)學習、協作學習等諸多方面。首先,這是由法律科學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制和民主的腳步從來都不會停滯,新的立法成果和研究理論不斷出現,法學學習作為不間斷的長期過程必然伴隨著法學院學生整個職業生涯。在法治進程不斷加快的中國更是如此。其次,這是中國法學院學生的特點要求的。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本科后的職業教育,法學院的學生入學前已經過四年學習獲得了某個學士學位。英國則是學生在法學院畢業后要到律師學院學習兩年,再經過實習才可能成為律師。中國法學教育的第一階段是本科,學生畢業后就有可能直接進入司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這在國外近乎不可想象。法學教育體制內缺乏系統的實踐課程設置,法學教育體制外又沒有針對性的司法研修制度,對于年輕且缺乏經驗的法學院學生而言,在工作最初的適應階段,具有較高的學習能力無疑會少走彎路、少跌跟頭。診所法律教育在課程內容上設置了診所課程推介、會見和咨詢的技巧、證據方法、策略選定、法律研究、案件陳述、法律文書、觀摩審判、庭審程序、談判和調解、法律職業道德、反饋與評定等單元,在教學方法上采用了提問式、對談式、互動式、模擬訓練、個案分析等形式。診所法律教育改變了傳統教育模式下學生作為被動的知識容器的現狀,而使他們成為積極主動的學習者,成為自己發現問題、勇于獨立解決問題、善于從經驗中分析問題,并且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學習者,這對于他們走出學校要從事哪一種職業,這種學習的能力都會終生受益。
3 診所法律教育培養的是具有較高社會責任的法律職業者
任何職業都應負以一定的社會責任要求,而法律職業者的社會責任應當更高。
一方面,司法腐敗的存在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傷是硬傷和內傷。“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盵9]司法腐敗帶來的不僅是社會腐敗風氣的加劇,或整個權力體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亂、失控,或國家權力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的喪失,或公民維權機制的崩潰,而是一種信念的失落———對法律。如果說行敗毀壞了政府在民眾的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敗的惡果則是在民眾層面上,加深了人們對規范的輕視態度,即對法律權威和訴訟活動的不信賴感。更不用說,它使“法治社會”的理想離我們越來越遠。[10]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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