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出資稅務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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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出資稅務問題

篇1

2006年1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涉及到的以前年度文件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

要解讀《通知》,我們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通知》出臺背景

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調整是針對新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的。

我們目前對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所得稅優惠的規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當時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創時期,各方面的法規和政策都不太完備。

1994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六條規定,新辦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企業。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在此標準下,一方面,一些老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無法享受到稅收優惠,限制了企業的改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由于認定標準比較模糊,難以遏制企業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即企業在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期滿后,將原企業注銷,再利用原企業的資產成立新企業,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但這些企業從本質上來說是原企業的延續,如果按新辦企業減免所得稅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的認定標準,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決。

二、修訂了新辦企業的概念,這是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

(一)《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也就是說,新標準的第一個條件與企業設立工商登記的要求相銜接,企業只要在工商部門履行登記注冊程序,就具備了新辦企業的第一個條件。

(二)《通知》同時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

三、第二個條件,硬性劃定了出資資產比例界限,新辦企業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一)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說只要是新辦的企業就一定能夠享受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企業(尤其是由一些老企業改組改制后成立的企業)還需要同時符合第二個條件,方可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第二個條件對企業注冊資金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所占的比例進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此條標準可有效限制通過“翻新”手段避稅。因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業注銷后,投資者就無法直接再用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組建新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從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稅的難度和成本。

(二)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貨幣性資產的移轉

有些投資者為了避開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貨幣資產出資,待企業被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后,再用貨幣資產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購進非貨幣性資產,使貨幣資產再流回企業,從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義,變相地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為了堵住這種漏洞,《通知》規定,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政策優惠。

這樣,既限制了新辦企業在設立過程中進行資產移轉的空間,也限制了公司設立后,用螞蟻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轉資產的情形。

(三)《通知》還強調,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

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通過這些規定的限制,提高了準入門檻,符合新標準的企業肯定變少了。

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調整

《通知》規定,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也就是說,不再進行追溯調整。

五、《通知》存在的問題

(一)《通知》頻繁出現了法規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詞語,界限的標準在文件中很不明確,文件中使用了“一般”、“等”、“包括”這樣語義模糊的詞語,這是這個文件最大的缺陷。

1.財稅[2006]1號通知規定,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這個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包括”和“等”的含義是含有列舉的資產,但也含有列舉范圍以外的資產,因此我們并不能明確地將存貨排除在外。而實際出資中存貨比例對各行業的影響是不同的,并且存貨出資就不用“評估”和“核定”嗎?財稅字[1994]1號文件中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是涉及多個行業的,不單單是第三產業,非貨幣資產中不考慮存貨是有問題的。

2.《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詞,就是“原則上”的意思。那么誰來掌握提高到“一般”比例以上的標準呢?又如何來防止“不一般”導致的工商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的隨意性呢?

3.《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詞,讓對影視劇續集和文件補充規定見怪不怪的我們意識到,這是個大的“伏筆”,以后肯定還會有后續文件。

篇2

針對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及引起的相關財務會計處理事項,財政部會計司也先后制定了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會計處理在近年間發生了不少變化。

一、會計處理規定的演變及引起的相關問題

1.《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一)》針對財企[2006]478號文關于計提安全生產費的要求,規定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確認為一項成本費用,同時確認為一項負債;企業在未來期間使用已計提的安全費時,沖減負債。如有關支出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并沖減負債,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財政部會計司在其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對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作了修改,即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等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儲備時,根據支出性質區分資本化支出和費用化支出進行處理,同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金額在所有者權益內部進行結轉。借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但結轉金額以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

3.《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制定不久,安全費用的相關規定又被《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以下簡稱“解釋3號”)所替代。根據解釋3號的規定,對于計提的安全生產費應確認為成本費用,同時確認為一項權益(安全生產費)。企業在未來期間使用已計提的安全費時,沖減安全生產費。如有關支出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并沖減安全生產費,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安全生產費從最初的負債科目轉為權益科目,安全生產費的提取從最初的成本費用中提取轉為從利潤分配中提取,最終又變成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從政策的頻繁變動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的矛盾心態,每一次變化總會產生新的問題,政策的變動對于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做了明確規定,但對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所引起的相關問題卻未有明確,比如,計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究竟是否可折合資本,計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是否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卻沒有明確規定,隨著適用提取安全生產費的企業越來越多,企業日常處理存在諸多理解,不同的企業對于同樣的事項存在不同的會計處理,影響了會計報表的可閱讀性。

二、安全生產費是否可折合資本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目前的最新規定,安全生產費屬于權益科目,即凈資產,顧名思義,安全生產費是屬于企業的所有者所有。在現實中,就存在一個疑問,那么如果企業要進行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成公司制企業、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等),安全生產費能否在改制時折成資本?現實中有兩種處理方式:

1.可折合資本

進行這種會計處理的企業,持有這樣的觀點,安全生產費系權益科目,所以安全生產費應歸屬企業所有者所有,而企業改制屬于凈資產出資,即所有者以其擁有的改制前企業凈資產投入到改制后的企業。由于凈資產是資產扣除負債的余額,換言之,凈資產出資就是將所有的資產和負債出資。如果在改制折股時將凈資產中的某一部分(安全生產費)扣除,那意味著原來所有的資產、負債并未全部投入到改制后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講這是凈資產出資,也與整體改制的概念不相符。因此,從這一角度考慮,在改制時應將安全生產費作為所有者投入折成資本。不少的工商行政部門從整體改制變更的角度,也要求這樣的出資處理。

2.扣除(安全生產費)后折合資本

國家出臺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的原意,在于要求企業重視安全生產,按照收入或工作量的比例,強制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并專款專用,用于以下九大類支出:(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2)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5)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若是在改制時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也全部折合資本的話,則企業在改制前計提的安全生產費會因為改制而消失,企業日后若發生用于企業安全生產的支出,就需要重新從成本費用中進行列支,影響企業的利潤,從而影響企業對于安全生產建設的積極性。此外,這樣做還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的規定。在改制時若將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也全部折合資本,明顯違背了國家出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本意,也違背了國家對于安全生產費使用需要??顚S玫囊幎ā?/p>

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計提的安全生產費在改制時不應折合資本,但這樣做,應事先和工商行政部門做好相關的解釋,以便改制順利進行。

三、安全生產費是否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安全生產費在計提和使用過程中,在期末往往會出現已計提但未使用完畢的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上保留有余額(也可認為是預提安全生產費).同時,如有關支出形成固定資產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按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一次性全額計提折舊并沖減安全生產費,該項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中的規定:“一、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绷硗猓C監會的《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推測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規定,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涉及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p>

但是,實務中安全生產費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造成一系列現實問題:(1)預提的安全生產費在當年是不能稅前扣除的,需要納稅調增,待以后年度實際使用時,可以扣除(納稅調減);那么預提的安全生產費是否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呢?(2)若使用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一次性計提完累計折舊,這樣情況下,多計提的當期折舊應納稅調增,待以后年度轉回,此情況下是否也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呢?

1.預提安全生產費是否應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呢?

現實情況中,部分企業認為預提的安全生產費不予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理由為:(1)安全生產費屬于權益科目,故不存在各項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就不用考慮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2)安全生產費的使用的不確定性,故無法確定期后能否使用,能否進行納稅調減。

關于第一條,安全生產費現在確實是列在報表的權益科目中進行核算,但應記住,最初安全生產費是列在負債中進行核算的,若只是看該科目在權益科目,就不考慮其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過于機械了;其次,是否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應該看該等事項是否會產生以后年度的抵稅效果,事實上,稅務機關對于以后年度企業實際使用了安全生產費,是可以予以納稅調減(予以抵稅的),從這個角度,預提的安全生產費存在對于公司抵稅的能力和可能性,若該項能力和可能性是極大的,就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至于第二條,若認為安全生產費的使用的不確定性,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中對安全生產費的定義和范圍有明確規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其次,該辦法對企業計提和使用安全生產費有明確的監督要求,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企業若不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的罰則,該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p>

從上述法律來看,安全費用有專門的用途、有使用計劃、有國家強制要求,說明是必須、有計劃、有目的的使用資金。從上面看這比會計上確認的壞賬之類的強制性要更強些。從目前我國發生的重大安全惡性事故來看,企業對于安全費用的投入明顯的不足,安全生產費的使用也是會被強制要求的;這個費用在未來支出是必須的,不然安全監管等部門會罰款也可能停產整頓,說明這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件。而國家并沒有要求所有企業提取這個費用,只是對生產中必須要投入安全費用的企業專門規定,也說明這類企業這個支出的必須性、必要性。

既然支出是必須的、必要的那也必須會產生抵稅作用,所以具備資產的定義,應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否則會低估資產。

2.使用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是否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篇3

    【關鍵詞】企業 投資 籌資 稅收籌劃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及意義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或延遲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不違反國家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投資、經營、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的過程。

    分析上述概念,稅收籌劃包含了兩個含義:

    一是稅收籌劃必須同時達到減輕或延遲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否則,稅收籌劃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稅收籌劃的手段必須在不違反國家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進行,否則,稅收籌劃也是失敗的。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1.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企業為了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對稅法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加深學習和研究,對企業具體業務進行合理安排和選擇,從而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這個過程其實也是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的過程,同時,企業敢于面對稅務機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利,做到主動繳稅,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2.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水平。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促使其精打細算,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增強預測、決策能力,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水平。為了進行稅收籌劃,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稅法的高素質的財會人員,從而不斷提高企業會計管理水平。

    3.稅收籌劃有助于優化國家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企業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盡管主觀上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助于優化國家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4.稅收籌劃有助于改進和完善國家稅法及政府稅收政策。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國家稅法及政府稅收政策的反饋行為,也是對政府稅收政策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國家可以利用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反饋的信息,改進和完善國家稅法及政府稅收政策。

    二、企業對外投資的稅收籌劃

    (一)投資企業性質的選擇

    1.公司與合伙企業的選擇

    我國對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所得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后,投資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是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案例1:張生準備獨資經營一家商店,假如張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該商店如按合伙企業課征個人所得稅,稅后利潤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設商店如按公司課征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設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息分配,張生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0×20%=30000元,其實際稅后收益為120000元,與前者比較,多負擔所得稅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張生做出了辦合伙企業(如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設定),而不組織公司的決策。張生的這一選擇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在納稅行為未發生之前進行,并達到了節稅的效果。

    因此,對于規模不大,管理難度不大的企業,選擇合伙企業比較適合。但是,對于規模龐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業,因為其籌資難度大,經營風險大,管理相對困難,如果用合伙企業組織形式,要想正常健康運作比較困難,一般宜用公司的組織形式。

    2.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選擇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獨立承擔納稅義務,可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如果當地的適用稅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低,子公司積累利潤還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不能享受當地的優惠政策,但設立為分公司,有利于總公司整體的稅收籌劃。在稅收籌劃中對于初創階段時間較長,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企業,一般要設定為分公司,從而使分公司的虧損能在匯總納稅時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負。而對于生產走上正軌,產品已打開銷路,企業可以盈利時,則應設立為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對跨國公司而言,可以并用兩種公司組織形式,將其某些附屬機構設立為子公司,而將另一些設立為分公司,以達到最優的稅收籌劃效果。

    3.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但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會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企業,當它的規模較小時,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企業增值率較低,宜選擇一般納稅人。

    (二)投資企業注冊地點的選擇

    進行跨國投資時,企業可以選擇國際避稅港,自由港等進行公司注冊,如香港是亞洲著名的避稅港,它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開始征收所得稅,但所得稅的課證實行單一的地域管轄權,只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內所得征稅,稅率一般只為18%左右。進行國內投資時,首先必須熟悉各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經濟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沿海開放城市的稅收優惠,對西部開發的稅收優惠,對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等。一般可選擇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地區注冊登記企業,這種區域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稅收籌劃機會。比如,把總公司設在低稅區,分公司設在高稅區,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經營的收入歸在總公司名下,合并報表統一納稅,以實現節稅的目的。

    (三)投資行業的選擇

    企業在投資行業選擇時,要充分考慮稅收因素,國家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對不同的投資對象規定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必須先了解各行各業的稅收待遇。如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而且沒有減免稅期。因此,企業必須精心籌劃投資行業,節約企業稅金支出。

    (四)企業出資方式的籌劃

    出資方式可分為:有形資產出資、無形資產出資和現金出資。在投資方式籌劃過程中,企業通常采用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出資,因為以有形資產出資的設備的折舊額及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削減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次,在變動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產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方法的不同導致高估資產,這樣既可以節省投資成本,又可以多列折舊及攤銷費而減少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對外籌資的稅收籌劃

    (一)籌資利息的稅收籌劃

    我國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減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稅收籌劃,企業在控制籌資風險的情況下,可以盡量加大籌資的利息支出,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選擇

    企業的籌資方式可分為權益資本籌資方式和債務資本籌資方式兩大類。選擇不同類別的籌資方式,不僅隱含的財務風險不同,而且對企業稅負的影響也不一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不同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因此,減輕企業稅負也是企業籌資決策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權益資本籌資方式有發行股票、企業自我積累等。發行股票屬于增加權益資本,優點是風險小,無固定利息負擔等,缺點是其成本為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支付,稅收負擔較重。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消,存在著雙重征稅的問題,稅收負擔最重,因而難于進行稅收籌劃。

    債務資本的籌資方式有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發行債券都屬于擴大借入資金,借入資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稅法規定可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其優點是資金成本可以減稅,缺點是到期必須還本付息,當企業資不抵債時,有可能要破產清算,風險較大。

    因此,企業就面臨著資本結構的選擇,是發行股票等籌集權益資本,還是通過舉債的方式籌集債務資本。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說明。

    案例3:某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準備投資1000萬元生產一種高新技術的產品,制定了下面三個籌資方案。三個方案的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如下,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都為25%,債務成本利潤率都是10%,企業所得稅率都為25%,那么,其權益資本投資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如下表1所示。

    從上表可知,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納所得稅從62.5萬元減為55萬元,再減為45萬元,呈遞減勢,顯示債務籌資具有節稅的功能,同時,當投資利潤大于負債成本時,債務資本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對企業權益資本越有利。以方案二為例,全部資金的息稅前投資收益率為25%,債務資本占總資本的30%即300萬元,債務資本所創造的利潤為75萬元,扣除利息30萬元,加上利息費用抵扣利潤可節約所得稅7.5萬元(30×25%)剩余利潤為52.5萬元,從而提高了權益資本的投資收益率,其稅后投資收益率達到23.57%;同理,方案三計算的稅后投資收益率為45%,兩者都大于無債務資本的方案一的稅后投資收益率18.75%。

    由此可見,當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由于財務杠桿作用,債務資本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節稅效果也越明顯。但是,負債利息必須到期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財務風險,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顯然是得不償失的。因此,企業在利用籌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時,不但要從稅收上考慮,而且要注意企業收益提高所帶來的風險,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以及風險承受能力,以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正確選擇籌資方式。

    (三)特殊籌資方式——租賃業務的稅收籌劃

    租賃業務已成為企業減輕稅負、籌集資金的重要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可以使企業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滿足企業經營的需要,同時,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所提取的折舊費(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計入成本費用,減輕稅負。經營性租賃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稅收籌劃問題。對出租人來講,可以充分利用閑置資產,提高總資產收益率,同時,其租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稅負一般低于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的稅負;對承租人來講,租金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例支,起到節稅的作用,特別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和利潤,減輕企業集團整體稅負的目的。

    案例4:某集團公司2007年4月對集團內部的經營情況進行財務分析,發現a企業今年產銷兩旺,預計2007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比上年增長50%;而集團內部的b企業卻遇到困境,2007年預計利潤總額虧損500萬元,比上年減少40%,a、b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都是33%??紤]到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進行如下稅收籌劃:2007年5月,將a企業生產產品與b企業相似的生產線租賃給b企業,租賃費為50萬元(假設符合獨立核算原則,租金水平與出租給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該設備每年生產產品的利潤為400萬元(則b企業07年預計利潤=-500+400-50=-150萬元),那么,該條生產線的租金a企業應繳營業稅額=50×5%=2.5萬元,該條生產線的租金a企業應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5×(7%+3%)=0.25萬元,該條生產線的租金收入a企業應繳企業所得稅額=50×33%=16.5萬元,原該條生產線生產產品的利潤應繳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籌劃后b企業仍虧損,不用繳),通過稅收籌劃后,集團公司獲得的籌劃收益=165-2.5—0.25-16.5=145.75萬元,租賃籌劃后,該集團公司的總體籌劃收益為145.75萬元,稅收籌劃的效果很明顯,但由于a、b企業的產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賃后經營變化的波動不大,對外影響也不明顯。

    四、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企業稅收籌劃必須依法進行。所有稅收籌劃的項目都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符合政府政策導向。

    (二)企業稅收籌劃必須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綜合分析有關稅務及稅務以外的各種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達到稅收籌劃的效益要大于稅收籌劃的成本。

    (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法的時效性,注意防范風險。由于稅法是會隨著時間而不斷變化的,具有時效性,有些稅收籌劃方法在一定時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時期可能就是違法行為,因此,企業要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就得經常注意稅法的變化,而調整稅收籌劃的方法,以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行為而處以重罰,以至得不償失。

    (四)企業稅收籌劃人員必須精通國內、國際稅法規定,具備相當的會計、投資、理財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五)企業稅收籌劃人員應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與聯系,爭取稅務機關對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的認同。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一定要按程序報批,降低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六)判斷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據是該方案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不是符合會計制度、準則的規定。

    參考文獻:

    [1]張中秀,汪昊.納稅籌劃寶典.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584.

    [2]王國華.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4:386.

    [3]劉東明.企業納稅籌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283.

篇4

行政事業審計一直把國有資產管理及國有資產處置活動執行法律法規、處置收入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內容,把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列為審計目標。通過審計發現,我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活動中存在著需要糾正、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一、存在的問題(一)國有資產核算不清晰,帳表不符、賬實不符。

財務部門未按規定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會計報表反映的固定資產與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明細表不一致,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又與實際不符。審計曾發現某單位賬表反映辦公用房面積與實際相差1萬多平方米。有的單位賬內只核算辦公樓主樓部分,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地方的諸多宿舍、門面房資產流于賬外,有的在資產管理部門也未做記錄。

(二)資產管理不到位。

1、房產產權不明確,下屬單位無償占用資產。

有的單位在沒有履行相應合法手續情況下無償撥給所屬單位長期使用。

2、收回國有資產不及時。

所屬單位事業單位改制工作結束,沒有按規定及時收回國有資產。

3、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未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許可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小到舊的車輛,大到出讓土地與外單位合作共同開發建設新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樓,獲得收益不上繳財政,除彌補單位公用經費不足外,還用于發放職工住房補貼及福利費用。

4、國有單位與個體經營性質界限不清晰,存在個體侵占國有資產現象。

有些單位經工商部門注冊出資成立經濟實體,而后為減少稅收成本更改為個體經營,個體公司有關人員費用由單位列支,但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益未按所得比例上繳管理費用;國有單位也不在單位賬面反映個體單位應分擔的成本費用。

(三)私設“小金庫”現象仍有發生。

1、將收取的房屋出租收入賬外核算,主要用于發放職工福利費用。

2、將收取的“以物沖抵費用”的實物資產賬外核算,管理不規范。

某單位收取外單位沖抵費用的實物資產折價200多萬元,未開具收入票據、也未取得供貨方合規票據,自身逃避財政、稅務的監督,也為對方單位偷漏稅款提供便利。

(四)坐支非稅收入現象較普遍。

將取得的固定資產出售、出租收入不上繳財政,也不記入“事業收入”正確核算,而是計入了往來款項,從中直接列支職工福利費用及彌補辦公費不足部分。

(五)內部管理不嚴謹,票據管理不完善,相關業務資料提供不齊全,收入完整與否難以認定。

國有資產出售、出租協議、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益合同提供不齊全;用外購三聯單收據收取國有資產出租收入,且票據購置、領用手續不健全。

二、問題存在原因分析(一)單位管理者意識不強,相關職能部門法制觀念淡薄。

多數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來源較單一,主要依靠財政撥入經費。資金支出活動也較簡單,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資金活動較少發生,相關職能部門熟悉掌握的法規知識較少。但近年來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不少單位正逐步走向“自給自足”的財政體制,事業單位正不斷強化本身事業性管理職能,積極組織收入,拓展經營范圍,推動單位事業的發展。在經濟活動開展的同時,面臨的一些新事物新問題由于所掌握的法律法規知識不夠,難以對其所進行的經濟活動性質給予一個準確定性判斷,又為了力求辦事的簡捷與快速,尤其是在國有產處置時認為是本單位的資產,處置與否只需請示主管部門即可。例如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上,有的單位甚至認為所獲得的利益是房屋開發公司給予的補償,進而用于本單位及職工,還應屬??顚S谩?/p>

(二)追求本單位“小團體”利益最大化。

根據我市政府非稅收入綜合預算的規定,財政部門編制綜合預算支出時,控制在下述政府非稅收入比例內:全額撥款單位30%、定補20%、自收自支10%.全額撥款的單位認為取得收入時已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調控比例過高;而調控比例較低的部門又認為收入上繳財政后使用不方便。

(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沒有發揮內審、財務機構的監督職能作用。內設機構雖健全,但有的流于形式。

三、建議(一)促進被審計單位自覺遵守財經法紀紀律,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增強意識是關鍵。

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出臺多年卻未能夠深入具體工作當中,單位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卻未能有效執行。筆者認為管理者理念是決定著單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有效與否,決定著職能部門掌握各項財經法規知識多少,決定著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支持與配合財務及資產管理部門遵守財經紀律程度。促使行政事業單位規范自身資產管理,開展對單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單位負責人增強自覺遵守財經紀律是關鍵。

(二)充分發揮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優勢。

主管部門的內審機構,對本單位的情況熟悉,及時了解并能夠參與到一些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活動的具體事項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中,可以給予正確建議和指導。

(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高效服務渠道。

篇5

知識經濟是指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經濟,因此,知識經濟在本質上是以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和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及消費(使用)為重要因素的經濟,它區別于以前的以傳統工業為支柱產業、以自然資源為主要依托的工業經濟,是一種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相對應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型經濟形態,它給人類帶來全方位且深刻的影響。

一、知識經濟的主要特征

(一)知識經濟最基本的生產要求是知識。美國未來學家托夫勒在《力量轉移:臨近21世紀時的知識、財富和力量》中認為知識已成為土地、資本、勞動和時間的最終替代物。

(二)知識經濟是在日益枯竭的自然資源下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形態。以富有的資源替代稀有的資源,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的一種新的經濟形態。

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必然要發生變革

因為會計是反映和監督一定時期經濟活動的手段。它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發展和不斷完善的。知識經濟的出現,必然要對現有的會計產生影響。這種必然性體現在它對四大會計假設、歷史成本計價方法及會計實務的影響上。

(一)會計主體假設

傳統會計概念下,會計主體是指擁有一定經濟資源并對這部分資源負責,具有經濟業務的獨立主體。而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網絡的發展,會計主體的外延在不斷的擴大。企業可在網絡上根據自身的要求分配、重組企業的人員,形成“網絡公司”這一“虛”的實體。另一方面公司之間存在著許多以聯營公司、合資企業等形式的松散型企業,而這些企業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解體。這種“虛”“實”實體的共存,為會計主體的界定帶來困難

(二)持續經營假設

傳統會計概念認為,企業在可以預見的時間內存在,并以此作為會計核算的前提。而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面臨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隨時都有發生破產清算的可能,因此,將企業生命的預計無限期作為會計核算的前提顯然是不現實的。

(三)會計分期假設

持續經營假設的變動必然會影響到會計分期假設,同時,“網絡公司”的存在也使得原先會計實務中很多會計估計變得困難。因為知識經濟下技術的飛速進步使無形資產的變現速度大大加快,而市場的瞬間萬變又經常會給公司帶來意外的收益,這樣要將會計收益和成本進行配比就變得極為困難。

(四)貨幣計量假設

網絡交易的增加使得貨幣計量成為交易中的累贅。因為在這種交易條件下,人們可以以更為快捷的交換方式――電子貨幣進行交易。

(五)歷史成本計價原則

知識經濟條件下,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已不能公正反映知識資源的真實價值,因為知識資源屬于無形資產。但在這種經濟條件下,知識資源又是企業資本的源泉,是企業發展的新動力。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能力,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必須更新。

三、建立能反映智力資本中心地位的新會計體系

就資本制度而言,現有的會計理論是以實體資本(包括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為基礎的,不確認智力資本。這一資本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實體資本是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和主要動力;2.實體資本是社會經濟權力的中心,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雇傭勞動制,企業的治理結構是以實體資本為中心的結構,即實體資本出資者承擔經營風險,并享有剩余(利潤)的控制權和索取權。因此,現有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實體資本出資者和債權人服務的,其基本任務是站在實體資本出資者和債權人的立場,記錄企業發生的經濟事項,反映企業實體資本的運動狀態,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決策和業務監控,從而保證其收益的最大化和風險的最小化。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是經濟增長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也就是說,知識是生產的核心要素,人是知識的載體,知識的擁有者應享有企業權益的分配權。因此,知識經濟的核心是對智力資本地位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再被簡單地認為是由實體資本所有者的投資形成的生產和財務單位,而被認為是智力資本與非智力資本(實體資本)訂立的特別市場契約,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智力資本所有者共擔企業風險、共享企業權益,而且智力資本能比非智力資本發揮更大的作用。這就要求建立能反映智力資本的中心地位、體現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智力資本所有者共擔企業風險、共享企業權益的新的會計體系。

四、重新明確利潤的含義

對利潤的概念而言,現有的會計理論認為利潤是實體資本創造的,因而屬于實體資本出資者,員工,無論是高智力的員工還是普通的體力勞動者都被看作是被雇傭者,其回報僅僅體現為工資費用,利潤表只站在實體資本所有者立場反映其投資回報。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利潤是智力資本和非智力資本共同投入所產生的回報,而且主要是由智力資本創造的,在智力產品的價值組成中,物化勞動者轉移價值所占比重很小,高智力的員工可以用他們的發明創造轉換為對企業的投資,這些員工和他們的智力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可以創造出大量的利潤。這就要求會計必須適應這一變化,重新明確利潤的含義,劃分員工勞動報酬和智力資本回報的界限,明確確認和計量智力資本帶來的利潤。

五、人才智力資源是企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資產形式

就對資產概念的影響而言,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中,資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主要是指有形資產,雖然也不排除無形資產,但由于各種原因,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始終只占次要的地位。例如,我國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即使是高科技企業,也不得超過35%。對人才智力資源,無法在理論上將其作為資產。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和智力被認為是生產的重要要素,它們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大大超過了有形資產。所創造的價值也大大超過有形資產,因此,無形資產,特別是人才智力資源是企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資產形式,而對微軟、英特爾這樣的公司,其價值幾乎全部體現為它的人才智力資源,房屋、設備等有形資產顯得毫不重要。不正視這一事實,仍將人才智力資源排除在企業的資產形態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顯然是與客觀經濟環境相背離的。

六、加強對智力資本和人才智力資源確認和計量的研究

就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的影響而言,傳統會計理論將貨幣計量作為一項基本假設,以是否可計量作為能否納入會計信息系統的一項基本標準,在計量屬性的選擇標準上,首先考慮的是其可靠性,即這種計量必須是建立在已經發生、客觀存在、可以驗證和檢查的基礎之上。在這一基本觀點下,包括人才智力資源在內的許多經濟現象都無法在會計上得到反映。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及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應用并轉化為生產力,人才智力資源作為生產要素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與此相關的會計學的一個新興學科分支――人力資源會計學日益受到重視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包括人力資源成本會計和人力資源價值會計兩大基本內容的人力資源會計模式。但是,受基本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的局限和影響,現有的人力資源會計模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人力資源成本會計按實際成本核算,未能反映出人的智慧與創新能力和產出價值的計價等問題。人力資源價值會計雖然試圖計量人力資源的價值,避免人們低估企業價值,但由于不是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存在計量的可靠性問題,因而無法與傳統的財務會計溶為一體,始終游離于財務會計體系之外,因而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人力智力資源的計量問題。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和智力的重要作用要求我們加強對智力資本和人才智力資源確認和計量的研究,這勢必對現有的會計確認和計量理論產生重大影響。

七、固定資產相關會計科目必須重新設立

在知識經濟背景下會計科目確認方式也變得不合時宜。以固定資產為例,現在固定資產的確認方式是:企業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及不屬于生產經營用主要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資產。在知識經濟背景下,這種會計確認方式已不能同時滿足固定資產對企業財務會計的兩大要求,即管理的要求和真實反映企業成本的要求。因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由于科技的日新月異,從而有能力在購買固定資產之前就判斷一項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在一年或者更短,但是并不是說預計有效使用年限很短的資產其使用年限就很短,更何況對于大額價值的資產來說,稅務的抵扣范圍也是有限的。因此,出于管理的需要,出于稅法的要求,不可能將此類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但這又違背了配比原則,同時使資產的實際價值得不到真實反映。因此固定資產相關會計科目必須重新設立,相應的確認方式也必須改革。

篇6

[關鍵詞] 企業 避稅 避稅策略 稅收收益

一、避稅的界定

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人員稱,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那么什么是避稅呢?

筆者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二、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1)轉讓定價

是指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貸款高利率

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3)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無形資產雖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相同的,如果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3)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是指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另外,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4)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一是虛設常設經營機構。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二是虛設信托財產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1]孫成方:避稅與反避稅[J].稅收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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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企業境外資產管理現狀

(一) 央企境外資產增長規模與管理水平不相適應

隨著央企上市和國際化步伐的加快,央企境外資產規模日益擴大,但與此相對應的企業境外資產管理制度和手段卻仍較為缺乏,境外資產管理水準和境外資產監管力度都涵待加強,有的企業在資產管理和境外投資監管等方面甚至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境外國有資產流失的潛在風險依然很大。

(二) 企業境外資產情況復雜,客觀加大了管理難度

企業境外資產存續海外,受駐在國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經營環境差異的制約,一些企業境外機構需要以私人名義在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置資產或進行其它經營活動;還有一些境外機構在開拓市場階段,由于規模小、人員少,難以實行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內部控制制度;一些境外機構在工程項目完工后存在大量已提足折舊的施工機械設備,這些錯綜復雜的現象給企業境外資產監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三) 企業境外資產管理缺乏明確主責部門

目前企業境外資產的實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機構負責,本部財務部負責對境外資產進行價值形態的管理,包括境外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和境外資產會計報表管理,而更多的資產實物管理權限和管理責任基本由境外機構自身承擔。一些企業在管理制度中對境外資產的主責管理部門未明確,或模糊定位,給境外資產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深入開展帶來一定影響。很多企業對境內資產管理、監督做的相對較好,境內資產財務管理制度較健全完善,但在如何管理和監督境外資產上,無論是理論和實踐都尚在探索階段,也沒有可以借鑒的成功管理經驗,需要企業管理層、境外機構、項目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企業審計監察人員在實踐中總結摸索。

(四) 境外機構權屬、地產及房屋的產權管理不明晰

境外機構的土地及房屋取得方式各異,有的因歷史原因以個人名義對外購買房產,有的房產系無償轉讓形成但沒有資產歸屬證明,還有一些境外機構以租賃方式取得,但租期各異,法律規定各異,境外機構的注冊方式也因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存在很大差別。一些企業疏于對境外機構注冊文本、營業執照、地契、房產合同等重要資產文本的管理和監控,也沒有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進行規范,造成境外產權檔案管理的漏洞。

(五) 境外機構產權變更登記不及時

企業境外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均周期性輪換,人員流動性較強。根據國資委新出臺的境外資產管理辦法規定,注冊人員變更應及時在駐在國當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統一由央企向國資委履行產權登記手續。但由于各種客觀因素影響,一些企業的境外機構并未及時履行境外機構產權變更登記,造成注冊人與實際法人情況不符。國有產權關系沒有及時進行變更,不僅會給企業后續經營帶來隱患,也不符合境外資產管理要求,加大了境外資產流失風險。

二、企業境外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一) 企業境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境外機構管理機制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

目前,很多企業在境外資產管理方面已逐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在海外投融資和財務資金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在境外人力方面采取本部直接派駐和人才屬地化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等,但受傳統管理體制和缺乏境外機構管理經驗的影響,很多境外企業的法人治理機構仍缺乏健全機制,機構設置極不健全,企業管理極不完善,造成一些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資產管理長期游離于國資監管之外,一些企業對其境外機構只要求其完成年度財務預算指標與年度經營任務即可,忽視對境外機構經營狀況、資產管理、內控體系、風險管理的關注和控制。

很多企業的境外機構大多實行承包經營式的管理模式,在產權關系仍不明晰的情況下,這種管理模式很難保障國有企業出資人權益,容易使境外機構過度關注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對境外資產的環節管理和控制,造成境外國有資產流失。

(二)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監管機制和風險防范、內控體系缺失

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屬于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境外存續的特殊性和風險的不確定性又需要企業單獨制定針對境外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防范和過程監督。但目前很多企業的境外管理制度要么過于簡單化形式化,沒有風險防控點,要么執行措施乏力,沒有形成管理、監督、防控的境外資產管理體系。一些企業甚至在境外資產制度建設上仍是盲區,制度和機制的空白不僅給境外資產管理和監督帶來難度,也極容易造成境外國有資產失控甚至流失。

(三) 企業境外機構財務基礎工作和財務管理仍不夠規范

,目前,海外企業的境外機構大都建立內賬、外賬兩套賬務體系,外賬應對當地法律、財務和稅務的相關規定,內賬則反應企業真實財務、資產狀況,并保證與境內母公司財務核算體系口徑一致。兩套賬目體系一定程度上給境外資產管理帶來風險,加大了資產流失甚至出現違法現象的發生。一些企業境外機構利用兩套賬目違規設立“小金庫”化公為私,或者以投資實體為名通過兩套賬非法、隱匿性轉移境外資產;一些企業的境外機構甚至未設立專職財務人員,財務工作和報表匯總均定期由總部財務人員代為完成,總部僅以所屬境外企業的財務報告和報表上的數字來了解其資產狀況,造成境外機構的日常資產管理疏于管理和監督,企業總部亦無法有針對性對境外機構實施資產效益的考核和評價。

(四) 審計監察環節薄弱

受海外機構設置及人員的局限,大多數中國企業均未在境外機構設立專門審計監察部門,因此對海外機構及所屬海外項目的審計監察均由總部審計部門行使,很多企業的審計任務繁重,真正對境外資產效益實施專門的審計較少;另外,由于企業管理鏈條長,實施企業境外資產監察的組織協調也較為復雜,造成企業財務審計和監察力度乏力,直至境外機構資產出現流失和海外經營出現重大漏洞或失誤后,總部才開始介入現場審計監察及賬務清理。因審計監察環節的薄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事例已經在很多企業中出現。

三、加強境外資產管理的措施

(一) 全面梳理企業境外資產真實情況,為后續管理和監督打下堅實基礎

境外資產主要涉及產權歸屬、境外投資和固定資產,情況復雜,需要企業對境外資產進行一次徹底全面的海外清產核資,摸清企業境外資產的實物存

量和管理現狀的真實狀況,對做法不規范和制度建設缺失的情況及時進行糾正。

(二) 建立和完善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資制度建設,構建企業“促進企業提高執行力、強化內部管控、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制度體系和操作規程

2011年6月,國資委公布了針對央企境外資產監管的兩份重要文件,對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了較為完整的規定,表明維護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已納入政府出資人的監管視角。央企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并結合企業實際,在全面梳理境外資產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境外機構管理制度建設和內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在總部層面深化企業改革,加快轉變發展模式,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梳理健全境外資產管理制度、境外資產責任追究制度、境外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境外資產文件歸檔制度等相關管理辦法,辦法應涉及產權、財務、風險、內控、投資等方面,從制度上規范和加強境外資產管理,在企業建立起完善的既符合固定資產管理一般要求又符合境外資產管理特殊要求的管理體系;在境外機構層面,應建立現代企業治理機構,加強內部制衡,保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的科學,從源頭上加大風險防范力度,強化企業管理和風險管控。

(三) 建立起實物管理、價值管理和使用管理3個管理體系,切實履行和發揮對企業境外資產的管理職能

包括保障企業境外資產所有權,強化產權約束,控制產權變動,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等。企業境外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清晰部門管理權限,明確境外資產的主責部門,實物管理、價值管理和使用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日常聯動、協商的工作機制,通過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和彼此控制,達到境外資產“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嚴格審批,責任到人,物盡其用,效益優先”的最終管理要求。

(四) 建立境外資產監管長效機制

央企在境外資產的監管方面一般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監管,另一種就是內部監管。企業應加強兩方面的監管力度,建立起境外資產監管的長效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及責任追究辦法,并與懲防體系建設有效對接,重在預防,監督靠前,重點監督境外機構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情況,及時排查境外資產管理中的潛在風險及管理漏洞,及時糾正管理中的違規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通過監管機制和管理體系的健全完善努力使企業在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標同時,履行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社會職責。

(五) 加大企業境外資產專項效能監察和專項審計力度

效能監察和專項審計是公司內部監督部門融入企業發展中心,全方位履行對企業的監管職能,因此企業應充分發揮效能監察和內部專項審計對境外資產的監督作用,把境外資產效能監察工作提到日程上來,對境外固定資產采購、使用、審批、境外機構權屬進行專項效能監察和內部審計,同時我們建議在對企業境外資產實施效能監察和內部審計時,應配備熟悉海外業務、熟悉財務、工程業務的高素質的專業人員,確保工作圓滿完成。

(六) 國有出資人和政府管理部門層面加深監管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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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服務業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服務業跨越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服務業在轉方式、調結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全市服務業跨越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目標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市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思路目標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設“著名東方圣城、文化旅游名城、現代科技新城、生態宜居水城”,積極把握好邁入“高鐵時代”的重大機遇,以擴大總量、優化結構、增強素質、提高層次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規劃引導、政策扶持、技術創新、人才支撐、品牌引領、產業集聚,推動服務業快速、高效、優質發展,努力實現“一個明顯高于、三個提高”(今后五年,全市服務業增長速度明顯高于GDP增長速度,服務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力爭到年,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服務業實現稅收占地方稅收比重提高到53%以上,服務業從業人員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例提高到55%以上),全面優化城市服務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和綜合競爭力,努力把打造成為現代服務經濟市排頭兵、省樣板市、全國示范區。

二、強化引導扶持

1年至年,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市級及市級以上服務業引導資金地方配套,落實市級及市級以上扶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培育服務業發展載體,扶持服務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發展和服務業工作獎勵等。

2.優先發展生產業。在國家、省、市服務業引導資金扶持項目中,優先推薦現代物流、信息及生產服務平臺、設計研發、商務服務等生產業項目。

3.大力發展消費業。鼓勵符合我市實際、利于優勢發揮、促進產業鏈條形成、優化提升產業層次的文化旅游、商貿、休閑娛樂、社區服務、房地產等優勢產業,通過財政投入引導、政策獎勵等措施吸引投資、推動發展。

4.支持服務業重大項目建設。每年確定一批服務業重點項目,加以扶持。對總投資億元以上、吸納就業能力強、稅收貢獻大的服務業大項目,對供地、規費等政策實行一事一議。每年安排部分服務業引導資金用于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推動項目加快落地實施。

5.促進服務業企業發展壯大。在當年上繳稅金200萬元以上且增幅超過20%的服務業企業中實行服務業排行榜評選活動,對上榜企業按其上繳稅金的3‰給予表彰獎勵。

6.吸引知名企業入駐。對落戶我市的服務業企業,實際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外資300萬美元以上,當年有經營業績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等條件下對填補我市服務業空白的新型業態,一次性獎勵10萬元。

7.鼓勵服務業品牌創建。對新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三星級、四星級及以上酒店,分別授予市級服務業支柱企業、市級服務業功勛企業榮譽稱號。

8.鼓勵企業非核心業務剝離。引導工業企業加快非核心業務剝離,鼓勵組建發展生產業或第三方外包,鼓勵分離后的服務業企業為社會服務。企業剝離后稅賦如高于原稅額,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剝離非核心業務后的服務業企業,新注冊過程中涉及不動產過戶而繳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分別給予補助。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情況下,予以免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剝離非核心業務后的服務業企業,所購固定資產符合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可以加速折舊。

三、實施優惠政策

(一)市場準入政策

9.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入的服務業領域,全部向外資、社會資本開放,并實行內外資、內外地企業同等待遇。各類投資者均可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從事服務業經營。

10.減少審批環節。新設立的投資內容符合當年度產業導向目錄、不涉及基本建設申報程序的服務業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注冊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明確前置審批條件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由各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消防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等另有規定的行政許可除外),除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服務業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連鎖經營總部出具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11.放寬注冊資本限制。對一般業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服務業企業出資一律由企業投資人自行認繳。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服務業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公司制服務業企業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幣3萬元,且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二)稅收價格政策

12.落實好國家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價格優惠政策,實現服務業與工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的同價政策。進一步完善峰谷用電管理辦法,降低服務業企業用電成本。

13.凡未列入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項目(含各類保證金)一律取消。對服務業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是收費標準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懲罰性收費除外),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

14.對市以下依法登記設立的服務業企業,3年內繳納市級的營業稅,以獎勵形式給予扶持。

15.對新設立的金融、設計、信息、物業等新興服務業企業,給予一定支持。

16.國有服務業企業產權整體轉讓以及企業整體改制,經稅務部門認定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直接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手續,不視同交易行為。有關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入股,參與接收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17.支持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自起,事業單位人員領辦、創辦服務業企業的,3年內根據其繳納的營業稅,給予一定獎勵。

18.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截至前審批的,按實際招用人數,3年內給予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19.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外包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規定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金融政策

21.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來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金融業務,支持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對創新金融產品、為地方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22.積極建立中小服務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貼息、補助或獎勵方式,對融資性擔保機構、貸款銀行給予風險補償。進一步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提高到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提高到200萬元。

(四)土地政策

23.對列入國家、省和市“十二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的重點服務業園區、重點服務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積極申報省級重點服務業項目,爭取土地點供支持。在編制和實施土地供應計劃時,要根據服務業發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務業用地比例,尤其要向生產業傾斜。對服務業項目用地,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范圍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對屬于依法應當出讓的土地,可以適當縮短出讓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賃方式供應,以降低服務業的投入成本。

24.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服務業項目,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支持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商貿等現代服務業。

25.對引入的服務業總部企業及企業設立的研發中心用地,可優先辦理規劃和建設用地手續。

26.在城區、旅游度假區及各類規劃確定的商業、酒店、文化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旅游接待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積極支持利用荒地、荒坡等可以開發利用的土地開辦服務業項目。

(五)人才人事政策

27.積極引進文化創意、工業設計、現代物流、金融商務、營銷管理、軟件與信息服務等高級專業人才,吸引服務業領域高層次人才來我市領辦、創辦服務企業。對在我市服務業企業工作5年以上的博士、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專家分別補助安家費15萬元、30萬元和30萬元。

28.加強校地合作,有計劃地在駐地高校和中職學校增設服務業緊缺專業,擴大招生規模;加強服務業人才的繼續教育,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服務業技能型人才再培訓、再教育。

29.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服務業人才,根據其實際貢獻,給予資助和補貼。鼓勵服務業人才以智力資本入股或參與企業分紅。

30.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失地農民、自主創業退役軍人、殘疾人等創辦服務業企業可免費參加創業培訓,對符合規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崗位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創辦家庭服務業企業的,免收期限延長至5年。四、加強組織領導

31.建立健全服務業發展協調機制。成立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協調解決全市服務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務業發展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加強協調配合,積極開展工作。

32.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完善現代服務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行業發展情況。統計部門要加強物流、文化、信息科技、中介服務、社區服務、物業管理等新興服務業領域的統計措施,做好服務業系統性的統計工作,建立健全服務業發展的監測、預警、預測和信息制度,發揮信息導向作用。

33.加強對服務業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服務業發展工作目標責任制,對其進行專項考核??己斯ぷ饔墒蟹諛I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發改、財政、統計、審計、稅務等部門配合。凡符合扶持獎勵條件的企業,年底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服務業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提請市委、市政府批準享受相關扶持獎勵政策。獎勵資金從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列支。

34.政策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于在我市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在我市投資、經營,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并達到上述要求的現代物流、文化旅游、休閑娛樂、住宿餐飲、商貿商務、中介服務、信息科技、金融、社區服務、職業教育等現代服務業企業。

篇9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一)

甲方(轉讓人):XX,X,XX歲,X族,XX人,身份證號:XXXX

乙方(受讓人):XX,X,XX歲,X族,XX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XXXX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XXXXXXXXXXX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咨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財產說明。

二、財產交付乙方,乙方的義務。

三、甲方之前的財產債務問題。

四、乙方接收之后的財產債務問題說明。

五、甲方保證采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制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XXXX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二)

轉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經營失誤,造成企業無法經營運作,現經全體股東討論決議,擬對該公司進行注銷,并把公司的全部財產( 包括客戶資源、設備設施、辦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關權力等)進行轉讓,各股東全權委托 _____________辦理有關轉讓手續。乙方為擴大經營規模,自愿受讓,現雙方本著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則,經 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協議書。

一、甲方轉讓財產范圍為______________。有形資產由甲方造具詳實清冊,經乙方簽字認可。雙方約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__日按清冊和帳面實物核實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時所有設備要求能夠正常運轉,能生產出原有產品并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試生產。雙方移交完畢,財產所有權即轉讓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約定價格受讓財產后,設立一家____________生產企業。

三、轉讓成交價及付款期限

1.經雙方商定,該企業財產轉讓成交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2.付款期限:乙方應在公告期滿后,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即全部轉讓價的______%(包括銀行貸款本金部分轉戶及墊付的應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許乙方在公告期滿后______天內,約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四、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1.甲方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含應收、應付款及對外擔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擔處理,與乙方無關;

2.甲方以財產、設備抵押及擔保的銀行貸款________萬元債務,自本協議達成生效后在總價范圍內由乙方為其 墊付,解除抵押等手續,乙方在支付財產轉讓總價金額內扣除。

3.甲方必須依法妥善地處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不得影響乙方財產受讓后在該場地上的正常生產 、經營管理。如發生因催討甲方債務等原因導致乙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同意乙方在緩付款中扣除相應 的損失費用。

五、該財產轉讓后,乙方在該地塊上發展造紙生產,由甲方協助并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文件資料,乙方自行申 請辦理,其辦理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供水問題:原取水井保持原狀不變,由乙方長期使用。

2.出入道路:車輛出入道路必須按原狀范圍暢通無阻。

3.甲方企業目前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正在按工業用地出讓審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 向乙方提交有關該地塊相關手續的前期審批資料、文件,由乙方繼續辦理。

4.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申請富陽市公證處公證,雙方必須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約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當地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備案,副本若干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全體股東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公證方:___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三)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_________市訂立: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甲乙雙方之間資產轉讓的順利完成。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交割評估基準日:指為確定轉讓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對轉讓資產進行最終評估、審計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由甲方轉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滿足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規定的所有條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評估基準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資產評估報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轉讓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副本見附件一),由_________資產評估公司編寫。

5.轉讓資產: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甲方應轉讓給乙方的所有資產,包括于資產評估報告列明的有關企業的(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以及未列入資產評估報告,而乙方擬向甲方收購的流動資產)和與資產相關的經營業務。

6.相關期間:自評估基準日(含評估基準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間的期間。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8.附屬企業:就本協議各方而言,由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刂剖侵溉魏稳耸考钟泄蓹?、出資額,行使投票權、董事任命權或依據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擁有的決定另一方決策及事務的權力。

9.有關物業:資產評估報告內列明的有關企業擬轉讓予乙方的,有關企業已或將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或房屋所有權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詳情見附件二。

第二條 資產轉讓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交割日將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轉讓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甲方受讓有關企業的轉讓資產。

3.自本協議第八條第4款所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甲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甲方有義務盡量協助乙方完成有關的必要的法律手續。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權人士將完全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轉讓資產

1.固定資產:甲乙雙方同意,有關企業所擁有的擬向乙方轉讓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內,于評估基準日的全部固定資產。甲乙雙方確認,在交割日,甲方將上述全部固定資產作為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2.流動資產:為了生產持續性發展的需要,本協議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而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擁有的有關的庫存材料、產成品、在制品及配件倉庫存零配件。

第四條 產品售后安裝及其它售后服務的安排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所述的交割日前,對甲方簽署的并已履行交貨義務,但依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或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合同、協議并未有規定),甲方仍處于承諾履行產品的售后安裝或其它售后服務義務期間的銷售合同、協議,自交割日后,應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續履行上述產品的售后安裝及銷售合同、協議所約定的其它售后服務。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四)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將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資產轉讓予乙方。

2、有關甲方所擁有的擬向乙方轉讓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內,于評估基準日的全部固定資產。甲乙雙方確認,在交割日,甲方將上述全部固定資產作為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3、雙方協商一致的轉讓交割日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協議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5、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作為固定資產轉讓價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額支付。(以甲方銀行到賬為準)

6、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6.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6.2甲方保證合法擁有其目前正在擁有并在本協議所述交割日之前繼續擁有的全部轉讓資產。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對上述資產及權益的價值及運用、轉讓、處分這些資產及權益的能力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抵押、擔?;蚱渌魏蔚谌邫嗬蚱渌拗?。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甲方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對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6.5甲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乙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資產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乙方承諾、聲明及保證:

7.1 乙方妥善維護使用受讓的資產,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

7.2乙方承諾若再次轉讓所獲得的資產時,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絕對優先回購的權利。

7.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8、保密條款: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的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

10、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及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

11、爭議的解決

11.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1.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由法庭裁決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1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應繳納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均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13、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20xx年財產轉讓合同范本(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現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公司的全部資產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現依法授權甲方向乙方出售______公司資產,乙方在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_________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下,同意購買該資產?,F雙方議定資產整體出售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甲方轉讓的全部資產價款及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在轉讓過程中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稅費。

二、______公司資產包括如下:

1.位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號,地號為_______的_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_______年。

2.座落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的______公司院內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3.現存于______公司上述廠址內所有機器、設備、設施(包括設備資料及所有原公司檔案資料、備品備件及辦公用品)。設備、房屋清單明細詳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市審計事務所雙審驗字_________年_________號驗資報告之所附關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總公司的資產明細,其中被評估資產確認明細表_________頁,被評估資產確認匯總表_________份。

4.______公司所屬“_________”牌、“_________”注冊商標。

三、原_____________總公司在本合同簽訂前所發生的一切的債權債務(其中包括欠職工工資、社會統籌保險金及稅費)不在本次協議簽訂的轉讓資產以內,由甲方自行處理。如發生由此所引起的訴訟和糾紛,由甲方予以處理,如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甲方保證以上轉讓的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并無查封,并且甲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產權。如發生由此引起的相應有關所購資產產權及協議簽字前所有______公司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損失。

五、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并將約定第一期款項到位后,甲方承諾在十五日內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成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工商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銀行開戶、用電、用水過戶、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及國資局劃拔整體資產劃撥單、環保等新公司權屬無爭議及生產經營所需相關證照,并注銷原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總公司工商、稅務、土地等相關產權登記。

六、_________市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

1.乙方新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享有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水資源費_________年不征收。

(2)環保涉及收費項目,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由環保部門負責辦理環保手續,涉及環保治理的,從低從寬收取費用。

(3)保證滿足乙方所需水、電等能源供應,同時保證單位價格為當地最低水平。

(4)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以合同協議附件_________為準。

(5)享受_________市最新優惠政策。

2.貨源保證供應方面,_________市政府承諾:

(1)貸款發展地方_____飼養業,扶持_____,建立固定、集中的享有獨家__________。首先保證為乙方新辦企業日提供生產用原料_____________噸以上,若達不到上述標準,_________市政府負責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如市場發生變化,導致乙方新辦企業______________噸上下浮動_________%時,乙方新辦企業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_____協議約定的____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具體調整。收購價格隨行就市。

(2)負責協調處理乙方新辦企業與其他企業間因_____供應方面發生的問題,如出現其它企業有壟斷性傾向、惡意擠壓或以不正當的手段爭購_____時,_________市政府應依法干預制止,保證乙方新辦企業以合理價格收購_____,該合理價格應以__________及周邊地區同期平均收價為參考價確定。政府應支持乙方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_________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乙方簽訂鮮奶供應協議(協議見附件_________)。

3.負責協調商業銀行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提供貸款。

4._________市政府允許乙方對所受讓的資產進行利用和再開發:

(1)由于占地面積受限、建筑物設計布局老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擴大發展,在_________境內擴(新)建工廠需要征用土地時,_________市政府承諾以最優惠的政策和配套條件為乙方提供。

(2)由于現廠址所處地理位置,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改變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開發收益權,但需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優惠政策_________市政府召集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落實,并以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形式予以確認。

七、付款期限及資產轉讓交接手續。

1.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將第一期款項_________萬元付至_________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2.待新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企業改造試車正式投產同時日產________噸時,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現款_____萬元。

3.甲、乙雙方共同承認的甲方銀行貸款_________萬元。雙方約定,待_________有限公司正式運行后,甲方安排由銀行與新公司另簽訂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轉貸合同,乙方承擔并支付簽訂新的轉貸合同本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此轉貸沖抵總收購資本,在三年內付清本金及利息。

4.收購______公司金額款項_________萬元的剩余款每________年付一次,_________年內全部付清(另有還款明細)。

5.如甲方能幫助乙方在銀行辦理一年期以上貸款,其中_________%付給甲方做為充抵收購款,另_________%由乙方使用,全額利息由乙方支付。有關權證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配合(工本費由乙方負責)。資產清點工作雙方共同進行,甲方應提供資產明細清單,清點應有書面記載,以上工作在協議簽訂_________天之內完成。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護和促進_________市經濟建設發展和維護經濟穩定,乙方承諾在新設立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原企業職工,新設立_________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用工權。

2._________總公司對外簽訂的三份資產租賃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終止,由乙方新辦企業與原承租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按原租賃協議基本不變。如遇乙方新辦企業遷址或擴建廠房,租賃合同即行終止,具體辦法依新簽訂協議為準。

3.乙方在付給甲方_________萬元后,另投入_________萬元對設備進行改造、維修。

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轉讓資產,并在約定期內辦理完善相關合法資產憑證,則甲方應按資產轉讓總額_________%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應保證有關奶源協議的落實,如由于未能落實影響乙方正常經常,則甲方應按乙方正常收購價格按天數賠付乙方。

3.乙方應保證在約定期內按時支付協議所約定的款項,如仍不能交付,則乙方按同期應付額_________%計賠損失。

4._________政府應保證乙方奶源的供應,如有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協議設附件七份,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本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附件包括:

1.國資局出具的授權甲方轉讓國有資產委托書。

2.轉讓資產明細清單。

3.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權證和土管局證明)。

4.房屋產權證明(權證和房管局證明)。

5._________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

6.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

7.鮮奶供應協議。

十一、本協議的履行地約定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則提出異議的一方可選擇其中一個履行地為管轄地向法院起訴。一方起訴后,另一方約定履行地自動取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及需變更事項,經協商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相關部門各執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0

一、企業改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所改制的企業資產評估不規范,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改制的企業只注重對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評估,而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商號、名稱等無形資產沒有進行評估或評估不足。意圖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往往從個人私利出發,將企業多年積累的無形資產,試圖從企業的資產總額中除去,以達到降低購買股權成本的目的,從而侵占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歸為已有。黨委、政府為盡快將企業的資產盤活,對無形資產不評估或是少評估,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對于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資質、有能力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能否對無形資產做出準確的評估,缺乏應有的監督。同時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機鉆營,虛增債務或虛減資產,并通過拉關系、托人情,盡量使所評估的資產價值降低,也是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缺乏公開透明度。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產權交易往往不進行公開招標和拍賣,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多是采用行政手段,與意欲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采取協商轉讓、零轉讓的方式,實現企業的改制;國有股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對于國有資產的出售法律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能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企業改制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進行的,出售程序嚴重違法,最終導致了暗箱操作,沒有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國有資產。而且在實踐中,所改制的企業多是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遠遠大于資產,這又給了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一些可乘之機,使他們可以不出一分錢,即可用債務抵頂所購企業資產的價值,從而大大獲益。另外原企業的陳年老帳在企業改制中未進行清理,對于到底是否有債權人、債權人的能力如何,無債權人或無財產繼承人的死帳、呆帳不認真核實的情況,現實中還大量存在。一味地將企業的債務抵頂,勢必導致大量的國有、集體資產流向個人所有,最終極大地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企業的改制工作缺乏機制制約,逃債、漏債現象依然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的體制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多頭并進,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和監督機構,所進行的企業改制工作與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房地產、工商、稅務等政府主管、職能部門脫節,致使這些主管、職能部門不能參與企業的改制工作。特別是對原企業的擔保債務尚未得到全部落實的情況下被強行注銷登記,新企業雖然接收了資產,但又不承擔責任,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償還,債權實際被懸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門側重于本地利益的保護,對企業改制中低估、漏估國有、集體資產、虛增債務的行為“睜一眼閉一眼”。企業改制,還可能導致債務轉移給無履行能力的部門,脫殼經營,以使改制企業輕裝上陣,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這就是名為改制,實為逃債,損害了債權人和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大股東通過玩“空手道”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自己一點本錢也不出,而是用企業的資產作擔保從銀行中借款買股,買股后則成為該企業的大股東,用這種手段就把企業搞到了手,獲取了巨額利益。改制企業職工出資購買企業資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現象,多數情況下職工不會實際出資 ,而是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等與企業資產相抵消,這種做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平合理的,但實質上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其結果是本企業職工的權益得以保障,而原企業責任財產滅失。

(四)工資構成因素因改制而出現單一因素工資,工資的合理因素被破壞。

工人的工資是由多種分配要素決定的,這些要素體現著科學合理的分配方式,并包含著工人解決自身生存、贍養父母、孩子教育等費用內容。企業改制前工人的工資還是按規定內容發放,但是企業改制后,一些企業的負責人錯誤的認為政府管不著改制后的企業了,工人的工資由企業自己說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資標準:對管理人員實行高工資標準,對工人實行單一的苦力工資標準,并且不少單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的隨意增加計件加大勞動強度,變相延長勞動時間,有的取消工人應有的工齡補貼等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把月出勤時間規定為25天以上,侵害了職工的法定休息權利和加班待遇。這些規定使得合法的工資構成因素被嚴重破壞,工人利益受到嚴重侵犯,特別是為創建企業出力多年的老工人,在企業改制后,由于年老顯然不能再從事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崗位工作,而只能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按企業的不合理工資標準,這些老工人只能得到單一化微薄工資,難以承擔起基本的家庭責任。這樣的工資標準在改制企業中普遍存在,已足以影響企業的長久發展和社會穩定。

(五)法院在處理改制企業案件中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許多困難。

由于企業的改制過程相當復雜和繁瑣,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廣大審判人員對于改制案件的審理缺乏整體性的思路,勢必導致一些糾紛的發生。對于改制中遺漏的債務、逃廢的債務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雖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但我國公司制改造缺乏規范,對企業擔保所形成的債務往往被遺漏,形成了原有企業的“漏債”?!兑幎ā穼β﹤某袚鷽]有規定,對于諸如評估報告不實,購買者是否承擔超出部分的債務;如何理順新、舊企業的關系,債務承擔主體資格等問題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沒有可行的法律法規執行,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也就成為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的熱點、難點。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復雜、面廣,要慎重處理,人民法院內部也必須上下協調,上級法院指導下級法院審理好企業改制糾紛的案件。否則,將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依法規范引導企業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就顯得極為重要。

二、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建議與對策

(一)建立健全國有、集體資產監督機制,建立統一的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完善和規范企業改制立法。

對于改制企業中國有、集體的資產統一管理,嚴格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國有、集體的資產流失。由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通過市場運作,增加產權交易市場透明度,最大限度的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流失,實現國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減負增收的目標,確保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應當通過立法的完善,使企業(包括非國有企業)改制獲得完善、清晰法律制度,規范政府的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擔當反壟斷控制和依法指導改制、提供政策法規、優惠政策、妥善安置下崗職工等服務型的角色,為企業改制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同時依法加強對改制企業監督,用法律手段規范改制企業的行為,保護好工人的利益,使改制企業這顆流星走向法制軌道上來。

(二)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國有股未經批準禁止出售。國有資產的出售國家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進行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企業改制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進行的,出售的程序嚴重違法。對于此類違法,應建議有關部門對此予以撤銷,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

(三)明確責任,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加強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

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避免改制中糾紛的出現,對產權評估、拍賣、交易公告嚴格制度化。對于中介機構在評估報告中弄虛作假、隱瞞或遺漏債務的,要追究其責任。在產權交易中,應借鑒破產法中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發生。在改制中,依法辦理有關產權轉讓手續,應征得債權人同意,避免產權交易中的糾紛,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嚴格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確保改制工作順利進行。

(四)設立專門的機構或企業,用以降低企業的責任風險。

擔保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為保證債務的順利履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擔保債務具有不確定性,往往使得企業改制中擔保的漏債發生。應建立風險防御機制,防止企業改制漏債的發生,杜絕企業相互間擔保,避免企業兩敗俱傷,以提高企業抗擊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設立專業的機構或企業。如設立專門擔保公司可以將風險分化轉嫁給擔保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可以開展專門的業務,通過投保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降低企業在運行中承擔責任的風險,使企業真正輕裝上陣,保障企業的順利運轉,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

(五)做好安置、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及職工權益的保護問題是改制工作中的大事,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的大局,黨和政府對此也相當重視。因為我國的體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的職工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完全的雇傭關系,勞動者還享有參與對企業依法監督與管理的民主權利。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里,職工兼具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非系雇傭。政府部門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建立和完善下崗失業救濟機制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機制,充分保障職工的利益,制定合理的工資標準,限制企業的絕對權力,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勞動主管部門要規范勞動合同,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督促改制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遵守《勞動法》,避免侵犯職工權益。勞動、仲裁、監察和司法部門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要把職工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確保企業無后顧之憂,健康運行。

(六)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司法作用,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糾紛。應把握以下幾點司法政策和原則處理涉改制企業案件:

1、企業出售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主體的確定

靈活適用債務隨資產轉移原則。出賣人在出售企業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買受人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未申報過該債權,債權人應向出賣人主張債權,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出賣人未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公告通知債權人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企業出售中發生的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應當由出賣人承擔民事責任。

2、企業兼并中隱瞞或遺漏的債務承擔主體的確定

企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原則應當由兼并方或新設法人承擔。當事人履行了公告程序的,隱瞞或遺漏的債務由兼并方或新設法人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權利,對于隱瞞或遺漏債務,善意的兼并方不承擔該部分債務。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后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承擔。如企業兼并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仍應承擔該部分債務。新設合并與此完全不同,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權利,存續的企業作為兼并方也要承擔該部分債務。未履行公告通知債權人程序的,或者雖公告通知債權人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隱瞞或遺漏的債務都應由合并后存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法人承擔。

3、正確處理好企業改制中內部職工工資、集資轉股權問題

企業內部職工工資、集資轉股,使得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但企業的資產總量不會減少。企業為了逃避債務,將職工工資、集資轉為在新設企業中股權,然后用部分資產抵頂,投入到新企業去,原企業存有惡意,借企業改制,剝離資產,逃廢債務,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新企業應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企業分立后原企業債務的處理

一是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原則。對原企業債務有約定,并且經過債權人認可的,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二是法定原則。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承擔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分立企業之間會出現債務分擔或追償問題,對此應按照約定或分立時的資產比例進行分擔。

5、國人企業整體改造為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只要是企業整體改造,原企業的債務均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擔。國有企業改造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全部資產全部投放到國有獨資公司,原國有企業的法人資格消滅,改制后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是國有企業的延續。新設公司與原企業之間是一種承繼關系,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至改制后的公司中。

6、企業部分改制為公司后的責任承擔

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一是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原則。對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認為有效。按約定由新公司承擔。對債權人不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與新公司無關。二是債務隨資產走的原則。原企業改制后,無能力清償債務時,適用該原則。新公司應在其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