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7 15:54: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代為履職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代為履職報告

篇1

數據顯示,江蘇省共摸底排查出農村留守兒童24.22萬,以6-13歲年齡段兒童居多。雖然九成以上由祖父母或親戚朋友代為監護,但目前仍有近4000名農村留守兒童處于無人監護狀態。

江蘇省各市縣婦聯為提高兒童社會保障和福利水平,積極努力地探索著解決之道。揚州江都區現有孤殘、單親、留守流動等困境兒童5946人,其中存在家庭監護缺失的約1200人。村和社區建成一批“兒童快樂家園”,設有心理咨詢室、愛心書屋、活動室、興趣輔導班;在部分學校建立“青蘋果之家”,針對一些問題嚴重的困境兒童開展個性咨詢和心理調適等。近年來,該區一直將“關愛困境兒童”列為重點實事項目,建立關愛機制、落實關愛措施、發揮志愿服務作用,不斷探索困境兒童家庭調查、監測、評估、干預的有效途徑。

完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和保障制度

殘疾兒童不僅在生理方面存在著障礙,在福利方面同樣存在著一個“坎”。《規劃》提出,全面落實0-6歲殘疾兒童免費基本康復服務和救助制度,制定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建立健全殘疾兒童首診報告制度和殘疾兒童數據庫,逐步建立基于社區的殘障兒童早期篩查與康復干預服務體系,完善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對于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缺兒童和孤獨癥兒童,逐步實現免費手術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基本實現康復服務訓練全覆蓋。

加強對流浪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護

目前,社會上的流浪兒童,以及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為數不少,然而目前全國尚沒有一個法定專門機構負責接管這個特殊群體。《規劃》提出,探索流浪兒童的早期預防干預機制,加強對受助流浪兒童的教育引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和醫療服務,鼓勵并支持社會力量保護和救助流浪兒童。采取多元投入,為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醫療、教育、就業提供制度保障。

篇2

現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班子等機構,明確其職責權限劃分,對于建設法治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結合《公司法》及企業管理實踐,本人總結股東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重大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金額在上年末凈資產額30%以內的資產處置和壞帳處理;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制訂公司的激勵制度、辦法;

(十二)根據董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以及審計部門負責人;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或推薦的董事人選、監事人選和決定任免下屬控股企業的法人代表,并決定上述人員的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三)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六)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授予的其他職權。

可以看出,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行使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權力,董事會為股東大會的決策和事項作出前期工作并決定相關事項。通常國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主要決定公司的重要事項,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一并召開,就形成最重要權力機構形同虛設的局面,而董事長作為自然人的機構,可以日日履行職權,而且即使沒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授權,也名義上具有代表公司一切權力的能力。那么如何適當授權,使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各層級有權履職又不越權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經過在國有公司多年的管理實踐經驗,本人認為,設立書面梯級授權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需要探討權力的來源問題,毋庸置疑,公司的權力來源于投資人,但是國有公司由于所有者缺位,由管理者代為履行投資人的角色,由于管理者與投資人本質上的區別,管理者即使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權力也并非有切膚之痛,因此股東大會往往流于形式,董事會也如此。這也是董事長常常履行股東大會、董事會職責而被認為理所當然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責明確,因此無需授權,而董事長究竟有何權力,則需要書面授權說明。本人認為,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形式上的代表,實質的權力仍由董事會履行,董事會應當將董事長具體行使的形式權力以書面授權書予以明確。

總經理是公司經營層的代表,那么總經理的管理權來自何處,本人認為,從董事會的職責權限和代表意義,總經理的管理權來自董事會,而非董事長,因此,應當由董事會為總經理出具書面授權書,明確總經理的權利。

國有公司的經營班子通常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副總級)等人,除了總經理的權利來自董事會,那么副總級別的管理權是否需書面授權書明確?一般公司管理中并沒有此類書面授權書,這里權利往往通過領導職責分工的文件來明確,那么此類文件是否能夠代表具有法律意義的授權書?對一般類型的公司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但是對于保險、銀行類企業,行業主管部門都要求有書面授權書。本人認為,設立書面授權書機制對于完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篇3

關鍵詞:象刑;象征性;刑罰圖象

中圖分類號:DF04 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3.09

關于“象刑”含義的爭論由來以久,自戰國慎到、荀子至漢代班固、孔安國,宋朝朱熹、程大昌,今人張晉藩、韓國磐等,常有爭端,至今尚無信服之定論。“象刑”之爭牽涉到法律起源、刑罰內容等方面,歷來為中國法律史學習和研究者所重視。筆者不揣簡陋,提出拙見,求教于方家。

一、“象刑”含義的爭論

何謂“象刑”?蓋源自《尚書?堯典》“象以典刑”。清末沈家本就認為象刑是“象以典刑”的簡稱?!跋笮獭币辉~最早在戰國時的作品中出現,《慎子》中雖有“畫衣冠,異章服,謂之戮”一說,卻無“象刑”一詞,《尚書?益稷》、《尚書大傳》中才出現“方施象刑惟明”、“唐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履,下刑墨蠓,以居州里,而民恥之反于禮”的說法,《荀子?正論》中也有“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亂今也”的語句?!跋笮獭币辉~自此開始,出現爭端。此后論者各執一辭,生出多種解釋,但主要還是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象刑”就是畫犯人衣冠,異其章服,使人知其為犯人,以為懲罰和警戒。“象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而存在,這一觀點盛行于漢代,主要依據是慎到對“象刑”的論述:

“有虞氏之誅,以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以艾革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此有虞之誅也,斬人肢體人肌膚謂之刑,畫衣冠,異章服,謂之戮,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當世用刑而民不從?!?/p>

此后無論是漢代文帝、武帝等封建君主,還是揚雄、鄭玄等學者都主張“象刑”就是“畫衣冠,異章服”的象征性刑罰。直至今日仍有不少學者提倡此說,認為“象刑”就是“對違反氏族共同生活規則的人采取異章服的做法,以示與其他氏族成員的區別,以增加其愧悔之心?!?/p>

第二種觀點認為“象刑”就是通過繪畫描摹出用刑的情形,將其公布于眾,使人知道刑罰的存在?!跋笮獭弊鳛樾塘P的圖象公布而存在,這一觀點從荀子質疑慎子的觀點以來,也屢有學者倡導,尤以程大昌為代表:

“象刑之云者,是必模寫用刑物象,以明示于民,示民知所愧畏其狀?!?/p>

除了上述兩種觀點外,還有其他的解釋:漢代孔安國認為:象,法也,法以用刑也,以象為法。象以典刑就是依照“法律”執行常刑,周密先生也贊同這一觀點;蔡沈《書經》注“象以典刑”曰:“象如垂天之象以示人,而典常者也,示人以常刑”,“象刑”即為公布法律;還有學者則認為“象刑”即為墨刑。

分析上述幾種觀點,可見“象刑”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象”是圖象還是象征?!跋蟆弊鳛閳D象的意思要早于象征,象征是圖象的引申意,但不能以此簡單排除象征性刑罰的觀點;至于刑是刑罰還是法律制度,是由于不同的人對刑的不同理解造成的。五刑可以看作是刑罰手段,也可以看作是作為刑罰體系的法律制度,只是衡量的標準不同罷了,因此刑是刑罰還是刑法在這里并不關鍵。墨刑的觀點固然獨樹一幟,但由于古漢語的復雜性,雖然單從字義來解析可以自圓其說,說服力卻不很強。所以“象刑”的爭論最集中的就是前面說的第一、二兩種觀點:象征性的刑罰抑或公布的刑罰的圖象。

二、“象刑”年代的確定

“象刑”即“象以典刑”為各家公認。最早出瑚在《尚書?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據此,持象征性刑罰論的學者認為:五帝時期存在象征勝刑罰。

“三皇無文,五帝畫象,三王肉刑?!?/p>

“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象而民知禁?!?/p>

“昔在唐虞,畫象而民不犯?!?/p>

“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

但就在這些學者論述五帝時期存在“象刑”的同時,大量文字記載表明五帝時期肉刑已經非常盛行,關于肉刑的記載最早可以上溯到黃帝時代。

“自黃帝逐鹿之戰以定火災,顓頊共工之陳以定水害。唐虞之際,至治之極,猶流共工,放歡兜,穿三苗,殛鯀然后天下服?!?/p>

“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聞其制。舜圣德聰明,逮法日: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上述史料記載都將黃帝的“用甲兵”等作為刑罰起源,與中國古代“法起源于兵”的觀點相符。從這個意義上說,殘酷的肉刑制度在黃帝時代就已經產生了。

堯舜時期關于肉刑的記載更是廣泛見于古籍:

“(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p>

“帝日: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民克允?!?/p>

從史書的記載中我們可以推斷出,肉刑作為一種刑罰在帝舜以前就已經存在了。據考古資料記載,堯舜時代已經存在使用肉刑的情況,杜佑認為“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是有其依據的。李澤厚先生也認為黃帝、堯舜時代是“以殘酷的大規模的戰爭、掠奪和殺戮為基本特征的”。

那么如何來解釋五帝時期肉刑與象征性刑罰共存的局面呢?“五帝畫象,三王肉刑”“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湯武順行之,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边@些說法否認五帝時代存在肉刑,認為肉刑產生于“象刑”之后,顯然與歷史記載相矛盾。肉刑的產生最早可以上溯到黃帝時代,“象刑”的記載是在堯舜時期,從中可以看出,“象刑”出現的年代至少與肉刑同時,甚至可能晚于肉刑。

三、象征性刑罰論難以成立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象刑”存在的年代并不早于肉刑。持象征性刑罰論者堅持“象刑”是先于肉刑存在的文明刑罰方式的觀點,早已遭到荀子等人的質疑:象征性刑罰論是儒家美化、渲染堯舜德政的溢美之辭,不可能存在于堯舜時代,“象刑”的內容實質便是“五刑”。其主要理由是:第一,肉刑在唐虞時代已經存在,象征性刑罰作為獨立的刑罰存在于唐虞時代已經不可能。第二,堯舜時有誅四兇,即“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的歷史記載存在。第三,就“象刑”的內容而言,有刻意模仿五刑的痕跡。

針對上述否定性觀點,堅持象征性刑罰論的學者除了大力宣揚堯舜德政外,也作了大量辯駁。沈家本便提出“竊謂古義相傳,究不可廢,荀子蓋習見七國民偽澆漓,謂非重刑不可,而為思上古敦龐之世,固不可同年而語也”。以上古敦龐之世來論證“象刑”的存在,沈家本沒有獨創之處,但在“象刑”與肉刑的關系上,他不拘泥于前人,不堅持“象刑”先于肉刑存在,而“竊意舜時五刑、象刑蓋并行,

其命皋陶也,曰‘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五刑所以待蠻夷者也……若象刑,所以待平民者也”。張晉藩先生則運用民族學、人類學的考古資料與古代文獻記載相互印證的方法得出,“象刑”就是氏族社會的習慣。更有人明確提出“五刑源于蚩尤,作于三苗,但華夏族不實行五刑,而用象刑代之”。

象征性刑罰論者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堯舜之后,“象刑”雖然消亡,但仍然存有一定的遺跡?!案ナ构陲椉昂髞碜锴趑饕?,皆古象刑之遺制”;“昔者戰國之時,大梁之法,得罪小者,別以丹巾,漆其領,有畫衣冠之心”;甚至于后世的“明刑”、“明梏”、“不齒之服”、“髡、耐、完”都為“象刑”的遺跡。第二,史料中確實記載有異章服的懲罰措施?!爸乇?,惡疾終,累代戰沒以為甲門。臨陣敗北者,懸狐尾于其首,表其似狐之怯,稠人廣眾必以循焉,其俗恥之,以為次死,拜必兩手據地,作狗吠之聲,以身再揖而止”,“重兵死,累進戰歿為甲門,敗懦者垂孤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第三,“象刑”作為恥辱刑,有其社會心理學基礎?!爱嬕鹿?,異章服”的目的在于讓罪犯蒙受精神上的羞辱。“虞舜染其衣冠異其服色,是罪終身不釋,恥畢世不滅,豈特己以為恥也,人之見之者,皆以為恥也,皆以為戒也?!薄跋笮陶?,風俗寢薄,等級稍平,刑將施于本族,而猶未忍速施,乃立是法以恥之者也?!钡谒?,韓國磐先生認為西周《朕也》銘文中的判例可以作為“象刑”存在的明證。銘文中具體的判決“我宜鞭女千,墨女。今我赦女,宜鞭女千,黜墨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罰女三百緩?!表n先生認為一、二兩次判罰蠛墨與黜墨的差別就是少了(蒙黑頭巾),“蒙黑巾要經過赦免才能除去,足見蒙黑巾就是一種刑罰?!?,據此,他認為“《舜典》五刑包含著畫象之刑,該不盡屬子虛烏有。只是到有夏氏制定肉刑的五刑后,畫象之刑日益讓位于肉刑了”。

綜合上面分析,象征性刑罰論是否成立,似乎各有其理,但仔細分析后,筆者認為象征性刑罰論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象征性刑罰論者的觀點之間存在矛盾。在“象刑”的時間斷限、內容方面,他們都認同“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但在“象刑”與肉刑的關系上存在明顯的矛盾。揚雄認為“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清人孫星衍同樣認為“五刑始于苗,制于夏,唐虞所無”。他們明顯將“象刑”作為一種獨立的刑罰放在肉刑前面,而沈家本則認為“舜時五刑、象刑并行”,張晉藩先生同樣將“象刑”當作一種與肉刑共存的氏族內部習慣?!跋笮獭焙腿庑滩⑿械挠^點,實際有違常理?!耙詾橹喂?,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其次,“象刑”之說產生于戰國,其內容有明顯附會五刑(墨、劓、刖、宮、大辟)的痕跡。五刑相關內容最早出現于《尚書?呂刑》: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殺戮無辜,爰始為劓、、、黥?!?/p>

“墨罰之屬千,刑之屬五百,宮刑之屬三百,劓刑之屬千,大辟之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p>

而有關“象刑”的內容最早見于《慎子》“有虞氏之誅,以巾當墨,以草纓當劓,以菲履當刖,以艾革當宮,布衣無領當大辟”。從時間來看,五種象征性處罰的記載晚于五刑;從記載的內容來看,后者明顯有附會模仿的跡象。班固就曾提出“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履赭衣者哉?”。

再次,從刑罰發展的趨勢來看,人類由野蠻走向文明,由“神明裁判”、同態復仇走向漸進規范文明。《漢謨拉比法典》第196、197、200條分別規定:傷人眼者還其眼;折人骨者還折其骨;落人齒者還落其齒。奴隸社會代替原始社會是人類歷史的一大進步?!霸诋敃r條件下,采取奴隸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畛醯慕洕M步就在于利用奴隸勞動來提高和進一步發展生產?!睆膶鸱龤⒌舻今Z養其為奴隸,這是歷史的進步。奴隸社會尚“肉刑三千”,在更為野蠻的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的時期――唐虞時代,可能有如此文明的象刑存在嗎?“象刑”只不過是人們尊古卑今的想象而已?!肮蔬M化論未肇以前,人類之理想乃在古代。以為數千年來,江河日下,世道人心,日以陵夷,遂尊太古為‘黃金時代’,為‘始盛之世’,卑現代為‘澆季之世’,為‘叔世’……至于儒教,則猶尚古,以堯舜之世為黃金時代,為治世之極……故曰‘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當世用刑而民不從’。此說固生好古之心,而為后世學者所假定,此可不待論而知者也?!?/p>

最后,“象刑”遺跡之說及西周銘文的解說也有牽強附會之處?!案ナ构陲椉昂髞碜锴趑饕?,皆古象刑之遺制?!薄爸乇?,累進戰歿為甲門,敗懦者垂孤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薄白镄≌邉e以丹巾,漆其領,有畫衣冠之心?!边@些說法將罪犯與常人區別的標志視為象征性處罰。其實,就現在而言,罪犯的衣服同樣區別于常人,我們能說罪犯穿上他們的衣服就是一種刑罰嗎?罪犯穿囚服的目的與軍人的制服一樣,在于區別于常人,并不含有象征性刑罰的意思。如果確實有某種心理因素的話,相對于正式刑罰而言,那也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將這種現象理解為“象刑”的遺跡未免牽強。

至于韓國磐先生引用的銘文實例,其解釋也頗為牽強。銘文所載內容是西周時期的,而“象刑”之爭當在唐虞時期,這一點韓先生也認識到了,所以先生認為,西周刑罰保留了“象刑”的遺跡。但韓先生對銘文中三次刑罰的解釋卻不盡如人意。三次刑罰,即從“我宜鞭女千,墨女”到“今我赦女,宜鞭女千,黜墨女”到“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罰女三百”。根據韓先生的解釋:墨即實施墨刑并用黑巾蒙頭;黜,罷官;墨,實施墨刑不用黑巾蒙頭。從第一次刑罰到第二次刑罰,韓先生認為只少了蒙黑巾,其實,按他的理解,除了少蒙黑巾一項外,還多了罷官一項。據此則一二兩次刑罰孰輕孰重就難以定論,韓先生的解釋也就有可疑之處。筆者認為:黜,當作免除解,黜墨即免除墨刑,這樣第二次刑罰就明顯比第一次少了墨刑,符合“赦女”之意。第三次大赦將“五百鞭”折作贖刑,符合判決邏輯,同樣也符合“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的思想。其實,在主張“象刑”為象征性刑罰的學者中,也承認“象刑”還有圖象的刑罰公布之意。因此,唐蘭先生提出“戰國以后人上了儒家唯心主義的胡說的當,把唐虞時代的象刑(把刑法畫成圖象來公布)解釋成為只是象征性的刑罰,因而說墨礴拍來代替數刑,那是錯誤的”。

四、“象刑”應為公布刑罰圖象的方式

上面論述了象征性刑罰論不能成立,那么刑罰圖象公布論成立的可能性又如何呢?將“象刑”作此理解的主要有宋代朱熹、程大昌,猶以程大昌為最,其在《考古編》中“象刑辯”中提出:

“夫既謂象,有形可繪有狀可示也。……象刑

云者,是必模寫用刑物象以明示民,使知愧畏,而何他求泛說哉?……周之闕名象魏,象魏者巍巍然也。象者實有六典事物之象畫著其上也。司寇之職,正月則垂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皆其為制正本有虞也?!苎孕滔?,命其形也;虞言象刑,著其成也,其實一已。六官皆有職,六職皆有具,治教政禮刑工,隨其事物,各圖寫之,其繪事屬刑者,則刑官取而垂之魏闕,是為刑象。由刑象以推唐虞,則象刑云者,以有象而名,可類推也?!?/p>

程大昌認為“象刑”是刑罰的圖象公布,是描摹用刑之狀,筆者對此持同意意見,并詳細闡述理由如下:

首先,從文字的發展階段來說,“象刑”存在于繪畫法時期。作為刑罰公布的手段,從口耳相傳到成文法的公布,以圖象方式使民眾知道刑罰的存在是一個必經的階段?!跋笮獭贝嬖诘臅r期就是中國文字發展的初期,以圖畫來保留、傳播知識信息的階段。所謂“圖所用刑之象,使智愚皆知”?!跋笠缘湫獭睂崬閳D象以典刑,即將五刑用圖象描摹下來加以公布。在文字發明之前,要將刑罰公之于眾,通過圖畫的方式是最清楚明白,且能持久的,對此應該不難理解。穗積陳重認為法律的發展經歷過記憶法、繪畫法、文字法幾個階段,中國之“象刑”當屬繪畫法階段。所謂“繪畫法在成形法之發生秩序中,實居第一位,而為規范法之原始的形態”。對于“刑罰公布”一說,有人以“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質疑,其實刑罰、法律的公布是必然的,只不過是對象的多少、范圍的廣狹不同而已?!靶滩豢芍獎t威不可測”并非全由統治者決定,實與當時文明的不發達,文字不能普及有密切的關系。在沒有發明文字的時期,通過圖象描摹五刑的處罰方式,公布于眾,是刑罰普及的有效手段,也是威懾普通百姓的有力武器。我國早在六七千年前就已經產生了繪畫,掌握了用彩色描繪人和動物的技術。五帝時期較之半坡時期更晚,那時通過圖畫來公布刑罰在技術上應該不是什么難事。

其次,根據《周禮》及相關文獻的記載,也能證明古代中國確實存在公布圖象法的階段: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懸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p>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國都鄙,乃懸教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教象,挾日而斂之?!?/p>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國都鄙,乃懸政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p>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懸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p>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p>

《左傳》也有“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的說法,象魏在這里就是法的意思,孫詒讓注“秋官?大司寇疏”時就認為“刑象之法,即上三典、五刑及‘司刑’五刑二千五百條之屬是也”。

篇4

一、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一)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規定,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第五十二條對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等專門委員會。(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全部由董事組成,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三個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⑶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3)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交由董事會審查決定。該準則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界定為:“(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二)其他國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1990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主要由不在公司內享有管理職責的獨立董事組成,此外,董事會的一些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都應由外部董事擔任。”[1]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在整體上向董事會就公司治理事務提出建議;(2)完善董事會規模及構成政策;(3)審核董事會的可能人選。(4)進行董事會評估;(5)推薦提名名單。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1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從此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

《英國內部監控聯合準則董事會指導原則》指出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有:(1)準備監事會、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選拔標準和提名程序;(2)定期評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3)定期評估監事會成員惡化執行董事;(4)準備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議書。

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于改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選舉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薦適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層人選,對上市公司現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進行進行監督。

二、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企業中獨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經營者(內部人)掌握著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經營中為充分體現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的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2]

“內部人控制現象”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在我國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公司中,公司資產會遭到“內部人”非法侵吞和轉移,嚴重的甚至會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此外“內部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審計部門和監督部門,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狀況被隱瞞而無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喪失了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知情權,難以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案例1:猴王股份破產案。猴王集團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額資金案。猴王集團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的37.84%,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猴王股成立以來,猴王集團通過與猴王股份進行內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轉移猴王股份資金至猴王集團名下。最終導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產。該事件又導致猴王集團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億債權付諸東流。

案例2:宇通客車實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車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車管理層利用內部人控制優勢,通過虛減資產、負債的方式將1999年的企業利潤穩藏,使得當年分紅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團的所有者鄭州市國資局與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簽訂了轉股及委托協議,報批期間鄭州市國資局將宇通集團股權(含持有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委托上海宇通代為管理。上海宇集團獲在得了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的代管權之后,宇通集團管理層將隱藏的1999年的利潤大量顯現,采用高分紅、派現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國家股獲得了大量收益,兩次分紅后上海宇通集團因代宇通集團管理其所持2350萬股國家股,而獲得了2820萬的分紅,再以此資金購買宇通客車從而達到轉移國有資產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應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內部人”會借由控制人事權從而控制公司監督機構,使得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喪失監督能力。最終造成上市公司資本被非法轉移。造成這種結果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在提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名和選舉過程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使其難以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資源而處于弱勢地位,僅憑借獨立董事個人難以對“內部人控制現象”進行預防或對抗,所以在我國公司治理中設立提名委員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現行提名委員會難以有效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發生

⒈眾多上市公司未設立提名委員會

我國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提名委員的設立進行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這種任意性的規定致使我國至今仍有較多的上市公司未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設立不全。2007年,對100強上市公司中設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其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多,計46家,占60.81%;其次是設置薪酬委員會的公司,計45家,占60.81%;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對標 準普爾超級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進行詳細調查后表明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占84.8%,擁有報酬委員會的占92.40%,擁有提名委員會的占79.4%[4]。由此可見我國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遠低于美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內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數,這也說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還有待完善。

2.董事會專門委員運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條文中明確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規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行使,但國務院至今沒有頒布任何效力層級較高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更是如此。因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專門委員會章程運行,專門委員會的權利和執行能力都難以得到保障。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20于年,但關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律規定依然十分有限,現有的能夠起到參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適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兩個文件只是建議上市公司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并且在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大多數,并粗略的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難以起到對專門委員會的規范作用。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在運行中主要依賴董事會制定的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導致的結果就是專門委員會的人事和權利都會受到董事會的控制,例如中材國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5]將提名委員會的選舉權和章程解釋權都交由董事會,章程缺乏相應的規范的情況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難以保障,依賴于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獨立董事的權利也會受到制約。

3.提名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缺失

(1)獨立董事提名權和投票權受大股東掌控。提名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將獨立董事提名權授予了一個廣泛的主體,表面上上市公司眾多小股東都擁有提名權,但事實上由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本被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往往由大股東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舉的股東大會中提出過超過選舉名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這種等額選舉的方式使得獨立董事選舉流于形式。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對2001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統計顯示,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中,董事會提名達到87.36%,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名的占據15.06%,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提名的占1.7%,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占0.57%,公開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徑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電器董事換屆選舉中,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持股18.22%)推薦4位人士作為董事候選人,第二大股東河北京海擔保投資公司(持股9.38%卻只推薦1位候選人。[7]由此可見,獨立董事提名權絕大多數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聘用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難以保障相對人對于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獨立性,在此情況下,要求獨立董事行使監督大股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職能更加難以實現。此外,大股東通過控制獨立董事的選舉過程加深了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量。使得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風險大大加深。(2)獨立董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的規定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但二者都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進行規定,具體到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只有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進行規定,要求“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其它委員會在規定上并無涉及相關問題。但這并非表明其它專門委員會不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他們對公司經營實際并不了解,且部分專家學者身兼數職,根本沒有時間過問公司事務,造成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判斷、獨立發表意見的現狀。

三、對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一)建議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員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證董事會的有效運作,正如監事會的建立不一定會對上市公司起監督作用一樣。提名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產生的搖籃,其是否履職直接決定了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獨立性,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各委員會中正常行使職能奠定了基礎。

早在2002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頒布的《公司會計責任與上市標準委員會報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兩年內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審計師方面擁有全權,并在批準任何由審計師提供的有實際影響力的審計報告方面享有決定權。

2007年我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中也提出過相關建議,其中第十條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對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建議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

我國現有獨立董事提名權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四點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必要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并無參與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的權利?!豆痉ā愤@樣規定監事會職責的目的就是要將業務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相分離。若將獨立董 事提名權賦予監事會必然使監事會角色重合,使監督者喪失其公正立場,甚至產生由一個監督機構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的現象,所以監事會享有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與我國《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設委員會之一,提名委員會雖然設在董事會之下,但因我國法律規定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員會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中能夠擺脫內部人控制的最佳機構,只要提名委員會中的原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那么提名委員會便能夠保證所推舉得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從而形成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賦予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因此,制定獨立董事選擇標準、搜尋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對其審查職責應屬于提名委員會,所以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意識到了董事會任命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大影響,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關于<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這種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讓董事與董事會分立提供了可能性,為獨立董事能夠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與大股東和董事會分庭抗禮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國也建立了相應的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英國2003年《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任命委員會,任命委員會領導董事會指定和推薦的過程。任命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11]

綜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預防“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發,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獨立董事提名的獨立性,提高中小股東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積極性。

(三)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并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

鑒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情形非常普遍,與日本十分相似,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賦予專門委員會獨立的決定權。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提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委員會有權決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關于董事選任及解任議案的內容。應當允許專門委員會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可以單獨決定這些事項,而不僅僅是向董事會推薦或者建議,這些事項無需經過董事會的批準。[12]《指導意見》規定了部分提名委員的職責,其中主要內容為建議權,而非決策權,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并缺乏可執行性,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提名委員會僅作為一個咨詢機構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應當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決定全,如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擁有決定權等,這樣能夠在最大限度內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在預防內部人控制中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關規定,我國眾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員會,使得提名委員會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議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并通過賦予獨立董事提名權、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等方式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能夠有效預防“內部人控制”。

參考文獻: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

篇5

關鍵詞:村鎮銀行 信貸風險管理 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10-165-03

村鎮銀行出現前,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機構單一,存在金融支持面狹窄,功能服務不全,農村信貸需求無法滿足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2006年12月銀監會出臺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為村鎮銀行設立開辟了通道。自此,村鎮銀行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領域的一支新生力量,開始逐步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揮其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作用。

一、村鎮銀行發展概況

截至2013年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071家,其中開業987家、籌建84家。從覆蓋范圍看,全國已有31個省份,1083個縣(市)設立了村鎮銀行,占縣(市)總數的57.6%;從地域分布看,組建的1071家村鎮銀行中,中西部地區665家,東部地區406家,占比分別為62.09%和37.91%;從經營情況看,已開業的987家村鎮銀行中,有739家實現盈利,累計發放農戶貸款1455億元,累計發放小企業貸款1825億元,占發放貸款總額的90.31%。

從2007年3月首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成立,到2013年末的1071家,短短數年間我國的村鎮銀行獲得了空前的發展,成為我國農村金融領域“增量改革”的重要成果。然而,向好的發展局面并不能掩蓋村鎮銀行所面臨著的嚴峻風險形勢。據統計,2013年末,村鎮銀行吸收存款4631億元,發放貸款3632億元,村鎮銀行整體的存貸款比率為78.43%,已經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限定的存貸款比率近4個百分點。說明有數量眾多的村鎮銀行在自身規模小、底子薄的情況下,過度追求高盈利,盲目擴大信貸規模,信貸風險形勢相當嚴峻。

二、村鎮銀行信貸風險及成因

村鎮銀行的信貸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從事傳統信貸業務或其他表外業務的過程中,由于貸款對象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多變性以及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或實際收益小于期望收益而承受損失的不確定性。信貸風險會造成村鎮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貸款,在危及資產存量安全的同時,使信貸資產質量整體惡化,甚至可能引發村鎮銀行倒閉。根據風險來源的不同,大體可以將村鎮銀行信貸風險劃分為內源性風險和外源性風險兩類。

(一)內源性風險

1.管理風險。當前,許多村鎮銀行管理者的風險防控意識較為淡薄,對風險預警體系建設、風險管理人才培養往往不夠重視。由于沒有引入精確管理、定量分析的風險防控技術,使得部分村鎮銀行對信貸風險的管理還處于經驗判斷階段,這就很可能出現因管理者判斷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信貸資產損失的情形。另外,由于村鎮銀行規模有限,雖為股份制銀行,但多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可能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由行長或大股東一人左右村鎮銀行的經營行為,將金融機構變成個人的小金庫,致使村鎮銀行出現大量內部關聯人貸款或關聯方貸款,在損害小股東權益的同時,使村鎮銀行出現嚴重信貸風險。

2.操作風險。村鎮銀行本質上是小型社區銀行。社區銀行的地域性決定了村鎮銀行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發展。因經營市場受限、業務范圍小、網點布局單一,部分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非常有限,利潤主要來源為存貸款利差。為維持自身生存,這部分村鎮銀行必須在不斷吸收外來存款的同時,最大限度發放貸款。在合乎貸款條件的客戶數量較少的情況下,受績效壓力驅動,村鎮銀行部分信貸人員就可能會為一些不滿足貸款條件的客戶擅自放寬貸款條件或幫助其達到貸款條件。這將嚴重削弱村鎮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為信貸風險蔓延埋下隱患。另外,村鎮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還有待完善。部分村鎮銀行重制度建設、輕貫徹執行,內控制度流于形式。還有部分村鎮銀行為節約資金成本、提高放貸效率,“重發放、輕管理”,對貸后管理重視不夠,檢查監督流于形式,對資金流向和可能存在的問題了解有限,增加了信貸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3.道德風險。村鎮銀行作為農村金融領域的新成員,多數員工在入行前沒有金融機構從業資質或經驗,對信貸工作和與之相關的制度缺乏了解。因部分村鎮銀行培訓經費不足、培訓經驗欠缺,新招錄人員的崗前培訓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這些人員對信貸崗位的勝任度不高,從事該崗位工作,只會使村鎮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能力長期處于一個較低水平。而部分有經驗的信貸人員,因村鎮銀行工作環境相對較差、機構小、發展空間有限,很難扎根留住?;谝陨锨闆r,村鎮銀行很可能由于信貸人員專業素質低,風險防控意識差,對小企業和農戶的信用狀況把握不準確,而產生信貸風險。此外,個別道德素質低下的信貸人員,可能利用我國農村的“熟人文化”,以貸謀私、假冒貸款,甚至串通客戶惡意騙取貸款,給村鎮銀行帶來風險損失。

(二)外源性風險

1.信用風險。當前,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金融生態環境較為脆弱,農戶和當地小企業的信用意識普遍較差,村鎮銀行發展缺乏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極易產生信用風險。一是農村與大中城市在征信體系建設方面有較大差距。村鎮銀行在進行風險控制分析客戶信息時,沒有相對便捷完備的信息系統提供支持,容易導致風險控制出現漏洞,無法及時對不良貸款做出判斷和處理。二是村鎮銀行主要服務于“三農”,農業生產周期性長、前期投入大、見效緩慢,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市場風險,將直接轉化為信用風險;另外,農村小企業抗風險能力也較差,容易在市場風險侵襲下停業或倒閉,無法按期償還貸款,也會導致出現信用風險。三是農村某些個人誠信意識淡薄,對申請貸款沒有清晰的認識,將貸款視同為“政府補助”,主觀還款意愿不強,經常逾期拖欠甚至惡意逃債,也會給村鎮銀行帶來一定的信用風險。

2.政策風險。村鎮銀行的政策風險主要來自于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在宏觀層面,由于國家在宏觀經濟金融政策上的不連續性,可能惡化村鎮銀行生存環境,導致村鎮銀行不能持續健康經營,從而形成信貸風險。一般情況下,這類政策風險發生的概率較小,但隨著我國銀行破產條例的加快醞釀和制定,這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增加。在微觀層面,村鎮銀行作為一級法人機構較易受當地政府影響。當地政府扶持的重點建設項目往往是村鎮銀行信貸業務重點介入的融資項目,在不對等的依附關系下,當地政府若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進行行政干預,將可能造成村鎮銀行信貸資產發生損失。

3.法律風險。近年來,國家加強了銀行業立法,對包括商業銀行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為銀行防范信貸風險提供了相對充分的法律依據。但總體而言,村鎮銀行所處的法律環境仍需改進,與其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不配套。受到法律環境的種種限制,村鎮銀行在經營運作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難依的現象仍大量存在。另外,因村鎮銀行規模較小,大多沒有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人員,員工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在利用法律武器防控信貸風險方面存在短板。

三、加強村鎮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構建高效的信貸風險預警體系

由于農業屬弱質產業,加之我國農村信用資本欠發達,村鎮銀行發生重度信貸風險的機率較大。根據JP摩根等大型商業銀行的研究數據:在信貸風險暴露前180天預警并采取預防措施的,平均損失率為1%至2%;提前90天預警并采取預防措施的,平均損失率為3%至6%;提前30天預警并采取預防措施的,平均損失率為10%至20%;沒有采取任何預警措施的,風險損失率達50%以上。因此,構建高效的信貸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可以幫助村鎮銀行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風險判斷表面化和風險反應滯后的狀況,使信貸風險管理模式從粗放走向集約,從依靠主觀判斷走向量化分析,從事后處理走向事前預警,提高貸前分析效率,改善貸中決策質量,優化貸后管理技術,最終減低或規避信貸風險。

由于人力、財力資源有限,村鎮銀行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與專業機構或大型商業銀行合作,由其代為提供信貸風險預警服務,以節省時間和成本。也可以集中自身力量,在綜合分析客戶守信狀況和守信程度、客戶財務風險狀況和風險程度、客戶經營風險狀況和程度的基礎上,通過歸集信貸項目指標、動態環境指標以及貸款風險度、單個貸款比、不良貸款比、貸款集中度等內部控制指標,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實際且具有遞階層次結構的信貸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再通過運用層次分析法(AHP)和本征向量法(TE)來確定指標體系權重、搭建數理框架模型,利用SAS、MATLAB等軟件平臺進行數據挖掘,進而構建完成整個信貸風險預警體系。此外,村鎮銀行還應強化對宏觀經濟、行業、區域系統性風險的監測,以提升預警體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

1.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當前部分村鎮銀行風險防范意識淡薄、風險管控能力較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權力制衡機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健全董事會運作架構。2013年7月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董事會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村鎮銀行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其董事會應當認真履行風險管理職責,建立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判斷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偏好,督促管理層有效應對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董事會應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貸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各委員會間相互獨立、有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二是董事會與管理層各司其職、互相監督。董事會授權管理層經營,有否決權。管理層應向董事會報告重大風險事項。行長不得兼任審貸委員會主任,并且銀行前臺與中后臺相互監督制衡。三是不斷優化內部決策機制。完善議事規則,建立民主、科學、高效的決策流程,從根本上降低因決策失誤而導致信貸風險發生的可能。

2.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周密嚴謹的內控制度是村鎮銀行做好信貸風險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必須先行健全內控制度體系。一是修訂完善已有制度。根據內外部情況的變化,對操作效果欠佳、不符合當下實際的制度條文予以修訂或廢止,以構建符合內外部監管需要、操作性強的信貸風險內控制度體系。二是建立靈活的制度更新機制。建立信貸風險內控制度的動態更新機制,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靈活組織開展內控制度的修訂完善工作,以更好地應對信貸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三是不斷優化操作流程。明確風險控制要求和不同崗位職責,制定規范的業務操作指引和內控管理指引。在指引中細化信貸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流程,將內控制度條文轉化為信貸人員的具體行動守則,進一步增強內控制度的明晰性和操作性。

3.加強信貸文化建設。信貸文化是銀行在長期的信貸管理工作過程中積淀形成的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的總稱,相比制度規定,其影響力更加深遠持久。健康的信貸文化既能為信貸業務發展提供助力與支撐,又可以有效防控信貸風險,村鎮銀行基于自身的高風險特性,應主動加強信貸文化建設。一是加強信貸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形成良好的職業操守,自覺抵制各種違反信貸工作制度、有損職業形象的行為或事件發生。二是高度重視信貸業務和風險管理培訓。應以打造高素質信貸人員隊伍為目標,不斷加大投入,通過“請進來、送出去”、“傳、幫、帶”等豐富多樣的培訓形式,使信貸人員牢固樹立風險意識,不斷提升業務理論和工作技能,成長為信貸工作和風險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強內、外部監督。構建內外聯動無死角的監督機制,推行貸款監督、崗位監督,對違規貸款責任人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監督工作威懾力,消除個別信貸人員的僥幸心理,防止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發生。

(三)完善信貸業務管理體系

1.探索新的信貸抵押擔保模式?;谖覈r村相當一部分農戶和小企業難以實現“完全抵押”的現實,村鎮銀行有必要探索嘗試一些新的抵押擔保模式。一是借鑒孟加拉國格萊珉銀行的“貸款小組”模式。按照生產相關性,將農戶分成若干小組,以村民聯保的方式進行貸款。這種模式將個人與集體的利益、信用關系緊密聯接,既可以幫助貧困地區農戶改善經濟狀況,又有助于農戶增強還款自覺性,減少信貸風險。二是采用企業聯合農戶的信貸模式。將處于同一生產鏈條上游的企業和下游的農戶聯合起來,互相為對方擔保貸款。這種模式可以有效支持當地某一產業快速發展,增強還款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三是探索新的抵押方式。銀監會和林業局已于2013年7月出臺了《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規定銀行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林權作抵押擔保發放貸款。這使得村鎮銀行在傳統方式外,又多了一種新的抵押方式。此外,村鎮銀行還應積極行動,探索嘗試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在內的其他新方式,在更好滿足農戶和小企業貸款需求的同時,盡可能降低規避信貸風險。

2.健全信用等級評價機制。一方面,村鎮銀行應成立多方參與、公正高效的資信評定小組。該小組應由村鎮銀行信貸人員以及農戶、小企業代表等多方人士組成,有科學、合理的信用等級評價程序和量化的指標體系,能夠客觀高效地對申請貸款對象償債能力進行評價。信貸人員應充分搜集農戶家庭人員、承包土地面積、產出、年收入等方面的情況,掌握小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入、利潤、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并由此形成真實可靠的調查意見,以便為資信評定小組評定貸款者信用等級提供參考依據和數據支持。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快農村地區信用環境建設。大力推進個人征信系統和企業征信系統的建設,將農村信貸全面納入國家信貸登記系統,形成城鄉統一、覆蓋全國的信用信息網,以便村鎮銀行更好地開展信貸工作。

3.進一步加強貸后管理。村鎮銀行應針對自身信貸客戶數量多、分布廣、交通通信不便等特點,建立一整套科學完備、實用便捷的貸款貸后管理責任制度,通過“誰經手、誰負責”的方式,將貸后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信貸人員身上,促使其高度重視貸后管理環節,主動加強有關工作,從而減少村鎮銀行發生信貸風險損失的可能。另外,村鎮銀行還應健全相關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對信貸人員貸后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的結果直接與信貸人員的考核以及工資獎金發放情況掛鉤,確保信貸人員認真履職,在貸后管理工作方面不走過場。

(四)增強獨立經營能力

村鎮銀行底子薄、實力弱,要抵御政策風險可能帶來的影響,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增強自身的獨立經營能力。首先,必須提高自身吸儲能力。充分發揮服務“三農”職能,打造本土品牌形象,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同時,盡可能增布經營網點,擴大服務半徑,提升結算便捷程度,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引導農戶儲蓄閑置資金。此外,還可憑借自身熟悉當地風俗、物產、民情的優勢,充分吸納農企、農產資金,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其次,要增強經營獨立性。應注意調控對公存貸款規模,以免同政府形成依附關系,喪失經營獨立性。對當地政府或主管部門推薦的貸款項目,要嚴格執行信貸審批制度,堅持獨立審貸、實地考察、自主決策、擇優選擇,降低政府因素對貸款風險的影響。再次,要持續關注農村產業發展狀況。充分了解當地不同行業的發展情況,分析掌握其發展前景,根據客戶所屬行業的不同,提供差異化信貸服務,以進一步提升村鎮銀行經營能力。同時,掌握不同行業的發展前景,可以有效降低某些客戶因所屬行業與國家發展政策不符,而造成信貸風險損失的可能。

(五)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村鎮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一樣,也以追求營利為目標,但不同之處在于村鎮銀行以服務我國“三農”事業為根本宗旨,并在經營規模、客戶群體、產權結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為防范降低村鎮銀行信貸風險,國家應在綜合考慮農村地區信貸風險情況和村鎮銀行自身特殊性的基礎上,建立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如: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村鎮銀行在服務“三農”事業中的信貸市場定位、營業范圍、經營領域,以及村鎮銀行與地方政府間的關系,以期在進一步規范村鎮銀行信貸業發展的同時,為確保村鎮銀行的經營獨立性得到有效維護、與之相關的優惠政策得到真正落實提供法律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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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曼.我國村鎮銀行的現狀與發展對策[J].農業經濟,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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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理論思想的改革與禮儀活動的實踐畢竟還不是一回事,而正像《唐六典》撰作并非為了重定制度一樣,以“改撰”或者“折衷”出發的《開元禮》也并不與禮儀的再建直接掛鉤。但是,這不等于在禮書的撰作之先完全沒有準備。恰恰相反,在《開元禮》撰作以前,唐朝廷從設立禮儀使開始,便相機進行了大規模、高規格的立廟、祭天地和封禪等活動,這些禮儀活動與經濟形勢的變化緊密相連,在開元十至十四年分為兩個單元進行,從而為《開元禮》的撰作進行了最基礎、最實際的禮儀整備。

(一)禮儀使的設立和開元十年后的祭祖郊天

上面已經說明,在《開元禮》撰作之前,開元十年已有禮儀使的設立。禮儀使的設立,在相當成分上與以往禮制中的矛盾有關。但矛盾的解決,以及儀注的撰作,實基于日常禮儀活動和朝廷典禮的應用。由開元中禮儀使的設立來看,其最直接的目的還在于開元中構建盛世、更張禮儀的需要。可以說明這一點的就是此后一系列郊廟祭祀的舉辦。這其中極為重大的一項就是開元十一年的南郊大典?!杜f唐書》卷八《玄宗》上:

(開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親祀南郊,大赦天下,見禁囚徒死罪至徒流已下免除之。升壇行事及供奉官三品已上賜爵一級,四品轉一階。武德以來實封功臣、知政宰輔淪屈者,所司具以狀聞。賜酺三日,京城五日。

與唐朝大多數皇帝不同,玄宗即位以后只有祭祖而未舉辦過郊天的活動,開元十一年的南郊親祀是第一次,為此并舉行了大赦和大酺。大典由宰相親自主持。同書卷二一《禮儀》一在玄宗親享圓丘之下,記“時中書令張說為禮儀使,衛尉少卿韋為副,說建議請以高祖神堯皇帝配祭,始罷三祖同配之禮”。這里張說所任禮儀使即宰相遇有大祀或國恤時的臨時任使,頗相當于后來的大禮使。值得注意的是韋作為副使和實際組織者參加了這項活動,說明禮儀使的設立與以上活動有關。而大典的進行看來也并不是突然進行而先期無所準備。《唐大詔令集》卷六八《開元十一年南郊赦》在刻意渲染了升平氣象之后稱:“所以今年獻春,恭祀后土;季秋吉日,追崇九廟;采先典于魯經,積肆類于虞典。”說明在南郊之前,已先有祀后土與祭九廟的活動。

唐朝的宗廟制度在玄宗以前,神主以七廟為限。故玄宗即位后,以睿宗升祔,即不得不將中宗遷至別廟。至開元五年正月,玄宗將行幸東都,以太廟屋壞,乃奉七廟神主于太極殿,玄宗親謁而發。開元六年玄宗還京,廟成,行親祔之禮。時已有河南人孫平子提出中宗不應遷于別廟的問題,因太常博士蘇獻“固執前議”而得到宰相蘇颋支持,“平子之議竟不得行?!?37) 但是至開元十年,廟制終有變革?!锻ǖ洹肪硭钠摺短熳幼趶R》:

(開元)十年,制移中宗神主就正廟,仍創立九室。其后制獻祖、懿祖、太祖、代祖、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太廟九室也”。

建立九室事《舊唐書》卷二五《禮儀》五記在開元十一年春,時玄宗自洛陽還京師,下制崇建宗廟,“于是追尊宣皇帝為獻祖,復列于正室,光皇帝為懿祖,并還中宗神主于太廟。及將親祔,會雨而止,乃令所司行事?!毙陔m因故未能親參祔祭,但這一改宗廟神主七室為九室的舉措,已經是對以往宗廟制度的巨大變革。而幾乎與此同時,又有專為祈谷的汾陰后土之祀?!杜f唐書》卷二四《禮儀》四載:

汾陰后土之祀,自漢武帝后廢而不行。玄宗開元十年,將自東都北巡,幸太原,便還京,乃下制曰:“王者承事天地以為主,郊享泰尊以通神。蓋燔柴泰壇,定天位也;瘞埋泰折,就陰位也。將以昭報靈祗,克崇嚴配。爰逮秦、漢,稽諸祀典,立甘泉于雍峙,定后土于汾陰,遺廟嶷然,靈光可燭。朕觀風唐、晉,望秩山川,肅恭明神,因致禋敬,將欲為人求福,以輔升平。今此神符,應于嘉德。行幸至汾陰,宜以來年二月十六日祠后土,所司準式?!?/p>

汾陰后土之祀始于漢武帝。據說由于武則天時曾移梁山神于祠,使有司設壇祭祀如皇地祗而獲寶鼎,故“(開元)十一年二月,上親祠于壇上,亦如方丘儀。禮畢,詔改汾陰為寶鼎。亞獻邠王守禮、終獻寧王憲已下,頒賜各有差”。九廟建成后,祭祖先和祭后土都是重要祀事,所謂“崇德配地,盡孝配親,存乎禮經,不可缺也”(38)。祀事自開元十年已有準備,而分別于開元十一年春、秋二季舉行,在此之后,就是上述同年冬至的南郊告天之儀?!吧w春秋之大事,莫先乎祀;王者之盛禮,莫重于郊”(39),祭天的活動在建九廟、祭土地后最終進行,三者遂組成一個重大的禮儀單元。

那么,如此重大,有步驟、有計劃的禮儀活動為什么會在開元十年以后相繼進行?對此金子修一先生已有說明,指出是隨著國內形勢的好轉、祥瑞的出現和外族來訪繼至而實現的。(40) 但是,若注意到同期朝廷的其他重大舉措,會發現玄宗剛好在任命禮儀使同時命宇文融任使括田括戶,以解決朝廷的財政危機。禮儀活動和括田括戶,就性質而言,一為禮儀文化也即意識形態,一為戶口財政也即經濟建設,實涵蓋了現代意義上精神、物質兩方面的追求。開元十年是玄宗即位殆將一紀,經過最初幾年的全力調整之后進入了統治承平期。只是這時的社會還遠遠沒有達到富裕,所以這個時期的玄宗,一方面致力于改善經濟,強調“固茲邦本,致諸升平”及“有國者必以人為本,固本必以食為天”的“勸農之道”,承認武則天以來由于對西北用兵及遇兇年造成“水旱相仍,逋亡滋甚”的局面,允許逃戶自首,要求宇文融“巡按郡邑,安撫戶口”,對于“賦役差科,于人非便者,并量事處分”(41);另一方面,即開始通過禮儀活動完善國家禮法,樹立朝廷形象,突出皇帝權威。這一點說明玄宗是以典型的古帝王統治術與理想境界作為追求。所謂《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追f達以為,“足衣食祭鬼神,必當有所安居”(42)。因此“食貨”與“祀”乃不可分割的兩部分。在經濟發展使民衣食足用的同時,必須以敬祀鬼神作為精神象征,因此玄宗的“盛世”理想應該是包含這兩個方面的。

有跡象表明這個時期的經濟整頓已經是初見成效。《唐大詔令集》卷六七《開元十一年郊天制》稱:“今四夷內附,諸侯率職,群生和洽,萬物阜蕃?!倍敖摇赌辖忌狻芬灿兴^宗廟降靈,乾坤交泰,遠人來歸的渲染。與此相應,上述完善宗廟的建置和對于祖、天、地三者的祭祀在這一時期進行,也可以說是為實現《開元禮》制的再建打下了根基。

首先是祖廟問題,上面已經說明,玄宗開元十至十一年下制增宗廟七室為九室是這一階段內對禮儀的第一個大變革?!捌邚R”之說見于《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编嵭⒁詾閺闹艽_始實行七廟制度,由太祖(后稷)加上文王武王再加上四親廟(高、曾、祖、父)組成。但是王肅不同意這樣的說法,認為文王、武王應在七廟之外,為不遷之主?;蛘J為,唐玄宗所改九室之制是從王肅之說。(43) 但是玄宗開元十年制只以“禮從時變”、“因宜創制”的說法來標榜創新,增加懿、獻二祖和使中宗入廟也是以“孝思”為名,并不是像王肅那樣,是從“殊功異德”來解釋宗廟的“不遷”,可見玄宗的改禮也并非僅僅追隨王肅,而是有自己的問題要解決。在此之前,隨著已死皇帝數量的增加和兄弟相繼等特殊原因,圍繞宗廟神主的遷祔不斷引起爭論,七廟制度不足以解決這樣的矛盾。而玄宗增加廟室,不僅可以顯示孝悌之道,顯示不斷延續的大朝風范,也擴大了宗廟本身的建置,為未來更加復雜的遷祔問題預留了余地。所以,雖然后來宗廟還有變化,但九廟制度(最多時為九廟十一室),卻成為唐朝皇帝遵守的“不遷之典”。

其次是郊天。開元十一年十一月的郊天是玄宗朝皇帝親郊的第一次實踐。冬至祭昊天上帝雖然《貞觀禮》已定,但一方面,史載此次郊天使張說重定郊禮圖,“詔遂頒于有司,以為常式”(44),事實上是依據《顯慶禮》而進一步確定了昊天的獨尊,另一方面,郊天的配享是此次最重大的改革。唐初本來是按照郊祀的不同對象實行分別配享。如武德初定景帝、元帝分配天地,貞觀詔改高祖與景帝、元帝。高宗增加太宗取消元帝,乾封中又下令圓丘、明堂、感帝乃至方丘皆以高祖、太宗并配。至垂拱元年,武則天接受了鳳閣舍人元萬頃、范履冰等建議,始在郊天地中行高祖、太宗、高宗三祖同配之禮。(45) 由張說建圓丘以高祖單獨配天而終于改變。

以高祖單獨配天涉及到是否以太祖為尊的問題,對于《禮記》所說的太祖,鄭玄解釋為始封之祖。張說的建議卻第一次確立了高祖在宗廟中的獨尊地位。這一決定顯然與《顯慶禮》定昊天獨尊有關,由于天的惟一性對應著人神的惟一性,所以用以配天的宗廟祖宗中的獨尊之位也需要隨之確立,并且從尊位選擇建功立業的開國之君高祖而不是始封之主的太祖來看,也是繼承了貞觀、顯慶兩禮主要以高祖祭天,突出唐朝的建立和國家權威的一貫。這是《開元禮》繼承并發展兩禮改革的一例。此后《開元禮》即定以高祖配圓丘、祈谷、方丘,以太宗配雩祀、神州,以睿宗配明堂。但是直至代宗寶應元年歸崇敬等建議以太祖為始封之主配天以前,高祖的地位始終沒有變。從后來黎幹進狀批駁以太祖配天多指鄭玄之誤看,以太祖配天確實主要有鄭玄理論作依據(46),所以玄宗定高祖獨尊以配天的同時,就不獨是針對鄭玄,也打破了《禮記》以太祖作為始封之主的權威。

第三是后土。后土是所謂“崇德配地”,應與天帝相對。但與前兩者屬于傳統儒家祭祀不同,儒家的土地在唐禮另有皇地祗,而汾陰后土之祭,由《史記·封禪書》的記載卻知道是始自漢武帝而與黃帝獲神鼎見太一的神仙傳說聯系在一起。所以,雖然玄宗在返京的途中親祭后土,說是“為蒼生祈谷”(47),真正意義卻是為天子禱福,是玄宗一系列神仙祭的開始。對于后來封禪與其他道教神仙祭祀而言,后土祭僅僅是鋪墊,但《開元禮》卷二九“皇帝夏至祭于方丘”之下,卻注明“后土禮同”,說明在《開元禮》中,是給后土與皇地祗同等的地位,可見玄宗在對“地”的祭祀中也開了新的篇章。

擴建祖廟,郊天和后土,玄宗都解決了一些難題,并有不同于前人或前禮的新創建,但這只是開始,更重要的禮儀實踐還有待封禪大典的完成。

(二)封禪大典的告成之儀

在郊天的活動舉行經過一段時間之后,開元十三年玄宗終于舉辦了封禪大典。封禪是帝王有大德有大功才可以進行的隆重祀事?!堕_元十三年封泰山詔》稱?!白怨攀苊跽?,曷嘗不封泰山,禪梁父,答厚德,告成功,三代之前,罔不由此”(48),便證明了這一點。開元十三年為什么可以“告成”呢?雖然張說歌頌玄宗“創九廟,禮三郊,大舜之孝敬也;敦九族,友弟兄,文王之慈惠也;卑宮室,菲飲食,夏禹之恭儉也;道稽古,德日新,帝堯之文思也;憐黔首,惠蒼生,成湯之深仁也;化玄漠,風太和,軒皇之至理也”(49),似乎功蓋堯舜禹湯,但這里最實在的一個成績,其實是上面所說的宇文融括戶。眾所周知,宇文融括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了財政困境,促進了物資流通?!锻ǖ洹肪砥摺稓v代盛衰戶口》在記述他事跡的文字之下便說道:

至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齊谷斗至五文。自后天下無貴物,兩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絹一匹二百一十二文。東至宋汴,西至歧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奉溢。每店皆有驢貨客乘,倏忽數十里,謂之驛驢。南詣荊、襄,北至太原、范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遠適數千里,不持寸刃。

史家夸贊開元盛世莫不以此為根據,因此封禪正是經濟發展取得極大成效的同時舉辦的精神慶典。史載此次封禪同樣由張說、韋加以組織并由康子元等定封禪儀。參加儀式有文武百僚、二王后、孔子后、諸方朝集使和“戎狄夷蠻羌胡朝獻之國”的首領與少數民族酋長,玄宗制稱“百神群望,莫不懷柔,四方諸侯,莫不來慶,斯是天下之介福,邦家之耿光也”,并作《紀太山銘》,“御書勒于山頂石壁之上”,昭示天下,流傳后世,真可謂是“禮備封禪,功齊舜禹”了。(50)

封禪成功后,開元十四年正月,玄宗又令朝臣分祭五岳四瀆和風伯雨師?!短拼笤t令集》卷七四《命盧從愿等祭岳瀆敕》說明:“五岳視三公之位,四瀆當諸侯之秩,載于祀典,抑惟國章。方屬農功,頗增旱暵。虔誠徒積,神道未孚,用申靡愛之勤,冀能通潤之感……且潤萬物者,莫先乎雨;動萬物者,莫疾乎風,睠彼靈神,允稱師伯。雖有常祀,今更陳請……各就壇場,務加誠敬,但修萍藻,不假牲牢,應緣奠祭,允宜精潔?!逼渲须m強調了防水旱,但對象如此完全,不難理解其用心的周到。五岳四瀆和風伯雨師是地位稍低于天地日月的神祗,因此封禪大禮與這類祭祀相和,在祭祖郊天之后就幾乎包括了對自然界所有重要神靈的享獻,從而完成了玄宗展示盛世、溝通一切天神地祗的第二個禮儀單元。

封禪在玄宗以前,既有貞觀所定儀注,也有高宗和武后時期的成例可參,開元十三年封禪形制即多遵高宗。但是在玄宗下制令張說、徐堅等與禮官撰東封儀注后,張說提出高宗乾封中禪社首山以“文德皇后配皇地祗、天后為亞獻,越國太妃為終獻”,是“以宮闈接神,有乖授命易姓之事”,非古之制,并認為中宗有大難也是因祀圓丘以韋后為亞獻,因此奏請以睿宗配皇地祗。所以封禪祀“昊天上帝于山上封臺之前壇”,以“高祖神堯皇帝配享”,同時享皇地祗于社首之泰折壇,也以“睿宗大圣真皇帝配祀”(51),改變了乾封中的二帝同配和皇后配享。這一改革也被吸收入后來的《開元禮》中。不僅如此,從史料所記封禪典禮看,開元十三年與前之重要不同,還在于改變了祭祀的程序和地點?!锻ǖ洹肪砦逅摹斗舛U》載其年十一月己丑,玄宗在侍從陪同下“御馬而登”。由于“帝以靈山清潔,不欲多人上。欲初獻于山上壇行事,亞獻、終獻于山下壇行事”,結果因賀知章奏昊天上帝和五方上帝,各自代表君臣之位,應分別祭祀,“陛下享君位于山上,群臣祀臣位于山下。誠足以垂范來葉,為變禮之大者也”,所以將昊天壇由山下搬至山上,初、亞、終三獻一道進行,五方帝及諸神座于山下壇行事。但山上只有皇帝和二、三大臣,與山下群臣分別,不僅簡化了手續,而且突出了昊天上帝及與之對應的皇帝的獨尊。

封禪儀式對于玄宗的意義,還在于啟迪了他的修道成仙之心。由于自秦始皇和漢武帝已將封禪與神仙說聯系起來,后世則更在封禪中發展道教儀式,這一點在高宗武則天已是如此(52)。玄宗之所以接受道學之士賀知章建議,也是為了在封禪時實踐皇帝受“太一神策”,與神仙相接這一套自漢武帝即開始的儀式。而玄宗在理論方面也接受了康子元等人的建議?!缎绿茣肪矶犊底釉獋鳌贩Q:

康子元,越州會稽人。仕歷獻陵令。開元初,詔中書令張說舉能治易、老、莊者,集賢直學士侯行果薦子元及平陽敬會真于說,說藉以聞,并賜衣幣,得侍讀。子元擢累秘書少監,會真四門博士,俄皆兼集賢侍講學士。

玄宗將東之太山,說引子元、行果、徐堅、韋縚商裁封禪儀。初,高宗之封,中書令許敬宗議:“周人尚臭,故前祭而燔柴?!闭f、堅、子元白奏:“《周官》:樂六變,天神降。是降神以樂,非緣燔也。宋、齊以來皆先嚌福酒,乃燎,如《貞觀禮》便?!毙泄c趙東曦儀議,以為:“先燎降神,尚矣。若祭儀已而燔,神無由降?!弊釉h挺不徙。說曰:“康子獨出蒙輪,以當一隊耶?”議未判,說請決于帝,帝詔后燔。

康子元也是專治易學和老莊的道學之士。“燔柴”是祭天中燔燒祭品的儀式,許敬宗提出先燔的理由是“周人尚臭”,遭到康、張等的辯駁。雖以《周官》為證,但問題其實在儒家的血祭、葷祭與道教祭祀明顯不合,因此康、張的主張并非是儒學的論爭,而是要改變和隱去“尚臭”的儒家觀念?!昂箪堋敝f后來也被貫徹于《大唐開元禮》的所有郊祀之中。因此,反映在《開元禮》雖然是對《貞觀禮》的采納,卻融入了道教意識。此后,玄宗更通過對遍及全國的川岳海瀆實行道教方式祭祀擴大了影響,并于開元十六年以后逐步建立與道教有關的祠龍池等祀,限于本文篇幅不能細論,但是從封禪以后國家祭祀中出現的道教化傾向卻是無可置疑的。這表明皇帝的意志在禮儀的建設中愈來愈有決定的作用。

以上禮儀活動的舉行都是為了使帝王展示自身功德和國家強盛,不過有著充分物質和精神準備的兩個禮儀單元的完成仍只是玄宗經營盛世的一部分。由于國家祭祀是五禮吉禮的核心,開元十至十四年兩個階段的皇帝郊廟祭祀,毋庸說是進行了最重要的禮儀實踐。宗廟祖宗和天地,是國家祭祀最基本、最重要的對象,封禪則是至高無上的皇帝典禮。而無論是哪一種儀注都越出了古禮的規定,可以說玄宗對于“改撰”《禮記》已進行了預演,“改撰”也不再是停留在學術討論的層面。而玄宗通過實踐無疑開始有了自己的理論和構想,也完全有了改建禮儀的基礎和把握,這一點在舉行封禪儀式之后當然就更是如此。無論祭祖、郊天和封禪活動中,都不但有對前禮的選擇和辨證,也有一些完全不同已往的新儀注,增加了許多貞觀、《顯慶禮》不具有的新因素。總之,無論如何,以上內容都表明唐朝開元的禮制比之貞觀、《顯慶禮》更加成熟而有獨創性,而禮儀的實踐或許也會進一步刺激玄宗君臣為自己樹碑立傳、標榜盛世的決心。所以當著這些活動完成的同時,可以代表盛世精神象征的唐代“禮記”——《大唐開元禮》也就有了當然的創作基礎。事實上《開元禮》確有對上述新典禮儀注的吸收,而如果將這個禮儀準備過程算在內,則《開元禮》的醞釀應與《唐六典》大致同時,是從開元十年禮儀使的設立就開始了,禮儀使的設立因此也可以說是構建《開元禮》的最早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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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撰”與“折衷”的調和——《開元禮》的最后取舍

唐人曾經指出,“《開元禮》,其源太宗創之,高宗述之,玄宗纂之曰《開元禮》”(53)?!堕_元禮》公認是吸收和“折衷”貞觀、《顯慶禮》內容而成。但本文業已說明,對于《開元禮》曾經有“改撰”和“折衷”的兩種意見?!案淖敝即碇谌》ㄖ芴熳?,試圖用代表唐朝禮法的《開元禮》和《唐六典》作為盛世禮典的意圖,因而對于現有禮制加以“折衷”的具體做法與“改撰”古《禮記》思想之間其實并不是完全對立的。問題只是在于,對貞觀、顯慶二禮中因禮學依據不同所產生的矛盾如何折衷?折衷之后的《開元禮》又如何體現“改撰”?這里,有必要談一下《開元禮》最后階段的創作。

前揭《舊唐書·禮儀志》說:“初令學士右散騎常侍徐堅及左拾遺李銳、太常博士施敬本等檢撰,歷年不就。說卒后,蕭嵩代為集賢院學士,始奏起居舍人王仲丘撰成一百五十卷,名曰《大唐開元禮》。二十年九月,頒所司行用焉?!苯o人的印象是,似乎《大唐開元禮》一百五十卷是完全由王仲丘完成的。由于張說卒官是在開元十八年十二月,因此蕭嵩真正接替張說應當是開元十九年初以后的事。(54) 從這時到《開元禮》成書不過一年多,雖然迅速成書可能出于玄宗的催促,但王仲丘在這樣短的時間內,是否能獨自完成這樣的一部巨制是很令人懷疑的。且從今所見《開元禮》對上述開元十至十四年郊祀等禮儀改革內容的吸收,特別是玄宗令張說、徐堅、康子元等參定封禪儀注的情況,我們知道至少并不完全是如此,另外還有很多內容其實是直接抄撮《貞觀禮》和《顯慶禮》,所以對于其中的大部分,王仲丘以前的作者們已有撰作,或者已作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

不過,史料證明確實還遺留有一些重要的問題是由蕭嵩和王仲丘決定的。例如史載張說開元十一年曾對郊天禮諸星的配祀作了一些調整。據《冊府元龜》卷五八九《掌禮部·奏議》一七載他與賀知章奏議,稱按祠令規定壇中祀“五星已下內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眾星三百六十座”,但“今奉墨敕授尊卑升降,又新加降等座總三百一十九(八?)座,并眾星三百六十九座,凡六百八十七座”;但據今本(洪氏公善堂本)《開元禮》和《通典》卷一九《開元禮纂類四》有內官55座,中官159座,外官105座,眾星360座。外官眾星合為465座。仍近似于《祠令》(應為開元七年)(55),而與張說所定有不同。除此外更多地是涉及一些有爭議的內容,如祭天禮中冬至祀圓丘和祈谷、大雩、明堂都是郊天最重要的儀目。其中除冬至祀昊天上帝已因張說作郊禮圖可不論外,其他三儀都有依從《貞觀禮》六天說(即郊天主祭除昊天并有五方帝、五人帝等)、抑或《顯慶禮》獨奉昊天的問題。《舊唐書》卷二一《禮儀志》記乾封初,高宗詔依舊祀感帝與神州。司禮少常伯郝處俊等奏曰:“顯慶新禮,廢感帝之祀,改為祈谷,昊天上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檢舊禮,感帝以世祖元皇帝配。今既奉敕依舊復祈谷為感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神州,又高祖依新禮見配圓丘昊天上帝及方丘皇地祗,若更配感帝神州,便恐有乖古禮?!倍酉聛碜C明“有乖古禮”,就是引《禮記·祭法》和鄭玄注、《三禮義宗》、《禮記·大傳》等為據,說明其不合禮經與先儒所論。明堂、雩祀當然也是如此。所以同志又記:

儀鳳二年(公元677年)七月,太常少卿韋萬石奏曰:“明堂大享,準古禮鄭玄義,祀五天帝,王肅義,祀五行帝。《貞觀禮》依鄭玄義祀五天帝,顯慶已來新修禮祀昊天上帝。奉乾封二年敕祀五帝,又奉制兼祀昊天上帝。伏奉上元三年三月敕,五禮并依貞觀年禮為定。又奉去年敕,并依周禮行事。今用樂須定所祀之神,未審依古禮及《貞觀禮》,為復依見行之禮?”時高宗及宰臣并不能斷,依違久而不決。尋又詔尚書省及學者詳議,事仍不定。自此明堂大事,兼用貞觀、顯慶二禮。

可見一直以來使朝廷在用禮方面猶疑不定的正是這些內容。但是蕭嵩和王仲丘使之得到了解決。史稱蕭嵩“一門盡貴”,“恩顧莫比”,與玄宗且為兒女親家,“每啟事必順旨”(56),對于玄宗的要求應當十分理解。《資治通鑒》卷二一三開元二十年八月條記曰:

初,上命張說與諸學士刊定五禮,說薨,蕭嵩繼之。起居舍人王仲丘,請依明(顯,避諱改)慶禮,祈谷、大雩、明堂,皆祀昊天上帝。嵩又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皆從之。

《通鑒》所記甚簡,但據《新唐書》卷二《王仲丘傳》,說明祈谷、大雩、明堂三者本來在貞觀、《顯慶禮》祭祀的對象和依據都有不同,但王仲丘卻根據“有其舉之,莫可廢之”的原則,“欲合貞觀、顯慶二禮”。即一方面認為《顯慶禮》獨祀昊天上帝比較“合于經”而主要繼承《顯慶禮》,以昊天為主祭;另一方面則以《貞觀禮》曾祭五方帝,也以之為配祀,這樣與原來的冬至主祭昊天統一,就達到了所謂“二禮并行,六神咸祀”的效果。

祈谷、大雩、明堂此前沒有定奪,應當是史料所說《開元禮》“歷年不就”的一個原因。王仲丘的做法是在突出昊天的原則下,能夠盡量調和貞觀、《顯慶禮》的不同,從而將二禮兼收并蓄,解決了一直以來的矛盾。此外《通典》卷八九《齊衰杖周》也說到開元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又議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為定,遂為成典”,卷九二《嫂叔服》說到“中書令蕭嵩奏依《貞觀禮》為定”。這證明,當時兇禮中五服制度的問題在張說時期也沒有解決。而從《開元禮》內容來看,蕭嵩不但接受貞觀后期和《顯慶禮》的全部改革內容(包括曾祖服、舅甥服、嫂叔服等),也增加了《顯慶禮》沒有,由武則天所提出的父在為母服三年制。所以,應當說王仲丘和蕭嵩才是最終實現張說“折衷”原則的人。

那么,既然一樣是“折衷”,為什么這些問題在張說主持的時期竟定不下來呢?這一點最值得深思。嚴耕望先生分析《唐六典》曾指出,其書“蓋欲全部摹仿《周禮》,即不能牽就現行官制,欲牽就現行官制,即不能全部摹仿《周禮》,此兩原則絕對不能兼顧也。后來學士于莫可奈何中,乃毅然放棄全部《周禮》之原則,一以現行職員令之官制為綱領,詳其組織”,《唐六典》是放棄《周禮》原則成就的?!堕_元禮》也同樣有必須放棄《禮記》原來篇目形式,而以唐五禮為綱,詳其內容,詳其制度的問題。

但筆者認為,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開元禮》要改變《禮記》的許多內容思想。問題是張說雖然與禮官撰東封儀注,并定高祖配天等有所改革;但既然認為《禮記》是不刊之典,原則上就要奉之為準繩為圭臬,不能動輒“改撰”,這是張說和王喦的分歧所在。因而其所主張的折衷,也是要從貞觀、《顯慶禮》中擇善而從。但他無法解決貞觀、《顯慶禮》明顯的矛盾,也無法完全不顧及古禮原則,不考慮學術正誤和前賢傳釋。遇到《禮記》或前儒說中明顯有矛盾而與唐制沖突的問題,就難免使學士們陷入困惑,無所決斷。特別如昊天獨祭與五帝合祭的不同主張影響到祈谷、大雩、明堂祭祀,更毋庸說貞觀、顯慶以來的服制改革都與《儀禮》作為經文、《禮記》作為儀注的原則相去太遠。按照古禮經文、儀注和前儒注疏,這些改革就不能接受。學者們若在這些問題上各執己見,莫衷一是,就必然會曠日持久,徒勞無功。而蕭嵩和王仲丘的“折衷”卻是以唐朝新制度為著眼點,不強調禮經,不非議鄭王,不一味在學術上作糾纏。雖然《開元禮》是以繼承《顯慶禮》為主體,但對于無論是貞觀、顯慶還是這之后的改革,也無論是否合乎古禮或前儒之說,幾乎都以“有其舉之,莫可廢之”的態度心平靜氣地接受。當《貞觀》、《顯慶禮》有矛盾時,只是采取略加變通的辦法加以調和,用這樣的方法肯定唐朝自己的創造,這說明他們在實際上已經不唯古禮和先儒馬首是瞻,而是建立了新的取舍標準。惟其如此,他們的“折衷”才能不受牽制,更加徹底;惟其如此,才能實現《開元禮》對《禮記》從內容到精神上的改撰。

總之,徹底的“折衷”其實就是實現了對古禮原則、內容上的“改撰”,而蕭嵩和王仲丘的作法也說明,“折衷”本來就與變革分不開。不過對他們,已經不能完全用“鄭王擇從”來涵蓋,也不能僅以學術取向去作解釋。這樣說當然并不是認為《開元禮》毫無學術根底,沒有吸收漢魏南北朝禮學變化作為依據,而是所謂“鄭王擇從”,充其量只是在貞觀、《顯慶禮》已經“考取鄭王”的基礎上再加擇從,或者再加擴大而已,并不是《開元禮》自身創建的惟一特色和依據。如前所述,唐初以后,唐人從疑注到改經的傾向已經愈來愈明顯,并且這種“改經”在很大程度上常常已經不是學術觀點的選擇而是配合著時代維新的需要,是對帝王意旨的認同和屈從。玄宗的“詔可”就表明了皇帝在背后對他們的支持。既然蕭嵩被任命時,已明確要建造唐朝的“不刊之典”,《開元禮》又是要體現唐朝特色,他們的選擇,就只能是直接針對唐禮和唐制(而不完全是前儒學說)已有內容的選擇;他們的折衷,也只能是前后改革基礎上的折衷。事實上,蕭嵩主持期間,不僅確定了以上重大內容,而且通過吸收開元二十年以前的格式制敕入禮,對于禮儀作了其他許多修改,對此,我們將在另文闡述。因此,所謂“網羅遺逸,芟翦奇邪”,是蕭嵩和王仲丘不同于張說、徐堅之處,也正是由于這一點,《大唐開元禮》才可能最終成就于他們之手。而他們在建構唐朝新制,顯示盛世獨創精神的同時,與其說是繼承了張說的“折衷”意圖,不如說是實現了玄宗的“改撰”和取代之旨更符合實際。

昔人對《開元禮》有極高的評價。歐陽修曾謂《開元禮》使“唐之五禮之文始備,而后世用之,雖時小有損益,不能過也”(57)?!端膸烊珪偰刻嵋贩Q贊說:“其討論古今,斟酌損益,首末完備,粲然勒一代典制,誠考禮者之圭臬—也?!苯鷮W者章太炎也以為“擇善而從,宜取其稍完美者,則莫尚于《開元禮》矣”(58)。當今研究者論述《開元禮》,更提出具有總結性、全面性、系統性的三大特點(59)。但是綜觀上述,筆者認為《開元禮》不過是唐玄宗努力營造大唐盛世,以新代舊、以“今”化古的產物。因此一方面,《開元禮》繼貞觀、《顯慶禮》之后,使唐前期五禮更加定型化,從而確立了中古禮制的框架,實現了國家強盛、經濟繁榮之際的禮儀輝煌;但另一方面,《開元禮》吸收貞觀、《顯慶禮》和開元時代的變革成果,本身也必然充斥著許多離經叛道的新內容,表現了唐國家禮儀完全不同于上古禮的時代特色,這是《開元禮》所以“粲然勒一代典制”,成為時展進步之里程碑的中心所在。雖然,就唐國家禮制而言,《開元禮》并不是變革的結束,但它肯定了南北朝和唐初以來的變化,突破了古禮經的內容與思想格局,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興官僚和士人的理想和追求,其創新精神,也必然為唐中后期的禮制改革奠定了基礎。中古時代的禮制就是按照《貞觀禮》《顯慶禮》《開元禮》開辟的途徑不斷變化,從而適應時代需要,體現國家和皇帝權威,指導朝廷政治和社會生活??傊?,作為上層建筑的禮,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步,它的產生既有著極強的目的性,也有著極為鮮明的現實性。這是《開元禮》所給予的啟示,而關于這一點,還有待我們在未來的研究中繼續予以證明。

附記:本文在歷史所學術沙龍報告后,得到不少同仁的批評指正,特別是樓勁先生在《開元禮》的學術背景等方面提出許多具體建議與幫助。特此說明并致謝。

注釋:

①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八二《開元禮》,商務印書館1959年重印版,第892頁。

②見《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禮儀篇》,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61頁。

③《唐令拾遺》,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版;《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版。此前瀧川政次郎有《唐禮與日本令》,法學協會雜志,第47卷9期,1929年;此外1972年池田溫擔任解題的《大唐開元禮》一書刊行,也為研究者提供了方便。

④見池田溫編《中國禮法と日本律令制》并書中氏著《唐令と日本令——〈唐令拾遺補〉編纂にょせて——》一文,東方書店1992年版。并參池田溫《大唐開元禮〈附大唐郊寺錄〉》初版序言和二版附記。代表作又如渡邊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國古代帝國の朝政ヒ儀禮》,柏書房1996年版。金子修一《古代中國朝政ヒ皇帝祭祀》,汲古書院2000年版。此外專題論文又有西崗市佑《“大唐開元禮”“薦新于太廟”之儀》(《國學院中國學會報》40,1994年)和《“大唐開元禮”中之七祀》(《國學院雜志》97,1996年11月)等。

⑤如丘衍文《唐代開元禮中喪禮之研究》,臺北郁氏印書及獎學基金會1984年版;張長臺《唐代喪禮研究》;甘懷真《〈大唐開元禮〉中天神觀》,臺灣《第五屆唐代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嘉義中正大學2001年版,第447—449頁;高明士也有關于《開元禮》版本的研究,見氏著《戰后日本的中國史研究》(修訂版),臺北明文書局1996年版,第292—295頁。

⑥陳戍國:《中國禮制史·隋唐五代》,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任爽:《唐代禮制研究》,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⑦姜伯勤:《敦煌藝術宗教與禮樂文明·禮樂篇》上編《敦煌禮論》“唐禮與敦煌發現的書儀”、“唐貞元、元和間禮的變遷”,中國禮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25—458頁(后者先收入黃約瑟、劉建民合編《隋唐史論集》,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1993年版)。另外周一良《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文物》1985年第7期,收入《唐五代書儀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301頁)涉及禮俗也值得注意。

⑧趙瀾:《〈大唐開元禮〉初探》,刊《復旦大學學報》1994年第5期;楊華:《論〈開元禮〉對鄭玄和王肅禮學的擇從》,刊《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⑨《文苑英華》卷四,中華書局影印本,第3306頁;并見《呂和叔文集》卷五,《四部叢刊》本。按鄭相公為鄭,見內藤乾吉《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1936年,《東方學報》7,京都,1936年,第118—120頁;收入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有斐閣1963年版。筆者曾在以往的文章中誤為鄭余慶,特此糾正并感謝武漢大學劉安志先生指正。

⑩陳寅?。骸端逄浦贫葴Y源略論稿》三《職官》,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98—99頁。

(11)嚴耕望:《略論唐六典之性質與施行問題》,《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4,1953年,第69—76頁,語見第73頁。

(12)見內藤乾吉《關于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奧村郁三《中國法制史基本資料的研究》,東方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本文轉引自《二十世紀唐研究》第四章《法制六·唐六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58頁。

(13)關于《貞觀禮》制定時間,《唐會要》記作貞觀七年,但高明士《論武德到貞觀禮的成立——唐朝立國政策的研究之一》考證為貞觀十一年。文見臺灣《第二屆國際唐代學會議論文集》,臺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9—1214頁。

(14)以上參見《舊唐書》卷二一《禮儀志》一,第818頁;《新唐書》卷一一《禮樂志》一,第308頁。

(15)《舊唐書》卷二一《禮儀志》一,第818頁。

(16)參見《舊唐書》卷二一《禮儀志》一,第818頁;《新唐書》卷一一《禮樂志》一,第308頁。

(17)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序錄·次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頁。

(18)陸德明三《禮》中“《周》為本,《儀》為末”的說法,與前論《禮記》在二禮之后似有矛盾,與本書實際排列次序亦不符。王素先生亦解陸意是說《禮記》在末(見《唐代文化》第五編第二章第三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21頁),此處疑有闕文,或“儀”為“記”之誤。

(19)《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66頁。

(20)《新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第1160頁。

(21)《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影印本,第1222頁。

(22)《新唐書》卷二《儒學下·元行沖傳》,第5692頁。《舊唐書》卷一二本傳“一人而已”下有“莫不宗焉”語。

(23)金子修一:《關于魏晉到隋唐的郊祀、宗廟制度》,《日本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352頁。

(24)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第四章《唐代學術思想的變化》第一節《經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59—462頁。

(25)《舊唐書》卷七三《孔穎達傳》,第2602頁。

(26)金子修一:《關于魏晉到隋唐的郊祀、宗廟制度》,載《日本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第345—370頁。

(27)《唐會要》卷三七《服紀下》,《國學基本叢書》本,第672—674頁。

(28)《舊唐書》卷二七《禮儀志》七,標點本,第1019—1021頁。

(29)參見《新唐書》卷二、《舊唐書》卷一二《元行沖傳》,分見第5691—5692頁,3178—3181頁。以《新唐書》文簡,故引文從焉。

(30)《新唐書》卷五七《藝文志》一,第1428、1434、1441頁。

(31)《新唐書》卷一九九《王元感傳》,第5666頁。

(32)《史通通釋》卷一四《外篇·惑經第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98頁。

(33)《唐會要》卷二六《讀時令》,第491頁。

(34)《全唐文》卷三四五,李林甫《進御刊定〈禮記·月令〉表》,中華書局影印本,第3508頁。事并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五載宋大中祥符八年九月己未龍圖閣待制孫奭上言,指出:“洎唐李林甫作相,乃抉擿微瑕,蔑棄先典。明皇因附益時事,改易舊文,謂之《御刪定月令》,林甫等為注解,仍升其篇卷,冠于《禮記》,誠非古也?!敝腥A書局標點本,第1950頁。

(35)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卷一《經部》,商務印書館1958年版,第49頁。錄文見郝春文《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錄》第三卷,斯621《御刊刪定〈禮記·月令〉并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452頁。

(36)見皮日休《補大戴禮祭法文》,《皮子文藪》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4頁。雷聞《論隋唐國家祭祀的神祠色彩》指出,皮日休建議將咎繇、伯益、周公、仲尼四人的祭祀直接補入《禮記》原文,也就是將唐代已經行用的祭祀實踐補充進儒經,這一點值得重視。參見臺灣《漢學研究》第21卷2期,第114頁注9。

(37)《舊唐書》卷二五《禮儀志》五,第952—953頁。

(38)《唐大詔令集》卷六六《祀后土賞賜行事官等制》,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72頁。

(39)《唐大詔令集》卷六八張九齡《開元十一年南郊赦》,第380頁。

(40)金子修一:《古代中國と皇帝祭祀》第七章之三《開元十一年の親祭の特質》,第230—238頁。

(41)分見《唐大詔令集》卷一三開元十年五月十一日《處分朝集使敕》,卷一一一開元十二年五月《置勸農使安撫戶口詔》,第527、576—577頁。按前敕據《冊府元龜》卷一五八《帝王部·誡勵三》當作“正月”,第1906—1907頁。

(42)《尚書正義》卷一二,《十三經注疏》,第189頁。

(43)楊華:《論〈開元禮〉對鄭玄和王肅禮學的擇從》,第55—56頁。

(44)《冊府元龜》卷五八九《奏議一七》,第7038頁。

(45)參見任爽《唐代禮制研究》,第78—80頁。

(46)黎斡進狀事見《舊唐書》卷二一《禮儀》一,第836—842頁。

(47)《通典》卷四五《方丘》開元二十年蕭嵩上言,中華書局標點本,第1262頁。

(48)《唐大詔令集》卷六六,第370頁。

(49)《冊府元龜》卷三六《帝王部·封禪二》,中華書局影印明版,第396頁。

(50)《舊唐書》卷二三《禮儀志》三,第900—904頁。

(51)《舊唐書》卷二三《禮儀志》三,第892—893、899—900頁。

(52)雷聞:《唐代道教與國家禮儀——以高宗封禪活動為中心》,《中華文史論叢》第68輯。

(53)《唐會要》卷五七《尚書仆射》,第992頁。

(54)據《舊唐書》卷九七《張說傳》及同書卷八《玄宗紀上》,張說開元十五年曾解免宰相,詔令致仕,“仍令在家修史”;但開元十七年二月復拜尚書左丞相、集賢院學士,直至十八年十二月病率。因此蕭嵩代張說應是在開元十九年以后。

(55)參見李錦繡《俄藏Д[,x]3558唐〈格式律令事類〉殘卷試考》,《文史》2002年第3輯,第152頁。

(56)《舊唐書》卷九九《蕭嵩傳》、《新唐書》卷一二六《韓休傳》,分見標點本第3093—3094、4433頁。

(57)《新唐書》卷一一《禮樂志》一,第3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