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德考核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15 04:33:3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師德考核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師德建設工作,扎實有效地推進師德考核,特制定我校教師師德考核工作制度。

一.建立師德考核工作領導機構

師德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

副組長:校級分管

成員:中層正職(含年級組長)及教職工代表

二.進一步加強師德學習和宣傳報道工作

1.學習《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有關文件和要求,提高師德學習的針對性,增強教師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的責任感,激發教師開拓創新、追求卓越的進取精神。

2.持續宣傳報道,形成全社會影響,利用板報、廣播、專欄,多角度宣傳,全方位展現師表形象。

三.評選范圍和條件

1.評選范圍

年度師德標兵的評選范圍是:教學工作的一線教師,特別是中青年教師。

2.評選條件

(1)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總書記在全國優秀教師代表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模范遵守新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影響和引導學生。

(2)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專業發展意識和行動具有明顯的引領和示范作用,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心理健康,與領導、同事和學生家長關系融洽,和睦相處。

(3)全面關心學生成長,熱愛學生,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學生,無譏諷、歧視、侮辱學生、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以及驅趕學困生等行為,無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及其它商品,索要或接受學生、家長財物等以教謀私的行為,無校外辦班、兼課和有償家教等行為,無在教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違背學術規范、侵占他人勞動成果的不端行為等。

(4)教育教學成績突出,所任學科在全縣處于前列。

(5)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媒體進行過宣傳報道和參加過市級(含市級)以上骨干教師培訓的教師優先。

3.推薦方法

(1)評選師德標兵應在對本單位全體教師進行師德考核的基礎由進行。

(2)我單位在上報推薦名單之前,要在本單位對師德標兵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

4.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師德標兵”申報表

(2)“師德標兵”典型事跡材料1份,字數在3000字左右。

(3)本人師德檔案:包括《中小學教師師德考核表》一份、學習筆記、個人評價材料、本人在縣級(含縣級)以上媒體師德事跡宣傳報道材料原件或相關材料等。

宜賓縣橫江中學校

xx年2月25日

宜賓縣橫江中學師德實施細則

一、在學校統一組織下,由學生和家長實行無記名投票評議。

二、對學生和家長的評議面應覆蓋教師所教授的所有班級,并不少于所教授學生人數的60%。

三、根據《學生和家長評議教師問答卷》,由學校組織專人進行回收和統計后,記入《師德考核表》。

四、考核方法

根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無記名民主測評為主,實行教師自評(占30%),學生和家長評議(占30%)、同事互評(占20%)、領導班子評議(占20%)四方面相結合的辦法。

考核結果分為四檔,分數在90分以上者為優秀,在80-90分者為良好,在60-79分者為合格,在59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說明:

1、師德考核結果作為教師獎懲、晉級、聘任、參加各級骨干教師培訓、參評各種榮譽稱號的重要依據。考核為優秀者為市級師德標兵推薦人選??己藶椤安缓细瘛钡燃壍慕處?,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2、師德考核檔案是如實反映教師師德修養的重要依據,是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檔案的基礎材料之一,是教師參加骨干教師培訓、評選各種榮譽稱號的必備條件之一。

篇2

關鍵詞: 教學型高校 考核評價機制 考試制度

當前,我國教學型高校多為普通地方高校,其人才培養目標是堅持以地方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主要服務對象,培養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所需的應用型專門人才[1]。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教學型高校規模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以其數量的絕對優勢而成為高等教育實現大眾化的主要力量[2],擔負著我國社會大部分應用、技術型人才的培養重任,其人才培養質量關系到我國人才強國戰略,關系到教學型高校的興衰成敗。我國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3]明確提出,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有為,增強誠信意識,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因此,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健全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提高教學型高校人才培養質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教學型高校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的基本要求

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是用來驗證人才培養目標的完成程度、質量高低的。它與每所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都分不開,就教學型高校來說,當前我國教學型高校的顯著特征是以本科教育和一定的研究生教育為工作重心[4],培養目標定位是:面向生產、服務和管理,培養以通識為基礎的、具有扎實理論基礎的、較強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潛力的技術和技術開發的應用型高級人才。根據教學型高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型高校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注重考核范圍的全面性。以教學過程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時間、學科理論成績、實踐效果等為基礎,做到考核內容包含教學的各個方面。

2.注重考核內容的科學性。合理設置考核內容,以專業能力測試為重點,合理設置考試題型,同時還要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

3.注重考核過程的階段性。將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考核合理統一起來。

4.注重考核方式的多樣性。充分運用課堂訓練、實驗、專業技能比賽、實踐操作考試、理論知識考試等手段。

5.注重考核結果的實效性。正確運用考核評價結果,激勵學生學習積極、主動學習,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總之,要采用終結性評價與過程性評價相結合、知識評價與能力評價相結合、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相結合的方法來考核評價學生,致力于把學生培養成理論基礎深厚的,具有較強實踐能力和創新潛力的應用型高級人才。

二、教學型高??荚囍贫扰c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的矛盾

目前,教學型高校大多都對考試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考試管理正逐步走向系統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但是由于受傳統考試觀念的影響很深,在高??荚嚬芾碇腥源嬖谠S多與考核評價機制要求相矛盾的問題,亟待改進。

1.對考試目的的認識仍有所欠缺,把考試作為教學目的。

考試是高校教學中重要的常規性工作之一,它只是一種用來考核評價學生的手段,并不是教學的真正目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高校管理者往往把與評優、獎學金、入黨、畢業、學位等相關事項均與考試得分直接掛鉤,把考試成績作為決定學生升級、獲獎、畢業、獲得學位的依據看待;在教師方面,也有不少教師認為學生學完一門課程就是應當以考試的形式給出結論,以試卷分數作為學生學習某門課程的最后結論;對于學生來說,考試就是為了得到分數、拿到學分,最終獲得畢業證、學位證。由于以上種種對考試目的錯誤認識,就必然會出現學生學習態度不端正,認為學習就是為了考試,功利性強,這種現象從小的方面說不利于學生對各門課程系統知識的掌握,從大的方面說不利于人才的培養。

2.對人才考核范圍仍缺乏全面性,僅限于應試考核。

自上世紀80年代素質教育提出以來,我國人才考核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受傳統應試教育的影響,高校對人才考核仍停留在應試考核上。這樣的考核沒有很好地將教學過程中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學習態度和學習方法等的評價納入進來,只是單純地考核學生所學的課程知識。如果將教學過程中的各個方面都納入考核范圍,不僅可以監督學生學習,更有利于幫助學生提高思維分析能力、創新能力,促進學生全面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3.對考試的內容設置仍不科學,呈現理論化、知識化特點。

傳統教育是把教學過程看成教師在課堂里系統地傳授知識,教、學、考都以知識的再現為主,考試內容呈理論化、知識化特點也就順理成章。受此影響,當前高??荚囈踩砸岳碚摶?、知識化的考試形式為主,很少把實踐操作性內容作為考核要求,大大降低了人才培養對考核內容實踐性的要求??荚嚨膬热菀岳碚撝R為主,過于重視教材和書本知識,知識再現率較高,這樣將導致兩大弊端產生:一是容易造成學生總結學習經驗時產生“學習不求甚解,只需機械記憶”的錯誤觀點,不利于培養學生思考問題的能力,更嚴重的是讓部分學生認為“平時學習可有可無,關鍵在考前突擊強化記憶”,大大地抹殺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二是容易造成試卷題型中記憶性內容的試題偏多,而理解應用、主觀評價性內容的試題太少,不僅不利于學生對課程系統知識的掌握,而且不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思維分析能力、創新能力和應用實踐能力,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

4.對考核過程缺乏階段性,考試形式單一,不利于考核方式多樣化。

當前,考試形式單一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表現形式也很多,嚴重影響到高校對人才的培養,難以客觀地評價學生的實際水平。這不僅不能達到考核過程階段性的要求,不能反映考核評價機制對考核方式多樣性,反而嚴重制約學生個性的發展,不利于學生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阻礙學生動手操作和社會實踐能力的提高。

5.考核缺乏完善合理的考試反饋機制,沒有充分注重考核的實效性。

從教學的主體和客體兩方面來看,考核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要激勵學生積極、主動地學習;二是要激勵教師努力提高教學水平,提高教學質量。這就要求高校為考核制度配套一個完善合理的考試反饋機制,尤其對教學型高校而言更為重要。但目前許多高校存在的實際是,對于每次考試,教師和學生都只重分數,很少甚至沒有主動對試卷和考試結果進行全面分析,因此,教學管理部門就不可能做到深入了解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的整體水平,也很難找出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教師不根據考試結果對照教學大綱要求,也不根據考試成績分布、平時學習情況進行認真的分析和評價,并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學生,結果只能是,無論是教學方法、教學內容,還是學生學習方法、學習內容都將原地踏步,更不用談教師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提高教學質量。顯然,只要缺乏完善的考試反饋機制,就不可能形成教與學的良性循環、相互促進,很難培養出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

三、完善考試制度,健全人才培養考核評價機制

考試是考核評價學生的一個重要手段,完善對人才培養的考核評價機制,必須進一步改革當前教學型高校的考試制度,使其不斷完善以真正達到現代考試制度的要求。

1.高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三方應正確認識考試目的。

正確認識考試目的,不只是針對學生提要求,高校管理者和教師更應如此??荚囍皇强己嗽u價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測驗學生的基礎知識、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檢測學生的學習效果、督促學生學習,目的在于掌握高校的教學情況,改進教學和督促高等教育目標的實現[5]。因此,高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三方都要把考試的目的定位于檢查教學效果和檢驗教學目標實現的程度;善于使用考試手段來監測和監控教學質量,規范和引導教學行為,鞭策學生積極努力學習;要重視“考試后管理”,建立完善的試后反饋機制,對考試結果要認真組織評鑒,并及時作出反饋。這樣才能不斷鞏固學生所學的知識,提高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尤其是要重視學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和考核,為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型高級人才作貢獻。

2.健全成績結構,促進考核內容全面,注重考核過程的階段性。

高校應將考核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將教學過程中的學習態度、學習時間、學習方法等方面都納入考核和成績構成范圍,加強學生學習的過程考核,設法了解和描述他們取得成就的過程,從而調動學生參與學習的積極性,加強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信息反饋,真正做到教學相長。同時,根據教學內容難易程度及授課進度,組合運用課堂提問、分組討論、學習心得交流及階段測驗等方式,分階段靈活地采取不同方式考核學生;或者對教材中某些內容采取學生先自習再提問來進行考核,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或者針對某一章節課程讓學生自定重點、疑難點,或模仿教師編寫有創意的考題,從中發現學生對課程內容掌握的深淺程度。通過多種形式的階段式考核,教師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學生,并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入剖析教材的重點、疑難點來啟發學生,做到對癥下藥,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學生在考核過程中提出的一些新觀點、新思路可以反過來激發教師教學、科研,從而幫助教師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

3.合理設置試卷試題,提高試卷質量,注重考核內容的科學性。

考試命題是實施考試的關鍵環節,是衡量預期目標的重要指標。由于命題質量直接關系到培養人才的考試效度,故命題時要充分認識各種類型試題的特點,了解各種試題的優缺點,并根據考試內容、考試目標,靈活采用不同類型的試題,充分發揮各類題型最佳測試點。在選擇題型時,要盡量克服標準化考試暴露出來的弊端,少出只有一個標準答案的題目,增加主觀題比重,多出綜合性思考題、分析題、一題多解題,給學生多提供探索的機會,以鍛煉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教師要不斷吸收新知識、新科學、新技能,不斷豐富課堂教學內容。因此,在對考試內容取材時,要做到依靠教材,但不限于教材,適當合理地增加課外的新知識??傊?要盡可能地使得考試試題設計題型合理、內容科學,并通過考試結果的比較、鑒定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學生奮發學習。

4.豐富考試形式,促進考核方式多樣化。

隨著傳統教學向現代教學、傳授知識為主向培養能力為主的轉變,高校必須豐富考試形式,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內容廣泛的、形式多樣的、動態的考試制度。要根據教師所教課程的內容、特點及教學目標來制定完善的教學大綱,采用靈活的考試形式,形成既有閉卷考試,又有開卷、半開卷考試;既有筆試,又有口試、答辯方式、論文、案例討論;既有理論考試,又有技能、操作實踐、應用能力考試的局面,盡可能地施行因材施考,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讓學生在完成不同性質的考試過程中,從不同角度、不同途徑全方位地得到鍛煉和提高。

5.加強反饋機制,注重考核實效性,促進考試作用的充分發揮。

在現代考試理論中,考試應該具有教學反饋和鼓勵導向的功能。一方面,教師要在考試后填寫考試分析報告,通過對考試提供的材料、數據、結果等進行全面的定性、定量分析,實現考試對教與學兩方面的反饋調控功能,找出教學中的成功部分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措施,從而改進教學工作,激勵學生學習,提高教學質量。另一方面,教學管理部門要把試卷評估作為教學評估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時,要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力求科學、客觀,注重可操作性。在評估結束后,要及時把評估意見反饋給教學單位和教師,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和考試作用的充分發揮。

總之,在教學型高校人才培養觀念逐漸成熟的情況下,在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由知識教育向能力培養轉變、由培養精英人才向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應用型人才轉變的過程中,要堅決樹立現代考試觀,不斷完善現代考試制度,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從而進一步完善人才的考核評價機制,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地對教學型高校學生進行考核,培養出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應用型高級人才,真正做到增強社會服務能力。

參考文獻:

[1]古天龍,魏銀霞,磨玉峰.教學型高校培養目標定位研究[J].中國高教研究,2009,(1):69-71.

[2]劉在洲.教學型高校:中國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主力軍[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2,(5):5-8.

[3]教育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公開征求意見稿)[EB/OL].moe.省略/edoas/website18/zhuanti/2010zqyj/,2010.3.5

篇3

關于高??荚囍贫雀母锏奈墨I很多,絕大多數文獻對于傳統考試方式弊端的認識比較相近。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劉繼紅在2000年所總結的高校考試中存在的五個方面弊端[1]:對考試目的的認識存在誤區,過多強調評價,忽略教學反饋;考試內容局限于教材;考試方式過于單一,主要以閉卷考試和一次性考試為主;考試題型不合理,客觀題比例過大;記分方式以百分制為主,夸大了考試成績的作用,導致學生產生應試心理。其他學者的觀點雖然與劉繼紅的觀點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內容基本上都是對這五方面弊端的分析與批評[2-7]。

基于對傳統考試制度弊端的認識,學者們提出了改革高??荚囍贫鹊娜舾烧呓ㄗh。其中,在觀念方面,提出考試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改善教學,促進學生能力的發展[4],考試中應當注重考察學生的能力,而非考察學生的知識[3]。在具體的操作方法上,學者們提出的建議也是大同小異,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要點:

第一,由一次性考試轉為多次性考試,采取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相結合的綜合評分體系。例如,陳憲和黃健柏[7]提出了一種稱為“4-3-2-1”的評價模式,將考試成績、平時作業、面試、課堂回答分別按4、3、2、1的權重進行綜合,得到學生的課程總成績。

第二,采用靈活多樣的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論文、設計、口試、實踐等。其中,閉卷考試能夠考核學生對于一些知識的記憶程度,而開卷考試等則更能夠體現出學生對于知識的綜合應用水平。

第三,倡導命題的開放化和評分標準的柔性化[8],鼓勵學生創造性地解決問題。按照這一觀點,高校的考試應當盡可能避免使用標準化題型和標準答案,應當設計更多需要自由發揮的題目,以便考察學生更為全面的能力。

總體來看,前一階段的考試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學者們在以往所批評的傳統考試制度的弊端,目前在各高?;旧隙家呀浀玫搅私鉀Q。現行考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對學生能力的評價,起到了引導學生能力發展的作用。

二考試制度改革所產生的新問題

1對于不同課程的考試要求存在一刀切的現象,忽視了各門課程的差異

學生在一個學期中所學習的不同課程,其教學目的是不同的。有些課程本身就是為了讓學生掌握某方面的知識,其能力發展的要求并不突出,對于這樣的課程,盲目地強調對能力的評價是沒有必要的,這類課程完全可以采用傳統的閉卷考試和標準化考試方式來進行考核。目前一些高校的考試制度改革具有一刀切的特點,不考慮課程間的差異,一律要求強化能力測試、減少客觀題型。其結果是一些課程完全是從應付制度的目的出發來進行考試改革,違背了課程本身的教學規律。

2考試的多次性和考試方式的多樣化加重了學生的學習負擔

高校考試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將高校的教學由應試教育轉向素質教育,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但在目前,高校中的考試成績對于學生的獎學金評定、保送研究生等行為還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學生的應試傾向并未發生根本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考試的多次性和考試方式的多樣化不但不能糾正學生的應試教育傾向,甚至還加重了學生的學習負擔,損害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使得學生的應試傾向更加強化。

在傳統的考試方式下,學生的學習評價是在期末一次性完成的,評價方式也較為單一,學生只要在期末集中突擊一段時間即可獲得較好的考試成績。這種情況使考試的功能受到了影響,也是學者們批評傳統考試方式的主要理由。但傳統考試方式的一個積極方面在于學生平時的學習壓力較小,能夠自主地安排學習內容和學習時間,這對于具有一定自主學習能力的學生而言,是非常有意義的。

考試制度改革之后的現行考試方式強調了課程評價的多次性和評價方式的多樣性,雖然使考試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但對于學生而言則是學習負擔憑空增加了數倍。在平時作業和課堂回答均計入總評成績的情況下,學生事實上每天都在面臨著考試,課前要準備應付課堂上老師的提問,課后要抓緊完成平時作業。許多課程為了突出能力培養的要求,往往要求學生完成一至兩篇具有一定水平的課程論文,并將論文成績作為總評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本科學生在二、三年級往往是專業課較為集中的時期,一個學期需要學習五至八門專業課。當每門專業課都布置課程論文的時候,學生就面臨著在一個學期內完成十幾篇高水平論文的巨大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學生要想完成作業都十分艱難,更不必說有時間按照自己的興趣和能力傾向進行自主學習了。

3基于單一課程的考試仍不能全面評價學生的綜合能力

盡管每一門課程的考試都強調是對學生能力的評價,但受到各門課程自身內容的局限,這些考試只能反映出學生在某個方面的能力,而不能反映出他們的綜合能力。一位在各門功課中都獲得好成績的學生,并不一定是能夠把各門功課的知識融會貫通的學生?;趩我徽n程的考試在測試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方面必然是低效率的,這種情況在過去的考試制度改革中沒有得到改變。

三以整合課程模式深化考試制度改革

要解決高??荚囍贫雀母镏谐霈F的新問題,需要有觀念上的創新,其中,整合課程的模式就是一個值得重視的改革方向。整合課程是全人教育理念的產物,吳立保和謝安邦認為:整合課程與傳統課程相比,具有四個方面的特色。第一,是“在界限分明的各學科之間建立起廣泛的聯系網絡”,第二,“整合課程的對象是生活在信息全球化社會中的學生”。這兩點恰恰是在現行考試制度的構建中所沒有考慮的內容。

到目前為止的考試制度改革,普遍存在著一個局限性,即這些改革都是針對具體一門課程的,而忽略了課程間的廣泛聯系。當我們在討論一門課程的考試方式是否合理時,我們的出發點是如何保證本門課程的教學達到最好效果,而不考慮這門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的沖突與協調。這正如我們設計了一組運籌學方程,試圖使每門課程都達到目標最大化,卻忘記了建立關于學生學習時間、精力和課程間相互關系的約束條件。各高校現有的學生培養方案中,對于課程間的協調是有充分考慮的,其主要方式是通過對各門課程學分的權衡,分配課堂教學時間,從而達到分配學生學習時間的效果。但新的考試制度突破了課堂學習的限制,把對學生學習時間的要求延伸到了課堂之外,而這種延伸又沒有受到有效的約束,從而必然導致課程間平衡關系的破壞。

整合課程的理論要求以學生為中心來設計課程,并且打破學科間的界限,建立跨學科的聯系。具體來說,整合課程理念下的考試制度改革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立專業導師組,統一設計某一專業學生的考試方案,將該專業學生學習的各門課程的考試進行合并。通過調節各門課程知識在最終考試方案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引導學生合理分配學習時間,使其能力結構的形成盡可能與培養方案相一致。現行考試制度中對每門課程都提出了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相結合的要求,其結果是平時作業過多,占用了學生所有的課余時間,并且在各門課程間產生了對學生學習時間的惡性爭奪。按照整合課程的要求,所有計入最終成績的平時作業、課堂回答等都應當與統一的考試方案相適應,要通過合理測算學生的學習時間來分配平時作業數量,平衡各門學科的學習負擔。

第二,針對不同課程采用不同的考試方式,避免一刀切的弊端??荚嚪绞降亩鄻踊匀皇强荚嚫母镏行枰獔猿值姆较?,但這種多樣化應當放在更大的學科范圍內加以認識。多樣化應當是指采用多種方法評價學生的能力,而不是強求每一門課程均需要使用多種評價方法??荚嚫母锊皇且纬尚碌慕虠l,而是要允許各門課程的教師根據課程特點選擇最恰當的考試方式。

第三,每學年進行一至兩次具有綜合應用要求的跨學科考核,主要以課程設計或者論文的方式實現??鐚W科考核主要是對學生綜合能力的評價,要求考核內容應當涉及到學生在一學年中所學習的各門專業課的知識和能力要求。跨學科考核的時間應當達到8周以上,甚至可以延長到整個學期或者學年。在這段時間內,學生可以通過查閱資料、獨立思考和集體討論等方式來完成考核內容。由于時間比較充足,學生有機會發現自己能力上的欠缺,并通過進一步的學習來彌補這些欠缺,這樣就充分實現了考試的診斷、反饋和評價等功能。

第四,降低考核頻度,鼓勵學生自主學習。無論是何種方式的考核,都要注意降低考核的頻度,給學生留出足夠多的自由支配的時間,以便學生根據個人的能力傾向和生涯設計進行自主學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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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慧.對高??荚噯栴}的認識與思索[J].教育探索,2001(1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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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志瓊.改革大學考試,培養創新人才[J].繼續考試研究,2008(10):176-177.

篇4

【關鍵詞】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管理,控制,因素,措施

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是工程施工中的重點控制工作,自始至終的貫穿于整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其控制直接影響著工程的施工工期,工作量、資源的消耗量等等。施工進度管理及控制的好壞,將直接決定著工程整體的工期是否可以按期完工及交付使用,也影響著工程的成本及項目的經濟效益的形成。因此,對工程施工進度非常有必要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保證工程的工期按時完工、成本最低化效益最大化。

一、目前影響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因素

1、人為影響因素。首先,在任何管理工作中人為的影響因素是最大的,土建施工進度管理也無例外。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施工現場協調管理、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施工質量的好壞等等都是與人有關,而且凡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其個人素質及對工程工作的態度和能力都是影響施工進度的重要因素。其次,物資、材料因素,管理混亂、人員不整,采購困難、供應不及時、材料不合格等都是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還有施工設備沒有合理安排,常常會出現起資源浪費,堵塞現場;或是設備不足之處施工效率極低,資源閑置等等,都會影響到施工的進度。再有,施工技術影響因素,不科學、不先進、不合理的施工工藝及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力量的欠缺,現場沒有強有力的技術支持,解決技術問題緩慢;不熟悉規范、工藝、標準,無法統籌全局等都直接的影響著施工進度。

2、自然因素影響。土建施工受自然因素的影響也是十分關鍵的,室外施工對季節、氣候、地質、水文等自然因素的依賴性是極強的。例如:惡劣的天氣(強風天氣、雨雪天氣、高溫天氣等)極硬的地質等等都會或多或少影響到施工的進度。

3、施工資金的因素影響。施工資金不足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大家都非常關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是一個典型的事例,資金的不足,物資、材料無法及時采購是施工進度無限期延長;拖欠工資導致施工進度及質量就更加無法保證。

二、加強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管理和控制工作的意見及措施

1、強化管理、提高效率。對任何的建筑工程施工來說,施工進度管理是最直接影響工程進度、質量的環節,那么如何才能管理好工程現場施工這重要的環節?首先要有建立一個高水平的工程項目管理團隊,包括項目經理部的領導和主要成員。首先要加強他們彼此之間的合作,培養團隊精神,構建團隊文化,發揮團隊知識。有了高效的團隊,在運用國內外先進的項目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實施標準化、程序化作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團隊成員的行為。再有他們還要具備實際現場施工管理經驗,在現場施工管理過程中要及時、準確的掌握施工進度,了解施工的技術要求,做好現場對施工隊伍相互施工的協調,對施工現場各級負責人要經常的監督檢查他們的工作情況。每個項目經理都要全面的、仔細的把工作做到實處,使施工現場管理達到“環境整潔、安全施工、紀律嚴明、物流有序、整體合一”的一個高水平、高效率的管理狀態。

2、建立明確的進度控制目標、責任分工、綜合協調。施工前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明確的進度控制目標,然后再以總目標為基礎進行制定分項進度計劃,同時施工過程中進度報告要及時準確,保證進度信息的溝通可以暢通無阻。施工進度計劃出來科學合理的制定,其還應該建立嚴謹的審核及檢查制度,好對進度計劃進行嚴格把關可控制。施工過程中的綜合協調也是進度控制的有力保證,各施工隊伍協調、物質、材料供應協調、施工控制協調、進度款項支付協調、施工設備協調等等,所有工程施工參與的各方都要給予充分的配合及大力的支持,積極響應協調及時溝通協作,使工程施工進度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一切盡在掌控之中。

3、設定工程項目進度管理的標準。工程項目進度管理既然以項目的建設工期為管理對象,那么工程項目進度管理的成效就必然由項目建設工期控制的有效程度來表征。工程施工進度控制標準要以施工工期為目標,其確定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方式:

1)利潤目標工期。施工企業承包任何工程都是要取得利潤的,在目前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下,施工企業都以工程能夠取得預期利潤為判斷準繩,來確定是否競標。一旦參與不競標成功,施工企業就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進行工程施工,通過科學的技術管理完成整體施工而達到預期的工程利潤。

2)費用目標工期。為了保證施工進度的同時,把施工的成本費用降到最低,我們施工企業經常以追求施工成本費用最低為目標工期。其‘工期短、成本低’是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的標準。施工企業以這種‘費用最低工期’為施工進度管理目標,正是保證用最低的成本來完成工程的整體施工任務,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3)資源目標工期。施工企業的進度計劃將根據施工過程中實際可以調配的勞動力、施工機具設備、建筑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資金的具體狀況決定。資源目標工期特點就是‘資源受限,工期最短,任何的施工都會受到資源的限制的不利因素,我們要以客觀現實存在的資源情況,制定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實現充分利用存在資源,有效控制施工進度,確保工期按進度計劃完成,從而保證企業不致因此陷入被動。

結束語:在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管理和控制的過程中,還涉及許多的因素,不管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和質量,所以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控制管理上一定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策略,及時總結及時改進,認真做好施工的計劃安排,通過對整個項目計劃系統的綜合有效控制,才能保證工期目標的實現,確保土建工程項目的順利竣工。

參考文獻:

[1] 季時雨. 關于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與管理的分析[J]. 黑龍江科技信息.2011(08)

篇5

關鍵詞:公務卡 使用 改革

一、改革的具體做法

(一)積極試點積累經驗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務卡結算制度改革,我區采取了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2012年11月9日,在132家預算單位中挑選區地稅局、審計局等8家會計基礎好、單位規模較大、財務人員素質相對較高的單位進行公務卡結算制度改革試點。為了確保改革有序進行,試點階段我們著重做了如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制度辦法。根據江蘇省公務卡結算制度改革推廣工作會議精神,我區會同人民銀行結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了區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公務卡支付及報銷程序,加強公務卡的內部管理與控制,確保資金安全。二是選擇公務卡銀行。各預算單位按銀行要求,積極收集符合條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發放、回收開卡相關申請表。一級預算單位不超過5張卡,二級預算單位不超過3張卡,鄉鎮原則上不超過20張。相關預算單位以區財政局草擬的《區級公務卡結算業務服務協定》為基礎,根據各銀行自愿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自行簽訂協議。

(二)全面深化改革

2013年9月,在總結公務卡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區預算單位推廣公務卡結算制度改革。

1、制定公務卡支付結算操作程序

一是辦卡、支付。預算單位組織職工統一辦理個人信用卡,銀行根據職務等情況授予相應額度,預算單位公務人員出差或外出采購時,通過信用卡刷卡支付后憑刷卡pos憑條及相關發票進行報銷。二是財務人員提取信息。財務人員可即時報銷,也可在還款期內不定期匯總報銷。報銷時預算單位登陸銀行公務卡消費查詢系統,錄入pos憑條消費日期、卡號、pos單授權號(流水號)或金額等要素,即可查詢公務消費的明細信息確認后下載。三是生成支付憑證。財務人員將下載的財務信息導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手工錄入功能科目、經濟科目和具體用途后,生成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和明細信息匯總表,打印送銀行。四是銀行劃款。銀行收到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后,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劃款到財政部門在發卡銀行開的“預算單位還款總賬戶”,發卡行收到資金后,核對預算單位紙質和電子明細信息,并將資金歸還到相應的\公務卡。五是公務卡對賬。開卡銀行按月按單位提供公務消費明細及匯總信息對賬單,并按月向個人提供貸記卡所有明細信息對賬單。

2、制定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明確公務卡刷卡范圍

為規范實施公務卡結算改革,提高刷卡率,我區制定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明確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等16項支出必須通過公務卡結算。對不能使用公務卡的零星現金支出,如快遞費、過橋過路費、出租車費等先由個人墊付,單位報銷后打入個人公務卡中。這需要單位財務人員手工錄入,加大了工作量,但從根本上探制了現金使用,對推廣公務卡十分有益。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通過一年多的試點和全面推廣,全區132家一級預算單位實施了公務卡結算方式。截止今年4月底,共辦卡264張,刷卡金額為2012年的5倍,并順利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進行報銷還款??傊珓湛樌七M,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提高了公務支出的透明度

財務人員通過對業務人員報銷票據與銀行刷卡信息的比對,加強了對公務消費行為合規性、真實性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務消費的透明化,改變了過去對現金如何使用、用在哪些方面難以監控的狀況。

(二)提高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水平

一是公務卡消費,減少了預算單位提取現金,保管現金等環節,降低了現金使用的安全風險;二是減少了業務人員辦理預借現金和報銷等工作;三是公務卡在還款期內必須按規定還款,督促單位及時辦理報銷還款手續,減少了往來賬業務量。

(三)規范預算單位公務消費行為

公務卡結算制度改革,限制現金的使用,使用假發票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杜絕了假發票現象,有效規范了公務消費行為。

三、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用卡意識不強

部分預算單位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對使用公務卡消費比較陌生,擔心產生罰息、滯納金等,從而因而產生一些抵觸情緒,參與公務卡改革的積極性不高。

(二)用卡環境較差

一是POS機具投放不足,目前中小城市POS機普及率還很低;二是銀聯對每筆刷卡消費都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增加了商家的成本,從而不主動配合持卡人刷卡消費。三是銀行服務水平欠佳,重開卡、輕服務的現象普遍存在。

(三)制度不健全

目前公務卡制度改革仍處于逐步推進階段,各項配套制度和措施需在實踐和深化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動態監控,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四、完善管理對策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務卡的認知度。要加大對公務卡結算制度的宣傳,使各預算單位,尤其是單位領導了解推行公務卡改革的目的、操作規則及可能出現的風險,提高認知度。預算單位要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培訓,讓持卡人轉變觀念,充分了解公務卡管理要求,練掌握公務卡用卡及報銷流程,從主動用卡,確保公務卡順利推廣。

二是改善受理環境,提高公務卡使用效率。進一步加強與各銀行的溝通,加大POS機的布放力度,提高普及率,引導商家主動申請安裝POS機,便于持卡人使用。財政部門應將公務卡業務作為考評銀行的一項重要指標,充分調動各銀行積極性,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確保持卡消費信息安全,并按規定對刷卡消費給予優惠。

三是強化監督管理,保障公務卡制度取得實效。加大對日常公務支付動態監控力度,對不按要求使用公務卡消費的單位,嚴禁其現金的提取。

參考文獻:

篇6

一、實施“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一)積極宣傳發動,營造深厚氛圍。印發《致全區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封信》2萬余份,設立公示牌,同時提醒到工商窗口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事項的經營者,按時完成信用信息公示,做好抽查迎檢工作。專門召開了“雙隨機”抽查培訓會,企業注冊局、信息中心和各工商所抽查人員參加了培訓,詳細講解了“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及操作流程,抽查的主要事項、操作規程及工作紀律。

(二)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抽查實效。按照省工商局《全省工商系統2015年度企業年報和投資擔保類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施方案》的要求,本次抽查共涉及395家市場主體,其中包括合作社3家、個體戶265家、企業125家、投資類企業2家。通過“雙隨機”搖號配對,將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合作社及投資擔保類企業分別分配至8個工商所28名抽查人員,按照“誰抽查、誰錄入”的原則,要求抽查結果必須全部公示,公示程序清晰規范。

(三)探索創新模式,提高抽查效能。在抽查過程中,探索實施了“1+X”綜合監管模式,即通過“雙隨機”方式,在年報信息抽查中,將需要多次完成的抽查事項一次抽查完畢,抽查內容由單項業務改為綜合業務。此次抽點為企業公示信息、合同違法行為、商標使用管理、商標侵權假冒、廣告違法行為等情況,按照各項檢查內容的不同要求,逐項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匯總,真正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抽查結果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統一公示,對發現企業具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檢查中發現其他違法線索的,依法依責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截至2016年10月20日,395家市場主體的“雙隨機”抽查任務全部完成。經檢查發現,通過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企業3家,個體戶28戶,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4家。上述市場主體已按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不健全。目前,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適用的主要依據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但兩者均未對“雙隨機”制度有所表述?!半p隨機”抽查制度,也僅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中有所提及,沒有具體規范。導致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在抽查過程中,只注重專項抽查規定內容,對專項抽查未列入的違法經營行為缺乏重視,導致該發現的經營異常行為未被發現。

(二)業務素質不適應。“雙隨機”抽查涉及注冊登記、商標、廣告、合同、競爭行為等工商行政管理全方面的業務,對執法人員業務要求較高。而目前隊伍老化、知識儲備不足的現實,使得該項制度的全面落實還需要一定過程。一線監管干部不熟悉企業財務會計業務,只能核對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與公示信息是否一致,而難以通過核查企業財務信息來判斷公示信息的準確度,并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線索,由此也導致履職風險高,很多干部有畏難情緒。

(三)抽查工作不到位?!皩掃M”使市場主體數量迅速增加,隨之需要抽查的企業數量也迅速增加,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精力,而目前的人員配置看,一個工商所能夠抽出參加抽查工作的人員往往只有一兩個人,一線有限的監管力量難以適應迅速增加的市場主體抽查任務。由此導致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在抽查過程中存在應付情緒,在核查年報公示信息和檢查經營行為時走過場,未能充分履行職責,無法發現問題,造成列入異常名錄的比率偏低。

(四)執法成本上升。實施“雙隨機”制度通過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的隨機組合,實現了抽查異地化,但由于“跨區”檢查,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總體情況和具體分布不熟悉,往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查找企業地址,或需由當地監管人員引領,從而增加執法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此外,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企業基本情況缺乏應有了解,給告知檢查目的、開展實地檢查增加了難度,導致被檢查企業配合度不高。若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委托機關承擔)企業年報信息,每戶企業審計費用平均約為2000元,在目前基層經費保障情況下,難以落實。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抽查機制。建議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雙隨機”抽查制度予以明確,對適用主體、抽取基數、檢查方式、操作流程、結果處置等具體事項予以規范,進一步提高“雙隨機”抽查制度的法律層級。同時及時總結“雙隨機”制度在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監管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基礎上,逐步將該制度推廣延伸到其他監管執法領域,不斷調整和完善抽查機制和細則,合理安排抽查計劃,指導各基層部門根據人員配備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操作規程,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雙隨機抽查機制。

(二)充實執法力量,確保抽查效果。建議進一步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引入新鮮血液,加大基層保障,強化業務知識培訓,提升執法能力水平,切實打通基層隊伍老化、人員短缺和專業結構不合理等癥結,為全面落實“雙隨機”制度提供堅實的隊伍保障。完善參與隨機抽查的執法人員數據庫,實現檢查企業與檢查人員隨機組合、有效匹配。同時,要在執法人員隨機抽查系統下設立法律、會計、商標、廣告、不正當競爭、網監等類型執法人員子庫,以便于根據不同的專項檢查需要抽取不同類型的人才,防止出現檢查人員不熟悉檢查領域而延誤檢查的情況。

(三)實施整合抽查,強化后續監管。企業公示信息雙隨機監管模式處于剛起步階段,沒有經驗可循,在實施過程中其不完善性會漸漸凸顯。因此,應適當簡化抽查程序,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企業的基數,特別對于本轄區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保證隨機抽查能夠更多地抽查到潛在違法企業,增加抽查的針對性。同時,探索制定聯合抽查計劃,科學整合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逐步實現計劃先行、一次完成的目標,避免因多頭抽查對企業的打擾,提高執法效能。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該公示的要公示,該立案查處的要移交辦案機構,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積極開展聯審工作,根據抽查結果,對相關部門在先進、創新、品牌等評定方面提供聯審意見,為各類榮譽評定提供信用參考意見,努力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氛圍。

篇7

關鍵詞:完善;醫院;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思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新《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實施一年半以來在許多方面有很大的突破和創新,但新財會制度的實施是一個不斷完善過程,因此各醫院在實施過程中都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新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主要困難

1.固定資產、存貨、投資未計提減值準備

新制度在資產負債表中以原值、折舊、凈值分別列示固定資產,真實地反映了資產賬面價值,但是新制度并未設立“固定資產減值”科目,由于電子醫療設備等高科技固定資產存在減值風險,不計提減值準備,不能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價值。醫院由于臨床急救和日常經營的需要,通常存在較大的庫存物質,一旦市場價格發生波動,存貨就得承擔減值的風險,同時醫院的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也存在減值的風險,但新制度中并沒有規定相關計提減值準備,資產的現實價值無法得到真實反映。

2.新制度沒有解決醫院以藥養醫的收入補償結構問題

新制度雖然取消了“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將藥品收入并入醫療收入進行核算,增加了“藥事服務費收入”三級會計科目,以彌補醫院收入結余的減少,逐步取消以藥補醫現象。然而目前多數醫院的藥品進銷差價收入不能取消,造成“藥品收入”科目的取消,只是在賬務處理上掩蓋了以藥養醫的現象,但未改變了醫院以藥品結余彌補醫療虧損的狀況,這不利真實反映醫院收入結構和補償資金來源。

3.對應收款項核銷壞賬準備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病人欠費和呆賬損失核銷不及時,影響了財務信息質量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規定賬面時間超過三年的,確實沒有辦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和應收醫療款,在經過審批確認后可以視為壞賬損失處理,但目前各地均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使醫院欠費和呆賬現象長期掛賬現象比較嚴重。

4.醫院會計報表的設計考慮實用性較少,收入費用總表過于簡單

新會計制度規定的“收入費用總表”表中“醫療成本”項目欄,按性質分為人員經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按功能分為醫療業務成本和管理費用,共編報了七個費用項目,使項目過于籠統和簡單,不能完整體現成本費用整體分布,勢必影響對醫療費用構成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5.成本核算體系不健全,成本核算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新醫院會計制度實施的另一問題是成本核算體系不健全,絕大多數的醫院未建立成本分析評價體系,成本核算僅僅作為一個數據結果,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使成本核算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目前,絕多數醫院僅開展了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開展的較少。

6.醫院無形資產的管理缺乏明確的細則說明

因無形資產其涉及的范圍很廣,缺乏明確的細則說明,單位過于重視有形資產的增長而忽略無形資產,造成無形資產確認入賬核算管理存在難度,如著作權、商譽及醫學科研成果等等。但長此以往將會導致部分實際已經形成無形資產的沒有核算,沒有達到設置此科目核算的目的,影響了醫院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7.目前新醫院財務軟件功能開發尚不完善,存在不足

醫院新會計制度的執行有賴于信息系統的配合,如財務系統的升級、醫院信息系統的調整等。然而,許多醫院使用的管理軟件存在一個共性問題,就是醫院按部門分別由不同的軟件公司開發,獨立承擔“某塊”信息化管理功能,無法較好滿足新制度對核算管理的要求,且各程序之間多數通過人工數據核對實現數據對接,造成收集整理信息的工作量大、耗時長、相互約束性差的現象。

二、完善《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醫計制度》的思考

為適應新醫改要求,進一步規范醫院財務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當前應進一步完善新醫院財會制度,以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具體講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1.健全醫院成本核算和分析體系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要求將收入和支出費用都納入成本預算的范圍中,明確了成本預算的調整、編制、執行等工作程序。因此,醫院應該在成本控制的基礎之上,建立成本分析評價體系,合理劃分成本核算單元,滿足科室成本、項目成本、病種成本、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的需要。

2.加強預算管理,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加速推進預算管理基礎工作,衛生行政和財政部門應盡快推出適合醫院的預算管理細則,方便各醫院參照執行, 要進一步強化醫院成本控制意識,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從各環節上杜絕浪費現象,實現醫院整體成本控制水平的提高。

3.增設減值準備科目,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在資產核算方面,醫院可以增設減值準備科目,來記錄固定資產、存貨、投資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化造成的價值降低,避免資產發生虛增。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另外,還可以根據各類資產的使用壽命和特點,來進行其預計凈殘值的估計。

4.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步伐

新制度對醫院財務信息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院要加大對醫院信息化建設的投入,以財務制度的要求為核心,建立或優化醫院財務信息化平臺,同時促使軟件開發公司進一步完善核算軟件,進而全面實現財務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5.改進壞賬準備審批的具體操作辦法,定期審批核銷醫院壞賬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規定賬面時間超過三年的,確定沒有辦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和應收醫療款,在經過審批確認后可以視為壞賬損失處理,建議盡快制定審批的壞賬準備具體操作辦法,有效控制壞賬變化對醫院經營管理的影響,有關部門要定期審批核銷醫院醫療壞賬。

6.完善財務報表體系,健全財務報告分析體系

新制度增加了現金流量表、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和報表附注,全面改進了各報表的結構、項目及其排列方式,但醫療收支情況表仍然過于籠統和簡單,建議借鑒企業的報表模式進行細化,進一步擴大收支項目分析指標的寬度和深度。

7.重視無形資產的管理,對其核算范圍、攤銷制定明確的細則說明

總之,經過一年半來的實施,新會計制度彌補了原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之處,真實的反映了醫院的財務狀況、資產管理、成本核算情況,對推動醫院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的不斷強化具有深遠的意義。但在新會計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因此,我們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對醫院會計制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做出有關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以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醫院財務和會計制度改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醫院會計制度講解[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11-14.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醫院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3]程薇.新《醫院財務制度》下的成本管理[J].中國醫院,2011,15(6):5-7.

篇8

煙葉密集烘烤過程中關鍵溫度點穩溫時間和濕度組合調控試驗的結果表明:下部葉以處理T3、中部葉以處理T2、上部葉以處理T4的烤后煙葉外觀質量總體得分最高,且在同部位中與其他處理的差異均達顯著水平。

關鍵詞:關鍵溫度點;穩溫時間;濕球溫度;烤煙;外觀質量

中圖分類號:TS44+1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1001-4942(2014)04-0056-04

密集烤房具有節能、省工、降耗等多方面優點[1,2],但由于工藝相對滯后,烤后煙存在顏色淺淡、僵硬、組織結構致密等多方面問題[3],工藝與設備的配套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關鍵性問題。

在煙葉調制過程中,變黃和定色的溫濕度狀況及其持續時間長短影響并制約著葉片組織內含物質的轉化程度和煙葉香氣物質的形成[4],因此,研究煙葉調制關鍵溫度點的濕球溫度和穩溫時間對提高煙葉烤后品質有很重要的意義。高玉珍等研究了煙葉烘烤過程中溫濕度條件對烤后煙葉質量的影響[6~12];謝已書等

研究了煙葉烘烤過程中關鍵溫度點的穩溫時間對烤后煙葉質量的影響[13~16]。本試驗采用關鍵溫度點濕度和穩溫時間組合控制的方法研究了不同濕度和穩溫時間組合對密集烤房烤后煙葉的影響,以期為密集烘烤工藝的本地優化提供技術支持。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材料

試驗地點設在盧氏縣杜關煙葉工作站康家灣試驗點。供試品種為云煙87,5月5日移栽,田間管理按生產技術規范進行。各部位煙葉的取樣方法是:下部葉取第5~6葉位的煙葉,中部葉取第9~11葉位的煙葉,上部葉取第15~16葉位的煙葉,每竿編煙120片左右,編竿后對樣竿進行稱重并掛牌標記。

供試烤房為符合《密集烤房技術標準》建造要求的氣流上升式密集烤房8座。

1.2 試驗設計

1.2.1 關鍵溫度點穩溫時間與濕度控制組合

T1:38℃(36±0.5℃)溫度段,穩18 h; 42℃(37±0.5℃)溫度段,穩16 h;45℃或47℃(38±0.5℃)溫度段,穩12 h;54℃(39±0.5℃)溫度段,穩12 h。

T2:38℃(36±0.5℃)溫度段,穩24 h; 42℃(37±0.5℃)溫度段,穩20 h;45℃或47℃(38±0.5℃)溫度段,穩24 h;54℃(39±0.5℃)溫度段,穩20 h。

T3:38℃(35±0.5℃)溫度段,穩18 h; 42℃(36±0.5℃)溫度段,穩16 h;45℃或47℃(37±0.5℃)溫度段,穩12 h;54℃(38±0.5℃)溫度段,穩12 h。

T4:38℃(35±0.5℃)溫度段,穩24 h; 42℃(36±0.5℃)溫度段,穩20 h;45℃或47℃(37±0.5℃)溫度段,穩24 h;54℃(38±0.5℃)溫度段,穩20 h。

1.2.2 各處理樣竿在烤房內的掛置位置 每個處理樣竿數為18竿,重復3次,掛置在一個烤房內。方法如下:在隔熱墻2、4、6 m的位置,每一棚次的兩路每點放置1個樣竿,距離相同的樣竿為一個重復。

1.2.3 總烘烤時間統計 點火~烘烤結束所用的總時間。

1.2.4 每烤出煙量統計 烤前對18個樣竿稱重,去掉竿重,即為樣竿鮮煙重??竞髮?8個樣竿稱重,去掉竿重,即為樣竿干煙重。

每烤出煙量=(樣竿鮮煙重/18)×總裝煙竿數

鮮干比=樣竿鮮煙重/樣竿干煙重

1.2.5 烤后煙葉外觀質量評價 回潮后,根據煙葉外觀質量評價指標對樣竿煙葉進行打分,標準見表1。

1.3 烤后煙葉取樣

烤后煙葉,每個處理按X2F、C3F和B2F各2 kg進行取樣。

2 結果與分析

2.1 各處理烤后煙葉外觀質量比較

2.1.1 下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外觀質量比較 從圖1可以看出,處理T3的顏色、身份、油分和色度都好于其他處理;成熟度各處理區別不大;葉片結構處理T1得分最低,其他處理無顯著差別;外觀質量總得分情況為T3>T1>T4>T2。

圖1 下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質量比較

2.1.2 中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外觀質量比較 從圖2可以看出,處理T2在外觀質量的各個方面都好于其他處理;處理T4次之;處理T1最差。

圖2 中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質量比較

2.1.3 上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外觀質量比較 從圖3可以看出,處理T4在外觀質量的各個方面都好于其他處理;處理T2次之;處理T1和T3相對較差;外觀質量總得分情況為T4>T2>T3>T1。

圖3 上部葉各處理烤后煙葉質量比較

2.1.4 各部位各處理烤后煙葉外觀質量差異性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下部葉中處理T3總體質量得分最高,T2得分最低;中部葉處理中T2總體得分最高,T1得分最低;上部葉處理中T4的總體得分最高,T1得分最低。經Duncan’s新復極差法檢驗,上部葉處理中T4、中部葉處理中T2和下部葉處理中T3均與其他處理差異顯著或極顯著,T4、T2和T3各為上、中、下三個部位處理中的最優處理。

2.2 各處理經濟運行情況比較

從表3可以看出,在烘烤時間方面,上、中、下三個部位都以處理T4時間最長,處理T1時間最短。各部位各處理烤后煙葉的情況為:下部葉的上中等煙比例以處理T3最高,處理T2最低;中部葉的上中等煙比例以處理T2最高,處理T1最低;上部葉的上中等煙比例以處理T4最高,處理T1最低。上、中、下三個部位煙葉的鮮干比都是以處理T4最高,處理T1最低。在能耗方面,上、中、下三個部位都是以處理T4的千克干煙耗煤耗電量最大,處理T1最低。

3 結論與討論

由于各部位鮮煙素質的差異,各個試驗處理在三個部位中的結果差異較大,對處理T1來說,由于穩溫時間較短,烘烤全過程用時也較短,能耗較小,下部葉烤后質量較好,但較處理T3為差,不適合中上部煙的烘烤;對處理T2來說,由于濕球溫度相對較高,雖然穩溫時間最長,但烘烤全過程用時與T3相差不大,能耗也相差不大,相對較高的濕球溫度,相對較長的穩溫時間,有利于煙葉內含物質的充分轉化,烤后煙葉以中部葉質量最好,上部葉次之,下部葉最差;對處理T3來說,由于濕球溫度較低,穩溫時間較短,所以烘烤全過程用時較短,能耗和T2相當,這個處理對下部煙的烘烤比較有利,相對較低的濕球溫度,相對較短的穩溫時間,可以協調煙葉變化和失水,下部葉烤后質量好,但對上部葉的烘烤可能不利;對處理T4來說,由于濕球溫度較低,穩溫時間最長,所以烘烤全過程用時也最長,同時能耗最大,相對較低的濕球溫度,相對較長的穩溫時間,能促進內含物質的充分轉化,上部葉烤后煙葉質量較好,但對下部葉的烘烤不利。

綜合各部位各處理的烤后煙葉質量情況,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上部葉以處理T4、中部葉以處理T2、下部葉以處理T3的烤后上中等煙比例最高,煙葉質量總體得分也最高,且在同部位中與其他處理的差異都達到了顯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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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場外交易市場 做市商 混合交易制度

一、引言

交易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形成價格發現機制,提高市場流動性。而設計原則是,在場外交易市場體系內,對于公開發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也應有所區別。由于發行條件不同,公司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同,公司股份的投資風險也不同,因此,應對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的股份轉讓制度有所區別。所以場外交易制度的發展方向是,在代辦轉讓系統目前的集合競價制度下引入做市商制度予以補充,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但有必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定提高做市商的做市動力。而對于在產權交易所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目前還是采用柜臺轉讓的方式,當形成了一個全國聯網的統一信息平臺后,可引入多元做市商制度,形成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和形成機制,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實質上就是混合交易制度,混合交易制度的優勢在于,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場流動性,并且不存在交易成本較高、較難監管做市行為等缺陷;但難點是存著“做市商困境”――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難以僅用來自做市行為的獲利平衡所承擔的報價義務、因而不具有做市動力。所以我們再設計混合交易制度時,要做出提升做市商作市動力的制度安排,如“大宗交易的延遲報告制度”。綜合考慮我國場外證券市場的情況,依據制度變遷理論“路徑依賴”的原理,應保留目前在場外證券交易市場上的協議轉讓模式。在發展混合交易制度的同時,應該設立場外協議轉讓模式作為補充,投資者可以在做市商交易系統之外,通過該模式直接成交??傮w上看,這種方式既兼顧了市場公平,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做市商的合理利益。

二、傳統做市商制度與混合交易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做市商制度的兩種方式 嚴格意義上的做市商制度是指傳統的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即由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雙向報價與做市商成交。20世紀90 年代以后出現了在競價交易系統中由做市商承擔雙向報價義務的交易模式,一般稱為混合交易制度(Hybrid Trading System)或者附流動性提供者(Liquidity Provider)的競價交易制度。(1)傳統做市商制度。傳統做市商制度也叫報價驅動(Quote-Driven)交易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報價選擇是否與做市商成交,投資者委托不直接配對成交。相對于競價交易制度,投資者無論買入還是賣出股票,都只能與做市商成交,而不是買賣雙方直接交易,即在一筆交易中,買賣方中的一方必定是做市商。一般情況下,會有多名(至少有兩名以上)做市商同時對某一股票進行報價。1997 年之前的NASDAQ 市場以及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傳統做市商制度為主。目前,在一些新興的OTC股票市場上,也采用了傳統做市商制度,如日本JASDAQ市場對部分股票改用傳統做市商制度,臺灣股票市場對“興柜股票”采用傳統做市商制度。(2)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在這種方式下,市場交易主要以競價方式進行,雖然也存在做市商的雙向報價,但做市商的雙向報價與投資者的委托共同參與集中競價,在交易系統中做市商報價與投資者委托沒有區別,交易仍然主要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做市商或者承擔連續報價的義務,或者只承擔特定情況下(無其它報價或者其它報價價差過大等流動性嚴重不足的情形)的報價義務。在競價交易系統中引入做市商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部分股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如歐洲大陸的德國交易所在1998 年設立指定保薦人,亞洲的香港交易所于2001 年在權證等產品上設立莊家和流通量提供者,澳大利亞、韓國股票交易所也在ETFs 等產品上引入了做市商。

(二)兩種做市商制度的比較分析 (1)傳統做市商制度的利弊。傳統做市商制度的優勢在于市場存在著指定的流動性提供者――做市商,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只能由投資者的限價委托向市場提供流動性,因此,在流動性很低的情況下,做市商制度最具有優勢,更能增強市場流動性、保證市場成交活躍。此外,做市商還在輔助大宗交易和證券推介方面具有優勢。從做市商角度看,由于投資者只能與做市商成交,總體看做市商能夠從做市行為中獲利,因而做市積極性較高。盡管如此,在實踐中,傳統做市商制度表現出兩方面的重要不足,特別是在市場流動性得到改善時,不足之處會日益凸現。第一,做市商制度下交易成本較高。一般來說做市商市場的買賣價差會高于競價市場。第二,較難對做市商的做市行為進行有效監管。雖然從理論上說,多名做市商之間會相互競爭以提供最優報價、最終實現交易成本最小化,但實際上,由于做市商之間有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因此,對做市商而言,相互合作進而合謀、以損害市場效率和投資者利益為成本來實現做市商集體利益的最大化,成為比相互競爭更為明智的選擇。(2)混合交易制度的利弊。相比競價交易制度,由于存在做市商雙向報價向市場提供流動性,因此,混合交易制度更有利于提高極端情況下的市場流動性,雙向報價客觀上起到了活躍市場、方便投資者成交的作用;同時,混合交易制度本質上是競價交易制度,克服了傳統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較高、較難監管做市行為等缺陷。但混合交易制度下存著“做市商困境”――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難以僅用來自做市行為的獲利平衡所承擔的報價義務、因而不具有做市動力。相比之下,在傳統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往往可以通過做市行為的獲利來平衡所承擔的報價義務,即做市行為具有“壟斷性”收益,因為投資者必須與之成交。因此,混合交易制度取得成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市場須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大宗委托的比重較大、較大的報價變動單位等。在不具備這些條件的情況下,做市商就需要額外補償以提高做市積極性,因此,如何平衡做市商的權利與義務始終是個難題。進而影響混合交易制度的實施效果。

(三)傳統做市商制度與混合交易制度、競價交易制度的比較 對比傳統做市商制度與混合交易制度、競價交易制度的主要特征,如優缺點、監管風險、券商盈利模式、交易系統改造/新建成本等,結果如(表1)所示。

三、混合交易制度引入的作用分析

(一)混合交易制度的作用 就交易制度發展趨勢而言,隨著20 世紀90 年代計算機技術在證券市場的廣泛運用,混合交易制度逐漸成為一種新趨勢??傮w上看,混合交易制度起到了兩個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提高了市場公平程度,有利于打破做市商的壟斷交易地位,這是相對傳統做市商制度而言;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有限的提高市場流動性的作用,這是相對競價交易制度而言。這兩方面的作用與形成混合交易制度的兩種途徑密切相關。第一種途徑是由傳統做市商制度向混合交易制度的過渡。在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流動性有所提高之后,傳統做市商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會凸現出來。出于追求市場公平等原因,近年來各主要做市商市場的都開始引入競價交易制度、制衡做市商對市場價格形成的控制權。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建立競價交易制度,取代原有的傳統做市商制度,如倫敦證券交易所于1997 年10 月推出SETS(Securities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將部分流動性較好的股票改為采用競價交易制度,完全放棄原有的傳統做市商制度。二是建立混合交易制度,在做市商制度中引入競價交易成分,如1997 年NASDAQ 開始引入競價交易因素、2003 年11 月倫敦證券交易所引入SETSmm 系統等。出現這種差異主要原因是 “路徑依賴”――交易制度改革往往會因為涉及到各相關團體的根本利益而異常艱難,因此,在引入競價交易制度的同時,需要顧及原有做市商的利益,這時,混合交易制度就成為一種不錯的選擇。在由傳統做市商制度向競價交易制度的過渡中,混合交易制度可以部分維持原有做市商的既得利益,雖然做市商在委托簿中的優先權很有限,但成為做市商能夠使它在大宗交易方面獲得一定的優勢,這有利于保持其原有的收益。此外,成為做市商后,也能夠繼續保持原先的其它優惠,如各種費用減免等。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一類的混合交易制度不是出于提高市場流動性的目的,而是為了市場公平的需要。因此,這一現象的出現并不能說明混合交易制度具有提高市場流動性、從而適用于流動性較低的OTC股票市場。第二種途徑是在競價交易制度中引入做市商。出于解決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需要,原先采用競價制度的市場也開始引入各種形式的做市商,以做市商的報價來提高市場流動性,形成了特殊的混合交易制度――附流動性提供者(Liquidity Providers)競價交易制度。在這種方式下,做市商的雙邊報價與投資者的委托共同參與集中競價,交易仍然主要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做市商或者承擔連續報價的義務,或者只承擔特定情況下報價的義務。歐洲大陸的德國交易所在1998 年設立指定保薦人,Euronext 在2001 年設立流動性提供者,亞洲的香港交易所于2001 年設立“證券莊家”、“流動量提供者”;在ETFs 等產品交易方面,有澳大利亞交易所設立“做市商”、韓國股票交易所設立“Liquidity Supplier”等。相比競價交易制度,這類混合交易制度具有相對優勢,如更有利于提高極端情況下的市場流動性。至于更高效地滿足機構投資者大宗交易需要,則可以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予以解決,采用競價交易制度的市場普遍設立了各種形式的盤中、盤后大宗交易平臺。但是,混合交易制度在提高市場流動性方面的作用是較為有限的。這是因為混合交易制度下存在著“做市商困境”――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難以僅用來自做市行為的獲利來平衡所承擔的報價義務。具體來說,在有利可圖時,其它券商就會主動加入成為“無名卻有實”的做市商。在某一證券的價差過大或者沒有委托時,如果券商認為能夠通過雙向報價來賺取價差收益,那么,該券商完全有動力提交雙向委托,事實上充當了做市商的角色,它們提交的委托(報價)實際上也向市場提供了流動性。不僅如此,即使做市商已經進行報價,其它券商只要提供稍優的報價(一個報價變動單位,在目前的情況下是0.01 元或0.001 元),就可以把原本屬于做市商的盈利機會奪走,即“非做市商”的可以用相當低的“插隊”成本搶走“做市商”的盈利機會。也就是說,“無名卻有實”的非做市商可以保其“相機抉擇”的權力,在有利可圖時可以搶奪做市商的好處;在無利可圖時,由于不承擔做市商義務,非做市商可以不進行報價。相比之下,做市商卻不得不為“名”所累,不能隨意放棄雙向報價的義務。顯然,充當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因此,針對這種情況,混合交易制度下,承擔做市義務的做市商往往需要額外的補償,這些補償大致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法定責任豁免,如在突破法律要求的持股比例限制時可以延遲披露、延遲披露大宗交易信息等;二是來自交易所的各項費用減免等;三是來自上市公司的補償;四是來自市場的補償,如有利于提高知名度、有助于獲得IPO 承銷資格等混合交易制度本質上是一種競價交易制度――能較好地維護市場的公平,但不能有效地提高市場流動性,因此只能適用于流動性較高的市場,不適用于流動性特別不足的OTC股票市場。

(二)我國OTC市場引入做市制度:混合還是傳統 目前為止,主板、中小企業板的實踐表明,上市股票并不缺乏流動性,因此,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并不明顯。但不排除未來OTC股票市場,包括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等,部分股票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在競價方式(包括集合競價)不能滿足投資者需要的情況下,引入做市商制度將成為解決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這樣,就面臨兩種做市商制度的選擇――傳統還是混合?(1)混合交易制度的優勢與劣勢。就我國證券市場現狀而言,采用混合交易制度存在著一些重要的優勢。首先,能夠融合競價制度與做市商制度的優勢,既能發揮競價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低、交易公平公正的優點,又能發揮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的特點。其次,監管相對簡單。由于投資者的委托可以與做市商報價競爭,做市商并不具有壟斷地位,因此該模式下對做市商做市行為的監管并不存在很大的困難。再次,不需要建立新的交易系統和券商終端系統,只需對現有系統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實施成本相對較低。但混合交易制度也有其內在缺陷,即較難平衡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前面的理論分析已經表明了這種模式具有內在不足。從現實角度看,混合模式的難點可能在于,如何讓券商有動力做市。如不放棄集中競價制度就意味著券商很少有直接來自交易的盈利機會,因此必須給做市商特殊優惠。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與做市商承擔的做市商責任相比,優惠顯得不夠充分也不夠確定,海外市場提供的種種優惠在我國可行性都不大。做市商普遍擔心收益相對有限而因做市責任帶來的損失可能無限,沒有積極性進行雙向報價。為解決了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動力不足的難題,海外的經驗是,由于交易所能夠進行的補償非常有限,因此,往往由上市公司對做市商進行補償,以及其它一些潛在補償,如未來的承銷機會等。(2)是否允許同時存在其它交易模式。第一,問題的提出。引入傳統做市商制度后,是否允許同時存在其它交易模式,使得投資者在做市商交易系統之外直接成交?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做市商是否完全具有交易壟斷地位。如果不存在其它交易模式,做市商交易系統就是唯一的交易途徑,那么,對做市商而言,更容易獲得做市利潤,因而具有較高的做市積極性。不過,帶來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即限制了投資者的交易權,實際上失去對做市商的制約,因此,在保護做市商做市利益的方向走得更遠。如果存在其它交易模式,則投資者可以不通過做市商交易系統成交,從而不必依賴該系統。這實際上意味著做市商即使在做市商交易系統內具有壟斷地位,也不具有完全的壟斷地位。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在做市商市場中,維持做市商的壟斷交易地位,同時,開辟其它交易途徑從而對做市商形成制約,NASDAQ 市場、LSE市場都是如此。第二,不同交易模式之間的協調。如果同一個股票同時存在著兩種或以上的不同交易模式,那么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如何協調不同模式下產生的不同價格。在臺灣興柜市場設立初期,由于興柜股票仍屬于未上市股票,因此可以繼續在盤商處進行買賣,從而導部分興柜股票在盤商間的成交量竟大于興柜交易,甚至有部份興柜公司的大股東,利用興柜交易冷清的現況,刻意維持興柜價格高高在上的假像,另一方面,卻在未上市盤商間倒貨,夸張交易的傳聞。為避免利用合法的興柜市場來掩護非法的未上市盤商交易,興柜市場對交易制度進行了改革,方向是增加做市商的做市責任,從而將交易吸引到做市商系統中。因此,對于不同模式的價格差異,一般是通過市場機制自行調節,而不另行規定相互間變化的關系

四、我國OTC股票市場引入混合交易制度的思考

(一)對于OTC股票市場,混合交易制度是首選 綜上所述,對于OTC股票市場,考慮到部分掛牌股票的流動性不足,建議考慮采用混合交易制度,而不是傳統做市商制度或者競價交易制度。在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轉讓市場等OTC市場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目前,退市股票采用一日進行一次集合競價的交易方式。預計在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掛牌股票增加后,將出現流動性分化情況,因此,即使在初期直接采用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和集合競價)方式,也有必要考慮對部分特別不活躍股票采用傳統做市商制度。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綜合起來看,對于OTC市場上流動性特別不足的股票,引入傳統做市商制度幾乎是“唯一的選擇”。

(二)基于效率與監管,需建立電子化做市商交易系統 為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監管做市商的做市行為,必須建立完善的電子化做市商交易系統。根據臺灣市場的經驗,做市商交易系統必須同時具備報價、成交、成交信息等功能,而不是僅具備報價、成交信息功能但缺乏交易功能。興柜市場前期的交易系統不具備交易功能,但后期的新交易系統就增加了這部分功能,即議價點選系統新增了成交功能,除了大額委托可以在柜臺議價成交外,其它所有成交都必須通過該系統達成。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革新,這意味著議價點選系統實現了競價交易系統中撮合功能,非常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更有利于對做市商報價及成交行為的監管。(1)相關考慮因素。建立新的做市商交易系統需要必須考慮市場的認同程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投資者的認同程度,二是經紀商的認同程度。由于OTC市場的投資者很大程度上與更高層次市場的投資者重合,而這些投資者已經習慣了原有競價交易制度,因此,在OTC市場引入傳統做市商制度,必須考慮投資者的認同程度。如果新交易系統不需要改變投資者原有交易習慣,可使投資者很方便、低成本地了解市場行情和提交委托,則有助于吸引投資者參與。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的興柜股票交易系統與競價系統的交易方式具有很大的類似性。同樣地,OTC市場的經紀商也基本上以主板市場的經紀商為主。這些經紀商的交易信息接收、顯示系統,以及委托處理系統等都是適應原有交易制度而建立的,因此,新系統建立必須考慮這些系統的可兼容性。如果只需要進行成本很低的軟件改造,那么,對經紀商而言,參與OTC市場交易的成本是最低的。相反,如果需要經紀商建立專門的系統和設備,那么,對經紀商而言,成本就會顯得過大,也因此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因此,新系統的建設必須考慮投資者以及經紀商對新交易系統的認同程度,詳細評估對投資者參與交易帶來的影響,以及對經紀商業務成本和收益帶來的影響。(2)日本、臺灣經驗借鑒。建立新的做市商交易系統的確面臨著風險,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利弊。即使是類似的市場環境,其結果也可能大相徑庭。在這方面,既有成功的經驗,如JASDAQ和臺灣興柜市場較成功地建立了傳統做市商交易系統;也有失敗的教訓,如日本NASDAQ-Japan 未能成功建立傳統做市商交易系統。2001 年5 月NASDAQ-Japan 決定建立新的交易系統,即類似NASDAQ市場的競爭性做市商制度,這要求經紀商進行較大的系統改造。但這并不符合日本各大券商的利益。但在日本,除了JASDAQ 之外,其它證券交易所都采用電子化競價交易制度,并且NASDAQ 在日本的合作者大阪證券交易所也采用競價交易制度。它們堅持認為,新的交易系統會大大增加它們的系統運行成本,從而降低它們的利潤。但NASDAQ 還是一意孤行地堅持開發新交易系統,結果不得不取消該計劃并退出日本市場。NASDAQ-Japan 在2001 年推出全新的傳統做市商交易系統是導致NASDAQ-Japan 在日本證券市場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相比之下,雖然NASDAQ-Japan 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失敗而告終,但JASDAQ 卻較成功地在流動性不高的部分股票上引入了傳統做市商制度。(3)建設電子化做市商交易系統的兩種途徑。就我國證券市場現狀而言,建立電子化混合交易系統可以沿著這樣的思路:通過對目前現有的競價交易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使之滿足傳統做市商交易的要求。這種做法的主要特征是:依靠現有競價交易系統來建立,委托收集、撮合等功能都通過競價系統實現;分離投資者與做市商的報價,分別形成做市商報價隊列以及投資者委托隊列;系統對外只披露做市商的報價及數量;投資者根據系統揭示的做市商報價信息,提交限價委托,規定成交價格及數量;在收到投資者的買入(賣出)委托后,撮合程序自動掃描做市商的賣出(買入)報價隊列,若能成交,則按照對手價(即做市商報價)成交,數量分別為做市商的報價對應數量;成交后,做市商按照要求更新報價;若投資者的委托沒有完全成交,則進入專門的投資者委托隊列,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排隊;該買賣委托隊列只向所有做市商揭示,不向其它投資者揭示;在看到投資者的未成交委托時,做市商可以提交相應的報價,與投資者的委托全部或部分成交;成交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

(三)設立場外協議轉讓模式作為混合交易制度的補充 (1)設立場外協議轉讓模式的必要性。根據前面的分析,應該在做市商交易系統外存在其它轉讓途徑,作為對做市商做市行為的制約,使得投資者可以不通過做市商而直接成交。這樣,做市商的壟斷地位僅限于做市商交易系統,而不是整個交易市場。海外市場普遍遵循交易自由化原則,因此,設立做市商交易系統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轉讓都必須通過該系統進行,自然也就不需要在做市商交易系統之外再設立其它交易模式。但是,我國的情況有所不同,必須由市場組織者在做市商交易系統之外另行設立其它交易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市場不遵循交易自由化原則,而是對股票交易場所有著嚴格限制,所有股票的轉讓都必須在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和轉讓。我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它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它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這意味著,股票只能通過市場組織者提供的交易模式進行交易或轉讓,而沒有其它的途徑,這與海外市場普通允許投資者間直接轉讓的規定有較大區別。因此,對未上市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轉讓市場等OTC市場而言,一旦采用傳統做市商制度,還應該同時設立其它交易途徑作為補充和制約。否則,投資者的所有交易都必須通過做市商交易系統進行。綜合考慮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應該設立場外協議轉讓模式作為補充,投資者可以在做市商交易系統之外,通過該模式直接成交。總體上看,這種方式既兼顧了市場公平,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做市商的合理利益。(2)場外協議轉讓模式的主要作用。場外協議轉讓模式可以允許投資者、做市商之間不通過做市商交易系統直接協議成交。因此,它可以發揮兩個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允許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不通過做市商直接進行掛牌股票的大宗轉讓,對做市商做市行為形成間接制約;二是便利做市商調整存貨頭寸,減少不能及時平衡存貨頭寸而帶來的風險。(3)設立場外協議轉讓模式是對混和交易制度的有效制約。交易時間內做市商與協議轉讓并行的做法不會對做市商形成很大的沖擊,反而會成為一種有效的制約。一種擔心是,若允許協議轉讓模式并行,投資者可能選擇先通過協議轉讓方式交易,如不可行再尋求與做市商成交。這樣將壓縮做市商雙向報價的價差,減少其通過做市盈利的可能性,進而影響其做市積極性,產生與混合交易制度類似的后果。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如果做市商交易系統的報價劣于協議轉讓系統的報價,那么對投資者來說,參與協議轉讓將更為有利。此時,做市商交易系統的優勢已經不存在,采用競價方式可能更為合理。(4)協議轉讓價格與做市商報價的協調。兩種交易模式有可能產生兩個成交價格,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是否有必要對協議價格進行限制,如目前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必須在日內最高最低價或當日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等。綜合海外市場經驗,建議不設立兩個價格之間的聯動機制。一般情況下,OTC市場的交易不活躍,可能出現每日僅成交數筆或連續數日無成交的情況,因此,即使建立了做市商交易系統,往往不對股票漲跌幅進行限制。而在做市商系統不設立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再依據一兩筆或一個過時的做市商系統成交價格來限制協議成交價格就更加不合理。

參考文獻:

[1]周高見、張穎:《場外交易市場與主板市場的比較》,《產權導刊》2006年第5期。

[2]過文?。骸杜_灣發展場外交易市場的經驗及對大陸的啟示》,《當代亞太》2005年第12期。

篇10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與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苯Y合該條款及《解答》 ,介紹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一)實施意思自治原則現狀分析

我國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在確定合同準據法時,首先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這種意思自治是有限度的。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必須是一國的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法,并且只能是任意性的實體法,不能是強制性的實體法。這說明我國不接受反致與轉致。

(2)當事人選擇法律雙方一致且為明示方式。

(3)不得違反強行法。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與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從而排除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利。

(4)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限制性規定基本相同,但本文作者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第一是我國是否承認默示法律選擇的問題。我國并不支持默示法律選擇。明確反對默示法律選擇的理由主要在于,外國法院為了競相適用本國法律,會過分利用其自由裁量權,來達到適用法院地法的事實。為此,我國在《解答》中將當事人的法律選擇限定為“必須是明示的”。毫無疑問,明示的法律選擇直接明了,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中總是得到肯定的。但默示的法律選擇在本質上是否確實是合同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合意?

(二)實施最密切聯系原則現狀分析

我國《合同法》第126《法通則》第145確立“意思自治原則”為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性地位時,又確立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輔或補充性地位。即規定在當事人未選擇法律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于“最密切聯系地”是一極富彈性的連結點,因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往的實踐中采納了“特征性履行原則”,并作為對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進行界定的依據。

(三)適用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的原則現狀分析

《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國內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中華人民國內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蔽覈喗Y或者參加的民事性質的國際條約和民事訴訟性質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直接適用。 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原則和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準據法是我國法律,但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也有規定,并且當二者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國際條約。

二、完善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制度中兩個問題的思考

(一)關于涉外合同管轄權的法律適用

涉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本來與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是兩個問題,之所以要專門加以論述,實在是它們之間有著太強的聯系。為此,我們有必要在這里作一下簡要分析。管轄權與合同的法律適用,實際上,當一個涉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被確定,法律適用在很大程度上會是法院地法或其沖突規范指向的法律。盡管各國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都有相當多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種種原因,外國法律是很難適用的;還不必說本國的程序法、強制性法律規定,本國的公共秩序必須強制適用;僅在實體法的確定上,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合同法律適用的確定上,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法官確定合同準據法的過程中,因為法官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實踐,其所具有的主要是本國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文化,法官內心都希望適用自己熟悉的本國法律;加上本國國家利益的考慮,所以法官傾向適用法院地法是顯而易見的。盡管各國法院都爭取適用本國法律作為合同準據法,但是,為了公平解決因爭奪管轄權引起的爭議,各國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上,還是會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情形,我國也是如此,并且隨著我國加入WTO,適用外國法的機會會更多。

(二)關于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適用

我國關于合同的成立,新《合同法》頒布后,依據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钡?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督獯稹穼Α昂贤瑺幾h”解釋為“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即合同的成立應當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如果按照原《解答》對合同爭議的解釋,依據特殊法律優于一般法律的原則,涉外合同的成立應該依據該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確定。但是,鑒于《解答》關于“合同爭議”對合同成立的解釋在實務中的矛盾,應該進一步明確涉外合同的成立應適用的法律。

合同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成立的準據法來確定,并且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原因如下:(1)如果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因合同爭議可能在不同國家審判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結果,不符合審判一致性的原則。此時出現一個問題,合同成立適用合同成立的準據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對于這個問題,因為各國法律都規定本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違反,其違反不具有法律意義,這樣即使法院依據合同成立的準據法確認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強行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次《合同法》本身就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劃分,成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只是違反法院地法時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但它并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適用的法律。(2)依照《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爭議應適用涉外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解決,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發生爭議,應以合同成立的準據法解決該爭議。(3)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假使合同已經成立,以此確定合同的準據法來解決。這種觀點創立于國外,但已被我國許多學者所接受。確定合同的成立依據是合同成立的準據法,不能將一個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那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4)如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那么合同成立本來就應該滿足合同準據法的要件。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對于僅因合同成立發生的爭議,應該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成立的準據法,對于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依據分割理論確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確認了合同的成立。(5)合同法律適用締結地法的觀點優點在于締結地法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且締結地法這一客觀標志容易確定。但是也有弊端對于隔地合同,其締結地難于確定,使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具有確定性。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應該依合同成立的準據法確定,并且不得違反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這一點。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是分開的,只要符合了依沖突規范確定的合同成立的準據法,合同就成立,但生效要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這一點應該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

結語

本文主要研究了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并引出了我國涉外合同立法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一一介紹了具體的可行方法。本文作者認為最好我國能制訂一套統一的國際私法規則。這樣才能為我國在國際中的商事貿易交往提供有利保證。

參考文獻:

[1]邵景春著:《國際合同法律適用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