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構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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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物業服務企業 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 構成要件
在2003年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款內容對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具體,操作性較差。但多年來該條款一直是業主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 2007年8月新修訂《物業服務條例》繼續延用了上述條款,導致在實踐中對于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往往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其原因在于對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認識不同,在民法體系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因此在分析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之前,應先分析物業服務企業安全賠償責任的性質。
物業服務企業安全賠償責任的性質
物業服務企業安全賠償責任是指在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范圍內發生的因第三人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業主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的法學界對物業服務企業安全賠償責任性質的分析存在三種學說。
侵權說。該學說認為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雖然是一種合同關系,但是在住宅小區內由于違法犯罪的違法行為給業主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益造成直接損害,與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務存在瑕疵有因果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睒I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過錯大小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違約說。該學說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就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小區秩序的維護和保安等活動形成合同,其性質一般認定為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虼宋飿I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說。該學說認為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了業主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業主有權根據其損失的大小,選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違約說比較合理和可取。首先,全體業主以合同的形式將住宅小區的管理權委托于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合同完成管理事務并取得報酬,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是合同關系,在小區內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給業主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直接損害,與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務有直接關系,業主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其賠償相應的損失依據也應該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索賠。同時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次,在住宅小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造成業主損失的案件中,作為物業服務企業違約應僅是就物業服務企業怠于履行職責、管理設施出現問題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將第三人造成業主的全部損失轉嫁給物業服務企業,這樣可能使得物業服務企業不堪重負,甚至會導致該產業的衰亡。
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憑何種依據來使其負責。這種依據實際上反映了法律的評價標準,是責任的核心問題,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范圍。同時歸責原則也直接決定著損害后果在當事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遠。在民法體系中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截然不同的。民事侵權責任是以過錯原則為主,無過錯為輔的歸責原則。而合同違約責任是以無過錯原則為普遍原則,以過錯原則為特別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是反映在《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其中《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罁鲜鲆幎ū砻鬟`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違約行為;二是無免責事由。該構成要件不以過錯為條件,這一規定在理論界被概括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此目前《合同法》以嚴格原則又稱為無過錯原則為普遍,以過錯原則為特別。過錯原則主要是在分散于《合同法》分則中對一些合同作特殊的規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應當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與此同時,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該條規定確定其歸責原則要求兩個方面,一是有違約行為;二是有損害事實發生,這項規定與上述《合同法》規定無過錯原則是一致的,其共同之處都是不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發生即可,就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對于物業服務企業顯然缺乏公正,因此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按照過錯原則來審理,而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看,又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該過錯原則沒有詳細的論述,因此導致了在實踐中同樣的案例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當事人也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這與我國當前構建的法治國家是極其不符的。
篇2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缺陷
1.法律責任范圍不明晰
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因不動產登記機關造成的登記錯誤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動產登記相對人在申請行政登記時,如果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行政登記或者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行政登記,從而損害權利人權益的,相對人要對權利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那么,在以上兩種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時,我國法律規定對于賠償范圍并未明確。
2.法律責任性質不明確
關于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中,相關法律只規定了行為主體在不同情形下承擔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如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卻沒有一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來確定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責任。
3.法律責任審查模式不明晰
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相對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關要對申請的材料和其他事項進行審查核實,那么,登記機關采用形式審查模式還是實質審查模式,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而采用不同的審查模式,登記機構的職責不相同,登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也有所區別。
4.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不明確
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登記機關或相對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一般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但是我國行政法律規范中卻沒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5.法律責任的風控機制不明晰
為了解決賠償責任的財政負擔問題,國際上有一些國家建立了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保險賠償機制,有的國家選擇建立專項賠償基金,有的選擇建立保險賠償機制,在實踐中兩種機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我國尚處于發展中階段,國家各方面的財政壓力都非常之大,確實很難負擔高額的不動產錯誤登記損害賠償,但是我國尚未建立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風險分擔機制,也沒有其他的有效措施解決不動產行政登記的賠償責任問題。
6.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不明確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由于登記錯誤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登記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主體(不動產登記機構、虛假材料提供者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對于具體的歸責原則相關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我國不動產法律責任登記制度的完善策略
1.明確法律責任的賠償范圍
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賠償責任范圍,就是指不動產登記的當事人就其所受的損害進行請求賠償界限。不動產登記當事人的損失可以分為兩種,即人身權損害和財產權損害。人身權損害包括財產損失費、護理費、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餐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財產權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前者指現有財產的減少,后者指受害人主人權利所支付的費用。
對于不動產登記中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有“限制賠償范圍”和“設定最高額賠償限額”兩種?!跋拗瀑r償額”可以減輕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在賠償范圍內無論當事人的損失有多少,不動產登記機關都予以賠償;“最高額賠償額”則不同,只要在最高賠償額范圍之內,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不動產登記機關都要予以賠償。
2.明確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
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承擔的前提是不當的登記導致損害的發生,損害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相對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所致,因此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或第三人是直接的行為人,那么相應的這些行為人也應該直接或間接承擔法律責任,他們承擔法律責任的模式大致有兩種:第一,依據未實行國家賠償的托倫斯法,因登記錯誤、登記遺漏或虛假登記而利益受損的權利人,應當先向有過失或過錯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工作人或者登記承辦人請求賠償。第二,在其他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國家,不動產登記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因為其登記行為不當而利益受損者,可以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請求賠償。在我國,由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因此當錯誤登記發生時,受損的當事人應通過訴訟來得到賠償,這就要求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必須要進行明確。
3.明確法律責任的審查模式
我國采取的實際上是形式主義審查標準為主,實質主義審查標準為輔的審查模式。在交易安全方面實質性審查優于形式性審查,而在工作效率方面、可操作性、法律責任方面形式性審查標準卻優于實質性審查標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對不動產進行首次登記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地查看,即進行實質性審查。目前,有的學者主張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建立“在公證制度基礎之上的形式主義審查登記”,該主張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機制的不足,但是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制度完善的道路上依然要堅持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標準。
4.明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行為主體的行為侵害權利人的利益時,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需要做出賠償,這就是所謂的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行政法律規范并沒有對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明確規定,結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登記法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四條:其一,行為主體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其二,登記過程中,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其三,違法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5.建立法律責任的風控機制
在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的資金來源上,我國應當成立專項登記賠償基金來彌補可能造成真正權利人利益的損害,不動產登記的儲備基金最初是來源于登記申請人繳納的費用,但是建立基金儲備金之前可以請求政府提供部分貸款,從而解決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前期的賠償請求。為了分散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風險、保障賠償基金數額的充足和減輕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的負擔,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向有關保險機關投保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的責任險。
6.明確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不動產登記機關(國家權力機關)應當承擔因登記錯誤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為了使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行為與權力得到監督和制約,就要對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并及限制國家機關的權利,必須要明確對責任主體的歸責原則。
三、結束語
不動產法律責任登記制度的確立能夠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不動產交易、確定不動產歸屬,對于不動產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頒布,完善了我國不動產法律責任登記的立法,然而其對于不動產法律責任各方面的規定并不是十分明確,使得我國不動產法律責任登記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因此其施行并不意味著相關研究的終止,而恰恰只是開始。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制度首先要對不動產責任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范圍、歸責原則、審查模式等進行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制度的權責統一以及法律主體的公平正義。雖然我國當前的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隨著相關立法及理論研究的不斷推進,相信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法律責任制度一定會日趨完善。
參考文獻:
1.齊眉.論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現代經濟信息.2014.8
篇3
摘要: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新型法律責任,給傳統的法律責任理論帶來了巨大沖擊,以傳統理論難以解釋的情況下,必然形成自己完善的理論框架,更為完善的、適應現實需要的責任理論才能夠建立起來,才能更好的推進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發展。關鍵詞: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具體形式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90262021 經濟法責任概念界定如何界定經濟法責任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者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有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或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有的學者認為,根據一般的法理,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而應受到的經濟法上的制裁。綜合理論界對經濟法責任下的定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通過經濟違法行為來界定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是因經濟違法行為而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2)以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來厘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違反了經濟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應該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3)通過經濟法規的違反與特定事實的出現來界定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是因違反一般經濟法規或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而承擔的法律后果;(4)通過經濟法權利義務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綜上,經濟法責任就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范的明確規定,包括經濟權利的濫用和不履行經濟法義務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依法承受的某種不利后果。2 經濟法責任的分類經濟法責任的分類根據標準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依據違反經濟法的具體部門法的不同分為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上述法律責任可經進一步劃分,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可以分為財政法律責任、稅收法律責任、金融法律責任、計劃法律責任等。每一類法律責任又可細分,財政法律責任可以再分為預算法律責任、國債法律責任等;金融法律責任可再分為銀行法律責任、證券法律責任、保險法律責任等;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進一步可分為壟斷法律責任、反不當競爭法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依據行為主體的不同可劃分為調制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調制受體的經濟法責任;根據經濟法責任承擔的方式可以分為財產和其他經濟利益方面的責任、經濟行為方面的責任、經濟信譽方面的責任和經濟管理行為方面的責任。3 歸責原則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斷、認定、歸結和執行法律責任的活動。歸責原則是歸責的基本規律,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歸責原則的核心問題是責任依據問題。對此,在法律中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等。由于經濟法在立法宗旨、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調整手段、調整領域、主體特征及主體權利結構等方面與民法、行政法不同,因此經濟法的歸責原則也有自己的特點。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適用的歸責原則也不同。對被管理主體,應當采用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而對國家管理主體,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與違法原則歸責。市場規制與國家宏觀調控是經濟法最主要的部分。在市場規制和國家宏觀調控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應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即主要適用于政府機關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且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條件。管理主體的責任借鑒了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就應承擔責任。違法歸責原則是一種客觀歸責原則,有利于克服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分別在主觀和客觀方面認定的困難。4 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認定法律責任時所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一般地,法律責任的構成包括責任主體、違法行為與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五個方面。在不同的歸責原則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也不同。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追究被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追究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違法原則。(1)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時,責任主體與法律責任的有無、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以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有經濟法責任主體即被管理主體與管理主體。(2)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時,不以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但應當強調法律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限制。(3)在適用違法原則歸責時,許多情況下不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必要。而突出強調管理主體行為的違法。行為人即使暫時還沒有給特定人造成損害,但基于其行為的違法性也要承擔法律責任。5 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5.1 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經濟違法主體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經濟法責任之所以具有社會懲罰性,完全是懲戒經濟違法行為的需要,為了有效地遏制經濟違法行為,保護其他法律主體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懲罰性的經濟法責任,提高違法成本,以使違法者感到違法代價沉重,風險極大,從而不敢以身試法。5.2 資質減免資質減免是指國家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特別是市場活動主體)的資格減損或免除來對其做出懲罰。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資格是非常重要的,它與主體的產生、存續等都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取消各種資格使其失去某種活動能力,特別是市場準入資格,就是對經濟主體的一種重要的懲罰。我國在金融方面的經濟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并對一些直接責任人員也有相關的資質減免規定。如《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糾正,并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拒不糾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克盡職守或競業禁止的義務的,其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格也應當被限制和取消。5.3 信用減等市場經濟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一種信用經濟。因此,如果對某類主體進行信用減等的話就是一種懲罰。在羅馬法中就有名譽減損的制度,在我國現階段象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制度、黑名單制度等等,都涉及到了信用減等問題并使信用減等成為相關主體需要承擔的一種廣義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方式實質上是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對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的取消和限制。5.4 國家決策失誤的賠償責任經濟法上的國家決策失誤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國家決策失誤賠償不同與狹義上的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可能更主要是立法賠償,主要是基于國家機關因實施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不當而產生。國家決策失誤的賠償責任是經濟法責任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也是諸多學者指責經濟法責任不具有可訴性的一個方面。筆者認為對于國家決策失誤的賠償責任應該更科學的界定,如怎樣科學的認定“失誤”,如何進行“賠償”等等。
5.5 實際履行這里的實際履行不同于民法上的實際履行,這里的實際履行的結果不只對特定人有利,而且主要是國家政府履行,國家和政府的主要責任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對于公共物品的需要一般是私人物品所不能替代的,一般只能由政府來提供。如果政府不作為,可能會對調制受體產生不良影響,有時甚至會造成損害,如外部競爭環境的營造,市場秩序的維護,必要的宏觀調控等等,都是應當實際履行的,在這里,不能或者不可能完全用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的方式來代替,也不能都用納稅人的錢(前面的賠償)來為自己開脫。只能由國家和政府以實際履行的方式來完成。5.6 停止、糾正或撤消不恰當的調控或規制的行為國家及政府機關在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的過程中,難免會因判斷失誤而做出內容不恰當的調控或規制的行為應及時停止、糾正或撤消。在2001年5月1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后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十七條中就有規定:“實行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列的行為以外的其他地區封鎖行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分別對限定措施、關卡、歧視性收費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歧視性技術措施、歧視性待遇予以撤消或消除障礙”。其中,“予以撤消”就屬于國家及政府機關應當承擔的經濟法責任。另外,像頒布禁止令、引咎辭職等等,作為經濟法特有的一種具體責任形態,也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研究。5.7 反向制裁措施對于市場主體不當實施的某些意欲提高自己市場競爭力的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況靈活地采用與其競爭手段相一致或相對應的方法對其進行制裁,旨在造成與責任主體最初意圖相反的結果此稱“反向制裁措施”。反向制裁措施建立在充分發揮主審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基礎之上,是經濟法獨有責任的靈活性最突出的表現,它不拘泥于任何傳統或既存的責任形式,而是充分依賴法官的法律思維和智慧,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終采用一種對本案而言最有效的制裁措施來懲治不法行為。參考文獻[1]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戴敏.宏觀調控行為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初探[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5).[5]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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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實施機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接近其本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實施機制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實施機制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表示雙重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因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責任的過失。由此可見,在責任的雙重含義中,前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種含義表示責任的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們兩者又是相互聯系的。法律責任雖然是責任中的一種,但其本身不具有責任中的積極含義,它屬于消極責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否定性。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責任只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而不能同時包含積極的、肯定的法律義務。經濟法律責任也同樣具有這種消極性和否定性。
2.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單向的、非對等的法律義務,具有單向性。從法律上講,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義務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但經濟法律責任只是違法主體的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3.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純粹法學派創始人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為,他應受到制裁。”從現代漢語上看,義務一詞主要表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責任和義務是相通的。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一樣,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它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同時,它是由國家強制行為人接受的,又具有強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為人也是不能放棄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的。
4.經濟法律責任是因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續性義務,具有因果性。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憑空產生的消極義務,而是與經濟法主體的先前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它既是后續義務,又是因果義務,沒有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責任。因此經濟法律責任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經濟違法行為的消極性和否定性所決定的。同時,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義務產生經濟法律責任,而經濟法律責任又必然使違法者產生了法定的第二義務或后續性義務。
5.經濟法律責任是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義務,具有經濟性。經濟法律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的主要區別或者根本區別就在于它是在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產生的責任。這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的內容具有經濟性。
(二)經濟法律責任與其它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一般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1.產生的依據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民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法規,并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產生于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刑事法律責任產生于刑事違法行為。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并非只能產生于經濟領域。
2.產生的過程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產生于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則是產生于民商事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接進行干預和調控。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經濟性,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但其活動的內容存在較大區別,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4.實現的方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為主。民商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但以刑罰處罰為主。
5.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程序。民商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一)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
法律實施機制是指法律實施系統中各要素的相互關系及其對法律實施系統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實施系統各構成要素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法律實施機制構成有四個要素,即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
我國現行經濟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實施機制。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受損害的個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但對于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卻沒有辦法提訟,即只有對特定主體造成損害的才能提訟,如對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傊?,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追究民事責任適用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行政責任適用行政法的法律實施機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的法律實施機制,沒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沒有自己獨立的實施機制。
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于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于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F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于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于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坝袡嗬赜芯葷?,“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于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并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后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于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于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于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后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于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于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于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并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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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法律責任;困境;經濟法;超越
當前,人們在法律責任的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是尤為顯著的,且也在不斷完善當中,但在進行經濟法責任的解釋過程中,卻產生了諸多困境,導致其地位出現了一定的偏狹、缺失,也讓人們逐漸認識到了日益突出的局限性。經濟責任,不僅要注重對傳統法律責任的有效繼承,還要將自身獨立性、異質性充分體現出來,從而真正將經濟法責任的超越呈現出來,為此,相關人員應給予更深層次的探究與完善。
一、法律責任的困境
從本質、目的層面來講,法律責任是一種通過補救、懲罰來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保護法所確認的利益,及時有效恢復法律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秩序的糾錯機制,在設置方面,不管是內容還是形式,都要對違法行為的影響、動機,以及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做出綜合考慮,但這些不僅會隨著行為者所處環境的改變而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也會因為行為者所處社會關系的不斷優化、改變,以及領域的不同而出現變化。此外,作為法律責任,面對不同的歷史階段、法律部門,以及不同國家和語境,呈現的含義都會發生不同變化,若脫離具體的法律制度、語境再來講法律責任是沒有現實法律意義的。所以,面對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及其領域內一切違法行為的遏制、矯正,以及各個部門法調整目的的完成,都無法通過其中某項具體責任形式來實現,而是需要各種不同責任形式來建立完善的責任體系來實現的。但在制度、時代的種種制約下,傳統責任理論在具體實施中,難免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偏狹,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現代責任制度提出的實際需求。因此,對于部門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存在的區別來講,其關鍵并非是責任形式上存在的差異,而是因為不同目的的產生而對逐漸形成的不同責任形式組合,所以說,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來講,其應與傳統法律責任形式存在一定差異,要將自身的獨特性體現出來。
二、經濟法責任的涵義
一直以來,針對經濟法責任涵義做出的表述都是豐富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經濟法責任是由一系列經濟違法行為來明確的,認為由于產生經濟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責任就是經濟法律責任;二是各種經濟法責任的界定是由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來完成的,認為經濟法責任是對一切違法經濟法律法規做出的相關規定,必須要對受害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三是針對已經出現的一些違規行為、特定事實來完成對經濟法責任的界定;四是通過對違法主體做出一系列強調來對經濟法責任做出相應界定,認為經濟法責任主要是指由于某種實施狀態與經濟法的相關特別規定相符合,或者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做出的某項規定而需承擔的相應后果。上述針對法律責任做出的闡述分別是從部門法性、一般違法性、主體性等角度來做出明確界定的,雖然能夠體現出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時也都存在一定的偏頗。所以說,經濟法責任雖然要注重對傳統法學原理的繼承,但同時也要呈現出自身特性。因此,結合一般法律理論來講,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由于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由國家、組織或者是個體承擔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而需承擔的后果。但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經濟權利過程中,應對相應限度做出嚴格考慮,一旦超出界限,便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經濟法責任的超越
(一)獨立性
首先,針對經濟法責任自身是否具備特有的獨立性,一直以來都是法理學界探究的焦點課題。法理學界、非經濟法的部門法研究人員大多都認為是不具備的,覺得所有的責任形式都可以囊括于傳統“三大責任”中,沒有必要針對經濟法再去創設一種全新的責任形式。但經濟法學界的學生基本上都覺得,經濟法需要擁有可以體現自身獨立性的責任形式,且從各個角度做出了相應論證,比如,責任存在的客觀性;經濟法責任與其他責任存在的區別、經濟法主體的獨特性等層面來論述。其次,在經濟法學界,在論述經濟法責任獨立性過程中,提出的觀點也存在某些差異。有的學者認為,經濟責任其實是民事、行政與刑事三種責任的一種系統化、綜合化的體現與完善,而并非是單純的整合;也有些學者認為,經濟責任未涉及到民事、行政與刑事方面,而是與其并列存在的一種全新的責任形式,與經濟法規定的各項責任存在一定差異。前者主要將責任局限在了三種責任的優化結合上,而未對其可能會導致經濟法出現局限性、滯后性這一情況做出充分考慮,也未及時認識到,隨著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經濟法責任要做到充分適用就必須要做出相應的創新、拓展。而后者則是過于徹底的將經濟法責任視為了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忽視了開放性、兼容性特點的呈現,為重視起對優秀傳統法律責任的提煉與繼承。最后,對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來講,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法是否擁有一個獨立,以及在法律責任上的劃分是否是基于部門法來完成的。認可與否定者針對是否具有獨立性的表達只是區別于形式上,且對于法律責任的劃分,其主要標準并非是部門法,而是只要存在部門法就會存在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其中針對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在劃分法律責任過程中,關注重點是法律責任本身所屬于那個部門法,具體來講就是法律責任的主體、構成要件等方面。若某項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體等都方面的相關規定都是基于經濟法實現的,那么不論采取的形式是什么,其法律責任都屬于經濟法責任,絕對不能從屬于其他部門法的相關責任。此外,從經濟法責任內容層面來講,可以繼承一些優秀的傳統責任內容,但絕非是完全的割裂,既要體現出相同性,又要呈現出一定的異質性。
(二)異質性
一是從社會公共利益性層面來講。經濟法主要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并非是以國家或是某一個體為中心,而是始終堅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主體。民法著重考慮的是個體與其他個體需要承擔的責任;行政法強調的是某一個體需要對國家承擔的相應責任,且還要以違反法律規定的相關要求來承擔。而經濟法責任在具體承擔時主要考慮的是市場交易關系、主體競爭中,某主體做出的一系列行為給市場交易過程、秩序與結果等方面帶來的動蕩,但涉及主體之間并未產生觸犯行政法規、刑法的行為時,處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對相應主體應擔責任的追究。二是從非均衡性角度來看。一直以來,針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層面都存在諸多分歧,但針對社會是經濟法的本位,以及社會關系完善中涉及到的作為社會利益的總代表,國家具有一定的干預特性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已經基本形成共識。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及其在可持續發展、整體公平方面的價值追求也決定了其對社會關系、人類行為影響的審視主要是從整體主義層面出發的,強調要突破傳統責任理論局限,對經濟法的責任形態做出科學界定,在此基礎上,還要探究出一套較為完善、合理的方法,對法的宗旨、對象等方面做出深入探究,充分了解、把握這些因素可能給責任形式及其構成帶來的影響。比如,相比于傳統刑法、民法來講,基于經濟法領域呈現出的“對立且互動”的調制主體、受體,具有二元結構特征的主體體系也就由此構成,再加上從法律地位層面來看,兩類主體存在顯著的不平等關系,在權力、義務方面的規定上也存在一定差異,進而使得其責任制度呈現出顯著的非均衡性、非對稱性特點。
尤其是在經濟法律具體制度中體現的尤為明顯,比如: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講,其只是針對消費者權力、經營者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呈現出的疏漏是極為顯著的。但若從立法宗旨角度來講,這種疏漏其實可以看成是一種有意為之,可以實現經營者的強勢、消費者弱勢方面“均衡”的實現。此外,在實施宏觀調查時,通常在職權的規定上針對的都是調控主體,卻經常會忽視對調控受體相關權利的科學規定,也正是因為在權利、義務方面呈現出的不對等,使其在責任層面呈現出了“非均衡性”的特征,而也是這種特征的存在充分體現了傳統民事、行政等責任的追究要著重考慮自身特色,以及不同的基礎。三是從復合性特征討論。經濟法經常會以多個、多種義務來對應某個、某項權利,所以說,當行為人對權利人相關權益做出侵犯時,經常會出現違反多種法定義務的情況,承擔的責任形式也非一種,單一的責任模式難以將其責任性質涵蓋。例如:針對不同的責任承擔主體,經濟法責任可以合理劃分為調制主體、調制受體責任,或者是分為國家、公司與社會責任等。針對不同的責任追究目的,可以對其責任做出懲罰性、賠償性責任的劃分;而由于其責任具有的性質不同,還可以做出經濟性、非經濟性,以及社會性責任的劃分,能夠充分反映出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對責任主體做出二元性、多元性的劃分。很多人認為針對不同的追究目的,將其責任劃分為賠償性與懲罰性,其實與民法中提出的賠償性責任是相同的,但其實不是,懲罰性責任主要強調的是基于賠償財產責任的基礎上對財產性懲罰的一種追加,而并非是以資格罰等方式來實施懲罰,在其他法律中這種財產責任的提出是極少的。此外,各類紛爭其實從某種角度上講都與利益有著密切聯系,所以,要想采用法律武器來維護經濟法益,就必須要重視、完善經濟性責任追究,進而在突破法律責任困境的同時,實現責任超越。
四、結語
篇6
一、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
公司清算的主要內涵為:第一,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主要有解散和破產兩種,解散又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第二,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是指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被法律確定為公司在終止事由出現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它區別于清算組,后者是清算主體在組織清算時,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此為清算的實施主體。第三,公司清算的內容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及收回和清償的合理性依據,以回收債權,清償債務,安置公司的職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但同時,這一法人制度的優越性也為惡意投資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后一環,是終結公司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唯一途徑,不僅保護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鋒利的武器。經過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才能得以維持。
三、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資產的清理、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剩余資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等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是整個清算過程的主要內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十分重要,會計責任重大。公司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經營,在宣告停業之前所進行的會計工作稱清算會計。清算會計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業能夠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內容及價值、界定待償債務、變現非現金資產、償付債務、分配債務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和支付清算費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會計方面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顯得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本文特別要論述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定科學的歸責原則是構建整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所謂歸責原則,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理論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類:一是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耙驗閭€人已盡其注意,得免除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拘束,聰明才智可得發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得以保障”。簡言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比如意外事件。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作為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協調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正。長期以來,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會計職業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則,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價,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以明確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進入二十世紀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會計職業領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權法》的確立對會計責任歸責原則產生了直接影響、公司財務舞弊與欺詐使社會提高了對會計職業的責任要求、會計職業履行職責的過程和質量難以為外界直觀地觀察等。
無論是會計的反映職能還是審計的驗證過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觀判斷。會計職業活動的特點凸顯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不合理的一面,即無過錯責任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行為及會計信息提供的“保證”的過高期望。此外,過錯責任原則在規范會計行為的同時尊重了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其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起到了教育和預防作用,可使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保持適度的彈性。因此,應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2、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及其不足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一,行政責任?!豆痉ā返?05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任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08條第1、2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镀髽I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刑法》第162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會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豆痉ā返?16條、《企業破產法》第131條均作了相應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會計民事責任的規定寥寥無幾?!镀髽I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現有的法律在規制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時,仍然帶有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如前述《企業破產法》僅在第130條,用一句話提及管理人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如何承擔卻未說明。然而,公司清算的目的即是清償債務、收回債權,此為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要求以民事法律來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各主體的利益,清算過程中會計民事責任的缺失導致受損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實際的補償,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3、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事責任將成為公司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在清算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或者私分、侵吞公司財產,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損害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利益的,則無疑會對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清算實施主體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被清算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信息,則構成違約,委托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篇7
關鍵詞: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社會責任
我國在進行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多注重的是市場的自我調控作用,通過市場自我功能的發揮達到很好的協調性,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對于國家引導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其對于市場具有極為重要的調控作用,在市場發展出現問題時候予以糾正,國家的引導讓市場的經濟發展日漸完善。也正是因為此,國家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必須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注意,尤其在因為國家對社會經濟介入過程中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探究其相應的解決措施,構建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系應當日漸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
1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特征
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調節性,同時也帶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為進行經濟調節的法律更是如此。其雖然是對經濟內容進行調整,但是因為其規范的局限性,僅能對部分經濟行為予以管控,其僅能針對納入其視野范圍內的內容進行調整配置,對于很多視野范圍外的內容就無法進行調整和規范。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律責任只能是針對法律部門進行責任體系的構建。經濟法律責任也就成為違法經濟行為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總稱。通過法律特征能夠讓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責任進行更好區分。經濟法律責任具有權利本位性,這讓其與行政責任能夠很好地區分開來。行政責任更加注重國家本位性,其所主要考慮的是行為是否侵犯了國家利益,這就讓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得以更好體現。依照當前社會法制理念的深入,社會公共性已經日漸成為法律所關注的內容,也是社會發展所提出的要求。但是,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并不是“隨意而為”的,其依托于社會的需求和利益的維護,這就要求經濟法律責任具有公眾性,能夠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具有公平性,能夠讓責任的劃分更加明晰;具有全局性,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
2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建議
2.1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了能夠更好地完善經濟法律責任,首先需要的便是對其構成要件的完善。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明確經濟法律責任主體,也就是其責任主體應當是具體的承受著,其與經濟具有重要的關系和利益的連接,接受經濟關系的調整,其主體不僅局限于自然人,同時也逐漸向著集體、團體等責任主體轉變。而且,如果責任人為團體責任人或者集體責任人,其法人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還需要承擔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濟活動所引起的相關責任。其次,經濟法律責任要注重做好公平責任的劃分,尤其對于“過錯責任”的認定要明確,通過過錯責任來認定主體的主觀方面,從而強化經濟受害人的救濟和對經濟侵權人的賠償。第三,對于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來說,其不僅需要承擔因為過錯而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同時也需要針對其因為無因管理給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而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因此而產生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具體的損害結果,責任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和賠償責任。第四,經濟法律責任同樣注重因果關系的構成。但是,對于經濟法律責任來說,其一方面需要承擔因具有因果關系而造成的損害結果,另一方面還要賠償雖不具有因果關系,但是因為行政責任或者其他責任所需要給付的受損害人的賠償責任。
2.2增強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性賠償。經濟法律責任絕非簡單的責任的承擔,其內涵中還包括一定的懲戒性質。而這個懲戒性質則成為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要支撐內容。對其予以完善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將彰顯私權屬性、用于彌補損失的經濟責任補償機制有機的結合體現公權屬性、用于警戒違法行為的經濟責任懲戒機制,由此可以凸顯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質,能夠讓其對其自身的社會屬性予以重新配置和優化。尤其在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礎上,更加需要對其中的“退一賠三”規則予以深入應用,其限制應當予以擴大,及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也促使相關企業、主體更好地履行自己責任。其次,經濟法律責任重的懲戒范圍還要進一步擴大,其需要通過規制的經濟法律行為更好地平衡消費者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利益,更加需要通過范圍的拓展達到對企事業單位更好的要求和規范。第三,為了更好地規避可能存在的民事問題,防止民事賠償機制的局限性,還需要就賠償的細則予以規范,對賠償的數額予以范疇內的限定,從細節著手做好責任的完善。其中在進行商品本身價值考慮的基礎上,還需要就消費者因為受到損害所支出的時間、精力等其他成本計算在內,從而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2.3強化經濟法律責任多重機制間的配合。經濟法律責任因為具有的社會性,讓其并不是單獨存在的,其與很多其他責任和承擔形式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這就需要我們在對其予以考慮的時候要從其公法責任、司法責任、綜合性等等方面予以多角度考慮。并且,從一定角度上來說,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甚至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重合,充分表現了責任承擔的綜合性。比如,在企業所產產品侵犯了受害人權益時候,其針對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同時如果其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不達標,還需要同時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法人從事不法行為造成該結果的產生則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同的角度可以讓我們了解其所違反的一種或者多種法定義務。因此,在進行相關法律機制構建過程中就需要做好多重化的機制設計,尤其在制裁方式上,其涉及到財產、人身等等方面,如何均衡其責任承擔就顯得非常重要,而這也同樣需要規定在相關的法律制度范圍內,對于其責任設置予以明確規定,保證其范圍的拓展性和延展性,做好不同責任主體之間的銜接、配合和協調,真正做到責任的無縫連接。
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還具有更深層次的內涵,其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主題。相關人員還要對其意義予以正確認識,通過其責任的完善,明確和機制構建,達到更好地應用效果,讓其在推動社會進步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對社會穩定性方面產生巨大價值。通過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的認知,讓法律責任深入人心,讓人們認識到法律責任的重要性,為構建新時期法治國家做出卓越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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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法律責任機制;重構;分析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形態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使法律責任機制出現了適應性的變化。新的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必須突破原有機制的“復仇與報應、事后追責”的思維局限,否則仍舊無法實現環境法律機制的應用。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應該從根據、功能、內容和方式四個方面展開,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實現法律機制的整改。本文通過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研究,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整改進行介紹,探討優化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社會功能的措施。
一、環境法律責任根據剖析
1.法律責任的進程
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出現的根源是復仇,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方式出現了變化,逐漸由復仇論轉化為該當論。對于環境責任機制來說,該當論的內容是認為損害環境的行為與承受的責任應該是相對應的。雖然對于損害環境的行為應該給予懲罰和譴責,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對于環境的恢復、補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環境責任機制的核心意義,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2.社會正當性的悖論
對于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本質還存在著不同意見,這些意見都是為了從不同角度解釋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即犯罪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歸于無價值行為。在對環境責任的定義中,環境權益損害行為使得責任構成違法性案件的難題,與社會正當性論相反。這是因為,環境權益侵害與一般的侵害方式不同,它往往是平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有意義活動的附加產物,具有社會正當性。此外,它還具有在一定范圍內被免責的特點。國家是準許企業或工廠進行廢物排放,但是需要符合環包標準的的規定。但是這并不代表不會對環境產生危害,也不意味著責任的免除,要保證損害就要賠償的社會原則。
3.運行成本的估量
環境法律責任機制不應該僅僅注重懲罰而強調害害相抵,而忽視對環境的重建、保護。法律責任機制應該遵循效益法則,也就是是法律責任機制能夠有效的運行并盡量減少使用,而不是僅僅要對違法者實行抵消性的利益平衡,將環境破壞賦予實際價值,但是實際上它是無價的,環境恢復不僅需要賠償,也需要時間。而且這種懲罰方式也會造成懲罰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甚至脫離法律環境責任機制的初衷。但是懲罰功能也不能消失,懲罰性規則的使用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十分有用的。
二、法律責任機制的拓展
傳統的法律責任機制的目標時加以譴責,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達到禁止這類情況再次出現的目的。懲罰行為是法律責任機制的核心,所有制度都是圍繞這一核心建立的,而相對得將利益填補功能置于次要地位。但是這種法律責任機制也只是將另一種侵害行為作為先前行為的報復,根本不能實現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初衷,法律責任制度更重要的目的應該是對環境的恢復和補償以及對環境破壞的禁止。如果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受到報復論的限制,就可能出現以借追責而實現報應的問題,造成法律責任機制的運行成本過高,不能真正彌補損失,不符合環境功能進化的要求。所以,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建立應該能夠對受損失的利益進行補充,并且受到追求功利性目的的制約。
三、法律責任制度實現方式
環境資源的匱乏和環境容量的問題使得對于污染問題的責任制度應該被重視和完善,只要出現個人或企業有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存在破壞環境的危險和結果,企業也或個人的行為與破壞環境的結果存因果關系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環境的公共性等等特性都要求環境法律責任機制與利益限制政策必須首先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的個體化和社會化的問題,設計新穎的法律責任實施方式,事項污染的控制,實現綜合管理環境資源的最終目標。經濟社會的發展應該時刻關注環境狀況,但是不能過于關注而放棄發展,只能將環境成本盡量減小。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需求和技術水平都使得環境風險無法忽視。在一些中工業領域,環境風險更是十分尋常的,工業化進程帶來了環境的惡化,這是發展的代價。責任化社會的推進除了借助政府政策的便利以外,還與責任社會化自身對于風險控制問題的能力有關,而保險制度有著分散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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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指發生在學生間的,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語言、文字、圖象、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對他人實施的直接或間接的貶損、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使該學生處于敵意或不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中,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隨著對欺凌危害認識的不斷深入,國外已越來越重視對其的懲治,許多國家已在立法上出臺了預防、處理辦法。在我國,校園欺凌越來越嚴重,暴露出家庭、社會、教育等各方面的問題,對其的預防與懲治也將是個系統性的工程。本文從法律的視角,嘗試分析校園欺凌產生的心理根源,并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分析,從而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對策。
一、校園欺凌的認識誤區
對于校園欺凌產生的原因,可以從諸多視角進行分析,本文則是從法律責任、不利后果的承擔上分析學生的心理。
(一)認為并不違法的游戲心理
有些校園欺凌,可能一開始確實僅僅是學生間的游戲行為,只是隨著游戲的不斷反復,一些不良游戲情節,尤其是一些暴力因素在不知不覺間被加入,游戲中的某些人開始向其他人提出物質財產上的要求,不服從者將受處罰或孤立。這種游戲已經轉變成了欺凌行為,學校和家庭也很難及時發現,也就無法予以干預、制止。
(二)認為不到法定年齡的無責任心理
一些校園欺凌行為人在自我認知上,以及其監護人對其認知上,都認為行為人是個學生,還只是個孩子,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他們之間的行為,即使造成某種后果,也不具有主觀惡意,不需要承擔責任。行為人或其監護人從我國法律有關法定責任年齡的規定出發,錯誤地認為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了解法定責任年齡的細節規定,也不了解法律責任的種類。在行為人因不到法定年齡無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忽視了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需要承擔某些替代賠償責任,在嚴重情況下,監護人還可能被剝奪監護權。
(三)認為法不責眾的從眾心理
校園欺凌大都是由集體實施的,其惡劣之處在于,一群學生對某個學生進行身體侵害,被侵害者無力反抗、不敢反抗。而正是這種集體行為,讓行為人存有法不責眾的錯誤認識,認為法律不可能追究每一個人的責任,即使追究,他分擔的責任也很小。
(四)認為單個行為危害不大
校園欺凌是持續的行為,雙方地位是長久、穩定的不對等,致使被欺凌的一方精神上、肉體上遭受長期的折磨,累積起嚴重后果。而就每一次欺凌行為來看,有可能都不嚴重,表面上看都不會對被欺凌人造成很明顯的損害。正是這種單次行為危害后果不大的表象,讓行為人以及他人看不到欺凌行為的危害。行為人至多是從正在實施的單個欺凌行為判斷其危害,掌握自己行為的分寸,認為自己的欺凌行為并不過份,后果也不嚴重。老師、同學或其他人也多是從正在實施的單個欺凌行為判斷其危害,因此也認為欺凌行為不嚴重,最多只是簡單地阻止某次欺凌,而不能據此發現問題,從而有效防止欺凌的再次發生。
(五)認為受害者僅僅是受欺凌學生
在校園欺凌中,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往往認為自己是勝利者,吃虧的是被欺凌者。其實,從美國對欺凌行為的研究來看,一方面,被欺凌者的學習、生活受欺凌干擾,嚴重影響其健康成長(美國校園槍擊案有三分之二是由被欺凌者實施的);但是另一方面,實施欺凌的學生,其心智也深受欺凌行為影響。許多成年罪犯,當年都曾在校園里有欺凌行為,學生時代的欺凌行為極易在成年后轉化成犯罪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欺凌實施者也是校園欺凌的受害者。
因為上面這些錯誤認識的存在,再加之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有些欺凌行為通過網絡實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使實施者更無責任意識,更加肆無忌憚。因此,要防治欺凌行為,首先要明確欺凌者的法律責任,用必要的懲處來阻止欺凌行為。
二、校園欺凌的責任分析
校園欺凌法律責任的主體以及法律責任的種類,需要從整個法律規范體系中去完整把握。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欺凌行為人。欺凌的直接責任承擔者就是欺凌實施者,不管欺凌行為實施者年齡大小,法律責任都存在,只是有些責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無法承擔或被減輕,有些責任轉于他的監護人承擔(或因無法承擔該種責任而對其有其他干預措施)。由于欺凌行為經常是種集體行為,因此實施者的情況也較復雜。直接實施欺凌的帶頭者、參與者與協助者,都有法律責任;旁觀者一般情況下沒有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旁觀者為欺凌行為起哄助威、出謀劃策,甚至教唆他人實施欺凌行為,則屬于共同行為人,也有法律責任。
未成年欺凌行為人的監護人。如上所述,對一些未成年的欺凌行為人,由于其無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有些責任轉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因為這是種責任的轉移承擔,因此并不能以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而免除,但是可適當減輕。有些情況下,監護人還要承擔對實施欺凌的被監護人未盡監護義務的責任,造成監護人嚴重損害的,可能被剝奪監護權。
學校。學校對學生管理不善,對校園欺凌不能及時發現、制止,對學生疏于管理,要承擔行政上的法律責任。有對被欺凌學生所受損害的責任,也有侵權責任上的補充責任或合同上的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前述,欺凌行為中,除了被欺凌者外,欺凌實施者也是某種意義上的受害者,學校對未成年欺凌者也要承擔責任,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條規定的管教的責任以及按規定送專門學校的責任。
(二)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種類
1.刑事責任
如果欺凌行為觸犯刑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集體行為,則行為人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別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滿14周歲,則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欺凌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應當負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如果校園欺凌造成被欺凌者人身或財產等損害的,還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欺凌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因當事人未達到法定年齡而無法承擔刑事責任,則依然要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當欺凌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監護人替代承擔。如果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財產的,先由其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當欺凌是由集體實施時,如果數個欺凌者共同實施欺凌,則每一個欺凌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數個欺凌者分別實施欺凌,造成同一損害,則承擔按份責任;能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無法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3.行政責任
欺凌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則有可能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行政處罰。雖然不滿14周歲的人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同樣應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也同樣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如果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對校園欺凌沒有及時發現、干預、制止,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校園欺凌的法律應對
近期,我國一名在美國留學的中學生翟某,因校園欺凌事件,被判處十多年的監禁,引起了社會的大討論。為扼制住校園欺凌的嚴重勢頭,許多國家采取了零容忍態度,嚴肅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欺凌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是根據行為的性質,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但在如何發現、如何追究、如何定性等問題上,缺乏必要的規定,我國許多校園欺凌行為人仍逍遙法外,責任無法追究。因此,要正確應對欺凌,應制定相關的法規,建立完善的校園欺凌懲治法律機制。
(一)成立欺凌信息的收集機制
對于欺凌行為,被欺凌者因為精神上的恐懼,大都不敢向家庭、學?;蛩伺e報;其他旁觀者因害怕自己成為報復或欺凌對象,也大都不敢向學?;蛴嘘P方面反映。即使有些大膽的旁觀者想舉報,也不知向誰舉報。有的向自己的老師反映,如果不是同一班級或同一學校的學生,往往也得不到重視,獲得信息的老師也不知道如何處理。
因此懲治校園欺凌,首先要建立起校園欺凌信息的收集處理機制。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受理、收集有關校園欺凌的投訴或舉報機構,設置投訴電話、郵箱、網頁,并大力宣傳,讓學生、社會人士了解能反饋欺凌信息的渠道。學校也應不時組織匿名問卷調查等方式,靈活技巧地獲得欺凌信息。另外,還要建立起全社會的協同通報制度,比如當警察在處理案件時發現存在校園欺凌,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相關學校;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有可能來自校園欺凌,也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相關學校;媒體接到或發現校園欺凌的線索,也應及時反饋到學校。此種信息反饋機制,應明定于相關法規中,整合各方社會力量,及時發現校園欺凌。收到相關欺凌信息的學校,如果沒有管轄權限,應及時將信息轉到有管轄權的學校。
(二)建立科學的調查處理程序
首先,要建立專門的欺凌處理機構,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保證處理機構的專業性與廣泛代表性。其次,調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相關信息,聽取教師、欺凌學生、被欺凌學生、其他學生陳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詢問,應通知其監護人在場。調查中,為保護被欺凌學生,除非必要,應盡量避免學生互相對質。處理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培訓,注意保密,維護學生尊嚴,著眼欺凌行為的校正而不是激化矛盾。再次,學校要建立專門的輔導團隊,對有欺凌傾向或被欺凌的學生進行及時、長期、有針對性的輔導,并要有相關的輔導過程與輔導成效記錄,輔導學生健康成長,而非簡單的以處罰代替教育。然后,要注意各部門的配合。在處理過程中,如果學生涉及多個學校,相互間要密切配合,必要時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如果調查中發現情節嚴重,涉及違反治安管理甚至刑法的情形,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機關,并依法處理,不能以校內處罰代替行政處罰或刑罰。最后,要根據調查的情況與輔導后的改善情況,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做出處理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并且要告知不服處理的復議等救濟方式及期限。
(三)賦予學校必要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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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獨立審計準則;市場運行機制;職業道德
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生了有關注冊會計師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案件。因此,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而且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及社會經濟的法制建設。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相關概念及規定
會計信息的質量好壞直接決定著經濟利益問題,甚至可能會引起大的經濟波動。社會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障更多的期待在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規制上。因此相關會計責任人對虛假會計信息承擔法律責任表現出日趨嚴格的趨勢,尤其表現在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上。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經過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在從事審計、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傷害,按照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西方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形式,但較少見。一件成立的刑事訴訟案件對注冊會計師來說,不僅要承擔辯護費、罰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責任,常常也會導致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后果相當嚴重。早在2002年震驚美國乃至世界的安達信破產事件,安達信為安然、世通等公司作假、并銷毀證據、妨礙司法,被判決罰款50萬美元和緩期5年的處罰,致使安達信美國公司自愿放棄、同意撤銷其所有州內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執照,以致破產。這充分驗證了西方法律對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嚴格。
在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沒收違法所得等;民事責任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處一定的徒刑,主要包括管制、拘留、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等。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之間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可由國家行政機關(主要指財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主動追究,而民事責任則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訴訟,國家機關不能依職權主動介入。目前,我國頒布的不少重要的經濟法律法規,如《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證券法》中,都有專門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條款。不過從我國現實中發生的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來看,主要是民事訴訟,由于我國民事法律責任的立法體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現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度訴訟或者過度保護的傾向。不論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過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民事主體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聯系。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后,更是有了長遠的發展。與此同時,涉及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事件也是有發生。一些主管部門限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范圍,行政干預大中型國有企業選擇審計單位的情況,使注冊會計師面臨的環境更加惡化。其自身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
1.現行相關法規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規定不同
(1)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不一致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賠償責任,而沒有規定注冊會計師可能應承擔沒收違法發所得、罰款和賠償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不僅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賠償責任,而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可能應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賠償責任。
(2)法律責任的執行主體不一致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對有關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行政制裁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屬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而《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執行行政責任主體是有關主管部門。但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而言,是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3)法律責任用語不規范
法規提及的“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怎樣才算是構成犯罪,怎樣是嚴重,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準則或標準,使得執法者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判標準,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置也不一致。
2.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確定依據和界定機構認定存在爭議
(1)會計界普遍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依據,注冊會計師依據此準則做出審計報告;而法律界和一些非專業人士則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只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依據,做出的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難以保證。
(2)《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只是部門規定,不能與《憲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不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問題
有關法律雖然規定了對虛報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卻沒有一部法律對虛假財務報告有詳細的定義和規定。會計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也有所不同,會計行業內部從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有關會計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得出財務報告不應該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會計行業外的人士則認為只要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就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企業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不符,但并不是注冊會計師都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虛假的財務報告負責。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方面存在問題的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社會因素,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自身等原因。
1.社會環境方面
(1)法律環境缺失。我國沒有一部詳細、嚴密的有關注冊會計師方面的法律,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規定所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賠償責任等問題有一個統一的界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確定也沒有適當的依據。在西方國家,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是在我國,《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只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依據。人民法院將其視為行業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予認可。而且往往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較高,難以獨立做出合理界定。
(2)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在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案件中,無論是法官還是信息使用者都傾向于從有支付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身上得到賠償。但在現實生活中,被審計單位是造假者,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但往往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3)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國的大多上市公司是從國企轉化而來,根本不具備上市條件,可是為了能上市,只能選擇作假帳。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我國大多上市公司結構不合理,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內部經營者集管理權、決策權、監督權于一身,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為同一人。而注冊會計師在某種程度上默許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
(4)社會公眾對審計作用的期望過高。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對審計作用的理解,與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業績看法之間存在差異。社會公眾對審計意見的作用看的很大,直接影響他們的決策和投資,如果發現所依據的會計報表存在錯誤,就會把注冊會計師推上被告席。作為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過程中,由于受審計成本和審計技術的限制等因素影響,往往不能通過審計查出企業所有的舞弊和錯誤。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致使針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訴訟不斷。
(5)對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理解。大家普遍認為會計準則是隨著會計實務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所以會計準則本身存在一定得缺陷,這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因會計準則而承擔法律責任。審計準則的建立通常受到實際法律糾紛的影響,往往滯后于現實法律環境。這也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因會計準則而承擔法律責任。
2.會計師事務所方面
(1)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在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要注冊一個會計師事務所大概最低需要50萬左右,而注冊會計師卻要承擔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的業務。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會使注冊會計師為了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眾利益于不顧。其成本很小,潛在收益卻很高。這更難以保證事務所的獨立性,為以后的經濟糾紛埋下隱患。
(2)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人的關系。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人關系復雜,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千方百計為了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審計報告,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二者相互滲透,會計師事務所不顧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3)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不完備。會計師事務所為獲取更多利潤,通過各種手段壓縮開支,把會計人員的開支與被審計單位緊密相連等手段,使審計質量下降,且缺少相應的政策和規定,導致出現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
3.注冊會計師自身因素
(1)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在我國,只有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才能成為一名注冊會計師,這是唯一的一條途徑。90年代以來,特別是在當代,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對注冊會計師的需求也與日俱增,再加上注冊會計師職業豐厚的薪酬吸引著眾多人加入到注冊會計師這一行業,這些人的自身素質參差不齊,甚至不具備注冊會計師所具備的職業道德素質。
(2)專業技術能力不足。目前我國會計體系正在處于同國際接軌的階段,加入WTO加快了這一進程。新準則、新法規不斷頒布,業務不斷拓寬,這需要注冊會計師要不斷學習、熟悉、適應這些新知識、新技術。但我國許多注冊會計師對這方面不夠重視,很少進行后續學習,深造。
(3)審計欺詐的存在。在我國從事注冊會計師工作的人員或其親屬是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擔任一定職位,這樣注冊會計師既是審計者又是被審計者,他們往往為了謀求私人利益,縱容公司制假、作假,欺騙公眾。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相關措施
(一)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外部約束
1.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
當前,除了《注冊會計師法》這部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責任,還有許多法律也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責任。但這些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的失調性,在一些問題的界定上存在著分歧。因此,應該修訂《注冊會計師法》相關細則,使之詳細具體,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使《注冊會計師法》真正成為會計界、法律界公認的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2.加強《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
會計界和法律界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主要分歧在于沒有明確規定,對其地位也沒有準確的定位。應該將《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聯系起來,相互補充。使《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共同成為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3.規范法律責任用語
在法規提及的“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用語上做詳細說明,提出明確的準則或標準,使得執法者有一個統一的評判標準,可以準確無誤的判定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會計界內外應該在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方面達成一致,使注冊會計師盡可能對所有虛假財務報告能負責。對注冊會計師應付的法律責任的輕重有明確的界定,進而使有關部門做出公正的結論。
(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方面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建立、完善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戶管理制度,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單位制度等問題,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加強對自身的管理,預防注冊會計師法律訴訟的發生。
(三)注冊會計師提高自身素質
1.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與《注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良好的職業道德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立足于社會之本,因此注冊會計師要嚴格遵守相關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減少和避免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訴訟的發生。
2.提高專業技術能力,適當開展后續教育
為適應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形勢,注冊會計師要在日常業務工作的同時不斷學習、熟悉、適應新規則、新章程。不對給自己充電,進行后續學習,深造,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技術能力。后續教育是提高注冊會計師業務水平,不斷適應職業環境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適當進行后續教育。
3.杜絕審計欺詐行為
制定、完善相關法律,禁止從事注會工作的人員同時在負責的公司擔任有關職位,如若發現,予以重罰。
通過這些措施,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會從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這還需要社會、會計行業以及注冊會計師本身不斷努力,讓注冊會計師真正成為經濟社會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公平競爭機制的優秀的“經濟警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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