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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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規經營,保險公司,風險防范
Abstract: since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high speed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insurance company compli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relatively backward, not only increase the enterprise compliance risk, also become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development of "bottleneck". S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better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mpany operation compliance mechanism, improve enterprise compliance awareness, the enhancement enterprise's ability to adapt to supervision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Key words: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 insurance company, risk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合規”是指企業與其員工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監管規定和公司內部制度、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并對不合規行為進行防范,避免引發法律責任、財務損失、聲譽損失或是行政處罰。合規經營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保險行業所遵循的普遍準則,與獨特風險管理技術,受到業界的一直認可。而我國尚未認識到合規經營的重要性,對該方面建設的重視程度不足,因此,我國保險公司大多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問題。而保險行業是一個時刻與風險相伴的行業,樹立企業“規矩”十分必要。建立合規經營機制是保險機構堅持可持續健康發展道路的前提,是對保險公司風險防范機制強化的關鍵之一。
1我國保險公司目前合規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保險行業近年來的發展較為迅速,合規經營問題也越加突出,因此,行業中眾多資深保險公司頻頻引入國際金融保險業成功經驗,紛紛設立公司合規部門,保險公司對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越發重視。2007年我國保監會制訂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以此作為各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的指導。即使較多的中國保險公司作出了合規管理機制建設的各種有益嘗試,卻仍未避免合規經營中問題的產生:
1.1 其問題具體表現為:首先,保險公司中各種違規事件屢見不鮮,合規風險始終居高不下。特別是近年來,保險行政處罰、保險投訴和保險訴訟案件持續上漲,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迫在眉睫。例如:在2002年到2004年期間,因違法違規而被處罰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就高達1166家,有346名公司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理。而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受處罰的保險機構相對增加了30.89%;受處罰的高管人員相對增加了25.93%;罰沒金額相比增加了144.56%;被吊銷行業許可證和資格證的人員是有增無減。此后,各保監局又于2007年對813家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830家實施了行政處罰,其比例相對增長了93.47%。并責令保險公司撤換了102名高管人員,共罰沒3055.35萬元,公司吊銷許可證12項,56項新業務被責令停止,對246家機構、360人予以警告處理。僅2008年上半年接到的保險投訴就達5448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漲了24.7%。以上這些受處罰和保險投訴案件均是由不規范操作和違規經營引起的,保險公司中合規經營問題越發突出。
1.2 最后,我國仍處于合規管理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尚未建立明確的職能劃分。保險公司上下均以保費為先,并經常以業務為主線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這是造成保險公司合規制度建設與業務發展嚴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少數公司甚至錯誤的將合規建設與公司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部分保險公司已有合規管理職能多分散于各個職能部門,尚未形成體系,公司的合規建設缺乏協調與合力。公司合規管理資源匱乏,公司內從事合規風險的管理人員的數量、素質遠不能支持體系、合規風險管理實際建設運轉需要。
2保險公司構建合規經營機制的重要性
建設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機制,可有效改善企業合規管理合規管理滯后和合規意識薄弱的重要意義。
一是,保險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合規經營機制的建設。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較為滯后,各種違法違規現象頻頻發生,它不僅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而且也有損保險行業形象,造成保險行業公信力低,這顯然阻礙了保險公司長遠發展。為此,企業有必要加強合規經營機制方面的建設,化解防范公司經營風險,為保險行業樹立良好新形象,推動保險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二是,可將保險監管方針政策落到實處。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實行監督檢查,并逐漸提高監管的標準、內容以及要求。落實監管政策,為公司合規經營機制建設提供相關建議。
三是,促進員工合規意識的培養。依法構建合規經營機制,并有針對性的、對員工進行教育,使員工了解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增強員工合規自覺性,使其自覺承擔公司的合規責任,盡量減少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發生概率,為公司培養合格從業人員隊伍。
四是,促進公司高層的管理人員開展監督工作。實施公司從上之下的合規機制建設。由公司合規部門將違規事項上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及董事會。其不具有直接否決權,避免出現相應管理責任逃避的現象。
3保險公司構建公司合規經營機制措施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機制的建立以其實施風險管理為基礎及載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來構建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機制:
3.1設置公司獨立合規部門
公司合規部門是公司進行合規管理職能部門,也可將其稱做法律合規部以及內控合規部等,它是重要的合規經營機制組成部分。該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并實施公司合規制度、進行檢查監督,防范公司經營風險、加強公司監管部門與內部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等。由于其特殊的職能、職責,保證合規部門作用的有效發揮,公司已經將合規部門與審計部門、業務部門以及財務等部門分離出來,確保其工作的獨立性。
3.2加強保險公司合規人才隊伍建設
提拔職業道德高尚,擁有較高技術認定能力和實踐工作經驗、個人素質較高、具有直言不諱的勇氣的人員為合規人員,能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及時的應對方案。
3.3建立健全合規體系,培養公司合規文化
利用公司現有的學識較高的講師隊伍,從外部聘請監管專家、法律專家對企業員工進行教育培訓,增強公司內部人員的合規意識,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實施。形成企業健全額合規教育培訓體系。并將合規制度轉化為公司全員自覺,充分發揮其作用,進行企業合規文化培育。
結束語:
合規經營是降低保險行業風險,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的規范,它有利于保險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是我國保險公司長期發展的主題。
參考文獻:
[1]劉迪:《保險企業的人文建設》,經濟視角,2005,10。
篇2
關鍵詞:人壽保險 內部控制 問題 措施
一、人壽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情況及內部控制意義
(一)人壽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情況
經過三十多年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保險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機構種類越來越多,業務結構越來越復雜,承保覆蓋面越來越廣,社會影響越來越大,伴隨著業務的發展,我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也都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例如2007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家榮獲香港“2007香港公司管治卓越獎”,中國平安榮獲“中國最佳治理公司獎”。這一系列的榮譽都表明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企業風險管控水平的提升,但是,2010年7月,新華人壽違規事件的曝光,充分暴露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缺陷,公司無法遏制非法挪用資金等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給保險行業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0年8月頒布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以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范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保險公司合規、穩健、有效經營,保護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等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在2012年2月頒布了《保險稽查審計指引》,進一步提升了監管的有效性。
(二)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意義
內控嚴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內在要求,也是保險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是深化保險改革、完善保險監管、轉變行業增長方式的重要內容。國際上許多國家對內控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建立了較為科學、規范、先進的內部控制體系。我國國內外金融環境復雜,人壽保險公司面臨著承保風險、資產負債結構風險、保費管理風險、人員素質等風險,人壽保險公司擁有全面、科學的內部控制機制才能夠防范和化解公司內部經營風險,進而提高克服國內外金融風險的能力。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實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組織結構,為公司穩定經營消除各種管理隱患,進而保障人壽保險公司持續穩健地發展。
二、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問題
(一)內部控制組織結構不合理
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大部分組織結構是傳統直線多級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導致對基層機構控制弱化。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各職能部門內部分工不夠明確,強化了部門主管職權,以致于各職能部門對內部控制的反應能力和感知力都遲緩,未能從根本上建立起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機制,無法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對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不足
某些人壽保險公司還沒有站在影響公司生存發展的戰略高度上重視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建設,重業務輕內控、重績效輕制度仍然是某些公司的主要問題。一些人壽保險公司仍采用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以業務發展、隊伍建設為權重的績效考核體系,導致公司并不關心內部控制標準能夠為公司帶來的經濟及社會利益,只關注眼前既得利益,而未認識到內部控制失效對公司造成的損害將是致命的
(三)業務控制機制不合理、不科學
對銷售行為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控制。銷售缺乏監督機制,某些人壽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未能制定合理、科學的內控制度來控制銷售人員的服務品質及其銷售行為。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具有復雜多樣性特點,銷售人員的可操作性、靈活性容易威脅到公司客戶資料和保險費用的安全性,沒有完善的銷售人員品質管理制度,將會出現投保信息虛假、保費不真實、保單假理賠等違規問題,給客戶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違規處罰制度執行不到位
某些人壽保險公司內控部門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對內控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避重就輕,甚至隱瞞包庇違規問題,在對涉及人員的違規處罰問題上,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則,給予違規人員過度的寬容,陷入“發現問題――整改問題――再發現問題――再整改問題”的惡性循環,無法有效規范員工的行為,使得貪污挪用資金、違規辦理業務、私設“小金庫”、系統外出單、篡改客戶信息等違規違紀現象有了可乘之機。
(五)內部審計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對公司自身經營行為開展的檢查和評價的行為。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措施,盡管國內各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均設立了獨立的稽核部門,但是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以及組織、人事制度和權限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公司內部審計基礎工作薄弱,人員配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無法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功能,關鍵風險未能及時發現并遏制,給公司的經營管理留下了隱患。
(六)財務監控作用有待加強
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基本已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但因受到財務人員自身素質的限制,某些人壽保險公司的基礎財務管理水平與管理層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公司在管理過程中,財務控制并沒有起到監管及控制業務風險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為了完成必要的工作流程。
三、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改進的建議措施
(一)完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人壽保險公司各級機構應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各崗位相互監督,彼此制約,堅持制度第一,權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組織架構,減少管理層級,縮短信息反饋的路徑,促進公司內部的橫向溝通與協調,提高對各項風險的反應能力和感知力,
(二)充分認識內部控制在公司經營中的戰略地位
內部控制貫穿于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應當從戰略上部署并開展該項工作,要有部署、有檢查、有督導、有考核,公司上下積極主動地開展此項工作,把該項工作作為經營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實處,為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為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保駕護航。
(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一是不斷提升審計人員、財務人員的道德修養和專業素質,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二是建立權威獨立的內部審計監督系統,切實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實現審計委員會對各機構審計部門的垂直管理。三是強化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及內部審計責任。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在制定、執行內部控制方面的責任,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的外部復審制度,在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獨立第三方,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復查,建立審計人員問責機制,促進審計人員有效履行職責,遏制審計人員的行為。四是切實執行公司的違規處罰制度,員工的任何行為都不應當威脅到公司的合規經營。
(四)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統
從公司戰略、業務需求和信息需求出發,制定和調整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過程序開發將內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統中,形成內控制度執行的剛性約束。
綜上所述,我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仍不完善,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將日益突出。因此,提高和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對于維護整個保險業的穩定和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它將為保險業的穩健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謝翠玲.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探討[J].當代經濟,2012(15)
[2]楊莉紅.淺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保障[J].內控研究期刊,2009,93(75)
[3]朱榮恩.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與案侈[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9
篇3
所謂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指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盡管19世紀就有了銀行與保險的結合,但一般認為,真正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的,歐洲是銀行保險的發源地,之后,銀行保險便迅速發展起來了。尤其是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銀行保險發展的浪潮,特別是1998年11月美國花旗銀行兼并旅行者集團將銀行保險推向了。2000年,通過銀行銷售的壽險保單在法國為60%、荷蘭為39%、西班牙為40%、英國為28%、意大利為30%、法國為14%.可以說,銀行保險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已經成為大勢所趨。
一、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1、銀行所處環境的不斷變化是銀行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現實因素。首先,人口狀況、儲蓄方式和金融意識三方面的變化使得銀行業經營的社會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銀行業的資金來源急劇減少,與此同時,保險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保費收入占金融資產的比重大幅增加。80年代以來,發達的國家人口平均壽命顯著提高,人口老齡化問題非常突出,極大的促進了保險行業特別是壽險業的迅速發展。同時,人們的金融意識逐漸增強,人們對長期、高收益的金融儲蓄方式的需求不斷增加。低通貨膨脹率也使得人們愿意購買長期的金融產品。其次,伴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銀行所面臨的競爭環境急劇惡化。一是西方國家的金融市場已經是高度成熟的市場,競爭的加劇迫使銀行不斷尋找其他利潤增長點。二是管制的放松及國際金融一體化的影響,使得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國銀行、金融產品的零售商等金融機構更容易進入銀行領域。三是由于技術的進步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渠道越來越多樣化,這使得銀行產品的可替代性越來越大。
2、金融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內在動力。銀行業競爭環境的不斷惡化使得利潤率不斷降低,與此同時保險業的高利潤對銀行業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促使銀行不斷開展保險業務。事實上,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具有極強的優勢。一方面,銀行擁有開展保險業務的硬件方面的優勢,如銀行擁有基本的現金帳戶,這可以作為其開展多樣化業務的平臺;銀行擁有廣泛的分支網絡機構,這可以用來銷售保險產品等;銀行能夠利用更加詳細的資料庫為客戶提供更為合適的產品等等。另一方面,長期以來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使其較為了解保險業的運作特征。更為重要的是,銀行具有更為優良的信譽或聲譽等,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相似性可以使銀行有效的保持其核心競爭力。
3、銀行保險也是保險業橫向擴展的需要。從世界范圍看,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已趨向飽和,業內的競爭已處于一種極限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業的橫向擴展表現為金融業務的一體化,銀保業務的融通趨勢日益明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兼并和收購、集中和聯合,由此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以規模優勢來獲取市場份額的穩定和擴大,便成為一種必然選擇。此外,跨行業收購與兼并,可以制造協同效應,從而有效地提高整個金融行業的運行效率。
4、金融監管的不斷放松為銀行順利地進入保險領域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8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紛紛對金融業放松管制,默許銀行、保險、證券合業經營,之后又從法律上加以確定。如英國與日本先后于1986年與1997年實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監管,允許合業經營;美國也于1999年11月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通過了《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案》,從而正式從法律上允許合業經營。
二、國外銀行保險的合作模式
1、以銀行為主的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僅為銀行提供保險產品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如風險調查、承保技巧,保險投資管理等,并因此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占主導地位的銀行通常擁有眾多的分支機構、ATMS系統、信用消費體系、郵件或電話銷售網絡等多樣化銷售渠道,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客戶群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最有利的保險產品。
2、以保險公司為主的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通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與多家中小銀行共同開發市場,占主導的保險公司擁有強大的銷售網絡,包括專業人、獨立人等各種中介。與之合作的銀行最少需要五家以上的分支機構,當地擁有較高的聲譽,銀行只能夠輔助保險公司從事一些保險宣傳和潛在客戶的開發工作。保險公司將根據銀行在銷售過程中的業績支付相應的傭金,同時為更好地激勵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人有可能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的某些產品結合起來組合銷售。
3、銀行、保險公司共建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與保險公司平等地分配經營所得,即合作雙方通常都是各自擁有廣大客戶資源及豐富管理經驗的大型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之間的強強合作構成了一種新型的更為有效的保險營銷模式。二者的合作使雙方集中了諸如高效的銷售網絡、銷售技巧、產品開發經驗等各類資源,做到優勢互補。
4、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并購模式。盡管銀行與保險兩種文化的融合需要較長的磨合期,但是銀行與保險這種合作方式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他們各自的企業優勢都可以得到充分的發揮。保險公司的保險專業知識可以解決銀行承保業務時所面臨的局限性,從而使銀行很快介入保險領域,同時一個成功的銀行在開展傳統金融業務的過程中,會建立數量眾多的客戶關系,這又能使保險公司很快的進行潛在客戶的開拓。
三、對發展我國銀行保險的分析和建議
我國實行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保險的發展。由于我國的金融業和發達國家甚至許多發展中國家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故對于國際上出現的金融業務一體化的趨勢,我國要謹慎對待,不可盲目追隨,但我們要認真研究和進行準備。一旦條件成熟時,我們也應逐步放開各種行業限制,促進國內金融企業的一體化發展。具體應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對銀行保險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程度。銀行保險符合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趨勢,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之后,必須做出的理性選擇,是中國金融市場開放后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做出的準備。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無論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必須進一步提高對銀行保險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程度,立足于長遠,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和營銷策略,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推陳出新。
2、健全金融監管。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券會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三大監管部門的協調,向綜合金融監管邁出了第一步。但單純的聯席會議制度遠不足以應對日趨復雜的金融市場格局和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動態。因此,從長遠來看,應設立負責綜合金融監管的專門機構,統籌規劃、全盤布局,統一制定中國金融業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集中監管信息,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行業的整體風險。
3、實施保險創新。銀行保險要聯合進行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雙方應加強對客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銀行柜臺適合銷售的保險產品就是卡式產品,壽險方面的短期險比較容易改變成卡式產品,但目前壽險產品在這方面的開發力度尚顯不夠;同時,由于對于長期合作的重視程度不夠,一些長期險產品難于開發。財產險方面,一些責任險比較容易改變成卡式產品,如職業責任險等,對于信貸類保險還有待于銀行保險雙方更進一步合作開發。另外,可以開發捆綁式產品銷售,如信用卡相關的保險等。
4、大力發展保險電子商務。運用計算機手段,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是開展銀行保險的基礎工作。目前,銀行的電子化水平比較高,對客戶的服務比較及時,資金結算迅速安全,應該在硬件和軟件設計上留給保險以應有的內容和空間。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需要信息交流技術的支持,由于保險產品,特別是一些人身險產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輸送和反饋是相當重要的,雙方必須實現聯網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質量。
篇4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先獲得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在未來約定事件發生后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將來才能享受獲得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由于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將無法維持,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
一、償付能力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金。公司開業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數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足夠的資本金,是保障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重要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業務屬于風險性業務,在公司開業初期應當具有充足的資本金作為保險賠付的基礎,否則,保險公司有可能因為開業初期的保險賠付而倒閉。這就說明保險公司的資本金是其積累資金的堅強后盾。資本金既可在保險公司重組和清算時提供所需費用,又可以減少被保險人或債權人在清算時的損失。因此,各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都嚴格規定了最低限額。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兩億元。但此限額只適合對剛開業公司的償付能力控制,對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慮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風險性;(2)未考慮保險公司不同業務種類中隱蔽的風險;(3)很難區分出保險公司的優劣,無法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險責任準備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處理未到期責任和末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保險公司的各種責任準備金有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看來比較合理。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我國采用1/2法提取。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1/2法對于保險合同簽訂的不均勻雖然不合適,比如上年保險費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應在本年度6月底終止責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險單提前幾個月作為上年保險公司的收入結轉,使本年度風險加大。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對估算范圍及方法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務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常被當成利潤調節器。如經營業績好的公司為了隱瞞利潤,推遲納稅,高估多提;經營業績不佳的公司為了騙取保戶和股東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經營風險。另外,實務中的估算方法不夠科學,統計制度也不夠規范、健全,準確性較差。
(三)保險保證金。這是國家控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過提取保證金,掌握一部分實有資本來保證保險公司的變現資金數量。它是被保險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將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僅用于保險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時清償債務。顯然,保證金存放銀行不具有資金營運的功能,而且數量固定,不能隨承保收入的變化而變化,當承保收人遠遠大于保證金數量時,其保障作用就會下降,經營風險加大。
(四)保險保障基金。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北kU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在稅前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該項基金提取余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金的6%時停止提取該項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于每年決算日按當年全系統保險費收入統一提取,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專戶存儲。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瀕臨破產,需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時,需報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方可動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問題:(1)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學,沒有考慮產、壽險的各自特點,區別對待;(2)不利于保險保障基金運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其安全性不高。
(五)總準備金??倻蕚浣饘儆谒姓邫嘁妫潜kU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和巨額危險而提留的準備資金,是構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公司經財政機關或公司董事會批準提取的總準備金主要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只能在當年業務收入和其他準備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動用,不得用于分紅或轉增資本金。提存總準備金并使其積累到適度規模,有助于保險業的,對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國目前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既沒有規定總準備金提取比例,也沒有規定其積累規模,使總準備金的提取帶有隨意性。
(六)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這是衡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標準。若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時,就應增加資本金,擴大最低償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據此,保監會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作了具體規定,與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配套的監管指標體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會出臺。
二、擴大保險業償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資本金方面。應充分考慮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風險性,采用風險資本標準,實現資產負債匹配的動態管理。這樣可以使得保險公司應保持的認可資產隨著其業務量的變化而變化,為保險監管部門提供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資本金的合法依據,加強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事前監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個公認的標準,可以使得參與者在保險市場上得到公平對待。保險監管部門應根據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確定資本金數額,監管保險公司隨著其資產規模的擴大相應增加資本金,確保其最基本的償付能力。
(二)在保險責任準備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慮責任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重要性。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如不準確,就無法了解保險公司真實的償付能力。若高估償付能力,會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潛在風險,甚至導致破產;若低估償付能力,會使保險公司喪失機遇,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甚至被淘汰。其次,要運用先進的提取準備金。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可采用更先進、更精確的方法提取。對未決賠款準備金,要先對其統計范圍、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聘請精算人才,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加強對未決賠款準備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確度和管理水平。對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要采用科學的估算方法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當調整。
(三)在保險保證金方面。我國法規對它的繳存、提取都有嚴格的規定。我國應盡快改變這種保證金繳存銀行、固定數量的做法。許多國家對保證金的管理都實行信托制度,保證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運用下可獲得可觀的回報。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保險公司的保證金也應尋求安全穩健的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以增強保險公司資本實力。
(四)在保險保障基金方面。我國在積累保險保障基金時,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據各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大小來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風險程度較大的保險公司采用較高的保險保障基金比率,而風險程度較小的保險公司采用較低的保險保障基金比率。我國還應改變目前統一的保險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層次的保險保障基金。我認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個方面的保險保障基金:一是壽險保險保障基金;二是非壽險保險保障基金;三是巨災風險保險保障基金。
(五)在總準備金方面。首先要盡快確定總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和積累規模;其次要考慮到總準備金的如下特點:(1)總準備金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的積累必須年復一年地進行,經過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筆巨額資金,可在保險公司較長時期地存放,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必須充分、穩定地運用這部分資金,使其較快地增長,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2)總準備金和積累規模的因素較多,不僅取決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規模和經驗損失率,而且受到保險資金運行機制和保險業外部環境的制約,如在分保機制完善的條件下,保險公司可通過分保方式將超過其負擔能力的風險責任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這時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就可少留一點;又如承保地震危險的保險公司應比承?;馂奈kU的保險公司提存更多的總準備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對保險費率的監管進行改革。為適應現在和將來競爭的需要,我國應建立一種宏觀上監管嚴格而微觀上相對自由的費率監管制度。(2)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提高資金運用收益率。我國目前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狹窄,主要是存銀行,買國債、中央債券和投資基金等。從總體上看,平均收益率還不足5%,資金使用率僅10%左右,而一般發達國家的資金使用率高達85%,而且較高的投資收益足以彌補承保的虧損。目前,我國雖已允許保險資金間接進入股市,但投資渠道還需進一步拓寬,同時還應不失時機地引進高級投資專家、精算和財務人才,保證保險資金安全有效營運。(3)完善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加快再保險市場建設。我國應初步建立國內優先分保機制,防止保險費不合理外流;適當增加新的再保險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競爭的市場格局。(4)與其他機構進行聯合或兼并。
三、加強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這套指標體系應具有以下特點:(1)針對性強。產、壽險公司可根據其業務性質等情況分別制定不同的指標體系,對不同項目有不同的監控指標。(2)可比性強。指標的方法、口徑等應一致,不同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時期的情況都可以進行比較。(3)概括性強。設立的指標能從不同側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能準確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本質表現,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4)靈敏度高。指標的細微變化能立即反映出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5)透明度高。指標數據的計算客觀規范,人為因素少。我國可根據自身情況,參照有關國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監管指標,隨著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對每個指標的具體適用情況、正常值的范圍、能說明的、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當然隨著形勢的變化,監管指標也應不斷修改調整。
(二)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檢查。主要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機構設置是否合規合法;業務活動的形式、內容;各項準備金的提取結轉情況;公積金、公益金、保險保障基金和總準備金的提取情況;最低償付能力狀況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等進行檢查。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兩種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監控,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或實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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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保險稅收體系概況
1.實行保險稅收優惠政策,較為合理地確定可扣除項目,保持保險業稅收與銀行稅收的公平。保險業在美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規避風險的擔保,又可融通大筆投資資金。保險業在金融資產中占有較重要的比例,1997年人壽保險資產達1萬億美元,占到私人性質養老金的1/4.然而,美國保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1997年12月達成的WTO金融服務協議更使其市場開放的趨勢加強,銀行和一些金融機構紛紛進行跨行業擴張,而國外公司也進軍美國市場,與本國那些運營成本較高的保險公司競爭。
為了充分培育競爭體系,美國對保險業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保險稅收和銀行稅收的公平。保險公司的收入來源主要分為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收入和投資活動的收益,它與銀行雖同屬負債經營,但等額的保費收入同銀行按法定利率取得的存貸利息收入相比,保費收入實際上是不肯定的,即日后可能存在賠付事項發生時保費返還,甚至超額索賠的情形。因此,如果對銀行和保險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計稅,并以相同的比例稅率征收,高運營成本的保險業的稅負要重于銀行業。從實現行業間稅收公平的角度出發,美國對保險業實行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確定保險公司的應納稅所得時,較為合理地確定可扣除項目,以充分抵消保費收入的不確定性。
以壽險公司(Life Insurance)為例,美國國內收入署在其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情況下,允許應納稅年度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合同發生的所有死亡索賠和恤金及保險公司為此遭受的所有損失(無論是否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留存保險準備蓄銀行(mutual savings bank),當它在各州法規授權許可下兼營人壽保險業務時,如果該人壽保險業務部門能與銀行的其他部門分開,獨立進行核算的話,則該銀行除了可以選用一般性規定外,還可以選按(1)不管總所得或費用是否適當地分配到保險業務部門,按照規定稅率征收的所得稅;及(2)對該獨立的壽險業務部門按I.R.C§801規定的稅率計征的所得稅之和繳納代用稅。當然,如果該壽險部門為一獨立法人,則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按壽險業的規定進行征收。這種細化的稅收規定兼顧了不同組織形式間的稅收公平,也使稅法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得到體現,防止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避稅手段。
5.投資性活動收益的稅收減免對于保險公司的持續性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美國保險市場的競爭激烈使保險費用下降、利潤邊際縮小,因此,從業者不僅努力通過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務等手段來保持市場份額,也絞盡腦汁獲得持續穩定的投資收益來維系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顯而易見的例子是隨著年金和養老保險的不斷上升趨勢,使壽險公司的管理角度從原來管理人壽險轉變為管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往往將主要資金投向固定收益的項目(政府和債券),股票次之,其他的投向抵押、抵押貸款、不動產持股和保險單貸款等其他短期的投資。
在稅收政策上,美國由此也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投資性活動中產生的一些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投資所得額中扣除,從而有利于保險業的風險保障功能的發揮。如財產保險公司,允許扣除免稅利息(Tax-free interest)、投資性支出、不動產支出、業務開支、已付利息、折舊、資本損失等,這些條款的規定對高負債、高成本運營的保險公司無疑起到了支持作用。
除了上述幾點,美國還對保險需求主體給予許多稅收優惠,從而間接促進了保險業的蓬勃發展。綜觀美國的保險稅收體系,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就象一條主線貫穿始終,充分發揮了保險稅收這一財政杠桿的作用。
二、我國保險稅收體系的現狀
盡管保險業總體發展速度較快,但截止2000年,保險業總資產不到全國金融資產的2%,保費收入尚不足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總額,而且保險業的資產質量和贏利能力也很差。處于發展初級階段的中國民族保險業要與“百年老店”、“深資巨富”、“高含量”的外國保險公司相抗衡,除了企業自身需要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制訂微觀應對策略,也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密切相關。
我國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種主體稅種,此外,還征收城建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占用稅等小稅種。雖然我國保險稅制在增加財政收入、體現政策導向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應該說還是對保險業的特殊性考慮不夠。
1.從實際稅負上看:原來金融保險業在征收營業稅時統一執行8%的稅率,相對其他服務業來說,總體稅負偏重,制約了保險業的長期發展。對此,國家已從2001年起,每年下調1個百分點,分3年將金融保險業的稅率從8%降低至5%.這對我國保險業這一尚屬年輕的幼稚行業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2.從稅收結構上看:我國保險業未實行對壽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納稅的稅收制度。在具體的計稅依據方面,我國稅法規定計算保險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從保費收入中扣除賠款支出、經營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項目。允許列支的費用依據我國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固然無法像美國那樣,可將公司合理預計的損失(或者或有損失)予以扣除,但在其中作為扣除項目的各種準備金還缺乏合理的提取標準。
另外,在營業稅稅基的確定上,稅法規定以保險公司取得的保費收入作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如果實行分保業務,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則由分出公司對保費收入全額(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以初保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從源課稅的實際征收辦法,有利于提高稅務局的征管效率,這點是勿庸置疑的。但以取得的保費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卻值得商榷。前以述及,保險業不同于其他行業,是聚集風險與分散風險的行業,保費收入中相當部分屬于公司的負債,并具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而我國又是一個多災害國家,財險公司往往賠付率較高??梢哉f,保險業的營業稅稅基缺乏考慮行業特殊性。
3.從稅收優惠來看:為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對具有保障功能的險種1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這些稅收優惠體現一定的政策性導向。
4.從中外資保險公司稅收負‘擔來看:外資保險公司在稅率、稅基、稅種、退稅和再投資免稅上都能享受到種種優惠。比如以所得稅的稅基來說,中資保險公司計稅工資有最高限額的限制,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而外資保險公司的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中資保險公司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0.5%,呆賬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賬款余額的3%提取壞賬、呆賬準備金。再從稅種上看,中資保險公司要繳納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外資保險公司則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使本來就比較脆弱的民族保險業在競爭中更是處于劣勢。
三、我國保險稅收體系的構建
面對加入WTO后開放型的市場,為了扶持我國保險業的,確保民族保險業與國外保險公司公平競爭,保險稅收作為一種調控保險市場的財政工具,建立一個與國際慣例接軌、并符合保險自身經濟運行的稅收政策迫在眉睫。
1.重視保險業作為融通資金的功能,稅制改革方向朝培育稅源、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努力。
保險業有保障、金融和服務三大功能,而我們往往只注意到它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規避風險擔保的社會保障功能,卻忽視了其可融通大筆投資資金的金融功能。加上我國一直對金融業即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現行《保險法》規定中資保險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及金融債務,近年來雖有部分資金投入股市的“松綁”政策,但仍未從市場經營和“入世”角度上去盤活、增值和壯大保險基金,提高補償能力,使保險基金處于被動保值的局面。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保險業總資產在全國金融資產中僅占極小比重的原因。反觀國際保險公司,資金運作渠道廣、范圍寬、靈活性強,不但可投資股票、房地產、發放貸款,還進行跨國投資、高新技術開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等。不少國外保險公司遭受巨災巨額賠償或給付造成的虧損,就靠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收益彌補。
盡管從長遠來看,我國金融國際化,實現銀行、保險、證券混業經營的趨勢是必然的,但在金融監管體系仍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國家未放開不允許保險業涉足風險性投資的限制之前,我國也無法象美國那樣,通過稅收杠桿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或投資收益)起到顯而易見的,但保險業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發展,而不在于提高稅率。因此如何促進保險業的持續發展應該成為保險稅收制度改革的取向,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行業稅收公平。再從發展的角度來說,假如國家逐步放開金融業分業經營限制,就可以考慮對保險公司的固定收益項目(如政府債券等)免稅,而對股票、抵押、不動產等風險性投資性支出允許扣除其中的一定比例(或投資收益課稅),保險公司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其風險投資組合。對比美國的實踐,保險公司出于獲得穩定回報的考慮,在資金運用上將主要部分投向了固定收益項目。
2.實行保險稅收政策的國民待遇,各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及中外資保險公司應力求實現稅收公平。加入WTO以后,公平競爭將成為保險市場的主基調,國民待遇作為入世承諾的基本原則,要求中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我國的保險市場潛力巨大,紛紛為跨國保險公司所看好,稅收已經不是它們考慮的主要因素。因此,統一中外保險公司所得稅,對中外資保險公司各個扣除項目、資產和財務的處理辦法作統一的規定,這一點已達成共識。關鍵的是對各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
由于跨國的保險公司要在東道國提供保險服務,一般通過設立處、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等方式進行,只有首先結合我國對各種公司組織形式的業務范圍限制等相關的法規規定準確判斷其經營和業務性質,進而才能合理地確定是否征稅、相應稅基及可扣除項目等。如入世后的銀行大多為“金融超市”,銀行兼營保險的情況并不鮮見。美國對銀保式公司下設的保險部門規定了代用稅,并依據該保險部門是否為獨立核算的法人區分征稅方式,兼顧了不同組織形式間的稅收公平,這點我國就可以加以借鑒。在保險稅收立法技術上,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公司征稅應把握“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防止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作為避稅手段,從而真正實現行業稅收公平。
3.調整保險稅收結構,提供稅收優惠,發揮保險稅收的杠桿作用。
(1)考慮分險種納稅,擴大免稅稅種范圍。由于壽險、財險公司在運營機制上有各自的特點,而各險種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也不伺,因此像美國那樣分險種納稅,實行差別稅率,或規定不同的可扣除項目,能較好地體現同行業的稅收公平。另外,應當擴大免稅稅種范圍。除了目前已有的農業險、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免稅規定外,對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險和利潤水利低但對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險,包括國內實力難以承擔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如地震險、洪水險等也應當減免稅收,發揮保險稅收的社會保障杠桿作用,以充分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
(2)合理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稅基。由于國家財力有限,在國家連續3年下調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名義稅負有所降低的情況下,再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稅率也不是可行的。因此,主要的改革方向應放在調整稅基上。在所得稅稅基方面,雖然我國目前未像美國那樣開征資本利得稅,而因此需要在確定其公司所得稅稅基時,將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險分出業務獲得的股利等從中扣除,但還是可以借鑒美國,在對各種準備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標準的前提下,允許應納稅年度的合同項下的賠款支出(包括已決未付款項)、符合規定條件的留存保險準備金、營業損失、其他賠償責任人支付的賠償金等項目據實予以扣除。尤其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巨災保險、財務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等保險準備金的提取需要嚴加規定并貫徹執行。這樣從根本上是有利于稅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險業的持續發展的。對于營業稅稅基,除現有的免稅規定外,可考慮從取得的全部保費收入扣除已決賠款部分(如為簡便征收起見,可以上個納稅年度的平均已決賠款支出作為扣除數額,年終匯算清繳)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當發生儲金返還和退費時,則由保險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有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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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全球化是目前經濟發展的主導趨勢。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保險的國際化,這種國際化必然會對我國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通過對保險國際化理論與實證分析,提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政策建議:評估現行保險體制;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實施優質發展戰略;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加強資產負債監管。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诖?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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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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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業風險保障的重要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的積極性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能不能搞起來、能不能搞好的關鍵。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括財政、稅收、法律等方面的扶持。但如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順利實施,仍然是一個值得探究的現實課題。
關鍵詞: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財稅支持
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業風險保障的重要性。而農業保險的“三高”(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虧損率)特征決定了沒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難以實現可持續經營。2007年以來在全國6個省區試點推行、現全國有近九成省份開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財政補貼型保險。其實質是政府通過在保費方面的補貼支出,并通過大面積的普及推廣,將可能出現的農業生產風險部分轉移到保險經營主體和未受災農戶,從而既達到保障農業生產的目的,又適當減輕政府巨額救災支出壓力。在這種保險模式下,能否調動農戶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的積極性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能不能搞起來、能不能搞好的關鍵。各地試點表明,保證并盡量提高政府的保費補貼支出對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順利實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個現實課題。
一、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的障礙分析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減輕了農民付費的成本,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緩解了以往農業保險“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的尷尬局面,但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一些客觀障礙仍存在,影響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1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綜合賠付率居高不下。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頻率大,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廣,其賠付率要遠遠高于一般的財產保險。以許多國家的經驗,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綜合賠付率(即賠償與收入保費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國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賠付率低于1。在有的發展中國家,其賠付率經常達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能夠完全覆蓋災害賠償和管理費用。另外農業風險由于其時間和空間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使大面積范圍內的保險對象同時發生災害事故,遭受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承擔起賠付額以致虧損嚴重。
2農業保險經營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農業保險業務不僅風險高,而且經營工作開展難:一是定損理賠難。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難以準確估計其損失;被保險人四處分散,標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損,現場勘查定損、賠付兌現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對時間的要求緊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賠工作的難度。二是保費厘定難。由于農業生產的危險主要是自然災害,發生極不規則,各地在受災頻率、程度及災害種類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災害往往具有伴發性,還可能引起其他災害的發生,加之農村中有關災害情況的統計資料不全,加大了對危險發生頻率測定的難度,使得保險經營主體對種養業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需要有專業的評估。這些困難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目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在20%~30%之間,農險業務的經營成本更高,但部分試點地區政府認可的經營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農險業務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地區的政府都不允許承辦者有利潤,這樣很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不利于農險工作的持續良性開展。
3農業保險中委托方與受托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態度由過去的大力發展變為謹慎從事。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在農業保險的委托關系中,農業生產單位作為委托方處于信息優勢方,作為方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往往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受農業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法律法規制度的缺乏,監督控制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加上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很大,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也很嚴重,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
二、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的政策探討
農業保險經營管理上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由政策扶持。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中政府保費補貼水平較低,在稅收上除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免征收營業稅外,并沒有推出新的優惠政策,而且對保險企業經營管理費用沒有進行適當的補貼,從而使政府引導保險經營者積極主動開展農業保險的引導作用大打折扣。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農業保險業務高成本、高風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難以獲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許多國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稅負給予一定的優惠,以吸引各方資本參與到農業保險的經營領域。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國,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負擔。日本政府財政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法人稅法》中將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納入公益法人的范圍,只對由收益事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中除規定農業保險的所得稅率為22%,營業稅率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賦稅。
適當的優惠稅收政策也是我國大力倡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措施。根據現行稅法,除免征種養兩業農業保險的營業稅,以營業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因營業稅免征而免征,同時對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外,并無其他財稅優惠政策。針對這種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積極性,應擴大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一是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以外的其他農業險產品也免征營業稅,特別是將營業稅的免征范圍擴大到農村家財險、人身險和健康險等其他涉農保險業務。二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在一定期間內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增大保險費的返還比例,提高其對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甚至可規定對經營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可以將其全部盈余作為農業保險特殊風險準備金提留出來,用作其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以增強其抵御農業保險風險的能力。
2提供經營業務費用補貼。國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補貼主要用于補貼經營管理費用。如美國政府從1995年開始,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個公司提供相當于其農業保險費31%的補貼;日本在這方面的補貼也高達50%~60%。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并考慮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政府應為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其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特別提出要“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到操作中,應遵循分級負擔、區別對待的原則,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承擔;對商業保險公司則根據其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按保費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對于比較偏遠、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比較困難的地區,政府財政適當加大補貼,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比較多,大面積干早、洪水、臺風等風險事故往往會給直接保險人帶來超過責任準備金數十倍的損失,從而導致經營機構破產。為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務穩定,提高其經營農險的積極性,需要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可考慮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可來源于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級政府還應通過適當機制籌措資金建立巨災風險基金,例如從保戶繳納的保費中列支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用于彌補保險公司巨災之年的虧損,借以平衡農業保險的經營。根據實踐經驗數據,一般以保費收入的10%計提巨災風險基金比較合適。就全國而言,如果巨災風險基金只提供60%的財政支持,在70%參保情況下,則每年需要財政預算安排5~6億元。
4創新農業保險支持機制——以險養險。在提高保險公司積極性方面還有一點值得特別指出,那就是大多數地區在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時都會提出“以險養險”這一措施,并把它當作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問題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險養險”是一種對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司中部分商業保險險種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并通過這些險種的收益來彌補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的方法。從上海等地的實踐經驗看,把以政府資源配置為主的保險與農險捆綁式結合,是彌補農險虧損的重要途徑。為保證這一做法的順利實施,在推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通過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養得起農險。第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險養險”中如何維護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個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險養險”才能真正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強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要與政府的財政能力相適應。農業保險過高的賠付率與過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財稅政策支持。但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在政府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和補貼力度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并沒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發展,相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財政負擔。如美國,1980~1999年政府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總成本是150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政府給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就達22.4億美元,其中保費補貼13.53億美元。以此為教訓,在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對農民的保費補貼和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費用補貼水平及稅收減免優惠的力度一定要考慮國家的財力,既要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又不能給財政帶來太大壓力。
篇9
公眾責任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人在經營公共場所時由于過失等侵權行為,致使在該公共場所的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了損害,依法應由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于責任者的行為損害了公眾利益,所以這種責任稱為公眾責任。公眾責任保險又稱為“普通責任保險”或者“綜合責任保險”,它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極其廣泛的保險類別,是承保被保險人或者其雇員在從事所保業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例如疾病、殘疾、死亡等)和財產損害或滅失,依法應由生產、經營管理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種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
公眾責任保險是對公眾責任的保險,由于經營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公眾責任保險可適用于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公眾活動場所特別是企業或大型會議、賽事、展覽等的組織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已經是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公眾責任保險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費者在公眾場所的安全和權益。
公眾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危險,限于被保險人因為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的任何事故對社會公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希望以責任保險轉嫁其對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另外購買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包括場所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保人責任保險等險種。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無免賠額規定,但對第三者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即無論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如何,免賠額以內的損失不是由保險人負責,而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般情況下,公眾責任保險像其他財產保險業務那樣制定固定的費率表,對賠償限額很高或者是高風險的行業應該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制定承保方案和確定費率。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的時間,費率多為年費率。保險費按每次事故或者累計的賠償額所適用的業務種類費率計收。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雖然起步較晚,但國家對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比較重視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要求外,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和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1995年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都已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公共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p>
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險種的發展卻很不理想。據《中國消費者報》分別對北京、蘭州、鄭州、深圳、武漢等一些有影響的大型商場和娛樂場所調查分析,除極個別單位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外,90%以上的經營者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不感興趣。據國家保監會統計,從2001年至2003年4月底,保監會共受理各保險公司備案的各類責任保險253個,責任范圍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領域;2002年,全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36億元,占財產保費收入4.6%,到了2005年上半年,我國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為23億,占產險比例的3.4%,其間從未超過5%,基本上是處在徘徊狀態。
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費收入一般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占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費收入占整個非壽險保費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家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約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25%至30%。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原因分析
業內專家認為,導致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眾認識和接受程度不夠
目前,保險業對公眾責任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公眾責任險知之甚少,對公眾責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夠的維權和索賠意識,發生民事損害糾紛時,一些受害者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但因舉證困難、時間耗費過多等種種原因放棄索賠而“自認倒霉”,因為即使訴訟獲勝往往得到的賠償也比較有限。經營者對自己應對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沒有清晰的認識,對公眾責任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加之公眾責任事故的發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眾場所業主存在僥幸心理,有些寧可獨自承擔風險,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經營“成本”,且一旦出現大的公眾場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撫恤處理,根本不知道運用保險管理風險和轉嫁風險的保障機制和手段。
(二)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
責任保險雖然是財產險的一個險種,但與傳統的財產保險相比,開辦時間短,所占比例小,公眾責任保險不僅標的分散,保費低廉,而且風險大。在技術、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眾接受程度不夠,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氣在公眾責任險上,導致了我國的責任險種較為單一,產品開發速度相對較慢,創新力度不夠,在險種開發和創新方面后勁不足。在設計產品時無法將所有風險都考慮在內,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技術條件落后以及責任險經營情況不理想,因此,保險公司對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也就不高。
(三)相關法律法規落后
在我國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將責任保險分為法定責任保險和一般責任保險。而我國現階段,有關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睹穹ㄍ▌t》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費等費用、該條只是規定了要賠償,但并沒有說明賠償額。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損失費怎么計算,也沒有實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使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案件時有據可依,但具體的賠償標準還不明細,根據各地經濟狀況與消費狀態不同,賠償金結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樣是由花盆飛下傷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萬元的賠償金,而哈爾濱市市民僅得到1萬元的賠償。有些行業也通過立法部門頒布了行業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但與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多,特別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范標準,國家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
(四)政策層面的支持力度不夠
保險業整體稅負偏重,營業稅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業。保險業雖與銀行業同樣執行5%的稅率,但銀行業稅基為利息收入,保險業則為保費收入,以至影響保險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導力度偏弱,相關部門與保險企業的協調配合不夠,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動機制。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
當公共場所如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運動場、商場、醫院、學校等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于經營者經濟實力、賠償態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認定的復雜性等因素,往往導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時獲得經濟賠償。而如果經營者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有所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如2004年5月法國戴高樂機場發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難的我國公民的家屬分別獲得了至少4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受害者能夠快速得到如此高額的賠償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這是因為機場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正因為有保險公司在背后支撐,事故的善后理賠才會順利快捷。
(二)有利于保險公司擴大保源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市場主體多元化,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責任的利益主體,必然需要通過投保來化解和轉嫁無處不在的各種風險,保持經營管理的穩定。從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保險經營的依據是大數法則,保險的覆蓋面越廣,就越能分散風險。因此,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經營者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如2003年重慶市開縣發生“12.23”特大井噴事故,為補償因毒氣泄漏而造成周邊群眾無辜死傷和財產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僅首期支付賠償款就高達3300多萬元,這無疑將企業拖入了效益的深淵。但如果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經營單位只需交納少額保險費就可將日常經營中的大額無法確定的巨額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
(四)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負擔和壓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和壓力。
(五)有利于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的五大執政能力之一,這充分說明黨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通過大力發展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公眾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些都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公,維護大多數群眾的利益,為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促進了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步伐。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社會宣傳力度
全社會對保險的認識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談不上利用保險管理企業和個人風險。因此,保險業必須充分認識宣傳的重要性,加強宣傳力度,在社會上大造聲勢,以新穎的形式(如宣傳冊、產品推廣會、企業交流會等)和豐富多彩的內容大力宣傳責任保險,引起社會共鳴,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培育全社會的維權意識和風險轉嫁意識,為推動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開展公眾責任保險既是一種經濟行為,也是一種公共社會管理行為,反映了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政府責無旁貸,積極發揮引導和推動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有關政府部門應提高對公眾責任保險的認識,給予理解和支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建議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眾責任進行強制保險,或者在稅收等方面對其提供優惠便利條件。但同時也要加強監管,確保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為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促進與實現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人們可能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風險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對公眾責任險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快相關法律的研究,對缺少法律調控的領域,盡快制定法律,彌補空白,建議國家應制定《公眾安全法》,并將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安全許可”的重要條款寫進法律,實行公眾責任強制保險。如我國不妨把綜合性公眾場所如商場、酒店、娛樂場所等是否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是否具備消防設施一樣,作為準許其營業的一個硬條件。同時應明確責任并應對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額度予以細化,以保證相關案件有法可依,為促進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打下基礎。
(四)加大產品創新力度
當前進行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創新,主要在于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進行產品創新,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積極開發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眾責任險產品,重點開發那些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產品,盡快推出一個產品鏈,先通過市場方式進行推廣,以典型案例爭取社會認可。同時也要注重承保標的風險管理,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為保險能夠發揮其功能提供最終保障。
(五)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
責任保險是高風險、高技術性的領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首先,由于公眾責任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為了準確地把握責任保險市場的需求,合理控制風險,在設計險種時,需要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以制定合理的條款。另外,有條件的公司可以挑選一些資深的核保人員派送出去進修法律專業,培養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險的專業人才,以利于險種開發和風險控制。其次,精算人才對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和風險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應盡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保險、法律和相關業務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責任保險人才庫,為大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推動業務穩步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六)簡化小額案件訴訟程序
設立專門的小額請求法庭,使小額索賠能夠及時、合理得到補償,為責任保險的迅速理賠處理創造條件,使老百姓更樂于接受和歡迎責任保險。因為對于小額索賠,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審理,則勢必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瑣耗時,造成眾多受害人放棄對應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小額賠償糾紛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額請求法庭,用簡單方便、收費較少、時間較短的、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的程序和方法,及時有效地處理這種小額糾紛,并很快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只靠哪一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夠的。筆者相信,通過政府、保險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業主的共同努力,在實現公眾責任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前提下,我國的公眾責任險一定會有更快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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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加入WTO:承諾了什么
按照Wm規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保險業門戶將對外全面開放。中國保險業全面開放的承諾主要包括:第一,擴大開放地區,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在更廣大的地區設立營業機構和開展業務;第二,允許外國保險公司自由選擇商業保險公司的形式,包括保險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合資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第三,允許外資保險公司自由選擇再保險公司,允許外資保險公司按照市場供求自主確定保險費率;第四,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參與中國保險法規的制定,等等。
入世:我國保險業的差距有多大
有資料顯示,,我國城市居民家庭投保率只有35%,而西方發達國家是70— 80%;至于占我國總人口80%的農民家庭投保率就更是低得可憐了。另據有關部門對 2000年我國商業保險情況的調查結果顯示:商業保險的滲透率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關資料顯示,河北省1999年商業保險的滲透率38%,2000年商業保險的滲透率則下降到了31%,2001年商業保險的滲透率微升至32.6%。中國保險業何以離老百姓如此之遠?對此,孫祁祥教授認為,根本原因是,國有獨資保險的管理體制落后,從而導致
經營管理水平較低。筆者認為,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資本實力明顯不足。目前,已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企業中任何一家的資本金都在100億美元以上,如安聯保險市值達618億美元,安盛保險市值達416億美元。它們每一家的資本總額都遠遠超過我國整個保險業所擁有的資本總量。
2.市場體系不健全。首先,表現在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市場主體不足。目前我國共有保險公司25家,而發達國家中,美國有6000多家保險機構,德國有2145家,日本有50多家。在我國這25家保險公司中,中保集團、太保、平保的市場占有率分別是68.14%、11.79%、15。86%,其它保險機構僅占3.51%。保險機構數量少,使我國保險市場缺乏適度競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造成成本高、效率低等后果;其次,維護保險市場運行的要素和環境不完善。比如我國保險法規還不健全,缺乏保險實施細則,再保險、保險評估人等領域的有關立法還是空白。我國保險監管體系也不完善,公司內部有效的內控機制尚未建立,行業自律組織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另外,我國的保險中介市場、與保險投資有關的資本市場等也還很不規范。這些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3.產品結構不合理。首先,我國保險公司所能提供的產品種類十分有限,險種單一,各公司間產品重復較多,產品的同構現象十分嚴重。有資料表明,我國各保險公司險種結構相似率達90%以上;其次,我國保險產品尤其是壽險產品一直以傳統儲蓄型、保障型產品為主,產品定價和收益與利率緊密相關。從1996年5月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連續八次下調了利率,這對我國壽險業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前不久,平安保險公司等幾家壽險公司先后推出了“投資連接保險”新品種,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市場反映一直平平,市場潛力有待于進一步挖掘。
4.投資渠道狹窄。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保險資金的成功投資。但是,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限制非常嚴格,比如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近年來,雖然有所放寬,比如允許保險資金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放開了證券投資基金渠道等,但仍然滿足不了保險資金投資的需要。保險資金閑置狀況十分嚴重。
5.消費者的風險及保險意識滯后。由于保險業在我國真正的發展時間不長,只有20年,保險普及率較低,導致了消費者對保險業的認知程度遠遠不夠,保險意識淡薄。據對轄內問卷調查,共收到有效樣本508份,調查顯示對保險“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人分別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還處在“不太了解”的狀態,另有8.2%的人對保險一無所知,這反映出我國消費者的防范風險和保險意識是相當滯后的。這一“滯后性”,既暴露了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同時也是我國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拓和挖掘的潛力所在。
6.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由于我國保險業曾經停辦20年之久,由此造成我國保險人才培養的斷層。目前,一方面我國的精算、承保、投資、理賠等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急需一批既懂保險業務又懂經營管理的高級復合人才;另一方面,我國許多保險公司特別是占有68.14%市場份額的中保集團,在人員激勵、分配等方面的制度還沒有形成競爭機制,不能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造成中資保險公司人才的流失。加入WTO以后,外資保險公司已經大量進入中國,其先進的管理水平、優厚的工作待遇、良好的工作環境、豐富的發展機遇將會吸引國內一批優秀的員工,這將使我們原本就缺乏的人才更加短缺。
7.服務水平偏低。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共有各類保險從業人員70余萬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不足15%,有的營銷人員由于缺乏保險及相關知識或缺乏職業道德,致使在推銷保險時出現誤導陳述、保費回扣、詆毀同業,甚至惡意招攬等現象,嚴重地損壞了保險企業的形象。
投保:消費者期盼什么
調查發現,老百姓對保險業反映最強烈的就是保險公司不能提高全方位的服務,服務質量亟待提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服務刻不容緩。從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狀況看,80%的市場份額集中在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為代表的國有獨資保險企業,其特點是規模大、牌子硬。但是,其官商作風依然很明顯,理賠不及時、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很是突出。對轄內的調查表明,508戶已購買了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中,多數對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的民族保險業的管理規范欠缺提出了不滿。以家財險為例,人們沒有便利的渠道去了解家財險,不知道具體能保什么。就算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家財險介紹,那密密麻麻、冗長復雜的條款也讓人如墜霧里,而且也沒法和其它保險公司提供的家財險產品進行比較,使許多人望而卻步。即使對家財險有了大致了解的潛在保戶,也會由于保險公司營業網點少、營業時間不靈活而無法滿足投保的愿望。
2.講清條款增強信任。目前我國保險業基本上還處于粗放型經營階段。這種經營方式導致保險公司重眼前利益,輕長遠發展;重展業,輕理賠;重收新保戶,輕對老保戶的服務。調查結果顯示,61.8%的市民希望保險公司提高信譽、積極理賠。這反映出大多數老百姓對保險公司缺乏足夠的信任。不少消費者反映,保險營銷員在推銷保險時,不給客戶講清楚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只講對客戶有利的一面。等客戶出險到保險公司索賠時,才知道自己對保險條款的許多內容還不清楚。
3.降低門檻惠及低收入階層。與國外相比,我國保險企業普遍存在“保費高、保障低”的情況。對于廣大的中低收入階層來說,過高的保險費成為難以跨越的“高門檻兒”。調查顯示,在未投保居民中,明確表示“無經濟能力上保險”的占29.1%,認為“保險太貴”的占14.6%。以某保險公司的10種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為例,為了獲得10萬元的保險金,按20年期,每年需交保費2500多元。這相當于全國城鎮職工年均收入的近40%,即使在收入較高的北京也要占到20%多。這一保費負擔比率遠遠超過發達國家10%的水
4.增加老年人保險品種。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種醫療保險設施的完善,人的壽命在不斷延長,老年時期要比過去延長15年左右,而且還有繼續延長的態勢。人到年老之后,不僅喪失了勞動能力,收入也減少了,身體也日漸體弱多病。這一時期是最需要保險保障的。一項權威調查結果顯示:近年來,我國老年人投保的欲望遠遠高于年輕人。但是,我國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對投保的年齡限制過死,拒老年人于保險的“門檻兒”之外,令老年人愛而遠之。
應對WT0:體制對接是關鍵
據有關專家對保險市場的發展潛力作出預測:2010年,中國保險收入將高達 5000億元人民幣。眾多國外保險公司對這一市場青睞有加,爭相涉足。面對資本實力雄厚、管理水平較高、技術先進、品種齊全、服務優良的“洋保險”,我國的民族保險要想實現創新發展,首先應積極創造條件與國際接軌,實現體制對接。
1.“對接”從CEO開始。中國人保公司總經理唐運祥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保險業處在開放前沿,留給我們的時間非常有限。保險公司要與外資保險爭取更多的‘保民’,必須提高服務質量和理賠質量。當前的首要任務是進行體制改革,實現體制上的對接,這是與外資保險較量的根本手段?!睂Υ?,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份率先引進了一個“洋體制”,即設立CEO首席執行官。這表明,中國保險業界已經向國際化發展邁出了體制“對接”第一步。CEO體制多為國際化大企業采用,中國CEO的出現,某些意義上代表著董事會的一些決策權利轉讓給經營者,使經營者有了更大的用武之地。而董事會則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督與用人權上,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2.品牌是“對接”關鍵。我國的民族保險業與外企較量,爭取“保民”的重要途徑是,搞好品牌營銷,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努力培養品牌的“誠信”特征,降低保險費,使之符合多數人的經濟承受力。作為一種非服務行業,保險是在經營一種規避風險或風險投資的理念。它有賴于企業實力和企業形象的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講,保險公司應樹立“誠信無欺、安全可靠”的品牌形象。首先,更新服務觀念,牢固樹立保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統一產品的宣傳口徑,嚴格把關,實事求是,不能誤導甚至欺騙客戶,切實維護行業信譽,增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其次,努力創新服務。要注重向客戶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邊緣服務、附加值服務,甚至提供與保險無關的服務項目和知識。在國外,被保險人的車輛受損或被盜,保險機構可及時提供相同型號的車輛供客戶急用。在香港,有些投??蛻艨上硎芫o急水管維修、緊急電器維修、24小時一般索償援助等服務。而這些服務在我國的保險機構中還是一片空白。因此,保險公司可以結合我國的人文和民族特色,選擇重大節日、青年人擇業、老年人健康、生日、婚慶機會,為新老客戶和未投保戶提供一些延伸服務。這種服務,既是一種文化傳播,更是提升公司品牌、樹立公司形象的過程。
3.投資挖掘“對接”潛力。在外國,保險公司通常是和投資基金、證券、房地產甚至銀行聯系在一起的,是金融集團性的,“保戶”這個詞也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叫保單持有者或股東、投資者,保單要么化作證券產品,要么更象投資委托書。有關資料顯示,保險資金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中最穩定且最具活力的力量。與之相比,我國保險投資發展是相當落后的,投資多元化明顯不足。自1999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允許保險資金間接人市以來,國內共有19家保險公司申請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買賣,最后真正落實的是15家。這15家保險公司實際資金入市只占可用資金的四分之一,明顯不足??梢哉f,投資渠道的狹窄極大地限制了保險業的經營和發展,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