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保險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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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保險管理制度

篇1

關鍵詞:校企共制;頂崗實習;制度保障;現實途徑

中圖分類號:G71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11-0044-01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是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文)文件精神,是高端技能型人才培養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實踐教學環節,是學校教育與企業員工上崗的“工學結合”銜接。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既是學校的學生,又是企業的“準員工”,應當遵守學校和企業的相關管理制度,接受學校和企業的雙重管理。因此,帶來了學校管理和企業管理的矛盾,企業不能按照正式員工的工作標準和要求管理,學校也不能完全放手交給企業管理,這種矛盾長期存在并不斷演化成更嚴重的矛盾,很難實現“企業、學生、學?!比焦糙A,學校和企業共同制定高職學生頂崗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勢在必行。

一、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管理基本情況及存在問題

高職院校普遍重視頂崗實習,大多院校實行的是“2+1”教學模式,即:大一大二在校學習,大三到企業頂崗實習。為加強頂崗實習過程控制與管理,各院校都相應制定了《畢業頂崗實習管理辦法》,從組織與管理、實習程序及過程管理、學生頂崗實習要求、頂崗實習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職責與考核、實習考核與成績評定等各個方面規范頂崗實習管理。從校方的角度看,管理制度比較完善,但由于合作企業情況各異,對于學生在企業實習過程時涉及企業的管理顯得力不從心。只能根據常規的判斷預計會遇到的問題,通過協商的方式與企業溝通,達成共識后寫入校企合作協議。

由于目前還未有行之有效的針對高職學生頂崗實習管理的保障制度,學生在企業實習中遇到許多始料未及的事情難以處理。

(一)部分頂崗實習學生的待遇低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與企業簽訂的是實習協議,學生的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及環境與正式員工一樣,但由于學生雙重身份導致學生與企業員工有區別。體現在:不同的企業對給予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與企業從社會招聘人員的工資待遇相去甚遠;企業也只能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而未辦理五險。

(二)企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學生重新簽訂實習協議

學生進入企業實習之前已經簽訂了實習協議,企業由于人動擅自要求學生重新簽訂實習協議。而新的協議中的部分條款欠妥而強制學生重新簽訂協議,學生成了弱勢群體,引發學生的集體抗議,甚至給學院寫了抗議書力求解決問題。

(三)企業生產需要與頂崗實習學生學習時間安排的矛盾

學生在實習期間還需按學院規定完成一系列的學習任務,如填寫《實習日志》《頂崗實習月記》;各專業規定的實習期間需掌握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模塊;參加考證及各類考試等。據對重慶城市職業學院實習學生調查得知,大多學生在實習期間希望住宿及工作時間不要太影響學校的學習任務。有的企業不考慮學生的身份實行強制管理,經常加班加點使得學生因為工作時間問題不能按時完成學院的學習任務。

(四)企業按照正式員工的績效考核標準考核學生

有的企業只考慮企業利益而不顧學生的學習規律和特點管理制度缺乏彈性。有的學生因為在頂崗實習期間還要返校參加資格證書考試等,企業硬性規定的學生不得請假,否則就視為自動離職,將不提供實習崗位。

有的企業有對員工考核有非常細致的計算方法,學生由于因私請假或返校參加必要的教學活動,企業按照其管理制度進行考核,導致有的學生上班當月不僅得不到報酬反而倒貼。

(五)少數企業缺失社會責任感

在畢業頂崗實習過程中,有的企業因自身生產飽滿度等原因而單方面解除學生的實習協議,辭退實習學生,把學生當成了生產缺人手時為完成生產任務填補勞動力缺口的季節性臨時工。只顧企業自身利益而沒有考慮學校及學生頂崗實習的真正意義和目的,缺失應有的對社會、企業自身、學校及學生負責的社會責任感。

由于目前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實習保障制度體系不夠健全,針對實習學生出現的問題校方就只有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有時甚至是犧牲了校方及學生的利益來確保學生實習的順利進行。

二、校企制定高職學生頂崗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的現實途徑

頂崗實習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是高職院校的共性問題,也是很難解決但又必須解決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教育部2011年9月19日在京召開的全國職業教育實習管理工作視頻會議針對標準缺失、責任主體缺位、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的現實問題明確提出十二項措施,力求切實加強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教育部副部長魯昕就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提出十二項措施,指出:“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加強學生實習管理作為推動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和質量提高,提升職業教育服務能力的重要舉措;加強制度建設,明確校企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構建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學生實習管理政策制度體系;落實各方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統籌管理,職業學校要切實加強過程管理”。因此在政府部門的統籌下,校企根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共同制定學生實習管理保障制度就迫在眉睫。

(一)政府統籌是保障

企業接收學生頂崗實習,企業能否從中獲益是問題的關鍵點。學校在“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教學模式中切實需要相應的保障機制,需要政府統籌搭建平臺,為學校及企業共制學生實習管理保障制度創造政策環境。教育部教職成 [2011]12號第五條明確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優化區域政策環境,完善促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規,明確政府、行業、企業和學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職責和權益”。因此,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學生頂崗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沒有政府的參與和調控就很難充分發揮企業作用,也就保障不了頂崗實習實踐教學質量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利益。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制定出包括政府、行業、企業和學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職責和權益的管理辦法作為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的指導性文件。重慶市職教基地---永川區區政府已經走出了第一步。永川區政府高度重視區內職業院校與區內企業的銜接,積極推行 “校園互動”辦學模式改革,出臺了相應文件(永川府發[2011]64號文)。明確提出“完善配套政策”,并將重慶城市職業學院與新的永川職業教育中心作為龍頭,賦予了“帶動永川轄區內職業院校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為工業園區企業培養并輸送大量技能人才”的使命。建立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即按12號文的要求建立由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學校舉辦方、學校等參加的校企合作協調組織,為校企共制頂崗實習學生管理保障制度體系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校企共制是根本

在政府搭建的平臺上,學校和企業本著“企業、學校、學生”共贏,讓社會滿意,讓學生家長滿意,明確學校、企業及學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共同制定頂崗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包括“實習學生的身份認定、頂崗實習工作時間管理辦法、績效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考勤辦法、頂崗實習學生簽訂正式用工協議管理辦法、辭退及晉升管理辦法、實習安全及意外傷害管理辦法、工傷認定及補償管理辦法、評優及處罰管理辦法”等。

(三)具體實施是關鍵

制定出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能否按照制度來執行是關鍵,在學生實習過程中切實落實管理保障制度體系的各項內容,即需要企業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為社會、學校及學生負責,也需要由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學校等參加的校企合作協調組織的監督。

三、結語

在標準缺失、責任主體缺位、學生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環境下,應由各級政府協調統籌,學校和企業共同制定和完善科學、合理、可操作的頂崗實習管理保障制度體系,實現企業、學校和學生的“三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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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提高城鎮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卡通”及州級統籌實施方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因地制宜,持續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應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當中,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逐步提高城鎮居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醫藥費用的模式。與新農合統一實行州級統籌,合并使用,統一管理,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項基金。

第七條政府成立由人社、衛生、財政、審計、宣傳、發改、公安、編辦、殘聯、民政、藥監、扶貧等部門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代表組成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協調指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在組織、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困難。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障部門承擔,各級醫療保險管理局具體經辦。

第九條各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的人頭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撥付,不得從城鎮居民醫?;鹬刑崛?。

第十條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職責;

(一)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三)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四)管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審核、結算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

(五)及時協調、解決、反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統計、匯總和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表。

第十一條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醫保政策宣傳、參保及參保人員異地發生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保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總結匯報工作;

(四)指導、檢查、監督、評估本縣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社區居委會醫療保險(城鎮居民)辦公室的職責:

(一)宣傳、動員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負責注冊登記及醫療保險卡發放工作;

(二)負責個人繳費的歸集并及時上繳居民醫?;饘?;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總結、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三條相關部門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督導;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人員、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并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低保戶的參保金撥付工作和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核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饘徲嫻ぷ鳎ㄆ趯徲嫳O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發展;藥監部門負責農牧區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宣傳、教育、計生、人社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在政策宣傳、健康教育、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支持配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參保對象及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具有本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轉為城鎮戶籍的農牧民以及城鎮其他非從業人員。

已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城鎮居民就業后,可繼續享受城鎮居民醫保至當年年底,從第二年起參加職工醫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鎮居民醫保,但個人當年所繳納的參保金不再退還。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享有基本醫療服務、規定的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對城鎮居民醫保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應履行規定的義務。其義務是:自覺遵守城鎮居民醫保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醫保參保金;檢舉、揭發和抵制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破壞和干擾城鎮居民醫保的行為。

第四章基金籌集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資助,社會多方籌資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按不同年齡實行不同的標準繳費:

18歲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繳納40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110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繳納60元。

(二)各級政府財政補助資金:18歲以下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75.2元,州財政補助20.4元,縣財政補助20.4元;19-59歲的男性居民和19-54歲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54.2元,州財政補助15.9元,縣財政補助15.9元;60歲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歲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財政每年每人補助124元,省財政每年每人補助89.2元,州財政補助23.4元,縣財政補助23.4元。

(三)民政部門從城市特困醫療救助基金中為城鎮低保戶按標準繳納參保金,殘聯為重度殘疾人按標準代繳參保金。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籌資標準按國家規定可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繳費,逐年滾動籌資。城鎮居民的年齡按照截止籌資當年1月1日的實際年齡計算,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和身份證記載為準。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以自然年度計算保險年度。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繳費由城鎮居民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動上繳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銀行繳納參保金的憑據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并詳細注明參保人數、年齡、性別、繳費金額、繳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減少的,其個人繳費不退還。

第二十二條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要告知參保城鎮居民相關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補助范圍以及醫藥費用報銷辦法。

第二十三條州、縣政府安排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參保個人繳費到位情況,于當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額撥付到醫保基金專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及其它資金及時轉入城鎮居民醫?;饘?。

第二十四條民政部門會同人社、財政、殘聯等部門制定城鎮低保戶、重度殘疾人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實行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資助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參加醫療保險,其資助資金于當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劃入城鎮居民醫?;饘?。對患大病經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委會確定的低保戶以民政部門核查審批的數據為準。重等殘疾人以殘聯核查審核的數據為準。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州醫管局在銀行設立基金專戶,所有城鎮居民醫保資金全部進入銀行基金專戶,分別設置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其利息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鸺袄⑷坑糜趨⒈>用竦尼t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截留、擠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擠占、挪用,按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醫藥費用后,提出支付申請,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第二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門診基金、住院統籌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三部分,分項做賬,按項列支,結余基金轉下年按原項目繼續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門診基金。占總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鎮居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助。

(二)住院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鎮居民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

(三)風險儲備基金。占總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風險因素發生超支的彌補。逐年提取,累計達到總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條住院統籌基金、門診基金和風險儲備基金由州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凡在參保年度內未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住院醫療費用的城鎮居民,可將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的60%結轉至下一年度,用于沖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結轉后城鎮居民應當繼續繳納個人繳費剩余部分,應繳未繳的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

第六章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藥費用實行三線控制,即起付線、封頂線和報付線。起付線是指住院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后才開始補助,規定數額以內的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負擔。封頂線是指超過一定數額的費用不予補助,也就是一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額。報付線是指在起付線和封頂線內的住院費用實行按比例補助。

(一)起付線:三級醫療機構45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250元。

(二)報付線: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65%,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75%,一級及無級別醫療機構報銷比例85%。

(三)封頂線:每人每年最高補償80000元。

(四)建立參保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從新的參保年度起,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住院費用補助在規定補助的基礎上,連續參保繳費每滿一年增加補助一個百分點,住院費用補助最高可提高十個百分點。

(五)建立特種慢性病門診補助制度。將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壓III期、肺心?。ǚ喂δ躀I級)、冠心?。惻f型心肌梗塞)、癌癥病人的放化療和鎮痛治療、尿毒癥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藥物治療等特種慢性病給予門診醫藥費用補助。補助不設起付線,補助比例為發生門診醫藥費用的50%,每年最高補助數額不超過400元。

第三十二條門診醫藥費用補助,不設起付線,每次補助門診醫藥費用的30%,每人每年累計最多補助額不超過80元。對集體參保的各大、中專及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參保金40元,有校醫務室的全部返還學校統一調劑使用,無校醫務室的由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由學校統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到省外醫療機構就醫的,醫藥費用補助按照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外出務工或在省外長期居住的居民,發生的住院醫藥費用,按本地區醫療機構相應等級對待。門診費用按相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范圍:

(一)診療檢查費:包括診療項目目錄內的各種診療檢查費。

(二)藥品費:包括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藥品費。

(三)住院費:包括床位費、手術費、治療費等。

(四)門診費:包括藥品費、治療費、檢查費等。

第三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補助的范圍:

(一)家屬陪住費、伙食費、取暖費和手術矯形、鑲牙、美容、救護車費、就醫交通費以及保健藥品費、營養費等。

(二)診療項目目錄中規定的不予補助醫療費用的診療項目。

(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有責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殘、自殺、打架斗毆、草山、水事、土地等糾紛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醫療費用。

(四)未在醫療保險管理局辦理轉診手續而發生的州外醫院醫療費用。

(五)未經醫療保險管理局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

(六)基本藥物目錄外的藥品費用和自購藥品費用。

(七)診療項目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費用。

(八)計劃生育服務項目費用。

第三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刷卡就醫。

第三十七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刷卡費用由各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墊付直報制,由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初審并墊付應補助的醫藥費用,然后持費用發票,結算單等有效憑據到州醫療保險管理局進行結算。

第三十八條轉診到省外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由病人或家屬持費用發票,費用清單或復式處方、出院證明及轉診審批手續到當地醫療保險管理局核報。

第七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居民就醫的需求,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州醫療保險管理局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藥店中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簽訂服務協議書,給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四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雙向轉診制度。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而不能對患者實施正確有效的治療時,可轉至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難病例、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確需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

(二)經醫療保險管理局審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條建立醫患雙方制約機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基本藥物目錄和住院單病種費用限額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杜絕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等現象,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凡近期內做過檢查,一般不重復檢查;能用一般檢查達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檢查;一種檢查能確診的,不做兩種以上檢查。參保居民需到州外醫院就診住院時,必須要有醫療保險管理局的轉診證明,并且必須到醫療保險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和各項管理制度,承諾醫療優惠服務。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教育和內部管理,各種收費項目要公開公示,明碼標價,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搭車方和虛假發票及疾病證明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牧區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和管理,強化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考核、監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條由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監督檢查居民醫?;鹗褂煤凸芾砬闆r。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提高城鎮居民醫?;鸬氖罩该鞫?。保證居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接受居民的監督,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增強城鎮居民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并下達書面審計結論,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七條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基金管理辦法、轉院轉診等各項規章制度,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確保其穩步發展。

第四十八條社區居民醫保辦工作人員要經常深入社區,調查了解情況,對參保居民門診和住院醫藥費用補助情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醫保經辦機構反映。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政府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對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章制度,貪污挪用和虛報冒領醫保基金,隱私舞弊,等行為,一經發現,情節較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州、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醫藥費用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處罰,并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可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診治、結算弄虛作假。

(二)將不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檢查、治療費用列入醫?;鹬Ц斗秶?。

(三)不按規定限量開藥,或同次門診開兩張或兩張以上相似藥物處方,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分解處方增加門診人次和開非治療性藥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和不執行《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的。

(五)采用病人掛名住院,并將費用列入城鎮居民醫保費用支付范圍的。

(六)以醫謀私、損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鎮居民醫保開支以及其它違反城鎮居民醫保有關規定的。

(七)對病人不視病情需要,隨意擴大檢查項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數,多開醫藥費用的。

(八)開虛假疾病證明的。

第五十二條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醫療保險管理局在追回報銷的醫療費用外,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將居民醫??ㄞD借他人、冒名就診的。

(二)私自涂改處方、費用單據、虛報冒領的。

(三)無理取鬧,嚴重擾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追回違法所得,通報批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損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居民醫?;饟p失的。

(三)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四)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保障自繳費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內患病治療者方能享受各種補助。

篇3

2、社保業務檔案的交接。分別完成了工傷保險、企業養老、醫療保險所業務檔案、社會保險管理股退休檔案、的交接。工傷保險業務檔案2010年至__年裝訂檔案共計241卷,其中包括社會保險管理類7卷,征繳類132卷,待遇類50年21卷,待遇類10年77卷,業務統計報表4卷;2004年至2010年未裝訂檔案共計33盒,2004年至2009年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檔案若干袋。養老保險所共移交2012年至__年業務檔案210卷,2004年至__年退休人事檔案若干。醫療保險所共移交2/:請記住我站域名/012年至2015年業務檔案546卷。社會保險管理股共移交__年11月19日至2015年3月11日審批退休檔案133份。

1、按照我局2015年7月9日下發的《關于做好職能劃轉和檔案移交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將部分存放于機關事業檔案室的未到退休年齡的學生檔案、破產企業檔案及久未入檔材料且不屬于事業管理單位的部分工人檔案轉移到人力資源市場進行人事,共轉移檔案695卷;

2、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部分事業單位清理整頓有關事項的通知》獻字【2006】5號文件精神,將自來水公司、機井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__種子公司、政府招待所等退出事業管理單位在職人事檔案分離管理,干部、職工檔案共計219卷;

3、根據__省國營梅莊洼農場2002年5月13日與我局簽訂的《單位委托保管流動人員檔案協議書》規定的保管期限已過,不再續訂保管檔案協議書,與原單位辦理了檔案轉遞手續,將21卷職工檔案由原單位提走。2、按照對干部人事檔案的管理權限,與縣委組織部辦理了部分人事檔案轉遞手續,其中轉出干部檔案20卷,轉入干部檔案5卷,歸還之前借出干部檔案1卷。

4、檔案借出與歸還工作,共歸還借出職工檔案59卷,干部檔案1卷。因評職稱借出檔案材料16人次,共計檔案材料56份。

5、接收士兵安置檔案13卷,檔案轉遞兩卷。退休檔案移庫共計20卷。接收2015新考錄公務員檔案12卷。接收社會保險管理股退休檔案81卷。

1、按照《__城區供水合作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對我縣自來水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重組。檔案室與機關事業管理股、工資福利股依據自來水公司干部職工人事檔案,結合自來水公司提供的人員信息,共同對現有工作人員的姓名、出生、身份、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進行核查、比對。經核查在職人員共96人,有人事手續未上班人員8人,停薪留職

人員15人,調出人員4人,退休人員38人,到退休年齡待辦退休手續人員2人,共計163人。2、嚴格按照《干部人事檔案審核資料選編》中規定的檔案材料的分類,審核整理干部檔案51卷。

3、檔案審核:一是將應審檔人員分單位打印名單,制作審檔記錄表格;二是將應審檔單位分成鄉鎮及縣直兩部分,先從鄉鎮審核;將審檔日期、審檔人、被審單位、被審人員等詳細信息記錄在審檔記錄表格中;三是將無疑問、信息很明確的人員檔案直接寫出審核報告;將存疑或有些信息拿不準的記錄下來,階段性的做出總結、匯報,并提出整改建議;截止10月底共審核檔案120卷。

1、由于檔案袋的使用性、耐磨性較差,為了更好地保護檔案材料不受損壞,以及便于管理和查閱,我們對所有的在職職工檔案更換了職工檔案盒,共計1600多份,這項工作現已完成,檔案全部存入在職人事檔案庫。

2、干部檔案室的老舊檔案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共整理檔案2232卷,現已全部建立電子臺賬。

3、檔案材料的收集。嚴格審查所收集的檔案材料,保證檔案材料填寫完整;杜絕材料涂改、偽造,保證材料真實;做好收集材料記錄,詳細記錄送檔材料人的單位、姓名、聯系方式以及所送材料人的姓名、材料名稱、份數等詳細信息,以備查閱。自3月份以來共收集檔案材料9996份。

4、檔案材料的入檔。認真核實材料人的編號、單位尤其是同名同姓人員,確保材料準確入檔,避免張冠李戴。共完成了年度考核表、工人晉級表等5000多份以及新收集的入檔材料9996的入檔工作。

在原來的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檔案查、借閱以及檔案的其他使用情況。共辦理檔案查、借閱400多人次。

篇4

一、完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1、為加強理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成立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實驗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組長,成員主要由各系實驗中心主任及相關實驗室負責人組成,全面負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2、結合實驗室安全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先后修訂和制定了《理學院危險及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理學院實驗室高壓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理學院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理學院實驗室工作獎懲辦法(試行)》等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實驗室安全、高效運行。

3、理學院制定了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了實驗室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全面部署消防安全防控工作,定期開展實驗室消防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解決。

4、加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始終把安全教育工作貫穿于學院日常管理,在每次全院教職工大會以及各系會議上都要對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廣大教師的安全意識;同時把安全教育工作貫穿于日常的實驗教學工作中,要求每位實驗指導教師在每學期第一次實驗課上,都必須告知學生實驗室突發事件的處置辦法及注意事項、以及預警逃生路線,在實驗教學中必須強調實驗的安全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杜絕在實驗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

二、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理學院定期對實驗室、庫房進行消防安全、衛生檢查,每月對實驗室進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及衛生檢查,同時每逢“三天”以上的節假日都要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給予整改和解決。

2、對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理學院實驗室工作獎懲辦法(試行)》以及《理學院獎懲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例如,2011年4月19日化學系C406/C407實驗室發生淹水事故,經學院研究決定,作出以下處理意見:對化學系給予全院通報批評;責成化學系對各實驗室進行清理整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師生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工作;各實驗室,尤其大型儀器實驗室和公共實驗室實行專人專管,確保實驗室財產安全。

3、按照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定期對化學品庫房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藥品的申購、存儲、使用的嚴格監管,加強化學品庫房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確?;瘜W品庫房安全。

4、定期對理學院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相關部門上報,請給予解決。例如,今年“國慶節”放假前理學院在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有多個滅火器壓力不足,學院將此情況上報給保衛處,10月初保衛處對壓力不足的滅火器給予了更換,并在化學品庫房門口增加了多個干粉滅火器。

5、為加強廣大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學院把每年的11月份定為消防安全教育月,組織廣大師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6、為使消防安全防控的責任落到實處,對每一個實驗室都指定專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并把每負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粘貼到實驗室門,由負責人負責所分管實驗室的消防、財產、衛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7、每年進入理學院實驗室的學生人數較多,消防安全防控的工作任務較重,針對理學院實際情況,學院制定了理學樓消防逃生示意圖,要求每學的第一次實驗課,實驗指導教師都必須給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告訴學生遇到突況時的應急措施和逃生路線,并組織學生進行無預警情況下的逃生演練。

8、對進入實驗室進行畢業論文實驗以及科研實驗研究的同學,都必須簽訂“理學院實驗室安全告知與承諾書”,要求學生認真學習并遵守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三、開展的專項工作

1、2011年4月至6月期間,學校對全校實驗教學場地進行了專項檢查,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理學院對實驗室進行了全面的自查工作,針對自查和復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理學院已提出了整改方案并上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

檢查中主要存在的安全問題是化學品庫房建設不符合相關安全規范要求,目前,理學院劇毒化學品庫房,設于里仁校區學生活動中心東側樓梯下的房間,由理學院和生命學院共用,該庫房無通風及規范的安保設施,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理學院的易燃易爆品存放于黃鑒樓一樓西側衛生間臨時改造的房間內;理學院所有的高壓氣瓶因無合適的存放場地,現散放在有使用需求的各實驗室中,均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為此,理學院已向基建處和資產處提交了建設相關庫房的方案。

2、為讓師生了解火場逃生、疏散方法,學會消防滅火器材的使用,增強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和實驗室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同時檢驗和完善《理學院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理學院于2011年6月2日在理學樓組織開展了消防安全逃生演練。理學院成立了演練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演練實施方案,共有300多名師生參與了演練,并邀請保衛處同志作技術指導。通過本次演練,切實加強實驗室、學生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有效保護廣大師生的人生安全,使全院師生牢固樹立“隱患險于明災,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識,增強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和實驗室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

3、根據學校資產處《關于開展新學期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的通知》(紅院資發〔2011〕4號)的通知要求,理學院開展了如下幾方面的危險品檢查工作:

(1) 組織師生認真學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4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規,落實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實驗室安全、有序的運行。

(2) 對理學院實驗室危險品的存放地、保管人進行了全面清查登記上報工作,登記的危險品包括: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劇、易制等,理學院共清查登記危險品251種類,近1000件,每件危險品均指定專人管理。

(3) 對新上崗教師和新生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安全意識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4) 對實驗室、庫房、辦公室等場所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工作,存在的安全隱患主要是:化學品庫房建設不符合規范、庫房通風不暢、缺少必要消防安全設施和監控設備等。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理學院向基建處、資產管理處以及分管的校領導上報了《關于理學院化學品庫房規范建設》的請示、以及改善理學院庫房通風條件的改造方案。

從化學品庫房規范建設的角度,以及從根本上消除化學品庫房安全隱患的角度考慮,理學院提出了在理學樓外建設一個符合相關規范,面積約250平米的化學品庫房,化學品庫房分為桶裝有機化學品庫、瓶裝有機化學品庫、無機化學品庫、劇毒化學品庫、高壓氣瓶庫房等5間,并提供初步建設的規劃示意圖及建筑設計要求。

在新的化學品庫房沒有建成之前,對現有的化學品庫房進行改造,改善庫房的通風條件、增加消防和安全監控設施。庫房的主要改造項目是在理學樓A202、A203安裝帶防爆電機的換氣扇,并在南側玻璃上粘貼防曬膜;在庫房門口增加滅火器;在劇庫房內增加保險管;在門口安裝安全監控攝像頭。以上改造方案已報基建處請給予解決。

4、2011年10月10日中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理學樓發生火災,火災原因系存放在儲柜內的化學藥劑遇水自燃所致,火災過火面積約79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2.97萬元。據湖南省消防總隊通報,中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對實驗用危險化學藥劑管理不善,沒有對未使用完的藥劑進行嚴格管理,未將遇水自燃藥劑放置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場所,是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起火建筑物為磚木結構,屋頂為木質材料,建筑耐火等級低,是導致火災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也暴露出當前高校師生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高校建筑消防安全隱患堪憂等問題。

針對中南大學化學化工學院理學樓發生的“10.10”火災事故,理學院于2011年11月3日在全院教職工大會上向全體教職工通報了中南大學“10.10”火災事故情況,望各位教職工要引以為戒,吸取此次火災事故的教訓,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加強實驗室化學藥品管理,做好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四、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1、在過去一年里,理學院實驗室未發生大的安全事故,各實驗室均做到安全、有效的運轉,確保了理學院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正常有效開展。

2、理學院化學品庫房規范建設的請示還沒有得到答復,庫房的改造工作仍未得到相關部門的答復,理學院化學品庫房的安全隱患問題仍然未得到根本解決,隱患依然很大,請學校各相關部門給予高度重視。理學院將積極跟相關職能部門協調,爭取盡早從根本上解決化學品庫房的安全隱患問題。

3、加強化學品庫房的規范化和精細化管理,在現有條件下,必須做到化學性質相抵觸的藥品分開存放,即酸性物質與堿性物質分開,易燃品與氧化品分開,與酸分開,按易燃品、氧化劑、劇、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易爆品分類存放,避免因化學品自然引發安全事故。完善藥品的領用制度,加強藥品的領用和使用過程的監管,尤其要加大劇毒藥品的使用監管,避免劇毒物品外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4、理學樓消防栓未接通水源,理學院已向基建處報告過此事,基建處的答復是新校區消防水池還未建設,待消防水池建好后才能接通水源。如消防栓沒有接通水源,在遇到火災時,將不利于及時控制火勢,可能會造成較大的損失,請學校相關部門盡快給予解決。

5、在實驗室日常管理過程中,部分師生存在安全意識不強,偶爾會發生一些小的安全事故,在今后的工作中應進一步加強師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加大違紀事故的處罰及檢查、監管力度,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6、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管理制度的落實,做到管理制度落實到崗、落實到人。

篇5

關鍵詞:醫保檔案 民生檔案

中圖分類號:G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20-0279-02

生老病死是人生無法逃避的成本,如何讓自己對未來的身體和未來的生活更安心?醫療保險走進了我們的生活。山海關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起于1997年初,迄今已有15個年頭,經歷了職工醫保、特殊人群醫保、居民醫保三個階段的政策完善,服務對象已突破16000人,年基金收支1800萬元以上。因為它記載著醫療保險基金的主要流向,是記錄參保職工就醫、購藥、結算的第一手資科,同時還直接涉及到廣大參保人員的福利和健康保障。所以建立原始性、真實性、全面性、可查詢性兼具的醫保檔案工作體系,是保證醫保工作有效推進的客觀要求,對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一、立足實際,做好檔案管理基礎工作

(一)研究醫保特點,增強檔案意識

1、醫保檔案涉及單位和人員多

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覆蓋范圍最廣,涉及的人員類別也最多,既有在職和退休人員,又有靈活就業人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等特殊人群。

2、醫保檔案內容復雜

醫療保險主要涉及“醫、保、患、藥”四個大的方面,“醫”是指定點醫療機構,主要包括資格認證資料、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各種醫療費用清單和結算憑證,門診慢性病認定資料,轉診、轉院審批備案表等。“?!奔瘁t療保險經辦機構,除了一般的綜合檔案外,業務方面主要包括參保單位基本情況、基金征繳及基金支付檔案等。“患”是指參保病人,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帳戶每月劃入金額明細單、醫療保險關系接續與基金轉移等。“藥”指定點零售藥店,檔案主要包括資格認證資料、服務協議、藥費清單及結算憑證等??煽闯鲠t保檔案涉及內容多且專業性強。

3、醫保檔案實用價值大

醫療保險檔案是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唯一憑證,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以及費用報銷結果要經過諸多環節,有時還要調整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報銷范圍和標準等。所有這些都需根據每個人來完整、詳細的信息資料,依照醫保政策規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檔案的準確完整與否,直接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

(二)加大宣傳力度,保證監督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政府為民辦的實事之一。其本意是為了讓更多的人享受醫療保障,滿足就醫看病的基本需求。但有人在認識上存在偏差,所以我們要做好積極的宣傳工作,讓全體市民成為積極的社會保障參與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責、量入為出逐步積累、效益優先維護公平、社會服務公眾監督”等醫保理念深入人心。同時還建立監督機制,要嚴把檔案審定關,對參保人員的審核,通過保障中心初審和醫保辦復審兩道關,對其參保資料進行逐一審查核實,保證真實,把虛假,騙保等杜絕于最初階段。

(三)完善建檔制度, 規范檔案管理

結合醫保工作特點,加強醫保檔案的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各工作環節的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醫保檔案管理制度體系,切實做到收集齊全、分類科學、保管安全、利用方便。

醫保檔案是指醫保經辦機構在擴面、征繳、基金管理業務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數據、報表等資料的總和。其構成主要為醫保經辦部門收集保管的檔案為一級醫保檔案;由醫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負責保管的醫保患者診療憑證為二級醫保檔案;由社區保存的居民參保相關資料為三級醫保檔案;由參保人員個人保存的參保和就診記錄為四級醫保檔案。

醫保檔案的歸檔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文件標準類。文件和標準是醫療保險啟動運行的依據和綱領。主要是國家和省、市下發的有關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城鎮居民保險的政策文件,如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和經辦部門研究制定的相關實施方案、細則及操作程序等等。這些資料,醫保中心必須妥善保存,為以后研究分析醫保改革和發展提供歷史素材。2、基礎信息類。由于醫療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醫保檔案的內容主要由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基金管理等三大要素構成。這樣,就決定了它的基礎信息容量大、項目多,既對繳費單位又對參保個人,這是醫保檔案的中心部分。

醫保檔案的整理規范:按不同人員類別清理歸檔,包括①重度殘疾人 ②低保家庭成員 ③60歲及以上低收入老人 ④在校學生 ⑤其他18周歲以下居民 ⑥18周歲以上居民等六大類,打印居民醫保檔案資料目錄,內容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醫保號、備注。兩種身份以上人員歸類,取序號在前的類別,例如一名18周歲以下的居民,為低保家庭成員,又是重殘,則歸在“重度殘疾人”類別。對檔案內容不清楚,不完善的要進行調查,增補完善,同時,為便于管理和聯系,應增加參保人員住址變更;健康狀況、聯系方式等有關內容。

(四)建立網絡體系,實現資源共享

全民醫保檔案覆蓋全民,數量大,內容廣,立卷歸檔范圍寬,給檔案收集整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繁瑣復雜的工作量,這就要求我們建立醫保檔案的網絡體系,以檔案網絡建設為基礎,以檔案信息資源建設為核心,以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促進公共服務為目的,建成醫保檔案數據庫,形成互動網絡,這樣既可節省時間、便捷工作、提高效率,又能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更大范圍、更大程度上發揮醫保檔案的服務功能,實現資源共享,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的醫?;顒犹峁﹨⒅\意見。

二、建立一支有專業水準的檔案管理隊伍

醫療保險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涉及面廣,政策性、專業性強,工作環節多,業務管理繁雜,而且醫療保險檔案是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唯一憑證,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以及費用報銷結算要經過諸多環節,有時還要調整繳費比例、繳費基數以及報銷范圍和標準等,所有這些都需要根據每個人完整、詳細的信息資料,依照醫保政策規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這就要求我們建立一支有專業知識、有文化素質、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好的檔案干部隊伍可靠、高效的檔案管理隊伍,即要了解和掌握有關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還要結合醫保工作的實際,保證產生于不同部門、不同門類、不同載體的歸檔材料齊全完整,保證各類歸檔信息能被有效利用。做好醫保檔案管理工作。

篇6

衛生室自查報告范文(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衛生室建設標準,我校對衛生室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學校領導高度重視衛生工作。學校把衛生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衛生工作有長遠規劃,有具體措施,有檢查,有總結。學校配備兼職衛生技術人員,支持衛生技術人員業務進修。把健康教育課納入教學計劃,開課率達到100%,做到有教材,有教師,有教案,有評價。認真對照設置標準,努力創造條件,切實加強衛生室建設。積極籌措資金,增加經費投入,努力按照原國家教委頒布的《衛生器械設備配備目錄》配備衛生器械設備,提高衛生器械設備的質量和使用率。保證衛生專項經費,努力改善衛生基礎設施。鼓勵衛生老師參加業務培訓,并提供時間與經濟等各方面的方便。

二、衛生室建設與管理。配有專門的衛生室,衛生室有良好的辦公環境,桌面、地面、墻面潔凈,窗戶玻璃明凈。辦公物品齊全擺放整齊、美觀,室內體現人文精神和健康向上的衛生特色。有良好的辦公設備,桌椅櫥柜七成新以上,配有專用電腦。備有各種常用藥品10種以上。有過期藥品處理登記本。規章制度健全并懸掛。各項生長發育統計資料及時歸檔并上墻。健康檔案立卷歸檔,有專用檔案櫥,分類放置,標記清楚,便于查閱;有規范的衛生器材明細賬和藥品明細賬。

三、疾病控制。搞好健康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建立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制訂學校傳染病流行和群體性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預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疫病傳播,杜絕食物中毒。加強飲食衛生監督工作,按規定按時向配餐、供水單位索要衛生許可證、檢測報告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對學生近視有防治措施,定期檢查學生視力,嚴格控制新發病率。對沙眼、齲齒、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等學生常見病有防治措施,利用衛生大課、宣傳欄等形式對學生進行教育,力求發病率逐年下降。對于流感、肝炎、麻疹、風疹、水痘等傳染病,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消毒工作,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建立傳染病登記本。

通過自查,我們也發現了存在的問題。由于條件所限,衛生室的房間面積少于40平方米,并缺少上下水管道及取暖設施。衛生器材的配備沒有達到60種(本年度有報損)。沒有專職的衛生技術人員,常備藥品的數量達不到規定要求。

我們將努力創造條件,按照各項要求進行整改,力爭達到規定的標準,為學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衛生室自查報告范文(二)xx村xxx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評分標準進行詳細而認真地自查,現將自查報告結果報告如下:

1、證件資格:證件齊全,并上墻公示。

2、經營場所:經營地址穩定,面積合適,布局合理,衛生整潔。

3、醫療設備、科室設置:嚴格按照上級衛生部門的要求設置,科室完全符合醫療要求,診療科目、床位有批準文件,診療項目及床位滿足定點服務要求。

4、從業人員:醫護人員配備情況與級別設置要求相符合,執業地點在本醫療機構內,技術人員在崗,經營管理人員到位。

5、執行醫保政策情況:不存在醫療違規情況,按規定執行醫療費用結算規定。

6、上半年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情況:診治參保人滿意情況良好,處方管理、診療常規符合上級要求。

7、收費、支出情況:藥品滿足醫保要求,按標準收費,價格公開,經營正常,收支不能保持發展。

8、信息網絡建設情況:按規定及時進行上網結算服務,上傳醫保系統的費用信息與醫療機構一致。

9、社保制度情況:掌握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嚴格執行衛生、藥品物價法律法規政策,配合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從業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

10、周邊定點情況及優劣情況:周邊200米內無定點醫療機構,周邊參保人員分布較集中,潛在服務人群較多,本機構資質、技術、設施等方面優勢明顯,服務有特色。近二年內單位或工作人員未獲縣級以上獎勵或技術成果。

衛生室針對自查出現的問題及不足,及時進行了整改。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

衛生室自查報告范文(三)兗州市新驛鎮高吳橋一村衛生室按照省級衛生室建設規定及新驛衛生院要求,深入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幾年來,不斷改善基礎條件,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通過幾年努力,達到規范管理、完善功能、確保質量、高效運行、科學創新、發展事業的總目標,充分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要求。

就當前的工作自查基本情況匯報如下:

一、法律法規

1.我室設置符合當地區城衛生規范要求。

2.按要求接受新驛中心衛生院一體化管理。

3.我室醫療機構標牌、標識符合統一規范規定。

4.我室獨立設置診斷室、觀察室、治療室、理療室、藥房、醫生值班室。

5.我室無不具備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

二、基本標準

1.機構與執業:

單位全稱“兗州市新驛鎮高吳橋一村衛生室”,位于兗州市新驛鎮高吳橋一村,法人代表 ***;主要負責人 ***;具有兗州市衛生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許可證號PDY*****737088212D****,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室舉辦主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明確,產權明晰職責明確、運轉規范、獨立核算、依法執業、管理有序?!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合法、有效,按時校檢,并懸掛在診斷室醒目位置,鄉村醫生無超范圍執業。

2.房屋建設與布局:

我村衛生室面積為120㎡,業務用房與生活用房嚴格分開,藥房建設符合標準要求,藥柜規格統一,整齊美觀,房屋外觀整潔,室內擺置規范、墻白地平、光線明亮、窗明室凈、通風干爽。

3.人員管理:

我室配置鄉村醫生3名,每人每年參加新驛中心醫院組織培訓學習2次以上,縣級培訓1次,省級在崗培訓2次,鄉村醫院統一著裝,并配帶統一胸牌。

4.藥物與設備配置:

我室采購藥品,無假冒偽劣過期藥品,藥品配備150種,其中急救藥品5種,中成藥45種,西藥100種。配備醫療設備及設施: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出診箱、壓舌板、身高體重稱、污物桶、換藥盤、觀察床、診斷床、診斷桌、藥柜、資料柜、治療臺、高壓滅菌鍋、輸液架、氧氣瓶、小型器械包、紫外線燈、針灸、火罐、電腦、電視機等。

5.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協助新驛中心衛生院建立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做到健康檔案立卷歸檔,有專用健康檔案柜,分類放置,標記清楚,便于查閱。本村規范建檔率超過省當年標準30%以上,掌握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對象,按時下發接種通知單和督導接種,并作登記。開展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宣傳,掌握本村孕婦人數,出生人口情況和孕產婦圍產兒、新生兒人數情況并按照要求準時上報,協助新驛中心衛生院開展孕產婦與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工作。落實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傳染病漏報率為零。艾滋病、結核病等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到位。配合新驛中心衛生院落實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系統管理,本村系統管理率95%以上,協助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

6.基本醫療服務:

堅持24小時應診和首診負責制,做到隨叫隨到,隨到隨診,電話: ??床∮械怯?,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對急危病人做好轉診和診治登記,熟練掌握常見搶救原則和安全注射技術,具備過敏搶救藥品,并集中放置便于緊急使用。門診日志、病歷、處方等文書必須規范書寫,不潦草、不缺項。處方合格率100%,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正確配制和使用消毒液,規范使用高壓消毒鍋,紫外線并做好登記工作。建立并執行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正確處理一次性醫療用品及廢棄物。一次性醫療用品及廢棄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密閉運送,包裝物與容器標識明確,醫療廢棄物暫時儲存設施符合國家要求,醫療廢棄物暫存、運送登記完善,資料齊全。

7.統一規范管理:

我室建立健全門診登記制度、處方制度、消毒制度、傳染病登記監測報告制度、藥房管理制度、醫療廢棄物處理制度、安全注射工作制度、鄉村醫生職責、村級保健員職責、免疫運轉流程圖、兒童免疫程序等11種制度,并熟練掌握,做到收費有憑證、進藥有票據、收支有賬目,嚴格執行醫療收費價格和藥品價格政策,公開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價格,建立由新驛中心衛生院統一、規范制作的健康教育宣傳內容。建立衛生室衛生信息化管理終端,實施運轉門診登記、新農合費用核算、傳染病病情上報、計劃免疫、婦幼保健、慢性病管理等6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鄉村一體化網絡信息流通和信息共享。

三、存在的不足

1.我村衛生室房屋、設備集體投入為零。

2.部分醫療設備不能滿足臨床需求。

3.醫療文書的書寫有待進一步規范。

四、改進措施

1.政府集體應加大房屋、設備投入力度。

2.加大就醫環境改善力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建立與全面小康社會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醫療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與實施,遵循以下原則:社會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其他社會成員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社會醫療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檢查等醫療保險事務。

第四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配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探索按病種結付和精神病預付制度,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范醫療和經營行為,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第五條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會代表、參保人員代表等組成,依法對醫療保障政策執行、基金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財政、物價、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與對象

第六條根據參保對象及其繳費水平的不同,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學生醫療保險。

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六級以上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以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優撫政策。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第八條居民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癥殘疾人)。

(三)本市*年底前參加工作,*年至*年期間精減退職,20世紀80年代初已辦理社會救濟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精減退職人員)。

(四)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和征地保養金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地保養人員)。

(五)具有本市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

第九條學生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家庭繳費,財政及用人單位共同補助的醫療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在本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就讀的學生、兒童(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二)在本市各類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和非在職研究生、高職高專學生、技校與職校的大專段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兒童和嬰幼兒,以及父母為本市戶籍,子女在外地學校(不包括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少兒)。

第十條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由社保經辦機構實行統籌管理。

第三章職工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1%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公布。(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轉和財政補貼組成。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社保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費率中劃出1%,按月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社會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準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直接劃撥到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專戶。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三)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來源為參保職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繳納。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在按規定參加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過重部分的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兩部分。(一)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記入標準和使用范圍為:

1.在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記入。其中: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3%記入;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4%記入。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按年齡段分別確定為:70周歲以下按全年800元記入;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按全年950元記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記入。從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個人賬戶在以上標準基礎上另行增加,其中:國家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級勞動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參保職工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往年個人賬戶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負部分。

4.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往年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則,于每年4月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市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將不超過5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往年賬戶結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將不超過1000元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健身卡。健身卡僅限在定點運動場館進行健身時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費。

5.凡養老金實行異地社會化發放、已辦理長期居住外地醫療手續、且未申請門診特定項目的退休人員,每年4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通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渠道,一次性發放其醫療保險當年預劃個人賬戶和往年賬戶余額。(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以及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累計自負600元、退休人員累計自負400元后,在2500元以內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70%的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門診特定項目包括: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重癥抑郁癥、伴有精神病癥狀的躁狂癥、雙相情感障礙癥)、老年性白內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門診特定項目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后,在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門診特定項目結付規定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的藥品及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含4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二)重癥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三)老年性白內障在門診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費用,在2400元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四)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以180天為一結算周期,每一結算周期起付標準為400元,超過起付標準累計在3000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十五條在結算年度內,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職工按比例結付:(一)參保職工住院起付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確定: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800元,退休人員700元;區(縣)級醫院、??漆t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5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均為400元。當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該院首次起付標準的50%;當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200元。職工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起付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個人自負。(二)參保職工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在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以內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按結算年度累計分段結付。其中4萬元(含4萬元)以下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都按95%的比例結付。

第十六條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結付95%,個人自負5%。

第十七條殘疾軍人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標準,每年初一次性繳納。建立殘疾軍人專項基金,單獨核算、??顚S?。(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殘疾軍人建立模擬個人賬戶,每人每年1500元,殘疾軍人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完后再發生的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結付90%,個人自負10%。模擬個人賬戶不屬于個人所有,不能繼承,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二)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專項基金按95%的比例結付,個人自負5%。(三)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第四章居民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居民。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其中居民個人繳費不得高于40%,其余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一)蘇州市區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550元。其中老年居民由個人每年繳納200元,財政按每人每年350元予以補助;2007年1月1日后戶籍遷入本市不足10年,無養老金與醫療保障的老年居民,可以參加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全額繳納。(二)征地保養人員由國土管理部門在征地時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從征地成本中劃撥。(三)精減退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政府規定的資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繳納。(四)失業人員由個人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全額繳納。

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向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過渡,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第十九條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定點社區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參保居民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的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二)重癥精神病在門診使用規定的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以下比例結付:(一)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按職工醫療保險在職職工標準執行;超過起付標準,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部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二)參保居民在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1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五章學生醫療保險

第二十二條參加學生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參保學生。學生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分別為:

(一)中小學生和少兒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繳納;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二)大學生按每人每年80元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學生個人繳納40元,學校繳納40元,市屬學校交納的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安排,其他學校由學校統籌解決。

(三)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

本市用人單位的職工為其子女繳納的學生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參保學生父母雙方單位各報銷50%。

第二十三條參加學生保險的中小學生和少兒享受門診、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享受門診特定項目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中小學生和少兒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600元以內享受學生醫療保險基金50%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學生結算年度內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放療、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的費用,累計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重癥精神病使用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使用??扑幬镏委煏r所發生的費用,在6000元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六條參保學生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學生按以下比例結付:

(一)參保學生住院起付標準為500元;超過起付標準,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60%的比例結付;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70%的比例結付;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結付;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部分,學生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結付。

(二)參保學生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與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條本市職工子女(不含大學生)在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學生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其門診和住院自負費用享受職工子女醫療費用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社會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社會醫療救助對象是指經民政部門、總工會、殘聯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的城鄉困難人群,包括:

(一)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

(二)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低保邊緣困難人群生活救助領取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人員)。

(三)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三無對象救助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對象)。

(四)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蘇州市農村五保戶供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五保人員)。

(五)持有總工會核發的《蘇州市特困職工救助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職工)。

(六)重癥殘疾人。

(七)參保人員中個人自負費用負擔過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對象。

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為:

(一)政府財政每年預算安排。

(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上年度結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劃轉。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資助。

(六)其他來源。

第三十條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負責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捐贈,捐贈款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愿及時轉入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并向捐贈單位和個人發放慈善捐贈榮譽證書。社會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醫療救助對象應當按照規定在同一統籌地區參加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

(一)本市城鄉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三無對象、五保人員、特困職工、重癥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父母沒有工作的殘疾學生,在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和學生醫療保險時,個人免繳醫療保險費,其醫療保險費由各統籌地區本級財政全額補助,直接劃撥到居民醫療保險和學生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特困人員,在本市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診療費;其到政府指定的公惠醫療機構就醫時,在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自負醫療費用同步享受政府醫療救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于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正常參保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個人自負情況和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對參保人員中個人自負費用過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標準。社會醫療救助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發放。

第三十二條公惠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醫、服務優良的原則在公立醫療機構中選擇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入單位部門預算,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企業從成本中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職工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繳。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職工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企業發生撤銷、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等情形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的職工醫療保險費采取委托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的方式繳納,每月25日為扣繳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銀行無法正??劾U的,按當月中斷繳費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本金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三十五條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居民和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負責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其中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為本社區居民和少兒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學校及托幼機構為學生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

居民及學生醫療保險費按年收繳。每年1月至3月份為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9月至11月為學生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新生兒應當在出生3個月以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在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準不變。經有關部門新審核發證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在結算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救助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從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凍結社會保險卡,社會保險卡內賬戶余額不能使用,暫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承擔。居民自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后,應當連續不間斷繳費。參保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凍結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再次續保時,應保未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規定標準補繳。

第三十七條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與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并為同一財政專戶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當年基金不足支付時,由風險準備金予以調劑使用,風險準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本級財政負責承擔。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專戶管理,并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建立社會醫療保險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風險準備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

風險準備金的用途為:突發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圍參保人員傷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搶救所需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于每一結算年度初按規定為參保人員預先記入當年個人賬戶金額,并于結算年度末對個人賬戶金額按實際劃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

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學生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與參保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愿,給予保留、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手續時,應對參保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繳費期內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部分隨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并轉移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地尚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一次性結付給職工本人,終止醫療保險關系。(二)職工在本市社會保險統籌地區(包括所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與實行公積金制度的蘇州工業園區之間流動時,可以隨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醫療保險關系,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金額和公積金醫療賬戶結余金額應進行清算轉移,其醫療保險(公積金)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接續計算。(三)從外地轉入本市各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參保情況,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轉入的,到賬后于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戶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復員轉業軍人首次在地方參保時其軍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按本項接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仍應當在原參保地或者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四)參保人員于結算年度內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其實際結余額可以按規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個人或其家屬補足。

第四十一條參保職工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職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自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由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不足繳費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職工醫療保險關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視作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后,除在用人單位重新就業外,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形式不予變更。參保居民在用人單位就業后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正常繳費次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同時中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其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實際結余額可以清退給本人,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之終止;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防范與調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醫療保險欺詐行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少繳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定點單位進行日常檢查,受理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與投訴,對涉嫌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責令退回非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欺詐案件,移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查處重大欺詐案件,獎勵舉報人,對欺詐案件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應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交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醫療保險欺詐案件及時立案處理。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權舉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違規、違法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查實違規、違法金額的20%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低300元,最高1萬元,舉報獎勵等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第八章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管理

第四十五條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許可,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批準取得經營資格,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格局變化、行政區劃設置和參保人員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優先選擇公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予以定點。定點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單位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用藥享受政府補貼與醫療機構主動讓利,政府補貼專項資金列入各級政府預算安排。

參保職工在具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服務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就醫,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相應提高10%。

參保居民應當自主選擇一所社區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機構應當與參保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建立參保居民健康檔案,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由家庭醫師為參保居民提供門診基本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處方,參保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或持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非處方藥,參保職工可持就醫憑證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劃卡購買;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處方藥,參保職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療保險專用處方方可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

第五十條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實行準入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和《蘇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并根據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藥習慣,將療效確切、應用廣泛、價格低廉的藥品及預防免疫藥品增補入本市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結付范圍。

定點單位應當執行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范圍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醫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購中標價格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點單位的執業范圍、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將定點單位分為A、B、C三級,明確各級定點單位可以使用相應范圍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升、降級的動態管理。(一)A級定點單位:可以按規定使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二)B級定點單位:B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醫療保險基金;B級定點零售藥店可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各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門診特定項目的補助、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三)C級定點單位:C級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和居民、學生醫療保險基金中的門診醫療補助部分;C級定點零售藥店可以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資金。

前款A級與B級定點單位中的公惠醫療機構可以按規定使用醫療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服務優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滿意的定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九章醫療費用結算管理

第五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發放《社會醫療保險病歷》、《社會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險卡》(以下統稱就醫憑證),其中參保大學生不發放《社會保險卡》。參保居民與參保學生首次參保時的就醫憑證由社保經辦機構免費發放。

第五十四條參保人員從正常繳費次月起,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持就醫憑證按規定的就醫范圍在定點單位門診就診或配藥時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個人自費和個人自負的部分,由個人現金結付,其他屬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結算。參保居民在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上方法結付。參保居民經本人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在定點醫院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后,持本人就醫憑證、原始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等在結算年度內到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報銷。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中除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與自負的費用由個人現金結付外,其余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治療不設起付標準,住院費用直接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結付。

第五十五條門診特定項目費用按照以下規定結付: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墊付后,憑有效票據、費用明細清單、本人就醫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付;其他門診特定項目費用,參保人員可以持本人就醫憑證按規定在B級(含B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劃卡結付。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門診特定項目患者的跟蹤服務管理,并定期對重癥患者組織體檢和專家會診,及時優化治療方案,提高重癥患者治療效果。

第五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在與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時,需同時向付費方提供有關檢查、治療和用藥的明細清單。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使用自費藥品和進行自費檢查治療前,應當對患者或親屬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實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第五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單位實行按月結算。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單位提交的結算單據經審核確認無誤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結付95%,其余5%部分待年終考核后予以相應撥付。對收治參保人員較多、業務量較大的定點單位,可給予適量的周轉金。住院費用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參保人員發生以下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后,持本人就醫憑證、病歷記錄、費用明細清單和結算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按結算年度累計審核結付:(一)已辦理長期居外醫療手續的參保人員,居外期間在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患限于本市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疑難重癥疾病,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并辦理轉往上海、北京、南京三級以上醫院就診手續后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轉外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二)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外出期間發生的急診和急救醫療費用。

第五十九條參保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失業醫療補助待遇。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失業醫療補助待遇的審核與發放工作。

第六十條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僅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參保人員應當妥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冒名就醫。參保人員發現《社會保險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辦理掛失手續,銀行在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后于7個工作日內補發,補發《社會保險卡》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定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級、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停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并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一)與參保人員串通,發生冒名就醫、配藥或者掛名住院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將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三)將非醫療保險基金結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藥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五)非法獲取和開具醫療保險專用處方,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六)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七)通過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八)重復收費,分解收費,多收醫療費用,增加患者負擔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九)搭車配藥,收取商業賄賂,損害參保人員利益,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十)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售自費藥品、非藥品,以藥易藥、以藥易物,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十一)進銷存賬物嚴重不符,提供虛假票據,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十二)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結算的。(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不如實申報用工人數、醫療保險費數額等資料的。(二)將與本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的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三)將參保人員就醫憑證提供給非參保人員或者工傷職工就醫,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四)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回違規費用、暫停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就醫配藥的。(二)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三)與定點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串通,以藥易藥、以藥易物,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四)短期內大量重復配藥,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浪費的。(五)將本人身份證明和就醫憑證轉借他人使用,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六)使用醫療保險就醫憑證配取藥品轉手倒賣,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七)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六十四條有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一)工作失職、瀆職或者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二)與參保人員或者定點單位串通,將自費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結付的。(三)征收醫療保險費或者審核醫療費用時的。(四)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五)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統籌地區實際,對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相關待遇提出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第六十六條參保職工因工負傷的醫療費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結付,生育與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結付,圍產期檢查費用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篇8

[關鍵詞]合作辦學 風險管理 問題 對策

[作者簡介]王革(1969- ),女,山西運城人,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應用外語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英漢翻譯;華南(1970- ),男,江蘇無錫人,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國際合作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英語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江蘇 南京 211168)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0年江蘇經貿學院重點課題“中外合作辦學的風險與規避措施”的研究成果之一。(課題編號:JSjm

2010025)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35-0033-02

高校合作辦學是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大背景下產生的一種高等教育形式,也是WTO確認的一種教育服務貿易形式。近年來,中國高校合作辦學勢頭迅猛,辦學層次不斷提高,不僅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人才,還引進了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手段等。但是,由于發展時間較短、經驗不足,在合作辦學發展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因此,以風險管理體系的理念對中外合作辦學進行有效的管理已是勢在必行。

一、風險管理的概念

關于風險,目前并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不同學科的專家給出了不同的解釋。經濟學家認為,風險是發生損失或失敗的可能性;金融學家認為,風險是當事物的未來結果不固定或可能發生好或壞的變化時, 以及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不符合時而產生的;統計學者認為, 事件的狀態概率可測時則為風險事件;保險專家認為,當事件的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時則該事件為風險事件。在歸納上述理解后,我們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風險發生前具有不確定性,發生后既可能產生好的結果,也可能產生壞的結果。為了避免風險事件發生后的不良結果,減少事件造成的各種損失,人們引用了管理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來規避風險。

風險管理自20世紀30年代在美國產生以來,已經在全世界各個國家和領域受到極大的重視,如美國有一個著名的全國性學會——美國風險和保險管理學會(RIMS),英國也有國內工商業風險經理和保險協會,日本于1978年成立了日本風險管理學會包括企業規劃的風險管理。這些國家的企業界、金融界,甚至政界和軍界都在應用風險管理的知識來進行風險規避。許多跨國大公司均運用國際風險管理來進行營運操作。而我國目前僅僅是保險和銀行業較為重視風險管理,許多企業在實施的戰略控制中,仍缺少風險管理,沒有樹立起風險意識和風險成本觀念,因而發生危險事故的次數和頻率較多。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十分迅速,辦學規模逐步擴大,辦學層次逐漸提高,辦學模式也趨于多樣化。在合作辦學快速發展的形勢下,各種風險與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這就要求我們運用風險管理的知識來發現風險,并進行有效地規避。在風險管理體系中,首先要做到的是識別和發現風險,只有發現風險的存在,并對風險進行評估,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來規避、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在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我們應運用風險管理來分析、解決合作辦學中的問題,減少合作辦學的不確定性,增加成功的機遇,從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

二、中外合作辦學存在的風險

目前,我國教育市場,特別是高等教育市場,供給和需求之間存在巨大的缺口,需要大量的教育進口。自1995年《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頒布以來,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發展迅速。截至2000年底,我國共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562家。從目前的合作狀況來看,我國的對外合作辦學受發展迅速、制度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還存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因而隱藏著這樣或那樣的風險。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兩大方面:

(一)內部管理問題帶來的風險

1.教學質量管理問題。教學質量涉及教與學兩個方面,包含教師的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學習習慣、接受能力以及教材等內容。合作辦學中,雖然有外教集中授課的環節,但大多數課程都由中方的教師來承擔。我國目前的高校教師大多為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的專職教師,比較缺少實踐和從業經驗,有些教師還存在語言溝通問題或者教學方法不能適應外方的教學要求等問題。此外,中方任課教師對教材的熟悉程度以及授課方式有時也會與外方要求有一定差距,從而影響到教學質量。

2.教材管理問題。在教材的管理上,許多院校選用的是外方的原版教材,由于版權、費用等問題,并不能實現人手一本,而我國學生習慣于按書本內容來學習,這就容易導致教學質量大打折扣。

3.生源質量問題。受高等教育發展不均衡的影響,許多高校在中外合作辦學中招收的生源質量較差,學生在學習能力和學業水平方面都比較弱,進入大學以后,沒有一段時間的過渡和銜接,直接接觸大量外文的專業課程,讓他們感到措手不及,一時很難適應。許多專業課程涉及外方的行業規定、發展狀況或實施細節,這些內容對于未真正接觸過外國文化的學生來說,顯得空洞而枯燥。同時,由于他們英語水平較低,不能很好地消化、吸收國外的精華知識,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二)外部管理問題帶來的風險

1.合作院校的選擇問題。目前很多院校在選擇境外合作院校時,多是通過一些中介,而這些中介對雙方的辦學宗旨、教學模式、教學內容以及生源質量等都缺乏了解。有些國外院校本身并沒有合作辦學資質,而有些院校根本就是“野雞學?!保⒉槐怀姓J。這樣聯系起來的兩個學校在合作的道路上難免會有沖突或矛盾,而中介在解決矛盾沖突中的作用卻并不盡如人意。因此,不能順利合作到底的院校自然就越來越多了。

2.合作辦學質量的評估問題。我國還缺少相應的監督和評價機制。合作辦學的目的是引進先進的教學理念和教育資源,但是,如何檢驗和評價合作辦學的成果,引進的資源是否屬于先進的資源,都缺少評判的依據和審核的標準。這就造成了目前合作辦學缺乏監管、各自為政的局面。

3.合作中外方教師的管理問題。外方派什么樣的教師來進行授課,所授課程的內容、形式等是否能夠與中方課程對接,或者學生的接受程度如何,都需要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管理。但是,目前外籍教師在中方的時間基本上處于兩頭不管的狀態,外方學校鞭長莫及,中方學校又沒有相應的制度或部門來管理。這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影響了合作辦學的教學質量。

三、解決風險的對策

風險管理理論中列舉的解決風險的途徑包括避免風險,轉移風險和降低風險。避免風險是指不去從事一些有風險的行為,從而消除不確定性。轉移風險是通過保險或合同等形式來轉移風險。降低風險的措施有很多,如加強安全保障措施、改善實施的過程、改善環境、增強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等。

(一)避免風險的措施

在中外合作辦學中,要想有效地避免內部和外部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我們需要從根本做起,從源頭做起。在合作的初始階段,需要精心挑選合作院校,對外如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相關內容,客觀宣傳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優勢與劣勢,讓學生及家長充分了解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情況。在合作的過程中,要制定合理、詳細、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政策,防患于未然。同時,還要建立評估機制,對合作辦學的質量進行實時跟蹤和評定,根據學生的評價、家長的意見、教師的建議以及學校合作辦學的時間長短、收入多少、招生數量等進行評估,監督合作辦學的過程和效果,充分避免合作辦學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二)轉移風險的措施

在合作辦學過程中,不太可能把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或其他什么部門上,但可以通過簽訂雙方都認可的、符合雙方利益的合同條款等,把可能發生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清晰地規范在中外合作辦學合同文本之中,雙方忠實履行合同條款,就能推動合作項目的良性運行。中方應以主人翁的態度,嚴格遵守合同之約定,自覺對合作項目進行組織協調,保證自己并督促外方忠實履行職責,友好協商處理合同文本未盡事宜,從主體上防范風險。

(三)降低風險的措施

針對前文提到的中外合作中存在的風險,教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將風險降至最低,使之在健康、有序的軌道上發展。

1.制定詳細的、具體到人的制度來管理合作辦學的過程,使之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目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對教學質量監控的制度建設還沒有給予高度的重視,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如合作辦學的專業計劃與課程審批制度、課堂教學質量評估制度、聽課制度、教案作業檢查與考核制度、教學信息員制度、教學督導制度、質量獎懲制度、師生座談會制度、教學情況通報制度、畢業生質量跟蹤調查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等。制度的缺失, 必然會帶來管理的漏洞。要有效規避因制度缺失而引起的辦學風險,就需要制定周密、嚴格的制度來約束和管理中外合作辦學。

2.建立起一支專業性強、與國外教學接軌的教師隊伍。在合作過程中,外方有責任和義務對中方教師進行培訓。這個培訓應該是有目的的系統性培訓,對國外教材、國外授課方式以及國外評估模式等進行一整套的培訓。接受培訓的教師應該是具有一定英語水平,同時又能夠勝任專業課教學的骨干教師。一支專業性強而又能與國外教學接軌的教師隊伍才能勝任國際合作教學的要求,才能勝任雙語課程的要求,也才能有效地降低因師資問題引起的合作風險。對于外方教師的管理,同樣也因為有了制度的約束和管理的到位,避免了缺乏監管的風險,更好地促進了雙方的合作。

3.努力培養符合國際化標準的學生。在生源質量無法改變的條件下,高校可以通過后續的教育理念的傳輸、教學方法的改進以及對學生學習意識的培養等努力培養符合國際化標準的學生。例如,舉辦夏令營或冬令營活動讓學生了解他們未來可能進入的學校,設置獎學金鼓勵學生主動學習,開辦各種形式的講座豐富學生的知識,同時開拓他們的視野,激發起學習的激情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有效降低了因生源質量低或學生有不滿情緒而產生的合作風險。

中外合作辦學的開展,對高校師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要真正發揮積極作用,合作院校必須有預見風險的意識、規避風險的措施和應對風險的決心與實力。只有在發現風險、分析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解決風險之后,中外合作辦學才能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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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麗.中外合作辦學的現狀及問題分析[J].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 (2).

篇9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中央、省、部隊駐青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本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城鎮農工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規定納入市級統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平度市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暫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籌集和管理,適時納入全市統籌。

第四條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與大額醫療補助、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當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工作。

衛生、財政、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2005年駐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用人單位按照8%,駐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按照7%;2006年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8%;2007年起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9%的比例繳納。

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分立、合并、破產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在招用后的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所招用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當年籌集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部分的3-5%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個人帳戶暫按照下列規定計入:

(一)在職職工3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3%計入;

(二)在職職工35周歲及以上4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2.7%計入;

(三)在職職工45周歲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5%計入;

(四)退休人員按照本人養老金的5%計入。其中,70周歲以下月計入額低于60元的按60元計入;70周歲及以上月計入額低于70元的按70元計入。

個人帳戶計入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部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占35%左右的原則測算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扣除計入個人帳戶部分后,全部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個人帳戶用于支付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的個人自負部分以及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及經批準納入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特殊疾病門診大額醫療費。

第十五條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滾存積累,超支不補,只能按照規定用于醫療消費。

計入個人帳戶的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劃入。

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仍有余額的可以按照規定繼承。

第十六條參保人在本市內跨區(市)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參保人離開本市時,個人帳戶余額轉入新的勞動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轉移的,可以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即: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依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且按照規定繳費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退休(職)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按照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后的繳費年限之和為本人累計繳費年限。

職工符合退休(職)條件辦理退休(職)手續時,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其中,因單位欠繳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分別按照欠繳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其他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補繳。繳費年限不滿,又不辦理一次性補繳的,退休(職)后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前先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額度。一、二、三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70元、840元。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100%執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50%執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設立起付標準。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實行限額或者定額管理,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單獨設立一次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醫療費限額為4萬元。

從第一次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發生之日起,滿12個月為一個醫療年度。

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者患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在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別負擔: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個人負擔5%。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負擔。

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的自負比例,減半執行。

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相應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建立大額醫療補助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5元標準繳納大額醫療補助金。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超過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補助金支付9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支付20萬元。

大額醫療補助金籌集和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調整。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執行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不得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五條離休人員、老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含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費用按照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企業及非財政收支統管的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具體實施方案,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或委托有關機構管理,主要用于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支付范圍以外、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的醫療費補助,不得計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個人帳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患病就醫的,執行失業保險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發生的醫療費,仍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撥付,所在學校負責管理。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仍按原辦法解決。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場競爭、公開公平、方便參保人員的原則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和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使用或者出售各類藥品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參保患者的用藥安全。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價格和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管理和監督,合理控制價格水平。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嚴格控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費用,為參?;颊咛峁﹥炠|的醫療服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審驗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參?;颊叩奶幏?、病案、醫囑、診療報告單、收據等有關材料,有權監督檢查定點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積極配合。對定點醫療機構超出規定的診療、服務或藥品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有權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持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

(二)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享有知情權;

(三)對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享有簽字認可的權利;

(四)對個人參保信息、醫療消費信息,享有查詢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有關規章制度;

(二)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三)不得將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

(四)符合出院條件的不得拖延出院。

第三十七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異地轉診、轉院的,應當由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方可異地轉診、轉院治療。未經核準轉診、轉院治療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報銷憑據等有關證明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報銷。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的結算,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則,采取總量控制、彈性結算為主,與限額結算、單病種結算、項目結算相結合,同醫療服務質量掛鉤的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協議,按月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醫療、醫藥費用。

第七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額的存期安排和個人醫療帳戶的記錄、管理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參保人員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審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第四十三條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

第四十六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并公開基本醫療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參保人對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情形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對參保職工投訴舉報案件,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在15日內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舉報投訴人。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參保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實的,可按照罰款額20%的比例獎勵舉報人。

舉報受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由市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組織研究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協調處理醫療保險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十八條成立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醫療專家參加,定期聽取醫療保險工作匯報,監督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部門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情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建議。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遲延繳納的,除責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五十二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第五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一)為參保人提供與所患疾病無關的檢查、治療和用藥服務的;

(二)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費用轉嫁個人負擔的;

(三)不按照規定限量開藥或搭車開藥、串換藥品的;

(四)未經參?;颊咄猓褂没踞t療保險范圍外藥品,或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

(五)對參?;颊呦薅ㄗ≡嘿M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收參?;颊咦≡褐委煹?;

(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執行藥品及醫療收費價格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定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或將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超出定點服務范圍,擅自承攬住院、家庭病床、門診特殊疾病醫療業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取掛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醫療文書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藥店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暫?;踞t療保險業務,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按照處方劑量和配伍配藥的;

(二)將生活用品等非藥品納入參保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卡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執行藥品價格有關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醫療保險費轉入個人帳戶、社會統籌基金帳戶的;

(二)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四)違反規定審批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

(五)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索賄受賄、的。

第五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的;

篇10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構建;路徑

一、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難,看病貴”是當今最受關注,也是最棘手、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牽涉多個領域,構成因素糾葛復雜。雖然對其改革路向眾說紛紜,但一致的觀點認為,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形成一個覆蓋面廣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解開看病貴難題的第一把鑰匙。

經過長期的探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已從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逐步擴展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截至2007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7983萬人,其中參保農民工人數為3131萬人①。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醫療保障能力和職工的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各項工作的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制度框架及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到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合作醫療人口7.3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5.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總額為220億元,累計受益2.6億人次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現象的發生,對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穩定、保障廣大農民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總體來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順利實施。但是也應該看到,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城鎮其他非從業居民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會轉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風險的困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帶來的分配不均等,廣大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就開展試點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及組織實施辦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城鎮人口5.9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4.9%,其中就業人口2.94億,非就業人口3億。城鎮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約2.21億人(其中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4068萬人),占全體城鎮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萬人①。盡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許多城鎮居民仍然徘徊在醫療保障體制之外。因此,構建健全完善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在實踐中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就成了當前的應勢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實現全民醫保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受到了廣大群眾的肯定和歡迎。但也應該看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畢竟還處于試點時期,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不斷加以完善。

1.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一項惠民工程,許多群眾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都持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試點地區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許多已經參保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真正內涵和一些具體細節也缺乏了解。部分群眾對報銷補償費用期望過高,對設立的起付線不了解,對醫療費分段計算補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對報銷程序還不是完全清楚。這就有待于各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實、做細,使廣大群眾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踴躍地支持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2.統籌層次低,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局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一般為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不僅不利于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于資金在全國范圍內調劑和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從保障水平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許多試點地區還是以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為主,最高報銷上限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今后,各試點地區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加大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的財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的同時,要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的辦法。

3.監督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健全

從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個別定點醫療機構仍有開大處方、開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和不合理的大型檢查等情況,導致部分群眾獲得的補償金額降低,也導致了參保居民對醫保制度的誤解和不信任。個別定點醫療機構把門診病人轉化為住院病人,誘導病人過度消費醫療資源,造成參保居民住院費用增長。有的醫院審查不嚴,個別患者冒名頂替套取資金,嚴重侵害了參保居民的權益。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方面,也沒有建立包括基金運行分析制度、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和常規基金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在內的基金的收支監測預測預警系統,還沒有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1]。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障服務體系無論是在硬件建設和軟件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該看到,這與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醫療人員的業務素質還頗有微詞;就醫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鎮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還很薄弱,亟待加強。

當然,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今后,要加進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務。

三、新時期健全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被譽為“國民保健服務之父”的貝弗里奇曾經說過:病人因沒錢而拒絕醫療,這是任何文明社會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病有所醫,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是每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傮w來看,我國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應該認識到,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以民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實踐當中不斷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1.加快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立法工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近年來,盡管我國城鎮居民的醫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但畢竟還處于試點階段,許多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障法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將之嚴格納入到我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中,明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

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在政策設計上必須考慮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籌集多渠道、費用繳納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樣化、保險服務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籌集機制

首先要完善籌集機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找到個平衡點。在實踐當中,一方面應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宣傳的力度,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繳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穩定的配套資金保障體制,將各級配套補助資金固定下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財政支持。同時,中央、省級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力度,以實際行動促進和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其次要積極拓寬籌集渠道。在將政府財政撥款和救助以及城鎮居民繳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同時,應不斷在實踐中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積極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斷充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體制

應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嚴謹長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進高效的管理網絡,構成科學簡約、調控靈敏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以實現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調控靈敏、服務周到的管理目標。在組織管理方面,受經濟條件限制,我國廣大縣級城市可以借鑒河南舞鋼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借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現實性的制度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較大的城市和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該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同時加強對制度運行的社會監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鸢踩?]。

(3)規范運行機制

首先要合理確定參保范圍,明確保障重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中的廣大城鎮居民。在保障的重點方面,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應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層次和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次要科學制定費用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以確保支付待遇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針對醫療保障的運行特點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等進行深度研究和評價,以便為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3]。積極發揮社區醫療保障制度平臺的作用,依托社區平臺,建立醫保機構同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要加快社區醫療體制的創新,形成社區醫療服務、專業醫療服務和綜合性醫療服務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網絡[4]。通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要想健康發展,在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的同時,還要積極推動醫療衛生、藥品流動體制改革。這三個方面同時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今后我國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它們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在醫療服務市場上,要把供需雙方由“信息不對稱”變為“信息對稱”,增強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與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能力,提高其選擇的主動性;通過建立醫藥專營制度,逐步實行醫、藥經營分離,減少藥品流通環節;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打破醫藥不分的壟斷體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

5.建立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衛生扶貧工作

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當中,要把對城鎮特別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作為促進城鎮居民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把經濟扶貧與衛生扶貧合理結合起來。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專項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基金,交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過成立基金會,由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運營。通過此項基金,對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進行適當救助,以使比較困難的城鎮居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繳費參保、減免醫療費用、建立社會福利醫院及實行定額補助等辦法解決。同時,要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辦法[5]??傊?,要把醫療救助計劃與整個醫療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城鎮困難居民群體因病返困、因病致窮,避免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振平.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初探[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7(10):p677~678.

[2]許勇勝.關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管理的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1):p35.

[3]鄭秉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攻堅[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