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述書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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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兒童故事網權威植物童話故事作文400字:驕傲的大樹,更多植物童話故事作文400字相關信息請訪問兒童故事網。 在湖邊,有一棵成天對著湖面傻笑的大樹,他自滿、驕傲和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世界上最美麗的大樹,但它高大、挺拔和茂盛。他愛炫耀,小草矮小、嬌嫩;罵小花軟弱、虛偽。
一天,陽光明媚,百花齊放。在大樹睡午覺的時候,一只啄木鳥飛到他身上捉小蟲子。大樹被強烈的劇痛弄醒了,睜開眼,他發現一只啄木鳥在他粗壯的樹根上啄來啄去。于是他不分青紅皂白地把啄木鳥罵了一頓:“臭小子,你在我的身上干什么?”啄木鳥膽怯地說:“我是在幫你治病啊!你身上有蟲子,如果你不清除這些害蟲,你就會生病甚至死去的!”“要治病也用不著你這個膽小鬼來給我治,滾吧!”大樹狠狠的丟下一句話,可憐的啄木鳥只好回去了。
幾年后,春天又來了,春姑娘吧鮮艷的綠色涂到每棵大樹的葉子上,唯有那棵自滿、驕傲的大樹的葉子上沒有一絲勃勃生機的綠色,枯黃枯黃的,這是怎么回事?原來之前大樹不接受啄木鳥的幫助,里面的蟲子已經在大叔的身體里安家了。由于長期的營養不良,所以大樹的根不扎實,一陣風吹來,大樹死了,倒了。他含著眼淚,說:“我好后悔當初不讓啄木鳥給我治病啊!”
篇2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發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認定成為現代社會關注的焦點。2000年3月8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規定為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掃除了障礙。從此,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如今,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權,作好交通事故認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同時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呢?筆者認為:首先,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其次,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第三,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第四,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
案例:2004年9月2日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線路段,一駕駛人在過度疲勞的狀態下駕駛東風中型貨車遇到占用部分行車道正在左側后輪處修理因故障騎壓硬路肩與行車道分界線停放的解放中型貨車,東風中型貨車駕駛人在車頭與解放中型貨車左側車門扶手幾乎平齊時,才發現解放中型貨車,導致二修車人與東風中型貨車右側后輪碰撞后當場死亡。
該高速公路為雙向四車道,發生事故時,東風中型貨車在右側行車道內行駛,裝載符合法律規定。駕駛人自述車速為40km/h,路面上沒有該車的制動印記。解放中型貨車停車時占用行車道65cm,行車道寬385cm,右側行車道內散落有手電筒、扳手、該車左后輪處有卸下的半軸螺絲。危險報警閃光燈持續開啟,在來車方向沒有設置警告標志。
一、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高速公路上駕駛人在順行方向右側車道內行駛,駕駛人的義務是:遇到前方車輛時速低于本車車速,(1)有超車的義務;(2)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
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該具備的義務是:遇到前方車輛時速低于本車車速,(1)有超車的義務;(2)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東風中型貨車的法定時速范圍在60km/h—100km/h之間,當東風中型貨車以100km/h的速度行駛,遇到前方車輛時速為60km/h時,相對速度差為100-60=40km/h。此時,東風中型貨車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駛入超車道,實施超車操作,同時,必須保證超車中雙方車輛的安全。
當東風中型貨車行駛中接近解放中型貨車時,兩車的相對速度是40km/h,同時負有同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貨車因故障車輛無法離開行車道,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一款的規定辦理,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該車駕駛人沒有履行“擴大示警范圍”法定義務,也沒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侵犯了東風中型貨車的路權,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車人死亡。
二、行為對交通事故的作用
1、速度(違法停車)在事故中的作用
發生事故前,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的時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因為沒有影響其他后續車輛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駛僅僅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沒有責任。
發生事故前,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的時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到前方兩個修車人占用了部分行車道修理解放中型貨車(速度為零)。此時,兩車的速度相對差同樣是40km/h。東風中型貨車實施的超車過程與正常情況下的超車過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對速度差,沒有任何過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貨車違法停車,對該事故發生沒有作用!
2、未依法履行擴大示警范圍在事故中的作用
由于駕駛人“過度疲勞”駕駛,在車頭與解放中型貨車左側車門扶手幾乎平齊時,才發現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解放中型貨車,所以,在這種特定的“過度疲勞”狀態下,即使依法履行了擴大示警范圍的法定義務,東風中型貨車駕駛人依然不能發現解放中型貨車!因此,解放中型貨車未依法履行擴大示警范圍對該事故發生沒有作用!
綜上1、2所述,解放中型貨車沒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 ”和第六十一條“ 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的法定義務,僅僅只是違法情節,在事故中沒有作用!
沒有盡到安全超車的義務,是因為“過度疲勞駕駛”。
由于沒有盡到安全超車的義務,導致發生事故。
三、過錯的嚴重程度
東風中型貨車“過度疲勞”,沒有盡到安全超車的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解放中型貨車違法停車,二人違法修車的行為增大了事故后果。
四、依法認定事故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東風中型貨車駕駛人過度疲勞駕駛,未依法履行安全超車義務,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解放中型貨車違法停車,二人在行車道內違法修車,增大了事故后果,負事故次要責任。
如果簡單地以“違法停車后違法修車,侵占后續車輛路權”為由,追究解放中型貨車違法停車的交通事故責任,那么,就會放縱對“過度疲勞駕駛”的責任追究,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正、公平”的執法理念。
2004-11-14
篇3
關鍵詞:信賴原則 醫療事故罪 過失犯罪 社會相當性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點左右,北京某醫院,一名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面對身無分文的孕婦,醫院決定免費入院治療,而其同來的丈夫卻竟然拒絕在醫院的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焦急的醫院幾十名醫生、護士束手無策,在搶救了3個小時后(19點20分),醫生宣布孕婦搶救無效死亡。
該男子、醫院、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均應對產婦的死亡負責任。作為家屬,妻子難產不簽字,監護不力,是產婦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作為一個可能是沒有文化醫學常識的人拒不簽字只能被當作愚味;醫院做為接受產婦的單位,在接受后應當對病人的病情有準確的了解和采取應對方法,救死扶傷是醫院和醫生的天職。醫院和醫生對這種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難產問題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是知情的,故對死亡結果是應當有預知的,所以在家屬不簽字但肯定危急產婦生命的情況下應當以救人為主要工作。延誤救治是醫院和醫生的失職;作為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在短時間內不了解產婦病情和可能導致的后果的情況下作出: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的決定實屬教條主義,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
以上案例,從事實方面考察,三方的共同不作為葬送了一個年輕的生命和一個幼小的精靈;從法律方面考察,誰的不作為在其中起了主要的作用,應該承擔主要的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對以上問題的正確回答,包含著已經誕生一百多年的信賴原則的理解及其適用。
信賴原則是德、日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確定過失責任及責任程度的重要理論,在德、日等國家,信賴原則被廣泛應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中。關于信賴原則的定義表述有多種,有學者認為信賴原則是指行為人于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如果可以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采取適當之行為時,如此種信賴屬于相當者,即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負責。[①]有學者認為依賴原則是指參與交通之人,如果無特別事由,則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謹慎的情況下,采取適切的注意行為,基于如此的依賴,縱使發生危害結果,也不負過失責任的原則。[②]有學者認為所謂信賴原則,是指在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中,當某人根據共同的準則或規則行事時,只要不存在特殊的情況,就可以信賴其他相關的人也會根據共同的準則和規則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無視共同準則和規則的行動而發生事故時,就不應對此追究遵守共同準則和規則的人的責任。[③]
上述關于信賴原則的定義,由于深受德日刑法的影響,幾乎都是從交通領域的角度加以表述的,其理論淵源是以“被允許的危險”理論而確認的“危險分配”理論,限制過失行為成罪。在經濟現代化和全球化、分工協作日趨激增和精密的當今社會,上述定義仍然信守信賴原則僅適用于交通領域的慣例,使得信賴原則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似乎不合時宜。筆者認為,信賴原則應是指行為人信賴他人能實施合乎規則的行為,只要該信賴具有社會相當性,則由于他人的不當行為引起了危害結果,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則。
信賴原則孕育于德國有關交通事故之判例,通過學者們的理論歸納與演繹,逐漸成為交通事故領域中限制過失犯罪成立的一種理論。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人類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有賴于社會成員的共同協作。如果要求每一個行為人對于其他人的工作同時負有相互監督的義務,不但在事實上不可能,而且也沒有必要。[④]因此,在以“共同協作”為特征的當今社會,信賴原則應不僅僅限于交通運輸之領域,還應包括醫療事業、食品衛生質量監督領域等等。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醫療領域的分工也日趨專業化與精致化,由多人共同完成醫療工作的情形日益增多,尤其體現為內、外科手術每每由各種人員組成醫療小組共同予以完成,小組成員須各司其職。若此時對于因他人之不相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適用信賴原則,以及如何適用信賴原則,則是繼諸多學者對交通事業中信賴原則之適用進行研究之后,信賴原則適用理論面臨的又一全新空間。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對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領域的運用研究較少涉及。鑒于當前我國醫療事故時有發生有些涉及追究醫療事故罪責的實際情況,筆者對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罪中的適用問題進行研究,以期對我國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認定有所幫助。
二、信賴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討
信賴原則確立的理論基礎源于危險分配的理論,與被容許的危險[⑤]這一理論具有基本相同的機能,即為了符合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限制過失犯之成立。信賴原則淵源于交通事故領域的判決,并在該領域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得到發展。因此,對于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領域的適用,理論上沒有太大爭議。然而,對于該原則是否能適用于醫療事故領域的過失犯罪以排除其過失責任,在理論上則存在分歧。[⑥]
1.否定說。大多數學者認為,“信賴原則在理論上應為一般過失認定之原理。舉凡所有共同作業時行為人間相互信賴之情形亦可適用,并不局限于交通事故,然在實際情形,信賴原則適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過失事件可能較為困難。”[⑦]該觀點認為交通事業中適用信賴原則,是針對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成的原則,歷經長期理論與判例的發展與演進以致逐漸形成。而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因此,不能將普遍適用于交通事業發展所形成的信賴原則簡單適用于醫療事故領域。有的學者進一步論證在醫療過失中不適用信賴原則的原因,“如果在醫療過程中,主任醫師、麻醉師、護士等人在履行職責中,由于某個人嚴重不負責任,引起醫療事故的,理當由具備過失心理并由此引起危害結果的行為人來承擔責任。在醫療過程中正確履行了業務職責的人當然不能為他人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株連。如果醫療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一個人的操作失誤引起的,那么所有具備過失并與醫療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各自承擔自已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醫療事故中不需要適用信賴原則就可以解決有無過失責任以及責任分擔的問題?!盵⑧]
2.肯定說。該說認為,藥品、醫療等與交通在性質上同屬為改善民眾生活,提高生活條件所必需之設施或行為,在交通事故上既已廣泛適用信賴原則,那么在食品、藥品公害或醫療事故時,即無排除適用信賴原則之合理理由。并且進一步認為,“醫學行為的性質與特點已具備適用信賴原則的社會現實基礎?!盵⑨]
筆者對于信賴原則是否適用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過失行為(犯罪)如醫療過失行為(犯罪)中持肯定的立場,認為,醫療事故(犯罪)中同樣可以適用信賴原則。主要理由是:
第一,兩者具備同樣的社會現實基礎。信賴原則產生的社會現實背景,就是源于高速汽車的普及、道路設施的完備、交通參與人員日益增多及其法律知識、交通知識的普及。而醫療行為同樣具有多人協力、共同配合完成的特點,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并且已為現實生活所必需,即醫學行為的高度技術化、專門化等性質與特點已具備適用信賴原則的社會現實基礎。在我國,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醫療方面的事故日益增多,醫患矛盾層出不窮,醫患關系日趨緊張,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的社會和諧和社會穩定。在2006年召開的兩會上,針對醫院以及醫務人員的暴力攻擊愈演愈烈,醫生被患者家屬毆打、侮辱、致傷、致殘、致死等惡性刑事案件引起了兩會代表、委員們的關注。醫患關系已不單是醫學問題,也成為了社會問題。[⑩]事實上,醫患關系緊張,除了醫院、醫生的過失外,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規定不甚明確、具體,醫患之間的責任沒有很好的厘清,應該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領域最先確立,但由此并不必然表明該原則只能適合于交通事故領域,其能夠而且應該適用于醫療事故行為(犯罪)中。
第二,兩者具備同樣的理論基礎。信賴原則產生的理論背景在于新過失論之提倡。“舊過失理論強調結果無價值,即行為人只要有預見危害結果的可能就有注意義務。以此類推,駕駛員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否則發生事故,其過失責任就在所難免。顯然,這樣認定過失犯罪對駕駛員過于苛刻,也無法發揮交通工具的應有效能,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因此,現代社會的發展客觀上要求“限制過失犯的成立范圍?!盵11]在這種背景下,作為新過失論重要組成部分的信賴原則就適應社會發展之要求而登上了歷史舞臺。信賴原則所體現的法理,是在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上提出了一個新的標準,使人們對過失犯罪責任的認定并非如同以往那樣一味地以結果論責任,而是在此基礎上結合考察注意義務及造成結果的行為樣態是否相當。因此,如果僅因信賴原則產生于交通運輸領域而排斥其他領域的適用,未免顯得教條?;旧希鐣畹膮⑴c者有權信賴其他的參與者會遵守社會生活的規范,交通事業領域如此,醫療衛生事業領域同樣如此。實際上,認定過失犯罪對駕駛員過于苛刻的危險同樣存在于醫療事業領域對醫護人員的要求,相比于交通事故領域,醫療衛生事業攸關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更需要信賴原則的呵護,更需要用信賴原則去規范醫患關系、醫務人員之間的關系,使某些醫療過失行為除罪化,促進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符合信賴原則擴張適用的趨勢。從我國大陸以外的司法實踐來看,信賴原則的適用已經不限于交通事故領域,而開始在醫療事故等領域得到了適用,例如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12] 事實上,由于共同作業領域中都存在行為的危險性,為了使該危險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并通過規范該行為促進該共同體事業的發展,每一個作業領域都制定了本行業內作業的相關規則或規定,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來加以規范。如食品領域,就有關于食品衛生、質量檢測等規定以及從事食品生產的相應程序性規定;在醫療事業中,就有關于醫生以及其他醫療參與者在醫療工作的行為守則等。這些領域的相關規定就為該組織體實施相應的行為進行了定型化。由于定型化,對他人的行為預測性強,行為人對于他人從事適當行為具有信賴的基礎和相當性就高,當然也就有利于信賴原則的適用。
第四,關于大多數論者認為的“信賴原則適用于交通事故以外之過失事件可能較為困難”,筆者認為,這種擔憂是善意的,但根據并不充分。其實,這涉及到法官的理論素養和司法習慣問題,只要加強相關知識的培訓,制定相關理論適用過程中的實施細則,問題自然胡迎刃而解。針對有論者提出的“在醫療事故中不需要適用信賴原則就可以解決有無過失責任以及責任分擔的問題”,筆者認為,此學者基于共同作業過失犯罪之“個人責任主義”來否定醫療過失行為(醫療過失犯罪)中的信賴原則之適用,缺乏有力的理論根基和充分的證明力,犯了倒果為因的錯誤??梢哉f,在信賴原則廣泛適用于交通事業領域之前,交通領域的問題應該說也同樣存在解決“過失責任以及責任分擔問題” 的原則和途徑。但可以解決并不等于能夠很好地解決,而且“解決了有無過失責任以及責任分擔的問題”,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信賴原則的存在空間。實際上,由于信賴原則理論的日益成熟,對于醫療過失犯罪的認定通過該理論的演繹和歸納就可以確定,并不存在太多的理論和實務的障礙。因此,作為刑法謙抑主義表征之一的信賴原則就應有在醫療事故犯罪領域中的一席之地。反過來,由于現代社會的發展,引起法益侵害或危險的各種醫療相關行為日益增多,而由于該危險行為有可能在社會所容許的范圍內,具有相當性,拒絕信賴原則無疑會阻礙社會的發展,這就需要一種新的理論來緩和過失犯的成立。如此一來,信賴原則就歷史地承擔了排除某些醫療相關行為犯罪性的功能,信賴原則也才能彰顯其自身應有的價值。
在此,有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交通事業信賴原則的適用范圍在于從事交通人員和行人之間具有混合過錯的情況,而醫療事業中的信賴原則的適用范圍除了包括醫患之間的混合過錯外,還應包括醫護人員之間的共同過錯的情況,范圍不同是否會影響信賴原則的適用?答案是否定的。
科學日益發達,事物越趨精細,人類頭腦無法精通各項事物,故一切事物均有賴于分工合作,因此共同作業之行為方式日益增加,在共同作業之工作上,若科以每個行為人對于其他人之工作亦有相互注意或督導之義務,誠屬于既不可能,也非必要。在社會通念下,共同作業之行為人應可信賴其他行為人能采取一切適切之行為,每人就自己工作部分注意措置即可,因此,信賴原則的主體應是所有遵守相關規則的人,信賴的對象理應擴張至對第三人之信賴,而非僅僅限定于對被害人的信賴。不論是共同過錯還是混合過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適用信賴原則的不變基石乃是刑法謙抑的精神,是和諧社會除罪化的合理渠道。當然,基于企業目的或醫療的特定目而分擔共同作業者,其個人相互間的信賴關系與道路交通的情形亦存在不同。如(1)在共同作業的場合,各共同參與人都是基于共同目標而相互協作執行自身業務,同時每一個分業者都具有相應資格或能力,能夠信賴他們依據技術規則采取適當的行為;(2)在分業者之間經常存在基于指揮命令或上級監督而為服從的現場作業或進行輔助工作者,因此在食品、藥物等制造業與消費者間、公害與居民間,如果適用信賴原則,則欠缺合理性。[13]
三、醫療事故罪中信賴原則適用的條件
為了適應現代醫療條件下的精密的分工協作狀況,基于刑法的謙抑性,在信賴具有相當性的前提下限制醫療行為中的過失犯罪成罪,是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業領域適用的應有之義。蓋因如此,探討信賴原則在醫療事故領域的適用條件,首先必須厘清正當的醫療行為、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罪之間的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醫療行為的概念。1998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的“醫師的執業活動”與這一概念相類似。該法雖對“醫師的執業活動”這一概念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根據該法條文內容可將其理解為“防病治病、救死扶傷”。日本學者認為:“醫療行為是指以疾病的預防、患者身體狀況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發現、病情和障害治療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減輕,患者身體及精神狀況改善等為目的對身心所作的診察治療行為?!盵14]我國臺灣學者認為:“醫療行為是指有關疾病的診斷治療,疾病的預防、畸型的矯正、助產、墮胎及各種基于治療目的及增進醫學技術的實驗行為?!盵15]按照我國醫學界的一般理解,醫療行為是醫療服務行為的簡稱。
在醫患法律關系中,某種醫療行為之所以被認為是醫療損害,其原因在于對患者人身損害的結果是由不當的醫療行為造成的。如果醫師在施行醫療行為過程中嚴格依照醫療規章制度,履行高度的注意義務,就不可能有醫療事故的發生。當醫療行為造成醫療損害需要追究醫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必須確認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問題。
醫療事故中違法和行為違法性,其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如果嚴格依照醫療規定從事醫療行為,就不會造成醫療事故;即便造成患者某種損害,也屬于醫療意外(醫療行為究其實質而言是一門探索性的科學行為,有潛在的風險性[16]),不構成醫療事故。質言之,正當的醫療行為是嚴格遵守醫療行為的規章制度,在診療過程中盡到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行為。正當醫療行為由于醫療職業的特殊風險性而造成對患者的損害,不夠成醫療事故罪,甚至不能成立醫療過失,當然不適用信賴原則。
2002 年4 月4 日國務院令第351 號公布并于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將醫療事故界定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可能是一般的侵權行為,只涉及到民事賠償,也可能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5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醫療規章制度與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工作中粗心大意,草率從事。違反醫療規章制度與診療護理的常見行為表現有二:一是消極的不作為,即行為人不履行應盡的職責,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對危重病人不予搶救。二是積極的作為,如開錯刀、打錯針、投錯藥等。可見,醫療事故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主要還是看危害后果的程度。對于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的認定,目前還沒有統一標準。國務院新頒布的《條例》第2 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稐l例》第4 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一般認為,可將上述四級醫療事故中的第一、二級醫療事故作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而基于醫療事故罪屬于過失罪性質而將第三、四級醫療事故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可排除在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之外。筆者認為,在新的具體分級標準還沒有出臺前,這種理解雖沒有充分的法規根據,但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權宜選擇。至少其足以避免過去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醫療事故輕、重傷標準與《刑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6 年聯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的標準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受委托制定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制定標準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朔t學標準與刑法標準不一致的矛盾,不僅有利于有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操作,而且有利于正確解決醫患糾紛、確定事故責任和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
當然,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到患者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必須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護理有必然的聯系,即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否則,即使醫務人員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沒有上述危害結果發生;或者雖有危害結果發生,而醫務人員沒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但不嚴重,均不構成犯罪。
基于上述諸多考慮,在醫療過失行為(犯罪)中適用信賴原則就非常必要了?,F代醫療行為建立在分工協作的基礎上,一項醫療行為有眾多的醫護人員參與,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每個環節之間又互為因果關系。若在醫療行為中不能適用信賴原則,則醫護人員不能有效地進行診療行為,不能及時地對患者進行治療,如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甚至醫療事故罪,處理起來也必將進退失據。但在具有醫務工作者資格的醫護人員之間,在醫患之間適用信賴原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必須設定一定的限制。特別是醫護人員對于患者的信賴,必須相當謹慎。否則,任意援用信賴原則可能適得其反,甚至造成對患者的侵權和更多的紛爭。
1.主觀條件
首先,信賴的前提——行為人遵守了醫學的規則。這是指行為人在醫療行為中遵守了醫療行為的一般規則,或即使行為人違反了醫學規則,但違反醫學規則的行為并不是該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違反醫學規則或違禁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這方面的案例很多,我們來看在37度醫學網刊登的一個案例:
“張翠紅(化名),33 歲,2006年5月到某個體婦科所做人流。自述最終月經12月中旬,病員精神狀態一般,未患任何疾病,未查心臟及血壓。該診所醫生楊某對張進行內診:子宮前位于增大,如妊娠2月大小。之后,楊某用7號吸引頭入宮腔后吸引時,張突然抽搐。楊當即取出吸引頭和窺器進行搶救,病員表情痛苦,口唇發青,呼吸困難,即用山梗茶堿3毫升肌注,送市產院搶救。但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尸體解剖檢查發現,病員死于右心房空氣栓塞。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調查了解到,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人工流產過程中,因吸引器正壓,使高壓氣體進入宮腔,氣體又從宮腔內損傷處血管迅速大量進入血液循環,經下腔靜脈入右心房。故定為一級責任事故。在本案中個體診所違反了衛生部有關禁止個體行醫人員開展節育手術的規定。術前未詳細檢查病員,設備陳舊,使用帶有正壓的吸引管入宮操作,致使空氣栓塞。”在該案中,由于行為人并未遵守醫學的規則,故可以排除信賴原則的適用。
當然,“醫師是否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不能僅在事后從診療結果有錯而認定其違反了注意義務。醫師對患者施以診斷和治療,只要醫師的治療行為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即使其結果不理想,也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擔責任。如外科醫師注意到可能有紗布遺留于病人腹部,探查未能發現,可病人的狀況處于休克狀態危及生命,未能繼續尋找到紗布,而將傷口縫合。不能僅因紗布遺留于腹腔而認定醫師違反注意義務?!盵17]
其次,信賴的存在。在醫療事故中,信賴的現實存在是指行為人有可信賴其他參與醫療者(醫療組織中的共同作業者或患者)能為適當行為的事實存在,即行為人可以信賴一般被問診的患者能為適當的回答或其他參與醫療者能為適當的行為。例如,藥品有無副作用的問題,醫生開藥可以信賴制藥公司的說明書(醫生對制藥公司有信賴存在),而無需親自進行藥品的副作用調查。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事故中因為過失樣態的具體情形不同,關于有無可以信賴的事實存在,經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青霉素的副作用已經成為一般臨床醫生的醫學常識,則醫生對其制藥公司未記載該藥品副作用的說明書,注射青霉素的患者須先進行皮試,如果醫生沒有為患者進行皮試,造成患者死亡,醫生自然不能主張有信賴存在。
最后,信賴的相當性。信賴的相當性是指信賴必須具有社會相當性,即行為人信賴他人為適當行為必須在倫理秩序范圍內具有相當性。相當性的判斷無法定標準,一般可以參之于民事行為能力,例如對于患者為幼兒、老人、精神病人、醉酒者或其他人參與醫療工作者沒有醫學資格時,原則上就沒有信賴的相當性。
2.客觀條件
首先,要求醫療設備的合格、完備。在現代社會的醫療實踐中,醫院設備不良也經常成為醫療事故的原因。如果醫療設施的合格、不完備導致事故的發生,此時則沒有適用信賴原則的情形。[18]現代醫療技術,大多建立在優良的醫療設備上,因此,醫療設備不合格、不完備,如醫療器材、消費設備、安全設備等欠佳,就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條件或者說信賴原則適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醫療設備環境中,醫療工作環境良好,安全設備齊全,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醫事檢驗品管理制度時,醫療人員才能主張信賴原則。[19]
其次,醫療人員及患者的醫學教育知識之普及。這是指從事醫療行業的人員均應經過正規醫學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負有配合、協作治療的義務時,才能期待其采取適當的行為,也才能適用信賴原則。因此,在無資格和無能力人員參與醫療行為時,由于其作出相當醫療行為的可能性低,故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如果患者不了解醫師詢問的意義,不知道配合醫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沒有采取適當的醫療行為時,也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
最后,及時而適當醫治的必要性。醫療行為只有快捷、便利和準確,才能更好地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地醫療服務,因此,就有必要在醫療事業中進行醫療危險的分配,如要求患者提供先前病歷、配合醫師的問診、遵守醫囑,以便于醫師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各醫療成員得信賴其他參與醫療者能采取適當的醫療行為,只要該信賴相當,由于其他成員的不當行為導致了嚴重后果,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醫療事故罪責時,遵守醫療行為規則的人不承擔責任。這樣有利于醫師專注自身所承擔的工作,心無旁鶩,促進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醫療事故罪中信賴原則具體的適用情形
根據醫療共同行為參與者的角色不同,我們可以將涉及醫療事故罪中的信賴原則分為醫療行為中醫護人員之間的信賴原則以及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信賴原則兩種情形。
1.醫護人員之間的信賴原則
現今社會,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醫療工作的復雜化與分業化,大多醫療工作無法由一位醫生獨立完成,須由諸多醫師、醫師與護士等等共同協力進行。而此種組織醫療,在發生醫療過失事故需要追究刑責時,由誰負責,怎樣負責,就會存在困難。并且醫護人員是否得信賴其他參與醫療者始終采取相當之行為,即如何理解醫護人員之間的信賴原則,又是一大問題。
(1)組織醫療適用信賴原則的特點。組織型醫療過失,因特定之醫療目的,而分擔共同之作業,其成員個人相互間的信賴關系,具有與個人型的交通事故不同的特點。[20]首先,確立相互之間業務的分工。即組織體或共同醫療行為,如未能明確劃分權責者,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其次,業務分擔者之專業能力亦應予以考察。例如參與醫療行為的人員,除醫師外,其他護士、實習生、麻醉師、X光師等,或者其他人員對其自身資格或專業能力有客觀的可信度;如果醫院對護士、藥劑師、麻醉師等人員之個人的資格、能力、知識或經驗等有疑義時,應使醫師承擔監督或檢查義務,而無信賴可用。最后,就業務的性質而言,如果危險程度高者,其注意義務亦較廣,則適用信賴原則之范圍必較窄。
(2)具體的適用情形。組織人員間醫療行為的信賴原則體現為六個方面,即主刀醫師自身的信賴范圍、醫師對檢驗人員的信賴、醫師對助理醫師的信賴、醫師對麻醉醫師的信賴、醫師對護理人員的信賴以及醫師對藥事人員的信賴。
首先,主刀醫師自身的信賴范圍。在組織醫療過程中,主刀醫師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認主刀醫師的信賴原則適用,就不利于醫療手術的順利進行。在信賴原則的范圍內,主刀醫師所負的指導監督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得以免除,具體表現為免除監督義務、免除指示義務與免除檢查義務。具體而言,主刀醫師因為信賴原則的存在而免責的事由包括[21]:第一,消毒不完全。手術前應對病人之手術部分及手術器具進行徹底地消毒,以免除發生細菌感染。從事消毒工作之醫護人員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醫師及時發現,此乃由于主刀外科醫師信賴其他醫療人員所進行的消毒。第二,縫合不完全。手術后其他外科醫師對于病人手術部位上的身體應予以完善地縫合,如在剖腹產手術后,其他外科醫師應對被剖腹產的腹部予以縫合,以恢復原狀。故對此手術失敗等不良后果,主刀醫師自身可因信賴其他外科醫師而免責。第三,術前檢查不完備。手術前應采取多種醫療行為或檢查行為,以確定手術適應,如果沒有手術適應而認為有手術適應,進而采取手術時,則手術難免歸于失敗,那么手術失敗的原因就在于手術前檢查之完備。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備。手術后引起細菌感染,如化膿或引起破傷風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醫護人員在手術室中沒有采取適當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術室的清潔、減少細菌感染機會,則是醫護人員的職責,醫師對此不承擔責任。第五,異物殘留。部腹產手術時,如遺留紗布、止血鉗子或其他器具,容易引起病毒感染,甚至腹膜炎等,導致死傷結果。當然,在醫師的指示或指導顯然不當的場合,被信賴的其他醫療行為參與者應該就該醫生的指示或指導提出不同意見,并不得依其指示實施錯誤醫療行為。否則,被信賴者不得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其次,對檢驗人員的信賴。檢驗是治療的前理,特別是在檢驗活動日益專業化的今天,大多數綜合性醫院都有檢驗中心,由于專業性檢驗人員負責檢驗工作,并作成檢驗報告。因此,在檢驗報告錯誤,并因此導致醫師作出錯誤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傷亡結果的,除非有特殊原因,醫師可因主張檢驗人員的信賴而免除自己的責任。但是,在檢驗人員的能力、知識、資格不足,作出了顯然錯誤的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明顯與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時,醫師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檢驗的義務,如果沒有重新檢驗就作出診療行為導致危害結果構成醫療事故罪的,醫師不得主張信賴原則。因此,醫師不得單憑檢驗結果就進行診斷,而仍要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才可以適用信賴原則。當然,在檢驗結果正確的情況下,由于醫師的診斷失誤而導致傷亡結果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檢驗人員可因對醫師的信賴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三,對助理醫師的信賴。在外科手術中,除主刀醫師外,尚有許多助理醫師參加。在重大手術中,助理醫師和主刀醫師可能實施相同的手術行為,對于共同開刀之情形,主刀醫師仍居于主導地位,隨時指示助理醫師之行為,以便順利完成開刀作業,因此兩者間存在監督關系,原則上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主刀醫師有監督責任。而在較為簡單的手術中,助理醫師所分擔的工作,并非主要的醫療行為,只是協質,對于此種性質的醫療行為。主刀醫師自不用一一指示,可信賴其為正當的醫療行為。
第四,對麻醉醫師的信賴。麻醉屬于高度專業性的醫事行為,因此在手術前后主刀醫師對于麻醉醫師之判斷指示,可予以信賴。主刀外科醫師在完全信賴麻醉醫師的情況下,對于麻醉醫師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藥之種類或劑量及麻醉時期,無庸置喙。因此,對于因麻醉而發生之不幸事故,直至追究醫療事故罪責時,應由麻醉醫師負責,對于麻醉醫師予以信賴之主刀外科醫師自不同負業務上的過失罪責。
第五,對護理人員的信賴。手術前的準備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術后的照顧與護理等,均為護理人員(護士)負責的行為。此外依醫師之指示,護理人員也可以實施醫療輔助行為,如打針。無論消毒或醫療后的照顧,醫師通常無需特別予以指示,即可信賴護理人員所進行的護理為正當的行為,而值得醫師信賴的根本原因在于護理人員具有資質,為合格之護理人員。此外,在實施治療手術后,病人在接受治療后,其觀察階段都由護理人員負責,一旦發現病人出現異常情況,護理人員應該及時通知醫師采取合理的救護措施。在沒有接到護理人員通知以前,醫師對于其沒有前來處理病人異常病變或病情惡化的事實,不承擔懈怠責任。當然,醫師對于護理人員的信賴,倘若被認為具有社會相當性,則對于護理人員所引起的醫療事故罪,醫師自不負責,而由護理人員對其所實施的過失犯罪行為,單獨承擔過失罪責。
第六,對藥事人員的信賴。醫師對藥事人員的信賴建立在醫藥分業的基礎上。所謂醫藥分業,是指在醫療過程中,醫師執行診斷、處方,由藥事人員根據處方調劑、交付藥品給患者的一種制度。[22]在醫藥分業后,醫師專門負責診斷和處方開具,而藥事則負責調劑,僅在因特殊情形下為了避免民眾就醫困難,才可以因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等為由,醫師才有調劑權。因此,在醫藥分立的場合,對于因對方不當行為所引起的嚴重的醫療事故結果,可引用信賴原則免除自己的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我國在醫療實踐中早就有信賴原則適用于醫藥分離的案例,當時法院主要是根據習慣裁判,實際上是樸素的信賴原則發酵的結果。
“1987年12月,王某因腰部扭傷服用了某醫院醫生開的活絡丸一丸,兩小時后即感惡心、胸悶、四肢麻木,王某遂又地去醫院就診。經檢查,王某心電圖顯示廣泛前壁心肌梗塞型,出現加速室性早搏心律,面色蒼白,呈昏迷狀態,醫院即組織搶救,兩小時后,病情緩解,醫院對此病例深感納悶,便查看了王某服用的小活絡丸,并請某藥檢所進行藥檢,檢查結果為:小活絡丸內含有極毒的雙酯烏頭堿。醫院將王某病情確診為:烏頭堿中毒引起的冠狀動脈痙攣,心肌缺血,心律失常。由于醫院藥房內尚有大批同類批號的小活絡丸,因此醫院遂組織專人查找通知小活絡丸的生產廠家某制藥廠。王某病愈出院后,制藥廠曾與王某協商賠償事宜,因意見分歧太大,未成。1988年3月王某到法院對某制藥廠和某醫院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醫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藥品的采購與驗收,對王某的診斷處理也是正確的,因而對王某中毒事故沒有過錯。制藥廠違反法律規定,生產的藥品不符合質量要求,雖已受到衛生部門的行政處罰,但對原告中毒后的經濟損失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盵23]本案中,按照直接責任原理,制藥廠和某醫院對于王某中毒事件均有責任,誰也不能推脫責任。但是,因為本案中,中毒事件完全是由于制藥廠的藥品存在缺陷所致,作為銷售者的醫院并無過錯,根據醫務人員對藥事人員的信賴原則,醫院不承擔責任。
2.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信賴原則
醫護人員特別是醫生與患者間,必須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醫師須藉由問診自患者方面之答復,得知癥狀以為診斷,而患者方面亦須切實遵守醫囑以達到良好的治療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發生醫療事故,醫師得否主張信賴患者會采取適切行為,而不負過失之責;患者得否主張因其信賴醫師之指示而無過失,即為醫師與患者間之信賴原則?!盵24]醫療行為是一項危險事業,必須基于危險分配的原理,在醫生與患者之間進行合理的危險分配,才能促進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這決定于醫療行為本身的特征。眾所周知,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體的不確定性。從生物學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是作為獨一無二的個體而存在,而作為醫療行為準則的醫學知識與技術則是針對完全模型化的人體而言的。醫療行為作用于不同人體的結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經驗來推測。因此,在追究醫方過錯責任時,患者個體的差異是不能不被考慮的因素。此外,造成醫療行為不確定的因素還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預測性。一般而言,醫患關系建立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之上,醫療行為的實施要靠醫患雙方的互相配合才能達到醫療行為的效果和目的?;颊呷鐚嶊愂鲎约旱牟∏榧盃顩r與遵守醫囑,是達到理想的醫療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實陳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確的執行醫囑造成自己人身傷害的,則不能追究醫方的刑事甚至民事法律責任。當然,由于醫師具有專門知識,并經過專門訓練,其相對患者而言擁有較多的醫學知識,兩者在醫療行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險義務的分配上應該適當考慮患者的弱勢地位,在注意義務的承擔上給予患者適當的減輕,但這并不成為否定醫師和患者之間不能成為信賴原則的理由。[25]
(1)關于醫師對于患者適用信賴原則的情形。在涉及醫療事故罪的判斷上,醫療人員主張信賴原則,必須遵守下列要點,才能免除其過失罪責。否則,仍應負過失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第一,醫師已盡其適當的問診、檢查義務,但由于患者沒有如實提供信息而導致診斷錯誤造成傷亡結果的情形。因此,只要醫師對于患者既往病史、特異體質等,除從患者處得知外,沒有其他辦法知道時,如果因患者沒有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而導致醫療事故,只要醫師已盡其問診義務,就可因主張對患者會如實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第二,醫師已盡其指導義務,因患者不遵守醫囑而導致醫療傷亡涉嫌醫療事故罪的情形。醫師對于患者有說明指導義務,如果醫師已盡其指導義務,給予患者正確的保健指導和醫療建議后,患者沒有遵循的場合,導致醫療失敗時,醫師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免除自己的過失罪責。
(2)醫療行為中只有在醫師已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后才能信賴患者采取合理的行為而免除自身的責任,即醫師對于患者的信賴本身必須相當才有信賴原則的成立。在以下的情形中,醫師不得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自身責任:
第一,醫師沒有盡其診斷、指示、告知和檢查義務等注意義務。例如,醫師對于患者及家屬有告知義務,如在手術前,醫師原則上應向患者配偶、親屬或關系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危險性,在開處方配藥時,原則上應告知藥品、劑量、用法等事項,甚至對于病癥的嚴重癥狀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項,也應該負有告知義務。第二,在醫師顯然可以預見患者無法采取合理的行為協力達到醫療效果時,其沒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時,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26]例如對于一般患者的問診,可以期待其作出正確的回答,但對于醉酒、有自殺傾向、幼兒、老人及智力障礙者,由于他們常有異于常人的行為,因此,醫師對于他們陳述的信賴一般而言就不具有相當性。而且,精神病人、小孩或老人,未必能遵守醫囑按時吃藥或采取有利于醫療效果的行為,甚至可能會采取與醫囑相反的行為。因此,在醫師能預見該種行為而沒有預見以至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場合,也不存在信賴原則的適用。當然,在上述人員有監護人在場的場合,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的成立。第三,對于患者所采取的不適當行為有充分的時間避免結果發生時。在醫療人員預見到患者不協助醫療行為,并有充分時間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結果發生時,醫療人員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至發生嚴重的醫療事故需要追究醫療人員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時,醫療人員不得因此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讓我們再回到本文開篇中的案例:
針對醫療機構的行為,就法律而言,他們是可以信賴患者的:醫療手術發生在患者與醫院之間,動不動手術、什么時候動手術本是患者的權利?,F行立法也明確將第一位的“同意手術權”賦予給了患者。只有在患者無法清楚表述自己意志的特殊情況下,才將這種“同意手術權”轉移給患者的人來代為行使——法律假定患者親屬或關系人在通常情況下都會從患者的生命安全考慮來作出是否要進行手術的決斷。這種假定是在充分考慮了醫院與患者家屬或關系人的利益關系之后作出的。盡管不能排除患者家屬或關系人也可能惡意利用這種同意權,但這卻是合乎民事法律中法定的一般原則,且在通常情況下能夠保障患者權益的最不壞的選擇。在立法不能做到最好的情況下,能做到最不壞就是適當且正當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匪夷所思的拒簽致死案例中,當事醫院已經承諾減免費用,并不厭其煩地告知了不動手術的嚴重性,病友甚至已經開始為他捐款,此時,對一個有著起碼理性、對愛人有著起碼情感的人,這時都應簽字同意手術,但患者丈夫拒絕了。因此,本案中,醫院可以使用信賴原則,沒有責任。
對于本案的患者家屬,不可以適用信賴原則:醫生一再解釋是免費手術,且在有人要獎勵相當于被告人丈夫一年多工資的情況下,他仍然拒絕簽字,即為最好的證明。但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卻是我們應該討論的:作為非醫療專業人士,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患者家屬根本沒有任何準備,而且已經被巨大的責任和相關手術費用弄得神志不清。但患者家屬所受的教育和目前的經濟水平決定了他的處變能力,他的失常是他本人完全無法控制的。它的拒不簽字,雖然令人痛恨和厭惡,但又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有人認為應該追究本案患者家屬的過失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于法、于理、于情亦不充分。
[①] 參見(日)西原春夫著:《交通事故和信賴原則》,成文堂,1969年版(日文版),第14頁。
[②] 參見洪福增:《撞車事故與信賴原則》,《刑事法雜志》,1987 年第3期。
[③] 參見高秀東:《信賴原則的淵源、發展及其適用》,《中國檢察官》2007 年第2期。
[④] 趙慧:《刑法上的信賴原則研究》,武漢大學法學院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7頁。
[⑤] 所謂被允許的危險,“是對伴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益侵害的危險的行為,根據其社會的有用性,在法益侵害的結果發生了的場合于一定的范圍內也允許的一種見解?!眳⒁婑R克昌:《比較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頁。
[⑥] 參見曾淑瑜:《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中之適用》,《月旦法學雜志》第28期。謝雄偉:《信賴原則的適用研究——以醫療事故為中心》,《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⑦] [韓]崔永哲:《刑法上信賴原則之研究——以交通事故為主》,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1994年碩士論文,第69頁。
[⑧] 任彥君:《論信賴原則及其在我國刑法中的運用》,《海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⑨] 參見謝雄偉:《信賴原則的適用研究——以醫療事故為中心》,《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⑩]宋常青、 肖敏、 朱薇、 徐宜軍: “兩會”焦點,代表委員把脈緊張醫患關系,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3/06/content_4264917,html.
[11] 謝雄偉:《信賴原則的適用研究——以醫療事故為中心》,載《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12] 參見許世賢:《信賴原則于醫療過失之適用》,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17頁至第130頁。
[13]曾淑瑜:《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中之適用》,《月旦法學雜志》第28期。
[14] 參見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15] 參見黃丁全:《醫事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頁。
[16] 具體而言,這種風險主要有這幾個方面的來源,(1)醫療器械和設備能力有限造成的潛在風險。(2)對疾病的發生和發展認識局限性造成的風險。(3)對患者臨床癥狀表現與疾病性質認識局限性造成的風險。(4)醫師的認識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風險。參見艾爾肯:《論醫療行為的判斷標準》,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asp?swd.
[17] 李大平:《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幾個法則——醫師的注意義務(5)》,載《法律與醫學雜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
[18] 參見許世賢:《信賴原則于醫療過失之適用》,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01頁。
[19] 參見趙慧:《刑法上的信賴原則研究》,武漢大學法學院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2頁至第123頁。
[20] 參見許世賢:《信賴原則于醫療過失之適用》,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01頁;曾淑瑜:《信賴原則在醫療過失中之適用》,載《月旦法學雜志》第28期。
[21] 參見蔡墩銘著:《醫事刑法要論》,臺灣翰蘆圖書出版公司2005年版。
[22] 參見許世賢:《信賴原則于醫療過失之適用》,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62頁。
[23] 夏清:《藥品中毒誰來賠償》,《中國健康月刊》2006年08期, http//fsou.com/redirect/search.
[24] 參見許世賢:《信賴原則于醫療過失之適用》,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99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07頁。
篇4
《簡·愛》這本書是英國女作家夏洛蒂·勃朗特轟動全世界的巨著,她被稱為“沙漠中一朵傲放的仙人掌花”,你讀了簡愛有什么感受呢?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但愿對你有借鑒作用!
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一
簡愛——一個我深深佩服的女人!
簡愛從小就住在舅媽里德太太家中,自從舅舅去世之后,簡。愛在這個家中的地位就一落千丈,表哥表姐無視她的存在,舅媽對她更是嚴厲苛刻,在這樣的環境下,她一天天變的沉默,她常常躲在角落里讀書,就是這樣也不能幸免她們的責難,有一天,因為她又躲著看書,表哥打了她,從而激發了她的反抗意識。
讀到這里,我為簡。愛的多戕命運悲哀,為里德太太的偏心憤憤不平,為表兄妹之間敵視難過,帶著這樣復雜的心情,我繼續往下讀。
里德太太不想她繼續呆在家里,于是把她送到了勞渥德學校,在那里,簡。愛有了自己真正的朋友,可是就在她剛剛對生活充滿感恩充滿憧憬時,學校創辦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她的侮辱再一次把她打入深淵。她沒有屈服,頑強的掙扎著生存下來。
海倫。彭斯的出現使簡。愛重新獲得了新生,她象簡生命中的一盞燈,照亮了簡。愛漫長的人生。
可惜,海倫卻因為肺病過早地離開了人間,在那個溫馨的夜晚,簡失去了唯一的朋友,但她仍以頑強的精神活了下來。
為生活計,簡來到一個莊園做家教,與莊園的主人羅切斯特一見鐘情,但是莊園內神秘古怪的生活總讓她有很不踏實的感覺,最后,她在一個閣樓發現一個被囚禁的瘋女人,而這個瘋女人竟然是羅切斯特的妻子……
簡帶著破碎的心離開莊園回到舅媽里德太太處,在生命彌留之際,里德太太虔誠地懺悔打動了善良的簡,她原諒了舅媽曾經對她的不公……
讓她意外的是收留她的里弗斯先生竟是她在世上唯一的親人,與親人短暫相聚后,她繼承了一筆不少地遺產,利用這筆遺產,簡終于過上了穩定的生活。
當她無意中得知羅切斯特的悲慘境況時,她毫不猶豫地找到他,雖然羅切斯特已雙目失明,但她毫無嫌棄,用她的溫柔感化他冰涼的心,他們過著和諧的生活……
讀完后,簡悲慘又幸運的一生使我流下了淚,她雖遭遇那么多不公,但她從不抱怨,以她的善良和寬容存于世,最后終于有了良好的結局。
合上書,我虔誠地祝福簡!她的磨難早已過去,祝福她此后幸福長相伴!
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二
這個暑假里,我看了《簡·愛》這本書。最后,我得出的結論是:簡·愛不簡單!
簡·愛不簡單,是因為她的堅強對于別人來說不簡單。在簡·愛小的時候,她的爸爸媽媽都死了,只好在臨終前把簡·愛托付給了簡·愛的里德舅舅,但是,后來里德舅舅也死了,只好把簡·愛交給了里德夫人。但是,里德夫人對簡·愛很兇,好像自己和簡·愛沒有任何關系似的。所以,簡·愛天天被關進里德舅舅升天的紅屋子里,每次里德夫人都說是簡·愛做錯了事,要讓她檢討。所以在這紅屋子里常常傳來簡·愛的哭泣聲。有一天,修女學校的管理人來到里德夫人家,并要帶簡·愛去上學時,她應該明白,自己本來就無依無靠,一但離開這里,就一個可以依靠的都沒有了??墒呛啞鄄]有哭,也沒有流淚,而是堅強的活了下去。
在修女學校里,她的忍受各種痛苦:早上,要很早起床,頂著寒風上課,只能吃爛土豆和糊粥,晚上睡覺時只能蓋薄薄的披風。最難忍的并不是在上學的過程中,而是在一開始里德舅媽把簡·愛教給修女學校管理人的時候說的話。里德夫人當著簡·愛的面對修女學校的管理人說簡·愛十分會撒謊。那句話深深刺進了簡·愛的心,但是她還是向以前那樣沒,不哭不鬧。用自己的行動去改變別人對自己的看法。到最后,簡·愛離開了羅切斯特,她一個人在大風大雨中堅持,用不同的方法生活下去,最后,簡·愛用自己的堅強度過了風風雨雨,使自己終于回到了羅切斯特先生的旁邊。因為簡·愛堅強,所以她不簡單。
簡·愛不簡單,是因為她對朋友的友情不簡單。在修女學校里,簡·愛用不同的生活換來了一個真正的知心朋友——海倫·彭斯。她們常在一起聊天,是無話不談的好朋友。她們有什么心里話都向對方傾訴。簡·愛和海倫無論在哪里都是結伴而行,所謂“歲寒知松柏,患難見真情?!本褪沁@么一回事吧。最后,海倫生了重感冒,被送進了修女學校的病房……深夜十二點多,簡·愛冒著被挨打和被別人責罵的痛楚,悄悄潛入病房,那就是為了最后和海倫聊聊天,談談心,來最后和她擁抱一下。我看的時候,就笑了。因為我覺得沒必要冒這樣大的風險。但是,我看到后面才明白。簡·愛失去唯一的一個知心朋友是極其痛苦的,所以她才如此肯定堅毅的下定決心。這晚,海倫·彭斯死了,她們的友誼使我感動萬分。因為簡·愛相信友情,所以她不簡單。
簡·愛不簡單,是因為她對愛情的理解不簡單。一開始,她愛上了羅切斯特先生,但簡·愛長得并不美麗,又沒有家,是個孤兒,而羅切斯特先生,又英俊,又瀟灑,所以并沒有看上簡·愛。于是,簡·愛便對羅切斯特先生說:“我知道自己長得并不怎么樣,又貧困,而你十分富裕,又帥。你可能看不上我,但是,我要告訴你,愛別人不是因為錢,也不能是因為錢。”羅切斯特先生聽后,發現簡·愛很有文化,于是就歡愉的接受了簡·愛。接著,簡·愛發現自己的未婚夫——羅切斯特先生還有一個前妻,現在是個瘋子,還住在羅切斯特先生家里。簡·愛清楚地知道之后,絕對不原意成為第三者,所以馬上離開了羅切斯特。
我看到這里,覺得羅切斯特先生未免太可憐了:前妻瘋了,而新妻又跑了。然后,簡·愛又在流浪的途中撞進了她的表哥圣約翰家。圣約翰想讓簡·愛成為他的妻子,可是簡·愛拒絕了,因為簡·愛并不愛圣約翰,她只愛羅切斯特,雖然圣約翰比羅切斯特先生帥,但是簡·愛還是馬上離開了。最后,簡·愛還是決定回帶羅切斯特先生的旁邊,因為她知道,自己只愛羅切斯特先生,可是,那時候的羅切斯特先生雙眼都已經瞎了,但簡·愛沒有拋棄羅切斯特先生,反而對他更好了。簡·愛不簡單,因為她對愛情的理解不簡單。
簡·愛不簡單,不僅因為她堅強不簡單、友情不簡單、對愛情的理解不簡單,還因為她品德不簡單、智慧不簡單、耐力不簡單。
我看了這一本令人感動的書,心中思緒萬千、波濤涌動。簡·愛這個女子在我心的深處飄飄悠悠,蒙蒙朧朧,飄忽不可捉摸,但有一點,始終很清晰,那就是:簡·愛不簡單!
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三
難道就因為我一貧如洗,默默無聞,長相平庸,個子瘦小,就沒有靈魂,沒有心腸了——你想錯了,我的心靈跟你一樣豐富,我的心胸一樣充實!
——《簡》夏洛蒂
《簡愛》是英國文學史上的一部經典傳世之作,它成功地塑造了英國文學史中
豪邁和膽量.我想,這應該才是最關鍵的一步,也應該是走向獨立的決定性的一步.而夏洛蒂筆下的簡愛卻把她倔強的性格,獨立的個性留給我們一個感動.所以她是成功的,幸福的女性.
簡愛已作為獨立女性的經典,我希望陽光下,鮮花里有更多的簡愛走出來,不管是貧窮,還是富有;不管是美貌,還是相貌平庸,都有美好的心靈和充實的心胸,都能以獨立的人格和堅強的個性生活.
《簡愛》思緒萬千,激-情澎湃,我總會被里面的每一個情節,每一句話深深打動,曾和張哥說過,張哥說:“可能簡愛里有我的影子,我才如此熱衷,很多時候我們都是因為書里面有我們自己的影子而熱衷于那本書。”如:他愛《平凡的世界》中的孫少平,《紅與黑》中的于連。我冥想,果真有我的影子嗎?也許有一點點,可是自己和簡比起來,終是沒她優秀,也沒她理智和堅強的。好幾次想寫《簡愛》讀后感的,只恐自己才疏學淺,道不盡其中的韻味,只能記其一二,留作紀念。
《簡愛》是夏洛蒂.勃朗特以充滿激-情的筆法,塑造了簡愛這樣一個謙謹、堅強而有獨立精神的形象。簡愛幼年父母雙亡,寄人籬下,飽受欺凌;后來又進了孤兒院受盡折磨。她貧窮矮小,貌不驚人,但她憑著一顆堅強高尚的心靈,自尊自立。她與羅切斯特的愛真誠熾熱,又堅決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最后歷經種種磨難,終于獲得真誠珍貴的愛情。
看過的愛情小說很多,也總癡情與別人的故事,但唯獨《簡愛》讓我百看不厭,愛不釋手,每次翻開總會激-情滿滿,思緒萬千。簡愛勇敢、獨立、堅強、外表樸素卻心思綿密,機智、敏銳,每一個眼神都具有穿透力、洞察人的內心。貌似平靜,但內心深處有著十分絢爛而甜蜜的幻想,有著火樣的熱情與如水的柔情。
簡愛一直以來都是我的偶像,當我身處逆境時,深受挫折時,我總會想起她,想起那個簡愛:他告訴我無論經歷什么,無論遇到了什么,都不要放棄自己,不要對生活失去希望,即使在痛苦中也要努力,努力讓自己向上,認真地生活。
印象中有一段是這樣的:羅切斯特裝成一個巫婆,對簡愛說:“你冷,你不舒服,且很蠢,你冷是因為你孤孤單單一個人,你不舒服是因為多少甜蜜以及美好的東西都與你無緣,你蠢是因為你明知道有一份幸福在等著你你卻不愿向他靠近一步”羅切斯特用心細致地觀察發現了簡愛當時的處境和簡愛的所思,所想。羅切斯特也是讓我很喜歡的男主人公,若沒有他對簡愛細致,用心地愛,也成全不了他們那么刻骨銘心的愛。
當簡愛想到阻隔在她和她主人之間那條很深,很寬的鴻溝--------財富,地位,世俗時,她的眼淚再也不聽她的意志,奪眶而出,當羅切斯特說:“有時候我有一種奇怪的感覺-----尤其像你現在在我身邊時。仿佛我左肋下的哪個地方有一根弦與你那小身軀里同樣的地方一根同樣的弦打成了結,糾纏得緊緊的,解也解不開,一旦我們分開,我真怕這兩根糾纏著的弦套被繃斷,那時候我會緊張不安,我的心會痛得流血。而你呢------你會把我拋在一邊,忘得干干凈凈吧?”……后來簡愛反駁說:我一定得離開,你以為我會留下來,成為你眼中一個可有可無的人嗎?你以為我是一架機器——一架冷漠無感情的機器嗎?你以為我能受得了別人把我僅有的一片面包從我口里奪走,把僅有的一滴救命之水從我杯里潑掉嗎?你以為,因為我貧窮、卑微、矮孝不美,我就沒有靈魂,沒有心了嗎?——你錯了,我也有和你一樣的靈魂,和你一樣的一顆心!如果上帝曾給我一點兒美麗、豐富財產,我也會讓你感到難以離開我,就像我現在難以離開你一樣。我現在是用我的心靈和你的心靈對話,站在上帝面前,我們是平等的。我被深深震撼:簡的感情是多么豐富而又理智。當我們深愛一個人時,很多時候,為了怕失去,我們委屈自己,不敢說出心里的話,甚至忍受自己在他眼中是一個可有可無的人,簡愛不能忍受,在我的感情世界里我也不允許自己忍受別人不在乎我,假如不在乎,我寧愿自己像簡愛樣,即使心里痛苦,絕望也要逼自己離開。縱使我不美麗,貧窮,卑微,但我也是有自尊的,我也渴望平等。
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四
在成長的道路上,我們不要為自己的先天不足而自卑,應該不卑不亢地努力艱苦奮斗,前進!前進!再前進!——題記
初拿這本書,我的目光就被書中的封面吸引住了:鉛灰色天空下的一座廢棄的花園全被荊棘所覆蓋,唯有中間有一條小路。小路兩旁是大朵大朵含露的鮮花,潑潑灑灑地在空中隨風舞動。荊棘的小路中站著一位纖細的女人。她并不太好看:皮膚太過干白皙了,以顯得蒼白;嘴唇也沒有一點兒血色,瓦灰瓦灰的;倒是她那挺直的鼻梁、微微上揚的臉頰和滿臉的笑容,為相貌增添了許多光彩。可相貌平平的她,卻使得荊棘為她鋪路,為她開花!
當我帶著疑問讀完這本書后,才恍然大悟:原來她就是久仰大名的簡·愛——現代女性小說的楷模,一位無財無貌,自立自強,敢于抗爭,敢于追求的女人。
這本書先是寫了簡自幼失去父母,寄養在舅媽的家庭暴力下,她不得不隱藏起膽怯,柔弱的一面,毅然離了故鄉,闖蕩社會。從而引發出她的獨立、堅強,不卑不亢地與男主人相愛,并靠自己的力量來養家糊口。最打動我心的就是簡·愛義正嚴詞地對男主人羅切斯特說:“你以為我窮、低微、不美、矮小,我就沒有靈魂,沒有心嗎?——你想錯了!——我跟你一樣有靈魂,一樣有一顆心!”這句話再一次的點明了簡不卑不亢的性格。也許我生來理解能力就沒有別人強,也許情商沒有別人高,但也就是這句話一直激厲著我前進、前進、再前進。
最后,簡依靠自己艱苦的奮斗,終于克服了貧窮、習俗、苦難、榮辱等世上一切困難。追求到了別人和自己想都不敢想的幸福生活。
我忽地臉紅了。怕困難,心中沒有目標,也沒有追求,不就是說我嗎?想想我平時:數學試卷的附加題想都不想就喊不會,語文練習題不會的就跳過,連這些都成了習慣的我和簡·愛簡直就是一個鮮明的對比?,F在我知道了:我們應該放下現有的膽怯,不要怕,放飛自我地享受充滿了歡樂的人生。難道我們來到這么美好的人間是來折磨自己的嗎?不!我們應該在享受人間酸甜苦辣的同時力爭上游,向善向上。
書帶給我的不僅是精神上的娛樂和哺育,還有哲理和人生觀。在書的指引下,我奮力地向成功的道路進發。
有關《簡愛》讀書心得800字范文五
人生徘徊于兩個世界之間,猶如晝夜交替時星辰掛滿天空。
——拜倫
讀《簡愛》感觸最深的就是簡一生坎坷的命運。幼時的簡寄養在舅媽家里,飽受表兄和姐妹的欺侮。僅僅因為反抗表哥的毆打就被狠心的舅媽關進了紅房子,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折磨使得可憐的簡大病一場。后來她被送進了羅沃德孤兒院,在那樣惡劣的條件下,簡的生活同樣充滿悲哀與苦痛。隨著好友海倫的去世和譚波兒小姐的離開,她厭倦了那里的生活,并通過發求職家庭教師的廣告來到了桑菲爾德。
在這里,她遇到了陰郁古怪的羅切斯特先生,經過種種摩擦與了解,兩人墜入了愛河。當我們以為這就是完美的結局時,命運又總讓人不痛快。因為一個瘋女人的出現,攪亂了美好的婚禮,簡再次墮入黑暗。她不愿活在別人的世界里,在別人的世界里充當小小的`配角,她想為自己而活。在一個凄風苦雨的深夜,獨立而堅強的簡逃離了那個她又愛又恨的地方。她風餐露宿,一路乞討,被圣約翰所救。不久后因為叔父的去世,一大筆遺產從天而降,簡變得富有起來??伤龑⒇敭a與表哥圣約翰平分,并打算回去再看看羅切斯特,卻得知莊園被毀的的消息。命運的驅使下她再次來到了羅切斯特先生身邊,終于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命運嘛,總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拜倫曾說人生徘徊于兩個世界之間,猶如晝夜交替時星辰掛滿天空。我想在簡愛的一生中,也是兩個世界的,而這兩個世界中有著最亮的兩顆星星,一顆是尊嚴與獨立,另一顆便是羅切斯特與愛。
在她的幼年時期,天空中便閃爍著尊嚴兩字,她獨立自主,飽受折磨仍不屈生活,雖然充滿著狂風暴雨,但是她仍努力贏得尊嚴,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自她遇見了羅切斯特,天空中又一顆閃耀的星出現了,她仿佛找到了人生的歸宿,愛著這個世界,愛著周圍的一切,即使后來種種起伏,最終還是圓滿的生活。這兩顆星猶如鉆石,在簡的星空里熠熠生輝。
初讀這本書的時候,并沒有多大的感受。而今再讀,卻被震撼,震撼于簡這個矮小瘦弱,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人。
固然,她的一生是充滿坎坷的。她之所以沒有被命運打敗,是因為她可以在每次遇挫后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決定,她明白自己所做終究是為了什么,她知道自己是為了自己而活的,而不是別人。即使誘惑再大,她仍可以努力說服自己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保持理智和冷靜,她是一個獨立而自主的女性,她渴望得到別人的尊重,她渴望平等,她從不虛榮。她告訴自己沖動是魔鬼,反之,冷靜即為天使。而在當今這個麻木而喧囂的時代,又有幾個人能做到她如此呢?電視上越來越多“路怒癥”引發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因為一點小小挫折而自殺的事例。由此可見,冷靜理智是多么重要!我們每個人,不論年長還是年幼,都應學習并具有這種品質。
為什么如此平凡的簡,她的一生是那么不平凡?我記得在簡愛與羅切斯特先生對話時曾說:“你以為我是機器人嗎?沒有心,沒有冷暖溫度,要聽從別人的指令過完自己的一生?”沒錯,我認為答案就在這里,因為她知道怎樣才能度過自己的,屬于自己的,哪怕平凡的一生。她向往尊嚴與獨立,她真的一直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向我們訴說“哪怕我又矮又丑,但我有自己的思想,我有自己的追求,我為自己而活!”
作者夏洛蒂筆下的簡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自己的自述,在當時作者所處的那個時代是充滿對女性的歧視的,而作者用細膩的手法表達自己內心所想,可見文筆之深度。而與以往作者所處的社會相比,我們現在的環境平等多了,所以很多人無法理解作者筆下簡的行為,不明白她為什么不去接受一切。而我想說的是,當我真正融合到了書中,當我好像處在了簡所存在的那個世界,我甚至想說,簡的每一個舉動都理所應當,都必不可少。簡的一生向我們闡述了人生價值=尊嚴+愛。一切都應如此發生。
尼采曾說:“一切美好的事物都是曲折地接近自己的目標,一切筆直都是騙人的,所有的真理都是彎曲的,時間本身就是個圓圈?!焙啇墼诓粩嘧非蟮穆飞?,終于歷經曲折迎來了美好,一番番跌宕起伏后,我看到了令我滿意的結果。隨著小說到了尾聲,我再次細細品味書中的細節,也要用心嘆一聲:“我要有自己的追求與思想,我要為自己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