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范文

時間:2023-07-21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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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陸源污染 海洋環境 法律對策

一、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首先應當明確陸源污染的概念。盡管在全球范圍內涉及控制陸源污染的公約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5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的蒙特利爾準則》,但截至目前,國際上對于陸源污染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概念。

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三款"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釋義"陸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各種場所、設施。陸源污染物,是相對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陸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關于陸源污染的闡述,筆者認為陸源污染應當是在陸地上產生通過直接或經由河流、大氣等間接方式最終進入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經由一國沿海產生的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隨著水體的循環很容易污染他國領海,一國內部的陸源污染很可能會演變成他國的海洋災難,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由此產生。

二、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發表了《海洋自由論》,闡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國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廣泛的認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應當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陸源污染損害事實造成,對他國的侵權也就開始了。

每個國家對于本國的領海享有,范圍內,各國都有權向自己的領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權,但是由于水體的流動性,一國的陸源污染不但會影響到本國,同時也會對水循環過程中流經的國家產生污染損害。這便對他國造成了一種侵權,實際上無論是哪個國家,在國際法上都無權在使用本國領海時使他國水域蒙受污染損害。也就是說一旦一國在行使排污權的同時,給它國的生態環境、國民正常海上作業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視為排污權行使不當,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國家提出補償。這種補償不僅包括損害賠償,還應有民法上對侵權行為的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險和消除妨害等。

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方理應承當治理的責任,但由于陸源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復雜性,在實踐中一國本身都很難確定責任主體,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國就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這就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帶來了極大地難度。

三、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目前在國際范圍內,雖然相關的國際公約、區域性公約、國內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國際公約大都著重加強國際合作,僅針對陸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質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設定禁排規范,例如在《防止陸源污染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中,第4條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保證消除本公約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并保證嚴格限制本公約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

國內立法上則強調各排污單位排污指標,以量化規制,同時輔以經濟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費用等。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從我國關于治理陸源污染的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針對陸源污染我國主要是以宏觀調控為主,且其立法的落腳點放在了嚴格控制各排污主體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數量指標上,針對造成陸源污染的單位以處罰金為主要懲罰措施。這對于一國內部或許是可行的,可是若將這一系列措施應用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上,其執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對于防治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法律對策的現狀,筆者認為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立法,其都將解決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對策重點放在了"防"上,即通過限制排放達到減少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對于已經造成的污染如何處理,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樣補償,卻缺乏相應的措施。對此,筆者提出自己的一點建議:

從國家的宏觀角度來說

第一、確立排污權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國際法上每個國家都是平等的主體,都享有排污權,想要保證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做到零污染排放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應當依照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實力確立各國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標,超過指標的數額,可以通過交易買賣的方式向有結余的國家購買,通過這樣的經濟手段可以督促各國嚴把陸源排污關,減少不必要的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針對各國每年造成的陸源污染,由各國依照本國每年實際排污指標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項,用于全球每年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紤]到各國經濟實力的差異,想要僅憑一國之力治理所屬海域的陸源污染,不僅會對本國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從法律層面來說作為陸源污染的受害國這也是顯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集合各國的力量,用于治理陸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治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資金流。

從公民角度來說

首先,應當完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制度??鐕S蜿懺春Q蟓h境污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應當承擔嚴格的民事責任,即對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不管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當一國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已經不僅對另一國領海水體造成損失,并且對該國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實際損害時,法律應當賦予他們追償的權利,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國家代位追償制。考慮到公民相對于國家的弱勢地位,以及公民在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訴訟中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的困難,國家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舉證不能或難以確定訴訟主體的情況下,如果損害事實確定,可以由國家先代為賠償,再由國家取得追償權,由國家向造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當事方追償。

四、結論

根據聯合國、環保組織和我國的相關數據顯示,在世界范圍內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當中,陸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國除了應該在本國立法下確立完善的防治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機制,還應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防污與治理并行,同時建立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才是處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有之法。

參考文獻:

[1]黃徐晶《.防治陸源污染保護海洋環境》

[2]梁芳《公眾參與防治陸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陸源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篇2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俊?/p>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顒?。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c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偭靠刂频暮S?,不得超過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月9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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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污染;污水治理;主要問題;對策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生存的必需物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承載,各行各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水。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水體破壞不僅威害人民生活,更威脅到經濟的發展。在經濟求發展、生活質量求提高、社會求和諧的情境下,群眾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的訴求日益強烈,國家對此也在政策層面進行大力倡導?!段覈鴩窠洕蜕鐣l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和《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先后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社會發展目標,這是增強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的重要舉措?!哆|寧省十二五規劃綱要》在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省建設方面提出了不少具體要求,其中的一個就是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目前,在全省范圍內,正在并行實施兩個國家級發展戰略,即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和環渤海經濟帶開發戰略。2009年通過的《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是環渤海經濟帶開發戰略的一部分,這一發展規劃立足遼寧,依托環渤海,在資源環境方面通過提倡“強化渤海環境治理和保護”來“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增強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遼寧省內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工作,不僅是國家發展政策所提倡的,更是社會經濟發展現實所必需的。

一、遼寧省水資源污染現狀

遼寧省河流眾多,海域廣闊。全省境內有大小河流390多條,其中大部分河流匯往中南部注入渤海,小部分河流注入黃海。遼寧省并不是水資源大省,但由于歷史或現實的原因,卻成為水污染①比較嚴重的地區之一。伴隨著以工業為主導的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新興工業區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水污染已經突破了原有的范圍,出現新的趨勢。因此,密切關注水污染的發展動向并探索切實有效的治理措施成為當前擺在全省人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水資源概況。遼寧省水資源總量341.8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820立方米,從人均占有量來看,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1/3。

(二)主要河流現狀。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大凌河和鴨綠江是遼寧省的6條主要河流,鑒于省內河流污染造成的嚴重生態問題,近年來,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倡導大,開展了以遼河流域為重點的水污染整治行動,并取得了顯著的效果。2009年,遼河干流斷面按化學需氧量考核已經實現全部消滅劣Ⅴ類水質。截至2010年底,42條支流河按化學需氧量考核也全部達到Ⅴ類水質標準。據《2010年遼寧省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省6條主要河流中,渾河、太子河、大凌河源頭已為Ⅰ類~Ⅱ類水質,鴨綠江支流干流全年保持Ⅱ類水質。2011年1至10月,在遼河的26個被監測干流斷面中只有7個為劣Ⅴ類水質,超標斷面同比下降34.6%;在被監測的支流斷面中,48.8%的入干流河口斷面為劣Ⅴ類水質,這一數量也同比下降14.0%。以遼河流域為重點的水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但是也依然面臨著一系列挑戰:

1.支流水污染依然嚴重。在2009年對遼河支流的監測中,3條支流的化學需氧量在60mg/L以上,氨氮在3.0mg/L以上;11條支流的化學需氧量在40mg/L以上,氨氮在2.0mg/L以上;27條支流的化學需氧量在30~40mg/L之間,氨氮在1.5~2.0mg/L之間。

2.河流氨氮污染總體嚴重。通過對省內水污染的污染成份分析得出,污染物主要有化學需氧量,氨氮和揮發酚。除西遼河水資源區外,全流域的其他監測斷面水質數據均表明,氨氮已成為導致流域水質達標率較低的重要原因。2010年我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54.16萬噸,氨氮污染仍然較嚴重,57.7%的干流和59.5%的支流斷面氨氮超Ⅴ類水質標準。

3.遼河流域水生態退化嚴重。據遼河干流藻類、底棲動物、魚類多樣性調查資料表明,遼河流域的水生生物多樣性下降,魚類數量已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90多種減少為現今的僅10余種,遼河水生態系統結構退化嚴重,生態功能衰退明顯。

4.重化工業污染特征明顯

據污染普查統計最新數據表明,冶金、印染、制藥、石化、等行業,排污總負荷占總量(扣除造紙行業)34.62%,各自分別占3.27%、6.09%、7.73%和17.53%。

以上各項統計數據均表明,遼寧水污染治理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

二、遼寧省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遼寧省內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已經進行多年,目前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具體反映在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主要河流的污染治理上。必須指出,在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驕人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布局的調整,在水污染治理原有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的同時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反映在治理的領域、治理的主體和治理方式和路徑等方面。

(一)在治理的領域方面,前一個階段的努力重點在城市,即城市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流經城區的主要河流的治理。然而,經濟的發展不僅使得城區的地理范圍不斷外擴,即原本農村的地方成為郊區,原本郊區的地方成為城市外延,而且使得一些產業向城市邊緣遷移。近年來國家倡導實施的主體功能區戰略,生活居住區、工業發展區和環境保護區并行發展,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產業指導目錄,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產業。”“對不同主體功能區實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標準。”②在新的工業發展區內由于紡織、石油、化工、造紙類企業的運營,工業廢水排放有時會避開監管漏洞,引起新的環境問題,因此新工業發展區的污水排放成為污水治理的一個新領域。此外,經濟發展在帶動農民生活進步的同時,也在對農村自然環境造成破壞,比如農業產業中經濟作物種植和畜牧養殖業使用的化學藥劑會造成農業面源污染③、農業生活污水隨意排放和治污措施不完善造成的水污染問題等。“我國農村每年產生的生活污水約80多億噸,污水量還在不斷增加,而80%以上的村莊沒有有效的污水處理設施,往往將污水隨意地排入周圍的水系之中,造成地表和地下水源的嚴重污染,農村污水已經是我國非點源污染的重要組成部分。”④長久以來,水污染被無意識地局限在陸地范圍內,即城市、農村以及主要河流的污染,近陸海域的海水污染問題雖然日益嚴重,但是還沒有被明確列入政府水污染的治理范圍。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作出明確規定,即“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边|寧省作為環渤海大省,擁有其他省份不可比擬的環海海洋資源,但是同時也肩負著環渤海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水污染治理的艱巨任務。陸地上水污染治理的不徹底、污水隨河流入海而導致的近海污染情況,加之海洋開發作業帶來的污染問題,使得近海污染治理工作迫在眉睫。鄰國日本的核污水泄漏入海事件以及我國的渤海灣石油漏油事件均為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水污染防治工作敲響了警鐘。

(二)在治理的主體上,長期以來一直是政府為主導進行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全省范圍內,上至省政府,下至各地市政府都有專門的環境保護專門機構,這些機構把水污染防治作為部門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雖然行政管理式上令下行的做法便于工作過程的層層糾責,但是單獨依靠行政力量來解決問題的做法在關乎民生的水污染問題面前顯得勢單力薄。因此,如何發掘更為廣大的力量參與到水污染治理工作中來、向更高的目標邁進,就成為全省人民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三)在治理的方式和路徑上,遼寧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對水資源的保護長久以來走的都是先污染再治理的路子。這一路徑其實是經濟發展初期的必然選擇,即經濟發展初期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各種經濟指標的提升上,而沒有意識到環境代價的嚴重性。但時至今日,當各種環境問題特別是水污染問題突顯、水資源保護重要性被廣泛認同的時候,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就不再可行了,必須探索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新的水污染治理路徑。

三、遼寧省水污染治理的幾點建議

經過多年的綜合治理,遼寧省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又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從上文的分析中可知,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無論是在治理的方向、治理的主體、還是在治理的路徑及方式上都出現了新的趨勢和要求。

(一)在治理的領域上,繼續深化城市污水治理工作的同時,分重點、分階段地開展城郊經濟開發區的工業廢水處理、農村生產和生活污水處理以及海洋水體污染特別是近海海水污染治理。在農村污水處理中將“農業廢棄物資源化處理在農村推廣清潔生產,將農業廢棄物、畜禽糞便、作物秸稈等通過資源化途徑加以綜合利用,這是目前治理農業污染的最佳途徑。從而最大程度地使農業廢棄物得到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將污染降低到最小或變廢為寶?!雹菹鄬τ诤恿魉廴究刂贫裕Q笪廴究刂频墓ぷ飨鄬?,因此,只有堅持綜合治理,控制陸地水污染,加強對入海河流的綜合整治,即工業點源、生活點源和農村面源污染控制,才能切實控制陸源污染物入海,有效解決環渤海污染問題。此外,各種近海海域作業也必須注意環境保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

(二)在治理的主體上,改變單純依靠政府力量開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現狀,提倡并鼓勵社會團體、個人力量參與到水污染治理工作中來。鼓勵包括企業在內的贏利組織和其他非贏利公益組織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支持水污染治理工作,爭取在最廣大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力量參與到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這一重大民生工作中來。具體措施上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熟做法,比如美國的相關“管理部門可以與具有資質的民間管理實體簽訂合同,委托其完成分散系統的規劃、評估、技術咨詢或培訓等工作?!雹?/p>

(三)在治理的路徑和方式上,改變原有的“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探索預防在先的水污染預警機制。改變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污染治理的辦法,鼓勵市場機制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探索水污染治理的產業化路徑,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術方面的大力支持,逐步完善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治理方式。

此外,還要通過各種有效辦法在資金和法律上提供有利的保障,使遼寧省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原有成績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在密切關注水污染發展最新動態的同時,調動各種積極力量參與到水環保工作中來,通過有效的治理方式來把水污染治理工作引向下一個勝利。

注釋:

①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為“水污染”下了明確的定義,即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稱為水污染.

②參見《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年03月17日.

③面源污染也稱非點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體的污染物從非特定地點,在降水或融雪的沖刷作用下,通過徑流過程而匯入受納水體(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和海灣等)并引起有機污染、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有害等其他形式的污染.

④謝良林,黃翔峰.北方地區農村污水治理技術[J].建設科技,2009年第13期.

⑤王佳慧,楊立男,董玉寬.我國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及對策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9年第33期.

⑥范彬,武潔瑋,劉超,嚴巖.美國和日本鄉村污水治理的組織管理與啟示[J].中國給水排水,2009年第10 期.

本文系2010年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建設生態遼寧的思路與對策”(L10BJL017)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篇4

隨著航運業和海洋開發的空前發展,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從船舶上排入海洋及大氣中的各種有害物質的數量也與日俱增,同時,船舶作為航運中的交通工具,也是一種流動污染源,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人類對海洋環境的保護也日益重視。國際海事組織在1973年就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通過的議定書對其進行了修正,這就是眾所周知的《MARPOL73/78》公約。隨著海洋污染的日趨嚴重和公眾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防止船舶污染的國際公約、國內外的法律法規日趨完善 ,標準越來越高,執行越來越嚴格,有關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措施,限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盡管如此,仍存在不規范操作管理和違章排放等現象,尤其是在國內經營或生產的民營個體船舶和一些老舊低標準船舶。船舶公司考慮更多的是在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節約成本和增加效益,對船舶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往往投入不足,使得船舶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威脅。

?藎船舶污染的特征

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油類物質、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有害排氣等,而其中油類物質污染危害最為嚴重。

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界限性。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帶來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地區,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海洋污染持續性強 ,擴散范圍大,是具有國際性的危害。

?藎船舶污染的途徑

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石油及其制品、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害排氣等,主要通過操作性和事故性等排放將污染物帶入海洋或大氣造成污染。

除上述各種有害污染物質外,船舶噪聲、防腐涂料和含病毒病菌的疫區壓載水等均會造成海洋污染。

?藎防止船舶污染的對策

針對上述各種途徑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各國政府及國際海事組織(IMO) 等都大大加強了對船舶造成污染的監督管理,強化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規定了越來越高的排放標準和越來越嚴格的防污要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日益完善,尤其是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使船舶污染問題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國內經營或生產的民營、個體船舶和一些老舊低標準船舶的問題仍比較突出,須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以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保護海洋環境。

1、嚴把船舶準入關

污染防治最有效的辦法應當是從源頭上杜絕污染的產生,也就是說,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污染的發生。因此,把好船舶檢驗、發證關,杜絕缺陷船舶營運生產。船舶公司應根據 MARPOL73/78 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給所屬船舶配置防污染設備,諸如油水分離器、殘油回收設備、焚燒爐、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溢油應急設備和油船蒸發氣排放控制系統等。船舶檢驗機構應加強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驗發證,杜絕防污染設備存在嚴重缺陷的船舶進入航運市場或進行生產作業, 保證營運生產船舶都有符合標準的有效防污染的設施。目前,一些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書,防污染設備與船檢證書不符等現象時有發生,只有嚴把船舶檢驗關,才能從源頭上堵住防污染設備配備不符合標準或存在缺陷的船舶進入國內外航運市場。

2、加強船員教育和培訓管理,提高船員防污意識

在船舶污染事故預防的諸多因素中,人是處在核心地位的。船舶污染事故大都和人的因素有關,其中人員的違章操作和操作失誤是主要原因。人的安全意識、防污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違反操作規程現象比較嚴重,是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因此,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從根本上講提高船員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環境保護意識、工作責任心、操作技能是降低船舶污染的決定性因素。

提高船員防污染安全意識將是預防或減少海上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徑。為了滿足公約和規則對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在海洋污染防治過程中必須加強船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船員的綜合素質,提高船員應對各種復雜環境的能力,特別是安全防污染管理人員和船長、船員的防污染意識的教育,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對管理人員和船長、船員定期進行防污染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船舶防污染應急救援對策和應急反應計劃的演練,定期檢查相關船員進行防污染設備操作培訓,了解設備的操作要點和注意事項。國際海事組織也及時修訂了 STCW公約 ,各締約國提高了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的標準和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船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教育 , 制定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明確船員防污染安全責任,使其充分認識防污工作的重要性。在培訓中注意加大實際操作的比重,不斷提升安全管理人員和船員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意識和技能,從人員素質上確保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落到實處。有關單位應通過宣傳教育,舉辦一些針對性強的理論、操作、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和防污染意識,進一步明確 MARPOL73/78公約、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對防污染設備的檢查標準和安全管理技能,明確防污染設備操作管理中的程序和崗位職責,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自覺遵章守法。以保障船舶安全,保護海洋環境。

3、加快船舶污染物處理系統建設,嚴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船舶污染物岸上處理系統的建設由國家、地方投資并科學合理布局,國家根據港口的船舶流量、港口吞吐量情況在航道沿線和港口設立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并配備相應的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國家通過建立船舶污染物岸上處理系統網絡后,通過招標的方式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交給有資質的專營污染物接收處理的企業經營,通過國家管理和統一支付費用、專營企業經營的方式,確保各種船舶污染物的處理到位。

目前,大型港口均建立了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 一些港口還實行了嚴格的防污染設備鉛封管理制度,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岸上處理,使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但是在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型港口中,防止船舶污染問題卻不容樂觀。有關部門應加強這些港口的防污監督檢查力度, 多渠道組織建立船舶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盡快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處理,以有效地遏制港內船舶違章操作、隨意排放現象的發生。

4、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作為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機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要求,加大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健全從源頭把關―――現場檢查―――實時監測的監督機制。在辦理船舶簽證手續前,對《船舶垃圾記錄簿》、《油類記錄簿》、《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進行查驗,對船舶垃圾、殘油及廢油等污染物的產生和交付處理情況進行核對;在船舶安全檢查中,進一步加大船舶防污染設備檢查,除對防污染設備的配備、結構、性能、排放標準等進行嚴格檢查外,還應加強對船員在防污染設備方面的操作性檢查,糾正不規范的危險操作方式,既要檢查其操作熟練程度,又要檢查其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以提高船員的環保安全意識和操作管理技能。杜絕不適航船舶帶著船舶污染隱患運營。加強對船公司的防污染監督管理,強化安全與防污染意識。

5、建立完善的監控系統,提高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隨著我國管轄水域船舶數量的增加 ,水上防污染工作正面臨著前所未有壓力和風險。目前 , 我國沿海各港口的應急能力不足以應對較大規模的污染事故 , 特別是對一些危險化學品在海上運輸過程可能發生的事故,缺乏必要的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

首先,在我國沿海海域應建立網絡化的先進監視系統,能夠及時發現沿海海域內船舶油污染事故或某些船舶的超標和直接排放含油污水。同時,能夠及時分析和判斷船舶溢油事故的發生地點、規模,預測溢油的漂移、擴散速度和方向,從而為主管機關正確判斷、科學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并加大故意排放油類物質的處罰力度,讓違規成本大大提升,從而有效扼制船員的違章操作性排放。

其次,有關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污染應急預案的制訂和應急反應體系的完善性建設, 建立自上而下的海上應急預案體系 ,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備污染應急設備 , 整合好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資源,提升海上應急反應有效性,積極培養溢油應急力量,建立強大的溢油處置隊伍,全面做好污染事故防備工作,確保在發生船舶污染后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事故。

?藎結束語

篇5

海岸帶開發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剖析

筆者認為,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除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類對海岸帶資源的保護意識單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資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帶環境保護機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發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海岸帶開發模式粗放及產業結構不合理我國的海洋產業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海洋第一產業以近海養殖等水產品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多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技術設備落后、生產效益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用海面積較大、污染嚴重的產業。同時沿海地區海洋第二、第三產業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產業結構空間配置趨同。較低的產業結構層次嚴重制約了海洋產業的高級化發展,更加造成海岸帶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近海養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養殖規模、養殖方式和養殖品種等方面缺乏規劃和控制,加上養殖技術、水產動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與疾病防治技術落后,給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出現了諸如水域營養指標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優勢、海洋環境富營養化程度加重等狀況。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門灣,目前已屬于重富營養化海灣,生態環境已有明顯的局部退化[3]。工業建設及生活排污在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物中,陸源入海污染物約占90%,污水排放、垃圾傾倒、農藥化肥面源污染等產生的污染物質沿河道或河岸隨河水漲落流入鄰近海域,或者從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項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在海邊紛紛建設一些不具備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等工業生產項目,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海域排污?!?010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顯示:在檢查的29176個用海項目中有違法行為1836起,各級海監機構在傾廢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184起,海洋工程環保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321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換不暢的地區,如我國的渤海灣,大量的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漁場外遷、魚群死亡、赤潮泛濫等,一些珍貴的近海生物資源正在喪失。城市擴張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建設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評估規劃,圍填海造地相對舊城拆遷所耗費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圍填海造地活動呈現速度快、面積大、范圍廣的發展態勢。2005年以后全國每年圍海的面積都超過1萬hm2。目前,圍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設用地約占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3%~15%[4]。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認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帶的開發無序無度,圍填海造地對毗鄰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為海岸線急劇縮短、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重要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岸防災、減災能力降低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和政策設計滯后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制度設計和政策工具的供給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我國海岸帶環境污染長期處于“沒法(律)管”“沒人管”“沒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現為海岸帶生態環境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門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漁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尤其是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與海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利,導致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適應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陸地”的特點,無法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中發揮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諸多法律法規,但卻難以對沿海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有效的協調管理,主要原因在于,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業法,尚沒有單獨形成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較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盡管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設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種法律責任形式,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以行政處罰作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規對刑罰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而海洋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都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5]。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海岸帶資源環境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場機制不健全性,市場機制常常出現無效率的現象。如在近海養殖中存在過量使用飼料、病害防治藥等造成水體污染等方面的負外部性。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實行近海生態養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著海產品生長周期長或易遭受病害等減產風險。沿海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進的治污技術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臨治污成本增加等問題。環境經濟學告訴我們,由于存在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得以體現,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對于產生負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生產者并沒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而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使得產品數量超出了由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造成產品過剩,負外部性增加,導致海岸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的過度產生,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嚴重。對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可能帶來生產者收入的減少和產量的降低,造成社會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預算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產品數量就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導致良性產品供給不足,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海岸帶資源的稀缺性并沒有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巨額海岸帶開發成本在經濟決策中被低估,導致產業和項目進入門檻過低,出現過度重復建設和低水平雷同現象。政府干預被認為是傳統的、效果最明顯的消除公共產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維護和擴大正外部性,減少和消除負外部性,適當的政府干預就成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干預不當也可能適得其反。以近海捕撈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實行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簡稱“雙控”),但是這種采取捕撈投入要素控制的對策并沒有使捕撈投入得到有效縮減[6]?,F行的生態環境干預體系難以應對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缺乏協作等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在海岸帶生態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執行性、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專門機構、海岸帶環境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等方面。社會機制不健全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除了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外,還有社會機制作為補充,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方法能夠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城市環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較大進展,然而對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關注還相對較少。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社會機制還處于萌芽階段,由于重視不夠、宣傳不足,公眾對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不能自覺地參與到海岸帶環境保護行動中來。同時政府營造的公眾參與氛圍不夠、參與渠道不明、形式單一,公眾參與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這些都難以影響政府決策。此外,當前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會機制有效運行,嚴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作用的發揮。

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

結合以上分析,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的基本思路是:構建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海岸帶經濟發展決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激勵和約束兼容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決策與管理體系。以期通過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緩解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實現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適時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進行戰略定位發達國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共同點可歸納為: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視為環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視對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實踐中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重新進行戰略定位,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將其納入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建設之中。加強對重點海域養殖業污染負荷和重點區域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等污染狀況的科學評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污染監測、監控體系,將環境檢測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保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性。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大量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圍填海造地等海岸帶資源開發加劇了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惡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對于近海養殖業來說,可以繼續通過改變養殖方式來優化養殖環境,通過增加水處理裝置以及混養等方式減少污染,不斷拓展海洋無污染養殖新領域。對于沿海工業來說,關鍵是優化工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以及提高科技進步水平,通過制度創新走新型的沿海工業經濟增長道路。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近年來解決高能耗工業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的主要途徑。未來沿海工業結構升級的目標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結構,并實現沿海工業的適度集中,實現集聚經濟和基礎設施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產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構建完善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由于海岸帶環境污染復雜、來源廣泛、分散、污染種類繁多,因此利益相關者眾多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政策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搭建可供協商和交流的公眾參與平臺,需要構建完整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并通過綜合手段約束污染排放行為,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體系重點包括海岸帶各類資源的產權制度、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稅費政策、財政政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海岸帶環境準入門檻制度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帶資源市場交易機制、減排補貼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海岸帶資源環境保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激勵機制和行為標準等。經驗表明,不能簡單地通過某種單一標準判斷哪種政策工具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選擇往往取決于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問題的性質、管理機構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誰承擔治理成本的社會決策。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機制。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可執行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對沿海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沿海農業農藥和化肥的生產、施用,近海養殖業飼料和病害防治藥的生產、施用,海岸帶用地規劃、環境整治、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以及公眾參與監督等制度的任務與地位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根據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逐步完善和修正。同時還要明確相應管理機構及其權力,界定海洋部門、國土部門和環保部門之間的管理邊界,明確防治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要實行層層把關,陸海各部門之間要協同配合,重在源頭控制。按照生態利益優先、負擔與收益一致、“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等,提高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機會成本。同時對各級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主體實施監督,并就監督的主要內容、控制指標、考核辦法等進行專門規定,促進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作者:顧湘 單位: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公共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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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舟山;海洋生態文明;思考

中圖分類號:X1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361-01

舟山群島作為我國第一大群島,是唯一一個在群島中建立起來的地級市。近年來,舟山市在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方面的成績顯著,在遵循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生態立市原則的前提下,日益重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優先建設生態海島,創設國家綜合海洋開發實驗區,在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了較大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果。

一、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舟山市以整體發展為著眼點,考慮到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從以下幾點加強污染治理力度:①處理城市污水,投資約1.96億元,在岱山、小干、定海、嵊泗四個城區建設了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能力高達8.2萬噸/天;②處理工業污水、廢氣。建設了展茅工業區、浦西工業區、泥峙工業區等集中污水處理措施。投資約8500萬元,在2008年投入使用了郎熹發電廠海水脫硫項目,可實現95%左右的高脫硫率目標。在2009年,又采取“第三方”治理形式,建設了二期工程的環保配套措施,彌補我國煙氣海水脫硫工程的特許經營空白。另外,對整個舟山市4t以上的鍋爐進行煙氣治理,在廢氣治理企業投入脫硫設備;③危廢品處置。已建成“舟山市醫廢處置中心”,日處置醫廢能力5.0t,目前開始建設日處置能力20t的工業固體廢氣處置項目;④生活垃圾處理。完成了團雞山垃圾填埋場的擴容工作,在全市范圍內增設生活垃圾中轉站,形成長效收集處置的管理體制;⑤科技監管。目前,舟山市已經建立1個省級空氣自動檢測站、7個城市空氣自動檢測站,并對重點污染源實行在線監測、實時監控。

二、堅持執行環境準入制度

加快完善環境評估審批制度,實現空間準入、項目準入、總量準入的“三位一體”目標,從源頭上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轉型。一是把好空間準入關,根據全市生態環境狀況,劃分區域功能,強化環境空間管理,優化產業布局;二是把好項目準入關,大力支持改善民生、節能減排、結構優化的項目,做好服務工作,開通綠色通道,嚴厲禁止“兩高一資”項目,拒絕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開展;三是把好總量準入關,盡早介入環評規劃,在區域環境容量、資源承載力基礎上,根據“削減替代”原則,將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任務總量落實到具體的企業與項目中。

三、嚴格控制捕撈行為

嚴格控制捕撈行為,提高漁業捕撈的許可管理。尤其重視增殖放流、種質保護工作,全面推進漁業資源的修復與保護工作,切忌亡羊補牢。舟山市海洋經濟的發展應該從過去的資源為主改為技術為主,提高海洋資源產業的科技含量,同時將目光投放到非資源型產業發展中。如果海洋開發沒有了科技的支撐,必然是粗放的、資源掠奪形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以長遠角度為出發點,舟山必須做好現有海洋資源的保護工作,并改善、恢復海洋環境,依托特色漁業資源,尋求“綠色漁業”新出路,以環境保護為基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落實“科技興漁”戰略,提高效益水平。

四、優化調整產業結構

汲取過去“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訓,在舟山市加大高新技術投入,積極開展低污染、低消耗的產業結構,實現清潔生產目標,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發揮生態環境保護手段。這樣,必須改變落后的產業結構,應用新觀念、新技術,全面發展環保產業,提高工礦企業的達標排放與污水處理水平,盡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另外,全面實施海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例如加強海洋海岸環境預報、全面治理大規模養殖區的有害赤潮問題;近海海洋災害預測、海洋生態系統評估,等等,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在舟山市組織開展的“碧海生態建設行動規劃”,綜合治理海灣、河口,加強重點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工作,科學開發灘涂,合理保護海岸線資源與無居民海島,實現海洋經濟的規模發展及速度與資源環境相適應,充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五、鼓勵新型生態產業發展

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在于開展低碳產業、生態產業等。目前,舟山市處于工業化發展中期階段,以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海洋經濟發展狀況來看,舟山既要強調絕對低碳產業發展,同時也不能完全放手相對低碳產業。應繼續提高工業發展實力,實現企業轉型與產業轉型的互促,逐漸形成水產加工、船舶修造兩大支柱型產業,科學規劃石化產業發展,確保碳排放與能源消耗處于同行業的先進水平。另外,舟山憑借海洋資源優勢,還應加快服務業的發展,推動港口海運項目;海洋旅游也是天然低碳產業的體現,舟山近年來舉辦了《徐霞客旅游文化研討會》,發揮名人效益,在城市旅游、觀光、度假、休閑等方面獲得一定認可,既實現了環境保護目標,同時提升經濟效益與城市形象。

六、全面推行“科技興?!睉鹇?/p>

目前,舟山全面開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但是高層次的海洋科技人才欠缺,整體科技水平不高,缺乏海洋科技儲備力量。歸根結底,人才已成為制約舟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海洋經濟發展的最大瓶頸。因此,若想加快舟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借助外來力量,實現人才的柔性并進,加大產學研力度,將先進的科研成果轉變為生產力,加快舟山各項海洋生態建設、海洋工業等發展動力。目前,舟山市委市政府正式投資籌建“舟山市海洋科技(人才)創業園”,籌劃合并擴建海洋類大專院校及海洋經濟研究院,這些都給人才儲備、海洋科技發展提供了平臺。

總之,舟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既需要政策支持,也需要人才支持,共同構建舟山的硬件環境與軟件條件,給人才成長提供空間,更好地發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促進舟山市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浙江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1]付翠蓮.關于舟山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前瞻性思考[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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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兆文.舟山海洋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的優化[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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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治理;外部性;尋租;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121-03

環境污染是一種壞的公共物品,且產權不明晰,所以在其治理中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當存在外部性時,自發的市場通常無法解決產權不明晰的環境污染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對環境治理進行管理。

理論上講,借助政府的力量對環境污染的治理進行管理,可以促進其外部性內部化。但是,政府在執行其職能時同樣會出現政府失靈的現象,比如政府行為范圍的擴大化和政府干預過程中對其他經濟活動和其他經濟主體的限制 ,當政府出現這些行為時尋租行為也就孕育而生。本文將對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產生的條件、造成的損失進行具體分析,并提出抑制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措施,從而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提供參考。

1環境治理需要政府參與的原因

環境資源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使環境資源的消費者能夠不支付費用而享受環境的服務,這就存在環境治理中的“免費搭乘車問題”。

如果完全靠市場自發調節,私人企業是不會投資或很少投資到環境污染的治理上的。這表明,市場機制是不能自發地解決環境資源問題的,即市場對環境資源的配置是失靈的。因此,要高效配置環境資源(包括環境污染)不能僅僅依靠市場,而是需要政府的作用,必須借助于政府干預來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從而糾正市場失靈。

2 尋租活動產生的條件

2.1 存在經濟租金

經濟租金,是指在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獲得的收入中超過這種要素機會成本的剩余。在社會經濟處于總體均衡狀態時,每種生產要素在各個產業部門中的作用和配置都達到要素收入和其機會成本相等。如果某個產業中的要素收入高于其他產業的要素收入,該產業就存在該要素的超額利潤。一旦政府開始干預市場調節過程,超額利潤便轉化為經濟租金。

在環境治理中環境管理者與污染者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管理者手中掌握著排污權資源,他可以根據該地區環境自凈能力的大小制定污染治理標準,他對這種權力處于壟斷地位,而這種能夠帶來高額收益的壟斷權力本身可被視為一種稀缺的、排他性的資產,這一資產所能帶來的超額利潤正是一種經濟租金。污染者為了維護自己污染時的既得利益,會采取各種方式,使得管理者對其降低環境管理標準或繼續默許污染。因此,對這種低標準環境治理特權的需求,實際上就是對經濟租金的需求。

2.2 存在尋租正效用

政府借助于政府法律和行政權威,運用強制性手段直接干預環境治理能產生經濟租金,那么追求這種經濟租金的行為,即為尋租。

為了獲得低標準治污特權,排污者就必須與控制這些指標的人打交道,接近他、說服他,甚至給以好處,這就是為了獲得這些特權的成本。如果排污者發現,通過尋求低標準治污特權的競爭能比投資處理污染物獲得一個更高的回報率時,他們就會尋租,爭取較低的排污標準特權,從而獲得更大的利潤。這樣他就不會投資興建污染處理設備,即排污者會傾向于花錢并付諸努力去獲取這種特權。而且一旦確立了這一特權,他們又會繼續花錢并付諸努力去保持它,這可以通過考察一個排污企業(D)和管理者(S)雙邊交易的尋租模型來說明。

假若D方為了獲得低標準排污特權,通過向S方給以好處Δx,以換取租金R。此外,D方還會發生一些尋租成本,如心理成本、時間、精力以及為掩人耳目而支出的費用等。因此,D方的尋租成本Dc>Δx。

根據邊沁(Bentham)的研究,個人效用函數一般包括感官、財富、受人尊敬、友誼、個人聲譽、權力、虔誠、行善、仇恨、知識、記憶、想象力、希望、結社、免于痛苦等。針對官員的特征、結合腐敗現象的主要類型,本文從上述效用函數集內的15個變量中選取最能反映政府官員這一群體效用偏好選擇一般特征的權力(Q)、虔誠(P)、財富(X)、感官享受(H)、友誼(F)及其他(O)6個變量,組成官員效用函數:

當滿足此條件時,尋租者就會尋租,且該特權一旦獲得,污染者還會進一步地尋租去保持現有的特權,甚至追求更低排污標準的特權,從而使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環境治理效果越來越差。

3 尋租活動對經濟和環境的影響

這種為了獲得和維持低標準排污特權從而得到經濟租金的尋租活動實際上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它耗費了社會的經濟資源和環境資源,使本來可以運用于高效益生產上的資源浪費在無益的行為上,導致了嚴重損失。這種損失主要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在排污者追求低標準排污特權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部分是該特權獲得后造成的環境損害(如圖1所示)。

圖1 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

在圖1中,假定政府根據當地環境自凈能力指定的排污標準為λ,某企業在該指標約束下的長期邊際治污成本(MC)等于其平均治污成本(AC),企業的邊際收入曲線為MR,排放污染的邊際損害曲線為MD。該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根據邊際收入與邊際治污成本相等,最終確定排污量為Q1,此時邊際污染治理成本為P1,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λ水平,該企業的收益為三角形bcP1的面積。雖然此時污染物達到排放標準λ才被排放,但它終究對環境會產生一定損害,只是此時的損害較小,為三角形eOQ1的面積。如果該企業想通過尋租活動獲得低于排污標準λ的排污特權,它就必須給政府官員給予一定量的賄金Δx。假設該企業尋租成功后政府允許其以低于λ的標準排污,則根據這一排污標準該企業在同樣的邊際治污成本P1可以排放更多的污染物Q’1,此時該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為三角形adP1的面積,但此時環境損害迅速增大,為三角形fOQ’1的面積。表面上看,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只是對環境的損害,損害大小為四邊形feQ1Q’1的面積,僅從這一點看,尋租活動造成的損失并不大。但從整個尋租活動的過程來看,該企業為了尋租成功必須付出一定代價,該代價的上限為其尋租成功后多獲得的收入,即四邊形abcd的面積?,F實中由于這樣的尋租企業很多,它們之間會產生激烈的尋租競爭,因此該企業的尋租代價往往會接近甚至等于全部四邊形abcd的面積。如果再加上其他未尋租成功企業所付出的代價,那么這一尋租活動的總體代價將遠遠大于四邊形abcd的面積。由于這些尋租企業付出的代價不是用于生產,而是一種非生產性的尋利活動,所以這些代價完全是一種社會經濟損失。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尋租者為了尋租成功愿意付出巨大代價,這些代價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種經濟資源浪費,它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社會經濟發展。如果把這部分代價投資于正常的生產活動,它將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第二,尋租活動會對自然環境造成嚴重的損害,這種損害主要體現為巨大的外部性成本,例如對可持續發展及人類健康會造成威脅。

4 抑制尋租活動的措施

制度就是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它包括制度安排、制度結構、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等。人們的經濟活動就是在這些有形和無形的制度約束之下進行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產生的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有大量制度租金的存在。排污者從生產性的尋利轉向非生產性的尋租,并不是因為其道德觀念發生了什么變化而改變了他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行為方式,而是因為制度結構發生了變化。因此,解決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辦法是制度創新,根據排污者的成本―收益分析規律,建立新型環境治理制度,從制度上抑制環境治理中的尋租行為。

4.1 明晰環境資源產權,減少政府參與

在環境治理中,需要政府調節的根本原因在于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晰,從而導致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及排污環節都存在外部性。由于自發的市場無法解決產權不明晰的環境問題,從而出現市場失靈現象,這就需要政府參與調節。因此,要抑制環境治理中的尋租行為,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減少政府參與,盡量讓市場調節資源配置,這就需要加快對環境資源產權的研究,盡快明晰環境資源產權,并對其定價。

另外,要盡可能地減少政府對環境治理市場交易的不適當壓抑。例如,不同的排污者技術設備不同,對污染物的處理能力也不同。處理能力低的會盡可能地去購買更多的排污權;處理能力高的會盡可能地購買設備,從而節余排污權。排污權如何在需求者和剩余者之間流動,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需要進行市場交易。此時,政府只要制定好市場交易的規則,不需要過多干預,讓市場機制自行調節配置排污量。

4.2 規范政府管理方式,減少尋租機會

在環境治理中,政府管理并不意味著一定會產生尋租行為。尋租行為的產生根源于不規范、不合制度的政府管制。也就是說,尋租行為通常是由“暗箱操作”引起的,主要是非程序化、非公開化的操作。因此,實現政府管理的公開化和程序化是從制度上消除尋租的根本之策。

具體來講,首先,加快制定有關環境治理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其次,保證關于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決定以及司法判決等法律規范性文件迅速及時地公布,便于社會監督。總之,通過行政管理的公開化和程序化,消除政府權力行使中的不規范和不透明性,防止行政權力的不規則運用造成的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各種混亂和腐敗現象,使各種尋租者借以謀利的尋租行為無處棲身。

4.3 調整環境管理制度,增大尋租成本

人們把稀缺的資源投入到生產性活動還是投入到尋租活動,這是個經濟選擇的問題。對每個環境排污者來說,不同的選擇會對環境產生不同的影響,也較大地影響著環境污染治理的路徑(如圖2所示)。

圖2中橫軸T為時間,縱軸Y為環境污染的治理,原來治理污染的軌跡是F1。假設第一種情形,在時刻T0政府發出政策,對污染物處理技術高的企業給予獎勵。此時,各污染物排放企業就會投資請專家研究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由于各排污者把資源轉移到科研,減少了環境污染的治理,所以治理水平暫時由A0點降低到A’0點。但是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一旦研究出來并普遍投入使用,污染物的治理水平就會從A’0點沿著一條較陡的軌跡F2發展。第二種情形是在T0 時刻發生了環境治理的尋租競爭(假設和第一種情形所使用的資源量相同),此時不僅剛開始治污由A0降低到A’0點,而且由于尋租造成了資源浪費,并造成了環境資源配置的扭曲,降低了治污效率,所以治污的速度減慢,從A’0點沿著一條較為平緩的軌跡F3發展。

根據這兩種情況的分析,F2是一種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軌跡,而F3是一種加速毀滅環境的軌跡。所以,政府在環境管理中要調整環境管理制度框架,增大尋租成本,鼓勵發明創新技術,獎勵先進技術使用者,從而降低尋租的比較利益。這樣,環境污染者通過成本―收益比較分析,發現投入資源發明創新先進的污染物處理技術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他們就會理性地選擇生產性活動,從而環境污染治理就會由F1步入F2的發展軌道。

5 結 論

環境污染由于具有負外部性,且產權界定不明晰,因此僅靠市場機制無法使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內部化,必須借助政府的力量,而政府在行權過程中又會出現失靈現象,這就為環境治理中產生尋租活動提供了可能。然而,環境治理中尋租活動僅有少數人受益,對社會整體利益破壞極大,不但浪費了經濟資源,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損失,而且增加了環境負荷,對環境可持續發展造成威脅。現實環境治理中由于尋租成功后的收益高,越來越多的人不斷進行尋租活動。

因此,為了減少環境治理中尋租行為的發生,本文提出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應該加快環境資源產權的研究,明晰環境資源產權,讓市場機制對環境資源進行配置,從而減少政府參與;第二,應該規范政府管理方式和程序,增加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透明度,從而減少尋租機會;第三,應該調整環境管理制度,增大尋租成本,從而誘使人們由尋租活動轉向生產性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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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第一,海洋管理職能權限不明確。目前海洋管理規范制度大多數還在遵循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規范制度,而且海洋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門,一些部門職責出現了重疊情況,這種情況下就會消耗大量時間和資源成本來協調各涉海部門的關系和利益,導致海洋規范制度出臺和實施面臨很多困難。同時,沿海設立的海洋管理部門機構之間隸屬關系不盡一致,出現了整體管理分散、局部管理集中的現象,導致海洋管理整體秩序混亂,使得海洋經濟開發效率底下,影響廣東省海洋經濟有效的、健康的發展,難以走向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海洋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國是我國治國治政的基本方針,因此海洋管理也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管理,但長時間以來海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具體表現為:首先,海洋管理法律主體不明確,國家海洋局工作重點內容集中于海洋科學研究、環境污染治理,還有很多管理職能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其次,海洋管理法律責任不清晰,海洋管理關系到眾多利益主體,各個主體都各自為戰,相互間無明確的法律制度約束。再次,我們仍然還未制定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適應的法律機制,在健全海洋管理領域法律機制方面,我們任重而道遠。

第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雖然人們對建設綠色海洋生態環境意識有所提高,但是我們仍然對海洋知識匱乏,對海洋現狀了解甚微,海洋保護意識薄弱,對海洋生態保護在今后社會發展中地位認識不深刻,僅僅考慮現階段所獲取的經濟利益,殊不知一旦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類的生活將遭受災難。所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思想,實現綠色海洋經濟發展是我們必走之路,這樣才能使海洋生態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使得海洋經濟建設、海洋文化建設以及海洋生態保護意識的構建貫穿于整個海洋管理過程。

二、實現廣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途徑

隨著廣東省海洋經濟的快速增長,海洋資源受到了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遭遇到了嚴峻挑戰,要想保證廣東省海洋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我們必須從制度、技術、思想以及生態結構等多個方面對廣東省海洋經濟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一,編制未來海洋管理規劃,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首先,海洋管理涉及眾多環節及主體,各個活動主體間又有著必然的利益關系和矛盾。如果我們只從局部出發,僅僅關注自己的開發利益,就會左支右絀,不能使經濟、社會、環境和諧共贏。海洋資源的開發需要在充分調研、科學分析、縝密設計的基礎上,正確的規劃海洋產業開發的方向,在保證海洋經濟良好的發展前提下,也使得海洋生態環境不受污染,兩者之間健康、和諧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在經濟、行政、法律、社會和環境等各個領域有著健全的、全新的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引導漁民規范用海,遵守海洋管理政策,合理的開發海洋資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將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貫徹到鄉鎮、農村,讓更多的基礎群眾能根據政策,合理規范的開發海洋資源,進而達到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發展科學技術,促進海洋生態自然修復。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同樣海洋經濟發展也要有較強的科學技術和高端的技術裝備支撐,以保障海洋產業高速發展。海洋生態系統和人類生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統一發展,在兩者不斷相互影響過程中,我們應該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在先進的科學技術引導下,使海洋經濟得到良好的發展,同時海洋生態系統也得到恢復和增強,進而給人類帶來更多的福利和利益。同時,對于已經造成海洋生態污染的情況,我們應該加強污染的治理,海洋污染會造成魚類減少、海洋物種瀕危等嚴重后果,關系著人類生存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刻不容緩。海洋污染主要來源工業廢水排放、石油開采、海水養殖以及各類船只污染等方面。針對各類污染,我們應該對癥下藥,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及時治理海洋污染,走向綠色海洋。

第三,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公眾生態環保意識。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我們生活的真正基礎,我們呼吸的空氣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海洋與大氣之間的相互作用,所以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去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首先,要培養海洋環保意識。我們應當發揮當下網絡以及社會輿論的作用,在全社會范圍類倡導海洋環保意識,讓我們人人對海洋環保有認識、有了解。一方面,通過我們的不斷宣傳,讓人們意識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樹立人們可持續發展意識;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深化海洋生態教育,讓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理念作為學校教育建設的一部分,做到人人愛護海洋。其次,樹立“陸海一體”理念。海洋經濟開發是陸地經濟的很多部門在海洋空間上的延展,不僅僅是海洋管理的一個或幾個部門的職責,是很多部門及主體相互配合,相互發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當改變“重陸地、輕海洋”的觀點,以海洋經濟拉動陸地經濟,二者統籌發展。

第四,建設海洋生態旅游文化產業,推動綠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旅游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了經濟、社會、人文等各方面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海洋旅游已成為一種時尚,廣東省海洋資源豐富,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發展空間,大力發展海洋旅游是廣東省發展經濟的必然選擇。廣東省海洋資源有著眾多的自然海洋風景和歷史悠久的人文景觀,具備考古價值和旅游價值,我們應當加強海洋旅游產業建設。海洋旅游產業的開發建設涉及眾多環節,不管是項目的前期調研、工程開工還是后期的項目維護及宣傳,都涉及到政府和企業,以及當地的民俗、人文等因素,因此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我們應時刻以實現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出發點,走海洋生態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旅游產業關聯到旅游消費者的衣食住行,這些需求涉及到食品、交通運輸、船舶等領域,進而推動了整個廣東省經濟發展。

三、結論與展望

篇9

一、切實增強環境污染整治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我縣堅持把保護環境和改善生態作為發展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面啟動生態縣建設,不斷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努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改善區域生態環境。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縣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主要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農業農村面源污染嚴重,直接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制約我縣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當前情況看,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縣,必須集中力量開展環境污染整治。

全面開展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是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平安*”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鄉鎮、部門必須牢固樹立大整治大發展、小整治小發展、不整治不發展的思想,緊緊圍繞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目標,進一步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重大意義,把環境污染整治作為促進發展的大事、執政為民的實事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總體要求和指導方針

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總體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根本出發點,以主要水系、河網以及環境保護重點區域為重點,以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治污能力建設為著力點,打一場環境污染整治的攻堅戰,為生態縣建設的全面深入推進奠定堅實的基礎。

按照上述總體要求,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貫徹以下指導方針:

(一)堅持以人為本、講求實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改善環境質量,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水、呼吸清潔空氣、吃上放心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二)堅持統籌協調、突出重點。按照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生產生活并重、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舉的要求,進一步加大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環境污染整治力度。

(三)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緊緊依靠科技進步,大力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環保執法能力建設,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的法制化和現代化進程。

(四)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進一步完善環保政策,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境監管和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市場化,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和參與環境污染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標

到20*年,全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趨勢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重大環境基礎設施建成并投入運營,重點污染源和縣域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網絡初步建成,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明顯增強,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主要水系、水庫、河網水體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60%;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60%以上;橫陽支江干流水質達標率達到70%以上;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85%以上。

——環境空氣質量按功能區要求分別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污染得到控制;城鎮環境空氣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濃度和日均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聲環境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建成垃圾發電廠,靈溪、龍港兩鎮建成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65%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其他鄉鎮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65%以上,無害化處理率達到45%;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90%;廢舊放射源收貯率達到100%。

四、主要任務

(一)全面加強水環境整治

加快重點流域污染整治步伐,改善流域水體功能。嚴格落實《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規定的職責任務。以鰲江、橫陽支江和江南河網為重點,嚴格按照《*縣水環境治理與保護規劃》的要求,根據劃定的環境功能區,嚴格核定各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嚴禁無證或超量排放,堅決關停、取締、搬遷各流域范圍內污染嚴重、治理無望的污染源。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環保職責,由鄉鎮政府主導、職能部門監管,建立跨行政區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管理制度,科學劃分河流上下游鄉鎮政府的環保職責內容,確保交接斷面水質達到規定標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任方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限期實現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在交接斷面水質尚未達到控制目標前,嚴格控制水質超標的污染物排放指標,禁止許可建設排放該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并重新核定現有相關排污單位的排污總量。

切實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源水質達標??茖W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不斷提升創建標準。國土、規劃等部門要嚴把審批關,堅決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周圍內的項目建設。全面加強對橋墩水庫、吳家園水庫、十八孔水庫和鐵場水庫等飲用水源地及水庫上游地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堅決搬遷或關閉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擴建對飲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堅決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水產網箱養殖,重點水庫庫區及周邊農村地區在逐步實行移民搬遷安置的同時,要抓緊啟動生活污水、人尿糞、畜養污廢物的集中處理和沼氣凈化池工程,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禁止各類固廢垃圾進入水體,確保各飲用水源地水質穩定達標,保障水源安全。此外,要研究制定城鄉一體化的給排水計劃,進一步優化水資源配置,保證城鄉供水穩定。

嚴格控制海洋污染源頭,減輕海洋環境污染。全面落實“碧海行動計劃”,綜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鎮建設和產業布局要與海洋功能區劃做好銜接,嚴格控制陸源、養殖和船舶污染物排放。嚴格按照確立的禁養區、限養區、準養區標準發展海水養殖,切實施行養殖許可證制度,啟動推廣低污染、高效益的生態型海水養殖帶;加強對港口、碼頭和船舶排污的控制,嚴禁燃料油和壓艙水直接排海,開展海上聯合執法,規范海洋開發活動,嚴禁海洋非法傾倒。

(二)深入開展工業污染整治

著力解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污染問題。嚴格落實省、市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整治任務,制定并嚴格落實重污染行業年度整治計劃,實行跟蹤督查、限期整治、動態管理。重點抓好印刷、褪色、電鍍、鹵制品加工行業的廢水和工業鍋爐的廢氣、粉塵、煙塵防治及工業固廢的治理工作,督促企業落實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實現整治目標。對無法做到穩定達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治理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達標無望的要堅決予以關停。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監管,加快完善各工業區的污染管網收集系統,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到20*年基本實現工業區污水集中處理。落實產業政策,嚴格控制重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的進入,加快淘汰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的企業,堅決取締、關閉“十五小”、“新五小”企業,依法嚴查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設施運轉、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為。進一步強化對工業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加強對現有治污設施的管理,確保重點污染源的達標排放,不斷強化對工業污染源的執法檢查,加大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全面完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階段任務,建成一批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和在線監控系統。此外,及時抓好放射性涉源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做好廢舊放射源的集中收貯工作。

加強項目建設環保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防止污染。嚴格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的工藝和裝備。嚴格控制排污總量,新建項目必須獲得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并保持項目所在地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或逐步減少,凡無環境容量的地方一律不準實施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發展計劃、規劃建設、經貿、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國家及省有關產業政策,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達標排放要求,不符合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許可建設。水源保護區及無環境容量的區域,嚴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項目。重污染行業的新建項目一律進入規劃的工業區或生產基地,實行集中監管控制。城鎮周邊、國省道兩側等重點區域的工業項目要嚴加控制。要加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依法執行審批程序和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凡屬國家明令禁止或未履行環保手續的建設項目,堅決予以關停,供水、供電部門要停止供水供電,金融部門要停止貸款。對政府明令關停的企業,工商部門要主動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快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要大力推廣清潔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綠色技術”,加快改造傳統產業,積極扶持發展污染小、能耗低、效益高的生態環保型、資源節約型產業。按照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要求,積極實施生產全過程控制和廢物綜合利用,從源頭上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積極引導和推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開展清潔生產審計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逐步建立比較完善的清潔生產管理體制和實施機制。要鼓勵有影響、有實力的企業抓緊進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0認證,定期、分批公布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超額(總量限額)的企業名單,督促企業落實清潔生產的各項措施,限期實現治理目標,爭取啟動一批、審核一批、見效一批。同時要抓緊啟動和深入開展創建生態工業園區、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企業活動。

(三)深入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

穩步優化城鎮功能布局,改善城鎮生活環境。加快老城改造和新區建設步伐,建設不同區塊、片區以滿足不同的功能需要,逐步改善各城鎮用地混雜、布局零亂的現象。積極實施城鎮綠化、美化、亮化工程,建設綠地生態景觀區,拓展城鎮適居、休閑功能,提升城鎮吸引力和整體品位。繼續加強城郊結合部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龍金大道沿線的無黑煙區創建,鞏固擴大城鎮“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建設成果。抓緊劃定并創建靈溪、龍港“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嚴格環保審批,加強餐飲業油煙治理,全面完成主要城鎮餐飲業無煙治理任務。加強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運輸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結合城鎮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做好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嚴格落實城市機動車禁鳴喇叭,加強對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有效降低城鎮噪聲污染。結合“百里清水河道工程”建設,全面抓好橫陽支江、蕭江塘河、滬山內河、龍港白沙河及其它城鎮內河的駁岸、清淤、疏浚,消除河道黑臭現象。加強城鎮垃圾的收集、中轉、外運管理,提升城鎮街區潔凈度。

加快城鎮環?;A設施建設,切實改善城鎮環境。到20*年底,靈溪、龍港兩大生活污水處理廠建成并投入實質性運行。完成現有污水收集管網70%的更新改造任務,抓緊實施城鎮截污工程,不斷提高污水收集度和處理率,新建污水管網要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方案實行雨污分流。抓緊實施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力爭20*底建成使用。加快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處理系統,逐步禁止生活垃圾簡易填埋和不符合規定的小型焚燒處置。要根據全市的統一安排,及時做好危險廢物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置工作,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四)大力推進農業農村污染整治

全力抓好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力度,規?;笄蒺B殖場要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實現畜禽糞便資源化、無害化。嚴格執行《*縣畜禽養殖業禁養區劃分方案》,依據環境承載能力,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科學控制養殖業規模。嚴格規?;笄蒺B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大力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和污廢物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堅決集中治理規模戶,取締分散戶,爭取今后三年每年完成一批規?;B殖場的治理工作,到20*年底完成85%以上規?;B殖場的整治任務。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扶持特色農業基地建設,促進食品安全,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有機肥,積極推廣商品有機肥、作物專用肥、緩釋肥等新型農藥,實現化肥使用的減量增效,到20*年底,全縣實施以平衡施肥為重點的合理施肥技術農田15萬畝。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合理控制養殖規模,積極推行生態型、健康型水產養殖模式,建設綠色水產品基地。推廣秸桿過腹還田、人畜糞便發酵產沼還田以及農作物秸桿氣化技術,促進農村能源的循環利用,提高能源自給能力和自然能源利用率。

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加強農村規劃、建設和管理,全面實施“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程”。著眼強化農村規劃指導,從治理農村“臟、亂、差”入手,以改廁、改水、拆建、新建、硬化、綠化、美化為突破口,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村莊環境改造,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積極推進農村畜禽養殖區、工業生產區與生活居住區分區建設,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實行環衛進村,積極推廣生物處理污水技術,促進農村污水凈化。推行村莊垃圾集中收集處理,逐步實現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積極推進河道和小流域綜合整治,開展“青山白化”專項治理,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到20*年,全面完成我縣200個整治村和示范村的建設和改造,村域內所有的水面、河道清潔,水質達到功能區劃的要求,河道堤防和排澇工程建設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農村總體環境面貌明顯改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的環保投資機制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切實保證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資金投入,逐步提高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支出的比重。要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國債等各類生態環境專項建設補助資金,推動我縣環境污染整治。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整治等重大污染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要優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今后三年,縣財政將按照上級規定逐年增加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方面的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示范工程、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以及環境監測設施和監管網絡等項目建設。同時不斷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績效和項目后續管理,努力提高財政性環保資金的投資效益。

積極推進污染治理產業化、市場化進程。要充分借鑒先進地區的投融資辦法,抓緊制定我縣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投融資政策,鼓勵縣內外資金投向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項目。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要積極探索并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使建成后的污水處理廠實現保本微利運營。同時也要對固廢處置推行經營服務性收費。此外,要積極探索環境污染整治與城鎮開發建設相結合的有效途徑,在改善環境中提高城市開發效益,在城市開發中積累環境整治資金,形成環境污染整治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加強環保執法能力建設

加強環保法制建設。各鄉鎮、部門領導要帶頭學習環保法,自覺執行環保法,要結合我縣經濟發展和環境現狀,制定一系列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制度措施。不斷加大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強全社會尤其是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經營者的環保法制意識。建立部門聯合環境執法機制和重點案件移送督辦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環保執法。加大環保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切實解決執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論涉及什么單位、任何人,都要依法追究責任、嚴肅查處,要定期不定期地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營造強大的環保執法聲勢。

加強環保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要高度重視環境監察和監測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環境監察和監測工作力量,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經費,改進環保執法裝備和相關設施。進一步加強基層環保工作網絡建設,盡快形成更為合理的環保執法工作格局。要加強思想作風建設,不斷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行政執法能力。

(三)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

要加快建立和健全我縣環境預警評價指標體系,確定相應的警戒線,制定分級管理的實施方案。要加強對環境狀況的日常監測,及時分析我縣生態環境變化趨勢,積極主動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或避免環境損害。要抓緊制定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和敏感區域的環境保護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流程和職責分工,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的責任單位。加強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改善應急處置裝備,建立健全專家和技術支持系統。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能迅速啟動應急機制,統一指揮,多方聯動,確保突發事件科學、依法、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置,把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環境污染整治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分工抓落實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確保認識、責任、措施、投入“四到位”。縣政府已經成立全縣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環保、發展計劃、經貿、規劃建設、農業、農辦、林業、海洋漁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監察、科技、公安、財政、工商、新聞宣傳、監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環境污染整治目標的實現。

(二)嚴格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

從20*年開始,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納入縣政府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政府每年與各鄉鎮簽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明確本地區、本部門環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務,落實整治工作的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h政府將把環境污染整治作為政務督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各項整治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整治目標如期實現。要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把環境污染整治納入生態縣建設考核體系,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要嚴格考核,確保獎懲分明,對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及其負責人,要給予獎勵;對工作責任不落實、工作進度滯后甚至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區和部門及其負責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篇10

和中辦、國辦《關于處理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情況通報》,強化環境法治,提高監管能力,建立長效機制,防范環境風險,進一步開創環保工作新局面。

一、籌備召開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認真貫徹落實《決定》

認真籌備召開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圍繞落實國務院《決定》,將任務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明確責任和完成期限。年內會同監察部進行檢查并向國務院報告。

二、編制好“*”環境保護規劃

——完成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報批工作,明確“*”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任務,將國家和地方重點環保工程納入“*”規劃,并組織實施。

——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定全國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分解到地區和重點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三、嚴格依法管理,解決危害群眾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

——配合立法機關修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認真抓好監察部、環??偩致摵项C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貫徹落實;加快環境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打擊環境犯罪行為。

——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清理和整治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違法排污企業;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集中整治;開展建設項目專項執法檢查。

——加大對違反環保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查處力度,重點關停一批違法的造紙、水泥、化工企業;清理整頓擅自停運治污設施問題,重點整治燃煤電廠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問題;繼續抓好晉

陜蒙寧交界地區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和湘黔渝交界地區錳行業的環境整治;配合國土資源部開展全國礦業整頓;持續開展以化工、冶煉等高危行業為重點的環境安全大檢查;繼續開展海洋環保執法檢查

。

——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配合有關部門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強制淘汰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技術和產品。嚴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關,對重大環境敏感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

三同時”制度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鋼鐵、石油化工、水電項目的違法行為;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管;推動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區域、流域、海域的重大開發規

劃和省、市及有關行業、區域發展規劃,開展環評工作。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和評價隊伍管理,強化環評文件技術審查。

四、改善重點地區環境質量

——繼續推動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及渤海等重點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重點抓好松花江、

淮河、太湖、三峽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和獎懲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治理責任。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加快實施燃煤電廠

脫硫工程。

——全面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通過對城市政府的考核,推動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推動機動車環保年檢工作;加強城市生活噪聲和餐飲

業污染監管,切實解決污染擾民問題;加快實施《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從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五、加強生態保護

——啟動“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現狀調查;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推動農村面源污染防治。

——編制完成生態功能區劃,提出區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總體要求。

——完成第一批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上報國務院審批;繼續開展全國物種資源重點調查,完成物種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六、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嚴格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開展新建核電站項目的核安全審查,加強建造階段安全監督檢查;完成研究堆的安全再審查;推動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完成核與輻射安全

中長期規劃。

——強化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建設放射源國家數據庫;開展伴生礦放射性污染調查和全國電磁輻射污染調查;加快各省區放射性廢物庫、國家放射性廢物管理技術中心建設;加強輻射安全監管機制

和能力建設;完善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制度。

七、開展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各類創建活動

——配合發改委編制循環經濟推進計劃,推動地方和行業循環經濟規劃編制工作。完善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制定生態工業園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建立資源再生利用產業

園區。

——繼續開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ISO14000國家示范區、環境友好企業、環境友好工程、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等系列

創建活動。

八、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認真貫徹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推動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創新。以統一采集和核定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污數據為重點,做好排污申報工作,強化排污費征收,開展排污費

征收稽查工作。著手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完善環境監測與監控網絡。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完成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信息系統聯網,啟動“金環工程”,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全國“12369”舉報、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加

強和完善跨界斷面水質監測;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化監控工作。

——吸取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訓,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國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應急監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環境應急指揮系統,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

水平和能力。健全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并落實信息報送責任制。開展各類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大江大河沿岸、飲用水源地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企業隱患,努力消除環境隱

患。

——推動各級政府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建立環境保護預算科目,提出環保行政、監察、監測機構定員定額標準。加強中央和地方環保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和監督管理。

九、加強環??萍脊ぷ鳎苿迎h保產業發展

——加強環境科技工作,強化科研能力建設和人才培養。組織各方面科研力量集中研究環境保護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開展為環境管理服務的科學研究,完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環境影響評估

;加強環境污染損害人體健康的調查和研究。

——發展環保產業,全面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完成《“*”環保產業發展指南》,開展先進環保技術成果示范推廣,深化環境標志認證,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制定污染治理市場化的相

關政策和制度,建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和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

十、加強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和隊伍建設

——繼續開展10個省區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試點工作,開展全國污染損失調查;配合組織部門做好環保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試點和推廣工作。

——落實和規范國家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建設,加強對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管。推動環境監察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工作;積極探索實施設區城市垂直管理體制;積極推進企業環保監督員制度

建設。加大干部培訓力度,認真做好環保職(執)業資格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規范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職責,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開展對地方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推進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

十一、公開環境信息,加大環保宣傳

——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名單;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聽證會;制定企業環境行為評價辦法。

——加大環境宣傳力度,普及環境科學和環保法律知識,積極引導社會輿論,樹立全社會強烈環境憂患意識。大力宣傳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理念與實踐,樹立愛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十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組織開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止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政府間第二次審查會議”等重要國際環境會議;做好邊界跨境污染糾紛應對的準備工作;開展清潔發展機制的試點示范工作;繼續做好加速淘汰

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履行國際公約的工作。

十三、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整頓機關工作作風

按照“三高”(工作高效率、服務高質量、對自己高標準)的要求,全面加強機關思想、作風、組織、業務、制度五大建設,提高隊伍綜合素質。鞏固先進性教育成果,落實先進性教育長效工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