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和非融資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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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和非融資的區別

篇1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篇2

與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相比,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簡稱“所得稅準則”)發生了較大變化,明確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那么,應如何正確理解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以往的損益表債務法又有哪些區別?實務中應如何具體操作,準確披露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本文以保險公司為例就上述問題作一探討分析。

一、收益計量理論: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

在確認收益計量時有兩種觀點,一是資產負債觀,二是收入費用觀。資產負債觀認為企業的收益是當期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不包括業主投資造成的凈資產變動),收益的確定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資產負債表后有損益表。收入費用觀則強調收入費用的計量,將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與相關費用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收益,通常是在產生收益后再計量資產的增加或是負債的減少,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損益表再有資產負債表。

新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深刻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以保險公司常見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則計入資本公積(權益)。比如,保險公司期初投資一項初始成本為100萬元的金融資產,期末時其公允價值為120萬元。按照資產負債觀,會計上首先確認資產的價值為120萬元,同時公允價值的變動體現為20萬元的收益: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直接將2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計入資本公積。而在以前的收入費用觀下,只有已經處置此項投資之后才確認收益,因此在損益表上不反映這20萬元的收益。

二、從資產負債觀正確理解新所得稅準則

所得稅準則中引入了兩個新概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和“暫時性差異”。這是所得稅準則的核心要點,也是貫徹資產負債觀的具體體現?!斑f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來源于資產負債表,產生于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差,更加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涵義。而以往所得稅處理規定中的遞延所得稅借項/貸項來源于損益表,僅是會計利潤乘以稅率與應交所得稅倒軋出的一種純粹遞延調節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實際上,損益表債務法是基于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分析進行會計處理,力圖通過收入費用觀的會計處理方法來體現資產負債觀的原則,其結果既不符合收入費用觀的配比原則,也不符合資產負債觀嚴格的資產負債定義。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如稅法允許5年內彌補的虧損。那么,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區別何在呢?時間性差異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以及差異的轉回;暫時性差異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內容和原因。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區別

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都將所得稅支出視為經營費用而非利潤分配,均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遞延所得稅都代表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但兩者之間也有很大區別。

1、核算對象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的對象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債務法則是時間性差異。

2、對“遞延稅款”含義的理解不同。損益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是本期的影響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反映的是賬面價值,是累計的差額。

3、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程序不同。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為著眼點,逐一確認收入和費用項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時間性差異,并將這種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看作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為著眼點,逐一確認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計算出累計的暫時性差異,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余額,而所得稅費用則依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期初余額相比加以確定。

四、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具體操作實務

在實務操作中,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核算過程如下:(1)按照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交所得稅。(2)比較資產負債項目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金額。這比損益表債務法下僅針對損益表的收入、費用口徑和時間性差異范圍要廣。(3)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影響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暫時性差異金額×適用稅率。(4)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即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就保險公司具體業務來看,暫時性差異主要來源于以下項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應增加或減少資產賬面價值。但計稅基礎仍然是其歷史成本。因此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未實現盈虧部分的賬面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當期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是保險責任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責任準備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會計基于公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的要求傾向于多提準備金,而稅法規定了準備金提取比例,其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比如稅法計提的準備金小于會計計提數時,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進入當期損益,而是直接反映為權益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相應增加資產賬面價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處置時才將以前年度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處置年度的損益。但現行稅法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歷史成本。因此,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當期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浮盈情況下,借記“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實際處置金融資產時,暫時性差異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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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融資租賃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的計算方式1.決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體類型有: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

【提示】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后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

租金的計算大多采用等額年金法。等額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據利率和租賃手續費率確定一個租費率,作為折現率。

融資租賃與其他租賃的區別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租賃物作為長期應收款;承租方計入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并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貨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沒有寬限期,交易開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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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

abstract: china's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business has provided a broad space.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business products richness handling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 of work, commercial banks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business development. however,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rather more obscure places, and compared the development of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is not very satisfactory.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目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新產品開發力度不夠,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目前銀行辦理國際貿易融資的業務形式仍相對比較簡單,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挖掘仍嫌不夠深入充分,銀行雖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倡導創新,但是業務人員通常忙于具體工作,對業務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不夠高。各行辦理的業務主要集中于進口開證、打包貸款、進出口押匯、商票融資等基本形式,對比較復雜的進出口保理、福費廷、買(賣)方信貸等業務,因其涉及環節較多,風險難以控制則數量有限。

    近年來,根據市場的需要,各家銀行也在不斷推出新的融資產品,但因對業務理解的差異,在業務操作上各有不同,如對出口商提供的商業發票為背景的融資,就有出口商業發票融資、出口商業發票押匯、商票貼現、匯款押匯等多種不同的稱謂,各家銀行的制度規定也各不相同,缺乏對各種融資形式嚴格統一的標準,更缺少對各項業務相對比較規范、明細的統計資料。

    2.對國際貿易融資的認識影響業務操作效率和質量。在業務初期,部分對國際貿易融資缺乏足夠了解的業務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加之市場競爭、業務營銷的需要,在沒有深入了解貿易背景和客戶資信的情況下,降低條件為客戶提供了打包貸款、授信開證等國際貿易融資,導致部分銀行出現了較大額度的不良貸款及信用證被動墊款?;谶@一情況,部分銀行業務人員認為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風險更加難以控制,操作難度更大,再加上貿易合同、信用證、保函等均涉及英語資料,更覺陌生與深奧,因此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敬而遠之,為其設置了較高的條件和環節要求,導致了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比普通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更難申請,審批環節更多、時間更久,致使客戶錯失商機,進而影響了銀行相關業務。

    3.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授信規模核定隨意性強,標準不一。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客戶更習慣于選擇傳統的貸款品種,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總體發展規模與市場提供的空間和需求相比很不相稱。

    各家銀行在核定國際貿易融資授信規模標準上有較大區別,有的銀行將國際貿易融資視同流動資金貸款處理,有的銀行則根據融資品種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數,融資政策的制訂多是根據自身對國際貿易融資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學的研究。在對國際貿易融資的認識和風險控制上,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有明顯區別,如對打包貸款這一傳統業務,外資銀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續上要簡化得多,他們更注重通過控制貿易全程來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而不是過分關注企業本身的規模和實力。相對而言,國內銀行的國際貿易融資產品流程設計相對不夠科學,手續煩瑣,可操作性不強。

    4.企業申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存在擔保難問題。一方面企業在找第三方擔保時,會顧慮對方將來會要求自己提供擔保,進而產生其難以控制的風險;另一方面部分申請國際貿易融資的企業為貿易公司,缺乏銀行認可的固定資產,如廠房、土地等,生產型出口企業的機器設備雖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費用高、手續煩瑣、時效性差,不符合國際貿易融資方便快捷的特點;第三,企業對國際貿易融資產品不熟悉,對各種金融工具不能合理運用。在銀行產品不斷更新、新的國際貿易融資名詞不斷涌現的情況下,大多數企業不能很好地結合自身實際,選擇適合本企業業務特點的業務產品,對各類融資產品無法靈活運用。

    5.貿易融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使銀行在操作業務時可能面臨法律風險。我國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是借鑒了國外及港臺銀行做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于法律基礎的不同,如果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范銀行、客戶及國外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就可能產生業務風險。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涉及金融和商業票據、貨權、貨物、擔保、信托等,要求法律上對上述各種行為的責權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相關的立法對上述方面缺乏非常明確的規范。

    對商業銀行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對策建議

    1.更新觀念,積極創新國際貿易融資產品。在產品創新和擴展中,首先,國際貿易融資的產品設計要與貿易鏈有機結合,從貿易環節出發設計產品,才能有效地解決企業在采購和銷售中的融資需求。銀行可通過對企業上下游貿易鏈所產生的資金流、物流的跟蹤,設計符合客戶需求的融資產品。銀行可通過與物流公司的合作,設計物流融資產品,由專業的物流公司負責進出口商品的報關、報檢、運輸、監管、以實現銀行對物權的有效控制。而如果有物權為保障,銀行就可以不僅著眼于企業的規模等方面,可適當放寬授信條件,為企業進行資金融通。

    其次,要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國際貿易融資產品,將傳統方式與新的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結合起來,使國際貿易融資服務“增值”。例如,根據部分大客戶的出口項目需要,銀行為企業提供集預付款保函、信用證保兌、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福費廷于一體的綜合。亦可根據客戶的需求,為客戶提供包括定單融資,動產質押開證、進出口保理、全球互聯網托收、網上開證等不同類型的創新產品,解決客戶在不同的貿易環節中的個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臺為企業提供高效優質的增值服務。

    2.優化資源配置,理順對國際貿易融資的管理。國際貿易融資專業性較強,風險因素涉及層面相對較多,其風險管理是整個銀行風險管理的有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具有自身的不同特性,必須在風險管理的內容、管理方式、管理機制以及管理技術等方面進行轉變,樹立理性和符合市場需求的風險管理理念,健全和完善科學有效的國際貿易融資風險管理體系。

    國際貿易融資需要從業人員具有相應的信貸業務知識,以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具備國際結算知識,能夠分析辨別國際結算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的風險,并掌握國際貿易知識以了解國際市場的變化特點,銀行眾多的分支機構難以配備足夠的具備各種專業知識的人員,因此必須集中銀行內部的精通國際結算業務及信貸業務的人才資源以評估客戶的國際貿易融資信用風險,根據國際貿易融資的特點,建立專業科學化的國際貿易融資信用評估體系,可成立與信用審批中心為并列或隸屬關系的押匯中心以專業處理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根據國際貿易融資的特點和要求,有區別、有針對性地評估客戶信用,控制風險。在對國際貿易融資產品進行梳理和整合的基礎上,對業務流程進行全面整合和優化,提高產品的操作效率。

    3.實行適應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授信規??刂品椒?。與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需關注企業的資產規模、財務狀況和擔保方式不同,國際貿易融資更應關注進出口項目本身貿易背景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能夠有效控制資金流或物流。選擇從業時間長、信用良好、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客戶提供融資,是防范國際貿易融資風險的最佳途徑。由于客戶正常貿易產生的現金流為還款的第一來源,而公司的利潤積累只是第二還款來源,客戶在銀行國際結算和國際貿易融資的記錄可為銀行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因此,國際貿易融資的客戶評價標準應有別于對流動資金貸款客戶的評價標準。評價時更多地根據客戶以前在海關、銀行、外匯局、工商、稅務等辦理業務的記錄,在此基礎上,再參考客戶的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業績和整體實力。銀行應著手開發建立國際貿易融資客戶信息管理系統,為客戶建立詳盡的業務檔案,通過業務了解客戶及客戶的交易對手,分析其實際履約能力,為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提供依據。

    根據不同的國際貿易融資產品的特點建立不同的判別標準。不同種類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涉及的風險,及該業務所能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要求都有區別,銀行所承擔的業務風險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銀行應根據不同國際貿易融資產品的特點制訂相應的產品標準及對客戶的授信標準。

    4.采取適應國際貿易融資特點的擔保方式,豐富業務內涵。首先,針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特點,創新思維,制訂操作性強的擔保方案。可由企業聯?;蛱峁﹤€人擔保,或開展與社會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對有條件提供抵質押的企業,可采取動產等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等融資擔保方式。

    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機構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企業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進口國的國家風險。如根據企業改善財務報表和加快核銷退稅的需求,推薦使用無須擔保的福費廷、應收賬款買斷、無追索權的國際保理業務等。

    第三,積極鼓勵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短期出口信用險項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集保險與融資于一身,投保企業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證,又可得到融資的便利,出口商在向銀行申請辦理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之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無疑給融資銀行多了一層保障,有利于申請企業取得銀行的融資支持。

    第四,加強對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使其了解銀行的貿易融資產品,理解各類產品的特點和實質,適時向企業推介合適的業務品種,發揮理財顧問的作用,如在進口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可利用銀行提供的假遠期信用證方式實現遠期付匯的目的。

    5.認真研究國際貿易融資有關法律規定,防范法律風險。銀行一方面要積極爭取立法部門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法律法規,明確有關法律規定,同時應收集分析近年來我國關于貿易融資業務的法律案例和資料,分析國際慣例與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據此不斷改進完善自身的產品設計,并制訂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銀行內部建立規范化的業務操作程序,以經過仔細研究的合同文本憑證格式等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篇5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網絡貸款 家庭農場融資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互聯網金融和家庭農場的內涵

互聯網金融是指金融機構依托于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可以實現投資、支付、信息中介和資金融通等業務的新型金融服務模式。網銀、寶寶軍團,后續P2P、移動支付等也都是互聯網金融的產物。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又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借助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和網絡借貸平臺,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并借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人群,而P2P平臺從中賺取一定利息差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還有一種更廣泛的概念,泛指互聯網金融,即借助互聯網技術進行的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簡單說互聯網金融是大概念,而P2P是其中的組成部分。這里的P2P網絡借貸平臺是為不易從銀行取得融資的部分小微企業主或者個人等提供一條民間的渠道進行融資,也可以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門檻低、風險較低,然而收益比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渠道。

家庭農場,這里是指主要收入來源為農業收入,農業經營單位的家庭成員的勞動力。在研究中,家庭農場一般具有四個特征:第一個特征是以家庭勞動力為主。為他人勞動的農業和自己勞動的農業具有不同的結果,家庭農場區別于工商資本農場的雇工農業。第二個特征是要具有一定規模,而規模上限為在現有基礎下,家庭成員生產能力所產生的最大經營規模,而規模下限是保障農戶生活消費的最低規模,以區別于小農戶。第三個特征是家庭農場注冊,家庭農場型的農業企業要進行工商注冊,便于識別和設立專門的政策支持,同時方便政府的管理。第四個特征是具有穩定性。穩定性決定農地的可持續利用和農業經驗與技術的積累。家庭農場穩定性是必然要求的,要包括生產、規劃、融資、農場繼承和品牌建設等一系列問題,以區別于兼業農民和各種承包的短期行為。

家庭農場最大特點就在于可以促進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和現代農業組織的發展,不僅僅保存著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要求和農戶經營農業的優勢,還戰勝了小農戶生產的弊端,而這特點也是家庭農場的優勢所在。除此之外,家庭農場新模式的優勢還體現在: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減少耕地閑置,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吸收部分勞動力,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農村生態環境穩定性和農業發展可持續性等。

當前,對P2P網絡借貸與家庭農場融資難問題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互聯網金融(或P2P網絡借貸)和家庭農場融資兩個領域的單獨研究,將二者結合起來的問題研究還尚少。

傳統信貸制度與家庭農場的融資需求不相適應

由于家庭農場模式的發展尚處于探索階段,有顯著優勢的同時,仍存在限制性因素。如土地規模細碎化導致家庭農場土地流轉集聚難、農業技術支持不足和農業技術成果轉化率低等,其中較為顯著的障礙是資金不足、融資困難。從傳統信貸的角度看,現存信貸制度對家庭農場融資的主要制約因素是:

第一,傳統信貸不適應家庭農場的融資需求。一是傳統信貸不能滿足家庭農場的經營特性對資金需求比較高的要求。家庭農場是一種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不同于以往的普通農戶,在生產經營環節上對資金的需求更高。但是,家庭農場企業不得不面對農業先天劣勢、有效抵押資產不足、抗風險能力差等問題,因傳統信貸準入門檻高,家庭農場的經營特性難以滿足銀行信貸資質認證的較高要求,這些困難都成為家庭農場在融資環節面臨困境的直接原因。二是傳統信貸不能滿足家庭農場較大規模的融資需求和較長時間的融資期限。家庭農場一般屬于集約化經營,需要一定規模的土地流轉,具有較大的經營規模,同時需要先進設備的購置費、承擔較多土地流轉費,因此具有一定規模的金融需求,以及需要較長的融資期限。另外,家庭農場農業季節性劣勢、農產品銷售劣勢等因素,都使得家庭農場融資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是高風險項目,并不符合傳統信貸業務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家庭農場融資也因此被排斥。而對于有足夠資質完成銀行信貸資質認證的家庭農場而言,能夠緩解其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但就現有融資配套體系而言,并不能很好地適應其需求。這體現為融資渠道過于狹窄,金融產品匹配度低,農業保險制度不夠完善等,這就需要一條適應家庭農場的民間融資渠道。

第二,現存信貸不適合家庭農場,需要找到沒有抵押物的信貸。根據貸款用途進行劃分,我國現在的傳統信貸業務主要有: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工業貸款、農業貸款、商業貸款和消費貸款等種類?,F主要介紹兩種常用的現存信貸:第一種是流動資金貸款,這是一種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正常進行,滿足需求者在經營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由于流動資金貸款具有貸款期限短、周轉性較強的特點,并不適合家庭農場這種以農業生產為主的企業申貸。第二種是固定資產貸款,主要用于固定資產項目的建設、購置、改造及其相應配套設施建設的中長期本外幣貸款,是銀行為解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這種業務看起來符合家庭農場融資的需求,但是,固定資產貸款的申請條件要求是比較高的。而家庭農場企業,由于從事的是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約束、市場變動影響較大。所以對于銀行來說,給家庭農場貸款風險是很高的,而且家庭農場企業并沒有高價值的抵押。目前現匯貸款和票據貼現可以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需求,比如,滿足客戶外匯資金融資需求,企業流動資金方面的需求等,但對于家庭農場企業來說并不太適合,家庭農場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在國內進行,所以一般不考慮這種貸款方式。

由此可以看出,傳統信貸不適應家庭農場的融資需求,需要尋找一種適應家庭農場的民間融資渠道;現存信貸不適合家庭農場,需要找到沒有抵押物的信貸。而P2P網絡信貸模式因與家庭農場的經營較為契合,能夠較大程度滿足家庭農場的融資需求,從而為家庭農場的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

P2P互聯網金融融資模式具有靈活、便捷、借貸門檻低等特點,能夠解決家庭農場短期融資問題和實現無抵押借貸

P2P網絡借貸的特點較大程度滿足家庭農場融資需求,能夠緩解家庭農場無抵押貸款和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P2P指在網上實現借貸,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這個網絡平臺實現借貸的“在線交易”。這是一種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將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人群或小微企業的一種商業模型。它能很好地體現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發展個人信用體系或發展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和滿足個人或小微企業資金需求這三方面的社會價值。P2P網絡借貸雙方可以借助互聯網金融平臺實現借貸,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完全是一種信用借貸,這與家庭農場的融資需求達成共識。同時,由于家庭農場經營一般是由零散農戶集合而成,它在組織結構上具有集合性的同時又具有零散性,這種家庭農場的模式正與P2P網絡借貸的便利性、靈活性的特點較為契合,因此,P2P網絡借貸可以較大程度滿足家庭農場融資需求。

家庭農場可以通過P2P網絡借貸來滿足融資需求,實現無抵押的舉措,但是家庭農場要想更好地融入P2P網絡借貸模式,還需要依靠以下措施來解決無抵押貸款和網絡貸款融資的問題:首先,網絡借貸存在較高風險,網絡金融平臺很多,企業必須要客觀考察,多方比較,選擇實力雄厚,安全保障較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其次,家庭農場具有集合性,規模不一,所以要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和具體情況來整體規劃融資方案;再次,通過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來進行借款額度的限制。國內主流的網絡借貸平臺大都采用這樣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比如利用房子、車子等物品進行評估;最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容易產生欠款不還和欺詐的違約糾紛,導致借貸雙方無法認證彼此的資信狀況,作為合作家庭農場企業來說,必須制定好以便規范管理的一套完備規則。

互聯網金融模式需要進一步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也需提高對P2P平臺的識別力

一方面,需要考慮P2P網絡借貸在家庭農場中應用時存在的風險,確保家庭農場無抵押貸款和融資正常進行。農業生產容易受外界影響,容易產生季節性波動。所以,作為家庭農場要考慮風險保障,對企業自身的資金鏈運作,要盡量降低風險,做好財政預算和應對策略。一方面,對于家庭農場企業來說,如果還沒有完全償付到期的還款,要對借款人產生逾期罰息以及逾期管理費。然而違約后違約金額還是有一定的收回率,并不等于完全損失,同時還要承擔信用降低的風險。另一方面,網絡平臺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可能存在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這些情況都會間接或直接給借款人造成不好的影響,甚至無端對家庭農場的運作造成較大的打擊。

另一方面,需要找到適合家庭農場自身的P2P網絡借貸模式,確保家庭農場融資到位和減小無抵押貸款的風險。作為借款人的家庭農場經營者自身應該主動應對現在P2P網絡借貸的風險,把風險降到最低。首先,一定要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在融資過程中陷入違法的圈套之中。其次,要多方考察了解借貸的P2P平臺,如今的網絡借貸平臺多如牛毛,選擇實力雄厚、可靠的平臺。再次,必須具備理財知識、鑒別能力與社會常識,在選擇了好的平臺之后,要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服務。最后,壯大自身發展,實行有效的生產營銷策略,最大效用地使用貸款,并做好還款計劃,避免逾期還款、信用受損等風險。

(作者單位:華南農業大學)

【參考文獻】

①MertonR.C.,Bodie Z.:《Deposit Insurance Reform: A Functional Approach》,《Carnegie-Rochester Conference Series on Public Policy》,1993.

②和毅:《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供應鏈融資發展思考》,《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年第12期。

③江維國,李立清:《互聯網金融下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模式創新》,《財經科學》,2015年第8期。

④Phillp Strallan,Jamesp Weston:《Small Business Lending 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the Banking Industry》,《Journal of Banking&Finance》,1998.

⑤嚴谷軍:《社區銀行與小型家庭農場金融支持》,《農村經濟》,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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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證券 流通 屬性

作者簡介:陸暉,深圳海關,研究方向:證券法、公司法。

證券是表示一定權利的書面憑證,即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該觀點脫胎于票據法理論,強調權利與書據的緊密結合,并由此形成二元權利理論體系。然而這種靜態的觀察在邏輯上形成自洽的體系,卻未必與社會生活相符,特別是當下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眾籌融資、P2P網貸等,都難以在原有的理論框架下進行討論。正如有人評論道:“(權利與文書相結合的)證券法理論基于一個接近過時的上市實踐,將有價證券的本質特征歸納為與其記載的權利相結合的文書,在現代商事活動中蒼白無力?!惫P者從權利的變化出發,希冀以動態角度為證券理論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一、對證券經濟活動的考察

(一)證券權利的宣示

一項權利并不能單純依賴主觀的自我確認,更需要以某種可以被其他主體所識別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權利確認和保護的前提。股權作為一項權利,當然也需要用某種形式予以明確和表彰,而采用何種形式進行表彰則需要視其滿足何種社會需要而定,從理論上來說,金屬、木材、絲綢并無區別,而輕便、經濟等因素決定了人們采用紙張作為證券的表彰形式。而更進一步,人們將證券賦予文義性、標準化等特點,則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另一個需求――流通。如果沒有流通需求,股份公司的股權與有限公司的股權在本質上沒有區別,股份公司完全可以不采用證券而是用股東文件來表彰權利。如果沒有流通需求,公司進行債權融資完全可以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有觀點認為借貸合同需要和投資者逐一商量從而效率不高,而債券則完全避免了這種情況。然而這只是不了解金融活動的一種想象。不可否認債券確實有效率高、談判成本低的特點,但如果融資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進行融資,投資者同樣只有接受與不接受兩種態度,其效果與債券有何異?又怎么會出現需要對融資條件進行逐一談判的局面?債券的產生并非只為了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實現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流通,而這種流通需求則是債券產生的內在動力。

(二)證券交易的原因

綜合各種因素,證券發行和交易至少有以下三項原因:一是生產的融資需求,在資本主義經濟關系中,生產的擴大產生了外源性融資需求,在單一的貨幣資本不能滿足這種融資需求情況下,融資者通過向社會公眾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這也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資本的增值需求。對于經濟社會而言,保持經濟利益持續增長以達到增值是資本的內在需求,其外在表現就是經濟主體為獲得預期經濟利益而進行資金投入以達到增值。這和融資需求互為交易的對方,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三是金融風險管理需求。由于金融市場上不同主體對風險的偏好不同,從而產生資產的風險管理需求,參與者通過不同的金融工具進行資產配置以達到控制風險目的,由此產生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后來有部分衍生品又發展成為獨立的金融工具,實質上是風險的互換或轉移,與資金需求無關,有時甚至是參與者之間的一種“對賭”,如金融危機時在香港金融市場上殺傷力很強的累計期權(Accumulator)就是典型例子。

二、證券流通屬性的概念

通過以上對證券的經濟關系的梳理,可以看出證券的社會基礎乃是流通需求。流通性是證券的本質屬性。證券流通作為一種金融現象,金融學將其描述為金融交易,而金融交易的抽象性解說則是消費機會在不同時點轉移,即當前消費機會與未來消費機會互換。在法學意義上,證券的流通屬性可以認為是金錢債權在金融消費者之間的交換。關于傳統證券的二元權利理論,法學家謝懷螄壬曾做出過精彩的論述,以證券權利與載體的關系為考察點,其核心是建立在權利的表彰上,即把權利通過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的載體形式表彰出來,把對載體的處分等同于對權利的處分,通過權利表彰,把原本抽象的概念具象化,進而把對權利的證明、流轉、處分等也具象化。二元權利結構的邏輯起點就是那張紙――權利的紙質載體,關于證券的理論都是在這張紙上構建起來的。筆者認為,該理論更注重權利的靜態描述。

而證券處于不斷的流通中,其價值也在流通中得以體現,所以從動態方面揭示流通屬性兼具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意義。其實,學界對于證券的流通性早有研究,如有人強調“證券權利的生命在于流動性”,但理論通說一般認為流通性是證券的特征。筆者認為,從動態視角來看,流通性乃是證券的決定性因素,是實現從一般權利到證券的關鍵。對于證券流通性本質,域外立法也許能提供一些借鑒。如美國《統一商法典》不再恪守傳統所有權的立場,認為“證券權益”(securities entitlement)是包括一系列權利的權利集合;《荷蘭證券交易監管法》也強調證券的流通性,即證券權利是可轉讓的。

三、證券流通屬性的特征

(一)證券流通的目的性

證券的流通性本質,并非指一種潛在的可能性,而是指這種權利本身就是流通的、運動的。從理論上說,只要不是人身性的權利都有流通的可能,而只有那些在流通中才能體現出其價值的權利,才成為證券上的權利。正如貨幣之于資本,古典經濟學派認為“資財能否轉化為資本,關鍵在于所有者是把其用作消費,還是……通過其運動獲取收入并最終獲得收入才可以轉變為資本?!庇直热绻煞莨镜墓善?,從證券法上觀察絕大多數投資者在購入股票時并不是為了控制該公司或參與經營管理,而是希望通過股票價格的波動而獲取金錢上的利益。股票的價值在交換中得到體現。更重要的是,圍繞股票交易,所以人們設計出一套持有、證明、流轉制度。而與其相對的其他權利憑證如車船票,購買者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相應的服務而不是進行流轉交易,憑證所表彰的權利并不是通過流通來體現其價值。 (二)證券流通的同質性

證券流通不同于商品或服務流通,后者是沿著“貨幣――商品”的路徑發展,即以貨幣(金錢債權)換取某項商品或服務,在該場合中發生法律關系的雙方,持有貨幣一方最終目的是獲取商品或服務,另一方是為了獲取貨幣。雖然有時出于管理或營銷目的,會出現付出貨幣和獲得商品相分離的情形,但這種分離并不是金錢債權交換,最終目的仍是貨幣(金錢債權)與商品(服務)的交換。這樣就可以解釋,包括郵票、飯票、商業預付卡等在內的眾多代表一定金錢權利的憑證不能成為證券的原因,這些憑證雖然也表彰一定權利,但是這種表彰卻是建立在付出貨幣(金錢債權)與接受商品(服務)相分離的基礎上,最終目的是為了完成“貨幣――商品”的交換。而證券流通就是金錢債權與金錢債權之間的互換,不涉及其他商品或服務,“證券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的貨幣運動,表現為投融資雙方直接進行貨幣和證券的交換,沒有任何導致貨幣權屬變化的中間環節。”

(三)證券流通的功能性

證券是運動的,也必須在流通中才體現出生命,這不僅根本區別于合同、職業證書等憑證――后者只是靜態的權利宣示;也區別于滿足其他社會需要的權利憑證,比如以支付為功能的票據。從票據的產生及其功能來看,不論是匯票、本票還是支票,支付手段都是其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也是其作為法律制度被設計出來所滿足的最重要的社會需求。當然,票據的經濟作用還有信用、結算、融資等手段,但這都是從“代替現金”的支付手段衍生出來的,票據最核心的功能仍然是支付。所以票據并不是證券。需要指出的是,票據與投資于票據的投資基金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流通性本質在后者身上展現無遺,法律本質上亦屬于證券范疇。

四、以流通屬性分析金融創新產品

一項法律制度并非能憑空設計,背后反映著深刻的社會生活關系的變化,除了邏輯的抽象思考,也要對這項制度背后的社會關系進行考察,更要回到社會生活中去檢驗效果,完成實踐――抽象――實踐的理論發展過程。正如日本法學家我妻榮所言,“要明確這些法律規則或法律概念所規范的經濟關系,再通過這種經濟關系去明確抽象的法律規則及法律概念的實質的意義?!?/p>

(一)眾籌融資

眾籌融資是發展最迅速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監管層和實務界引起較大范圍討論,目前其法律性質尚未形成定論。融資者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注入公司形成公司資本,投資者憑出資獲得目標公司的股權,“證券是具有融資功能的權利憑證……它是能夠給購買者帶來投資收益的特殊憑證”,從這一點來說眾籌應屬于廣義上的證券。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融資公司沒有制作符合證券理論形式要件的“證券”,而是制定統一格式的股權認購書和股東名冊,以此來確定股東地位。如果應用二元權利結構理論探討眾籌融資,建立于紙質證券基礎上的理論顯得勉為其難,難以對這種新型金融產品進行定性。然而,必須要看到的是,眾籌融資中一個顯著特點是:在融資之初就已經明確了投資者的退出機制,融資公司會明示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后續的多輪融資中將股權轉讓從而實現收益,投資者的心理預期亦是在公司未來發展中通過出讓股權而獲利。換言之,這種股權投資在一開始就被賦予流通屬性,并且是在交換中產生價值。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表彰,也不論這種表彰方式是否具備傳統證券的特征,眾籌融資都符合流通性本質,應該屬于證券。

篇7

但是,消息公布后,企業債(城投債的主要載體)價格并沒有大幅下跌。于是有很多論道者懷疑:市場的麻木是合理的嗎?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研究一下有關部門為什么頒布這項通知。

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政府一開始寄望于靠對大型民營企業的支持來投資基建以保持經濟增長,但結果欠佳。之后,國家轉而支持國有企業,效果還算可以,但是力度欠缺。最后,地方政府干脆利用自己的融資平臺親自上陣。

這個應急的積極財政措施原本并沒有大錯,但事情一到地方上,就好像總會起變化。

首先是項目投向出軌,之后便是額度上大幅度超支。慢慢的,中央政府逐漸意識到,如果再不管理各個地方上的投資過剩,早晚會爆發系統性風險。所以,有關部委主動著手管理地方政府的融資行為。

我們分析,地方的盲目投資最終可以通過兩種渠道牽連中央政府。

第一就是地方投資的全面過剩終會使局部風險向全國蔓延。而事情一旦發展到整個經濟和中央政府層面時,法不責眾的無奈會再次在中國上演,這正是現今潛在的最大風險。

所以,中央部委大力整治地方融資平臺在當下是非常正確的決定,這不代表正規的平臺公司將會損失再融資能力,這些監管政策只是保障平臺公司合規合理地開展有計劃的投融資項目。

牽連中央政府的第二種渠道是,地方政府在過度投融資的過程中淡化其與中央政府的區別。

由于依仗一方土地養一方人總是有局限的,所以當地方政府過度消費未來財政能力時,最好的、最能掩蓋其薄弱的償還能力的方法就是說它依靠著中央政府,因為中央政府對全國的經濟和資源負責。

但是,如果每個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都給投資者畫同樣的餅,那么他們集合起來的總數將遠遠超過中國經濟這塊真正的“大”餅。那時,美國曾經歷的金融危機將在中國上演。

現在,中央各個部委正在為防止這兩大險境的發生而努力。

現有以企業債形式存在的城投債由于需要中央發改委統一審批,所以這些企業債融資后所投入的項目絕大部分都是經過中央各部門審批過的合規項目。所以,這次整治對于這些合規、合理的項目融資不會產生太多影響。

但對那些地方自己擅自做主投資的項目而言,由于它們失去了“中央”層面的保護,因此為這些管理松懈的項目而來的融資計劃可能更為不規范,這類項目應該是這次整改的主要目標。

篇8

【關鍵詞】融資融券 定價 風險控制

一、融資融券概論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融資就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融資融券交易與大家熟悉的普通證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暗含做空機制,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則必須有足額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這意味著股價下跌時也能獲利,改變了單邊市場狀況。

2.具備杠桿效應,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須支付全額價格,但融資融券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交易。

3.改變了與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在融資融券制度下,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不只存在委托買賣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須將融資買入的證券或者融券賣出的資金交給證券公司作為擔保。

二、融資融券的歷史進程

2006年1月6日,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提出,券商將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早在1993、1994年,券商就開始為客戶提供“透支”服務。在當時機構自我約束力和金融監管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券商違規融資、挪用資金、重倉莊股,客戶不顧風險借國債之名炒股,眾多券商身陷虧損黑洞。1996年,證監會明令禁止融資融券業務。

新《證券法》已經刪除了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這為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合法化掃除了法律上的障礙;而近日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進行融資融券業務,并對融資融券規模與凈資本的比例作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引入融資融券交易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證券市場基本制度的完善。在我國資本市場交易基礎設施、技術條件逐步完善的今天,市場只允許作多的單邊機制,必然導致市場機制在運作中處于一種非協調非對稱的跛行狀態,經常只能通過外部力量的干預(政府干預)才能恢復其穩定態,缺乏做空機制成為資本市場的重大缺陷。

2.有利于證券業的規范經營和資產重組。目前我國券商多而小、布局不甚合理,融資融券業務為券商拓展業務模式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那些內控機制達標、資產質量優秀的券商將會率先獲得推出該業務的資格并迅速吸引客戶,整個經紀業務市場將面臨客戶資源的重新整合。

3.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方式后,整個金融市場結構將會發生變化:貨幣市場、證券市場、金融機構融資市場三個市場有機聯系與貫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相互對接,資金能夠順暢良性循環,降低銀行和證券行業系統性風險,提高資金市場的運作效率。

四、我國引入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分析

1.體制風險。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創造虛擬供求的功能,并通過銀行信貸融資,擴大銀行的信用規模,可能出現如下情況:一方面,造成通脹的壓力,虛擬資本的增長比一般信貸引起信用擴張的乘數效應更為復雜,從而不利于當局對經濟的宏觀控制;另一方面,虛擬供求有可能使證券價格嚴重脫離實際價值,形成泡沫。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一方因倒閉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是金融機構在信用交易中必須解決的風險,雖然各國對信用交易都要求交納一定比率的保證金,但仍存在交易對手不能履約的可能性。

3.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由于市場變量變動而帶來的風險。我國股市目前還不夠成熟,股市波動性強,投資者還不夠理性,而且還存在著股價操縱等行為,由于融資融券杠桿化的作用,突然的急速上漲和下跌很可能造成投資者巨大的損失。

五、融資融券的風險管理

1.監管層的風險管理

首先,對券商介入融資融券業務要設置嚴格的門檻。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既需要與投資者打交通,又少不了與其他金融機構打交道,這其中會有利益上的沖突與糾紛,也會放大金融風險,因此,監管層必須對其嚴格把關。

其次,對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要設置適當的門檻。考慮到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對投資者設置門檻是必要的,但這種門檻設置不能太高,否則融資融券政策就成了方便少數人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政策。

最后,適當放寬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投資對象或標的,拓寬投資者的選擇空間。

2.券商的風險管理

融資融券將使券商經紀業務的內容更加豐富,證券交易量增大,券商的傭金收入也會隨之增加,可以說,融資融券業務是券商的巨大“利好”,但券商萬不可忽視其中的風險。如果券商是自己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那券商是在自營,與一般投資者并無本質區別。不過,券商如果大量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負債經營的話,一定要注意財務風險,以免陷于財務困境而難以自拔。

如果券商是為市場里的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作為債權人的投資者,券商要做好處理“呆賬壞賬”的準備。為此,券商應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如確定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容忍度,評估風險管理的效果。

3.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融資融券是一把“雙刃劍”,投資者使用得當,可以贏得更多的投資收益;反之,也會給投資者帶來更大的投資損失,這就要求投資者要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較好的控制風險能力。因為在投資過程中想準確把握時機是非常難的。國內證券界人士也表示,融券交易雖然意味著可實施做空,但具體操作較難把握,一般不要以不確切的不利消息作為做空的理由。而且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很可能碰到陷阱。在做空某只股票時,需要提防這只股票的莊家行為。

參考文獻:

[1]毛建林,羅濤.關于我國引入融資融券交易機制的現實思考[j].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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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是企業推動生產經營發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需求所在。一方面,企業為擴大再生產、購置先進設備、加強技術研發,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積極實現產業升級換代、增強產品和服務的技術含量已成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必然選擇。正是因為如此,企業在自身資金有限的情況下,為維持正常的運營和規模拓展,則要通過融資來解決一定時期內資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從財務角度來看融資有助于企業合理布局資本結構。企業的發展不僅要具備權益資本,也要有適量的債務資本。如果只有權益資本,企業會因總資本成本過高而影響利潤最大化。而保持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科學配比,則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風險,促進利潤最大化的實現。

二、企業融資過程中面臨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環境的發展,企業可以選擇的融資渠道增加,但企業也必須對融資過程中的風險給予充分的重視。

(一)償債能力低于預期

企業在進行融資決策時過高地估計未來的盈利能力,而在融資期限到來時,現金流量不足、資產變現能力不強,企業就會陷入危機。一旦企業不具備充足的償債能力,還有可能導致破產或兼并的發生。

(二)企業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比重不合理

這種融資風險經常出現在從事中長期項目建設的企業,其特點是企業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投入規模大,雖然根據項目本身的用途、未來的前景等因素考慮,金融機構愿意為企業提供貸款,但是企業迫于貸款條件要求、長期利率等因素考慮,或是對項目建設周期中其他風險因素未能給予充分的預期,因而常選擇短期貸款占據更大比重。如果企業未能在既定的項目周期內完成相應的建設任務,就無法用投資回報償還短期債務。反之,短期建設選擇長期貸款為主也會造成融資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三)市場因素影響

企業融資過程中遇到利率上調、生產資料成本上升、匯率明顯變動的情況,也將增加融資風險。貸款利率上漲時,企業需支付更多的利息成本。受匯率波動影響,企業從事貿易活動的成本也有可能上升。而近年來原材料、人力成本上漲的問題持續存在,不少從事規模生產或建設的企業,需要提前預定或儲備大批材料、設備,企業按照融資時的市場價格制定采購計劃,后續還要繼續追加成本。

(四)融資權益受損

企業融資渠道雖然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但同時也不乏大量的風險充斥其中。例如當銀行不能為企業提供貸款時,企業通過股權、債權融資的難度很大,因而有可能選擇非銀行金融機構,或是將目光投向民間資本,由此也造成諸多的權益損害,使風險隨之增加。

三、企業融資風險管理的舉措

為加強對融資風險的管理,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樹立科學的融資理念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行融資是必然的選擇,對企業擴大規模、提升技術水平、提高利潤率極為重要。但是融資本身應當是一種理,即融資并非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融資規模過大,企業的償債壓力也更大,融資規模不足,又會給生產經營的持續、穩定帶來影響。保持合理的權益與債務資本比例,才能為企業的穩健發展提供有力支持。所以企業管理者應當對融資工作持審慎態度,要以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財務水平為依據,合理確定融資規模。

(二)選擇適合的融資渠道

隨著金融業的創新發展,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針對企業的不同融資需求提供服務,而且在知識產權抵押、信用貸款領域也涌現出很多新的產品。面對不同的融資選擇,企業也要善于合理決策。不同融資渠道的側重不同,成本不同,風險也有所區別。例如,企業從事穩定的擴大再生產建設,可以選擇傳統的銀行貸款;參與BOT建設則可以選擇項目融資;外貿進出口企業可選擇貿易融資;而股權、債權、資本市場領域的融資則要更為謹慎,企業必須經過多方論證才能最終做出決策。

(三)實施前瞻性的風險管理

企業對于融資風險的管理并不是一種被動行為,即使企業認為所做出的融資選擇是理性和科學的,也不能被動等待風險轉變為現實再組織應對工作。因此,企業應聘請專門的風險管理人員,針對企業融資活動,系統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管理效果評估工作。企業制定融資方案前,風險管理人員要對目標渠道進行全方位的風險識別與評估,制定的重大融資決策應獲得董事會的批準方可執行,并且要嚴格對融資合同的審核,清晰界定違約責任。在此基礎上,管理人員應實行動態的風險評估,以便提前對風險做出預警。

(四)提升自身的綜合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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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務會計報告;公允價值;財務報表附注

2006年2月,財政部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形成。對于財務會計報告所披露的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注,除了采用常用的比率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外,筆者認為,對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些特殊項目也應予以充分關注,判斷這些信息給企業帶來的潛在影響,以便社會公眾作出理性決策。

一、關注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計價資產的范圍及合理性

(一)關注資產負債表中可能以公允價值計價資產的范圍及影響

新會計準則變化最大的是多種資產可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生物資產、政府補助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等均可在一定條件下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也使得上述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資產余額可能反映的是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作為新會計準則中廣泛采用的一種計量屬性,它的優點體現在滿足了財務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使會計信息更加可靠,可以有效避免或減少企業掩飾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尤其是金融產品的市場價格已經大幅下降,但企業使用歷史成本計價從而誤導社會公眾的情形。但公允價值也有它的缺點,比較突出的是公允價值的合理確定,帶有市場客觀性和主觀判斷性的雙重屬性,盡管可以采用市價法、類似項目法和估價技術法進行確定,但是對于那些需要按照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進行估計的現值技術,都離不開對未來事項和主觀不確定因素的主觀判斷。主觀上的可操作性就造成了公允價值計量技術操作上的困難,也給企業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間。因此,在閱讀資產負債表時,非常有必要對以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予以充分關注,判斷其應用的合理性。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均采用公允價值。但在核算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時,兩者卻有很大區別:假設期末股票投資的公允價值下降,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則借記損益類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這樣會使企業本期利潤減少;若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借記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資本公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種投資市價的波動沒有在利潤表中體現,除非是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并確認減值損失,這種隱藏的浮虧才會在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項目中體現,僅是公允價值的變動是不影響企業利潤的。從以上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的分類來進行利潤調節,如將低價買入的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將較高價格買入的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尤其在現在的金融危機情況下,更應關注資產負債表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數額變化及可能對企業的損益產生的潛在影響,防止企業企圖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來體現利潤,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隱藏虧損的情況。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成本計量還是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規定,企業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這兩種后續計量方式的區別在于:如按成本模式后續計量,企業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若發生減值還要計提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這樣會使得資產負債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降低,由于費用的增加必然使利潤表中的利潤減少;若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企業無需計提折舊或攤銷,也不計提減值準備,但在期末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需要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同時調整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假設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上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續計量,企業的資產總額會增加,利潤表中的利潤也會增加。從以上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這兩種后續計量方式的區別帶給企業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很有可能采用上述后續計量方式的選擇或轉換調劑利潤。因此,報表使用者在閱讀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時,一是關注上述后續計量模式采用的合理性及其對財務狀況和損益的影響;二是關注企業有無將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情況,影響企業的利潤是多少;三是必須關注投資性房地產的增減原因,了解企業有無將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進行轉換的情況,如果有,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是多少。

二、關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及其謹慎性

盡管新會計準則體系中規定了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范圍和方法,但對于計提條件、計提比例、計提金額等方面,也需要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職業判斷,這也給企業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間。所以,在閱讀財務會計報告時必須充分關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謹慎性。在財務會計報告的列示中,資產負債表中各項資產均按扣除對應準備后的差額列示,同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詳細情況,包括期初、期末余額,本期的增減變化等信息。在閱讀財務會計報告時,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采用會計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比性,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是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還是賬齡分析法或銷貨百分比法、提取比例確定的合理性,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是按單項、類別還是產品系列計提等;二是企業當期是否發生有關減值準備的會計政策變更,變更的理由是否合理,調整的金額是多少;三是是否有減值準備的轉回情況,是否有人為操縱利潤的可能性。盡管新資產減值準則規定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但對于存貨、金融資產等計提減值準備還是可以轉回的,若存在減值準備的轉回情況要予以充分關注;四是資產減值金額確定的謹慎性,如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是否合理,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企業濫用準備的情況。

三、關注利潤表中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構成及金額變化

(一)關注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項目潛在的風險

新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對大部分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單獨體現在利潤表中,使利潤表體現了全面損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的本質是未實現的資產持有損益,如按公允價值計價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的變動損益。這部分未實現的損益將來可能會因為公允價值的下跌而減少,尤其是金融危機下更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在進行上市公司的業績評價時,需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項目可能的變化,潛在地利用其進行平滑經營業績,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二)關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金額的構成

新會計準則大大擴展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核算內容,如將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政府補助、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內容發生的當期損益計入兩項目。盡管利潤表中在營業外支出下單獨列示了“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也主要包括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損失,這還遠遠不夠。財務會計報告的閱讀者還應通過財務報表附注了解更多的信息,分析其項目構成,分析其對當期利潤及以后各期利潤的影響及潛在的風險。

(三)關注資產減值損失項目的金額變化

新會計準則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均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為一個項目,“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可代表企業當期計提的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在分析該項目時,可將本期金額與企業其他各期金額進行縱向比較,分析其變化的原因,同時可與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的各資產減值準備項目的詳細信息進行結合分析。

四、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一些潛在的危險信息

財務報表附注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一部分,是對財務報表的補充說明,它提供與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相關的其他財務信息,為決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在新會計準則下,閱讀財務報表附注應關注以下可能傳遞一些潛在危險信號的內容。

(一)或有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

新《或有事項》準則中明確規定了需披露的預計負債、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情況及披露內容,而或有事項的披露中經常會出現企業披露不充分的情況。或有事項由于其潛在的風險,往往會成為企業危機的導火索。因此,在閱讀財務報表附注時,需要關注對預計負債方面的揭示是否存在不明確或回避揭示情況;債務擔保的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沒有披露而為子公司等關聯方的擔保事宜;披露內容上是否存在沒有披露或有事項產生的財務影響和補償的可能性,也沒有解釋未披露的原因等問題。

(二)關聯方交易的內容及關聯方交易占該類交易的比重

新《關聯方披露》準則擴大了關聯方的范圍,對關聯方交易的披露作了詳細規定。而關聯方之間可能通過虛構交易、轉移或出售資產、關聯方費用分攤等做法來調劑利潤,關聯方交易往往會成為企業粉飾財務報表的常見手段。因此,有必要分析財務報表附注中的關聯方披露內容、關聯方交易的內容、關聯方交易金額在企業所占的比重,若所占比重較大,則要引起投資者的警惕。

(三)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的適當性及其影響金額

企業若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則需要財務會計報告閱讀者對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選擇的適當性和變更的合理性進行判斷。不同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導致財務報表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差異。在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中尤其要關注企業自愿進行的變更,如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改變折舊方法、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等。

(四)企業分部報告信息所反映的風險

《分部報告》準則要求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披露分部信息,包括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若企業披露分部報告,為了評價企業整體的風險和報酬,有必要結合各分部所處的區域經濟條件、行業的發展趨勢、產品生命周期、國內外的政治經濟發展情況等各種因素對分部報告進行分析, 以確定各分部發展前景及對整個企業的預期報酬與承擔的風險產生的影響。

總之,財務會計報告是了解企業的一個途徑,有必要對其容易存在潛在風險的項目進行分析,注重企業資產的質量和營運效率,更多地考慮企業未來的發展,更加關注企業所面臨的機會和風險。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