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利與弊范文

時間:2023-06-12 16: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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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如今法治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強化,多數民眾都學會了用法律保護自己。相比之下,醫護人員的維權意識并不是很強,還需要很大的提升。護理管理工作,除了發揚救死扶傷的崗位精神,做好本職工作,承擔所屬的社會責任,還應維護好自己的各種合法權益。醫患關系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患者各不相同,一旦發生糾紛,護理人員應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但由于法律知識的匿乏,護理管理人員往往不知如何正確運用法律,以致于損失慘重。

2.原因分析護理管理人員缺乏法律意識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首先是護理教育體系不夠完善,在專業的護理教育中,往往更注重專業護理知識,而法學課程的開設極其有限。據有關資料顯示,本科教育中,法學占了全部課程的1%左右;大中專則占有約2%一3%;除時間不夠外,法律課堂內容好也相當缺乏,大多只是一些基礎的知識,而與護理專業有關系的內容則少之又少;以致于護理人員與法律接觸少,學習途徑也較為單一,多是通過電視、雜志等獲得,由于沒有系統學習,掌握的知識比較零碎,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環境較為封閉,缺少相關培訓,都最終導致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十分薄弱。

其次,護理管理人員自身對法律教育有所忽視。實際中的臨床護理存在著很多問題,人力資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項。由于護理管理人員有限,護理人員工作量增多,責任和壓力也不斷擴大,為保證護理工作能夠正常運行,多數護理人員都將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臨床業務知識、如何提升臨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無暇顧及法律教育,對法律意識自然就有所忽視。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護理管理人員對本職工作與法律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清,即缺乏與護理相關的法律知識,認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才是起主導作用的,才應該擔負應有的法律責任,護理人員只是起輔助醫生的作用,負責照顧患者,工作不出差錯即可。即使有糾紛,也是醫院進行調解,無需自己承擔。這種錯誤觀念使得護理管理人員對法律很淡漠,除應付責任外,也不利于自我保護。

二、如何做好護理管理人員的法律教育工作

1.轉變教學理念一般而言,護理管理人員在正式上崗之前都有過專業的學習或培訓,在這一階段,就應該開始培養他們的法律意識。對于那些舊的教學觀念應作一番改革,包括內容、方法等方面,將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據醫療市場的變化,確定相應的教學內容,加大力度進行法制教育。法律內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識,應將重點放在與護理相關的法律方面,如《醫療護理法》等,這樣才能使其上崗之后有所保障。

2.重視實際應用在學習階段,護理管理人員學的大都只是理論知識,到醫療機構上崗后還應繼續學習,并和實際聯系在一起。所以,繼續教育除了護理學、行政管理,還應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既要進行專業護理培訓,也應督促護理人員學法懂法,熟悉相關法律知識。

3.提高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護理管理人員和患者接觸時間較長,對其病情轉變有著莫大關系,因此,必須嚴格按照護理規范行事,做好為患者服務的工作,盡量保證患者能夠盡早康復。學習法律、了解法律,能夠讓護理管理人員更加深刻地明白自身所該承擔的責任,從而強化法治觀念,認真對待護理工作,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護理服務。此外,在滿足了患者需求的同時,護理管理人員還應加強維權意識,學會自我保護。除了醫院的普法宣傳和相關培訓,護理人員也需在閑暇時間加強自主學習,提升自我保護意識,使雙方利益同時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篇2

亞里士多德通過區別公民與非公民解釋人的平等與不平等。他認為公民與非公民之間是不平等的, 而公民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凡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 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 其進而通過血統論( 自然公民) 和法權論( 法定公民) 界定享有平等地位的公民范圍。血統論認為, 公民就是父母雙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兒子, 單是父親或母親為公民, 即其子不得稱為公民。法權論致力于解決規劃人籍者的地位問題。 在變革后凡已經獲得這些法權的人們, 實際上就須稱為公民了。 亞里士多德在強調公民地位平等的同時反對趨同, 主張差異化, 組成一個城邦的分子卻必須是品類相異的人們, 各以所能和所得, 通工易事, 互相補益, 這才能使全邦的人過渡到比較高級的生活。管仲的職業世襲制解釋了他對于人的地位的觀點, 與亞里士多德的血統論和差異論有很大的相似性。管仲認為,士子之恒為士。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農之子恒為農。 職業世襲制盡管有利于國家的穩定, 便于統治者管理。但反映了人的不平等思想, 并且阻斷了社會階級流動的通道。

二、社會組織的形成

亞里士多德通過人的政治性和社會目的論解釋社會組織的形成。 人類自然地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 一切社會團體的建立, 其目的總是為完成某些善業。 他認為社會組織出現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對共同價值目標的追求決定的, 進而通過城邦的形成過程佐證上述觀點。由于男女和主奴這兩種關系的結合, 首先就組成家庭。為了適應更廣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聯合成的初級形式 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組合成城邦, 社會就進化到高級而完備的境界。管仲認為世界最初存在 原初狀態 , 智者賢人創造有序的社會。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 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 以力相爭。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 而暴人止。是故道術德行, 出于賢人。 這一觀點強調賢者( 君主)作用,為人治觀奠定基礎, 為封建專制、中央集權提供了理論基石。

三、品德

亞里士多德將公民與統治者進行區分, 指出各自應當具備的品德。作為統治者, 應具備專有品德明哲 , 即治理自由人的能力; 作為被統治者應具備專有品德 信從 ,即必須知道如何接受他人的統治。其強調賢明君主的作用,進而認為中庸是最佳品德。 節制和中庸通常是最好的品德, 那么人生所賦有的善德就完全應當以中間境界為最佳,處在這種境界的人們最能夠順從理性。管仲認為, 愛之、生之、養之、成之, 天下親之, 曰德 , 以無為之謂道, 舍之之謂德。故道之與德無間, 故言之者不別也。 道也者, 上之所以導民也。是故道德出于君。上之人務德, 而下之人守節。 管仲認為德和道并沒有太大區別。德就是愛等基本倫理要求, 并且提出君主可以引導人民的德。此處一方面強調賢明君主的作用, 另一方面對其提出了治國要求。

篇3

Abstract:In this paper, a few cases proceed from our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honorable management and non-relevance, and by comparing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t 93 and 109 pairs of honorable persons of a different scope of the claim and concluded: no basis for the Court by management, are generally not supported the 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109 applies generally to support the 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Therefore, the parties may, depending on the basis of claims made more favorable to their request, opt-in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section 93 or section 109.

關鍵詞:見義勇為 無因管理 損害救濟制度 選擇適用

Key words: Honorable; not because of management; damage relief system; choice of the applicable

作者簡介:唐楠棟: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07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蔣昆玲: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07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5-0022-01

一、 問題的提出:

2001年12月20日中國法院網公布的全國首例見義勇為索賠案《楊國新與徐月仙等人無因管理糾紛上訴案》,依據無因管理(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處理;《法制世界》2002年11期《英雄離去之后》中的救助他人生命案,依據民法通則109條規定處理。兩案同樣是救助了他人生命,為何適用法律卻不同?

見義勇為立法主要是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周全的民法救濟和保護。但是,在我國理論界和實踐中,對見義勇為者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無因管理之債的認定上存在分歧。

如何適用《民法通則》第93條或《民法通則》第109條?下文分析當事人面臨選擇。

二、見義勇為的性質與無因管理的關系辨析:對三種主張的評述

(一)無因管理之債說――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層次的無因管理

該說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在民法屬性上應是一種無因管理之債,但由于見義勇為通常在危難情況下做出,且行為者一般要冒著一定的危險,故見義勇為行為屬于一種更高層次的無因管理行為。

(二)制止侵害行為說――縮小了無因管理的適用范圍

該說把見義勇為行為稱為“制止侵害行為”,認為其性質上屬于無因管理,但只是無因管理性質特殊的一種情形,需要用專門的條文對其加以特別的規范和調整。該說表面上遵從了無因管理制度的內在機理,但其意在無因管理制度之外尋求獨立的理論空間,致使其最終喪失了合理的解釋力,從而不可避免地會把見義勇為排除在無因管理之外,這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構成要件的基本規定,縮小了該法條的適用范圍。

(三)綜合說――見義勇為可能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綜合說認為,見義勇為具有多面向的民法屬性,即在不同的主體或對象之間,見義勇為的民法屬性是多樣化的。

三、損害救濟規則:適用民法通則109條或93條對管理人(見義勇為者)的求償范圍有何不同?

司法實踐,法院適用93條無因管理的規定一般沒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如果適用109條則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梢姡m用民法通則109條或93條對管理人(見義勇為者)的求償范圍不同主要表現在: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實例如下:

第一,反對精神損害賠償。如:在全國首例見義勇為索賠案《楊國新與徐月仙等人無因管理糾紛上訴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將不屬由管理而支付的作為精神慰撫金的死亡補償費62800元……列入實際損失的范圍,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p>

第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如:峽江縣人民法院在《譚亞輝見義勇為致傷殘請求賠償案》中判決受益人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七萬元。

四、結論

如何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尋求對見義有為者(管理人)更大限度的救濟是法律適用者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司法實踐表明:法院依據無因管理,則一般沒有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適用109條則一般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提出對自己更有利的請求,選擇適用《民法通則》第93條或第109條。即在無精神損害的時候依據《民法通則》第93條提訟;在有精神損害的時候依據《民法通則》第109條等類似條款提訟。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債權編》,法律出版社2003版。

[2]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 楊立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釋義》,法律出版社2004版。

[4] 參見曾大鵬:《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第109條為中心》,《法學論壇》2007年第2期。

[5] 周輝:《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思考》《民商法學》,2000第8期。

[6] 自蔡松:《作為法律制度的無因管理》,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碩士論文。

篇4

關鍵詞: 羅馬法 《唐律疏議》 婚姻 成立要件

羅馬法學家莫特斯丁稱“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終身結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關系”。[2]羅馬早期實行有夫權婚姻,妻子完全被丈夫的特權所支配和統治,婚姻以承祭祀和繼血統為目的。后來,優士丁尼在《法學階梯》中提道:“婚姻或夫妻關系是男女的結合,它包括不能分開的生活的親密交往?!保?]這不僅把婚姻中的神學因素排除了,還排除了同性婚姻。

唐代的婚姻關系在《唐律疏議》中規定是:“一夫一婦,不刊之制?!保?]在封建禮教下的傳統婚姻,女子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對丈夫“從一而終”的。同時婚姻的功能較為明顯是傳宗接代,延續血脈,因為“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為愛情、為自由而結婚的幾率較少。

羅馬法與《唐律疏議》中的婚姻制度雖因時期的不同、地域的不同而有相異之處,但總的來說,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所以兩處的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差異中也蘊含著相似之處。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是隨便便就解決的,結婚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

羅馬法中對于適婚年齡沒有明確的字面要求,“男性確實適婚,而女性具有結婚的自然能力”。[5]在此處的注釋中,譯注是:“這種自然能力指達到發身年齡或適婚年齡者為適婚人,男性滿14歲,女性滿12歲,即為適婚人。”而譯者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中說道:“男14歲,女12歲,為羅馬在元首制早期確定的適婚年齡……但這只是不完全適婚年齡(相當于最低婚齡),完全適婚年齡是男18歲,女14歲。”

在唐代,“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頒布詔令:昔周公治定制禮,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后,嫣居服紀已除,并須申以婚靖,令其好合……”,[6]就是說男子結婚的法定年齡是20歲,女子結婚法定年齡是15歲。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唐玄宗頒布詔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7]

雖然地域不同,環境不同,但兩地的適婚年齡都是較為接近的,同時也由于不同的時代而稍有修改。

二、身份

達到法定適婚年齡的男子、女子也不是能隨意結合的,其各自的身份等級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

羅馬法規定:“合法的婚姻在這樣的人之間締結:他們是羅馬市民……”[8]這個要件的實際上是“以市民身份為基礎的通婚權的要件”,[9]它把外邦人、野蠻人和奴隸排除在羅馬法保護的婚姻之外。

在唐代,用“門當戶對”來形容婚姻的前提是一點也不為過的。《唐律疏議》中就明確規定:“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保?0]這也說明法律對夫妻雙方的結合是有極其森嚴的等級要求的,簡而言之,就是“當色婚嫁”。[11]歸根到底,這也是時代性質所作用的,封建社會,即等級森嚴的社會,再加上封建禮教這個附件,婚姻自然而然也披上了等級的外衣。

身份不一樣,不能結為連理枝,感情不自由,緣于身份的“相配”。

三、取得父母(尊親)的同意

羅馬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合,不論他們是家父還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他們需要得到他們處于權力下的尊親的同意。事實上,不論是市民法的規則還是自然法的規則,都勸說應該作戰這一程式,因此,尊親的命令應是前提條件”。[12]意思就是說,婚姻的確定需要取得尊親的同意,尊親主要指父親、母親、祖父、曾祖父等輩分高的人,這是考慮到結婚當事人年齡較小,需要長者的忠告和批準,但這也剝奪了結婚當事人的部分選擇自由。

在唐代,法律也是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擇偶權的“干涉”的?!爸T卑幼在外,尊長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13]在一定程度上說,父母對子女的婚姻是有完全的控制權的,毋庸置疑,子女對自己的婚姻是沒有話事權的。

四、無禁婚事由

羅馬法對婚姻的結合是很嚴格的。在禁婚規定上,就有直系血親間、養親間、旁系二等親以內、旁系三等親和第四等親、旁系尊親、姻親間等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具有一定血緣關系而禁婚。直系血親間的規定是:“在那些在他們間有尊親屬和卑親屬地位的人之間,如父親和女兒、祖父和孫女、母親和兒子、祖母和孫子,以此無限類推,不能合法地締結婚姻?!保?4]因為這樣的結合,會被說成是締結了“不道德和的婚姻”。旁系二等親以內的禁婚規定:“兄弟與姐妹之間,無論他們是同父同母所生,還是出自父母的一方,他們被禁止結婚。但如果某女通過收養開始成為你的姐妹,確實,只要收養關系存在,在你與她之間當然不能安排婚姻。”[15]如果收養關系結束,他們便可以通婚的。因為解放子女是解除收養的方式之一,所以,“如果某人希望收養女婿,他應先解放其女兒。如果某人希望收養兒媳,他應先解放其兒子”。[16]第四親等的旁系血親在以下的情況是可以相互結婚的:“兩兄弟的或兩姐妹的子女,或兄弟的和姐妹的子女,可以結合?!保?7]以及繼兄弟姐妹之間也是可以結婚的:“丈夫的出自另一妻子的兒子與妻子的出自另一丈夫的女兒,或相反的情況,可以正當地締結婚姻?!保?8]第二,因具有姻親關系而禁婚。第三,因既存的合法婚姻?!耙驗橥粋€她不能被兩個人娶走?!被蛘摺澳耸且驗椴辉S你同時有兩個妻子?!保?9]第四,寡婦。“寡婦于其丈夫死亡10月內不得與他們結婚,否則受不名譽制裁?!保?0]

對于婚姻,涉及的不僅是兩個人的結合,是社會問題,而且是個人的生理問題。除了要顧及倫理關系的和諧外,還要為婚姻的結晶――我們的后代著想,故《唐律疏議》中也有相關的規定。禁止同姓結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21]意思就是說,同宗共性皆不得娶妻納妾,違者,各徒二年。同時也規定:“外姻有服屬者,及娶同母異父姐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余條稱前夫之女者,準此。亦各以奸論?!保?2]總之,“同姓為婚”的相關婚姻,即使會得到赦免,也要離婚。同時,也規定了不能娶“犯罪逃亡之人”:“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保?3]

綜上所述,婚姻的結合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婚姻大事,終身大事。在結婚的各個要件方面,都可看出――婚姻是人生大事,并不可以馬馬虎虎作決定,要遵循法律,適婚年齡都較為接近,且較小;身份等級上,都是要求“門當戶對”的;且對禁婚事由均有詳細的說明,如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等的闡述,寡婦要在一定期限之后才能再嫁;要有父母尊親的同意。通過對比得知,羅馬法和《唐律疏議》盡管受時間、空間的不同的影響,但關于婚姻的要件的很多描寫都是相似的,對于婚姻的建立都較為嚴格要求。

參考文獻:

[1]姜曉強.唐代婚姻制度及婚姻類型探析.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2]法學教材編輯部《羅馬法》編寫組.羅馬法.群眾出版社,1983:98.

[3][古羅馬]優士丁尼著.徐國棟譯.法學階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9,I.1.9.1.

[4][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卷第十三.戶婚:256.

[5][8][12]同[3]:39-41,I.1.10pr.

[6][7]《唐會要》卷83《嫁娶》,轉引自姜曉強.唐代婚姻制度及婚姻類型探析.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9]徐國柱.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79.

[10][11][13][21][22][23]同[4]1983,卷第十四.戶婚:270,270,267,262,263,265.

[14]同[3],I.1.10.1.

[15]同[3],I.1.10.2.

[16]同上.

[17]同[3],I.1.10.4.

[18]同[3],I.1.10.8.

篇5

關鍵詞:貨幣國際化;金融市場;風險;LIBOR利率;ARCH模型

一、研究的背景

20世紀中期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出現,歐洲金融市場和其他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發展,使國際金融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已經不可能發揮作用了。特別是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深入,金融市場一旦出現了波動,就會通過LIBOR、TIBOR或是HIBOR等同業拆借利率擴散開來,這會為金融投機家提供了投機的手段與場所,對于國際化貨幣發行國和使用國際化貨幣國家的金融市場而言,產生了金融風險,帶來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貨幣的國際化是金融創新的一種具體形式,它是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上出現的一種新興的事物。貨幣的國際化推進了金融業發展的歷史,國際貨幣運行模式越有效,就越能限制國際貨幣體系中的貨幣數量,維持國際貨幣體系穩定(李建軍,2009)[1],讓離岸金融市場、跨國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衍生金融工具等得到了很好的推廣。由于國際化貨幣的出現,各個金融機構之間、金融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相互依賴加深。

但是,這也意味著貨幣流通的任何環節出了漏洞都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伙伴風險”是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伙伴風險”傳遞的過程中,歐洲貨幣市場的同業拆借利率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這是因為銀行間的同業拆借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利率被認為是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基準利率。一般而言,基準利率的形成,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前提(于建忠、劉湘成,2009)[2]。一方面,同業拆借市場中的利率市場化,意味著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利率水平由市場的供求來決定,形成了利率決定、利率傳導和利率市場化的機制。

另一方面,同業拆借期限雖短,但對維持銀行資金周轉與國際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同業拆借全憑信譽,無需提供抵押品,交易較為方便,存款和放款都是通過電話、電傳聯系。每筆交易少則幾十萬英鎊,多則高達幾百萬英鎊。所以說,雖然貨幣國際化的金融創新帶來了財富效應、金融市場的業務效應和金融市場的福利效應,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個創新也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

二、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

一般來說,貨幣國際化以后,金融監管的重點領域,應當是國際化貨幣流通的國際金融市場。貨幣金融市場是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通過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而同業拆借利率是貨幣的流通場所和空間的基礎,研究同業拆借利率的自身波動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同業拆借利率波動為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風險,影響了貨幣國際化的推進。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業拆放利率有四種: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東京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TIBOR)、新加坡銀行同業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HIBOR)。而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是世界上最典型的、規模最大的同業拆借市場。

關于LIBOR市場波動率的研究,PhilipInyeobJi,FrancisIn(2010)通過對2006年3月1日—2008年11月11日澳洲美元、歐元、英鎊、日元和美國美元每天波動的匯率值研究,發現LIBOR利率正在加深對其他國家貨幣幣值波動的影響,特別是2007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LIBOR利率的波動更為頻繁了,這在很大程度上給國際金融市場的金融資產帶來了較大的風險。

[3]

Shin-ichiFukuda(2011)通過對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際金融市場LIBOR利率和TIBOR利率變化的研究,發現金融危機增加了國家金融市場或區域金融市場貼現率的波動程度,帶來了金融風險。由于美元是國際金融市場中重要的工具貨幣,歐洲美元市場中的LIBOR利率通過以美元計價、結算和儲備的金融產品對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交易信用風險和資產流動風險。

[4]

另外,如果把影響LIBOR利率的因素聯系進來,LIBOR利率的波動就顯得更為頻繁了,比如陳瑋光等(2009)認為當通貨膨脹率和道瓊斯工業指數的增長率增加時,美元LIBOR的所有利率都上升;聯邦基金利率增加時,利率的水平值增加,但長期利率增加幅度小于短期利率的增加幅度。

[5]

可見,波動率在某些時段上較低,說明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保持穩定,帶來風險的可能性在降低;而波動率在某些時段上較高,往往意味著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出現了大幅度的變化,一方面,這會不利于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一般而言,一個穩定、發達、開放的金融市場是貨幣國際化的必要載體,它可以吸引國際借貸者和證券發行者在本國融資,可以培育豐富的金融產品,增強產品的流動性,為全球投資者提供一個多樣化的資產配置平臺(楊雪峰,2009)。

[6]

另一方面,銀行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銀行業國際金融業務對貨幣國際地位具有直接的影響(元惠萍,2011)[7]而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劇烈波動會不利于發達銀行業的發展。

從以往的研究來看,貨幣國際化帶來了金融市場創新,而這個創新也通過同業拆借市場向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從一個時期到另一個時期的變化過程中,常常表現為價格的波動,而是否會出現價格波動率聚集的現象,即大幅度波動聚集在某一段時間,而小幅度波動聚集在另一段時間上,這是中外學者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但是,前人的研究并沒有站在LIBOR利率的角度上,對貨幣國際化與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協調推進帶來的風險展開分析,沒有對金融風險產生的內在機理進行大膽的探討,特別是實證研究較少。這也說明本文研究LIBOR利率波動對于穩定貨幣國際化過程中的國際金融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三、貨幣國際化與金融市場協調推進對同業拆借市場帶來波動率的模型估計通過這一小節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隨著貨幣國際化的不斷推進,歐洲貨幣市場中LIBOR利率的波動,會對國際金融市場投資的金融產品造成沖擊,產生投資的風險。本文試圖站在LIBOR利率的角度上,對貨幣國際化與國際金融市場協調推進帶來的風險展開分析。

(一)ARCH模型簡述

在金融的時間序列分析中,廣泛運用的一種特殊非線性模型就是ARCH模型(Auto-regressiveConditionallyHeteroskedasticity),最早由Engle于1982年提出。該模型主要的思想是,某一特定時刻t的隨機誤差方差不僅取決于以前的誤差,還取決于自己以前的方差。對于通常的回歸模型:yt=x\'tβ+εt(1)如果隨機誤差項的平方ε2t服從AR(q)過程,即:ε2t=α0+α1ε2t-1+α2ε2t-2+…+αqε2t-q+ηt,t=1,2,…(2)其中,ηt獨立同分布,并滿足E(ηt)=0,D(ηt)=λ2。則稱模型(2)是自回歸條件異方差模型,簡稱ARCH模型。

對于任意時刻t,εt的條件期望為:E(εt|εt-1,…)=槡ht·E(vt)=0(3)條件方差為:E(ε2t|ε2t-1,…)=ht·E(v2t)=ht(4)通過(4)式,可以看出序列條件方差具備隨時間而變化的性質。

20世紀90年代以后,為了讓ARCH模型的解釋能力更為完善,不斷有學者對ARCH模型進行完善和擴展,出現了多種變異的ARCH模型,形成了一個ARCH模型族(黃宗遠,沈小燕,2007)[8],包括GARCH模型、ARCH-M模型、非對稱ARCH模型、冪ARCH模型、成分ARCH模型等等。由于ARCH模型族可以很好的發現引起波動狀態的因素,非常適合于描述金融市場時間序列的波動特征,所以,本文在這一小節中通過ARCH模型展開貨幣國際化對同業拆借市場帶來波動率的模型估計。

(二)數據的說明

貨幣國際化對同業拆借市場帶來的波動,是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隨著歐元的誕生,美元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繼續得到了鞏固,并形成了以美元為核心、歐元、日元、英鎊等為補充的國際貨幣體系。同業拆借的利率種類較多,期限較長,關于同業拆借市場中的數據,本文在英國同業拆借市場中選取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LJPY),以及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LUSD)每個季度的數據在1986年1月—2011年9月之間的數據,共103個觀測值,數據來源于歐洲中央銀行數據庫,為了減緩序列的波動程度,本文選擇對這兩個時間序列的變化率進行自然對數處理,即djpyt=LN(LJPYt/LJPYt-1)和dusdt=LN(LUSDt/LUSDt-1),LJPYt表示歐洲日元在t時刻的LIBOR利率,而LUSDt表示歐洲美元在t時刻的LIBOR利率。

(三)LIBOR利率的數據統計特征分析為了對LIBOR利率進行ARCH模型分析,也為了達到較好的模型解釋能力,首先需要對數據的基本統計特征展開分析,以觀察原始數據是否具有尖峰的分布特征,便于對下文展開分析。從圖1中可以看出,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的變化率的Sk=-0.404207,其結果小于零,表明其分布呈現出左偏態。而從峰度來看,K=9.844914,遠遠大于3,表明更多的變換率取值聚集在均值周圍,同時部分變化率又遠離均值。與標準正態分布(Sk=0,K=3)相比,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的變化率呈現左偏,尖峰的分布特征,即“尖峰厚尾”。JB統計量為201.9021,P值接近于0,說明該時間序列至少在99%的置信水平上拒絕為正態分布的假設。

從圖2中可以看出,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的變化率的Sk=-1.315755,其結果小于零,表明其分布呈現出左偏態。而從峰度來看,K=8.209290,遠遠大于3,表明更多的變換率取值聚集在均值周圍,同時部分變化率又遠離均值。與標準正態分布(Sk=0,K=3)相比,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的變化率呈現左偏,尖峰的分布特征,即“尖峰厚尾”。JB統計量為144.7616,P值接近于0,說明該時間序列至少在99%的置信水平上拒絕為正態分布的假設??梢?,歐洲日元市場與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呈現出尖峰的分布特征,可以在下文中對這兩個序列進行ARCH模型分析。

(四)LIBOR利率波動率模型的建立1.LIBOR利率數據的平穩性分析和序列相關分析一般而言,在對時間序列數據進行分析時,首要的問題是判斷它的平穩性。如果樣本呈現出非平穩的現象,那么往往會導致出現“虛假回歸”的問題。這樣,樣本之間就不會有任何意義的關系,對樣本進行回歸也會表現出較高的可決系數。本文選擇的變量數據是1986年1月—2011年9月之間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LJPY),以及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LUSD)每個季度公布的數據,這是明顯的時間序列,所以本文首先利用Eviews6.0統計分析軟件,對所有的變量進行ADF檢驗。對于LJPY和LUSD時間序列而言,其ADF數值都小于1%、5%和10%臨界值,因此,可以拒絕樣本序列存在單位根的原假設,時間序列的數值是平穩的,可以繼續進行數據分析。

同時,對LJPY和LUSD時間序列展開相關性分析。通過對LJPY相關系數的分析可以知道,滯后1階、4階和6階的自相關系數較大(取絕對值以后),因此,本文采用LJPY時間序列建立一個滯后1階、4階和6階的模型。

而LUSD滯后1階、2階和12階的自相關系數較大(取絕對值以后),因此,本文采用LUSD時間序列建立一個滯后1階、2階和12階的模型。

2.LIBOR利率分布滯后模型的OLS分析從表1中可以看出,只有LUSD(-2)的系數沒有通過10%的顯著性檢驗水平,其他系數均通過了1%、5%和10%的顯著性檢驗水平,其他擬合的整體效果似乎不錯。

接下來,本文對殘差序列進行ARCH效應檢驗,運用p=1階的序列自相關LM檢驗展開分析,顯示結果如表2、表3所示:從檢驗結果中可以看出,F和LM統計量所對應的概率均小于5%,可以知道F和LM的值都在臨界值的右邊,可以知道拒絕原假設,殘差序列存在ARCH(1)效應,也就是該模型的殘差序列存在自回歸條件異方差詳見表4。

3.ARCH(1)模型的擬合結果及分析對比前文OLS的分析結果,LJPY模型回歸的參數變得更大了,而且z統計量也變得較為顯著了,除了常數項以外,均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水平。同時,ARCH(1)模型的對數似然值有所增加,AIC和SC值都變小了,說明模型比OLS回歸可以更好的擬合數據,選擇ARCH(1)模型是合適的。

而對于LUSD模型,雖然回歸的參數LUSD(-2)和LUSD(-12)的z統計量變得不顯著了,但是,ARCH(1)模型的對數似然值有所增加,AIC和SC值都變小了,說明模型比OLS回歸可以更好的擬合數據,選擇ARCH(1)模型是合適的。

另外,從圖3中可以看出,ARCH(1)模型很好的擬合了LJPY序列,殘差序列大致被控制在-0.4—0.4之間。

從圖4中可以看出,ARCH(1)模型基本擬合了LUSD序列,殘差序列大致被控制在-2-2之間。

接下來,再對ARCH模型進行異方差ARCHLM檢驗,得到結果(詳見表5、表6):可見,對于LJPY序列,F和LM統計量所對應的概率分別為0.1958和0.1918,均大于5%,而對于LUSD序列,F和LM統計量所對應的概率分別為0.5089和0.5034,均大于5%,所以說,檢驗結果接受原假設,殘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應,也就是模型ARCH(1)消除了隨機游走殘差序列的條件異方差性。

ARCH(1)模型擬合的LJPY序列條件標準差時間序列圖5中可以看出,LJPY序列條件標準差時間序列在1994年—2009年大幅震蕩,大多數年份中超過了0.4的水平,特別是2000年前后波動加劇,最大時甚至達到了2.0左右。而其他年份波動都較為平緩,基本上在0.2的水平。

從ARCH(1)模型擬合的LUSD序列條件標準差時間序列圖6中可以看出,LUSD序列條件標準差時間序列在2000年以后開始大幅波動,大多數年份中超過了0.4的水平,特別是2007年美國次貸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波動幅度甚至超過了0.8,最大時已經接近到了1.0左右。而其他年份波動都較為平緩,基本上在0.1的水平。這與近年來,美國政府及美聯儲的非常規貨幣政策緩解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向銀行系統注入資金、降息、刺激消費者開支等諸多措施來拯救銀行系統是有關系的(陳敏強,2010)。

[9]通過以上的回歸分析,可以看出,歐洲貨幣市場中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從一個時期到另一個時期的變化過程中,常常表現為價格的波動,會出現價格波動率聚集的現象,即大幅度波動聚集在某一段時間,而小幅度波動聚集在另一段時間上。歐洲貨幣市場中日元的同業拆借利率在1994年以前,以及美元的同業拆借利率在2007年波動率較低,說明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保持穩定,對歐洲貨幣市場中以美元、日元計價、結算、儲備和投資的金融產品帶來風險的可能性在降低,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資者對以美元或是日元計價、結算的金融產品購買,必然會較好地促進美元與日元的國際化。

但是,歐洲貨幣市場中日元的同業拆借利率在1994年以后,以及美元的同業拆借利率自2008年以來波動率較高,意味著同業拆借市場的價格出現了大幅度的變化,這必然不利于美元、日元為主體的國際金融市場穩定,貨幣國際化正通過同業拆借市場向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本文的這個實證分析結果已經拓展了前文國內外相關研究的結果,所以說,金融市場中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劇烈波動會不利于銀行業的發展,不利于國際金融市場投資的穩定,這必然影響了美元或是日元貨幣國際化的深入。同時,本文認為貨幣國際化與金融協調推進的過程中,需要引入以穩定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波動為目標的監管思路,這樣可以以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來設計金融市場監管的步驟。

四、結論

通過以上的ARCH(1)模型分析,可以大致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結論:第一,2000年以來,隨著全球離岸金融市場金融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和歐洲美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的時間序列具有隨機游走的趨勢,而且波動的程度還在不斷擴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會為貨幣國際化背景下的金融市場正常運行帶來風險。

第二,從ARCH模型擬合的歐洲日元市場3個月期的LIBOR利率時間序列中可以看出,實際值、擬合值和殘差值具有群集性特點,國際金融市場中的LIBOR利率存在ARCH效應。

第三,同業拆借市場中價格的波動對國際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是發行國際化貨幣國家和使用國際化貨幣國家決策者和監管當局需要密切關注的對象,這個風險會影響到貨幣國際化進程地深入。而關于貨幣國際化后離岸金融市場中風險的監管模式,本文認為可以引入以穩定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波動為目標得監管思路,也就是基于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目標來設計監管的體系和步驟。這樣,通過有效確定國際化貨幣的金融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在極大程度上加強對同業拆借利率地監控,并且準確無誤地把監管目標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以在極大程度上避免貨幣國際化對國際金融市場帶來的金融風險。

篇6

一、基于寬容人性: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根基

(一)基于人性剖析: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根據基督教的觀點可知,人是由上帝用泥土所造成的,并繼承了始祖亞當、夏娃的原始罪狀,具有本性卑劣、迷戀物質的享受與欲望的滿足、地位低微等特點。因此,只有消除人性的所有欲望,才能夠達到“神”的境界,才能夠獲得真正的幸福生活,這就是宗教的人性理論。基于這種人性理論,對于人類來說很難實現,強質實行起來使宗教成為刑法的主宰,而人在宗教權威面前就顯得十分渺小,不值一提,為了能夠有效消除一切背叛宗教的因素,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都是價值的,因為只有消除一切人類的邪惡雜念,才能有效斷絕人性的原始罪狀。正是基于這種觀點的認知,使刑法在任何地方都點燃著不寬容的火把。隨著啟蒙時代的到來,使宗教理論受到了很大的批判。人性的自然本性得到思想家們的認可與肯定,人們追求現實生活的幸福與快樂,主要是源于感官欲望滿足。這種滿足來自于人自身的真實感受,不僅體現出自然賦予人的最基本權利,而且也賦予了人精神力量,因此,也可以說,從人的自然本性來說,人既不惡也不善。與人的自然本性相比,思想家們倡導的啟蒙時代表現出人性的另一方面,即人的社會性。人的自然本性體現出人的生物性特征,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的聚集形態特征。而人的社會性是由人的自然本性逐漸演變而來的,但與人的自然本性有著本質的區別。這是由于人的自然性特征只是單純的體現出人的生物種群的意義;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類具有的社會文化特征。社會文化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反過來,人類也受到社會文化的約束。因此人如果脫離社會獨立存在,就會像動物一樣失去了人類的本質特征,體現出人類與社會的真正聯系就是人的本質。人作為道德的實體,可以清楚的意識到自己向往幸福的生活,同時也可以感受到其他人對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時,也可以使別人得到幸福的生活,或者是不打擾、破壞別人的幸福生活。而人作為肉體實體的同時,又具有肉體感受的特征,這種特征使人產生一種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謀取個人利益的自愛、自衛等的本能反映。人的道德實體與肉體感受體現出人的社會性,也就是說人生活在社會當中,同時也具有性的特征。由于人的社會性兩種對立本性的相互矛盾,僅僅依靠人類的自然本性是很難進行調整的,需要借助外力的力量有效解決,而刑法也就因此而產生。(二)基于人性寬容: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精神由于人性的本性回歸,使思想家們意識到人是自然的產物,受大自然法則的約束與支配,而人的本性善是自然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但在社會環境與教育環境的影響下,人的本性善可以轉化成一種美德,也可以轉化為罪惡。因此,對于人的自然本性來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正確的引導與合理的限制,從而有效促使人朝著善良的一面發展。理性、道德、法律作為人類自然本性的引導與限制的有效途徑,其中理性與道德體現在人性的內在引導與限制,而法律則體現出人性的外在的強制引導與限制。而人類的美德體現在公共利益的原則上,同時也是法律實施的基礎。作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當刨除一切的情感因素,例如親情、友情、愛情等。法律的責任與使命就是有效制止人類作惡的欲望,并引導人類朝著公共利益的方向發展?;谌诵詫捜莸慕嵌瓤创松谧非笕诵灾欣旱挠麜r,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只有真正做到這樣,才能真正認可、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特征,人的自然本性與人的社會性的平衡,有效實現人的精神與肉體、身與心的平衡發展,有效避免人類由于受到道德的斗爭,或者是陷入欲望的陷阱中不能自拔。這不僅僅體現出人類道德的基礎,也體現出刑法現代化所具備的倫理精神。

二、基于利益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考量

由于不同的人在社會中所追求的人望不同,導致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個人欲望沖突現象,由此而產生了社會矛盾,而犯罪是人類在追求欲望時所采用最極的表現形式。法律的責任與使命是有效將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有機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從觀念、制度、運行等多個角度對中國刑法進行全面的改革,這是實現中國刑法現代化倫理的有效途徑。(一)變革刑法的基礎觀念在建立刑法時,應以科學、理性的犯罪觀作為基礎。臺灣學者張甘妹說過:刑法的建立要想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須對掌握與了解各種犯罪現象、犯罪事實,就像醫生一樣,想要治好病,就要對癥下藥。因此在對于犯罪者承認所犯罪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所犯罪行是無法進行消除的,各國刑法學界應該意識到,無論是在任何情況都可能發生不同種類與數量的犯罪行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本質是由于人的欲望而產生的社會基本矛盾。因此也可以說,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可能發生犯罪行為。對于人類的本性來說,實施犯罪的人與沒有犯罪的人都屬于正常人。對于實施犯罪的人,不僅要給予一定的懲罰,驅除邪惡,還要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二)有效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法律作為一種系統的限制,可以效限制人類在追求個人利益時,做出危害社會利益的有效途徑。因此,在制定法律、刑法的過程中,應以一種警惕的態度進行仔細審查與斟酌,有效避免由于法律擴張到所管轄的范圍外,使法律、刑法的人性基礎受的損失。所以需要對犯罪構成,根據刑法制定的范圍進行有效的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是在十七、十八世紀提出的,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體現出當代處于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對封建罪刑擅斷的不滿與憎恨。罪刑法定原則從其制定之日起,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為責任與使命,對國家刑罰權的使用進行有效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體現了入罪的原則,也體出了出罪的原則。而犯罪構成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不僅要體現出入罪的原則性,還要體現出出罪的原則性。換名話說,入罪的原則與出罪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構形成了犯罪構成。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又或者是肯定犯罪與否定犯罪,其實質都是同一個問題,要想肯定某一行為不構成犯罪,就必須從犯罪性質的角度對這一行為進行否定,其實質如同,任何事情都有利與弊的兩面性一樣,對某一行為來說,入罪與出罪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利與弊兩個方面,雖然兩者的目標一樣,但思維方向、實現的手段以及所借助的工具卻大不相同。入罪更多的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積極要件,出罪則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消極要件。由于犯罪要件的構成取決由人類有限的智慧與多變性的社會生活,因此,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都體現出個人的行為,而非一人身兼二職,所以無論是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出現由一人承擔入罪與出罪的雙重責任。就如同拋硬幣一樣,不同正面就是反面。同樣,在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首先將這種行為納入到犯罪構成體系之中,然后在積極構成要件與消極構成要件的相互并存、相互不矛盾的條件下,才能可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犯罪構成體系,不僅能夠嚴格入罪,還可以通暢出罪,有利于保衛社會的和諧與人權的保障。通過法律的控制可以有效將人類在追求人個利益時,消除或者抑制人的自然性特征朝著邪惡方面發展,這是人類的道德本質,也是人類最低水平的道德水平。最高的水平道德是人類自然性特征的朝著“善”的方向發展,這也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實現的重要內容。(本文來自于《法制與社會》雜志?!斗ㄖ婆c社會》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黃雨健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篇7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消費;經濟學解析;風險調控

一、大學生網絡消費的經濟學原理與風險分析

經濟學十大原理中曾經提到過“貿易能使每個人的狀況更好”,這句話用在大學生網絡消費中的解釋是:大學生通過網絡進行消費,都想通過最低的價格來得到最好的商品,此時,網絡消費則比實體店消費要經濟實惠得多,但是與此同時,商家也會存在通過最低的成本來達到最大經濟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大學生網絡消費中,可以做出如下經濟學原理解釋:

1.“貿易能使每個人狀況更好”

網絡商品主要包括虛擬商品以及與現實生活中相同的商品兩種類型, 對于第一種虛擬商品,大學生只能通過網絡來購買,而對于第二種與現實生活中相同的商品,由于網絡商品相比于實體店商品少了很多成本,導致商品的價格非常低,這樣會吸引很多大學生進行網絡消費。此外,與現實生活中的商品相比,網絡中的商品不僅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性,同時也通過各種各樣的商品吸引了大學生的興趣。在沒有時間和地域限制的條件下,大學生可以在網絡上隨意選擇喜歡的商品。

2.“政府有時候可以改善市場結果”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商家銷售的新平臺。若是沒有政府的干預,則很容易出現黑心的網絡商家,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通過不平等、不成文的規定來制約大學生消費者的權益,或是通過劣質的商品來獲得更多經濟效益,這樣的結果只能為大學生消費者帶來更多的困擾。面對上述情況,政府有一定的權力來控制商家多方面的行為,防止出現欺騙、敲詐等違法現象的出現。

通過上述解釋可以知道,“政府有時候可以改善市場結果”這一經濟原理的實用性。其能夠為大學生消費者帶來平等的權益,保證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性。但是目前網絡消費相關制度還不完善,導致很多商家都會鉆法律的空子,對大學生消費者的網絡消費帶來一定弊端。

二、大學生網絡消費的經濟學風險調控

1.正確引導大學生網絡消費

第一,培養大學生正確的消費觀。網絡的發展是時代進步的產物,但是并不能代表網絡可以支配一切現實活動。大學生在選擇網絡消費的同時要清楚地認識到網絡消費的利與弊,以客觀的角度來看待網絡消費,做到不盲目、不跟從、不攀比,將網絡消費視為消費的一種途徑,而不是視為消費的主要方式。

第二,提高網絡消費自律能力。網絡商品豐富多樣,大學生很容易由于好奇心理而進行不必要的消費,造成財力的損失。為了能夠讓消費更加貼切實際,大學生應努力提升消費自律能力,逐漸增強對網絡消費的正確認識,從專業的角度衡量消費的必要性,以便能夠在多樣化的消費中找到正確的消費觀。

第三,注重網絡消費的文明教育。主要是指對大學生進行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教育。這就需要發揮學校社團的積極作用,一方面通過開展合適的文明教育活動來培養大學生健康的網絡消費理念,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另一方面通過大眾傳媒工具來引導學生正確網絡消費,逐漸提高學生的網絡消費能力。

2.政府的有效調控

經濟學認為,市場情況決定了政府必須要干預經濟活動,同時,經濟活動中的風險也需要政府來干預。因此,針對大學生網絡消費的現狀,政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的手段進行干預,以便促進大學生理性的網絡消費。經過不斷的調查和統計,筆者認為,政府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進行宏觀調控:

第一,建立完善的商家管理制度。商家管理制度,主要是對網絡商家進行嚴格的管理,政府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首先,對網絡商品的研發商進行嚴格管理,并呼吁廣大商家進行“綠色”網絡商品銷售,這樣才能夠對后續的工作建立良好的開端不斷滿足大學生的健康網絡消費。其次,要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主要是對商品的供應商進行監管,從商品的質量、商品消息的宣傳等方面進行有效監督,防止假的商品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切實維護大學生消費的利益。最后,要建立相關的懲治法律,對違法的行為加以嚴懲,為大學生網絡消費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提高相關法律的實用性。從目前的經濟體制來看,相關維護權益的法律還不成熟,對于網絡消費行為的規范還處在基礎階段,對大學生網絡消費過程中的利益維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為了提高法律的實用性,需要政府和商家共同來履行相關法律要求。政府需要不斷完善各種網絡商品的產權保護,以防止在交易的過程中發生經濟糾紛事件,切實保護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而商家則需要在銷售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不做違法違規的事情。因此,為了能夠維護大學生理性消費,必須要提高相關法律在網絡消費行為中的實用性,以便保護大學生健康的網絡消費。

三、結束語

總之,目前我國大學生網絡消費存在著一定風險,但是也不能因為對大學生網絡消費全盤否定。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要清晰的意識到,在大學生的網絡消費中還存在著一定的不對稱消費現象,這些風險的存在使得大學生網絡消費不能健康發展,政府必須要不斷研究相關法律,正確引導大學生網絡消費,使網絡消費的模式能夠健康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梁梅明. 網絡消費中的數字鴻溝[D].蘭州大學,2016.

篇8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做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種思維方式的產生總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法律思維方式也不例外。近年來,人們對法律思維方式問題的關注緣于法治觀念的興起。正是法治建設呼喚法律思維方式。我國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是時代的強音。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對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盡管人們對法治的理解還不完全一樣,但關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標志著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法律思維對法治發展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從辯證法的角度看,這種意義可歸納為兩種:一是技術性的,即法律思維以觀念和方法形態為法治開辟道路,指明發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過人們學習了解法律思維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靈,從而對法律生活發生影響。具體來說,這兩個方面的意義主要是通過下述三個渠道發生:(1)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而這些知識和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們的理性思維,增強人們抵御野蠻和專制的能力,推進人們行為的理性化。野蠻行為和專制思想是隨著法學知識的增長而節節敗退的。這可以說是法學家對法治的最大貢獻。(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季俊7梢幏蹲鳛榉伤季S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當法律思維成為思維定式,人們就會在日常生活中時時以法律規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如此,法治精神的實現也就為期不遠了。(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在傳統觀念中,法律僅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則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當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也就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價值投入到法律職業(包括法學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識、研究法律方法當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社會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載體,有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也才有了所謂的法律人生。

參考文獻:

[1]鄭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論綱》,載于《法制日報》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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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鄭成良:《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第4期。

[5]陳金釗:《法律思維及其對法治的意義》,載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篇9

一、分析教材,挖掘法制因素,適時進行法制教育

教師的任務是既教書又育人。結合當前的形勢和學生的實際狀況,通過各科教學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尤顯重要,這就需要教師課前認真備課,分析教材內容,捕捉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在課堂教學中適時有效地進行法制教育。如我在教八年級思想品德上冊“難報三春暉”這節課時,當學生通過課文學習,了解了子女應當如何孝敬父母后,根據學情分析,我利用多媒體展示了一個案例,兒子不孝,不對父母盡贍養的義務,父親把兒子告上法庭,依照法律對其兒子進行了法律制裁。案例分析后,我又在電視屏幕上把相關的法律條文呈現給學生,這讓學生感受到法律的尊嚴,自然也提高了學生對法律的認識,更重要的是加強了他們孝敬父母的責任心,達到了教育的目的。

二、創設教學情境,滲透法制教育,激發學習興趣

根據中學生的心理特點,在學科滲透時要做到知識性與趣味性相結合,讓學生通過對法制滲透的感知、理解、探索而獲得成功,進而產生滿足感,不斷激發他們對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如我在七年級思想品德下冊第八課“法律護我成長”第1課時的教學中,首先以小品情境導入,有三個學生分別扮演父親、兒子、民警三個角色,小品內容是,由于兒子考試不及格,于是父親暴打兒子,民警勸說,父親非但不聽而且還說:“老子打兒子,天經地義,誰也管不了?!泵窬o這位父親講述了相關法律知識,并把他的行為定性為違法行為,最后父親服了輸。父親的行為真的違法了嗎?今天我們來探討這個問題。通過創設優美的教學環境滲透法律知識,使學生在上課初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氛圍中,產生學習的欲望。將學生思想和情緒立即轉移到課堂教學濃郁的氛圍之中,提高了課堂教學效率。

三、滲透法制教育要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單靠空洞的說教是不夠的,必須將理論與實際密切聯系,達到學以致用。如我在講九年級思想品德第九課“保護自我”時,首先以訴說侵害為話題,讓學生說出自己在生活中受侵害的事例。學生在講述過程中,流露出自己傷心、痛恨的情感,為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主動性,我抓住時機,設置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受到傷害的往往是我們未成年人?讓小組展開討論,組長做好筆記總結。各小組發言后,我向學生說明,受侵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們的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還很差,為了讓我們能過上健康安全的生活,我們必須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國家特別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為保護我們,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門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然后,通過多媒體鏈接相關的法律條文讓學生了解法律知識并結合自己受侵的實例,分析實施侵害者違反了哪些法律,告訴學生,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我們自己。緊密結合學生問題運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案例,深入淺出,以案說法,提高了學生的法律意識。教學中開展“模擬法庭”教育,也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一種表現形式,讓青少年自己扮演“法官和當事人”,在法制實踐中提高青少年素養。幫助青少年,時刻提醒青少年,樹立正氣,改掉惡習,分清“真、善、美”,提高思想認識,在直觀現實的法制娛樂中得到教育,受到啟發,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課堂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形式要多樣化

心理學家研究顯示,在簡單重復的對象刺激下,人的注意力往往會遲鈍起來,難以產生心理反應,而新穎、奇特的對象則會使人腦神經系統興奮,激發強烈的注意力。因而教師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時,要注意課堂教學形式的多樣化,不能給學生“老一套“的感覺,否則就會削弱學生的注意力,甚至產生厭煩情緒,久而久之,原有的興趣也會喪失貽盡。教學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需要選擇不同的教學方式來滿足學生的心理需求。如我在給學生講完七年級思想品德上冊“身邊的誘惑”之后,設置課堂練習時,形式采用辯論賽,對有爭議的誘惑進行辯論,并設立獎項,學生參與熱情非常高,培養了學生鑒別是非的能力,而且通過活動提高了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教師要力求每堂課里形成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一來,學生覺得每堂課都有新鮮感,興趣自然也就來了。

五、滲透法制教育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現在的中學生思想活躍、自主意識、參與意識及表現欲望較強,渴望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得到教師和學生的肯定。因而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就應正確處理好教師的主導作用與學生的主體作用的關系。在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的前提下,要積極創造各種條件讓學生充當教學活動的“主角”。在教學實踐中,我力求每節課都拿出一定的時間讓學生參與教學活動,如在教八年級思想品德“網絡上的人際關系”時,在上課開始前五分鐘讓學生結合自己上網的體會,相互交流網絡交往的利與弊,課中我要么留出時間讓學生參與問題的討論,要么師生進行對話,也可以是學生之間的辯論,要么由學生充當教師進行課文講解或總結,要么將富有啟發性的題目采取小組搶答等形式來完成。這樣,法制教育課堂不僅成了施展才華的競技場,也成了學生學習的樂園。

六、教師要提升法律素養,當好學生表率

學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陣地,而課堂是教育的主要途徑。教師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是學生尊敬、信賴甚至崇拜的偶像,教師不僅向學生傳播文化知識,也向學生灌輸思想意識。

篇10

【論文摘要】:由于其還處在嘗試階段,目前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一些基本問題尚沒有規定或規定仍有不合理之處。還存在一些法律問題:設立門檻高、監管主體不明確、風險控制能力低等。這會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為了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提出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等。

2005年,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山西、陜西、貴州、四川五省啟動。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央行聯合出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以試點的形式迅速發展。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2348家。經歷了幾年的實踐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

1.1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與結構

小額信貸,是指專門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對其資產享有收益權,并享有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1.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意義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的資金需求,是專門面向農村和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業務的公司。其存在和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機制靈活、手續簡便、無需抵押、無需擔保、放貸速度快等商業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更好地為農村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貸款服務,解決其生存和發展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導、吸引民間資本,解決民間信貸混亂的狀況,實現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貧力度,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繁榮穩定發展。

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實現了爆發式增長,是目前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力量。但在其經營中也存在一定法律問題。

2.1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存在法律漏洞

銀監會和央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從形式上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準屬于一項行政許可。結合《意見》的規定,使這一行政許可缺少了法律依據。因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門檻偏高。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600萬元)以上”,上述規定保證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但讓很多投資中介望而卻步。這就導致許多投資中介無形中向地下錢莊方向轉化了,這將不利于我國金融的穩定發展。

2.2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

《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個新興事物一旦監管出現了混亂,就會使競爭無序化,甚至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阻礙了其發展,也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穩定與發展。隨著試點的運行逐步走向軌道,這種監管模式需要得到進一步的修改。

2.3小額貸款制度存在風險

2.3.1小額貸款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方面小額貸款資金管理的難度大,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資金數額較小,并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另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當作無償的扶貧款,對如何利用小額信貸資金卻缺乏技術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于農戶的收益。由于對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入,項目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2.3.3小額貸款的運作缺少有效的補償機制。在我國小額貸款的利率受到嚴格的限制,該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業貸款的利率,這與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壞帳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額信貸運作難以有效的補償。要想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夠持續發展,還需政府提供補償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三農產業和小企業,服務對象的規模偏小,他們大都信用等級差,資質不佳。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規章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面對農村整體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環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顯得更加單薄了。

3.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3.1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性質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已經有5年,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辦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認識到仍未形成共識。到目前為止,小額貸款公司還不作為金融機構,所以,不能享有國家農村金融的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例如,同樣做農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會得到包括減免營業稅等等,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對于大多數省份來說沒有這樣的優惠。據業內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貸公司包括營業稅、所得稅等等,稅率高達33%。而社會和政府又期望小額貸款機構承擔起擔子不輕的社會責任。性質不明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的第一大風險。所以,需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性質。

3.2為小額貸款公司專門立法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法律還很不完善,這就要求社會各方面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的出臺。

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運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在立法中應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規范設立制度,確定具體主管機關。并且,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3.3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一,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監管主體。由法律授權的主管部門主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公司運行及退出的全部運作過程進行監管。目前,試點中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大至有以下幾種:一是由金融辦負責監管;二是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三是新設立獨立的機構負責監管;四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經驗逐漸豐富,政府應衡量各種監管主體監管的利與弊,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二,加強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雖然重要,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逐漸成熟、經驗的積累,政府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宏觀調控作用即可。而行業監管則應逐漸成為監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成立,其是由全國小額信貸機構自發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組織機構。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國小額信貸行業的規范和可持續發展。今后應當以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監管主體,使其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

第三,強化合作銀行監管和社會監督。合作銀行也掌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往來運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選擇合作銀行時,同時確定合作銀行具有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獎舉報的制度,對于存在非法集資、暴力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獎舉報,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