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信息范文
時間:2023-07-27 16:59: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環境污染防治信息,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由于我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并且,隨著工業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不再是傳統的區域性污染,而是轉向以“區域性+復合型”為特征的新型環境污染。近年來頻發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這種復雜的環境污染比之由單一污染因子造成的傳統環境污染,無論在損害程度上還是在損害范圍上,都有更強的破壞力。然而,從我國目前已公開的研究文獻來看,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都放在了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對 “復合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新型且突出的環境污染上。①從當前的環境污染防治形勢來看,加強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研究是我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較新的環境法學及環境科學概念,也是我國由傳統環境污染向新型環境污染過渡過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則必須首先對這一概念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并剖析其有別于傳統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這樣,才能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進行更加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概念可以解析為三個語素:通過“區域性”和“復合”兩個詞匯對“環境污染”進行限定。從字面意義講,區域性是指地區范圍,[1]復合是指結合起來。[2]具體到環境污染領域,有關“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兩種:其一,涵蓋了一定地域面積的環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蓋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3]其二,一個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污染物擴散到其他行政區域,從而造成了多個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4]比較上述兩種理解可知,第一種理解側重于對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現象描述,比較淺顯;第二種理解雖然指明了區域性環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對行政區域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而目前“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環境科學研究者予以界定,從已有研究文獻中對其內涵的闡釋來看,大多圍繞兩個問題:多樣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間發生相互作用。[5]
綜合上述分析并以環境污染的一般概念為基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則可以定義為:由于兩個以上平級行政區劃內的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多種污染因子,這些污染因子之間在各行政區劃間流動而發生相互作用,使得該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人類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其典型樣本已廣泛存在于氣、土、水三大類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細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體、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義可知,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區域性。這種區域性是指污染涉及兩個以上的平級行政區域,按照我國當前行政區劃的三級劃分體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圍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之間,也可以是較大范圍的縣市行政區劃之間或者是更大范圍的省級行政區劃之間。與這一特征相對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積廣、利益主體多,因而對各行政區劃內的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復合性。這種污染是由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區劃內(通常是相鄰行政區劃內)的污染源所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均有“貢獻”,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污染監測、責任認定等事項提出了更大挑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多種污染因子間相互作用而生發的污染也是復合環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再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復雜性。各種污染因子之間多樣的作用機制對同一環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根據學界從不同角度對復合環境污染效應的歸納,其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圖)[6]其中,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與傳統的環境污染區別不大,各污染因子間并不產生相互作用,聯合毒性等于濃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為復雜、也更具普遍性,其聯合毒性等于效應加和。[7]最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更強的危害性。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往往會造成跨行政區劃的大范圍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主體也難以計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卻難以確定特定的環境侵害責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所以難免會產生不滿情緒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由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它不僅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等構成了威脅,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防治的難度,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我們對灰霾污染中細顆粒物的粒徑、組成和濃度的時空分布特性的長期系統監測等技術還未完全掌握,[8]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予以研究。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性和復合性雖然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兩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確割裂開來的。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過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區域間相互流動輸送的過程,是各種污染物質在時空上的相互疊加。也正因如此,區域性環境污染和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相伴相生的過程,并且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區域性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诙唛g的上述關系,在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予以構建的同時還必須緊緊圍繞復合環境污染予以制度設計,并且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應當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進一步細化。
(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成因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形成并顯現出來的,其成因來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雖然我國在1995年制訂“九五規劃”時就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然而這種轉變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訂“十一五規劃”時發現“十五規劃”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倒退了。[9]這種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以燃煤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劇增,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隨之增加。其次,部分環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動性的特征。傳統的點源污染已經不再局限于給較小地域范圍帶來污染,而是多種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態環境后隨著流動的環境要素進入相鄰或更大區域并發生復雜作用,從而造成更大面積的污染。這種不遵循行政區劃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國當前環境監管體制所能應對的監管范圍。再次,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不能適應新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從某種程度上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敞開了大門。
總之,筆者認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為了對傳統環境污染進行再研究而在區域性環境污染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更為精細化的概念,其具有區域性、復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這種新型環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經濟發展模式、環境要素的流動性、相關立法不健全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與之相適應,無論從污染面積、社會影響還是對污染防治的要求來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危害都遠勝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也頗具緊迫性。
二、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護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我國已建立了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既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又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關法律,還有《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也制定并出臺了一些污染防治條例,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然而,在對我國當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實踐予以重新審視后不難發現: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對我國傳統污染防治法律對策提出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兼具區域性和復合性兩大特征,我國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對策尚不能很好地應對區域性環境污染,更不能以此來應對更為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一)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均進行過有關灰霾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益探索,《環境保護法》也對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作出了規定,然而其制度構建依然不夠完善。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區劃的。以京津冀霾污染為例,其關涉到三個省級行政單位,而三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因此,構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是在各行政區劃間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只有在規劃、監測等幾個方面籠統地強調統一采取措施。具體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復合性,各行政區劃間對于可能產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沒有列出一個明確的污染源清單,并不知道哪種污染因子之間會產生反應、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對象的情況下談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實際上等同于構建“空中樓閣”。而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恰恰缺乏有關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法律責任的規定。[10]該法第六章并未對有悖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各行政區劃之間本身就是平權型關系,其難免會出現協調不周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再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無疑會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配套機制缺失。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劃間多種污染因子的排放,為了防止這些污染因子跨區域發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區域內某種污染因子的排放,有關污染因子排放種類及排放數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區劃間的相互協調,各方有所退讓。①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地球表層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內涵也不同?!盵11]即區域發展存在異質性,因而各行政區劃間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要為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讓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則一方面有違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難免使得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施面臨重重阻力。
(二)區域性開發政策環評程序缺失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區劃的大面積復雜環境污染。以灰霾污染為例,由于大氣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各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物會跨區域運動并發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損俱損”的連帶關系,且難以尋覓污染源頭。此外,區域內的工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種類以及排污總量等因素對多種環境污染因子能否發揮復合作用以及發揮怎樣的復合作用都有影響。眾所周知,戰略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政策、規劃和計劃。其中,政策無疑是層次最高、最具宏觀性的戰略。[12]區域性開發政策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事項非常繁雜,如果僅對項目和規劃在較小范圍內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會疏漏其與鄰近區域內的排放物通過作用產生環境污染的情況。因此,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相比,政策環評更符合新型環境污染區域性、復合性特征對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限于規劃和建設項目,而未將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從字面上看,該法條似乎彌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政策環評排除在外的遺漏,然而,其僅要求政府“考慮”政策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表述不僅約束力不足,也很難與《環境影響評價法》準確銜接。從長遠來看,區域性開發政策的環評程序缺失很有可能為某一地區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埋下隱患。
三、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區域性、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區別于傳統污染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環境污染的法律應格外注重其區域性、復合性的特點,唯有如此才能切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對國外有關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經驗予以借鑒的同時,我們亦應該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和適度創新,從而真正構建起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法網。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談及的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種區域性環境污染,有關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研究須建立在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基礎之上,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具體化。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構建應堅持兼顧環境整體性與污染因子多樣性的原則和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通過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等宏觀制度來適應環境的整體性;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污染物清單等微觀制度來應對污染因子的多樣性。既通過靜態的環境質量標準等制度來衡量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狀況,又通過動態的環境監測等制度來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
(一)完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監測制度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由多種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區域環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廣泛、污染因子多樣,并且各種污染因子之間的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備、科學的環境監測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時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來說,全面掌握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是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重要條件。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對區域內的所有污染源進行無死角的全面監測;二是指對所有的污染因子進行無遺漏的全面監測。在強制區域內,不僅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而且應要求全部排污單位都要逐步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準確掌握企業的排污信息,這樣,既可以為預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也可以為分析其成因提供參考資料。此外,為監測復合環境污染中多種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轉化成二次污染物,應該建立一種動態監測機制,突破傳統的對單一污染源的靜態監測,實時追蹤、監測各種污染因子的時空變化。因而需要在運用傳統監測方式的同時注重采用生物監測、遙感監測等多種監測手段,科學追蹤各類污染因子發生相互作用的情況,為實時監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處理具有復合性特征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解決這類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因而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需要構建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基本規律中的負載有額定律,環境所能承納的污染物總量是限于一定數額范圍之內的,超越了這個數額生態環境系統就可能會被污染。[30]因而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大于該時期內的環境容量,不能超過其自凈能力,這也是總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內核。然而,總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為單位,時效性不強。各地區、各企業在符合年度排污總量的前提下,對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時段內各地區、各企業都不約而同地大量排污,則難免造成環境污染。因而在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必須引入更加精細化、時效性更強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對每一地理單元、每一時間點的排污速率進行管控,以此來保證環境質量?!叭绻脭祵W來闡述,流量是總量對時間變量的一階導數,總量是流量的積分,流量又是總量的微分,就是具體地點一段時間內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主要污染物,還應擴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使某一具體時間、地域內各種污染因子在達標排放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數量及比例,防止其通過復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終以精細化的管理制度協調好區域間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間發生作用的幾率。與之相適應的是以環境質量目標作為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所直接關注的對象,由傳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轉向環境質量標準來評價企業排污行為及政府管控行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方面,無論是構建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作支撐,特別是需要“大數據”的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宏觀背景下,應將以“互聯網+”思維為主要標志的產業變革引入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過程中?!盎ヂ摼W+”的本質是傳統產業的在線化、數據化,以此為標本將環境監測、環境預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時遷移到互聯網上,從而實現其“在線化”,形成“活的”數據,保證能夠隨時被調用和挖掘。[32]這樣,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準確掌握區域內多種污染因子的實時信息,也能使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模型化、簡單化。國家應對新興環保產業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以此來推動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走向市場化、科技化。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也應該加大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基礎科學研究的力度,建設更多的重點實驗室,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這也與國際上在探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國家保障責任時所持有的態度相一致。例如:美國政府通過的《清潔空氣法》時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積極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33]
(四)健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負責制
政府是環境保護領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環境執法方面擁有責令改正、罰款等多項職權,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責統一原則,政府也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構建起常設區域協調機構的前提下,在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時,地方政府不僅要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也要對其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區的環境污染負責。特別是大氣、流水等具有流動性特征的環境要素,其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生態環境整體,某一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會與其他行政區域內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產生復合環境污染,影響到周圍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因而應該在各個政府之間建立一種連帶責任機制,以此來督促政府協同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在認定政府是否要對非所轄區域的環境污染負責時,應將是否超越了總量控制制度所應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是否達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標準。此外,細化政府負責制的重要機制亦在于完善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明確并提高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在政府負責人的政績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促使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避免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的無價值化。為了防止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懈怠和短視,避免發生“政治公地悲劇”,[34]應該建立一種長期的追責機制,即離任后也要對其在任期間內所做的有關環境保護決策、規劃等負責。此外,政府應主導構建網絡治理模式,以此來適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公眾參與的需求。逐漸確立各種信息強制披露機制、公眾參與機制、政策評估機制,打造政府縱向政策反饋和橫向合作交流的平臺、政府與企業的治理技術交流平臺、政府與公眾或NGO的平等對話平臺,使全社會產生良性互動。[35]
總之,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應以其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為突破點,綜合采取各種法律對策。一方面,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應引入新的防治對策,特別是科學化、精細化防治是當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必經之路。因而我國相關立法應對此及時做出回應,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過落實政府負責制及公眾參與機制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實施。
四、結語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環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特征對傳統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十報告中設單篇、用7個自然段、1361個字論述生態文明”。[36]可見,生態環境保護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建設生態文明的障礙。因此,在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細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開放的視野學習國外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經驗。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制定任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將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經費,用于保障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環境保護派出機構,依法對分管范圍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并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本省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與上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控制和削減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解到排污單位。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確定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提出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重點監管區未達到環境治理目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準其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第八條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成后需要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按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標準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范圍和核發程序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一)將未經處理超過規定標準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或者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將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四)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采用稀釋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向環境或者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可以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其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自動監控設備。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修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納入全省環境污染監控系統,并可以將該設備取得的經環境監測機構核實的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臺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的主要參數和運行、維護情況及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將其用于生產經營的場所、設施、設備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約定污染防治義務。未約定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防治義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
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噪聲、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河流交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河流交界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環境安全。
河流交界斷面的水環境質量達不到本省規定的控制指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時可以進行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并在發現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對產生污染物的設施和相關物品采取暫扣、封存措施。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出具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清單,交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并告知當事人,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對同一標的再次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變相延長期限。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間對排污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對被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重點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主動公開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及有關社會監督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方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赡馨l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單位的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
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發生后,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按規定迅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地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
(三)對違法排污行為查處不力或者包庇、縱容違法排污行為的;
(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
(一)按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未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三)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的;
(四)將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噪聲、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的;
(五)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的。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3
關鍵詞:機動車;尾氣排放;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機動車數量不斷增長,而機動車尾氣排放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更為嚴重,機動車排放的尾氣污染物含有CO、NOx、HC、SO2與懸浮顆粒等,這些污染物嚴重影響了城市環境,應采取一定的防治技術對其控制。
一、機動車尾氣排放對環境的污染
機動車尾氣所指的是從排氣管所排出的廢氣,這些廢氣中包含多種不同化合物,危害最大的為CO、NOx、HC與鉛污染等,不僅污染環境,還對人體健康帶來了危害。目前城市環境污染與機動車的尾氣排放具有密切關系,尾氣排放導致了環境污染物的濃度增加,使得城市環境質量惡化嚴重。我國機動車污染的特點如下:SO2、Pb與城市煙塵正在逐步得以控制,但部分的機動車擁有量較高的城市,其NOx污染較為嚴重,并且主干線中的CO與HC超標嚴重,機動車尾氣中顆粒物的粒徑比較小,低于2um,可直接被人們吸入肺部,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影響,并且主要哦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噪聲在70dB之上,城市的七成人口生活于噪聲當中,這些噪聲污染不僅對人的聽覺有影響,還會導致人們的心跳加快與失眠,對人們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此,為了降低尾氣排放帶來的環境污染,應采取合理的防治技術及措施給予解決。
二、機動車尾氣排放對環境污染的防治技術
1.加強機動車法律法規的完善
為了減少尾氣排放,應制定合理的宏觀調控政策,對城市機動車數量有效控制在生態平衡的允許范圍中,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從機動車的檢查、運維、污染治理、監測與更新等方面進行管理條例及制度的制定。并加強新車的登記管理,實行機動車的新車源頭尾氣污染控制,對機動車的階段排放標準進行有效落實,尾氣排放水平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能注冊登記,輕型汽車應根據規定,實行Ⅲ級以上的標準,對外地轉入的車輛也應實施相同的標準,確保從法律法規方面減少機動車的尾氣排放。
2.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技術水平的提高
機動車尾氣排放和機動車運行工況是緊密聯系的,構建完善的定期維護保養方式,可有效保證機動車的排放規范,構建尾氣檢測機制,對機動車尾氣排放進行實時檢測,這就需要合理的排放檢測技術,其檢測技術有怠速法、雙怠速法、簡易工況法、煙度檢測與紅外遙感的檢測技術等,其中,怠速法在我國應用較早,是用車排放最初的檢測法,怠速排放檢測應用NDIR分析儀對尾氣中的HC與CO濃度進行確定,該分析儀的成本低且操作方便,我國機動車的排放管理當中,應用較為普遍,但隨著新車的排放標準升級,原怠速檢測法已不是很適應,逐漸升級成了雙怠速法,該檢測法是對機動車的怠速與高怠速下進行排放情況檢測的,并增加了對發動機轉速、點火角與油溫等方面的檢測,但所測量的還是排氣濃度,其精度也比較差。隨著檢測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簡易工況法、紅外遙感檢測法與煙度檢測等技術也應用到機動車尾氣檢測中,有效提高了尾氣檢測技術,其精準度也越來越高,這對尾氣檢測機制的完善具有很大的輔助作用,如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管理中,就對機動車的標準進行了合理規定,壓燃式的發動機車輛,需要符合國家Ⅲ級標準才可,或者點燃式的發動機車輛要符合國家的Ⅰ級標準,才能給予綠色環保檢驗標志,這些防治技術的實施,可有效減少尾氣排放。
3.加強清潔能源交通工具的替代
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主要是應用化石燃料帶來的,若替換機動車的動力來源,可有效防治尾氣排放帶來的環境污染,如電力機車或太陽能機車對燃料機車的替代,近些年,電動車與電力車發展,有效緩解了城市環境污染惡化的問題,可這種替代方案并沒有完全取代傳統的機動車,這是因自身還存在諸多不足,如電池充電應用時間短,載貨量不大與動力不足等,使得電力機車僅能應用于輕型機車與短距離的活動范圍。為了進一步減少環境污染,應加大電力地鐵的發展力度,開發性能優良的磁懸浮,并設立無車區,提升燃油的質量,電力地鐵的發展,可有效解決交通擁擠的問題,并減少尾氣排放,磁懸浮列車的開發,可有效減少污染,并使其更安全、平穩及高速,而燃油質量是尾氣排放主要影響因素,構建清潔油品標準與配套監管體系,對低品質煉油企業進行查處,避免低品質油進入市場,應積極研制高品質清潔油,強化監管力度,以提升機車燃油的質量,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的污染。
4.加強污染監管機制的完善,并普及環保知識
加強機動車的環保標志管理,在用車要實施黃標及綠標的分類管理,超標車輛要實施時間限行與區域限行,根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降低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污染。還應加強尾氣排放監督管理,對機動車污染物的排放進行年檢與抽檢,促使加強維修保養與更新工作,并推進尾氣凈化裝置的加裝,有效控制有害尾氣的排放,降低環境污染。強化機動車的尾氣環境監測,構建環境預警系統與監測系統的完善,增強環境監測力,對環境質量信息進行定期,并適時分析交通的尾氣污染,避免光化煙霧尾氣的發生。并加強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及報紙等媒體,積極宣傳機動車的防污必要性,認識到應用清潔能源是必要的,了解凈化環境,可有效提升自身的生活質量與環境平直,進而讓群眾樹立環保監督的意識,讓馬路上的黑煙機動車無路可走,以達到控制機動車的尾氣排放目的。
結語:
防治尾氣污染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要有效提高機動車尾氣排放,需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大力實施機動車的技術改革,采取有效的防治技術,使其相互配合,并提升燃油質量,加大清潔能源的開發應用,做好機動車的保養,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以減少尾氣排放,提升生存環境質量。
參考文獻:
[1]鐘華榮.機動車尾氣對環境的影響[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3(04)
[2]杜學勇.機動車尾氣排放對城市大氣環境的影響分析及有效控制措施探究[J].科技創新導報,2012(13)
姓名 張麗清 性別 女 籍貫 河北省張家口市
篇4
關鍵詞:污染 生物凈化 環境污染因子
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是被大氣圈,水圈,巖石圈和土地圈包裹著的。這幾個圈的氣、水、石、土和來自太陽的輻射能,共同構成了地球表面的無機環境。此中,廣泛地分布著一層薄薄的生命圈,由許多特性各異,規模不等的生態系統構成,生物圈內進行著以植物為紐帶的物質和能量的滲透和轉化。
1、大氣污染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以直接燃燒煤為主的國家,而且利用率很低,不足30%,有關資料表明,煤燃燒后10%以上的物質以氣態和固態形式排入大氣。主要污染物有煤煙,粉塵,SO2,CO2,NOX,以及吸附在塵粒上的一些重金屬元素。
2、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人類生產、生活所產生的污染物排入到大氣中,當污染物濃度超過環境自凈能力時,便構成大氣污染,可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人體健康。例如引起感官和生理機能的不適反應,產生臨床和病理改變。出現臨床體征或潛在的遺傳效應,直到發生急性,慢性中毒或死亡。SO2、BaP、和飄塵,一旦這些物質達到一定濃度,并結合起來形成復合效應,對人體危害就更加嚴重。吸附在飄塵上的BaP有強烈的致癌作用,SO2有促癌作用,放射性污染有遠期效應,包括引起瘤變不育和基因變異等。
3、利用生物凈化功能改善大氣質量,防治大氣污染
治理礦區大氣污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需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除積極發展煤炭加工,擴大洗選量,改進燃煤技術與燃燒裝置,大力發展集中供熱和區域性采暖外,利用生物凈化功能,尤其是綠色植物的生物工程防治大氣污染也是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地球上植物的生物量約占總生物量99%,好多種植物對環境有著十分強的耐受力,各種植物都具有通過光合作用吸收CO2放出O2的功能,通過光和作用,森林固定了大氣中約1/3的CO2,地球上50-60%O2是由綠色植物提供的,一萬頃的樹木能消耗掉1000Kg CO2,放入空氣中720Kg O2,處于速生期的樹木每小時就能吸收CO2 20-40Kg、一天可達300-400Kg以上,綠色植物在調節大氣中CO2和O2的平衡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某些植物對于礦區大氣中的重要污染物——SO2也有較強的吸附作用,大氣中的SO2濃度太大會傷害植物,但當SO2濃度不超過植物急性傷害閾值時,對其有較強的吸附能力,一萬頃草坪在生長旺盛期可吸附SO2 20mg/天左右。
地球上森林的總葉面積約是地球表面積得3倍,植物表面形狀各異,有吸附、過濾和粘著作用,一般有毒氣體經過綠地有25%被阻留,可使降塵量減少23-50%,飄塵量減少37-60%。
在生長旺盛期的植物能分泌一種特殊功效的殺菌素,能殺死某些細菌,真菌和單核微生物,可減少致病微生物。
4、利用不同生物對各環境污染因子的敏感反應進行生物監測
生物監測是利用生物個體種群或群落對環境污染或變化所產生的反映闡明環境污染狀況,從生物學角度為環境質量的監測和評價提供依據。例如城市中地衣植物的消失與空氣污染程度密切相關,中國科學院植物所等單位在這方面開展了大量研究工作,篩選出了監測大氣污染物如SO2、HL、HF等指示生物用于環境監測,各國的研究工作表明,生物監測研究工作開展十分活躍,日益顯示其獨特的優越性:
4.1 能反映環境污染物對生物的綜合效應
環境污染的成份極為復雜,即使使用世界上最先進理化檢測技術和手段,要對如此繁多的污染物全部進行監測分析,無論在經濟上或技術上都是不可能的, 加之環境因子的千變萬化,污染物在環境中不斷遷移,轉化以及多種污染物同時存在所產生的協同或拮據作用等等、使污染物質的生態毒理效應變得十分復雜。通過理化監測雖然能確定環境中部分污染物質的濃度水平及時空分布狀況,但卻不能確定污染物質對生物及人體的危害程度。生物監測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能反應環境污染物對生物體的綜合效應,能直接反應出污染物質對生物,生態系統及人體健康的影響,確定出它們對生物或人體的危害部位,危害程度及耐變閾值等等。目前國內外在對環境致癌、致畸、致突變監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利用多種生物材料來監測和評價污染物的“三致”效應。如應用紫露草、蠶豆根尖、大蒜根尖等微核技術監測環境污染物,應用紫竹梅花粉母細胞監測環境誘變劑,應用水螅重聚體法予測環境污染物致畸危險等等。
4.2 能對生態環境進行連續監測
目前,由于受技術和經濟條件的限制,理化檢測僅少數項目可以進行連續自動監測,多數項目還靠人工采樣測試瞬時濃度或平均濃度值,時空代表性較差,不能反映監測前后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由于生物生活周期長,它們能儲存整個生活時期周圍環境因素變化的各種信息,環境污染和破壞必然作用于生物體,可通過生物體表液和外表液的變化監測環境污染,如根據生物個體數量和群落變化資料,宏觀及微觀受害癥狀的觀察、急性和慢性毒性實驗,生物體殘毒分析,模擬試驗等等能反應較長時間內的環境污染狀況。所以,在監測環境污染物變化的全過程方面,生物是理想的監測工具。
4.3 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具有敏感性
某些生物對環境污染很敏感,在一些情況下,甚至連精密儀器都不能測出的微量污染物質,對某些生物都有著嚴重的影響,表現出受害癥狀。利用它們作為“指示生物”,可以靈敏地監測環境污染,即快速又簡便。在水生生態和陸生生態系統中,已篩選出許多“指示生物”,用于監測水質污染和大氣污染,均能獲得良好的效果。
5、礦區綠化標準與原則
篇5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34-0017-03
有色金屬是國計民生及國防工業、高科技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材料和主要的戰略物資,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贛南在全國極有影響的紅色資源盛地,同時又是世界聞名的有色金屬盛產之地。據統計贛南探明鎢礦地質儲量達149.98萬噸,可觀的地質儲量贏得了“世界鎢都”的稱號;此外稀土在贛南的配分齊全、品位上乘,經濟價值高,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經濟杠桿的作用。但是由于開采歷史悠久,民采活動歷來盛行,使贛南的有色金屬資源遭到了破壞,同時由于贛南采礦的工藝又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據調查,贛南開采稀土每年毀壞生態植被160公頃,形成荒漠山地約213公頃,產生廢土、尾砂逾1600萬噸,且堆積沙土還要占用大量的土地(甚至良田),已造成嚴重后果。
一、有色金屬污染的特點
(一)對環境影響時間長
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復合積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為停止而停止。同時,由于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污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污染損害并不因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在有色金屬行業污染中對環境的影響往往伴隨的是重金屬的污染及釋放,該種污染是隨著時間的發展而不斷加重的。
(二)土地占有面積大
有色金屬礦山占地面積較大,以位居亞洲前列的特大型銅礦江西德興銅礦為例,其原礦含銅量僅為0.41%,為全面最低,開采中的尾礦需要大面積的堆置場地,從而導致對土地的過量占用和對堆置場地原有生態系統的破壞。贛南的有色金屬礦藏開采長期以來一直使用“露采—池浸”工藝,開采時首先要砍光或燒光地表植被,剝離表層土被,即為最為簡單的搬運式,贛南年產7千噸左右混合氧化稀土,每生產一噸混合氧化稀土要破壞160-200平方米的地表植被,則每年破壞130平方公里以上的植被,而在稀土市場價值高時,贛南混合氧化稀土年產量至少在1萬噸以上,植被破壞面積驚人,令人觸目驚心。
(三)對環境危害性大
有色金屬行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屬、酸、有機污染物、油類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鹽類等。此種污染物通過大氣、滲透、滲流和徑流等途徑進入環境,經過傳播、沉淀、吸收、絡合、螯合與氧化還原等作用,在空氣及水體中遷移、變化,最終影響人體的健康和生物的生長。在此種以重金屬為主要成份的污染中較之于其他類型的污染危害性更大。
二、有色金屬行業基層立法的現狀
有色金屬行業在行業發展體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有色金屬污染自身存在的危害大、隱蔽性、具有持續時間長、污染范圍廣等的特性,更要求在發展中除了國家在自然資源與環境完善立法,同時在基層法律體系中也需要地方結合自身環境發展現狀及未來趨勢,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基層法律法規體系。
(一)有色金屬行業信息公開薄弱
環境信息公開,是指依據和尊重公眾知情權,政府和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行為主體向公眾通報和公開各自的環境行為以利于公眾參與和監督。因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既要公開環境質量信息,也要公開政府和企業的環境行為,為公眾了解和監督環保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這對于加強政府、企業、公眾的溝通和協商,形成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良性互動關系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有利于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環境保護。
有色金屬行業的信息公開是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中一部分的內容,它更要求環境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在上個世紀的4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群眾性的環境保護運動也日益高漲,同時提出了環境知情權的保障,《中國經貿詞典》中認為環境知情權是指公民和社會組織收集、知曉和了解與環境問題和環境政策相關的信息的權利。它是行使環境監督權的基礎。環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個別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會的環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眾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才提供的個別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環境信息公開當然屬于環境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2007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式啟動,在此過程中確定了十七類需要公開的內容,但是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隨意性和選擇性卻比較大,同時在公開的問題中強調環保部門,對于那些真正掌握環保實權的政府部門沒有規定,就必然會出現由于法律規定所存在的缺陷導致的有色金屬污染信息公開的滯后或隱瞞。
(二)地方政府在有色金屬污染中的政府責任缺失
國家在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的發展目標中全面提升了國家的經濟軟實力,贛南作為經濟發展的后方,不僅為前沿經濟發展區域提供了強力的支持,同時在前沿經濟發展的產業轉型中承擔著后風險的污染負擔。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是經濟發展的強勁助推器,更需要為產業轉型中承擔的污染風險承擔應有的政府責任?!罢⑵髽I以及公眾的行為,在環境污染的治理體系之中,對環境政策實施的效果都產生著或多或少的影響。但是,地方政府,對于一個地方上的環境污染的防治而言,其則發揮著主導、核心作用,這是因為,環境污染保護本身的外部性和中國政府對工業發展主導作用兩方面共同決定的”i,因此在如贛南有色金屬行業較為發達,較易發生有色金屬污染的地區,更需強化政府責任,力求保證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有效推進。
(三)有色金屬污染的預警機制亟待加強
環境污染損害的潛伏性特點是關注污染預警機制的重要原因。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凈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正是污染的潛伏性特點建立重金屬污染危害風險及人體健康評價預警制度進而防止有色金屬污染的排放量過大、有色金屬污染事件頻發等環境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三、基層法律體制在贛南有色金屬行業的完善
(一)讓“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真正走進贛南有色金屬行業
要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可持續發展戰略、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要通過多種形式提高大眾的環境意識,特別要提高地方行政領導、礦山企業主的環境意識,?摒棄“先破壞、后治理”的老路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同時積極推進新工藝的普及化,提高資源利用率,完善贛南有色金屬行業在礦藏提取中的工藝,創造新的綠色提取工藝。
(二)將“有色金屬污染保證金”寫入地方立法中,以保證行業的源頭控制
排污收費是國家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即污染者),實行征收排污費的一種制度。這是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一種形式。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凈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污染物的排放量越來越大,超過了環境凈化能力,使環境質量不斷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環境,也就是損害了環境質量,應該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樣支付一定的費用,并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不應該把因環境污染而支付的費用轉嫁給社會,從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稅的主張。我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規定》,同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實施。但時至今日,該項規定已經走過了整整21年,收費標準偏低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了解決在贛南這樣的特殊的地域形成的特殊的有色金屬污染情況,可以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征收“有色金屬污染保證金”,既可以從源頭減少污染發生的潛在危險,又可以為后期一量發生污染所涉的治理費用提供保證。
(三)明確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確立有色金屬污染預警機制
有色金屬環境污染以其潛在性和不確定性而著稱,政府要想在有色金屬環境污染問題有所突破則需第一時間掌握有色金屬污染的狀況,進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更需要建立環境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保證有色金屬污染的防治結合。面對有色金屬污染的實際情況在贛南更需加快立法建設,同時改變觀念將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過立法建立有色金屬污染預警機制。
注釋:
1張凌云、齊曄:《地方環境監管困境解釋—政治激勵與財政約束假說》,《中國行政管理》,2010年第3期
參考文獻:
[1]羅永年,有色金屬礦污染及對策,理論探討[J],2012年4月
[2]沈建新,淺談有色金屬礦山生態環境影響與評價,有色冶金設計與研究[J],2011年4月
[3]歐志敏,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效分析[D],湖南師范大學,2010年
[4]黃霞,齊冉,礦山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評析,資源行政管理與法制建設[J]2011年11月
基金項目:江西省普通高校環境資源法重點研究基地2013年度校級重點研究課題資助。課題名稱:贛南有色金屬行業在環境影響方面的法律規制研究課題,立項編號:HJFJD1302。
作者簡介:籍明明(1981-),女,吉林延吉人,碩士,講師,研究方向:經濟法,環境法,單位:江西理工大學。王世進(1965-),男,江西龍南人,學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國環境法、自然資源法、污染防治法。劉博鵬(1993-),男,黑龍江哈爾濱人,專業法學;江西理工大學2012級學生。
篇6
關鍵詞:綠色畜牧;養殖技術;有效推廣
據研究,目前我國畜牧養殖業環境污染現象相當嚴重,導致畜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急劇增長[1]。為改善該現象,應從轉變生產方式、行政管理、技術、法律等層面來對綠色畜牧養殖技術進行推廣,做好疫病防治,造就良好的生態環境,充分提高畜產品質量。本文將對綠色畜牧養殖技術推廣進行分析與研究,分別從綠色畜牧養殖業的發展現狀、促進綠色畜牧養殖技術有效推廣的相關策略兩個部分進行闡述。
1綠色畜牧養殖業的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村養殖業的發展越來越迅速,規模也逐漸擴大,從原來的分散養殖變成了集中養殖,同時也帶來了污染問題,北京現有大中型畜牧場2500多家,其一年排放的廢棄物多達700多萬噸,例如:峪口雞場,養殖規模非常大,導致其地下水硝態氮污染也比較明顯。此外,水產養殖也會帶來很多污染,如:魚類糞便、餌料沉淀都會影響到水環境,獸藥等有害物質殘留到水田中會嚴重影響農作物生長,對人們日常生活帶來安全隱患。除此之外,養殖戶不科學的喂養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污染的產生,部分養殖戶都是農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未完全掌握科學的養殖方法,導致環境污染現象逐漸加劇,對我國農牧業的生產造成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越來越得不到保障,對人們身體健康起到嚴重威脅[2]。為促進我國綠色畜牧養殖業的有效發展,我國政府必須大力支持綠色畜牧養殖技術推廣,制定相關法律,加強對養殖戶的文化素質水平培養,減少畜牧養殖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現象。
2促進綠色畜牧養殖技術有效推廣的相關策略
2.1加強監管機制
為促進綠色畜牧養殖技術的有效推廣,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農牧業環境的嚴格監管,環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多部門互相配合管理,然而在目前,還沒有形成相對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條文不配套,監督執法力度不夠的情況,環保部門沒有發揮出有效作用來控制農牧業發展中產生的污染,對于綠色畜牧養殖技術優化程度不夠[3]。因此,相關部分必須制定相對完善的農牧業污染防治政策,健全農牧業環境污染法律法規,增強監管機構執法能力,利用監管部門來對污染現象進行嚴格管理,充分降低綠色畜牧業養殖帶來的環境污染。
2.2加強對養殖戶專業知識的培養
為促進綠色畜牧養殖技術的有效推廣,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養殖戶專業知識的培養,例如:養殖戶在養雞時應選用肉雞全價顆粒料,最開始應用水將飼料浸泡一下,同時應添加5%~10%的完整谷粒(或小麥),并給予10%~15%的青綠飼料。幫助養殖戶形成良好的專業養殖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多開展一些養殖知識培訓,讓農民積極參與到其中,對于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嚴重后果要予以分析警戒,讓他們知道加強環境保護是當下亟待解決的事項。
2.3做好疫病防治,提高畜產品質量
動物疫病嚴重影響了畜產品質量的提高,養殖場應樹立“預防為主,防重于治”理念[4]。加強對動物疫病的監測,提高動物疾病診療水平應嚴格規范獸醫的管理,需以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實現獸醫管理的規范化與制度化,避免出現為了牟利而產生的亂象情況。規范管理時可以實施相關獸醫法,規范獸醫的執業流程,根據實際需求補充修改獸醫執業制度。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動物疾病診療水平,進一步促進該水平的提升。另外,針對獸醫組織機構方面作出的規范性管理,可以相應的增加機構的數量,以滿足實際的需求,保障獸醫組織機構的資金投入,對獸醫組織機構的職能持有充分的認識,從而良好的發揮出該組織機構的一定作用。
3結束語
現階段,我國在綠色畜牧業養殖技術的推廣中還存在一定問題,為保障農牧業全面發展,必須加強對綠色畜牧養殖技術的監督管理,做好疫病防治,提高畜產品質量,促進農業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于有貴.綠色畜牧養殖技術的有效推廣[J].中國農業信息,2014(07):234.
[2]王海.綠色畜牧養殖技術的推廣研究[J].當代畜禽養殖業,2014(07):19.
[3]孟凡明.畜牧養殖技術的探究[J].中獸醫學雜志,2014(10):79.
篇7
論文摘要:闡述了從江縣農業環境污染的現狀及成因,提出了治理對策。
從江縣的農業環境污染,主要是農藥、化肥、地膜等農用物資的不合理和過量使用,作物秸稈的不當處理,以及人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等的隨意排放造成的,雖然目前危害不大,但如果不加以重視,也會導致農業生態環境惡化和資源退化。由于從江縣地處長江、珠江兩大水系中上游,若因農業環境污染引發水體污染,將對下游群眾帶來重大影響。因此,抓好農業環境污染治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1 農業環境保護污染現狀及成因
1.1 種植業
1.1.1 化肥。施用量不大,但使用方法不當。據調查,從江縣年均使用化肥量4 200 t,平均 349.5 kg/hm2,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390 kg/hm2, 85%以上采取撒施,造成土地板結,肥料利用率低,肥料養分易流失,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水體富營養化。
1.1.2 農藥。從江縣每年使用各種農藥實物100 t左右,平均8.25 kg/hm2,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殺蟲劑占75%。但施藥器械和方法落后,大部分藥液灑落于土壤表面,造成土壤中農藥殘留;農藥瓶、袋亂丟亂棄現象嚴重。所以70%~80%的農藥都流失在土壤、水體和空氣中,污染環境和地下水。
1.1.3 秸稈。農作物秸稈特別是油菜稈存在露天焚燒現象。每年各種作物秸稈產生總量的約20萬t,其中被用作飼料、積肥、沼氣利用約占總量的60%,露天焚燒或直接拋棄約占總量的40%。這些秸稈被隨意焚燒,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
1.1.4 農膜。全縣每年使用農膜約50 t,農膜回收率85%以上,但仍有少部分地膜殘存于農田土壤中,造成耕地理化性狀惡化,通透性變差,分解產生有毒物質污染土壤,并有加重的趨勢。
1.1.5 傳統灌溉方式。傳統的灌溉方式加重了對流域水體的污染。全縣農田灌溉總面積約0.53 hm2,多數采取漫灌或串灌,導致污染面積擴大,水體污染加重。
1.2 畜禽養殖業
1.2.1 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率低。全縣畜禽養殖年產生糞便總量約50萬t,無害化處理不足20%。
1.2.2 畜禽糞便流失量大。家庭或散養戶未經處理的糞便露天收集堆放,經日曬雨淋,流失率約為20%。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水也基本未作無害化處理,造成環境和水體污染。
1.3 農村生活污染 2007年全縣人口32.8萬,據估算每年產生人糞尿總量近15萬t,生活垃圾產生量在3萬t以上,生活污水產生量約500萬t,采取衛生公廁、無公害處理人糞尿約15%,多數為直接還田。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基本未作無害化處理,因此大部分隨地表徑流水進入水體,形成生活污染源。人口多、密度大的城鎮,污染越嚴重,如流經縣城的停洞、下江,污染已十分嚴重。
2 治理對策
2.1 加強農業病蟲害監測,合理使用化學農藥 現代農業生產中,農用化學物質的投入對保證農業增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過量或不合理使用也會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影響著農產品產量和質量。減少農藥污染的措施:①加強病蟲監測預報,及時信息,指導農民防治和合理使用農藥;②提倡綜合防治,以農業防治為基礎,積極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新技術;③科學合理用藥,提高農藥有效利用率;④認真貫徹農藥安全使用標準,按規定使用農藥,推廣使用生物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2 科學使用化肥,增施有機農家肥 通過土壤普查和土壤養分監測,推廣使用配方施肥技術,最大限度地提高化肥利用率,減少化肥的流失和揮發。同時,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工程,采取堆腐還田、牲畜過腹還田、沼氣發酵還田、食用菌生產等措施。在科學施肥的基礎上注重水土保護,發展節水農業,不斷改善土壤環境。
2.3 積極推廣和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技術 通過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基地的建立,規范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各項措施的落實,實現農產品生產標準化,提高產品質量,減少農業污染。
2.4 示范推廣生態農業新技術,不斷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如在農村大力沼氣生態建設,把“一池三改”技術落實到位,沼氣建設與庭院經濟開發、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結合起來,徹底改善人居環境。
2.5 做好廢棄農膜的清除、回收,防止“白色污染” 逐步擴大易降解膜和各種專用膜的示范推廣,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清理回收殘膜,保護農田生態環境。
2.6 加大農業行政執法力度,規范農業投入品市場,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及肥料、農藥、飼料、獸藥合理使用準則等相關法規,強化對農業投入類產品市場的監管,減少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和農產品的危害。
參考文獻
篇8
工業革命以及其后的技術發展,使得人類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世界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時代,但同時人類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也在不斷加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層空間不斷遭到破壞。環境問題也相應超越國界,發展成為區域性的、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問題。
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狀況是相當嚴峻的。長期以來,我國走的是一條高增長低發展、高速度低效益的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這種方式不符合經濟發展的普遍規律,勢必導致資源的耗竭和環境的惡化。資料表明,我國環境日益惡化。如參與全球大氣環境質量統測的城市,在全球大氣污染最嚴重的十個城市名單中,1995年我國有5個,1999年則上升到了8個。這些城市的大氣污染已經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此外,對環境污染的治理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充足的資金投入。我國環保資金支出比重過低,在污染最嚴重的九十年代初期,環保資金占當年GNP的比重明顯低于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現在這個比例接近于1%,但仍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環保投資為GNP的2%以上的水平。
我國企業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及充足的資金投入,導致我國環境污染問題又一次重蹈了西方發達國家的成長道路。大范圍的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不僅需要國家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找到一種財政擔保制度,建立激勵機制,保證環境保護措施實施的效果。由于造成環境損害后,舉證其因果關系不易及復原經費相當龐大,為避免因造成污染行為人(致害人)無力支付相關的預防或恢復環境污染所需費用的情況,因此利益關系人與公共利益團體(如環保組織)便希望行為人通過金融擔保體系以投保環境保險的方式來規避上述風險。
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是近年來興起的保險業務,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一種。它是保險公司根據污染者對環境的可能損害收取保證金,當污染者因意外原因造成污染事故時,其相應經濟賠償和治理費用將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是一種典型的市場化舉措,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能夠促使排污者改進工藝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由于這種優點,環境保險在西方國家開始顯示出廣泛的發展勢頭,而充分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有利于在中國開展環境保險業務。
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功能及其局限
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責任保險作為防范環境污染風險的法律技術手段,是經濟制度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特別法高度結合的產物。特別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限額的情況。其基本的功能包括:
1、分散損失,保護加害人和受害人。即侵權人通過投保將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再將損失轉嫁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從“損害由發生之處來負責”的傳統觀點轉為“損害由社會承擔”的現代觀點。
2、強化環境管理、預防環境損害的作用。保險人一般會通過保險單對投保人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義務做出明確要求,同時保險公司也會根據對污染危險的評估和投保人的情況做出承保、拒保、保費調整等不同的方法,從而可以強化投保人遵守環境與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控制污染危害的意識,促進投保人為了降低保費投保和維護企業聲譽而增加污染防治設施的投資、嚴格遵守有關環境及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但是,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在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中,保險的對象一般僅限于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風險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害等經濟性損失,而且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不可預見性等為其成立的必要條件。事實上,除了突發性環境事故外,大多數環境污染行為具有累積性、復合性,特別是在環境法律法規因遷就經濟發展和技術落后的現狀而放寬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其損害的發生往往存在著必然性、確定性。至于其損害對象,則除了人身、財產外,還包括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自然景觀、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等。
我國企業所處的環保法律法規規定還不夠嚴厲,企業在按照此類法律法規的要求正常營運時所排放的污染物質就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相應的損害賠償實質上成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之一,根本不符合保險風險的偶然性、不確定性要件,因而無法通過保險的方式加以保障。無論從理論還是實務的角度看,只有在環保法律法規足夠嚴厲、污染性企業在正常營運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會因污染累積而發生環境損害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才可能對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污染性企業予以承保。這是因為,依環境行政法上的嚴格規制,雖然正常營運下的企業原則上不會造成環境損害,但公法規制本身并不能絕對排除環境損害發生的可能性。由于此類正常營運下的污染性企業可能會發生環境損害,但何時發生,并不確定,因此正常營運下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乃是一項不確定的事件,可以成為保險對象。
三、我國企業施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策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分散風險,填補損害及強化環境管理、預防環境損害的功能,因此在增強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推行。
1、我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投保模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在總體模式上,采取美國模式和法國模式相結合的模式,實行以強制保險為原則、以自愿保險為例外的投保方式制度。但在具體實施上應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針對環境侵權的危險性、突發性、持續性等因素,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對于某些高度危險性的行業(如從事有毒物質生產的企業)及易于發生環境侵權的行業中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采取強制保險的制度,而對于非高度危險性的行業和一般性、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侵權損害則原則上采取自愿的原則。
2、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環保水準又參差不齊,因此,對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應采取就地承保、風險分散的策略而由不同方式的承保機構來承辦。即對于突發性的環境侵權行為,應采取英國的方式,由現有的當地財產保險公司就地直接承保;而對于持續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可借鑒美國的方式而組建專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來開展相應的業務。
3、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現狀,現階段可開辦以下一些責任險:(1)核事故風險責任險。(2)海洋環境責任險。(3)水污染責任險。(4)聲震污染險。(5)輻射責任險。(6)上述風險所產生的施救費用。
4、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費率。我國目前的保險費率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制,但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性,決定了其責任保險應實行自由的費率制。
5、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由于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的發生既有突發性的,也有累積性的,還有轉化性的,從而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內的污染所造成的損害難以把握其未來的賠償責任。針對環境侵權的這一特征,西方國家的保險人為限制其責任,經常在保險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在此期限內,對保險單有效期內發生的被保險人環境侵權索賠事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超過這一期限向被保險人請求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的,保險人不再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為平衡受害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我國對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也應規定相對長的索賠時效。
6、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誰造成了環境和他人合法環境權益的損害,就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在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中,由于下述原因,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
(1)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失和由環境侵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一般都相當巨大。如果讓企業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企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產,其結果不僅僅是一個侵權企業的消失,還可能導致幾
十、幾百甚至幾千人的失業。這不僅使受害人因侵權企業破產而得不到全部賠償,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2)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后,其損害后果是逐步顯現和擴大的;如果對損害后果沒人負責而由保險人全額賠償,其擴大的可能將難以估量;如果實行限額賠償,出于減少自己損失的考慮,投保人和受害人將會積極的防止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及擴大,從而也有利于減少環境侵權的危害性。
(3)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司法實踐中,由于保險的存在,法官和陪審員往往會因為知道哪一方面是投有保險的事實,而相應地影響到他們的判決,并會很自然地出現偏向原告的情形。但我國現階段的保險機構,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對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實行全額賠償,可能會超過一些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其結果或者是使一部分保險機構不愿承保,或是使一部分保險機構走向破產境地。這種結果無疑不利于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開展。
7、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道德風險防范。在保險學中,道德風險是指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優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做出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或是在保險關系中,人利用信息優勢而做出損害被人利益的行為。保險業務中的道德風險嚴重影響了風險的可保性,特別不利于像環境損害責任保險這樣的風險高、信息嚴重不對稱的責任險的開展。因此,因該進一步完善環境損害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盡量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8、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再保險。由于廣泛的環境侵權對象和嚴重的損害后果,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鍵所在。在我國現有保險法律制度中,保險人的風險分散途徑是再保險。然而,由于再保險的固有缺陷,使得再保險對一些巨型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鑒于再保險的固有缺陷,一些發達國家正在嘗試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方式,即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金融產品,來更有效地分散風險,增加巨額災難事故的理賠和承保能力。
四、我國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措施
1、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中國加入WTO后,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多,外國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會使保險業競爭加劇,只有開辟新的業務吸引新的客戶,提高服務質量,才能形成良性競爭的局面,也只有通過這種市場的力量,才能驅動環境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
2、進一步增強法制建設。環境保險作為在市場機制下進行環境保護的一種方法,如同其他的環保產業一樣,它的發展必須依靠健全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需要健全的法制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樣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也依賴于健全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現行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關規定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自然資源保護法律的有關規定。但是我國保險法沒有對專門環境保險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環境保險的法律模式還沒有確定。這應該是未來法制建設的又一方向。
3、民眾環境意識需進一步覺醒。一般人對于環境保險沒有足夠的了解,而且有不少管理人對于自然界多變的特性和變化的程度尚不清楚。因此難以接受有些保費超過某一特定價格的保險產品。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承擔的責任比較大,所以相應的保險費用比較高,這對于國內環保意識不強的今天,是構成環境保險發展的一大障礙。公民環保意識、責任意識的增強,有利于環境保險的推廣。
4、需要新聞媒體的有力宣傳。新聞媒體具有輿論導向的作用,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有利于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環境保險的推廣。
5、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論與相關技術需要進一步研究。由于環境保險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而國內關于環境保險的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對環境風險的評估也很缺乏。因而,構建我國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必須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
篇9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土壤環境質量;相關性研究
中圖分類號:S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1-0011-2
環境和農產品污染問題已受到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持續關注。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農產品市場的全球化,以及消費者對農產品關注程度的提高,使農產品中的農藥殘留、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1相關性研究的意義
1.1 土壤環境質量安全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保證
由于人類一些不合理經濟活動的影響,土壤環境質量及其安全性能日益下降,直接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而危害群眾健康。我國耕地資源極其匱乏,所面臨的糧食和土壤環境問題比其他任何國家都要嚴峻得多,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迫在眉睫。另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還比較薄弱,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
2008年1月8日,環??偩志珠L周生賢在第一次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之間的辯證關系
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被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并且二者之間一定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并不一定如人們所理解的那樣,即,土壤污染,相應農產品一定污染。土壤污染,某種類型的農產品卻未被污染;土壤未被污染,相應農產品也未必安全。
有些生產環境適合這類農作物或植物的生長,相關農產品質量也好。有些生產環境適合另外一類農作物的生長。生產環境對農產品種類及對農產品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關系。因此調查生產環境中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指導農業生產,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土壤環境質量。
1.3 科學研究及生產發展的理論基礎
調查生產環境中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質量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了解污染物在農作物體內富集規律,為無公害蔬菜基地的選址和污染土壤的治理提供科學依據和理論基礎。
調查生產環境中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與農產品質量之間對應的數據庫。為以后的科學研究、生產發展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支持。
項目的研究為相關性理論研究,但實際意義是如果確定農作物的產地,便可知其相應農產品的質量是否安全,為后續農產品的進出口等做了前期工作。并可進一步進行拓展實驗:被環境污染物污染的農產品與生物體之間的慢性毒理學研究;食物鏈累積關系。
2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
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與土壤環境質量之間的相關性研究,通過文獻查找,相關資料并不多見。較多的是研究環境污染物與人體健康的影響關系或是只是調查土壤環境污染與農產品中含有污染物的多少,對其深入的相關性研究并不多見。
2008年,趙勇、李紅娟、魏婷婷、孫志強等人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和蔬菜污染的相關性進行了研究,為綠色蔬菜生產提供技術支持,以鄭州市常見的 5種葉菜類蔬菜為試驗材料,采用溫室盆栽土培的方法研究了土壤 Pb濃度與蔬菜污染的相關性,并對綠色蔬菜生產要求的土壤 Pb污染閾限值進行了預測。
2008年,李東坡、武志杰、梁成華等人通過分析土壤污染的原因、特點、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以及與農產品質量關系 ,提出了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積極研究土壤環境污染的控制方法與修復技術;加強無污染生產資料的開發技術研究,減輕土壤環境污染;走節約資源,提高效率,減少污染的綠色農業發展之路 ,確保糧食生產和農產品食用安全。并指出土壤污染是土壤環境惡化因素中對農產品質量影響最大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
2005年,徐明崗、李菊梅、張青對土壤環境改善和食品安全之間的相關性進行了專題論述。
從上述文獻來看,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與土壤環境質量及其他相關環境之間有必然的相關性,但對其相關性的理論研究很少,大多數文獻報道的是環境污染物對農產品的直接影響或是環境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或是對生物、生態效應的影響關系做實驗研究。其實三者即:環境質量、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物體生態生理健康,它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是非常密切的。環境質量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農產品質量安全與否與對人體健康關系密切。
3相關性研究的主要內容及其他問題
3.1 主要研究內容
確定農產品實驗基地或者是農作物培育實驗室,選擇現今流行的一些環境污染物:如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確定幾種環境污染物的種類:如Pb、Hg、Cd或有機有毒物質。用其污染土壤,然后再栽種相應的農作物,待生產成熟后,采收,確定農作物的果實或是其他可食部分,采用分析測試方法確定污染物的富集程度,根據土壤污染物的濃度和農產品中污染物濃度的數據,采用一定的數學方法分析其相關性,明確污染物在農作物體內富集規律,為無公害蔬菜基地的選址和污染土壤的治理提供科學依據和理論基礎。也就是實驗和理論相結合,通過實驗獲取分析數據,采用數學理論對數據進行深層信息的挖掘,獲取我們想要的信息。
3.2 關鍵問題
在確定污染指標的選擇上是項目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曾經有文獻報道過,有些污染指標在土壤環境中大量存在,但是在其相應的農產品當中未能體現出來,可能與農產品種類對該項污染指標的耐受機制有關。就象人們所能理解的,土壤污染嚴重,種出來的果實也一定有問題。有些污染指標在土壤環境或水體環境中含量很小,但是在農產品當中卻表現得含量很高,這就需要不光考慮土壤單一方面的因素,還要考慮水體、大氣等周圍的環境以及農產品本身的種類等問題。
還有一個就是污染指標的濃度問題。
模型的建立也是關鍵,模型建立得適合,會真實地反映本質問題,反映出二者之間的相關性,如果模型選擇得不合理,未必得出真實結果。
土壤環境質量與相應農產品質量安全之間的相關性問題很復雜,并不是相關或不相關兩個答案就能解決的問題,需要多方面、多角度考慮影響問題的因素,才有可能得出客觀的結果。
參考文獻
[1]凌建剛,陳英旭,陳國,等.農產品與環境中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研究現狀及存在問題[J].農產品加工,2008,(4):19-21.
[2]李東坡,武志杰,梁成華.土壤環境污染與農產品質量[J].水土保持通報,2008,28(4):172-177.
[3]李紅雙,肖瓊,徐建強.不同環境蔬菜中鉛污染的研究[J].廣東微量元素分析,2007,14(10):34-38.
[4]趙勇,李紅娟,魏婷婷,孫志強.土壤、 蔬菜的鉛污染相關性分析及土壤鉛污染閾限值研究[J].中國生態農業學報,農產品加工,2008,16(4):843-847.
[5]陳良超,康克功,岳田利,等.朱鵲自然保護區有機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J].陜西農業科學,2008,(4):19-21.
[6]董元華,張桃林.基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壤資源管理與可持續利用[J].土壤2003, 35 (3): 182-186.
[7]凌建剛,陳英旭,陳國,等.農產品與環境中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研究現狀及存在問題[J].農產品加工,2008,(4):19-21.
[8]金亮,李戀卿,潘根興,等.蘇北地區土壤―水稻系統重金屬分布及其食物安全風險評價[J].生態與農村環境學報,2007, 23 (1) : 3339.
[9]王麗慧,王翠紅,葉麗麗,劉新亮.城郊蔬菜地土壤鉛和鎘污染研究進展[J].湖南農業科學,2009,(5):50-52.
篇10
放眼全球,很多國家都曾遭遇過環境污染的難題,“品嘗”過環境污染造成的惡果,在治理污染方面都走過漫長而艱辛的道路。然而,不少發達國家通過利用環境科學先進的技術與嚴格的法規進行污染治理,已經獲得了豐碩的成果并積累了大量經驗,這些經驗對于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與修復不無借鑒與啟示作用。
西方的前車之鑒
環境污染幾乎是每一個工業化國家都曾經遇到的棘手問題。環境污染成為一種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全球性危機,始于18世紀末興起的工業革命。
從18世紀下半葉起,經過整個19世紀到20世紀初,首先是英國,而后是歐洲其他國家、美國及日本相繼經歷和實現了工業革命。在這些國家,伴隨煤炭、冶金、化學等重工業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城市化的推進,出現了煙霧騰騰的城鎮,發生了煙霧中毒事件,河流等水體也嚴重受害。
英國作為最早實現工業革命的國家,其煤煙污染最為嚴重;水體污染亦十分普遍。除英國外,在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美國的工業中心城市,如芝加哥、匹茨堡、圣路易斯和辛辛那提等,煤煙污染也相當嚴重。至于后來居上的德意志帝國,其環境污染也不落人后。19世紀和20世紀之交,德國工業中心的上空長期為灰黃色的煙幕所籠罩,工業區的河流也變成了污水溝。
隨著工業化的擴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西方國家煤的產量和消耗量逐年上升,由此釀成多起嚴重的燃煤大氣污染公害事件。1943年洛杉磯首次發生的光化學煙霧事件,第一次顯示了汽車內燃機所排放氣體造成的污染與危害的嚴重性。在這一階段,污染源增加,新的更為復雜的污染形式出現,因而公害事故增多,公害病患者和死亡人數擴大,這體現出西方國家環境污染危機愈加明顯和深重。
20世紀50年代起,世界經濟由戰后恢復轉入發展時期。西方大國競相發展經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持續高速增長,這也使得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的大量廢棄物排向土壤、河流和大氣之中,最終造成環境污染的大爆發。
1972年6月,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后,西方發達國家開始了對環境的認真治理,工作重點是制定經濟增長、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長期政策。20世紀七八十年代,這些國家在治理環境污染上不斷增加投資,如美國、日本的環境保護投資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2%。它們十分重視環境規劃與管理,制定各種嚴格的法律條例,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和預防污染,努力凈化、綠化和美化環境。到80年代,西方國家基本上控制了污染,普遍較好地解決了國內的環境問題。
1992年6月的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正式否定了工業革命以來的那種“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標志著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世界環境保護工作又邁上了新的征途——從治理污染擴展到更為廣闊的人類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范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主張成為人們的共識,“環境與發展”則成為世界環保工作的主題。
在生態危機威脅著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今天,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依然重蹈發達國家覆轍的情況下,重新審視與研究發達國家環境污染與治理的歷史,學習這些國家治理污染的經驗,就顯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
英國:利用技術科學治污
200多年前開始的第一次工業革命促進了鋼鐵、煤炭、化工和其他行業的繁榮,推動了英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然而與此同時,對于廢料處理和運營管理的疏失,也導致了化學廢料流入土壤或者直接排入地下,帶來非常嚴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從20世紀中葉開始,英國就陸續制定相關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進行土壤改良劑和場地污染修復研究。英國土地修復技術非常規范,目前主要采取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修復三方面的技術。
對于泰晤士河的治理,英國成立了治理專門委員會和水務局(公司),對整個流域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1850~1949年,英國政府開始第一次泰晤士河治理,主要是建設城市污水排放系統和河壩筑堤。1950年至今進行了第二次污染治理,不僅重建和延長了倫敦的下水道,還建設了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加強工業污染治理,采取對河流直接充氧等措施治理水污染。目前,全流域建設污水處理廠470余座,日處理能力為360萬噸,幾乎與給水量相等。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才能排放到河中,污水處理費用計入居民的自來水費中。
在泰晤士河的治理中,科學技術的作用同樣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泰晤士河的第二次治理??茖W研究幫助水務局制定合理的、符合生態原理的治理目標,根據水環境容量分配排放指標及時跟蹤監測水質變化。經過100多年的綜合治理,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高強度治理,泰晤士河已成為國際上治理效果最顯著的河流,也是世界上最干凈的河系之一。1955~1980年間,泰晤士河總污染負荷減少了90%,河流水質已恢復到17世紀的原貌,100多種魚重返泰晤士河。
日本:針對立法 問責嚴厲
在工業化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導致了1970年《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1975年,大量六價鉻污染土壤事件在東京地區頻繁爆發,逐漸演化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進而引起全社會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關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針對“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通過確定土壤中的特定有害物質進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對策保護公眾健康、確立相關措施防止人體健康受到污染的侵害等,主要內容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消除污染措施的相關規定、變更土地形式和土地使用計劃的相關規定、委派調查機構、促進法律實體等相關規定等。顯而易見,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內容僅限于對已經污染的土壤的改良和恢復。但是,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僅僅限于這些專門立法,還有大量與土壤污染預防相關的外圍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 Dioxine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染防治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審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這些外圍立法通過對大氣污染、Dioxine物質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特定化學物質污染、化肥和農藥污染以及礦物污染的控制,從不同方面來阻斷新的土壤污染源,從而達到預防土壤污染的目標。
日本在水資源安全問題上同樣有過沉痛的教訓。從20世紀60年代起,日本各地連續發生多起水污染造成的社會事件,引起日本全國的強烈反響。如九州地區的熊本縣,由于當地的化肥廠直接排放含有汞的廢水,使當地居民患上腦神經麻痹的怪病。
在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下決心解決企業排污造成的水污染問題。日本首先從立法開始,短短幾年,先后通過了《控制工業排水法》《水質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質保全特別措施法》等法律,后來,日本又根據情況變化多次修改《水質污染防治法》。這樣,日本主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就可以依據這些法律監督和管理水資源,并調查和追究污染水質的責任方。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的約束下,日本任何一級行政長官對水資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達標都不敢掉以輕心,否則不僅自己的“烏紗帽”不保,而且可能身陷法律糾紛。
日本為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水污染,還建立了信息公開和居民查詢制度。在許多城市,主管部門都在供水系統的各個環節設立了監控系統。如東京都,從上游的水源到最終段的居民家庭管道,一共安裝了10多個檢測點,共有60多項檢測項目,而且隨時公布這些項目的檢測結果。居民每天可以從東京都水道局的網站上看到有關信息。如果居民感覺自己家中的水質有問題,可以電話詢問水道局,或登門查詢,水道局必須給予說明,或上門檢查。
為解決企業排放問題,日本政府采取了“鞭子加糖塊”的政策。一方面,嚴厲打擊非法排放的企業,作出嚴厲的處罰。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向投資建設污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財政補貼,還給予稅率上的優惠。這些政策讓企業知道,與其違法排污被罰高額罰金甚至企業倒閉,不如拿出些資金修建廢水處理設施,而且還能得到政府的補貼,政策引導使日本在短時間內就杜絕了企業排放污水問題。
德國:摸清家底 區別對待
在工業化過程中,德國留下了許多污染場地,有15%~20%的土地被懷疑可能受到污染。調查結果表明,德國有30萬塊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業化時代,土壤保護已經成為德國環保的一項重要工作。德國的土壤保護工作做得比較深入細致,開展了污染場地調查,底數清楚,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首先,全面開展土壤監測。目前,德國各州都對土壤進行長期監測,全國共有800多個監測點,絕大部分是環保部門設立的,也有一些是農業部門設立的。聯邦與各州政府設立土壤污染調查小組,根據土地的用途,對土壤進行監測,隨時了解土壤特性的變化信息,同時觀察土壤發展趨勢,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其次,對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地塊進行排查、篩選,對重點污染地塊進行詳細調查,然后,通過情景模擬,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制定技術方案并實施。
再次,建立污染場地數據庫。如薩克森州對全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個詳盡的數據庫,所有與土壤保護相關的州政府部門都可以使用這個數據庫,下一級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屬于本地區的污染場地情況。同時,建筑公司也可利用這個數據庫。通過這個數據庫,可以對全州土壤保護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
德國還通過精密計算設計了一套指標來評估土壤風險:在綠色線上的,主要是預防土壤惡化;在黃色線上的,要發出警告;在紅色線上的,必須進行清理。
當然,土壤保護最好的手段是盡量少用土地。在工業化過程中,大量農業用地轉為工業、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轉型導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著少污染。因此,現在德國對土地轉型利用實行總量控制,現在每年農業土地轉型利用的總量為50多公頃,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過30公頃;為滿足建設需要,重點向城市要土地,重視土地的重復使用,避免無節制地向周邊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澳大利亞:改造污染土地成公園
和世界很多其他國家一樣,澳大利亞也逐漸將重度污染的工廠企業慢慢搬離城市中心和住宅區周邊。搬遷留下的空地會經環境署的嚴格評估并由開發商做出改造意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才允許將污染地塊修復和轉型為非工業用地。
澳大利亞很多受污染嚴重的土地最終并沒有轉型成商住用地。一些大型的森林公園、湖濱公園,由于可以廣種樹木、使土壤自然修復,更適合污染土地的轉型。獲得過多項大獎的澳大利亞BP石油公司遺址公園就是在原BP石油公司場地改造后建成的。這座公園中,很多被污染的土壤并沒有被運走,而是和有機物相結合,重新加以使用,通過自然法則,慢慢把土地凈化。對于被污染土地的修復工作,澳大利亞的標準和規格非常高,曾經被嚴重污染的奧林匹克公園地塊,已經被改造成了適合全家出游的綠色天堂。
在悉尼西區一個工廠變住宅區的地塊改造中,市政廳要求改造者必須把所有被污染的土壤全部裝進密封的卡車中,沿特定路線運出后,傾倒在專用的屏蔽空間內,最終用水泥板封存。光這種土壤修復就耗資500萬澳幣,約為2500萬人民幣。